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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中证(090010)

大成中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期) 
 
 
 
 
 
 
 
 
 
 
 
基 金管理 人:大成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 一 六 年 三月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重 要 提 示 大成中 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9 年 12 月 22 日证 监许 可 【2009 】 1423 号文核 准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于 2010 年 2 月 2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本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 与托 管业 务相关 的更新 信息 已 经本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6年2月2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5年12月31 日 ( 其中 人员 变动内 容 的 更新 以公 告日 期为准 ) ,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 计。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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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3 三 、基金 管理人 ...................................................................................................................................... 6 四 、基金 托管人 .................................................................................................................................... 20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3 六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53 七、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53 八 、基金 的投资 .................................................................................................................................... 63 九 、基金 业绩 ........................................................................................................................................ 71 十 、基金 的融资 、融券 ........................................................................................................................ 72 十 一、基 金的财 产 ................................................................................................................................ 72 十 二、基 金资产 估值 ............................................................................................................................ 73 十 三、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78 十 四、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79 十 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0 十 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81 十 七、风 险揭示 .................................................................................................................................... 84 十 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清 算 ................................................................................ 87 十 九、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89 二 十、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要 .......................................................................................................... 103 二 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0 二 十二、 其他应 披露的 事项 .............................................................................................................. 112 二 十三、 招募说 明书更 新部分 的说明 .............................................................................................. 113 二 十四、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114 二 十五、 备查文 件 .............................................................................................................................. 114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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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其 他有关 规定 及《 大成 中证 红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中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编写 ,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销售 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大成 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中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4.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大成 中证红 利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大 成中证 红利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大 成 中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成 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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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自然人 ;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以 投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直 销机 构: 指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24. 代销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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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26. 注册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 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27.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 30.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32.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39. 《业务 规则》 :指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42. 赎回 : 基 金投 资者 根 据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卖出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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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 45.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 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 48.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49.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媒体 ; 54. 不可 抗力 : 指 本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拒 、 无法 避免 且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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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48%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例 25% ) 、广 东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股比 例 2% )四 家公 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 2007 年 6 月 ,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2012 年 11 月 至今 , 任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 职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 有限公 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部 副 总经理 ,零 售交 易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 罗登攀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耶 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具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 金融 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 格 。 曾 任毕马 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融 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及 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 询公司 合伙 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机构 部创新 处负 责人 , 兼 任国 家 “千 人计 划” 专家 ;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 中信 并购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 经理 , 执委 会委 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2015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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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年 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厦 门大 学财经 系教 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 任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 民日报 社事 业 发展局 企业 管理 处副 处长 ;1999 年 2 月至 今任 职于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 任副 总裁 、 总裁, 现任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博 士 研究生 在读 。 具注 册会 计 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资 格 。 现 任中 国 银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二部 董事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2012 年 6 月起 ,兼 任 镇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助理, 中国 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融 研究 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大学 光华管 理学院 讲席教授( 博士生 导师) , 金融系联 合系主任 ,院长 助理,北 京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生, 监事长, 中国 人民大学经 济学专 业研究 生,高级经 济师。2006 年 被亚洲风 险与危机管 理协会 授予“ 企业风险管 理师” 资格。2007 年起 任中国 银河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 董事、 常务 副总 裁( 至 2012 年 7 月) 、 党委 委员 ;2010 年 7 月起 ,兼 任吉 林 省国家 生物 产 业创业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兼总 经理 、 吉林 省国 家汽车 电子 产业 创业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 董事,2012 年 6 月 起, 兼 任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2012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中 国银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 杭州 益 和电脑 公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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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司开发 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 任杭州 新利 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电 子商 务 部高级 程序 员。1999 年 8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系 统开发 员、 金 融工程 部高 级工 程师 、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总 监 , 现 任 风险管 理部 总监 。 吴萍女 士, 职工 监事 , 文 学学士 。1991 年至 1992 年 任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 分行 国际业 务 部会计 。1993 年至 1998 年任日 本三 和银 行深 圳分 行单证 部、 信贷 部主 任。1999 年至 2009 年任普 华永 道会 计师 事务 所深圳 分所 审计 部经 理、 高级经 理。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计 划财 务部高 级会 计师 、总 监助 理,现 任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监。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 管 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 、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 证 券总部资产 管 理部经 理;1998 年 9 月 参 与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筹建 ;1999 年 3 月起 , 任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2009 年 3 月 —2015 年 7 月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钟鸣远先生,副总经理, 金融学硕士。曾任国家开 发银行深圳分行资金计划 部职员,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固 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 康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固 定收益部研究 员,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 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总 部总 经理 兼固 定收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2014 年 3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公 司助理 总经 理。2014 年 11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2015 年 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肖剑先 生 , 副总 经理 , 公 共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 圳市 南山区 委 (政府 ) 办公 室 副主任 , 深 圳市广 聚能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 资控 股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深圳市 人民 政 府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副处 长、 处长 。201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温智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2000 至 2002 年 就职 于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 国际 律师 事务 所,2002 至2006 年 任中 银国 际 投行业 务副 总裁 ,2006 至2009 年任 香 港三山 投资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2009 至2014 年任 标准 银行亚 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兼 中国 投 行业务 主管 。2015 年 4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出 任首 席战 略官 ,2015 年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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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 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2005 年1 月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客户 服务 中心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理 、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理 总经 理,2015 年8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夏高先生, 工学博 士,5 年 证券从业经 历。2011 年1月至2012年5 月就职 于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股票 投资部 投资分析员 。2012 年7月 加 入大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数量 投 资部高级数 量分析 师及基 金经理助理 。2014 年12月6 日起任大成 中 证红 利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6 月29 日 起担任 大成 中证 互联 网金 融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2月3日起 担任大 成中证360 互联网+ 大数据100 指数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具有基 金从 业资格 。国 籍: 中国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袁青 2010 年 2 月 2 日至 2011 年 5 月 17 日 胡琦 2011 年 5 月 18 日至 2013 年 3 月 7 日 刘波 2013 年 3 月 7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股票投 资)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9 名 成员 组成 ,名 单如 下 : 周德昕 , 股票 投资 部成 长 组投资 总监 , 大成 财富 管 理 2020 生 命周 期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及大 成新 锐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李 本刚 , 股 票 投资部 总监 , 大成 内需 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大成 睿景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股票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王 文 祥, 研究 部总 监兼 任社 保 基金及 机构 投资 部总监 ,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 于 雷, 交易 管 理部总 监 , 股 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蒋 卫强,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孙蓓 琳, 股票 投资 部混 合组投 资总 监 , 大成积 极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大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徐 彦, 大成 策略 回报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大成 竞争 优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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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大成 高新 技术 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景阳 领 先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 石 国武 , 股 票 投资部 价值 组投 资总监 ,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员 ; 苏秉 毅, 数量 与 指数投 资部 副总 监 , 中 证 500 沪 市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大成中 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 理, 大成 深证 成份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大 成中 证互 联 网金融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大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核心 双动 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股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股 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登 记手 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 互 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 资 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 面 相互独立,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严格按 照《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1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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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1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制和 直接 经营 管理 ; 13 .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4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5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 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 接 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 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19 .因 违反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法 律法 规,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或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0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21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 提 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 规 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 资 者能够按照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师 和律 师; 24 .由于基金托管 人 违反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5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6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 守《证券法 》,并 建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 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建 立健全的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禁 止的行 为发 生: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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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本招 募说明书 列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 限制 等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并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 保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 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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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 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 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 部 控制,促进公司诚信、 合 法、有效经营,保障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 东 的合法权益,依据《证 券 法》、《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 公司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 理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 意见 》 等 法律 法规 ,并 结合 公 司实际 情况 ,制 定《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 为 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 经 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 划,在充分考 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 序 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 科 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行 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制 定科学完善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 内 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 效 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 管 理层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 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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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门 和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持 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财产 、自 有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相互分 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 节,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 漏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 性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 环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 理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公司 管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 体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 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 围 ,保证全体员工 及 时 了解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健全 公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 的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 门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 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 科 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 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 透明的决策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反 馈 系 统。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 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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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1)各岗位 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 位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 察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 的检查 和反 馈。 4) 风险管 理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 ; 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 包 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 构 成分析以及业 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 验 ;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 和 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 面 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 有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 保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 科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 识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 东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 自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 标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 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 当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 的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 对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 订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 完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 基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 产,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 制度 ,明 确划 分各 岗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 交易和 清算 、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 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制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 的监察 稽核 部门 ,对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 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 监 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 落 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 控 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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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 章、操 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确 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的 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投 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求 。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 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 策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 和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 录。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 学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 是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 程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 等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 易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 下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 易。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 理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 方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 规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立 严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 关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 议批准 。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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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6)公司 在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 充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 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 律 性质、操作程序、经济 后 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 品 种、新业务的 法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建立 和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 为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 行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 销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 措施。 (8)制定 详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 建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9)公司 按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 的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 露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信 息披露 的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在的 问题 及时 提出 改进 办法, 对出 现 的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 追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格 制定信 息系 统 的管理 制度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设 计 开 发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 时 ,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 控 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 系 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 术 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过 业务 、运 营、 监察 稽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 通 过严 格的 授权 制度 、岗位 责任 制度 、门 禁制 度、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等管 理措施 ,确 保 系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施 明 确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 业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 面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 充分 考虑到 软件 的安 全性 、可 靠性、 稳定 性和 可扩 展性 ,具备 身份 验 证、访问控制、故障恢 复 、安全保护、分权制约 等 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 计 、软件开发等 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 的 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 密 码口令定期更 换 , 不 得向他 人 透 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格 的管理 ,保 证信 息数 据的 安全、 真实 和完 整, 并能 及时、 准确 地 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 门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 的 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 电 子信息数据的 定期查 验制 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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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 期稽 核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 管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 故障、 灾难 恢 复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 金融 企 业会计 制度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公 司财 务制度 、会 计 工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岗 位分工 的基 础上 明确 各会 计岗位 职责 ,禁 止需 要相 互监督 的岗 位 由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 以 基金 为会 计核 算主 体,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记 、账 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 会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 相互独 立。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 证制 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 列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 载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 任。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法 和科学 的估 值程 序, 公允 反映基 金所 投资 的有 价证 券在估 值时 点 的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工 作,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时 准确地 完成 基金 清算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 制 订完 善的 会计 档 案 保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 会部门 妥善 保管 密押 、业 务用章 、支 票 等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续 ,防止 会计 数据 的毁 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度 和费 用报 销运 作管 理办法 ,自 觉遵 守国 家财 税制度 和财 经 纪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会 负责 ,经 董事 会聘 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公 司监 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 会 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 公 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 相 关档案,就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独 立地履行检查、评价、 报 告、建议职能。督察长 定 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公司 管理 层负 责, 开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保证监 察稽 核 部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及 内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配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严格 监察 稽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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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核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 严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 总 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银 行于2005年10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7 年9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6 月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182,192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长8.81% ; 客 户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 101,571 亿 元, 增 长7.20% ; 客户 存款 总额136,970 亿 元, 增 长6.19% 。 净 利润1,322 亿 元, 同 比 增长0.97% ; 营业 收入3,110 亿元, 同比 增长8.34% , 其中, 利息 净收 入同 比增 长6.31% , 手 续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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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5.76% 。成本收入比23.23% ,同比下降0.94 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 14.70% ,处 于同 业领 先地 位。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总 行成 立了 渠道 与运 营 管理部 , 全面 推进 渠道 整 合; 营业 网 点“三综合 ”建设 取得新 进展,综合 性网点 达到1.44 万个,综合 营销团 队达到19,934个 、综 合柜员 占比 达到84% , 客 户可在 转型 网点 享受 便捷 舒适的 “ 一站 式 ” 服 务 。 加快打 造电 子银 行的主 渠道 建设 , 有力 支 持物理 渠道 的综 合化 转型 , 电 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 账 务性交 易量 占比 达94.32% , 较 上年 末提 高6.29 个 百分 点; 个人 网上 银 行客户 、 企业 网上 银行 客 户、 手机 银行 客户分 别增 长8.19% 、10.78% 和11.47% ; 善融 商务 推 出精品 移动 平台 , 个 人商 城手机 客户 端 “建行 善融 商城 ”正 式上 线。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 2015 年6 月末 , 累 计承 销非 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2,374.76 亿元 , 承销金 额继 续保 持同 业第 一;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只 数和新 发基 金托 管只 数均 列市场 第一 , 成 为首批 香港 基金 内地 销售 代理人 中唯 一一 家银 行代 理人 ; 多 模式 现金 池、 票 据 池 、 银 联单 位 结算卡 等战 略性 产品 市场 份额不 断扩 大 , 现 金管理 品牌 “禹 道” 的市 场影 响 力持续 提升 ; 代 理中央 财政 授权 支付 业务 、 代 理中 央非 税收 入收 缴 业务客 户数 保持 同业 第一 , 在 同业 中首 家 按照财政部 要求实 现中央 非税收入收 缴电子 化上线 试点。 “鑫 存管”证 券客户 保证金第 三方 存管客 户数3,076 万 户, 管 理资金 总额7,417.41 亿元 , 均为行 业第 一。 2015年 上半 年 , 本 集团 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 得 到市 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 先后 荣 获国内 外知 名机构 授予 的40 多项 重要 奖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15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资本 总额 继 续位列 全球第2;在 美国《 福布斯 》杂志2015年全 球上市公 司2000强 排名 中继续位列 第2;在 美国《 财富》杂志2015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29 位,较 上年上 升9位;荣 获 美国 《 环球 金融》 杂志 颁发 的 “2015 年 中国 最佳 银行” 奖项; 荣获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授予 的 “ 年 度最具 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奖”和 “年 度社 会责 任最 佳民生 金融 奖” 两个 综合 大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 监督稽 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在 上海设 有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份 中心, 共有员工210 余人 。自2007 年起,托管 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投资 托管 业务部 总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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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 售 业务 部 、 个 人银 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 室,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二 部、 信贷部 、 信贷 管理 部、 信 贷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 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 最齐全 的商业银行 之一。 截至2015 年末,中国 建设银 行已托 管556只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中 国 建 设银 行 专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务 水平 ,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 中 国建设 银行 自2009 年 至今 连续五 年被 国际 权威 杂志 《 全球托 管人 》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管 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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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 设 置 , 封闭管 理 , 实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 法》及 其配套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监督所托管 基金的 投资运 作。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 ——基 金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及 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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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上 海设 有投 资理财 中心 :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联系人 :王 欢欢 、白 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19 层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3513925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 长安 兴融 中 心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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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服电 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陶 仲伟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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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廉 赵峰 联系电 话:010-89937369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路1099 号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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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张 莉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11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 :王 硕 网址:www.psbc.com (13)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981 号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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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14)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288 号( 办公 地址 同注 册地 址)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5)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16)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4 传 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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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96699 、 浙 江省外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8)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95398


公司网 站:www.hzbank.com.cn (19)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20)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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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21)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22)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路66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施 圆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3)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 慧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4)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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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5)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电话: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 :王 璇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6)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哈尔 滨 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遇 玺 联系电 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27)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88号 天安 国际 大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李 格格 电话: :0411-82356627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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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传 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28) 郑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585 网址:www.zzbank.cn (2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联系人 :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3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1)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 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28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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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3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路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4)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6 号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3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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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36)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7)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8)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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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39)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4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4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39 、41 、42 、43、44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42)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宗锐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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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43)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61303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45)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46)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楼2005 室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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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7)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48)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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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50)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1)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山 西 国际 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0351-8686868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52)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新源 广场2号楼22-29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户电 话:95503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53)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F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4)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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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5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56)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57)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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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58)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59)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 3号 投资 广 场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东 方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免费服 务热 线:95531 联系人 :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60)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网址:www.nesc.cn (61)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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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62)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63)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路36号 证券 大厦4层 ( 邮政编 码:570206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楼(邮 政编 码:518034 )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64)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6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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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66)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63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67)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68)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心57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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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69)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70)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0571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71)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 许 曼华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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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73)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人代 表: 庞介 民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74)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冯 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76)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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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77)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78)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 0371 —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7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80)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A 幢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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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81)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鹏 联系人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82)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83)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联系人 :陈 文彬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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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84)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路24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 厦38-39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5)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 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 、(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86) 天源 证券 经纪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路53号 汇通 大厦 六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厦18楼 法定代 表人 :唐 勇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地 址:www.tyzq.com.cn (87)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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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88)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89)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90)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1)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40 层-43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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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92)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9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9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 址:www.zlfund.cn (9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厦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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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网址: www.ehowbuy.com (9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张 紫薇 联系电 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97)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98)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9)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 (丹棱soho )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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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100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站: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101 )诺 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102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7 号电 子商 务 产业园2号楼


联系人 :吴 杰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8653 网站: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103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 层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 层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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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http://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104 )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 财富 中心 写 字楼A 座4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 财富 中心 写 字楼A 座40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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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六、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合 同已 于 2010 年 2 月 2 日 正 式生效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或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等, 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 行。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公 告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销 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时间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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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转 换等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以内撤 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 回申请 时其 在销 售机 构须 持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无效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售 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等申 请 的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购 、 赎回 、 转 换申请 及申 购 、 赎回 、 转 换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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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3.申 购 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款 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 照本基 金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4.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详 细程序 或手 续, 以开 放申 购和( 或) 赎回 的相 关公 告为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 元 人民 币。 2.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可 以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 体业 务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的数量或 比例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本基金 目前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和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可能增 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也可能 相应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种 类 , 并 可能 需计 算 新基金 份额 类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履 行适 当的 程 序,并 及时 公告 。新 的收 费模式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 请见有 关公 告、 通知 。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M<50 万 1.20% 50 万≤ M < 20 0 万 0.80% 200 万≤ M<5 00 万 0.50% 500 万≤M 1000 元/ 笔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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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2.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持有年 限 赎回费 率 Y<1 年 0.50% 1 年 ≤ Y < 2 年 0.25% 2 年≤Y 0%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5.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对 已在本 公司直销 中心办 理账 户认 证手 续并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申购 基金的 养老 金账 户进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 养 老金账 户 , 包 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 老基金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 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出 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本 公司将 依据 规定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账户 范围 。 养 老金 账户 申购 费率 优 惠的详 细实 施情 况 , 请 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关 业务 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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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基金 份 额总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4.基 金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 上述计 算结 果 (包 括申 购 份额 )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或 收益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 自 T +2 日起的 赎回 开放 日内 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应 于实施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6.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发生上 述1 -5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 告。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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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 续2 个或 2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2 个或 2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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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最 迟提 前 2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最 迟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一、业 务规 则 1、基金转换 是指开 放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 持有 某 只基金的部 分或全 部份额 转换为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只开放 式基 金的 份额 ,同 一只基 金的 不同 份额 类别 之间不 能 转 换 ; 2、基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销 售机构已开 通代销 和转换 业务的大成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管理 的开放 式基 金之 间进 行; 3、基 金转 换以 基金 份额 为 单位进 行申 请; 4、基金转换 采取未 知价法 ,即基金的 转换价 格以转 换申请受理 当日各 转出、 转入基金 的份额 资产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5、基 金份 额在 转换 后, 持 有时间 将重 新计 算;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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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6、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转换 成另一只基 金,转 出基金 最低转出 份额 为 10 份; 7、单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份额及净转 换转出 申请份 额之和超出 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转 出申 请决 定全 额确 认转出 或部 分 确认转 出 , 并 且对 于基 金 转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采 取 相同的 比例 确认 ; 在转 出 申请得 到部 分确 认的情 况下 ,未 确认 的转 出申请 将不 予以 顺延 ; 8、投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业 务时,转出 方的基 金必须 处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方 的基金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9、投 资者 只能 在前 端收 费 模式下 进行 基金 转换 。 二、基 金转 换费 用





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间的 转换费 用由 赎回 费和 申购 补差费 组成 , 转出 时收 取 赎回费 , 转入 时 收取申 购补 差费 。





基 金转 出时 赎回 费的 计算:





由 非货 币基 金转 出时 :





转 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 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 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赎 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转 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回 费用





转 出份 额若 含多 笔明 细时 , 转出 时将 按先 进先 出法( 保 本型 基金 按后 进先 出法) 根 据各 笔 明细对 应持 有期 分别 计算 赎回费 用 , 赎 回费 用计 入基 金财产 比例 遵循 转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约 定。





基 金转 入时 申购 补差 费的计 算:





净 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申 购补 差费





其 中, 申购 补差 费=MAX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 转出 净额在 转出 基 金中对 应的 申购 费用 ,0 】





转 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转入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 投资 者申 请将 持有 的大成 债券 投资 基 金 3,822.59 份 转换 为大 成精 选增 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假设 转换 当日 大成债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101 元, 投 资者持 有该 基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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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金 9 个 月, 对应 赎回 费 为 0.25 % ,申 购费 为 0.8 %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0.760 元, 申购费 为 1.5 % ,则 投资 者 转换后 可得 到的 大成 精选 增值混 合型 基 金份额 为:





转 出总 额=3,822.59 ×1.0101 =3,861.20 元





赎 回费 用=3,861.20 ×0.25%=9.65 元





转 出净 额=3,861.20 -9.65 =3,851.55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净 申购 金额=3,851.55/1.015=3,794.63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3,851.55-3,794.63=56.92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净 申购 金额=3,851.55/1.008=3,820.98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3,851.55-3,820.98=30.57 元





净 转入 金额 =3,851.55 -MAX 【56.92 -30.57 ,0 】=3,825.20 元





转 入份 额=3,825.20/0.760 =5,033.16 份 三、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 资者 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成 功后 ,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理减 少转 出 基金份 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的 权益 登记 手续 。一 般情况 下, 投资 者 自 T+2 工作日 起有 权 赎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四、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公司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持 有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转出 或转 入基 金无 法正 常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本公司 无法 计算 当日 转出 或转入 基金 资 产净值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 其它原 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本公 司认 为有 必要 暂停接 受该 基 金份额 的转 出申 请。





4 、法 律、 法规 、规 章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或其 他在 《基金 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已 载明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公 司将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本公 司将 按规 定予 以公告 。 五、声 明


本 公司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转 换业 务规则 及有 关限 制 , 但 应最 迟在调 整生 效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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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六、重 要提 示


1 、 投资 者欲 了解其 他 情况, 请登 陆本 公司网 站 (www.dcfund.com.cn ) 或 拨打本 公司 热 线电话 咨询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400-888-5558(免 长途通 话费 ) 。 2、代 销机 构受 理本 公司 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具 体事 宜见 各代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的说 明。


3 、 上述 基金 转换 业务 规则 自 2014 年 7 月 2 日 起 实行, 投资 者 于 2014 年 7 月 2 日 之后 (含 2014 年 7 月 2 日) 的 提交的 上述 基金 转换 业务 申请适 用上 述业 务规 则及 转换费 率。 4、上 述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本 公司所 有。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 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 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 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 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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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八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严 格的 投资 程序 约束 和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 追 求 指数投 资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 力 争控制 本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踪 偏离 度 的绝对 值不 超 过 0.35% , 年化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主要 投资 于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 股。 此外 , 为 更好 的实 现 投资目 标 , 本 基金 将适度 投资于 非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 新 股以 及法 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本 基金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备 选成 份 股的资 产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指数化 投资 可以 在有 效分 散风险 的基 础上 , 以较 低 的成本 获取 市场 平均 回报 , 有 助于 投 资人实 现财 富与 中国 经济 及资本 市场 同步 增长 的目 标; 标的 指数 具有 良好 的流 动性和 市场 代 表性 , 能 够反 映沪 深证 券 市场高 股息 股票 的整 体走 势; 通过 完全 复制 法跟 踪 标的指 数 , 有 利 于分享 优质 企业 的经 营成 果。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 即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 份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投 资组合 , 并 根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 重的 变动 进行 相应 调整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股 发生 配 股、 增发 、 分 红等 行为 时 , 以 及其 他特 殊情 况 ( 如 成份股 流动 性不 足 ) 对 本 基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使用 其 他适当 的方 法进 行调 整 , 以实现 对跟 踪误 差的有 效控 制。 1.投 资组 合构 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采用 完全复 制标 的指 数的 方法 , 按照成 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基准 权 重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 2.投 资组 合调 整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基金 所构建 的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将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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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变动进 行相 应调 整 ; 同 时 , 本 基金 还将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 制 、 申 购 赎回变 动情 况 、 新 股增 发 等 因素 ,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 进行调 整 , 追 求跟 踪误 差 和 跟踪 偏离 度最 小化。 (1) 定期 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 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定期调整,实施定 期跟踪调 整。 (2) 不定 期调 整 1)与 指数 相关 的调 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 当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需 进行 成份 股权 重 临时 调整 时 , 本 基 金将根 据标 的指数 编制 机构 发布 的临 时调整 决定 及其 需调 整的 权重比 例, 进行 相应 调整 。 2)限 制性 调整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如出 现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为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股票 等情 形 , 本基 金将 进 行被动 性卖 出调 整, 并相 应地对 其他 资产 类别 或个 股进行 微调 ,保 证基 金合 法规范 运行 。 3)根 据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调 整 本基金 将根 据申 购和 赎回 情况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保 证基 金正 常运 行, 从而有 效 跟踪标 的指 数。 4)其 他调 整 针对我 国证 券市 场新 股发 行制度 的特 点 , 本 基金 将 参与一 级市 场新 股认 购 , 由此得 到的 非成份 股将 在其 规定 持有 期之后 的一 定时 间以 内卖 出。 3.替 代策 略 通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票在 指数 中的权 重确 定成 份股 票的 买卖数 量 。 但在 如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严 重不 足或 停牌 、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为 与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股票 等特 殊情 况下 , 本基金 可以 选 择其他 股票 或股 票组 合对 标的指 数中 的成 份股 进行 替换。 在选择 替代 股票 时, 为尽 可 能的降 低跟 踪误 差, 本基 金 将采用 定性 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法 , 在对替 代与 被替 代股 票上 市企业 主营 业务 、 价格 走 势等指 标相 关性 分析 的基 础上 , 优 先从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中选 择基 本面 良好 ,流 动性充 裕的 股票 进行 替代 投资。 (五) 投资 决策 依据 1.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标的 指数 等的 相关 规定 ;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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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2.经 济运 行态 势和 证券 市 场走势 。 (六) 投资 管理 体制 及程 序 1.投 资管 理体 制 基金管 理人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团队制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制定 基 金投资 方面 的整 体投 资计 划与投 资原 则 ; 决 定有 关 指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 其 他重 大组 合 调整决 策以 及重 大的 单项 投资决 策 ; 基 金经 理根 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 负责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调整 和日 常管 理等 工作。 2.投 资程 序 (1)产品研 发与金 融工程 部 运用风险 监测模 型以及 各种风险监 控指标 ,结合 公司内外 部研究 报告 , 对市 场预 期 风险和 指数 化投 资组 合风 险进行 风险 测算 与归 因分 析, 依此 提出 研 究分析 报告 。 (2)投资决 策委员 会依据 研究 部等部 门提供 的研究 报告,定期 召开或 遇重大 事项时召 开投资 决策 会议 , 决策 相 关事项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 进 行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常 决策 。 (3)基金经 理根据 标的指 数构成,结 合相关 研究报 告,在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构 建投资 组合 。在 追求 跟踪 误差和 偏离 度最 小化 的前 提下, 采取 适当 的方 法, 降低交 易成 本 、 控制投 资风 险。 (4)交易管 理部根 据基金 经理下达的 交易指 令制定 交易策略, 完成具 体证券 品种的交 易。 (5)风险管 理 部等 部门根 据市场变化 ,定期 和不定 期进行投资 绩效评 估,并 提供相关 绩效评 估报 告 。 监 察稽 核 部对投 资计 划的 执行 进行 日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本 基金 日均 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如因 指数 编制规 则 调整或 其他 因 素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 基 金 经理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 跟踪偏 离度 、 跟 踪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6)基金经 理跟踪 标的指 数变动,结 合成份 股基本 面情况、流 动性状 况、申 购和赎回 现金流 量情 况 、 产 品研 发与 金融工 程部 的绩 效评 估报 告和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种风 险的监 控和 评 估结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和 调整 ,密 切跟 踪标 的指数 。 (7)基金管 理人在 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 市场环 境变化 和实际 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程序 ,并 予以公 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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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中证红 利指 数× 95%+ 银 行 活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 5%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中证 红利指 数 ,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规定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备 选 成份股 的资 产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因此 采 用中证 红利 指数 和银 行活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 加权 的方法 构建 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证红 利指 数由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 该指 数精选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现金 股息 率高 、 分 红比 较稳 定、 具有 一定规 模及 流动 性 的 100 只股票 作为 样 本,以 反映 沪深 证券 市场 高股息 股票 的整 体走 势。 如果出 现指 数编 制及 发布 机构停 止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的编制 及发 布 , 或 标的 指数 由其他 指 数替代 ,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重 大变 更导 致原 有标 的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本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等情形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 致并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变更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基金 ,风 险与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基 金、债 券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九)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所 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2)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不 得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投 资范围 、投 资比 例等 内容 的约定 ; (3)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5)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对上述比例 限制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在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达到规 定的 标准 。 由于 证券 市场波 动 或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 达标。 2.禁 止行 为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财 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1.承 销证 券;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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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金 财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管理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除依法 行使股 东权利 之外,不参 与所投 资上市 公司的经 营管理 ;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 第 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 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本 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 度报告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99,058,297.63 92.00 其中: 股票 99,058,297.63 92.0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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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3 贵金属 投资 - 0.00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582,693.85 7.97 7 其他资 产 25,524.27 0.02 8 合计 107,666,515.75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1 )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矿业 3,949,332.52 3.68 C 制造业 39,470,485.70 36.7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5,823,097.78 14.74 E 建筑业 2,139,597.76 1.9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482,254.18 4.1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409,666.54 8.7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0.00 J 金融业 17,694,554.83 16.48 K 房地产 业 6,011,468.32 5.6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98,980,457.63 92.20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掘业 - 0.00 C 制造业 - 0.0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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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7,840.00 0.07 J 金融业 - 0.00 K 房地产 业 - 0.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77,840.00 0.07 3.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 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1 )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07 方大特 钢 329,512 2,010,023.20 1.87 2 601398 工商银 行 428,527 1,962,653.66 1.83 3 601288 农业银 行 595,529 1,923,558.67 1.79 4 600104 上汽集 团 88,835 1,885,078.70 1.76 5 601988 中国银 行 457,034 1,832,706.34 1.71 6 601566 九牧王 79,120 1,808,683.20 1.68 7 600000 浦发银 行 96,028 1,754,431.56 1.63 8 000651 格力电 器 77,630 1,735,030.50 1.62 9 601328 交通银 行 259,535 1,671,405.40 1.56 10 600036 招商银 行 92,675 1,667,223.25 1.55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 资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3508 思维列 控 1,000 77,840.00 0.07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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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贵金 属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估值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估值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本基 金投 资估 值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 未 出现 本 期被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 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股票 。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863.1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03.53 5 应收申 购款 8,157.6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524.2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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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6)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 五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积极 投资 前五 名股 票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7)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 尾 差。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2.2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2010.12.31 1.60% 1.25% -1.27% 1.45% 2.87% -0.20% 2011.1.1 -2011.12.31 -22.05% 1.16% -22.44% 1.19% 0.39% -0.03% 2012.1.1 -2012.12.31 7.20% 1.14% 6.80% 1.15% 0.40% -0.01% 2013.1.1 -2013.12.31 -7.54% 1.38% -9.54% 1.41% 2.00% -0.03% 2014.1.1 -2014.12.31 51.59% 1.07% 48.70% 1.08% 2.89% -0.01% 2015.1.1 -2015.12.31 25.29% 2.67% 25.90% 2.51% -0.61% 0.16% 2010.2.2 -2015.12.31 49.10% 1.55% 38.50% 1.55% 10.60% 0.00%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变 动的 比较 本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0 年 2 月 2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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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注: 按基 金合 同 规 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6 个月内 为建 仓期 。 在建 仓 期结束 时及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已 达到 基金 合同 中规定 的各 项比 例。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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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基 金财 产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等 以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原则 1.对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估 值日有 市价的 ,应采用市 价确定 公允价 值;估值 日无市 价 ,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应 采用 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对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估 值日无 市价,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 潜在 估值 调整 对前 一估值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 在 0.25 %以上 的 , 应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等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3.当投资品 种不再 存在活 跃市场,且 其潜在 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 值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 上的 , 应 采用市 场参 与者 普遍 认同 , 且 被以 往市 场实 际交 易 价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的 估值 技术 ,确 定投 资品种 的公 允价 值。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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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凿 证据 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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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 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五)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 资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季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等 的过 错造 成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差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 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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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 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 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 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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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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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在中国证 监会规 定允许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可以从 基金 财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具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9.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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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 期顺 延。 3.除管理费 和托管 费之外 的基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新的 费率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可供 分配 利润 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 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 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分配 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可 将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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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3.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12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 分配利 润 的 20% ; 4.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为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投 资人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人不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6.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 日 (即 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 至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法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收益 分配 对 象、 分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 订,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分 配方案 公布后 ,基金管理 人依据 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 支付的 现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募集 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如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本 基金 的 会 计制 度执 行 国家有 关的 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按 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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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 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 体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 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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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 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应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 金管 理 人应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 体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基金管理 人应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或自 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 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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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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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七、风险揭示 投资于 本基 金主 要面 临以 下风险 :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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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发生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 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本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避 免。 (二)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 低 成 本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导致 收益 下降 的风 险。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 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 付债券本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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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息,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风险。 (四)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1.指 数下 跌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跟 踪标的 指数 , 份额 净值 增 长率与 标的 指数 增长 率相 似。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票 下跌 可能 造成 指数下 跌, 相应 地, 本基 金份额 净值 也存 在下 跌风 险。 2.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由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 原因 , 有可能 导致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与高 股息 股票 的整 体表 现存在 差 异,从 而存 在本 基金 的净 值表现 与沪 深证 券市 场高 股息股 票的 整体 走势 存在 差异的 风险 。 3.跟 踪偏 离风 险 (1) 由于 标的 指数 调整 成 份股或 变更 编制 方法 ,使 本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产生 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2) 由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发生配 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成份 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使本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3)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可能 导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 指数收 益 率,从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 (4)由于成 份股停 牌、摘 牌或流动性 差等原 因使本 基金无法及 时调整 投资组 合或承担 冲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5)由于基 金投资 过程中 的证券交易 成本, 以及基 金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存在 ,使基金 投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在本基 金指数 化投资 过程中,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能力,例 如跟踪 指数的 水平、技 术手段 、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 选择等 , 都会 对本 基金 的 收益产 生影 响 , 从 而影 响 本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跟 踪程 度。 (7)其他因 素产生 的偏离 。如因受到 最低买 入股数 的限制,基 金投资 组合中 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 指数中 该股票的权重可能 不完全 相同;由于本基金 不能投 资 “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 ,若标的 指数 样本股包含上 述证券 时, 可能 造成 跟踪 误 差; 因 缺乏 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他 工具 造成 的指 数跟 踪成本 较大 ; 因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变 动 ; 因 指数 发布 机 构指数 编制 错误 等 , 由 此 产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踪 误差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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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 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六)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但 因法律 法规 要求 而变 更的 除外;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 定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对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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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或 调低 赎回 费率;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经监管 机构允 许,基 金管理人、 注册登 记机构 、代销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 终止 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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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为: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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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1)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 务的规 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 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自行担 任或选 择、更 换注册登记 机构, 获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 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 检 查;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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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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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 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 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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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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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 因,自 基 金管 理人及基金 管理人 的代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 成。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经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因 法律法 规要 求而 变更 的除 外;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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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以 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 基金合 同,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调 低 赎 回费 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经监管机 构允许 ,基金 管理人、注 册登记 机构、 代销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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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 下简 称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 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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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对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下同) ; ② 到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 在监督 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④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⑤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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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如果 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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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 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 公 告。 (4)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逐项表 决。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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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关于 本章 第 2. 条所 规 定的 第 1) -8) 项召 开事 由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关于本 章第 2 .条 所规 定 的第 9) 、10) 项 召开事 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执 行。 (2)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 的事 由、 程序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合 同变更 内容对 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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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因 法律法 规要 求而 变更 的除 外;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相 关规定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调 低 赎 回费 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经监管机 构允许 ,基金 管理人、注 册登记 机构、 代销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2.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基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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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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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 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 8 份 , 除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各 持 2 份 外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 两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代 销机 构和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十、基金托管 协议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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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 核查 1.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 义 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主要 投资 于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 股。 此外 , 为 更好 的实 现 投资目 标 , 本 基金 将适度 投资于 非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 新 股以 及法 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本 基金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备 选成 份 股的资 产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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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 资、融 资比例进 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2)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不 得违反 基金 合同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等内 容的 约定; (3)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在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达到规 定的 标准 。 由于 证券 市场波 动 或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 达标。 3.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 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结算 。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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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本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基金管 理人应 事先根 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托 管人就 相关 事项 签订 补充 协议 , 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 各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6.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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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 及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 就基金 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资 金应存 于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 开立 的 “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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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资金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资金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 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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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 协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 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及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合 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给 基金 托 管人, 并 在 30 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季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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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的 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本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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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一)客服 中心电话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 服热线 400-888-5558 (国 内免长 途话费 ) 可享 有如 下服 务 : A 、 自 助语 音服 务 : 提 供 7×24 小 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服 务 , 可 进 行账户查 询、基金 净值、 基金产品 等自助查 询服务 。 B、人工 坐席服 务:提 供每周五 天,每 天不少 于8 小时 的人 工坐 席服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 获得业 务咨 询、 基金账 户查 询、 交易 情况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二)综合 对账单 服务 大 成基金为基 金持有 人提供 综合对账单 服务, 服务形 式包括网 站自助 查询 、电 子邮 件账 单、手 机短 信账 单、 客服 热线查 询、 纸质 对账 单邮 寄等。 (三 ) 财 经汇 资讯 服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 财 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家 、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并采 用分级 服务方 式提 供差 异化 资讯 服务 。 投 资者 可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财 经汇 平台或 下载 财经 客户 端, 免费使 用。 (四)网站自 助服务


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提供 基金账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 网上 在 线答疑 服务 。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理基 金 认购、申购、 赎回、转 换 、撤单、基 金 定投 、 分 红方 式修 改、 账 户资料 修改 、 交易 密码修 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和账户 信息查 询等 各类 业务。 其中 ,基 金定 投、 转换等 业务 的开 通时 间, 已另行 公告 为准 。 (六)财富 俱乐部


财富 俱乐部是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的高端 (VIP )客户专 门设立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投资 理财中 心


大 成基金各地 投资理 财中心 负责所辖区 域高端 (VIP ) 客户的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 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最 迟T+1 日内 给予 回复 ; 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 在约定 的最 晚主 动联系 客户 时间 内告 知客 户。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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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2015 年8 月3 日至2016 年2 月2 日发 布的 公 告: 1.2015 年 8 月 13 日 《关 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理财 中心 办公 地址 变更 的公告 》 。 2.2015 年 8 月 14 日《 关于 增加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司 为代销 机 构并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 。 3.2015 年 8 月 22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天天 基金 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4..2015 年 8 月 27 日《 大成 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半 年度 报告》 。 5.2015 年 9 月 1 日 《关 于增 加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为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构及 相 关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6..2015 年 9 月 17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为开放 式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 、 《大 成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期) 》 、 《大 成 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期)摘 要》 。 7.2015 年 9 月 25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钱景 财富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好 买基 金网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 8.2015 年 10 月 15 日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 、 《关 于调 整旗下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金 额下限 的公 告》 。 9.2015 年 10 月 16 日 《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 10.2015 年 10 月 24 日《 大 成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第 三季 度报 告 》 。 11.2015 年 10 月 30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 。 12.2015 年 11 月 16 日 《关 于增加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开放 式基金 代 销机构 并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 13.2015 年 11 月 28 日 《关 于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增加 代销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基 金产 品的 公告 》 。 14.2015 年 12 月 18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为 开放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15.2015 年 12 月 30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直 销系 统暂 停服 务的 通知》 。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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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16.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关 于指数 熔断 机制 对相 关业 务事项 影响 的公 告》 。 17.2016 年 1 月 5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因 指数熔 断调 整公 司旗 下部 分公募 基 金开放 时间 的公 告》 。 18.2016 年 1 月 6 日《 关于 旗下场 内基 金在 指数 熔断 期间暂 停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提示性 公 告》 。 19.2016 年 1 月 8 日 《关 于 因指数 熔断 调整 公司 旗下 部分公 募基 金开 放时 间的 公告》 。 20.2016 年 1 月 20 日 《大 成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第 四季 度报 告 》 。 21.2016 年 1 月 22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交 易 PC 端银 联支 付 渠道升 级暂 停部 分 服务 的通 知》 。 22.2016 年 1 月 26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 上直销 端银 联通 支付 渠道 维护暂 停 服务的 通知 》 。 23.2016 年 1 月 30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降 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 回、 转换转 出及 最低 持有 份额 数额限 制的 公告 》 。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 对 2015 年 9 月 17 日 公布 的 《 大成 中证 红利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2015 年 第 2 期 )进 行了 补充 和更 新 ,主 要修 改内 容如 下: 1、 在 “ 重要 提示 ” 部 分明 确 了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的 截止日 期。


2、根 据最 新情 况, 对“ 二 、释义 ”部 分内 容进 行了 更新。 3、根 据最 新情 况, 对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分 内容 进 行了更 新。 4、 根据最 新情 况, 对 “ 四、基金 托管 人 ” 部分 内容 进行 了 更新。 5、 根据相 关公 告, 对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等 相关 信息 进 行了更 新。 6、 根据最 新情 况, 对“ 七、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部分内 容进 行了 更新 。 7.根据最 新情况, 对“八 、基金的投 资”部 分的“ ( 六)投资管 理体制 及程序、 (九) 投资限 制、 (十 一) 投资 组 合报告 ”相 关内 容进 行 了 更新。 8.根 据相 关财 务数 据,对 “ 九、 基金 的业 绩 ” 进 行了 更新 。 9.根 据相 关公 告, 对 “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 部分进 行了 更新 。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1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代销 机构 和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并 刊登在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 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 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大 成中 证红 利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大 成中 证红 利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规 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三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