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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F120联接(070023)

深F120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嘉实 深证 基 本面12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 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 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重要提 示 (一)嘉 实深 证基本 面12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 金 (以 下简 称“本基 金 或基金 ”) 根据2011 年6 月9日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关 于核准 嘉实 深证 基本面12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其 联接 基金 募 集的 批复》( 证监 许可[2011]906 号) 和2011 年6月22 日 《关 于深 证基 本 面12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及联 接基 金募 集时间 安排 的 确认函 》 ( 基金 部函[2011] 396 号) 的 核准 , 进 行募 集。 本 基金 类型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于2011年8月1 日正式 生效 ,自 该日 起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 本 招募 说明 书是 对 原 《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12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的 定期 更新 , 原 招募 说明书 与本 招募说 明书 不一 致的 , 以 本招募 说明 书 为 准。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三 )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 金净 值会因 为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 市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嘉 实深 证基本 面12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为 深证 基本 面12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深证 基本面120ETF”) 的联 接 基 金, 主要 通 过投 资于 深证 基本面120ETF 来实现对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紧密跟踪 。因 此,本 基金 的业绩表 现与 深证基 本面120 指数及 深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本面120ETF 的 表现 密切 相关。 本基 金的 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 高 于混 合型基金 、 债券 型基金 、 及 货 币市场 基金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和 基 金合同 ,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策 。 (四)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五)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 六)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 七)本 招募 说明书 已经 本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6 年2 月1日 (特 别事 项注 明除 外)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5年12月31日 ( 未经审 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45 九、基金转换 .............................................................. 53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 61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 押 ................................. 62 十二、基金的投资 .......................................................... 62 十三、基金的业绩 .......................................................... 72 十四、基金的融资、 融券 .................................................... 73 十五、基金的财产 .......................................................... 73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74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 配 ...................................................... 77 十 八、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9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1 二十一、风险揭示 .......................................................... 84 二十二、差错处理 .......................................................... 8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资产的 清算 ............................... 89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91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05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4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6 二十 八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7 二十 九 、备查文件 ......................................................... 11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第5号<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与 格式>》 等有关法 律法 规以及 《 嘉 实深证基 本面12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内容 与基 金合 同有 冲突 或不一 致之 处 , 均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 该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 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说 明书 指《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托管协 议 指《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为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并 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并于 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管 、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者 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 登记机 构为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续并 依法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标的指 数 指深证 基本 面120 指 数及 其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 更; 目标ETF 指另一 获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的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简 称 ETF ) ,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 踪的 标的 指数 相同 ,并且 该 ETF 的投资 目标 和本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类似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该 ETF 以求达 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以 深 证基 本 面 120ETF 为目 标 ETF ; ETF 联 接基 金 指将绝 大多 数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跟 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 目标 ETF , 紧 密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 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 采用 开放式 运作 的基 金, 本基 金是联 接其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 金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第九 部分 之规定 召集 、 召开 并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 决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的 基金 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额募集 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募集 结束 , 基 金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基金 法》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备 案手 续后 , 中 国证 监会的 书面 确 认之日 ;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 者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发售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购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份 额扣除 申购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与 净转 出申 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 除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 申 请 将其持 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 其 他基金 的开放 式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交易 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管理 基金 资产 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 及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 理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 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 其它媒 体 ;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 基 金份额 的变 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投资者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申 请的 开 放日;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 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 可 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 截至 日 以该日 日终 的会 计核 算结 果为基 准计 算基 金的 可供 分配利 润,评 估收 益 分配 条件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以及 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 金;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 限在 三百九十 七天以内( 含三百 九十七天) 的 债券;期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 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 行 政法规 、 司 法解释 、 地方 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该 等法 律 法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 法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事件 和因 素, 包括 但不 限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 然灾害 、 战争 、 疫情 、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用 、 没收 、 法律 变化 、 突 发停 电 、 电 脑系 统或 数据传 输系 统 非正常 停止 以及 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 常暂停 或停 止 交易等 。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46 层 06-08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亚 洲)有 限公 司 30%,立信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 部设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 杭 州、 青 岛 、 南 京、 福州、 广州 分公 司。 公 司 获得首批 全 国社 保基金 、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 和 特定 资 产管理 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管理 基金 情况 截止 2016 年3 月2 日, 基 金管理 人共 管 理2 只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81 只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具体 包括 嘉实 丰和封 闭、 嘉实 元和 、 嘉 实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 实增 长混合 、 嘉 实稳 健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实 服 务增值 行业 混合、嘉 实 优质 企业混合、 嘉 实货 币 、 嘉 实 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嘉 实超 短债 债 券 、 嘉 实主 题混 合、 嘉实 策 略混合 、 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 混合(QDII) 、 嘉实研究 精选 混合、 嘉实 多元债券 、嘉 实量化 阿尔 法 混合、 嘉实 回报混 合 、 嘉实基本 面 50 指数(LOF) 、嘉 实价 值优 势 混合 、嘉 实稳 固收 益债 券、嘉 实 H 股 指数 (QDII-LOF ) 、 嘉实 主 题新动 力混合 、 嘉实 多利 分级债 券 、 嘉实 领先 成长 混合 、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 嘉实 深 证基本 面 120ETF 联 接、 嘉实黄 金 (QDII-FOF-LOF ) 、 嘉实 信用 债券 、 嘉 实周 期优选 混合 、 嘉实安 心货 币 、 嘉实 中创 400ETF 、 嘉 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嘉实 沪深 300ETF 、 嘉 实优 化 红利混合、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 (QDII ) 、 嘉 实理 财 宝 7 天债券 、 嘉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券 、 嘉实 纯债债 券 、 嘉 实中 证中 期 企业债 指数 (LOF ) 、 嘉 实 中证 500ETF 、 嘉实 增强 信 用定期 债券 、 嘉实中 证500ETF 联接、 嘉 实中证 中期 国 债 ETF 、 嘉实中证 金边 中期 国 债 ETF 联接 、 嘉 实丰 益纯债 定期 债券 、 嘉 实研 究阿尔 法股 票 、 嘉实 如意 宝定期 债券 、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票 (QDII)、 嘉实 丰 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 嘉实新 兴市 场债 券、 嘉实 绝对收 益策 略 定 期混合 、 嘉实 宝 A/B 、 嘉 实活期 宝货 币 、 嘉 实 1 个 月理财 债券 、 嘉实 活钱 包 货币 、 嘉 实泰和 混合 、 嘉 实薪 金宝 货币 、 嘉实对 冲套 利定 期混 合 、 嘉实中 证主 要消 费 ETF 、 嘉实中 证医 药卫 生 ETF 、嘉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嘉实 3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 嘉实 新兴 产 业股票 、嘉 实新 收益 混合 、嘉实 沪 深 300 指数 研究 增强 、 嘉实 逆向 策略 股票 、 嘉实 企业 变 革股票 、嘉 实新 消费 股票 、嘉实 全球 互联 网股 票、 嘉实先 进制 造股 票、 嘉实 事件驱 动股 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嘉实机 构快线货币、 嘉实新机遇 混合发起式、 嘉实低价策 略股票 、嘉实 中证金融地 产 ETF 联接 、 嘉实 新起 点混 合、 嘉实腾 讯自 选股 大数 据策 略股票 、 嘉 实环 保低 碳股 票、 嘉 实创 新成 长混合 、 嘉实 智能汽 车股 票 。 其中 嘉实 增长混合、 嘉实稳 健 混 合和 嘉实 债 券3 只开 放式 基金 属于嘉 实理 财通 系列 证券 投资基金 , 同时 , 管 理多 个全国 社保 基金 、 企 业年 金、 特 定客 户资 产投资 组合 。





(二)主要人员 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邓红国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研究 生, 中共 党员 。 曾 任物资 部研 究室 、 政 策体 制法规 司副 处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国际 司、 外 资金 融机 构管 理司 、 银行 监管 一司 、 银 行管 理司副 处长 、 处 长、 副 巡视 员; 中 国银 监会 银行监 管三 部副 主任 、 四 部主任 ; 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法定 代表 人。2014 年12 月2 日 起任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赵学军 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 经 济学博 士 , 中 共党 员 。 曾就 职于 天津 通信 广 播公司、 外 经贸部 中国 仪器 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 天津纺 织原 材料 交易 所、 商鼎期 货经 纪有 限公司 、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10 月至今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总经 理。 苗菁先 生, 董事 , 学 士学 位, 中 共党 员。 曾任 中煤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际业 务部项 目经 理、投 资管 理部 业务 经理 ;2004 年 3 月至 今历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业务 经 理、 副 经理 、 经 理、 投 资 总监兼 投资 管理 部经 理; 现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总监 、 副 总 经理 、 公 司党 委委 员。 Bernd Amlung 先 生, 董 事, 德国籍 , 德国 拜罗 伊特 大 学商业 管理 专业 硕士。 自1989年起 加入德 意志 银行 以来 , 曾 在私人 财富 管理 、 全 球市 场部工 作 。 现 任德意 志资 产与财 富管 理 公 司(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全球 战略 与业 务发 展部 负责人 ,MD 。 Mark Cullen 先生 ,董事 , 澳大利 亚籍, 澳大利 亚莫 纳什大 学经济 政治专 业学 士。曾 任 达灵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 品交 易主 管 , 贝 恩(Bain&Company) 期 货与商 品部 负 责人, 德意 志银 行( 纽约 )全球 股票 投资 部首 席运 营官、MD。 现任 德意 志资 产管理 (纽 约 )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先 生, 董事,1990 年毕 业于清 华大学 经济 管理学院 ,硕 士研究 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 德恒有 限责 任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美 国 福特姆 大学 文理 学院 国际 金融专 业博 士 。 曾 任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年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交 通大 学动力 机械 工程系教 师, 上海交 通大 学管理学 院副 教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 究 中心副 主任 、 《 清华 法学》 副主编 ,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 丛 书编 辑咨 询委员 会成 员。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朱蕾女 士,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10 月 至今 任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 经理。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 中 共党 员, 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9 月至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历任 人力 资源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曾宪政先生, 监事,法 学 硕士。1999 年7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钢集 团,2003年10 月至2008 年6 月, 为国 浩 律师集 团 (北 京) 事务 所 证券部 律师 。2008 年7 月 至今 ,就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 稽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 律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 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至 今任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 司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邵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方 证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何 如 女 士 , 硕 士 研 究 生 ,9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职 于 IA 克 莱 灵 顿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IA-Clarington Investments Inc ) 、富兰克 林坦普 顿投资管理 公司(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s Corp.) 。2007 年 6 月 加入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任 产品 管理 部高级 产品 经 理职位 , 负责 指数产 品 及 ETF 创 新产 品的 设计 与开 发 、 指 数研 究及 产品管 理工 作;2012 年 9 月加入 指数 投资 部, 先后 担任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理职 位。2014 年 5 月 9 日至今 任嘉 实 中创400ETF 、嘉实 中创 400ETF 联 接基 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13 日至今 任嘉 实中 证主要 消费 ETF 基 金经 理,2014 年 6 月 13 日至 今任 嘉实 中证 医 药卫 生 ETF 基金 经理 ,2014 年 6 月 20 日至今 任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基金 经理 ,2015 年 8 月 6 日 至今 任 嘉 实中 证金融 地 产 ETF 联接 基 金经 理,2016 年 1 月5 日 任嘉 实沪 深300ETF 、 嘉实 沪深300ETF 联 接 (LOF ) 、 嘉实 深 证基本 面 120ETF 、嘉 实 H 股指数(QDII-LOF)、 嘉实 黄金(QDII-FOF-LOF)、 嘉 实基本 面 50 指数(LOF) 、嘉 实中 证 500ETF 基金 经理 、嘉 实中 证500ETF 联 接以 及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2014 年3 月11 日至2016 年1 月5 日 ,杨 宇先生 任 本基 金 基金经 理 。 2011 年8 月1 日 至2014 年3 月11 日, 杨阳 先生 任 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3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公司 首席投 资官 (股 票业 务) 邵健先 生, 公司 总经 理赵 学军先 生, 公司 研究 总监 陈少平 女士,资 深基金 经理 邹唯 先生 、邵秋 涛先 生 、 胡涛 先生 ,定 量投资 部负 责人 张自 力先 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 基 金资 产 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 基 金资 产 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 金资 产 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禁 止从事 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 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公 司建 立了 科学 合理、 控制 严密 、 运 行高 效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 控制制 度是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的一 系列 组织 机制 、 管 理方法 、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的 总称 。 它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部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 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包括 内控 目标、 内控 原则 、 控 制环 境、 内 控措 施等 内容 。 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 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操作守 则等 进行 了具 体规 定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 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总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总监 及资 深基金 经理 组成, 负 责指导 权益 类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确定 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部 门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 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 制 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 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 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 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418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390 只, QDII 基金 28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4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 直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2 期53 层09-11 单元 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 代销机 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 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 话 9558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3)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4)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5)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住所、 办公 地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 北京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 15 -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85605006 传真 (010 )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7)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8)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9)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3)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4)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5)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6)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7)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55 号 法定 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展海军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 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璇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 深 圳 ) 4001961200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9)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0)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1)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32)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延 安 路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张 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 )961122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办公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413 号 注册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9600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4)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35)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3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37) 诺亚正行(上海)基 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刘芳 电话 (0472 )5109729 传真 (0472 )5176541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0472-96016 010-96016 0574-967210 0755-967210 028-65558555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 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办公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 份有 限公司 (3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责 任公司 (4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4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4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 路508 号北美 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25 层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 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4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 份有 限公司 (4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4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47) 万银财富(北京)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翠 柏 路7 号 杭州电 子商 务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茂 大 厦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华 严北 里2 号民建 大 厦 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顺义 区后 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 13520236631 传真 010-62020355 网址 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49) 中经北证(北京)资 产管 理有限公司 (5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 限公 司 (51)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5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59-8888 办公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礼士 路 甲129 号3 号 楼创 新工 场一 层109-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礼士 路 甲129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 话 010-6829274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西 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西 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张婷婷 电话 18510450202 传真 010-56580660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 限公 司 (54) 中证金牛(北京)投 资咨 询有限公司 (55)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6)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7)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办公地 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宣武 门外 大街 甲一 号新华 社第 三工 作 区A 座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1 号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 话 010-59336512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68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5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6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6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99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http://www.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6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 (6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05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0)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7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7) 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 任公司 (7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圳 市深 南 大道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1)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3)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5)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7)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8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 )53686888 传真 ( 021 ) 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702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2)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钱欢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6518 、40080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 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 春艳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53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 限公 司 (101)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10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住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8 楼 深圳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文 艺路 233 号 宏源 大 厦8 楼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市区 )北 京南 路 2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991-2301802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10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10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财 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110)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1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1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 010 ) 85679238 ; (010 )85679169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04 层 01、02、03 、05、11 、12、13、15、16、18、19 、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11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8)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1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20)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 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2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4)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 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办公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2011年6 月9日 《关于核准 深 证基本 面12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其 联 接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2011]906 号 )核 准 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1 、基 金的 类别 : 联 接基 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三)本基金与目标ETF 的 联系与区别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期46 层06-08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邓红国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 办 律 师 吕红、 黎明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 企业天 地 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为 深 证基 本 面 120 ETF 的联接基金 ,二 者既 有 联系也 有区 别 : 1 、在 基金 的投 资方 法方 面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主要采取 完全 复制 法, 直接 投资于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股 ; 而 本 基金 则 采 取 间 接方 法 , 通 过将 绝 大 部 分 基金 财 产 投 资于 深 证 基 本 面 120ETF ,实现对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紧密 跟踪 ; 2 、在 交易 方式 方面 ,投 资 者既可 以像 股票 一样 在交 易所市 场买 卖深 证基 本 面 120ETF , 也可以 按照 最小 申赎 单位 和申赎 清单 的要 求, 实物 申赎 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而本基 金则 像 普通的 开放 式基 金一 样,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及代 销机 构按未 知价 法进 行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 本基金 与深 证基 本 面 120ETF 业绩表现可 能出 现差 异 。可能 引发 差异 的因 素主 要包括 1 、法 律法 规对 投资 比例 的 要求。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作为一种特殊 的基 金品 种,可 将 全部或 接近 全部 的基 金资 产,用 于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而本 基金 作为 普通 的开放 式基 金 , 仍需将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资产 投资 于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2 、申 购赎 回的 影响 。深 证 基本 面 120ETF 采取实 物 申赎的 方式 ,申 购赎 回对 基金净 值 影响较 小; 而本 基金 申赎 采取现 金方 式, 大额 申赎 可能会 对基 金净 值产 生一 定冲击 。 ( 四)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 、募集目标 1.募 集期 限:2011 年7 月1 日至2011 年7 月26 日 2.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 、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和 中国 银行 以及 其他 代销机 构 进行募 集。


3.募 集对 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4、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 五)基金的认购 1 、认 购费 费用 本基 金认购费 率不超过5% ,按 照认购金 额递减, 即认购 金额越大 ,所适用 的认购 费率 越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认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认购费 率 如 下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M<50 万元 1.0% 50万 元 ≤M <200 万元 0.6% 200万 元≤M <500 万 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 ,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有。利 息的 具体 金额 ,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均 为人 民币1.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方法 如下 : (1)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 (2) 认购 费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 金额 ; (3) 认购 份额 = (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利 息)/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 其中: 认购 份数 保留 至0.01 份基 金份 额,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 产计入 基金 资产 。多 笔认 购时, 按上 述 公 式进 行逐 笔计算 。 4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8 月1 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 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二)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及 网点 ,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移 动通 信或网 上交 易等 非现 场方 式实现 的 自助交 易业 务的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 另 行公 告。 (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 基 金公 告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 回业 务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 日 , 开 放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接受 的, 视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申请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 2011 年 9 月 13 日起开 始办 理本 基金 的日 常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 四)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理 申请当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基 金采 用 金 额申 购 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份额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 份额 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 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的 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应 在新的 原 则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五)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 投 资者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否则,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而造 成 的损失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 理 。 ( 六)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 机构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 币5,000元 ,投资者通 过直 销中心 柜 台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20,000 元 ; 但已 持有 本基 金份额 的 投资 者可 以适用 首次 单 笔最低 限额 人民 币1,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1,000 元。 自2014年12 月5日起, 投 资 者通过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上直销 首次申购单 笔最低限 额为人 民币100 元;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00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 机构或直 销中心柜台 单笔 赎回不得 少于1,000 份(如该帐 户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 基金 余额不 足1,000 份,则 必须 一次性 赎回 基金全部 份额 );若 某笔 赎回将导 致投 资者在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余额不 足1,000份 时,基 金管理人 有权 将投资 者在 该销售机 构托 管的剩 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自2014年3月3 日起 ,投资 者通过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上直销 单笔赎回不 得少于100 份(如 在 网上 直销账 户 基 金余额不 足100 份, 则必须 一次性赎 回基 金全部 份额 );若某 笔赎 回将导致 投资 者在 网 上直 销账户 基 金余 额不足100份 时,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将投 资者在该 网上 直销账 户的 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性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 按照申 购金额递减,即申 购金额 越大,所 适用的申 购费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购 金额 的5 %, 具体 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50 万 元 1.2% 50 万 元≤M <200 万 元 0.8% 2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4% M≥500 万 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申 购本 基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 其申 购 费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0.6 %,但 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 卡、招 商银 行 借记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借 记卡持 卡人 , 申 购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优惠 按照 相关 公告规 定的 费率 执行;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申 购本 基金 , 其 申购 费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档 ,统 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的0.6 % 。优 惠后 费率 如果低 于0.6 %, 则按0.6 %执行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规 定的相 应申 购费 率低 于0.6% 时, 按实 际费 率收 取申 购费。 个人 投 资者于 本公 司网 上直 销系 统通过 汇款 方式 申购 本基 金的 , 前 端申 购费 率按 照相 关公告 规定 的 优惠费 率执 行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 基 金资 产 。 2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按照 持有时间 递减 ,即相 关基 金份额持 有时 间越长 ,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越低 。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5 %, 随持 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50% 365 天≤M <730 天 0.25%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 担,其中25% 的部分归入 基 金资产 ,其 余部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 率。费 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4、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 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 的 计算 结果 保 留 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部 分 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例 二 :二 投资 者 分别 提出申 购 请求 ,申 购 金额 分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 ,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1000 元 。申购 份数 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2% 0.8% 净申购 金额 (元 ,C ) 108,695.65 1,091,269.84 申购费 用( 元,D) 1,304.35 8,730.16 申购份 额(E=C/1.1 ) 98,814.22 992,063.49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 赎 回价 格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下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 的 资产计 入 基 金资 产 。 例 三: 假定 三笔 赎回申 请的 赎回 份额 均为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不同 ,其 中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 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 净 值( 元,B) 1.1000 1.3000 1.400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T 日 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行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 至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 九)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 出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3、 投 资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 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十 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估值 ,导 致基 金 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 停申购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暂 停 本基金 申购 的; (5)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6)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7)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请( 第(8) 种情 形除外) 时,应 当依 法公告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告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赎回 ,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暂 停本 基金 赎回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7)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或 暂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 或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个 赎回 申请人 已被 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 后续开 放日 予 以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 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 近一 个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4 月12 日 起,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开通 旗下 部分 基金产 品的 后端 收费 模式 (包括 申购 、 定 期定 额投 资、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 、 并对通 过本 公司 基金网 上直 销系 统交 易 的 后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柜 台和 代销 机构暂 不开 通 后端收 费模 式。 具体 请参 见嘉实 基金 网站 刊载 的公 告。 九 、基 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 基金 管理 人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种服务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管 理 人 规 定 的条 件 将 其 持有 的 某 一 只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同 一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另 一只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 日及 时间 本基金 转换 开始 办理 时间 :2011 年9 月13 日起 。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 转换费率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 金 转换业务(仅限“前 端转 前端”的模式) (1)嘉实货币A 、嘉实货 币B 、嘉实超短 债债券、 嘉 实多元债券B、 嘉实安心 货 币A、嘉 实安心 货币B、 嘉实 机构 快 线货币A、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 币B、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C 转换为 嘉实 深 证基本 面120ETF 联接 时, 收取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转入 金额=(B ×C )/ (1+F )+M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M 为嘉 实货 币A 、嘉实 货币B、 嘉实 安心货 币A 、嘉实 安心 货币B、 嘉实机 构快线 货币A 、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B 或 嘉实 机构快 线货 币C 全 部转 出时 账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2 ) 嘉 实信 用债 券C 、 嘉 实纯债 债券C 、 嘉 实稳 固收 益债券 、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 债券C 转换 为嘉实 深证 基本 面120ETF 联接时 ,采 用 “ 赎回 费+ 申 购费率 ”算 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1+F)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3)嘉实成长 收益混合、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嘉实服 务增值行业 混合、 嘉 实优质 企业 混合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策 略混 合、 嘉 实研究 精选 混合 、 嘉 实量 化阿尔 法混合 、 嘉实回 报混 合、 嘉实 价值 优势混合 、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 混合 、 嘉 实领 先成 长混合 、 嘉 实周 期 混 合 混合 、 嘉 实优 化红 利混合 、 嘉 实 研 究阿 尔法 股票 、 嘉实 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 混合、 嘉实 泰和 混合、嘉 实医 疗保健 股票 、嘉实新 兴产 业股票 、嘉 实新收益 混合 、嘉实 沪深300 指数研 究增 强 、 嘉 实逆 向策 略股 票、 嘉实企 业变 革股 票、 嘉实 对冲套 利定 期混 合、 嘉实 新消费 股票 、 嘉 实先进 制造 股票 、 嘉 实事 件驱 动 股票 、 嘉 实低 价策 略股票 、 嘉 实环 保低 碳股 票、 嘉 实腾 讯自 选股大 数据 策略 股票 、 嘉 实智能 汽车 股票 转入 嘉实 深证基 本面120ETF联接 时 , 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120ETF 联接 与嘉 实中 创400 联 接 、 嘉 实中 证500ETF 联接 、 嘉实中 证 金融地 产ETF联接 之 间互转 ,以及 转 入嘉 实货币A、嘉 实货币B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嘉实 多元 债券B 、嘉 实安 心货 币A 、 嘉实安 心货 币B 、嘉 实债 券 、嘉实 多元 债券A、 嘉实 稳 固收益 债券 、 嘉实信 用债 券A、 嘉实 信用 债券C、 嘉实 纯债 债券A、 嘉 实纯债 债券C、 嘉 实丰 益纯 债定期 债券 、 嘉实如 意宝定 期债券A、嘉 实如意 宝定期 债券C 、嘉实 丰益信 用定期 债券A 、嘉实 增强收 益定 期债券A、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 币A时 ,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 赎回费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嘉实深证基 本面120ETF 联接转入嘉实 成长收益 混合、嘉实增长 混合、嘉 实稳健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合、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 合 、 嘉实主 题混 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实 研究 精选混合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 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 实价值 优势 混合 、 嘉 实主 题新动 力混合 、 嘉实领 先成 长混合 、 嘉实 周期优 选混合 、 嘉实 优化 红利混合 、 嘉实 研究 阿尔 法股票 、 嘉 实绝 对收益 策略 定期 混合 、 嘉 实泰和 混合 、 嘉 实医 疗保 健股票 、 嘉 实新 兴产 业股 票、 嘉 实新 收益 混合、嘉 实沪 深300 指数研 究增强、 嘉实 逆向策 略股 票、嘉实 企业 变革股 票、 嘉实对冲 套利 定期混 合、 嘉实 新消 费股 票、嘉 实先 进制 造股 票、 嘉实事 件驱 动股 票 、 嘉实 低价策 略股 票 、 嘉实环 保低 碳股 票、 嘉实 腾讯自 选股 大数 据策 略股 票 、 嘉 实智 能汽 车股 票 时 , 采用 “赎 回费 +固 定 补差 费率 ”算 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应的固 定补差费率: 1) 当转出金额≥500 万元 时, 固定补差 费率 为零;2) 当转出 金额<500 万 元, 并且 转出 基 金的持 有期 ≥90 天, 则 固 定 补差费 率 为 零; 3) 当 转出 金 额小于500 万元, 并且 转出 基金 的持 有期 < 90 天, 则固 定补 差 费率为0.2% 。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6) 嘉 实债 券、 嘉实 多元 债券A、 嘉实 信用 债券A、 嘉实纯 债债 券A、 嘉实 丰益 纯债定 期 债券 、 嘉实如 意宝定 期债 券A 、嘉 实丰益 信用 定期债 券A、嘉 实增强 收益 定期债 券A转入 嘉实 深证基 本面120ETF联接 时 ,采用 “赎 回费+固 定补 差 费率 ” 算法 :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应的固 定补差费率: 1) 当转出金额≥500 万元 时, 固定补差 费率 为零;2) 当转出 金额 < 500 万元 , 并 且转 出 基金的 持有 期≥90天 , 则 固定补 差费 率 为 零;3) 当 转出金 额小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0 万 元, 并且 转出 基金 的 持有期 < 90 天 ,则 固定 补 差费率 为0.2% 。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 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 及 网上直销)办理基金 转换 业务 1)对于“前端转前端” 的 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 (1)嘉实货币A 、嘉实货 币B 、嘉实超短 债债券、 嘉 实多元债券B、 嘉实安心 货 币A、嘉 实安心 货币B、 嘉实 机构 快 线货币A 、嘉 实机 构快 线 货币B 、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C 转 换为 嘉实 深证基 本面120ETF 联 接时 , 收取 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 购费率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B ×C )/ (1+F)+M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M 为嘉 实货 币A 、嘉实 货币B、 嘉实 安心货 币A 、嘉实 安心 货币B、 嘉实机 构快线 货币A 、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B 或 嘉实 机构快 线货 币C 全 部转 出时 账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通过网 上直 销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 购 费率比 照该 基金 网上 直销 相应优 惠 费率执 行。 (2) 嘉 实信 用债 券C、 嘉 实纯债 债券C、 嘉 实稳 固收 益债券 、 嘉 实如 意宝 定期 债券C、 嘉 实 中 证 中 期企 业 债指 数 (LOF )C 转 换 为 嘉 实 深 证基 本 面120ETF 联接 时 ,采用 “ 赎回费+申 购费率 ”算 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1+F)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120ETF 联接 与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 实 稳健混 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嘉实债 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混 合、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 嘉实 主题 混合 、 嘉 实策略 混合 、 嘉 实研究 精选混合 、嘉 实量 化阿尔 法 混合 、嘉实 多元 债券A、 嘉实回 报混 合、嘉 实价值 优势 混 合 、嘉 实主题 新动力 混合 、嘉实 信 用债 券A、 嘉实领 先成长 混合 、 嘉实周 期优 选 混合 、嘉实 中创400 联 接、 嘉 实优 化红 利 混合 、 嘉 实纯 债债 券A 、 嘉实中 证500ETF 联接 、 嘉 实研究 阿尔 法 股票、 嘉实 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混 合、 嘉实 泰和 混合 、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 债券 、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嘉 实新 兴产业 股票 、嘉实新 收益 混合、 嘉实 沪深300 指数研 究增 强 、嘉 实逆向策 略股 票、 嘉 实企 业变 革股 票、 嘉实对 冲套 利定 期混 合、 嘉实新 消费 股票 、 嘉 实先 进制造 股票 、 嘉 实如意 宝定期 债券A 、嘉实 事件驱 动股票 、 嘉实 低价 策略股 票、嘉 实环保 低碳 股票、 嘉实腾 讯自选 股大 数据 策略 股票 、 嘉实 智能 汽车 股票 、 嘉实 沪深300ETF 联接(LOF) 、 嘉 实基本 面 50 指数(LOF) 、 嘉实中 证中 期 企业债 指数 (LOF )A 、 嘉 实中证 金融 地产ETF 联接之间互 转, 以 及转入 嘉实 货币A、 嘉实 货 币B、 嘉实 超短 债债 券、 嘉 实多元 债券B、 嘉实 安心 货 币A、 嘉实 安 心货币B、 嘉实 信用 债券C 、 嘉实 纯债 债券C、 嘉 实稳 固收益 债券 、 嘉 实机 构快 线货币A、 嘉实 如意宝 定期债 券C、 嘉实中 证中期 企业债 指数(LOF)C时,仅 收取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 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对于“后端转后端” 的 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 (1) 若转 出基 金有 赎回 费 ,则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2) 若转 出基 金无 赎回 费 ,则不 收取 转换 费用 。 转出基 金时,如 涉及 的转 出 基金有 赎回 费用,收 取该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 收取 的赎 回 费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明 书的 相关 约定 。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注 :2014 年5 月23日起, 嘉 实超短债债券 单日单个基 金账户累计申 购(或转入 )不超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0 万元 ;2014 年11 月13 日 起,嘉实 纯债 债券单 日单 个基金账 户累 计申购 (或 转入、定 投) 不超过100 万元;


2015 年7月9日 起, 嘉实 货币 单日 单个基 金账 户累 计申 购 ( 或转入 、 定 投) 不超过500 万元; 自2015 年7月22 日起, 嘉 实安 心货 币 单日单 个基 金账 户的 累计 申购 ( 含转 入 及定投) 金额 不得超 过200 万元 ;自2015 年11月16日起,嘉实 中证中 期企业 债指 数(LOF )单 日单个 基金 账户 累计 申购 (或转 入、 定投 )不 超过2000 万 元; 嘉实 绝 对 收益 策 略定期 混合 、 嘉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 券 、 嘉实对 冲套 利定 期混 合 、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嘉实增 强收 益 定 期债券 为定 期开 放, 在封 闭期内 无法 转换 。具 体请 参见嘉 实基 金网 站刊 载的 相关公 告。 (三) 其他与转换相 关的 事项 (1)基金转换 的时间:投 资者需在转出 基金和转入 基金均有交易 的当日,方 可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2)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 采 用份 额转 换原 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 当日 的转换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 结束 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 的交 易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③ 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④ 投资者可在任 一同时销 售拟转出基金及 转入基金 的销售机构处办 理基金转 换。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处 注册 的基金 ; ⑤ 基金管理人可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 况下更改上述原 则,但应 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 时间提 出转 换的 申请 。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在 规 定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段 内 收 到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基 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 ) , 并在T+1 日 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 在T+2日及 之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 1000 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有 关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 (5)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 出基金 份 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 额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 情况下 ,投 资者 自T +2日 起有权 赎回 转入 部 分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于 开 始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6)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本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对未 确认 的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7)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转 入申 请:


(i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转入申 请; (ii )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iii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停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iv )所 投资的目标ETF 暂 停申 购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牌, 且基金管理 人 认为有必要 暂停 本基金 转入 业务 ; (v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vi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 可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vii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 注册登 记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常 情况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viii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接 受某笔 或某 些转 入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ix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②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 出申请 :


(i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ii )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iii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 (iv )所投资 的目 标ETF 暂停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v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停赎回 ,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暂 停本 基金 转出 业务的 ; (vi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vii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 注册登 记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viii )法律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③ 如 发生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 或本 公告 中未 予载明 的事 项,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需 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转换 申请 的 , 应 当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者 到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办理 本基 金转 换业务 时 , 其 相关 具体 办理 规定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十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2011 年9 月13 日起 基金 管理人 开始 为投 资人 办理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具 体规 则 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自行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冻结 与 质押 (一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1 、 “继 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2 、 “捐 赠”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 会团体 的情 形; 3 、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 并 向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申请 办理 。申 请人 应按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应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按各 销售机 构要 求办 理。 对于 有效的 基金 转托 管申请 ,基 金份 额将 在转 托 管业 务确 认成 功后 转入 其指定 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 。 (三)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四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或 其 他基金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将制 定和 实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最 小化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以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 正常 情况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下,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90%, 持有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此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部分 非成 份股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一 级市场 新股或 增发的 股票、 衍生 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等) 、 债券 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 司)债 、次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等) 、 资 产支 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现 金资产 、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遵循 指数 化投 资理 念,通 过投 资于 目 标 ETF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等 , 力求获 得与 目 标ETF 所跟 踪的标 的指 数相 近的 平均 收益率 ,满 足基 金投 资者 的投资 需求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 联 接 基金 。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目 标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 紧密跟 踪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相 对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4% 。 如 因 标的 指数 编制 规则调 整或 其他 因素 导致 跟踪偏 离度 超 过上述 范围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 跟踪 偏离度 进一 步扩 大。 在投资 运作 过程 中, 本基 金将在 综合 考虑 合规 、 风 险、 效 率、 成本 等因 素的 基础上 , 决 定采用 一级 市场 申赎 的方 式或证 券二 级市 场交 易的 方式进 行目 标ETF 的 买卖 。 此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投资 股指 期货和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衍生 金融产 品 , 如 期权 、 权 证 以及其 他与 标的 指数 或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 备选 成份 股相关 的衍 生工 具。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主要 选择流 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 货 合约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股票 仓位频 繁调 整的 交易成 本和 跟踪 误差 ,达 到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期 货、 期权等 相关 金融 衍生 工具 必须经 过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批准 。 1 、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标的 指数 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管 理 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 据。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决 定 有关指 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 调整 决策以 及重 大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 决定日 常指 数跟 踪维 护过 程中的 组合 构建 、调 整决 策以及 每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编制 决策 。 3 、投 资程 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维 护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 发生。 (1) 研 究: 指 数投 资研 究 小组 依 托公 司整 体研 究平 台,整合 内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 等外部 研 究力量 的研 究成 果开 展目 标 ETF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分 析 、 目标 ETF 流 动性 分析、 标的指 数成份 证券 相 关信 息的 搜集 与分 析 等, 作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要 依据 。 (2) 投 资决 策: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依据 指数 投资 研究 小组 提 供的 研究 报告,定 期 召开或 遇 重大事 项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决策 相关 事项 。 基 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议,每 日进 行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 交易 执行 :集 中交 易 室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 时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 责。 (4) 投 资绩 效评 估: 风 险 管理部 门 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基金进 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相 关 报告。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组合 误差 的来 源及 投资 策略成 功与 否, 基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讨投 资策略,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 (5)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 金经理 将跟 踪目标 ETF 申 购赎回 清单 特征 、二 级市 场交易 特 征、 标 的指 数变 动情 况, 并 结合 成份 股基 本面 情况 、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 流动 性状况 、 本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 量以 及组合 投资 绩效 评估 的结 果等,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调 整, 密切 跟踪 业 绩比 较基 准 。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更 新中 公告。 (五)投资组合 管理 1 、投 资组 合的 建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 建仓 期, 为避 免有 可能在 二级 市场 造成 的价 格冲击 , 基 金经 理将 主要 采取一 级市 场申购 的方 式建 立联 接基 金的初 始投 资组 合。 2 、投 资组 合 的 日常 管理 (1)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指导 意见 确定 具体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 (2) 基金 经理 每日 根据 本 基金申 购赎 回 情 况及 已有 现金滞 留 , 在 综合考 虑合 规、 风险、 效率、 成本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决 定采 用一 级市 场申 赎的方 式或 证券 二级 市场 交易的 方式 进行 目标ETF 的 买卖 。 (3) 通 常情 况下, 联接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主 要体 现为 持有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 对 于目标ETF 暂停申 购、 停牌 或其 他原 因导致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出 现的现 金, 基金 经理 将根 据市场 情况 选择 后续在一 级市 场申购 、择 机在二级 市场 买入目 标ETF ,或少量 投资 于国内 新股 、债券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 3 、投 资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部门 定期 对 本基 金的运 行情 况 和 跟踪 偏离 进行量 化 评 估并 出具 评估 报告 。 基 金 经理根 据评 估报 告分 析投 资操作 、组 合状 况和 跟踪 误差来源 等 情况 ,并 相应 进行组 合 调 整 。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深证基 本 面120 指数*95% + 银行 同业 存款 利率*5% 。 深证基 本面 120 指 数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公 司中 ,以 4 个 基本 面指 标来 衡 量上市 公 司的经 济规 模, 并选 取其 中最大 的 120 家 A 股 上市 公司作 为样 本, 且样 本个 股的权 重配 置 与其经 济规 模相 适应 。 该 指数不 仅具 有良 好的 基本 面、 市场 代表 性和流 动性 , 且 打破 了样 本 股价格 与其 权重 之间 的联 系, 使 得基 本面 经济 规模 大的股 票可 以获 得较 高的 权重, 并在 一定 程度上 减少 了高 估股 票在 组合中 权重 过高 的现 象 , 因 此可以 为投 资者 提供 另一 个投资 深圳 市 场的业 绩比 较基 准和 投资 分析工 具。 深证基 本 面120 指数 是本 基金目 标 ETF 的 标的 指数 。 如果 目标 ETF 变更 标的 指数、 或深 证基本 面 120 指 数编 制单 位变更 或停 止深 证基 本面 120 指 数的 编制 及 发 布、 或深证 基本 面 120 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深证 基本 面 120 指 数由 于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 重大 变更等 原因 导 致深证 基本 面120 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组成 部分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审 慎 性原则 , 在 充分 考虑 持有 人利益 及履 行适 当程 序的 前提下 , 变 更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深 证基 本 面 120ETF 的 联接 基金 , 主 要通 过 投资于 深证 基本 面120ETF 来实现 对 业绩比较 基准 的紧密 跟踪 。因此, 本基 金的业 绩表 现与深证 基本 面 120 指数 及深证基 本面 120ETF 的表 现密切 相关 。 本基金的 长期 平均风 险和 预 期收益 率高 于混合 型基 金、债券 型基 金、及 货币 市场 基金 。 ( 八)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 基 金资 产 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 但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 的和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ETF 的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 政 法规 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 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深证 基 本面 120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0% ; (2)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3)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基 金资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本 基金投 资权证 , 在 任何交易 日买 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其 它权 证的投 资比 例, 遵从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的 相关规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基 金从 事股 票指 数期货 投资 时, 遵循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a)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b)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c)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d)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e)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f)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的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11)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 九)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三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流动 性限 制、 目标 ETF 暂 停申 购、 赎 回或 二级 市场交 易停 牌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十)目标ETF发生相关变 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 出 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 基金 将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由投 资于 目 标ETF 的联接 基 金变更 为直 接投 资该 标的 指数的 指数 基金 ; 若届 时本 基金管 理人 已有 以该 指数 作为标 的指 数 的指数 基金 , 则 本基 金将 本着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 履 行适 当的 程序 后选取 其他 合适 的指数 作为 标的 指数 。 相 应 地 ,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中 将去掉 关于 目 标ETF 的表 述部分 , 或将 变 更标的 指数 ,届 时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1 、目 标ETF 交 易方 式发 生 重大变 更致 使本 基金 的投 资策略 难以 实现 ; 2 、目 标ETF 终 止上 市; 3 、目 标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 ; 4 、目 标ETF 的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生变 更。 若目 标ETF 变更 标的 指数 , 本基金 将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相应 变更 标的 指数 且继 续投资 于 该目 标ETF。 但目 标 ETF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变更 目 标ETF 标的 指数 事项的 , 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出 席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进 行表 决 ,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变 更标 的指数 事项 的 , 本 基金 可不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相应变 更标 的 指数并 仍为 该目 标ETF 的 联接基 金。 (十 一)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2016 年1 月18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报告 期末 ” ) ,本 报告 所 列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权益投 资 2,886,301.66 3.34 其中: 股票


2,886,301.66 3.34 2 基金投 资 78,274,356.80 90.47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105,141.77 5.90 8 其他资 产


250,844.14 0.29 合计





86,516,644.3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68,394.00 0.08 C 制造业 1,649,189.86 1.92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65,307.20 0.08 E 建筑业 23,453.00 0.0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5,470.00 0.1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4,835.00 0.0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8,711.68 0.01 J 金融业 235,096.00 0.27 K 房地产 业 657,124.92 0.7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8,720.00 0.0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86,301.66 3.3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00002 万


科A 19,700 481,271.00 0.56 2 000651 格力电 器 7,100 158,685.00 0.18 3 000333 美的集 团 3,300 108,306.00 0.13 4 000858 五 粮 液 3,500 95,480.00 0.11 5 000001 平安银 行 7,100 85,129.00 0.10 6 000066 长城电 脑 3,297 71,017.38 0.08 7 001979 招商蛇 口 2,797 58,345.42 0.07 8 000568 泸州老 窖 2,100 56,952.00 0.07 9 002024 苏宁云 商 4,200 56,490.00 0.07 10 000157 中联重 科 9,600 51,360.00 0.0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嘉实深 证基 本面120ETF 股票型 交易型 开放 式 嘉实基 金 管理有 限 78,274,356.80 90.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公司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3,044.4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579.9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55.17 5 应收申 购款 181,164.5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250,844.14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 末 ,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0002 万


科A 481,271.00 0.56 重大事 项停 牌 2 000066 长城电 脑 71,017.38 0.08 重大事 项停 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净 值增长 率① 净 值增长 率标 准 差②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③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8 月1 日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15.72% 1.03% -24.92% 1.38% 9.20% -0.35% 2012 年 0.98% 1.29% 0.94% 1.32% 0.04% -0.03% 2013 年 -5.36% 1.35% -5.96% 1.37% 0.60% -0.02% 2014 年 49.72% 1.19% 49.25% 1.20% 0.47% -0.01% 2015 年 19.98% 2.32% 20.10% 2.45% -0.12% -0.13% 2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变动 情况 , 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变 动比较 图:嘉 实深 证基 本 面 120 联接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同 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2011 年8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3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十 四、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 资范围 和( 八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的有 关约 定。 十 四、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所 持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三) 基金资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 基 金资 产 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资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资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资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注册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代销机构 以其 自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清算的 , 基 金资 产 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5 、基金 资产 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金 资产 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资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 基 金资 产 强制执 行。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资产 不得 被处 分。 十 六、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1 、目 标ETF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目 标ETF 估 值日 的净 值估值 。 2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 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4 、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5 、股 指期 货以 估值 日的 结 算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 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8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7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9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 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以 约定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基 金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发生暂 停估 值, 暂停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时; 3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 金资 产 价值 时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四 位(含第 四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 第 (四 ) 款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8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 七、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6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期末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比 例以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三 个 月,收 益可 不分 配;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至日 的每 份基金份 额净 值扣减 每份 基金份 额 所派发 的红 利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选择红 利再 投 资 的, 分 红资 金将 按除 息日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基 金份额 。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分 红再 投资 形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第2 位 ,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 舍去 部分 归基金 资 产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 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 日( 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 截至 日)的 时间 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有权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十 八、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 用(包 括但 不限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费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财 产中 目 标ETF 份额 所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若 为负 数 , 则取0 )的0.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部 分 ; 若为负 数, 则E 取0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管 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费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财 产中 目 标ETF 份额 所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若 为负 数 , 则取0 )的0.1%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净 值后 的剩余 部 分;若 为负 数, 则E 取 0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 本条 第 (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九、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从业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 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公 告。 二十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日 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变 更目 标ETF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0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50% ; 1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2、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资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7、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1、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2、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5、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 27、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在支 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二十 一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ETF 来力 求获 得与 目标 ETF 所跟踪 的标 的指 数 相 近的 平均收 益率 , 因 此目 标 ETF 的特 有风 险也 是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 简 要说明 如下 ,具 体情 况可 参见目 标 ETF 招 募说 明书 :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生 风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 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于 标的 指数 调整 成 份股或 变更 编制 方法 ,使 本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产生 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2) 由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发生配 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成份 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 使本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3) 由于 成份 股停 牌、 摘 牌或流 动性 差等 原因 使本 基金无 法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承 担 冲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4) 由于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 的证券 交易 成本 , 以 及基 金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 存在 ,使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5) 在本 基金 指数 化投 资 过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能力 ,例 如跟 踪指 数的 水平、 技 术手段 、 买入 卖出的 时机 选择等 , 都会 对本基 金的 收益产 生影 响 , 从而 影响 本基金 对标 的 指 数的跟 踪程 度。 (6)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因 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制 ,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别股 票 的持有 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票 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及其 他工 具 造成的 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 因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带来 的现金 变动 ; 因 指数 发布 机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 由此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 与跟踪 误差 。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 本基 金将变 更 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 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 ,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5 、 其他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风 险 包含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二 级市场 交易 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 目标ETF 参考IOPV 决 策和IOPV 计算错 误的 风险 、目 标 ETF 退市 风险 及第 三方 机构 服务的 风险 等等 。 (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 六)操作或技术风 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 八)其它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十 二 、差错 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 销机构 或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予以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根据 过错原 则, 向过 错人 追偿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将 按照以 下约 定的 原则 处理 基金估 值 差 错 。 (1)基 金管理 人对估 值差 错承担责 任。 如基金 管理 人的估值 结果 与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结 果不一 致 , 且 基金托 管人 的估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估值 差错 不承 担责任 ; 若基 金 托管人 的估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 (2)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由此 造成 或扩大 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和未 更正 方 根据各 自的 过错 程度 分别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更 正; (3)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4)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5)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6)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估 值错误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错误 造成 基金资 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三)差错处理程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要求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第 十 五 条 第(四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的 第 8 项 条款 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资 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重 大 变 化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以 及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 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资产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资 产 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 基 金资产 清 算组, 在 基 金资 产 清 算组 接管 基 金资 产 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 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资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 组成 。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资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资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 基 金资 产 清 算组 统一接 管 基 金资 产 ; (2)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资 产 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4)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 金资 产 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资 产 清 算组 优先 从 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资 产 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 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单 元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 6 、基 金资 产 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资 产 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资 产 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 四 、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分 享基 金资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资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或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目标 ETF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目 标 ETF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参会 份额和 票数 按权 益登 记日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目 标ETF 份额占 本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折算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遵 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 其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其 他基金合 同当 事人合 法利 益的 活动; 5)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6)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 机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资产 ; 3)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制 订、修 改并 公布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 本基金 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 基金管 理费 ,收 取事 先核 准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5)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在本 合同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的 情况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资 产、 其 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选 择适当的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有权依照 代销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自行 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或选 择、 更换基 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办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 券; 1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目 标 ETF 所 产生 的权 利,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4)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有关 费率 ; 18)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法 申请并 募集基 金,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资 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基 金资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7)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资 产;


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及 其他相 关资 料; 17)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资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3)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资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以 基金 资产为 自己 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何第三 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5)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8)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9)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 的约定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按 照法 律法 规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资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委 托代理 人参 加会 议并 行使 表决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1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 金提议 召开 或 召 集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10 )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变 更 等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深圳证券 交易 所或者 注册 登记机构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基 金管理 人、相 关证 券交易所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在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交易 、转 托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 则; (7)法 律法规 增加的 明确 要求对基 金资 产收取 的费 用的收取 以及 明确要 求对 持有人 收 取的费 用的 收取 ; (8)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3 、召 集方 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除法 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4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 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文 件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表 决意 见的 提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5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直 接出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表 决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1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 项。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提案 。 3)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的提案 ,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 下原 则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a、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 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单独 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7 、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担任 ;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监 督 员由基 金托管 人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指 定)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果 。 3)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理 人 对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4)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 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5)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但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人 。 9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当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依 照《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 、本 基金 与目 标 ETF 之 间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方面的 联系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 本 基金 与目 标ETF 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方 面 存在一 定的 联系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目标 ETF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表 决。 计算 参会 份额 和计票 时, 其持 有的 享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和 表决 票数 为 : 在 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目 标 ETF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份额的 总数 乘以 该持 有人 所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占本 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 入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可 接 受本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决 。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召 开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由 本 基金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的方式 1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2 、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组 织清算 组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 在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资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资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资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资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资 产清 算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3)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资产 ; 2)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资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资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单 元保证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金 资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资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机 构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十 五 、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46 层 06-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邓 红国 成立时 间: 1999 年3 月25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叁亿 陆仟肆 佰陆 拾万 陆仟 叁佰 叁拾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 查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 投资的 股票 库、债 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对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相 互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 对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 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6)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的 规 定,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 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资 产、 开设 基金 资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资 产、 未对基金 资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资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资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合 法合 规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除 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 于 本基金资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 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资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 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开放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值 ,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 正。 (5)当 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四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 处 理 。 (6) 除 《 基金 合同 》 和 本 协议另 有约 定外,由 于基 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 据错误 , 导致 该基金 资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责 任 。 若 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 行分配 。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 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资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 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 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二十 六 、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资料寄送 1、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15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寄 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单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第1-3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在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季度对 账单 , 在每 年第4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季 度内 有交 易或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仍 持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账 单 ;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 对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帐 单。 3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手机 号码 、电 子邮 箱不详 、错 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用 。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自2011 年9 月13 日起 先后 开通 中国 银行 等代销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 定 期定额 投 资的服 务 , 具体 请参 见相 应的基 金公 告 。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话 费 ) 、( 010 )85712266 ,也 可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 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办理 认购/申 购、 赎回 、 转换、 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期定额 申购 、定 期定 额赎 回、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具 体参 见相 关公 告。 ( 六)咨询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 可拨 打基 金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 话: 400-600-8800或( 010 ) 85712266 , 传真: (010 )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七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 2015 年8 月1 日至 2016 年2 月1 日, 本 基金 的临 时报告 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交 易系统 网 上申购费 率优惠 (含 定投)活 动的公 告 2015 年 8 月 3 日 含本基 金 2 关于工商银行开办嘉实旗下基金日常转换业 务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5 日 含本基 金 3 嘉实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在京东 店铺开 展 0 折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4 关于增加诺亚正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诺亚正行费率优惠的 公告 2015 年 8 月 19 日 含本基 金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中金 公司所有 渠道实 施申购 费 率优惠 ( 不含 转入、 定投) 的 公告 2015 年 8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6 关于增加上海汇付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及参加上 海汇付 费率优 惠 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7 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嘉实 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2015 年 9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8 关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华宝 证券网上 、 手 机端等 非现 场交易方 式实施 申购 费率优惠 ( 含 定投、 不含 转入) 的 公告 2015 年 9 月 30 日 含本基 金 9 关于增加盈米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 投业务 及参加 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5 年 10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于增加中经北证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 投业务 及参加 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5 年 11 月 6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联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在京东 店铺开 展 0 折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5 年 12 月 4 日 含本基 金 12 关于增加乐清农商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乐清农商行费率优 惠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13 关于增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 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 加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14 关于增加泉州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 投业务 及参加 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5 年 12 月 21 日 含本基 金 15 关于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ETF 联接基金经 理变 更的公告 2016 年 1 月 5 日 16 关 于增加中证金牛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 投业务 及参加 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6 年 1 月 20 日 含本基 金 二十 八 、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 《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代 销机 构住 所, 投资 者可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阅 , 也 可 按工 本 费 购 买 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保 证其 所 提 供 的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二十 九 、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嘉实 深 证基本面120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 金 募集 的 文件; 2.《嘉 实深 证基 本面12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嘉 实深 证基 本面12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年3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