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泰创新动力(000967)

华泰创新动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泰 柏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华 泰 柏瑞 创 新动 力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六年三月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华 泰柏 瑞 创 新动 力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重 要提 示 华泰柏 瑞 创 新动 力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根 据 2014 年 12 月 15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以 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会 ”) 《关 于准予 华 泰 柏瑞 创 新动 力 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 许可 【2014】1362 号)的 注册 ,进行募集。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2 月6 日 正式 生效 。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 人 ”或“管理人 ”或“本 公司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期货 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 、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等等 。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 人建议投资者 根据自 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 品,并 且中 长期 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6 年2 月5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 据截止 日为 2015 年12 月31 日 ,财 务 和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 合报告和业绩 表现进 行了 复核 确认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 理人 ................................................................ 5 四 基金托 管人 ............................................................... 12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14 六 基金的 募集 ............................................................... 30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4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35 九 基金的 投资 ............................................................... 43 十 基金的 财产 ............................................................... 50 十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 56 十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60 十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1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3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4 十六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 69 十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1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3 十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4 二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93 二十一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95 二十二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96 二十三 备查文 件 ............................................................. 97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 华 泰柏 瑞 创 新动 力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在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 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募集 ,并 在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泰 柏瑞创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泰 柏 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华 泰柏 瑞创新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泰 柏瑞创 新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华 泰柏 瑞创新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泰柏 瑞创 新动力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9、 投 资人 、 投 资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华 泰柏 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 登 记机构 为华 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或 接受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或转托 管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9、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 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 务规则》 :指 《华 泰柏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37、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3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的 行为 40、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42、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 通过 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 请, 约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 扣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 金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50、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亮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2004]17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汪 莹白 联系电 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权结 构: 柏瑞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原 AIGGIC )49%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苏 州新区 高新 技术 产业 股份 有限公 司 2%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齐亮先 生 : 董 事长 , 硕士 , 1994-1998 年任 国务 院发 展 研究中 心情 报中 心处 长 、 副 局长, 1998-2001 年任 中央 财经 领导小 组办 公室 副局 长,2001 年至 2004 年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副总 裁。 杨智雅 女士:董事, 硕士,曾就 职于升强工业 股份有限公 司,华之杰国 际商业顾问 有 限公司 ,1992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AIG 友邦 证 券投资 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部 经理 , 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 证券 投资 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 部经 理、资 深经 理、 协理, 2001 年7 月至2010 年2 月任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 司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董事长 暨总 经理 ,2010 年 2 月至 今任 柏瑞 证券 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暨总 经理 、总 经理。 吴祖芳 先生 :董 事, 硕士 ,1992 年起 至今 历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部 门负 责人、 子 公司负 责人 、总 裁助 理、 业务总 监、 总经 济师 、副 总裁。 Rajeev Mittal 先 生: 董 事,学 士,1992 年加 入美 国国际 集团 ,2009 —2011 年担任 柏 瑞投资 (欧 洲分 公司 ) 总 经理, 新兴 市场 投资 主管 , 全球 固定 收益 研究 团队 主管和 行政 总裁 (欧洲 分公 司) ,2011 年至 今担任 柏瑞 投资 亚洲 有限 公司业 务行 政总 裁 (亚 洲 , 日本除 外) 、 总经理 、新 兴市 场投 资总 管,全 球固 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管 。 韩勇先 生:董事,博 士,曾任职 于君安证券有 限公司、华 夏证券有限公 司和中国证 券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朱小平 先 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1983 至 今任 中国 人 民大学 商学 院教 授。 陈念良 先生 ,独 立董 事,1977 年 至今 任香 港陈 应达 律师事 务所 首席 合伙 人。 薛加玉先 生,独 立董 事, 博士,1988-1997 年任江 苏巨龙水 泥集团 有限 公司 团委书记 、 财务处 长 、 副 总经 济师 ,1997-1999 年 任长 城证 券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1999-2000 年任亚 洲控 股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2000-2001 年 任北 京华 创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执 行 总裁,2001 年 至今 任上 海 德汇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总裁 。 杨科先 生: 独立 董事 ,学 士,2001 年 至今 任北 京市 天元 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0 年至 今 任该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2 、监 事会 成员 严玉珍 女士 : 监事 长 , 学士 , 1987 年1 月至 1988 年9 月任罗 兵咸 永道 ( 前容 永 道会计 ) 高级稽 核员 ,1988 年 12 月至 1990 年 4 月任 香港 电 讯(前 大东 电报 )管 理会 计,1990 年 5 月至 1996 年 11 月 任宝 达 证券( 施罗 德集 团) 副财 务总监 ,199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 施罗德 投资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财 务董 事,2007 年 9 月至 2008 年6 月任 交 银施罗 德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高 级总 经理 顾问,2008 年 7 月至2012 年 9 月 任施 罗德 投资 管理 (香港 ) 有限 公司首 席营 运官 ,2012 年9 月至 今任 柏瑞 投资 亚洲 有限公 司首 席财 务官 。 王桂芳 女士 : 监事 , 硕 士,1996-2003 年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西 藏南 路营 业部总 经 理,2003-2006 年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总部 总经理 ,2006 年 至今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上海 城市 中心 营业 部总经 理。 柳军先 生: 监事 ,硕 士,2000-2001 年 任上 海汽 车集 团财务 有限 公司 财务 ,2001-2004 年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基金 核算 员, 2004 年7 月 加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事 务部 总监 、 上 证红 利 ETF 基金 经理 助理 、 上证 红利ETF 基金 经理 ,2010 年 10 月 起担任 指数 投资 部副 总监 。2011 年 1 月 起兼 任华 泰 柏瑞上 证中 小盘 ETF 基 金 、华泰 柏瑞 上 证中小 盘ETF 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2 年 5 月 起担 任华泰 柏瑞 沪 深 300ETF 基金及 华泰 柏瑞 沪深 300ETF 联接基金 基 金经理 。2015 年 2 月起 任 指数投 资部 总监 。2015 年 5 月起 任华 泰 柏瑞中 证 500 ETF 及华泰 柏瑞中 证 500ETF 联接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童辉先 生: 监事, 硕士。1997-1998 年 任上 海众 恒信 息产业 有限 公司 程序 员,1998-2004 年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经 理, 2004 年4 月 加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信 息技 术与 电子 商务 部总监 。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韩勇先 生 : 总 经理 , 博 士 , 曾任职 于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和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王溯舸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2000 年 任深 圳 特区证 券公 司总 经 理 助理 、 副总 经 理,2001-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受 托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 年 任 江 苏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代 表 , 1999-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总 部总 经理。 房 伟 力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1997-2001 年 就 职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2001-2004 年任 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部 门总 监,2004-2008 年 5 月 任华 泰柏 瑞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田汉卿 女士 : 副总 经理 。 曾 在美国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BGI ) 担 任投 资经 理 , 2012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8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 化 增强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量 化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 化先行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和 华 泰 柏 瑞 量化 驱 动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智 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和华泰 柏瑞 量 化绝对 收益策 略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理 。 本 科与研 究生毕 业于清 华大学, MBA 毕 业于 美国 加州大 学伯 克利 分校 哈斯 商学院 。 高山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博 士。2001 年 5 月至 2013 年7 月 任职 于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 任处 长;2013 年 7 月起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本 科毕 业于山 东大 学 经济管 理学 院, 硕士 毕业 于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 博士 毕业 于财 政部 财政 科学研 究所 研究 生部。 董元星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2006.9-2008.12 任 巴克莱 资本( 纽约 )债券 交易员 , 2009.3-2012.8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2012 年8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2013 年 10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稳健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 2014 年2 月 起任 总 经理助 理 。 2015 年12 月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纽约大 学STERN 商学 院金 融学博 士。 程安至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1997.9-2001.1 任 中国工 商银行 上海 市分行 信贷经 理, 2001.2-2012.4 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销 售总监 。 2012 年5 月加 入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任 总经 理助 理。2015 年1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本科 毕业 于华 东师范 大学 国 际金融专 业, 硕士毕 业于 上海财经 大学 国民经 济学 专业,EMBA 毕业于 上海交 通大学中 欧国 际工商 学院。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慧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8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6 月 任国 泰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10 年 6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员 、高 级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2013 年 9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 盛世中 国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2014 年5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创 新升 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起 任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华泰柏 瑞创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6 年 1 月起 任投资 部总 监 助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席: 总经 理韩 勇先 生; 成员 : 副 总经 理王 溯舸 先 生; 副总 经理 高山 先生 ; 副总经 理田 汉卿 女士 ; 副 总经理 董元 星先生 ; 投 资部 总监 方伦 煜先生 ; 投 资部 总监 吕慧 建先生 列席人 员: 督察 长陈 晖女 士;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指定的 其他 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建 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 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按 规定 受理 申 购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开 放式基 金份 额认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规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 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 券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1)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公 司各 个部 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各 项业务 过 程,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在 精简的 基础上 设立 能够 充 分满足 经营运 作需 要的 机 构、部 门 和岗位 , 各机 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于内 部控制 的建 立和 执行 部门 ; (4)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应 权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消 除内部 控 制中的 盲点 ; (5)防 火墙 原则。 公司 基 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 他 资产的 运作应 当分 离, 基 金投资 研 究、 决 策、 执 行、 清 算、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 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以达 到风 险 防范的 目的 ; (6)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风 险管 理与 审 计委员 会,全 面负 责公 司 的风险 管理、 风险 控制 和 财务监 控, 审查公 司的 内控 制度 , 并 对重大 关联 交易 进行 审计 ; 董 事会 下设 薪酬 、 考 核 与资格 审查 委员 会, 对 董事 、 总 经理、 督察 长、 财 务总 监和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候选 人进 行资 格审查 以确 保 其具有 中国 证监 会所 要求 的任职 资格, 制定 董事、 监事、 总经理 、 督察 长、 财务总 监、 其 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及 基金 经理 的薪酬/报 酬计 划或 方案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就 基金 投资 和风险 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包 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 实 物控制 、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产 分离、 危机 处理 等政 策、 程序或 措施 。 自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 , 是 内部 控 制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公 司 内部建 立科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学、 严 格的 岗 位 分离 制度,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 通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任 , 使 相互 监督 制衡 的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的 第二 道防 线。 充分 发挥督 察长 和法 律监 察部 对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 项业 务全 面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 部控制 的第 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 传播渠 道 和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渠 道。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的 信息 ,并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风险 管理 与审计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和 法律 监察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监察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 金管 理人确 知建 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418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390 只, QDII 基金 28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4 年 , 中国 银行 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1 、直 销机 构: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楼1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楼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亮


电话: (021 )38784638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汪 莹白 客服电 话: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传真: (010 )66594853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2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3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 (0451 )86779018 传真: (0451 )86779018 客服电 话:95537 或400-60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4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服电 话: (0755 )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5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 (0755 )23838751 传真: (0755 )23838750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 95531 或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7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5 号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或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8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9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6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 (028 )86690057 传真: (028 )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10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 路233 号宏 源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01802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11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徐 松梅 电话: (0591 )83893286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12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家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 (021 )64316642 传真: (021 )64333051 客服电 话: 400-109-9918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13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交易 广场群 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stock.pingan.com


14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15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16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17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 (010 )66045152 传真: (010 )66045518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或www.jjm.com.cn 18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8104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19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卢 珊 电话: (010 )83561072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 址:www.xsdzq.cn 20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1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22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3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全国 ) 96518 (安 徽)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24 )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薛 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taichengcaifu.com 25 )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26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 同市 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http://www.dtsbc.com.cn


27 )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联系人 : 余永 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28 )开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81887060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公司网 址:www.kysec.cn 29)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刘 潇 电话: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30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胡 锴隽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31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二 号 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玉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32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33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p.com


34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35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朱 晓超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 http://www.fund123.cn 36 )中 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客服电 话:010-65807865 公司网 站:www.cifcofund.com 37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38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刘 梦轩 电话:(010)-52858244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39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 )58325395 公司网 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40 )泉 州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公司网 址: 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41 )日 发资 产管 理( 上海)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陆家 嘴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大厦1307 室 办公地 址: 陆家 嘴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大厦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杨 迎雪 公司网 址: www.rffund.com 客服电 话:021-61600500 42 )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835 公司网 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43 )北 京恒 久浩 信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怀北镇 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7 号 汉威 大 厦B1210 法定代 表人 :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电话:010-65617753 公司网 址: www.hao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6-525-676 44 )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人: 朱 翔宇 电话:021-33323999-8147 45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61 号 1 幢 12 层(陆家 嘴软 件园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继 伟 联系人: 徐鹏 公司网 址: http://m.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46 )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 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47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电话:010- 67000988-6003 公司网 址: www.zcvc.com.cn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48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杨 浦区昆 明 路 508 号B 座 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谢 远敏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021-3850 9626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49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陈 思乐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50 )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 董浩 联系人 :于 婷婷 公司网 址:www.jimufund.com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51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52 )大 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山 南 路1 号 南京 中心 66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联系电 话:021-22267987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53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亮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楼 17 层 电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陈 培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 佳斐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单 峰、 张勇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 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 在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 准予 华 泰柏 瑞 创 新动 力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4 】1362 号)注册 募 集。 (一)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基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三)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四) 募集 方式 和销 售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和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第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吴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齐鲁 证券 有限公 司 、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中信 建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好 买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 京展恒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 浙 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 限 公司、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 ) 有 限公 司 、 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等 代销 机 构的销 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投资者 还可 在与 本公 司达 成网上 交易 的相 关协 议、 接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后, 通 过登 录本公司 网站(www.huatai-pb.com ) 办理开 户、认 购等业务 ,有关 基金网 上 交易的开 通范 围和具 体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询 。 销售机 构联 系方 式以 及发 售方案 以发 售公 告 及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为准 , 请投 资者就 募 集和认 购的 具体 事宜 仔细 阅读 《 华 泰柏 瑞 创 新动 力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及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公告 。 ( 五)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自2015 年1 月12 日至2015 年 1 月 30 日公 开发售 。根 据《 运作 办法 》的规 定, 如果本 基金 在上 述时 间段 内未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法定条 件 、 或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 间, 本 基金 可继 续销 售, 但 募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 月。 同时 也可 根据 认购和 市场 情况 提前 结束 发售。 ( 六)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许 可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 七) 募集 规模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应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 ( 八)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以初 始 面值发 售 。 ( 九)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方 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在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本基 金的 实际 发售 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12 日至 2015 年1 月30 日。 2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 额 缴款认 购的 方式 。 (2)销 售网点 (包括 直销 和代销网 点) 受理申 请并 不表示对 该申 请是否 成功 的确认 , 而仅代 表销售 网点确 实收 到了认 购申请 。申请 是否 有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的确 认为准 。 投资者 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3)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理 不得 撤消 。 (4)若 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者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3 、认 购的 限额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可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 者在募集 期间 累计认 购份 额不设 上 限。 (2)认 购最低 限额: 在基 金募集期 内, 除发售 公告 另有规定, 投 资者通 过中 国银行 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上交 易系 统首次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含 认购 费)为 人民 币1,000 元 , 追加认 购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柜 台首 次认 购单笔 最低 限 额(含 认购 费)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已在 直销 柜台 有 认/ 申 购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记 录的投 资者 不 受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追 加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投资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首 次认 购的 单笔 最低限 额( 含认 购费) 为人 民币 1,000 元以 上( 含 1,000 元) ,追 加 认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各代销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准 。 4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认购 方式 ,具体 的认 购费 率安 排如 下表所 示。 认购金 额(M, 含认 购费 , 元) 认购费 率 M < 100 万 1.2% 100 万 ≤ M <200 万 0.8% 200 万 ≤ M <500 万 0.6% M ≥50 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认购费 将用 于支 付募 集期 间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 注册 登记费 、 销售 费及 市场 推广 等支出 , 不计入 基金 财产。 5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 即 在认 购基金 时缴 纳认 购费 。 投 资者的 认购 金额包 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额 。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基 金募集 期间 所产 生的 利息 折成基 金份 额 , 归投资 者所 有, 投资 者的 总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值 净认购 金额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如果 募集 期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1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 +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10 )/1.00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891.42 份基 金份 额。 ( 十) 募集 资金 及利 息的 处理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 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2 、有效 认购资 金在募 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 折成基 金份 额,归投 资者 所有。 利息 折算成 基 金份额 ,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利息 的计算 和折 算的基 金份 额 的 具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该 部分 份额享 受免 除认 购费 的优 惠。 (十一 )募 集结 果 本基金 募集 工作 于 2015 年1 月30 日顺 利结 束。 经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312,478,960.89 元人民币,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2,312,478,960.89 份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501,920.26 元人民 币, 折合 基金 份额 501,920.26 份。 本 次募 集所 有资金 已 于2015 年2 月3 日全额 划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托 管 人 中 国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开 立 的华 泰 柏 瑞 创 新动 力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14, 159 户 , 按 照每 份基 金 份额发 售面 值1.00 元人 民币计 算, 本次募 集资 金及 其产 生的 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共 计2,312,980,881.15 份, 已 分别计 入各 基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 归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从业人 员认 购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为0 份 (含 募集 期利 息结转 的份 额), 占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 例为 0% 。 按照 有关法 律规 定, 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信 息披 露费 、 会 计师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华泰 柏瑞 创新动 力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 《 华 泰柏 瑞创新 动力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 有关 规定 , 本 基 金募集 符合 有关 条件 ,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并 于 2015 年 2 月 6 日 获确 认, 基金 合 同自该 日起 正 式生效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已于 2015 年 2 月 6 日正式 生效 。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 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售机 构将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及 其 他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销 售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 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 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 付申 购款项 的, 申购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购生 效 。 若 申购 款项 在规 定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 则申 购不成 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不成 立。 投资 人赎 回 申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或基金 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 条款处 理。 遇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 障 或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 赎回 款项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划出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代 销网 点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网上 交易 系统 每个 账户 首次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含认购 费) 为1,000 元 人民 币; 追加 认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1,000 元 人民 币; 2 、 直销 柜台 每个 账户 首次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 含认 购 费)为50,000 元 人民 币; 已在直 销 柜台有认/申购 本 公 司旗下 基金记 录的投 资者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金 额的限 制, 单笔申 购的最 低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 3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 500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 回, 但 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账 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50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1 、申 购份 额、 余额 以及 赎 回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购 费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各 计算 结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的金 额,净 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扣除 赎回费 用的 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2 、申 购 费 和赎 回费 (1) 申购 费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元) 申购费 率 M < 100 万 1.5% 100 万 ≤ M <200 万 1.0% 200 万 ≤ M <500 万 0.8% M ≥50 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申 购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赎回 费 持有期 限 (Y) 赎回费 率 Y< 7 日 1.5% 7 日≤ Y <30 日 0.75% 30 日 ≤ Y <365 日 0.5% 365 日 ≤ Y <730 日 0.25% Y ≥730 日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其 中 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 赎回 费用 全部归 入 基金财 产, 持有 期不少 于 30 日 少于 90 日 的赎 回费 用 75% 归入 基金 财产 ,持 有期不少于 90 日少于 180 日 的赎 回费 用 50%归 入基 金财 产, 持有 期 不少 于 180 日 的赎 回费 用25% 的 部分 归 入基金 财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调整后 的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在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的销售 费率 。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用采 用前端收 费模 式(即 申购 基金时缴 纳申 购费) , 投资 者的申 购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T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20 元, 则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20=46,826.12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申 购 本基金 , 其 对应 费率为1.5% , 假设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0520 元,则 其可 得 到46,826.12 份基 金份 额。 4 、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投资者 在赎 回本 基金 时缴 纳赎回 费, 投资 者的 净赎 回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用。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18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0.50% , 假设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52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 0 520=10,520 元 赎回费 用=10,5 20× 0.50 % =52.6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20 - 52.6 =10,467.4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 份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180 天 ,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50% , 假设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52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0,467.40 元。 5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 +1 日 公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 中国 证 监 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保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赎回 情形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付 , 并 以 后续 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 依 据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若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部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工作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基 金转 换 1 、基金 转换是 投资者 按本 公司规定 条件 将其所 持有 的本公司 管理 的一只 基金 份额转 换 为本公 司管 理的 另一 只基 金份额 的业 务 。 需 要办 理基 金转换 的投 资者 须到 原销 售机构 办理 手 续。本 基金 开通 转换 业务 时,本 公司 将另 行公 告具 体情况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个人 投资 者申 请基 金 转换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 )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2 )填 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 的申请 表。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2) 机构 投资 者申 请基 金 转换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 )授 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文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 2 )填 妥的 加盖 预留 印鉴 章 的申请 表。 (3) 电子 方式 的基 金转 换 参照本 公司 或代 销机 构各 相关规 则。 3 、基 金转 换的 规则 (1)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机构 办理 ,且该 销售 机构须同 时代 理转出 基金 及转入 基 金的销 售; (2)基 金转换 以基金 份额 为单位进 行申 请,转 换费 计算采用 单笔 计算法 。投 资者在 T 日多次 转换 的, 单笔 计算 转换费 ,不 按照 转换 的总 份额计 算其 转换 费用 ; (3)“ 定向转 换 ” 原 则, 即投资者 必须 指明基 金转 换的方向 ,明 确指出 转出 基金和 转 入基金 的名 称; (4)基 金转换 采取 “ 未知 价法 ”, 即基 金的转 换价 格以转换 申请 受理当 日各 转出、 转 入基金 的份 额资 产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5)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持有人 对转 入基 金的 持有 期自转 入之 日算 起; (6)当 某笔转 换业务 导致 投资者基 金账 户内余 额小 于转出基 金的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 书中 “ 最低 持有 份额 ”的 相关条 款规 定时 ,剩 余部 分的基 金份 额将 被强 制赎 回; (7)单 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 回份额及 净转 换转出 申请 份额之和 超出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的10%时, 为巨 额赎 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转 出视同 基金 赎回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取 相同 的比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例确认 ;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转换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分 予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 ,转 出基金 赎回价 格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转 换为 止。 部分顺 延转 换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8)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 购 状态 ; (9)转 换业务 遵循 “ 先进 先出 ”的 业务 规则, 即首 先转换持 有时 间最长 的基 金份额 。 如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 请的 情况下 ,则 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 者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解 冻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增 值, 力争 在中 长期 为投资 者创 造高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货 币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其 中投资 于 创新动 力主 题相 关的 证券 资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取 积极 、主 动 的资产 配置策 略, 精选 与 经济结 构调整 与转 型主 题 直接相 关, 具备长 期盈 利能 力提 升 的 上市公 司, 力求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增值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资产配 置策 略是 指基 于宏 观经济 和证 券市 场运 行环 境的整 体研 究, 结合 内部 和 外部的 研 究支持 , 本 基金 管理 人分 析判断 股票 和债 券估 值的 相对吸 引力 , 从 而决 定各 大类资 产配 置比 例的调 整方 案, 进行 主动 的仓位 控制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以 股票投 资为 主, 一般 情况 下本基 金将 保持 配置 的基 本稳定 , 最 高可 到95% 。 当股 票市 场的 整体估 值水 平严 重地 偏离 了企业 实际 的盈 利状 况和 预期的 成长 率 , 出现明 显的 价值 高估 , 如 果不及 时调 整将 可能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带 来潜 在的 资本损 失时 , 本 基金将 进行 大类 资产 配置 调整, 降低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 (最 低为0%) , 同时 相应 提高债 券等 其 他资产 的比 例。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主要 是通 过对 股票 、 债 券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等金 融工 具展开 系 统性分 析 , 形 成对 不同 市场 周期的 预测 和判 断 , 决 定基 金资产 在各 大类 资产 之间 的投资 比例 , 以达到 追求 较高 收 益 的同 时,规 避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的目的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所指 的创 新动 力主 题分为 新兴 产业 的创 新和 传统产 业的 改造 升级 两个 方面。 新 兴 产业的 创新 是指 新兴 产业 的技术 、 模式 、 产 品等 创 新活动 。 传统 产业改 造升 级分为 三个 层面 的含义 , 一是 通过对 传统 行业进 行技 术改 造、 组织 架构和 治理 结构 调整 、 资 产梳理 与整 合 而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实现更 高效 、 更 环保 、 更 集约、 更有 竞争 力的 生产 与经营 , 二 是通 过创 新, 尤其是 信息 技术 的应用 ,使 得在 传统 行业 中产生 新的 业态 ,三 是传 统行业 主动 寻求 变革 ,向 新兴行 业转型 。 本基金 所指的 创新 动力 主 题所投 资的行 业或 公司 包 括:1) 新兴 产业, 包括 但 不限于 电 子元器 件、 计算 机、 传媒、 通信、 节能 环保 、 生 物医 药 、 生物 育种 、 高 端装 备制 造 、 新能 源、 新材料 、新能 源汽车 等;2 )当前 非主营 业务提 供的 产品或 服务隶 属于新 兴产 业,且 未来这 些产品 或服务 有望成 为主 要收入 或利润 来源的 公司 ;3)向 新兴产 业转 型变革 的传统 行业, 包括但 不限于 家用电 器、 金融服 务、商 贸零售 、纺 织服装 、机械 设备、 建筑 建材、 房地产 、 公用事 业等 行业 。 产业结 构变迁 是实 现经 济 发展的 内在规 律, 而创 新 是我国 实现经 济转 型的 首 要驱动 力。 近年来 , 我 国工 业化 、 城 镇化快 速推 进, 城乡 居民 消费结 构加 速升 级, 新技 术不断 应用 , 国 内外市 场需 求快 速增 长, 经济全 球化 不断 深入 , 都 为产业 创新 和转 型升 级提 供了有 利的 经济 环境。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持续 跟踪 国家政 策 、 产 业发 展趋 势、 技术 、 工 艺、 商业 模式 的最 新变化 , 对创新 和转 型升 级主 题相 关行业 的范 围进 行动 态调 整。 总体来 说, 本基 金将 采取 “自上 而下 ” 和 “ 自下 而 上” 相 结合 的方 法, 深入 挖掘在 中国 经济结 构调 整和 产业 升级 过程中 出现 的主 题投 资机 会。 (1) 投资 主题 的行 业选 择 首先 , 本 基金 将在 挖掘 前 述创新 和经 济结 构转 型升 级主题 的基 础上 , 研究 分 析相关 行业 与投资 主 题 的关 联程 度, 以及相 关行 业的 成长 性, 发掘出 具有 重要 革新 意义 、 强 劲竞 争力 和 高速增 长前 景的 主题 相关 行业。 (2) 行业 配置 在确定 投资 主题 行业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综 合考 虑 以下因 素 , 进 行股 票资 产 在各行 业间 的配置 。 1)国 家经 济政 策 本基金 将积 极关 注政 府未 来的产 业发 展规 划方 向 , 以及配 套的 国家 财政 与税 收政策 、 货 币政策 、产业 政策、 贸易 政策、 汇率政 策等政 策的 变化, 分析国 家政策 对主 题行业 的影响 , 重点投 资于 受益 于国 家政 策变化 、预 期收 益率 较高 的行业 。 2)经 济周 期 经济周 期对 各个 行业 的影 响不尽 相同 , 本 基金 主要 从 两个角 度把 握经 济周 期 带 来的投 资 机会 : 一 是充 分分析 过往 历史数 据 , 找 出经济 周期 对行业 景气 度影 响的 共性 规律 ; 二 是将 对 当前所 处经 济周 期阶 段进 行前瞻 性分 析, 根据 各行 业在经 济周 期各 阶段 的预 期表现 , 进 行行 业配置 与调 整, 为投 资者 追求超 额收 益。 3)各 行业 的发 展前 景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各 行业 的创新 能力 和转 型升 级的 发展进 程 , 捕 捉行 业科 技 技术 、 制 造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工艺、 商业 模式 、 人 才结 构等因 素的 最新 变化 , 从 而预测 各行 业的 发展 前景 , 发掘 具有 广阔 发展潜 力的 行业 ,并 相应 对基金 资产 的行 业配 置进 行调整 。 4)各 行业 基本 面的 变化 本基金 将对 影响 各行 业基 本面的 因素 进行 跟踪 分析 , 预 期各 行业 基本 面变 化 的拐点 , 超 配基本 面即 将发 生有 利变 化的行 业, 低配 基本 面即 将发生 不利 变化 的行 业。 5)各 行业 的相 对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将对 各行 业的 相对 估值水 平进 行动 态分 析 , 增加被 市场 低估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 降 低盈利 低于 预期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 6)市 场需 求趋 势 各行业 市场 需求 的变 化趋 势不同 , 有 的表 现为 刚性 需求, 有的 呈现 较大 弹性, 导致不 同 行业成 长性 出现 差异 。本 基金将 重点 投资 市场 需求 稳定或 保持 较高 增长 的行 业。 7)行 业竞 争格 局 各行业 内部 的竞 争格 局不 同, 行业 利润 率存 在较 大 差异 。 本 基金 将重 点投 资 行业进 入壁 垒较高 、利 润率 稳定 或保 持增长 的行 业。 (3) 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首 先从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状况 、 行业 特 征、 驱动 因素 及同 业比 较 等定性 方面 对个股 进行 基本 面研 究, 选取具 有持 续经 营能 力的 上市公 司, 组成 股票 初选 库。 在股票 初选 库中 , 按照 企 业生命 周期 理论 将股 票划 分为突 出成 长类 ——A 类 、 高速稳 定 成长类 ——B 类、高 速周 期性成 长类——C 类 、成 熟类——D 类(D 类 又分 为成熟/ 良性 转 折 ——D1 类、 成 熟/ 周期 性 ——D2 类、 成 熟/ 防御 性 ——D3 类) 。 本基 金管 理 人对股 票初 选 库中的 上市 公司 深入 研究 , 构建 财务 模型 , 进 行盈 利预测 , 给 出股 票评 级和 目标价 , 提 交详 尽的标 准研 究报 告, 其中 获得 1 、2 、3 评级 的股 票 构成本 基金 的股 票精 选库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以降 低组 合总体 波动 性从 而改 善组 合风险 构成 为目 的 , 自 上 而下 , 深 入 分析宏 观经 济、 货币 政策 和利率 变化 趋势 以及 不同 债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因 素, 以价 值发 现为 基础, 采取 以久 期管 理策 略为主 , 辅 以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益 率利 差策略 等 , 投 资于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可 转债 、 央 票、 短期 融资 券以 及资 产 证券化 产品 , 确定和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 收益、 流动 性较 高的 债券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组合 , 在 获取较 高的 利息 收入的 同时 兼顾 资 本 利得 ,谋取 超额 收益 。 (1) 久期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以及 宏观 经济 政策 等因 素进行 分析 判断 , 形 成对 未 来利率 走 势的合 理预 测, 根据 利率 水平的 预期 变化 主动 调整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 有 效控 制基金 组合 整体 风险, 以达 到优 化资 产收 益率的 目的 。 如果判 断未 来利 率水 平将 下降 , 本 基金 可通 过增 加 组合的 久期 , 获得 债券 收 益率下 降带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来的收 益; 反之 , 如 果预 测未来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 本基金 可缩 短组 合的 久期 , 以减 小债 券收 益率上 升带 来的 损失 。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在确定 组合 久期 的基 础上 , 运 用统 计和 数量 分析 技 术、 对市 场利 率期 限结 构 历史数 据进 行分析 检验 和情 景测 试, 并综合 考虑 债券 市场 微观 因素如 历史 期限 结构 、 新 债发行 、 回购 及 市场拆 借利 率等 , 形 成对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及其 发展趋 势的 判断 , 从 而在 子弹型 、 杠铃 型 或阶梯 型配 置策 略中 进行 选择并 动态 调整 。 其 中, 子 弹型策 略是 将偿 还期 限高 度集中 于收 益 率曲线 上的 某一 点; 杠铃 型策略 是将 偿还 期限 集中 于收益 率曲 线的 两端 ; 而 阶梯型 策略 是每 类期限 债券 所占 的比 重基 本一致 。 在收 益率曲 线变 陡时 , 本 基金 将采用 子弹 型配置 ; 当预 期 收益率 曲线 变平 时, 将采 用哑铃 型配 置; 在预 期收 益率曲 线平 移时 ,则 采用 阶梯型 配置 。 (3) 骑乘 策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的 利差 情况 , 当债 券 收益率 曲线 比较 陡峭 时 , 买入期 限位 于收益 率曲 线陡 峭处 右侧 的债券 。 在收 益率 曲线 不变 动的情 况下 , 随着 债券 剩余 期限的 缩短 , 债券的 收益 率水 平将 会较 投资期 初有 所下 降 , 这 样可 同时获 得该 债券 持有 期的 稳定的 票息 收 入以及 收益 率下 降带 来的 价差收 入; 即使 收益 率曲 线上升 或进 一步 变陡 , 这 一策略 也能 够提 供更多 的安 全边 际。 (4) 息差 策略 根据市 场利 率水 平 , 收 益 率曲线 的形 态以 及对 利率 期限结 构的 预期 , 通过 采 用长期 债券 和短期 回购 相结 合, 获取 债券票 息收 益和 回购 利率 成本之 间的 利差 。 当 回购 利率低 于债 券收 益率时 ,可 以将 正回 购所 获得的 资金 投资 于债 券, 利用杠 杆放 大债 基投 资的 收益。 (5) 信用 策略 发债主 体的 资信 状况 以及 信用利 差曲 线的 变动 将直 接决定 信用 债的 收益 率水 平。 本 基 金 将利用 内部 信用 评级 体系 对债券 发行 人及 其发 行的 债券进 行信 用评 估 , 分 析违 约风险 以及 合 理信用 利差 水平 ,识 别投 资价值 。 (6) 个券 精选 策略 在内部 信用 评级 结果 的基 础上 , 综 合分 析个 券的 到 期收益 率 、 剩 余 期 限、 交 易量 、 票 息 率、 信 用等 级、 信用 利差 水平、 税赋 特点 、 内 嵌期 权属性 等因 素, 对个 券进 行内在 价值 的评 估,精 选估 值合 理或 者相 对估值 较低 、到 期收 益率 较高、 票息 率较 高的 债券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其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有利 于 加强基 金风 险控制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将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进行 研究 , 同 时综 合考虑 权证 定价 模型、 市场供 求关系 、交 易制度 设计等 多种因 素对 权证进 行定价 ,主要 运用 的投资 策略为 : 杠杆交 易策 略、 对冲 保底 组合投 资策 略、 保底 套利 组合投 资策 略、 买入 跨式 投资策 略、Delta 对冲 策 略等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5、其 他金 融衍 生工 具投 资 策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金 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股指 期货 等相 关金 融衍 生工具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管 理,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对冲 系统性 风险 和某 些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主要 采用 流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衍生 品合 约, 通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 保值 等策略 进行 套期 保值操 作, 从而 更好 地实 现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等 的有 关规 定;


2 、根据 投研团 队对于 市场 中可获得 相应 数据的 研究 分析所构 建的 投资模 型以 及投资 经 理和投 研团 队对 市场 状态 的判断 ; 3 、基 于风 险估 测模 型的 投 资风险 分析 。 ( 五) 投资 决策 机制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审 定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策 略和 原则 ; 审 定基 金经 理定期 调 整计划 ; 审定基 金定期 投 资检 讨报 告;决 定基 金禁 止的 投资 事项等 。 2 、基金 经理: 在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授权 范围内 ,根 据基金的 投资 政策实 施投 资管理 , 确定具 体的 投资 品种 、 数 量、 策 略, 构建 优化 和调 整投资 组合 ,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日 常分 析和 管理。


3 、 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资 分析 员: 通过 内部 调研 和参 考外 部研究 报告 , 编写 有关 公司 分析、 行业分 析、 宏观 分析 、市 场分析 的各 类报 告, 提交 基金经 理, 作为 投资 决策 的依据 。 ( 六) 投资 程序 1 、投研 团队对 市场中 可获 得的相应 数据 进行研 究分 析,并构 建投 资模型 ,为 本基金 的 投资管 理提 供决 策依 据。 2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投 研团队 的研 究结 果对 基金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决议 ,利用 投资 模型,并 结合 对宏观 政策 、证券 市 场和上 市公 司等 的分 析判 断,形 成基 金投 资计 划。 4 、集中 交易室 依据基 金经 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 策略 ,统一执 行证 券投资 组合 计划, 进 行具体 品种 的交 易。 5 、法 律监 察部 对投 资组 合 计划的 执行 过程 进行 监控 。 6 、基金 管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有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 实际 需要对 上 述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投资 业绩 的比 较基 准为 : 中 证新 兴产业 指数 收益率 ×60%+ 中 债总 指数 (全 价) 收 益率×40% 中证新 兴产 业指 数由 沪深 两市中 规模 大、 流动 性好 的 100 家新 兴产 业公 司组 成, 综 合反 映了沪 深两 市中 新兴 产业 公司的 整体 表现 。 中债 总指 数是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编制的 反映 债券 全市 场整 体价格 和投 资回 报情 况的 指数, 具有 很高 的代 表性。 综合考 虑基 金 资产配 置与 市场 指数 代表 性等因 素 , 本 基金 选用 中证 新兴产 业指 数和 中债 总指 数加权 作为 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评价 基准 。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 更权 威 、 更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则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公告 ,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其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 九)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上述禁 止行 为是 基于 基金 合同生 效时 法律 法规 而约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三个 交易日 公告 , 此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创 新动 力主 题相关 的 证券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本 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16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18)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 的0%-95% ; (19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且 适用于 本基金 ,经履 行适 当程序 后,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及转融 通证 券出 借业 务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融 资融 券及转 融通 证券 出借 业务 。 (十二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相关 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投资组 合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14,903,586.45 92.08 其中: 股票


214,903,586.45 92.0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0,007,000.00 4.29 其中: 债券


10,007,000.00 4.2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527,355.03 2.80 6 其他资 产


1,952,723.97 0.84 7 合计





233,390,665.45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8,465,787.45 73.5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3,085,150.00 5.7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2,746,000.00 1.2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0,816,030.10 4.7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4,382,100.00 1.91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716,524.00 2.5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9,691,994.90 4.2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4,903,586.45 93.86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971 高升控 股 848,289 29,656,183.44 12.95 2 002094 青岛金 王 442,920 13,796,958.00 6.03 3 002229 鸿博股 份 240,000 7,142,400.00 3.12 4 600593 大连圣 亚 127,910 6,573,294.90 2.87 5 000593 大通燃 气 450,000 6,448,500.00 2.82 6 600146 商赢环 球 189,000 6,206,760.00 2.71 7 002425 凯撒股 份 200,049 5,799,420.51 2.53 8 002181 粤 传 媒 360,000 5,706,000.00 2.49 9 603000 人民网 249,910 5,700,447.10 2.49 10 002020 京新药 业 164,000 5,502,200.00 2.40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07,000.00 4.3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07,000.00 4.3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0,007,000.00 4.37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50219 15 国开 19 100,000 10,007,000.00 4.3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告 期内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没有 被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也没有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 1 )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97,688.9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62,957.5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2,856.84 5 应收申 购款 119,220.6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52,723.97 2 )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3 )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020 京新药 业 5,502,200.00 2.40 临时停 牌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 利。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 低于所 列数 字。 基金 的业 绩报告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 、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19.66% 2.00% 12.73% 1.20% 6.93% 0.80% 2 、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情况 本基金 成立 以来 未进 行收 益分配 。 3 、 图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变动 情况 , 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 动的比 较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注:图 示日 期 为2015 年2 月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 债券、 股指 期货、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对只 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固定收益 平台 或只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综 合协议 平台 进行交 易 的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或按 成本 法进 行估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者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 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如果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 故的任 何情 况,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时;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登记 机构 及存款银 行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国 家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非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5% ,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照除 权除 息日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或 不可 抗力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或 基 金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提高 上述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 以下 简称“ 指定媒 介” )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 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在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指定 报 刊休刊 , 则 顺 延至 法定 节假 日后 首个 出报日 。下 同) 在指 定媒 介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26)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 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息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十七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投资 合规 性风 险 和 其它 风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风 险主 要包 括系 统性风 险、 非系 统性 风险 以及流 动性 风险 。 1 、系 统性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影 响市场 整体 的因 素如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监 管制度 等的 影响 而引 起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 , 使本 基金资 产面 临的风 险 。 主 要 包括: (1)政 策风险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业政 策等 国家宏观 经济 政策的 变化 导致证 券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经济 运行具有 周期 性的特 点, 证券市场 的收 益水平 受到 宏观经 济 运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现 周期性 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收益水 平也 会 随 之发生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 导致股 票市 场及债券 市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 动, 同时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 基 金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持 有 人的 收益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如果 发生 通 货膨胀 , 现金的 购买 力会 下降 ,从 而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 2 、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单 个证 券特有 的风 险 , 包 括企 业的 信用风 险 、 经 营风 险、 财务 风险等 。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到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财务 状况、 市场 前景、 行 业竞争 能力 、 技术更 新、 研究 开发 、 人 员素质 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股票 和债 券的发 行人 经营 不善 , 导 致其股 票价 格下 跌、 股息 、 红利 减少 , 或 者存 在所 投资的 企业 债券 发行人 无法 按时 偿付 本息 ,从而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 导致 不能 以适 当价格 及时 进行 证券 交易 的风险 , 或 基金无 法应 付基 金赎 回支 付的要 求所 引起 的违 约风 险。 本 基金 是 开 放式 基金, 基金规 模将 随 着基金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 基金投 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可能 使基 金 资产难 以按 照预 先期 望的 价格变 现, 而导 致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流 动性 不足 ; 或 者投资 组合 持有 的证券 由于 外部 环境 影响 或基本 面发 生重 大变 化而 导致流 动性 降低 , 造成 基金 资产变 现的 损 失,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的管 理风 险主要 包括 两个方面 :一 是在基 金管 理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以及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 格走势 的判 断,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另一方 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基金的 管理 风险 包括 以下 几种具 体风 险: 1 、交 易风 险 由于交 易权 限或 业务 流程 设置不 当导 致交 易执 行流 程不畅 通 , 交 易指 令的 执行 产生偏 差 或错误 ; 或 者由 于故 意或 重大过 失未 能及 时准 确执 行交易 指令 , 事 后也 未能 及时通 知相 关人 员或部 门; 或者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未能 履约 导致基 金利 益的 直接 损失 。 2 、系 统故 障风 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通信 网络 等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 算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 限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3 、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金的 投资 交易中, 因交 易的对手 方无 法履行 对一 位或多位 的交 易对手 的支 付义务 而 使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失 的可 能性 。 4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算 风险 主要是 指由 于会计核 算及 会计管 理上 违规操作 形成 的风险 或错 误,通常 是 指基金 管理人 在计算 、整 理、制 证、填 单、登 账、 编 表、 保管及 其相关 业务 处理中, 由于 客 观原因 与非 主观 故意 所造 成的行 为过 失, 从而 对基 金 收益造 成影 响的 风险 。 (三) 投资 合规 性风 险 投资合规 性 风险 是指 因公 司及员 工违 反法 律法 规、 行业准 则、 职业 操守 和职 业道德 而可 能引起 法律 制裁 、重 大财 务损失 或者 声誉 损失 的风 险,主 要合 规风 险包 括如 下具体 风险 : 1 、法 律风 险 法律风 险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从 而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带来损 失 的风险 。 2 、道 德风 险 道德风 险是 指员 工违 背职 业道德 、 法规 和公司 制度 , 通 过内 幕信 息、 利用 工 作程序 中的 漏洞或 其他 不法 手段 谋取 不正当 利益 所带 来的 风险 。 ( 四)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须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自 决议生 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及转融 通 业 务;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4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 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5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有 权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可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6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未设立日 常机 构的, 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代 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 通 讯开 会及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3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所持有的 有效 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有效 基 金份 额应 不少于 在重 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所 持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在重 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方式进 行表决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方式 ,具 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6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 公布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 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5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 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决。 6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7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一方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 会按照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浦 东新 区民 生 路 1199 弄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亮 成立时 间: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 】17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捌 佰肆 拾捌 万壹 仟玖 佰叁拾 捌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术 系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含投 资 于创新 动力主 题相关 的证 券库) 、 债券库 等各 投资品 种的具 体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债 券回 购、银 行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 股指 期货以 及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持 有的 股票占 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95% ,其 中投资 于 创新动 力主 题相 关的 证券 资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a. 本基金 持有的 股票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其中投资 于创 新动力 主题 相关的 证 券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b.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c.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d.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e.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g.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h.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i.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k.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l.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予以全 部卖 出; m.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n.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市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o.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p.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q.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r.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 基金 资产 的0%-95% ; s.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 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t.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u.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且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2)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3)基 金托管 人在 上述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发 现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 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及 托 管 协议 的 规定 , 应 当视 情况暂 缓或 拒绝执 行 , 同 时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并 依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在 托管 协 议的有 效期 内,在不 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以及 不 妨 碍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 关法 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 协议 的情 况 进行必 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无 正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托管 协议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对基 金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 财产,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另有规 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结 算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5 ) 除 依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 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协 助。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以基金名 义在基金托 管 人认可的存 款银行的指 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该账 户的 日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 留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上 述账 户开立 和账 户 相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相 关 资 料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本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行 。 (4) 在托 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及 相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和 银行 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 律 法规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托管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以 计 算 日 该基 金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以 约定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且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行 。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纠正。 (5)当 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位(含 第三 位)内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的 同时 并及时 进行公 告。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的 , 按其规 定处 理。 (6)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7)由 于不可 抗力, 或证 券、期货 交易 所、登 记机 构及存款 银行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非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五)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1 、基金 管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基 金托管 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托 管 协 议第十 条的 约定对各 自保 存的文 件和 档案履 行 保密义 务。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 、托管 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托管 协议产 生的 或与托管 协议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和律 师费 由 败 诉方承 担。 3 、除争 议所涉 的内容 之外 ,争议处 理期 间,托管 协 议的当事 人仍 应恪守 各自 的职责 ,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托 管协 议 的 其他 规定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七)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托管协 议 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变更 。 变 更后 的新协 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托管 协议 应当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持 有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以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基金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资料 寄送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者 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交易确 认 单, 或在T+1 个工作 日后 通过电 话 、 网 上服务 手段 查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不向 投 资 者寄送 交易 确认 单。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邮政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 送以下 资 料: 1、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开户 确认 后为 投资 人寄 送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 在 基 金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 于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 以 书 面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存续期 内 , 每 个月结 束后 的 15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送 。 2、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包括 季 度 对账单 与年 度对 账单 : 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年一 、二 、三 季 度结 束后 的 15 个 工 作日内 向当 季有 交易 的基 金持有 人 以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易 发生 , 客 户服 务部 不邮寄 该季 度的 对账单 ; 年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 后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对年 度 有基金 交易 或者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仍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持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易 对账 单不 定 期寄送 的基金 资讯 材料 , 如基金 新产品 或新 服务 的 相关材 料、 基金经 理报 告、 客户 服务 问答等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 当 收益 分配 时 , 基金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 投资于 本基 金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单 位 。 红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人可 通过 固 定的渠 道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单 位。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具体实 施情 况和 业务规 则详 情请 见本 公司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四) 资讯 服务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基金持 有人 账户 信息 (邮 政 地址、 邮政 编码、 手机、 EMAIL 等)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 将 提供以 下服 务: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1、手 机短 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为 投资 者提 供个性 化的 手机 短 信 息服 务, 如 基 金公 告信 息 、 基 金 分红或 公 司各种 活动 提示 等信息 。 2、电 子邮 件服 务 投资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址 , 可 自动 获得 电子 邮 件公共 信 息服务 , 内容 包括基 金资 讯信息 、 基金 分红提 示信 息、 定期 基金 报告和 临时 公告及 各种 基 金 理财刊 物 等 。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投 资人 可 致 电电 话呼 叫中心 人工 坐席 或上 网修 改自己 的相 关 资料 获 得此 项服 务。 (五) 服务 方式 1、呼 叫中 心 呼叫中 心 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 的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客 户可通过 电话收 听最 新 公 告信 息 、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可 自助 查询 基 金账 户余 额信 息等 。 同时 , 呼 叫中 心提供 工作 日9 :00 -17 :30 的人 工服 务 。 呼叫中 心电话 :400 -888 -0001 (免长 途费) ,或 021-38784638 ,按 “0” 可 转人工 坐 席 。 传真:021-50103016 。 2、网 上客 户服 务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人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 讯服 务以 及 与基金 管理 人一 对一 的 相 互交流 平 台。登 录网站 后,投 资人 可以 通 过输入 账号及 密码 查询个 人账户 资料, 包括 基金持 有情况 、 基金交 易明 细 、 基金 分红 实施情 况等 ; 并享受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各 种理 财资 讯服务; 投资 人 还可以 查询 热点 问题 及其 解答, 并一 对一 的向 基金 管理人 提交 投诉 和建 议。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投 诉栏 目 、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 言 、 呼叫中 心人 工坐席 、 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投 资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自 2015 年8 月6 日至2016 年2 月5 日) , 下列公 告 刊登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和 基金 管理人 公司 网站 : 公告内 容 披露时 间 华泰柏 瑞创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6-01-21 关于继 续参 加平 安银 行基 金定投 及申 购费 率优 惠推 广活动 的公 告 2015-12-31 关于参 加浙 商银 行网 上银 行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12-30 华泰柏 瑞创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第三 季度 报告 2015-10-27 华泰柏 瑞创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2015 年第 2 次正 文 2015-09-14 华泰柏 瑞创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2015 年第 2 次摘 要 2015-09-14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陆 金所 2015-09-01 华泰柏 瑞创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2015-08-29 华泰柏 瑞创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半年 度报 告 2015-08-29 华泰柏 瑞基 金关 于继 续参 加恒丰 银行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08-25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参加 中金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17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在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华泰柏 瑞 创 新动 力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文件 ; (二) 《 华 泰柏 瑞 创 新动 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 华 泰柏 瑞 创 新动 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 件存 放地 点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如 需了解 详细 的信息 , 可 在营业 时间 前往 相应 场所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3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