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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保本(163411)

兴全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年3月)查看PDF公告

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基 金 管 理 人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 一 六 年 三 月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1
【 重 要 提 示 】
本基金于 201 1 年 4 月 1 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 1 ] 522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 1 年8月3日起正式生效 , 自该日起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管理人 ”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是 根 据 《 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和 《 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本 基 金 作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将 会 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股 票 市 场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会 随 股 票 市 场 的 变 化 而 上 下 波 动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在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 对 于 投 资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存 在 着 仅 能 收 回 认 购 金 额 ( 包
括 净 认 购 金 额 和 认 购 费 用 ) 的 可 能 性 ; 对 于 投 资 人 在 日 常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存 在 着 仅
能 部 分 收 回 本 金 的 可 能 性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赎 回 时 不
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险、合 规性风险、操作和 技术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的风险 (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中 “ 风
险揭示 ” 章节)等 。 本基金可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由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不能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更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损 失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本 基 金 为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即 当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所有的赎回款项。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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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等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2016 年 2 月 2 日 ( 特 别 事 项 注 明 除 外 ) , 有 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4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13
第三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6
第四部分 基金的名称..............................................................................................31
第五部分 基金的类型..............................................................................................31
第六部分 保本 ..........................................................................................................32
第七部分 保本的保证..............................................................................................33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目标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方向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47
第十三部分转型后 “ 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5
第十七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57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4
第 一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机构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 系 人:冯晓莲
联系电话: 021- 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或“ 本公司)经证监基金字[ 2003] 10 0
号文批准 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 。 2008 年 1 月 2 日 , 中国证监 会批准 ( 证监许可 [ 2008] 6
号) 了公司股 权变更申请 , 全球人寿 保险国际公司 ( A E G O N I n t e r na t i ona l B .V ) 受让本
公 司 股 权 并 成 为 公 司 股 东 。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出 资 占 注 册 资
本的 51% ,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 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 。 同时公司名称由 “ 兴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 更名为“ 兴业全球人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注册资本由 9800 万
元变更为 12000 万元人民币 。 2008 年 7 月 7 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证监许可[ 2008] 88 8
号文) , 公司名称由“ 兴业全球人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变更为“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 同时, 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2 亿元变更为人民币 1.5 亿元 , 其中两股东出资比
例不变。
截至 2016 年 2 月 2 日, 公司旗下管理着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趋
势投 资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L O F ) 、兴 全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 金、兴 全全球视 野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社 会 责 任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有 机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磐 稳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合 润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基金 ( L O F ) 、 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
兴全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兴 全轻资产 投资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 O F ) 、兴 全商
业模 式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 O F ) 、兴 全添利 宝货币市 场基金 、兴 全新视 野灵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稳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天 添
益货币市场基金 共 17 只基金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部 位 于 上 海 , 在 北 京 、 深 圳 设 有 分 公 司 , 并 成 立 了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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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资 子 公 司 —— 上 海 兴 全 睿 众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总 部 下 设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综 合 管 理 部 、 财 务 室 、 监 察 稽 核 部 、 运 作 保 障 部 、 基 金 管 理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研 究 部 、 专 户 投 资 部 、 金 融 工 程 与 专 题 研 究 部 、 交 易 室 、 市 场 部 、 渠 道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 将 对 业 务 部 门
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 荣先 生 , 董事 长 , 1960 年 生, 中 共 党员 , 高 级工 商 管 理硕 士 、高 级 经 济师 。 历
任 福 建 省 建 设 银 行 投 资 处 干 部 , 福 建 省 福 兴 财 务 公 司 科 长 , 兴 业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资 金 部
副 总 经 理 , 兴 业 银 行 证 券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福 建 兴 业 证 券 公 司 总 裁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总 裁 、 党 委 书 记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郑 城 美 先 生 , 董 事 , 1974 年 生 , 中 共 党 员 , E M B A 。 曾 任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平滨江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 经 理 , 及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财 务 负 责 人 ) 兼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万维德先生 ( M a r c va n W e e de ) ,董事,1965 年出生,荷 兰国籍,经济学硕士 。历
任 F or s y t he I n t e r na t i ona l B .V . 财 务 经 理 , 麦 肯 锡 公 司 全 球 副 董 事 , 海 康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总经理。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
巴 斯 蒂 安 . 范 布 伦 先 生 ( B a s t i a a n V a n B uur e n ) , 董 事 , 1971 年 生 , 荷 兰 国 籍 , 经 济
学硕士。 曾任荷兰国际集团 (I N G ) 投资管理公司亚洲区 客户发展部门负责人 、 亚太区
机构业务负责人 、 新加坡公司首席执行官 、 亚洲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等职务 。 现任 A E G O N
资产管理公司亚洲区负责人。
桑德 . 马特曼先 生 ( S a nde r M a a t m a n ) , 1969 年生, 荷兰国籍 , 硕士。 曾任荷兰 R obe c o
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 A e gon 投资管理公司固定收益经理及产品发展部总监 、
A e gon 银 行 财 务 总 监 、 A e gon 荷 兰 风 险 与 资 本 管 理 负 责 人 等 职 务 。 现 任 A e gon 资 产 管
理公司首席财务官。
杨 东先 生 , 董事 兼 总 经理 , 1970 年 生, 高 级 工商 管 理 硕士 。 历 任福 建 兴业 证 券 公
司 上 海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兴
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欧 阳辉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1962 年 生, 美 国 国籍 , 获 美国 加 州 大学 伯 克利 分 校 金融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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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博 士 和 美 国 杜 兰 大 学 化 学 物 理 学 博 士 学 位 。 曾 任 雷 曼 兄 弟 公 司 、 野 村 证 券 及 瑞 士 银
行 的 董 事 总 经 理 。 曾 被 美 国 北 卡 大 学 授 予 终 生 教 职 和 任 美 国 杜 克 大 学 副 教 授 。 现 任 长
江商学院金融学杰出院长讲席教授。
吴 明先 生 , 独立 董 事 , 1977 年 生, 法 学 双学 士 , 具有 中 国 律师 资 格、 英 格 兰及 威
尔士高等法院律师资格 。 曾任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鹤松先生 , 独立董事 , 1968 年生,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员,
三菱信托银行职员 , 通用电器资本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力项目成员 。 现任 D A C 财务管理
(中国)有限公司合伙人及董事经理。
杜 建新 先 生 ,监 事 , 1959 年 生, 高 级 工商 管 理 硕士 , 经 济师 。 历任 江 西 财经 大 学
情 报 资 料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银 行 三 明 分 行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明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督察长,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陈育能女士 , 监事, 1974 年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经理,
K P M G 助理经 理 , 新加坡 P r ude nt i a l 担保公 司财务经 理 , S unL i f e E ve r br i ght 人寿保 险财
务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秦 杰先 生 , 职工 监 事 , 1981 年 生, 经 济 学硕 士 。 历任 毕 马 威企 业 咨询 有 限 公司 内
部 审 计 、 风 险 管 理 与 合 规 咨 询 服 务 部 门 高 级 经 理 、 负 责 人 ,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咨询顾问等职务。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李 小天 女 士 ,职 工 监事 , 1982 年 生, 工 商管 理 硕 士。 历 任《 南 方 日报 》 、 《 南方 都
市 报 》 记 者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现 任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市场部 副总监。
2 、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 东先 生 , 董 事兼 总 经理 , 1970 年 生, 高 级 工商 管 理 硕士 。 历 任福 建 兴业 证 券 公
司 上 海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兴
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冯 晓莲 女 士 ,督 察 长 , 1964 年 生, 中 共 党员 , 高 级工 商 管 理硕 士 、高 级 经 济师 。
先 后 就 职 于 新 疆 兵 团 组 织 部 、 新 疆 兵 团 驻 海 南 办 事 处 、 海 南 国 际 信 托 公 司 , 历 任 兴 业
银 行 党 办 副 科 长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副 总 经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兴 业 全 球 基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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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 卫东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1968 年 生, 中 共 党员 , 法 学学 士 。 历任 陕 西团 省 委 组织
部 科 员 , 海 南 省 省 委 台 办 接 待 处 科 员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海 口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 大
连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凯 业 集 团 公 司 总
裁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市 场 部 总 监 、 副 总 经 理 兼 市 场 部 总 监 。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 承 非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1977 年 生 , 理 学 硕 士 。 历 任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究策划部行业研究员 、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经理助理、 兴
全 商 业 模 式 优 选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兴 全 全 球 视 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基 金 管 理 部 投 资 总 监 兼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经理、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
傅 鹏博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1963 年 生, 经 济 学硕 士 。 历任 上 海 财经 大 学经 济 管 理系
讲 师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融 资 部 经 理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负 责 人 、 研 究 所 首 席 策 略 师 、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策 略 师 、 兴 全 绿 色 投 资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L O F ) 基金经理、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
现 任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研 究 部 总 监 、 金 融 工 程 与 专 题 研 究 部 总 监
及兴全社会责任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郑 文 惠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1969 年 生 , E M B A 。 历 任 兴 业 证 券 泉 州 营 业 部 财 务 部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运 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运 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私 人 财 富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兴 业 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 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3 、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 亚辉 女 士 ,经 济 学 学士 , 曾 任职 于 芜湖 市 商 业银 行 , 2005 年 6 月 加入 兴 业 全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渠 道 经 理 、 财 务 会 计 、 固 定 收 益 交 易 员 、 专 户 投 资 部 投 资 经
理 。现 任 兴全 可 转 债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 7 月 13 日 起至 今 ) 、 兴全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 1 月 2 日起至今)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肖娟 女士 , 于 201 1 年 8 月 3 日至 2012 年 3 月 2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睿女士,于 2013 年 7 月 1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23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云先生,于 201 1 年 8 月 3 日 至 2015 年 7 月 10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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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水荣先生 , 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4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5
人组成:
杨 东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傅鹏博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 金融工程与
专题研究部总监、 兴全社会责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承非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 , 兴全趋
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经理、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 圣涛 兴 业全 球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基 金 管理 部副 总 监兼 兴 全商 业模 式 优选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基金经理、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谢 治 宇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兼 兴 全 轻 资 产 投 资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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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 1 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1 0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 管理人 的风 险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 1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 3 )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
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
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
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1 1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
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
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 5 )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部责任 ,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
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
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
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
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重 要 环 节 。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 督
察 长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可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列 席 公 司 任 何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任
何 档 案 材 料 , 对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 内 部 管 理 、 制 度 执 行 及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察 、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
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
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1 2
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
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
审计事宜等。
( 3 )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
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
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
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
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
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 )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
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
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
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
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
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
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决策;
( 5 )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
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
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1 3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
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 二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人 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 1988 年 7 月 20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0.52 亿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 021- 62677777- 212017
传真: 021- 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 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
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 20 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
客户提供全面 、 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
达 4.41 万亿元,股东权益 2579.34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71.3 8
亿元。 2014 年兴业银行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稳步提升, 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 ( 英国 《银
行家》杂志排名)、世界企业 500 强(美国《财富》杂志排名)和全球上市企业 200
强(美国《福布斯》杂志排名)行列。在国内外各种权威机构组织的评比中,先后荣
获最佳中资银行、最佳战略创新银行、最佳绿色银行、最佳互联网金融平台银行、普
惠金融实践最佳银行、最具社会责任上市公司、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单位)奖、中国
最佳雇主等荣誉。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1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
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处
和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9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 [ 2005] 74 号。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银行 已托管开 放式基
金 7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2883.18 亿元。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
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
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
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
性和操作性。
5 、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
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1 5
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
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
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
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
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
5 、 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
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
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1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 三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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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销机构
? 代销 银行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 021 ) 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 95561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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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传真: (010) 6610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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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传真: (010) 6610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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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客服电话: 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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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传真: (0755) 8319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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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1 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传真: ( 010 ) 688581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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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 021 )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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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 010 ) 65557013
传真: (010) 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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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电话: (010) 57092615
传真: (010) 5709261 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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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1 9
传真: (010) 6363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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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 (北京、上海地区 962528 )
传真: (0574 )8705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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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传真: (021) 6360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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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 9551 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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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话 : ( 021 ) 962888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ba nkof s ha ngha i .c om
(15)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 (重庆地区) 、 400- 709- 6899 (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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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 0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电话:9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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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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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 961 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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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 9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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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销 券商
( 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123
传真: ( 021 ) 38565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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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 1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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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 (010)8513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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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安康
电话: ( 025 ) 83290979
客户咨询电话: 9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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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电话: ( 027 )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 4008- 888- 999 或 9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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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办公电话: ( 021 ) 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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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 2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 0755 )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 95565、4008888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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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传真: (010) 66568430
客服电话:4008- 888- 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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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95575 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 ( 020 ) 8755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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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传真: (0351) 868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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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 -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 ( 021 )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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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9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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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电话: ( 021 ) 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 )68767981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t e bon.c om .c n
(1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6208888 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 ( 021 ) 5037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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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电话: (021 )22169081
传真: ( 021 ) 22169134
客服热线:400888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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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 95578
传真电话: ( 0551 ) 2207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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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 1 楼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 4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 021 ) 68865680
客服电话:400- 88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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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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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电话: (07 91)6768763
传真电话: ( 0755 ) 6789414
客服电话: 400- 8866- 5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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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渤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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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瑞银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电话: ( 010 ) 5832 8752
传真: (010) 5922 8748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 5
客服电话:400- 887- 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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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电话: ( 0591 )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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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电话: ( 0531 )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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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电话: ( 021 ) 32229888
客服电话: (021 )63340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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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 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电话: ( 0755 )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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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 6
联系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 )585681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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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 ( 0755 ) 82130833
传真: ( 0755 ) 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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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东莞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电话: ( 0769 ) 221 1 9341
传真: (0769) 221 1 6999
客服电话: (0769 )961 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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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东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电话: ( 0519 ) 88157761
传真: (0519) 88157761
客服电话: 4008888588 、 9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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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 曲国辉
传真: ( 0755 ) 33329815
客户服务热线: 400654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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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 7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 )84683893
传真: ( 010 ) 84685560
客服电话: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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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电话: ( 0771 ) 5539262
传真: (0771) 5539033
客服电话:400- 888- 8100 (全国) 、96100(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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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 16 、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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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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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00- 8899
基金业务传真: 010- 6308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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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 8
住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 400- 109- 9918
基金业务传真: 021- 6433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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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 1 8
基金业务传真: 010- 841833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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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基金业务传真: 010- 64408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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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 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户服务电话: 020- 961303
基金业务传真: 020- 88836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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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代销机构
(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27
客服电话: ( 010 ) 66045678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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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 1818- 188
基金业务传真 : ( 021 ) 6438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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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基金业务传真: 021- 20835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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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 1 1 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 ~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汪莹
电话: (021) 5887001 1
传真: ( 021 ) 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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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766- 123
公司网站: ht t p: / / w w w . f und123.c n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3 0
(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 4008- 773- 772
传真:0571- 868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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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 020- 89629066
传真:020- 896290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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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 话 : 021- 20665952
传 真 : 021- 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ht t p: / / w w w . l uf unds .c 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客服电话:4008- 058- 058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3 1
传真:0755- 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 审计 基金资 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 : ( 021 ) 61418888
传真 : (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联系人: 吴凌志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名 称
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类 型
契约型开放式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3 2
第 六 部 分 保 本
一、 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上
一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额 , 以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额 。 分
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 1 )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 本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 2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 本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高 于 或 等 于 保 本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赎 回 金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保 本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持 有 到 期 而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 适用 保本条 款的 情形
1、对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 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本 基 金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 进 行
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3、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周期到期后无论选择赎回 、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3 3
转换到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本基金 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或是转型为 “ 兴全精选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 不适 用保本 条款 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
2、 投资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3、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
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但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四、 保本 基金到 期的 处理方 案
具体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案见 《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第十九部分 “ 保本周期到期” 。
第 七 部 分 保 本 的 保 证
一、 保证 人基本 情况
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4 年 12 月 29 日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3 楼 2308 房
营业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法定代表人:陶军
联系电话: 0755- 82852588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3 4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2 亿元人民币
二、 保证 人对外 提供 担保情 况
截 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 , 深圳 市 高 新 投集 团 有 限 公司 对 外 担 保规 模 为 280.89 亿 元
人民币,暂未对保本基金提供过担保。
三、 保证 合同的 主要 内容
保证合同全文见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附件。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为: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
本额。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持有人在第
二个保本 周期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即 “ 可赎回
金额” )加上其 第二个保本周期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
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
(3) 投资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在第二个保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的 部 分 不 在 保 证 范 围 之 内 , 且 担 保 人 承 担
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一个工作日 。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
( 2 ) 投资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3 5
(3)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
并办 理相 关的 手续 ( 包括 但不 限于 向担 保人发 送《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及 代收相 关款
项等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持 有人 在第 二个保 本周 期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周 期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 可赎回金额 ” ) 加上其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保 本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应当 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持有 人支 付的本 基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款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 。
(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代 偿 款 项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代 偿 款 项 支 付 给 持 有 人 。 担 保 人 将 上 述 代
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 担 保 人 无 须 对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代 偿 。 代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 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持有人。
(4)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 可赎回金额 ” ) 加上其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保 本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担 保 人 未 履 行 《 基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3 6
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 工 作 日 起 ,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请 求
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
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2)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
认可的还款计划。
四、 担保 费用的 费率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 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
理 费 之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费 。 担 保 人 于 收 到 款 项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18% × 1/ 当年天数 。
担 保 费 计 算 期 间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之 日 起 , 至 担 保 人 解 除
保证责任之日或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五、 保本 基金到 期的 处理方 案
具体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案见第十九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六、 保证 人免除 保证 责任的 情形
除 “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 原 保 证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保证人 承担 ” 以及《保 证合同》中所列明 的免责情形外, 保证人不得免除 保证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要 求 保 证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保 证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保证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保证人不承担支付义务: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
2、 投资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3、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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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但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七 、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证 人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担 保 能 力 情 形 的 , 应 在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提 出 处 理 办 法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加 强 对 保 证 人
担 保 能 力 的 持 续 监 督 、 在 确 信 保 证 人 丧 失 担 保 能 力 的 情 形 下 及 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等; 在确信保证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就 更 换 保 证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转 型 等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保证人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八、 保本 周期内 更换 保证人 的程序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保 证 人 应 首 先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程 序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予以审议。 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保证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的 新 任 保 证 人 必 须 符 合 如 下 条 件 : ( 1 )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保证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任 保 证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 2 以上(含 1/ 2 )表决通过。
3 、核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新 任 保 证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保证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 。
5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3 8
告更换保证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 。
6、交接
原 保 证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原 保 证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保 本 周 期 内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保 证 人 办 理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的 交 接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保 证 人 应 及
时接收。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 原 保 证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保证人承担 。 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增加保证人的,
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新增加保证人和原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 保本 周期内 增加 担保人
增 加 担 保 人 的 , 原 担 保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新 增 担 保 人 , 且 原 担 保 人 并 未 免
除保证责任的,新增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增加担保人的程序与更换担保人程序相同。
十、 保本周期届满时 , 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 或保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存续要求的 ,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通 过 特 定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在 确 保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的 保 本 底 线 的 基 础 上 , 寻
求组合资产的稳定增长。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3 9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方 向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投 资 于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
公司债、 回购、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 、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 3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70% - 100% ,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在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范 围 内 , 适 时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债 券 及 货 币 市 场 工
具等投资品种间的配置比例。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及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一、基于可转债投资的 O B P I 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可 转 债 来 实 现 基 于 期 权 的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O pt i on B a s e d P or t f ol i o
I n s ur a nc e ) , 以下简称 O B P I 策略 。 因此, 本基金采 用的是基于可转债 投资的 O B P I 策略,
即 本 基 金 以 可 转 债 所 隐 含 的 看 涨 期 权 代 替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所 要 求 的 看 涨 期 权 , 利 用
可转债自身特性来避免因为频繁调整低风险资产与风险资产配比带来的交易成本。
本 基 金 在 个 券 选 择 层 面 , 积 极 参 与 发 行 条 款 优 惠 、 期 权 价 值 较 高 、 公 司 基 本 面 优
良 的 可 转 债 的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 选 择 对 应 发 债 公 司 具 有 良 好 发 展 潜 力 或 基 础 股 票 有 着 较
高 上 涨 预 期 的 可 转 债 进 行 投 资 , 在 有 效 规 避 市 场 风 险 的 同 时 , 充 分 攫 取 内 在 的 期 权 价
值。
本 基 金 采 用 转 股 溢 价 率 ( 可 转 债 价 格 相 对 于 转 换 成 股 票 后 的 当 前 价 值 的 溢 价 程
度) 、 纯债到期收益率等指标来衡量可转债相对股票和债券的相对估值情况,本基金采
用 这 些 指 标 确 定 可 转 债 资 产 的 风 险 收 益 属 性 , 并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机 制 动 态 调 整 可 转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4 0
债资产的配置比例。
简单来说 , 一般意义上的 O B P I 策略主要是指通过持有一部分债券同时买入持 有一
部 分 看 涨 期 权 , 其 中 债 券 部 分 到 期 价 值 满 足 保 本 资 产 的 规 模 要 求 , 期 权 价 格 上 涨 则 为
本 基 金 带 来 额 外 收 益 。 但 由 于 国 内 尚 未 推 出 股 票 期 权 , 因 此 本 基 金 通 过 可 转 债 内 含 看
涨期权的特质 , 通过持有一部分债券加上一部分可 转债的方式以实现 O B P I 策略。 可转
债 具 有 债 券 和 期 权 的 双 重 属 性 ,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持 有 可 转 债 到 期 , 获 取 本 息 ; 也 可 以
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资本增值。
二、可转债与股票替代的 T I P P 策略
本 基 金 资 产 分 为 风 险 资 产 和 低 风 险 资 产 两 类 。 其 中 , 本 基 金 对 可 转 债 将 根 据 纯 债
到 期 收 益 率 、 转 股 溢 价 率 等 指 标 来 确 定 是 否 属 于 风 险 资 产 或 低 风 险 资 产 ; 除 可 转 债 外
的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属 于 低 风 险 资 产 ;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属于风险资产。
本 基 金 采 用 时 间 不 变 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T i m e I n va r i a nt P or t f ol i o P r ot e c t i on ) 实
现保本目标 , 以下简称 T I P P 策略, 该策略指基金设置的 价值底线 (低风险资产的最低
配 置 ) 随 着 投 资 组 合 收 益 的 变 动 而 调 整 的 投 资 策 略 。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选 择 转 换 溢 价 率
较 小 的 可 转 债 进 行 投 资 , 但 当 可 转 债 市 场 无 投 资 合 适 品 种 时 , 本 基 金 将 用 股 票 资 产 部
分或全部代替可转债的 T I P P 策略实现组合保险目的。
本基金的 T I P P 策略具体是指 : 首先, 确定低风险资产的 最低配置比例 。 根据保本
周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和 合 理 的 贴 现 率 , 设 定 期 初 应 持 有 的 低 风 险 资 产 的 最 低
配 置 比 例 , 即 设 定 基 金 期 初 价 值 底 线 ; 其 次 , 确 定 风 险 资 产 的 最 高 配 置 比 例 。 根 据 组
合 中 风 险 资 产 的 风 险 特 性 , 决 定 安 全 垫 ( 即 基 金 净 资 产 超 过 基 金 价 值 底 线 的 数 额 ) 的
放 大 倍 数 , 然 后 根 据 安 全 垫 和 放 大 倍 数 乘 数 计 算 期 初 可 持 有 的 风 险 资 产 的 最 高 配 置 比
例 。 最 后 , 当 基 金 净 值 上 涨 超 过 一 定 幅 度 后 , 本 基 金 将 择 机 提 高 价 值 底 线 , 以 及 时 锁
定 已 实 现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T I P P 策 略 相 对 C P P I 策 略 而 言 , 由 于 在 净 值 上 升 过 程 中 提
高了价值底线,从而锁定了已实现收益,因此整体风险要小于 C P P I 策略。
用 更简 单的 方 式说 , T I P P 策 略就 是用 低 风险 资产 的 投资 收益 作为 可 以损 失的 风 险
资 本 , 去 股 票 等 风 险 资 产 市 场 搏 取 更 高 的 收 益 , 当 在 风 险 资 产 获 取 一 定 收 益 后 不 断 提
高低风险资产的投资以锁定已有收益。
比如一个基金的初始资产为 100 万, 如果用 95 万投资债券等低风险资产,可以获
得 5 万元的到期收益 , 那么就可以用剩余 5 万元投资股票等风险资产,即使完全亏损,
基金整体也不会亏损。实际应用中,以股票为主的风险资产不可能亏损 100% ,因此 ,
可以对低风险资产的收益进行放大后,投资于风险资产市场。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4 1
当一定时间后 , 如果风险资产获得收益,比如由最初的 5 万元增长到 10 万元,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两 类 资 产 进 行 重 新 调 整 。 此 时 的 基 金 总 资 产 增 长 至 105 万 元 , 如 果 用
99 万 投资 债 券等 低 风险 资 产, 可 以获 得 6 万 元的 到 期收 益 ,那 么 则可 以 用剩 余 6 万 元
投 资 股 票 等 风 险 资 产 , 即 使 完 全 亏 损 , 基 金 到 期 时 也 会 保 证 105 万 元 的 资 产 不 亏 损 。
这样,基金管理人就可以通过提高债券等低风险资产来锁定基金资产的收益。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各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风 险 与 收 益 情 况 动 态 调 整 低 风 险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比例以及相应的放大倍数。
本 基 金 中 可 转 债 占 风 险 资 产 的 比 例 , 以 及 放 大 倍 数 的 调 整 将 参 照 可 转 债 的 转 换 溢
价率以及股票替代部分的估值情况来确定。
当 可 转 债 转 换 溢 价 率 较 小 时 , 本 基 金 的 全 部 风 险 资 产 可 用 该 类 可 转 债 配 置 ; 转 换
溢 价 率 过 高 时 , 本 基 金 将 降 低 放 大 倍 数 。 若 同 时 采 取 股 票 替 代 策 略 , 则 还 将 结 合 股 票
市 场 估 值 情 况 , 调 整 放 大 倍 数 : 在 估 值 过 高 时 , 降 低 放 大 倍 数 ; 而 在 估 值 过 低 时 , 提
高放大倍数。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保 本 基 金 , 因 此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挑 选 较 为 稳 健 的 股 票 投 资 品 种 , 避
免投资于成长性较差 、 风险相对较高的 S T 股票和 *S T 股票 (重组成功但尚未摘帽的除
外) ,以达到稳健投资的目标。
本基金运用静态与动态预期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考察股票的估值水平 、 财务指标 、 成
长风格、盈利水平。
在考察个股的估值水平时, 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 , 结合市
盈率 (市值 / 净利润) 、 市净率 (市值 / 净资产) 、 市销率 (市值 / 营业收入) 等指标考察股
票 的 价 值 是 否 被 低 估 。 本 基 金 认 为 高 成 长 性 的 股 票 通 常 具 有 高 市 盈 率 , 但 高 市 盈 率 又
往 往 意 味 着 对 该 股 票 的 高 估 值 。 因 而 本 基 金 在 个 股 选 择 中 会 强 调 对 成 长 性 和 估 值 水 平
的甄别。
财务情况方面 , 本基金重点关注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 自由现金流负
债 比 、 自 由 现 金 流 占 销 售 收 入 的 比 重 、 主 营 业 务 带 来 的 现 金 增 长 比 例 、 无 形 资 产 比 重
等指标。
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 盈利增长率、 息税前利润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
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在盈利水平方面 , 本基金对盈利速度和盈利质量并重, 而不单纯追求上市公司盈利
的 速 度 。 本 基 金 重 点 考 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经 营 现 金 流 、 盈 利 波 动 程 度 三 个 关 键 指 标 ,
以 衡 量 具 有 高 质 量 持 续 增 长 的 公 司 。 具 体 而 言 ,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 应 收 账 款 增 长 率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4 2
(G A R / G S a l e s ) 、核 心营业利 润与净资 产比例( C E / E qui t y ) 、经 营性现金 流与核心 营业
利润比例( C F F O / C E )等核心指标都将被运用到盈利水平的度量上。
在强调基本面选股的同时, 本基金致力于挖掘优秀公司或有潜力成为优秀公司的股
票标的进行投资,本基金认为上述公司应至少具备以下多个特征:
(1)具有竞争优势
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通常决定其利润水平, 在衡量其竞争优势时 , 本产品考察
该 公 司 是 否 具 有 稳 定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 进 入 与 退 出 的 壁 垒 高 低 , 商 誉 和 品 牌 是 否 具 有 影
响力,同时该公司是否具备一定的网络渠道和网络效应。
(2)具有较为独特的商业模式
本基金认为一个好的商业模式是决定一个企业能否持续经营的根本 。 本基金将重点
比较公司产品与市场产品的情况。 现有产品面向的是一个新兴市场还是一个已有市场,
公 司 的 新 产 品 面 向 的 是 新 兴 市 场 还 是 已 有 的 成 熟 市 场 。 同 时 , 该 上 市 公 司 有 无 价 格 优
势,有无能力提价并留住顾客,有没有细分目标市场,都是
本产品重点关注的方面。
(3)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本基金认为优秀公司应具备良好的内外部公司治理机制, 有合理的股权结构 、 良好
的股东管理层沟通机制、并对员工、社会等相关利益者保持密切关怀等等。
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 本基金除依据各种公开披露信息外, 更注重通过对上市公司
实地调研获得最新、最为准确的经营动态,并实时跟踪和更新。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严 格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在 系 统 性 分 析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适 时 合 理 地 利 用 现 有 的 央 票 、 国 债 、 企 业 债 券 类 证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投 资
工具,配合套利策略的积极运用,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健收益。
本 基 金 结 合 保 本 周 期 运 作 要 求 , 采 用 目 标 久 期 匹 配 原 则 , 即 根 据 对 宏 观 环 境 中 的
市 场 、 气 氛 和 未 来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的 判 断 , 深 入 分 析 收 益 率 曲 线 与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通 过
适 时 选 用 子 弹 、 杠 铃 、 梯 形 等 策 略 确 定 并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在 中 长 期 目 标
久 期 管 理 的 前 提 下 , 也 将 根 据 利 率 预 期 变 化 情 况 适 当 调 整 当 前 久 期 : 如 果 预 测 利 率 将
上 升 , 可 以 适 当 降 低 组 合 的 目 标 久 期 ; 如 果 预 测 利 率 将 下 降 , 则 可 以 适 当 增 加 组 合 的
目标久期。
此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采 用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在 不 同 债 券 投 资 品 种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采用个券选择策略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
选 择 投 资 于 定 价 低 估 的 债 券 品 种 ; 并 通 过 回 购 套 利 以 及 跨 市 场 、 跨 品 种 套 利 策 略 提 高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4 3
收益。
在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时 , 本 基 金 可 基 于 谨 慎 原 则 运 用 其 他 相 关 金 融 工 具 , 对 基 金 投 资
组合进行管理。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 交 易 制 度 设 计 等 多 种 因 素 对 权
证 进 行 投 资 , 主 要 运 用 的 投 资 策 略 为 : 正 股 价 值 发 现 驱 动 的 杠 杆 投 资 策 略 、 组 合 套 利
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取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交 易 , 并 限 制 投 资 人 数 量 上 限 , 整
体 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差 。 同 时 , 受 到 发 债 主 体 资 产 规 模 较 小 、 经 营 波 动 性 较 高 、 信 用 基 本
面 稳 定 性 较 差 的 影 响 , 整 体 的 信 用 风 险 相 对 较 高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这 两 个 特 点 要
求 在 具 体 的 投 资 过 程 中 , 应 采 取 更 为 谨 慎 的 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认 为 , 投 资 该 类 债 券 的
核 心 要 点 是 分 析 和 跟 踪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基 本 面 , 并 综 合 考 虑 信 用 基 本 面 、 债 券 收 益 率
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七、 投资决策程序
为 了 保 证 整 个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顺 利 贯 彻 与 实 施 , 本 基 金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以
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 3 )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海外及国内证券市场政策;
(5)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研究;
(7)证券市场的走势。
2 、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 主 要 职 责 是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和
对 市 场 的 判 断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 审 核 并 批 准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4 4
研 究 部 通 过 自 身 研 究 及 借 助 外 部 研 究 机 构 形 成 有 关 宏 观 分 析 、 市 场 分 析 、 行 业 分
析 、 公 司 分 析 、 个 券 分 析 以 及 数 据 模 拟 的 各 类 报 告 , 提 出 本 基 金 股 票 备 选 库 的 构 建 和
更 新 方 案 , 经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并 最 终 决 定 本 基 金 股 票 备 选 库 , 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并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部 、 研 究 部 的 报 告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对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判 断 构 建 基 金 组 合 , 并 报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 究 部 协 同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跟 踪 。 研 究 员 应 保 持 对 个 券 和 个 股 的 定 期 跟
踪, 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制 订 具 体 的 操 作 计 划 , 并 以 投 资 指 令 的 形 式 下 达 至 交
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交 易 室 依 据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操 作 , 并 将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反 馈 给 基 金 经 理 。 交 易 完 成
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控制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提 出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绩 效 评 价 人 员 将 定 期 对 基 金 的 业 绩 进 行 归 因 分 析 , 找 出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长 处 和 不
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七、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4 5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后不得展期;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在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 本 基 金 投 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5% ; 本 基 金 投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4 6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不 得 超 过 该 券 发 行 总
量的 10% ;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 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定的限制。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 基 金 是 保 本 型 基 金 , 保 本 周 期 为 三 年 , 保 本 但 不 保 证 收 益 率 。 以 三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能 够 使 本 基 金 保 本 受 益 人 理 性 判 断 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及时公告。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4 7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第 十 三 部 分 转 型 后 “ 兴 全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
理 念 、 策 略
(一)投资理念
本基金致力于挖掘优秀公司或有潜力成为优秀公司的股票标的精选投资 , 并分享其
成 长 过 程 所 带 来 资 本 增 值 。 本 基 金 认 为 上 述 公 司 应 具 有 竞 争 优 势 、 独 特 商 业 模 式 以 及
良好公司治理等等基本要素。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优秀公司或有潜力成为优秀公司的股票, 力争获取当期收益及实现长
期资本增值。
(三)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 、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 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60% - 95% ,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产 的 5% - 40% , 其中 本基 金保 留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
做相应调整。
(四)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4 8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 , 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 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
之 间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 在 宏 观 与 微 观 层 面 对 各 类 资 产 的 价 值 增 长 能 力 展 开 综 合 评 估 , 动
态优化资产配置。
有关资产配置策略的分析结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察判断 : 本产品全面跟踪
并分析宏观经济 、 行业基本面 、 市场与行业估值 、 市场资金、以及市场情绪四个层面,
确 定 未 来 市 场 可 能 的 变 动 趋 势 。 调 整 当 前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主 要 对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进行适度的择时调整。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审议基金经理对于资产配置策略的分
析 结 论 , 确 定 今 后 一 段 时 间 内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即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和 其 他 金 融 品 种
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五)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主要通过行业基本面筛选与行业估值筛选两大筛选体系实现 , 重
点投资具有成长优势、估值优势和竞争优势的行业及公司,追求超额收益。
1 、行业基本面筛选
不同行业分享经济增长能力显现出一定的差异,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行业基本面指
标 选 出 具 有 高 成 长 性 的 优 势 行 业 。 行 业 基 本 面 筛 选 主 要 包 含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分 析 和 行 业
内 竞 争 态 势 分 析 等 方 面 ; 而 对 于 行 业 政 策 因 素 , 行 业 收 入 及 税 前 利 润 增 长 等 基 本 面 情
况也将实时跟踪。
本基金认为,任何行业的生命周期与竞争状况并非是一成不变的,由于政策扶持 、
突 发 事 件 等 因 素 都 会 导 致 行 业 的 生 命 周 期 发 生 相 应 的 叠 加 或 者 蜕 变 , 而 改 变 原 有 的 生
命 周 期 轨 迹 , 从 而 行 业 内 竞 争 状 况 也 会 发 生 变 化 。 因 而 , 本 基 金 在 实 际 的 行 业 配 备 中
还会重点关注那些引起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状态变化的因素。
2 、行业估值筛选
本 基 金 的 行 业 估 值 筛 选 主 要 分 为 静 态 和 动 态 两 个 层 面 , 根 据 各 个 行 业 的 历 史 数 据
和 成 长 性 , 重 点 关 注 行 业 平 均 动 态 市 盈 率 、 行 业 平 均 市 净 率 等 指 标 的 分 析 , 确 定 行 业
估值水平,并进行可行的国际比较,以找到那些具有国际估值优势的行业。
本 基 金 还 会 定 期 与 不 定 期 地 跟 踪 影 响 行 业 相 对 估 值 的 各 种 因 素 , 如 行 业 的 盈 利 能
力 、 成 长 性 、 股 利 支 付 率 、 资 本 成 本 等 。 当 行 业 估 值 水 平 与 其 影 响 因 素 发 生 背 离 时 ,
通过筛选相应的行业以获得超额收益。
综上, 本基金通过行业基本面和估值筛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快速发展潜力的高成长
性行业。最终确定行业资产投资权重,并进行动态优化配置。
(六)股票精选策略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4 9
本基金运用静态与动态预期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考察股票的估值水平 、 财务指标 、 成
长风格、盈利水平。
在考察个股的估值水平时, 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 , 结合市
盈率 (市值/ 净利润) 、 市净率 (市值/ 净资产) 、 市销率 (市值/ 营业收入) 等指标考察股
票 的 价 值 是 否 被 低 估 。 本 基 金 认 为 高 成 长 性 的 股 票 通 常 具 有 高 市 盈 率 , 但 高 市 盈 率 又
往 往 意 味 着 对 该 股 票 的 高 估 值 。 因 而 本 基 金 在 个 股 选 择 中 会 强 调 对 成 长 性 和 估 值 水 平
的甄别。
财务情况方面 , 本基金重点关注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 自由现金流负
债 比 、 自 由 现 金 流 占 销 售 收 入 的 比 重 、 主 营 业 务 带 来 的 现 金 增 长 比 例 、 无 形 资 产 比 重
等指标。
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 盈利增长率、 息税前利润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
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在盈利水平方面 , 本基金对盈利速度和盈利质量并重, 而不单纯追求上市公司盈利
的 速 度 。 本 基 金 重 点 考 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经 营 现 金 流 、 盈 利 波 动 程 度 三 个 关 键 指 标 ,
以 衡 量 具 有 高 质 量 持 续 增 长 的 公 司 。 具 体 而 言 ,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 应 收 账 款 增 长 率
( G A R / G S a l e s ) 、核 心营业利 润与净资 产比例( C E / E qui t y ) 、经 营性现金 流与核心 营业
利润比例( C F F O / C E )等核心指标都将被运用到盈利水平的度量上。
在强调基本面选股的同时, 本基金致力于挖掘优秀公司或有潜力成为优秀公司的股
票标的进行投资,本基金认为上述公司应至少具备以下多个特征:
(1)具有竞争优势
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通常决定其利润水平, 在衡量其竞争优势时 , 本产品考察
该 公 司 是 否 具 有 稳 定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 进 入 与 退 出 的 壁 垒 高 低 , 商 誉 和 品 牌 是 否 具 有 影
响力,同时该公司是否具备一定的网络渠道和网络效应。
(2)具有较为独特的商业模式
本基金认为一个好的商业模式是决定一个企业能否持续经营的根本 。 本基金将重点
比较公司产品与市场产品的情况。 现有产品面向的是一个新兴市场还是一个已有市场,
公 司 的 新 产 品 面 向 的 是 新 兴 市 场 还 是 已 有 的 成 熟 市 场 。 同 时 , 该 上 市 公 司 有 无 价 格 优
势,有无能力提价并留住顾客,有没有细分目标市场,都是本产品重点关注的方面。
(3)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本基金认为优秀公司应具备良好的内外部公司治理机制, 有合理的股权结构 、 良好
的股东管理层沟通机制、并对员工、社会等相关利益者保持密切关怀等等。
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 本基金除依据各种公开披露信息外, 更注重通过对上市公司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5 0
实地调研获得最新、最为准确的经营动态,并实时跟踪和更新。
(七)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
进 行 投 资 , 主 要 运 用 的 投 资 策 略 为 : 正 股 价 值 发 现 驱 动 的 杠 杆 投 资 策 略 、 组 合 套 利 策
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八)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在系统性分析研究的基
础 上 , 通 过 对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和 目 标 久 期 的 适 时 调 整 , 适 时 合 理 地 利 用 现 有 的 企 业 债 券
等投资工具,配合套利策略的积极运用,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健收益。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 制定具体投资策略时 , 自上而下考虑的因素
是 : 基 础 利 率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 市 场 波 动 、 个 券 的 相 对 价 值 和 套 利 可 能 性 。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久 期 偏 离 、 收 益 率 曲 线 配 置 和 类 属 配 置 、 无 风 险 套 利 、 杠 杆 策 略 和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等 投 资 策 略 , 发 现 、 确 认 并 利 用 市 场 失 衡 实 现 组 合 增 值 。 这 些 投 资 策 略 是 在 遵 守 投
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九)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 80% × 沪深 300 指数+ 20% × 中证国债指数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在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兴 全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之 时 或
未 来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此
基 准 进 行 调 整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更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调 整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 一种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媒体 上
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5 1
基 金 托 管 人 兴 业 银 行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 金总 资产
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246,1 1 0,703.75 10.97
其中:股票 246,1 1 0,703.75 10.97
2 固定收益投资 1,678,029,074.42 74.78
其中:债券 1,678,029,074.42 74.7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5,014,195.47 3.34
7 其他资产 244,664,285.99 10.90
8 合计 2,243,818,259.63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 类别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4,248,104.97 9.1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8,685.0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45,541,949.60 2.9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8,205,298.66 1.16
J 金融业 14,775,525.52 0.94
K 房地产业 7,885,940.00 0.5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435,200.00 0.9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5 2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6,1 1 0,703.75 15.68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称 数量 (股 )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
1 000078 海王生物 1,891,471 45,319,645.16 2.89
2 002370 亚太药业 940,046 33,305,829.78 2.12
3 600079 人福医药 1,224,330 27,253,585.80 1.74
4 002322 理工监测 1,017,199 25,704,618.73 1.64
5 002312 三泰控股 812,535 22,588,473.00 1.44
6 300339 润和软件 356,600 17,123,932.00 1.09
7 000069 华侨城A 1,754,000 15,435,200.00 0.98
8 601688 华泰证券 749,266 14,775,525.52 0.94
9 6001 1 4 东睦股份 904,200 14,61 1 ,872.00 0.93
10 000060 中金岭南 901,700 12,650,851.00 0.81
4、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 品种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券 142,033,096.30 9.0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2,762,000.00 4.6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02,000.00 1.27
4 企业债券 908,975,422.67 57.9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409,687,000.00 26.1 1
7 可转债 144,571,555.45 9.2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78,029,074.42 106.94
5、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券 代码 债券 名称 数量 (张 )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122329 14 伊泰 01 1,090,880 109,786,163.20 7.00
2 124986 14 建开债 1,000,000 106,000,000.00 6.76
3 1 1 2220 14 福星 01 920,391 105,081,040.47 6.70
4 1480508 14 宜都国通债 800,000 86,760,000.00 5.53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5 3
5 1382080 13 三安 M T N 2 800,000 82,888,000.00 5.28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
且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
1 存出保证金 401,305.1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12,124,697.1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805,449.46
5 应收申购款 332,834.26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5 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4,664,285.99
(4 )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序
号
债券 代码 债券 名称 公允 价值 (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
1 128009 歌尔转债 14,920,757.65 0.95
2 1 1 0031 航信转债 753,072.00 0.05
(5 )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一定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 1 年 8 月 3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第 4 季度 6.89% 0.41% 0.72% 0.01% 6.17% 0.40%
2015 年上半年
13.40% 0.93% 1.90% 0.01% 1 1 .50% 0.92%
2014 年度 13.42% 0.14% 4.37% 0.01% 9.05% 0.13%
2013 年度
6.57% 0.22% 4.40% 0.01% 2.17% 0.21%
2012 年度 3.87% 0.24% 4.79% 0.01% - 0.92% 0.23%
201 1 年度 - 1.45% 0.37% 2.12% 0.02% - 3.57% 0.35%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5 5
自 基 金 合 同 成 立 起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4.70% 0.42% 20.66% 0.01% 24.04% 0.41%
注: 2011 年度数据统计期间为 2011 年 8 月 3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不满一年。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3%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 E × 1.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若保本周期到期 , 本基金转型为 “ 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则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5 6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 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保本周期到期 , 本基金转型为 “ 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则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和 过 渡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收 本 基 金 的 管
理费和托管费。
上述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 中第 3 - 7 项费 用,根 据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5 7
第 十 七 部 分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部 分 的 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并依据 本基 金管 理人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对 本基 金实
施 的 投 资 经 营 活 动 , 对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 刊 登 《 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一、 “ 重要 提示 ” 部分
更新了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二、 “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部分
更 新了 公 司 公司 董 事会 会成 员、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及 简介 ; 更新 了 基 金经 理 、 投 资决
策委员会成员 及简介。
三、 “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部分
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更新。
四、 “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更 新了 个 别 销售 机 构 情况 , 新 增销 售 机构 —— 江 苏江 南 农 村商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更新了注册登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
五、 “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部分
增加了指数熔断期间交易时间调整的表述。
六、 “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部分
更新了 “十一、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 ”部分,数据 内容取自本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七、 “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 部分
更新了此部分内容,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八、 “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删除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九、 “ 第二 十五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部分
以下为自 2015 年 8 月 3 日至 2016 年 2 月 2 日, 本基金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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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号 事项 名称 披露 日期
1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游族网络)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 8- 4
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同花顺基金销售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8- 5
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数米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 8- 12
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同花顺基金销售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8- 12
5 关于养老金账户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旗下部分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 8- 15
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同花顺基金销售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8- 19
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告( 15 九洲债) 2015- 8- 21
8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中央商场)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 8- 22
9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骅威股份、丽珠集团)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 8- 24
10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长电科技、五粮液)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 8- 26
1 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同花顺基金销售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8- 26
12 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8- 27
13 关于调整天天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5- 8- 27
14 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8- 27
15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北新建材、恒立油缸)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 8- 28
16
关 于调 整旗 下 开放 式 基金 在数 米 基金 销售 平 台申 购 金额 下限 的 公
告
2015- 8- 28
17
关 于 通 过 国 都 证 券 基 金 “ 手 机 炒 股 ” 申 购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实 施 优 惠 费
率活动的公告
2015- 8- 31
1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同花顺基金销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9- 2
1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同花顺基金销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9- 9
20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 S T 海润)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 9- 18
21
关 于旗 下部 分 基金 参 加上 海好 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费率 优惠 活 动
的公告
2015- 9- 18
22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部分基金转换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5- 9- 24
23 关于暂缓开展网上直销部分基金转换 0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9- 25
24 关于增加江南农商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 9- 25
25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雅本化学)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 10- 10
26
关 于增 加珠 海 盈米 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为旗 下 部分 基 金销 售机 构 的
公告
2015- 10- 22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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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15- 10- 24
28 关于增聘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5- 10- 31
29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北京银行)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 1 1 - 10
30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立讯精密)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 1 1 - 24
31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飞乐音响)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 1 1 - 26
32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鼎龙股份)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 1 1 - 27
33
关 于增 加上 海 陆金 所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为 旗 下部 分 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公告
2015- 1 1 - 30
34
关 于旗 下部 分 基金 参 与上 海陆 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 司费 率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2015- 1 1 - 30
35 关于参加国信证券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12- 4
36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海兰信)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 12- 4
37 关于公司董监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2015- 12- 7
38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福瑞股份)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 12- 9
39 关于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5- 12- 12
40 关于开通网上直销汇款交易的公告 2015- 12- 17
41 关于开展网上交易汇款交易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 12- 17
42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鲁银投资)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 12- 19
43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招商地产)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 12- 22
44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国信证券定期定额申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5- 12- 30
45
关 于旗 下部 分 基金 参 加邮 储银 行 网银 、手 机 银行 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
公告
2015- 12- 31
46
关 于旗 下部 分 基金 参 加农 业银 行 基金 定投 申 购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
告
2015- 12- 31
47
关 于旗 下部 分 基金 参 加平 安银 行 网上 银行 申 购、 定 期定 额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12- 31
4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12- 31
49 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5- 12- 31
50 旗下各基金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6- 1- 1
51
关 于 2016 年 1 月 4 日指数发生不可恢 复熔断期间调整旗下基金相
关业务办理时间的公告
2016- 1- 4
52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新文化、天龙集团)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 1- 6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6 0
53
关 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指数发生不可恢 复熔断期间调整旗下基金相
关业务办理时间的公告
2016- 1- 7
54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变更的公告 2016- 1- 9
55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朗姿股份)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 1- 9
56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中国邮储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6- 1- 12
57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中国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6- 1- 12
58
关 于长 期停 牌 股票 ( 凯撒 股份 、 信质 电机 、 长电 科 技) 估值 方 法
调整的公告
2016- 1- 13
59 关于增聘副总经理的公告 2016- 1- 13
60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三泰控股)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 1- 15
61 关于公司董监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2016- 1- 15
62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康得新)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 1- 16
63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万科 A )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 1- 28
64 关于参加爱建证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1- 29
65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青岛海尔)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 1- 30
上述 内容 仅为摘 要, 须与本 《招募 说明 书 》 (正 文) 所载之 详细 资料一 并阅读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