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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519678)

银河消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3月)查看PDF公告







银河消费驱动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 理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零一 六 年三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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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重要提示 】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5 月 13 日《关于核准 银河消 费驱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批 复》(证 监许可 【2011】710 号)的核 准,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 银河 消费驱动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基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前, 需充分 了解本 基金的 产 品特性,并承 担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 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 证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 风 险,由 于基金 投资人 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1 月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5 年 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以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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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43 七、基 金合 同生 效 ................................................................................................................. 4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 44 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54 十、基 金的 投资 ..................................................................................................................... 55 十一、 基金 财产 ..................................................................................................................... 68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9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4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 ................................................................................................................. 76 十五、 基金 税收 ..................................................................................................................... 77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7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8 十八、 风险 揭示 ..................................................................................................................... 8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85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8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104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6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8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2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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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其 他有 关 规定及 《 银 河 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决 策有关 的必 要事 项,投 资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释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基金 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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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 银河 消费驱动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银河 消 费 驱 动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指《银河 消费驱动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银河 消 费 驱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 行 政规 章 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 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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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业 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7.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8.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银 河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30.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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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获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 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 工作日 38.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 业务规则》: 指《 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 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5.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由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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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46.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8.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9.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0.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 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生 的,使 本基 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全 部或部 分履行 本 基金合 同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限于 洪水 、地 震及其 他 自然灾 害、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传 染病 传播、 法 律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事 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 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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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国 际司处 长、东 京代 表处 代表、研 究局调 研员、 金融 稳定 局体改 处处长 ,中 央汇 金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建 行股权管 理部主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 事 刘 立 达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英 国 威 尔 士 大 学 ( 班 戈 ) 金 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 国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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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行总行 工作, 历任 金融 研究所 国内金 融研 究室 助理研 究员, 研究 局金 融市场处 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 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控, 曾任股权管 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 董事王志强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二届 董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四届 董事 会连 任。历任 上海机 电(集 团) 公司 科长、 处长、 总会 计师 ,上海 久事公 司计 财 部 副总,上 海市城 市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司 计财部 副总 经理 、副总 会计师 等职 。现 任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二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事 会、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曾 任职 于湖南人 造板厂 进出口 公司 、湖 南省广 电总公 司、 湖南 电广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 10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三届董 事会董 事,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历 任中 国船舶工 业总公 司综合 计划 司投 资一处 科员 , 金飞 民航 经济发 展中心 项目 经理 ,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卢丽平女士,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9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 届 董事会 董事。 历任 中国 石油天 然气集 团公 司劳 动工资局 劳动组 织处副 处长 、社 会保险 中心副 主任 ,苏 丹大尼 罗河石 油作 业公 司人力资 源部高 级主管 ,中 油国 际(苏 丹)劳 动工 资 部 部门经 理,中 国石 油天 然气集团 供公司 人事劳 资部 劳动 组织处 处长、 中国 石油 天然气 集团公 司资 本运 营部专职 董事。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被选 举为 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一届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第二 届、第 三届 、第 四届董事 会连任 。历任 北京 大学 教师, 国家地 震局 副司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部门总经 理,中 国人保 信托 投资 公司副 董事长 ,深 圳阳 光基金 管理公 司董 事长 等职。现 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历任国 家建设 委员 会干 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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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经济委 员会外 事局 干部 ,国家 计划委 员会 工业 经济联 合会国 际部 干部 ,日本野 村证券 株式会 社总 部投 资及咨 询顾问 ,全 国律 协会员 法律助 理, 现任 北京德恒 律师 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央 财经大 学中 国银 行业研究 中心主 任。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中国 人民 银行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中国银 监会外 聘专 家、 中国支 付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融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 李立 生先生 ,中 共党员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历 任建 设部标 准定 额研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中国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中心 综合研 究部 副经 理,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备 组成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管 理部总 监、 基金 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 洪先 生,中 共党 员,经 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师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华东 分部总 经理、 远东 房地 产公司 总经理 ;银 河证 券上海总 部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公司纪 检委员 ;亚 洲证 券(银 河证券 党委 派任 )总裁、 党委书 记;银 河保 险经 纪公司 总经理 、董 事长 等职,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监事会 监事。 先后 任职 于北京 城建华 城监 理公 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 历 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 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联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哈尔滨 和平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联合证 券公 司投 资银行总 部高级经理, 中国 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 处长、 (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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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委办公 室)副 主任 ,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办公室 (党 委办 公室)副 主任(主持工作) ,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 书长(兼), 中 国 银 河 金 融 控 股 有 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 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原总经 理尤 象都先 生因 个人原 因辞 职,经 公司 第四届 董事 会审议 通过 ,由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该事项已经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对外 公告。 督察长 董伯 儒先生 ,中 共党员 ,博 士研究 生学 历。历 任中 国东方 信托 投资 公司经 理,中 国银 河证 券有限 责 任公 司基 金部 高级经 理,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支持保障部总监等职。现兼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 经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通过, 刘立达先生于 2016 年2 月17 日担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该事项已于 2016 年2 月 19 日对外 公告。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卢轶乔 先生 ,博士 研究 生学历 ,8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曾就 职于建 设银 行。 2008 年7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银河消费驱动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2 年 12 月起 担任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5 月起担任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刘风华女士: 2011 年7 月至2013 年2 月; 卢轶乔先生: 2012 年12 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索峰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 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 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股票投资部副总监王培先 生, 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张杨先生, 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固定收益 部总监助理韩晶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 无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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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三)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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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不 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其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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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投 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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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6)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敬 业 、 诚 信 和 谨 慎 的 原 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 泄 露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 管理人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 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 其中, 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 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 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 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 包括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指引、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暂行办法 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 风险定位管理系统 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 点、 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 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 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 对内部风险控 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 务 操 作 程 序 与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 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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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施。 1.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 设机构, 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 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 每 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分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如 发 现 有 重 大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财务管理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严 格 区 分 。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主 要 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 制度和准则, 如实、 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 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 与此同时,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 根据全面性、 独立性、 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 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 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 员工素 质和工 作效 率、 保护员 工的正 当权 利、 促进公 司发展 的制 度基 础。为 此,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 标准化的聘用、 培训、 考 评、 晋升及淘汰制度 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投资控制制度 (1)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 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 策略、 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 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 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2)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 提交书面报告, 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3)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 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 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 对投资比 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 前的某一数值时, 系统自动预警, 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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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4)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 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 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 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 限制; (5)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 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 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6)多重监控和反馈。 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 控制和禁止性控制) 。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 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 稽 核 部 门 监 控 有 问 题 的 交 易 。 5.会计控制制度 (1)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 务有章可循; (2)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 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 理制度; (4)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的 安全 稳定运 行, 公司对 硬件 设备的 安全 运行、 数据 传输 与网络 安全管 理、 软硬 件的维 护、数 据的 备份 、信息 技术人 员操 作管 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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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 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码601939)。 2015 年 6 月末,本集 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81%;客 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1,571 亿元,增长 7.20% ;客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 增长6.19%。 净利润 1,322 亿元, 同比增长 0.97%; 营业收入3,110 亿元, 同比 增长8.34%, 其中, 利 息净收入同比增长 6.31%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76% 。 成本收入比 23.23%, 同比下降0.94 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14.70%,处 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 电子 渠道协 同发 展。总 行成 立了渠 道与 运营管 理部 ,全面 推进 渠道 整合; 营业网点 “三综 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个, 综合 营销团队达到19,934 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4%, 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 舒适的 “一站 式” 服务 。加快 打造电 子银 行的 主渠道 建设, 有力 支持 物理渠道 的综合化转型,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4.32%, 较上年末提 高6.29 个百分点;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 手机银行客户分别 增长 8.19%、10.78% 和 11.47%;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 户端 “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6 月末, 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2,374.76 亿元, 承 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只数和新发 基金托 管只数 均列 市场 第一, 成为首 批香 港基 金内地 销售代 理人 中唯 一一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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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行代理 人;多 模式 现金 池、票 据池、 银联 单位 结算卡 等战略 性产 品市 场份额不 断扩大 ,现金 管理 品牌 “禹道 ”的市 场影 响力 持续提 升;代 理中 央财 政授权支 付业务 、代理 中央 非税 收入收 缴业务 客户 数保 持同业 第一, 在同 业中 首家按照 财政部要求实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 “鑫存管” 证券客 户保证 金 第三方存管客户数3,076 万户,管理资金总额 7,417.41 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 年上半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 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多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 《福 布斯》 杂志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 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2015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29 位, 较上年上升 9 位; 荣获美国 《环球金融》 杂志颁发的 “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 奖项; 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 的 “年度 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和 “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 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设投 资托管 业务 部,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处 、证 券保 险资产 市场处 、理 财信 托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 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1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 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 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总经 理, 曾先后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郑州市 分行 、总 行信贷 部、总 行 信 贷二 部、行 长办公 室工 作, 并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营 业部、 总行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青岛 分行 、中 国建设 银行总 行零 售业 务部、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建筑 经济 部、信 贷二部 、信 贷部 、信贷 管理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司业 务部 ,并 在总行集 团客户 部和中 国建 设银 行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长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集团 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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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黄秀莲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 严格履行 托管人 的各项 职责 ,切 实维护 资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务 。经 过多 年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行托 管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托 管业务 品种不 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 金、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基本 养老个 人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业 务体系 ,是 目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5 年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 托管 556 只 证券投 资基金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 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 全球托 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 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 格监 察,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检查 指导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了监 督稽核 处,配 备了 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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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机制严 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在 日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算 服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比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异 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对涉及 各基 金的投 资范 围、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的 合法 合规 性、投 资独立 性和 风格 显著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电 话或 书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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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网址: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张鸿 、赵冉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天 河 路 1 号 锦 绣 联 合 商 务 大 厦 25 楼 2515 室( 邮 编:510075)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 1 号新世纪广场 B 座805 室(邮编:210002 )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 17 号赛格景苑 2 楼(邮编:518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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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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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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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或95501 网址:bank.pingan.com (1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网址:www.cib.com.cn (1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户服务热线: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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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 务管理 部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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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业务联系人: 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2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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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4)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2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68604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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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www.gf.com.cn (2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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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网址:www.csc108.com (3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666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0755)82569143 传真: (025)84579763、( 0755)82492962 联系人:孔晓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841160 传真: (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宗瑞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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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4)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5)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657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www.hazq.com


(3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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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9)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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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网址:www.cicc.com.cn (4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1)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828042 联系人:徐轶清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42)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6-7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电话: (0571)87901053 传真: (0571)87901913 联系人:谢项辉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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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66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4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68778075 传真: (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55)8370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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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传真: (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05、11、12 、13、15、16、18、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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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5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代 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82485081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服务电话:4008881888


(5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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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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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cn (9)北京万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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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人电话: (010 )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14)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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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1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17)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网址: www.rffund.com (1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9)上海联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91fund.com.cn (2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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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1)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5)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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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26)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7)奕丰科技服务(深圳)前海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开 放式基 金销 售系统 办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会 员。 具体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最新公布 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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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 二)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中坤大厦 15 层 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王肖东、朱振武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蒋 燕 华


电 话 :(021)22288888


传 真 :(021)22280000


联 系 人 : 蒋 燕 华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5 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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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日 证监许可【2011】710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 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 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 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7 月 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场 内、 场外两 种方 式进行 。场 外申购 赎回 场所 为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及场 外代销 机构 的 销售 网点 ;场内 申购 赎回 场所为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销售系 统办 理相 关业务 的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 位。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若基 金管 理人或其 指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式 进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销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方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 可以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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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 开放 日,投 资者 提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时间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与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当日 收市 时间( 目前为 下午 3:00)之前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视为当 日的交 易申 请; 如果投 资者提 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时 间在 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与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当 日收市 时间之 后,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视为 下 一开放 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 作日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时 间 。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 的,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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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 按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依 法对 上述原 则进 行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 5.投资 者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开放 式基金 销售 系统办 理本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的,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 基金 销售机构 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功。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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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场外 交易 时, 投 资者 通过代 销机 构首次 申购 基金份 额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 易时 , 投资 者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首 次申 购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且每笔申购金额 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同时单笔 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交易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场内交易时, 赎 回的最 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 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笔 赎回最多不 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若 某投 资者托 管的 基金 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 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代销 网点 的投资 人欲 转入直 销网 点进行 交易 要受直 销网 点最低 金额 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5.投资 人可 多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人累计 持有 份额不 设上 限限制 。法 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 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 者可以 多次申 购本 基金 ,申 购 费率按 每笔 申 购 申请单 独计算 。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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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并应在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0% 1 年(含)—2 年 0.25% 2 年(含)以上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 金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记 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的 有效份 额 保 留到整 数位 ,剩余 部分 按每份 基金 份额申 购价 格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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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 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 购本基金, 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 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 其余0.14 份对应 的金额 返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 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金额, 净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金 额 扣除相 应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净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25%,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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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入, 由 此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 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销 计 划,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 式(如 网上交 易、电 话 交易等)等 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期 间,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4.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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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划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 下列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并 以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 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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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 于 场外未能 赎回部 分,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对于 场内赎 回部 分, 当日未获 受理的 赎回申 请将 自动 视为取 消赎回 ,而 不会 延至以 后的开 放日 做延 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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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二)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单 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应 依照 销售 机构( 网点) 规定 办理 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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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赎回的 会员单 位( 席位 )时, 应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系 统内 进行 基金份 额转托 管的 ,按 照《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全 面指定交 易制度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 十三)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 定。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四)基金 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账户 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且由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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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深入研 究, 重点投 资与 居民消 费密 切相关 的行 业中具 有竞 争优 势的上 市公司 ,分 享由 于中国 巨大的 人口 基数 、收入 增长和 消费 结构 变革所带 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 债券、 现金 等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40%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将不 低于 80%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消费驱动的上市公司。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而 下的 资产配 置与 自下而 上的 股票选 择相 结合。 在资 产配 置策略 上,本 基金 根据 对经济 面、政 策面 、市 场面等 多因素 分析 ,在 投资比例 限制范 围内, 确定 或调 整投资 组合中 股票 和债 券的比 例。在 股票 选择 上, 本基 金投资 于 与居 民消 费密 切相关 的行业 中具 有竞 争优势 的上市 公司 ,在 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寻求 长期、稳定的风险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使用 大类 资产配 置 模 型, 结 合定 量和定 性分 析, 从 宏观 、 政 策 、市场 等多 个角 度综合 考虑 分析评 判证 券市 场的特 点及其 演化 趋势 ,重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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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析股票 、债券 等资 产的 预期收 益风险 的匹 配关 系,在 此基础 上, 在投 资比例限 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 (1)宏观经济因素 。包括 GDP 增长率,居民 消费价格指数(CPI) ,生产者 价格指 数(PPI) ,货币 供应量(M0 ,M1 ,M2) 的 增长率 等指 标, 对 外贸 易、利 率、 汇率、 就业等 因素 , 本 基金将 以全球 化的 视野 ,结合 全球经 济周 期和 国内经济 周期,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指标 对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的影响 。 (2) 政策面因素包括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 收入政策等的 变化 趋势 , 关注政 府转 移支 付、社 保制度 、税 收调 节等方 面的政 策因 素对 消费行业 的影响 。 (3) 市场因素包括市场资金供求 关系、 上市公司盈利 预期、 市场估值结构 、 消费驱动相关行业相对估值比较、行 业轮动 、市场风格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与居 民消费 密切 相关的 行业 中具有 竞争 优势和 估值 合理 的上市 公司。 本基 金通 过消费 驱动行 业界 定、 消费驱 动行业 配置 、企 业竞争优 势评价 、基本 面和 估值 分析等 步骤, 通过 在消 费驱动 行业中 选择 具有 竞争优势 和估值 合理或 有一 定成 长性的 上市公 司进 行投 资,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稳 健增值 。 (1) 消费驱动行业界定 本基金 所指 的消费 驱动 行业是 与居 民消费 密切 相关的 行业 ,该行 业产 品或 者服务 直接满 足于 居民 的消费 需求。 本基 金参 考采用 中证指 数公 司界 定的中证 行业分 类作为 行业 分类 基准, 根据本 基金 对消 费驱动 范畴的 定义 和划 分,将下 列行业或行业中的企业列入 消费驱动范畴: 中 证行业中的可选消费、 主要消费、 医疗卫生、金融地产,电信服务及信息技术。 ” 如果中 证指 数公司 调整 行业分 类, 或对行 业内 公司进 行调 整,本 基金 当同 时对其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如中 证指数 公司 停止 行业分 类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更 适当的 的消费 行业 划分 标准,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有权 采用 新的行业 分类标准。 (2)消费驱动行业子行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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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消费驱 动行 业按照 提供 的产品 或服 务类型 ,可 以进一 步划 分为不 同的 子行 业,本 基金采 用定 量分 析和定 性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进行股 票资 产在 各个子行 业间的配置。 本基金 考虑 的定量 指标 包括但 不限 于 各个 子行 业的主 营业 务利润 增长 率、 行业的整体估值水平等 指标。 本基金通过对各行业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的分析, 寻找预 期增长 超过 平均 水平的 行业。 本基 金通 过对行 业整体 的估 值水 平与内在 价值水平进行比较,判断行业的投资价值 ,遴选出具有估值优势的行业 。 在定性 分析 方面, 本基 金重点 考察 人口及 收入 结构、 经济 周期、 行业 生命 周期 所处阶段、国家政策、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 人口和 收入 结构的 变化 ,对消 费结 构及其 变化 有重要 影响 ,本基 金将 对之 进行不 断的跟 踪分 析, 确定其 对不同 消费 行业 的影响 。在不 同的 经济 周期,各 个消费子行业会有差异明显的表现, 本基金将前瞻性地分析未来 6-12 个月经济 所处的 经济周 期阶 段, 为确定 行业配 置提 供参 考。在 确定行 业生 命周 期方面, 本基金 结合 消 费需 求、 技术变化 等因 素, 对各 个行业 所处的 生命 周期 阶段做出 基本判 断。在 分析 国家 政策方 面,国 家产 业政 策通过 劳动政 策、 财政 政策、信 贷 、社 会保障 等政策 措 施, 影 响居民 的收 入水 平和预 期 ,从 而影 响 特 定行业的 发展前 景 ;也 有可 能通 过补贴 、环保 等政 策直 接影响 行业的 发展 。 本 基金管理 人将深 入了解 国家 政策 ,分析 有关政 策对 各行 业的影 响,把 握各 行业 的变化趋 势。在 分析行 业竞 争格 局方面 ,本基 金将 对行 业进入 壁垒情 况、 行业 内竞争对 手之间 的竞争 状况 、行 业集中 度、行 业替 代产 品压力 、行业 产品 定价 能力、行 业成本控制能力进行分析,对行业的结构、竞争程度和发展前景等进行判断。 (3)企业的竞争优势分析 在消费驱动行业个股的选择上,本基金关注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 竞争优 势 表 现为相 同的 市场环 境下 企业比 行业 内其它 企业 获取更 多 利 润或 效益的 优势 。 本基 金认 为企业 的竞争 优势 主要 来源于 三个方 面, 即提 供的产品 或服务的特性、市场营销以及管理能力。 虽然企 业的 竞争优 势可 能来自 多个 方面, 但是 其表现 往往 形式在 于 一 个企 业 能够 以低于 对手 的价 格提供 类似的 产品 或服 务、或 者所提 供的 产品 或服务因 为独特 性而获 得更 高的 定价的 能力, 即成 本优 势或由 于差异 化而 可以 采取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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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定价的优势。 在实际选 股中, 本基金评价的指 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净利润率、 销售利 润率与 该企 业所 处子行 业平均 的净 利润 率和销 售利润 率的 差异 等指标中 的一种或多种。 对于消 费驱 动行业 ,本 基金认 为市 场占有 率同 样是一 个重 要的参 考指 标。 这是和 消费驱 动行 业的 消费特 点所决 定的 ,这 些行业 的消费 由消 费者 的分散、 单独决 策决定 ,单 一产 品的价 值有限 ,市 场占 有率高 的企业 表明 消费 者忠诚度 更高, 消费者粘性更高, 市场份额优势也为公司筑起较高的竞争对手进入壁垒, 可以有 效地保 障公 司竞 争优势 。在实 际运 作中 ,本基 金评价 市场 优势 的指标包 括但不 限于公 司主 营业 务收入 、主营 业务 利润 占本细 分行业 的份 额等 指标中的 一种或多种。 企业竞 争优势 的可 持续 性是企 业为投 资者 提供 长期回 报的基 础。 在企 业竞 争优势 的可持 续性 上, 本基金 关注企 业竞 争优 势来源 的三个 方面 即产 品或服务 的特性 、市场 营销 以及 管理能 力。在 产品 或服 务的特 性方面 ,主 要包 括产品或 服务的 适用范 围、 市场 容量、 差异化 能力 、技 术开发 、新产 品或 服务 推出频率 等。市 场营销 主要 包括 品牌的 建立维 护、 市场 营销策 略、分 销渠 道、 售后服务 等方面 的能力 ;管 理能 力包括 企业的 公司 治理 、生产 及运营 管理 、财 务结构、 成本及费用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4)企业的基本面分析及 价值评估 本基金通过行业研究、上市公司调研、财务报表分析、国内外同业比较 , 以及其他可能的分析 等方法,对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 股票进行分析研究 , 从中选择出基本面较好的公司。然后,运用合适的估值方法, 对企业股票进行 价值评估,采用的估值指标或方法 包括但不限于 自由现金流贴现、股息贴现、 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 、 市盈率对盈利 增长率比率 (PEG ) 、 企业价值 与企业 息税折旧前盈利 比率 (EV/EBITDA ) 等 。 本基金将 估值处于相对 合理水 平或被低估 或预期有一定成长潜力 的优质股 票作为投资对象。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一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等 。 (1)债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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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本基金债券投资 以久期管理为核心,采取 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 估值、类 属配置 、单券选择等 主要策略。 (2)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者既可 以获得普通债券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 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 高投资价 值的可转换债券。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 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 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 配置 和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在控 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 的前提下,力争 获取长期稳定的风险回报 。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 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 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 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1)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 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 并通过购 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 本基金根据权证 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 合理配置权证与 标的证 券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同时, 本基金积极发现 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力争 获取较高的投资风险回报 。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业绩基准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75% +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25% 。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 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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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性好、 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 是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 市 值覆盖 率高、 代表 性强 、流动 性好 , 同时 公信 力较好 的股票 指数 。本 基金虽然 是一只 主题基 金, 但投 资主题 消费驱 动不 仅涵 盖了中 证行业 可选 消费 、主要消 费行业 ,还包 括了 医疗 卫生、 金融地 产, 电信 服务、 信息技 术 等 与居 民消费密 切相关的行业,投资范围比狭义的消费行业指数更为宽泛,而沪深 300 指数能 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趋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 而上证国债 指能数 能够较 好地 反映 债券市 场变动 全貌 ,比 较适合 作为本 基金 的债 券投资比 较基准。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 或 因 指 数 编 制 及 发 布 等 方 面 的 原 因 , 如 果 上 述 业 绩 比较基 准不适 用本 基金 时,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 益的原 则,根 据实 际情 况对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调 整。调 整业 绩比 较基准 应 履行相 关程序 ,并 经基 金托管 人同意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调 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 券型基 金,但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属 于风险 较高 、预 期收益较 高的基金产品。 ( 六)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资 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等。 2、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 管理 人内设 研究 部,通 过对 宏观、 政策 、行业 、公 司、市 场等 方面 的分析, 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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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本基金 管理 人内设 绩效 与风险 评估 小组, 运用 风险模 型及 监测指 标 定 期或 根据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投资框 架下 , 审批 确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和 行业配置方案 ,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 理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授权 下,参 考研 究部和 绩效 与风险 评估 小组 的研究 分析, 制定 基金 的投资 策略, 在其 权限 范围进 行基金 的日 常投 资组合管 理工作。 (3)交易 基金经 理制 定具体 的操 作计划 并通 过交易 系统 或书面 指令 形式向 中央 交易 室发出 交易指 令。 中央 交易室 依据投 资指 令具 体执行 买卖操 作, 并将 指 令的执 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 理负 责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汇 报基金 投资 执行情 况。 监察部 对基 金投 资进行 日常监 督。 绩效 与风险 评估小 组定 期对 基金投 资进行 绩效 评估 和风险分 析,并 通过监 察部 呈报 给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及督察 长办 公室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基 金经 理及 相关人 员。在 监察 部和 绩效与 风险评 估小 组提 供的绩效 评估和 风险分 析报 告的 基础上 ,基金 经理 定期 对证券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投资阶段 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七)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略 上兼 顾投资 原则 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保持 基金 组合良 好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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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类占 基金资产的 60% -95% ,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 的股票资产 投资于受消费驱动的上市公司。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14)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本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与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协 议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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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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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九) 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截止2015 年12 月31 日) 本投资 组合 报告已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9,355,386.03 78.97 其中: 股票


89,355,386.03 78.9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915,090.02 19.37 7 其他资 产


1,885,831.26 1.67 8 合计





113,156,307.31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96,400.00 0.19 B 采矿业 698,500.00 0.67 C 制造业 51,861,724.53 49.61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2,655,000.00 2.54 E 建筑业 3,875,981.50 3.7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058,800.00 9.6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629,000.00 1.5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6,819,180.00 16.09 J 金融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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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K 房地产 业 1,560,800.00 1.4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9,355,386.03 85.48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308 威创股 份 400,000 9,860,000.00 9.43 2 600559 老白干 酒 110,000 6,618,700.00 6.33 3 300020 银江股 份 220,000 5,394,400.00 5.16 4 002401 中海科 技 180,000 4,662,000.00 4.46 5 002376 新北洋 230,000 4,250,400.00 4.07 6 600306 商业城 130,000 3,855,800.00 3.69 7 600297 广汇汽 车 300,000 3,852,000.00 3.68 8 002655 共达电 声 149,939 3,697,495.74 3.54 9 300302 同有科 技 50,000 3,622,500.00 3.47 10 002368 太极股 份 46,800 3,140,280.00 3.00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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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未进 行贵 金属 投资。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股指 期货 投资 。 1.9.2 本 基 金 投资 股指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按照基 金契 约, 本基 金未 从事股 指期 货交 易。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 国 债期 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 1.10.2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0.3 本 期 国 债期 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1.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 1.11.3 其 他 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44,466.2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421.91 5 应收申 购款 1,636,9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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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85,831.26 1.11.4 报 告 期 末持 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1.5 报 告 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1.11.6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无 ( 十一) 、基 金的业 绩( 数据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证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7.70% 0.54% -15.88% 1.05% 8.18% -0.51% 2012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 4.55% 1.06% 6.88% 0.96% -2.33% 0.10% 2013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 19.48% 1.41% -4.73% 1.04% 24.21% 0.37% 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 23.24% 1.50% 38.62% 0.91% -15.38% 0.59%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 46.24% 2.90% 7.23% 1.86% 39.01% 1.04% 自基金 合同 107.80% 1.77% 27.33% 1.24% 80.47% 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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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生效日 起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十一、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清 算资金 的结 算备 付金账 户,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账 户,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按 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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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 基金资产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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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 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 及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6.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 权 证、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他投 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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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资产 和负债。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销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 不能预 见、不 能避 免、 不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 错,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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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担 赔偿责 任;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基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 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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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场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资人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资产 的 紧急事故;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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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或 国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并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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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20%;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息 日的单 位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现 金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份 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 收 益分 配基准 日以 及该日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付方 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案 公布 后,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具 体方案 的规 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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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十四、 基金的费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管 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0% 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5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托 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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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 理费 和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低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此项 调整不 需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 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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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师对 本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 其他规 定事 项 进 行审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应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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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 一)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包括 :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 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将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 次 日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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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 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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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 终止基金合同;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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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披露 信息 外,还 可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容应 当一致。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季 度报 告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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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 风险揭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险 包括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 管 理风 险、 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受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使基 金财 产面临 潜在 的风 险。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市场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因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和产业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经济政 策发 生变化 ,导 致证 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受 到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的影响 ,也呈 现周 期性 变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 率的 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市 场的 价格变 动, 同时也 将影 响企 业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现金 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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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虽然本 基金可 通过 分散 化投资 减少这 种非 系统 性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该种 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因债券 收益 率曲线 非平 行移动 ,导 致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不 能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存在。如果基金债券组合在期限配置上不当,将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7)再投资风险 因市场 利率 下降, 导致 债券组 合的 利息收 入再 投资的 收益 率下降 ,将 影响 基金投资收益。 8)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品种时 ,证 券化的 信托 财产中 债务 人提前 还款 会 造 成信托 财产的 现金 流量 失衡, 从而与 设计 的现 金流量 规划不 同, 影响 基金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收 益。 除受债 务人自 身的 财务 状况影 响外,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其他融 资成本 的变 化等 因素都 将影响 债务 人提 前还款 。由于 影响 因素 多且不确 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2)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转 变为 现金的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还包 括由 于本 基金出 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致 使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现金 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由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交 易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2.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基金股 票投 资比 例保持 在 60%以 上, 具有 对股 票市 场的系 统性风 险, 不能 完全规 避市场 下跌 的风 险和个 股风险 。 本 基金 还为行业 类基金 主要投 资于 与居 民消费 密切相 关的 行业 ,因此 受到经 济周 期、 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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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等因素 的影响 ,当 消费 类行业 股票整 体表 现较 差时, 本基金 的净 值 增 长可能低 于主要投资非消费类行业股票的基金 。 3.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对宏 观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有误、 获取的 信息 不完 全等因 素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操作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制 存在 缺陷或 者人 为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合规性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金 融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 商违 约等 超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 理人直 接办 理本基 金的 销售外 ,本 基金还 通过 代销机 构代 理销 售,但 是,基 金并 不是 代销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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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1. 基金合同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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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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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 义务 根 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为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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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为 :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根 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用 基金财产; 2.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的 规则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6.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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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基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律师、 审 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 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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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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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不 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根 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 1.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收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资 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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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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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其合法授权代表 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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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 三) 召集人 和召 集方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项 认为有必要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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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决方 式,并 在会 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出席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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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授 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 者出 具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授 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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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 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定不 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 定。如 将其 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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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 布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意 事项,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如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 式、程 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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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面符 合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则 大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大会 主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代 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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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 公证;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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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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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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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同 的存 放和 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 上。 本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 基金管 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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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5105105105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 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与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债券、 现金 等金 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40%,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权 证的投 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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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 的 3%,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将不 低于 80%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消费驱动的上市公司。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等权益 类资 产类 占基 金 资产的 60% -95% , 债 券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 于受消费驱动的上市公司; (5)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 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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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 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责 登记和 存管 ,并 可在证 券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 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 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 因 基金管理人 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 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风 险处 置预 案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因投 资受限 证券需 要解 决的 基金投资 比例限 制失调 、基 金流 动性困 难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措 施, 以及 有关异常 情况的 处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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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的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效的 措施 ,在 合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运 作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保 证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 并承担 所有损 失。 对本 基金因投 资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 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 因 基 金管理人 原因导 致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少于 投资 前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交有 关书 面资料 ,并保 证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的 有关 资料 真实、准 确、完 整。有 关资 料如 有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 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 披露 所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名 称、数 量、总 成本 、账 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受 限证 券比例 如违 反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 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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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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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募 集期 间及募集 资金 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 三) 基金银 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 四) 基金证 券账 户和结算 备付 金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 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付 金、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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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 五) 债券托 管专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会计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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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理人承 担。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 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c、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 权, 以及停 止交 易、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同 一债 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f、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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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g、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e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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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 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 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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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各自 履行 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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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 立 并 倡 导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服 务 理 念 以 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至上 ” 的企 业价 值观, 致力于 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供 完善 的理 财服务解 决方案 和 卓越 的 服 务体 验实践 。 基金 管理 人 通 过完善 服务过 程,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创 造价值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专 业 和 优质的 理财服 务体 验。 基金管理 人 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需求、 业务发 展和 技术 变迁, 不断完 善服 务内 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共 性 需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利 用 两 个 公 共 接 触 点 : 网址 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 需求与 隐性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服 务定 制的 方式以 及通过 专 业 的理 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持 续 完 善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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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1 、对账单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求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电子文件或纸质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 金份额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将现金 收益 转换基 金份 额申购 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事 先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基金 份额申 购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管理 人 将支付现金。 ( 三) 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预 设的 基金 账 户查 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 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 符或中 文,该 位 字符以 “0” 替换) 。为 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账户的安 全和隐 私权不 受侵 犯,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其 知晓基 金账号 后, 及时 拨打基金 管理 人 呼 叫 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820-0860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 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电 话 和 网 站 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 基 金 管理 人 呼 叫 中心(400-820-0860) 自 动语 音系 统 提供 7*24 小 时 账户 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 到各种 网上在 线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通过 基金 管理 人“鼠 来宝” 网上 基金 平台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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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 进行 自助开户、基金 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和呼 叫中心 全国 统一客 服电 话进 行 服务定制。 ( 五) 投诉和建议受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席 、书 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代 销机 构所提供 的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上刊 登公告如下: 1.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参 加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7.30)


2.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在 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8.13)


3.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新 增北京 恒天 明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8.14 )


4.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新 增中信 期货 有限责 任公 司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2015.8.18)


5.关于 旗下 基金参 加中 国国际 金融 股份有 限公 司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2015.8.19)


6.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总经 理离职 及副 总经理 代行 总经理 职务 的公 告(2015.8.21) 7.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参 加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2015.8.25)


8.银河消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报(2015.8.26) 9.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所 持有 股票因 长期 停牌变 更估 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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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8.26) 1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8.27) 1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8.28) 1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8.29) 1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9.2) 1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9.9) 15.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 (2015.9.11 ) 1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9.22) 17.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9.29) 1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0.16)


1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京东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申购费 率优惠的公告(2015.10.16)


2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 通定投业务的公告(2015.10.19)


2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0.20) 2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0.21) 23.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3 季报(2015.10.24) 2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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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 2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 公告(2015.11.10)


2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0 )


2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1.10)


2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0 )


2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0)


3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2) 3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3) 3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4) 3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7) 3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9) 3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27) 3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30)


3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2.10) 3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2.15)


3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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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2.22) 4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2.24)


4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2.25)


4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2.29) 4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2.29)


4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2.29)


4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2.31)


4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开通定投并参加"2016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2.31)


4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 放时间的公告(2015.12.31) 4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开 通 定 投 并 参 加 开 放 式 公 募 基 金 组 合 申 购 、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1.4)


4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发生指数熔断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 的公告(2016.1.5) 5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场内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暂停申购赎 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2016.1.6) 5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奕丰科技服务 (深 圳) 前 海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1.8)


5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指数熔断期间调整旗下部 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2016.1.8) 5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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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9) 5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12) 5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14) 5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15) 5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1.18)


5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19) 59.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4 季报(2016.1.22 ) 60.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对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2016.1.23) 6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29)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银河消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河消费驱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消费驱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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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阅 或下 载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 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