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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货币A(270004)

广发货币: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广 发 货币 市 场基 金 E 类 基金份 额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6 年 3 月 28 日 
公告日期:2016 年 3 月 23 日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录 
一、 重要声明 与提示 ............................................................................ 1 
二、 基金概览 ........................................................................................ 1 
三、 基金的募 集与上 市 交易 ................................................................ 2 
四、 持有人户 数、持 有 人结构及 前 十名 持 有人 ................................ 4 
五、 基金主要 当事人 简 介 .................................................................... 5 
六、 基金合同 摘要 ................................................................................ 8 
九、 重大事件 揭示 .............................................................................. 11 
十、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1 
十一、 基金托管 人承诺 .................................................................... 12 
十二、 备查文件 目录 ........................................................................ 12 
附件:广 发货币 市 场基金基 金合同 摘 要 .............................................. 13 
 1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E 类 基金份 额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以下 简称 “ 本 公告 ” )依 据《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第 1 号 〈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 上海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和 《上海证
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的 规定 编制, 广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管
理人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公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 内容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 完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 金托 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保 证本 公告 中基 金财 务会计 资料 等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 完
整性, 承诺 其中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中国证 监会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对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及 有关事 项的 意见 , 均不 表 明对本 基金
的任何保证。凡本公 告未 涉及的有关内容,请 投资 者详细查阅广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网站
(www.gffunds.com.cn )上 公告的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二、 基金概览 
1、基 金名 称: 广发 货币 市 场基金 
2、本 基金E 类 基金 份额 二 级市场 交易 简称 :广发 货币 
3、本 基金E 类 基金 份额 二 级市场 交易 代码 :511920 
4、本 基金E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简 称: 广发 货币 
5、本 基金E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代 码:511921 
6、2016年3 月21 日 本 基金E 类基金 份额 总额 :1,927,507 份 (截至2016 年3月21 日) 
7、2016年3 月21 日 本 基金E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8、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 本 基金E 类 基金 份额 1,927,507 份 (截至2016 年3月21 日) 
9、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10、上 市交 易日 期:2016 年3月28 日 
11 、 基金 管理 人: 广发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2、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3、申 购 、 赎回 代理 券商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江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财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大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德邦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东海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吴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兴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光大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广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州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国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海 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恒 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 福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鑫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平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申万 宏源 证 券有限 公司 、 万联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西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湘
财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新 时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国 中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和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等 41 家 证券 公司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变更 申购 赎回 代办 券商 并予以 公告 。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 易 
1、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注册 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05]60
号 。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05 年5月20 日 。 
3、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 
4、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 
5、发 售日 期: 自2005 年4 月26日至2005年5月17日 。 
6、发 售价 格: 人民 币1.00 元 人民 币 。 
7、发 售方 式: 场外 认购 。 
8、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 代销 机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夏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已 被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合 并)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更名为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更名为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更名 为 华泰联 合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东吴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更 名为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 国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更名为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9、验 资机 构名 称: 深圳 鹏 城会计 师事 务所 10、募 集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况 本基金 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起公 开募 集, 基金 募集 工 作已 于 2015 年 5 月 17 日 顺利结 束。 深圳鹏 城会 计师 事务 所 验 资, 本 次募 集的 有效 净认 购 金额 为 2,636,438,602.00 元 人民币 , 折合基 金份 额 2,636,438,602.00 份 。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验资确 认日 之前 产生 的银 行利息 共计 192,263.77 元人 民币 。 募 集 资金已 于 2005 年 5 月 19 日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 本次募集有 效认购 户数为19,930 户, 按照每 份基金份 额面值1.00 元人民 币计算 ,本次 募 集资金 及其 产生 的利 息结 转的基 金份 额共 计2,636,630,865.77 份 , 已全 部计 入投 资者账 户 , 归 投资者 所有 。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计 师 费、 信息 披露 费由 广发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承担, 不另 从基 金资 产支 付。 11、本 基金 募集 备案 情况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及 《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合同 》 、《 广发 货币 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的 有 关规定 , 本基 金 募集符合 有关条件 ,本基 金管理人 已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并于2005年5月20 日 获书面 确认 , 基金 合同 自 该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本基 金 管理人 开始 正式 管理本 基金 。 ( 二)本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的主要内 容 1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自律 监管 决定 书[2016]54 号 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6 年3 月28 日 3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4 、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广发 货币 5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码:51192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各 会 员 单 位 证 券 营 业 部 均 可 参 与 本 基金E 基 金 份 额 的 二级市 场交易 6 、申购 、 赎回 简称 :广 发 货币 7 、申 购 、 赎回 代码 :511921 8 、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1,927,507 份 ( 截至2016 年3 月21 日) 9 、未上市 交易份额 的流通 规定: 本 基金包括 场内份 额与场外 份额,本 次上市 的基金 份 额全部 为场 内份 额 , 即E 类 基金份 额 。 本 基金E 类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后 , 所有 的E 类基金 份 额 均可进 行交 易, 不存 在未 上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本 基金A 类、B 类基 金份 额不 上市交 易。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 2016 年 3 月 21 日, 本基 金 E 类份 额持 有人 户 数为 1160 户, 平均 每户 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为 1,661.64 份。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 2016 年 3 月 21 日,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结 构如 下: 个人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 1,801,576.00 份 ,占 基金总 份额 的 93.47% ; 机 构投资 者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为 125,931.00 份 ,占 基金 总份 额的 6.53% 。 (三) 截 至 2016 年 3 月 21 日, 前十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情 况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基 金份 额 占场内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1 陈英杰





























65,080.00


3.38% 2 黄东生





























61,366.00


3.18% 3 朱金富





























50,018.00


2.59% 4 罗小云





























50,014.00


2.59% 5 谢思远





























50,014.00


2.59% 6 谢少彬





























40,008.00


2.08% 7 张惠芳





























40,000.00


2.08% 8 上海杉瑞 投资有 限公司





























37,624.00


1.95% 9 杨海波





























35,010.00


1.82%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5 10 陈辉雄





























32,509.00


1.69% 合计


























461,643.00


23.95%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公 司概 况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志伟 总经理 :林 传辉 注册资 本:1.2688 亿 元人 民币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路3号4004-56室 设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2003]91 号 工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业 执照文 号:914400007528923126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深 圳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 司 、 烽火 通信 科技 股份 有 限公司 、 康美 药业 股份 有 限公司 和广 州科 技 金 融创 新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 本基 金管 理人51.135 %、15.763%、15.763 %、9.458 %和7.881 %的股 权。 3、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委员会 名称 职责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决 定 公 募基 金 的投 资 理念、 投 资 准则 ; 研判 市 场时机 , 审 议公 募 基金 经 理提 交的资产配置报告, 确定公募基金资产配置比例;评 估并审定公募基金投资策 略及拟 重点 投资 的证 券; 对委员 会决 议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督等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负 责 审 核公 司 的风 险 控制制 度 和 风险 管 理流 程 ,确保 公 司 整体 风 险的 识 别、 监 控 和 管理 ; 负责 检 查风险 控 制 制度 的 落实 情 况,审 阅 公 司各 项 风险 与 内控 状 况 评 价报 告 ;针 对 公司经 营 管 理活 动 中发 生 的紧急 突 发 性事 件 和重 大 危机 情况 , 组 成危 机处 理小 组 , 评 估事 件风 险 , 制 定危 机处理 方案 并监 督实 施等 。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部门名 称 职能定 位 权益投 资一 部 权益投 资二 部 主动权 益投 资, 包括 公募 、专户 和社 保等 业务 固定收 益部 负责固 定收 益类 基金 产品 及资产 的投 资管 理 数量投 资部 被动 型 指数 基金 产品 及资 产的研 究和 投资 管理 国际业 务部 负责 QDII 基金的投资 管理 量化投 资部 负责主 动型 量化 基金 产品 及资产 的研 究和 投资 管理 数据策 略投 资部 负责大 数据 业务 品种 的投 资、研 究等 相关 工作 另类投 资部 负责衍 生 品 、资 产证 券化 等新业 务 的 投资 、研 究及 相关工 作 研究发 展部 负责宏 观策 略、 行业 与上 市公司 、新 业务 研究 产品营 销管 理 部 负 责 产 品开 发 、设 计 、报批 , 营 销策 划 、品 牌 推广、 渠 道 服务 和 客户 服 务等 业务 机构理 财部 主要负 责社 保、 保险 、信 托和养 老金 等机 构的 市场 营销和 客户 维护 工作 互联网 金融 部 负责网 络直 销及 与互 联网 相关的 营销 业务 北京分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广州分 公司 负责属 地内 全产 品渠 道销 售业务 中央交 易部 负责执 行基 金、 组合 交易 指令, 实施 一线 风险 监控 等 信息技 术部 负责公 司信 息化 建设 工作 注册登 记部 负责开 放式 基金 和资 产管 理计划 份额 的登 记存 管和 资金的 清算 管理 基金会 计部 负责开 放式 基金 、 社 保基 金 和资 产管 理计 划的 核算 及相关 信息 披露 工作 监察稽 核部 负责合 规及 运作 风险 的全 面管理 ,投 资风 险监 控与 业绩归 因分 析 综合管 理部 负责行 政管 理与 后勤 保障 财务部 负责公 司财 务管 理工 作 人力资 源部 负责人 力资 源管 理 规划发 展 部 负责公 司发 展规 划研 究 北京办 事处 负责协 调办 理公 司在 京有 关事项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7 4、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 , 公司共 有员 工352 人 ,其 中 博士学 位15 人, 硕士 学位186 人, 学士学 位134 人 。 5、本 基金 经理 温秀娟 , 女 , 中 国籍 , 经 济学学 士 ,16 年基 金和 证 券从业 经历 , 持有 中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业从业 证书 ,2000 年7月至2004 年10月 任职 于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江门 营业 部,2004 年10 月至2008 年8月 在广 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工作, 2008 年8月11日 至今 在广发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工 作,2010 年4月29 日 起任 广 发货币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1 月14 日起任 广发 理财30天 债券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3 年6 月20日 起任 广发 理财7天 债 券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2013 年12月2日 起任 广发现 金宝 场内 货币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4 年3 月17 日起任 广发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副总 经理 ,2014 年8月28 日起任 广发 活期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 ,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05 人 ,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5 年 3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428 只 。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 连续十 一年获得 香港《亚 洲货币》 、英国 《 全球托管 人》 、香 港《财 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 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5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良 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三)验资机构 德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人代 表: 卢伯 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明静 、吴迪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次基 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 会 计师 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 不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基 金 2016 年 3 月 21 日 资产负 债表 如下 : 资





产 2016 年 3 月 21 日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2016 年 3 月 21 日 余额


余额 资


产 :


负债: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银行存 款 110,322,593,487.07 短期借 款


结算备 付金 51,425,800.00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存出保 证金


衍生金 融负 债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82,031,543,370.34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4,308,837,135.23 其中: 股票 投资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债券 投资 82,031,543,370.34 应付赎 回款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37,825,163.90








基金 投资


应付托 管费 11,462,170.89 衍生金 融资 产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2,147,263.81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787,788,918.27 应付交 易费 用 423,906.51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应付税 费


应收利 息 877,607,464.92 应付利 息 247,660.98 应收股 利


应付利 润 108,671,693.50 应收申 购款 58,278,914.44 其他负 债 309,978.33 其他资 产


负债合计 4,469,924,973.15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 金 196,659,312,981.89


未分配 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196,659,312,981.89 资产合计: 201,129,237,955.04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 计: 201,129,237,955.04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 到 2016 年 3 月 21 日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如下 : (一)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82,031,543,370.34 40.79 其中: 债券 82,031,543,370.34 40.79 资产支 持证 券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787,788,918.27 3.8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245,895,905.45 0.12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0,374,019,287.07


54.88 4 其他资 产





935,886,379.36 0.47 5 合计 201,129,237,955.04 100.00 (二)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三) 按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票 明细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四) 按券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408,596,940.68 5.2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408,596,940.68 5.2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3,657,804,261.25 6.94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57,965,142,168.41 29.47 8 其他 - - 9 合计 82,031,543,370.34 41.71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 - - (五) 报告 期末 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1509220 15 浦发 CD220 53,000,000 5,299,486,164.58 2.69 2 111510320 15 兴业 CD320 32,000,000 3,199,689,759.77 1.63 3 111508212 15 中信 CD212 28,000,000 2,776,427,999.12 1.41 4 111511243 15 平安 CD243 24,000,000 2,399,534,662.06 1.22 5 111507077 15 招行 CD077 20,000,000 2,000,000,000.00 1.02 6 111591862 15 宁 波银 行 CD106 20,000,000 1,999,805,026.12 1.02 7 111607031 16 招行 CD031 20,000,000 1,991,025,278.23 1.01 8 111508209 15 中信 CD209 19,000,000 1,884,016,991.72 0.96 9 111508217 15 中信 CD217 16,000,000 1,586,415,145.12 0.81 10 150311 15 进出 11 15,700,000 1,570,109,981.13 0.80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采用 “ 摊 余成 本法 ” 计价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 成本列 示 , 按 实际 利率 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期限 内摊 销, 每日 计提 收益。 2、根据公 开市场信 息,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体 在本报告 期内未 被监管 部 门立案 调查 ,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未受 到公 开谴 责或处 罚。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877,607,464.92 4 应收申 购款 58,278,914.44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935,886,379.36 4、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关 于准 予广 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变更 注册 的批 复》 , 广 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就添 加场 内份额 进行 变更 注册 。 根据 《关 于广发 货 币市 场 基金增 设场 内份 额并 修订 基金合 同部 分条 款的 公告 》 , 本基 金 管理人 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对广发 货 币市 场基 金增 设场内 份额 (即 E 类 基金 份额) ,并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相 应修 改。修 改后 的《 基金 合同 》自 2016 年 3 月 14 日 起 生效, 自 2016 年 3 月 14 日起 接受 投资 者 对 E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一) 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以诚 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二 ) 真 实、 准确 、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露 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的 监督 管理。 (三)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做 出如下 承诺 :


( 一)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及 其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设 立专 门的 基 金托管 部,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二)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 证券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基 金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等 行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在限 期内,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将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 间免费 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广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合 同》 (三) 《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六年 三月二 十三 日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附件: 广发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 依据基 金合 同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上 书面 签 章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依照基 金合同获 得基金 管理费、 销售服务 费用以 及基金管 理费等其 他法律 法规规 定 的费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 委 托、 更换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 对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


9)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 律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10)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1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如认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违 反本基 金合 同 、 基 金销 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的利益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资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E 类基金 份额 每百 份基 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帐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金 合同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但除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外, 不连 带承 担基金 托管 人的 责任 ; 22)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税后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天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3)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2)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费 、其他法 定收入 和其他法 律法规允 许或监 管部门 批 准的约 定收 入;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法 律法规 行为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和深圳 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 证券 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以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开设 银行间 债 券托管账 户 , 负 责基金 的 债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7)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8)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 2)设立专 门的资产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E 类基 金份 额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支 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回款 项;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0)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除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不连 带承 担基 金管 理人的 责任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2)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份 A 类基 金份 额和 每一 份 B 类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持 有 的每一 份 E 类 基金 份额 与 每 100 份 A 类/ 每 100 份 B 类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为体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 本 合同 第八 章 、 第 九 章及基 金合 同其 他条 款中 涉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提 议召 集权 、 召 集权 、 计算 到会 或出 具 表决意 见的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数 量、表 决权 等需 要统 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份 额及 其占总 份额 比例 时, 每一 份 E 类份 额 均 与每 100 份 A 类/ 每 100 份 B 类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 权利。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未 设立 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9)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涉 及本 基金 的同 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在不违 反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并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下 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更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赎回 费率、销 售服务 费率或 收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费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对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5)因相 应上海证 券交易 所或者注 册登记机 构的相 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 动,需 要对基 金 合同进 行修 改;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如 在上 述第 4 条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 自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媒 介上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会议 召集人 在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1)关联 性。大会 召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2)程序 性。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如 将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 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 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 5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 份 A 类基 金份 额或 每一 份 B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 权 ,所 持每 一 份 E 类基 金 份额具 有 100 票 表决 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提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视 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 符 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 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 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上述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 经 大会 召集 人 提前 10 个 工作 日书 面通 知 仍不参 加计 票监 督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信 息披露 媒介 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 力。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 金收益 包括:债 券利息、 票据投 资收益、 买卖证券 差价、 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 其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每日将 A 类 基 金份额和 B 类 份额 的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分配 给相 应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本基 金每 月中 旬 集中支 付收 益 , 结 转为 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1 个月 时可不 结转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的 精度 为 0.01 元, 第 三位采 用去 尾的 方式 ,因 去尾形 成的 余 额进行 再次 分配 。 2、 本基 金每 日将 E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分 配给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 记 入 E 类 份额 持有 人的 收益 账户。 若 E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益账 户内 的累 计收 益不低 于 100 元时, 则 100 元整 数倍 的 累计收 益将 兑付 为相 应 E 类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的 精度 为 0.01 元 ,第 三位 采用 去尾 的方式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行 再次 分配 。 3、本 基金 的分 红方 式限 于 红利再 投资 。如 A 类基 金 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 额当 月 累计分 配的基 金收 益为 正 , 则 为 持有人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如当 月累 计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为负 , 则 为持有 人缩 减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4、在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全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其 账户在 本 月累计 的基 金收 益将 立即 结算 , 并 随赎 回款 项一 起 支付给 投资 者 , 如 本月 累 计的基 金收 益为 负, 则扣 减赎 回金 额 ; 在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B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部 分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不结算 基金 收益 ,而 是待 全部赎 回时 再一 并结 算基 金收益 。在 E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 其 对应 比例 的 累计收 益将 立即 结清 , 以 现金支 付给 投资 人 , 如 累 计的基 金收 益为 负,则 扣减 赎回 金额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部 分卖 出 E 类基 金份 额时 , 不支 付对应 的收 益 , 全 部卖 出 E 类 基金 份额时 , 以现 金方 式将 全 部累计 收益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结 清 。 若 累计 收益 为 负, 则投 资人 应 当以现 金方 式全 额弥 补, 否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追 索相 应收 益及损 失。 6、T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不 享有 T 日 分红 权益 ,T 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仍享 有 T 日分红 权 益。当 日买 入 的 E 类 基金 份额自 买入 当日 起享 有基 金的分 红权 益; 当日 卖出 的 E 类 基金 份 额自卖 出当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红 权益 。 7、相 同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8、 在 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酌情 调整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此项调 整 不需要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公告 本基金 每工 作日 公 告 A 类 基金份 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 E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基 金 收益公 告由 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E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见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分 配原 则进 行分 配, 收益 公告 由基 金管 理 人编制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每工 作 日公告 一次 , 披 露公告 截 止日前 一个 工作 日 (含 节 假日)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 份基金 份额 收益 及以 最近 七日收 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率 、 E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百份 基金 净收 益及以 最近 七日 收益 所折 算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 遇 特 殊情况 ,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七) 基金 的支 付功 能 本基金 可作 为现 金的 管理 工具之 一 , 在 销售 机构 技 术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可 以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相连 接进行 现金 支付 划款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运 用银行 账户 实现 本基 金支 付功能 的指 令被 视为 对其 所持有 的相 应价 值基 金份 额的赎 回 指 令 。 本基金 开通 支付 功能 的具 体时间 和实 施规 则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 告为 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与律 师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银 行汇 划费 用; 9、E 类基 金份 额上 市费 用 及上市 年费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33% 的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0.3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理 费每日计 提,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 划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首 两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 E ×0.1%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管 费每日计 提,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 划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首 两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销售服 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G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G 为 对应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年费 率为 0.01% ; 本基 金 E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年 费率 为 0.25% 。 销 售服务 费每日计 算,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首 两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中 4 到 8 项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它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 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9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支付 ,由 E 类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 担,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三) 本基 金不 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资 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信息 披露费 、验 资费 、会 计师 费和律 师费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四) 费用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 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等相 关费 率 。 调 高基 金 管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等费 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调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 费率或 基金 销售 费服务 费等 费率 ,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税 收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主 体,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1、现 金;


2、通 知存 款;


3、短 期融 资券 (包 括超 级 短期融 资券 ) ;


4、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5、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6、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债券 回购 ;


7、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8、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 下简称 “央 行票 据” ) ;


9、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中 期票 据;


10、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和相 关规 定。 (二) 投资 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 、流通 受限 证券 ;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2) 可转换 债券 ; (3) 剩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4) 信用等 级 在 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 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 2、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存放 在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款,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5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外 , 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因发生巨额 赎回导致本基金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20%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 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 基准利 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7)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30% , 但如 果 基金投 资 有存款 期限 但协 议中 约定 可以提 前支 取且 提前 支取 无利息 损失 的存 款, 不受 该比例 限制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 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公 司发行 的短期融 资券及短 期企业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因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 资不符 合上 述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调 整完 毕; (13)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 3 年 的信 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A,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长期 信用 级别 ;


B, 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③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 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 本基金 持有短期 融资券期 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应 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日内 予以 全部 减持 ;


(14)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 当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本基 金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5)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 得 展期 ; (16)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公募 基金投资 于一家企 业发行 的单期中 期票据合 计不超 过该期 证券 的 10% ; (17)在 有关法律 法规允许 交易所 上市的债 券可以采 用“摊 余成本” 法估值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前 ,本 基金 不投资 于交 易所 的债 券; (18)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9)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除上述(5) 、 (13)、( 14 ) 条外,由 于市场变 化或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原 因导致 的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约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规定 的时间 期限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如果 法 律 法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三) 禁止 行为 按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 规、规 章的 规定 ,基 金资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买 卖其 他证 券投 资基 金 份额, 但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承 销证 券; 4、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本基 金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的股 东进 行交 易 , 不 得 通过交 易上 的安 排人 为降 低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的 真实 天数; 8、其 他法 律、 法规 、规 章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价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单位 资产 净值 保持 在面 值。 (一) 计价 目的 基金资 产计 价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二) 计价 日 本 基金的 计价日为 相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 ,定价 时点为上 述证券交 易场所 的收市 时间 。 (三) 计价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计 价: 1、 本 基金 计价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商定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期 限内 按 照实际 利率 法每 日计 提收 益。 本基 金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在 有关 法律 法 规允许 交易 所 短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价前 ,本 基金 暂不 投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 2、 为 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 法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 从而对 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 理人 于 每一计价 日,采用 估值技 术,对基 金持有的 计价对 象进行重 新评估, 即“影 子定价” 。 当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影 子定 价的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或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发 生 了其他 的重 大偏 离时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进 行调 整 , 使 基金 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价值 。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计价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计 价。 4、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计 价。 (四) 计价 对象 本基金 依法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五) 计价 程序 在 计价日 ,基金管 理人完成 计价后 , 将计价 结果加盖 业务公 章以书面 形式报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本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规 定的 计价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计价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计价 错误 的处 理 当 基金计 价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公告、 予以纠 正,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计价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计价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 基金计 价错 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 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根 据过 错原则 向过 错人 追偿 ,本 契约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 基金运 作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注 册与过户 登记人、 或代理 销售机 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 的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并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 述差错 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 于不可 抗力原因 造成投资 者的交 易资料灭 失或被错 误处理 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管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本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要 修改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注 册与过 户 登记人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 金管 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计算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 计价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计 价方 法 的第 2、3 条方 法进 行计 价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 产净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各 个市场 及其 登记 结 算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 其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计价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除非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 对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依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3、 除依 本基 金合 同和/ 或依 现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须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和/ 或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可对基 金合 同进 行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以 基金 的名 义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 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 用后,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份 A 类基 金份 额和每 一 份 B 类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分 配权 , 持 有的每 一 份 E 类基 金份 额 与每 100 份 A 类/ 每 100 份 B 类基 金份 额 享有平 等的 分配 权。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在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基 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 承 担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