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1
鹏华 金 鼎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重要提示]
1、鹏华 金 鼎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的 募集 及其 基金 份 额的发
售已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6]364 号文 注册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注册 并不代 表中 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的风 险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推 荐或者 保证 。
2、本 基金 是 契 约型 开放 式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为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 托 管人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登记机 构为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 以下 简称 “本公司 ” ) 。
4、本 基金 自 2016 年 3 月 21 日 起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止,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销 售
机构 限 量公 开发 售 。
5、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直销机 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 其 中直 销机 构指 本公 司 设在 深 圳、
北京 、 上 海 、 武汉 、 广 州 的 直销中 心 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上交 易系 统 ; 其 他销 售 机构包 括中国
工商银行 等。
6、本 基金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
资人 。
7、 本基 金首 次募 集上 限为 49 亿 元人 民币 ( 不包 括募 集期利 息) 。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正
常认购 日不 停止 销售, 但 如当日 认购 结束 后发现 累 计认购 申请 超过 募集上 限 ,本公 司将
于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于公 告当 日停止 销 售。若 募 集 期内 认购申 请 金额全 部确
认后本 基金 募集 规模 不超 过 49 亿元( 含) , 则所 有的 认购申 请予 以确 认 。 否 则 , 本 公司 将
采用末 日比 例配 售确认 的 方式实 现募 集规 模的有 效 控制, 具体 方法 见下文 的 发售方 式及
相关规 定。 若投 资者的 认 购申请 被部 分确 认为无 效 ,本公 司将 无效 申请部 分 对应的 认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者。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规模 不受募 集规 模上 限限 制。
8、投 资者 欲认 购本 基金 , 需开立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若已 经在 本公司 开
立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 , 则 不需要 再次 办理 开户 手续 。 募 集期 内本 公司 直销 中 心和指 定的 基金
销售机 构网 点同 时为 投资 者办理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开户和 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 理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2
9、 本基 金销售 机构 每 个基 金账户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 , 如果 销售 机构 业务规 则
规定的 最低 单笔 认购 金额 高于 1000 元人 民币 ,以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直销 中心的 首次 最
低认购 金额 为 50 万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 万元 ,不 设级 差限 制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基 金网上交 易系统 等特定交 易方式 认 购本基 金暂不受 此限制) , 本基金 直销中心 单 笔
认购 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酌 情调 整 。 本基 金募 集 期间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高 累计 认
购金额 不设 限制 。
10、 募集 期内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认 购本 基金 。 认购 申 请一经 销售 机构 受理 , 即 不得撤 销。
11 、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12 、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6 年 3 月 17 日刊登在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披露媒 介 上 和 本 公 司 指 定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上 的 《 鹏华金 鼎 保 本 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 。 投资者亦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基 金申 请表 格和 了解 有关基 金募 集
事宜。
14、 募集 期内 , 本 基金 还 有可能 新增 或调 整 销 售机 构, 请留 意近 期本 公司 及 各销售 机构
的公告 ,或 拨打 本公 司及 各销售 机构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询 。
15、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 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999; 0755-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 的各 销售 机构 的客户 服务 电
话咨询 本基 金的 认购 事宜 。
16、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本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安排 做适 当调 整, 并予 以公告 。
17、 基金 管理 人提 示投 资 者充分 了解 基金 投资 的风 险和收 益特 征 , 根 据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审 慎选 择适 合自 己 的基金 产品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本 基 金属于 保本 混合
型基金 ,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的低 风险 品种 。 本基 金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 系统 性 风险 、 非 系统 性
风险 、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 本 基金 特定 风险 、 保证风 险 、 不 适用 保本 条 款的风 险 、 到 期
操作期 间未 知价 风险 、 金 融衍生 品投 资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等 。 本基 金以1 元 初 始面值 发售 , 但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3
在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基 金投 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损 或基 金净 值仍 有可 能低于 初始 面
值。 本基 金为 投资 者提 供 保本保 证 , 并 由保 证人 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保证 责 任。 投资 者投 资
于本基 金 , 必 须自 担风 险 。 投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 保 本基 金 在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 本 基金 在 保本周 期内 开放
申购 , 未 经保 证人 书面 同 意提供 保证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保本 周 期 内申 购 、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不 保本 。 本基 金在 保 本周期 内开 放赎 回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前 ( 不包 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 出的 基 金份额 不保 本 。 投 资有 风 险,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 前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 份额 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 金名 称
鹏华金鼎保 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 金 简 称 :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基金
代码:A 类 002504, C 类 002505 )
2、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保本 混合 型基金
3、基 金存 续期
不定期 。
4、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 人民 币 。
5、募 集规 模
基金的 募集 规模 上限 为 49 亿元人 民币 ( 不包 括募 集 期利息 ), 募集 期内 超过 募 集规模 上
限时采 取末 日比 例配 售的 方式进 行确 认。
6、募 集方 式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公 开发售 。
7、单 笔最 低认 购限 制
(1 ) 本 基金 销售 网点 每个 基金账 户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 如 果销 售机 构业务 规
则规定 的最 低单 笔认 购金 额高 于 1000 元 ,以 销售 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2) 直销 中心 的首 次最 低 认购金 额 为 50 万元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 万元 ,
不设级 差限 制 (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网 上 交易 系统 等特定 交易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暂不 受此 限
制) , 本基 金直 销中 心单 笔 认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酌 情调 整 。
(3)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 单 个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限 制。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4
(4) 如发 生末 日比 例确 认 ,认购 申请 确认 不受 最低 认购金 额的 限制 。
8、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9、募 集规 模限 量方 式
本基金 设定 募集 规模 上限 为 49 亿元 人民 币, 募集 期 内实行 “ 末 日比 例配 售 ” 销 售机制 。
若募集 期内 认购 申请 金额 (不包 括利 息) 全部 确认 后本基 金募 集规 模不 超 过 49 亿 元额 度,
则所有 的认 购申 请予 以确 认;若 募集 期内 认购 申请 金额超 过 49 亿 元额 度, 则 对募集 期内 有
效认购 申请 采用 “ 末 日比 例 配售 ” 原则 给予 部分 确认 , 未确认 部分 认购 款项 退还 给投资 者 。 未
确认部 分认 购款 项产 生的 利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末日 比例 配售 ” 是 指 本基金 募集 期
内,募 集期 末日 前有 效认 购申请 全额 确认 成功 ,对 最后一 日有 效认 购申 请, 根据剩 余额 度 ,
予以比 例配 售。 认购 申请 确认比 例如 下:
末日认 购申 请确 认比 例= (49 亿元 -募 集期 末日 前 的有效 认购 申请 金额 )/ 末日有 效
认购申 请金 额
按照上 式计 算确 认比 例, 投 资人募 集期 末日 提交 的有 效认购 申请 部分 确认 的金 额计算 如
下:
有效认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 有效认 购申 请金 额× 末日 认购申 请确 认比 例
计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投资者 募集 期内 认购 费按 照有效 认购 申请 的确 认金 额所对 应的 费率 计算 。
确认比 例将 于结 束认 购日 起的 2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规模不 受募 集规 模上 限限 制。
10、销 售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简 称 “ 中国 工商 银行 ” )
中国工商 银行 在 全国 的营 业网点 办理 对投 资人 的开 户和认 购业 务。
在募集期间 ,投资 人可拨 打 中国工商 银行客 户服务 电话 95588 或 登录中国 工商 银行网
站 :www.icbc.com.cn 。
(2) 其他 销售 机构 和直 销 机构
具体各 销售 机构 和直 销机 构的联 系方 式请 见 “ 六、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或 中介 机构 ” 的“ ( 三)
销售机 构 ” 的相 关内 容。
11、发 售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5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本 基金 的募 集期 为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三 个 月 。
本基金 的发 售时 间 为 2016 年 3 月 21 日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止 。
截止本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之 日, 若本 基金 募集 总份 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 募 集总 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 则本 基金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 备案手 续后 ,
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本基金将延长 募集 期并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 期 (包 括延 长后 的 募集期 ) 届满 , 本 基金 仍 未达到 法定 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并 将已募 集的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
利息在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天 内退还 给基 金认 购人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为 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12、如 遇突 发事 件及 其它 特殊情 况, 以上 基金 募集 期的安 排可 以适 当调 整 并 及时 公 告 。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 规定
1、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基金份 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人民 币。
2、认 购费 率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在 认 购时收 取认 购费 用,C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认购 费用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等 , 包 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 可 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 定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适用 下表 特定 认购费 率 ,
其他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适 用下 表一 般认 购费率 :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M (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0.48%
100 万≤ M<5 00 万 0.6% 0.18%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6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 投 资人 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3、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4、本 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若投 资者 选择 认购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则 基 金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 用和净 认
购金额 。计 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面 值。
例如: 某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客户 )认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10,000 元 ,所 对 应的认 购
费率 为 1.2% 。假 定该 笔认 购金额 产生 利 息 5.20 元 。 则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10,000 -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 基 金份 额面 值 = (9,881.42 +5.20 ) /1.00 =9,886.62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投 资人账 户
登记有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 9,886.62 份。
(2) 若投 资者 选择 认购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则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金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费 用=0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
例如: 某投 资者 在认 购期 投资 10 万 元认 购本 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 若 认购 金额 在认购 期
间产生 的利 息 为 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 金份 额面 值= (100,000 +50 )/1.00 =100,050.00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 投 资人账 户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7
登记有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 额 100,050.00 份。
(3)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部分 舍去 ,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5、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投资 人认 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2)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3) 投资 人在 T 日 规定 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 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
购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
(4)销售 机构对认 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 认 购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 认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资 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否则 , 由 此产 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6、认 购的 限额
(1) 本基 金销 售网 点每 个 基金账 户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如果 销售 机构业 务
规则规 定的 最低 单笔 认购 金额高 于 1,000 元人 民币 ,以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2) 直销 中心 的首 次最 低 认购金 额 为 50 万元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 万元 ,
不设级 差限 制 (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等特定 交易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暂不 受此 限
制) , 本基 金直 销中 心单 笔 认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酌 情调 整。
(3)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 单 个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限 制。
(4 ) 如发 生末 日比 例确 认 ,认购 申请 确认 不受 最低 认购金 额 的 限制 。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应 使用 本公司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1、已 有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不 需重新 办理 开户 。
2、尚无本 基金管理 人开放 式基金账 户的投资 者,可 直接在本 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销售 机
构或直 销网 点办 理本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的开 户。
3、已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销售 机构或直 销网点 办理过本 公司开放 式基金 账户注 册
手续的 投资 者, 可在 原处 直接认 购本 基金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8
4、已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销售 机构或直 销网点 办理过本 基金管理 人开放 式基金 账
户注册 手续 的投 资者 , 拟 通过其 他销 售机 构或 直销 网点认 购本 基金 的 , 须 用 已有的 本基 金管
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在新 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 点处 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 注册 确认后方可办
理本基 金的 认购 。
(二)账户使用注意 事项
1、投 资者 需开 立本 基金 管 理人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方可直 接认 购 本 基金 。
2、每 个投 资者 仅允 许开 立 一个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请 投资 者注 意,如 同
日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申 请开 立基金 账户 ,可 能导 致开 户失败 。
(三)中国 工商银行 办理 开户(或账户注册) 和认 购流程
个人投资者 办理开户(或 账户注册)和认购流 程:
1 、中国工商银行受理个 人 投资者的开户与认( 申) 购程序如下:
(1) 受理 开户 和认 购的 时 间 :基金 份额 发 售日 的 9:30-17:00 。
(2)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
① 向 代销 网点 提交 以下 材 料,办 理开 户手 续:
A、本 人现 时有 效的 法定 身 份证件 原件 (包 括居 民身 份证、 军人 证、 护照 等, 下同) ;
B、填 妥的 《基 金账 户业 务 申请表 》 ;
C、中 国工 商银 行牡 丹灵 通 卡或理 财金 账户 卡 。
投资者 可 于T+2 日以 后通 过中国 工商 银行 指定 的代 理基金 业务 网点 办理 开户 确认 手 续 。
② 开 户同 时可 办理 认购 手 续,需 填妥 并提 交以 下材 料:
A、本 人现 时有 效的 身份 证 件原件 ;
B、中 国工 商银 行牡 丹灵 通 卡或理 财金 账户 卡 ;
C、填 妥的 《基 金业 务申 请 表》、 《基 金申/认 购申 请 表》 。
中国工 商银 行网 上银 行和 电话银 行可 同时 受理 基金 的认购 业务 , 具 体情 况可 通 过该行 网
站、客 户服 务电 话(95588 )查询 。
中国工 商银 行代 销网 点接 受认购 申请 后 , 当 即向 投 资者提 供缴 款回 执 ; 投 资 者于发 布本
基金成 立公 告后 到该 行基 金代销 网点 办理 认购 业务 确认手 续。
(3) 注意 事项
① 一 个投 资者 只能 开立 一 个基金 账户 ;
② 中国工 商银行代 销网点 在个人投 资者申请 认购基 金时不接 受现金, 投资者 必须预 先
在用于 认购 基金 的理 财金 账户卡 或牡 丹灵 通卡 中存 入足额 的资 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9
③ 个人投 资者指定 的银行 存款账户 须是中国 工商银 行理财金 账户卡或 牡丹灵 通卡中 的
人民币 活期 结算 账户 ;
④ 个 人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申 请须在 公布 的个 人投 资者 认购时 间内 办理 ;
④ 工 行代 销具 体事 宜, 请 以中国 工商 银行 公告 为准 。
2 、中国工商银行受理机 构 投资者的开户与认( 申) 购程序如下:
(1) 受 理开 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 基金 发售 日 的9:30-17:00( 周 六、 周 日和 节假 日 不受理) 。
(2)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
① 向 代销 网点 提交 以下 材 料,办 理开 户( 或账 户注 册)手 续:
A、加盖单 位公章的 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副本原 件及加 盖单位公 章的复印 件,事 业法人 、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则须 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 部门 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 件及 加盖单位公章
的复印 件 ;
B、经 办人 现时 有效 的身 份 证件原 件 ;
C、法 定代 表人 证明 书 ;
D、法 人授 权委 托书 ;
E、填 妥的 《基 金交 易账 户 业务申 请书 》并 加盖 公章 。
投资者 可 于T+2 日以 后通 过中国 工商 银行 指定 的代 理基金 业务 网点 办理 开户 确认 手 续 。
② 开 户同 时可 办理 认购 手 续,需 填妥 并提 交以 下材 料:
A、中 国工 商银 行客 户自 助 卡 ;
B、填 妥的 《基 金业 务申 请 表》、 《基 金申/认 购申 请 表》并 加 盖 预留 印鉴 。
中国工 商银 行网 上银 行和 电话银 行可 同时 受理 基金 的认购 业务 , 具 体情 况可 通 过该行 网
站、客 户服 务电 话(95588 )查询 。
中国工 商银 行代 销网 点接 受认购 申请 后 , 当 即向 投 资者提 供缴 款回 执 ; 投 资 者于本 基金
发布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后 到该行 基金 代销 网点 办理 认购业 务确 认手 续。
(3) 注意 事项
① 机 构投 资者 在中 国工 商 银行进 行本 基金 买卖 使用 的资金 账户 必须 是唯 一的 ;
② 机构投 资者在代 销网点 申请认购 基金时, 其指定 的银行存 款账户必 须有足 额的认 购
资金;
③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定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须 是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客 户 自 助 卡 中 的 人 民 币 结 算 账
户;
④ 机 构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申 请须在 本公 司公 布的 机构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内办 理;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10
⑤ 工 行代 销具 体事 宜, 请 以中国 工商 银行 公告 为准 。
(四)其他销售机构 办理 开户(或账户注册) 和认 购流程
其他销 售机 构包 括银 行和 证券公 司等 的开 户和 认购 的相关 程序 以各 机构 相关 规定 为 准 。
( 五)本公司直销中 心办 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和 认购流程
1、在本基 金募集期 间,本 公司设在 深圳、北 京、上 海、武汉 和广州的 直销中 心向首 次
认购金 额不 低 于 50 万元 的 投资人 办理 开户 ( 或账 户 注册) 、 认 购手 续 , 追 加认 购单笔 最低 认
购金额 为 1 万元 。
2、认 购时 间: 基金 份额 发 售日 9:00 至 16:30 ( 周六 、周日 和节 假日 不受 理申 请)。
3、认 购程 序:
(1) 办理 开户 (或 账户 注 册) :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 需开 立本基 金管 理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如 已开 立则 不需 重新办 理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投 资人 的开户 和认 购申 请可 同时 办理。 办理 基金 账户 卡时 请注意 :
1 )个人投资者必须 提供以 下材料:
① 填 妥并 签字 的《 账户 业 务申请 表》
② 开户人 有效身份 证明复 印件(证 件类型包 括:身 份证、护 照、军官 证、士 兵证等 有
效的中 国国 籍证 件)
③ 指 定银 行储 蓄存 折或 银 行借记 卡复 印件
④ 填 妥并 签字 的《 个人 投 资者风 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法定年 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 作为基金帐户的开户人、 授权委托
人、 经办 人; 如果 十八 周 岁以下 的人 士坚 持要 认 ( 申) 购本 公司 旗下 未对 投 资者年 龄做 明确
限制的 开放 式基 金 , 本 公 司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约定 , 在履 行 相关手 续后 决定
是否予 以办 理。
2)机 构投 资者 必须 提供 以 下材料 :
① 填 妥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和 法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表 )签章 的《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② 加盖单 位公章的 营业执 照(附有 最新年检 记录) 或注册登 记证书( 正、副 本)复 印
件
③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组织 机 构代码 证( 附有 最新 年检 记录) 、税 务登 记证 复印 件
④ 加盖单 位公章的 指定银 行出具( 需银行盖 章)的 银行《开 户许可证 》或开 户申请 单
或银行 账户 开户 证明 文件 等的复 印件 。 银行 账户 将 作为投 资者 赎回 、 分红 、 退款的 唯一 结算
账户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11
⑤ 银 行账 户确 认书
⑥ 填 妥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和 法定代 表人 签章 或负 责人 签章的 《 授权 委托 书》 , 如 果为法 定
代表人 授权 代表 签章 , 需 有法定 代 表 人对 该授 权代 表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 如 无原件 , 需在 复
印件上 加盖 单位 公章 )
⑦ 填 妥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 《机构 客户 预留 印鉴 卡》
⑧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经办 人 的有效 身份 证明 复印 件( 正反面 ) ( 证件 类型 包括 : 身份证 、
护照、 军官 证、 士兵 证等 有效的 中国 国籍 证件 )
⑨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法定 代 表人的 有效 身份 证复 印件 (正反 面)
⑩ 填 妥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 《基金 传真 交易 协议 书》
? 填妥 并加 盖单 位公 章 和授权 经办 人签 字的 《机 构投资 者风 险承 受力 调查 问卷》
? 本公 司要 求提 供的 其 他材料
3)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一般应 由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基金账 户, 应 提 供以 下资 料:
① 证监会 、人民银 行和国 家外汇管 理局关于 批准托 管人资格 的批复的 复印件 ,并加 盖
托管行 的托 管部 公章
② 托管人 在中国境 内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或 者金融 许可证的 复印件, 并加盖 托管行 的
托管部 公章
③ 托 管协 议的 首页 、盖 章 页复印 件, 并加 盖托 管行 的托管 部公 章
④ 托 管人 出具 的委 托经 办 人办理 开户 的《 授权 委托 书》 , 并加 盖托 管行 的托 管 部公章
⑤ 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复 印 件(正 反面 ) , 并加 盖托 管 行的托 管部 公章
⑥ QFII 委 托托 管人 办理 基金账 户业 务的 授权 委托 书, 其中 应包 含授 权对 象 、 授 权对 象
可代理 的业 务、 授权 期限 等内容
⑦ 中 国证 监会 颁发 的 QFII 证券 投资 业务 许可 证复 印件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的 审批证 明,
并加盖 托管 行的 托管 部公 章
已在除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外 其他销 售机 构开 立基 金账 户的客 户, 需在 直销 中心 开 立交易 账
户(所 需资 料同 开户 ) 。
(2) 认购 基金 :
投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 , 应将足 额认 购资 金以 转账 方式 , 划 入本 公司 销售 汇 总专户 , 并
确保在 当 日16:30 前 到账 ,不接 受除 转账 以外 的其 它缴款 方式 。
1)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时 必须提 供以 下材 料: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12
① 本 人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 身份证 、军 人证 或护 照)
② 转 账凭 证复 印件
③ 填 妥并 签字 的的 《基 金 认/申 购申 请表 》
2)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时 必须提 供以 下材 料:
① 填 妥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及 授权经 办人 签字 的《 基金 认购/ 申购 申请 表》
② 转 账凭 证复 印件
如果公司直销系统中记录 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 投资者的认、申购基金的 风险不匹
配, 直 销中 心可 要求 客户 填 制 《投 资者 风险 承受 能力 确 认书》 并传 真到 直销 中心 后 再做业 务。
(3)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 调查
① 通过直 销柜台新 开户或 以前没有 做过风险 承受能 力测评的 投资者需 填写《 风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
② 《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 调查问 卷 》 对 投资 者风 险 承受能 力的 测评 结果 与投 资者希 望购
买的基 金的 风险 等级 不匹 配,需 填写 《投 资者 风险 承受能 力确 认书 》 。
(4) 缴款 :
投资者 需按 照鹏 华基 金管 理公司 直销 中心 的规 定, 在 办理认 购前 将足 额资 金汇 入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清算 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 银行 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 统号 :27708405( 同行) ,102584004055( 跨行)
投资者 所填 写的 汇款 单据 在汇款 用途 中必 须注 明认 购 的基 金名 称、 基金 代码 和 投资者 名
称,并 确保 募集 期间 工作 日当日 16 :30 前到 账。 投 资者若 未按 上述 规定 划付 资金, 造成 认
购无效 的,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和 直销 清算 账户 的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若投资者当 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 ,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 购申请的受理日( 即有 效
申请日) 。
至募集 期结 束 , 出 现以 下 任一无 效认 购情 形的 , 认 购款项 将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三 个工
作日内 划往 投资 者指 定的 资金结 算账 户 , 该退 回款 项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自 行 承 担 :
①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③ 投 资者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13
④ 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认购资 金仍 未到 账的 ;
⑤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
造成无 效认 购的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和直 销清 算账户 的开 户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
用。
2、若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 效,则 投资 者交 纳的 认购 款项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产 生的利 息
将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其 中利 息及其 折算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3、登 记机 构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业 务规 则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本 基金 的权
益登记 。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 , 并 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募集 期届 满或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且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 集结束 之日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 验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提交验 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 完 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 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 , 投 资人 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用 账户 ,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 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 形成的 利息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折成 投资
人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人所 有。 利息 转份 额的 具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达 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 则 基金 募 集失败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管 理
人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在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资人 已缴 纳的 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 款利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 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1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321,234,595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三)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2)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502 室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 :李筠
(3)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银 行大 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15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 新世 界国 贸大 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 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0 号富 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 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 :周樱
2、银 行销 售 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 刘 秀宇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1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4)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5)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 程
客服电 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 婷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迟 卓
客服电 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8)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17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公司网 址:www.njcb.com.cn
(9) 江苏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张 家港 市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 朱芳
网址:www.zrcbank.com
(10) 珠海 华润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广东珠 海市 吉大 九洲 大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伟
客服电 话: :400-880-0338 或 96588 ( 广东 省外 请加 拨 0756 )
联系人 :李 阳
网址: www.crbank.com.cn
(11)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南 城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2)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莞城 区体 育 路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陈 幸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3、证 券公 司销 售机 构
(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18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张 于爱
联系电 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联系电 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电 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6)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 6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 95521
联系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网址:www.gtja.com
(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20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联系人 :曹 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0985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0)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 梁薇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传真号 码:020-88836654
客服热 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1 )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电 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李 欣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2)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13)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14)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 :杨 涵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期 货公 司销 售机 构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22
(1) 中信 建投 期货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 名 义 层 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联系电 话:023-86769637
联系人 :刘 芸
网址: www.cfc108.com
(2)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联系人 : 洪诚
联系电 话:0755-23953913
公司网 站:www.citicsf.com
5、第 三方 销售 机构
(1)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于 婷婷
联系电 话:13811217674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2)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2 层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23
法定代 表人 :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林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 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3)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市 朝阳 区朝 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联系人 :于 扬
联系电 话:021-2083588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何 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903 ~906 室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24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 :陶 怡
网址:www.ehowbuy.com
(7)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何 雪
联系电 话:021-20662010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com
(8)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联系电 话:020-87599527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刘 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25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1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华 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 马令 海
联系人 :邓 洁
联系电 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 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邓 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涛
客服电 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 : 蒋 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13)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珠 海市 横琴 新区 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 肖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26
网址:www.yingmi.cn
(14)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曹 怡晨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网址:a.leadbank.com.cn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联系电 话: (0755 )82021106
传真: (0755 )82021153
联系人 : 吴 群莉
(五)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卫 锋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 明、 丁媛
(六)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27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陈熹
经办会 计师 :单 峰、 陈熹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