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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金鼎保本混合A(002504)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一 六年三 月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 序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7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84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86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7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8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89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90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2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1、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是 保护投资人 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金运 作。 2 、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 法》(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3、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护投 资人合法 权益。 二、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 关 系的基本法 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 相 关的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 关系的任 何文 件或表述, 如 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 本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 ,并经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 ,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 断或 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但 为投 资者提供保 本保证, 并由 担保人 提 供不 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担 保。 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 金 , 必须 自担风险。 投资 者投资于 保本基金 并不 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 构, 保本基金在 极端情况 下仍然存 在本金损 失的风险 。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 金合同之 外披露涉 及 本基金的信 息, 其内容 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如与基 金合 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 中国法律 法规成立 并运作, 若基 金合同的 内容与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3 强制性规定 不一致, 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的规 定为准。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4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 同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金鼎 保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 指《 鹏华金 鼎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鹏华金 鼎保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鹏华金鼎 保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鹏 华金鼎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 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5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 : 指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3 、 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 指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记 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 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 起 的基金 份额 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27 、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28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6 34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5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6 、 《业务规则》 :指《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 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基金合 同 若无特 指,则不 包括过渡 期申 购 39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0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2 、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指投资 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 :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6 、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49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0 、 指定媒 介: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介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7 51 、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 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52 、 销售服务费: 指 本基金用 于持续销 售和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费用, 该笔 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计 提,属于 基金的营 运费用 53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 人认购/ 申 购基金时 收取 认购/ 申购费用 ,并不再 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4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 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 的基金份额 55 、 目标收益率: 指 本基金在 每一保本 周期内所 设置 的该保本周 期的 目标 收益率。 在保 本周期内 , 如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累计净 值增长率 连 续 15 个工作 日达到或 超过预设 的 目标 收益率,则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满 足条件之 日 (含) 起 10 个工作日内 公告本基 金当期保 本周期 提前到期, 并进入到 期操作期 间 56 、 保本: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回金 额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低 于 其 认购保 本金 额 , 则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 该差额, 担保 人对此提 供不 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 证 ; 其后保本 周期 的保本规定 以基金管 理人公告 为准 57 、 保本周期 : 指基金 管理人提 供保本的 期限。 除 提 前到期情形 外, 本基金 第一个保 本 周期为 三十 个月 ,即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至 三 十个 月 后对应日 止 。 在提 前到期的 情形下, 本基金的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之日 起至 提前到期日 止。 若本基金 合同中无 特别 指明, 则指第 一个保本 周期; 本基 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 期的期限 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 的公告为准, 本 基金管理 人在上一 保本周期 到期前公 告的处理规 则中将确 定下一保 本周期的 起止时间 58 、 保本周期起 始日: 第一个 保本周期 起始日为 基金 合同生效日, 其 后保本周 期起始日 以基金管理 人公告为 准 59 、 保本周期 到期日 或 到期日 : 指保本周 期届满 日 。 在非提前到 期的 情形 下, 即保本 周 期起始之日 三十个月 后对应日 ,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 作 日 或无该对 应日 , 保本 周期到期 日顺延 至下一个工 作日 ; 在提 前到期情 形下, 指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增 长率连续 15 个工 作日达到或 超过预设 的 目标 收 益率之后 基金管理 人公 告的保本周 期提前到 期日 (距离满 足提 前到期条件 之日起不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且不得 晚于 非提前到期 情形下的 保本周期 到期日) 60 、持有到 期: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基金份额 并持 有到保本周 期到期日 的行为 61 、 保本金额 : 第一个 保本周期 内, 指认 购保本金 额 , 其后保本周 期的相关 规定以基 金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8 管理人公告 为准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计算 保本金额 62 、 认购保本 金额: 第一 个保本周 期内, 指 为认购并 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提 供的保本 额, 即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所 对应 的净认购金 额、 认购费用 及募集期 利息 之和 63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 可赎回金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与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 , 其 后保本周 期的 相关规定以 基金管理 人公告为 准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C 类基金 份额分别 计算可赎 回金 额 64 、 担保人: 指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保证 合同, 为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保 本 金 额承担的保 本清偿义 务提供 不 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 保证 的机构 65 、保证: 指担保 人 为本基金 保本提供 的不可撤 销的 连带责任保 证 66 、 保证合同: 指基 金管理人 与担保 人 签订的 《鹏华 金鼎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保证 合同》 67 、 保本周期 到期后基 金的 存续 形式: 指 保本周期 届满 时, 在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 , 本基金继续 存续; 否则 , 本基金 转型为非 保本的混 合 型基金, 基金 名称相应 变更为 “ 鹏华金 鼎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如果 本基金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对基 金的存续要 求,则本基 金将按照 本合同的 规定终止 68 、 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 本基 金保本周 期届满时, 担 保 人或基金 管理人认 可的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构 继续为本 基金的保 本提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 责任保证或 者同意承 诺保本, 同时 本基 金满足法律 法规和本 合同规定 的基金存 续要求 69 、保本周 期到期操 作: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到 期操 作期间选择 赎回 本基 金基金份 额、 将本基金基 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 基金份额、 转入 下一保本 周期或继 续持 有转型后基 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 为 70 、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 指在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到 期操作期 间默认选择 继续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71 、 到期操作期 间: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进行 到期 操作的期间。 本 基金的到 期操作期 间包括保本 周期到期 日及之后 的三个工 作日,共 计四 个工作日 72 、 过渡期: 到 期操作期 间结束后 第一个工 作日起至 下一保本周 期开始日 前一工作 日止 的期间为过 渡期;过 渡期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73 、过渡 期 申购: 指 投资者在 过渡期内 申请购买 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 在过渡期 内,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9 投资者转换 入本基金 基金份额 ,视同为 过渡期申 购 74 、折算日 : 指下一 保本周期 开始日的 前一工作 日( 第一个保本 周期前无 折算日) 75 、 基金份额 折算: 在 折算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包括投 资者进行 过 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 或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 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所代表 的资产净 值总额保 持不变的 前提 下,变更登 记为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数额 按折算比 例相应调 整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0 第三 部分


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 称 鹏华金鼎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的 类别 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三、基金的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 四、基金的 投资目标 灵活运用投 资组合保 险策略, 在保证本 金安全的 基础 上追求基金 资产的稳 定增值。 五、基金的 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 和募集金 额上限 本基金的最 低募集份 额总额 为 2 亿份 ,募 集金额 不超 过 49 亿元人 民币(不 包括募集 期 利息) 。募集 规模控制 的具体办 法见发售 公告。 六、基金份 额面值和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 认购费率 按招募说 明书的规 定执行。 七、基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保 本周期 及 目标收益 率 除提前到期 情形外, 本 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 期为三十 个 月, 即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 三 十个月后对 应日止, 如 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 日 或无该 对 应日 , 保本周 期到期日 顺延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其后 的保本周 期及起讫 日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公 告。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 内设置该保本周 期的目标收益 率。在保本周期内,如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增长率连 续 15 个工作 日达到或 超过预设的 目标收益 率,则基 金管理人 将在满足条 件之日( 含)起 10 个 工作日内 公告本基 金当期保本 周期提前 到期 (提 前到期日 距离满足提 前到期条 件之日起 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 非提前到 期情形下 的保本周 期到期日) ,并进 入到期操作 期间 。若符 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本基 金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同时重新开 始计算下 一保本周期 A 类基金 份额的累 计净值增长 率。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 第一个 保本周期的 目标收益率为 18% ,此后每个保 本周期的 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在相关公 告中披露 。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1 九、基金的 保本 第一个保本 周期内, 在 发生保本 赔付 (如果 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与 其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于持 有期内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低于 其 认购保本 金额) 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在 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 十个工作 日内 (含 第二十个工 作日) 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履行 保本赔付 差 额的支付义 务 , 担保 人 对此提供 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 其后保本 周期的相 关规定以 基金 管理人公告 为准。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C 类 基金份额 分别计算 保本金 额、 可赎 回金额 、 保本赔 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 保 本周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换转 入的 , 或未持有到期 而赎回或 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或 者发生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不适用保 本条 款情形的, 相应 基金份额 不适用保 本条 款。 十、基金保 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为本 基金保本 提供不可 撤 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保 证范围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 其 认购保本金 额 的差额部 分 (该差额即为保 本赔付差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 份额分别 计算保本 金额、 可 赎回金额 、 保本 赔付差 额 。 保证期间 为 基金保本周 期到期日 之日起六 个月。 担 保人承担 保证 责任的最高 限额为 50 亿元人民 币。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 本周期涉 及的基金 保本 的保障事宜, 由 基金管理 人与 担保 人或保本义 务人届时 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 周期 开始前公告 。 十一、基金 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 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 时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 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 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 份额,称 为 A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相关 费率的设 置及费率 水平在招 募 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 列示。 本基金两类 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 代码,分 别公布基 金份 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 购/ 申购基金 份额时可 自行选择 基金份额 类 别。 在不对份额 持有人权 益产生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 况下 , 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基 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可以增加本 基金新的 基金份额 类别、 调 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 的费率水 平、 或者停 止现有基 金 份额类别的 销售等, 此 项调整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须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提前 公告。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2 第四 部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 额的发售 时间、发 售方式、 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具 体发 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 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 点公开发 售, 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 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增 加销售机 构 的相关 公告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 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 在招募说 明 书中列示。 基 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 金财产。 2、募集期利 息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3、基金认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认购份 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 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4、认购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 以 后的部分 四 舍五入 , 由 此误差产 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5、认购申请 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 ,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 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 认 结果为准。 对 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 份额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可 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 利。 三、基金份 额认购金 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 购时,需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全 额缴 款。 2、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 的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 制请参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3 看招募说明 书。 3、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募集期 间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 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 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 看招募说 明书。 4、 投资人在 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 许撤销。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4 第五 部分


基金备 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 法规 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合同》 生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 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募 集生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 已 交纳 的款项 ,并 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 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 告中 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 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 同等,并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5 第六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 原 则, 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6 4、 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基 金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 持有人 账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 处理, 即先 确 认的份额后 赎回, 后确 认的份额 先赎回, 以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 费率和适 用保本条 款的基金 份额 数 ; 但若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变更为非保本 的“鹏华金鼎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则 赎回 遵循“先进 先出”原 则,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申购 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 购成立;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内支 付 赎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确认以 登 记机构的 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 况, 投 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利。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投资 人首次申购 和每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以及 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 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 2、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投资 人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 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 书。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7 3、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单个 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申 购份 额的计算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 书 中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 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 份, 上述 计 算结果均 按 四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 本基金 赎回金额 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赎回金 额 单位为元。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并 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赎 回金额为 按实 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均 按 四舍五 入 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4、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 承担,不 列入基金 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赎 回费用归 于基金财 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 说明 书。 6、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申购 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确定 ,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易等) 等 开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按中国 证监会要 求 履行必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资者 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 率。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8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可在 当 期保本周期 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 况 暂停本基金 的日常申 购和转换 入业务。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5 、6、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停 申购 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 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 如在过 渡 期内发 生暂停申 购,过渡 期按 暂停申购的 期间相应 顺延。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 6、 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可在 当 期保本周期 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 况 暂停本基金 的日常赎 回和转换 出业务。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 请赎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9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如在 到期操作 期 间内发生暂 停赎回, 到 期操作期 间按暂 停赎回的期 间相应顺 延。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 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 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 介 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 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20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 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 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 过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 构。 十二、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三、基金 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四、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21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五、基金 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十六、基金 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交易 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份 额转 让的申 请并 由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份 额的过 户登 记。 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七、其他 业务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在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情形下办 理基金份 额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 理人可制 定相 应的业务规 则,并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进行公告。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22 第七 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 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23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 户 等的业 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 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24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 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 按照基 金合同以 及基金管 理人与 担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签订 的 《保证合 同》 或 《 风 险买断合同 》履行约 定的保本 义务;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25 (28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 国 工商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人 民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 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321,234,595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 行证监基字 【1998】3 号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 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26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 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 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27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 同》 取 得的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 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 转 让或 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 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 或担保 人未 履行保本义 务或保证责 任时,直接向基 金管理人或 担保 人 追偿; (10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28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29 第八 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暂不 设置日常 机构,日 常机构的 设置和相 关规 则按照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进 行。 一、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 保本周期届满 时 本基金在不 符合保 本 基金 存续条 件的情 况下 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 转型为 “鹏 华 金鼎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 “鹏 华 金鼎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的 管理费 率和托管 费率 计提管理费 和托管费 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 别 ,但保本 周期届满时 本基金在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的情 况下按 照基金合同 约定转型 为“鹏华 金鼎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情形 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 但保本周期 届满时本基金在 不符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的情 况下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转型 为 “鹏华金鼎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并按基 金合同约定 的 “鹏华 金鼎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的投资目标、 投 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执行的除外 ; (9)保本周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但因 担保 人发生合并 或分立,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承继 担保 人 的权利 和义务, 或 者 担保人 已 丧失继续履 行担保责 任能力或 歇业、 停 业、被吊销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宣告破 产的情况 除外 ; (10 )变更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程序; (1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2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30 有人大会; (13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 置; (5)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 登记机 构、 基金 销售机构 调整有关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 (6)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7)保本周期内 增加 担保人 ,或因担保 人 发生合并 或分立,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承继 担保 人 的权利 和义务, 或 在 担保人 已 丧失继续履 行担保责 任能力或 歇业、 停 业、被吊销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宣告破 产的情况 下, 更换 担保人 ; (8)某一保本周 期到期后, 变更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 变更下一保 本周期 的 担保人 或 保本义务 人; (9)保本周期届 满时本基金 在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 条件的情况下按 照基金合同 约定转 型为“鹏华 金鼎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并 按基金合同约定 的“ 鹏华金鼎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略 、管 理费率、托 管费率 等 执行; (10 )因相 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而应 当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11)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12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 二、会议召 集人及召 集方式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31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 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 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32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 通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 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33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 (3 ) 本 人直接出 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含 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在 会 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 亦可采用 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 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4、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或 者采用网 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34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通过 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做 出。 除本 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的,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 同》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35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36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 召 开 条件、 议 事程序 、 表决 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修 改 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 调 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37 第九 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情形 (一)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1、被依法取 消基金管 理资格; 2、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情 形。 (二)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1、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 管资格; 2、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情 形。 二、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 序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或由 单独或 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 2、决 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 理 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表决通 过; 3、临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 4、 备案: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金 管理人 的决 议须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管 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 管人在 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6、交接: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 止的,基金 管理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 及时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 理人办理 基金管理 业务 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 任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接收 。新任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 7、审计: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38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应按 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 金管理人 有关的名 称字 样。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基 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或由 单独或 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 持有人提 名; 2、决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 管 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表决通 过; 3、临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 4、 备案: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 托管人 的决 议须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托 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6、交接: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 妥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 续, 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 总值 ;


7、审计: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三)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 和程 序。 1、提名 :如 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 , 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的 更换分别 按上述 程序 进行; 3、公告:新任基 金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 介 上联合公告 。 三、 本部分关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更换条 件和 程序的约定, 凡 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 导 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 变更的, 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相 应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39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 议。 订 立托 管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在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投资 运 作、 净值计算 、 收益分 配、 信息 披露及相 互监督等 相 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务 及职责, 确 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40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 份额登记 业务 本基金的登 记业务指 本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 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 金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 业 务的确认 、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 二、基金登 记业务办 理 机构 本基金的登 记业务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管理人委 托的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 理本基金 登记业务 的, 应与代 理 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 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 构在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 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 的权利和 义务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三、基金登 记机构的 权利 基金登记机 构享有以 下权利: 1、取得登记 费; 2、建立和管 理投资者 基金账户 ; 3、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开户资 料、交易 资料、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 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5、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四、基金登 记机构的 义务 基金登记机 构承担以 下义务: 1、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办理本 基金份额 的登记 业务 ; 2、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办 理本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 数据,并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 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机构。 其保存期 限自基金 账户 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 账户信息负 有保密义 务 ,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投资 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 失, 须承担 相应的赔 偿责任, 但 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 5、按《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 明书规定为 投资者办理 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 必要的 服务;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41 6、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 监督;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42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保本 一、保本 第一个保本 周期内, 本基 金为认购 本基金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认购保 本金 额 为在第一 个保本周 期内其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所对应的 净认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利息之 和 。 在发生保本 赔付 (如果保 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可 赎 回金 额与其 认购 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于 持有期 内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之和 低于 其 认购 保本 金额 )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二 十个工作日 内 (含第二 十个工作 日) 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履行 保本赔付 差额的支 付义 务。 基金管理人 不能全额 履行保本 赔付差额 支付义务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通 知担保人 并在 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 发出书面 《 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应当载 明基金 管 理人 应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的本基 金保 本赔付 差额 总额 、基金 管理人 已自 行偿付 的金 额、 需担保人支 付的代偿 款项以及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 托管账户 信息 ) 并同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赔付 款到账日 期。 担保 人收到基金 管理人发 出的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书》 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需代偿的 金额划入 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 托管账户 中,由基金 管理人将 该代偿款 项支付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C 类 基金份额 分别计算 保本金 额、 可赎 回金额 、 保本赔 付差额 。 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多次认购 或申购、 赎 回的情况, 以后进先出 的原则确 定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 本 周期涉 及的基金 保本 及保障事宜, 由 基金管理 人与 担保 人 或保本义 务人届时 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 周期 开始前公告 。 二、保本周 期 除提前到期 情形外, 本 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 期为三十 个 月, 即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 三 十个月后对 应日止, 如 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 日 或无该 对 应日 ,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顺延至下 一个工 作日。其后 的保本周 期及起讫 日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公 告。 但 在保本周 期内, 如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增 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 达到或超 过 预设的目标 收益率, 则基金管 理人将在 满足条件 之日 (含)起 10 个 工作日内 公告 本基 金当 期保本周期 提前到期 (提前到 期日距离 满足提前 到期 条件之日起 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且不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43 得晚于非提前到 期情形下的 保本周期到 期日) ,并进 入到期操作期间 。 其中,第 一个保本周 期的目标收 益率为 18% 。 三、适用保 本条款的 情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 2、 对于认购并 持 有到期的份 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 论选择赎回、转 换到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 转入下 一保本周 期或是转入 转型后的 “ 鹏华金鼎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都同样 适用保本 条款。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 本周期涉 及的基金 保本 及保障事宜,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 人 或保本义 务人届时 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 周期 开始前公告 。 四、不适用 保本条款 的情形 1、保本周期到期 日,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 不低 于 其认购保 本金额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C 类基金 份额分别 计算保本 金额、 可赎回金 额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当期保本 周期开始 后申购 或转 换转入的基 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 ,但 在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 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 换转出 的基金份额 ; 4、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 金合 同终止的情 形; 5、在保本周期内 发生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情 形,且担保 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 ; 6、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日 ) ,基金 份额 发生的任何 形式的净 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 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可 能加 重担保人保 证责任的, 担保人 对加重部分 不承担保 证责任, 但根据法 律法规要 求进 行修改的除 外; 8、因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基 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件直接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 全部或部 分义务或 延迟履行 义务的, 或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 形使基金 管理 人 免于履行 保本义务 的。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 本周期涉 及的基金 保本 及保障事宜, 由 基金管理 人与 担保 人 或保本义 务人届时 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 周期 开始前公告 。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44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保本的保证 本 部分中 所 述基金保 本的保证 责任仅适 用于第一 个保 本周期。 本基金 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 涉及的基 金保本的 保障事宜, 由 基金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届时 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 同决定, 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 当期 保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 。


一、 为确保履行 保本条款, 保 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 本基金的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 北京 首创融资担 保有限公 司 作为 担 保人 。 二、担保人 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 首创融资 担保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长安兴融 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长安 兴融 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表人 :马力 成立日期:1997 年 12 月 5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0.02308 亿元 净资产:28.12 亿元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 业务: 贷款 担保、 票 据承兑担 保、 贸易 融 资担保、 项目 融资担保 、 信用证 担 保、 债券 担保及其 他融资性 担保业务 。 监 管部门批 准 的其他业务 : 诉讼 保全担保 、 投 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 担保、 尾付 款如约 偿付担保 等履 约担保; 与担 保业务有 关的融资 咨询、 财务顾问等 中介服务 ;以自有 资金投资 。 除传统担保 业务外, 公 司金融产 品部以直 接融资和 非 融资类金融 产品担保 业务为主, 以 中小微创新 融资为特 色, 并根据 不同企业 多样性需 求 , 为其提供一 揽子金融 解决方案 及全方 位增值服务 。具体业 务包括: 1、直接融资 类金融产 品担保 首创担保作 为最早进 入资本市 场的国有 专业担保 公司 , 拥有丰富的资 本市场担 保经验及 资本市场 AA+ 长期主体信用评 级,可为各 类大中型 企业、政府基础 设施项 目等 提供全面 的 债务融资方 案, 具体担 保产品包 括: 企业债、 公司债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PPN 、 信 托 计划、券商 资产管理 计划、基 金子公司 资产管理 计划 等。 2、非融资类 金融产品 担保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45 保本基金 、 货币基 金、 专 户保本 (如上市 公司定增 、 协议存款等) 、 (类 ) 信贷 资产证券 化、账户结 算(如远 期结售汇 等) 、合同 履约、 要约 收购等金融 产品担保 。 3、中小微特 色金融产 品担保 1)中小企业创新 融资。首创 担保成功担 保发行全国 第一单中小企业 集合票据、 全国第 一只文化创 意中小企 业集合票 据和全国 首单农业 中小 企业集合票 据, 有丰富的 中小企业 直接 融资担保 经 验。 2) 微贷创新 : 针对 100 万以下 微贷客户 ( 包括经 营类 、 消费类贷款 和信用卡 等) , 采 用 集合增信、 统一 风控方式, 提 供打包担 保服务, 达到 与合作金融 机构共同 控制贷款 风险并快 速核销不良 的目的。 3)中小微(类) 信贷资产证 券化:与银 行、小贷公 司等(类)金融 机构合作, 为其中 小微(类) 信贷资产 证券化提 供担保服 务。 4)P2P/P2B :借助互联网金融 平台,直 接对接社 会资 金支持中小 企业。 5)工程保证担保 :为工程建 设甲乙方提 供业主支付 担保、投标担保 、履约担保 、预付 款担保、质 保金担保 等。 6) 一揽子解 决方案。 针对具有 多样性需 求的成长 性企 业, 充分利用 银行、 信 托、 证券、 融资租赁、 小 贷、 典当 等资源优 势, 以信 用增进为 服 务手段, 为企 业提供间 接融资 类 (包括 银行、 信 托、 小贷、 典当等) 、 债券 类 ( 如短融 、 中票 、 中小企 业集合债 、 集 合票据 、PPN 、 中小私募债 等) 、 贸易融资 类 (包 括承兑汇 票、 信用证 及押汇等) 、 融资 租赁等融 资担保服 务, 以及保函类 (包括 投标、 履约、 预付款等 ) 、 结 算类 ( 包括远期结 售汇) 、 资产转让 等非融 资 担保的一揽 子解决方 案。 三、担保人 对外承担 保证责任 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北京 首创融资 担保有限 公 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资 产规模为 224 亿 元,不超过 2014 年度经 审计净资 产(人民币 26.6 亿元)的 25 倍; 保本基金 在保余额 43 亿元,不超 过 2014 年 度经审计 净资产 的 10 倍。 四、基金管理人 与 担保人签订 《 鹏华金 鼎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 证合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购 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视为同意 该保证合 同的 约定。 第一个 保本周期 内 , 担保人 为本 基金保本提 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 保 证范围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加 上其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和 低于 其 认购 保本 金额 的差额 部分 ( 该差额即 为保本赔 付差额) ,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分别 计 算保本金额 、可赎回 金 额、保 本赔付差 额。保证 期间 为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 日之日起 六个月。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46 担保人承担 保证责任 的最高限 额为 50 亿 元人民 币。 五、担保费 用的费率 和 支付方式 1、 担保费率 担保费由 基 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7% 的年 费率从基金 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 。 担 保费用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17% ÷当年日 历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担保 费用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担保费的计 算期间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至 担保人解 除保证责任 之日或保 本周期到 期日 较早者止, 起始日及 终止日均 应计入期 间。 2、支付方式 担 保费由基 金管理人 从基金管 理费收入 中列 支, 担保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月收到基 金管理费 之后 的五个工作 日内向担 保人支付 担保费。 六 、 保本周期内, 担 保人 出现 足以影响 其担保能 力情 形的, 应在该情 形发生之 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管 理人以及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在接到通 知之日起 三个工作 日内应将 上述情况报 告中国证 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 法 。 当确定担 保人 已丧失 继续履行 担保责任 能力或歇 业、 停业、 被 吊销企业 法人营业 执照、 宣 告破产的 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 应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尽快 确 定新的 担 保人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接到 担保 人 通知 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上述情形 。 七 、 保本周期内, 更 换 担保人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通过, 但 因 担保人 发生合并 或分立, 由合 并或分立 后的法人 或者其他 组织承继 担 保人 的权利 和义务 , 以 及确认 担 保人 已 丧失继续履 行担保责 任能力或 歇业、 停业 、 被吊销 企业 法人营业执 照、 宣告破 产的情况 除外。 更换 担 保人 的 ,原 担 保人 承担的 所有与 本基 金保证 责任 相关 的权利 义务由 继任 的 担保 人 承 担。 在新的 担 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人应 继续承担 保 证责任。 增加 担保人 的 , 原 担保 人 继续 承担保证责 任,新增 加 担保人 和原担保 人 共同承 担连 带保证责任 。 八、 在发生保本 赔付的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后 二十个工 作日内 (含第 二十个工作 日)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履行保 本赔付差 额 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 人不能全 额履行 保本赔付差 额支付义 务的,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通知担 保人并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担保人 发出书面 《履 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并 同时 通知基金托 管人赔付 款到账日 期。 担保 人收到基金 管理人发 出的 《履行保 证责任通 知书》 后 的 5 个工作 日内, 将需代 偿的金额 划入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47 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 托管账户 中, 由基金管 理人将该代 偿款项支 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担保人将上 述代偿金 额全额划 入基金管 理 人在基 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指 定账户中 后即为完 成了保本义 务,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 划拨款项。 担 保人无须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逐一进行 代偿。 代偿款 项的分配 与支付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担保人 对此不承 担责任。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 基金份 额分别计 算保本金 额、 可赎回金额 、保本赔 付差额。 九、 除本部分第 七条所指 的 “更换 担保 人 的, 原 担保 人 承担的所 有与本基 金保证责 任相 关的权利义 务由继任 的 担保人 承担”以 及下列除 外责 任情形外, 担保人 不 得免除保 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 日,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 额加 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 不低 于 其认购保 本金额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C 类基金 份额分别 计算保本 金额、 可赎回金 额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当期保本 周期开始 后申购 或转 换转入的基 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 ,但 在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 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 换转出 的基金份额 ; 4、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 金合 同终止的情 形; 5、在保本周期内 发生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情 形,且担保 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 ; 6、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日 ) ,基金 份额 发生的任何 形式的净 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 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可 能加重担保人保 证责任的, 担保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担保 证责任, 但根据法 律法规要 求进 行修改的除 外; 8、因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基 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件直接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 全部或部 分义务或 延迟履行 义务的, 或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 形使基金 管理 人免于履行 保本义务 的。 十 、 保本周期届 满时, 如符合 法律法规 有关 担保 人 或 保本义务人 资质要求, 并 经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 担保人 或 保本义务 人继续与 本基金管 理人 签订保证合 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 同 时 本 基金满足法 律法规和 本合同规 定的基金 存续要求 的, 本基金将转 入下一保 本周期; 否则, 本 基金转型为 非保本的 混合型基 金, 基金名 称相应变 更 为 “鹏华 金鼎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担保 人 不再为 该基金承 担保证责 任。 十 一 、 更换 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 人或保本 保障机制 的程 序 1、 更换担保 人 (1)保本周 期内更换 担保人的 程序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48 1)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 权 提名新担保 人, 被提名 的新担保 人应当符 合保本基 金 担保人的资 质条件, 且 同意为本 基金的 保本提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 保证。 2)决 议 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更 换担 保人 的事项 进行 审议 并形成 决 议。 相关程序 应遵循基 金合同 第 八部分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部 分约定的 程序规定 。 更换 担保人的决 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表 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 一) 表 决通过。 3)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更换担保 人的决议须 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上 公告。 4)保证义务的承 继:基金管 理人应自更 换担保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 表决通 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与新担 保人签署 保证合同, 并 将该保证合 同 向中国 证监会报 备, 新保 证合同自经 中国证监 会备案之 日起生效。 自新保证 合 同生效之日 起, 原担保 人承担的 所有与 本基金担保 责任相关 的权利义 务将由继 任的担保 人承 担。 在新的担 保人接任 之前, 原担 保人 应继续承担 担保责任 。 5)公告:基 金管理人 应自新保 证合同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 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 有权更换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 担保人,由 更换后 的担保人为 本基金下 一个保本 周期的保 本提供保 证责 任, 此项担保人 更换事项 无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但是 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 涉 及新担保人 的有关资 质情况、 保 证合 同 等向中国证 监会报备 。 2、更换保本 义务人 (1) 保本周期 内变更保 本义务 人的, 保本 义务人的 选 举及公告程 序参照上 述方式进 行。 (2)当期保本周 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 有权更换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 保本义务人 ,由更 换后的保本 义务人为 本基金下 一个保本 周期提供 保本 , 此项保本义务 人更换事 项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但 是基金管 理人应当 将 涉及新保本 义务人的 有关资质 情况、 风 险买断合同 等向中国 证监会报 备。 3、变更保本 保障机制 (1)保本周 期内更换 保本保障 机制的程 序 1)提名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4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 权 提名新保本 保障机制 下的保本 义务人或 担保人, 被提 名的新保本 义务人或 担保人应 当符合保 本基金保本 义务人或 担保人的 资质条件 ,且同意 为本 基金提供保 本保障。 2)决议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就更换 保本保障机 制的事项 进行审议 并形 成决议。相 关程序应 遵循基金 合同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部分 约定的程 序规定。 更 换保 本保障 机制 的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 (含二分之 一)表决 通过。 3)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更换保本 保障机制的 决议须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 4)保本保障义务 :基金管理 人应自更换 保本保障机 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表 决通过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与 新保本义 务人签署 风险 买断合同或 与新担保 人签署保 证合同, 并将该风险 买断合同 或保证合 同向中国 证监会报 备, 新风险买断 合同或保 证合同自 中国证监 会备案之日 起生效。 在 新的保本 义务人或 担保人接 任 之前, 原保本 义务人或 担保人应 继续承 担保本保障 义务。 5)公告:基 金管理人 应自新风 险买断合 同或保 证合 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 期结束 后, 基金管理人 有权更换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 保本保障机 制,并 另行确定保 本义务人 或担保人, 此项变更 事项无需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但是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涉 及新保本 义务人或 担保人的 有关 资质情况、 新签 订的风险 买断合同 或保 证合同等向 中国证监 会报备。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50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保本周 期内的投 资 ( 一 ) 投资 目标 灵活运用投 资组合保 险策略, 在保证本 金安全的 基础 上追求基金 资产的稳 定增值。 ( 二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本 基金可以投 资于股票 (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 股票) 、各类 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 债券回 购、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可转 换债券 、 可分离交易 债券、 短期 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 、 中小 企业私募 债 以及经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 债券类金 融工具) 、 银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 具、 权证 、 国债期 货 、 股指期 货 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由优化 的 CPPI 策略决定, 并 对比例范围 有如下限 制: 权 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及其它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6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 例。 ( 三 )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 灵活运用 投资组合 保险 策略 ,在本金 安全 的基础上追 求基金资 产 的稳定 增 值。 本基金的 整体投资 策略分为 三个层 次: 第一层 次 , 以保本为出 发点的资 产配置策 略 ; 第 二层次,以 追求本金 安全和稳 定的收益 回报为目 的的 固定收益类 资产投资 策略 ;第 三层 次, 以股票为主 要投资对 象的权益 类资产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以优 化的恒定 比例组合 保险策略 (CPPI )为核心,并结合 对市场时 机的把握 , 确定和调整 基金资产 在风险资 产和 无风 险 资产间 的投 资比例, 规避 系统性风 险, 确保本 基金 投资目标的 实现 。本 基金利用CPPI 进行资产配置 的主 要 步骤是: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51 综合考虑本 基金到期 保本增值 的要求、 保本周期 的时 间长度、合 理的贴现 率、基金 资 产净值的增 长率, 建立 一条随时 间推移呈 非负增长 的 动态资产保 障线, 并以 此作为本 基金资 产组合的价 值底线 ( t F ); 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 t V )超越动 态资产保 障水平的 数额 ,该数值称 为安全垫 ( t C ); t t t C V F ?? 将相当于安 全垫的资 金规模放 大一定倍 数(称之 为风 险乘数)后 ,作为基 金 风险资产 投资金额上 限 ,其余 资金投资 于无风险 资产; () t t t t E mC mV F ? ? ? 其中, t E 为基金资产t 时的 风险 资产投资 金额上限 , t V 为基金资产在t 时的净值 ,m 为 风险乘数( 放大倍数 )。 根据市场的 波动情况 和 本基金 资金的运 作情况 , 确定 和动态调整 无风险资 产 和风险 资 产 之间的配 置比例, 以确保风险 资产的 实际投资 比例 不超过 风险 资产的投 资比例上 限 。 本基金采用 定性和定 量两种分 析方法确 定放大倍 数。 基金管理人 的金融工 程小组以 相关 波动监测工 具 (包括风 险资产的 波动率水 平、 为减小 构 造成本而确 定的放大 倍数波动 范围等) 为依据,为 本基金确 定放大倍 数提供定 量分析支 持。 定性分析则 侧重对宏 观经济运 行情况、 利率水平及 基金管理 人对风险 资产风险 收 益水平 的预 测等进行分 析。 通常情 况下, 本基 金放 大倍数不会 超过5。 根据 CPPI 策略要求, 放大倍数 在一定时 间内需要 保 持恒定。 在实 际应用中 , 如果要 保 持安全垫放 大倍数的 恒定, 则需根 据投资组 合市值的 变化随时调 整风险资 产与安全 资产的比 例, 而这将给 基金带来 高昂的交 易费用。 同时, 当 市 场发生较大 变化时, 为 维持固定 的放大 倍数, 基金的 资产配置 可能过于 激进。 因 此, 本基 金 放大倍数采 取季度定 期调整为 主, 特殊 情况下进行 不定期调 整的方法 。 2、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从 风险和收 益两方面 进行考虑 来构建债 券投 资组合。 债 券资产首先 必须是 足 够安全的,且 债 券的现金 流情况应与 保本周 期相一致 ; 在上述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 将尽量选 择收益率水 平高的品 种,以实 现安全垫 的最大化 。 本基金将持 有一部分 剩余期限 与保本周 期相匹配 的债 券,另一部 分兼顾收 益性和流 动 性。 本基 金 将采取 久期策略 、 收益 率曲线策 略 、 骑乘策略 、 利 差策略 、 息差策 略 等 , 力争在 债券投资层 面为基金 保本增值 产生正向 贡献 。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52 (1)久期策略 本基金持有 剩余期限 与基金周 期相匹配 的债券, 主要 按买入并持 有方式操 作以保证 组 合收益的稳 定性,有 效回避利 率风险。 (2)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 的形状变 化 是判断 市场整体 走向的依 据之 一, 本基金 将据此调 整 组合长 、 中、 短期债券 的搭配。 本基金将 通过对收 益率曲线 变 化的预测, 适 时采用 子弹 式、 杠 铃或梯 形策略构造 组合,并 进行动态 调整。 (3)骑乘策 略 本基金将采 用骑乘策 略增强组 合的持有 期收益 。 这一 策略即通过 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 析, 在可选的目 标久期区 间买入期 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 较陡 峭处右侧的 债券。 在收益 率曲线不 变动 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 余期限的 衰减,债 券收益率 将沿 着陡峭的收 益率曲线 有较大幅 的下滑, 从而获得较 高的资本 收益; 即使 收益率曲 线上升或 进 一步变陡, 这 一策略也 能够提供 更多的 安全边际。 (4)息差策 略 本基金将利 用回购利 率低于债 券收益率 的情形, 通过 正回购将所 获得的资 金投资于 债 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 券投资的 收益。 (5)利差策 略 本基金通过 对两个期 限相近的 债券的利 差进行分 析, 从而对利差 水平的未 来走势作 出 判断,进而 相应的进 行债券置 换。影响 两期限相 近债 券的利差水 平的因素 主要有息 票因素、 流动性因素 及信用评 级因素等。 当预期利 差水平缩 小 时, 买入收益 率高的债 券同时卖 出收益 率低的债券, 通 过两债券 利差的缩 小获得投 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 水平扩大 时, 则进行相 反的 操作。 3、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从行 业和个股 两方面进 行分析研 究, 精选 具有 清晰、可持 续 的业绩 增长潜力 且 被市场相对 低估或价 格处于合 理区间的 股票, 构建股 票组合, 分散非 系统性风 险, 充分获取 股市上涨收 益。 (1)行业配 置 本基金将结 合宏观经 济研究及 行业特性 分析,动 态调 整行业配置 ,在研究 分析中重 点 关注行业技 术水平发 展、 产业政策 变化、 产业组 织分 析、 市场需求及 全球化等 新兴因素 等对 行业估值水 平可能产 生影响的 变量。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53 (2)个股的 筛选 本基金股票 投资以精 选个股为 主。发挥 基金管理 人专 业研究团队 的研究能 力,考察 上 市公司 所属 行业发展 前景、 行 业地位、 公司 竞争优 势 、 盈利能力、 成长性、 估值水平 等多种 因素,精选流 动性好、 成长 性高 、估值水 平低的股 票进 行投资。 为评估个股 的投资价 值,本基 金将借助 于定量分 析和 定性分析相 结合的方 式,对个 股 进行研究。 1)定量分析 财务分析。 通过对 资 产负债率 、流动比 率、速动 比率 等 偿债能力 指标,应 收 账款周 转 率、 存货 周转率 等 营运能力 指标, 资本金利 润率、 销 售利税率( 营业收入 利税率) 、 成 本费用 利润率等盈 利能力指 标 的分析 , 比较其与 行业内其 他 企业的相对 地位, 鉴别 企业的投 资价值。 估值分析。 基金将选 择运用相 对估值方 法和绝对 估值 方法,挖掘 出价值低 估和价值 合 理的企业。 2)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 的基础上 ,本基金 采用定性 分析 的方 法研 究并考察上 市公司的 品质和可 靠 性,以便从 更长期的 角度保证 定量方法 所选上市 公司 增长的持续 性。 本基金通过 对上市公 司技术水 平、 资源状况 、 公司 战 略、 治理 结构和商 业模式的 分析, 判断推动上 市公司主 营业务收 入或上市 公司利润 增长 的原因和可 望保持的 时间, 进而判 断上 市公司可长 期投资的 价值。 4、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权 证看作是 辅助性投 资工具, 权证的投 资原 则为有利于 基金资产 保值、增 值, 有利于加强 基金风险 控制。 5、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 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 在中国境 内以非公 开方式发 行和 转让, 约定在一 定期限还 本付息的 公司债券 。 由于 其非公开 性及条款 可协商性, 普 遍具 有较高收益。 本 基金将深 入研究发 行人 资信及公司 运营情况, 合理合规 合格地进 行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投 资。 本基金 在投资过 程中密 切监控债券 信用等级 或发行人 信用等级 变化情况 ,尽 力规避风险 ,并获取 超额收益 。 6、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 合运用战 略资产配 置和战术 资产配置 进行 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 组合管理, 并 根据信用风 险、 利率风 险和流动 性风险变 化积极调 整 投资策略, 严 格遵守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在保证本 金安全和 基金资产 流动性的 基础 上获得稳定 收益。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54 7、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的, 应符合基 金合同规 定 的保本策略 和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将 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 值为目 标, 选择流 动 性好、 交易活 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 , 充分 考虑股指期 货的风险 收益特征, 通过多头 或空头的 套 期保值策略, 以改善投 资组合的 投资效 果,实现股 票组合的 超额收益 。 8、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 债券投资 的系统性 风险,本 基金根据 风险 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 保值为目 的, 适度运用国 债期货, 提高 投资组合 的运作效 率。 在国 债期货投资 时, 本基金将 首先分析 国债 期货各合约 价格与最 便宜可交 割券的关 系, 选择定价 合理的国债 期货合约, 其 次, 考虑国债 期 货各合约 的流动性 情况,最 终确定与 现货组合 的合 适匹配,以 达到风险 管理的目 标。 ( 四 )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 基金投资 的 权益类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不 超过 40% ,债 券、 货币市场 工具及 其它资产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60% ;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55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 资 产的 200% ; (16 ) 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7 ) 若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 交易, 则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 的保本策 略和 投资目标, 且每 日所持期 货合约及 有价证券 的最大可 能损失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扣 除用于保 本部分资产 后的余额 ; (18 )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保 本周期届 满时, 在符合 保本基金 存续 条件下, 本基金 继续存续 并转入下 一保 本周期。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 下一 保 本周期起 始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 持 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益冲 突, 建 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 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按法律 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 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 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56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五 ) 业绩 比较基准 两年期定期 存款税后 利率×1.5


本基金是保 本基金, 保本周期 最长为 2 年半 (即三十 个月) ,保本 但不保证 收益率。以 上浮 50% 的两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 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 益特征, 合理衡量 比较本基 金保 本保证的有 效性。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 比 较基准的指 数时, 本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 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以后 变更 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 公告, 但不需 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六 )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保本混合 型基金, 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 七 ) 基金 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 二、转型后 的“鹏华 金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科 学严谨的 资产配置 框架下, 精选 股票、 债 券等投资标 的, 力争基金 资产长期 稳定的增值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的股 票 (包含中 小 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 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 可 转换债券、 可 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57 债、并购 重组私 募债等)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本 基金保 留的现金 以及投资于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 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 比 例为准,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 相 应调整。 (三)投资 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跟踪考 量通常的 宏观经济 变量 (包括 GDP 增长率、 CPI 走势、 M2 的绝对 水平和增长 率、 利 率水平与 走势等 ) 以及各 项国家政 策 (包括 财政、 货币、 税收、 汇率政策 等) 来判断经 济周期目 前的位置 以及未来 将发展的 方 向, 在此基础 上对各大 类资产的 风险和 预期收益率 进行分析 评估, 制定 股票、 债 券、 现金 等 大类资产之 间的配置 比例、 调整 原则和 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 自上而下 及自下而 上相结合 的方法挖 掘优 质的公司, 构 建股票投 资组合。 核 心思路在于:1 ) 自上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 增长前景、 行业结构、商业 模式、竞争 要素等分析 把握其投资机会 ;2)自下而 上地评判企 业的核心竞 争力、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 以及其所提 供 的产 品和服 务是否 契合 未来行 业增长 的大 趋势, 对企 业基 本面和 估值水 平进 行综合 的研 判,深度挖 掘优质的 个股。 (1)自上而 下的行业 遴选 本基金将自 上而下地 进行行业 遴选, 重点 关注行业 增 长前景、 行业 利润前景 和行业成 功 要素。 对行业增 长前景, 主要 分析行业 的外部发 展环 境、 行业的生命 周期以及 行业波动 与经 济周期的关 系等; 对行 业利润前 景, 主要 分析行业 结 构, 特别是业 内竞争的 方式、 业 内竞争 的激烈程度、 以及业内 厂商的谈 判能力等。 基于对行 业结构的分 析形成对 业内竞争 的关键成 功 要素的判 断,为预 测企业经 营环境的 变化建立 起扎 实的基础。 (2)自下而 上的个股 选择 本基金通过 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 的方法进 行自下而 上的 个股选择, 对企 业基本面 和估值水 平进行综合 的研判, 精选优质 个股。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58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 以下两方 面标准对 股票的基 本面进行 研究 分析并筛选 出优质的 公司: 一方面是竞 争力分析, 通过对公 司竞争策 略和核心 竞 争力的分析, 选择具有 可持续竞 争 优势的公司 或未来具 有广阔成 长空间的 公司。 就公 司 竞争策略, 基 于行业分 析的结果 判断策 略的有效性、 策 略的实施 支持和策 略的执行 成果; 就 核心竞争力, 分 析公司的 现有核心 竞争 力,并判断 公司能否 利用现有 的资源、 能力和定 位取 得可持续竞 争优势。 另一方面是 管理层分 析, 通过着 重考察公 司的管理 层 以及管理制 度, 选择具 有良好治 理 结构、管理 水平较高 的优质公 司。 2)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 对公司定 量的估值 分析, 挖掘 优质的投 资 标的。 通过对 估值方法 的选择和 估 值倍数的比 较 , 选择股价 相对低估 的股票。 就估 值方 法而言, 基于行 业的特点 确定对股 价最 有影响力的 关键估值 方法(包 括 PE 、PEG 、PB 、PS 、EV/EBITDA 等) ;就估值倍数 而言, 通过业内比 较、历史 比较和增 长性分析 ,确定具 有上 升基础的股 价水平。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券 投资将采 取久期策 略、 收益 率曲线策 略、 骑乘策略、 息 差策略、 个券选择 策 略、信用策 略等积极 投资策略 ,自上而 下地管理 组合 的久期,灵 活地调整 组合的券 种搭配, 同时精选个 券,以增 强组合的 持有期收 益。 (1)久期策 略 久期管理是 债券投资 的重要考 量因素, 本基金将 采用 以 “目标 久期 ” 为中心 、 自上而 下 的组合久期 管理策略 。 (2)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 益率 曲线的 形状 变化 是判断 市场 整体走 向的 一个 重要 依据 ,本基 金将 据此 调整组 合 长、中、短 期债券的 搭配,并 进行动态 调整。 (3)骑乘策 略 本基金将采 用基于收 益率曲线 分析对债 券组合进 行适 时调整的骑 乘策略, 以达 到增强组 合的持有期 收益的目 的。 (4)息差策 略 本基金将采 用息差策 略,以达 到更好地 利用杠杆 放大 债券投资的 收益的目 的。 (5)个券选 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 据单个债 券到期收 益率相对 于市场收 益率 曲线的偏离 程度,结 合信用等 级、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59 流动性、 选择 权条款、 税赋特点 等因 素, 确定其投 资 价值, 选择定 价合理或 价值被低 估的债 券进行投资 。 (6)信用策 略 本基金通过 主动承担 适度的信 用风险来 获取信用 溢价 , 根据内、 外部信用 评级结果, 结 合对类似债 券信用利 差的分析 以及对未 来信用利 差走 势的判断, 选 择信用利 差被高估、 未来 信用利差可 能下降的 信用债进 行投资。 4、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权证标 的证券基 本面的研 究, 并结合 权 证定价模型 及价值挖 掘策略、 价 差 策略、双向 权证策略 等寻求权 证的合理 估值水平 ,追 求稳定的当 期收益。 5、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 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 在中国境 内以非公 开方式发 行和 转让, 约定在一 定期限还 本付息的 公司债券。 由于 其非公开 性及条款 可协商性, 普 遍具 有较高收益。 本 基金将深 入研究发 行人 资信及公司 运营情况, 合理合规 合格地进 行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投 资。 本基金 在投资过 程中密 切监控债券 信用等级 或发行人 信用等级 变化情况 ,尽 力规避风险 ,并获取 超额收益 。 6、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 合运用战 略资产配 置和战术 资产配置 进行 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 组合管理, 并 根据信用风 险、 利率风 险和流动 性风险变 化积极调 整 投资策略, 严 格遵守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在保证本 金安全和 基金资产 流动性的 基础 上获得稳定 收益。 ( 四 )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 -95% ; (2)本基金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60 值的 10% ; (9)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 产的 140% ; (16 ) 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7 )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本基金转型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 符合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 持 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益冲 突, 建 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 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按法律 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 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 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61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五 ) 业绩 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55% + 中证综 合债指数 收益率 ×4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 上海和深 圳证券市 场中选 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 本编制而 成的成分 股 指数, 覆盖了沪 深市场六 成左右的 市值, 具有良 好的 市场代表性; 中 证综合债 指数的选 样债 券 的信 用类别 覆盖中 债总 指数是 由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编制的 反映 债券全 市场 整体价格和 投资回报 情况的指 数, 具有很 高的代表 性 。 基于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 比例限 制,选用上 述业绩比 较基准能 够忠实反 映本基金 的风 险收益特征 。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市 场 上出现 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 比 较基准的指 数时, 本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 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以后 变更 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 公告, 但不需 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六 )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基 金, 其预期的 风险和收 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 券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金,属 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 中高风险 、中高预 期收 益的品种。 ( 七 ) 基金 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62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 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63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 股指期 货合约、 国 债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 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 法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 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 2、交易所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 值 (1) 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 益 品种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 行估 值; (2)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的可转换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 应收利息 后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3)对在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和私 募债券,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 市场发行未 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 值 (1)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 估值。 (2)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固 定收益品种 ,按成 本估值。 4、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64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近交 易日 结算价估值 。 7、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近交 易日 结算价估值 。 8、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 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 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65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66 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估 值错误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行政法 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 进 行追索, 并有 权 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 益,决定延 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于 会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的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67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68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销售 服务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 、期货 交易费用 ;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10 、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 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2% 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2 %÷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自动 在月初 2 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 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若 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 理人应进 行核对, 如发现数 据不 符,及时联 系托管人 协商解决 。 过渡期内不 计提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2%÷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自动 在月初 2 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 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若 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69 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 理人应进 行核对, 如发现数 据不 符,及时联 系托管人 协商解决 。 过渡期内不 计提托管 费。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8%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将 专门用于 本基金的 销售与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服 务, 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 金年 度报告中对 该项费用 的列支情 况作专项 说明。销 售服 务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 如下: H=E ×0.8%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 自动在月 初 2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 付, 管理人 无需再出 具资金 划拨指令。 若 遇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 ,管理人 应进行核 对,如发 现数 据不符,及 时联系托 管人协商 解决。 4、若保本周期到 期后,本基 金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 条件,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 基金份额转 为转型后 的 “鹏华 金鼎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份额, 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 按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计算 方法同上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按 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 扣代缴。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70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每 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保本周 期内, 本基金仅 采取现金 分红一种 收益分 配方式, 不 进行红利 再投资 ; 基金 转型后,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 现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 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 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 的可分配 收益将有 所不同; 本基 金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71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 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转型为 “鹏华金鼎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 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 行。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72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73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用外文 文 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74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 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保证 合同 保证合同作 为保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的附 件, 随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 一同 公告。 (三)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 介上。 ( 四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五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六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75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 七 )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 介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 介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八)保本 周期到期 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 时,若符合 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本 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 人应依 照法律法规 规定就本 基金继续 存续及为 下一保本 周期 开放申购的 相关事宜 进行公告 。 2、保 本周期届满 时,若不符 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转型为 “鹏华 金鼎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管理人将 在临时公告 或《鹏华 金鼎 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中 公告相关 规则。 3、基金管理 人可以修 改相关规 则,此等 事宜的 相关 规定以届时 公告为准 。 4、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 ,基金管 理人将进 行提示 性公 告。 ( 九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76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财 产、基金 管理业务 、基金 托管业务 的 诉讼或者仲 裁 ;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 十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77 ( 十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二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显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对基金总 体 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基 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 限、 收 益率等信 息, 并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 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 招 募说明书( 更新)等 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 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年报及半 年 报中披 露其持有 的资 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 报告 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明细。 若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 基金管理 人应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 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等文件中 披露金融 期货交易 情况 ,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分揭示 金融期货 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 若本基金投 资 国债期 货 , 基金管理 人应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 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等文件中 披露金融 期货交易 情况 ,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分揭示 金融期货 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7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 介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79 第二 十一 部分


保 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 期到期后 基金的存 续形式 1、保本周期届满 时,基金 担 保人 或基金 管理人认可 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能够 继续为 本基金的保 本提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 保证或者 承诺 提供保本, 同时 本基金满 足法律法 规和 本合同规定 的基金存 续要求的, 本基金继 续存续并 进 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 该 保本周期 的具体 起讫日期以 本基金管 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 2、如保本周期届 满后,本基 金未能符合 上述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则 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 同的约定,转型 为“鹏华金鼎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此基金的 投资目标、 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以及 基金费率等 相关内容 也将根据 本基金合 同的相关约 定作相应 修改。 上述 变更由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提 前在临时 公告或更新 的基金招 募说明书 中予以说 明。 3、如果本基金不 符合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对基金的 存续要求,则本 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 终止。 二、到期操 作方式 1、本基金保本周 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公告 并提示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 到期操 作。 到期操作 期间为基 金管理人 公告指定 的包括保 本 周期到期日 及之后的 三个工作 日, 共计 四个工作日 。 2、本基金到 期操作期 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做出 如下选择: (1)赎回基 金份额; (2)将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已开 通基 金转换业务 的其他基 金份额; (3)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没有 作出上述(1)、( 2)项 到期选择,且本 基金符合保 本基 金 存续条件的, 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届 时的公告 默认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选择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转 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 (4)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没有 作出上述(1)、( 2)项 到期选择,且本 基金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并按 基金合同的 约定转型为 “鹏华 金鼎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届时的公 告默认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继续 持有转型后 的 “鹏华 金鼎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份额 。 3、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持 有的所有基 金份额选择 上述四种处理方 式之一,也 可以部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80 分选择赎回 、转换出 、转入下 一个保本 周期或继 续持 有转型后基 金的基金 份额。 4、无论持有人采 取何种方式 做出到期选 择,均无需 就其符合保本条 件的基金份 额在到 期操作期间 的赎回和 转换支付 赎回费用 和转换费 用等 交易费用。 5、到期操作采取 “未知价” 原则,即在 到期操作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本 基金基 金份额或将 本基金基 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 赎 回金额或 转出 金额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实际操 作日的本 基金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对 于当期保 本周 期到期日之 后 (不含保 本周期到 期日) 至 赎回或者 基 金间转换的 实际操作 日 (含该日 ) 的基 金份额净值 波动的风 险应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承担 。 6、 在到期操 作期间, 本基金将 暂停日常 申购和 转换 入业务。 7、本基金的到期 操作期间, 除暂时无法 变现的基金 财产外,基金管 理人应使基 金财产 保持为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三)本基 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 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 满时, 担保人 或基金管 理人认可 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人 为本 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提 供保本保 障, 与基金管 理人就本 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签 订保证合 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 同 时本基金 满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 的基金存续 要求的, 本 基金继续 存续并 进入下一保 本周期。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到期 操作期 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选择 情 况 决定本 基金 进入 下一保 本 周期前是否 进入过渡 期并开放 过渡期申 购。 1、不进入过 渡期的情 形 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到 期操作 期间 默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份额 所代表 的 资 金净 值总额 超过 担 保人 提供的 下一个 保本 周期保 证额 度或 保本义 务人提 供的 下一个 保本 周期保本额 度的, 基金将 不进入过 渡期, 直接进 入下 一个保本周 期。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下一 个保本周期 可享受保 本条款的 基金份额 数的具体 确认 方法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公告。 2、过渡期和 过渡期申 购 若没有发生 基金不进 入过渡期 的情形, 则到期操 作期 间结束后基 金进入过 渡期。 到 期操 作期间 结束 后第 一 个工 作日 起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前一工 作日 止的 期间为 过 渡期,过渡 期最长不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具体日 期由 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 。 投资者在过渡期 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称 为“过渡期申购” 。在过渡期 内, 投资者转换 入本基金 基金份额 ,视同为 过渡期申 购。 (1)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 担保 人 或者保本 义务人提供 的下一保本周期 保证额度或 保本偿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81 付额度确定 并公告本 基金过渡 期申购规 模上限以 及规 模控制的方 法。 (2)过渡期申购 采取“未知 价”原则, 即过渡期申 购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本 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3)投资者进行 过渡 期申购 的,其持有 相应基金份 额至过渡期最后 一日(含该 日)期 间的净值波 动风险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承担。 (4)过渡期 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 费率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 示。 过渡期申购 费用由过 渡期申购 的投资者 承担, 不列 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 推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5)过渡期申购 的日期、时 间、场所、 方式和程序 等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 提前公 告。 (6)过渡期 内,本基 金将暂停 办理日常 赎回、 转换 出业务。 (7)过渡期内, 除暂时无法 变现的基金 财产外, 基 金管理人应使基 金财产保持 为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收 该期间的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管费。 3、基金份额 折算 若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基金 不进入过 渡期, 则到期 操作期间最 后一日为 基金份额 折算 日; 若按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基 金进入过 渡期, 则过 渡 期最后一个 工作日为 基金份额 折算日, 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下 一保本周 期开始日 前一工作 日。 在基金份额 折算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 额 (包括投资 者过渡期 申购的基 金 份额和/ 或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所代表 的资产净 值总额保 持 不变的前提 下, 变更登 记为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00 元 的基金 份额,基 金份额数 额按折算 比例 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 持有期 的计算仍 以投资者认 购、 申购、 转换入 或者 过渡期申购 基金份额 的实际操 作日期计 算,不受 基金 份额折算的 影响。 4、开始下一 保本周期 运作 折算日的下 一个工作 日为下一 保本周期 开始日, 本 基 金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以过渡期申购和/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 基金 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 本基金转入 下一保本 周期时的 基金资产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当期 保本周 期的 到期操 作期 间默 认选 择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基金 份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82 额和/ 或过渡期 申购的基 金份额, 经基金份 额折算后 , 适用下一保 本周期的 保本条款 。 本基金进入 下一保本 周期后, 仍使用原 名称和基 金代 码办理日常 申购、赎 回等业务 。 自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 期开始后, 本 基金管理 人将暂停 本基金的日 常申购、 赎回、 定 期定 额投资、基 金转换等 业务。暂 停期限最 长不超过 3 个 月。 四、转为“ 鹏 华金鼎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 满时, 若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 本基 金转型为 “鹏华 金鼎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1、对于投资者在 本基金募集 期内认购的 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入的 基金份 额, 默 认选择 转为转型 后的 “鹏 华 金鼎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 转入金额 等于默 认选择转为 “鹏 华 金鼎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在 “鹏 华 金鼎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 一个工作 日所 对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 。 2、转型后的“鹏 华 金鼎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申购的具体 操作办法由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 告。 五、保本周 期到期的 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 时,若符合 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本 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 人应依 照法律法规 规定就本 基金继续 存续及为 下一保本 周期 开放申购的 相关事宜 进行公告 。 2、保 本周期届满 时,若 不符 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转型为 “鹏华 金鼎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管理人将 在临时公告 或《鹏华 金鼎 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中 公告相关 规则。 3、基金管理 人可以修 改相关规 则,此等 事宜的 相关 规定以届时 公告为准 。 4、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 ,基金管 理人将进 行提示 性公 告。 六、保本周 期到期的 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 付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二十 个工作日内 (含第 二十个工作 日)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履行 保本赔付 差额 的支付义务 。 基金管理人 不能全额 履行保本 赔付差额 支付义务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通 知担保人 并在 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担保 人发出书 面 《 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并同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赔付 款到账日 期。 担保人收 到基金管 理人发出 的 《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需 代偿的金 额划入本 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 处 开立的托管 账户中, 由 基金管理 人将该 代偿款项支 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担保人将 上述代偿 金额全额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指 定账户中 后即为完 成了保本 义务。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 金份额分 别计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83 算保本金额 、可赎回 金额、保 本赔付差 额。 2、在基金管理人 不能全额履 行保本差额 支付义务、 由担保人代偿的 情 况下,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查 收资金是 否到账。 如未按时 到账,基 金管 理人应当履 行催付职 责。资金 到账后,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 分配和支 付。 3、发生赔付 的具体操 作细则由 基金管理 人提前 公告 。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84 第 二 十二 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 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生效后方可执 行, 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85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86 第二 十 三 部分


违 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在 履行各自 职责的过 程 中, 违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规 的 规定或者 《基 金合同》 约定, 给 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 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 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 责任; 因共 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 或 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 责任, 对损失的 赔偿 , 仅限于 直接损失 。 但 是如发生下 列情况 , 当事人 可以免责 : 1、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 人和/ 或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 或不 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 3、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 投资原 则行 使或不行使 投资权造 成的损失 等。 二、 在发生一 方或多方 违约的情 况下, 在最 大限度地 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 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 非违约 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 内有义务 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 防 止损失的 扩大。 没有采 取适当措 施致 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 不 得就扩大 的损 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 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 合理 费用由违约 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可 控制的因 素导 致业务出现 差错,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 投资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 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87 第二 十 四部分


争 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88 第二 十 五 部分


基 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法律文 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募集 结束后经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 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 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 效之日起 对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 事人具有 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 4、 《基金合同 》 正本一 式六份, 除上报有 关监管机 构 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 份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5、 《基金合同 》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89 第二 十 六 部分


其 他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 尽事宜, 由《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各方按有关 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90 第二 十 七部分


基 金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 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 或担保人未 履行保本义 务或保证责 任时,直接向基 金管理人或 担保人 追偿; (10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91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 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 户等的业 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92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93 (18 ) 组 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 按照基 金合同以 及基金管 理人与 担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签订 的 《保证合 同》 或 《 风 险买断合同 》履行约 定的保本 义务; (28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94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95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暂不 设置日常 机构,日 常机构的 设置和相 关规 则按照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进 行。 ( 一 )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 保本周期届满时 本基金在不 符合保 本 基金 存续条 件的情 况下 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 转型为 “鹏 华 金鼎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 “鹏 华 金鼎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的管理费 率和托管 费率 计提管 理费 和托管费 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 别,但保本 周期届满时 本基金在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的情 况下按 照基金合同 约定转型 为“鹏华 金鼎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情形 除外;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但保本周期 届满时本基金在 不符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的情 况下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转型 为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并按基 金合同约定 的 “鹏华 金鼎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的投资目标、 投 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执行的除外 ;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96 (9)保本周期内 更换担保人 ,但因担保 人发生合并 或分立,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承继担保 人的权利 和义务, 或 者担保人 已 丧失继续履 行担保责 任能力或 歇业、 停 业、被吊销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宣告破 产的情况 除外 ; (10 )变更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2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 置; (5)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 登记机 构、 基金 销售机构 调整有关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 (6)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7)保本周期内 增加担保人 ,或因担保 人发生合并 或分立,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承继担保 人的权利 和义务, 或 在担保人 已 丧失继续履 行担保责 任能力或 歇业、 停 业、被吊销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宣告破 产的情况 下, 更换担保人 ; (8)某一保本周 期到期后, 变更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 变 更下一保 本周期 的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 人; (9)保本周期届 满时本基金 在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 条件的情况下按 照基金合同 约定转 型为“鹏华 金鼎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并 按基金合同约定 的“鹏华金鼎 灵活配置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97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略 、管 理费率、托 管费率等 执行; (10 )因相 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而应 当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11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12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 二 ) 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98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 四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 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99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含 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在 会 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 亦可采用 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 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4、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00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或 者采用网 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 五 )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通过 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01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通 过方可做 出。除本 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的,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 同》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02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八 )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6 次,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仅采 取现金分红 一种收益分 配方式,不进行 红利再投资 ;基金 转型后,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 现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03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 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 取销售服 务费, 各 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所 不同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在 保本 周期内 ,本 基金 红利分 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基金转型为 “鹏 华 金鼎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的, 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当投资 者 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 算方法, 依照《业 务规则》 执行 。 四、与基金 财产管理 、运用有 关费用的 提取、支 付方 式与比例 (一)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2% 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自动 在月初 2 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 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若 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 理人应进 行核对, 如发现数 据不 符,及时联 系托管人 协商解决 。 过渡期内不 计提管理 费。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04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H =E ×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自动 在月初 2 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 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若 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 理人应进 行核对, 如发现数 据不 符,及时联 系托管人 协商解决 。 过渡期内不 计提托管 费。 (三)基金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C 类 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8%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将 专门用于 本基金的 销售与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服 务, 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 金年 度报告中对 该项费用 的列支情 况作专项 说明。销 售服 务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 如下: H=E ×0.8%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 自动在月 初 2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 付, 管理人 无需再出 具资金 划拨指令。 若 遇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 ,管理人 应进行核 对,如发 现数 据不符,及 时联系托 管人协商 解决。 ( 四 ) 若保本周 期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所持有 本基金份额 转为 转型 后的 “鹏华金鼎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的基金份 额,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的 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 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提,计 算方法同 上。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和 投资方向 (一)保本 周期内的 投资 1、 投资目标 灵活运用投 资组合保 险策略, 在保证本 金安全的 基础 上追求基金 资产的稳 定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本 基金可以投 资于股票 (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 股票) 、各类 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公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05 司债、 债 券回 购、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可转 换债券 、 可分离交易 债券、 短期 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 中小 企业私募 债以及经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 债券类金 融工具) 、 银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 具、 权证 、 国债期 货、 股指期 货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由优化 的 CPPI 策略决定, 并 对比例范围 有如下限 制: 权 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及其它资产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6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可 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 种 的投资比例 。 3、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通过灵 活运 用投 资组合 保险 策略, 在本 金安 全的 基础 上追求 基金 资产 的稳定 增 值。 本基金的 整体投资 策略分为 三个层 次: 第一层 次 , 以保本为出 发点的资 产配置策 略; 第 二层次,以 追求本金 安全和稳 定的收益 回报为目 的的 固定收益类 资产投资 策略;第 三层次, 以股票为主 要投资对 象的权益 类资产投 资策略。 (1)资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 以优 化的恒定 比例组合 保险策略 (CPPI )为核心,并结合 对市场时 机的把握 , 确定和调整 基金资产 在风险资 产和 无风 险 资产间 的投 资比例, 规避 系统性风 险, 确保本 基金 投资目标的 实现 。本 基金利用CPPI 进行资产配置 的主 要 步骤是: 综合考虑本 基金到期 保本增值 的要求、 保本周期 的时 间长度、合 理的贴现 率、基金 资 产净值的增 长率, 建立 一条随时 间推移呈 非负增长 的 动态资产保 障线, 并以 此作为本 基金资 产组合的价 值底线 ( t F ); 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 t V )超越动 态资产保 障水平的 数额 ,该数值称 为安全垫 ( t C ); t t t C V F ?? 将相当于安 全垫的资 金规模放 大一定倍 数(称之 为风 险乘数)后 ,作为基 金 风险资产 投资金额上 限 ,其余 资金投资 于无风险 资产; () t t t t E mC mV F ? ? ?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06 其中, t E 为基金资产t 时的 风险 资产投资 金额上限 , t V 为基金资产在t 时的净值 ,m 为 风险乘数( 放大倍数 )。 根据市场的 波动情况 和 本基金 资金的运 作情况 , 确定 和动态调整 无风险资 产 和风险 资 产 之间的配 置比例, 以确保风险 资产的 实际投资 比例 不超过 风险 资产的投 资比例上 限 。 本基金采用 定性和定 量两种分 析方法确 定放大倍 数。 基金管理人 的金融工 程小组以 相关 波动监测工 具 (包括风 险资产的 波动率水 平、 为减小 构 造成本而确 定的放大 倍数波动 范围等) 为依据,为 本基金确 定放大倍 数提供定 量分析支 持。 定性分析则 侧重对宏 观经济运 行情况、 利率水平及 基金管理 人对风险 资产风险 收益水平 的预 测等进行分 析。 通常情 况下, 本基 金放 大倍数不会 超过5。 根据 CPPI 策略要求, 放大倍数 在一定时 间内需要 保 持恒定。 在实 际应用中 , 如果要 保 持安全垫放 大倍数的 恒定, 则需根 据投资组 合市值的 变化随时调 整风险资 产与安全 资产的比 例, 而这将给 基金带来 高昂的交 易费用。 同时, 当 市 场发生较大 变化时, 为 维持固定 的放大 倍数, 基金的 资产配置 可能过于 激进。 因 此, 本基 金 放大倍数采 取季度定 期调整为 主, 特殊 情况下进行 不定期调 整的方法 。 (2)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 风险和收 益两方面 进行考虑 来构建债 券投 资组合。 债券资 产首先必 须是足够 安全的, 且债券 的现金流 情况应与 保本周期 相一致; 在上述前提 下 , 基金管理 人将尽量 选择 收益率水平 高的品种 ,以实现 安全垫的 最大化。 本 基金 将持有 一部 分剩 余期限 与保 本周期 相匹 配的 债券 ,另 一部分 兼顾 收益 性和流 动 性。 本基 金将采取 久期策略 、 收益 率曲线策 略、 骑 乘 策略、 利 差策略 、 息差策 略等, 力争在 债券投资层 面为基金 保本增值 产生正向 贡献。 1)久期策略 本基金持有 剩余期限 与基金周 期相匹配 的债券, 主要 按买入并持 有方式操 作以保证 组合 收益的稳定 性,有效 回避利率 风险。 2)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 状变化是判 断市场整体 走向的依据之 一, 本基金将据 此调整组合 长、 中、 短期债券 的搭配。 本基金将 通 过对收 益率曲线 变 化的预测, 适 时采用 子弹式、 杠 铃或梯 形策略构造 组合,并 进行动态 调整。 3)骑乘策略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07 本基金将采 用骑乘策 略增强组 合的持有 期收益。 这一 策略即通过 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 析, 在可选的目 标久期区 间买入期 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 较陡 峭处右侧的 债券。 在收益 率曲线不 变动 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 余期限的 衰减,债 券收益率 将沿 着陡峭的收 益率曲线 有较大幅 的下滑, 从而获得较 高的资本 收益; 即使 收益率曲 线上升或 进 一步变陡, 这 一策略也 能够提供 更多的 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 基金 将利用 回购 利率 低于债 券收 益率的 情形 ,通 过正 回购 将所获 得的 资金 投资 于债 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 券投资的 收益。 5)利差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两个期 限相近的 债券的利 差进行分 析, 从而对利差 水平的未 来走势作 出判 断, 进而相应的 进行债券 置换。 影响两 期限相近 债券 的利差水平 的因素主 要有息票 因素、 流 动性因素及 信用评级 因素等。 当 预期利差 水平缩小 时 , 买入收益率 高的债券 同时卖出 收益率 低的债券, 通过 两债券利 差的缩小 获得投资 收益; 当 预期利差水 平扩大时, 则 进行相反 的操 作。 (3)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从行 业和个股 两方面进 行分析研 究, 精选具 有 清晰、 可持续 的业绩增 长潜力且 被 市场相对低 估或价格 处于合理 区间的股 票, 构建 股票 组合, 分散非系 统性风险, 充 分获取股 市上涨收益 。 1)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结 合宏观经 济研究及 行业特性 分析, 动态 调 整行业配置, 在研究分 析中重点 关 注行业技术 水平发展、 产 业政策变 化、 产业组织 分析 、 市场需求及全 球化等新 兴因素等 对行 业估值水平 可能产生 影响的变 量。 2)个股的筛 选 本基金股票 投资以精 选个股为 主。 发挥基 金管理人 专 业研究团队 的研究能 力, 考察上 市 公司所属行 业发展前 景、 行业 地位、 公司 竞争优势 、 盈利能力、 成 长性、 估 值水平等 多种因 素,精选流动 性好、成 长性高、 估值水平 低的股票 进行 投资。 为评估个股 的投资价 值, 本基金 将 借助于 定量分析 和 定性分析相 结合的方 式, 对个股 进 行研究。 a. 定量分 析 财务分析 。 通过对 资产负债 率、 流动比率 、 速动 比率等 偿债能力指 标, 应 收账款周 转率、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08 存货周转率 等营运能 力指标, 资 本金利润 率、 销售利 税率( 营业 收入利税 率) 、 成 本费用利 润 率等盈利能 力指标的 分析,比 较其与行 业内其他 企业 的相对地位 ,鉴别企 业的投资 价值。 估值分析。 基 金将选择 运用相对 估值方法 和绝对估 值 方法, 挖掘出 价值低估 和价值合 理 的企业。 b.定性分析 在 定量 分析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采用 定性分 析的 方法 研究 并考 察上市 公司 的品 质和可 靠 性,以便从 更长期的 角度保证 定 量方法 所选上市 公司 增长的持续 性。 本基金通过 对上市公 司技术水 平、资源 状况、公 司战 略、治理结 构和商业 模式的分 析, 判断推动上 市公司主 营业务收 入或上市 公司利润 增长 的原因和可 望保持的 时间, 进而判 断上 市公司可长 期投资的 价值。 (4)权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 证看作是 辅助性投 资工具, 权证的投 资原 则为有利于 基金资产 保值、增 值, 有利于加强 基金风险 控制。 (5)中小企 业私募债 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 在中国境 内以非公 开方式发 行和 转让, 约定在一 定期限还 本付息的 公司债券。 由于 其非公开 性及条款 可协商性, 普 遍具 有较高收益。 本 基金将深 入研究发 行人 资信及公司 运营情况, 合理合规 合格地进 行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投 资。 本基金 在投资过 程中密 切监控债券 信用等级 或发行人 信用等级 变化情况 ,尽 力规避风险 ,并获取 超额收益 。 (6)资产支 持证券的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 合运用战 略资产配 置和战术 资产配置 进行 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 组合管理, 并 根据信用风 险、 利率风 险和流动 性风险变 化积极调 整 投资策略, 严 格遵守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在保证本 金安全和 基金资产 流动性的 基础 上获得稳定 收益。 (7)股指期 货投资策 略 本基金参与 股指期货 的投资的, 应符合基 金合同规 定 的保本策略 和投资目 标。 本 基金 将 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 值为目 标, 选择流 动 性好、 交易活 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 , 充分 考虑股指期 货的风险 收益特征, 通过多头 或空头的 套 期保值策略, 以改善投 资组合的 投资效 果,实现股 票组合的 超额收益 。 (8)国债期 货投资策 略 为有效控制 债券投资 的系统性 风险,本 基金根据 风险 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 保值为目 的, 适度运用国 债期货, 提高 投资组合 的运作效 率。 在国 债期货投资 时, 本基金将 首先分析 国债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09 期货各合约 价格与最 便宜可交 割券的关 系, 选择定价 合理的国债 期货合约, 其 次, 考虑国债 期货各合约 的流动性 情况,最 终确定与 现货组合 的合 适匹配,以 达到风险 管理的目 标。 4、 投资限制 (1)组合限 制 1)本基 金投资的 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超 过 40%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及其 它资产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60% ; 2)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4)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9)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 外;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5 )本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200% ; 16 )本基金 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7 ) 若本基金参 与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交易, 则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 保本策略 和投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10 资目标, 且每日 所持期货 合约及有 价证券的 最大可能 损失不得超 过基金净 资产扣除 用于保本 部分资产后 的余额; 18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保 本周期届 满时, 在符合 保本基金 存续 条件下, 本基金 继续存续 并转入下 一保 本周期。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下一保 本周期起 始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 持 有人利益优 先原 则, 防 范利益冲 突, 建 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 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按法律 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 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 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11 (二)转型 后的“鹏 华 金鼎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投 资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科 学严谨的 资产配置 框架下, 精选 股票、 债 券等投资标 的, 力争基金 资产长期 稳定的增值 。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的股 票 (包含中 小 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 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 可 转换债券、 可 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并购重组私 募债等)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本 基金保 留的现金 以及投资于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 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 比 例为准,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 相 应调整。 3、 投资策略 (1)资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跟踪考 量通常的 宏观经济 变量 (包括 GDP 增长率、 CPI 走势、 M2 的绝对 水平和增长 率、 利 率水平与 走势等 ) 以及各 项国家政 策 (包括 财政、 货币、 税收、 汇率政策 等) 来判断经 济周期目 前的位置 以及未来 将发展的 方 向, 在此基础 上对各大 类资产的 风险和 预期收益率 进行分析 评估, 制定 股票、 债 券、 现金 等 大类资产 之 间的配置 比例、 调整 原则和 调整范围。 (2)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自上而下 及自下而 上相结合 的方法挖 掘优 质的公司, 构 建股票投 资组合。 核 心思路在于:1 ) 自上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 增长前景、 行业结构、商业 模式、竞争 要素等分析 把握其投资机会 ;2)自下而 上地评判企 业的核心竞 争力、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 以及其所提 供 的产 品和服 务是否 契合 未来行 业增长 的大 趋势, 对企 业基 本面和 估值水 平进 行综合 的研 判,深度挖 掘优质的 个股。 1)自上而下 的行业遴 选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12 本基金将自 上而下地 进行行业 遴选, 重点 关注行业 增 长前景、 行业 利润前景 和行业成 功 要素。 对行业增 长前景, 主要 分析行业 的外部发 展环 境、 行业的生命 周期以及 行业波动 与经 济周期的关 系等; 对行 业利润前 景, 主要 分析行业 结 构, 特别是业 内竞争的 方式、 业 内竞争 的激烈程度、 以及业内 厂商的谈 判能力等。 基于对行 业结构的分 析形成对 业内竞争 的关键成 功要素的判 断,为预 测企业经 营环境的 变化建立 起扎 实的基础。 2)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 择 本基金通过 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 的方法进 行自下而 上的 个股选择, 对企 业基本面 和估值水 平进行综合 的研判, 精选优质 个股。 a. 定性分 析 本基金通过 以下两方 面标准对 股票的基 本面进行 研究 分析并筛选 出优质的 公司: 一方面是 竞 争力分析, 通过对公 司竞争策 略和核心 竞 争力的分析, 选择具有 可持续竞 争 优势的公司 或未来具 有广阔成 长空间的 公司。 就公 司 竞争策略, 基 于行业分 析的结果 判断策 略的有效性、 策 略的实施 支持和策 略的执行 成果; 就 核心竞争力, 分 析公司的 现有核心 竞争 力,并判断 公司能否 利用现有 的资源、 能力和定 位取 得可持续竞 争优势。 另一方面是 管理层分 析, 通过着 重考察公 司的管理 层 以及管理制 度, 选择具 有良好治 理 结构、管理 水平较高 的优质公 司。 b.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 对公司定 量的估值 分析, 挖掘 优质的投 资 标的。 通过对 估值方法 的选择和 估 值倍数的比 较, 选择股 价 相对低估 的股票。 就估 值方 法而言, 基于行 业的特点 确定对股 价最 有影响力的 关键估值 方法(包 括 PE 、PEG 、PB 、PS 、EV/EBITDA 等) ;就估值倍数 而言, 通过业内比 较、历史 比较和增 长性分析 ,确定具 有上 升基础的股 价水平。 (3)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 投资将采 取久期策 略、 收益 率曲线策 略、 骑乘策略、 息 差策略、 个券选择 策 略、信用策 略等积极 投资策略 ,自上而 下地管理 组合 的久期,灵 活地调整 组合的券 种搭配, 同时精选个 券,以增 强组合的 持有期收 益。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 债券投资 的重要考 量因素, 本基金将 采用 以 “目标久期 ” 为 中心 、 自上而 下 的组合久期 管理策略 。 2)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 益率 曲线的 形状 变化 是判断 市场 整体走 向的 一个 重要 依据 ,本基 金将 据此 调整组 合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13 长、中、短 期债券的 搭配,并 进行动态 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 用基于收 益率曲线 分析对债 券组合进 行适 时调整的骑 乘策略, 以达 到增强组 合的持有期 收益的目 的。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 用息差策 略,以达 到更好地 利用杠杆 放大 债券投资的 收益的目 的。 5)个券选择 策略 本基金将根 据单个债 券到期收 益率相对 于市场收 益率 曲线的偏离 程度,结 合信用等 级、 流动性、 选择 权条款、 税赋特点 等因素, 确定其投 资 价 值, 选择定 价合理或 价值被低 估的债 券进行投资 。 6)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 主动承担 适度的信 用风险来 获取信用 溢价 , 根据内、 外部信用 评级结果, 结 合对类似债 券信用利 差的分析 以及对未 来信用利 差走 势的判断, 选 择信用利 差被高估、 未来 信用利差可 能下降的 信用债进 行投资。 (4)权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权证标 的证券基 本面的研 究, 并结合 权 证定价模型 及价值挖 掘策略、 价 差 策略、双向 权证策略 等寻求权 证的合理 估值水平 ,追 求稳定的当 期收益。 (5)中小企 业私募债 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 在中国境 内以非公 开方式发 行和 转让, 约定在一 定期限 还 本付息的 公司债券。 由于 其非公开 性及条款 可协商性, 普 遍具 有较高收益。 本 基金将深 入研究发 行人 资信及公司 运营情况, 合理合规 合格地进 行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投 资。 本基金 在投资过 程中密 切监控债券 信用等级 或发行人 信用等级 变化情况 ,尽 力规避风险 ,并获取 超额收益 。 (6)资产支 持证券的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 合运用战 略资产配 置和战术 资产配置 进行 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 组合管理, 并 根据信用风 险、 利率风 险和流动 性风险变 化积极调 整 投资策略, 严 格遵守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在保证本 金安全和 基金资产 流动性的 基础 上获得稳定 收益。 4、 投资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 -95% ;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14 2) 本基金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3)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4)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9)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 外 ;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 指同一 信用级别 )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12 )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5 )本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 16 ) 本基金 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7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本基金转型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 符合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15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 持 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益冲 突, 建 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 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按法律 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 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 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 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16 七、基金合 同变更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式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鹏华 金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17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 ) 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