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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低碳经济(001983)

中邮低碳经济: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中 邮 创业 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 五 年 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据 2015 年 10 月 30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关于 准予 中邮 低碳 经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5]2435 号) 的注 册进 行募 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市场 , 对认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作 出独 立决策 。 投资 人在获 得基 金投资 收 益 的同时 , 亦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是根 据相 关 法 律法 规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 于不能 公 开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交易 不活跃 ,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 风 险。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 化时,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由 此可 能给基 金净 值带来更 大的 负面影 响和 损失。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详见招募 说明 书“风 险揭 示”章节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责。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并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的 其他 机构 购买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 25 七、基 金备 案 ................................................................................................................................. 2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9 九、基 金的 投资 ............................................................................................................................. 37 十、基 金的 财产 ............................................................................................................................. 46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7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2 十三、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3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5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6 十六、 风险 揭示 ............................................................................................................................. 61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4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66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80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8 二十一 、其 他披 露事 项 ............................................................................................................... 100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0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1

























































































1 一、前





言 《 中邮 低碳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以下 简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中 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 简称《基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等有关法 律法 规以及 《中邮 低碳经 济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邮 低碳经 济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 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解释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 同的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2 二、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邮 低碳经 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邮 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中 邮 低 碳经 济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邮 低碳经 济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中邮 低碳经济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中邮 低 碳经 济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起实 施 的《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 、 销 售机 构: 指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 《 中 邮创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 遵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成立时 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 29% 三井住 友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 服电 话:400-880-1618 公司联 系电 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 李 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 生 , 公 司董 事长 , 大学本 科 , 曾 任国 家外 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 中 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俞昌建 先生 , 董事 , 中 共 党员 , 高 级会 计师 。 曾 任 北京化 工集 团财 务审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航宇 经济 发展 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 京首 都创业 集团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总 监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北京 首创股 份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马敏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 会 计 师。 曾任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干部 、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副 主任 科员 、 广 西财 政厅 商财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商 贸司内 贸二 处主 任科 员、 财政部 经贸 司粮 食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经建司 粮食 处副处 长 、 财 政

























































































7 部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经 建司 交通 处处 长、 财政部 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政 部经 建司粮 食处 调研 员 、 中 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干部 、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 务 部总经 理助 理。现 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毕劲松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金融 管理 司主 任科 员 ; 国泰证 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北京 城市合 作银 行阜 裕支 行行 长; 国泰 证券 北京分 公司 总经理 ; 国泰 君 安证券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兼党委 书记 ; 中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筹备 工作 组长 ; 中富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事 长兼总 裁; 民生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裁; 首创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理 ; 现任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金昌雪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职 于北 京煤 炭 管理干 部学 院 (期 间曾 赴 日本东 丽大 学任教 、赴日 本埼玉 大学 研究生 院进修) ;日 本住友 银行北 京代表 处职员 、代 表;日 本三井 住友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副代 表见北 京分 行筹 备组 副组 长;2008 年 3 月 至今 ,任 三井住 友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行长 助理 。 周克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中 信实业 银行 北京 分行 制度 科科长 ; 中 信实业 银行 总行 开发 部副 总经理 ; 中 信实 业银 行总 行阜成 门支 行行 长; 首创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现 任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王忠林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曾 在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办公 厅任职 ; 在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任职 , 历 任法 律部 稽查 处负责 人; 稽查 局信 访处 副处长 、 处 长; 办公 厅信 访办主 任;2009 年3 月 ,自 中国 证监 会退 休。 刘桓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学 本科。 曾就 职于 北京 市朝 阳 区服务 公司 ; 1978 年至 1982 年, 就读于 中央 财经 金融 学院 ;1982 年 7 月至 今, 就职 于中央 财经 大学 ,现 任中 央财经 大学 税 务学院 副院 长 。 期间 于 2004 年4 月至2005 年6 月 , 在北京 市地 方税 务局 挂职 锻炼 , 任 职局 长助理 。 戴昌久 先生, 独立 董事 , 法学硕 士。曾 在财 政部 条 法司工 作(1993 年美国 波 士顿大 学 访问学 者) ; 曾任 职于 中洲 会计师 事务 所 ;1996 年 2 月至今 , 任北 京市 昌久 律 师事务 所 (主 任 / 支部 书记) 。 期 间任 北京市 律师 协会 五届 、 六 届理事 会理 事 ; 北京 市律 师协会 预算 委 员 会副主 任、主 任;北 京市 律师协 会税务 专业委 员会 副主任 ;全国 律师协 会财 务委员 会委员 ; 曾任南 方基 金管 理公 司、( 香港) 裕田 中国 发展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现任 深圳 天源迪 科信 息 技术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达 金融租 赁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8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 先生 , 监 事长 ,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河北 省邮 电管理 局计 财处干 部 、 河 北省邮 电 管 理局经 营财 务处 干部 、 石 家庄市 邮政 局副 局长 、 借 调国家 邮政 局 计 财部任 副处长 、石家 庄市 邮政局 党委副 书记及 副局 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 邮政局 局长及 党委书 记、 河北 省邮 政局 助理巡 视员 、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及 河北省 邮政 公司 助理巡 视员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审 计局局 长。 周桂岩 先生 , 监事 , 法 学 硕士 。 曾 任中 国信息 信托 投资公 司证 券部 经理 助理 兼北京 营业 部总经 理 ; 北 京凯源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航空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总 监兼 合规部 经理 , 京 都期货 有限 公司 监事 ;有 二十多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张钧涛 先生 , 监 事, 大学 学历。 曾任 西南 证券 北京 营业部 客户 经理 ; 中 国民 族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营 销部 副总 经理、 营销 部总 经理 ,现 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营 销总 监。 刘桓先 生, 监事 , 大学 学历 。 曾任真 维斯 国际 香港 有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行政 人事 部主任 ; 北京国 声文 化艺 术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 京时 代泛 洋广告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尚 世先 锋广 告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 服务 部部 门总 经理 助理, 营销 部副 总经理 ,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人 力资 源部副 总监 。 潘丽女 士 , 监 事, 大学 学 历。 先后 就职 于英 国 3 移 动通讯 公司 、 武汉 城投 房 产集团 有限 公司、 雀巢 (中 国) 有 限 公司、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现 任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营销 总部 副总经 理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吴涛先 生, 公司 董事 长, 大学本 科, 曾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中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周克先 生 ,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信 实业 银行 北京 分行 制度科 科长 、 中信实 业银 行总行 开发 部副总 经理 、 中信实 业银 行总行 阜成 门支 行行 长、 首创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中邮 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9 张静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 国旅 行社 总 社集团 证券 部、 人力 资源 部 职员; 中国国 际技 术智 力合 作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现任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总经理 。 李小丽 女士 , 大 学本 科, 中共党 员, 曾任 邮电 部邮 政运输 局财 务处 会计 师; 国家邮 政局 邮政储 汇 局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前身 ) 资金调 度中 心主任 ; 中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资 深 经 理,现 任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郭建华 先生 , 工学硕 士 , 曾任长 城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发中心 总经 理助 理、 长城 证券有 限公司 海口 营业 部总 经理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督 察长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邓立新 先生 : 大学专 科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珠 市口办 事处 交换 员、 中国 工商银 行北京 信托 投资 公司 白塔 寺证券 营业 部副 经理 兼团 支部书 记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北京 三 里河营 业部 交易 部经 理、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部职 员、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交易 部总 经理 、 投资 研究 部投 资部 负责 人、 投 资部 总经 理、 投资 副总监 ,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兼 投研 总部邓 立新 投资 工作 室总 负责人 、 中 邮核心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创新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张腾先 生 : 工 学硕士 , 曾 任上海 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员 、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助理, 现任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委员会 主席 : 周克先 生, 见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介绍 。 委员:


邓立新 先生 : 大学专 科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珠 市口办 事处 交换 员、 中国 工商银 行北京 信托 投资 公司 白塔 寺证券 营业 部副 经理 兼团 支部书 记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北京 三 里河营 业部 交易 部经 理、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投 资部职 员、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10 限公司 基金 交易 部总 经理 、 投资 研究 部投 资部 负责 人、 投 资部 总经 理、 投资 副总监 , 现 任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 资总 监兼 邓立 新投 资工作 室总 负责 人 、 中 邮核 心成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创 新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张萌女 士: 商学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 行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 澳 大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 管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投 资部 基 金交易 经理 、 中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固定 收益部 负责 人 、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固 定 收益 副 总 监 兼中 邮 稳 定 收 益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中 邮稳 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刘涛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中共 党员 , 曾 任中 国民 族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职员 、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行 业研 究员 、 中 邮核 心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研 究 部总经 理 , 现 任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部 总 经理 兼中 邮核心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任泽松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成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 , 现任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泽松 投资 工作室 总负 责人 兼中 邮战 略新兴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双动 力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核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陈梁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 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 部 副总经 理兼 中邮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核 心主 题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稳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黄礴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新时 代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11 司行业 研究 员、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新兴产 业研 究组 组长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俞科进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徽省 池州市 殷汇 中学教 师 、 中 国人保 寿险 有限 公 司职员 、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金融 工程 分析 师、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金融 工程研 究员 、 中 邮核 心竞 争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量化投 资部 员工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兼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许进财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业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员 、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许 进财 投资 工作室 总负 责人 兼中 邮中 小盘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中 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 理。 聂璐女 士 : 硕 士研究 生 , 曾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首誉 光控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 刘田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兼 行 业研 究员 。 张腾先 生 : 工 学硕士 , 曾任 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曹思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中 小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现 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兼 中 邮 核 心 科 技创 新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周楠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 唐微 电子技 术有 限公司 工程 师 、 大唐 电信 科技 股 份有限 公司 产品 工程 师、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战略新 兴产 业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中邮 核心 竞争 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助理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邮信息 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12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杨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 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现 任 中 邮 中 小 盘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理 兼 中 邮 趋 势精 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吴昊先生 :理 学硕士 ,曾 任 宏源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固定收益 研究 员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研究员 、 中 邮双 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任 中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股 份 有 限 公司 中 邮 稳 定 收益 债 券 型 基金 基 金 经 理 兼中 邮 稳 健 添利 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中 邮乐 享收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李晓博先 生: 经济学 硕士 ,曾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中邮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研究员 。 6、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8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9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2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13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3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4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15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16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17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19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 《 基金法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 事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证 券法规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 、 规章 及行 业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4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 按照 规定 履行 职责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信 于社 会为 宗旨 , 按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运作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 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 违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15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 控制体 系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维护 公司及 公司 股东的 合法 权益 , 本 基金 管理人 建 立 了科学 、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制 体系 。 1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和 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 资产的 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持 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切实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管理 必须 涵盖公 司各 个部门和 各个 岗位, 并渗 透到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包括各 项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风 险管 理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确 保相对 独立 并承 担各 自的 风险控 制职 责 。 公 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须分 离。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风 险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在 制度 安排 、 组 织机 构的设 计 、 部 门和岗 位设 置上形 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 从 而建 立起不 同岗 位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消除 内部风 险控 制中 的盲 点, 强化监 察 稽 核部对 业务 的监 督检 查功 能。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将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 并 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部门 及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16 尽量降 低经 营成 本, 提高 经营效 益, 保证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6)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 和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7) 内控 优先 原则 内控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所有 员工 必须严 格遵 守, 自觉 形成 风险防 范意 识; 执行 内 控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 业务的 发展 必须 建立在 内控 制度 完善 并稳 固的基 础之 上。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在 敏感 岗位 如: 基金 投资、 交易 执行 、 基 金清 算岗位 之间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之 间、会 计与 出纳 之间 等等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设置 严格的 防火 墙进 行隔 离, 以控制 风险 。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各 机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 施细 则等。 它们 的制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监察 稽核 部 定期对 公司 制度 、内 部控 制方式 、方 法和 执行 情况 实行持 续的 检验 ,并 出具 专项报 告。 4 、内 控监 控防 线 为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特点 , 设 立顺 序递进 、 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1) 建立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线 。 各 岗位 均制 定明 确的岗 位职 责, 各 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以 书面 形式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各 自职责 ;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的 责任 ;

























































































17 (3) 建立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核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反 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公 司督 察长 和内 部监 察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5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各 自的 职权 , 健 全公 司逐级 授权 制度 , 确 保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 经 济经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人 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须 是 在业务 授权 范围 内进 行。 公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须 采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确 授权 内容和 时效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制 , 对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 工作业 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效 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产 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门 根据 投资产 品的 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库 。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务 交流 制度, 保持 畅通 的交 流渠 道;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体系 ,不 断提 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 的决策 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有 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 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的 约束 制度和考 核制 度。建 立严 格的投资 禁止 和投资 限制 制 度,保 证基 金投资 的合 法合规性 。 建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理 制度, 将重 点投 资限 制在 规定的 风险 权限 额度 内; 对于投 资结 果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交易 室完 成; 建立 了交 易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 , 完善 了相关 的安 全设施 ; 集中 交易室 对交 易指令 进 行 审核, 建立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 确 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平 ; 交 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和 存档 保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 投资 交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18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重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 核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会 议 ,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稽核 部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职 责,配 备了 充足的 人员, 严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件 、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19 四 、基金托管 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注册日 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 中国 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 1954 年 成 立, 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 设 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 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银 行 于 2004 年 9 月 分 立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主 板上市 ,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 银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银 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 建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 A 股 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易 。A 股 发行 后中 国 建设银 行 的已发 行股 份总 数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2014 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 实 现利润 总额 1,695.16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9.23% ;净 利润 1,309.70 亿 元 , 较 上 年同期 增 长 9.17% 。 营业 收入 2,870.97 亿 元 , 较 上 年同期 增长 14.20% ; 其 中 , 利 息净 收 入增 长 12.59% , 净 利息 收 益率(NIM)2.80% ; 手续 费 及佣金 净 收入增 长 8.39% , 在营 业 收入中 的占 比达 20.96% 。 成本收 入比 24.17% , 同比 下降 0.45 个百分 点。 资本 充足 率与 核心一 级资 本充 足率 分别 为 13.89% 和 11.21% , 同业 领先。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本 集 团资产 总 额 163,997.90 亿 元,较 上年 末增 长 6.75% ,其 中,客 户贷 款和 垫款 总 额 91,906.01 亿元 ,增 长 6.99% ;负 债总 额 152,527.78 亿元, 较 上年末 增 长 6.75% , 其中 ,客户 存款 总 额 129,569.56 亿元 ,增 长 6.00%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国 建设银 行公 司机 构客 户 326.89 万 户, 较 上年 末增 加 20.35 万户, 增 长 6.64% ; 个人 客户 近 3 亿 户, 较上 年末 增加 921 万 户, 增 长 3.17% ; 网 上银 行客 户 1.67 亿 户, 较上 年 末增 长 9.23% , 手机 银行 客户 数 1.31 亿 户, 增长 12.56% 。

























































































20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国 建设银 行境 内营 业机 构总 量 14,707 个, 服 务覆 盖面 进一步 扩 大; 自 助设 备 72,128 台, 较上年 末增 加 3,115 台 。 电 子银行 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 交易量 占比 达 86.55% ,较 上年 末提 高 1.15 个百 分点 。 2014 年 上半 年,本 集团各 方面良好 表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广 泛认 可,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知名机 构授 予的 40 余个 重 要奖项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2014 年 “ 世 界银行 1000 强 排名 ” 中,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第 2, 较上 年上升 3 位;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 2014 年全 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 名中 位 列第 2 ; 在美 国 《 财富 》 杂 志世 界 500 强排 名 第 38 位 , 较 上年 上 升 12 位。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 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40 余人 。自 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总 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21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 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银 行,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秉 持 “ 以 客户为 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断加 强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维 护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质 量的 托管 服务 。 经 过多年 稳步 发展 , 中 国建 设银行 托管 资产规 模不 断扩 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 加, 已形 成包括 证 券 投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 保 险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 等产 品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是 目前 国内 托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4 年 9 月 末, 中国建 设银 行已 托 管 389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国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 务水平 ,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 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威 杂 志《全 球托管人》评为 “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 获和讯网的中 国 “ 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 ” 奖; 境内权 威经 济媒 体 《 每日 经济观 察》 的 “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行 ” 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 优 秀托 管机 构 ”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和本 行内 有关管 理规 定,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格监 察, 确保业 务的 稳健运行 ,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 及 时,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专 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 备了 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 具 有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 职权和 能 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责 、 业务 操作流 程 , 可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审核 、 检 查制 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业务印 章按 规程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 格 保管 , 制约 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 专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22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 的 “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 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报送中 国 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按 时通过基 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控 , 发现投 资比例 超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3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联系人 : 隋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详 见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时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莲花 池东路 甲 5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5 层1507 室 负责人 :李飒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10 -62116298 传真:010 -62216298 经办律 师: 刘敬 华


李飒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24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大 街 22 号 赛特 广场 五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85665232 传真电 话:010-8566532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卫 俏嫔


李惠 琦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 ,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25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10 月 30 日 《关 于准 予中 邮低 碳经济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5]2435 号 )号文 注册。 (一) 基金 基本 情况 1 、基 金类 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不定期 4 、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二)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时 间、发 售方 式、 发售 对象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过 三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 售方 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加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3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三)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和 认购价 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0 元 ,本 基金 认购 价格 为 1.000 元/ 份。 (四) 认购 安排 1 、认购 时间: 具体发 售时 间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 基金基 金合 同,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26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3 、认 购数 量限 制 (1) 投资 人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2)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确认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3 )通 过代销机 构认购本基 金时,各 代销网点 接受认 购申请的 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 元 (通 过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等特 定交 易方式 认购本 基金暂 不受 此限制) ;直 销 网点接 受首 次认 购申 请的 最低金 额为 单笔 50,000 元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 直销 网点 单笔 最低 认购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调 整。 (4)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没有 限制。 4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 认购金 额( 元,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2%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8% 500 万 元( 含) —1000 万元 0.4% 10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2)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和净 认购 金额 。 计算 公式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面 值 对于 1000 万元( 含) 以上 的 认购适 用绝 对数 额的 认购 费金额 。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27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多 笔认 购时 ,按 上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 算。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2% , 如 果募 集期 内认 购资金 获 得的利 息 为 2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1 +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9881.42 +2)/1.000=9883.42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883.42 份 基金 份额 。

























































































28 七 、基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1 、本基 金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 总额 不少于 2 亿 份,基 金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 人民币 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定 停 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投资 人的认购 款项 只能存 入专 用账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有效 认 购款项 在募集 期形成 的利 息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将折 算成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有 。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的 认购款 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 (税后 )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2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30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购 申请 即为 有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若 申购不 成功 , 则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 如因 申请 未得到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代销网 点每 个账 户单 笔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单 笔 1,000 元。 直销网 点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额为 50,000 元 ,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单笔 1,000 元 (通 过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等特 定交 易方式 认购本 基金暂 不受 此限制) ;代 销 网点的 投资 者欲 转入 直销 网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网 点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 者当 期 分配的 基金收 益转购 基金 份额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况 , 调整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的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2 、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500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保留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 500 份, 则必 须一次 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余额 不足 5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1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额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 5% , 具体 如下: 申购金 额( 元,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1.0% 500 万 元( 含) —1000 万元 0.6% 1000 万元 及以 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本 基金赎回 费率按照 持有时 间递减, 即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越长 ,所适用 的赎回 费率 越低。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 5% ,随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赎回费用 由 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对 持续持 有期 小于 30 日 (不含 30 日)的 ,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0 日( 含 30 日 )但 少 于 93 日的, 将不低 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期 长 于 93 日 ( 含 93 日) 但少 于 186 日 的,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186 日 (含 186 日) 的,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7 日以 下 1.5% 7 日( 含 7 日) —30 日 0.75% 30 日 (含 30 日) —365 日 0.5% 365 日( 含 365 日) —730 日 0.25% 730 日 以上( 含 730 日) 0.0%

























































































32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5 、关 于实 施特 定投 资群 体 申购基 金的 费率 政策 本基金 对特 定客 户投 资群 体实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政策 。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 依法设 立的 基本 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 企业 年金 计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收 益形 成 的企业 补充养 老保险 基金 (包括 企业年 金单一 计划 以及集 合计划) ,以 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 保险基 金。如 将来 出现可 以投资 基金的 住房 公积金 、享受 税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户 、 经养老 基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基 金类型 ,基 金管理 人可将 其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围 。 对于通 过中 邮基 金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可 享受 申购 费率 优惠 , 即特定 申购 费 率=原 申购 费率 × 折 扣比 例 ; 若原 申购 费率适 用于 固定费 用的 , 则执行 原固 定费用 , 不再 享 有费率 折扣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 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按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说 明: 假 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申购金 额 10000 元, 计算 如下: 适用申 购费 率为 1.5%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5%) =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33 申购份 数=


9852.22/ 1.200= 8210.18 份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基金 的 赎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份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举例说 明: 假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 赎回份 数为 10000 份 ,各 时期 净 赎 回金额 如下 :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净 赎回金额 7 日以下 1.50% 10000*1.2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 日(含 7 日)—30 日 0.75% 10000*1.200=12000 12000*0.75%=90 12000-90=11910 30 日(含 30 日)—365 日 0.5% 10000*1.2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365 日( 含 365 日) —730 日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730 日以上( 含 730 日) 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4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 2) 、 (3)、( 5)、( 6)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

























































































34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赎回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 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35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36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37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从事 或受 益于低 碳经 济主 题的 上市 公司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并保 证充分 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谋求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含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可转 换债券 、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 股 指期 货、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 投资 于债券 、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具 、 现金、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种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5%-100% , 其 中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为0% –3%;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 低碳经 济 主 题的 证券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三、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将采 用 “ 自上 而下”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和 “ 自下 而上 ” 的 个券 投资策 略相 结合 的方法 进行 投资 。





( 一) 低碳 经济 主题 的定义





本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 低 碳经济 是指 通过 技术 创新 、 产业升 级 、 产 业结 构调 整等 多种手 段, 尽可能 的 达 到经 济 社 会发 展 与生 态环 境保 护双赢 的 一种经 济发 展形 态 。 本 基金 重点关 注随 着 未来人 口结 构变 化、 经济 的发展 、 环 境与 资源 的制 约以及 国家 政策 目标 和国 际承诺 的兑 现带 来的低 碳经济 主题相 关的 投资机 会;以 及其他 各种 有利于 低碳经 济发展 的新 产业、 新技术 、 新商 业 模式 带来 的中 长期 的投资 机会 。





本 基金 认可 的低 碳经 济主题 的行 业包 括:





1、 通过 技术创 新实现 低碳经济 的行 业,包 括清 洁能源( 包括 清洁能 源的 研发、生 产、 运营、 传输及 服务等 ) 、节 能减排 (包括 节能技 术和 装备、 节能产 品、节 能建 材和节 能服务

























































































38 等) 、生 产环保 技术 和设备 、环保 材料和 环保药 剂、 提供环 保服务 及受益 于环 保政策 的相关 行业等 。





2、 通过 产业升 级实现 低碳经济 的行 业,包 括传 统高耗能 高污 染行业 中, 通过有效 节能 减排措 施或 污染 治理 措施 , 实现 能耗 降低 、 污 染改 善, 从 而实 现产 业升 级的 行业; 以及 因与 低碳经 济主 题相 关的 产业 结构升 级、 消费 生活 模式 转变而 受益 的其 他行 业等 。





3、 通过 产业结 构调整 实现低碳 经济 的行业 ,包 括各种有 利于 低碳经 济发 展的新产 业、 新技术 、 新商 业模式 的投 资机会 , 包括 低能耗 高附 加值的 现代 服务 业, 由新 技术新 模式 带 来 低碳变 革的 电商 、物 流、 互联网 等新 兴产 业。





若 未 来由 于 技 术 进 步或 政 策 变 化 导 致 本 基金 低碳 经 济 主 题 相 关 行 业和 公司 相 关 业 务 的 覆盖范 围发 生变 动,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适时 对上 述定 义进行 补充 和修 订。





( 二)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 政 策、 市场 和行 业 发展阶 段判 定当 前所 处的 经济周 期 , 进 而 科学地 指导 大类 资产 配置 。 通过 对各 类资 产的 市场 趋势和 预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判定 , 来 确定 组合中 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比例 ,规 避系 统性 风险 。





本 基金 将综 合运 用定 量和定 性分 析手 段, 通过 对宏观 经济 指标 、 政 策层 面因素 、 市场 层 面因素 及行 业层 面因 素等 多种指 标的 综合 分析 , 从 宏观、 中观 、 微 观等 多个 角度 , 综合 考虑 整体资 产组 合的 风险 、 收 益、 流动 性及 各类资 产相 关性等 因素 , 对大类 资产 配置比 例进 行 灵 活优化 , 精 选具 有内 在价 值和成 长潜 力的 股票 和流 动性好 、 到 期收 益率 与信 用质量 相对 较高 的债券 等资 产构 建投 资组 合。





此 外 , 本 基金 将持 续地 进行定 期与 不定 期的 资产 配置风 险监 控 , 适 时地 做出 相应的 调 整 。





( 三)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采用 主题 投资 策略围 绕低 碳经 济这 一主 题进行 投资 , 选择 具有 长期 持续增 长能 力 的、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的低 碳经济 主题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进行 投资 。





1 、低 碳经 济的 投资 主 题挖掘





在 确定 了低 碳 经 济主 题的范 畴之 后, 本基 金将 进行主 题挖 掘和 主题 配置 , 通过 深入 分析 宏观经 济指 标和 不同 行业 自身的 周期 变化 特征 以及 在国民 经济 中所 处的 位置 , 确定在 当前 宏 观背景 下适 宜投 资的 重点 行业。 在投 资组 合管 理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也 将根 据宏观 经济 形势 以及各 个行 业的 基本 面特 征对行 业配 置进 行持 续动 态地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召开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 由 宏观经 济研 究员 、 策 略研 究员 、 行 业研 究 员和基 金经 理对 主题 进行 评估, 综合 考虑 主题 发展 阶段、 主题 催化 因素 、 主 题市场 容量 、 主 题估值 水平 等因 素, 确定 每个主 题的 配置 权重 范围 ,从而 进行 主题 配置 。





2 、个 股选 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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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步 ,通 过主 题相 关度筛 选, 构建 低碳 经济 主题股 票库 。





在 确定 了低 碳经 济范 畴和相 关投 资主 题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每半 年末 根据 股票 “ 主题 相关 度” 指标 打分 情况 , 确 定 低碳经 济主 题的 相关 股票 。 在 此期 间对 于未被 纳入 最近一 次筛 选范 围的股 票( 如新 股上 市等) , 如果 其 “ 主题 相关 度” 可 满足标 准, 也称 为低 碳经 济主题 相关 股 票。





本 基金 主要 根据 公司 战略定 位 、 公 司营 业收 入和 利润能 够受 惠于 投资 主题 的程度 来确 定 “主题 相关度” 。具 体来说 ,就是 由研究 员衡量 主题 因素对 企业的 主营业 务收 入、主 营业务 利润等 财务 指标 的影 响程 度并打 分, 作为 企业 和投 资主题 的相 关度 标准 。





第 二步 ,综 合考 虑企 业成长 、价 值及 盈利 特性 ,构建 股票 备选 库。 本基金 重点 选择 市场 估值 合理 、 盈 利能 力出 色且 营业 收入和 利润 稳定 增长 的股 票进入 备选 库 。 研究员 对上 市公 司的 财务 报表和 经营 数据 进行 分析 预测, 分别 评估 企业 成长、 价值及 盈利 特 性。 通 过对 各项 指标 设定 一定的 权重 进行 加权 打分 排序, 选取 排名 在前 50% 的 个股进 入股 票 备选库 。





建 立股 票备 选库 参考 指标包 括:





(1 )成 长特性 指标: 包括营业 利润 同比增 长率 、经营性 现金 流同比 增长 率、净利 润同 比增长 率、 营业 收 入 同比 增长率 等;





(2) 价值 特性 指标 : 包括市 盈率 、市 净率 、PEG 、市销 率等 ;





(3 )盈 利特性 指标: 包括净资 产收 益率、 总资 产净利率 、投 入资本 回报 率、销售 净利 率等。





由 于公 司经 营状 况和 市场环 境在 不断 发生 变化 , 基金将 实时 跟踪 上市 公司 风险因 素和 成 长性因 素的 变动 ,对 分析 指标及其 权 重设 置进 行动 态调整 。





第 三步 ,个 股定 性分 析,构 建股 票精 选库





在 股票 备选 库的 基础 上, 本 基金 从公 司治 理结 构、 公 司经 营运 行等 方面 对个股 进行 定性 分析, 构建 股票 精选 库。





精 选库 股票 在公 司治 理结构 方面 需满 足以 下标 准:





(1) 主要 股东 资信 良 好,持 股结 构相 对稳 定, 注重中 小股 东利 益, 无非 经营性 占款 ;





(2 )公 司主营 业务突 出,发展 战略 明晰, 具有 良好的创 新能 力和优 良的 核心竞争 力, 信息披 露透 明;





(3 )管 理规范 ,企业 家素质突 出, 具有合 理的 管理层激 励与 约束机 制, 建立科学 的管 理与组 织架 构。





精 选库 股票 在公 司经 营运行 方面 需满 足以 下标 准: (1)具 有持续 经营能 力和 偿债能力 ,资 产负债 率合 理。具有 持续 的成长 能力 ,通过 对

























































































40 公司商 业模 式的 全方 位分 析判断 公司 成长 动力 来源 和持续 性; (2) 主营 业务 稳定 运行 , 收入及 利润 保持 合理 增长 ,资产 盈利 能力 较高 ; (3) 净资 产收 益率 处在 领 先水平 ; (4) 财务 管理 能力 较强 , 现金收 支安 排有 序; (5) 公司 拥有 创新 能力 、 专有技 术、 特许 权、 品牌 、渠道 优势 、 重 要客 户等 ; (四)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债券 投资 部分 , 本 基金 在债券 组合 平均 久期 、 期 限结构 和类 属配 置的 基础 上, 对影 响 个别债 券定 价的 主要 因素 , 包括 流动性 、 市场 供求 、 信用 风险、 票息及 付息 频率、 税 赋、 含 权等因 素进 行分 析, 选择 具有良 好投 资价 值的 债券 品种进 行投 资 , 确定 债券 的投资 组合 。 1 、久 期策 略


根据国 内外 的宏 观经 济形 势、 经 济周 期、 国家 的货 币政策 、 汇 率政 策等 经济 因素, 对未 来利率 走势 做出 准确 预测 , 并确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久期的 长短 。 考 虑到 收益 率变动 对久 期的 影响, 若预 期利 率将 持续 下行, 则增 加信 用投 资组 合的久 期; 相反 , 则 缩短 信用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组合 久期 选定 之后 , 要根 据各 相关 经济 因素 的实时 变化 , 及 时调 整组 合久期 。 考 虑信 用溢价 对久 期的 影响 , 若 经济下 行 , 预 期利率 持续 下行的 同时 , 长久期 产品 比短久 期产 品 将 面临更 多的 信用 风险 , 信 用溢价 要求 更高 。 因 此应 缩短久 期 , 并 尽量配 置更 多的信 用级 别 较 高的产 品。 2 、期 限结 构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国际 国内 经济 形势、 国家 的货 币政 策、 汇率政 策、 货币 市场 的供 需关系 、 投 资者对 未来 利率 的预 期等 因素, 对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动趋势 及变 动幅 度做 出预 测。 收 益率 曲线 的变动 趋势 包括 : 向 上平 行移动 、 向 下平 行移 动、 曲线趋 缓转 折、 曲线 陡峭 转折、 曲线 正蝶 式移动 和曲 线反 蝶式 移动 等。 本基 金根 据变 动趋 势及 变动幅 度预 测来 决定 信用 投资产 品组 合 的期限 结构 , 然 后选 择采 取相应 期限 结构 的策 略: 子弹策 略、 杠铃 策略 或梯 式策略 。 若 预期 收益曲 线平 行 移 动, 且幅 度较大 , 宜 采用 杠铃 策略 ; 若幅 度较 小, 宜采 用子 弹策略 ; 若 预期 收益曲 线做 趋缓 转折 , 宜 采用杠 铃策 略; 若预 期收 益曲线 做陡 峭转 折, 且幅 度较大 , 宜 采用 杠铃策 略;若 幅度较 小宜 采用子 弹策略 。用做 判断 依据的 具体正 向及负 向变 动幅度 临界点 , 需要运 用测 算模 型进 行测 算。 3 、个 券选 择策 略


(1) 特定 跟踪 策略


特定是 指某 类或 某个 信用 产品具 有某 种特 别的 特点 , 这种特 点会 造成 此类 信用 产品的 价 值被高 估或 者低 估 。 特 定跟 踪策略 , 就是 要根 据特 定信 用产品 的特 定特 点 , 进 行跟 踪和选 择。 在所有 的信 用产 品中 , 寻 找在持 有期 内级 别上 调可 能性比 较大 的 产 品, 并进 行配置 ; 对在 持

























































































41 有期内 级别 下调 可能 性比 较大的 产品 , 要 进行 规避。 判断的 基础 就是 对信 用产 品进行 持续 内 部跟踪 评级 及对 信用 评级 要素进 行持 续跟 踪与 判断 , 简单 的做 法就 是跟 踪特 定事件 : 国 家特 定政策 及特定 事件变 动态 势、行 业特定 政策及 特定 事件变 动态势 、公司 特定 事件变 动态势 , 并对特 定政 策及 事件 对于 信用产 品的 级别 变化 影响 程度进 行评 估 , 从 而决 定对 于特定 信用 产 品的取 舍。 (2) 相对 价值 策略


本策略 的宗 旨是 要找 到价 值被低 估的 信用 产品 。 属 于同一 个行 业、 类属 同一 个信用 级别 且具有 相近 期限 的不 同债 券, 由于 息票 因素 、 流 动 性因素 及其 他因 素的 影响 程度不 同 , 可 能 具有不 同的 收益 水平 和收 益变动 趋势 , 对 同类 债券 的利差 收益 进行 分析 , 找 到影响 利差 的因 素, 并对 利差 水平 的未 来走 势做出 判断 , 找到 价值 被低 估的个 券 , 进 而相 应地 进行 债券置 换。 本策略 实际 上是 某种 形式 上的债 券互 换, 也是 寻求 相对价 值的 一种 投资 选择 策略。 这种投 资策 略的 一个 切实 可行的 操作 方法 是: 在一 级市场 上 , 寻 找并配 置在 同等行 业 、 同 等 期限 、 同 等信 用级 别下 拥有 较高票 面利 率的 信用 产品 ; 在二级 市场 上 , 寻 找并 配置 同等行 业、 同等信 用级 别 、 同等 票面 利率下 具有 较低 二级 市场 信用溢 价 (价 值低估 ) 的 信用产 品并 进行 配置。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利用自 下而 上的 公司 、行 业层面 定性 分析 ,结 合 Z-Score 、KMV 等数 量分 析模 型,测 算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违 约风 险。 考 虑海 外市 场高 收益 债违约 事件 在不 同行 业间 的明显 差异 , 根 据自上 而下 的宏 观经 济及 行业特 性分 析 , 从 行业 层面 对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违 约风 险进行 多维 度 的分析 。 个 券的 选择 基于 风险溢 价与 通过 公司 内部 模型测 算所 得违 约风 险之 间的差 异, 结合 流动性 、信 息披 露、 偿债 保障等 方面 的考 虑。 5、可 转换 债券 的投 资策 略 1)普 通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 略 普通可 转换 债券 的价 值主 要取决 于其 股权 价值 、 债 券价值 和转 换期 权价 值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对 可转 换债 券的 价值 进行评 估, 选择 具有 较高 投资价 值的 可转 换债 券。 本基金管理人将 对发行公 司的基本面进行 分析,包 括所处行业的景 气度、公 司成长性、 市场竞 争力 等 , 并参 考同 类公司 的估 值水 平, 判断 可转换 债券 的股 权投 资价 值; 基于 对利 率 水平、 票息 率、 派息 频率 及信用 风险 等因 素的 分析 , 判断 其债 券投 资价 值; 采用期 权定 价模 型, 估 算可 转换 债券 的转 换期权 价值 。 综 合以 上因 素, 对 可转 换债 券进 行定 价分析 , 制 定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策略 。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新 发可转 换 债 券的 预计 中签 率、 模 型定 价结 果, 积极 参与一 级 市 场可转 债新 券的 申购 。

























































































42 2)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是指 认股 权和债 券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债, 它 与普 通可 转债 的区 别 在于上 市 后可分 离为 可转 换债 券和 股票权 证两 部分 , 且 两部 分各自 单独 交易 。 也 就是 说,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的 投资者 在行使 了认 股权利 后,其 债权依 然存 在,仍 可持有 到期归 还本 金并获 得利息 ; 而普通 可转 债的 投资 者一 旦行使 了认 股权 利, 则其 债权就 不复 存在 了。 当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上市后 , 对分 离出的 可转 债, 其投 资策 略与本 基金 普通可 转债 的投 资策 略相 同; 而对 分离 出 的股票 权证 ,其 投资 策略 与本基 金权 证的 投资 策略 相同。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资 产特 征 , 估 计违 约 率和提 前偿 付比 率 , 并 利 用收益 率曲 线和期 权定 价模 型,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进行 估值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五)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通过 利用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进行 套利 、 避险 交 易, 控制 基 金组合 风险 , 获取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进 行权证 投资 时, 将在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进行基 本面 研 究 及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合 股价 波动率 等参 数 , 运 用数 量化 期权定 价模 型 , 确 定其 合理 内在价 值, 从而构 建套 利交 易或 避险 交易组 合 。 未 来, 随着 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 式的创 新等 ,基 金 还 将积 极寻求 其他 投资 机会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更 新和 丰富 组合投 资策略 。 (六)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注重 风险 管理 的前提 下 , 以 套期 保值 为 目的 , 遵 循有 效管 理原 则 经充分 论证 后适度 运用 股指 期货 。 通 过对股 票现 货和 股指 期货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指 期货 定价 模型, 采用 估值 合理 、 流 动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对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及 时、 有效 地调整 和优 化, 提高 投资 组合的 运作 效率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投资 于债 券、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 场工具 、 现金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 种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100% ; 本基金 投资 于 低 碳 经济 主 题的 证券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额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40% ;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以下 标准 构建 组合: (15.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15.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5.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 值的20% ;


(15.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即占基 金资 产的0%-95% ;


(15.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44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 人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 制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期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上述组合 限制 、禁止 行为 的设定依 据为 本基金 合同 生效时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关的要求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进行 调整 的,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调 整后

























































































45 的规定 执行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构成为 :中证 环保 指数 ×60%+上 证国 债指 数 ×40%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中 证环保 指 数 , 债 券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上证国 债 指数, 主要 基于 以下 原因 : 本基金 的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低碳经 济主 题的 证券 , 投资 于低碳 经济 主题 的证 券不 低于非 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0% ; 中证 环 保产业 指数 将符 合资 源管 理、 清 洁技 术和 产品、 污 染管理 的公 司 纳入环 保产 业主 题的 范畴 , 可以综 合反 映沪 深两 市属 于低碳 经济 主题 的公 司股 票的整 体 走 势 。 上证国债 指数 是以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 的所有 固定 利率国债 为样 本, 按照 国债 发行量 加 权而成 。 上 证国 债指 数编 制合理 、 透 明、 运用 广泛 , 具有 较强 的代 表性 和权 威性, 能够 满足 本基金 的投 资管 理需 要。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 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 或 市场 推出 代表 性更强 、 投 资者认 同度 更高 且更 能够 表征本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按 照监 管部 门的 要求 履行适 当程 序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前 3 个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介 上 刊登 公告。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等风 险品 种。

























































































46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 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47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不含 权固 定收益 品种 (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 的含权 固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选 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一 估值净 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3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每 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估值 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持 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可在 情况 发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 调整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48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应 对市 场报 价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对 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对银 行间市 场上不 含权 的固定收 益品 种,按 照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 间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 含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回 售登 记期截 止日 ( 含当日 ) 后 未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 待偿 期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市 场 未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 利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 率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 指期 货合 约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49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50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 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或 对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 的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51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值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估 值方法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52 十 二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53 十 三 、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或仲 裁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 及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 假等 , 支 付 日期顺 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54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提高 上述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须最 迟于 新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 媒介 刊登 公告 。 (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

























































































55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 度按如 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约定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6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57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 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 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 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5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59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 更 ;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告 。 10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11 、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的 信息 披露 (1)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个交 易日 内,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60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61 十 六 、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 受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的影 响, 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可 能盈 利,也 可能 亏损。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有 : 一、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本 基金 作为 投资 于 低 碳 经济 主 题的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金 ,投 资于 低碳 经济 主题的 证 券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主 题投 资的 集中 度相对 较高 。 因此 , 本 基 金 不仅 需承 受证 券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 而 且需承 受宏 观经 济周 期、 行业周 期 、 公 司经营 状况 等影响 低碳 经 济 主题投 资回 报的 各种 因素 可能带 来的 风险 , 当 低碳 经济 主 题整 体表 现较 差时 , 本基 金的 投资 回报可 能低 于主 要市 场指 数。 同时 , 由 于 低 碳经济 的创 新空间 大 , 低 碳经济 主题 的 上市 公司 之间 差异 较大 ,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在选 择投 资标 的 时 出现 投 资失 误, 可能 导致 本基金 的投 资回 报低 于业 绩比较 基准 。 2 、本 基金 使用 股指 期货 作 为风险 对冲 工具 ,股 指期 货交易 采用 保证 金交 易制 度,由 于 保证金 交易 具有 杠杆 性, 当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股价 指数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资 者权 益遭 受较大 损失 , 存 在潜 在损 失可能 成倍 放大 的风 险。 3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 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4 、巨 额赎 回风 险 若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有可 能采取 部分 延期 支付 或暂 停支 付的措 施以 应对 巨额 赎回 , 因此 在巨 额赎 回情 形发 生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 在不能 及时 赎回份 额的 风险 。 二、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引起的 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62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因此 基金 投资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三、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四、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 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五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 致 的风险,例如 ,越权违 规 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 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注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六 、合 规性 风险

























































































63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 征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法律文 件投 资章 节有 关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是 基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证券 市场 普遍规 律等 做出 的概 述性 描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下本 基金 的长 期风 险收 益特征 。 销 售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销 售机 构)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对本 基金 进行 风险 评价, 不 同的销 售机 构采 用的 评价 方法也 不同 ,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险 等级 评价 与法 律文 件中风 险 收益特 征的 表述 可能 存在 不同 , 投 资人 在购 买本 基金 时需按 照销 售机 构的 要求 完成风 险 承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 的匹配 检验 。 八 、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九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网点 和指 定的基 金代 销机构公 开发 售,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代销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64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之 日起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65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66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67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68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9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70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71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72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的,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日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 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73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等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74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召 集人 确定的 非 现场方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召集 人确 定的非 现场 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 前提下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75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 含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2项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76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决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77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50% 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 加, 方 可召开 。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形 式、 议 事程序 、 表 决、 生效 和公 告 等适用 本合 同中 有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规 定。 十、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生 效之 日起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78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79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80 十九、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邮政编 码:100082 法定代 表人 :吴涛 成立日 期:2006 年 5 月 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2006 】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81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金合 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 基金 合同 》 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 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 含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券) 、可 转换 债券 、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 投 资于债 券、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 现金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证 券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100% , 其 中权 证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 0% –3% ;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于低 碳经 济主 题的 证券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 相关期 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 资 、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投资于 债券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 具 、 现 金、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 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100% ;本 基金 投 资于低 碳经 济主 题的 证券 不低于 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2 4. 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在本 基金托管 人处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在本基 金托 管人 处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在本 基金 托管 人处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产 总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以 下标 准构 建组 合: 15.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5.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 等; 15.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 的 20% ; 15.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83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即占 基金资 产 的 0%-95% ; 15.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6. 本 基金 持有 的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7.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价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6%; 1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 期货开 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签署 协议 《期货 投资 托管 操作 三方 备忘录 》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内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 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 合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范 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 单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 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 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

























































































84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85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现 金 确保基 金的 支付 结算 , 并 承担所 有损 失。 对本 基金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 本 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 料如有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述 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记 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锁 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 时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 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管 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 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 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并经 董事 会批 准, 以 防范

























































































86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异 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乙 方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因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失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87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 ,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 基 金的任 何资 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 内交易 交收 、开 户银 行或 登记结 算机 构扣 收结 算费 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88 财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 生 效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名 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于 证券 账户 开立 次月第 七个 工作 日由 基金 托管人 从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直 接扣收 ; 若因 基金 银行 存款 余额不 足导 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无 法扣 收 ,

























































































89 基金托 管人 顺延 至次 月第 七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 证 券账户 开立 后连 续六 个月 内, 因 本基 金银行 存款 余额 持续 不足 导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 扣收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先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垫付 的开 户费 用。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 工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保 证金 、 交 收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规 定以 及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的 《 托管银 行 证券资 金结 算协 议》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 市场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 有人 账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券 、 银行 定期存 款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按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约定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 制或保 管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90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 度审计 合同 、 基 金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 资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 合同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将 重大 合 同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 》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 每个交 易日 闭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不 含权 固定 收益品 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在交 易 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

























































































91 含权固 定收 益品 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选取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唯 一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 价 估值 。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照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④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证券 , 估 值日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持 续评 估上 述做法 的适 当性 ,并 可在 情况发 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 调整。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④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 代表计 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 不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照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 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估 值 。 对 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 后 未行 使 回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 期所 对应的 价格 进行估 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未上市 ,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在 发行 利 率与二 级市 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股指 期货 合约 估值 方 法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无 结算 价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92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93 (3)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 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4)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 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产 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 置 、 记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94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95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2)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4)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基金 管理人 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 含三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 (3)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终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 ,及 时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 基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终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8) 基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更 换后 ,如 果原 任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应 按其 要求替 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原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2)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96 (3)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4)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表决 通过 ; (3)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料,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联合 公告。 (四 ) 新 任或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接收 基金 管理 业务 或新 任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接收 基金财 产 和基金 托管 业务 前, 原基 金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 管人 应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 保证不 做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 的 行为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97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 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98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 市场 状况及 自身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 务项目 。 ( 一) 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分 配 所得现 金红 利将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且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 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三) 网 上交 易服 务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为客 户提供 网上 交易 平台 。 通过 网络通 讯技 术 , 为 客户 提供 安全、 高效的 基金 交易 服务 。


( 四) 客 户分 级服 务





根 据客 户持 有基 金份 额, 划分 出六 个级 别, 根据 不同级 别客 户需 求给 予更 全面 、 更 优质 、 更个性 化的 服务 。 ( 五) 信 息查 询服 务 客户可 以通 过自 动与 人工 两种查 询方 式及 时了 解公 司信息 、产 品信 息、 投资 资讯等 。 自动查 询: 我公 司开 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网上 查询服 务。 客户 可以 通过 拨打客 服 电话通 过自 动语 音进 行信 息查询 , 也可 以通 过网 站账 户查询 系统 及时 了解 账户 信息和 交易 信 息 。 人 工查 询 : 客 户可 以在 工作 时间通 过拨 打客 服电 话直 接与客 服人 员进 行业 务咨 询或交 流 , 也可以 通过 语音 电话 留言 、 网 站留 言、 客服 邮箱 的 方式和 我公 司取 得联 系, 公司客 服人 员会 在最短 的时 间内 和您 联络 ,竭诚 为您 服务 。 查询内容 包括 :最新 活动 公告、基 金产 品介绍 、公 司介绍等 公司 信息; 基金 净值查询 、 基金份 额查 询 、 基 金交 易确 认查询 、 基金 分红 查询 及基 金历史 交易 记录 等账 户及 交易信 息 等 。 ( 六) 主 动通 知服 务


我公司 会根 据业 务开 展情 况, 通 过信 函、 电子 邮件、 短信、 电话 等方 式主 动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各项 通知 服务 , 包括 公司 信息 、 产 品信 息、 交 易信 息、 投研 资料 及重要 信息 提示

























































































99 等。 ( 七) 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我公司 会根 据相 关规 则, 定期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 八) 信 息定 制服 务


为进一 步提 升服 务品 质, 我公司 推出 服务 定制 业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热 线、 公 司网 站等 途径 , 按 照我公 司服 务定 制规 则和 定制范 围, 定制 各种 资讯 , 公司 会通 过 EMAIL 、短信、信 函等 多渠道 发送 相关 资讯 与资 料。


( 九) 投 诉建 议受 理


如果客 户对 我公 司提 供的 各种服 务感 到不 满或 有其 它需求 , 可拨 打投 诉电 话或 通过 语音留 言 、 客 服邮箱 、 网 站留言 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我公司 提出 , 我公司 将及 时处理 客户 投诉和 建议 。 (十) 客 户服 务中 心联 系 方式 1、客 户服 务部 电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 诉电 话: (010 )58511618 2、网 址:www.postfund.com.cn 3、客 服信 箱:info@postfund.com.cn

























































































100 二十一 、 其 他 披露 事 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予 以公 告。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其 所提 供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5-101 二十三 、 备 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邮 低碳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 (二) 《 中邮 低碳 经济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 三) 《 中邮 低碳 经济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 ( 五)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二零一 五年 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