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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货币A(400005)

东方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 金账 簿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 人: 东 方基 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 公司














基 金托 管 人: 中 国民 生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重要提示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 据 2006 年6 月 2 日中国 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 于同意东方 金账簿货币 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 (证 监基金字 [2006]106 ) 和 《关于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 基金部函 [2006]146 ) 的核准, 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6 年8 月2 日正式 生效。 本基金为 货 币市场基金。 东方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 简称“本基 金管理人” 、 “管理人” 或“本公司” ) 保 证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本 《招 募说明书》 ” )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 之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 合同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 申购) 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 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本基金所投资的各种投资工具 的相关风险 等。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 货币市场基 金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 基金 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自 2014 年 10 月22 日起 增加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 B 类 基金份额。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12 月31 日 (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如无其 他 特别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2 月 2 日。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4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八、基金的投资 .............................................................. 53 九、基金的业绩 .............................................................. 64 十、基金的财产 .............................................................. 6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六、风险揭示 .............................................................. 84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8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 一、绪


言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关 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 简称 《通 知》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货币市场 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东方金账 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 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 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2 二、释


义 在《东方金 账簿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另 有所指, 下列 词 语 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东 方 金 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明的法律文件,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每6 个月更 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更 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方金账 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2014 年7 月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 年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3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 时做出的 修订 《暂行规定》 : 指 2004 年 8 月 16 日中 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 发布并于 2004 年8 月16 日起施行的 《货币市场基金管 理暂行规定》 ,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管理规定》 : 指 1999 年8 月 27 日中国 证监会发布 (转发) 并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 市场管理规定》 ,及有权 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通知》 :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 行的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 通知》 ,及有 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5 年 4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 及 有 权 机 关 对 其 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额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为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4 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 称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机 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 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5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 全部或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 数量的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账 户 转 移 到 其 他 账 户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 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 投 资者申购、 赎回本基金份额, 均适 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 进行交易。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 率 :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 折算的 年资产收益率 收益分配: “每日分配收益, 按月结转份额 ” 。 本基金收 益根据每 日基金收益公告, 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为基准, 每 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 付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 小数点后第 3 位采用去尾 的方式,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 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摊余成本法: 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 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6 直销机构: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账户: 指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 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保证金以 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扣 除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 法避免且 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 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 6 月10 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 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注: 公司股东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 2015 年7 月 16 日完成 股改, 企业名称变更为渤 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 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设风险控制委 员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 、产品委员 会、IT 治理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 会 和权益投 资部、固 定收益部、 量化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 产品开发部、 销售部、 市场部、 电子商务部、 运营部、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8 信息技术部、 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 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十六个职能部门及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公司设督察长, 分管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崔伟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副处级 秘 书, 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 秘书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 党 委 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 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 中 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 局长兼党委书记, 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 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吉林大学商学院教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 东方汇智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 董事, 硕士 , 研究员。 历 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长, 吉林 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 吉林亚泰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东 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 何俊岩先生 ,董事,硕 士,高级会 计师、中国 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 资产评估师, 吉林 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长, 东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东北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财务总监,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兼财务总监, 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董事, 兼任吉林省总会计师协 会副会长,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 调度 , 河北省委科 教部干部, 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 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主任, 河北省证券委员 会国内业务处处长、 综合处处长, 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公室综合处调研员, 河北证 券 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顾问; 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常委, 兼 任 河北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彭铭巧女士, 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员、 研究员, 特区时空杂志社编辑,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9 研究室经理, 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管; 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部总经理,兼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金硕先生, 独立董事, 教授。 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 副教 授、 教授, 长春税 务学院党委书记、 院长, 长春市政协委员, 吉林省政协委员, 文教卫生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 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陈守东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 士。历任通 化煤矿学院 教师,吉林 大学数学系 教师 ,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现任吉林大学数量经济 研究中心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 理事, 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 吉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 家。 刘峰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海南方圆律 师 事务所主任; 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兼任梓昆科技 (中国) 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 中 国国际经济, 科技法律学会理事, 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法律组专家。 孙晔伟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监事会成 员 赵振兵先生 ,监事会主 席,本科, 高级经济师 。历任河北 华联商厦部 门助理、副 经理 、 副总经理, 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 副处长,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 资产运营部部长; 现任河北 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河北省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女士 ,监事,硕 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职北 京银行等金 融机构,20 余年 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 监事, 本科 。 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现任东 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副总经理。 3.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0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 副总经理, 兼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 历任吉林物 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 吉林省信托营 业部筹建负责人, 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 理、经理。2011 年 5 月加盟本公司, 曾任总经 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经理。 陈振宇先生, 副总经理, 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一部经理、 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民路营业部总经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 责人、 证券投资部负责人,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2014 年 2 月加盟 本公司 ,曾任特别助理。 秦熠群先生, 副总经理,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 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 年 7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 等职务,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 督察长, 硕 士研究生, 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 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 6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财务主管, 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姚航(女士) 2013 年 9 月25 日起至今 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12 年证券从 业经历。曾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 营部。 2010 年 10 月加盟 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 债券交易员、 东方金账簿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 东方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 方保 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东方 新思路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1 理、 东方赢家 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 金元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周薇(女士) 2014 年 8 月28 日起至今 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7 年证 券从业经历, 曾任中国银行总 行 外 汇 期 权 投 资 经 理 。2012 年 7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曾 任固定收益部 债券研究员、 投资经理、 东方 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东 方金 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东 方鼎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东方惠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 永润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 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东 方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丹丹(女士) 2010 年 9 月16 日至 2014 年 3 月7 日 担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于鑫(先生) 2006 年 8 月2 日至2006 年 12 月 19 日 、 2007 年8 月 14 日至 2010 年 9 月15 日担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东(先生) 2006 年 10 月 9 日至2007 年8 月14 日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陈振宇先生, 副总经理, 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简历请参 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仆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稳健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6 年证券从 业经历, 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宝岛 ( 香港) 贸易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资管部投资副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4 年 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特别顾问。 王丹丹女士 ,固定收益 部副总经理 、东方安心 收益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10 年证券 从业经历。2006 年 6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债券研究员、 债券交易员、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志刚先生,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8 年基金从业经历。 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 总监。2013 年 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 业务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投资经理、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5 年12 月 3 日起 转型为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朱晓栋先生, 对外经济贸 易大学经济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 年 12 月加盟东 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 固定收益研究、 食品饮料行业、 建筑建 材 行业研究员,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 2015 年 7 月31 日更名为东 方核心动力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 现任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 助理、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精选混 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依 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独立运用 并 管 理基金财产; (2 )获得基 金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 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转 换 、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根据本 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对 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本基 金 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3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6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 ) 选择、 更换份额登记机构, 并对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换销售代 理机构,并 依据销售代 理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 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 和 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分别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 (9 )按规定 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得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4 (14)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1)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5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的原则 ①健全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括 公司的各项 业务、各个 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②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③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④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⑤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6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 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 构成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环境控 制包括管理 思想、经营 理念、控制 文化 、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 过定期学习 、讨论、检 讨内控制度 ,组织内控 设计并以身 作则、积极 执行 ,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 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 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 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格制定单位业 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 和保持正直、 诚实、 公正、 廉洁的品 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 估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 所有能对经 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 因素 ,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合规性进 行监督。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代 表 董 事 会 在 董 事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7 第二层次: 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 风险控 制委员会和 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①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工作。 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 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 划分和量化市场风险, 并进行基金投 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③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负责对公司、 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 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员 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 和危机处理制度。 <5> 信息与沟 通 建 立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2.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 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 董 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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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1 月12 日在 北京正式成立, 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 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 股份制金融企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 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 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 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 势 头。 2000 年12 月19 日 , 中 国民生银行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民生银 行 40 亿可 转换公司债 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 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 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 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 香 港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 规范行 为, 敬业守法; 讲究质量, 提高效益, 健康发展 ” 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 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技平台、 “两率” 考核机制、 “三卡” 工程、 独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9 立评审制度、 八大基础管理系统、 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 实现了低风 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 年 6 月 ,民生银行在 “2009 年 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中获 2009 年 中国本土银行网站 “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 9 月 , 在 大 连 召 开 的 第 二 届 中 国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论 坛 上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被 评 为 “2009 中国 中小企业金 融服务十佳 机构 ”。在 “第十届中 国优秀财经 证券网站评 选 ”中, 民生银行荣膺 “最佳安全性能奖” 和 “2009 年 度最佳银行网站 ”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 第四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 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 年 ? 亚洲最佳风 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 在由 《理财周报》 主办的 “2009 年第二届最 受尊敬银行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 ”中, 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 国最受尊敬银行 ”、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2009 年 最佳零售银行 ”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3 日, 在 “卓越 2009 年度 金融理财排 行榜”评选活动中, 中国民生银行一 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 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十佳电子银行 ” 奖。 2010 年 10 月 ,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 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生银行获得 评委会奖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 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 立 的。 2011 年 12 月 , 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FCA ) 联合近 40 家 成员行共同举办的 2011 中 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 银行荣获 “2011 年中 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 荣获 “中国 网上银行最 佳网银安全 奖 ”后,民 生银行第三 次获此殊荣 ,是第 三 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 际经济高峰论坛上, 民生 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 度的出色业 绩和产品创 新最终荣获 “2012 年中 国卓越贸易 金融银行 ” 奖项。这也 是民生 银 行继 2010 年 荣获英国《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 ”之后第三 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 生银行在《The Asset 》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 选中获得 “中国最佳银行- 新秀奖” 。 2013 年度,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中 国 投 资 协 会 股 权 和 创 业 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年 度 中 国 优 秀 股 权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20 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21 世纪传 媒颁发的2013 年PE/VC 最 佳金融 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 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亚洲最佳投资金融服务银 行”大奖。 在“2013 第 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 ”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 建设银行 ”奖。 在中国社科 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 会责任蓝皮 书(2013 ) 》中,民生银 行荣获 “中国企 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银行 业社会 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 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 公 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 得年度品牌 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 中国银行业协会 “ 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奖 ”。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 “2014 亚洲 企业 管治典范奖 ”。 2014 年被英 国《金融时报》 、 《博鳌 观察》联合授予 “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 ”称号。 2014 年还荣 获《亚洲银行家》 “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获得《21 世纪 经济报道》 颁发的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奖, 获评 《经济观察》 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等。 2015 年度 ,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 度金融理财金 貔貅奖评选中荣获 “金 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 , 民 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 》 2015 年度“中 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银行 ”称号。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 《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 “中国银行业社 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 金融奖评选中 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奖。 2. 主要人员 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本科、 硕士。 资 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投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21 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近三十年的金 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 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 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 高起点地建立系统、 完善制度、 组织 人 员。 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0 人, 平均年龄 36 岁,100% 员工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 行坚持以客 户需求为导 向,秉承“ 诚信、严谨 、高效、务 实”的经营 理念 ,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 为境内外客户提供 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71 只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2235.25 亿元。中 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 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益优异、 流 程 先进、 践行 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 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 “最具潜力托 管银行” 、 “最佳创新托管银行” 和“ 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荣获 《21 世纪经济 报道》 颁发的“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觉合规依法 经营,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 法权益。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 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 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 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 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22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风险 控制必须覆 盖资产托管 部的所有中 心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 务 过 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 原则:资产 托管部设立 独立的风险 监督中心, 该中心保持 高度的独立 性 和 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 约原则:各 中心在内部 组织结构的 设计上要形 成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 , 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 原则:建立 完备的风险 管理指标体 系,使风险 管理更具客 观 性 和操作性。 (5 )防火墙 原则:托管 部自身财务 与基金财务 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 与 行 政、研发 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 设: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 职责、科学 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 作手册、严 格 的 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 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 别与评估: 风险监督中 心指导业务 中心进行风 险识别、评 估,制定并 实 施 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 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 理:进行定 期的业务与 职业道德培 训,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 念 , 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 案:制定完 备的《应急 预案》 ,并组 织员工定期 演练;建立 异地灾备中 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 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 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23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 , 只 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 工明确、相 互牵制的风 险控制组织 结构。托管 部通过建立 纵向双人制 , 横 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 )以制度 建设作为风 险管理的核 心。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十 分 重 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 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 以上制度随着外部 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 执行和监督 是风险控制 的关键。制 度执行比编 写制度更重 要,制度落 实 检 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 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 总行审计部也不定 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 的技术手段 运用于风险 控制中。在 风险管理中 ,技术控制 风险比制度 控 制 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 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对 象 、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 法 规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2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直销机构 1. 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3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 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 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 )代销机构 1.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刘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 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 杨菲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8013 客户服务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26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 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或 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10.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2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1.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 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陈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 服务电话:4001196228(全国) 、96228 (广 东省内)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 吉林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全 国) 、96666 (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13.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28 14.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36、38 、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6.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朱雅崴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6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7.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29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 或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18.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 、400-8888-001 或拨 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9.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20. 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 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30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1.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3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2.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3.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31 24.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8253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 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50586660 传真:0519-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6. 中信证券 (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 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7. 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8 号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32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8167423 传真:0551-68167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8.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 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0.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33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1.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2.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3. 江海证券 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34 34. 华福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5. 五矿证券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 经贸中心 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 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591-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6. 恒泰长财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 280 号科技城 2 层 A-33 段 办公地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 280 号科技 城2 层A-33 段 法定代表人:赵培武 联系人:曲志诚 电话:0431-82945299 传真:0431-82946531 客户服务电话:0431-82951765 网址:www.cczq.net 37. 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35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 22119348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38. 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或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9.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 话: 0731-85832503 传 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0. 恒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罗俊峰 电 话:0471-4972042 传 真:0471-4961259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36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 址:www.cnht.com.cn 41. 中山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42. 联讯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 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3. 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王逍 电话:021- 64376102 传真:021-5465352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4. 上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37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45. 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注册资本: 1604792982 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6. 嘉实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7. 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38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8. 上海中正 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49. 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0. 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39 网址: www.fund123.cn 51. 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2.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3.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4. 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 6 层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4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55. 中国国际 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 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话:95162 或 400 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56. 北京钱景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车倩倩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57. 深圳市新 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 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41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58. 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 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汪林林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59. 北京增财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60. 上海利得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 067 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1. 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42 住所: 北京市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62. 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63 .北京乐 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 :张婷婷


联系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400-06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64. 上海汇付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43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http://www.chinapnr.com/ 65 .诺亚正 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 场 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66 .上海凯 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三)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44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吕红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 融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45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一)本基金根据 2006 年 6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方金账簿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基金字[2006]106 ) 和 《关于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募集时间安 排的确认函》 ( 基金部函[2006]146 号 )的核准, 并按照《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进行募集。 (二)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本基金 募集期为:2006 年 7 月 3 日至2006 年7 月28 日 募集份额为:489,989,508.84 份 有效户数为:2,749 户 (四)本基 金根据《关 于东方金账 簿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 金备案确认 的函》 (基金 部 函 [2006]184 号 )的核准,于 2006 年8 月 2 日基金 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46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1. 本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机构为直销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2. 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具有销售 开放式基金 资格的商业 银行或其他 机构的营业 网 点 即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目前代销机构的名称、 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 服 务机构”中“ (二)代销 机构” 。本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3. 投资者可 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 基 金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本基金 管理人公告 暂停时除外)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 : 30-11 :30 , 下午 1 :00-3 :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对前述 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于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本基金自 2006 年8 月10 日已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 持有的本基 金余额时, 其账户内待 结转的基金 收益将全部 结转 ,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剩余的基金份额是指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 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 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2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47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收 到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份额登 记机构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正常情况 下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 回申请确认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赎回款项在 T +1 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 币;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直销机 构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最 低申购 金 额为 1.00 元 人民币,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 本基金自 2014 年 10 月22 日起增加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 B 类基金 份 额,投资者自 2014 年 10 月 22 日起 可根据新的业务规则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B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申请最低限额为 500 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单笔赎回 申请最低限额为 500 份 ,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48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00 元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1 )部分赎 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赎回金额按如下公 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 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 益。 (2 )全部赎 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 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 两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 该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 (3 )申购份 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 保留至 0.01 份, 小数点后 第 3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数乘以 1.00 元 计算,保留至 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 )本基金 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 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49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 上述注册与 过户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 调整 ,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 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拒绝该笔申 购申请。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持足够的现金或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 剧烈波动或 其他原因而 出现连续巨 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的 现金支付出 现 困 难; (4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 个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50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 时,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 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 最 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赎回,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 序 执行。 (2 )部分顺 延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 投 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 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连续 2 日 ( 含) 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51 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通过邮寄、 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法律、 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可暂停申购 和/ 或赎回的 情形,基金 管 理 人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应 当 立 即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购和/ 或赎 回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 第2 个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十四)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金的基金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52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 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代销机构有关基金定 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 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八)基金的冻结及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的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予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53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安全性、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 以 内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1. 投资原则 (1 )合规性 原则 本基金将严格按照 《暂行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选择监管当局批准的、 适合 投 资的货币市场金融工具构建投资组合。 同时对投资组合中不同投资产品与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进行严格控制,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含) 。 (2 )流动性 侧重原则 根据对可投 资金融品种 期限结构的 分析和投资 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者不 同的流动性 偏好 , 通过对不同投资产品未来现金流的预测, 在构建组合时应侧重流动性的需求, 实现本基金流 动性高的特征,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3 )安全性 原则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和高信用级别的货 币市场工具。 (4 )目标剩 余期限原则 根据对宏观经济、 市场环境和未来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 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 求 状 况 , 确 定 并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把 握 买 卖 时 机 。 基 金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控 制 在 180 天以内(含) 。如果 预测利率将 上升,可以 适当降低投 资组合的目 标剩余期限 ;如果预 测利率将下降,则可以适当增加投资组合的目标剩余期限。 (5 )稳健配 置原则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54 根据各品种的交易活跃程度、 相对收益、 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等重要指标来确定相应的 配置比例, 基 金的资产 配置比例严 格按照基金 合同和国家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 限制执行 。 在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下, 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将保持相对稳定, 尽量不做过多的战术性调 整。 2.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把握宏观经济走向与微观 经济脉搏, 通过以剩余期限为核心的资产配置, 充分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 性特征,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1 )剩余期 限目标控制 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 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 市场资金供 求 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 并结合本公司开发的债券超额回报 率预测模型, 对未来一股时期的短 期市场利率的走势进行判断,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或调整投资组合的剩余期限。 (2 )类属 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 短期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 利差变化、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 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 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 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借以取得较高 的 总回报。 并通过控制存款的比例、 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 期期限, 保证组 合的充分流动性。 (3 )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 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 及预期变化, 通过积极使用买入并持有、 骑乘收益率曲线等交易策略, 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 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在期限配置方面, 将在 剩余期限决策的基础上, 在不增加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 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 从不同期限的债券的相对价值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4 )个券选 择策略 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 并找出这些 债券价 格偏离的原因, 同时, 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 从而指导相对 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 )无风险 套利操作策略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55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以及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 市场中常常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 随着市 场有效性的提高, 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与收益会不断减少, 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市场中仍然会 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 基金管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 充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大收益。 同时, 随着市场的发展、 新的货币投资工具的推出, 会产生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本 基 金将加强对市场前沿的研究,及时发现市场中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扩大基金投资收益。 (6 )回购策 略 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 合理选择恰当的回购策略, 以实现资产的增值。 通过回购可以 进行放大, 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 并利用买入 —回购融资 —再投资的机制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博取更大的差价收益。 在市场下跌时, 则可使用买断式回购策略以规避 风险。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分析 根据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对宏观经济指标、 财政与货币政策 、 金融监管政策、 市场结构 变化、 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 建立相关研究模型, 并据此作出对短期未来市场 利率的预测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 利率走势、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基金经理认为影响利率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 还可以临时提出变更投资决策, 并 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管理人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的 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和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 的投资对象 、类属配置 、期限配置 等总体投资 方案 ,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 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 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 况, 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 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 提交主管 投 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投资执行 中央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接到指令后, 首先应对指令予以 审核, 然后 再具体执行。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 中央交 易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56 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中 央 交 易 室 应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随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通 报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对 该 项 交 易 的 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组合监控 与调整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部门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 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 的现金流量情况, 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进行监控, 确保基金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持 在合理水平,确保组合的流动性能够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要求。 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价格波动引起 组合投资比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时, 或当组合中货 币市场工具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在合 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公司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 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决策程序作出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货 币市场工具 为投资对象 ,每日的平 均剩余期限 控制在 180 天内,本基 金 的 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税后活期利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确 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当法律法规变化或市场有更加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证券投资基 金中高流动 性、低风险 的品种, 其预 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 于 股 票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 规定, 运作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57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提供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可 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将固有 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9 )与基金 管理人的股 东进行交易 ,通过交易 上的安排人 为降低投资 组合的平均 剩 余 期限的真实天数; (10) 依照 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及基金合同规定 禁 止的其他投资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投资组合 限制 (1 )本基金 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 ②可转换债券; ③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 的债券; ④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 下的企业债券; ⑤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⑥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 所短期债券; ⑦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投资于同一公 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或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58 ②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③存款银行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④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⑤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 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因 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 金管理 人应在 5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⑥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80 天; ⑦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 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⑧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本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或基 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3. 本基金投 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 信用级别;


(2 )根据有 关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评 级的短期融 资 券,其发 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用评 级 和 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 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 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 予以全部减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59 1. 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购 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限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 保 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 通知存款、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 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 监 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 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 )银行存 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 年以内(含 一年)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 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 组合中 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 除外: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 剩 余 天数计算。 (5 )中央银 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 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 剩 余 天数计算。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60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 保护基金投 资者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承诺 详情请见“三 基金管理 人”中的基金管理人的承诺部分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已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固定收益投资 2,042,960,451.93 37.72 其中:债券 2,042,960,451.93 37.72








资产 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00,003,490.00 20.31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50,356,518.47 41.55 4 其他资产 23,114,435.73 0.43 5 合计 5,416,434,896.13 100.00 2. 报告期债 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0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96,019,235.97 5.8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61





注: 报告 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在本报 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的情况 。





3. 基金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 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8





报告期 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的情况 。





(2 )报 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36.43


5.80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3.23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22.9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80 天 20.75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 天 (含 )-397 天 (含) 22.3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5.63 5.80 4. 报告期末 按 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40,275,188.75 6.66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6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40,275,188.75 6.6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405,750,708.74 27.53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96,934,554.44 5.82 8 其他 - - 9 合计 2,042,960,451.93 40.01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 - 5. 报告期末 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50419 15 农发 19 2,000,000 200,104,910.65 3.92 2 011599733 15 徐工 SCP005 1,000,000 99,975,254.91 1.96 3 041558096 15 中铝 CP001 1,000,000 99,937,019.42 1.96 4 111593446 15 东莞银行 CD012 1,000,000 99,212,825.98 1.94 5 150416 15 农发 16 900,000 90,000,217.72 1.76 6 041559018 15 海淀国资 CP001 500,000 50,222,082.91 0.98 7 090205 09 国开 05 500,000 50,170,060.38 0.98 8 011515005 15 中铝 业 SCP005 500,000 50,049,820.01 0.98 9 011599495 15 厦港 务 SCP002 500,000 49,998,469.02 0.98 10 011524003 15 中冶 SCP003 500,000 49,997,646.57 0.98 6. “影子定 价 ”与“摊余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 含)-0.5%间 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57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96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251%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 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2 )本报告 期内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63 率债券。 (3 )本报告 期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没有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 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4 )其 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3,110,035.73 4 应收申购款 4,4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3,114,435.73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64 九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 2014 年 10 月 22 日起 增加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 B 类 基金份额。A 类 基金份额简称为东方金账簿货币 A ,B 类基金份额简称为东方金账簿货币 B 。详细信息请查 看公司官方网站及指定报刊于 2014 年 10 月 16 日公布的《关于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公告》 。 (一)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6.08.02-2006.12.31 0.7896% 0.0019% 0.7429% 0.0001% 0.0467% 0.0018% 2007.01.01-2007.12.31 3.1856% 0.0072% 2.4441% 0.0017% 0.7415% 0.0055% 2008.01.01-2008.12.31 3.2897% 0.0084% 2.5631% 0.0039% 0.7266% 0.0045% 2009.01.01-2009.12.31 1.6419% 0.0078% 0.3600% 0.0000% 1.2819% 0.0078% 2010.01.01-2010.12.31 1.8175% 0.0053% 0.3600% 0.0000% 1.4575% 0.0053% 2011.01.01-2011.12.31 3.9558% 0.0057% 0.4697% 0.0001% 3.4861% 0.0056% 2012.01.01-2012.12.31 4.2939% 0.0066% 0.4204% 0.0002% 3.8735% 0.0064% 2013.01.01-2013.12.31 4.1684% 0.0039% 0.3500% 0.0000% 3.8184% 0.0039% 2014.01.01-2014.12.31 4.7530% 0.0058% 0.3500% 0.0000% 4.4030% 0.0058% 2015.01.01-2015.06.30 2.2289% 0.0075% 0.1736% 0.0000% 2.0553% 0.0075% 2015.07.01-2015.09.30 0.6744% 0.0020% 0.0882% 0.0000% 0.5862% 0.0020% 2015.10.01-2015.12.31 0.7383% 0.0032% 0.0882% 0.0000% 0.6501% 0.0032%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65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B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4.10.22-2014.12.31 0.9562% 0.0056% 0.0681% 0.0000% 0.8881% 0.0056% 2015.01.01-2015.06.30 2.3502% 0.0075% 0.1736% 0.0000% 2.1766% 0.0075% 2015.07.01-2015.09.30 0.7354% 0.0020% 0.0882% 0.0000% 0.6472% 0.0020% 2015.10.01-2015.12.31 0.7993% 0.0032% 0.0882% 0.0000% 0.7111% 0.0032%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图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66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B 注: ①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建仓期结束 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②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6 年8 月2 日 生效, 截至报告日 2015 年12 月 31 日,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十年,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规定。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67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财产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包括: 1. 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 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款;


5. 应收基金 申购款;


6. 中央银行 票据投资;


7. 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资产 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68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 抵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69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计 价采用摊余成本 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每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估 值 技 术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 技术,对基 金持有的计 价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 价” 。当基金 资产净值与 采用影子 定价计算的净值产生重大偏离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影子定价确定的 公允价 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并按影子定价进行后续计量,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 资产价值。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0000 元,可 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 人有充足理 由认为按本 项第 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 结果以书面形式签章加密传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目核对同时进行。 (五)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的确认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基金七日年化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70 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 日 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 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予 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 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 赔偿原则 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 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 )赔偿仅 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 )上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或代 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 方”)按下 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 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3.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71 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差错责任方不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而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能导致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当事人,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72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 基金投资 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 不利于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果出现 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 项进 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73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 利 息、 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日分 配收益, 按月结转份额 ”。 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 以每万份 基金份额净收益为基准, 每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小数 点后第3 位采 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 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2. 本基金根 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等 于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记收益。


3. 本基金每 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 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将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 则 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 本基金收 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 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 不结 转。 每月结转日,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 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 反之, 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 每天对涉及有赎回、 转换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支 付,将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提前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当日申购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 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74 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每开放日公告一次, 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 日年化 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 化收益率。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 理 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1. 日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份额总额] ×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其 中,当日基金份 额总额包 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 而增加或缩减的基金份额。


2. 期间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10000 ) / ( 1 ? ? ? n w w w s r 其中,r1为 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为期间首日 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w 日基金净收 益,sw为第w 日基金份额 总额,rn 为 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 为期 间最后一日基金份 额总额。


3.7 日年化收 益率= % 100 10000 / 365 7 / 7 1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为 最近第i 个自 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 率按月结转,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 位。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75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划 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1 )费率: 年费率 0.33%


(2 )计提标 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计提方 式与支付方 式: 基金管 理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1 )费率: 年费率 0.10%


(2 )计提标 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10% ÷当年天数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76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3 )计提方 式与支付方 式: 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上 月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 延。 3. 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1 )费率: 年费率 0.25%


(2 )计提标 准: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3 )计提方 式与支付方 式:基金销 售服务费 每 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 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 ) 本基金 自 2014 年 10 月22 日起 增加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 B 类 基金 份额,B 类基 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年。 4. 其他费用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 4 到 9 项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产生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 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77 (四)基金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 服务费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 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78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如 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二)基金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 或 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予以公告。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79 十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信 息披 露 特别规定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同时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80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募集 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及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含节假日)收益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 止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前 一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前 一 日 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 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 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的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5.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81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在基金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 货币市场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据: 本期 净收益、 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期末基金份额净值、 本期净值收益率、 累计净值收益率。 在 披 露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时, 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 份额。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至少应披露基金本期净收益、 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等财务指标和数 据。 6. 临时报告 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1)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82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 更换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 0.5%; (27)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公告信息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 备案 ,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9.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83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地址, 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84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虽然货币型基金比其他金融产品具有低风险的特点, 但本基金依靠投资获得收益, 基金 投资人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具体的风险包括: (一) 信用风险 在现有投资工具的范围内, 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方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或不能履行交割 责任而造成的风险。 短期债券的风险主要是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 以 及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本基金净值损 失的风险。 (二)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 产 生 的 风 险 , 比 如 : 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 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 、 人 为 疏 忽 及 错 误 、 控制中断、 机构设置或操作过程中的低效、 操作方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 灾难性事故等造 成的风险。 (三) 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 首先, 由于本基金的投 资工具是在短期债券市场上, 其收益取决于市场各金融产品的收益率, 如市场利率因资金供 求情况出现下调, 而央行制定的存款利率没有下调, 基金投资人会面临投资本基金的收益率 没有存款利率高的风险。 其次, 利率 上升时, 债券的价格下跌, 如果本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 比重过高,可能由于债券价格下跌引起净值损失 。 (四)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某一回购品种到期后所产生的现金流, 面临因市场利率变化而不能以原 来的利率进行再投资的风险。 如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 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 使得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五)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我国今后出现物价水平持续上涨, 通货膨胀率提高,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六) 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收入 也暂不征收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 如果这些政策出现 不利 于基金投资人的调整,将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85 (七) 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证券成交数量很小, 无法大规模的买入或卖出。 银行间市场是一个场外交 易市场, 容易发生流动性风险。 对货币基金来说, 当出现大额赎回时, 可能无法大量卖出 所 持证券或被迫以过低的价格卖出证券。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86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 人承接的; (4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 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87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在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88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①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②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③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④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⑤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人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⑦选择、更换份额登记机构,并对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⑧选择、 更换销售代理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⑨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⑩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①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 事宜; ②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③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④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⑤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分别进行证券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89 投资; ⑥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⑦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⑧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的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方法 符 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⑨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⑩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1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3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 得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15 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 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7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 2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①获得基金托管费; ②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③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④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 管理人;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90 ⑤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⑥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⑦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 ①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②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③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④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入托管基金财产; ⑤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⑥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⑦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 金 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⑧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⑨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⑩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3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14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5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6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7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91 ○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 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③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④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⑤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⑥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⑦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⑧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②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③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④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⑤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⑥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⑦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 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92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更换基金管理人; ③更换基金托管人; ④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⑤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⑥变更基金类别; ⑦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⑧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⑨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⑩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 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不需召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⑤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 集 ,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 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93 登记日。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⑥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 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 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94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 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方 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②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管人的更换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②到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 至 少 应 在 25 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②召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95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④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份额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 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 且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40 天提交召集 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 告。 ③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96 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 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 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规定程序宣 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 事项 ,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 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②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等重 大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97 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 予 以公告。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 议 、 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①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②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③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98 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以下变 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④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⑤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⑥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 并属于基金 合同必须遵 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 者 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修改,并报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3 )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 除依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本基金合同和/ 或本基 金合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的 变更须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和/ 或须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以外 的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告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 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 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 并、撤销; (5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99 ①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②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②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③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⑤制作清算报告; ⑥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⑧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⑨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⑩公告基金清算公告; ○ 11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 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 算 小 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00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 工作日内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并 对 外 公 开 散 发 或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供投资者免费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 如涉及争议事项 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01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6 月11 日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编号:A03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042263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市 )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赵天杰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02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通知存 款; (3 )1 年以 内(含 1 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 (5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 1 年)的 债券回购; (6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 1 年)的 中央银行票据; (7 )中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认 可并允许货 币市场基金 投资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 动 性 的货币市场工具。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180 天; (2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的企业债券其信用级别不得低于 AAA 级; (4 )本基金 的存款银行 应当是具有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人资 格、证券投 资基金代销 业 务 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除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外,本 基金的投资 组合中,债 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在 每 个 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 不得投资于股票; (7 )本基金 不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8 )本基金 不得投资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9 )本基金 投资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 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11)本基 金进行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03 (12)本基 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 ,且 到期后不得展期; (13)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基金规 模或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对于法律法 规要求的强 制性规定, 当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修改或取消 上述限制规 定时 , 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 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4.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 并将更新后的名单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在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前, 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 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对 手范围是否 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督 ;同时基金 托管人应和 基金管理人 签订协议 , 明确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 其他监督事项。 6.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04 7.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行为, 应当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和核查, 包 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 效核查,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05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交易 所内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 外,基金托 管人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不得 自 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6 )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 到 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7 )基金托 管人应当设 有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的 专职人员达 到 法 定人数,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 交割系统,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 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 制制度。 (8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的资 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在 本基金托管 行的营业机 构开立的“ 基 金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06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 理 退款事宜。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 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 管 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 金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 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 基金托管人 专用账户办 理 基 金财产的清算。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 金 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 理 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等法律文本。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07 6.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证监会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签 订 总 体 合 作 协 议, 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 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 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需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 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 基金管理人上述 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 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7.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由 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 基金实物 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 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但要与存放 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 实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其 他 由 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9.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 )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 签署,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 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协 议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 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保管期限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根据基金运 作管理的需 要由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 的 名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08 义签署的, 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 (含有效授权内容) , 合同 原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但基金 托管人应将 该合同原件 的复印件加 盖基金托管 人公章(骑 缝章)后 , 交基金管理人一份。 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 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因基金 管理人将自 己保管的本 基金重大合 同在未经基 金托管人同 意的情况下 , 用 于抵 (质) 押 、 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自 己 保 管 的 本 基 金 重 大 合 同 在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用 于 抵 (质) 押、 担 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 金管理人可以免责。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收益 、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收 益计算 ①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份额总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001 元,第五 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②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1 ( / ) 10000 n ww w rs ? ? ? 其中, 1 r 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 1 s 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 w r 为第 w 日 基金净收 益, w s 为第w 日基金份额总额, n r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 n s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 额总额。 ③7 日年化收 益率= 7 1 / 7 365 10000 100% i i R ? ?? ?? ? ? ? ?? ?? ?? ?? ? 其中, i R 为最近第i 个自 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 益 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每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 益 率的计算。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09 (3 )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责。 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担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信息资料, 并编制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定期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应当 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基金合同生 效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 每月基金收益结转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季报 、 半年报、 年报基准日的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份额登记机构应当自上述 日 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 以书面 (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 电子光盘文件、 纸文件) 形式将上述 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送达托 管人保存。 为基金托管 人履行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发 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由基金托管人确定,但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10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本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11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信息的短信确认及网上查询确认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接收 公司的开户确认短信或者登陆公司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资料发送 1. 基金投资 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 快捷、 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 基金管理人同时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公司网站、 客服 电话、 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 我们将按投资者的选择定期为其发送 电子对账单。 2. 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客户 的定制要求 和相应的客 户类别,寄 送公司期刊 及各类研究 报告 , 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 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 信息查询服务及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 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 在这 过程中 客 户 有 任 何 需 要 帮 助 的 地 方 , 均 可 以 转 接 人 工 或 在 语 音 信 箱 中 留 言 ; 系 统 同 时 受 理 E-Mail 等多 样化服务 ,为客户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四)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已开 通网上交易 业务,个人 投资者可通 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平台 办理基金的 开户 、 申购、赎回 等各项业务 ,本公司在 遵循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 开展网上交 易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 详情可登陆 本公司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本公 司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 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本基 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12 (五)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 1. 查询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 金信息查询 。 2. 信息资讯 服务 客户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 业绩报告及 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六)短信服务 本公司已经开通短信服务, 通过短信向投资者发送本公司基金、 公司活动等内容的相关 信息。 (七)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 拨打本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010-66578700 (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 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代销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 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九)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金的基金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10-66578578 ) (400-628-5888 ) 、 公 司 网 站 (www.orient-fund.com ) (www.df5888.com ) 、 电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传真(010-66578700 ) 、信件等方 式对我们的 工作提出建 议或意见。 我们将用心 倾听投 资 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客户投诉和建议”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十一)投资顾问服务 本公司 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 分布于北京、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13 上海等地区,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公司网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或 http:// www.df5888.com 电子信箱:services@orient-fund.com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14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一)在本 基金存续期 内,本基金 管理人的内 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 可能会发生 变化 , 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 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等 有关规定( 包括本基金 管理人对上 述规则的任 何修订和补 充) 。上述规 则由本基 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本基金合同,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 本基金托管人不受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 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合 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 从上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截止日 2015 年8 月2 日 到本次 《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截止日2016 年 2 月2 日之间的信 息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发布日期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2015-08-03 东方基金 管 理有限责 任 公司关于 在 京东旗舰 店 开展申购 费 率优惠活 动 的 公 告 2015-08-14 东方基金 管 理有限责 任 公司关于 开 展直销电 子 交易基金 转 换费率优 惠 的 公 告 2015-08-27 东方金账 簿 货币市场 证 券投资基 金 在反法西 斯 战争胜利 70 周年纪念 日后 恢复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5-08-27 东方金账 簿 货币市场 证 券投资基 金 在反法西 斯 战争胜利 70 周年纪念 日前 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5-08-27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 报告 2015-08-27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2015-08-2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8-28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1 号) 2015-09-15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5 年第 1 号) 2015-09-15 东方金账 簿 货币市场 证 券投资基 金 在国庆节 后 恢复申购 及 转换转入 业 务 的 公告 2015-09-25 东方金账 簿 货币市场 证 券投资基 金 在国庆前 暂 停申购及 转 换转入业 务 的 公 告 2015-09-25 关于增加 上 海陆金所 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为旗 下 基金销售 机 构并参与 其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9-25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好买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9-25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15 关于增加 北 京乐融多 源 投资咨询 有 限公司为 旗 下基金销 售 机构及开 通 定 投 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9-29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2015-10-08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业务规则的公告 2015-10-14 关于增加 诺 亚正行( 上 海)基金 销 售投资顾 问 有限公司 为 旗下基金 销 售 机 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17 关于增加 上 海汇付金 融 服务有限 公 司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 构 及开通定 投 和 转 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1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2015-10-19 关于增加陆金所资管为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渠道的公告 2015-10-20 关于增加 嘉 实财富为 旗 下基金销 售 渠道及开 通 转换业务 并 参与其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22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3 季 度报告 2015-10-26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2015-11-02 东方基金 管 理有限责 任 公司关于 开 展直销电 子 交易基金 转 换费率优 惠 的 公 告 2015-11-25 关于增加兴业银行为东方基金旗下东方增长中小盘等 7 只 基金产品销售渠 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28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与长量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30 东方基金 管 理有限责 任 公司关于 在 京东旗舰 店 开展申购 费 率优惠活 动 的 公 告 2015-12-04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直销系统升级暂停直销交易的公告 2015-12-09 关于暂停通联支付浦发银行电子交易的服务提示 2015-12-1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与深圳众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23 关于增加 上 海凯石财 富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为 旗 下基金销 售 机构及开 通 定 投 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23 东方金账 簿 货币市场 证 券投资基 金 元旦节后 恢 复申购及 转 换转入业 务 的 公 告 2015-12-28 东方金账 簿 货币市场 证 券投资基 金 元旦节前 暂 停申购及 转 换转入业 务 的 公 告 2015-12-28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5-12-31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最后一日收益公告 2016-01-04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2016-01-04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临时调整旗下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6-01-04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临时调整旗下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6-01-07 东方基金 管 理有限责 任 公司关于 暂 停直销中 心 赎回费率 ( 含转换转 出 赎 回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08 东方基金关于变更公司股东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公告 2016-01-14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4 季 度报告 2016-01-20 关于增加 中 金公司为 旗 下基金销 售 渠道及开 通 转换业务 并 参与其申 购 费 率 2016-01-20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16 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增加 中 正达广为 旗 下基金销 售 渠道及开 通 定投及转 换 业务并参 与 其 认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27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春节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6-02-02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17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 办公地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东方金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118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东方 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东方 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东方 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