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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远景债券(002501)

银华远景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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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证监许可 【2016 】367 号 文准予募集 注册 。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 国 证监 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
风险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 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 券所 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和 债券 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 预期 的 金融 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 基金 ,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 份额 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 能承 担基 金投 资 所带 来 的损 失。 投资 人 应当 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 和零 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 的区 别 。定 期定 额投 资 是引 导
投资 人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 均投 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 易行 的 投资 方式 。但 是 定期 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 基金 投 资所 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 保证 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 也不 是
替代储蓄的 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 分为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等不 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 同 类型 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 的收 益
预期 ,也 将承 担不 同程 度 的 收益 风险 。一 般来 说 ,基 金 的收 益预 期越 高 ,投 资
人承担的 收益 风险 也越 大 。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较低 预
期风 险、 较低 预期 收益 的 品种 , 其预 期风 险收 益 水平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 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市 场 ,基 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 市场 波 动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资人 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充 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 品特 性 , 充分 考 虑自 身 的风 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 并承 担 基 金 投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 包括 市 场 风
险 、 基金 运作 风险 、其他 风险 以 及本 基金 特有 的 风险 等 。巨 额赎 回风 险 是开 放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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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在 进行 投 资 决 策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等信 息披 露 文件 ,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 身的 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 资 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 基金 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 险承 受
能力相适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以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
可能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 人 先前 所 支付 的金 额。 投 资人 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 合同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 件 ,自 主判 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 投资 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 净值 高 低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业 绩
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 构 成对 本 基 金 业 绩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醒 投 资 人 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 人应 当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或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的其 他 机构 购 买和 赎
回基 金, 基金销售 机构 名 单详 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以
及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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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 相关 服务 机 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备案................................................ 34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一 、基 金资 产 估值 .......................................... 54 十二 、基 金的 收 益与 分配....................................... 60 十三 、基 金的 费 用与 税收....................................... 62 十四 、基 金的 会 计和 审计....................................... 64 十五、基金的信 息披露 ........................................ 65 十六、风险揭示 .............................................. 71 十七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4 十八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 76 十九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93 二十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108 二十 一、 其他 应 披露 事项...................................... 110 二十 二、 招募 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11 二十 三、 备查 文 件 ........................................... 112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银华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银华 远 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银华 远景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 策 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 投资 决策 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 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 资 决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 明书 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 供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 证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 基金 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 明其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金 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 必要 条 件。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应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华 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 或 基金合同 :指《 银华 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 订之 《银华 远景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银华 远景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银华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部门 规章 、 地方 性法 规、 地方 政府 规章 和其 制定 机构 不时 做出 的修 改、 补充 和有 权解释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6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包括其不时修订)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 证券市场 ,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 可以 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及 招募说明书等 相关文件 合法取得 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 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发售 :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人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24、 销售 机构 :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其他 机构 25、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招募说明书 7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 登记机构为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三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期 间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n=1 , 2, 3, 4 , 5……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 务规 则》 : 指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 业务 规则 》 及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 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8 42、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 本基金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已开通 基金 转换业务 的某一开放 式基金的 全部 或部 分 基金 份额 转 换为同一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已 开通基金 转换 业务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 中国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48、 基金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49、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 扣除 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 抗力 : 指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5 、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 为 基 金 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招募说明书 9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C2 办公 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 设立 的全 国性 资产 管理 公司 。公 司注 册资 本为2 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49%)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及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 )。 公司 的主 要业 务是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资产管理 及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公 司注册地为广 东省深圳 市。 公司 治理 结构 完 善, 经 营运 作 规范 ,能 够切 实 维护 基 金投 资 人的 利 益。 公 司董 事会 下设 “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 ”和 “薪 酬与 提 名委 员 会”2 个 专业 委 员会 , 有针 对性 地研 究公 司在 经 营管 理 和基 金运 作中 的 相关 情 况, 制定 相应 的 政策 ,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 务以及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 具体 经营 管 理由 总 经理 负 责, 公司 根据 经 营运 作 需要 设 置投 资 管理 一 部、 投资 管理 二部 、投 资 管理 三 部、 量化 投资 部 、研 究 部、 市场 营销 部 、机 构 业务 部、 国际 合作 与产 品 开发 部 、境 外投 资部 、 交易 管 理部 、养 老金 业 务部 、 风险 管理 部、 运作 保障 部 、信 息 技术 部、 互联 网 金融 部 、投 资银 行部 、 公司 办招募说明书 10 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 核部、战略发展部等 22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 青岛 分公 司 。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量化 和境 外 投资 决 策” 三个 专门 委 员会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负 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 济学博士。曾任 甘肃省职工财经学 院财会系讲 师; 甘肃 省证 券公 司发 行 部经 理 ;中 国蓝 星化 学 工业 总 公司 处长 ,蓝 星 清洗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 经 理、 董 事会 秘书 ,蓝 星 化工 新 材料 股份 公司 筹 备组 组 长;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副 总 裁; 中国 银河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西 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裁 。 此外 ,还 曾先 后 担任 中 国证 监会 发行 审 核委 员 会委 员、 中国 证监 会上 市 公司 并 购重 组审 核委 员 会委 员 、中 国证 券业 协 会投 资 银行 业委 员会 委员 、重 庆 市证 券 期货 业协 会会 长 、盐 田 港集 团外 部董 事 、国 投 电力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 事、上海城 投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等职 务。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银华 国 际资 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 国上 市公 司协 会并 购融 资 委员 会 执行 主任 、中 国 退役 士 兵就 业创 业服 务 促进 会 副理 事长 、中 证机 构间 报 价系 统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 中 航动 力股 份有 限 公司 独 立董 事、 财政 部资 产评 估 准则 委 员会 委员 、北 京 大学 公 共经 济管 理研 究 中心 研 究员。 钱龙 海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 硕 士。 曾任 北京 京 放投 资 管理 顾 问公 司 总经 理 助理 ;佛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副 总经 理。 现任 第 一创 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党 委 书记 、董 事、 总裁 ,兼 任 第一 创 业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董 事长 、第 一创 业 摩根大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还 担 任中 国证 券业 协 会第 五 届理 事会 理事 , 中国 证 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 春先 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研 究生 ,高 级 工程 师 。曾 任 一汽 集 团公 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 省经济贸易 委员会副主 任、吉林省 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副主 任、 长春 市副 市长 、吉 林 省发 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主 任、 吉 林省 政府 秘书 长 。现 任招募说明书 1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常忠先生:董事,中共党员,EMBA 硕士。曾任宁夏大 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宁夏 沙湖 旅 游股 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 长、 副 总经 理, 宁夏 农 垦局产 业处 副处 长, 汇中 天恒 投 资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助 理 。现 任 海鑫 钢铁 集团 有 限公 司 副总经理,建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王立新先生 : 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 部副 处 长;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研究 开发 部 、市 场 拓展 部总 监;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 经理 、代 总经 理 、代 董 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 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 文先 生: 独 立董 事 ,经 济 学博 士后 ,教 授 ,博 士 生导 师 。曾 任 中国 社 会科 学院 培训 中 心 主任 , 院长 助 理, 副院 长。 现 任中 国 社会 科学 院美 国 研究 所 党委 书记 、所 长; 中国 社 科院 世 界社 会保 障中 心 主任 ; 中国 社科 院研 究 生院 教 授,博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 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 学劳动人事学 院兼职教 授, 武汉 大学 社会 保障 研 究中 心 兼职 研究 员, 西 南财 经 大学 保险 学院 暨 社会 保 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 先生 :独 立 董事 , 大学 学 历, 高级 经济 师 。曾 任 中国 银 行深 圳 分行 行 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深圳) 董事长,首长四方 (集 团)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现 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限 公司副董事总经理。 陆志 芳先 生: 独 立董 事 ,法 律 硕士 ,律 师。 曾 任对 外 经济 贸 易大 学 法律 系 副主任,北京仲裁 委员会仲裁 员,北京市 律师协会国 际业务委员会 副主任委 员, 海问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合 伙 人, 浩天 信和 律 师事 务 所合 伙人 、律 师 。现 任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 先生 :独 立 董事 , 管理 学 博士 ,重 庆大 学 经济 与 工商 管 理学 院 会计 学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政 府 特殊 津 贴享 受者 、中 国 注册 会 计师 协会 非执 业 会员 、 中国 会计 学会 理事 、中 国 会计 学 会对 外学 术交 流 专业 委 员会 副主 任、 中 国会 计 学会 教育 分会 前任 会长 、 中国 管 理现 代化 研究 会 常务 理 事、 中国 优选 法 统筹 法 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招募说明书 12 周兰 女士 :监 事 会主 席 ,中 国 社会 科学 院货 币 银行 学 专业 研 究生 学 历。 曾 任北 京建 材研 究院 财务 科 长; 北 京京 放经 济发 展 公司 计 财部 经理 ;佛 山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 及风 险 控制 委 员会 委员 。现 任 第一 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监 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 : 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 办公 厅一 处秘 书、 重庆 市 国有 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办 公 室秘 书、 重庆 市 国有 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党 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龚飒女士 :监 事 ,硕 士 学历 。 曾任 湘财 证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分 支机 构 财务 负 责人 ;泰 达荷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基 金事 业部 副 总经 理 ;湘 财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稽 核经 理; 交银 施罗 德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营 部总 经 理。 现任 银华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 军先 生: 监 事, 大 专学 历 。曾 任五 洲大 酒 店财 务 部收 款 主管 ; 北京 赛 特饭 店财 务部 收款 主管 、 收款 主 任、 经理 助理 、 副经 理 、经 理。 现任 银 华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 标先 生: 副 总经 理 ,工 学 硕士 。曾 任国 信 证券 天 津营 业 部经 理 、平 安 证券 综合 研究 所副 所长 、 平安 证 券资 产管 理事 业 部总 经 理、 平安 大华 基 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担 任公 司 总经 理助 理职 务 ,现 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 士学位。曾任美 国普华永道金融服 务部部门经 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 司副董事等职。2009 年 9 月加 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曾 担任 银华 全 球核 心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 金、 银 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及银 华抗 通胀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基 金经 理和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职务 。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任 公 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银 华 国际 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 ,并 同时 兼任 银 华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职务。 招募说明书 13 凌宇翔先生 : 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管 理 部总 经 理;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督察 长。 现 任银 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 : 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 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贾鹏先生:北京大学、香港大学双硕士学位,7 年证券从业年限。2008 年7 月至2011 年 3 月期间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宏观策略、行业 研究员职务;2011 年3 月至2012 年4 月期间任职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 任行业研究组长职务;2012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期间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职务。2014 年 6 月起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自2014 年8 月27 日起担任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 银华中证转 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4 年 9 月12 日起 担任银华保本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2 月31 日起担任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 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先后在研究 策 划部 、基 金经 理部 工作 , 曾任 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 投资 基 金、 银华 货币 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富 裕主 题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现 任银 华中 小 盘精 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 华回 报 灵活 配置 定期 开 放混 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和银 华逆 向投 资灵 活配 置 定期 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公 司 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招募说明书 14 限公司,曾任养老 金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 银华 货 币 市 场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银华 保本 增值 证券 投 资基 金 、银 华永 祥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中 证转 债指 数增 强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 任公 司 总经 理助 理、 投 资管 理 三部 总监 及固 定收 益基 金 投资 总 监以 及银 华财 富 资本 管 理( 北京 )有 限 公司 董 事, 并同 时担 任银 华增 强 收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银 华永 泰积 极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 : 硕士学位 。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南方 基金 公 司市 场 部总 监; 都邦 保 险投 资 部总 经理 ;金 元 证券 资 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 华财富资 本管 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现 任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 郭建兴先生 : 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 从事 证券 自营 业务 工作 ,历 任交 易主 管、 总经 理助 理兼 监理 等职 ;并 曾就 职于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 资 管理 部, 曾担 任 华商 领 先企 业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 : 经济学博士 。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 任债 券信 用分 析师 、债 券 基金 助 理、 行业 研究 员 、股 票 基金 助理 等职 , 并曾 任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银华 核 心价 值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银华 领先 策 略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银华 战 略新 兴 灵活 配置 定期 开 放混 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 博士学位 。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 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招募说明书 15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决定 和调 整除 调 高管 理 费率 、托 管费 率 之外 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 构和 收 费方式;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招募说明书 16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 关规 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 划、 投 资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或要 求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 向 他人 泄露 ,因 审 计、 法 律等 外部 专业 顾 问提 供 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招募说明书 17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全 部募 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 期存 款 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建 立健 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止 违反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法》 行 为的 发招募说明书 18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 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 )进 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 ) 因基 金投 资股 票而 参加 上市 公司 股东 大会 的、 与上 市公 司董 事会 或其 他持有 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利益; (12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 金 管理 人 将加 强 人员 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 守, 督 促和 约 束员 工 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 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 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19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 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 等信 息 , 或利 用 该信 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管理体系 和 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 金在 运作 过 程中 面 临的 风 险主 要包 括市 场 风险 、 信用 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 险、合规性 风险、声誉 风险和外部 风险。针对上 述各种风 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 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 机构 ,配 备相 应的 人 力资 源 与技 术系 统, 设 定风 险 管理 的时 间范 围 与空 间 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 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 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 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 手段 。定 性的 度量 是 把风 险 水平 划分 为若 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 其 发生 的 可能 性与 后果 的严 重程 度 分别 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 定量 的 方法 则是 设 计一 些风 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 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 需加以监控 。而对较为 严重的风险 ,则实施一定 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 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招募说明书 20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 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 制 度 覆盖 公司 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 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 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火 墙原 则 。公 司的 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 作、 计算 机 技术 系统 等相 关 部 门,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 当隔 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 知悉 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制定 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 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 董事 会重 视 建立 完 善的 公 司治 理结 构与 内 部控 制 体系 。 本公 司 在董 事 会下 设立 了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 经 营管 理 和基 金运 作中 的 风险 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 的控制制度 。在特殊情 况下,风险 控制委员会可 依据其职 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 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 管理 层在 总 经理 领 导下 ,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 确定 的 内部 控 制战 略 ,为 了 有效 贯彻 公司 董事 会制 定 的经 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设 立 了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 ,公 司设 有 督察 长 , 组织 指导 公司 的监 察 与稽 核 工作 , 对公 司 和基 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 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 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明书 21 2) 风险评估 公司 风险 控制 人 员定 期 评估 公 司风 险状 况, 范 围包 括 所有 能 对经 营 目标 产 生负 面影 响的 内部 和外 部 因素 , 评估 这些 因素 对 公司 总 体经 营目 标产 生 影响 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 内部 组织 结 构的 设 计方 面 ,体 现部 门之 间 职责 有 分工 , 但部 门 之间 又 相互 合作 与制 衡的 原则 。 基金 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 作、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 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工 ,各 部门 的操 作 相互 独 立, 并且 有独 立 的报 告 系统 。各 业务 部 门之 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 务部 门内 部 工作 岗 位分 工 合理 、职 责明 确 ,形 成 相互 检 查、 相 互制 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 弊或 差 错发 生 的风 险, 各工 作 岗位 均 制定 有相 应的 书 面管 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 础上,设置科学 、合理、标准化的 业务操作流 程, 每项 业务 操作 有 清晰 、书 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 同时 , 规定 完备 的处 理 手续 ,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 建立 了内 部 办公 自 动化 信 息系 统与 业务 汇 报体 系 ,通 过 建立 有 效的 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 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 了解与其职责 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务 部 门的 监察 稽核 部 ,其 中 监察 稽 核人 员 履行 内 部稽 核职 能, 检查 、评 价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理 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督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 及基 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 及时 提 出改 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 部管 理 制度 有 效 地执 行 。监 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 对的 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 管理 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招募说明书 22 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23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成立日 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 (60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 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联系电话:(021 )61618888 联系人:朱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 的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之 一。 经 过二 十年 来的 稳 健经 营 和业 务开 拓, 各 项业 务 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 目前 下设 证券 托管 处 、客 户 资产 托管 处、 内 控管 理 处、 运营 管理 处 四个 职 能处室。


目前 ,上 海浦 东 发展 银 行已 拥 有客 户资 金托 管 、资 金 信托 保 管、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全 球资 产托 管 、保 险 资金 托管 、基 金 专户 理 财托 管、 证券 公 司客 户 资产 托管 、期 货公 司客 户 资产 托 管、 私募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私 募股 权 托管 、 银行 理财 产品 托管 、企 业 年金 托 管等 多项 托管 产 品, 形 成完 备的 产品 体 系, 可 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 师。曾任中国工商银 行上 海浦 东分 行行 长、 党 委副 书 记; 中国 工商 银 行上 海 市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副招募说明书 24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 海 市分 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 ;上 海 市政 府副 秘书 长 、上 海 市金 融工 作党 委副 书记 、 上海 市 金融 服务 办公 室 主任 、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第 十 届、 第 十一 届全 国政 协 委员 。 现任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 空港 支 行副 行 长(主 持工 作) 、上 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上 海地 区 总部 副总 经理 、 党委 委员 ;上 海市 金融 服 务办 挂 职任 机构 处处 长 、市 金 融服 务办 主任 助 理;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副 行长 、 财务 总 监; 上海 国盛 集 团有 限 公司 总裁 。现 任 上海 浦 东发展银行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


谢伟,男,1971 年出生,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5 年加入上海浦东发 展银 行, 曾任 总行 公司 及 投资 银 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福 州 分行 行长 、总 行 资金 总 部总经理。现任浦发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总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刘长江,男,196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 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 教育 部、 资 产托 管 部工 作,2003 年加 入 浦发 银 行总 行 ,先 后 担任 上 海浦 东 发展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 理、 公 司及 投资 银行 总 部副 总 经理 兼任 养老 金 部总 经 理、 期货 结算 部总 经理 。 现任 浦 发银 行总 行金 融 机构 部 总经 理、 资产 托 管部 总 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6 年1 月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1 只,合计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为738.73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 门监 管规 则和 本行 规 章制 度 ,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 。确 保 经营业务的 稳 健 运行 , 保 证 基金 资 产 的 安全 和 完 整 ,确 保 业 务 活 动信 息 的 真 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 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 ,指 导业 务部 门建 立 并维 护 资产 托管 业务 的 内部 控 制体 系。 总行 风 险监 控 部是 全行 操作 风险 的牵 头 管理 部 门。 指导 业务 部 门开 展 资产 托管 和养 老 金业 务 的操 作风 险管 控工 作。 总 行资 产 托管 部下 设内 控 管理 处 。内 控管 理处 是 全行 托 管业 务条 线的 内部 控制 具 体管 理 实施 机构 ,并 配 备专 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 责托 管招募说明书 25 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 托管 业务 的决 策、 执 行、 监 督全 过程 ,渗 透 到各 业 务流 程和 各操 作 环节 , 覆盖 到从 事资 产托 管各 级 组织 结 构、 岗位 及人 员 。内 部 控制 以防 范风 险 、合 规 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 “内控优先 ”要求。


具体 内控 措施 包 括: 培 育员 工 树立 内控 优先 、 制度 先 行、 全 员化 风 险控 制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 营造 浓 厚的 内 控文 化氛 围, 使 风险 意 识贯 穿到 组织 架 构、 业 务岗 位、 人员 的各 个环 节 。制 定 权责 清晰 的业 务 授权 管 理制 度、 明确 岗 位职 责 和各 项操 作规 程、 员工 职 业道 德 规范 、业 务数 据 备份 和 保密 等在 内的 各 项业 务 管理 制度 ; 建立 严 格完 善 的资 产 隔离 和资 产保 管 制度 , 托管 资产 与托 管 人资 产 及不 同托 管资 产之 间实 行 独立 运 作、 分别 核算 ; 对各 类 突发 事件 或故 障 ,建 立 完备 有效 的应 急方 案, 定 期组 织 灾备 演练 ,建 立 重大 事 项报 告制 度; 在 基金 运 作公 区域 建立 健全 安全 监 控系 统 ,利 用录 音、 录 像等 技 术手 段实 现风 险 控制 ;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 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 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 人严 格按 照 有关 政 策法 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 等 进行 监 督。 监 督依据具体 包括:


(1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2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3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4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5 )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 根据 基金 合 同及 托 管协 议 约定 ,, 对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后 所托 管 基金 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比 例、 投 资限 制 等进 行严 格监 督 ,及 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违规 风 险。


3、监督方法


招募说明书 26 (1 )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 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 行使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交 易 行为 的监 督职 责 ,规 范 基金 运作 ,维 护 基金 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


(2 )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 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


(3 )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 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 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 (2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 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 的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指 明违 规事 项, 明 确纠 正 期限 。在 规定 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再对 基金 管理 人 违规 事 项进 行复 查,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对 违规 事 项未 予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将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如 果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投资 运作 有 重大 违 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3 )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招募说明书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 办理 本 基金 的 开户 和 认购 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 锋 联系人 孙睿 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 、 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 公楼8 层 10 室 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 人 吕静 电话 010-8520733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吕静、姜金玲 招募说明书 29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 2 月 29 日证监 许可 【2016 】367 号 准予 募集 注册。 (二)基金 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四 )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五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人民币1.00 元/份。 (六 ) 募集方式 本基 金将 通过 各 销售 机 构的 基 金销 售网 点公 开 发售 或 按基 金 管理 人 、其 他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发售 。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 全额 缴 款认 购的 方式 。 基金 投 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 ) 募集 场所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本 基 金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 直销 中 心 、网 上直 销 交易 系 统 及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发售 (具 体名 单详 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 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6 年3 月 21 日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 七 部分 第 (一 )条 规定 的基 金备 案 条件 ,基 金可 在 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 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招募说明书 30 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 )募集对象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可 投资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个人 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人 民币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基 金 发售 情 况对 本基 金的 发 售进 行 规模 控 制, 具 体规 定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安排 : 本基金认购时间 为2016 年3 月21 日至2016 年3 月31 日 。如遇突发事件, 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并 进行公告 。 各个 销售 机构 在 本基 金 发售 募 集期 内对 于个 人 投资者 或机构 投资者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可能 不同 , 若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没 有明 确 规定 ,则 由各 销 售机 构 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与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如 果 达到 基 金合 同 备案 条 件, 基 金合 同经 备案 后生 效。 如 果未 达 到前 述条 件, 基 金可 在 上述 定明 的募 集 期限 内 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 发售 方案 以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为 准, 请 基金 投 资人 就 发售 和 购买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相关公告 。 2.认购原则: (1 )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 、份额确认”的 方式; (2 )投资人认购 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 )认购期间 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 限制 ,但需满足本基 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 其他 销 售 机构 的 销售 网点 及网 上直 销 交 易系 统进 行 认购 时 ,投 资招募说明书 31 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 机构投资者 办理业务,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或各 销售 机 构对 最 低认 购限 额及 交 易级 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其 业 务规 定为 准。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 本基 金 首笔 认购 和 每笔 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 4.销售 机 构认 购 业务 的 办理 网 点、 办理 日期 和 时间 等 事项 参 照各 销 售机 构 的具体规定 。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的 投资人 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 人认 购应 提 交的 文 件和 办 理的 手续 请详 细 查阅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或各 销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二)基金的 认购费用 本基 金对 通过 直 销机 构 及网 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认 购的 养 老金 客 户与 除 此之 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 本养 老 基金 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 计划 筹 集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 养老 基 金, 包 括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 地方 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 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 监管 部 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 基 金管 理 人 将发 布 临时 公 告将 其纳 入养 老 金客 户 范围 ,并 按规 定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非养 老金 客 户指 除 养老 金客 户外 的 其他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 销 机构 及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 统认 购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的 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0.18% 50 万元≤M <100 万元 0.15%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12%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招募说明书 32 除前 述养 老金 客 户以 外 的其 他 投资 人认 购本 基 金 基金 份额 时 所适 用 认购 费 率 如 下表 所示 :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0.60% 50 万元≤M <100 万元 0.5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 由 提出 认购 申 请并 成功 确认 的 投资人 承担。 基金 认 购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 于本 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 发生 的 各项 费用 。募 集期 间发 生 的信 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 费和 律 师费 等各 项费 用 ,不 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若投 资 人重 复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时 ,需 按单 笔认 购 金额 对 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三)认购 份额的计算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 果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 点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舍去 ,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 于适 用固 定金 额 认购 费 的认 购 ,净 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 额-固 定认 购 费金额) 认购 费 用= 认购 金额-净 认购 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例 1:某投 资人 (非 养 老金 客户 ) 在认 购期 内投 资5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为 0.50%,假设这 5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9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 =500,000/(1 +0.50%) =497,512.43 元 认购费用 =500,000 -497,512.43 =2,487.57 元 认购份额 =(497,512.43 +90.00 )/1.00 =497,602.43 份 招募说明书 33 即: 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5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有效认购款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基 金 认 购 期 结 束 后 , 投 资 人 经 确 认 的 基 金 份额为 497,602.43 份。 (十四)认购的确认 对于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 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认购 申 请的 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 请一 定 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 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 购 申请 的成 功确 认 以登 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五)募集 期 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 人有 效认 购 款项 在 基金 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 息归 投 资人 所 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募集 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 折算 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有 ,计 入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基金 账 户, 其 中利 息 转份 额 的 具体 数 额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有 效 认购 款 项利 息折 算的 份 额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 募 集行 为 结束 前 , 投资 人 的认 购 款项 只 能存 入 募集 账 户, 任 何人 不 得动 用。 认购 期结 束后 , 由登 记 机构 计算 投资人 认购 应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管理人应在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招募说明书 34 七、基金备案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 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 人 已缴 纳的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税后)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 其他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 销售 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将 通过 销 售机 构进 行。 具 体的 销 售 机构 名单 详 见本 招 募说 明书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 若 基金 管 理人 或 其 指 定的 其 他 销 售 机构 开 通 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人 可通 过上 述 方式 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投资 人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可 投资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个人 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 、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人 民币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三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 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招募说明书 36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 持有 份额 登记 日 期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下 ,对 上 述原 则 进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 公 告。 (五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 时间 、 处理 规则 等, 在 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将 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除外 。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 非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 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 响业 务 处理 流程 时,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划 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基金合同 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37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 有 效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 立或无效 ,则 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将退回 投资人 账户 。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 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因投资 人 怠 于履行该 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 内,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业务 规 则, 对 上述 业 务办 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 将于开始实施前 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 ) 申购 份额 和赎回 金额 的 限制 1.在本 基 金 其他 销售 机 构的销售 网点 及 网上直销 交易 系统 进 行申 购 时, 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 机构投资者 办理业务,基金 管理人直销机 构 或各销售 机 构 对最 低 申 购 限额 及 交 易 级差 有 其 他 规定 的 , 以 其 业务 规 定 为 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销 售机 构 办 理 赎 回 时,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最 低 份 额 为 500 份基 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将 其 全部 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 回, 但 某笔 赎 回业务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 ,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同赎回。 3.投资 人 将所 申 购的 基 金份 额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 收益 转 为基 金 份额 时 ,不 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市场 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述 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 照 《信 息披招募说明书 38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申购 费用 由 申购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的投资 人承 担 , 主要 用于 本 基金 的 市场 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 金对 通过 直 销 机构 及网 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申 购的 养 老金 客 户与 除 此之 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 本养 老 基金 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 计划 筹 集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 养老 基 金, 包 括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 地方 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 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 监管 部 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 基 金管 理人 将发布 临时 公 告将 其纳 入养 老 金客 户 范围,并 按规 定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非养 老金 客 户指 除 养老 金客 户外 的 其他 投 资人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 销 机构 及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 统 申购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的 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 的特定 申购费率 如下所示: 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24% 50 万元≤M <100 万元 0.18%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15%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09%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 述养 老金 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 资人 申 购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 所 适用 的 申购 费 率如 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80% 50 万元≤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招募说明书 39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 0.1% , 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的增加而递减。具体 费率 如下所示:


赎 回 费率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1 年 ≤Y <2 年 0.05% Y≥2 年 0 其中,1 年为365 天,2 年为730 天。 3.本基 金 申购 费 在投 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本 基 金的 赎 回费 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回 费未 归入 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 用 于支 付 登记 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投 资人 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 多笔 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 单笔 分 别计算。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用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 扣除用于登记费和其他必要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25% 。 5.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范 围 内调 整 申购 费 率、 赎 回费 率 或收 费 方式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如 发生 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 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实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 告 。 6.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反 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投资 人定 期或 不 定期 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 关监 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 要手 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 并另行公告 。 (八 ) 申购 金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招募说明书 40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 于适 用固 定金 额 申购 费 的申 购 ,净 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 额-固 定申 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 投资 人 (非 养老 金客 户) 投资6,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单位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6,000/(1+0.80%)=5,952.38 元 申购费用 =6,000 -5,952.38=47.62 元 申购份额 =5,952.38/1.060 =5,615.45 份 即: 投资 人 (非 养老 金客 户) 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 则其可得到5,615.45 份本基金份额 。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 ,000×1.148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11,480 .00×0.05% =5.74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00 -5.74 =11,474.26 元 招募说明书 41 即: 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一年三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74.26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承 担。 基金 申 购、 赎 回开 放日(T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 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 并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 场 所 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或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 的 投资 品种 ,或 出现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 技术故障或其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招募说明书 42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 全额 退还给 投资人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 该退 回 款项 产 生的 利息 等损 失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 场 所 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或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 现上 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如暂 停 本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 家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 赎回 公 告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招募说明书 43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 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当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 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 相关 公告。 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在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 时限要求 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 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依法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招募说明书 44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少一家 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 暂停 的 时间超过 1 日 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 连续 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 月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 刊 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以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决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已开 通基金 转 换业 务 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且条 件 具备 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可 受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交 易场 所 或者 交易 方式 进 行份 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 登记 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过户 登 记。 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 基金 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 将提 前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的 业务 规 则办 理基 金份 额 转让 业 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招募说明书 45 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 组织 或 者 以 其他 方 式 处 分 。办 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 提供 的 相关 资料 ,对 于 符合 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 金登 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 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 定的 标 准收费。 (十七) 基金 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办 理 已持 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 销售 机 构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为投 资 人办 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具 体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另行 规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 自行 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 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 定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有 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 基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 律法 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 冻结 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 被冻 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按 照 我国 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 章以 及国 家有 权 机关 的 要求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在 国家 有 权机 关作 出决 定 之前 , 被冻 结的 基金 份 额产 生 的权 益 ( 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先行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基金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并在 履 行相 关 程序 后, 根据 具体 情况 对 上述 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 进行 补 充和 调整 , 或者 办理 基 金份 额质 押等 相关 业务 , 届时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但须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招募说明书 46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 积极 主动 的 投资 及 严格 的 风险 控制 ,追 求 长期 稳 定的 回 报, 力 争为 投 资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主 板股 票、 中小 板股 票、 创业 板股 票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权 证、 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 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中, 债券 资产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 、 次级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期 票据 、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 换公 司债 券) 、可 交换 债券 、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 票、 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 其中 权证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为 0% –3%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结合对宏观经济环境、 国家经 济政 策、 行业 发展 状况 、 股票 市场 风险 、 债券 市场 整体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和 资金 供 求关系等因素的定性分析, 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 配置 时机 。 在此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积极 主动 地对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现金 和 权益类 资产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2、 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 )固定收益类品种配置策略 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市场利率走势、 信用利差状况 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结构, 并通过 自下而上精选债券,获取优化收益。 (2 )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 配置 是指 对 各市 场 及各 种 类的 固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 具之 间 的比 例 进行 适 时、 动态 的分 配和 调整 ,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资产 组合 。 具体 包 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交 易所和银行间等市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 流动性变化和市场 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收益率水平的变 化特 征、 宏观 经济 预测 分析 以及 税收 因素 的影 响, 综合 考虑 流动 性、 收益 性等 因 素, 采取 定量 分析 和定 性分 析结 合的 方法 , 在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之 间进 行优 化配置。 2)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投资受利率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 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 形成 对未 来市 场利 率变 动方 向的 预期 , 进而 主动 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 期市 场总 体 利率 水 平降 低 时, 本基 金将 延 长所 持 有的 债 券组 合 的久 期 值, 从而 可以 在市 场利 率实 际下 降时 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 收益 ; 反之 , 当预 期市 场 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 则缩短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 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 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 确定采用集中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 策略 等, 以从 收益 率曲 线的 形变 和不 同期 限信 用债 券的 相对 价格 变化 中获 利。 一 般而 言,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变陡 时, 本基 金将 采用 集中 策略 ;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招募说明书 48 变平 时, 将采 用哑 铃策 略; 在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不变 或平 行移 动时 , 则采 用梯 形策 略。 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 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 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投资比例。 4)基于信用变化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 本基 金将通过行业分析、 公司资产负债分析、 公司 现金 流分 析、 公司 运营 管理 分析 和 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 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 券的 内部 评级 , 分析 违约 风险 及合 理的 信用 利差 水平 , 对信 用债 券进 行独 立、 客 观的价值评估。 5)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所融入的资金投资 于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6)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 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 期限、 流 动性 、 市场 分割 、 息票 率、 税赋 特点 、 提前 偿还 和赎 回等 因素 的基 础上 , 建立 不 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 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 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 值, 重点 选择 具备 以下 特征 的信 用债 券: 较高 到期 收益 率 、 较高 当期 收入 、 价值 被低 估、 预期 信用 质量 将改 善、 期权 和债 权突 出、 属于 创新 品种 而价 值尚 未被 市 场充分发现。 7)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流动性、 摊薄率 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 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 动性 良好 , 并且 基础 股票 基本 面优 良、 具有 较强 盈利 能力 、 成长 前景 好、 股性 活 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含收益率、 折溢 价比 率、 久期 、 凸性 等因 素构 建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投资 组合 , 获取 稳健 的投 资回 报。 此外 ,本 基金 将通 过分 析 不同 市 场环 境下 可转 换 公司 债 券股 性和 债性 的 相对 价 值, 通过 对标 的转 债股 性与 债性 的合 理定 价, 力求 选择 被市 场低 估的 品种 , 进而招募说明书 49 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当本 基金 所持 有 的可 转 换公 司 债券 与正 股之 间 存在 套 利机 会 或者 可 转换 公 司债券流动性暂时不足时, 为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将把所持有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并择机抛售。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 提前 偿还 率、 风险 补偿 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计 资产 违约 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 估其内在价值。 3、 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 票的 选择 上 ,本 基 金将 运 用定 量与 定性 指 标相 结 合的 方 法, 采 取“ 自 下而 上” 的选 股策 略, 以 价值 选 股、 组合 投资 为 原则 , 选择 具备 估值 吸 引力 、 增长 潜力 显著 的公 司股 票 。通 过 选择 高流 动性 股 票, 保 证组 合的 高流 动 性; 通 过选 择具 有上 涨或 分红 潜 力的 股 票, 保证 组合 的 收益 性 ;通 过分 散投 资 、组 合 投资 ,降 低个 股风 险与 集 中度 风 险。 “自 下而 上 ”精 选 个股 ,强 调动 态 择时 选 股的 主动 管理 策略 ,关 注 具有 高 成长 性和 估值 优 势的 个 股, 并在 此基 础 上运 用 动态 调整 的资 产配 置技 术 及相 应 的数 量化 方法 进 行组 合 管理 ,提 高投 资 组合 绩 效。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采取市场公认的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的价格水平,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主要依据。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 ”作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编制 , 该指 数旨 在综 合 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 场, 成份 券种 包括 除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部分 在交 易所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以 外的 其他 所 有债 券,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 能够 反映 债券 市场 总体 走势 ,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 规发 生 变化 ,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 为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招募说明书 50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者 是 市场 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 于本 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 业绩 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债券 型 基金 , 属于 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 低 预期 风险 、 较 低预 期收 益 的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收 益 水平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 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 票型 基 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招募说明书 51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 进行 审 查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 受相关限制。 (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 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明书 53 十、基金的财产 (一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款 项以及其他 资产 价值总和。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登记 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 户以 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 独 立。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 金财 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 抵销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 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54 十 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目的 是 客观 、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 相关 金 融资 产 的公 允 价值 ,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或估 值 全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招募说明书 55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 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 任, 因招募说明书 56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 票、 债 券、 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估值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估值 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暂 停 估 值 时除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每个 估值 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将拟公告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顺 延 错误 而 引起 的投 资人 或 基 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招募说明书 57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招募说明书 58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 净值计价出现重 大错误或者估值出 现重大偏离 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 告义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 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 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估值 日交 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 规定 对基 金净 值 予以 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经纪机构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估值数据错 误 , 有 关 会计 制 度 变 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招募说明书 59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 措施 消 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60 十 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 费 用;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 规且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 利影 响的 前 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招募说明书 61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行 承担。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 额, 不 足 以 支付 银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续费用 时 , 基金 登 记 机 构可 将 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现 金 红 利 转为 基 金 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招募说明书 62 十 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审计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经纪商佣金 、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 、 证券 账户 相关 费用 及其 他 类似性质的 费用等) ;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 63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 中涉 及 的各 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 义务 按 国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行。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相 关税 收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 或者 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 64 十 四 、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 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 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65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 一致 。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66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 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 送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 书面 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在开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其 网站 、 基金 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招募说明书 67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 人 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招募说明书 68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 增加、 变更、减少 基金销售机构; (20 )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 申请; (25 )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招募说明书 69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11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招募说明书 70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招募说明书 71 十 六 、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市 场 ,证 券 价格 受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 环境 因素 的 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从而 对 本基 金 的投 资产 生潜 在 风险 , 导致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 平 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 风险 是指 国 家货 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产 业 政策 等 宏观 经 济政 策 发生 重 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 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 期性 的 特点 ,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随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 变动 而 变动,本基金所投资 的 权益类和/或固定收益类相关 投资 工具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 波动 会 导致 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 益率 的 变动 。 利率不仅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 率 , 还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 资成 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 资于 权 益类和/ 或固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 的一 部分 收 益将 通 过现 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现金 的 购买 力 可能 因 为通 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 率下 降时 , 拥有 提 前兑 付 权的 债券 发行 人 往往 会 行使 该 类权 利 。在 此 情形 下, 基金 经理 不得 不 将兑 付 资金 再投 资到 收 益率 更 低的 固定 收益 证 券上 , 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 回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 状况 受 多种 因 素的 影响 ,如 管 理能 力 、行 业 竞争 、 市场 前 景、 技术 更新 、财 务状 况 、新 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 会导 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 化。 如招募说明书 72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 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 下 降。 上市 公司 还 可能 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 化。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 风险 是指 金 融工 具 的一 方 到期 无法 履行 约 定义 务 致使 本 基金 遭 受损 失 的风 险。 基金 在交 易过 程 中可 能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 者所 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 违约 、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 法律 法规 方 面的 原 因,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 限制 或 合同 不 能正 常 执行 ,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 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 识、经验、判断、 决策、技能 等, 会影 响其 对信 息的 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势 、证 券 价格 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 影响 本 基金 收益 水平 。此 外, 基 金管 理 人的 职业 操守 和 道德 标 准同 样都 有可 能 对本 基 金回 报带 来负 面影 响。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 基 金管 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 基金 收 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 当事 人在 业 务各 环 节操 作 过程 中, 可能 因 内部 控 制存 在 缺陷 或 者人 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 操作 规 程等 导致 本基 金 资产 损 失, 例如 ,越 权 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 金的 各种 交 易行 为 或者 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 因为 技 术系 统 的故 障 或者 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 或者 导 致投 资人 的利 益 受到 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 险可 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 登记 机 构、 销 售机 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 、证 券 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等等。 (三) 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 机、 通讯 系 统、 交 易网 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 或信 息 网络 支 持出 现 异常 情招募说明书 73 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无 法按 正常 时限 完 成、 登 记系 统瘫 痪、 核 算系 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 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 外的 风 险, 可能 导致 本 基金 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 益受损; 3 、 战争 、自 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 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 基金 , 在具 体 投资 管理 中, 本 基金 投 资于 债 券资 产 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因 此, 本 基金 可 能因 投 资债 券类 资产 而 面临 较 高的 市 场系统性风险。 招募说明书 74 十 七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出现后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招募说明书 75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76 十 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 赎回 和转换 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招募说明书 77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17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决定 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或要求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招募说明书 78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因审 计、 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招募说明书 79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招募说明书 80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或要求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招募说明书 81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 人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 人 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同 》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照法律法规及 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 82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 准。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招募说明书 83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且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当出现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和其 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的收 取 ; (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 赎 回费 率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招募说明书 84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招募说明书 85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 提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 方式 以及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 有关证明文件 、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有关 证 明文 件及 委托 人 的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 明 及 有 关证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2 ,召 集人 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 1/3 ) 。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 按照 本基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召集 人通 知的 非 现场 方式 (包 括邮 寄、 网络 、 电话 、 短信或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 以 召集 人通 知载明 的非 现场 方 式 在表 决 截 止日 以前 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 招募说明书 86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 载明, 本 基金 亦可 采 用其他 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 现场 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 相结 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 。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 ,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集 人接受的 具体 授权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招募说明书 87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召开 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 进行 修改 ,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职 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 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招募说明书 88 席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招募说明书 89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 是直 接 引用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 则的 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 内 容被 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新颁 布的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规则 协 商一 致报 监管 机 关 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 接对 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合 同解 除 和终 止的 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 算方 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出现后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招募说明书 91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招募说明书 92 审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 因 基金合同 的 订立 、 内容 、 履行 和解 释 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 按照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性的 , 对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 合同 》 受中 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并按其解释 。 五 、 基 金合 同存 放 地和 投资 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招募说明书 9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1 ]7 号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400-678-3333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招募说明书 94 股票 (包 括主 板股 票、 中小 板股 票、 创业 板股 票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权 证、 债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含 协议 存款 、定 期存 款及 其他 银行 存款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中,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 、 次级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期 票据 、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 换公 司债 券) 、可 交换 债券 、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合 同》 已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 部门 规章 及 《基 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其中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3%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招募说明书 9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公募基金及基金专户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招募说明书 96 限制 规定 ,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 在 限制 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 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招募说明书 97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 进行 审 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交 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 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 事先 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招募说明书 98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 通受 限 证券 限 于可 由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或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通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 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 会批 准。 风险 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 的基 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 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招募说明书 99 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于投 资前一个工作日将有 关书面资料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并保证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 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 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规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前 就该 风 险的 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 行补 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投 资中 期 票据 的监 督责 任 仅限 于 依据 本 协议 第 二条 第 (一 ) 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外, 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 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运 作 及其 他运 作违 反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但未 执行 的 投资 指 令或 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 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 必须 于估 值 完成 后 方可 获 知的 监控 指标 或 依据 交 易程 序 已经 成 交的 投 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招募说明书 101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 行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是否 分 别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是 否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是 否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 算交 收、 进行 相 关信 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 基金 财 产实 行 分账 管 理、 无故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 迟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 划拨 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 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托 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配 合 基金 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 托管 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 规定安全保管托 管财产。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 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托 管 人主 动扣 收的 汇 划费 除招募说明书 102 外)。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 管人 按 照规 定 为托 管 的基 金财 产开 设 资金 账 户、 证 券账 户 等投 资 所需账户。 4.基金 托 管人 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 置账 户 ,与 基 金托 管 人的 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 业务 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 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 独 立。 5.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 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 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 构按 销 售与 服 务代 理协 议的 约 定, 将 认购 资 金划 入 基金 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 行开设的“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 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 满,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验 资 完成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募集 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 金开 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 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 与验 资 金额相一致。基金 托管人收到 有效认购资 金当日以书 面形式确认资 金到账情 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或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设 资产 托 管专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合 法 合规 的有 效指 令 办理 资 金收 付。 基金 管 理人 应 根据法律法规及托 管行的相关 要求,提供 开户所需的 资料并提供其 他必要协 助。 本基 金的 资产 托管 专 户的 预 留印 鉴的 印章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预 留 印鉴由管理人刻制在托管账户开立前移交托管人。 (或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招募说明书 103 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 活动 ,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 的 资产 托 管专 户 进行 。基 金的 资产 托管 专 户的 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要 。 除因 本基 金业 务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 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的 银行 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以 外 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暂行 条例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 和未 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 让本 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账 户 资产 的 管理 和 运用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 积极 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证券 结 算保 证 金、 交收 资金 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和 基 金托 管 人为 履行 结算 参 与人 的 义务 所制 定的 业 务规 则 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符 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 场的 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 基金 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中国 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 公司 的 有关 规定 ,以 本 基金 的 名义 分别 在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 行间 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 限公 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 户和 资招募说明书 104 金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 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 易的 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为 基 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 《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 订书面协议。 基金 投资 银行 定 期存 款 应由 基 金管 理人 与存 款 银行 总 行或 其 授权 分 行签 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 账户 必须 以 基 金名 义开 立 ,账 户名 称为 基 金名 称 ,存 款 账户 开 户文 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 存款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与 存 款银 行 签订 具 体存 款 协议 , 明确 存款 的类 型、 期限 、 利率 、 金额 、账 号、 对 账方 式 、支 取方 式、 账 户管 理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 性风险,定期存 款协议中应当约定 提前支取条 款。 基金 所投 资定 期 存款 存 续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与 存 款银 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 有关 实 物证 券 、银 行存 款开 户 证实 书 等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 保管 库 ,也 可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 存款 证 实书 等有 价凭 证 的购 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 际有 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 券在 基招募说明书 105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 任应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 机构 实 际有 效控 制或 保 管的 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 期存 款 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重 大 合同 的 签署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 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 一方 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 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 。此 处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包 括 但不 限 于基 金年 度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 披露 协议 及基 金 投资 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 合同 。 基金管理人在上述重大合同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 金托 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 原件 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 、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复核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该 计算 日 基金 份额 总份 额 后的 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基金管理人 应对基金资产估 值。估值原则应符 合《基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估 值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 净值 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 后以 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约 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 公布 。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本 基金 的 会计 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 人,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 布。 法招募说明书 106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新 规 定估值。 六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 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的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 保管,保管期限为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目 前 相关 规 则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保管 方 式可 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并且 保证 其的 真实 、准 确 、完 整 。基 金托 管人 应 妥善 保 管, 不得 将持 有 人名 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 、 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 协议 适 用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法律 (为 本 协议 之 目的 , 在此 不 包括 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 )相 关各 方 当事 人 同意 , 因本 协议 而产 生 的或 与 本协 议 有关 的 一切 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 可以 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性 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招募说明书 107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 人经 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 内容 进 行变 更 。变 更 后的 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加盖 公章 或合 同 专用 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理 人签 字 (或 盖 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 托管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 有其 他基 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 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 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服 务 ,并 将 根据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 单服 务采 取 定制 方 式, 未 定制 此服 务的 投 资人 可 通过 互 联网 站 、语 音 电话 、手 机网 站等 途径 自 助查 询 账户 情况 。纸 质 对账 单 按季 度提 供, 在 每季 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 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 息查询密码 用于 登录 银华 基 金网 上 交易 栏 目, 投资 人可 查 询基 金 账户 下 的账 户 和交 易 信息。请投资人在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登 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 改登陆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由6-18 位数字、字母组成。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 人如 果想 了 解认 购 、申 购 和赎 回等 交易 情 况、 基 金账 户 余额 、 基金 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请拨 打 银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户 服 务中 心电 话或 登 录公 司 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利 用 自己 的 网站 定 期或 不定 期为 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 投资 资 讯及 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 可 通过 基 金管 理 人的 基 金网 上直 销交 易 系统 进 行网 上 直销 交 易, 详 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109 (五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 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 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 二 、招募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住 所 ,投 资 人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的 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银华 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2.《 银华 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银华 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银华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 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 资格 批 件和 营 业执 照存 放在 基 金托 管 人处 ;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议 及 其余 备查 文件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人 处。 投 资人 可 在营 业时 间免 费 到存 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