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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丰祥(620009)

金元丰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号)查看PDF公告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三月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 重要提示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下简称 “惠利保本基金” ) 根据 2012 年 11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关于核准金元 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456 号) 进行募集。 截至 2014 年 12 月 8日,惠利保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为 15.3%,满足《金 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惠利保本 基金基金合同” )约定的第一个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条件, 2015 年 1 月 7 日为金 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由于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按照惠利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惠利保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 转型为债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进行了修改, 修订后的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文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于 2015 年 1 月 5 日在公司网站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修订后的《基 金合同》于 2015 年 1月 14 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由“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金元顺安 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同时做相应修订变更。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2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2 月 4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年 12月 31日。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3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九、基金的投资 ............................................................................................................................. 44 十、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六、风险揭示 ............................................................................................................................. 7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 11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1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8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4 一、绪言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金元顺安丰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名金元惠理丰 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顺安丰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6 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7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起始日, 即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到期选择期到期日的次 日,原《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存续期:指《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1、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4、 《业务规则》 :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3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8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1、元:指人民币元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4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成立日期:2006年 11月 13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棏霙 联系电话:021-68882891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51%,惠理基金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8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4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0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及量化部、研究部、产品开发部、市场营销部、专户理财 部、北京分公司(筹) 、华东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 部、交易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监察稽核部等 16 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公 司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新华 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 年至今,任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0 年 7 月出任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9 月出任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克新先生,董事,学士学位。曾任珠海会计师事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审计师、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 总经理和深圳丽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 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经理、副监事长。 王焱东先生,董事,硕士学位,具有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发的 基金从业资格。 王先生于 2003年 3月加盟惠理集团, 为惠理集团高级基金经理, 参与公司的投资过程及运作,亦包括组合投资管理。王焱东先生拥有 16 年的金 融行业工作经验,曾于麦格里银行任职经理,主要负责中国房地产投资业务发展 项目。 李宪英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庆市第一医院医师、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1992 年 5 月,出任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梁宝吉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曾任新加坡财务顾问公司 Octagon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1 Advisors Pte. Ltd 董事总经理,DBS Securities HongKong Limited执行董事及 DBS Securities Holding Pte Ltd. 董事,信和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DBS Securities HongKong Limited执行董事及DBS Securities Holding Pte Ltd. 董事, 信和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DBS Asia Capital Limited 总裁及星展银行香港分行 执行总经理,大华银行中国区总管及大总华区企业银行部主管;2005 年出任中 国玉柴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张嘉宾先生,董事,公司总经理,兼任子公司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深业美国公司(新泽西)副总裁,瑞银华宝(纽约)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首席运营官,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张津伟先生,董事,现任惠理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拓展总监,工商管理硕士。 2011 年 8 月加盟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集团在大中华市场的业务。曾于 摩根斯坦利国际资本新加坡有限公司工作,2005 年 1 月至 2011 年 7 月,在德 勤企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监。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吴毓锋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 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 历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部业务主管、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现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毛俊华先生,监事,学士学位,为执业会计师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于 2012 年 7 月加盟惠理集团,为惠理首席运营总监办公室董事,负责管理集团后 勤办公室的营运事宜,亦负责提升集团内部组织程序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并执行 战略性计划及项目。曾于汇丰银行任职客户服务主管,处理汇丰银行在香港另类 基金服务业务, 管理的团队包括提供基金管理、 托管及对冲相关服务的行政人员、 基金会计师以及亚太区营运的另类基金经理。 毛先生还曾于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部门负责投资管理工作。 陈渝鹏先生,员工监事,兼任子公司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金元惠理基金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2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 理主管工程师。 洪婷女士,员工监事,专科学历,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助 理。曾任职于昆山组合服饰有限公司出纳及华尔街英语金茂培训中心财务会计。 3、管理层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督察长,兼任子公司分管合规和风控的副总经理,硕士学位。 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债券业务部高级经理,联合证券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员,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 符刃先生,副总经理,兼任子公司分管运营的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海 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香港海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金元证券 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公司督察长。 邝晓星先生,财务总监,兼任子公司财务总监,学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任金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李杰先生,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上海交通大学理学硕士。曾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策略分析员、 固定收益高级研究员。2012 年 4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 年证券、 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何旻先生:2009年 3月至 2010年 12 月; 李飞先生:2009年 6月至 2012年 4 月; 谷伟先生:2012年 3月至 2013年 4 月。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3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杰先生,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闵杭先生,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成长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技术经济专业本科毕业。曾任湘财证券 上海自营分公司总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总部 投资总监、交易总监、交易部经理、交易部经理助理和研究部研究员。2015年 8 月 4 日加入本公司任投资总监。22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侯斌女士,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宝石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价 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0 年 6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高级行业研究 员, 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和金元顺安核 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等职位。14 年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 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4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5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 决议的执行中,“四眼”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 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 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法律法规培训、 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 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 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6 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 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 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 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 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 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 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 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 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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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8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 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321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9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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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先生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葛雪莹 客户服务专线:400-666-0666,021-68882815 网址:www.jyvpfund.com (二)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 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21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张作伟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于菲 电话: (0755)83161095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22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姚磊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 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层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23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联系人:柯延超 电话:0591-385079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24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电话:0551-68167423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李灿 客服电话:95578、400-888-8777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朱雅葳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蝉君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25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6577 公司网址:http://www.zxwt.com.cn 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黄素青 电话:021-22169130 传真:021-22169134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26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4008888788、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 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2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3638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27 2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郭轶凡 电话:0571-6089784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2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英 电话:021-20835787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25158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2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联系电话:021-20691926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www.erichfund.com 2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近田东路)195号 3C 楼 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号乐成中心 A座 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330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2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29.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客服热线: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250号 2幢三层 B36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F


法定代表人:刘世谨 联系人:徐烨琳 电话:021-80133828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3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www.jrj.com.cn 3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30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电话: (8621)52629999-218906 客服热线:95561 公司网址:http://www.cib.com.cn 3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11818-865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 3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办公地址:徐汇区虹梅路 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 7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李栋 电话:8621-33323999-8048 客服热线: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3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电话:021-20662010 客服热线:4008 6666 18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31 公司网址:https://www.lu.com/ 3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热线:4008-000-562 公司网址:http://www.hysec.com/ 3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6493 客服热线:(+86-10) 6505 7590 公司网址:http://www.cicc.com/index_cn.xhtml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先生 电话: (021)68881801 传真: (021)68881875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32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600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法人代表:葛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汤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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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3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1月 6日《关于核准金元惠理惠利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456号)的核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销售总额为 408,046,535.50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8,049.66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3 年 2月 5日全额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开立的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 认购总户数为 7,07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 效认购份额 408,046,535.50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78,049.66 份,两项合计共 408,124,585.16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 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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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35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 分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36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37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机构投 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申购 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每笔 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3% 1年<持有期≤2 年 0.2%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38 持有期> 2年 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中 25%归入基金资 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 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申购金额 10 万元,计算 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0.6%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0.6%) = 99,403.58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403.58 = 596.42元 申购份数= 99,403.58/ 1.200= 82,836.32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赎回份数为 10,000份, 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39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持有期≤1 年 0.3% 12,000 36 11,964 1年<持有期≤2 年 0.2% 12,000 24 11,976 持有期>2年 0.0% 12,000 0 12,000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40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41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42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43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4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强调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 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不直接在 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个交易日内卖出。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于“自上而下”的原则,本基金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 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经过 对历史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 债券市场收益率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和债券市场供需 两方面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在债券投资过程中,将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 济指标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市场利率变化和期限结构、信用利差状况 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结构,构建和 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获取稳健收益。 2、债券投资主要策略 在债券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采用类属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配置、 相对价值配置等方法决定不同券种之间和不同期限券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制定债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45 券资产配置方案。 (1) 类属配置就是通过对债券基准收益率的研究以及各类属债券之间利差 的历史变化特征进行分析,寻找当前的市场投资机会。具体来说,在中国债券市 场,根据发行人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当金 融债和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扩大到历史水平上限时,买入金融债,卖出国债;当 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缩小到历史水平下限时,买入国债,卖出金融债。 对于央票和企业债的策略也采取相同策略。本基金通过对上述两个变量的分析, 来确定这四类券种在债券组合中最优的配置比例。 (2)久期管理就是债券分析员通过对 GDP增长速度、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的变化、通货膨胀的变动趋势分析,运用数量模型判断未来利率走势,提出债券 投资组合的久期的建议。当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将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测 未来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久期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久期的主动管理来 增加债券部分的投资收益率。 (3)收益率曲线配置是指通过对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货 币供应量等多种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 从而通过子弹形、 哑铃形和梯形等配置方法,在短、中、长期债券间确定比例。收益率曲线反映了 债券的期限与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它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本基金通过预测收 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 调整整个债券投资组合中长短期品种的比例以获得投资收 益。当收益率曲线发生陡峭化变形的时候,减少长期债券比重,增加短期债券比 重;当收益率曲线发生平坦化变形的时候,则增加短期债券,减少长期债券。 (4)相对价值配置是指在市场中寻找其他各个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 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在此策略中,本基金主要衡量这样几方面的 指标:流动性、信用度、收益率等。举例来说,当某一组债券具有相同流动性和 收益率时,则选取其中信用度更高的债券;当某一组债券具有相同信用度和收益 率时,则选取其中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者,衡量债券与市场公允收益率之间的 差距。当某组债券偏离市场公允价值时,则抛出其中高估的,买入其中低估的债 券; (5) 基于信用策略的配置是指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 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46 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依靠本基 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 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 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3、债券选择 本基金的债券选择通过如下三个环节:数量小组初步筛选、债券分析员研究 和集体讨论。 本基金在选择单个企业债券时,将注重信用风险的分析。信用风险是发行人 对其发行的债券到期时不予兑付的风险。债券都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根据不同 的信用风险,债券有不同的风险溢价。一般来看,国债的信用风险最低,金融债 和市政债券的信用风险略高。企业债的信用风险由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评定,而国 内目前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尚待完善。目前,在 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中,信用 风险也参差不齐。因此在个券选择时,仍需要对发行人的基本面进行系统的调研 与分析,重点是企业现金流与资产负债比率等指标。即使是今后有了完善的信用 评级体系,采取独立的内部信用分析,仍能更准确地对相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加以 细分。 4、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 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47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48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融资券所构成。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以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目标,因此以中债综合指数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以及投资业绩。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如果上述基准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 征的业绩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49 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 属于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12月 31日。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 1月 1日-2015年 1月 13日)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50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3,378,798.82 99.95 7 其他各项资产 50,878.85 0.05 8 合计 93,429,677.67 100.00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未持有股票。 3.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未持有股票。 4.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2015年 1月 13日未持债券。 5.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2015年 1月 13日未持债券。 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2015年 1月 13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2015年 1月 13日未持有贵金属。 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2015年 1月 13日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2015年 1月 13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2015年 1月 13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5年1月13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51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5年1月13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5年1月13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086.2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792.5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0,878.85 (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 日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1月 14日-2015年 12月 31日)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52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1,263,998.60 74.31 其中:债券 21,263,998.60 74.3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00.00 10.4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045,047.08 14.14 7 其他各项资产 306,890.88 1.07 8 合计 28,615,936.56 100.00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未持有股票。 3.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未持有股票。 4.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4,013,903.60 54.8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53 4 企业债券 6,253,960.00 24.4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996,135.00 3.90 9 合计 21,263,998.60 83.26 5.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19518 15国债18 75,000 7,494,750.00 29.35 2 019317 13国债17 50,000 5,042,500.00 19.74 3 122393 15恒大03 20,000 2,200,000.00 8.61 4 122392 15恒大02 20,000 2,062,000.00 8.07 5


122383


15 恒大 01 19,000 1,991,960.00 7.80 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2015年 12月 31 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2015年 12月 31 日未持有贵金属。 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2015年 12月 31 日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5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2015年 12月 31 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2015年 12月 31 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5年12月31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5年12月31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5年12月31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846.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01,014.68 5 应收申购款 29.9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6,890.88 (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 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55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 日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八)基金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015年 1月 7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2015年 1月 7日至 2015年 1 月 13 日为保本到期选择期。本基金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即 2015 年 1 月 14 日起“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金元惠理丰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与托管协 议即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 2015年 3月 6日更名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该变更事项 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立至 2013-12-31 -2.00% 0.16% 3.90% 0.01% -5.90% 0.15% 2014-1-1至 2014-12-31 16.53% 0.20% 4.22% 0.01% 12.31% 0.19% 2015-1-1至 2015-1-13 -0.04% 0.42% 0.14% 0.02% -0.18% 0.40% 基金成立 至 2015-1-13 14.25% 2.38% 8.19% 0.01% 6.06% 2.37% 2015-1-14 (基 金转型)至 2015-12-31 7.41% 0.13% 3.82% 0.08% 3.59% 0.05%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56 重要提示: (1) 上述 基金 业绩 指 标不包 括持 有人 认购 或 交易基 金的 各项 费用 , 计入费 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定期(税后 ) ; (3) 业绩比较基准日 期为 2013 年 2 月 5 日, 即以基金合同生效日 前一日收 盘价格为计算基数; (4)数据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A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基金累计份额 净值 增长率变动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B 、自基 金 转 型 以来 基金累计 份额 净值增 长 率变动及 其与 同期业 绩 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57 重要提示: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中各项资产的投资比例均符合各项法规约定 。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58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59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60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61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62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63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64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65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67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在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将本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68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69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8、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70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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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71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个券选择风险、信用风险、资产配置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基金收益水平受市场利率变化影响的风险。利率上涨,基金持 有债券价格回落,导致基金净值变动;利率下降,基金持有债券及回购所得的利 息收入,或债券到期的本息收入,进行再投资的收益率会受到不利影响。同时, 利率波动也会影响上市公司融资成本、 利息收益及利润水平, 导致股票价格变动。 (二)个券选择风险 个券选择风险是指当利率的波动或是债券信用级别的变化导致不同债券品 种利差发生变化时,基金在配置不同比例的资金购买不同债券而隐含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四)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但除债券外也可能投资股票等其他资产。该风险是基 金在不同资产, 如股票、 债券和现金中配置不同比例的资产的决策所隐含的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在市场变现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 在面临持有人赎回压力时, 如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现, 将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72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73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74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75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76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77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78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79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80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81 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82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83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84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85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86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87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88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89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强调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 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不直接在 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90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91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92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93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94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95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及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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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9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年 11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97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 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 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不直接在 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个交易日内卖出。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98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 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99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00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01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 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02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03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 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04 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05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06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07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08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五、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 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09 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10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11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12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13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14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电子版资料发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发送以下电 子版资料: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根据投资人的定制内容,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基金交 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月度对账单在每月结束后 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当月有交易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 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投资者发送季度对账单,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 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该年度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 年度对账单。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15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发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 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基金周刊等。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公司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各项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 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1、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 产品信息、市场资讯信息、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并可以索取各种业务表格。 2、信息修改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对其帐户的地址、 邮编、电话、邮件地址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 申请并确定已预留了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 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资人发送其所定制的信息。信息定制的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 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 人将秉承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的原则,对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16 承诺将在 3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提供全天候 7×24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在每个交易日 9:00-17:30 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0666,021-6160189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865 1、网上客户服务 公司网址:www.jyvpfund.com 客户服务邮件地址:service@jyvpfund.com 投诉专用邮件地址:tousu@jyvp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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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17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1、2015 年 8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上公布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半年度报告 (正文) ; 2、2015 年 8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上公布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 3、2015 年 9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 2号]; 4、2015 年 9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 要[2015年 2号]; 5、2015年 10月 27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上公布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第 3季度报 告; 6、2015年 12月 31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实施指数熔断调整旗 下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7、2015年 12月 31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金元惠理丰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净值公告; 8、2016 年 1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上公布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第 4季度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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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3 月) 11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关于募集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