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金融地产联接(001539)

金融地产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中 证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5 年6 月15 日 证 监 许 可[2015]1257 号文注册 募 集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8 月6 日 正式 生效 ,自 该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有 风 险等 等。 此外 , 本 基金 有投资 于股 指期货 相关 的 特 定风险 。 如因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标的 指数 波动 不一 致导 致的基 差风 险以 及股 指期 货合约 之间 价 差异常 变动 可能 导致 的展 期风险 ; 因股 指期 货交 易采 取保证 金制 度且 盯市 结算 可能导 致的 盯 市结算 风险 ;因 所选 择的 期货经 纪商 破产 清算 或违 规经营 导致 的第 三方 风险 等。 嘉实中证 金融 地产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为


招募说明书 嘉实 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嘉实 中证金 融地产ETF”) 的联接 基金 ,主 要通 过投 资于嘉 实 中 证金 融地 产ETF 来 实现 对 标 的指数 的紧 密 跟踪。 因此 , 本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与 中证 金融地 产 指 数及 嘉实 中证 金融地 产ETF 的 表现 密切 相关 。 本 基金 的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 及货 币市场 基金 。 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基金 之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策 。 投资 者 应当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 或代销机 构购买和 赎回基 金。本基 金在募集 期内按 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投 资者 按 1.00 元 面值 购买 基金 份额以 后, 有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破 1.00元 、从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本招募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6 年 2 月 6 日 (特 别事 项注 明除 外)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 审 计)。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3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9 九、基 金转 换 ................................................................................................................................. 47 十 、基 金的 投资 ............................................................................................................................. 55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6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67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9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4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6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8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9 十八、 风险 揭示 ............................................................................................................................. 8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 产 的清 算 ..................................................................... 8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0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5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7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9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1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2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 嘉实中 证金 融地产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规 则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与 格 式>》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 嘉实 中证金 融地产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 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 或 本基 金: 指嘉 实 中证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 基金 合同 》 : 指 《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中证金 融地 产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嘉实 中证金融 地产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 知等 以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9 、 《基 金法》 : 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ETF 联 接基 金: 指将 绝大多 数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跟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 目 标ETF, 与 目 标 ETF 的投 资目标 类似, 紧密跟踪 业绩 比较基 准, 追求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最小化 ,采 用开放 式运 作方 式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4 、目标 ETF : 另 一 获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ETF” ) , 该ETF 和本 基金 所跟踪 的标 的指 数相 同, 并且 该 ETF 的 投资 目标 和 本基金 的投 资 目标类似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该 ETF 以求达 到投资 目标。本 基金 以嘉实 中证 金融地产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嘉实 中证 金融地 产 ETF ” )为 目标 ETF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4 、 销 售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招募说明书 7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6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 业务 规则》 : 指 登记 机构、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交 易所 (如 上市 ) 及 基金管 理人 就开放 式基 金制 定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9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 标 的指 数: 指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的中 证金融 地产 指数 及其 未来 可能发 生 的变更 43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招募说明书 8 46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投 资目 标 ETF 份额所 得收 益、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4 、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46 楼06-08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司30% ,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 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南京、 福 州 、 广 州 分 公司。 公司 获 得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 管理业 务资 格。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6 年3 月7 日, 基 金管理 人共 管 理2 只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81 只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 具体 包括 嘉实 丰和 价 值封 闭 、 嘉实 元和 、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 实增长 混合、嘉 实稳健 混合 、 嘉 实债 券、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合 、 嘉实优 质企 业混合 、 嘉实 货币、 嘉实 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嘉 实 超短债债券 、 嘉实主 题混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实 海外中国 股票 混合 (QDII ) 、 嘉实 研究精 选 混合、 嘉实 多元债 券、 嘉实量化 阿尔 法 混合 、嘉 实回报混 合、 嘉实基 本 面50 指数 (LOF ) 、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嘉实 价值优 势混合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


招募说明书 10 嘉实主题 新动 力 混合 、嘉 实多利分 级债 券、嘉 实领 先成长混合 、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实深 证基 本 面120ETF 联 接、 嘉 实黄 金 (QDII-FOF-LOF) 、 嘉实 信用 债券 、 嘉 实周期 优选 混 合 、 嘉 实安 心货 币、 嘉实 中创 400ETF 、 嘉 实中 创400ETF 联接、 嘉实 沪 深300ETF 、 嘉 实优 化 红利混合 、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QDII ) 、嘉 实理 财宝 7 天债券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券 、嘉 实 纯债债券 、嘉 实中证 中期 企业债指 数(LOF ) 、 嘉实 中证 500ETF 、嘉实 增强 信 用定期债 券、 嘉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 实中证 中期 国债 ETF 、嘉 实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接、 嘉实 丰 益纯债 定期 债券 、 嘉 实研 究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期 债券 、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票 (QDII)、 嘉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嘉实新 兴市 场债 券、 嘉 实 绝对收 益策 略 定 期混合 、 嘉实 宝A/B 、 嘉 实 活期宝 货币 、 嘉 实 1 个 月 理财债 券 、 嘉 实活 钱包 货 币、 嘉实 泰和 混合 、 嘉 实薪 金宝 货币 、 嘉实对 冲套 利 定 期混 合 、 嘉实中 证主 要消 费 ETF 、 嘉实中 证医 疗卫 生 ETF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嘉 实 3 个 月理 财 债券 、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 嘉实沪 深 300 指 数研 究增 强 、 嘉 实逆 向策 略股 票、 嘉实企 业变 革股 票、 嘉 实新 消费 股票 、 嘉 实全球 互联 网股 票、 嘉实 先进制 造股 票、 嘉实 事件 驱动股 票 、 嘉实 机构快 线货 币、 嘉实 新机 遇混合 发起 式 、 嘉实 低价 策略股 票 、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 ETF 联接、 嘉实 新 起点 混合 、 嘉 实腾 讯 自选股 大数 据策 略股 票 、 嘉 实环保 低碳 股票 、 嘉 实创 新 成长混 合 、 嘉实智 能汽 车股 票 。 其 中嘉 实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和嘉实 债券 属于 嘉实 理财 通系列 基金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还 管理 多个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资 组合。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邓红国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中 共党 员,1983 年 3 月至 1992 年 2 月任 物资 部 研究室 、 政策体 制法 规司 副处 长,1992 年 3 月至 2003 年 4 月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国际 司、 外资金 融机 构 管理司 、 银行 监管 一司 、 银行管 理 司 副处 长 、 处 长 、 副 巡视 员 ,2003 年 5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中国 银监 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 四部 主任 ,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中诚 信托 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法定 代表 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 任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中 共党 员。 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 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易 所、 商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苗菁先 生, 董事 , 学 士学 位, 中 共党 员。 曾任 中煤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际业 务部项 目经


招募说明书 11 理、投 资管 理部 业务 经理 ;2004 年 3 月至 今历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业务 经 理、 副 经理 、 经 理、 投 资 总监兼 投资 管理 部经 理; 现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总监 、 公 司副总 经理 、 公 司党 委委 员。 Bernd Amlung 先生 , 董事 , 德 国籍 , 德国 拜罗 伊特 大学商 业管 理专 业硕 士 。 自 1989 年 起加入 德意 志银 行以 来, 曾在私 人财 富管 理、 全球 市场部 工作 。 现任德 意志 资产与 财富 管 理 公司(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全球 战略 与业 务发 展部 负责人 ,MD 。 Mark Cullen 先生 , 董 事, 澳大利 亚籍 , 澳 大利 亚莫 纳什大 学经 济政 治专 业学 士。 曾 任 达灵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交易 主管 ,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与商品 部负 责 人,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 全球股 票投 资部 首席 运营 官、MD 。 现任 德意 志资 产 管理( 纽约 )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 德 恒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 ;2001 年 11 月 至 今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万 盟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交 通大 学动力 机械 工程系教 师, 上海交 通大 学管理学 院副 教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 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副 主任 、 《 清华 法学》 副主编 ,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 丛 书编 辑咨 询委员 会成 员。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朱蕾女 士,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 至今 任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 经理。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招募说明书 12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为 国 浩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 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至今 ,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1999 年 3 月至 今任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方 证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何 如 女 士 , 硕 士 研 究 生 ,9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职 于IA 克 莱 灵 顿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IA-Clarington Investments Inc ) 、富兰克 林坦普 顿投资管理 公司(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s Corp.) 。2007 年6月加 入嘉实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任产 品管理 部 高级产品 经理 职位 , 负 责指 数产品 及ETF 创新产 品的 设计 与开 发、 指数研 究及 产品 管理 工作 ;2012 年9 月加 入 指 数 投 资 部 ,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职 位 。2014 年5 月9 日 至 今 任 嘉 实 中 创 400ETF 、 嘉 实中 创400ETF 联接基 金经 理 ,2014 年6月13 日至 今任 嘉实 中证 主要 消费ETF 基 金经 理,2014 年6月13日 至今任 嘉实中证 医药 卫生ETF 基金 经理,2014 年6 月20 日至今 任嘉实中 证 金融地 产ETF 基 金经 理, 2016 年1 月5 日任 嘉实 沪深300ETF 、 嘉实 沪深300ETF 联 接 (LOF ) 、 嘉 实 深 证 基 本 面120ETF 、 嘉 实 深 证 基 本 面120ETF 联 接 、 嘉 实H 股 指 数(QDII-LOF) 、 嘉 实 黄 金 (QDII-FOF-LOF)、 嘉实 基 本面50 指 数(LOF ) 、嘉 实 中证500ETF 基 金经理 、嘉 实中证500ETF 联接 基 金经 理,2015 年8 月6日至 今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





招募说明书 13 无。 3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公司 首席投 资官 (股 票业 务) 邵健先 生, 公司 总经 理赵 学军先 生, 公司 研究 总监 陈少平 女士,资 深基金 经理 邹唯 先生 、 邵 秋涛先 生、 胡涛 先生 , 定 量投资 部负 责人 张自 力先 生。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 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招募说明书 14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 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招募说明书 15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 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总 经理 、公司 副总 经理、总 监及 资深基 金经 理组成 , 负责指 导权 益类 基金 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招募说明书 16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 职责 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 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招募说明书 17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 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 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 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418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390 只, QDII 基金 28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招募说明书 19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4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招募说明书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章文 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招募说明书 22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0)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 话 95580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招募说明书 23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3)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4)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 话 95594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 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 15 -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85605006 传真 (010 )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展海军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招募说明书 24 (17)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8)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9)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2)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璇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 深 圳 ) 4001961200 (全 国)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 )961122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招募说明书 25 (23)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24)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5)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6)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2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办公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413 号 注册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96005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whshls@163.com 客服电 话 4000096636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晋 安区 六一 北路 158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晋 安区 六一 北路 158 号 法定代 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黄钰雯 电话 0591-83967183 传真 0591-8733092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招募说明书 26 (28) 诺亚正行(上海)基 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9)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 份有 限公司 (3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责 任公司 (3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3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3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 路508 号北美 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25 层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翠 柏 路7 号 杭州电 子商 务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茂 大 厦903 室


招募说明书 27 (3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 份有 限公司 (3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3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37) 万银财富(北京)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38)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华 严北 里2 号民建 大厦 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顺义 区后 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 13520236631 传真 010-62020355 网址 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59-8888 办公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招募说明书 28 (39) 中经北证(北京)资 产管 理有限公司 (40)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4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 (4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 限公 司 (43) 中证金牛(北京)投 资咨 询有限公司 (44)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礼士 路 甲129 号3 号 楼创 新工 场一 层109-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礼士 路 甲129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 话 010-68292745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 阳 区西 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西 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张婷婷 电话 18510450202 传真 010-56580660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办公地 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宣武 门外 大街 甲一 号新华 社第 三工 作 区A 座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1 号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 话 010-59336512


招募说明书 29 (45)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6)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4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4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4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68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99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http://www.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招募说明书 30 (5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5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 (5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05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招募说明书 31 (5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 )53686888 传真 ( 021 ) 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 8 楼


招募说明书 32 (6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4) 中泰证券有限公 司 (6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招募说明书 33 (6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46 层 06-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邓红国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名称 上海源泰 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827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廖海、 刘佳


招募说明书 34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楼 普华 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磊


招募说明书 35 六、基金的募集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6 月 15 日证 监许 可[2015]1257 号 文注 册 。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ETF 联接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 本基 金与 目标ETF 的 联系与 区别 1 、 在 基金 的投 资方 法方 面 , 目 标ETF 采 取完全 复制 法, 直接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 而本基金 则采 取间接 方法 ,通过将 绝大 部分基 金财 产投资于 目标ETF , 实现对 业绩比较 基准 的紧密 跟踪 ; 2 、 在 交易 方式 方面 , 投 资 者既可 以像 股票 一样 在交 易所市 场买 卖目 标ETF , 也 可以按 照 最小申赎 单位 和申购 赎回 清单的要 求, 实物申 赎目 标ETF; 而本基 金则 像普通 的开放式 基金 一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机 构按 未知 价法 进行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 与目 标ETF 业 绩表 现可能 出现 差异 。可 能引 发差异 的因 素主 要包 括: 1 、法律 法规对 投资比 例的 要求。目 标ETF 作为 一种 特殊的基 金品 种,可 将全 部或接 近 全部的 基金 资产 , 用 于跟 踪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而本 基金作 为普 通的 开放 式基 金, 仍需 将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的 资产 投资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申购 赎回的 影响。 目标ETF 采 取实物 申赎的 方式 ,申购赎 回对 基金净 值影 响较小 ; 而本基 金申 赎采 取现 金方 式,大 额申 赎可 能会 对基 金净值 产生 一定 冲击 。 ( 三)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募 集目 标 1、募 集期 限 :2015 年7 月1 日至2015 年7月31 日 。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将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公开发 售 , 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及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36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购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四) 基金 的认 购 1、本基金认购费率 按照认 购金额递减,即认 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的认 购费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认购 费率 如下: 投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前端 认购 费, 费率 按认购 金额 递减 , 具 体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0% 50万元 ≤M ﹤200 万元 0.6% 200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均 为人 民 币1.00 元 。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招募说明书 37 ②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其中 :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去 , 由此误 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如果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为1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1+1% )=9,900.99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900.99=99.01 元 认购份 额=(9900.99+ 10)/1.00= 9,910.99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 可得 到9,910.99 份基 金份 额。 4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招募说明书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8 月 6 日正 式 生效 , 自该 日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5 年8 月21 日起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 或 者转 换 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或者 转换 的价 格。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40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成 立。 投资人 赎回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7 日(包 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遇 证券交 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 赎 回款 项 顺延 至上 述影 响因 素消除 后的 下 一个工 作日 划出 。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或 基 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确 认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 购或 赎回 生效。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 币1,000元 ,追加申购 单笔 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000 元; 投资者 通过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上直 销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限额 为人 民币1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 元 ;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申 购单 笔 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20,000 元;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1,000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招募说明书 41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或直 销中心 柜台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于 1,000 份 (如 该帐 户在 该销售 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0 份 ,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 基金全 部份 额 ) ; 若某 笔 赎回将 导致 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 不 足1,000 份 时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售 机构 托 管的剩 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投资者 通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 销申请 单 笔赎回 不得 少 于100 份 (如 该帐户 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 则必 须一 次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 若 某笔 赎回 将 导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余 额不 足100 份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该 销售 机 构托管 的剩 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3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整 对申购 金额 和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介 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 按照申 购金额递减,即申 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前端 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 的申购 费 率 越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 元≤M ﹤200 万元 0.8% 200 元≤M ﹤500 万元 0.4% M≥50 0 万元 按笔收 取, 每笔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 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 申购费率 不按 申购金 额分 档,统一 优惠 为申购 金额 的0.6% ,但中 国银 行长城 借记卡、 招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借记 卡持 卡人 , 申 购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优惠 按照 相关公 告规 定的 费率执 行;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上 交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 ,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申


招募说明书 42 购金额分 档, 统一优 惠为 申购金额 的0.6 %。 优惠后 费率如果 低于0.6 % ,则按0.6 %执 行。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规定 的相 应申 购费 率低 于0.6% 时, 按实 际费 率收 取申购 费。 个人 投资者 于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系统通 过汇 款方 式申 购本 基 金的 , 前端 申购 费率 按照 相关公 告规 定 的优惠 费率 执行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本基金对基金份 额收取 赎回费,在投资者 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基 金份额 的赎回费 率按照 持有 时间 递减 ,即 相关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越 长,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资 产,其 余部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具体 如下 :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365 天 0.5% 365天≤T<730 天 0.25% T≥7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 费 率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 方法 如下 :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招募说明书 43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 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1.2%)=49,407.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1.05 =47,054.39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其可 得 到 47,054.39 份 基 金份额 。 (2)基 金份数 的计算 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 分 舍去 ,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 赎回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二: 假设 两笔 赎回 申请 赎回本 基金 份额 均为 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不 同,其 中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 那么各 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 元, b )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 间T T<365 天 365 天 ≤T<730 天 T≥73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0.25% 0 赎回总 额 ( 元, d=a*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d ) 55 30 0 赎回金 额(f=d-e) 10,945 11,970 13,000


招募说明书 44 (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招募说明书 45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 停申购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暂 停 本基金 申购 的。 (4)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5)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6)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7)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8)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销 售机 构或登 记机 构的技术 保障 等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 销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第 (6) 项除 外)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基 金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 ( 不含 利息)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2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 停赎回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暂 停 本基金 赎回 的; (4)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5)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6)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招募说明书 46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6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 当 日 可能 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若暂 停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信息披 露办 法》 自行 确定 公告的 增 加次数 ,但基 金管理 人须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最 迟于重 新开放 日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或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时间 , 届 时可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公 告。 注:2014 年9 月2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开通 后 端收费 基金 产品 的公 告》 , 自 2015 年8 月 21 日起 , 增 加开 通本 基金在 本公 司基金 网上 直 销 系统的 后端 收费 模式 (包 括申购 、 定 期定 额投 资、 基金转 换等 业务 ) 、 并对 通过本 公司 基金 网上直 销系 统交 易的 后端 收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本基 金优惠 后的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期 限(T ) 基金网 上直 销 后端申 购优 惠费 率 0

招募说明书 47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公 益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据 生 效 司 法文 书 和 协 助 执行 通 知 书 要求 登 记 机 构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 十一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 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三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与其 他业 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的 业 务规则 。 九、基金转换 本基金 自2015 年8 月21 日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一、转 换费 率 (1)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仅 限“ 前端 转前端 ”的 模式 )


招募说明书 48 1)嘉 实货 币A 、嘉 实货 币B、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嘉 实 多元债 券B 、嘉 实安 心货 币 A、嘉 实安心 货 币B、 嘉实 机构 快线货 币 A 、嘉 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B 、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 C 转换 为嘉 实中证 金融 地 产ETF 联接 时, 收 取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费 率,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转入 金额=(B ×C )/ (1+F )+M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E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M 为嘉 实货 币A 、 嘉实 货币B、 嘉实 安心 货币A、 嘉实 安心货 币B 、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 A 、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B 或 嘉 实机构 快线 货 币C 全 部转 出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2) 嘉 实信 用债 券C 、 嘉实 纯债债 券C 、 嘉 实稳 固收 益债券 转换 为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联接 时 ,采 用“ 赎回 费+ 申 购费率 ”算 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1+F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 应赎 回 费率; F 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E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 实增长 混合 、嘉 实稳 健混 合、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嘉 实 优质企 业混 合、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 实研究 精选 混合 、嘉 实量 化阿尔 法混 合 、 嘉实回 报混 合、 嘉实 价值 优势混 合、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混合 、 嘉 实领 先成 长混 合、 嘉 实周 期优 选混合 、 嘉 实优 化红 利混 合、 嘉 实 研 究阿 尔法 股票 、 嘉实 泰和 混合 、 嘉 实医 疗保健 股票 、 嘉 实新兴 产业 股票 、 嘉 实新 收益混 合、 嘉实 沪深300 指数研 究增 强、 嘉实 逆向 策略股 票、 嘉实 企业变 革股 票、 嘉实 对冲 套利定 期混 合、 嘉实 新消 费股票 、 嘉 实先 进制 造股 票、 嘉 实事 件驱 动股票 、 嘉 实低 价策 略股 票、 嘉 实环 保低 碳股 票、 嘉实腾 讯自 选股 大数 据策 略股票 、 嘉 实智 能汽车 股票 转入 嘉实 中证 金融地 产 ETF 联接 时 ,仅 收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计算公 式 如 下 :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招募说明书 49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 应赎 回 费率; E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联接与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接 、 嘉 实中 创400 联接 、 嘉 实中 证500ETF 联接 互转, 以及转 入嘉 实货 币 A 、 嘉 实 货币 B 、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嘉实多 元债 券B、 嘉实 安心 货币A、 嘉 实安心 货 币 B、 嘉实 债券 、嘉实 多元 债 券A、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 嘉实信 用债 券A 、 嘉 实信 用 债券 C 、 嘉 实纯 债债 券A、 嘉实纯 债债 券 C 、 嘉 实丰 益 信用定 期债 券A、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 债券 A 、嘉 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A 时, 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费,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 应赎 回 费率; E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联接转 入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 实 稳健混 合、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嘉实优 质企 业混 合、 嘉实 主题混 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 嘉实 研究 精选 混合、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混 合、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 价值优 势混 合、 嘉实 主题 新动力 混合 、 嘉 实领先 成长 混合 、 嘉 实周 期优选 混合 、 嘉 实优 化红 利混合 、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 股票、 嘉实 泰和 混合、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 嘉 实新收 益混 合、 嘉实 沪深300 指 数研 究增 强、 嘉 实逆 向策 略股 票、 嘉实企 业变 革股 票、 嘉实 对冲套 利定 期混 合、 嘉实 新消费 股票 、 嘉 实先 进 制造 股票 、 嘉 实事 件驱动 股票 、 嘉 实低 价策 略股票 、 嘉 实环 保低 碳股 票、 嘉 实腾 讯自 选股大 数据 策略 股票 、嘉 实智能 汽车 股票 时, 采用 “赎回 费+ 固定 补差 费率 ” 算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招募说明书 50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 应赎 回 费率; G 为 对应 的固 定补 差费 率: 1)当 转出 金额 ≥500 万 元时, 固定 补差 费率 为零 ;2)当转 出金额<500 万 元, 并且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期≥90 天,则 固定 补差 费率 为零 ;3) 当转出 金额 小 于500 万元 ,并 且转 出基 金的持 有期 < 90 天 ,则 固定补 差费 率 为 0.2% 。 E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6) 嘉实 债券 、 嘉 实多 元债 券 A 、 嘉 实信 用债 券 A 、 嘉 实纯债 债 券A 、 嘉 实丰 益 信用定 期 债券A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 券 A 转入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联接 时, 采用 “赎回 费+ 固定 补差费 率” 算法 :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 应赎 回 费率; G 为 对应 的固 定补 差费 率: 1)当 转出 金额 ≥500 万 元时, 固定 补差 费率 为零 ;2)当转 出金额<500 万 元, 并且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期 ≥90 天,则 固定 补差 费率 为零 ;3) 当转出 金额 小 于500 万元 ,并 且转 出基 金的持 有 期 < 90 天 ,则 固定补 差费 率 为 0.2% 。 E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通过 直销 (直 销柜 台 及网上 直销 )办 理基 金转 换业务 (“ 前端 转前 端” 的模式 ) 1)嘉 实货 币A 、嘉 实货 币B、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嘉 实 多元债 券B 、嘉 实 安 心货 币 A、嘉 实安心 货 币B、 嘉实 机构 快线货 币 A 、嘉 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B 、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 C 转换 为 嘉 实中证 金融 地 产ETF 联接 时,收 取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费 率,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转入 金额=(B ×C )/ (1+F )+M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募说明书 51 E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M 为嘉 实货 币A 、 嘉实 货币B、 嘉实 安心 货币A、 嘉实 安心货 币 B 、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 A 、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B 或嘉 实机构 快线 货 币 C 全 部转 出时账 户 当 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通过网 上直 销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 购 费率比 照该 基金 网上 直销 相应优 惠 费率执 行。 2) 嘉实 信用 债 券C、 嘉实 纯 债债 券 C、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 券、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 指 数 (LOF ) C 转换 为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联接 时, 采用 “赎 回费+ 申购 费率 ”算 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1+F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 应赎 回 费率; F 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E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3)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联接与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 实稳 健混合 、 嘉实债 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混 合、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嘉实 主题 混合 、 嘉 实策略 混合 、 嘉 实研究 精选 混合 、 嘉实 量 化阿尔 法混 合 、 嘉 实多 元 债券 A 、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 实价值 优势 混 合、嘉 实主 题新 动力 混合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120ETF 联接、 嘉实 信用 债 券A、 嘉实领 先成 长 混合 、 嘉 实周 期优 选混 合 、 嘉 实中 创400 联 接 、 嘉 实优化 红利 混合 、 嘉实 纯 债债 券 A 、 嘉 实 中证500ETF 联 接、 嘉实 研 究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泰和 混合、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嘉实 新兴 产 业股票 、 嘉 实 新 收益 混合 、 嘉实 沪深300 指数 研究 增强、 嘉实 逆向 策略 股票 、 嘉实 企业 变革 股票、 嘉实 对冲 套利 定期 混合、 嘉实 新消 费股 票、 嘉实先 进制 造股 票 、 嘉实 事件驱 动股 票 、 嘉实低 价策 略股 票、 嘉实 环保低 碳股 票 、 嘉实 腾讯 自选股 大数 据策 略股 票 、 嘉实智 能汽 车 股 票 、 嘉 实沪 深300ETF 联接 、 嘉实 基本 面 50 指数(LOF) 、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A、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A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 债 券A 互转 ,以 及转 入嘉 实货 币A 、 嘉实 货币 B、 嘉实 超短 债债 券 、 嘉 实 多元债 券B 、 嘉实 安心 货 币 A 、 嘉 实安 心货 币B 、 嘉 实机构 快线 货 币A、 嘉实 信用 债券C 、 嘉 实纯债 债 券 C、 嘉实 稳固 收 益债券 、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 业 债指数 (LOF ) C 时, 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计 算公 式如 下:


招募说明书 52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 应赎 回 费率; E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通过 网上 直销 系统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后端 转后端 ”模 式) ,采 用以 下规则 : 1)若 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 则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2)若 转出 基金 无赎 回费 , 则不收 取转 换费 用。


转出基 金时,如 涉及 的转 出 基金有 赎回 费用,收 取该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 收取 的赎 回 费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比例 下限 以及 该基 金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约定。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等 ) 或 在特 定时 间段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转 换费率 。 注: 嘉 实货 币单 日单 个基 金账户 累计 申购 (或 转入 、 定投) 不超 过 500 万 元 ; 嘉实 安心 货币单 日单 个基 金账 户累 计申购 (或 转入 、 定 投) 不 超过 200 万 元;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单日 单 个基金 账户 累计 申购 (或 转入 ) 不 超过 500 万 元 ; 嘉实纯 债债 券单 日单 个基 金账户 累计 申购 (或转 入、 定投 )不 超 过100 万 元;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债 指数 (LOF ) 单日 单 个基金 账户 累 计申购 (或 转入 、定 投) 不超 过 2000 万 元; 嘉实 多 元债 券 A、 嘉实 多元 债券B 之间 不能 相 互转换 ;嘉 实信 用债 券 A 、嘉实 信用 债 券C 之 间不 能相互 转换 ;嘉 实纯 债债 券A 、 嘉实 纯 债 债券C 之间 不能 相互 转换 ;嘉实 货 币 A、 嘉实 货币B 之间 不能 相互 转换 ;嘉 实安心 货 币 A、 嘉实安 心货 币B 之间 不能 相互转 换;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 A 、嘉 实机 构快 线货 币B 、 嘉实 机构 快线货 币C 之间 不能 相互 转换;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数 (LOF )A 与 嘉实 中 证中期 企业 债 指数(LOF )C 之间 不能 互 相转换 ;具 体请 参见 嘉实 基金网 站刊 载的 相关 公告 。 二、其 他与 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1) 基金 转换 的时 间: 投 资者需 在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均 有交 易的 当日 ,方 可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招募说明书 53 (2)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③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④投资 者可 在任 一同 时销 售拟转 出基 金及 转入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处办 理基 金转 换。 基金 转 换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 须都 是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⑤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应在 新的原 则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3)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规 定的 基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 内收 到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金 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 T+1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资 者可 在T+2 日 及之 后查 询成交 情况 。 (4)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时 , 投 资者 通过 代 销机构 或直 销中 心柜 台 由 本基金 转换 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 他开放 式基 金时 ,最 低转 出份额 为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转换 时, 投资 者通 过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由本 基金转 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时 , 最 低转出 份额 为 100 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有 关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 (5)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 +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 少 转出基 金 份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益 登记 手续 。一 般情 况下, 投资 者 自T+2 日 起 有权赎 回转 入 部分的 基金 份额 。


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于 开 始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6)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本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对未 确认 的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7)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转 入申 请: (a)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b)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c)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停申 购 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且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暂 停本基 金转 入的 ; (d)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转入申 请; (e)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f)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g)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h)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的技 术保 障 等 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 销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 (i)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②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转出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转 出款项 : (a)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转 出款项 ; (b)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c)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停赎 回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且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暂 停本基 金转 出的 ;


招募说明书 55 (d)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转出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 (f)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g)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h)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③基金 转换 转出 业务 的解 释权归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在 不违背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之 前提 下调 整上 述转换 的收 费方 式、 费率 水平、 业务 规则 及有关 限制 ,但 应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投资者 到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办理 本基 金转 换业务 时, 其相 关具 体办 理 规定以 各 代销 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紧 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差 的最 小化 , 本 基金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对 值不 超 过0.35% , 年化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以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 本基 金投 资于目 标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已申 购但尚 未确 认的 目 标 ETF 份额 可 计入在 内)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持 有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此 外, 为 更 好 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部分 非成份 股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发 行的 股 票) 、 衍生 工具 ( 权证 、 股 指期货 等) 、 债 券资 产 (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 公 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 、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行 票据、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 资券等)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现金 资产 、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三) 投资 策略


招募说明书 56 本基金 为目 标ETF 的 联接 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ETF 实现 对标 的指 数的 紧密跟 踪 。 如因标 的指 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超 过上 述范 围 , 基 金管 理人应 采取 合 理措施 避免 跟踪 偏离 度进 一步扩 大。 在投资 运作 过程 中, 本基 金将在 综合 考虑 合规 、 风 险、 效 率、 成本 等因 素的 基础上 , 决 定采用 一级 市场 申赎 的方 式或证 券二 级市 场交 易的 方式进 行目 标ETF 的 买卖 。 本基金 还将 适 度参与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交易和 申购 、赎 回的 组合 套利, 以增 强基 金收 益。 此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投资 股指 期货和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衍生 金融 产 品。 ① 股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股票 仓位频 繁调 整的 交易成 本和 跟踪 误差 ,达 到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② 权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权 证的 投资原 则为 有利于 基金 资产 增值 、 控 制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 ③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综合 考虑 市场 利率 、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质 量等 因素 , 主 要从 资产池 信用 状况、 违约相 关性历 史记 录和损 失比例 证券的 增强 方 从资 产池信 用状 况、违 约 相关 性历史 记录和 损失 比例 证券 的增 强方式 、 利差 补偿 程度 等方 面对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风险 与收益 状况 进 行评估 ,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情况 下 , 确 定资产 合理 配置比 例 , 在 保证资 产安 全性的 前提 条 件 下,以 期获 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1. 决策 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 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 定是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的决策依 据。 2.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决 定 有关指 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 调整 决策以 及重 大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 决定日 常指 数跟 踪维 护过 程中的 组合 构建 以及 调整 决 策。 3. 投资 程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维 护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招募说明书 57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 研 究: 指 数投 资研 究 小组依 托公 司整 体研 究平 台,整 合内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 等外部 研 究力量 的研 究成 果开 展目 标 ETF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分 析、 目 标ETF 流 动性 分析、 标的指 数成 份 证券相 关信 息的 搜集 与分 析等, 作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要 依据 。 (2) 投 资决 策: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依据 指数 投资 研究 小组提 供的 研究 报告,定 期 召开或 遇 重大事 项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 决 策相 关事项 。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决 议 , 每 日 进行基 金投 资管 理的 日常 决策。 (3) 交易 执行 :集 中交 易 室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4) 投 资绩 效评 估: 风 险 管理部 门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基金进 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相 关 报告。 绩效评 估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现 了投资 预期 、组合 误差的 来源及 投资 策略成 功与否, 基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讨投 资策略,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 (5)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 金经理 将跟 踪目 标 ETF 申 购赎回 清单 特征 、二 级市 场交易 特 征、 标 的指 数变 动情 况, 并结合 成份 股基 本面 情况 、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 流动 性状况 、 本 基金 申购和 赎回的 现金流 量以 及组合 投资绩 效评估 的结 果等, 对投资 组合进 行监 控和调 整,密切 跟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更 新中 公告。 ( 四) 投资 组合 管理 1. 投资 组合 的建 立 在基金 建仓 期, 为避 免有 可能在 二级 市场 造成 的价 格冲击 , 基 金经 理将 主要 采取一 级市 场申购 的方 式建 立联 接基 金的初 始投 资组 合。 2.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 理 (1)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指导 意见 确定 具体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 (2) 基金 经理 每日 根据 本 基金申 购赎 回情 况 及 已有 现金滞 留 , 在 综合考 虑合 规、 风险、 效率、 成本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决 定采 用一 级市 场申 赎的方 式或 证券 二级 市场 交易的 方式 进行 目标ETF 的 买卖 。 (3) 通常 情况 下, 联接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主 要体 现为 持有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 对于目 标 ETF 暂 停申 购、 停 牌或 其他 原因导 致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出现的 现金 , 基 金经 理将 根据市 场情 况 按照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进 行投 资。 3. 投资 绩效 评估


招募说明书 58 风险管 理部 门定 期对 本基 金的运 行情 况和 跟踪 偏离 进行量 化评 估并 出具 评估 报告 。 基 金 经理根 据评 估报 告分 析投 资操作 、组 合状 况和 跟踪 误差来 源等 情况 ,并 相应 进行组 合 调 整 。 (五)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已 申购 但尚未 确 认的目 标ETF 份 额可 计入 在内)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目标 ETF 、 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招募说明书 59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及目 标ETF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 目 标 ETF 和 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 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⑥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3)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 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流动 性限 制、 目标 ETF 暂 停申 购、 赎回 或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目 标ETF 发 生相 关变 更 情形时 的处 理 目标ETF 出 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由 投资 于目 标ETF 的 联接基 金变 更为 直接 投资 该标的 指 数的指 数基 金, 以上 事项 无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若届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已有 以该 指数 作为标 的指 数的 指数 基金 , 则本 基金 将本 着维 护投 资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履 行适当 的程 序后


招募说明书 60 选取其他合适的指 数作为 标的指数。相应地 ,本基 金《基金合同》中 将去掉 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 部分 ,或 将变 更标 的指数 ,届 时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1)目标 ETF 交 易方 式发 生 重大变 更致 使本 基金 的投 资策略 难以 实现 ; (2)目标 ETF 终 止上 市; (3)目标 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 ; (4)目标 ETF 与 其他 基金 进 行合并 ; (5)目标 ETF 的基 金管 理人 发生变 更( 但变 更后 的本 基金与 目标 ETF 的基 金管 理人相 同 的除外 ) 。 若目标ETF 变更 标的 指数 ,本基 金变 更标 的指 数且 继续投 资于 该目 标 ETF 。 但目标 ETF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变 更目 标ETF 标 的指 数事项 的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出 席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进 行表 决 , 目 标ETF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通过 变更 标 的指数事项的,本 基金可 不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相应变更标的指 数并仍 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以 上事 项无 须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六)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 金合 同所 述投 资比 例、 投 资限 制、 组合 限制、 禁止行 为 等作出 强制 性调 整的 , 本 基金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执行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修 改或 调整 涉及 本基 金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等, 且该等 调整 或 修改属 于非 强制 性的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 修改 后的规 定执 行 , 在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调 整或 修改后 的规 定执 行前 , 应依 法向监 管机 关报 告或 备案 或更新 基金 注 册,并 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但 无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决定 。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 证金 融地 产指 数收 益 率*95% + 银行 活期 存款 税 后利率*5%。 中证金 融地 产指 数是 本基 金目标 ETF 的标 的指 数。 如果目 标 ETF 变 更标 的指 数、或 中证


招募说明书 61 金融地 产指 数编 制机 构变 更或停 止中 证金 融地 产指 数的编 制及 发布 、 或中 证金 融地产 指数 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 或 中证 金融 地产指 数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发生 重大 变更 等原 因导 致中证 金融 地 产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组成 部分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审慎 性原则 , 在 充分 考虑持 有人 利益 及履 行适 当程序 的前 提下 , 变 更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若 标的 指数变 更对 基金 投资 无实 质性影 响( 包括 但不 限于 编 制机构 变更 、 指 数更 名等) ,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标 的指 数,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及 时公 告。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嘉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的联 接基金 ,主要 通过投资 于嘉 实中证 金融 地产 ETF 来实现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紧密跟 踪。 因此, 本基 金的 业绩表 现与 中证 金融 地产 指数及 嘉实 中 证金融地 产 ETF 的 表现密 切相关。 本基 金的长 期平 均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高于 混合型基 金、 债券型 基金 及货 币市 场基 金。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 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报告 期末 ” ) , 本 报告 所 列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855,339.06 3.95


招募说明书 62 其中: 股票


2,855,339.06 3.95 2 基金投 资 64,832,580.09 89.68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277,626.11 5.92 8 其他资 产


330,056.00 0.46 合计





72,295,601.2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2,332,409.00 3.26 K 房地产 业 499,294.06 0.7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411.00 0.0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18,225.00 0.03


招募说明书 63 合计 2,855,339.06 3.99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7,500 270,000.00 0.38 2 600016 民生银 行 20,500 197,620.00 0.28 3 601166 兴业银 行 9,200 157,044.00 0.22 4 600036 招商银 行 7,100 127,729.00 0.18 5 600000 浦发银 行 6,400 116,928.00 0.16 6 601328 交通银 行 16,300 104,972.00 0.15 7 600030 中信证 券 5,400 104,490.00 0.15 8 000002 万


科A 3,800 92,834.00 0.13 9 600837 海通证 券 5,600 88,592.00 0.12 10 601288 农业银 行 26,500 85,595.00 0.1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 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嘉实中 证金 融地 产ETF 股票型 交易型 开放 式 嘉实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64,832,580.09 90.50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招募说明书 64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① 声明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是 否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2015 年11 月 27 日, 中信证 券发 布 《 关于 收到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立案调 查 通知书 的公 告》 ,证 监会 决定对 公司 立案 调查 。 2015 年8 月25 日, 海 通证 券发布 《关 于收 到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立 案调 查通知 书 的公告 》 , 证监 会决 定对 公司立 案调 查 ;2015 年9 月 11 日发 布 《关 于收到 中 国证监 会行 政 处罚事 先告 知书 的公 告》 , 公司 如果 放弃 陈述 、 申 辩和听 证的 权利 , 证 监会 将按照 行政 处罚 事先告 知书 所述 事实 、理 由和依 据作 出正 式的 行政 处罚决 定。2015 年 11 月27 日, 海通 证 券发布 《 关于 收到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调 查通 知书的 公告 》 , 证 监会 决 定对公 司立 案调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 中信 证券 (600030 ) ”“ 海通 证券( 600837)” 的决 策程 序说 明:本 基 金投资 目标 为 紧 密跟 踪业 绩比较 基准 , 追求跟 踪偏 离度及 跟踪 误差 的最 小化 , 中 信证 券、 海 通证券 为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 本 基金投 资于 “ 中信 证券” “ 海通 证券” 股票 的决策 流程, 符 合公司 投资 管理 制度 的相 关规定 。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中 ,其 他八 名证券 发行 主体 无被 监管 部门立 案 调查; 在本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中, 其他 九名 证券 发行主 体未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 ②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③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2,795.3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94.26 5 应收申 购款 266,266.4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330,056.00


招募说明书 65 ④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 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⑤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0002 万


科A 92,834.00 0.13 重大事 项停 牌


招募说明书 66 十一、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8 月6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19.37% 1.44% 4.98% 2.21% 14.39% -0.77%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较


招募说明书 67


图: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联接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15 年8 月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5 年8 月 6 日至 报告 期末未 满 1 年。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 说明书 的约 定, 本基 金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3 个月 内为建 仓期 , 建 仓期 结束 时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十二( 二) 投资 范围 和( 五)投 资限 制) 的有 关约 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款以 及其他 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招募说明书 68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货 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 务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服务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以其 自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6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 、 股 票、 权证、 债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股指 期货、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目 标ETF 份 额的 估值 方 法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目 标ETF 估 值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 2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估值;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 但收盘 价未 能代 表估 值日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使用 调整后 的收 盘价 估值;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减去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 但收 盘价未 能代 表 估值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使用调 整后 的收 盘价 减去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招募说明书 70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 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本 基金 投资 除目 标 ETF 之外的 其他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 门的规 定估 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招募说明书 71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招募说明书 72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估 值方法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 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基 金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发生 暂停 估值 ,暂 停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时; 3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4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招募说明书 73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招募说明书 7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可以 进行收 益分 配,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招募说明书 75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7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7 、因基 金的证 券、期 货交 易或结算 而产 生的费 用( 包括但不 限于 经手费 、印 花税、 证 管费、 过户 费、 手续 费、 券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及 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 用等)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月费 ( 如上市 ) ; 10、按 照国 家 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 标ET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余 部分 ( 若为负 数 , 则取 0)的 0.5% 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 标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部 分 ; 若为负 数, 则 E 取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 标ET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余 部分 ( 若为负 数 , 则取 0)的 0.1%


招募说明书 77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 标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部 分 ; 若为负 数, 则 E 取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双 方 核 对后 ,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7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 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7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 以下 简称“ 指定媒介”)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招募说明书 80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次 日在 指 定 媒介和网站 上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招募说明书 82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目标 ETF 变 更; (27)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 (28) 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应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并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0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情况 本基金 若投 资股 指期 货,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


招募说明书 83 11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本基金 若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总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 净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 持证券 明细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招募说明书 84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 定 的其他 情形 。 十八、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其他基 金所 投资 的债 券违 约, 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


招募说明书 85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 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 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来 力求 获得 与 目标 ETF 所跟踪的 标的 指数相 近的 平均收益 率, 因此目 标 ETF 的特有 风险 也是本 基金 的特有风 险。 简要说 明如 下, 具体 情况 可参见 目 标ETF 招 募说 明 书: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的 指数波 动的风 险标 的指数成 份股 的价格 可能 受到政治 因素 、经济 因素 、上市 公 司经营 状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 收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招募说明书 86 (1) 由于 标的 指数 调整 成 份股或 变更 编制 方法 ,使 本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产生 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2) 由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发生配 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成份 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使本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3) 由于 成份 股停 牌、 摘 牌或流 动性 差等 原因 使本 基金无 法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承 担 冲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4) 由于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 的证券 交易 成本 ,以 及基 金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 存在 ,使基 金 投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5) 在本 基金 指数 化投 资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能力 ,例 如跟 踪指 数的 水平、 技 术手段 、 买入 卖出的 时机 选择等 , 都会 对本基 金的 收益产 生影 响 , 从而 影响 本基金 对 标 的指数 的跟 踪程 度。 (6)其 他因素 产生的 偏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入 股数 的限制,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个别股 票 的持有 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票 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及其 他工 具 造成的 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 因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带来 的现金 变动 ; 因 指数 发布 机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 由此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 与跟踪 误差 。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 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 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 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5 、其 他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风险 包含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二 级市场 交易 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目 标 ETF 参考 IOPV 决策 和 IOPV 计算 错误 的风 险、 目 标 ETF 退 市风 险及 第三 方 机构服 务的 风险 等等 。 (八) 投资 于 股 指期 货 的 特定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 指期 货作 为一种 金融 衍生品 , 具备 一些特 有的 风险点 。 投 资股指 期货 所面 临的 风险 主要是 市场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基差 风险、 保证 金风 险等。 具体 为 : 1 、市场 风险是 指由于 股指 期货价格 变动 而给投 资者 带来的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股指期 货 投资中 最主 要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险 是指由 于市 场流动性 差或 合约交 易活 跃性差, 交易 参与者 少, 买卖意 愿 不高, 期货 交易 难以 迅速 、及时 、方 便的 成交 所产 生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是 指股指 期货 合约价格 和指 数价格 之间 的价格差 的波 动所造 成的 风险, 以


招募说明书 87 及不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格 之间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期现 价差 风险 。 4 、保证 金风险 是指由 于保 证金交易 的杠 杆性, 当出 现不利行 情时 ,股价 指数 微小的 变 动就可 能会 使投 资 者 权益 遭受较 大损 失。 而且 股指 期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如果 没有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保证 金,按 规定 将被 强制 平仓 ,可能 给投 资带 来重 大损 失。 ( 九)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招募说明书 88 十 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自决 议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并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招募说明书 89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 券流通 性受 到限 制、 结算 保证金 相关 规定等 客观 因素 ,清 算期 限可相 应延 长 。 ( 四) 清算 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 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目 标 ETF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对 目标ETF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 、 《业务 规则》 以及基 金管 理人按 照 规定就 本基 金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91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B.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招募说明书 92 部 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目 标 ETF 所产 生的 权利,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招募说明书 93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招募说明书 94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期 货交易账 户、 资金账 户等 投资所 需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及 期货交易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招募说明书 95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权利 。 A.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外,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招募说明书 96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基 金管 理人代 表本 基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议召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主动 要求 调低基 金管 理费、基 金托 管费或 其他 由基金 资 产承担 的费 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增 加或 减少份 额类 别,或 调 整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 则; (7)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由目 标 ETF 的 联接 基金 变更为 直接 投资 目标ETF 标的指 数 成份股 的指 数基 金;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B.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 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D.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 管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 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招募说明书 99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 议 通知 中列 明。 5 、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份 额总 数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E.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 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招募说明书 100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招募说明书 101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H.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2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该表决 通过 之日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计 票完 成且 计票 结果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决议 通过 条件 之日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I. 本 基金 与目 标ETF 之 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方 面的联 系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本基 金投 资的 目标 ETF 拟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时, 本基 金需 提前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就 目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拟表 决事 项征求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意见 。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在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之 前召 开并 完成表 决, 并应 当就 全部 表决意 见进 行分 类统 计, 确定权 益登 记日


招募说明书 102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各类 表决 意见 的具 体比 例 (比 例以 百分 数表 示, 分 子四舍 五入 精 确到小 数点后 两位) 。本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分别按 照上 述分类 表决意 见的具 体比 例参 加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据此投 票表 决 (各 类表 决意 见代表 的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权益 登记 日 本基金 持有 的目 标 ETF 总 份额× 该类 表决 意见 占比 ,基金 份额 四 舍五入 精确 到 整数位 ) 。 本 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应以 本基金 的名义 代表本 基金 的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权, 但可 接受本 基金 的特定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委 托以本 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的身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并 参与 表决 。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本 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提议召 开或 召集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由本基 金基 金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J.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自决 议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并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B.《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招募说明书 103 C.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 券流通 性受 到限 制、 结算 保证金 相关 规定等 客观 因素 ,清 算期 限可相 应延 长 。 D.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E.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F.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G.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各方 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 协商 、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A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46 层06-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邓 红国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B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6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 政 府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 ;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 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A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 资的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 股 票 库 等 各 投 资品 种的 具 体 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行 监 督 。 本基金 以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 本基 金投 资于目 标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已申 购但尚 未确 认的 目 标 ETF 份额 可 计入在 内)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持 有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此 外, 为 更好 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部分 非成份 股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发 行的 股 票) 、 衍生 工具 ( 权证 、 股 指期货 等) 、 债 券资 产 (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 公 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 、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行 票据、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 资券等)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现金 资产 、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招募说明书 107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对 基 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已 申购 但尚未 确 认的目 标ETF 份 额可 计入 在内)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 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目标 ETF 、 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及目 标ETF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 目 标 ETF 和 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⑥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3)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流动 性限 制、 目标 ETF 暂 停申 购、 赎回 或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招募说明书 10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 金合同 所述 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制 、 组合 限制 、 禁 止 行为等 作出 强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规 定执 行;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 资 比例 、 投 资限 制、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为 等, 且该 等调整 或修 改属 于非强 制性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调整 或修 改后 的规 定执行 , 在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调整 或修 改后 的规定 执行 前, 应依 法向 监管机 关报 告或 备案 或更 新基金 注册 , 并 应向投 资者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但无 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决 定。 B.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C.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A 、B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D.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 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E.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A. 在本 协议的 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 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期货 结算 账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招募说明书 110 B.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C.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A.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 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结算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B.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书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时,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 并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以 上 ( 含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 方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招募说明书 111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募 集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未能 生效 , 由基 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C.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D.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业 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 E.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 转让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 管人 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 在内 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 进行证券


招募说明书 112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 算业 务。结算备付金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 的,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 若无相 关 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F.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 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 券市场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 基金 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 和资金的清算。在上 述手 续办理完 毕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G.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管。 基金 托管 人对 其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证 不承 担责 任。


H.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后 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 交给 基金托管人。除本协 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 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 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规 定各自 保管 至 少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招募说明书 113 A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以 计算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余额 所得 的单位 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均 精 确到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 务 指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 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进 行复 核, 并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 ( 含第 四位 )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立 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及 时进 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按 其规 定处 理。 6 、 除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另有 约 定外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 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 的约定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正 确履 行复 核 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 述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 利,且 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 当 得利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必要 的协 助。 如果 返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招募说明书 114 7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 家会 计 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结 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 存在 差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 未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B.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存 在 不 符 ,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编 制 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结 束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 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两 个 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 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 日


招募说明书 115 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 他 方式进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 托 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存 一份 。如 果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A.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姓名 或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B.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 年度 最后一 个交 易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招募说明书 116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 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C.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A.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B.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调 解 不 能解 决 的 任 何 一方 有 权 将 争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市 的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并 按 其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的 , 对仲 裁 各 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C.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A. 基金 管理人 在向 中国证 监会申请 发售 基金份 额时 提交的基 金托 管协议 草案 ,应经 托 管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的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签 字人 签字 并加盖 公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的 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注 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B. 本协 议自双 方签 署之日 起成立, 自 《 基金合 同 》 生效之日 起生 效。本 协议 的有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C. 本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 双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束 力。 D. 本协 议正本 一式 陆份, 协议双方 各执 贰份, 上报 中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壹份, 每份 具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交 易对 账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交易 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 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 定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 内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 对账 单 , 在 每年 第 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 季度 内有 交易 或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仍持有 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 年度对 账单 ; 每月 向定 制电 子对帐 单服 务的 份额 持有 人发送 电子 对 帐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 公 告 。


( 三)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话 费 ) 、(010)85712266 , 也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招募说明书 118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业 务 。 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jsfund.cn 可 以办 理基 金 认 购、 申购、 赎回 、账 户资 料修 改、交 易密 码 修改、 交易 申请 查询 和账 户资料 查询 等各 类业 务。


( 五)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话 费)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招募说明书 11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自 2015 年6 月26 日 首次 披露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至2016 年 2 月6 日, 本基 金 的临时 报 告刊登 于《 中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建 设 银 行 等 为 嘉 实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代 销机构的 公告 2015 年 7 月 1 日 2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银 河 证 券 等 为 嘉 实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代 销机构的 公告 2015 年 7 月 3 日 3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为 嘉 实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7 日 4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浦 发 银行为嘉 实金融 地产 ETF 联接、嘉 实低价 策 略 基 金 及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2015 年 7 月 8 日 5 关 于 嘉 实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延 长募集期 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28 日 6 嘉 实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 金基金 合 同生效公 告 2015 年 8 月 7 日 7 关于嘉实 中证金 融地产 ETF 联接基金 开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19 日 8 关 于 增 加 长 量 基 金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长 量 基 金 费 率 优 惠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20 日 含本基 金 9 关 于 增 加 乐 清 农 商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乐 清 农 商 行 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5 年 8 月 27 日 含本基 金 10 于 增 加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加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 的公告 2015 年 9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11 关 于 增 加 盈 米 财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及参 加 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5 年 10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12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通过工 商银行 开办定 投 业务的公 告 2015 年 10 月 29 日 含本基 金 13 关 于 增 加 中 经 北 证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及参 加 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5 年 11 月 6 日 含本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20 14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京 东 店 铺 开 展 0 折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5 年 12 月 4 日 含本基 金 15 关 于 增 加 威 海 市 商 业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销机构 并开展 定投业 务 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16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参加费 率优惠 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17 关 于 增 加 泉 州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及参 加 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21 日 含本基 金 18 关 于 增 加 嘉 实 财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及参加 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6 年 1 月 13 日 含本基 金 19 关 于 增 加 中 证 金 牛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及参 加 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6 年 1 月 20 日 含本基 金 20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6 年 1 月 27 日 含本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2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招募说明书 12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国 证监会 准予注 册嘉实 中证金 融地 产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2、《 嘉实 中 证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嘉实 中 证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6 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