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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互联网(001542)

国泰互联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 第一 号) 
 
 
 
 
 
 
 
 
 
 
 
基金管 理人: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二零一六年二月 四日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3 第一部 分


绪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9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3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7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7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8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5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5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4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5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 6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1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2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7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69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71 第二十 部分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84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00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1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04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4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5 年 6 月 18 日证监 许可 【2015 】1294 号文注 册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市场 前景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人根 据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的 收益 , 但 同时 也需 承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变 化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运作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 小微型 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转让的 债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活 跃, 潜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 所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由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较 高的 品种 , 其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本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当 投资 人赎回 时 , 所 得 或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 人先 前所支 付的 金额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的与 托管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 本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6 年 2 月 4 日 , 投 资组 合报 告为 2015 年 4 季 度报 告, 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 其他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国 泰 互联网+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如本 招募说 明书 内容 与基 金合 同有冲 突或 不 一致之 处 , 均 以基金 合同 为准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 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泰互联网+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 合同 : 指 《 国泰 互联 网+股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 同 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 管 协议 : 指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就 本 基金签 订 之 《国泰互联 网+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招 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指 《 国泰 互联网+股票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国泰 互联 网+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行 有效 的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 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现 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境 外的 人民币 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的 境外 法人 20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3、 销 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 理人 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协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 注册 登记 、 存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注 册登 记 、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等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5、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或 接受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购 、 申购、 赎回 、 转 换、 转托 管等业 务导 致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 国 泰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 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票据 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2、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权结 构: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截至 2016 年 2 月 4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59 只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鹰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龙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 括 2 只子 基金 , 分 别 为国泰 金龙 行业 精选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龙债 券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泰金 马稳健 回报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鹿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鹏蓝 筹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金 鼎价 值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由 金鼎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国 泰金象 保本 增 值混合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双 利债 券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区位 优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中小 盘成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金盛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型而 来) 、 国 泰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价值 经典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 、 国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事件 驱动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信 用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成长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大 宗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国泰信 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国 泰金 泰平 衡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由金泰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民 安增 利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 来) 、 上 证 5 年 期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上 证 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 纳 斯达 克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美国 房地 产开 发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国 证医 药卫 生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淘金 互联 网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聚 信价 值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安 康养 老定 期支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结 构转 型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金鑫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金 鑫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来 ) 、国 泰新经 济灵活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国证 食品 饮料 行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创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国 泰 6 个月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 策略收 益灵 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国 泰目标 收益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深 证 TMT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国证 有色 金属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泰睿 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兴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生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互联 网+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国 证新 能源 汽 车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由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央 企改 革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新目 标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全球 绝对收 益型 基金 优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大健 康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另 外,本 基金 管理 人于 2004 年获得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会 社保 基金 资产 管理 人资格 ,目 前 受托管 理全 国社 保基 金多 个投资 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获 得企业 年金 投 资管理 人资 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业 务 (专户 理财 )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并于 3 月 24 日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获 得合 格境 内机构 投资 者 (QDII ) 资 格 , 成 为目 前业 内 少数 拥有 “全 牌 照”的 基 金公 司之 一, 囊 括了公 募 基金 、社 保、年 金、 专户 理财 和 QDII 等管理业务 资格 。 三、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唐建光 ,董 事长 ,大 学本 科,高 级工 程师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 在煤 炭工业 部 基建司 任工 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 在中 国 统配煤 矿总 公司 基建 局任 副处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 在中 煤建设 开发 总公 司总 经理 办公室 任处 长;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 煤炭 部基 建管 理中 心工作 ,先 后任 综合 处处 长、中 心副 主任 ;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先后 任资 产管 理处 置部 总经理 、 企 业管 理部 高级 业务总 监。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2014 年 8 月 起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长、 法定 代表 人。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权管 理部 业务 副经 理、 业务经 理, 资本 市场 部业 务经理 , 策 略投 资部 助理 投资经 理, 公开 市场投资部助理投 资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 经理、 组负责人,现任战 略发展 部处长。2014 年 5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经 济师 。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工 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资银 行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务副 经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投 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务 部业 务 经理、 高级 副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 中投证 券资 本市 场部 担任 执行总 经理 。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工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高级 经理 、 投资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管 理部高 级经 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 建投 科信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 中建投 租赁 有限 责任 公司 纪委书 记、 副 总经 理。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长 期股 权投 资部总 经理 。 现任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总 监。2014 年 5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硕 士研究 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融 部 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融分 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 副总 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 监。 2013 年 6 月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总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 理; 1994 年 起任 中 国保险 ( 欧洲) 控股 有限 公 司总裁 助理 ;1996 年起 任 忠利保 险有 限公 司英 国分 公司再 保险 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 利亚 洲中国 地区 总经 理。 2002 年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侯文捷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副经 理, 天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首席信 息师 、 华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张峰, 董事 , 硕 士研 究生,16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1987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就 职 于国家 计划委 员会 , 历 任产 业经 济 研究所 科员 、 政 研室 经济 分 析处副 处长 、 财 金司 综合 处 处长。 1999 年 3 月至 2001 年 7 月 在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 市场 部总监。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在 中保集 团资 产管 理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02 年 4 月至 2015 年 4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月在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作 ,历 任督 察长 、副 总经理 兼首 席市 场官 。2015 年 5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总经 理及公 司董 事。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研 究生,教 授。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 贸易 大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任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国际 贸易 和金 融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 法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中国 法学 教育 研究 会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新加坡 国际 仲裁 中心 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 员会仲 裁员 、 大连 仲裁 委 员会仲 裁员 等职 。 2013 年 起兼任 金诚 信矿 业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 目 前已上 市) 独立 董事 ,2015 年 5 月起 兼任 北京 采安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2010 年 6 月起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刘秉升,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任吉 林省 长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立 董事, 大学 专科,高 级会 计师。1964 年起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记 ; 分 行总 会计 师。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常瑞明,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在工 商银 行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北沧 州市 支行 主任 、 副 行长; 河北 省分 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信 息处 处长 、 副 处长; 河北 保定 市分行行 长、 党组副 书记 、书记; 河北 省分行 副行 长、行长 、党 委书记 ;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行山西 省分 行行长 、党 委书记;2007 年起 任工商 银行工会 工作 委员会 常务 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 北京 银泉 大 厦董事 长。2014 年 10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建 设银行 辽宁 分行 国际 业务 部、人 力资 源部 、葫 芦岛 市分行 城内 支行 、葫 芦 岛 市分行 计财 部 、 葫芦岛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建设 银行 辽宁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工作 , 任 业务 经理 、 副行 长、 副总 经理等 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 在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计 部任 高级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 在 建投投 资有 限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责任公 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 书及 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 合规 部主管 、 公司 秘书 兼法 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 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管 。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 南亚 合规 部主 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 执行 官。 刘顺君 , 监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 有限公 司工 作,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 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组 成员、 纪检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主任,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 4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 李辉,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 于上 海远 洋运 输公 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中 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 于海 康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 任 职于 AIG 集 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职于 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财 富大学 负责 人 、 总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人力 资源部 (财 富大 学) 及 行政 管理部 负责 人 。 2013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 职 工监事 。 束琴, 监事, 大专 学历 。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 和工商 银行 安康 地区 分行 , 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职于 陕西 省住 房资 金管 理中心 。 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先 后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 总监助 理 。 现任公 司行 政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行业 研究 员、 社保 111 组合 基金 经理 助 理、 国 泰金 鼎价 值混 合和 国泰金 泰封 闭的 基金经 理助 理,2008 年 4 月起任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 起兼任 国泰 区位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原 国泰 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 兼任 国泰 估值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 基金 经理。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唐建光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张峰,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9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巴立康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会计 师 ,22 年证 券基 金 从业经 历 。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历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 司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 在华 夏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经 理,2015 年8 月 31 日起 代任 公司 督察 长。 陈星德, 博士 ,13 年证券 基金从业 经历 。曾就 职于 江苏省人 大常 委会、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瑞 士银 行环 球资产 管理 香港 公司 和国 投瑞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9 年 1 月 至2015 年11 月 就职 于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督察 长、 副 总经 理 。2015 年 12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4 、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周伟锋 , 硕 士研 究生,8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 历。 曾任 中国航 天科 技集 团西 安航 天发动 机 厂技术 员 ,2008 年 7 月 加 盟国泰 基金 , 历任 研究 员 , 高 级研 究员 ,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国泰 金鹰 增长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中小盘 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的基金 经理 助理,2013 年6 月至2014 年7 月 任国 泰中 小盘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4 年3 月 起兼 任国 泰价 值经 典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原 国泰 价值 经典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1 月起 兼任 国泰 新 经济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 金经理,2015 年5 月 起兼 任国泰 金鹰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原国 泰金 鹰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8 月起 兼任 国泰 互联 网+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彭凌志 , 硕 士研 究生 ,9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7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上海良 友 集团有 限责 任公 司任 资产 管理部 科员 , 2004 年9 月至2007 年3 月 在上 海交 通 大学学 习, 2007 年3 月至 2015 年8 月在 平 安资产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投资 经理 。2015 年9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15 年 12 月 起任 国泰 互联网+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国 泰 新 经济灵 活配 置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自成 立之 日起 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由周 伟锋 担任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今 由周 伟锋 和彭 凌志 共同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5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其成 员在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投研 部门负 责人 及业务 骨干 等相 关人 员中 产生 。 公 司总 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人 员以 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人 员担 任 成员, 督察 长和 运营 体系 负责人 列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审议 并决 策公 司投 资 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 司整 体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张峰: 总经 理、 董事 委员: 周向勇 :副 总经 理 黄焱: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 部总经 理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副总 监 张则斌 :权 益投 资总 监 6 、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且不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 化解 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 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 合规 和有效开 展, 制 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该内 部控 制体 系涵 盖了内 部会 计控 制、 风险 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 个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公司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 险控制 指标 体系,使 风险 控制更 具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部 充分授 权, 对公 司执 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确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执 行委 员会、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风险管 理委 员会等 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 公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独 立 ,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 形成 了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 )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 资人服务 的道 德观和 稳健 经营的管 理理 念。在 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 )公司 稽核监 察部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营 活动进 行独 立监察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 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 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 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 行集 中交 易, 以及风 险管 理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 流 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特 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 点是 业务 活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 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 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939) , 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5 年 6 月末 , 本 集团 资 产总 额 182,192 亿元 , 较 上 年末增 长 8.81% ; 客 户贷 款和垫 款 总额 101,571 亿 元, 增长 7.20% ; 客户 存款 总额 136,970 亿 元, 增长 6.19% 。 净 利润 1,322 亿 元,同 比增 长 0.97% ;营 业收 入 3,110 亿元 ,同 比 增长 8.34% ,其 中, 利息 净收入 同比 增长 6.31%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 入同比 增 长 5.76% 。 成 本收 入比 23.23% , 同比 下 降 0.94 个百 分点 。 资本充 足 率 14.70% , 处于 同业领 先地 位。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总 行成 立了 渠道与 运营 管理部 , 全面 推进渠 道整 合; 营业 网 点“三 综合 ”建 设取 得新 进展, 综合 性网 点达 到 1.44 万个 ,综 合营 销团 队达 到 19,934 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 到 84% ,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 电 子银行 的主 渠道 建设 , 有 力支持 物理 渠道 的综 合化 转型, 电子 银行 和自 助渠 道账务 性交 易量 占比 达 94.32% , 较 上年 末 提高 6.29 个百 分点; 个人 网上银 行客 户、 企业 网上 银行客 户、 手 机银行 客户 分别 增 长 8.19% 、10.78% 和 11.47% ; 善 融商务 推出 精品 移动 平台 ,个人 商城 手 机客户 端“ 建行 善融 商城 ”正式 上线 。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2015 年 6 月 末, 累计 承销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2,374.76 亿元, 承销 金额 继续 保持 同业第 一;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只 数和 新发 基金 托管 只数均 列市 场第 一, 成 为首 批香 港基 金内 地销售 代理 人中 唯一 一家 银行代 理人 ; 多 模式 现金 池、 票 据池 、 银 联单位 结算 卡等 战略 性产 品市场 份额 不断 扩大 , 现 金管理 品牌 “ 禹道 ” 的 市 场影响 力持 续提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升; 代理 中央 财政授 权支 付业务 、 代理 中央非 税收 入收缴 业务 客户 数保 持同 业第一 , 在同 业 中首家 按照财 政部要 求实 现中央 非税收 入收缴 电子 化上线 试点。 “ 鑫存 管”证 券客户 保证金 第三方 存管 客户 数 3,076 万户, 管理 资金 总 额 7,417.41 亿 元, 均为 行业 第一 。 2015 年 上半 年,本 集团各 方面良好 表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广 泛认 可,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知名机 构授 予 的 40 多项 重 要奖项 。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 排名” 中,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全 球第 2; 在美 国《 福布斯 》杂 志 2015 年 全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 中继 续位 列 第 2 ; 在美国 《 财富 》 杂志 2015 年世 界 500 强排 名 第 29 位 , 较 上 年 上升 9 位; 荣 获美 国 《环 球金 融 》 杂志 颁发的 “2015 年 中 国最佳 银行” 奖项; 荣获 中国银 行业 协 会授予 的 “ 年度 最具 社会 责任金 融机 构奖 ” 和 “年 度社会 责任 最佳 民生 金融 奖” 两 个综 合大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 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10 余人 。自 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 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5 年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 55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 今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 中国最 佳托 管 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 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 国 证监会 。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柜台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 球金融 中心 39 楼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路 18 号 8 号 楼嘉 昱 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 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 台:iphone 交 易客 户端 、Android 交易客 户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销售 银行 及券 商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2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9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0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电话:0532-85709732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1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 湖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 永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2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3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http://www.hrbcb.com.cn 14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黄子 励 联系人 :戴 一挥 电话:020-22389298 电话:020-22389188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网址: www.grcbank.com 15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20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2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3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4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5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6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7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8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0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2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3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3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5


中泰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7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38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9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40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1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3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44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45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6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7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8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9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0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51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52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3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 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54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 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 上官 永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55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服电 话:95527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网址:http://www.czbank.com 56


张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 表: 王自 忠 联系人 :朱 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http://www.zrcbank.com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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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


万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村东 路1 号院8 号楼 C 座170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01 法定代 表: 陆彬 彬 联系人 :鲁 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5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 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6


一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西 城区 阜成 门大 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 层220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站:http://www.yilucaifu.com 17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http://www.zcvc.com.cn 18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46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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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1807-5室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http://a0918660.atobo.com.cn 20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理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1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n 22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23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24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石景 山区 古城西 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金 融商业 楼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25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公司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外 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6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销售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 陈继 武 联系人 : 李晓 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7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1 号 A 栋201 室 法定代 表: 齐 小贺 联系人 :马 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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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 州市 和平 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联系人 :何 晔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黄 靖婷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黄靖 婷


第 六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一、基 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5 】1294 号文 ( 《 关于 准予 国泰 互 联网+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准予 注册 募集 。 本 基金 于 2015 年 7 月 6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及其 他销售 机构 ) 进行公 开发 售。 经普 华永 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验资, 本次 募 集的净 认 购 金额 为 505,335,942.73 元 人民 币, 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日 之前 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240,820.45 元 人民 币, 上 述资 金已 于 2015 年 8 月 4 日全 额划 入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的 国泰 互 联网+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专 户。 二、基 金类 型和 存续 期限


1 、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 、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于 2015 年 8 月 4 日 正式生 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 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第 八 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调整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 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 具体 参 见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投资人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国泰互 联网+ 份额 于 2015 年 9 月 2 日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回业 务 。 详 细内 容请 参阅 于 2015 年 9 月 1 日 刊登 在 《中 国 证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的 《 国泰 互联网+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 回、 转 换及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并 参加 网上 交易 申购 ( 含定 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注册登 记 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时, 申购成 立 ; 注册登 记 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若 资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立 ,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利 息 等任何 损失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时 , 赎 回成 立; 注册 登记 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赎 回申 请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 销售 机构 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 册登 记 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0 元 ( 含申 购费) 。 各销 售机 构对 本基 金最 低申购 金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单笔赎 回申 请最 低份 数 为 100.00 份, 若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不 足 100.00 份, 则该 次赎回 时必 须 一起赎 回。 3 、本基 金不对 投资人 每个 交易账户 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进行 限制 ,但各 销售 机构对 交 易账户 最低 份额 余额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定 为准 。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 回 的费 用及 其用途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如下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0%


100 万≤ M<3 00 万


1.20%


300 万 ≤ M<5 00 万


0.80%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申购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2 、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本 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 将 全额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0 日 但 少于 90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 将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长 于 90 日但 少 于 180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取 的赎 回 费,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长 于 180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如下 : 赎回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Y ) 赎回费 率 Y<7 日 1.50% 7 日 ≤ Y < 30 日 0.75% 30 日 ≤ Y < 180 日 0.50% Y≥180 日 0.00% (注: 赎回 份额 持有 时间 的计算 ,以 该份 额在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登记 日开 始计 算。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申 购采 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 应申 购 费率为1.50% , 假 设有 效申 购当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40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 10,000 / (1 +1.50% )=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 = 10,000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 额 = 9,852.22/ 1.040 = 9,473.29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对应 申购 费 率为1.50% , 假 设有 效申 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040 元 ,则 可 得到9,473.29 份 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例: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 设该份 额的 持有 时间 为 40 日,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50% ,假 设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20 元 ,则 其可 获得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 1.020× 0.50% =51.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 1.020 -51.00 =10,149.00 元 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该 份额的 持有 时间 为 40 日, 对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50% , 假设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20 元,则 其可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为 10,149.0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4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处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除 以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5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 方式: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乘以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为 元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八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出现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异 常情况 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 申购申 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九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因 信用 风险 等引 发的 发 行人违 约或 交易 对手 延期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6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申 请。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 回 申 请 而 进行 的 财 产 变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 公 告 。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 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 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收费。 十 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 注册 登 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过 户 注册 登记 。 基金管 理人 拟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八、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互 联网+ 主题股 票, 在 严格 控制 风 险的前 提下, 追求 超越 业 绩比较 基 准的投 资回 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或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股指期 货、权 证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债 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 次 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债 券、 政府 支持机 构债 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中期 票据 、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央 行票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货 币市场 工具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投 资 于基金 合同 界定 的互 联网+ 主题证 券资 产占 非现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或变更 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相应调 整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比 例规 定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投 资运 作中 , 淡 化大类 资产 配置 , 侧重 在 互联网+ 主题 内 精 选个 股, 以期实 现 基金资 产的 稳健 增值 。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互联 网+ 主题 的界 定 互联网+ 主要 指传 统行 业的 互联网 化。 互 联网 在各 传 统行业 中的 应用, 正在 促 进各行 各 业的商 业模 式 、 盈 利结 构发 生变化 , 互联 网和 传统 行业 的深度 融合 正在 创造 出新 的发展 生 态 。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通过 互联 网化将 受益 较多 且估 值相 对偏低 的传 统行 业,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传统 信息不 对称 的行业 ;2)传 统渠道 成本 较高, 渠道管 理难的 行业;3)传 统毛利 率偏 低,资 本占 用 高的行 业;4 )对于 以上领 域之外 的其 他领域 ,虽然 可能目 前未 被划入 互联网 + 范 畴, 但 是行 业发 展催 生 出实际 需求 并带 动相 关领 域的发 展, 本 基金 也可 以 把其领 域内 的 公司股 票纳 入到 互联 网+ 主 题股票 的范 畴中 。 未来随 着经 济增 长及 产业 转型的 进一 步发 展, 互 联 网+ 主题 的外 延可 能将 不断 扩大, 本 基金将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互 联网+ 主 题的 界定 方法 进行 调整。 (2) 个股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上市 公司 获利 能力 、 成 长能 力、 估值 水 平等指 标精 选个 股。 运用 定性和 定量 相结合 的方 法, 综合 分析 其投资 价值 和成 长能 力, 确定投 资标 的股 票, 构建 投资组 合。 2 、固 定收 益类 投 资 工具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密切 关注 国内 外宏 观经济 走势 与我 国财 政、 货币政 策动 向, 预测 未来 利率变 动走 势, 自 上而 下地 确定 投资 组合久 期, 并结 合信 用分 析等自 下而 上的 个券 选择 方法构 建债 券投 资组合 ,配 置 能 够提 供稳 定收益 的债 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组 合 , 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性 。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主 要选择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本基 金力争 利用 股指期 货的 杠杆 作用 , 降 低股票 仓位 频繁 调整 的交 易成本 , 并利 用股指 期货 的对冲 作用 , 降 低股票 组合 的系 统性 风险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综 合考 虑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安全 性、 收益 性和流 动性 等特征 , 选择 具有相 对优 势的品 种 , 在 严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基 础上 , 谨 慎进 行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重 点对 市场 利率 、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及 质量 、 提 前偿 还率 、 风险 补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 影响 资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 因素 进行分 析 , 并 辅助 采用 蒙特 卡洛方 法等 数 量化定 价模 型, 评估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并做出 相应 的投 资决 策。 6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其投 资原 则为 有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本 基金 在权证 投资 方面将 以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 立 足于 无风险 套利 , 尽力减 少组 合净 值波 动率 ,力求 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基 金合同 界定的 互 联网+ 主 题证 券资 产占 非现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证 的 投资限 制如 下: 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3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投 资限 制如 下: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3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5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7)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8)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9)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的投 资限 制如 下: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 3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投资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持 有 单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本 基金 资 产 总值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2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托管人 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 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相关 证券 可交 易的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3 、关 联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进行审 查。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 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 率 ×20%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较 高的 品种 , 其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七、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372,455,942.06 70.52 其中: 股票 372,455,942.06 70.5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0,048,000.00 3.80 其中: 债券 20,048,000.00 3.8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337,914.87 3.28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18,287,266.52 22.40 8 合计 528,129,123.45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9,418,483.18 46.0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3,134,460.00 0.6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3,685,256.87 2.8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98,180,426.01 20.5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2,412,500.00 0.5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5,552,640.00 1.16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0,072,176.00 6.31 S 综合 - - 合计 372,455,942.06 78.12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值比例(%) 1 300113 顺网科 技 147,293 14,931,091.41 3.13 2 300310 宜通世 纪 236,100 14,716,113.00 3.09 3 300271 华宇软 件 302,850 14,379,318.00 3.02 4 300352 北信源 229,399 14,314,497.60 3.00 5 002425 凯撒股 份 493,369 14,302,767.31 3.00 6 600271 航天信 息 199,970 14,289,856.20 3.00 7 002284 亚太股 份 690,862 14,287,026.16 3.00 8 603898 好莱客 411,900 13,996,362.00 2.94 9 300025 华星创 业 435,000 12,301,800.00 2.58 10 603883 老百姓 166,971 11,849,931.87 2.49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0,048,000.00 4.2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048,000.00 4.20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9506 15 国债 06 200,000 20,048,000.00 4.20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 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将主 要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 行。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报告期 内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 日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况。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17,374.7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7,076,316.8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69,725.78 5 应收申 购款 100,523,849.14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8,287,266.5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0271 航天信 息 14,289,856.20 3.00 重大事 项 2 300025 华星创 业 12,301,800.00 2.58 重大事 项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5 年12 月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8 月4 日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27.80% 1.49% -0.90% 1.89% 28.70% -0.40% 注:2015 年 8 月 4 日为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 非 固定 收益品 种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 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3)交 易所上 市 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可 转换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4)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 券 和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6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国家 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 损失,并在其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注册 登记 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如 果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 于证 券/期货 交 易所 及 注 册登记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 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进 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当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期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与 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数据 , 自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动在 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与 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数据 , 自 动在 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 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 情况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 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 构 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查 阅或 者 复制 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持 仓情 况 、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 十一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 十二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 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明细 。 (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八、暂 停 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出 现基 金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紧 急事 故时 ; 4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 统性 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的 变化对 证券 价格 造成 的影 响, 其主 要 包括利 率风 险、 政策 风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通 货膨 胀风险 。 1 、利率 风险: 对于股 票投 资而言, 利率 的变化 将 导 致证券市 场资 金供求 状况 、上市 公 司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等发生 变化 , 同时 改变 市场 参与者 对于 后市 利率 变化 方向及 幅度 的 预期, 这将 直接 影响 证券 价格发 生变 化, 进而 影响 本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对于 债券投 资而 言 , 利 率 的 变 化 不仅 会 影 响 债券 的 价 格 及 投资 人 对 于 后市 的 预 期 , 而且 会 带 来 票息 的 再 投 资风 险,对 基金 的收 益造 成影 响。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产 业政 策、区 域发 展政策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进出口 贸易 政策 等)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生 风险 。 3 、经济 周期风 险:宏 观经 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宏观经 济的 运行状 况将 直接影 响 上市 公 司的 经营 、 盈 利情 况。 证 券市 场对 宏观 经济 运行状 况的 直接 反应 将影 响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4 、购买 力风险 :购买 力风 险又称通 货膨 胀风险 ,是 由于通货 膨胀 、货币 贬值 造成投 资 人实际 收益 水平 下降 的风 险。 二、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风 险, 包括 上市 公司经 营风 险、 信用 风险 等。 1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市场 、技 术、竞 争、 管理、 财 务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从 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动 的风 险。 2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出现 违 约、 无 法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 者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等 级下降 等原 因造 成的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风 险。 三、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包括 以下 两个方 面: 一方 面是 指在 市场或 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能无 法迅 速、 低成本 地变 现或 调整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 另 一方 面是指 本基 金面 临大量 赎回 而无 法及 时变 现其资 产而 造成 的风 险。 四、运 作管理 风险 1 、管理 风险: 指在基 金管 理运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管理人的 知识 、经验 、判 断、决 策 等主观 因素 的限 制而 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而产 生的 风 险,或 者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内部控 制不 完善 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风 险。 2 、交 易风 险: 指在 基金 投 资交易 过程 中由 于各 种原 因造成 的风 险。 3 、运作 风险: 由于运 营系 统、网络 系统 、计算 机或 交易软件 等发 生技术 故障 等突发 情 况而造 成的 风险 ,或 者由 于操作 过程 中的 疏忽 和错 误而产 生的 风险 。 4 、道德 风险: 指业务 人员 道德行为 违规 产生的 风险 ,包括由 内幕 交易、 违规 操作、 欺 诈行为 等原 因造 成的 风险 。 五、本 基金 特定 风险 1 、 本基 金是 投资于 互联 网+ 主 题的 股票 型基 金, 本基 金界定 的 互 联网+ 主题 范围 不够准 确或上 市公 司业 务变 更需 重新界 定, 都可 能使 得投 资者面 临投 资的 不确 定性 。 在本 基金 界定 的 互联 网+ 主 题范 围内 进行 个股精 选,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个股 选择 能力 要求 较高 , 如果基 金管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理人个 股选 择失 误, 投资 人需要 承担 相应 的风 险。 2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中 小企 业私募 债是 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由 非上 市中小 微 型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转 让的 债券 。由 于不 能公开 交易 ,一 般情 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 潜在较 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限 ,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六、其 他风 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 、因技 术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如基 金在 交易时 所采 用的电脑 系统 可能因 突发 性事件 或 不可抗 原因 出现 故障 ,由 此给基 金投 资带 来风 险; 2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 、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 如基 金经 理违反 职业 操守的 道德 风险 , 以 及因 内幕交 易、 欺诈行 为等 产生 的违 规风 险; 4 、人才 流失风 险,公 司主 要业务人 员的 离职如 基金 经理的离 职等 可能会 在一 定程度 上 影响工 作的 连续 性, 并可 能对基 金运 作产 生影 响;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因不 可预见 或不可 抗力 因素导致 的风 险,如 战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与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 投资 人 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等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注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 资人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人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 资 金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需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 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财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 、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4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5 、开 会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 若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在 表决 截至日 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 若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 具表 决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 决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4)在 会议召 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式或 者以 现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 式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表 决方 式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载明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 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7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 之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定 的确 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 总 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 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9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10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 、基 金合 同的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并 自决 议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 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应经 友 好协商 解决 。 如 经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市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 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第 二十 部分


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 金融中 心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路18号8号 楼嘉 昱大 厦16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5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设立 、基 金业务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亿壹 仟零 玖拾 柒万 柒仟 肆佰捌 拾陆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或 上市 的股票 (包 含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依法发 行、 上市 的股 票) 、 股指期 货、 权证 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 债 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 次 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债 券、 政府 支持机 构债 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中期 票据 、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央 行票 据) 、资 产支 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货 币市 场 工具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投 资于基 金合 同界 定 的 互联 网 + 主 题证 券资 产占 非现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8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4.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证 的投 资 限制 如下 : (1)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2)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投资 限制 如下 : (1)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3)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 规模的10%; (4)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BBB 以 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6.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7.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为1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8.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 9. 本基 金如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相 关投 资比 例如 下: (1)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基金资 产净 值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总 市 值的20% 。 (4)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 期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协议 。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1.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相 关证 券可 交易 的10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 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及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 义 务。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问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 限证券 存管 直接 影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管 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 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资 决 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董事 会批 准, 以 防范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异 常 情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因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2 名以 上 中国注 册会 计 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 生 效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的归 还: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托管产 品承 担, 于证 券账 户开立 次月 第七个 工作 日由 托管 人从 本托管 产品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直接 扣收 ; 若因 托管 产品 银行存 款余 额 不足导 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扣 收, 托管 人顺 延至 次月第 七个 工作 日进 行扣 收; 证 券账 户开 立后连 续六 个月 内, 因本 托管产 品银 行存 款余 额一 直不足 导致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无法 扣收 的 , 资产管 理人 有义 务归 还托 管人垫 付的 开户 费用 。 5.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6.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本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持有人 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 户, 并 代表 本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 本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物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双 方约 定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 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A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非 固定 收益品 种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3)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 转换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可转 换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4)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和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B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C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D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E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F 、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G 、 如 有确 凿证 据 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H 、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G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3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 权向 其他 当 事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4)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5 个工 作 日 内完 成月 度 报表的 编制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起1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的编制 ;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 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进 行 公 告。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不断完 善并 增加 、修 改这 些服务 项目: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全 天候的 7×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 3、7 ×24 小时留言信箱。 若不在人工服务时 间或 座 席繁忙,可留言,基金 管 理人会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 邮、 传真 等方 式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诉 等需 求 , 基 金管 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 短信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值 、 交易 确认 、 手 机月 度对 账单、 生日 节日 祝福 、 相 关基金 资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四)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电子 资讯。 (五)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 告名 称 报社 日期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及 开 展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任 职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离任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 券 日报 》 2015/8/1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1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更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2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26 国 泰 互 联 网+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并 参 加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 含 定 投 )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9/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更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及 手 机 客 户 端 持 有 国 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换 到 公 司 指 定 基 金交易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9/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1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1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17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22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22 关 于 新 增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及 开 展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2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2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2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0/17 关 于 新 增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及 开 展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0/2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0/2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1/1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1/1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1/1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1/13 关 于 新 增 大 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11/25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展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1/26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1 关 于 新 增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2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2 关 于 新 增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杭 州 数 米 销 售 渠 道 申 购 金 额 下限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2 国 泰 互 联 网+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12/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12/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任职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1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1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放 旗 下 部 分 基金日 常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苏 州 银 行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30 关 于 国 信 证 券 开 通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并 调整 定投下 限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3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3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指数 熔断 当日 调整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放时 间及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安排 的临 时公 告 2016/1/4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1/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指数 熔断 当日 调整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放时 间及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安排 的临 时公 告 2016/1/7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1/13 关于新 增国 金证 券销 售国 泰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1/23 关于新 增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销售 国泰 基金 旗下部 分基 金并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及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2/4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 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中 国证 监会 关于 准予 国泰 互 联网+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文 件 二、《 国泰 互联 网+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国泰 互联 网+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六 年三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