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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嘉禾(580001)

东吴嘉禾: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东吴嘉 禾优势精选混 合型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东吴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2016 年1 号 基金管理人:东 吴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 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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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4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3 八、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44 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50 十、基 金的 投资 ....................................................... 53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1 十二、 基金 财产 ....................................................... 62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3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6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7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8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9 十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3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74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5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0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2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4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4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2004 年 11 月25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关于 同意 东吴 嘉禾 优势精 选 混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证监 基金 字[2004]201 号 ) 的核 准 ,进行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05 年2 月1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 人保 证《东 吴嘉 禾优势精 选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 )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作 出的 任何决 定, 均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成 新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有 可能 损失本 金 。 投资者 投资于 本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对认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6 年 2 月 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5 年12 月31 日(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一、绪 言 本 《 招 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其 他 有关 规定 及 《 东 吴嘉 禾 优势 精 选混 合 型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 《 招募 说明 书》 阐述 了 东吴嘉 禾优 势精 选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容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 《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资料 募集。 本 《 招募说 明书 》 由 本基 金管 理人解 释。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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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对未 在本 《 招募说 明书 》 中 载明 的信 息 , 或对 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投 资者 取得 依基金 合同 所发售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其 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东吴 嘉禾 优势 精选 混合 型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东 吴嘉 禾优 势精 选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修订 和补 充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东 吴嘉 禾优 势精 选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东吴 嘉禾优 势 精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中国证 监会 或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 金合 同 》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基金管 理人 : 指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照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或 更新 后招 募说 明书 摘要取 得 和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 用 以记 录各 自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直销机 构: 指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有关 规定 , 并 与基 金管理 人 签订了 销售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销售 服务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个人投 资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注册 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部 门批 准设 立的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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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的可 投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募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基金 认购 截止 日的 时间 段, 最 长 不超过3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理 人 聘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基 金合 同备 案手 续后 , 基金 合 同生效 的日 期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业 务申请 的工 作日 ; T + N 日 : 指自T 日 起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存续 期间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 求基 金管理 人 购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巨额赎 回: 单个开 放日 针对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日 该基 金总份 额的10 %时 , 为 该基 金的 巨额赎 回。 单个 开放 日的 净赎回 申 请, 是 指该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申请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该 基金的 转 出申请 , 再 扣除 当日 发生 的 该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 及 基金转 换 中该基 金的 转入 申请 之和 后得到 的 余 额; 基金转 换: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申 请, 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该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另一 只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 指向不 特定 的投 资者 发行 的, 表 示持 有人 对基 金享 有资产 所 有权、 收益 分配 权和 其他 相 关权利 , 并 承担 相应 义务 的 凭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东 吴嘉 禾优 势精 选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 股 票红 利 、 债券利 息 、 票 据 投 资收 益 、 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它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其 总负 债后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与 负债的 价值 , 用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 值和收 益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向社 会公众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 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在基 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履行 或无法 部分 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事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 乱、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发 停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 名称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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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3.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源 深 路 279 号(200135) 4. 法定 代表 人: 王炯 5. 设立 日期 :2004 年 9 月 2 日 6.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4 】132 号 7.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 国内 合资 ) 8. 注册 资本 :1 亿元 人民 币 9. 联系 人: 钱巍 10.电 话: (021 )50509888 11.传 真: (021 )50509884 12.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13.公 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4.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00 70% 上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3000 30% 合


计 10,000 100% 15. 简 要情 况介 绍: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立基金 投资 总部 、 专 户业 务 事业部 、 研 究策 划部、 集中 交易室 、 营销管 理部、 北京 营销 中 心、 上 海营销 中心、 广州 营销中 心、 苏 州分 公司、 产品策 略部、 营 销策划 部(加 挂电子 金融 部) 、总 经理办 公室 (下设 二个二 级部门 ,分别 为综 合管理 部与行 政事务 部) 、人 力资 源部、 基金事 务部、 信息技 术部 、北京 办事处 、财务 管理 部和监 察稽核 部、风 险管 理部 等 19 个 职 能部门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范力先 生, 董 事长, 硕士 , 高级 经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任苏 州团 市委 常委、 办公室 主 任 兼事业 部部 长, 苏州 证券 公司投 资部 副经 理、 办公 室主任 、 人 事部 总经 理; 东吴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理 、 董 事会 秘书、 经纪 分公 司总 经理 、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 裁;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常务副 总裁 、 副 董事 长。 现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总裁 。 陈辉峰 先生 , 副董 事长 , 大 学学历 , 高级 国际 商务 师, 中共党 员 。 历 任上 海轻 工 国际 (集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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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团) 有限 公司 五金分 公司 总经理 、 上海 轻工国 际发 展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上 海兰生 股份 有 限 公司 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上 海兰 生 ( 集团) 有 限公司 营运 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任 上海 东浩 兰生国 际服 务贸 易( 集团 )有限 公司 投资 发展 部总 经理。 王炯先 生, 董事, 硕士 研究 生、 经 济师, 中共 党员。 历 任苏州 市统 计局 综合 平衡 处科员 , 东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 机 构客 户部 总经理 、 总 裁助理 ,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冯恂女 士, 董 事, 博 士研 究生, 经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任东 吴证 券研 究所 研 究员, 国 联 证券研 究所 所长 、总 裁助 理兼经 管总 部总 经理 、副 总裁, 东吴 证券 总规 划师 兼研究 所所 长 , 现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规 划 师 兼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冯玉泉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东 吴证 券苏 州石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 东 吴证 券客户 资产 存管中 心总 经理 、 风 险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 合规 副总 监兼风 险合 规 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兼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全卓伟 女士 , 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 历 任上 海市 国有 资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综合 处、 规 划发 展处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企 业改 革处 副处 长。 现任上 海东 浩兰 生国 际服 务贸易 (集 团 ) 有限公 司资 本运 营部 副总 经理、 上海 东浩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贝政新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 学, 教 授, 博 士生 导 师。 历 任苏州 大学 商学 院财 经学 院讲师 、 副教授 。现 任苏 州大 学商 学院财 经学 院教 授。 袁勇志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任 苏州大 学管 理学 院教 师、 苏州大 学人 文社科 处处 长、 苏州 大学 党委研 究生 工作 部部 长, 现任苏 州大 学出 版社 副总 编。 陈如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专学 历, 中共 党员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新疆 人民 银行巴 州中 心支行 科员 , 新 疆农 业银 行巴州 及自 治区 分行 科长 、 处长, 交通 银行 上海 分行 处长、 副行 长, 交通银 行广 州分 行行 长, 交通银 行香 港分 行总 经理 等职。 2 、监 事会 成员 顾锡康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 , 硕士 学位, 高级工 程师 、 经济师 , 中 共党 员 。 历 任苏州 电子 计算机 厂工 程师 、 室 主任 , 苏州 人民 银行 科技 科硬 件组组 长, 苏州 证券 电脑 中心经 理、 技术 总监 , 东 吴证 券技术 总监 兼信息 技术 总部 总经 理,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合 规总监 、 监事 会 主席。 王菁女 士, 监事 , 本 科学 士学位 , 会 计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东 吴证 券经 纪分 公司财 务经 理、东 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经理 。 沈清韵 , 员 工监 事, 本科 , 学士 学位 , 中 共党 员。 历任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高级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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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审计员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现 任监 察稽 核部 总经 理兼风 险管 理部 总经理 。 3 、高 管人 员 范力先 生, 董 事长, 硕士 , 高级 经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任苏 州团 市委 常委、 办公室 主 任 兼事业 部部 长, 苏州 证券 公司投 资部 副经 理、 办公 室主任 、 人 事部 总经 理; 东吴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理 、 董 事会 秘书、 经纪 分公 司总 经理 、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 裁;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常务副 总裁 、 副 董事 长。 现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总裁 。 王炯先 生, 总经 理, 硕士 研究生 、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苏 州市 统计 局综 合平衡 处科 员, 东 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机构 客户 部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徐军女 士, 督察 长, 大 学 , 会计 师、 审 计师, 中共 党员。 历任 苏州 市审 计局 财政、 金融 审计处 科员 、 副 处长 , 东 吴证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 负责人 、 公 司总 裁助理 等职 务, 现任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4 、基 金经 理


王立立 ,硕 士, 复旦 大学 世界经 济专 业。2010 年 7 月至 2010 年 12 月就 职于 中信建 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任 经理 ,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7 月 就职 于上 海 汇利资 产管 理 公司研 究部 任研 究员 ,自 2012 年 7 月 起加 入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研 究策划 部行 业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 助 理, 现任基 金投 资总 部副 总经 理,其 中 自 2013 年 12 月 24 日 起担 任东 吴嘉禾 优势 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 担任东 吴阿 尔 法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2 月 6 日 起担 任东 吴进 取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 起担任 东吴 行业 轮动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12 月 30 日起 担任 东吴 国企 改革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向朝勇 ,2005 年 02 月 01 日至 2006 年 10 月 10 日 庞良永 ,2006 年 10 月 10 日至 2008 年 05 月 26 日 魏立波 ,2008 年 01 月 8 日至 2010 年 01 月 06 日 唐祝益 ,2009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7 日 邹国英 ,2012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4 年 6 月 14 日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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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程涛,2013 年 08 月 01 日至 2015 年 02 月 06 日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王炯


公司 总经 理; 杨庆定


基 金投 资总 部总 经理; 陈宪





研 究策 划部 总经 理; 戴斌





基 金投 资总 部副 总经理 ; 王立立


基 金投 资总 部副 总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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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按照招 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 资目标 、理 念、策 略 及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严 格 遵 守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以 下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发 生 :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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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证 券; 6)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7)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向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10) 买卖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2)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金 管理人 将加强 人员 管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 以 下行为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对倒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中故 意含 有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被代 理人、被代 表人、受雇人 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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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 不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风险 管理 是业 务发 展的 保障;


2)最高 管理 层负 最终 责任 ;


3)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的 组织结 构是 前提 ;


4)制度 建设 是基 础;


5)制度 执行 监督 是保 障;


2、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 风 险控 制 必须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渗透 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经营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 护内 控制度 的 有效执 行; 3)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设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督察 长和 监察稽 核部 , 各 风险 控制 机构和 人 员具有 并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权 威性 ,负 责对 公司 各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察和 稽核 ;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 同 时强化 监 察稽核 部对 各部 门的 监察 稽核职 能; 5) 防 火墙 原则: 公司 基金 投资业 务和 公司 自有 资金 投资业 务应 在 空 间上 和制 度上适 当 隔离 , 投 资决 策和交 易清 算应严 格分 离 。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应 对其 相应 行 为制定 严格 的审 批程 序和 过失处 罚措 施。 6) 适 时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制定 应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 管理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而 及 时 进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7)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 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 层对风 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各 个业 务 部门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评 估和监 控, 监察 部负 责监 察 公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董 事会 :负 责制 定公 司 的风险 管理 政策,对 风险 管 理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作 为 总裁领 导 下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负 责 协助经 营管理 层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保 证公 司内 控制 度适应 业务 发展 的需 要, 制定公 司的 业务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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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风险管 理政 策, 主持 重大 业务的 可行 性论 证, 协助 经营管 理层 处理 其他 有关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重大事 项 。


3) 督察 长 : 独 立行 使督 察 权利; 直接 对董 事会 负责 ; 按季 向风 险控制 委 员会 提交独 立 的风险 管理 报告 和风 险管 理建议 。


4)监察 稽核 部 :监 察稽核 部负责 公司 内控 机制 与制 度的建 立、 监察 、评 估和 建议。 5) 业 务部 门 : 风 险管 理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 本部 门 的风险 负 全部责 任, 负责 履行 公司 的 风险管 理程 序, 负责 本部 门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的开 发、 执行和 维护, 用于识 别、 监控 和降 低风 险。


4、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 立内 控结 构, 完善 内 控制度 : 公司 建立 、 健 全 了内控 结构, 高 管人 员关 于 内控有 明 确的分 工, 确保 各项 业务 活 动有恰 当的 组织 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活动 是独 立的,并 得 到高管 人员 的支持,同 时置 备操 作手 册,并定 期更 新。


2) 建 立相 互分 离、 相互 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建立 、 健 全了各 项制 度, 做到 基金 经 理分开, 投资决 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 中,形 成不 同部 门 、 不同 岗 位之间 的制 衡机 制, 从制 度 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


3) 建 立、 健全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使 每个 员工 都明 确自 己 的任务 、 职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 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以 防 范和减 少风 险。


4)建 立风 险分 类、 识别 、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 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 序, 确认 和评 估与 公 司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 公 司 建 立了自 下而 上的 风险 报告 程序, 对风 险 隐患进 行层 层汇 报, 使各 个 层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作 出 决策。


5)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系 统;建 立了 足够 、有 效的 内部监 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 系统、 投资监 控系 统, 能对 可能 出 现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 面和 实时的 监控 。


6)使 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 手段: 采取 数量 化、 技术 化的风 险控 制手 段,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管 理模 型, 用以 提示 指 数趋势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对风 险进行 分散 、控 制和 规避, 尽可能 地减 少损 失。


7) 提 供足 够的 培训: 制定 了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使员 工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 风 险。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2 )本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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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洪 渊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05 人 ,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 金公 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 管 产品体 系 ,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 可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 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截 至 2015 年 9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496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 本 行连 续十 一年 获 得香港 《 亚洲 货币 》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 香港 《 财 资》 、 美 国 《 环 球金融 》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9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说明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 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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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2013 年七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 审计标 准第70 号)审 阅后 ,2014年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 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 阅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 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 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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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6) 独立 性原 则。 设 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控 防线”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 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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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售 机 构 1、直销 机构 (1)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钱巍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 免长 途话 费) 、 (021 )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 网上 交易 个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 认 购等 业务 , 具体交 易 细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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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 网上交 易网 址:www.scfund.com.cn 2、代销 机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峰 电话: (010 )85108226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传真: (010 )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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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 慧 电话: (010 )85238670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郭 伟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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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电话:010-6555704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http://bank.ecitic.com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 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宁波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0)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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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1)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 免长途 费)0755-961202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12)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址: www.wzbank.cn (13)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公司网 址:www.yantaibank.net (14)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东吴北 路 14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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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联系人 :项 喻楠 电话:0512-69868389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 线: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15)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洪武 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夏平 联系人 : 张洪 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038 客服热 线:96098,4008696098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6)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17)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孔 泉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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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客服热 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1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021-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英文名 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330 亿元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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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21) 申万 宏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英文名 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 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李 巍 (2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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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 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 (2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6)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27)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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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28)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 888 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2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30)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方 文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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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31)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32) 东方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 胡月 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021-962506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3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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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3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523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 :肖 亦玲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3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36)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周晖 联系人 :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 址: www.cfzq.com (37)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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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 www.citicssd.com (3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9)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40)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F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40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马 瑾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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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电话: (021 )203287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4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42) 中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43)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东风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 瑾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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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44)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李 蔡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 www.gyzq.com.cn (45)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水 晨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20066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公司网 址: www.njzq.com.cn (46)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梁 旭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22、23 单元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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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 刘毅 电话:0755-8202 3442 传真:0755-8202 6539 客服热 线:400 600 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48)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联系人 :戴 莉丽


电话:021-32229888-25122 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49)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50)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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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51)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 -22621866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服热 线: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5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5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层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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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服电 话:0591 -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先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5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5)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0551-96518 或者 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56)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1915 传真:021-33303353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公司网 址:www.shzq.com (57)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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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 林洁 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58)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 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系人 : 卢金 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热 线:0592-5163588 公司网 址:www.xmzq.com.cn (5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热 线: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60)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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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联系人 : 赖君 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61) 九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聂 晗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热 线:4006543218 公司网 址:www.tyzq.com.cn (62)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联系人 :倪 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热 线:68777877 公司网 址:www.cf-clsa.com (63)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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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6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66)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热 线: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67)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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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 刘婧 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 线:4006600109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6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转 8565 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 5ifund.com


(69)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7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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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71)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 766 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72)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licaike.hexun.com/ (7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有 限公 司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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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74)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323830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公司网 址:http://www.chinapnr.com/ (75)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拱 墅 区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 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徐 黎云


联系 人: 来 舒岚


电话 :0571-88337888


传真 :0571-88337666 (76)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邮箱 :NINGBOYU657@pinga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7)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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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联系人 :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 线:4000-466-788 公司网 址:http://www.66zichan.com (78)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 朱真 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热 线:021-22267943 公司网 址:http://www.dtfortune.com/ 3.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 规定 , 选 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东 吴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钱巍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君 泽君 律师 事务所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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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楼 六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 楼六层 负责人: 陶 修明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 师: 王勇 、余 红征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江苏 天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106 号 万达 广场 商 务楼B 座(14 幢)20 楼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106 号 万达 广场 商 务楼B 座(14 幢)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 瑞玉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谈 建忠 魏娜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六、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募 集,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4]201 号 文核 准。 (一) 基金 类别 混合型 (二)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 对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 法律 、 法 规和 有关 规定 禁 止购买 者除 外)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五)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公 开发 售。 本基金 通 过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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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场 外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发 售 (六) 募集 情况 东吴嘉 禾优 势精 选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本 基金" )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04]201 号 文批 准 ,自 2004 年 12 月 20 日起 向社会 公开 募集 。截 止到 2005 年 01 月 25 日 ,基 金募 集工 作已 顺 利结束 。 经安永 大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验资, 本基 金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6,388 户 ;本 次募 集的净 认 购 金额为1,029,255,913.38 元人民 币, 折合 基金1,029 ,255 ,913.38 份 ;认 购款项 在基 金 验资确 认日 之前 产生 的银 行利息 共计 204,372.99 元 ,其中 96,927.57 元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 余利息 作为 其他 基金 资产 归基金 所有 , 确 认基 金份 额总 计 1,029 , 352 ,840.95 份 。实 收基 金及其 他基 金资 产共 计 1,029,460,286.37 元。 上述 资金已 于 2005 年01 月28 日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开立的 东吴 嘉禾 优势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专户 。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和 《东吴 嘉禾 优势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 《 东吴 嘉 禾优势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 金募集 符合 有关条 件 ,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已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续 , 并于 2005 年 02 月 01 日获 确认, 基金合 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 效。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不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所 有 。 (二)基 金合同 无法 按期满 足生效 条件的 处理 如果《 基 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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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如果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费 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和 资金数 额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 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将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进 行 。 投资者 可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交易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 。 销 售代 理人 或销 售代理 人的 代 销网点 如有 变动 ,基 金管 理人将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办理 时间 1、 开 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基金 合 同生 效以后,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进行 相 应的调 整并 公告 。


基金投资 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2、 申 购的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理时 间


本基金 自合 同生 效日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起 开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3、 赎 回的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理时 间 本基金 自合 同生 效日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起 开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 迟于开 始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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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消;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投资 者实 质利 益的 前提 下调整 上 述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 施 3 个 工作 日前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限制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代 销网 点的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的 最 低金额 为1000 元; 直销 网 点的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5 万元 (含 申购 费) , 但 在 直销网 点已 有 认购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5000 元。 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 每次 赎回 申请 不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 网点 )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 份的 , 在 赎回 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对以 上限制 进行 调整 , 但 最 迟在调 整生 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的 营业 时间 内向 基金 销售网 点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申请方 式 为 书面 申请 或 基 金销售 网点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时 须按 基金销 售 网 点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2 、申 购与 赎回 的确 认 投资者可于 T+2 日 以 后 ( 含T +2 日 ) 到 直 销 或 代 销 网 点 取 得T 日 交 易 申 请 的 成 交 确 认 单 , 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投资者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投资顾问或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 、申 购与 赎回 款项 支付 的 方式与 时间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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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本基金 申购 采取 全额 交款 方式, 投资 者办 理申 购申 请时, 所需 申购 款应 在当 日 15 :00 前全额 到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银行帐 户, 若截 至 15 :00 申购款 项仍 未全 额到 帐, 该笔申 请将 视 为 无效 申请 ,无 效申 购款 项将在 最迟 不超 过七 个工 作日内 向其 申购 收款 账户 划出。 投资者 提出 赎回 申请 时应 指定某 一银 行账 户作 为本 基金的 赎回 收款 账户 , 投资 者 赎回 申 请被确 认有 效后 , 赎 回申 请资金 在最 迟不 超 过 T+7 日内向 其指 定赎 回收 款账 户划出 。 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处 理。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和价格 1 、申 购数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1) 投资 者按 金额 申购 基 金,基 金申 购份 额计 量单 位为份 ,按 四舍 五入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引 起的 差额 计入基 金资 产。 (2) 投资 者赎 回时 按份 额 赎回基 金, 赎回 金额 计量 单位为 人民 币元 ,按 四舍 五入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引 起的差 额计 入基 金资 产。 2 、基 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1) 申购 费用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8% M ≥1000 万 1000 元/笔 (2) 赎回 费用 赎回费 按投 资者 持有 的时 间分段 收费 ,费 率如 下: 持有年 限(N)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 ≥2 年 0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 申购人 承担,不 列入 基金 资 产,申 购费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 广 、注 册登 记 和 销售 。


(4)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人 承 担, 除 了作 为本 基金 用于 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以外 ,赎 回费 的至 少 25% 归入 基金 资产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情况调 低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调低 申购 费率 、 赎 回 费率不 须召开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3 、申 购份 数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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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申购份 额为 净 申 购金 额除 以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的申 购价 格, 有 效份额 单位为 份, 计算 结果 保留 小 数点后 两位,第 三位 四舍 五 入。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或=固 定费 用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1+ 前端申 购费 率)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费 用后 的余 额, 赎回 金 额单位 为元,计 算结 果保 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4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方式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行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单位 为元,计 算结 果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四位 ,小 数点 后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T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八) 拒绝接 受或 暂停接 受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情况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本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机会 ,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2)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暂停 申购情 形; (5) 本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 影响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申购 申请 。 上述 (1) 到 (4 ) 项为 暂停 申购情 形, 发生 时本 基金 管理人 立即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 告;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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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上述(5) 项为 拒绝 申购 情 形,发 生时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还 基金 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根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本 基金合 同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规 则, 拒绝接 受、 暂停 接受 某笔 或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 接受某 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部 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停 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日 的申 购申 请。 2 、暂 停赎 回的 条件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时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是下 列情 形除外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第(1 )项 规定 的情 形消 失 后,本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支付 赎回 款项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当 日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已接 受的申 请 , 本 基金管 理人 应足额 兑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兑 付 , 可 兑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 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兑 付部 分由 本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制 定相 应 的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兑 付, 并以 该开 放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本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 要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 赎回 申请的 ,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4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5 、在 暂停 的情 况消 除时 , 本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业务 。暂 停期间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本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提 前1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本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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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九)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净 赎回 申请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为巨 额赎 回。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不得 低于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期 办理。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2) 部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 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予以 办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赎回 的部 分申 请将被 撤消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该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并将 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准进 行计 算, 并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部分 顺延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办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2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 定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报 刊及其 他相 关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十)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单 个开放 日申 请赎回 基金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 额5%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按照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的相关 规定 暂停接 受 赎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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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九、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转换 (一) 基金转 换业 务的适 用范围 截至 2016 年 2 月 1 日, 本 基金已 开通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旗下 基金 :东 吴价 值成 长双动 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 :580002 ) 、 东吴 行 业轮动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580003 ) 、 东 吴优信 稳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A 类 (基金 代码:582001 ) 、 东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C 类 ( 基金代 码:582201 ) 、 东吴 进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580005 ) 、 东 吴新经 济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580006 ) 、 东 吴新 创 业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代 码:580007 ) 、 东 吴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A 类 (基 金代 码: 583001 ) 、 东 吴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B 类 (基 金 代码:583101 ) 、 东 吴中 证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 585001)、东 吴配 置优 化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 582003)、 东吴新 产业 精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580008 ) 、 东 吴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 类 (基 金代码 :582002 ) 、 东 吴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C 类 ( 基金 代码 :582202 ) 、 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代 码:580009 ) 的 基金 转换业 务 、 东吴 阿尔法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代 码:000531 ) 、 东吴 国企改 革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002159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今后 发行 的开 放式基 金将 根据 具体 情况 确定是 否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业务 , 并 将 另行公 告。 (二) 适用销 售机 构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渠道 和以 下代 销机 构办理 以上 基金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 华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 限责任 公司 、 平 安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中国 银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申万宏 源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湘财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长城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国联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金 元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东 方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信万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渤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银国际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南京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东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国 中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爱建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 江证 券股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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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份有限 公司 、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上 海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广 州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长 城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九州 证券 经纪 有限 公司、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诺 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 限 公司,、和讯 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浙江 金观 诚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 联 泰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大 泰金石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海汇 付金 融 服务有 限公 司 。 根据业 务需 要 , 本 基金 管理 人还将 会选 择其 他销 售机 构开办 此业 务并 将按 有关 规定予 以 公告。 (三) 业务办 理时 间


基金 办理 转换 业务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 本公 司公 告 暂停转 换时 除外 )。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时间 。 (四) 基金转 换业 务规则 1、基 金转换 是指开 放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某只基 金的 部分或 全部 份额转换 为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开 放式 基金 的份 额;


2、 基金转 换只 能转换 为基 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同 一注册 登记人 登记存 管的 、同一 基金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 并 只能 在同一 销售 机构 进行 , 且 该销售 机构 须同 时代 理拟 转出基 金及 拟转 入基金 的销 售;


3 、拟 转出 的基 金必 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拟 转入 的基金 必须 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4、 目前只 开通 前端收 费模式 下进行 基金转 换, 而不能 将前端 收费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后端 收费基 金份 额, 或将 后端 收费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前端 收费基 金份 额。 如今 后开 通后端 收费 模式 基金的 转换 业务 ,具 体转 换业务 规则 以相 关公 告内 容为准 ;


5 、基 金转 换遵 循“ 份 额转换 ”的 原则 ,转 换申 请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 2 位,单 笔转换 申请份 额不 得低 于100 份 。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和转 出基金 最低 赎 回数额 限制 。


6、 对于基 金分 红时, 权益登 记日申 请转换 转出 的基金 份额享 有该次 分红 权益, 权益登 记日申 请转 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不 享有 该次 分红 权益 ;


7、 基金转 换采 取未知 价法, 即基金 的转换 价格 以转换 申请受 理当日 各转 出、转 入基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8、 转换业 务遵 循“先 进先出 ”的业 务规则 ,先 确认的 认购或 者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在转换 时先转 换;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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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份 额 及 净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之 和 超 出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 为 巨 额 赎 回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转 出 与 基 金 赎 回 具 有 相 同 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0 、转 入基 金的 持有 时间将 重新 计算 ,与 转出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无关 ;


11 、 投 资者 在T 日办 理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基金 注册登 机构 在T +1 日内 为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或以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成 交情 况;


12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持 有人 承担 ; 13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今后 发行的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的 具体情 况对 本业 务规 则进 行补充 和 调整。 (五) 基金转 换费 及份额 计算方 法 1 、基金 转换费 用由转 出基 金的赎回 费和 转出与 转入 基金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转换公 式如 下: (1)转 出金额 =转出 基金 份额×转 出基 金T日 基金 份额净值 (此 处的T 日指 基金转换 申请日 ,下 同) (2) 转出 赎回 费= 转出 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注 : 转 出赎 回费 的 25% 将 归入 转出方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 (3) 转入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 赎回 费 (4) 如果 ,转 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申购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转 入金 额× 申购补 差费 率/ (1 +申 购 补差费 率) 转入净 额= 转入 金额 -申 购补差 费 如果,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转入净 额= 转入 金额 (5) 转入 份额 =转 入净 额 ÷转入 基金 T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其中,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和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均以转 出金 额为 确定 依据 。 2 、转出 金额、 转出基 金转 换费的计 算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第 三位 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在转 出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转 入份 额、 申购 补 差费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第 三位 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在转入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3 、对于 实行级 差申购 费率(不同申 购金额 对应不 同申 购费率) 的基金 ,以转 入总 金额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 如 转入 总金 额对应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或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为固定 费用 时, 申购 补差 费用视 为 0 。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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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4 、计算 基金转 换费用 所涉 及的申购 费率 和赎回 费率 均按 基金 合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 对于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 费 率优惠 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换 业务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公 告的 相关费 率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 十、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 标 分享中 国经 济成 长, 以中 低风险 水平 获得 中长 期较 高收益 。 本基金 通过 个股 精选 、 科 学的操 作策 略及 严密 的风 险控制 等手 段来 降低 投资 风险, 力争 将本基 金的 风险 水平 控制 在比较 基准 的一 定幅 度范 围内; 同时, 本基 金通 过对 中国经 济成 长 规律的 准确 把握 和对 具有 价值成 长比 较优 势股 票的 前瞻性 投资 来分 享中 国经 济成长 , 获得 中 长期较 高收 益。 (二) 投资方 向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法 律法 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依 法 公开发 行、 上市 的股 票和 债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具体 比例 范围 为:30%-95% 的基金 资产投 资股票, 投资 债券资 产不 高于基金 资产 的 60% ,现 金类资产 最低 比例 为5% 。基 金股 票资 产 的 80% 以上 投资 于三 重比 较优势 选股 模型 选出 的股 票。 (三) 投资策 略 在 资 产 配置 上 ,本 基 金根据 各 类 别资 产 风险 收 益水平 及 本 基金 风 险收 益 目标, 确 定 大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 在 平衡 风险收 益基 础上 , 把 握优 势成长 , 追 求中 长期 较高 收益。 在股 票选 择上, 本基 金根 据个 股在 行业、 企业、 价格 三方 面比 较优势 的分 析, 精选 出具 有行业 、 企 业、 价格三 重比 较优 势及 具有 企业、 价格 两重 比较 优势 的个股 作为 投资 对象 。 在 股票具 体操 作策 略上, 将根 据经 济增 长周 期、 行 业生 命周 期及 企业 生命周 期规 律在 中长 时间 段上进 行周 期持 有,同 时根 据指 数及 个股 运行的 时空 和量 价效 应进 行中短 时间 段上 的波 段操 作。 1、 资产配 置策 略: 平衡 风险 收益、 把握 优势 成长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的重 点首 先是研 究影 响资 本市 场各 项因素 的变 化趋 势 , 并 对各 项因素 发 生重大 变化 的拐 点进 行预 测和把 握, 从而 把握 资本 各细分 市场 的风 险收 益变 化趋势 。 在 此基 础上, 再根 据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目标 动态 平衡 与优 化股票 、债 券及 现金 类资 产的配 置 比 例 。 本基金 在平 衡风 险收 益基 础上, 更重 要的 是要 体现 出本基 金在 风险 收益 目标 上的追 求, 那就是 把握 优势 成长 。 具 体体现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顺 序上就 是股 票资 产优 先, 其次债 券 , 再 其 次为现 金类 资产 ; 体现 在股 票资产 品种 配置 上就 是投 资于经 过三 重比 较优 势选 股模型 筛选 出 的股票 池股 票; 体现 在从 股票池 到组 合层 面上 就是 对优势 行业 和优 势企 业进 行重点 配置 。 2 、个 股精 选策 略: 三重 比 较优势 选股 模型 选股 (1) 根据 东吴 优势 行业 综 合评价 模型 ,确 定东 吴优 势行业 、一 般行 业和 弱势 行业 本 基 金 根据 对 行业 竞 争优势 和 成 长能 力 的研 究 分析, 结 合 国际 竞 争力 及 其它因 素 的 优 化, 构 建了 从定 量与 定性 两方面 相结 合的 东吴 优势 行业综 合评 价模 型, 并根 据该模 型 确 定东 吴优势 行业 、 一般行 业和 弱势行 业 : 第 一步 , 根 据 行业景 气成 长状 况 将 行业 分为景 气上 升行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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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业、 景气 平稳 行业以 及景 气下降 行业 ; 第二步 , 根 据行业 成长 内涵 将 行 业划 分为成 长内 涵较 差、 一 般、 良好 和优 秀四 类; 第 三步 , 根 据行 业景 气成长 及成 长内 涵排 序分 类结果 设计 行业 划分准 则, 初步 划分 确定 出优势 行业 、 一 般行 业和 弱势行 业; 第四 步, 结合 行业国 际竞 争力 及其它 因素 对以 上初 分结 果进行 优化 调整 ,最 终得 到东吴 优势 行 业 、一 般行 业和弱 势 行 业 。 (2) 根据 东吴 企业 竞争 优 势综合 评价 模型 ,构 建东 吴企业 比较 优势 备选 股票 库 第一步, 从 企 业盈 利 能力、 成 长 能力 、 资产 质 量以及 企 业 规模 四 方面 构 建出 东吴企业 财务评 价指 标体 系, 分行 业评价 上市 公司 价值 创造 结果 并 排序 。 第 二步, 根据 波特的 五种 竞 争力模 型和 价值 链分 析内 容、 以 及企 业能 力理 论和 企业资 源理 论等 , 构 建出 独特的 东吴 企业 竞争优 势评 价体 系 (包 括 : 战略 团队优 势、 技 术优 势、 市场 优势 、 管理 运营 优势、 资 源及 其 它附加 优势) , 分行 业综合 评价上 市公司 竞争优 势和 未来成 长能力 ,并根 据 上 市公司 竞争优 势综合 评分 结果 对根 据 东 吴企业 财务 评价 体系 排序 结果进 行优 化调 整。 第三 步, 根 据优 化调 整后排 序结 果, 选取 东吴 优势行 业 前 40% 、一 般行 业前 20% 、弱 势行业 前 10%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作为 东吴 企业 比较 优势 备选股 票库 。 (3) 根据 东吴EVA 价格 比 较优势 选股 模型 ,构 建东 吴价格 比较 优势 备选 股票 库 第一步 ,建 立以 EVA 为基 础的价 格比 较优 势选 股模 型;第 二步 , 根 据本 基金 EVA 模型 计算出 上市 公司 的价 值; 第三步 , 比较 股票价 格与 价值的 相对 差距 , 并 按相 对差距 分行 业 进 行由小 到大 的排 序; 第四 步, 选 取东 吴优 势行 业 前 40%、 一般 行业 前 20% 、 弱 势行业 前 10% 的上市 公司 股 票 作为 东吴 价格比 较优 势备 选股 票库 。 (4) 本基 金股 票池 构建 取 东 吴 企业 比 较优 势 备选股 票 库 和东 吴 价格 比 较优势 备 选 股票 库 交集 中 属于优 势 行 业 部分的 股票 作为 本基 金股 票池主 要备 选股 票库 。 主 要备选 股票 库股 票具 有行 业、 企 业及 价格 三重比 较优 势, 数量 占绝 大部分 。 取 东吴 企业 比较 优势备 选股 票库 和东 吴价 格比较 优势 备选 股票库 交集 中属 于一 般行 业或弱 势行 业的 股票 作为 本基金 股票 池补 充备 选股 票库 , 它 是本 基 金股票 池备 选股 票库 重要 的补充 。 本基 金股 票池 主要 备选股 票库 与补 充备 选股 票库两 部分 股 票经过 流动 性优 化后 ,共 同构成 本基 金股 票池 。本 基金股 票池 构建 过程 见 图1 。 图1


东吴 嘉禾 优势 精选 基 金股票 池构 建过 程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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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东 吴 嘉 禾 优 势 精 选 基 金 股 票 池 可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发 布 的 定 期 报 告 对 股 票 池 进 行 年 度 调 整。 在 宏观 经济 环境、 行业 基本面 和市 场指 数发 生重 大变化 情况 下, 可进 行临 时调整 。 同 时, 可根据 行业 研究 员调 研情 况和研 究成 果 , 综合 考虑 上市公 司的 行业 趋势 、 公 司基本 面 、 估 值 水平等 方面 的情 况对 本基 金股票 池内 股票 进行 个别 调进或 调出 。 3、股 票操 作策 略: 周期 持 有、波 段操 作 在 股 票 具体 操 作策 略 上,本 基 金 将根 据 经济 增 长周期 、 行 业生 命 周期 及 企业生 命 周 期 规律在 中长 时间 段上 进行 周期持 有证 券资 产 , 同 时根 据指数 及个 股运 行的 时空 和量价 效应 进 行中短 时间 段上 的波 段操 作。 4、债 券投 资策 略 作为混 合型 基金 , 本 基金 也非常 重视 对债 券投 资机 会的把 握 。 在 债券品 种选 择上 , 本 基 金遵循 相对 价值 原则 和流 动性原 则 。 相 对价 值原 则指 选择到 期收 益率 处于 收益 率曲线 上方 的 个券, 在到 期收 益率 接近 的券种 之间 , 选 择久 期较 短者, 在久 期接 近的 券种 之间, 选择 凸性 较大者 ;流 动性 原则 指选 择交易 活跃 的现 券, 用换 手率或 周转 率指 标来 衡量 。 债券资 产品 种配 置的 依据 为不同 品种 之间 的风 险收 益水平 , 配置 方法 根据 利率 变动情 况 分别考 虑杠 铃型 、 纺 锤型 等组合 方法 , 同时考 虑动 态控制 和调 整组 合的 久期 ; 可 转债 品种 配 置将综 合考虑 市场容 量、 条款对 价格的 影响等 因素 。操作 的基本 策略包 括:1 )根据 对经济 运行指 标的跟 踪研究 与央 行货币 政策走 向的分 析预 测,判断 利率风 险的 变化趋 势,动 态调整 债券资 产配置 比例及 债券 久期水 平;2) 根据 债券市 场收益 率曲线 和流动 性水 平的变 化,调 整债券 品种结 构;3 )利用 交易所 市场和 银行间 市场 不同品 种收益 率差或 新券 上市定 价水平 与收益 率曲 线的 差价 等机 会进行 套利 操作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65%* (60%*上证 180+40%* 深证100 )+35%* 中 证全 债指数 。 具 有 企 业 及 价 格 两 重比较 优势股 票, 属 于 东 吴 一 般 或 弱 势 行业 基 金 股 票 池 价格比 较 优势股 票 优势行 业 股票 企业比 较


优势股票 流 动 性 优 化 同时具 有行业、 企业 及 价 格 三 重 比 较 优 势的股 票 弱势及 一般 行业股 票 企业比较 优势股 票 价格比 较 优势股 票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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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定位 于中 低风 险水 平,力 求通 过选 股方 法、 投资策 略等 ,谋 求中 长期 较高 收 益 。 (六) 投资决 策 1 、决 策模 式: 动态 博弈 、 优势决 策 本基金 将通 过研 究的 前瞻 性, 分析 的科 学性 , 掌 握 优势信 息和 参与 者行 为动 态, 把握 先 机, 形成 有利 策略 , 达到 优势决 策的 目标 。 具体 过 程见 图2 。 具 体而 言 , 本 基 金通过 对信 息 的收集 与分 析, 形成 投资 策略并 率先 行动 , 在 行动 过程中 根据 对手 反应 及最 新信息 进行 调整 完善 , 最 终形 成最有 利的 策略并 坚决 执行 , 在 执行 结束后 进行 客观 认真 地评 估, 为下 一次 决 策提供 重要 的经 验与 参考 。 图 2


决策 模式 分解 图 2 、投 资程 序 (1)投 资决策 委 员会 :决 策基金总 体战 略、资 产配 置、审议 股票 池、对 基金 经理提 出 的仓位 与组 合预 案进 行审 议与决 策, 就风 险事 项与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沟通 ; (2) 基金 经理 :参 与构 建 股票池 、提 出仓 位计 划和 组合预 案、 实施 具体 投资 计划; (3)集 中交易 室:执 行基 金经理的 交易 指令、 反馈 交易指令 的执 行情况 、监 督交易 指 令的合 规合 法性 ; (4)研 究策划 部:构 建股 票池、为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提供投资 决策 咨 询支 持、 为基金 经 理投资 提供 支持 ; (5)金 融工程 小组: 通过 对投资组 合的 跟踪与 评估 ,为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和基 金经理 提 供投资 实际 效果 的反 馈意 见,以 优化 改进 投资 决策 ; (6)风 险控制 部门: 由风 险管理委 员会 、监察 稽核 部、风险 管理 部等构 成。 监察稽 核 部对投 资决 策及 实际 投资 进行稽 查, 并定 期和 不定 期向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提供 相关报 告 ; 风险 信息: 拥 有 充 分 全 面 的 信息 分析: 对 信 息 进 行 客 观 科 学的分 析 策略: 主 动 把 握 时 机 , 最 有利的 策略 测试:


试执 行, 全 面评 估 对手反 应 调整: 调整优 化策略 , 形 成 最后决 策 执行:


坚决执行,灵 活应变 评估: 对执行 效果评 估, 反 思决策 动态博弈 优势决策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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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管理部 定期 评估 投资 组合 风险与 收益 水平 ,向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提供 投资 组合 风险评 估报 告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就风 险事 项和风 险评 估报 告进 行审 议并与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沟 通, 以监 控投 资 决策流 程和 各级 决策 权限 的行使 是否 合法 合 规 及科 学合理 。 (七) 投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运 作管 理本 基金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参与股 票发 行 申购所 申报的 金额 不得 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 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的 股票 发售 总量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并 按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4)本 基金投 资于股 权分 置改革中 的权 证,在 任何 交易日买 入 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千 分之 五;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百分 之三 ;本 公司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分 之十 ; (5)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 于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 投资比 例 的 约定 ; (6)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百 分之 五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7) 遵守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8)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并 使之 比 例符 合上 述 规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2 、禁 止用 本基 金资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抵 押;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从事 房地 产等 实业 投 资; (5) 买卖 其它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行 规定 的除 外; (6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债 券 ; (7)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作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禁止 行为 。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和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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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4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九)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东吴嘉 禾优 势精 选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以 下 简称 “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 人的董 事 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 对 其内容 的真 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6 年1 月15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 资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644,888,229.28


90.53 其中: 股票


644,888,229.28 90.5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6,779 ,881.13


9.37 7


其他资 产


681,959.72 0.10 8


合计


712,350,070.13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合 :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63,437,329.73


66.9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23,946,142.00


3.4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4,022,130.00


2.0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755,985.00 0.9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70,070,834.70 10.1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46,638,099.85


6.73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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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0,017,708.00


2.89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44,888,229.28 93.12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488


金固股 份


1,853,590


53,754,110.00


7.76


2


300054


鼎龙股 份


1,712,409


43,375,319.97


6.26


3


300073


当升科 技


1,022,094


39,687,910.02


5.73


4


300261


雅本化 学


2,254,800


34,047,480.00


4.92


5


300285


国瓷材 料


732,619


33,334,164.50


4.81


6


000002





科A


1,027,056


25,090,978.08


3.62


7


600463


空港股 份


1,282,600


23,946,142.00


3.46


8


002235


安妮股 份


973,276


23,942,589.60


3.46


9


002104


恒宝股 份


884,776


21,225,776.24


3.06


10


600666


奥瑞德


440,070


20,788,906.80


3.00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9.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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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0.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


10.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46,679.2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092.25


5


应收申 购款


126,188.1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81,959.7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054


鼎龙股 份


43,375,319.97


6.26


重大资 产重 组


2


000002





科A


25,090,978.08


3.62


重大资 产重 组


3


002235


安妮股 份


23,942,589.60


3.46


重大资 产重 组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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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 东吴 嘉禾 优势 精选 基 金历史 时间 段净 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较 时间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02.01-2005.12.31 -7.47% 0.90% 1.25% 0.89% -8.72% 0.01% 2006.01.01-2006.12.31 128.15% 1.29% 81.40% 0.92% 46.75% 0.37% 2007.01.01-2007.12.31 99.33% 1.93% 106.00% 1.51% -6.67% 0.42% 2008.01.01-2008.12.31 -46.85% 1.94% -38.91% 1.96% -7.94% -0.02% 2009.01.01-2009.12.31 39.00% 1.34% 65.79% 1.35% -26.79% -0.01% 2010.01.01-2010.12.31 17.88% 1.45% -6.41% 1.05% 24.29% 0.40% 2011.01.01-2011.12.31 -23.99% 1.18% -15.58% 0.87% -8.41% 0.31% 2012.01.01-2012.12.31 2.42% 1.07% 6.48% 0.86% -4.06% 0.21% 2013.01.01-2013.12.31 0.70% 1.67% -3.85% 0.92% 4.55% 0.75% 2014.01.01-2014.12.31


7.52% 1.33% 35.55% 0.80% -28.03%


0.53% 2015.01.01-2015.12.31 19.10% 3.31% 8.25% 1.61% 10.85% 1.70% 2005.02.01-2015.12.31 267.98% 1.17% 228.18% 1.23% 39.80% 0.48% 注 : 统 计 截 至2015 年12 月31 日 , 比 较 基 准=65%*(60%*上证180+40%*深证100)+35%*中证 全 债 指 数 。 (2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历史走势图 (2005 年2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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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注:东吴嘉禾基金从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运作。 十二、 基金财 产


(一 )基 金财产 的构 成 :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 它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它 财 产等 。


(二 )基 金财产 的帐 户 基 金 开 立 专 用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注 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账户相独立。 基金专用账户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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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它 权利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 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 规定承 担基 金财 产本 身债 务之外 ,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强制 执行 。 十三、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二)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已 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上市流 通的 股票, 以 其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 值;


在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流 通的 债券, 按如 下估 值方 式处 理 :


1)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值 。


2)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增 发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 的市价(收 盘价) 估值 ;


首次公 开发 行的 股票,按 成 本估值 ; 在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交 易的 债券和 未上 市的 债券 一般 按成本 估值 。如 果估 值不 公允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定公 允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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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3、配 股权 证,从 配股 除权 日起到 配股 确认 日止,按 估 值日市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 收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 股价, 则估值 为零 。


4、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5、如 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 充分讨 论后,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意 见,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股息 红利 、债 券利 息和 银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 估值结 果 加盖业 务公 章以 书面 形式 传真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加 盖业 务公 章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 估值差 错的 确认与 处理 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采用 四舍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4位 。当基 金估值 出现 影响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估 值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相关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它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它 差错 , 因不可 抗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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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它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它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它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 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出 现过 错 的 当事 人进 行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它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 所有 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 差 错发 生 的原 因 确定差 错 的 责任方 ;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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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 修改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的 交易 数 据的 , 由基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 并就 差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及 处理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七)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4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它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家 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本 基金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现金 分 红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 分红 方式, 以投 资者 在分 红权 益 登记日 前的最 后一 次选 择的 方式 为准, 投资 者选 择分 红的 默认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现 亏损,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前期亏 损后,才 可进 行当 期 收益分 配;


(6)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基 金收 益每 年 至多分配 八 次, 至少 分配 一 次, 但 若成立 不 满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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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7)全 年合 计的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本基 金年 度已实 现净 收益 的50% ; (8)法律 、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请投 资者 留意 本基 金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十五、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运 作相 关费用 1 、管 理费 ; 基金管 理费 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本基金 管 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 付 。 2 、托 管费 ;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本基金 托 管 人 。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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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 付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会 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银 行手 续费 、服 务费 ; 8 、基 金分 红手 续费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第 3 项 至第 9 项 费用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划 款指 令后 ,基 金托管 人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二) 基金销 售相 关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的“ (六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 与价 格”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转换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 (三 ) 基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本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 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效 少 于3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 账单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本 基金 托管 人与 本基 金 管理人 就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报表等 进 行核对 并确 认。 (二) 基金审 计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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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 、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 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立的 、 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本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时间内 , 将 应予 披 露的 基 金信息 通 过 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以 下简称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 照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 文 文本 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公 开披露 的基 金 信息包 括: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 本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2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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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就 基金 份 额发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 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3、基 金募 集情 况; 4、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5、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的 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6、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在开始 办 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赎 回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放 日 的 次日 , 通过 网 站、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 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7、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本基 金 合同、 本 招 募说 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 件 上载 明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8、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金管 理人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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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如 基 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两个月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不编 制 当 期季 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9、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本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指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产生 重 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提前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资 产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资产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理 人 员 、基 金 经理 受 到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资产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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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0 、澄 清公 告; 在 本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任 何 公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息可 能 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易 所。 11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三)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1、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份 额发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2、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及基 金 上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3、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定期 报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公布后 , 投资 者可 以免 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获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保 证文本 定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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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八、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风 险 金融市 场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产 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利息 收益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 3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4 、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 基 金的实际 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当 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获 得比 以前 少的收 益率 。 6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 了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1 、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者的 连 续 大 量赎 回 而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被迫 抛 售 持 有 投资 品 种 以 应付 基 金 赎 回的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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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现金需 要 ,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2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 四) 策略风 险 本 基 金 存 在 投 资 策 略 风 险 , 即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不 一 定 领 先 于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 另 外 , 在精 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 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 精 选 出 的 个 股 的 业 绩 表 现 不 一 定 持 续 优 于 其 他 股 票 。 (五) 其它风 险 1 、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通讯 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 术保 障系统 或信 息网络支 持出 现异常 情况, 可能导 致 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 算系 统无 法按正 常时 限显 示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2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3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 争、代理 机构 违约、 托管 行违约等 超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 十九、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一) 基金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存 续期间 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 人将宣 布《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合 同》 经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终 止的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 5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 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 情况。 ( 二) 基金清 算 1 、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立 : 自 基金终 止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 算小组 在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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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2、 基金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律 师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资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以 基金的 名义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 三) 基金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6、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进 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 七) 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按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取 得基 金收 益;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按《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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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按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因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销售 机构的 过错 导致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求偿 权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资 产 ; (2) 依照 《基 金合 同》 获 得基金 认购 和申 购费 用、 基金赎 回手 续费 以及 基金 管理费 等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费用 ;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人办 理基 金注 册与过 户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5)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它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6)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 对基 金销 售代理 人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和 处 理。如 认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违反 本《 基金 合同 》 、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及 国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它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9) 依据 本《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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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1)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决定和 调整 基 金 的除 托管 费率和 调高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基金 所投资 的证 券项 下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5)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4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3)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 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 (4)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与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符合 条件的 其 它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5)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和相应 的技 术设 施进 行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符合 条件的 其 它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6)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保 证不 同 基金在 资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方 面相 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以基 金资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资 产;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的 计算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10)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5)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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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6) 依据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 (18) 确保 需 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9) 参加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1) 因违 反合 同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基金 托管 人因 违反 合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的 备案条 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天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5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资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其 他法 定收入 和其 他法 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本 基金 合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负 责基金 的 债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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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资 产; (2)设 立专门 的资产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资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资 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 露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8) 复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按 有 关 规 定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赎 回和 分红款 项划 往指定 账户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 管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19) 因 违 反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合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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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1 、召 开事 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因无 法满 足《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而终 止基 金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8)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9) 变更 《 基金 合同 》 ( 《 基金合 同》 中规 定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变 更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情 形除 外) ; (10)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它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以下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变更 《基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4)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变更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5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它 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 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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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十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代表 基 金份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5) 如 在上 述第 (4 ) 条 情况下,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三十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至少 一 种全国 性信 息披 露报 刊上 公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 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第一,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第二 ,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 者出示 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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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第一, 召集 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第二, 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第三,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第 四 , 上 述 第 三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第五,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变 更 、 决 定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 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现场 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20 天提交 召集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现场 会 议的 通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日 15 天前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少 有 15 天的间 隔期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出 以 通讯方 式开 会 的 通知 后, 该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 得增 加、 减少 或修改 需由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 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15 天 前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第一 ,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 人对于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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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第二 , 程 序性 。 大 会召 集 人可以 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行 分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六个月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选 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2 )通 讯开 会 :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 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两个工 作日 内 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含 三分之 二 ) 以上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决定 终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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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 对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点 ,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 点 后,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3)公 证机关 对计票 过程 全程予以 公证 ,并在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公告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关 及公 证员姓 名。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应当由会议召集人 自通 过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或 者备案 ,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除非 《基 金合 同》 或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和 终止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 基金 合同 》 变更 下列 内容 ,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变更 基金 类别 ; (5)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6)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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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标准 的 除外 ;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它事 项。





除 非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另 有规 定, 对 《 基金合 同》 的变 更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备 案。 依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变更 自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议 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除依本《 基金 合同》 和/ 或 依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须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和/ 或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以外的 情形,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可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达 不 到 200 人 ,或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 5000 万 元, 基金 管 理人将 宣布 《基 金合 同》 终止; (2)《 基金 合同 》经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3)因 重大 违 法、 违规 行 为,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的; (4)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5)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它情况 。 (四) 争议的 解决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营 业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印 件 。 投 资者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进行 查阅 。 二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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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10000 万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 其 他业 务 经营期 限: 永 久存 续 2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 设立机关 及批准设 立文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48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 贴现、 转 贴现、 国内 会计业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代理 销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 承 兑债券 , 代 收代 付业 务, 代理证 券资 金清 算业 务, 保险业 代理 业务 , 代 理外 国银行 和国 际金 融机构 贷款 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 金账户 管 理服 务、 认 购申 购业 务, 咨 询调 查业 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行贷 款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汇有 价证券 。 自 营代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话 银行、 网上银 行, 手 机银 行业务, 办理 结 汇 售汇 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 金费 用的 支付 、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配 、 基 金的 融资条 件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其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后 六个 月开始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或有 关基 金法规 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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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过 错致使 投资 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 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托管人 是 否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 是否 擅自 动用 基金资 产、 是否 按时 将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等 事项 ,对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未 对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产 、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产 灭失 、 减 损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 式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 正并采 取必 要 的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的行为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3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 配合、 协助 基金托管 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对方 依照 本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 行监 督 、 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的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基金 资产应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自 有资 产。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为基 金设 立独立 的账 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整 地 保管基 金资 产;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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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通知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对于基 金申 ( 认) 购过 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认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 “东吴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户” 。基 金设立 募集期 满,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十 日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验 资完 成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 全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中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基 金资产 接收 报告 。 3 、投 资者 申购 资金 和赎 回 资金的 划付 基金申 购 、 赎 回的款 项采 用单笔 净额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 净额 在T+3 日上 午11 :00前交 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 于未 准时到 账的 资金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相 关事 宜。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4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基金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 现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人 民银行 利 率管理 的有 关 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及 中国人 民银 行 的其他 规定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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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6 、债 券托 管乙 类账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民 银行 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外 汇交易 中心 开设 同业 拆借 市场交 易账 户 , 由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同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和 债券托 管账 户根 据中 国人 民银行 、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和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关 规定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补充 协议, 进行 使用 和管理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回 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7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责 任。 8 、和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签署 , 除 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 。 签 署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 如 上述 合同 只有 一份正 本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取得,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保管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余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 计算得到 的每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告 。 2 、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果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并以 加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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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月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过户 与注 册登记 人负 责制 定 。 基 金过 户与注 册登 记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负保管 义务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本协 议相关 各方当 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修改 。修 改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必 要的 核准 或备案 手续 后生 效。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 《基 金法 》或 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以下 是主 要的服 务内 容: (一) 持有人 注册 登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登 记服 务 。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配 备 安全、 完善 的电 脑系 统及 通讯系 统, 准确 、 及 时地 为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 户、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管理、 托管与 转托 管, 股 东名册 的管 理, 权 益分配 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 交易 份 额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 资金的 交收 等服 务。 (二) 持有人 交易 记录查 询及定 期对帐 单服 务 1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 、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每季 度结 束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客户 服务 部门 将向所 有 选择此 项服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送达 该持 有人 最近 一季度 基金 季度 交易 对账 单, 记录 该持 有 人最近 一季 度内 所有 申购 、 赎回 、 非 交易 过户 等交 易发生 的时 间、 金额 、 数 量、 价 格以 及当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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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前账户 的余 额等 。每 年度 结束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客 户服务 部门 也将 向选 择此 项服务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送达 账户 状况 对账单 。 (三) 红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 所得基 金 收益将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且不 收取 任何 申购 费用。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选择 此项 服务 ,本基 金将 按照 默认 的现 金分红 方式 对红 利予 以发 放。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理销售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固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 购 基金份 额, 具体方 法另 行公 告。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Call Center )及网 络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拨打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0588 ) 或登 陆 公司网 站 (www.scfund.com.cn ) 查询 基金 账户 状况 、 余 额 、 交 易记 录 、 盈 亏 统计和 其他 相 关基金 知识 以 及 进行 投诉 。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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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二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2015 年 08 月 25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站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 天天 基金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2) 2015 年 08 月 26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 (3) 2015 年 08 月 27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公 司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嘉 禾 优势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 半年 度 报告以 及摘 要》 ; (4) 2015 年 09 月 14 日 在中 国 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公 司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嘉 禾 优势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 年度 报 告以及 摘要 》 ; (5) 2015 年 09 月 17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站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新 增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 并推 出定 期定 额业 务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 (6) 2015 年 09 月 17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站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申购 费 率及定 投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7) 2015 年 09 月 18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 (8) 2015 年 09 月 24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站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 好买 基金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9) 2015 年 09 月 28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关于 变更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修订 基金 合同 相应 条款的 公 告》 ; (10) 2015 年 10 月 12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公司 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 (11) 2015 年 10 月 15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 (12) 2015 年 10 月 20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站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 ; (13) 2015 年 10 月 26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公 司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嘉 禾 优势精 选 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告 》 ; (14) 2015 年 11 月 05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站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参 加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 ;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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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5) 2015 年 11 月 10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 (16) 2015 年 12 月 01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 (17) 2015 年 12 月 09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站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新 增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为 代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 业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18) 2015 年 12 月 09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站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申 购 费率及 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 (19) 2015 年 12 月 18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站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个 人网 上银 行和 手机 银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20)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站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新 增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为 代销机 构公 告》 ; (21)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站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参 加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的 公告》 ; (22) 2015 年 12 月 28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站等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关 于参加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23)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站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指数 熔断 情况下 旗下 基金 调整 开放 时间的 公 告》 ; (24)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站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定投产 品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25) 2016 年 01 月 04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代销业 务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26) 2016 年 01 月 04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 证 券日 报 公 司网 站等媒 体 上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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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27) 2016 年 01 月 04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管理 的基 金 2015 年 年度 资产 净值 公告》 ; (28) 2016 年 01 月 06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基 金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 (29) 2016 年 01 月 16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公 司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 司董 事长变 更的 公告》。 (30) 2016 年 01 月 16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公 司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 司 总 经理 变 更的 公告》。 (31) 2016 年 01 月 20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公 司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嘉 禾 优势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 度报告》。 二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代 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办 公 场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 免费查 阅; 按支付 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本基金 招募 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但 应 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 东吴嘉 禾优 势精 选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二) 《 东 吴嘉 禾优 势精 选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三) 法律 意见 书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东 吴嘉 禾优 势精 选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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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零一 六年 三月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