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欧纯债(166016)

中欧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6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3 年1 月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下发的 《关于核准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3]12 号文) 核准, 进行募集。 本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 月31 日正式生 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即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中 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 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 (申 ) 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 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 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 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 (申) 购 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和 《基 金合同》 。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1 月31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 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


目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39 七、基金的募集 ---------------------------------------------------- 4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61 十二、基金的投资 -------------------------------------------------- 63 十三、基金的业绩 -------------------------------------------------- 74 十四、基金的财产 -------------------------------------------------- 7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76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8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十八、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 份额转换 ---------------------------- 85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87 二十一、风险揭示 -------------------------------------------------- 9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3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05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106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124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 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指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 4.基金合同: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纯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及《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其不时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 年 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 4 月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1.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 8 月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 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 分配的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 即纯债 A 和纯债 B,两级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 7:3 23. 基金分级运作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基金采 取分级运作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4. 纯债A: 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A 级份额。 纯债 A 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开放一次, 接 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25. 纯债B: 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B 级份额。 本基金在扣 除纯债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纯债 B 享有, 亏损以纯债 B 的资产净值 为限并由纯债B 承担;纯债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 2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纯债 A 及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其中纯债 A 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 27.纯债A 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纯债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 加或减少的行为 28.纯债B 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9.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 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35.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6.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等 38.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 3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40.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1.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 册登记系统 42.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 定期定额投资及买卖基金 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4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6.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 50.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51.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 规定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分级运作期届满转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后,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 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 基金份额转换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分级运作期的届满 日,且与纯债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1. 基金份额转换: 指在基金份额转换日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 纯债A 和纯债B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即中欧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 62. 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在纯债A 的单个开放日, 经过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纯债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时的情形;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 算”原则, 即假定T 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 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 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客观事件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3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 厦5 层、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7 月 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简称 UBI)出 资6,5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 合伙) 出资3,76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上述5 个股东共出资18,800 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4 窦 玉 明 先 生, 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本科、 硕士, 美国杜兰大学 MBA, 中国 籍。 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民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职于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Este 先生, 意大利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 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 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 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 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 , 并曾在Credito Italiano( 意大利信贷银行) 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行 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 鹏 举 先 生,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 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副组长, 兼任国都景瑞投资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 连柏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 副总经 理。 刘 建 平 先 生,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历任北京大学助教、 副科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 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 生, 英国籍。 现任 IFM (亚洲) 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安永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 伦敦) 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国际经济法) ,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 (国 际金融法),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比较法),中国籍。现任北 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院长助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 北京大学 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5 唐步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籍。 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 监察部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 籍。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 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 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 正 芳 女 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 中国籍, 上海财经大学证券 期货系学士, 13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总监, 中国籍, 同济大学计算机 应用专业学士, 17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 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窦 玉 明 先 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 建 平 先 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 纯 青 女 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 投资副总经理, 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事业部负责人, 中国籍。 加拿大圣玛丽大学 金融学硕士,10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 中国籍。 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14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销售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6 尹诚庸先生 , 中国籍 , 美国莱斯大学统计学专业硕士,4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 从业经验。 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总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 , 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兼研究员。 现任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3 月23 日起至今) 、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5 月25 日起至今)、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2015 年5 月25 日起至今) 、 中欧天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5 年12 月31 日起至今) 。 刘 德 元 先 生, 中国籍, 武汉轻工大学 (原武汉工业学院) 物流管理专业学士, 10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阳光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员。 现任中欧增 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2015 年8 月 20 日起至今)、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9 月25 日起至今) 、 中欧 瑾 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10 月22 日起至今)、中 欧强势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 年11 月10 日起 至今)、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11 月27 日起至今) 、 中欧琪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11 月 27 日起至今)、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5 年12 月2 日起至今) 、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12 月24 日 起至今)、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 月8 日起 至今)、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2016 年2 月16 日起 至今)。 (2)历任基金经理 袁争光先 生, 于2013 年1 月 31 日至2015 年5 月25 日期间担任 中欧纯债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总经理刘 建平、 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卢纯青 、 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 陆文俊、 刁羽、 曹剑飞 、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7 刘明月、 周玉雄、 赵国英、 曲径 、 曹名长, 风控部总监卞玺云 组成。 其中总经理 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8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9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0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1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 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 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2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 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 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 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 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 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全面、 及时、 准 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 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 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确保原始记录、 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 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7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 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 年3 月 6 日)于2012 年1 月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 负债、 机 构、 业务和人员, 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 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 “三农” 、 服务 中小企业、 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 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 强化内部控制, 合规稳健经营, 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0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及基金从业资格,8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 验。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4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7 月23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2012 年7 月19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 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 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 健全的内控体系、 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 全面的托管服务, 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44 只, 包括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166006)、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 投资基金)(519985)、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3) 、 万家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003)、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4208 )、鹏华丰泽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0618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400015) 、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40001) 、 金鹰持久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2105 ) 、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6012) 、 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60012 ) 、 浦 银安盛中证 锐联基本面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19117)、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420006) 、 汇丰晋信恒生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40012) 、 华安安 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40036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16) 、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6) 、 东方安 心收益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62) 、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21 ) 、 银 河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56 ) 、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73)、中 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52) 、 南 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000563) 、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000576) 、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5 (000647) 、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774) 、 中邮核 心科技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000966) 、 中信 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001006)、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94) 、 南方利 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83 )、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6)、 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076) 、 天弘 新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1250) 、 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001249) 、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85) 、 天弘 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0) 、 天弘惠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001447) 、 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314)、方 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1) 、 易 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3)、南方 利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001570)、 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107) 。 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银行 理财产品 (本外币) 、 私募基金、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 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22,508.33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 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内部风 险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6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限期纠正, 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7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8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娟 电话:010-68858076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热线: 95580 网址:www.psbc.com 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陈振峰


客服热线:400-888-8508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9 网址:www.hzbank.com.cn 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0 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孔晓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25-84579938、025-84579778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1)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8259 传真:021-68761616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1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6030;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31;0755-23835525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城 电话:0755-23953913 客户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2 1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1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热线:0931-4890100 、0931-4890619、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1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3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热线: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9) 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人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66553216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2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热线: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2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2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2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2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5 楼C 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6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7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p.cn 3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3)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8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注: 以上场外销售机构未特别注明的, 仅代理销售纯债 A 和中欧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峰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9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 俞伟敏





六 、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 即纯债 A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 “纯债 A” ) 和纯债 B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简称 “纯债 B” ) 。 除收益 分配、 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和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时的基金份额折算外, 每份纯债 A 和每份纯债 B 享有同等的权 利和义务。 此外, 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 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 额的上限、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 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 效。 纯债A 和纯债B 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 所募集 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含3 年) 的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纯债A 将 每满半年开放一次,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纯债 B 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纯债A 与纯债B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 7:3。 纯债A 的每次开放日, 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基金管理人 可提前 (原则上不超过3 个工作日) 根据开放日净值对纯债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纯债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为此, 在 纯债 A 的单 个开放日, 如果纯债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 纯债 A 、 纯债B 在该次开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0 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如果纯债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纯债A、纯债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三)纯债A 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纯债 A 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加上 1.25%。其中,计算纯债A 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 利率; 其后纯债A 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调整纯债 A 的约定年收益率, 纯 债A 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 纯债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第2 位。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纯债 A 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 剩余净资产分配予 纯债B; 在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开放日, 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纯债 A 的本金 及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 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纯债 A 后, 仍存在额外未弥补 的纯债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开放日纯债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纯债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纯债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开放一次, 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纯债 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纯债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满半年的 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次开放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1 年的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以此类推。 例如, 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8 月1 日生效,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半年、 满 1 年、 满 1 年半的日期分别为2014 年1 月31 日、 2014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1 年7 月31 日、2015 年1 月31 日,以此类推。假设 2014 年1 月31 日为非工作 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1 月30 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4 年1 月30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含3 年) 的基金分级运作期 内, 纯债A 将 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含3 年) 的基金分级运作期 内, 纯债A 的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纯债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章 “纯债 A 的运作” 关于开放日计算的相关内容。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纯债 A 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纯债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纯债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纯债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纯债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纯债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纯债 A 的份额数×纯债 A 的折算比例 纯债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 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 A 的折 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2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纯债 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四)纯债B 的运作 1.纯债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纯债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纯债 B 将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纯债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纯债 B 享有,亏损 以纯债B 的资产净值为限并由纯债 B 承担。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 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纯债A 和 纯债B 的份 额总额;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为该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纯债A 和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 告纯债A 和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3 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 值。 纯债A 和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与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 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 为自纯债A 上一 次开放日 (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 为T 日纯债A 的份额余额,Fb 为T 日纯债B 的 份额余额, NAVa 为第T 日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 为第T 日纯债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纯债A 的约定年收益率 Ra,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 数设定为Y, 在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纯 债A 和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 如调整, 届时 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第T 日,纯债 A 和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VT<Fa×1.00×(1+Ra×Ta/Y) 时, 则纯债A 与纯债B 在分级运 作期内第T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 Fa×1.00×(1+Ra×Ta/Y)≤NVT 时, 则纯债A 与纯债B 在分级运 作期内第T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00×(1+Ra×Ta/Y );


NAVb=(NVT-NAVa×Fa)/Fb ;


纯债A 与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的开放日, 纯债A 与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七)分级运作期届满时纯债 A 和纯债B 的基金份额转换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4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 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纯债A 和纯债B 的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日登记 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转换后, 纯债 A 和纯债B 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 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纯债A 和纯债B 的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纯债A 转换 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纯债A 份额 数×T 日纯债A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B 转换 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纯债B 份额 数×T 日纯债B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具体转换规则见基金合同第二十章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 、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 月6 日证监许可[2013]12 号文 批准募集。 募集期为2013 年1 月22 日至2013 年1 月25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 纯债A 共募集675,914,677.79 份基金份额, 纯债 B 共募集300,607,523.74 份基 金份额,总计976,522,201.5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4,002 户。 八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 1 月31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5 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本基金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纯债 B 份额申请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分 级运作期届满后,纯债A 与纯债 B 将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 申请纯债 B 份 额或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 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纯债B 份额或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上市后,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在基金分级 运作期内,纯债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 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纯债 A 与纯债B 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份额后,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上市首日的 开 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6 3. 纯债B、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 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纯债B、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5. 纯债B、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 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纯债B、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 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纯债B、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纯债B、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纯债 B 前一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纯债B、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含3 年) 的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投 资者 可在纯债A 的开放日对纯债A 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基金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7 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 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纯债A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纯债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纯债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章 “纯债 A 的运作”的相关 内容。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纯债 A 的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为不可 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纯债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纯债A 于2013 年7 月30 日办理了第一次申购、赎回业务 ,于2014 年1 月 30 日办理了第二次申购、赎回业务 ,于2014 年7 月30 日办理了第三次申购、 赎回业务,于2015 年1 月30 日办理了第四次申购、赎回业务 ,于2015 年7 月 30 日办理了第五次申购、赎回业务 ,于2016 年1 月29 日办理了第 六次赎回业 务。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纯债A 的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及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场所 纯债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纯债A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纯债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8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纯债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纯债A 的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纯债 A 的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 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交易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纯债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纯债A 的申购申请, 如果对纯债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纯 债A 与纯债B 的份额配比不高于 7:3, 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纯债 A 的申购申请全 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纯债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纯债 A 与纯债 B 的份额配比超过7:3,则在经确认后的纯债 A 与纯债B 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9 纯债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纯债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纯债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纯债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各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00 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 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若发生比例确认,申购金额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5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 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的,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份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0 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 转换转出、 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 具体种类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对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纯债A 不收取申购费用。 (2)纯债A 不收取赎回费用。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纯债A 申购份额的计算: 纯债A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在纯债A 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纯债 A,则其可得到 的纯债A 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2)纯债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在纯债A 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纯债A,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 =1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纯债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 纯债A 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1 纯债A 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为基准扣除相应费 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纯债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纯债A 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纯债A 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纯债 A 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上述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2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纯债 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纯债A 在单个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成功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12.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纯债 A 的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纯债 A 的 净赎回 金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纯债 A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场外赎回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净赎回金额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3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二)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进行基金份额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 纯债 A 与纯债B 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申 购、赎回规则具体如下: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 业务, 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 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 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在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据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已于2016 年2 月5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4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5)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 +2 日后(包括该 日) 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如 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5 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场外申购的数额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1,000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 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00 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 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场内申购的数额限制 场内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 额。 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 金返还给投资者。 (2)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份 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 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6 的,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 份额减 少类业务指赎回、 转换转出、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具体种类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对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 前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 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转换为上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价格等于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00 =9,090.91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持有时间为20 天,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00 =11,000 元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7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11,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090.91 份。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 通过场内申购, 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090 份, 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090×1.100 =9,999.00 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00 =1.00 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8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 条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业务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9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场外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0 3)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中欧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1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一 、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 非 交 易 过户 、 转 托 管、 冻 结 与 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等。 2.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3.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开放式 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 ;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2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 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 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 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 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 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3 (3)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应依 照销售机构 (网点) 规 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 转托管。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上述业务时,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质押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 二 、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合理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 , 力争为投资者谋求稳健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通知存款、 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短期融资券、 中期 票据、 企业 债、 公司债 、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 产 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4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它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可 转换债券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可转换债券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利率走势、 资金供求、 信用风险状况、 证券市场走 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 采取信用策略、 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利 差策略、 息差策略、 债券选择策略等, 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 资产的稳定增值。 1.信用策略 个券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为该证券的外、 内部评级结果。 信用评级包括 主体信用评级、 债项信用评级和评级展望, 评级对象包括除国债、 央行票据和政 策性金融债之外的其他各类固定收益证券。 在内部评级过程中需要进行包括行业分析、 企业分析、 财务分析和增信措施 在内的综合分析, 并运用信用评级方法, 结合国内主要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给出内部信用评估结果和建议, 并经讨论后形成信用风险评级报告并审定, 经内 部审定后最终确定固定收益证券的内部信用评级。同时还将进行信用评级跟踪, 及时、准确的修正评级结果;若发现重大信用风险,及时应对。 本基金在信用风险内部评估时, 遵循以下原则: 审慎评级原则, 在对主体及 债项进行信用风险评级过程中,应遵循审慎的原则评估其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经营风险评估和财务风险评估是信用分析的 两大主要内容, 前者采用以定性为主、 定量为辅的分析方法, 后者采取以定量为 主、 定性为辅的分析方法, 在对主体及债项进行信用风险评级过程中, 需综合考 虑两方面的因素, 综合评定; 历史考察和未来预测相统一的原则: 债券评级的目 的是预测发行主体未来的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 在评级过程中, 需要根据其历史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5 经营业绩、 竞争优势和劣势、 发展规划以及管理层的经营能力, 着重考察其未来 经营和现金流状况, 预测和评价发行主体的营运周期、 未来资本运作以及其对未 来财务状况的影响。 2.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 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益 率曲线上移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还通过 市场上不同期限品种交易量的变化来分析市场在期限上的投资偏好, 并结合对利 率走势的判断选择合适久期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后,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限券种 供求状况等的分析, 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 并针对收益率曲线形 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集中 (子弹) 策略、 两端 (哑铃) 策 略和梯形 (阶梯) 策略等, 在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从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 中获利。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 债券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 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对应的是债券 价格走高, 本基金通过骑乘策略获 得价差收益。 4.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市场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 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 市场回购利率往往低于债券的收益率, 为息差交易提 供了机会。 本基金充分考虑市场回购资金利率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选择适 当的杠杆比率,谨慎实施息差策略,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水平。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 由受托机构向投资机构发行, 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证券。 本基金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6 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 预估提前 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6.流动性策略


本基金还将从市场环境, 债券发行人特征和债券特征等方面充分考察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具体包括个券的发行方式、 发行规模、 交易规模、 交易 方式、 交易 场所、 交易 成本、 交易 即时性、 信 用评级、 剩 余期限、 债 券票 息 、 债 券复杂性等方面, 充分考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并确定该个券投资总 量的上限。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 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为: (1)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盈利状况、 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2) 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成长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 (3)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 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4)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 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 基金、有序偿债安排等; (5) 综合 上述分析结果, 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 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 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 (全价)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是以 2001 年12 月31 日为基期,基点为 100 点,并于2002 年12 月31 日起发布。中债综 合 (全价) 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 发行主体 (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7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 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基金分级运 作期内, 纯债 A 将表现出低风险、 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纯债 B 则表现出高风险、 高收益的显著特征, 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六)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8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在纯债A 的开放日及该日前 4 个工作日和分级运作期终止后,本基金所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七)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9 (八)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 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 保密、 忠于客户、 资产分离、 责任分离、 谨慎投资、 公平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 基金 经理、 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 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的 技术支持。 其中,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负责本事业部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 并监控、 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 决议精神, 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 对基金总体投资政 策、 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 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 讨论并做出决议。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0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 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下, 拟定投资计划, 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 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 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 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并担负一 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 业绩归因分析、 跟踪误差来 源等方面, 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 以 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1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 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5 年第4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12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 告 期末 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01,844,230.00 95.66 其中:债券 601,844,230.00 95.6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4,028,799.80 0.64 8 其他资产 23,289,805.88 3.70 9 合计 629,162,835.68 100.00 2 、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2 3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 报 告 期末 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 券 品 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601,844,230.00 137.31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可 交 换 债) - -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01,844,230.00 137.31 5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序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2724 12 攀国投 500,000 55,050,000.00 12.56 2 122678 12 扬化工 500,000 53,985,000.00 12.32 3 122648 12 宣国投 500,000 53,760,000.00 12.27 4 1380181 13 遵汇城 投债 500,000 52,160,000.00 11.90 5 122682 12 营口债 500,000 46,125,000.00 10.52 6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序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贵 金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序的前 五 名 权 证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 、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289,805.88 5 应收申购款 -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289,805.8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三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 年 1 月31 日, 基金业绩截止日2015 年12 月31 日。 1 、 本报告 期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增 长 率及 其 与 同 期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01.31-2013.12.31 1.81% 0.10% -4.16% 0.09% 5.97% 0.01% 2014.01.01-2014.12.31 14.54% 0.18% 6.54% 0.11% 8.00% 0.07% 2015.01.01-2015.12.31 10.63% 0.10% 4.19% 0.08% 6.44% 0.02% 2013.01.31-2015.12.31 29.00% 0.14% 6.39% 0.10% 22.61% 0.04%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5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wind 2 、 基 金 累计 净 值 增 长率 与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 的 历 史 走势 对 比 图 中欧纯债 分 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累计份额 净 值增长率 与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历 史走势对 比 图 (2013 年1 月3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 基金基准 2013-01-31 2013-07-08 2013-12-05 2014-05-08 2014-10-08 2015-03-09 2015-07-31 2015-12-31 25% 20% 15% 10% 5% 0%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十 四 、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即 基金托管专户) , 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6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五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7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4.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5.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 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8 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纯债 A 和纯债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纯债 A 和纯债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的开放日, 纯债A 与纯债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 (含 第三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9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 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 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 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 A 和纯债B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纯债 A 开放日和基金分级运作期末纯债 A 和纯债 B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条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1 十 六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及分级运作期届满 时, 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不单独对纯债 A 与纯债B 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转换为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后, 本基金收益分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 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 红 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只能 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 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2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十 七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销售服务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3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1)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销售服务费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4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纯债 A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5% 年费率计提, 纯债B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纯债A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纯债A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 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 付。 (四)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和基金上市初费及 年费、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 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5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 售服务费率,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 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八 、 基 金分 级 运 作 期届 满 与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一)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 下,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即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基 金名称变更为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纯债A、 纯债 B 将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 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纯债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3 年后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在纯债 A 最后一个开放日 不开放申购, 但纯债A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纯债 A 赎回, 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赎 回申请, 其持有的纯债A 将被默认为转入中欧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基金管理人将就接受纯债 A 赎回申请的时 间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三)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基金份额转换日的确定 纯债A 和纯债B 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转换日的确定日期, 见 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 2.基金份额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6 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日日终,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纯债 A 和纯债 B 基金份额转 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 份额实施转换。 纯债A、 纯债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场外份额,纯 债B 的场内份额将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场内份额。转换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将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本基 金基金份额转换日(T 日)的份额净值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章。 纯债A 和纯债B 的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纯债A 转换 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纯债A 份额 数 ×T 日纯债A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B 转换 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纯债B 份额 数 ×T 日纯债B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A 和纯债B 的转换比例、 纯债 A 和纯债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数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在基金份额转换日后不超过 30 天内,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放场内与场外 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上市交易、 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 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后,则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不变, 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的公告 1.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换为 中 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 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 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7 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转换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对转 换比例及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的具体计算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九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十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8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 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 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 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9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基金管理人应当计算并公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 (七)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纯债 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纯债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 4.在基金管理人在纯债A 的开放日披露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纯 债B 的封闭期届满日披露纯债 A 与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0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纯债 A 和纯债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纯债 A 的每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纯债 B 的封闭期届满日 纯债A 与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6.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开始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1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2 17. 基金份额净值或开放日纯债 A 的申购与赎回价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或开放日纯债A 的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0.5%; 18.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办理纯债 A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19.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或基金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后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基金变更、增加或减 少代销机构; 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后,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纯债A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5. 基金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支付; 26.基金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9.纯债B 或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3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3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3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 十 一 、 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由于经济和政治环境、 产业和行业状况、 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 可能导 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 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公司经营风险、 通货膨胀 风险和财务风险等。 其中, 政策风险是指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 有重要的法规、 举措出台, 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 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经济 周期风险是指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 这种行情变动不是指证券 价格的日常波动和中级波动, 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 利率风险是指市 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 市场利率的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 动, 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公司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与管 理 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 从而使投资者预期收 益下降的可能; 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 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 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者 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 研究并预测经济周期、 利率走势和行业发展趋势, 以此作为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的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系统实施对从 个券到全部组合等风险源的全面 风险管理,从而得以实时监控组合风险敞口,及时识别风险源并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通过构建多样化组合并限制单只证券过高持仓以避免个券过度风险; 岗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4 位风险管理职能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风险评价小组自行开发风险管理系 统并将定期出具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重点债券的剩余期限 、 久期、 凸性等指标;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将负责时时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 (二)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后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进 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设置了预警和自 动控制功能, 以便对基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发出警报; 基金运营部将 与代销机构、 托管行保持高效沟通以及时预测资金流动; 基金经理将每日依据基 金运营部提供的信息监控基金的净现金头寸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业绩和风险 评价小组定期计算流动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并出具报告提交基金经理、 投资总 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另外, 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 化而导致流动 性降低, 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 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根据个别债券发行总量、 流通量、上市时间等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国际化 和本土化方面的双重优势, 吸取国内外同行业在投资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 引进 外资股东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技术,建立优秀的管理团队和专业团队;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实施积极的人才战略, 通过外部引进、 内部培训、 科学考核、 有效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5 激励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团队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投资研究能力, 并根据实际情况 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 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 投资总 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等各级岗位的基金投 资分别实施不同的投资交易限制以及重要交易的逐级授权制度, 从而确保实现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 (四)信用风险与对策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机构作为本基金交易 对手,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评级的债券并尽可能通过多样化持债回避信用风险。 (五)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 理人将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建立科 学、 严密、 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中设置了交易前的自 动限制和控制功能, 以防止主观和客观的错误交易和违规交易。 中央交易室每日 提交交易报告以便投资总监及时发现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修正。 同时, 本基 金管理人注重提高员工专业水平, 并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 以促进合规文化的 形成。 2.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其它风险与对策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为控制这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以及完备的灾 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4.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纯债A 份额与纯债B 份额的运作有别于 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 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 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基金分级运 作期内, 纯债 A 将表现出低风险、 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纯债 B 则表现出高风险、 高收益的显著特征, 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2)纯债A 的特有风险 ① 流动性风险 纯债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纯债 A; 在非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纯 债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纯债 A 的开放日可能延后,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② 利率风险 在纯债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设定纯债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 纯债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 行调整; 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 纯债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 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③ 基金的收益分配风险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7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对于纯债 A,在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纯债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纯债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 份额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 资者通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 配,投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④ 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纯债A 具有低风险、 收益稳定的特 征, 但是, 本基金为纯债 A 设置的收益率 并非保证收益, 在极端情况下, 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纯债 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⑤ 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纯债 A 赎 回、或是转入“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不选择的,其 持有的纯债A 将被默认为转入 “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纯债A 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纯债B 的特有风险 ① 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纯债 A 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纯债 B 享有, 亏损以纯债 B 的资产净值为 限由纯债B 承担, 因此, 纯债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纯债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② 利率风险 在纯债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 新设定纯债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 纯债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 作出调整,纯债B 的资产分配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③ 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8 本基金成立后, 纯债B 封闭运作, 纯债 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开放 一次。 由于纯债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 在纯债 A 每次开放结 束后,纯债A、纯债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 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纯债 B 的杠杆率变化, 出现份额配 比变化风险。 ④ 杠杆率变动风险 纯债B 具有高风险、 高收益的特性, 由于纯债 B 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资产净 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纯 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是, 纯债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纯 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而产生杠杆 率变动风险。 ⑤ 上市交易风险 纯债B 的封闭期为3 年, 封闭期内可上市交易。 纯债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 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纯债 B, 产生风险; 纯债 B 上 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⑥ 折/溢价交易风险 纯债B 上市交易后, 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纯债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 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⑦ 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纯债 B 上市交易 后, 投资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这种方 式获取投资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动及折 价交易等风险。 ⑧ 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时, 所有纯债 B 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纯债 B 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9 (4)本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以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 不能公开交易,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 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具有潜在的 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所持有的相关私募债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 由此 可能给份额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二 十 二 、 基金 合 同 的 终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提前终止纯债A、纯债 B 并进行基金运作方式的转换; (10)终止纯债B 或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但因纯债 B 或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0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 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 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1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同 “虚拟清算”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纯债 A 和纯 债B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比例对纯债 A 和纯债B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2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即本基金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三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 十 四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 十 五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 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 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 021 -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 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服中心电话 021-68609700,400 -700-9700 (免 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二 十 六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2015 年8 月1 日至2016 年1 月31 日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纯债 A 份 额折算和 申 购与赎回 结 果的公告 2015/8/1 2 中欧纯债 分 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8/26 3 中欧纯债 分 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摘 要) 2015/8/26 4 中欧纯债 分 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015/9/12 5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 年第 2 号) 2015/9/12 6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变 更公告 2015/9/25 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代销机构 并 开通转换 和 定投的公 告 2015/10/14 8 中欧纯债 分 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5/10/24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4 9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理财交易及客户服务平台上线 的公告 2015/10/30 1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汇付金融为代销 机构并开 通 定期定额 投 资和费率 优 惠的公告 2015/11/27 11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期届满与基金份额到期 转换的公 告 2015/12/17 12 中欧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参 与邮 政 储 蓄 银 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0 1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陆金所资管为代 销机构并 参 与费率优 惠 的公告 2015/12/30 1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旗下基金开放 时间调整 的 提示性公 告 2015/12/31 15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 金2015 年12 月31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和基金份 额 累计净值 公 告 2016/1/1 16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督察长离 任 公告 2016/1/5 17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变更 公 告 2016/1/20 18 中欧纯债 分 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6/1/22 19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期届满与基金份额到期 转换的提 示 性公告 2016/1/25 2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纯债 A 份 额折算方 案 的公告 2016/1/27 21 中欧纯债 分 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之纯债 A 、 纯 债 B 暂停办 理转 托管业务 公 告 2016/1/27 22 中欧纯债 分 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之纯债 A 份额开放赎 回 期间 纯债 B 份额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6/1/27 23 中欧纯债 分 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之纯债 A 份额开放赎 回 业务 公告 2016/1/27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5 二 十 七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也 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 八 、 备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 2.《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 4.《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3 月15 日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6 附 件 一 : 基金 合 同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储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7 注册资本:57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 卡(借记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 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款等; 代理发行、 兑付政府债券; 代理买卖外汇; 代理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 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 办理政策性银行、 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 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 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 务;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吸收 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8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9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0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1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2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纯债B 和中欧纯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份额及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纯债 A 和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分级运作期内,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转为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3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纯债 A、 纯债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纯债 A、 纯债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有的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 票权。 (二)召集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4 (9)提前终止纯债A、纯债 B 并进行基金运作方式的转换; (10)终止纯债B 或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但因 纯债B 或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在分级运作期内,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 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纯债A 和 纯债B 各自 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 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5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集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集;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集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集。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集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集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6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 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集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7 (5)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在分级运作期内, 指纯债A、纯债B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纯债 A、纯债 B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在分级运作期 内, 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纯债 A、纯债B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8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集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 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9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30 日前及时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集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含50%,在分级运作期内,指纯债 A、纯债B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纯债A、 纯债B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含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在分级运作期 内, 指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纯债 A 、 纯债B 各自基金 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 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0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在基金分级运作 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纯债 A、 纯债 B 基金份额持有人 独立进行表决, 且纯债A、 纯债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 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但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一般决议须同 时经参加大会的纯债A、 纯债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 终止基 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特别决议须同时经 过参加大会的纯债A、 纯债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1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2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3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同 “虚拟清算”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纯债 A 和纯 债B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比例对纯债 A 和纯债B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即本基金转换为中欧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4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 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 件 二 : 托管 协 议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 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 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款等; 代理发行、 兑付政府债券; 代理买卖外汇; 代理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 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 办理政策性银行、 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 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 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以非牵头 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 务;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吸收 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6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通知存款、 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短期融资券、 中期 票据、 企业 债、 公司债 、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 产 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它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可 转换债券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可转换债券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7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在纯债A 的开放日及该日前 4 个工作日和分级运作期终止后,本基金所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 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 融 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8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现时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活动。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 行为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 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9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1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30 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 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31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 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32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33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 托 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任何人不得动 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或计入基金财产。 若场内认购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34 提前结束, 认购截止日前 (含该日) 场内认购款项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该截止日次日至基金募集结束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 (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 定后, 基 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35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36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10 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 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 值。 在计算得出基金份额净值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计算公式, 计算两 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纯债 A 与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的开放日, 纯债A 与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37 基金管理人在纯债A 的开放日计算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纯债 B 的 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纯债A 与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在纯债A 的 开放日将纯债A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在纯债B 的封闭期届满日将纯债A 与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30 日 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3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