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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军工(001524)

华泰柏瑞军工: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华 泰 柏瑞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华泰柏瑞 中国 军 工 主 题 
股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 要 
 
 
 
 
 
 
基 金 管理 人 : 华 泰 柏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1 第 一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 五道口广场 1 号 17层( 200135) 法定代表人: 齐亮 设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2004】17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3860177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 【1979】7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2 第 二部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挖掘军工主题相关行业所蕴含的投资机 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数不低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低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 的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3 第 三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4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5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6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 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结 算账户 及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 货结算 账户和 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7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8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9 (9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10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 且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并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11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12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 (3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所 持有的 有效基 金份额低 于上述 规定比 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13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4 )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 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 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5 )上 述第(3) 、( 4 )项中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符 。 3、 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监管机 构允许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14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1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16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 照 除 权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17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的 投资标的 交易费用; 6、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7、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18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19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挖掘军工主题相关行业所蕴含的投资机 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含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国债、金 融债、 企业/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 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 ,其中,投资于军工主题 相关的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 股票类 资产为 主要投资 工具, 通过精 选个股获 取资产 的长期 增值; 通过适度的大类资产配置来降低组合的风险。 本基金将 “自上而下” 的趋势投资和 “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相结合。 投资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20 决策的重点在于寻找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趋势, 发现并投资于有能力把握趋势并 在竞争中处于优势的公司。 1、股票投 资策略 (1 )军工行业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 定义的 军工主题 行业是 指与军 队或战 备有关的 工业方 面。在 中国, 军工装备企业主要是指主要为国防建设服务, 直接为部队提供武器装备和其它军 需物资的工业部门和工厂。 军工装备行业的公司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由十大 军工集团控股且主营业务与军工行业相关的上市公司, 业务范围涵盖航空、 航天、 船舶、 兵器、 军事电子和卫星等军工领域, 是军工装备行业的主体和核心。 第二 类是民参军类公司, 又可细分为两类, 一类是以服务军方市场为主, 军品业务收 入占比较高的公司, 另一类公司是将民品技术引入到军用市场, 但在 收入结构中 军品并不突出。 同时, 本基金将对军工产业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 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 军工主题相关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 在审慎研 究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军工行业概念和投资范围的认定。 (2 )股票组合构策略 本基金以深入的产业趋势研究和公司基本面研究为基础, 积极挖掘军工行业 的相关企业所蕴含的投资机会。 清晰的产业发展趋势认识、 敏锐的商业拓展前景 感知以及审慎的资本市场前瞻性判断是基金做好投资管理的内在核心。 在具体行 业配置和个股选择上,积极管理人采取如下策略作出投资决策: 1)在行 业 配置 上,军 工装备行 业根据 所提供 的产品和 服务类 别不同 ,可划 分为不同 的细分 子行业 。本基金 将综合 考虑政 策、技术 进步和 行业格 局等因素, 进行股票资产在各细分子行业间的灵活配置。 对于军工集团, 重点关注集团下属民品市场开拓较为成功的上市公司, 该类 公司利用军民技术的互通性, 开发高端民用产品, 实现收入规模较快提升。 同时, 军工集团改制改组仍是未来的大主题, 本基金将持续关注研究所改制注入和集团 整体上市趋势明确的标的公司。 对于民参军类公司, 重点关注研发能力强、 目标市场容量大的企业。 第一类 以服务军方市场为主的公司, 参与核心军品配 套甚至直接为军方提供供应终端产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21 品, 将与军工集团下属单位开展直接竞争。 但由于军品具有较大的波动性, 在军 方订单达不到预期的时候, 公司调整经营抵抗风险成为关键。 因此, 本基金将挖 掘技术研发能力强、 目标市场容量大和经营风险控制能力好的公司。 第二类以将 民品技术引入到军用市场为特点的公司, 承接军品订单是以丰富业务为目的, 在 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的基础上,军品业务主要是起锦上添花的作用。 2)在个 股选择 上,军 工产业的 公司因 所处子 行业不同 需要通 过不同 的投资逻辑 进行筛选, 因此在个股选择上基本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分析主要 包 括: 公司的研发能力、 产品和服务的独占性、 公司的治理结构、 销售和资源整 合能 力、 资本 运作 能力 (包 括收 购、 兼并 能力 )等 。定 量分 析主 要包 括:P/E 、 P/B 、主营 业务收 入增 长率等, 并强调 绝对估 值和相对 估值的 结合。 由于未来盈 利的不确定性和市场认知的偏差, 部分企业易于出现 “风险被高估” 的可能, 基 金管理人 经过审 慎地研 究判断, 当企业 的内在 价值和市 场估值 出现大 幅偏差时, 将择机买入,捕获估值修复和翻转的机会。 2、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有效利 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 资收益。 固定收益资产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固定收益资产的影响,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市场的基 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在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构建和 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 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3、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 加强基金 风险控 制。本 基金在权 证投资 中将对 权证标的 证券的 基本面 进行研究, 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 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 行定价。 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22 4、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 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提高投资效率。 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衍生品合约, 通过多 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如期权、 互换等其他金融衍生品种, 本基金将以风 险管理和组合优化为目的,根据届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与投资。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 , 其中, 投资于军工 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和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23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24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而约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此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 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为 : 中 证 军工 指 数收 益率 ×80%+ 银 行 人 民币活 期 存 款利率(税后)×20% 。 中证军工指数是以沪深两市全部 A 股(非 ST 、*ST 股)作为样本空间,选 择从事军工装备制造和服务及相关行业的规模相对较大、 行业代表性强的上市公 司股票作为成份股, 计算方法上采用派许加权方法, 按照样本股的调整股本数为 权数加权计算。 可以综合反映沪深两市具有军工产业特征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 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25 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 当日起开始 生效。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 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 够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的固 定收益类 有价证 券,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26 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使用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 )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非 固定收 益类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类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第三方估值机构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估值品 种公允价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 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 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27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交易 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 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交易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28 3、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华泰柏瑞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29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一方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和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