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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医疗(110023)

易基医疗: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3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医疗保健行业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〇 一 六 年三 月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重要 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0 年 12 月 8 日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关于 核准易方 达 医疗保 健行 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0 】1755 号 ) 和 2010 年 12 月 20 日 《关 于 易方达医 疗保健行 业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募 集时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 基金部函[2010]778 号)的核准 ,进行募 集。 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11 年 1 月28 日 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准 确、 完整。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 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 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 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 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 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亦 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 : 政府政 策变化等因素 带来的行 业风险以及医 疗保健行业股票 整体表 现可能 较差 的风险, 基金投资 回报可能低于 业绩比较 基准的风险, 证券市场整体 环境引发 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 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 险,大量 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 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操 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 投资债券 引发的信用风 险等等。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 投 资者 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 投 资者 自行负 责。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 招募 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人 复核。除 非另有 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6 年1 月 28 日 , 有关财 务数据 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 2015 年 12 月31 日 。 (本报 告中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一)基金 管理人基 本情况........................................... 6 (二)主要 人员情况 ................................................ 6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0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0 (五)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一)基本 情况 ................................................... 15 (二)基金 托管部门 及主要人 员情况 .................................. 15 (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15 (四)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 度 ...................................... 15 (五)托管 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 序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一)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 17 (二)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66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66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 66 六、基金的募集 .................................................... 6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8 (一) 基 金合同生 效 ............................................... 68 (二)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 6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69 (一)基金 投资者范 围.............................................. 69 (二)申购 、赎回的 场所............................................ 69 (三)申购 、赎回的 时间............................................ 69 (四)申购 、赎回的 原则............................................ 69 (五)申购 、赎回的 程序............................................ 70 (六)申购 、赎回的 数额限制........................................ 70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II (七)申购 、赎回的 费率............................................ 71 (八)申购 份额、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 72 (九)申购 、赎回的 注册登记........................................ 73 (十)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 73 (十一) 拒 绝或暂停 申购、暂 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 .... 74 九、基金转换 ...................................................... 76 (一)基金 转换开始 日及时间........................................ 76 (二)基金 转换的原 则.............................................. 76 (三)基金 转换的程 序.............................................. 76 (四)基金 转换的数 额限制.......................................... 77 (五)基金 转换费率 ............................................... 77 (六)基金 转换份额 的计算方 式 ...................................... 77 (七)基金 转换的注 册登记.......................................... 79 (八)基金 转换与巨 额赎回.......................................... 79 (九)拒绝 或暂停基 金转换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 80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冻结与解冻 .......................... 81 十一、基金的投资 .................................................. 82 (一)投资 目标 ................................................... 82 (二)投资 范围 ................................................... 82 (三)投资 理念 ................................................... 82 (四)投资 策略 ................................................... 82 (五)业绩 比较基准 ............................................... 86 (六)风险 收益特征 ............................................... 86 (七)投资 决策依据 ............................................... 86 (八)投资 决策流程 ............................................... 86 (九)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87 (十)投资 组合比例 调整............................................ 88 (十一)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 88 (十二) 基金的融 资、融券 ......................................... 88 (十三)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 未经审计 ) .............................. 89 十二、基金的业绩 .................................................. 93 十三、基金的财产 .................................................. 94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III (一)基金 资产总值 ............................................... 94 (二)基金 资产净值 ............................................... 94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94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及处分........................................ 94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95 (一)估值 目的 ................................................... 95 (二)估值 日 ..................................................... 95 (三)估值 对象 ................................................... 95 (四)估值 方法 ................................................... 95 (五)估值 程序 ................................................... 96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96 (七)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 97 (八)估值 错误的处 理.............................................. 97 (九)特殊 情形的处 理.............................................. 9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8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98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98 (三)收益 分配原则 ............................................... 98 (四)收益 分配方案 ............................................... 98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 98 (六)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9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9 (一)与基 金运作相 关的费用........................................ 99 (二)与基 金销售有 关的费用....................................... 100 (三)基金 税收 .................................................. 10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1 (一)基金 会计政策 .............................................. 101 (二)基金 的审计 ................................................ 10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2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 102 (二)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102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102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IV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 ............................. 102 (五)定期 报告 .................................................. 102 (六)临时 报告与公 告............................................. 103 (七)公开 澄清 .................................................. 104 (八)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 104 十九、风险揭示 ................................................... 105 (一)市场 风险 .................................................. 105 (二)本基 金特有的 风险........................................... 105 (三)流动 性风险 ................................................ 105 (四)管理 风险 .................................................. 105 (五)其他 风险 .................................................. 106 二 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07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07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107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07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9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 109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 111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 112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3 (五)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18 (六)基金 合同的终 止............................................. 118 (七)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18 (八)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 律 ..................................... 119 (九)基金 合同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1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121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 122 (三)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 123 (四)基金 财产保管 .............................................. 123 (五)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 核 ..................................... 125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 126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V (七)争议 解决方式 .............................................. 127 (八)托管 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12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投资交 易确认服 务 ............................. 128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交易 记 录查询服 务 ............................. 128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对帐单 服务 ................................... 128 (四)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128 (五)资讯 服务 .................................................. 12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5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 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 与格式>》 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 及《 易方 达 医疗保 健行业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 其 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 投资者自 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有 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易方达医 疗保健行 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 指《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更 新;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 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 会议通过 的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修订, 并于同 年 6 月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 指2014 年7 月7 日由中国 证监会公 布并于 同 年8 月8 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 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不时 作出 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登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 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投资者 、基 金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指按照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 人进行表 决的会议 ;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 期限,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 确认之日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交 易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 行为;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 构托管到 另一销售 机构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 指令; 非直销销售 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 直销机构: 指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 和非直销 销售机构 ;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 及非 直销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招募说明书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 日;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 额;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 款项和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 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 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 止交易等 。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 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3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30号 广州 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2、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 司 1/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1/4 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 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 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叶 俊英先生 ,经济学 博士,董 事长。曾 任中国南 海石油 联合服务 总公司条 法部科员 、 副科长、科长 ,广东省 烟草专卖局 专卖办公 室干部, 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投资银行部总 经理、公司董 事、副总 裁,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裁、董事、 副董事长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易 方达国际 控股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刘 晓艳女士 ,经济学 博士,副 董事长、 总裁。曾 任广发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投资理财 部 副经理、基金 经理,基 金投资理财 部副总经 理、基金 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 员、监察 部总经理、 市场部总 经理、总 裁助理、公司 副总裁、 常务副总 裁、 董事。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总裁 ,易方达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 董事长,易 方达国际 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 秦 力先生, 经济学博 士,董事 。曾任广 发证券投 资银行 部常务副 总经理、 投资理财 部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 总经理、资金 营运部总 经理、规划 管理部总 经理、投 资自营部总经 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现 任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常务副 总经理,广发 控股(香 港)有限公司 董事,广东 金融高新 区股权交 易中心有 限公司董 事长 。 杨 力先生, 高级管理 人员工 商管理硕 士(EMBA ), 董事 。曾任美 的集团空 调事业 部技 术主管、企划 经理,佛 山顺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行政 总监,美的空 调深圳营 销中心区域经 理,佛山顺德 创佳电器 有限公司董 事、副总 经理,长 虹空调广州营 销中心营 销总监,广东 盈峰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 公司战略总 监、董事 、副总裁 。现任盈峰投 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董 事,盈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 刘 东辉先生 ,管理学 博士,董 事。曾任 广州市东 建实业 总公司发 展部投资 计划员, 广 州商贸中心( 马来西亚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董事总 经理,广州东 建南洋经 贸发展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 ,广东粤 财信托有限 公司综合 管理部副 总经理、信托 管理三部 副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 现任广东 粤财信托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信 托 管理三部 总经理。 刘 韧先生, 经济学硕 士,董事 。曾任湖 南证券发 行部经 理助理, 湘财证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助理 ,财富证 券投资银行 总部副总 经理,五 矿二十三冶建 设集团副 总经理、党委 委员。现任广 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资本运营部 部长,兼 任佛山市国星 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深圳市中 金岭南有 色金属股 份有限公司监 事,新晟 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 佛山 电器照明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 王化成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独 立董事。 曾任中 国人民 大学商学院 助教、 讲 师、 副教 授。 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商 学院教授 、博士生 导师。 何 小锋先生 ,经济学 硕士,独 立 董事。 曾任广东 省韶关 市教育局 干部,中 共广东省 韶 关市委宣传部 干部,北 京大学经济 学院讲师 、副教授 、金融系主任 。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 院教授、博 士生导师 。 朱征夫先生 ,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曾任广东 经济贸 易律师事务 所金融房 地产部主 任, 广东大陆律师 事务所合 伙人,广东 省国土厅 广东地产 法律咨询服务 中心副主 任。现任广东 东方昆仑律 师事务所 主任。 陈 国祥先生 ,经济学 硕士,监 事会主席 。曾任交 通银行 广州分行 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 , 广东粤财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总 经理、基 金部总经 理,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 、总裁助 理、市场 总监。现 任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主席。 李 舫金先生 ,经济学 硕士,监 事。曾任 华南师范 大学外 语系党总 支书记, 中国证监 会 广州证管办处 长、广州 市广永国有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董事长、广州 股权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 董事长、立根 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董 事长。现 任广州金 融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总经 理,万联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广州银 行副董事 长,广州汽车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广州金 控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广州中盈 (三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 广永期货有 限公司董 事,广州 立根小额 再贷款股 份有 限公司董事 长。 廖 智先生, 经济学硕 士,监事 。曾任广 东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基金 部主管,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 、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市场部 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兼 任广东粤财互 联网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张优造先生 , 工商管 理硕士(MBA) , 常 务副总裁 。 曾 任南方证券 交易中心 业务发展 部经 理,广东证券 公司发行 上市部经理 、深圳证 券业务部 总经理、基金 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副 总裁。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常务副 总裁,易 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董 事。 肖 坚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 裁。曾任 广东粤 财 信托投 资公司职 员,香港 安财投资 有 限公司财务部 经理,粤信( 香港)投资有限 公司业务 部 副经理,广东 粤财信托投 资公司基金 部经理,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常务副 总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 、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总裁 助理、专 户投资总监 、专户首 席投资官 ;基金科翔基 金经理、 易方达策略成 长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策略成 长二号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投资 经理, ACE GP 董事 ,ACE MANCO 董事,ACE Investment Fund LP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现 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裁 , 易方达 资产管理 有 限公 司董事长,广 东易方达 源臻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 。 陈 彤先生, 经济学博 士,副总 裁。曾任 中国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公 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 部 副经理、交易 部经理、 研发部经理 、证券总 部研究部 行业研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 部主管 、 基金科 瑞基金 经理、 市场部华 东 区大区销售 经理、 市场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分公司总 经理、成 都分公司总 经理、上 海分公司 总经理、总裁 助理、市 场总监。现任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马 骏先生, 高级管理 人员工 商管理硕 士(EMBA ), 副总 裁。曾任 君安证券 有限公 司营 业部职员,深 圳众大投 资有限公司 投资部副 总 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总 经理、现 金管理部 总经理、总裁 助理、固 定收益投资总 监、 固定收益 首席投资 官; 基金 科讯基金 经理、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 方达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基金经 理。现 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兼固 定收益总部 总经理, 易方达 资产管理 (香港 ) 有限公 司 董事、 人民 币合格境 外投资 者 (RQFII ) 业务负责人、 证券交易 负责人员(RO )、就 证券提供 意见负责人员 (RO)、 提供资产管理 负责人员(RO )、RQFII/QFII 产品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委员,中债 资信评估 有限责任 公司独立 董事。 张 南女士, 经济学博 士,督察 长。曾任 广东省经 济贸易 委员会主 任科员、 副处长, 易 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部 副总经理 、监察部 总经理。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 产品执行 官。 曾任中国工 商银行深 圳分行国 际业 务部科员,深 圳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 办公室经 理、国际 部经理,深圳 证券交易 所北京中心助 理主任、上市 部副总监 、基金债券 部副总监 、基金管 理部总监。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产 品执行官 , 易方 达资产管 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董事 、 另类投 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 2、 基金经理 王 勇先生, 法律硕士 。曾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行 业研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 现 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易 方达医疗 保健行业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自2015年2 月14日起任职 )、易方 达策略成长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5 年7 月9日 起任职)、易 方达策略成 长二号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5 年7月9 日起任职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情况: 李文健 先生, 管理 时间为2011 年1月28 日至2015 年3月13日。 3、 权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包括 : 吴欣荣 先生 、 孙松先生 、 冯波先 生、 宋 昆先生。 吴 欣荣先生 ,工学硕 士。曾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投资管理 部经理、 基 金投资部副总 经理、研 究部副总经 理、研究 部总经理 、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 公募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总 裁助理、 权益投资总 监、基金 科瑞基金 经理、易方达 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价值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主动权益 投资的分 管领导, 兼权益投 资总 部总经理。 孙 松先生, 经济学硕 士。曾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交易员、 集中交易 室主管、 集 中交易室经理 、基金投 资部基金经 理助理兼 任行业研 究员、机构理 财部总经 理助理、机构 理财部副总经 理、权益 投资总部副 总经理、 专户投资 部总经理。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养老金 与专户权 益投资部 总经理, 投资经理 。 冯 波先生, 经济学硕 士。曾任 广东发展 银行行员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 展 部研究员、市 场拓展部 副经理、市 场部大区 销售经理 、北京分公司 副总经理 、研究部行业 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 经理助理 、研究部 副总经理、 易 方达科汇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部总 经理、 易 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宋 昆先生, 经济学硕 士。曾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行业研究 员、公募 基金投资 部 总经理助理、 公募基金 投资部副总 经理。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 经理、易方达 科讯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新兴成长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易方达新常态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 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 行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 生。 2、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及有关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内部 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 止下列行 为发生: (1 ) 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 ) 利用基 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 便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谋取利 益; (4 )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 ) 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者 明示、 暗 示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 ) 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 )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3、 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及行 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不从 事以 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1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 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8 )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 扰乱市 场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 (10)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 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 泄漏 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 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为 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有效 地防范和 化解经营 风险, 促进公司 诚信、合 法、有效 经 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 护公司及 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 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 系。 1、 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 营管理活 动的合法 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 犯; (3) 实现公司稳 健、持续 发展,维 护股东权 益; (4) 促进公司全 体员工恪 守职业操 守,正直 诚信,廉 洁自 律,勤勉尽 责;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2 (5) 保护公司最 重要的资 本:公司 声誉。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 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 业 务环节,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 : 内部 控制的 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 种风险 , 公司组织体 系的构成 、 内 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 设置的各 部门、各 岗位权责 分明 、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原则 : 公司 根据业 务的需要 设立相对 独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 (5) 有效性原则: 各 种内部管 理制度 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 应是所有员 工严格遵 守的行 动指南; 执行内 部管理制 度不能有 任何例外, 任何人 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 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 、政策制 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 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 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 系 公 司制定了 合理、完 备、有效 并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公司制度 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 制 度构成。按照 其效力大 小分为四个 层面:第 一个层面 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 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 是公司制 定各项规章 制度的基 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 是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 是公司各 机构、 部门根 据业务需 要制定 的 各种制度及 实施细则 等。 它们的制 订、 修改、 实 施、 废止应该 遵循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不得与 其以上层 面的内容 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 度的持续 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 展、法规 及监管环境的 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 断检讨和 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性 。 4、 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交 易等方面 的控制 点 (1) 授权制度 公 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 履 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 司逐级授权 制度,确 保公司各 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 程序必须 遵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 一项工作 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 行。公司 重大业务的 授权必须 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 应当明确 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 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 立有效的评价 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 或 取消授 权。 (2) 公司研究业 务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3 研 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不 正当影响 ;建立严 密的研究 工 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 究方法; 建立投资 产品备选库制 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 究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 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 投资的业 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 交流渠道 ;建立研 究报告质 量评价体 系, 不断提高研 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 务 基 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根据 决策的风 险防范 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 决策程序;在 进行投资 时应有明确 的投资授 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 的投 资禁止 和投资限 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 的合法合 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 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 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 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 理业绩评 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 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投资 指令通过 集中交 易室完成 ;应建立 交易监测 系 统、 预警 系统和交 易反馈系 统, 完善相关 的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 进行审 核, 建立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确保各 基金利益 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 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 保管;同 时应建立 科学的投 资交易绩 效评 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 算 公 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 并根据 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 统,对于不同 基金、不 同客户独立 建账,独 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 制度、凭 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 等会计措施 真实、完 整、及时 地记载每一笔 业务并正 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 算。同时 还建立会 计档案保 管制度, 确保 档案真实完 整。 (6) 信息披露 公 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保证 公开披露 的信息 真实、准 确、完整 。公司设 立 了信息披露负 责人,并 建立了相应 的程序进 行信息的 收集、组织、 审核和发 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 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 的信息符 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同 时加强对 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 提出改进 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 司设立督 察长,经 董事会聘 任,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 工作的需 要 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 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 议,调阅 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 履行检查 、评价、报 告、建议 职能。督 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 董事会对 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 审议 。 公 司设立监 察部开展 监察稽核 工作,并 保证监察 部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公 司明确了 监 察部及内部 各岗位的 具体职责 ,严格制 订了专业 任职 条件、操作 程序和组 织纪律。 监 察部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 查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促使 公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4 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 的规范运 行。 公 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对 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 制 制度的,追 究有关部 门和人员 的责任。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 露真实、 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务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制度 。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5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二)基 金托管 部门及 主要人 员情况 中 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1998 年,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分 员工具有 丰富的 银行 、 证券、基金、 信托从业 经验,且具 有海外工 作、学习 或培训经历,60 %以上 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 提供专业 化的托管 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 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 作 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中国银行 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 、 基 金(一对 多、一对 一) 、 社保基金 、保险 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类机 构、 券 商资产管理计 划、信托 计划、企 业 年金、银 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 金、资金托管 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 业务 体系 。在 国 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 展绩效评 估、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 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情况 截至2015 年12 月31日 , 中国 银行已 托管418只 证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内基 金390只,QDII 基金28只,覆 盖了股票 型、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 种类型的 基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多 元化的投 资理财需 求,基金 托管规模 位居 同业前列。 (四)托 管业务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中 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 与控制工 作是中国 银行全 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 秉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 理念,坚持 “规范运 作、稳健 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 贯穿业务 各环节,通 过风险识 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 施设定及 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 审计等措 施强化托 管业务全 员、全面 、全 程的风险管 控。 2007年起 , 中国银 行连续聘 请外部会 计会计师 事务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6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 国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 阅报告。2014年, 中国银行 同时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 控制审计 报告。中国 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内 控措施严 密,能够有效 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 (五)托 管人对 管理人 运作基 金进行 监 督的方法 和程序 根 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 相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 反法律、行 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当 拒绝执行 ,及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 告。基金 托管人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 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 定的,应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并及 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7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 点信息: (1)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广州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 海萍 (2)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 纪大道 88 号金 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 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直销销售 机构 (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 (1) 中国银 行 住所:北京 市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8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宋 亚平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杨 菲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 设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 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唐 文勇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9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 交通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张 宏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 行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包商银 行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户服务电话:内蒙古及北京地区:96016 ;宁波、深圳地区:967210 ;成都地区: 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9) 北京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孔 超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0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渤海银 行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东区海河 东路 218 号渤海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 话:9554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11) 长安银 行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 高新四路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 高新四路13 号 法定代表人 :毛亚社


联系人: 闫石 客户服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2) 成都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成都市武 侯区科华 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 新区交子 大道 177 号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萍 联系人:杨 琪 联系电话:028-85315412 客户服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13) 德州银 行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 州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 州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1 联系人: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4-96588 公司网站: www.dzbchina.com (14) 东莞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东莞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5) 东莞银 行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陈 幸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 话:96228 (广东省 内)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 福建海 峡银行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晋安 区六一北 路 158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晋安 区六一北 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黄 钰雯 电话:0591-83967183 传真: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9999 公司网站:www.fjhxbank.com (17) 广发银 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0-8003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2 网址:www.gdb.com.cn (18) 广州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黎 超雄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务电 话:020-961111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19) 广州银 行 注册地址: 广州市广 州大道北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广 州大道北195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建军 联系人:唐 荟 客户服务电 话:广州 :96699 ; 全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0) 贵阳银 行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 阳市中华 北路 77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 阳市中华 北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 : 陈宗权 联系人: 孙泓 电话:0851-86851664 传真:0851-86851953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96033 公司网站:http://www.96033.cn (21) 哈尔滨 银行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道里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道里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遇 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2) 汉口银 行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 岸区建设 大道 933 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岸区建设 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曾 武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13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96558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23) 杭州联 合银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建 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建 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务电 话:96592 公司网站:www.urcb.com (24) 杭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5) 河北银 行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 乔志强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4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站:www.hebbank.com (26) 恒丰银 行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 台市芝罘 区南大街24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333 号东 方汇 经大厦 756 法定代表人 :蔡国华 联系人:汪 岛 电话:021-20501975 传真:021-2050197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3-8888 公司网站:www.egbank.com.cn (27) 华夏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王 者凡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577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8) 吉林银 行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666 公司网站: www.jlbank.com (29) 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 平路 413 号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5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 平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 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30) 江苏银 行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 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 京市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田 春慧、张 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18 、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 话:95319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31) 金华银 行 注册地址: 金华市光 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金华市光 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李 飒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1-6668 公司网站:www.jhccb.com.cn (32) 晋商银 行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万柏 林区长风 西街一号 丽华 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万柏 林区长风 西街一号 丽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上官永 清 联系人:董 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 话:9510-5588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6 公司网站:www.jshbank.com (33) 昆仑银 行 注册地址: 新疆克拉 玛依市世 纪大道 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1 号B 座 法定代表人 :蒋尚军 联系人:张 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96569 公司网站:www.klb.cn (34) 乐清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 清市城南 街道伯乐 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 清市城南 街道伯乐 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yqbank.com (35) 临海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临 海市古城 街道巾山 中路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临 海市古城 街道巾山 中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宇


联系人:王 艳 电话:0576-85317606 传真:0576-853175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 www.zjlhbank.com (36) 龙湾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 州市龙湾 区永强大 道衙前段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 州市龙湾 区永强大 道衙前段 龙湾 农商银行大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胡 俊杰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7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96596 公司网站:www.lwrcb.com (37) 鹿城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547 号信合 大厦 A 幢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547 号信合 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 :陈宏强 联系人:潘 宜南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务电 话:96526 公司网站: http://www.lcrcbank.com/ (38) 洛阳银 行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 阳市开元 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 阳市开元 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39) 民生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王 继伟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40) 江西银 行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金融大街699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金融大街699 号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 :陈晓明 联系人: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务电 话:96266 公司网站:www.nccbank.com.cn (41) 南充市 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 四川省南 充市顺庆 区涪江路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南 充市顺庆 区滨江中 路一段 97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光伟 联系人:李 俊辉 电话:0817-7118079 传真:0817-7118079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96869 公司网站:www,cgnb.cn (42) 南海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 山市南海 区桂城街 道南海大 道北2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佛 山市南海 区桂城街 道南海大 道北2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宜心 联系人:吴 泳施 电话:0757-86369512 传真:0757-86250627 客户服务电 话:96138 公司网站:www.nanhaibank.com (43) 南洋商 业银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00 号 法定代表人 :岳毅 联系人:刘 怡 电话:021-38566661 传真:021-38566400 客户服务电 话:8008302066 ,4008302066 公司网站: 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9 (44) 宁波银 行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45) 平安银 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张 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 bank.pingan.com (46) 浦发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高 天、姚磊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47) 齐商银 行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 店区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 店区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郭 媛媛 电话:0533-2178888-9591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96588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0 公司网站:www.qsbank.cc (48) 泉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泉州市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 www.qzccbank.com (49) 日照银 行 注册地址: 山东省日 照市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日 照市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森 联系人:刘 慧贤 电话:0633-80812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96588 (全国)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站: 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50) 瑞丰银 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 兴市柯桥 区笛扬路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 兴市柯桥 区笛扬路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borf.cn (51) 上海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8 号中融碧 玉蓝天大 厦 15 -20,22-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8 号中融碧 玉蓝天大 厦 15 -20,22-27 层 法定代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施 传荣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1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 、 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38523664 网址:www.srcb.com (52) 上海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汤 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594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3) 顺德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翠路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杨 洁莹 联系电话:0757-22386489 客户服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 www.sdebank.com (54) 苏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 州市吴中 区东吴北 路 14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 州市工业 园区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熊 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 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55) 天津银 行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15 号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2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袁福华 联系人:卢 梦圆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56) 威海市 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 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市宝 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 谭先国 联系人: 刘 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户服务电 话:山东 省内 96636 ,中国 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站: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57) 潍坊银 行 注册地址: 山东省潍 坊市奎文 区胜利东 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潍 坊市奎文 区胜利东 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 :史跃峰 联系人:潘 学正 电话:0536-8051910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6588 公司网站:www.wfccb.com (58) 新昌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 兴市新昌 县七 星街 道七星路1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 兴市新昌 县七星街 道七星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 :赵学夫 联系人:陈 春华 电话:0575-86266991 传真:0575-86383121 客户服务电 话:96596 、0575-86266928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3 公司网站: http://xcbank.com (59) 兴业银 行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曾 鸣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0) 浙江稠 州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 乌市江滨 路义乌乐 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延安 路 128 号 耀江广厦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冯 捷 电话:0571 —87117604 / 18072722098 传真:0571 —87117607 客户服务电 话:0571 —96527 公司网站:http://www.czcb.com.cn/ (61) 浙商银 行 注册地址: 浙江杭州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杭州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唐 燕/王盈虚 电话:0571-87659056/0571- 88267825 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务电 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62) 郑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 州市商务 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 州市商务 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联系人: 焦 明飞 电话:0371-67009917 传真:0371-67009917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4 客户服务电 话:967585 (河南) ,4000-967585 ( 全国 ) 公司网站: http://www.zzbank.cn/ (63) 中国光 大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6 号光大 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金融 街 F3 大厦(中国 光大中心 )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朱 红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64) 中信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廉 赵峰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65) 重庆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洋河 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洋河 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 刘建忠 联系人:范 亮 联系电话:023-67637962 客户服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 www.cqrcb.com (66) 珠海华 润银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吉大 九洲大道 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吉大 九洲大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蒋伟 联系人:李 阳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5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 话:96588 (广东省 外请加 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67) 广发证 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18 、19 、36、38、41、42、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68) 安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69) 渤海证 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958 网址:www.bhzq.com (70) 财达证 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6 联系人:马 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71) 财富证 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35316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2) 财通证 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夏 吉慧 联系电话:0571 -87925129 客户服务电 话:95336 (浙江) 、40086-96336 ( 全国 ) 网址:www.ctsec.com (73) 长城国 瑞证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赵 钦 联系电话:0592-5161642 客户服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74) 长城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17 层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7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刘 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75) 长江证 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奚 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76) 大通证 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 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 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金融 中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红光 联系人:谢 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77) 大同证 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8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78) 德邦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朱 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79) 第一创 业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话: 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0) 东北证 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81) 东方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胡 月茹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9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82) 东海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梁 旭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83) 东莞证 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唐 俊 联系电话:0769-22119348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32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84) 东吴证 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方 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85) 东兴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0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汤 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86) 方正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联系人:徐 锦福 联系电话:010-68546765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87) 光大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 晨、李芳 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88) 广州证 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1 网址:www.gzs.com.cn (89) 国都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黄 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90) 国海证 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 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91) 国金证 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92) 国盛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曾小普 联系人:俞 驰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2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93) 国泰君 安证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或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94) 国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95) 国元证 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寿春 路 179 号 国元大厦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寿春 路 179 号 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李 蔡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57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96) 海通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3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97) 华安证 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 话:95318 、400-80-96518 ( 全国)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98) 华宝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联系电话:021-6877879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68777992 网址:www.cnhbstock.com (99) 华福证 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郭 相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客户服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00) 华龙 证券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4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富中 心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富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李 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01) 华融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李 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9999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102) 华泰 证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03) 华鑫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A01、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客户服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5 传真:021- 54967293 网址: www.cfsc.com.cn (104) 华信 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 丹 客户服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105) 江海 证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周 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06) 金元 证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 口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马 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07) 九州 证券 注册地址: 西宁市城 中区西大 街 11 号 法定代表人 :曲国辉 联系人:刘 中华 联系电话:010-63889326-8044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10-63889326-8043 网址:www.jzsec.com (108) 开源 证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付 琦 联系电话:029-818870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 www.kysec.cn (109) 联讯 证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惠 州广 播电视新闻 中心三、 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惠 州广 播电视新闻 中心三、 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彭 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113 客户服务电 话:95564 公司网站:http://www.lxsec.com (110) 民族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 5 号 院。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A 座F40-43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李 微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11) 南京 证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孙 秀玉 联系电话:025-83367888-4107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112) 平安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周 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13) 日信 证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锡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陈 文彬 联系电话:010-839917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114) 瑞银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冯 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115) 山西 证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8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16) 上海 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 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许 曼华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17) 申万 宏源西部 证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李 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18) 申万 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曹 晔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9 网址:www.swhysc.com (119) 世纪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雷 新东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20) 天风 证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杨 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http://www.tfzq.com/ (121) 万联 证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甘 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om.cn (122) 西部 证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0 联系电话:029-87406168 客户服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cn (123) 西南 证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张 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24) 湘财 证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68634510-88193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25) 信达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26) 兴业 证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1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柯 延超 联系电话:0591-38507950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27) 银河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邓 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8) 招商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29) 浙商 证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陆 云 联系电话:021-64318677 客户服务电 话:95345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130) 中航 证券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2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史 江蕊 联系电话:010-6481830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31) 中金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写字 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1-8088 网址:www.cicc.com.cn (132) 中山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户服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33) 中泰 证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马 晓男 联系电话:021-20315255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qlzq.com.cn (134) 中天 证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 阳市和平 区光荣街23 甲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 阳市和平 区光荣街23 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3 联系人:王 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http://www.stockren.com/ (135) 中投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刘 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36) 中信 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587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37) 中信 证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顾 凌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8) 中信 证券(山 东)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4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39) 中银 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40 层 法定代表人 :钱卫 联系人: 王 炜哲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40) 中原 证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41) 长量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5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42) 创金 启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张 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143) 大泰 金石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359 号国睿大 厦一 号楼 B 区 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朱 真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公司网站:www.dtfunds.com (144) 泛华 普益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 设路9 号高地 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锦江 区下东大 街 216 号喜 年广场 A 座1502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邓 鹏 联系电话:028-867454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588 传真:028-82000996-805 公司网址:www.pyfund.cn (145) 海银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刘 艳妮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6 电话:021-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146) 好买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47) 和讯 信息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148) 恒天 明泽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梁越 联系人:马 鹏程 电话:010-5775607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 www.chtfund.com (149) 汇付 金融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19 层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7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金外 滩国 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 : 冯修敏 联系人: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fund.bundtrade.com (150) 积木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西大 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西大 望路 1 号 温特莱中 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于 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8-1176 公司网站:www.jimufund.com (151) 济安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财富 中心A 座46 层 济 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5-6663 (济安财 富官网)


400-071-6766 (腾讯财 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152) 金观 诚 注册地址: 杭州拱墅 区登云路43 号金诚 集团( 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拱墅 区登云路55 号金诚 集团( 锦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人: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8 (153) 久富 财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 1403 号上海 信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 : 赵惠蓉 联系人: 徐 金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务电 话:400-021-9898 公司网站: www.jfcta.com (154) 凯石 财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 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155) 利得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系人: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156) 联泰 资产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9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157) 陆金 所资管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58) 诺亚 正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杨浦 区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 裕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59) 钱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丹 棱 SOHO 大厦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丹 棱 SOHO 大厦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高 静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60) 深圳 新兰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0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 http://8.jrj.com.cn (161) 晟视 天下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 柔区九渡 河镇黄坎 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甲 6 号万通 中心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 蒋煜 联系人:徐 长征、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站: www.shengshiview.com (162) 数米 基金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黄龙时 代广场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63) 天天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潘 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4) 同花 顺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1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翠柏路7 号电子 商务 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65) 万银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A 座32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王斐 联系人:付 少帅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站: http://www.wy-fund.com (166) 鑫鼎 盛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 话:0592-3122716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基金销售网 站:www.dkhs.com.cn (167) 新浪 仓石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四 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际 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四 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际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人:付 文红 客户服务电 话:010-62675369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2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68) 阳光 人寿保险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 亚市河东 区三亚河 东路海康 商务12、1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乙 12 号 1 号 楼昆 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龙 尧 电话:010-59054007 传真:010-590537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10 公司网站: http://fund.sinosig.com (169)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车公 庄大街 9 号五栋大 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2 号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170) 宜投 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鲤鱼 门 街 1 号前海深港 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 办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商 务中 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刘 娜 电话:0755-23919658 传真: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55-811 公司网站:www.yitfund.com (171) 宜信 普泽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3 法定代表人 : 沈伟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172) 盈米 财富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173) 增财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174) 展恒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王 琳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 www.myfund.com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4 (175) 中国 国际期货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孟 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站:http://www.cifco.net/ (176) 中经 北证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车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车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李 美 电话:010-68292745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站:www.bzfunds.com (177) 中期 资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新 联系人: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站: www.cifcofund.com (178) 中信 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 : 重庆市 渝中区中 山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平 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5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179) 中信 期货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f.com/ (180) 中证 金牛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心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181) 众禄 金融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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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律 师事务 所和经 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 泰律师事 务所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浦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行 大厦14 层 负责人: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梁丽金、 刘佳 联系人:廖 海 (四)会 计师事 务所和 经办注 册会计 师 会计师事务 所: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陈 玲、沈兆 杰 联系人:沈 兆杰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7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 、 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 于 核准 易 方达 医疗 保健行业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的 批复》 (证监 许可[2010]1755 号)核准 募集。 本基金为 契 约型开放 式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 的 存续 期 为 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份额 的 初始 面 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 期自 2011 年1 月 4 日至 2011 年 1 月26 日。 募集 对象为 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 。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8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 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 (二)基 金存续 期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 于五千万 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等,并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9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一)基 金投资 者范围 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 ( 二)申 购、赎 回的场 所 1.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 及网 上交易系 统 ; 2.各非直销 销售 机构 开办开放 式基金业 务的营业 网点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基 金的销售 机构,并 按规 定予以公告 。 投资者还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或者 指定的基金 销售 机构 以电话或互联 网等其他 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 购、赎回 ,具体以 各销售机 构的规定 为准 。 ( 三)申 购、赎 回的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3 月28 日 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 和赎 回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同时开放 交易的工 作日为本基金 的开放日 (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的交 易时间。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或 交易所交易时 间更改或 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原则视情 况进行相应的 调整并按 照《信息披 露办法》 或其他相 关规定在实施 日前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时 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 ( 四)申 购、赎 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价格以 申 请 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 除指定 赎回外, 基 金管 理人按 “ 先进先 出 ” 的原则, 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 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 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 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 回费率 ;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当日 业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销 , 在当日 的业务办 理时 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 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 更改上述原则 ,但必须 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 相关规定 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 在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0 ( 五)申 购、赎 回的程 序 1、 申购、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 须根据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 , 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 金; 提交 赎回申请 时, 帐户中必须 有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的 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2、 申购、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 间受理的 申请,正 常情况下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包 括该日) 为投 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基金 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点 柜台 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 请。申购 的确认以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的确 认结果为准 。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 缴款方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 购不成功 ,若 申购 不成功或无 效, 投资 者已缴付 的 申购款 项 本金将 退回 投资者账户 。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通 过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及相 关基金销 售机 构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在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 照《基金合 同》的有 关条款处 理。 ( 六)申 购、赎 回的数 额限制 1、 申购基金 的金额限 制 投资者通过 非直销销 售机构 或 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首 次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 额为10 元人 民币 , 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金额 为 10 元人民币 ; 通过直销 中心首次 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 额为 50000 元人民 币, 追 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各 销售 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 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 (以上金额 均含申购 费) 投资者将当期 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 购基金份额 或采用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投资者可多次 申购,对 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 份额不设 上限限制。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2、 赎回的份 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 赎回 。单笔赎 回或 转换不得少 于 10 份(如该帐 户在 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单 只基金余 额不足 10 份, 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 或转出该 基金全部 份额);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1 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者在销 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 基金 余额不足 10 份时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将 投资者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该基金 剩余份额 一次性全 部赎回。 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提 下, 各销售 机构对赎 回份额限 制有其他 规定的 , 需同 时遵循该销 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 3、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 或调整上 述申购 、 赎回的 程序及有 关限制 , 但应 按 照《信息披露 办法》或 其他相关规 定在调整 生效前至 少在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七)申 购、赎 回的费 率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费率设置 如下表所 示: 1、 申购费率 为: 本 基金对通 过直销中 心申购的 特定投资 群体与除 此之外 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 购 费率。 特 定投资群 体指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依 法设立的 基本养 老保险基 金、依法 制定的企 业 年金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 的企业补 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 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 合计划) , 以 及可以投 资基金的 其他社会 保险基金。 如将 来出现可 以投资 基金的 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 优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 、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 理人可将 其纳入特 定投资群 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的 特定投 资群 体 申购费率 见下表: 申购金额(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 下 0.15%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 ( 含 )-1000 万元 0.03% 1000 万元( 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1000 万 0.3% M ≥1000 万 1000 元/笔 2、 赎回费率 为 :


持有时间 N( 天)


赎回费率


0<N≤364 0.5% 365≤N ≤729 0.25%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2 N≥730 0% 3、其他说明 : 在申购费按金 额分档的 情况下, 如果投资者 多次申购 ,申购费适用 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调整后 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在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 中列 示。上述 费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 管理人 还应按 照《信息披露 办法》或 其他相关规 定 于新的 费率实施 前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 投资者定期 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 费率,或 针对特定 渠道、特定投 资群体开 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 ( 八)申 购份额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数=净 申购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对于1000 万 元(含) 以上的申 购,净申 购金额= 申购 金额-绝对数 额的申购 费金额 举例说明: (1 ) 某投资 者(其他 投资者) 的申购情 形: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 元 9,852.2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份 (2)某投资 人(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申 购本 基金的特定 投资群体 )的申购情 形 : 某投资人(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 金的 特定投资群 体)投 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金,对 应的申购 费率为 0.15% ,假设 申购当日 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15% )=49925.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925.11=74.89 元 申购份额=49925.11 ÷1.050=47547.72 份 申购费用以人 民币元为 单位,四 舍五入,保 留至小数 点后二位;申 购份数采 取四舍五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3 入的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 二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 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额扣减赎 回费用, 其中 :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赎 回总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 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 净 赎回金额 10,000 1.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3、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 况,经中 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日基 金总 份额 4、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由 申购人承担 ,不计入 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由赎回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 费总额 的 25%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 九)申 购、赎 回的注 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 基金成功 后, 正 常情况下 ,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 自 T+2 日起 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 后, 正 常情况下 ,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 记手续。 3、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十)巨 额赎回 的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 个开放日 中,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 的 余额)与净转 出申请( 转出申请总 份额扣除 转入申请 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 超过上一日基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4 金总份额的 10% ,为 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 现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本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 ) 接受 全额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兑 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 请进行的 资产变现可 能使基金 资产净值 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 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日申 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未受理 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 下一开放 日办理,赎回 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 先 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3 ) 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 、 传真或 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工 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时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予以上公 告。 (4 ) 暂停 接受和延 缓支付: 本基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但延缓 期限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应当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十一 )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及处理 1、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 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受 理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 易时间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 (3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4 ) 基 金财产规 模过大 ,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的情形 ; (5 )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或数笔申 购;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 暂停接受 某些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时,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发生上述 (1)到(4) 项 情形,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时, 应 当依法公 告。 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 公告。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5 基金管理人 拒绝或暂 停接受申 购的方式 包括: (1 )拒绝接 受、暂停 接受某笔 或某数笔 申购申 请; (2 )拒绝接 受、暂停 接受某个 或某数个 工作日 的全 部申购申请 ; (3 )按比例 拒绝接受 、暂停接 受某个或 某数个 工作 日的申购申 请。 2、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基金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支 付赎回 款项 ;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 易时间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 (3 )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 定, 可以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 (4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的 情况 ;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当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当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 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 续工作日予 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并及时 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按规 定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4、 暂停申 购或赎回 期间结束 , 基金重 新开放时 , 基 金管理人应 依法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1 )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 人将于重 新开放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 ,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公告最 近一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2 )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 ,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或 其他相关 规定 于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 前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 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3 )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期间 , 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 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过 两个月时 ,可对重 复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信 息披 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 定提前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6 九、 基金 转换 (一) 基 金转 换开 始 日及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3 月28 日 开始办理 转换业务 ,具 体实施办法 参见相关 公告 。 本基金转换 业务的开 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证 券交易所同 时开放交 易的工作 日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 停转换时除 外) 。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的 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 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 改或其它 原因,基 金管理人 将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原则视 情况进行相 应的调整 并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或 其他 相关规定在 实施日前 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公告。 投资者需在 转出基金 和转入基 金均有交 易的当日 ,方 可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 。 (二) 基 金转 换的 原 则 1、 基金转 换以份额 为单 位进 行申请。 投资者可 以发 起多次基金 转换业务 , 基金转 换费 用按每笔申请 单独计算 。转换费用 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 位。 2、 当日的转换 申请可以 在当日交 易结束时 间前撤销 , 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3、 基金转 换采取未 知价法, 即基金的 转换价格 以转 换申请受理 当日各转 出、 转入 基金 的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4、 基金转换只 能在同一 销售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只 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 机构 销售 的同 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在同一 注册登记 机构注册 登记 的基金。 5、 投资者 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 时, 转出 方的基金 必须 处于可赎回 状态, 转 入方的基 金必 须处于可申 购状态。 6、 转换业务遵 循 “先进先 出” 的业务规 则, 即份额 注册日期在 前的先转 换出, 份额 注 册日期在后的 后转换出 ,如果转换 申请当日 ,同时有 赎回申请的情 况下,则 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 原则。 7、 基金份额在 转换后, 转 入的基金 份额的持 有期将 自转入的基 金份额被 确认之日 起重 新开始计算 。 基 金管理人 可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 况下更 改上述原 则, 但应 在调整生 效 前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 予以公告 。 ( 三 )基 金转 换的 程 序 1、 基金转换 的申请方 式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7 基 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规定的 手续,在 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 时 间提出转换 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 换申请时 ,账户中 必须有足 够可用的 转出 基金份额余 额。 2、 基金转换 申请的确 认 正 常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以在 规定的基 金业务办 理时间 段内收到 基金转换 申请的当 天 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 日(T 日) ,并在 T+1 工 作日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投 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 之后查 询成交情 况。 ( 四 )基 金转 换的 数 额限 制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 成另一 只基金, 本基金单 笔转出申 请 不得少于 10 份 (如该账 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该 基 金余额不 足 10 份,则必 须一次性 赎回 或转出该基 金全部份 额) ;若某 笔转换导 致投资 者在 销售机构托 管的该基 金余额不足 10 份 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 将投资者 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 的该 基金剩余份 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 。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或调整 上述基金 转换的 程序及有 关限制, 但 应在调 整 生效前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 体上予以 公告 。 ( 五 )基 金转 换费 率 基 金转换费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由 转出基金 赎回费 用及基金 申购补差 费用构成 , 其中转出基金 赎回费 按 照基金合同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及最新的相 关公告约 定的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其 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 相关手续 费, 具体实施 办法和转 换费率详见相 关公告。 转 换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算结果 按照 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上述 费率 。上述费 率如发生 变更,应在 调整生效前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 予以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 投资者定期 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 费率,或 针对特定 渠道、特定投 资群体开 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 ( 六 )基 金转 换份 额 的计 算方 式 计算公式: A=[B ×C×(1-D) / (1+G)+F ]/E H= B×C×D J= [B ×C×(1-D)/(1+G)] ×G 其中,A为 转入的基 金份额; B为转出 的基金份 额; C为转换申请 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 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 的对应赎回 费率,G 为对应的 申购补差费率; E为 转换申请当 日转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8 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 值;F 为货币 市场基金 全部转出 时账户当前 累计未付 收益 (仅限 转出基 金为易方达 货币市场 基金、 易方达 天天理财 货币市 场 基金、 易方达财 富快线货 币市场基 金、 易方达天天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易 方达龙宝 货币市场 基金 、易方达 增金宝 货 币市场基金 和 易方达现金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或 者短期理 财基金转 出时对应的累 计未付收 益(转出基金 为易方达月月 利理财债券 型基金和 易方达双月 利理财 债券型基金) ;H为转 出基金赎回 费; J 为申购补 差费。 说明: 1 、基金转换 费用由转 出基金赎 回费用及 基金申 购补 差费用构成 。 2 、 转入 基金时 , 从申 购费用低 的基金向 申购费用 高的 基金转换时 , 每次 收取申购 补差 费用;从申购 费用高的 基金向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转换 时 ,不收取申 购补差费 用。申购补差 费用按照转换 金额对应 的转出基金 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 费率差额进行 补差,具 体收取情况视 每次转换时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况而定 并见 相关公告 。 3 、 转出基金 时, 如 涉及的转 出基金有 赎回费用 , 收取 该基金的赎 回费用。 收取的赎 回 费 按照基金合 同、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及最新 的相关公 告约定的比例 归入基金 财产 ,其余部 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等相关 手续费。 4 、 投资 者可以发 起多次基 金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 费用 按每笔申请 单独计算 。 转换 费用 以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 留小数点后 两位。 举例说明 : 假定某 投 资者在T 日转 出 10,000 份易方 达 医疗保健 行业混合 型基金至 易方 达策略成长 二号混合 型基金 份 额,转出 基金 T 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100 元 ,转入 易 方达 策略成长二 号混合型 基金 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20 元,假 设该转出 基金的 赎回费率 为 0.5% ,申购 补差费率 为 0.5% ,则可 获得转入 基金的 易方达策略 成长二号 混合型基 金 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 转换金额= 转出基金 申请份额 ×转出基 金份额净 值=10,000×1.100 =11,000.00 元 转出基金 赎 回费=转换 金额×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 元 申购 补差费=(转换 金额 — 转 出基金 赎 回费 )× 申购补差 费率 ÷( 1+ 申购 补差费率 ) =(11,000.00-55.00 )×0.5% ÷(1+0.5%)=54.45 元 转换费=转 出基金赎 回费+申购 补差费=55.00+54.45 =109.45 元 转入金额=转换 金额- 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额=转 入金额 ÷ 转入基金 份额净值=10,890.55 ÷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份额 净值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额 转出基金 赎回费 申购补 差费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9 10,000 份 1.1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54.45 元 10,890.55 元 1.020 元 10,677.01 份 注: 本基金 转出至易 方达平稳 增长基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基金 、易方达 50 指 数基金、 易 方达积极成长 基金、易 方达货币市 场基金、 易方达稳 健收益 债券型 基金时, 转入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 点两位以 后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 归基金财产所 有;本基金转 出至易方 达价值精选 混合型 基 金、易方 达策略成长二 号 混合型 基金、易方达 价值成长 混合 型 基金、 易方达科讯 混合型 基 金、易方 达增强回报债 券型基金 、易方达中小 盘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 科汇灵活配 置混合型 基金、易 方达科翔 混合 型 基金、 易方达行业领 先企业 混合 型 基金、 易方达沪 深 300ETF 联接 基金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 基金、易 方达 上证中盘 ETF 联 接基金 、 易方达消 费行业股 票型基 金 、 易方达 安心回报 债券型基 金 、易方 达资源行业 混合型 基 金、易方 达创业板 ETF 联接基 金 、 易方达 双债增强 债券型基 金 、易方 达纯债债券 型基金 、 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 强基金 、易方达天 天理财货 币市场基 金 、易方 达信用债债券 型基金 、 易方达裕丰 回报债券 型基金、 易方达高等级 信用债债 券型基金、易 方达投资级信 用债债券 型基金 、易 方达新兴 成长混合 型基金 、易方 达裕惠回 报定期开放式 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易 方达月月利 理财债券 型基金、 易方达双月利 理财债券 型基金、易方 达财富快线 货币市场 基金、易 方达天天 增利货币 市场 基金、易方 达纯债 1 年定 期开放债 券 型基金、易 方达龙宝 货币市场 基金、易 方达增金 宝货 币市场基金 、易 方达 沪深 300 非银 行 金融 ETF 联接基金 、易方 达创新驱 动混合型 基金、 易方达新经 济混合型 基金、易 方达现金 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易 方达裕如混 合型基金 、易方达 新收益混合型 基 金、易 方达改革红利 混合型基金 、 易方 达新常态 混合型 基金、 易方达新 利 混合型基金 、 易方 达新鑫混 合型基 金、 易方达新丝路 混合型基 金、易方达 安心回馈 混合型基 金、易方达新 享混合型 基金、易方达 新益混合型基 金、易方 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基 金、易方 达瑞享混合型 基金、易 方达瑞景混合 型基金 、易 方达恒久 添利 1 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基金 、 易方达裕 祥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时,转入份额 的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 财产所有。 ( 七 )基 金转 换的 注 册登 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基金 转换成功 后, 注 册登记机 构将在T+1 工作日 为投资者 办理减少 转 出基金份额 、 增加转 入基金份 额的权益 登记手 续, 一 般情况下, 投资者自T+2 工 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 金份额。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并 应在 调整生效前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八 )基 金转 换 与 巨 额赎 回 当 发生巨额 赎回时, 基金转出 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 同的优 先级,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0 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 额转出或部 分转出, 并且对于 基金转出和基 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另 有公告的 除外);在 转出申请 得到部分 确认的情况下 ,未确认 的转出申请将 不予以顺延 。 ( 九 )拒 绝或 暂停 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处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基金 投资者的转 换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受理 投资者 的转 换申请。 2、 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 时间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4、 基金财 产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 ,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的情形。 5、 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 赎回,根 据本基金 合同规 定, 可以暂停接 受转换申 请的情况 。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 1 到 6 项暂停基金 转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刊登 相关公告 。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1 十、 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 及 冻结与解 冻 (一) 注册 登记机构 只受理继 承、 捐 赠、 司法 强制执 行和经注册 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 他情 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 其中: “继承”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捐赠” 仅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 团体的情形 ; “司法强制 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 必须提供 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 的相 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 请自申请 受理日起 两 个月内 办 理; 申 请人按注 册登记 机 构规定的标 准缴纳过 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办理 其基金份 额在不同 销 售机构的转 托管手续。 基 金销售 机 构可以按照 其业务规 则规定的 标准收取 转托管费 。 (四) 注 册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的、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 的权益( 包括现金 分红 和红利再投 资)一并 冻结。 (五) 如相关法 律法规允 许基金 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 额 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 金业务, 基 金 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 务规则。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2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本 基金主要 投资医疗 保健行业 股票,在 严格控制 风险的 前提下, 追求超越 业绩比较 基 准的投资回 报。 (二)投 资范围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货币 市场工具 、股指期 货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可以 投资在创 业板市场 发行、上市的 股票及创 业板上市公司 发行的债券 。 本 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 相关手 续后,还 可以投资 于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未来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为 60% —95%, 现金以及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权证、股指 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本基金投 资于上海申银 万国证券 研究所有限公 司(以下简 称“申万 研究” )界 定的医药 生物行 业股 票的比例不 低于股票 资产的 85% 。 (三)投 资理念 本 基金通过 投资具有 较强竞争 优势的医 疗保健行 业上市 公司,把 握中国医 疗保健行 业 发展中的投 资机会, 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 健增 值。 (四)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金基于 定量与定 性相结合 的宏观及 市场分析 ,确定 组合中股 票、债券 、货币市 场 工具及其他 金融工具 的比例, 追求更高 收益,回 避市 场风险。 在资产配置 中, 本基 金主要考 虑: (1) 宏观经 济指标 , 包括 GDP 增长率、 工业增加 值、 PPI 、CPI、 市场利 率变化、 进 出口贸易 数据、 金融 政 策等, 以判断经 济波动对 市场的 影响; (2) 微观经济 指标, 包括 各行业 主要企业 的盈利变 化 情况及盈利 预期; (3) 市 场方面指 标, 包括股票及债 券市场的 涨跌及预期 收益率、 市场整体 估值水平及与 国外市场 的比较、市场 资金供求关系 及其变化; (4) 政策因素, 与证券市 场 密切相 关的各 种政策出台 对市场的影 响等。 2、 股票投资 策略 (1 )医疗保 健行业股 票的界定 本 基金所指 的医疗保 健行业由 从事医疗 保健相关 产品或 服务研发 、生产或 销售的公 司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3 组成,包括化 学制药行 业、中药行 业、生物 制品行业 、医药商业行 业、医疗 器械行业和医 疗服务行业 。 本基金进行 医疗保健 行业上市 公司分类 方法为 :1 ) 考 虑上市公司 最近 2 年 的主营业 务 收入和主营业 务利润的 构成,当某 一行业的 主营业务 收入和主营业 务利润占 该公司主营业 务收入和主 营业务利 润的比例 均超过 50 %时, 直接 归 入该行业;2 ) 当 主营业务 收入和主 营 业务利润比 例不一致 时, 以利 润 指标为准 , 但适当 考 虑公司的发 展规划和 市场看法;3)当 多个行业的收 入和利润均 较为接近 时,考虑该 公司的 发展规划及控 股公司的背 景情况;4 ) 当多个行业的 收入和利 润均较为接 近且没有 明显的发 展规划和控股 公司的背 景时,归入综 合类;5 )当 上市公司 的投资收益 超过主营 业务利润 时,考虑该投 资收益来源 的行业背景, 如集中地来自 于某一个 行业,则归 入该行业 ;如果不 是集中地来自 于某一个 行业,则考虑 该公司的发展 规划和控 股公司的背 景,如果 没有明显 的发展规划和 控股公司 的背景时,归 入综合类。 本 基金采取 的对医疗 保健行业 及股票的 划分方法 与申万 研究 医药 生物行业 的划分方 法 相同,为方便 投资者了 解本基金的 股票投资 方向,本 基金规定,投 资于申万 研究界定的医 药生物行业 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 股票资产 的 85%。 如 果申万研 究调整或 停止行业 分类,或 者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更适 当的医疗 保健行业 划 分标准,基金 管理人 有权对 医 疗保健行 业的界定 方法 进行 变更并 及时 公告 。 如 因基金管 理人界定 医疗保健 行业的方 法调整或 者上市 公司经营 发生变化 等,本基 金 持有申万研 究界定的 医药生物 行业股票 的比例低 于股 票资产的 85% , 本 基金将在 三十个交 易 日之 内进行 调整。 (2 )行业配 置策略 医 疗保健行 业根据所 提供的产 品与服务 类别不同 ,可划 分为不同 的细分子 行业。本 基 金将综合考 虑以下因 素,进行 股票资产 在各细分 子行 业间的配置 。 1)经济因素 医 疗保健行 业各细分 子行业受 宏观经济 形势影响 ,在经 济周期各 个阶段的 表现不同 , 预期收益率 存在较大 差异。 本基金将 重点配置 经济周 期各个阶段 预期收益 率较高的 子行业。 2)社会因素 和政策因 素 医 疗保健行 业受社会 因素和政 策因素影 响。社会 因素包 括人口因 素、消费 习惯等; 政 策因素包括政 府产业政 策、行业管 理政策等 。社会因 素和政策因素 对医疗保 健行业各细分 子行业的影响 程度不同 。本基金将 动 态关注 社会因素 影响和政府政 策变化趋 势,超配受惠 于社会因素 和政府政 策变化的 子行业。 3)市场需求 趋势 医 疗保健行 业各细分 子行业市 场需求的 变化趋势 不同, 有的表现 为刚性需 求,有的 呈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4 现较大弹性, 导致不同 子行业成长 性出现差 异。本基 金将重点投资 市场需求 稳定或保持较 高增长的细 分子行业 。 4)行业竞争 格局 医 疗保健行 业各细分 子行业内 部的竞争 格局不同 ,行业 利润率存 在较大差 异。本基 金 将重点投资 行业进入 壁垒较高 、利润率 稳定或保 持增 长的行业。 5)技术水平 及其发展 趋势 技 术进步情 况影响医 疗保健行 业的长期 生命力。 医疗保 健行业技 术进步情 况受市场 需 求、产业政策 及国际化 程度等因素 影响。本 基金将关 注医疗保健行 业各细分 子行业的技术 水平变化及 其发展趋 势,重点 投资整体 技术水平 提高 较快且发展 趋势良好 的子行业 。 (3 )个股选 择策略 在 行业配置 的基础上 ,本基金 主要通过 考虑以下 因素对 医疗保健 行业上市 公司的投 资 价值进行综 合评估。 在此基础 上,本基 金将精选 具有 较强竞争优 势的上市 公司。 1)产品的竞 争优势 公司由于品 牌、 技 术、 营 销、 专 利等因 素, 其 产品在 细分子行业 具有显著 的竞争优 势, 而且该优势 能够在未 来较 长时 间内继续 保持。 2)产品的生 命周期 医 疗保健行 业产品的 生命周期 一般包括 导入期、 成长期 、成熟期 和 衰退期 。产品处 于 成长期或成 熟期的公 司将是本 基金的投 资重点。 3)销售能力 公 司已建立 完善的营 销体系, 能够最大 限度地利 用销售 资源,整 体销售能 力较强, 市 场占有率较高 。较强的 销售能力不 仅有助于 增强公司 的竞争优势, 而且有助 于延长产品的 生命周期。 4)管理能力 公 司已建立 高效的管 理团队, 管理能力 较强,在 战略管 理、生产 管理、质 量管理、 技 术管理、成 本管理、 营销管理 等方面具 有竞争对 手无 法比拟的优 势。 5)研发能力 公 司研发能 力较强、 对市场需 求变化反 应迅速, 不仅能 够根据市 场需求变 化对老产 品 进行快速改 进,而且 能够不断 仿制或自 主开发新 产品 。 6)成长潜力 公 司成长性 强,预期 营业收入 增长率或 利润增长 率高于 行业平均 水平,且 具有可持 续 性。 7)盈利能力 公 司盈利能 力强,预 期营业利 润率或净 资产收益 率高于 行业平均 水平,且 未来提升 潜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5 力较大。 8)财务结构 公司资产负 债 结构相 对合理, 财务风险 较小。 9)法人治理 结构 公 司已建立 起完善的 法人治理 结构,经 营活动高 效、有 序。公司 管理层稳 定,且关 心 股东利益。 (4 )估值水 平分析 在 精选医疗 保健行 业 股票的基 础上,基 金管理人 将对备 选股票进 行估值分 析,采用 的 估值方法包 括市盈率 法 (P/E ) 、 市净率 法 (P/B) 、 市 盈率-长期 成长法 (PEG) 、 企 业价值/ 销售收入(EV/SALES) 、 企业价 值/息税 折旧摊销 前利 润法 (EV/EBITDA ) 、 自由现 金流贴现 模 型(FCFF、FCFE )或 股利贴现 模型(DDM )等。 通过估值水 平分析, 基金管理 人将发掘 出价值被 低估 或估值合理 的股票。 (5 )股票组 合的构建 与调整 本 基金将根 据对医疗 保健行业 各细分子 行业的综 合分析 ,确定各 细分子行 业的资产 配 置比例。在各 细分子行 业中,本基 金将选择 具 有较强 竞争优势且估 值具有吸 引力的上市公 司进行投资。 当各细分 子行业与上 市公司的 基本面、 股票的估值水 平出现较 大变化时,本 基金将对股 票组合适 时进行调 整。 3、债券投 资策略 在 债券投资 方面,本 基金将主 要通过类 属配置与 券种选 择两个层 次进行投 资管理。 在 类属配置层次 ,结合对 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供求变 化等因素的综 合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 场与银行间 市场类属 资产的风 险收益特 征, 定 期对投 资组合类属 资产进行 优化配置 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 产的最优 权重。 在 券种选择 上,本基 金以长期 利率趋势 分析为基 础,结 合经济变 化趋势、 货币政策 及 不同债券品种 的收益率 水平、流动 性和信用 风险等因 素,合理运用 投资管理 策略,实施积 极主动的债 券投资管 理。 随 着国内债 券市场的 深入发展 和结构性 变迁,更 多债券 新品种和 交易形式 将增加债 券 投资盈利模式 ,本基金 会密切跟踪 市场动态 变化,选 择合适的介入 机会,谋 求高于市场平 均水平的投 资回报。 4、 衍生产品 投资策略 本 基金可以 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 , 但必须 根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以 套期保值 为目的。本 基金将根据 对现货和 期货市场 的分析 , 采取多 头或空 头套期保值 等策略进 行套期保 值操作。 股指期货的 具体投资 策略包括: (1 ) 对冲投 资组合 的 系统性风险; (2 ) 有效管 理现金流 量、 降低建仓或 调仓过程 中的冲击 成本等。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6 本 基金将关 注国内其 他金融衍 生产品的 推出情况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 投 资该衍生工具 ,本基金 将制定与本 基金投资 目标相适 应的投资策略 ,在充分 评估衍生产品 的风险和收 益的基础 上,谨慎 地进行投 资。 权 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权证的 投资原则 为有利 于基金资 产增值、 控制下跌 风 险、实现保 值和锁定 收益。 (五)业 绩比较 基 准 申万医药生 物 行业指 数收益率 ×80%+ 中 债总指数 收益 率×20% 本 基金股票 部分主要 投资于医 疗保健行 业股票。 申万医 药生物 行业 指数对 医疗保健 行 业股票具有较 强的代表 性,适合作 为本基金 股票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 准。固定 收益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则 采用了市 场上通用的 中债总指 数。此外 ,本基金还按 照预期的 大类资产平均 配置比例设 置了业绩 比较基准 的权重。 如 果指数编 制单位停 止计算编 制该指数 或更改指 数名称 、或有更 适当的、 更能为市 场 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 的原则, 调整 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 公告。 ( 六)风 险收益 特征 本 基金为混合 基金, 理论上其 风险 收益 水平高于 债 券基 金 和货币 市场基金 ,低于股 票 基金 。同时, 本基金为 行业基金, 在享受医 疗保健行 业收益的同时 ,也必须 承担单一行业 带来的风险 。 ( 七)投 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2、 政治形势 、政策趋 势和宏观 经济形势 ; 3、 行业和上 市公司基 本面; 4、 证券市场 发展趋势 。 ( 八)投 资决策 流程 1、 资产配置 决策 基金经理制 定资产配 置计划, 按制度提 交审议并 实施 。 2、 类别资产 投资决策 基 金经理根 据前述各 类资产的 投资策略 ,分别进 行股票 、债券和 货币市场 工具等资 产 类别的投资 决策。 (1 )股票投 资决策 1) 基金经理对 影响医疗 保健行业 各子行业 的因素进 行综合分析, 确 定并调整 各子行 业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7 资产配置比 例; 2) 基金经 理从医 疗保健行 业各子行 业中选择 具有较 强竞争优势 且估值具 有吸引力 的上 市公司进行 投资; 3) 基金经理根 据各子行 业及上市 公司基本 面变化、 股票估值水 平变化以 及对组合 风险 的评估,持 续地对组 合进行优 化调整。 (2 )债券及 货币市场 工具的投 资决策 基 金经理根 据宏观研 究员及债 券研究员 提供的研 究报告 ,结合自 身的分析 判断,选 择 具体的债券 (含可转 债)和货 币市场工 具品种构 造投 资组合。 ( 九)投 资禁止 行为与 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 从事以下 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6 ) 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 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 止的 其他活动。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1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3 )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基金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 融入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5 ) 本基 金投资权 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 金额 , 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 超过该权 证的 10%;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8 (6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7 )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 价 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当 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8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投资 比例 限制 。 3、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 本款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行为和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被 修改或取 消,基金 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 程序后,本基 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 为和投资 限制规定 。 (十)投 资组合 比例调 整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约定。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 规定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十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十一)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行使股 东 权利的处 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 十二)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9 (十三) 基金投 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 计 ) 本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述或 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 , 复核了 本报告的 内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有关 数据的期 间为 2015 年 10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2,087,528,723.62 92.63 其中:股票 2,087,528,723.62 92.63 2 固定收益投 资 100,302,000.00 4.45 其中:债券 100,302,000.00 4.45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60,751,500.19 2.70 7 其他资产 4,922,159.64 0.22 8 合计 2,253,504,383.45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 ) 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15,824,225.16 45.63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559,937,440.70 25.15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0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50,730,144.00 2.2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461,036,913.76 20.71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87,528,723.62 93.77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763 通策医疗 4,281,307 209,869,669.14 9.43 2 300463 迈克生物 1,028,985 120,792,549.15 5.43 3 002462 嘉事堂 2,380,000 120,475,600.00 5.41 4 002030 达安基因 2,759,868 113,651,364.24 5.10 5 300078 思创医惠 2,262,187 110,394,725.60 4.96 6 300015 爱尔眼科 3,155,530 99,651,637.40 4.48 7 002332 仙琚制药 6,576,289 99,630,778.35 4.48 8 603939 益丰药房 2,256,512 95,292,501.76 4.28 9 603108 润达医疗 924,002 94,784,125.16 4.26 10 002370 亚太药业 2,509,302 88,904,569.86 3.99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1 3 金融债券 100,302,000.00 4.51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00,302,000.00 4.5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302,000.00 4.51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50211 15 国开11 700,000 70,203,000.00 3.15 2 150307 15 进出07 300,000 30,099,000.00 1.35 6、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 11、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 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体 本期没有 出现 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或 在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 库。 (3) 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78,711.77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2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87,916.78 5 应收申购款 855,531.0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22,159.64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3 十二、基 金的业绩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的过往 业 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2011 年1 月28日, 基金合同 生效 以来 (截至2015年12 月31 日 ) 的投 资业绩及与 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 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 (1)-(3) (2)-(4) 基金合同生效 至2011 年12 月 31 日 -13.70% 0.79% -17.34% 1.10% 3.64% -0.3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0.89% 1.24% 6.64% 1.16% 4.25% 0.08%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4.48% 1.43% 28.19% 1.21% 6.29% 0.2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2% 1.12% 14.31% 0.92% -16.33% 0.2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4.26% 2.97% 46.25% 2.14% -11.99% 0.83% 基金合同生效 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69.30% 1.70% 88.94% 1.38 -19.64% 0.32%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4 十三、基 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 总值 本 基金的基 金资产总 值指基金 所持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基 金的应收 款 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三)基 金财产 的账户 本 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 开立基金 资金账 户以及证 券账户, 与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独立。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及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 、 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 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 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 行。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5 十四、基 金资产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 金估值的 目的是为 了准确、 真实地反 映基金相 关金融 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 开放式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应按基 金估值后 确定 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 (二)估 值日 本 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交易 日以 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交易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 (四)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股 票、 权证, 以 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但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 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 (2 ) 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 但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 发行机构 未发 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按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 生了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 (3 )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但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按有交易的 最近交易 日所采 用 的净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日所采用的 净价,确 定公允价 值。 (4 ) 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式 交易的资 产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5 )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其他 有价证 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6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价格 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 估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 价格估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4、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期货合约 以结算价 格估值。 7、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 法》,基 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同 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 成 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 式报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 方法、时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 签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7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七)基 金份额 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基金 托管人进 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申购 、 赎回开始前 为每周 最 后一个工 作日 )。 基金托管 人对 净值计算结 果 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 予以公布 。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四 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 有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八)估 值错误 的处理 1、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三 位 (含第三位) 内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 计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 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 计价错误 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并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九)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 第(四) 款有关估 值方法 规定 的第7项条款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交 易所或登 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由 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8 十五、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一)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 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 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 益分配 原则 1、 基金收益分 配采用现 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 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自 行选择收 益分 配方式;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事先 未做出选 择的,默 认的 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 2、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3、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12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每次 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 基准日每 份基 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 的10% ;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 满3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4、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 施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确 定,基金 管理人按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本基金收益 分配的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时间 不超过15 个 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六)收 益分配 中发生 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 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 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算方法 ,依照 基 金管理人 的相关 业务规则执 行 。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9 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一)与 基金运 作相关 的费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 (3) 因基金的证 券交易或 结算而产 生的费用 ; (4) 基金合同生 效以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合同生 效以后的 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 ; (7) 基金资产的 资金汇划 费用; (8) 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列入的 其他费用 。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计 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经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2)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经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人。 (3) 本条第1 款第(3) 至第(8) 项费用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 期基金费 用。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本条第 1 款约定 以外的其 他费用, 以及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00 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 等 不列入基金 费用。 4、 基金费用 的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无须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二)与 基金销 售有关 的费用 1、 本基金申购 费、 赎回费、 转 换费的费 率水平、 计 算公式、 收取方 式和使用 方式请 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 “ 八 、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中的 “ (七)申购 、赎回的费 率 ” 、 “ (八) 申购份额、 赎回 金额的计 算方式”和“ 九 、 基金的转 换 ” 中的 “ (五) 基金转 换费率 ” 、 “ ( 六) 基金转换份 额的计算 方式 ”相 关规定。 2 、投 资者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 (www.efunds.com.cn )进行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 交易费率, 请具体参 照我公司 网站上的 相关说明 。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约定调 整 上述费率 或收费方 式 。 上述费 率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或 其他相关规定 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前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 网站公 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基金 投资者定 期和不定 期地开 展 基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 费率,或 针对特定 渠道、特定投 资群体开 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 (三)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01 十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一)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 家有关的 会计核算 制度执 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 基金管 理人应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 照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基金托 管人定期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 金 的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 2、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后 2 日 内公告。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02 十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将应予披 露 的基金信息通 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 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各 自公司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 新后的 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并在 披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公 告 基 金合同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述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五)定 期报告 基 金定期报 告由基金 管理人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颁布的有 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 式的相关 文件的规定 单独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及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 1、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03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 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3、 基金季度 报告: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 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六)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基 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两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 前 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 响 的事件, 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 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04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 、减少基 金 销售 机 构; 20、基金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21、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 27、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28、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七)公 开澄清 在 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 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八)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印件。 基 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所, 投资者在 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05 十九 、风 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基 金主要投 资于证券 市场,而 证券市场 价格因受 到经济 因素、政 治因素、 投资者心 理 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产 生波动, 从而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 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的风险 因素包括 : 1、 政策风险。 因 财政政策、 货 币政策、 产 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 策等国家 宏观政策 发生 变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影 响基金收 益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的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 导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 。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 率,影响着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 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 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可能 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4、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状 况受多种 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行业 竞 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 新、新产品 研究开发 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 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 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 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 样化来分 散这 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 能完全避 免。 5、 购买力 风险。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收益 将主要通 过现 金形式来分 配, 而现 金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 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 金的实 际收 益下降。 (二)本 基金特 有的风 险 首先, 本 基金为混合 基金 , 股票 投资比例 不低于 60% , 受股票市场 系统性风 险影响较 大。 其次,由于本 基金为行 业基金,股 票资产主 要投 资于 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本 基金须承受政 府政策变化等 影响医疗 保健行业的 因素带来 的行业风 险。当医疗保 健行业股 票整体表现较 差时,本基金 的净值增 长率可能低 于主要投 资对象非 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的基 金。最后,如 果管理人判 断失误, 本基金投 资回报可 能低于业 绩比 较基准。 (三)流 动性风 险 基 金的流动 性风险主 要表现在 两方面: 一是基金 管理人 建仓时或 为实现收 益而进行 组 合调整时,可 能由于市 场流动性相 对不足而 无法按预 期的价格将股 票或债券 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 资者的赎 回,基金管 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 现困难,被迫 在不适当 的价格大量抛 售股票或债 券。两 者 均可能使 基金净值 受到不利 影响 。 (四)管 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运 作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 断、决 策、 技能等 ,会影 响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06 其对信息的 占有以及 对经济形 势、证券 价格走势 的判 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 响基金收 益水 平。 (五)其 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 因战争、 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导致的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等 机 构无法正常 工作,从 而影响基 金运作的 风险; 3、 因金融 市场危机 、 代理商 违约、 基金托管 人违约 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 身控制能 力的 因素出现,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受 损的风险。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07 二 十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2、 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并自 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3、 但如因 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或属于 基 金合同 约定的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情形 ,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修改 后公 布,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 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在基金财 产清算 组 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 (2 ) 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08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3)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 于基金缴 存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最低 结算备付 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09 二十 一、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 )依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管理 运用基 金财 产; (3 ) 根 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制订 、 修改并 公布有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托管、基 金转换、 非交易过 户、冻结 、收益分 配等 方面的业务 规则; (4 )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6)在 基 金合同 的 有效期内 , 在不违 反公平 、 合理 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 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基 础上,基 金管理人 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基金合同 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 监督。如 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 金财产、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应 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 会,以及采取 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 本基金及 相关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利益; (7 )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 律法 规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8 ) 自行 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选 择、 更换 基 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 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9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 融 券; (11)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配方案 ; (12)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 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13)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5)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 律行为; (16)选择 、更换律 师、审计 师、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 确 定有关费率 ; (17)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10 (1 ) 依法申请 并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 (6 )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除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代表基 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 及 其他相关资 料; (17)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19)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20)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应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11 金托管人追 偿; (22)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以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 )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7 )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9)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0)根据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 项; (11)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的 相关内容 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14)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依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12 (16)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7)按照 法律法规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8)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应承 担赔偿 责任,其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 除; (19) 因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 时, 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0)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基 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 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 件。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 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2 )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13 (7 )遵守基 金管理人 、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 (8 )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合法的 代理人组 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 权。 2、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时,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变更基金 类别; (6)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7)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 事 项; (10)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 项。 3、 有以下 情形之一 的, 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后修 改 基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率 ; (2 )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 降低赎回 费率或 变 更 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5 )除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以外的其 他情形。 4、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 (1 ) 除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 基金 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能 召集时, 基金 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 人。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14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并 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 合 。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本条 中“以上 ”均包 括本数,下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 提 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7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 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5、 会议通知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当于 会议 召开前 30 天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 上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得 就未经公 告的事项 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 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 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身份 、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 期限等) 、送 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2 ) 如采 用通讯表 决方式, 会议通知 还应载明 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 表决意见的 寄交和收 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 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送达 地址等内容 。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作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 点对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15 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作 为监督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 作为 监督人 到 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效力 。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1) 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权 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 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 上。 (2) 通讯开会 。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 以 通 讯的 书 面 方式 进 行 表决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两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 3)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 则 召集人可 另行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 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 且确定 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应保 持不变。 7、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1)议事内容 限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事由 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表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也可以 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 集人提 交临 时提案, 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 至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16 少 35 天 前 提 交召集人 ,并由召 集人审核 后公告 。 3)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 照 以 下原 则 对 提案 进 行 审核 :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并且 不 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序 性问题做 出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 审议。 4)代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 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 间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为 召集人授 权出席大 会的代表 。 首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 决议 。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首 先由召集 人在会议 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 止日期后第二 个工作日 在大会聘请 的公证机 关 及监督 人的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 拒绝到场 监督, 不 影响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 的 有效 性。 8、 表决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 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特别决议 对 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含三 分 之二)通过。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 金合同 或本基 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 应 当经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2)一般决议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17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采 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符 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9、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三名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出 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大 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 可 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 进行重新 清点,而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 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点,大会主 持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 点仅限一次 。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为 : 由 大会召集 人 指定的 两名 计票 员 在 监督 人 授权代 表的监 督下进行 计票,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效力 。 10、生效与 公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按照 《基 金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表决 通过 的事项,召 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 力。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决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当自 生效 之日起2 日 内,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18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4)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11、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五)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2、 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并自 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3、 但如因 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或属于 基 金合同 约定的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情形,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修改 后公 布,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七)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 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在基金财 产清算组 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 (2 ) 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 聘 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19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3)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 于基金缴 存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最低 结算备付 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 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 八)争 议的处 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1、 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 从其解 释。 2、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之间 因 基金合 同 产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 协商 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 解决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 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对仲 裁各方当 事人 均具有约束 力。 3、 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 外,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分 应当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继 续履行。 ( 九)基 金合同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基 金合同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 投资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20 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印件,基 金合同条 款及内容 应以 基金合同正 本为准。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21 二十二 、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或简 称“管理 人” )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 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 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或简 称“托管 人” )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 民币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 行、代理兑 付、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 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 款;外汇 兑换;国际 结算; 同 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 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 券;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 买卖;外汇信 用卡的发 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见 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 机构经营 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 切银行业 务;在港澳地 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 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22 (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建立 相关的技 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 监督。主 要包括以 下方 面: (1 ) 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应将 拟投资的 股票库、上海 申银万国证券 研究所有 限公司界定 的医药生 物行业股 票库、 债券库 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 围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的变化,对各 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调 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上述投资范 围对基金 的投资进 行监督; (2 )对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3 ) 对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为对基金 禁止 从事的关联 交易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 (4 )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其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 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 厚、信用 等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 化,及时对 交易对手 库予以更 新和调整,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 应符合交 易对手库的范 围。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 交易对手库 进行监督 ;


(5 )基金托 管人对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 易方式 的控 制按如下约 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对 银行间交 易对手的资信 状况进行 评估,控 制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 类交易对 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 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 基金有利 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 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 (6 ) 基 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 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 事 先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的 名单,并 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 行 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合上 述名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基 金投 资的其他方 面进行监 督。 2、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3、 基金托管 人在上 述第 1、2 款的监 督和核查 中发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的约定,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并改正。在限 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23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4、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行 ,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并 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约 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并依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5、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 在规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 改正,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三)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有 效期内 , 在不 违反公平 、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 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 业监管要 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 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 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 无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延 迟 执 行 基金 管 理 人 资 金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 资信 息 等 违 反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 法律 法规的规定 报告中国 证监会。 3、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 包括但不 限 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四)基 金财产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 基金 财 产 的完 整 与 独立 。 (5) 除依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24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2、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 集资金的 验资和入 账 (1)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 确保划入 的资金与 验资确认 金额 相一致。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均 需通过本 基金的银 行账 户进行。 (3) 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 何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4、 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 投资的账 户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以基金名 义在基金 托管人认可的 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 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 户的日常 管理以及 银行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 使用。基金管 理人应派专人 协助办理 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 账户相关信息 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开户或 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 关资料,并对 基金托管 人给予积极配 合和协助。 5、 基金证券 账户和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 以基 金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 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转 让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付 金 账 户,用于办理 基金托管 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 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 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 行。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25 (4)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 日之后 ,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的, 涉 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 ;若无相 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 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 、使用的 规定。 6、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 格,并代 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 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 和资金的清 算。在上 述手续办 理完毕之 后,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 银行报备 。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 等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 凭 证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 规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有关重大 合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30 日内将 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 给基金托 管人。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大 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按规 定 各 自保 管 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 基金 资 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结束 后计算得出当 日的该基 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 章后以传 真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 述传真后 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 复核,并 在盖章后以传 真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送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 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估值方 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方 法、 程序 以 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26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三 位 (含第三 位) 内发 生差错时 , 视 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 误。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当计 价错误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 时进行公 告。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关 对前述 内容另有 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 理。 6、 由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布 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 据错 误, 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 失,基金 管理人应对 此承担责 任。若基 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 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 担责任;若 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 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的 责任。如 果上述错 误造成了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已 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 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 还金额不 足以弥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 双方按照 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 例对 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7、 由于 证券交易 所 或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结 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 且双 方经协商 未能 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其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 集期结束 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2 )基金权 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对 于基金 募集期结束 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 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27 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 在相关的 名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如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并代 为履行保 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由此产 生的保管 费给予补 偿。 ( 七)争 议解决 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生 的或与本 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 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 解决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 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对仲 裁各方当 事人 均具有约束 力 。 ( 八)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 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 变更。 变更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变 更后的新 协议 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28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 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 内容,基 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 权增加、修 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交 易确认 服 务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保 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上列 明的所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交 易 记录。 基 金管理人 直销 网点 应根据在 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点 进行 交易的投 资者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认单。 基金非直 销销售机 构应根据 在销售网 点进行 交易的投资 者的要求 提供成交 确认单 。 (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 务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客户服务 中心 查询历史交 易记录。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对帐单 服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账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向本公 司定制纸 质、 电子 或短 信 形 式 的定 期 或 不定 期 对 账单 。 具体查阅和 定制账单 的方法可 参见本公 司网站或 拨打 客服热线咨 询。 ( 四)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管理人 可利用 非 直销销售 机构 网点 和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统为 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 统的定期 定额投资 服 务目前仅对 个人投资 者开通) 。 通 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投资 者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 道,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具 体实施方法见 相关公告。 ( 五)资 讯服务 1、 客户服务 电话 投 资者如果 想了解申 购与赎回 的交易情 况、基金 账户余 额、基金 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 , 或 反馈投资 过程中需 要投诉 与建议的 情况 ,可 拨打如下 电话:4008818088 (免长途 话费) 。 投资者如果认 为自己不能 准确理解 本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 ,也可 拨打上述电 话详询。 2、 互联网站 及电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29 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贵阳银行 为销 售机构的公 告 2015-07-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参加数米 基金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5-07-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浦发银行 网上 银行、手机 银行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08-0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郑州银行 申购 及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08-0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鑫鼎盛为 销售 机构、参加 鑫鼎盛申 购与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08-05 关于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子公司变 更的公告 2015-08-0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平安银行 橙子 银行渠道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5-08-1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平安证券 申购 及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08-1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中信期货 为销 售机构的公 告 2015-08-1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在官方京 东店开展 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1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5-08-2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金公司 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5-08-2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5-08-2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参加天天 基金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5-08-27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乐清农商 银行 为销售机构 、 参加 乐清农商 银行申购 及定期定 额投资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08-27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国都证券 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5-08-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河北银行 电子 2015-08-31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30 渠道申购及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恒丰银行 申购 及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08-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陆金所资 管为 销售机构、 参加陆金 所资管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5-09-0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济安财富 为销 售机构的公 告 2015-09-2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新浪仓石 为销 售机构、参 加新浪仓 石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5-09-2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降低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 金申购、 赎 回、 转 换转出及最 低持有份 额的数额 限制的公 告 2015-09-2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汉口银行 为销 售机构、参 加汉口银 行申购与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5-09-28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盈米财富 为销 售机构、参 加盈米财 富申购与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5-10-1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积木基金 为销 售机构、参 加积木基 金申购与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5-10-1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降低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 金在直销中 心赎 回、转换转 出及最低 持有份额 的数额限 制的公告 2015-10-1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临海农商 银行 为销售机构 、 参加 临海农商 银行申购 与定期定 额投资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10-2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阳光人寿 保险 为销售机构 、 参加 阳光人寿 保险申购 与定期定 额投资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10-27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西南证券 申购 及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11-0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联泰资产 为销 售机构、参 加联泰资 产申购与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5-11-0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设立大连 分公司的 公告 2015-11-0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在 民族证券开 通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并参 加民族证 券定期定 额投资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5-11-05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鹿城农商 银行 为销售机构 、 参加 鹿城农商 银行申购 与定期定 额投资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11-0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长量基金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5-11-1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宁波银行 为销 售机构的公 告 2015-11-1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德州银行 为销 售机构的公 告 2015-11-1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凯石财富 为销 售机构、参 加凯石财 富申购与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5-11-2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积木基金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5-11-2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南充市商 业银 行为销售机 构的公告 2015-11-2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福建海峡 银行 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15-11-2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5-11-2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德州银行 申购 及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11-27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5-11-28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联讯证券 为销 售机构的公 告 2015-12-0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福建海峡 银行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5-12-0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在官方京 东店开展 基金 申购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2-0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众禄金融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5-12-18 关于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 中心办公 地址 变更的公告 2015-12-18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大泰金石 为销 售机构、参 加大泰金 石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5-12-21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3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在指数熔 断情况下 调整 旗下部分基 金开 放时间的公 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东莞银行 申购 及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哈尔滨银 行电 子渠道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南洋商业 银行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平安银行 申购 及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苏州银行 申购 及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浙商银行 申购 及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工商 银行 “2016 倾心 回馈”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农业 银行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邮政 储蓄 银行个人网 上银行和 手机银行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新昌农商 银行 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在深圳新 兰德开通 旗下 部分开放式 基金 定期定额投 资及转换 业务、 参加深圳 新兰德定 期定额 投资费率优 惠活动 的的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因指数熔 断调整旗 下部 分基金开放 时间 的公告 2016-01-0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6-01-0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6-01-0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因指数熔 断调整旗 下部 分基金开放 时间 的公告 2016-01-07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6-01-14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3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平安证券 申购 及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01-2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昆仑银行 为销 售机构的公 告 2016-01-2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6-01-27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中经北证 为销 售机构、参 加中经北 证申购与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6-01-28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中证金牛 为销 售机构、参 加中证金 牛申购与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6-01-28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提醒投资 者及时更 新身 份证件或者 身份 证明文件的 公告 2016-01-28 注: 以上 公告事项 披露在中 国证券 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上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34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基 金 销售 机 构住所, 投资者可 在 营业时间免费 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 证 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35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易 方达 医疗 保健行业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募 集的文件 ; 2、 《易方达 医疗保健 行业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 3、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 4、 《易方达 医疗保健 行业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 议》 ; 5、 法律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7、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6 年3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