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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ETF(159920)

恒生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恒 生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恒生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经 中国证 监会2012年6 月
14 日证 监许 可[2012]822 号 文核准 募集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于2012 年8 月9日 正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香 港证 券市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香港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 ,
投资者 根据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同时 承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本 基金投 资中 的风
险包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汇率 风
险; 基 金所 投资 的股 票、 债券、 衍生 品等 各种 投资 工具的 相关 风险 ; 由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等。 本基金 是股 票基 金, 风险 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 债券基 金和 混合基 金 。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 , 在 股
票基金 中属 于中等 风 险、 中等收 益的 产品 。 
本基金 为投 资香 港市 场的ETF ,基金份额 的清 算交 收 和境内 普通ETF 存在一定 差异 , 通
常情况 下,T 日 申购 的基 金 份额在 当日 可以 卖出 或赎 回。 投 资者 认购 本基金 时 需具有 深圳 证
券账户,但 需 注意 : 使 用 基金账 户只 能参 与本 基金 的现金 认购 和二 级市 场交 易, 如投 资者 需
要参与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 则应 使用A 股 账户 。 本 基 金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 经过换 汇后 主
要 投资 于香 港市 场以 港币 计价的 金融 工具 , 人民 币对 港币的 汇率 的波 动可 能加 大基金 净值 的
波动, 从而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影响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6 年2 月9日 ,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5年12月31日 。 ( 本招 募 说明书 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风 险揭 示 .................................................................................................................................. 5 
四、基 金的 投资 ............................................................................................................................ 10 
五、基 金的 业绩 ............................................................................................................................ 19 
六、基 金管 理人 ............................................................................................................................ 20 
七、基 金的 募集 ............................................................................................................................ 28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28 
九、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28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0 
十一、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0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43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4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7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9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2 
十八、 基金 托管 人......................................................................................................................... 54 
十九、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 55 
二十、 相关 服务 机构..................................................................................................................... 56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2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4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1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2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4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84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 恒生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以 下简称 “ 本 招募说 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管 理试行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试 行办法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以 及 《 恒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指《深 圳证券交易所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 》
定义的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 恒 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 基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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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恒 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 其
定期更 新 。 
托管协 议: 指《 恒 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 
发售公 告: 指《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业务规 则 :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 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发布实 施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 于深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发布 的其他相关
规则和 规定 。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元。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资产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 : 
指符合 《 试行办法》规 定的条件 ,接受 基金托管 人委托的 、
负责基 金境外财产的保 管、存管 、清算等业务的 金融机构 ;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由基 金托 管人选 择和 更换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深 圳证券交 易
所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以 及相关业 务
规则定 义的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托 管和 结算 业务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登 记结算机 构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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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 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 金
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 资并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备 案手续 , 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 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赎回: 指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申购赎 回清 单: 指由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 用以公告 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等信 息
的文件 。 
申购对 价: 指投资 者申购基金份额 时,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应
交付的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 和/ 或 其他 对价 。 
赎回对 价: 指投资 者赎回基金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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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规 定应 交付 给赎 回人 的 现金 替代 、 现金 差额 和/ 或其他 对
价。 
标的指 数: 指恒生 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 变更,或基金管 理人根 据需
要更换 的其 他指 数 。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 指基金 申购份额、赎回 份额的最 低数量,投资者 申购、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 机构 在交易时间 内根据基 金
管理人 提供的申购赎回 清单、人 民币汇率和组合 证券内各 只
证券的 行情数据计算并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简 称 IOPV 。 
发售代 理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本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办理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机构 。 
代销机 构: 指发售 代理 机构和/ 或 申购 赎回代 理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本 基金 代销机 构 。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或 互联网
网站或 其 他 媒体 。 
T 日: 指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有效 申请 的日 期 。 
T+n 日: 若无特 别说 明, 指 自 T 日 后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括 T 日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以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估值 日基金份额总 额后得出 的
单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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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 但
不限于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重大政 策调整、 台
风、洪 水、地震、流行 病及其他 自然灾 害,战争 、骚乱、 火
灾、政 府征用、戒严、 没收、恐 怖主义行为、突 发停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事件 。 
三、风险揭示 
( 一 ) 本 基金 将主要 面临 以下风 险 , 其 中部分 或全 部风险 因素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净值 、 收
益率、 和/ 或 实现 投资 目标 的能力 造成 影响 。 
1 、本 基金 的特 别风 险 
(1) 指数 下跌 风险 
本基金 采取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被动 跟踪 标的指 数 。 当指数 下跌 时 , 基金 不会 采取防 守策
略,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资产 价值产 生不 利影 响。 
(2) 跟踪 偏离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① 基金 有投 资成 本、 各种 费用及 税收 , 而指数 编制 不考虑 费用 和税 收, 这将 导致基 金 收
益率落 后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产 生负 的跟 踪偏 离度 。 
② 指数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等因 素将 导致 基金 收益 率超过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 , 产 生正的 跟
踪偏离 度 。 
③ 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构成,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指
数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 或 标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大
与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 异, 而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扩大 。 
④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可能 带来一 定的 现金 流或 变现 需求, 在遭 遇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停牌、
摘牌或 流动 性差 等情 形时 , 基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 ,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 
⑤ 在基 金进 行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能力 , 例如 跟踪指 数的 水平 、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基金收 益产 生影响 , 从而 影响基 金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
误差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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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持
有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权 重可 能不 相同 ; 因指 数发布 机构 指数 编制 错误 等产生 的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3) 流动 性风 险 
① 本基 金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设 置较 高 ( 目前 为 200 万份) ,中 小投 资者 只能 在二级 市
场上按 交易 价格 卖出 基金 份额 。 
② 基金 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但 不保 证市 场交易 一定 活跃 ; 基 金的 交易可 能因
各种原 因被 暂停 , 当 基金 不再符 合相 关上 市条 件时 , 基 金的 上市 也可能 被终 止; 此外 基金 投
资于香 港市 场, 香港 市场 的突发 性情 况也 可能 会对 本基金 的交 易产 生影 响 。 
③ 尽管 由于 投资 者可 以进 行申购 、 赎 回, 基 金一 般不 会持续 出现 大幅 折溢 价情 况。 但 是,
基金的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 受市场 供求 的影 响, 可能 高于 ( 称为 溢价 ) 或 低于 (称为 折价 ) 基
金份额 净值 。 
(4) 参考IOPV 决策 和IOP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中证指 数 公 司计 算并 发布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 供 投资 者交 易、 申购 、 赎 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由于计算公式、汇率数据来源 及来源时间 不同,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 净
值可能存在差异,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实际结算价格也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还可能 出
现错误 ,投 资者 若参 考IOPV 进 行投 资决 策可 能导 致 损失, 需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5) 申购 、赎 回风 险 
① 本基 金目 前采 用现 金申 购赎回 , 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 回价格 依据 招募 说明 书约 定的代 理
买卖原 则确 定 , 可能 受 组 合证券 的买卖 价格 、 汇率 等的影 响 , 与 申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或
有不同 , 投资 者须承 担其 中 的交 易费 用 、 汇率 波动 和冲击 成本 , 也可能 因买 卖期间 的市 场 波
动遭遇 损失 。 
② 申购 、 赎回 失败 风险 。 申购时 , 如果 投资 者未 能 提供符 合要 求的 申购 对价 , 申购 申请
可能失 败。 赎回 时, 如 果投 资者持 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按 要求 准备足 额的 现
金 , 赎回 申请 可能 失败 。 基 金还可 能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设定 申购 份额 上限 ( 或赎 回份额 上限 )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 ( 或赎 回 ) 申请 接受 后 将使 当日 申购 ( 或赎 回) 总份 额超 过申购 份额 上限
( 或赎 回份额 上限 ) ,则投 资者的 申购 ( 或赎回 )申 请可能 失败。 此外, 如果 申购赎 回代理
机构交 收资 金不 足 , 登 记结 算机构 将按 照投 资者 申报 时间先 后顺 序逐 笔检 查申 购赎回 代理 机
构的资 金是 否足 额并 相应 确认申 购份 额 , 对于 后申 购的投 资者 , 不论是 否备 足资金 , 都可 能
面临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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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投资者在赎回时,因个别证券出现停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 人 无法在短期内卖出证
券,从 而导 致赎 回周 期较 长的风 险。 
④ 当发 生不 可抗 力、 证券 交 易所临 时停 市或 其他 异常 情况时 , 本 基金 可能 暂停 办 理赎回 ,
投资者 面临 无法 及时 赎回 的风险 。 
⑤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根 据成 份股流 动性 情况 、 市 值规 模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 由此 导致 投资者 按原 最小申 购 、 赎 回单位 申购 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可能 无法按 照新 的 最
小申购 、赎 回单 位全 部赎 回,而 只能 在二 级市 场卖 出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6)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 值低 于面 值的 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为使 收益分配后基金 累 计报 酬率 尽可能贴近标的指 数同 期累计报
酬率 。 基 于本 基金的 性质 和特点 ,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不以弥 补亏 损为 前提 , 收 益分配 后可能存
在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 面值 的 风险 。 
(7)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 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可能 改变 , 投 资组合 需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 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 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8) 第三 方机 构服 务的 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①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因多 种原因 , 导致 代理 申购 、 赎回业 务受 到限 制 、 暂 停 或终止 , 由
此影响 对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服务的 风险 。 
②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能 调整 结算制 度, 对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组合 证券 及资 金的 结算方 式 发
生变化 , 制 度调 整可 能给 投资者 带来 理解 偏差 的风 险。 同 样的 风险 还可 能来 自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他 代理 机构 。 
③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机 构、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及其 他代 理机 构可 能违约 ,
导致基 金或 投资 者利 益受 损。 
(9)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 如, 申购 赎回清 单编 制错 误、 越权 违规交 易、 欺诈
行为、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台 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交 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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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登 记结算 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构 等等 。 
2 、境外 投 资风 险 
(1)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 经 过换 汇后 主要 投资 于 香港 市场 以 港 币计 价的 金融工 具 。
港币相 对于 人民 币的 汇率 变化将 会影 响本 基金 以人 民币计 价的 基金 资产 价值 , 从而导 致基 金
资产面 临潜 在风 险。 人民 币对港 币的 汇率 的波 动也 可能加 大基 金净 值的 波动 , 从而 对基 金业
绩产生 影响 。 
此外, 由于 基金 运作 中的 汇率取 自汇 率发 布机 构, 如果汇 率发 布机 构出 现汇 率发布 时间
延迟或 是汇 率数 据错 误等 情况, 可能 会对 基金 运作 或者投 资者 的决 策产 生不 利影响 。 
(2) 市场 风险 
基金投 资将 受到 香港 市场 宏观经 济运 行情 况、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 策、 交 易规
则、 结算 、 托 管以 及其 他 运作风 险等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上述 因素 的波动 和变 化可能 会使 基金
资产面 临潜 在风 险。 
(3) 法律 和政 治风 险 
由于香港 市 场适 用不 同法 律法规 的原 因 , 可 能导 致本 基金的 某些 投资 行为 受到 限制或 合
同不能 正常 执行 , 从 而使 得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的可 能性 。 此 外, 香港 市场 可 能会不 时采 取某
些管制 措施 , 如资本 或外 汇管制 、 没收 资产以 及征 收高额 税收 等 , 从而 对基 金收益 以及 基 金
资产带 来不 利影 响。 
(4) 会计 制度 风险 
香港市 场对 上市 公司 日常 经营活 动的 会计 处理 、 财务 报表披 露等 会计 核算 标准 的规定 可
能与境 内 存 在一 定差 异, 可能导 致基 金经 理对 公司 盈利能 力 、 投 资价值 的判 断产生 偏差 , 从
而 给本 基金 投资 带来 潜在 风险。 
(5) 税务 风险 
香港市 场在 税务 方面 的法 律法规 可能 与境 内 存 在一 定差异 , 可 能会 要求 基金 就股息 、 利
息、资 本利 得等 收益 向当 地税务 机构 缴纳 税金 ,该 行为会 使基 金收 益受 到一 定影响 。此 外 ,
香港 市 场的 税收 规定 可能 发生变 化, 或者 实施 具有 追溯力 的修 订, 从而 导致 基金向 该市 场所
在地缴 纳在 基金 销售 、估 值或者 出售 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的 额外 税项 。 
3 、投 资工 具的 相关 风险 
(1) 股票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的 变化 对证 券市 场产生 一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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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 , 导致 市场价 格水 平波动 的风 险 ; 宏观 经济 运行周 期性 波动 , 对 股票 市场的 收益 水 平
产生影 响的 风险 ; 市 场挂 牌交易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状 况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市 场、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2) 债券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化导 致债 券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债券 市场不 同期
限、 不 同类 属债 券之 间的 利差变 动导 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债 券价 格变 化的 风险 ; 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质量 下降 导致 债券 价格 下降的 风险 。 
(3) 衍生 品 
由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应 , 价格 波动较 为剧 烈, 在市 场面 临突发 事件 时, 可能 会
导 致投 资亏 损高 于初 始投 资金额 , 从而 对基金 收益 带来不 利影 响 。 此外 , 衍 生品的 交易 可能
不够活 跃 , 在 市场变 化时 , 可 能因 无法 及时找 到交 易对手 或交 易对 手方 压低 报价 , 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额外 损失 。 
(4) 正回 购/ 逆回 购 
在回购 交易 中, 交易 对手 方可能 因财 务状 况或 其 他 原因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 的义务 , 从
而对基 金资 产价 值造 成不 利影响 。 
(5) 证券 借贷 
作为证 券借 出方 , 如 果交 易对手 方 ( 即证 券借 入方 ) 违约 , 则 基金 可能 面临 到期无 法获
得证券 借贷 收入 甚至 借出 证券无 法归 还的 风险 ,从 而导致 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 
4、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 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 法规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为 调整 投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等。 
5 、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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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 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3 、恒生 指数 ( “该指 数 ” ) 由恒生 指数 有限公 司根 据恒生资 讯服 务有限 公司 的授权 发
布及编 制。 恒生 指数 的 商 标及名 称由 恒生 资讯 服务 有限公 司全权 拥 有。 恒生 指数有 限公 司及
恒 生 资 讯 服 务有 限 公 司 已同 意 华 夏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可 就 恒 生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 “该 产品 ”) 使用 及 参考 该指 数, 但是 , 恒 生指数 有限 公司 及恒 生资 讯服务 有限 公司
并不就 (i ) 该 指数 及其 计 算或任 何与 之有 关的 数据 的准确 性 或 完整 性; 或 (ii ) 该指 数或 其
中任何 成份 或其 所包 涵的 数据的 适用 性或 适合 性 ; 或 (iii ) 任 何人 士因 使用 该 指数或 其中 任
何成份 或其 所包 涵的 数据 而产生 的 结 果 , 而 向该 产品 的任何 经纪 或该 产品 持有 人或任 何其 他
人士作 出保 证或 声明 或担 保, 也不 会就 该指数 提供 或默示 任何 保证 、 声 明或 担保 。 恒 生指 数
有限公 司可 随时 更改 或修 改计算 及编 制该 指数 及其 任何有 关 的 公式 、 成份 股份 及系数 的过 程
及基准 , 而无 须作出 通知 。 在 适用 法律 允许的 范围 内, 恒生 指数 有限公 司或 恒生资 讯服 务 有
限 公司 不会 因 (i )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就该 产品 使 用及/ 或 参考 该指 数;或 (ii ) 恒生 指
数有限 公司 在计 算该 指数 时的任 何失 准、 遗漏 、 失 误或错 误; 或 (iii ) 与 计算 该指数 有关 并
由任何 其 他 人士 提供 的资 料的任 何失 准、 遗漏 、失 误﹑错 误或 不完 整; 或 (iv )任何经 纪、
该产品 持有 人或 任何 其 他 交易该 产品 的人 士 , 因 上述 原因而 直接 或间 接蒙 受的 任何经 济或 其
他 损失 承担 任何 责任 或债 务 , 任 何经 纪、 该 产品 持有 人或任 何其 他交 易该 产品 的人士 不得 因
该产品, 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 限公司及/ 或恒生资讯服务 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 行动
或法律 诉 讼 。 任 何经 纪、 持有人 或任 何其 他人 士, 须 在完 全了 解此 免责 声明 , 并且 不能 依赖
恒生指 数有 限公 司及 恒生 资讯服 务有 限公 司 的 情况 下 交易 该产 品。 为避 免产 生疑问 , 本 免责
声明不构 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 何其 他人士与恒生指数有 限公司及/ 或恒生资讯服务 有限
公司之 间的 任何 合约 或准 合约关 系, 也不 应视 作已 构成这 种关 系。 任何 投资 者 如 认 购或 购买
该 产品 权益 , 该 投资 者将 被视为 已承 认、 理解 并接 受 此免 责声 明并 受其 约束 , 以及 承认 、 理
解并接 受该 产品 所使 用之 该指数 数值 为恒 生指 数有限 公司 酌情 计算 的结 果。 
四、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的 指数 ,追 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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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恒生 指数 。 
恒生指数 是由 香港恒 生银 行全资附 属子 公司恒 生指 数有限公 司编 制, 截 至2015年8月,
以香港 股票 市场 的50 家上 市公司 股票 作为 成份 股 , 以 经调整 的流 通市 值作 为权 数计算 得到 的
加权平均股价指数 ,是目 前反映香港股市走 势的最 具影响力的股价指 数。恒 生指数于1969
年l1 月24 日首 次公 开发 布 , 以1964 年7 月31 日为 基期 , 基期 指数 值为100 。 恒 生 指数以 港币 计
价。 
如果指 数编 制机 构 变 更或 停止恒 生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或 恒生 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代 、 或
由于指 数编 制方 法发 生重 大变更 等原 因导 致恒 生指 数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 或市场 有其 他
代表性 更强 、更 适合 投资 的指数 推出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变更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变 更
标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若 标的 指数变 更对 基金
投资无 实质性 影响 ( 包括 但不限 于编制 机构变 更、 指数更 名等 ) , 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及时 公告 。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跟 踪标 的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 替 代性 股票 。 为 更 好地实 现投
资目标 ,基金 还可投 资于 债券、 基金 ( 包括股 票基 金、债 券基金 、交易 所交 易基金 等 ) 、金
融衍生 工具 ( 包括远 期合 约、互 换、期 货、期 权、 权证等 ) 、符合 证监 会要求 的银行 存款等
货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其中, 基金 投资 于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组合 复制 策略及 适当 的替 代性 策略 以更好 的跟 踪标 的指 数 , 实 现基金 投
资目标。 
1 、组 合复 制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复制 法, 即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构建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组合 , 并
根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的 变动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行 相应 地调 整。 
2 、替 代性 策略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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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 现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 因法 律法 规原 因个 别成 份股被 限制 投资 等情 况,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对 个别 成 份 股 足 够数量 的投资 时 ,基 金管 理人将 通过 投资 其他 成 份 股、 非 成份 股 、
成份股 个股 衍生 品 等 方式 进行替 代。 
3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由于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采取 现金方 式, 考虑 到申 购赎 回资金 流动 冲击 以及 外汇 汇兑、 资金
划转的 操作 问题 , 基 金将 会保留 一定 的现 金头 寸用 于 满足 赎回 及香 港证 券交 收要求 。 现 金头
寸的增 加将 导致 跟踪 误差 的扩大 , 因此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投 资以 标的 指数 为基 础资产 的衍 生
产品 ( 如期 货、 掉期 等 ) 以更好 地跟 踪标 的指 数,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力争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0.35% , 年跟踪 误差 不超 过2% 。 
未来 , 随 着投 资工具 的发 展和丰 富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不 改变 投资 目标 的前 提下 , 相 应
调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 策略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 公告。 
( 五) 投资 程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 再 平衡 的有机 配合 共同 构成 了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 、研究 :基金 经理小组 、 研究人员 依托 公司整 体研 究平台, 整合 外部信 息以 及券商 等
外部研 究力 量的 研究 成果 开展指 数跟 踪、 成份 股公 司行为 等相 关信 息的 搜集 与分析 、 成份 股
替代分 析 、 流动 性分 析、 误差及 其归 因分 析 、 衍生 品分析 等工 作, 撰写 研究 报告, 作为 基金
投资决 策的 重要 依据 。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依据 研究 报告, 定期 或不定期 召开 投资决 策会 议,决 策
相关事 项。 
3 、组合 构建: 根据标 的指 数,结合 研究 报告, 基金 经理 小组 以复 制指数 成份 股权重 及
其他合 理方 法构 建组 合。 在追求 跟踪 误差 和偏 离度 最小化 的前 提下 , 基 金经 理 小组 将采 取适
当的方 法, 以降 低买 入成 本、控 制投 资风 险。 
4 、交 易执 行: 交易 管理 部 负责具 体执 行交 易, 同时 履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 、投资 绩效评 估:风 险管 理部定期 和不 定期对 基金 进行投资 绩效 评估, 并提 供相关 报
告。 绩效 评估 能够确 认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误 差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小组 可以 据此 检讨 投资策 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6 、组合 再平衡 :基金 经理 小组 将跟 踪标 的指数 变动 ,结合成 份股 基本面 情况 、流动 性
状况、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现金流 量情 况以 及组 合投 资绩效 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整 ,密 切跟 踪 标 的指 数。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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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要 对上 述投 资管理 程序 做出 调整 , 并在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经 人民币 汇率 调整 的标 的指 数收益 率 。 其 中, 经人 民 币汇率 调整
的标的 指数 为人 民币/ 港币 汇率× 恒生 指数 。 
若基金 标的 指数 发生 变更 ,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随之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投资情 况和
市场惯 例调 整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组 成和 权重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基金 , 风 险与收 益高 于混 合基 金、 债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基 金主 要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成 份股 ,在 股票 基金 中属于 中等 风险 、中等 收 益的产 品。 
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 资 的基金,主要投资于香 港证 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工
具。 除 了需 要承 担与 境内 证券投 资基 金类 似的 市场 波动风 险等 一般 投资 风险 之外, 本基 金还
面临汇 率风 险、 香港 市场 风险等 境外 证券 市场 投资 所面临 的特 别投 资风 险。 
( 八) 投资 限制 和禁 止行 为 
1 、投 资限 制 
(1 )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其 中银行 应当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境 外 设 立 的分 行 或 在 最 近一 个 会 计 年度 达 到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级的 境外 银行 ,但 在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2)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其中, 非 流动性 资
产是指 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3 )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但持有 货币市 场
基金不 受此 限制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含 本基金 )持 有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 得超过 该
境外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5)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6)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7) 为 应付 赎回 、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 借 入现 金的 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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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3 、若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发生修 改或 变更,致 使现 行法律 法规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 申购 或赎 回数
额较大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3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 十)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部门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融资 、 融券 以及 参与 转融 通等相 关
业务, 不需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 
( 十一 )代 理投 票 
基金管 理人 应作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 行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 基 金管理 人将
本着维 护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勤 勉尽 职地 代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 在履行 代理 投票
职责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操作 需要 , 委 托境 外 资产 托管 人或 其他 专业 机构提 供代 理投
票的建 议、 协助 完成 代理 投票的 程序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代理 机构 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
并承担 相应 责任 。 
( 十二 )证 券交 易管 理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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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1) 交易 执行 能力 :能 够 公平对 待所 有客 户, 追求 最佳交 易执 行 , 并且 可靠 、诚信 、
及时, 拥有 较高 的交 易保 密性等 。 
(2) 研究 支持 服务 :能 够 针对本 基金 业务 需要 ,提 供 相关 的研 究报 告和 服务 ,包括 提
供量化 投资 策略 、及 时沟 通市场 情况 、承 接专 项研 究 等。 
(3) 公司 综合 实力 :经 营 状况稳 定, 信誉 良好 ,财 务指标 健康 等。 
(4) 后台 便利 性和 可靠 性 : 清算 交割 准确 顺畅, 系 统稳定 安全 等 。 
(5) 组织 框架 和业 务构 成 :能够 积极 推动 多边 业务 合作, 最大 限度 地调 动整 体资源 ,
为基金 投资 赢取 机会 。 
(6)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 选取最 适合 基金 投资 业务 的经纪 商
合作, 并根 据综 合考 察结 果分配 基金 在各 个经 纪商 的交易 量。 
3 、佣 金管 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 纪商 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 务质 量,参考市场惯例合理 确定 佣 金 费
率。交 易佣 金如 有折 扣或 返还, 应归 入基 金资 产。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金2015 年第4 季度 报告 : 
 “5.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67,104,758.60 78.94 
 其中: 普通 股 567,104,758.60 78.94 









存托 凭证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3,981,406.97 20.04 8 其他各 项资 产 7,358,630.45 1.02 9 合计 718,444,796.02 100.00 注:① 股票 投资 的公 允价 值包含 可退 替代 款的 估值 增值。 ②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通过 沪港通 机制 投资 香港 股票 的公允 价值 为 20,743.43 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为 0.00% 。 5.2 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地区 )证 券市 场的 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资 分布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中国香 港 567,081,550.84 82.64 合计 567,081,550.84 82.64 5.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金融 326,290,813.84 47.55 信息技 术 71,338,450.29 10.40 能源 33,423,847.66 4.87 电信服 务 45,405,113.86 6.62 公用事 业 27,913,809.69 4.07 工业 36,546,638.84 5.33 非必需 消费 品 14,220,099.26 2.07 必需消 费品 11,942,777.40 1.74 材料 - - 保健 - - 合计 567,081,550.84 82.64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5.4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及 存托 凭证投 资 明细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名 称 ( 中文) 证券代 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腾讯控 股有 限公 司 00700 香港 中国 香港 523,543 66,888,612.82 9.75 2 HSBC HOLDINGS PLC 汇丰控 股有 限公 司 00005 香港 中国 香港 1,282,296 66,498,052.26 9.69 3 AIA GROUP LIMITED 友邦保 险控 股有 限 公司 01299 香港 中国 香港 1,096,739 42,817,291.57 6.24 4 CHINA MOBILE LIMITED 中国移 动有 限公 司 00941 香港 中国 香港 564,015 41,345,542.59 6.03 5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00939 香港 中国 香港 7,798,581 34,692,859.46 5.06 6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01398 香港 中国 香港 6,708,432 26,302,489.95 3.83 7 CK HUTCHISON HOLDINGS LIMITED 长江和 记实 业有 限 公司 00001 香港 中国 香港 268,668 23,543,857.22 3.43 8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03988 香港 中国 香港 7,351,991 21,311,354.53 3.11 9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交 易及 结算 所 有限公 司 00388 香港 中国 香港 106,201 17,661,155.15 2.57 10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F CHINA,LTD. 中国平 安保 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02318 香港 中国 香港 463,811 16,708,577.92 2.44 注:所 用证 券代 码采 用当 地市场 代码 。 5.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级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7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金 融衍 生品 投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衍生品 类别 衍生品 名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股指期 货 HANG SENG IDX FUT Jan16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注: 期货 投资 采用当 日无 负债结 算制 度 , 相关 价值 已包含 在结 算备 付金 中, 具体投 资 情 况详见 下表 (买 入持 仓量 以正数 表示 ,卖 出持 仓量 以 负数 表示 ) :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卖) (单 位:手 ) 合约市 值 公允价 值变 动 HIF6 HANG SENG IDX FUT Jan16 104 94,630,951.28 1,535,525.07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 合计 - - - 1,535,525.07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 收益 - - - 273,084.14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 公允价 值变 动 - - - 4,736,601.99 5.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的 前十 名基 金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5.10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0.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5.10.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0.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6,221,019.1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19,501.0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110.2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358,630.45 5.10.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0.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10.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2 年 8 月 9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37% 0.54% 12.03% 0.89% -8.66% -0.3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40% 0.95% -0.26% 0.98% 1.66% -0.0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99% 0.88% 1.62% 0.88% 2.37% 0.0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61% 1.36% -1.41% 1.36% 3.02% 0.00%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六、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 事长 、党 委书记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党 委委 员,硕 士 , 高级经 济师 。 兼 任华 夏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曾任中 信证 券公 司董 事、 襄理、 副总 经理, 中信控 股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裁 ,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执 行董 事 、 总裁, 兼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等。 杨一夫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任 三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曾任国 际金 融 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徐刚先 生: 董 事, 博 士。 现任前 海股 权交 易中 心 ( 深圳) 有 限公 司、 青 岛蓝 海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责 任公 司、 厦门 两岸股 权交 易中 心有 限公 司、 中 信标 普指 数信 息服 务 (北 京) 有限 公司、 中信 中证 投资 服务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中信 证券 董事 总经 理, 兼任中 信证 券海 外投 资有 限公司 、 中 信证券 投资 有限 公司 等公 司董事 。葛 先生 于2007 年 荣获全 国金 融五 一劳 动奖 章。 汤晓东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硕 士。 兼任 华夏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上海 华夏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曾任职 于摩 根大 通、 荷兰 银行、 苏格 兰皇 家银 行、 中国证 监 会 等 。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北 京建设 (香 港上市)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油 海洋工 程、荣 信股 份、东 兴证券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同 方环境 股份 有限公 司、博 彦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上 市公司 ) 、朗 新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 国会 计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 理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财务 成本 分会第 八届 理事 会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 作) ,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党办 主任、 养老 金业 务总 监等 。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 副 总经 理, 硕士。 兼任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曾任 基金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营销部 总经 理、 营销 总监 、市场 总监 等。 孙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 兼 任上海 华夏 财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 任中 国南 方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项 目经理 ,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高级 经理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理 , 中 信证 券 ( 香港 ) 有 限公 司企 业 融资业 务董 事总 经理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业 务执 行总 经理、 董事 总经 理( 担任 投行委 运营 部、 资本 巿场 部、交 通行 业组 行政 负责 人)等 。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 研 究员 级高 级工 程师 。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国 北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总 公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 划处 副处 长、 计划处 处长 , 中 国兵 器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经济 运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监事 , 学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伟先 生: 监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 任山 东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兼任 山东 渤海 轮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济青 高速 公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山东 基建 股份 有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曾任 财政 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等。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监 察部 总监 。 曾 任中 信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理 、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副总 裁、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副 总经 理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弘弢先 生, 硕士。2000 年4 月加 入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任 研究发 展部 总经理 、 数量投资 部副 总经理 等, 现任数量 投资 部执行 总经 理,华夏 沪深3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9 年7 月10 日起 任职 ) 、 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基金经 理(2012 年8 月9 日 起任职) 、恒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理 (2012 年8月21 日起 任职) 、华夏沪 深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2 年 12 月25 日起 任职 ) 、 上 证能 源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3月28 日 起 任 职) 、 上证 医 药 卫 生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2013 年3 月28 日起任职 ) 、华 夏沪港 通恒 生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12月23 日起 任 职 ) 、 华 夏 沪港 通 恒 生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联 接 基 金基 金 经 理 (2015 年1 月13 日 起任 职) 、MSCI 中国A 股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2月12日 起任 职 ) 、MSCI中国A 股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2月12 日起 任职) 。 王路先 生, 博士 。曾 任美 国纽约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公 司基金 经理 及定 量股 票研 究负责 人 、 美国纽 约法 兴银 行组 合经 理、 大 成基 金国 际业 务部 副总监 等。 2008 年11 月 加 入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数量 投资 部总经 理等 , 现 任数 量投 资部执 行总 经理 、 首 席量 化投资 官, 恒生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2 年8 月9日起 任职) 、恒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2012 年8 月21 日起 任职) 、 上证 主要 消费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3月28日 起任 职) 、 上 证原 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3月28日 起任 职) 、 上证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28 日起 任职 ) 、 华 夏沪港 通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2 月23日 起任职) 、华 夏沪 港通恒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1月13 日起任 职) 、 华夏 沪深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 经理(2015 年2 月10 日起 任 职) 。 徐猛先 生, 清华 大学 工学 硕 士。 曾 任财 富证 券助 理研 究 员, 原 中关 村证 券研 究员 等 。 2006 年2月加 入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 数量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助理 等,现 任数 量投资 部高级 副总裁 , 上 证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4月8日 起任 职) 、华 夏沪港 通恒 生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2015 年3月12 日起任 职) 、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3 月12 日起任 职) 、 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12 月21 日起 任职 ) 、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12月21 日起 任职) 、 上证 原材料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29日 起任 职) 。 3 、本 公司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王路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数量 投资 部执行 总经 理、 首席 量化 投资官 , 基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金经理 。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张弘弢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数量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方军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数 量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杨志诚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数量 投资 部总 监。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保 证基 金财产 不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 购买 不动 产 。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 ; 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 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以 下行为 : (1)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 (2)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 (3)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控 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认 证 ,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等专 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公 司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既互 相合 作,又互 相核 对和制 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公 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 规范运作 ,重 视员工 的 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 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负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 金经 理小组 负责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资 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构 建 , 基 金经 理领 导基 金经理 小组 在 基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 范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定投 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比 例 ; 基金 经理 小组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内 , 负 责确 定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建 立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 限的操 作需 要经 过严格 的审 批程 序 ; 交 易管 理部 依 据基 金经 理或 基金 经理授 权的 小组 成员 的指 令 负责 交易 执 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定, 基金禁 止投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 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责 人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 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 、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 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2 年 6 月 14 日证 监许 可[2012]822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 为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1.00 元, 认购 价格 为1.00 元。 本基金 自 2012 年 7 月 9 日至 2012 年 8 月 3 日进 行发售 。 募 集期 间, 本基 金 共募 集 3,585,559,219 份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21,504 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于2012年8月9 日正 式生效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说 明 原因及 报送 解决 方案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 一)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上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具备 上市条 件 , 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起 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交 易 代码:159920 ) ( 二)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1 、本基 金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正常 交易 日和交 易时 间交易 。 但当基 金投 资的 香港 市场 出现停市、 临 时停 市等 情形 时, 基金 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申 请 暂停 交 易 。 2 、本基 金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上市 交易 遵守《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 易规则》 、 《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施 细则 》 等 有关规 定。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 三)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IOPV )的 计算 与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向中 证指 数公 司提 供当日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 , 中 证指数 公 司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香港 市场 实时 行情 以及 人 民币 对港 币的 汇率 , 计算 并发 布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供投 资者 交易 、申 购、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值 = ( 申购 赎 回 清单 中 必须 用 现金替 代 的 成份 证 券的 必 须 替代 金 额 之 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以用现金替代的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乘 积 之 和 + 申 购 赎 回 清单中的 预估现金部分 )/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 额 (最新成交价 按照 人民 币 对 港币 的 汇率 调整 为 人 民币 价格 ) 。 其 中 人 民币 对 港币 的 汇率目 前 采 用实 时 汇率 公 允价 。 汇 率 公允 价 包括 中 证指数 公 司 在 发布和 计算 境外 指数 产品 中采用 的实 时汇 率价 格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的其 他公 允 价格 ( 如: 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或中 国外 汇交易 中心 正式 对外 发文 后公布 的北 京 时间 16:30 的 人民 币兑 主 要外汇 当日 收盘 价, 如上 述机构 未正 式发 文规 定公 布上述 收盘 价, 则为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构 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中 间价 )等。 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 四)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暂 停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暂停 基金 的上市 交易 : 1 、基 金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 一)款 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 2 、基 金违 反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决 定暂 停其 上市 。 3 、基 金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的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基金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收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暂停 基金 上市 的决定 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发 布基 金暂 停上市 公告。 当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 经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核 准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发 布基 金恢 复上 市公告 。 ( 五)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终止 基金 的上市 交易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1 、基 金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 半年内 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的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收到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终止 基金 上市 的决定 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发 布基 金终 止上市 公告 。 ( 六)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上 市交易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 资 者 应当 在 申购 赎 回代理 机 构 办理 基 金申 购 、赎回 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申购 赎 回 代 理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本 基 金 申购 赎 回代 理 机构的 名 称 、住 所 等信 息 请详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 二十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中“ (一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 相关 描述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 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并 予以 公告 。 ( 二) 基金 规模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 外 管局 核准 的境 外证券 投资 额度 , 对基 金规 模进 行控 制 。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和 香港 交易 所的 共同交 易日 (简 称“ 共同 交易日 ” ) , 但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等 业务 时除 外 。 此外 , 为 了保 证申购 赎回 的顺利 进行 ,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休市 且休 市期间 香港 交易 所存 在交 易 的前 两个 共同 交易 日 , 本 基金 目 前暂 不 开放申 购和 赎回 , 将 来如 有调整 将另 行公 告 。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时间 。 若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申购、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12 年10 月22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 申 购、 赎回业 务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基 金采 用份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和 赎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2 、本基 金申购 、赎回 的币 种为人民 币。 基金的 申购 对价包括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及 其 他对价 。基 金的 赎回 对价 包括 现 金替 代 、 现金 差额 及其他 对价 。 3 、基金 的申购 、赎回 价格 依据招募 说明 书约定 的代 理买卖原 则确 定 ,与 受理 申请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或有 不同 。 4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5 、申购 、赎回 应遵守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基 金业 务实施 细则 》及相 关 规定。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下 , 增加 其 他 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其 他币种 申购 、赎 回的 具体 规则届 时将 另行 公告 。 7 、未来 ,在条 件允许 的情 况下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调整 基金的申 购赎 回方式 及申 购对价 、 赎回对 价组 成。 8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 施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申 购 赎回 代理机 构规 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日 的开 放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的 申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根 据 当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备足 相应数 量的 现金 ,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申请无 效。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金 , 否 则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投 资者 T 日的 申购 申 请在当 日进 行确 认,T 日 的赎回 申请 在 T+1 日进 行 确认。 如 投资者 未能 提供 符合 要求 的申购 对价 , 则 申购 申请 失败。 如投 资者 持有 的符 合要求 的基 金份 额不足 或未 能根 据申 购赎 回清单 要求 准备 足额 的预 估现金 ,则 赎回 申请 失败 。 3 、申 购与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1) 申购 的清 算交 收 投资者 T 日 申购 申请 受理 后,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份 额、 现金替 代 的清算 交收 , 并将结 果发 送给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T+2 日 办理 现金 差额 的清 算, 在 T+3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的交 收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2)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投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受理 后,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 日 收市后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清 算,在 T+1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交 收 。 基金 管理 人在 T+2 日办理 现 金差 额的 清 算,在 T+3 日 通过登 记 结 算机 构 的 代收 代付平 台 办 理现 金差 额的 交收。 赎回替 代金 额 的 清算 交 收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申购 赎回 代理机 构协 商处 理。 正常 情况下 , 该 款项的 清算 交收 于 T+7 日 (指开 放日 ) 内 办理 。但 如果出现 基 金投 资市 场交 易清算 规则 发 生较大 变化 、 基 金赎 回数 额较大 或 组 合证 券内 的部 分证券 因停 牌、 流动 性不 足等原 因导 致无 法足额 卖出 , 或 国家 外汇 管理相 关规 定的 限制 等情况 ,则 赎回 款项 的清 算交 收可延 迟 办 理 。 对于因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交收资 金不 足, 导致 投资 者申购 失败 的情 形, 按照 申购赎 回代 理机构 的相 关规 则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清 算交 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间 、 方式 以 及处 理规 则 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公告 。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者 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基 金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目前 , 本基 金的 最小申 购 、 赎 回单位 为 200 万份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运 作情 况 、 市场 变化 以及投 资者 需 求等因 素对 基金 的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进 行调 整并 提前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境 外证 券投资 额度 、 基 金组 合情 况 等因素 , 设定 申购 份额 上限和 赎回 份额上 限, 以对 当日 的申 购 总规 模或 赎回 总规 模进 行 控制 ,并 在申 购赎 回清 单中公 告。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购 对价是 指投资 者申 购基金份 额 时 应交付 的现 金替代、 现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 赎 回对价 是指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交付给 赎回 人的 现金 替代 、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和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数 额 确 定 。 2 、 投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 申 购赎 回代 理 机构可 按照 不超 过 0.5% 的 标准收 取 佣金, 其中 包含 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关 费用 。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估值 日 基金 份额总 数 。 如 遇特殊 情况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T 日的 申购 赎 回清单 在当 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开 市前 公告 。 未 来, 若市场 情况 发生 变化 , 或 相关 业务规 则发 生变化 , 或实 际情况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相关 法律 法 规 的情况 下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 赎回 清单 计算 和公 告时间 或频 率 进 行调 整并 提前公 告。 ( 八)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与格 式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1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所对 应的 申赎 现金 、 组 合证券 内各 证券数 据、 现金 替代 、T 日预估 现金 、T-1 日现金 差 额、T-1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T-1 日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 、 申购份 额上 限和 赎回 份额 上限 及 其他 相关 内容 。 2、申 赎现 金 “ 申 赎 现金 ” 不属 于 组合成份证 券, 是 为了 便 于登记 结 算 机构 的 清算 交 收安排 , 在 申 购赎回 清单中 增加的 虚拟 证券。 “ 申赎现 金 ” 的现金 替代标 志为 “ 必须 ” ,但 含义与 组合 成 份 证券 的必须 现金替 代不 同, “申 赎现金 ”的 申购替 代金额 为最小 申购单 位所 对应的 成份证 券的必 须现 金替 代 与 可以 现金替 代金 额之 和, 赎回 替代金 额固 定 为 0。 3、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 合 证 券是 指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 所 包含 的 全部 或 部分证 券 。 申购 赎 回清 单 将公告 最 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所对 应的 各证 券名称 、证 券代 码及 数量 。 4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 金 替 代是 指 申购 、 赎回过 程 中 ,投 资 者按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用 于 替 代 本基金 组合 证券 中全 部或 部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1) 现金 替代 分为 2 种类 型:可 以现 金替 代 ( 标志 为 “允许 ” )和 必须 现金 替代 ( 标 志为 “ 必须 ”) 。 可以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允 许使 用现金 作为 全部 或部 分该 成份证 券 的替代 ,替 代金 额按 代理 买卖原 则确 定 。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该 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 采 取 固定替 代金 额 。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 申购 替代 金额 申购时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 代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证 券数 量× 该证 券经除 权调 整 的 T-1 日 收 盘价×T-1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最新公布 的人民 币 对 港币 的汇 率中 间价× (1 +现 金替 代溢 价 比例 ) 。 “T-1 日收 盘价 ”中 的“T-1 日” ,指 香港 交易 所交 易日,T-1 日无 交易 的, 以 T-1 日 前最近 收盘 价计 算, 下同 。 “现金替 代溢 价比例 ”也 称“现金 替代 保证金 率” 。 收取现金 替代 溢价的 原因 是,对 于 使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 基 金的实 际买 入价 格 ( 或证 券实际 结算 价格 ) 加 上相 关交易 费用 后 与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申购时 证券 的参 考收 盘价 可能有 所差 异。 为便 于操 作,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赎 回清单 中预 先确 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一般情况下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为 10%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和实际 需要 调整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 , 具 体的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以 申 购赎回 清单 公告 为准 。 申购时, 如果 预先收 取的 金额高于 基金 买入证 券的 实际成本 (或 证券实 际结 算 成本) ,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差 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额 低于 基金 买入 证券 的实际 成本 (或 证券实 际结 算成本 ) ,则 基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欠缺的 差额 。 ② 申购 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申 购 赎回 清单 收取 替代 金额 。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买入 证 券。T 日 日终 , 基金 管理 人已买 入的 证券 , 依 据替 代金额 与 经 最新 汇 率 调 整的 证券的实 际 买 入 成 本 的差 额 , 确 定基 金 应 退 还 投资 者 或 投 资者 应 补 交 的款 项; 未买 入的 证券,T+2 日 ( 指香 港交 易所 交易 日 ) 日终, 依 据替 代金 额与 经最新 汇率 调整 的 证券 T+2 日( 指香 港交 易所交 易日 )收 盘价 的差 额,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 者或投 资者 应 补交的 款项 ;未 买入 且没 有 T+2 日 ( 指香 港交 易所 交易日 )收 盘价 的证券 , 依据替 代金 额 与 经 最新 汇 率调 整 的 证券 最 近 收 盘 价 的差 额 , 确 定基 金 应 退 还 投资 者 或 投 资者 应 补 交 的款 项 。在 此期间 若该部 分证 券发生 除息、 送股 ( 转增 ) 、配股 等重要 权益变 动, 则进行 相应调 整。 正常 情况 下,T+5 日 (指开放 日) 内, 基金 管 理人将 应退 款和 补款 的明 细及汇 总数 据发 送给 登 记结 算机 构,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现 金替 代多 退少补 资金 的清 算, 并将 结果发 送给 相关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和 基金 托管人 , 相 关款 项的 交收 于数据 发送 后的 第 1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 如 遇证券 长期 停牌 、 流 动性 不足 等 特殊 情况 , 可 参照 证券的 估值 价格 对结 算价 格进行 调整,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证券 复牌后 的价 格可 能存 在较 大波动 , 且可 能对 基金 资产 净值产 生较 大 影响, 为了 更好 的维 护持 有人利 益, 该证 券对 应的 现金替 代退 补款 的清 算交 收可在 其复 牌后 按照实 际交 易成 本办 理。 在此期 间若 该证 券发 生除 息、 送 股 ( 转增) 、 配 股等 重要权 益变 动, 则进 行 相应 调整 。 上 述汇 率目前 采用 汇率 公允 价 。 汇率公 允价 包括 中国 外汇 交易中 心最 新收 盘价 、 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的其他 公允 价格 (如 : 中 国人民 银行 或国 家外 汇管 理局或 中国 外汇 交易中 心正 式对 外发 文后 公布的 北京 时 间 16:30 的 人民币 兑主 要外 汇当 日收 盘价, 如上 述机 构未正 式发 文规 定公 布上 述收盘 价 , 则 为中 国人 民银 行或其 授权 机构 最新 公布 的人民 币汇 率 中间价 )等。 ③ 赎回 对应 的替 代金 额 赎回时 , 对于 可以 现金 替代 的证券 , 替代 金额 为 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该证 券的 卖出 价值 (或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证券实 际结 算价 值) 。 ④ 赎回 对应 的替 代金 额的 处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卖出 证 券 。T 日 日终 , 基金 管理 人已卖 出的 证券 , 依 据最新 汇率 调整 的 证券 的实 际卖 出价 值确 定基金 应支 付的 替代 金额 ; 未卖 出的 证券 ,T+2 日 ( 指香港 交易 所 交易日 )日 终, 依据 经最新 汇率 调整 的证券 T+2 日 (指香 港交 易所 交易 日 ) 收盘价 ,确 定 基金应 支付 的替 代金 额 ; 未卖出 且没 有 T+2 日 (指 香港交 易所 交易 日 ) 收盘 价 的证 券, 依 据 经最新 汇 率调 整的 证券 最近收 盘价 , 确 定基 金应 支付的 替代 金额 。 在 此期 间若该 部分 证券 发生除 息、 送股 (转增 ) 、 配股等 重要 权益 变动 , 则 进行相 应调 整 。 正常 情况 下, T+5 日 (指 开放日 ) 内, 基金 管理 人 将应支 付的 替代 金额 的明 细及汇 总数 据发 送给 登记 结算机 构 ,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现 金替 代资 金的清 算, 并将 结果 发送 给 相关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和基金 托管 人 , 相关款 项的 交收 于 数 据发 送后的 第 1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如 遇证 券长 期停 牌、 流 动性不 足等 特 殊情况 , 可参 照证券 的估 值价格 , 对结 算价格 进行 调整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该证 券复 牌 后 的价格 可能 存在 较大 波动 , 且可 能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产生较 大影 响, 为了 更好 的维护 持有 人利 益, 该 证券 对应 的现 金替 代款的 清算 交收 可在 其复 牌后按 照实 际交 易成 本办 理。 在 此期 间若 该证券 发生除 息、送 股 ( 转增 ) 、 配股等 重要 权益变 动,则 进行相 应调整 。 上 述汇率 目前采 用汇率 公允 价 。 汇率 公允 价包括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最新收 盘价 、 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的其 他公 允价格 (如: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或 中国 外汇交 易中 心正 式对 外发 文后公 布的 北 京时间16:30 的人 民币 兑主 要外汇 当日 收盘 价, 如上 述 机构未 正式 发文 规定 公布 上述收 盘价 , 则为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构 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中 间价 )等。 ⑤特别 提示 根据业 务情 况 , 目前 仅 部分 申购赎 回代 办证 券公 司 与 本基金 管理 人 签 订了 申购 赎回港 股 代理买 卖协 议 , 投资 者在 已签订 协议 的申 购赎 回代 办证券 公司 进行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于申 购或 赎回 申请受 理当 日 (T 日) 根据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清单 在香 港市场 买入 或 卖出可 以现 金替 代的 组合 的证券 , 但由 于跨 市场 操作 等原因 , 接受 投资 者申 购或 赎回申 请后 , 不能保 证按 投资 者提 交申 请时的 价格 买入 或卖 出组 合证券 ,也 不保 证在 T 日 能够完 成所 有 组合证 券的 代理 买卖 。 相 关替代 金额 的处 理 将 按照 上述② 和④ 所示 完成 。 鉴于本基金各申 购 赎回 代办 证 券 公 司 的 业 务 办理 规则 尤 其 是 可 以 现 金 替代 的组 合 证 券 的代理 买卖 规则 、流 程等 不尽相 同 , 且各 申购 赎回 代办证 券公 司支 持 T 日港 股代理 买卖 业 务 的 情 况 可 能发 生 变 化 , 提 请 投 资 者 在办 理 业 务 前全 面 了 解 相 关业 务 规 则 及可 能 产 生 的风 险 ,与 所在 申购 赎回 代办 证券公 司 确 认其 T 日 港股 代理买 卖业 务支 持情 况 , 具体办 理业 务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时遵循 所在 申购 赎回 代办 证券公 司 的 规定 。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 适用 情形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份证 券 ; 或因法 律法 规限 制投 资的 成份证 券 ; 或 基金 管理 人出 于保护 持有 人利 益等 原因 认为有 必要 实 行必须 现金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 ② 替代 金额 : 对 于必 须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替代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必须 替代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为申 购赎 回清单 中该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 、 经 除权 调整 的 T-1 日收盘价 以及 T-1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最新 公布 的人 民 币对 港币 的汇 率中 间价 的 乘积 之 和 。 5 、预 估现 金相 关内 容 预 估 现 金部 分 是指 为 便于计 算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及代 办 证 券公 司 预先 冻 结申请 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 者的 相应 资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在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日 现金 差 额预估 值。 其计 算公 式为 :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必 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成 份 证 券 的 必须 替 代 金 额 之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成 份 证 券的数 量 、 经 除权 调整 的 T-1 日收盘价 以及 T-1 日中 国人民 银行 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 港币 的 汇率中 间价 的乘 积之 和 ) 若 T 日 为基 金 分 红除 息日 ,则 预 估现 金需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预 估现 金部 分的 数值可 能 为正、 为负 或为 零。 6、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最 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 (申 购赎 回清 单 中必须 用现 金替代的 成 份 证 券 的 必须替代金额之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T 日 收盘 价以 及 T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最新 公 布的 人民币 对港 币 的 汇率 中间 价的乘 积之 和 ) T 日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需 在 T+3 日按 T+1 日 公告 的 T 日现 金差 额进行 交 收。 现 金 差 额的 数 值可 能 为正、 为 负 或为 零 。在 投 资者申 购 时 ,如 现 金差 额 为正数 , 则 投 资者应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 如 现金差 额为 负数 , 则 投资 者将根 据其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在投 资者 赎回时 , 如 现金差 额为 正数 , 则 投资 者将根 据其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 则 投资者 应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支付 相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应的现 金。 7、申 购份 额上 限 和 赎回 份 额上限 申 购 份 额上 限 是指 当 日可接 受 的 申购 总 份额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 购 申请 接 受后将使当日 申购总 份额 超过 申购 份额 上限, 则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失败 。 赎回份 额上 限 是指 当 日可接 受 的 赎回 总 份额 。 如果投 资 者 的赎 回 申请 接 受后将使当日 赎回总 份额 超过 赎回 份额 上限, 则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失败 。 8、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6-2-5 基金名 称 恒生 ETF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代 码 159920 标的 指 数代 码 HSI 基金类 型 跨市 场 ETF 2016-2-4 信息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57,488.51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单位 :元) 1,942,785.51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0.9714 2016-2-5 信 息内容 预估现 金部分 ( 单位 :元) 58,311.53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份 ) 2,000,000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分红 金额( 单位 :元) 0.0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是 是否允 许申 购 否 是否允 许赎 回 否 可以现 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100.0% 是否允 许现 金申 购 允许 当日累 计申 购份 额上 限 1,500,000,000 当日累 计赎 回份 额上 限 400,000,000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 代码 证券简 称 证券 数量 现金 替代 标志 可以现 金替 代保证 金率 申购替 代 金额 赎回替 代金额 挂牌市 场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159900 申赎现 金


必须


2072921.380


0.000


深圳市 场 00001 长和 1003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002 中电控 股 669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003 中华煤 气 2471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004 九龙仓 462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005 汇丰控 股 4694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006 电能实 业 501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011 恒生银 行 271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012 恒基地 产 399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016 新鸿基 529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017 新世界 1815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019 太古股 份 198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023 东亚银 行 509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027 银河娱 乐 815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066 港铁公 司 527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083 信和置 业 1012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101 恒隆地 产 761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135 昆仑能 源 1044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144 招商局 382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151 旺旺控 股 2613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267 中信股 份 1942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291 华润啤 酒 210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293 国泰航 空 415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322 康师傅 647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386 中石化 9115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388 港交所 405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494 利丰 2103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688 中国海 外 1380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700 腾讯控 股 1912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762 中国联 通 2000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823 领展房 产 759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836 华润电 力 609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857 中国石 油 7377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883 中海洋 6309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939 建设银 行 29701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941 中国移 动 2164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0992 联想集 团 2578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1044 恒安国 际 258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1088 中国神 华 1169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1109 华润置 地 892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1113 长实地 产 1023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1299 友邦保 险 4192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1398 工商银 行 25659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01880 百丽 1964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1928 金沙中 国 846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2318 中国平 安 1785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2319 蒙牛乳 业 894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2388 中银香 港 1294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2628 中国人 寿 2605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3328 交通银 行 2995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03988 中国银 行 27976 允许 0.1





香港市 场 ( 九)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 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不 可控制 因素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2) 深圳 或/ 和香港 市 场 临时停 市 。 (3) 因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和香港 交易所 假 期休 市等 原因造 成的 可能 影响 基金 正常运 作 的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 资 产估 值 的 情况 。 (5)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 算机构 、 申购 赎回代 理机 构等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业 务 。 (6) 基金 管理 人开 市前 因 异常情 况未能 公 布申 购赎 回清单 。 (7) 因异 常情 况导致 申 购 赎回清 单 无 法编 制或 编制 不当 。 (8) 基金 资产 规模 接近 或 达到规 模上 限 。 (9)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10) 法律 法规 、证 券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在如 下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以 拒绝 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不 可控制 因素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2) 深圳 或/ 和香 港市 场 临时停 市 。 (3) 因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和香港 交易 所 假 期休 市等 原因造 成的 可能 影响 基金 正常运 作 的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 资 产估 值 的 情况 。 (5)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 算机构 、 申购 赎回代 理机 构等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赎回业 务 。 (6) 基金 管理 人开 市前 因 异常情 况未能 公 布申 购赎 回清单 。 (7) 因异 常情 况导致 申 购 赎回清 单 无 法编 制或 编制 不当 。 (8)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回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9) 法律 法规 、证 券交 易 所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3 、发生 暂停申 购、赎 回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公告 。在 暂停申 购、 赎回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 其他 申购 赎回 方式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具 体情况开 通本 基金的 场外 申购赎回 等业 务,场 外申 购赎回 的 具体办 理方 式等 相关 事项 届时将 另行 公告 。 2 、ETF 联接基金 是指 将其 绝大部 分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跟踪同 一标 的指 数 的 ETF ,紧 密跟 踪标的 指数 表现 , 追 求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 开放 式运作 方式 的基金 。 若本 基 金推出 联接 基金 , 在 本基 金开放 申购 赎回 之前 , 联 接基金 可 通 过特 殊申 购的 方式 用 资产 换购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申 购价 格为申 购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下 , 调整基 金申 购赎回 对价 组成 ( 如 增加现 券申 赎 ) ,并 提前 公 告。 4 、在条 件允许 时,基 金管 理人可开 放集 合申购 ,即 允许多个 投资 者集合 其持 有的资 金 或组合 证券 ,共 同构 成最 小申购 、赎 回单 位或 其整 数倍, 进行 申购 。 5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理 机构可依 据基 金合同 开展 其他服务 ,双 方需签 订书 面委托 代 理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 十一 )基 金份 额折 算 为提高交 易便 利 或根 据需 要 ( 如变 更标 的指数 ) ,基 金管理人 可向 登记结 算机 构申请 办 理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 更登 记。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数额 将发 生调 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 金份额 总额 的 比例不 发生 变化 。基 金份 额折算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无实 质性 影响 。基 金份额 折算 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照折 算后的 基金 份额 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就其具 体事 宜 进行必 要公 告,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等其他 业务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其业务 规则 , 受理基 金份 额的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 冻 结与 质 押等业 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费 用。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收取 的费用 ) 。 (3)标 的指数 使用许 可费 ( 包括为 指数 公司缴 纳的 相关税收 以及 与支付 外 币 相关的 汇 兑损益 、手 续费 、汇 款费 等 ) 。 (4)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 (5)因 基金的 证券交 易或 结算产生 的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 手 续费 、 券 商佣 金、 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 、 融资融 券费 、 证 券账 户相 关费用 及其 他类 似性质 的费 用等 )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8)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9)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10)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 (11 )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 交易的 相关 费用 。 (12) 与基 金缴 纳税 收有 关的手 续费 、汇 款费 等 。 (13 ) 其 他为 基金的 利益 而产生 的费 用 , 如代 表基 金投票 产生 的费 用、 与基 金有关 的 诉 讼费、 追索 费等 。 (14)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的 其他费 用。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 财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具 体计 提方法 、 计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中 载明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6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基金管 理 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 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 金管 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 署的 指数使用 许可协 议的 约定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根据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 目前 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4%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04%÷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按季 支付。 每年 应支 付的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不低于 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规定 的下 限 。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约 定的指数 许 可 使 用 费的 计算 方 法 、 费 率 和 支 付方 式等 发 生 调 整,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或其 他公 告中 披露 基金 最新适 用的 方法 。 (4) 本 条第 ( 一) 款第 1 项 (4) 至 (14) 小项 费用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 、基 金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 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持有人 大会 。 ( 二)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 照国 家法 律 法规和 境外 市场 的规 定履 行纳税 义 务。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的应 收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在 境内 开立 证券账 户、 人民 币和 外币 资金账 户 , 在境外 开立 外币 资金 账户 及证券 账户 , 上 述账 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境 外资产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境外 资产 托管人 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财 产。 4 、基金 托管人 或境外 资产 托管人按 照规 定或境 外市 场惯例开 设基 金财产 的所 有资金 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自 身相应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7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为 基 金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其他 日期 。 此 外,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假 期休市 期间 , 如 果香 港交 易所有 交易 , 为 了更好 的反 应香 港市 场波 动对资 产的 影响 , 基金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假 期休 市 的最后 一日 进行 估值 。 (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 债 券、 衍生 品等 有价证 券以 及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和其 他 投 资等资 产。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② 首次 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 成本 或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首 次发 行且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对 于上市 流通的 债券 ,证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收 利息 后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2)对 于非上 市债券 ,参 照主要做 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供 机构 的报价 进行 估值, 其 中成熟 市场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的最 近买 价估 值 ; 新 兴市 场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的 最近 买价和 卖价 的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均值估 值。 3 、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品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衍 生品按 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允价 值,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 、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 最 近公 布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 6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汇 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 汇率 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 授权机构 最 新 公 布 的人 民币 汇 率 中 间价为 准。 8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7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款 第 1~7 项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有 最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值 。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将估 值结 果以 约定的 方 式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 进行。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各 自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不改 变基金 管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各 自应 承担 的责 任。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涉及 的 重要 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境 外资 产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无 法评估 基金 资产的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人民 币, 小数 点后 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内( 含第 4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 四 )估值 方法 中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差异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 、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金与 基金 按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 相 关估 值调 整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但 是, 对于 其中 因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税务 顾问 (称为 “责 任人 ”) 业务操 作不 当 、 疏忽 或者 故意违 约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实际税 收负 担 (含罚 金等 ) 与 估值 有所 差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异的, 该等 差异 应由 责任 人负责 赔偿 ,基 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利益 进行 追偿 。 3 、由于 交易机 构或独 立价 格服务商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或数据 来源 受到限 制, 或有关 会 计制度 变化 以及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 造成的 影响 。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买卖 股票差价 、银 行存款 利息 、外汇 兑 换损益 以及 其 他 合法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 的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超过 同期 标的指 数累 计报 酬率 ( 经 汇率调 整 ) 达到 1% 以上 时, 可进 行收 益分配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 。 4 、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3 次,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 配 数 额 的 确定 原 则 为 使收 益 分 配 后 基金 累 计 报 酬率 尽 可 能 贴 近标 的 指 数 同期 累 计 报 酬率 ( 经汇 率调 整 ) 。若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5 、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 、 登记结 算机 构或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有 关业务 规 则进行 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四) 基金 收益 可分 配数 额的确 定原 则 1 、 目前 本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 为 每年3 月31 日 、 5 月31 日 和8 月3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市 场情况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评 价日,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中公 告。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2 、在 收益 评价 日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累计 报酬 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 收益 评价 日基金份额净值与 基金 上市前一共同交易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 之比减去100% ;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为 收益评价 日 经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 上 市前一 共同 交易 日经 汇率 调整的 标的 指数 收盘 价之 比减去100%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此计 算截 至 收益 评价 日 基 金累 计报 酬率超 过标 的指 数累 计报 酬率 (经汇 率调整 )的 差额 ,当 差额 超过1% 时, 基金 可以 进行 收益分 配。 期间如 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日 重新 计算 上述 指标 。 3 、根 据前 述收 益分 配原 则 确定收 益分 配数 额。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 应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并可 参考 国际会 计准 则。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会 计政 策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资产托 管人 相独立 的、 具有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 册会 计 师 等 机构 对 基 金 年 度财 务 报 表 及其 他 规 定 事项 进行审 计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披 露。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本基金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下一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 网站 上登载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前 至 少 3 个 工作 日, 将基 金份 额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工作 日 的次 日通 过 基金 管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理人网 站披露 工作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清单公 告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工作 日 公告 当日 的申购 赎 回清单 。 ( 七)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 20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1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2 、基 金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23 、基 金变 更标 的指 数 或 业绩比 较基 准 。 24 、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25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6 、基 金调 整申 购赎 回方 式及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组成 。 27 、基 金接 受其 他 币 种的 申购、 赎回 。 28 、选 择或 更换 境外 投资 顾问、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公开 澄清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十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第十 条第 ( 二 ) 款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 项属于 基 金合 同 第十 条第 (三) 款 约定 的情形 ,可 不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 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发生 之日 起三十 个工 作日 内由基金 管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 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 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二十 年以上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 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类 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418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390 只, QDII 基金 28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 规范 运作 、 稳 健经 营 ” 的 原则。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控 制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 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 险控制 措施 设定 及制 度建 设、 内外 部检 查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及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 务全员 、全 面、 全程 的风 险管控 。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获得 基于 “ SA S70 ” 、 “ A A F 01/ 06” 、 “I SA E 3402 ” 和 “S SA E16 ” 等国际 主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 无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 。2014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 得 了基于 “I SA E3 402” 和“S SA E16” 双准 则 的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密 , 能 够有效 保证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的 相关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 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十九、境外资产托管 人 ( 一)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香港 )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银香 港 ”) 注册地 址: 香港 花园 道 1 号中银 大厦 办公地 址: 香港 花园 道 1 号中银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岳毅 成立时 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中银香 港于 1964 年成 立 , 其控股 母公 司中 银香 港( 控股) 有限 公司 (简 称 “ 中银香 港 (控股 ) ” ) 于 2001 年 2 日在香 港注 册成 立,2002 年 7 月 25 日开 始在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主 板上市 ,2002 年 12 月 2 日 被纳入 为恒 生指 数成 份 股 。 中银 香港 目前 主要 受香 港金管 局、 证 监会以 及联 交所 等机 构的 监管。 截至 2014 年 12 月 末, 中 银香港 (控 股) 有限 公司 的总资 产超 过 21,893 亿 港 元,资 本 总额超 过 1,815.7 亿 港元 , 总资本 比率 为 17.51% 。 中 银香港 (控 股) 最新 信用 评级如 下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穆迪投 资服 务 标准普 尔 惠誉国 际评 级 评级展 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截至 2014 年 12 日 31 日 , 中银香 港( 控股 )的 托管 资产规 模 为 7,353.28 亿港 元 。 ( 二)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1 、安 全保 管基 金的 境外 资 产,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2 、 准 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确保 基金 及时 收取 所有应 得 收入 。 3 、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场 内申 购 赎 回代 理机 构 : (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2-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1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11 )中 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2)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1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 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14)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1 层-23 层、25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15)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1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7)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8) 北京 高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中 心1801-1806、1826-183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中 心1801-1806 、1826-1832 室 法定代 表人 :章 星 电话:010-66273062 、010-66273061 传真:010-66273001 联系人 :赵 可、 葛恒 倬 网址:www.ghsl.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988 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理券 商 具有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的 所有 证券 公司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基 金,并 及 时公告 。 ( 二) 登记 结 算 机构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 丁 志勇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 杨科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 华永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许 康玮 、洪 磊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洪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恒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 “九、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其 权利 义务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一)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财 产 。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及 其他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基金 合同的 有效 期内,在 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 及不 妨碍基 金托 管人遵 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基金 合同 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 及采 取其 他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选 择、更 换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 ,获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并对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申请 和办 理融资 、 融券、 转融 通以 及基 金作 为融资 融券 标的 证券 等相 关业务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3)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修改 并 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17) 选择 、更 换基 金境 外投资 顾问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18)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更 换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并与 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准时将公 司行 为信息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确保基 金及 时收取 所 有应得 收入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保 管(或 委托境 外资 产托管人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 签订的 与基 金有关 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对 价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错 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 对 其委 托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 对基 金的境 外财 产, 基金 托 管 人 可 授 权 境外 资 产 托 管人 代 为 履 行 其承 担 的 受 托人 职 责 , 选 择的 境 外 资 产托 管 人 应 符合 《试行 办法 》 规 定的 有关 条件;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在 履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 过错、 疏忽 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责任 。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 面签 章 为 必 要条 件 。 每 份 基金 份 额 具 有同 等 的 合 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业务 规则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2)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 、证 券交易所 和登 记结算 机构 的相关 规 则及规 定。 (3)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对价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6)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7)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9 、 基金 合同、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的费 用。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变更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4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5 、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 金管理人 、证 券交易 所、 登记结算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律 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申 购、 赎回 、 交 易、 收益分 配、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6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情 况下 , 调 整基 金的申 购赎 回方式 及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组 成 。 7 、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增加 、 减 少、 调 整基 金销售 币种 或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 8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调 整基 金份额 净值 、申购赎 回清 单的计 算和 公告时 间 或频率 。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11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12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13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 情 形。 (四)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三 十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确 定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则载明具 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 进 行表 决。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含 50%)。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 并按 规定 进行公 告。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或/ 和 基金管 理人(分 别或共同 地称为 “监督 人 ”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4 、本人 直接出 具有效 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有效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5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受 托 出 席会 议 者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授 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6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 果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决 议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1)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 (2)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不 含 50% )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即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3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 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托 管人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指 定)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但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人 可自 行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督员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按 照《基金 法》 和有关 规定 表决通过 的事 项,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一 )关 于本 基金 的联 接基金 所持 本基 金份 额 行 使表决 权的 方式 如果本 基金 推出 联接 基金 , 联接基 金的 持有 人可 以凭 所持有 的联 接基 金份 额行 使与 ETF 相关的 持有 人权 利 ,如 ETF 持有人大会召 集权 、直 接参 加 ETF 持有人大 会的 表决权 。 计算 参会份 额和 计票 时 , 联 接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参会 份额数 和票 数按 权益 登记 日联接 基金 所 持有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该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联接 基金份 额占 联接 基金 总份 额的比 例 折 算 。 (十二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发生之日 起三 十个工 作日 内由基金 管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二十 年以上 。 二十四 、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应首 先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发 生之 日起 60 日 内未 能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二十五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五) 本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资 者可 登 录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网 站查 询。 ”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恒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 :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 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4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中 实际 可以 监控 事项 的 约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等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投 资 进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 、对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为对 基金禁 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4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回 购交 易及 监督 所需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 交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 合要求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托 管人 只对 进行 金融 衍生品 、 证 券借 贷、 回购 交易 之交易 对手 作出监 督 。 监 督范围 并不 包括一 般证 券买 卖之 券商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进行 金融 衍生 品、 证券 借贷、 回购 交易 时, 交易 对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 范围。 基金 托管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人对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6 、对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中实 际可以 监控 事项约定 的基 金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 行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进行 核对 确认并 回函 ; 在限期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如 基金管 理人 未予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 投资 运作于估值日结束 且相 关数 据 齐 备 后,进 行交 易后 的投 资监 控和报 告。 (六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投 资监 督报告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受限于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他 中介机 构 提供的 数据 和信 息, 基金 托管人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 作任 何担保 、 暗 示或 表示, 并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损 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 七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行为 (包 括但 不 限于 其投 资策 略及 决定 ) 及其 投资回 报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正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 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六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 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可将基 金财 产安全保 管和 办理与 基金 财产过户 有关 的手续 等职 责委托 给 符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第三 方机构 履行 。 6 、境 外现 金账 户中 的现 金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以 银行 身份 持有 。 7 、托管 人或其 境外托 管人 按照有关 市场 的适用 法律 、法规和 市场 惯例, 支付 现金、 办 理证券 登记 等托 管业 务。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预先开 立 的认购 专户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 完成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并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银 行账户 中 ,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 与验 资确 认 金额相 一致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的生 效条件 ,由 基金管 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托 管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托管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资 金结 算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地 区监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所投 资市场的 交易 所或登 记结 算机构或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处,按 照 该交易 所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开立 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以 及各 自委 托代 理人均 不得 出借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相关 证明文 件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 理 。 2 、 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等的保 管按 照实 物证 券相 关规定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 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责 任。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 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人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在 代表 基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金 签署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 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原 件。 重大 合 同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规 定各 自保 管 至少 15 年。 九、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结 束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以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以 约定 方式 将复 核 结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外 公布 。 基金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三 ) 当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 方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资 产公允 价值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五)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 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 处 理 。 (六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偏差 并且 偏差 在合理 的 范围 内,基金份额 净值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为准,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 管费也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净 值计 算结 果计 提。 (七)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的 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误 ,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当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八 ) 由 于交 易机构 或独 立价格 服务 商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数据 来源受 到限 制, 或由 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 影 响 。 (九)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且 双方 经 协商 未 能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十三、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应在 每半年 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 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管 理人 或登记 结算 机构 应在 相关 的名册 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负 有保 密义 务。 除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任 何信 息以 任何 方式 向任何 第三 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披露 ,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 信息限 制在 为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之 目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员 范围 之内 。 十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书面形 式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十九、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现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 一)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等 信息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二)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 人 工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2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三)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2015 年9月23日 发布 关于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购 、 赎回 业 务的公 告。 (二)2015 年10 月16日发布关于 恒生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暂停 申购、赎 回 业务的 公告 。 (三)2015 年10 月27 日发 布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2015年第3 季 度报 告 。 (四 )2015 年11 月20 日 发布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成都分公 司经营场 所变更 的公 告。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五 )2015 年11 月24 日 发布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南京分公 司经营场 所变更 的公 告。 (六 ) 2015 年12 月1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夏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变更相 关 事项的 公告 。 (七)2015 年12 月22日发布关于 恒生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暂停 申购、赎 回 业务的 公告 。 (八)2015 年12 月23日发布华夏 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聘恒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九)2015 年12 月30 日 发布 华 夏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 调 整 华夏 沪 港 通恒 生ETF 等基 金汇率 的公 告。 (十)2015 年12 月31日发布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指 数熔断机制实施 后旗下基 金 业务配 套工 作安 排的 公告 。 (十一 )2016 年1 月4日发布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 数熔断当日旗下基金申购 、 赎回等 业务 安排 的提 示性 公告。 (十二 )2016 年1 月4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三 )2016 年1 月5日发布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 数熔断期 间旗下基金场内 申 赎业务 安排 的提 示性 公告 。 (十四 )2016 年1 月7日发布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 数熔断当日旗下基金申购 、 赎回等 业务 安排 的提 示性 公告。 (十五 )2016 年1 月13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董 事 、 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 员及其 他从 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职 等情 况的 公告 。 (十六 ) 2016 年1 月21 日 发 布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2015年第4 季 度报告 。 (十七 )2016 年1 月26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八 )2016 年1 月28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九 ) 2016 年1 月30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设 立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的公 告。 (二十 )2016 年2 月1日发布关于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 回 业务的 公告 。 (二十 一)2016 年2 月4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告 。 (二十 二)2016 年3月4日发布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人员及 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兼 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二十 三) 2016 年3月22日 发布关 于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购、 赎 回业务 的公 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查 阅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二十六、备查文件 (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恒生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2 、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六年 三 月 二十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