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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双债A(000463)

华商双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华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六年 三月 华商双债 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 要提 示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 会2013
年9月12 日证监许可[2013]1186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
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中低
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本基金 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
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6 年1 月28 日,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41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1 
九、基 金的 投资 ............................................................................................................................. 52 
十、基 金的 财产 ............................................................................................................................. 65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6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0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2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4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5 
十六、 风险 揭示 ............................................................................................................................. 80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5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9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25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7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1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31 华商双债 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 、绪 言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基金 合 同》 :指 《华商 双债丰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商双 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商双 债丰利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华 商双债 丰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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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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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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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1、A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3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 的报 刊、互 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 安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 (免长途费) 11. 管 理 基 金 情 况 : 目 前 管 理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盛 世 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动态阿尔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产业升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健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定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价值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主题精选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红 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未来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量化进取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 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 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智能生活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 晓 安 : 董 事长 。 男 ,清 华 大 学 EMBA 。 现任 华 龙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兼党委书记; 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天水市 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田洪宝, 董 事 。 男 , 经 济 学 专 业 研 究 生 学 历 , 曾 就 职 临 沂 电 业 局 , 任 用 电 所 副主任、 副局长、 党委 委员; 潍坊电业局, 任 副局长; 山东潍坊发电 厂, 任工会 主席、党委委员、副厂长;北京第二热电厂,任厂长、党委委员;华电(北京) 热电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 党 委委员; 中国华 电集团公司, 任计划发展部副主任、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规划发展部副主任, 期间兼任浙江华电三门发电厂筹建处主任; 华电陕西能源有 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 总经理、 党组副书记。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任陕西华电安康发电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俊芳: 董事。 男, 硕 士研究生学历, 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董事; 曾就职于山东省广饶县第六中学、 济南钢 铁总厂职工大学、 济南钢铁总厂;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党办、 公司 办主任,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 韩鹏 : 董事。 男, 工商 管理硕士。 现任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就 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 闽发证券公司, 历任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 甘肃省国税局、 中国化工集团,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晖: 董事。 男, 大专 学历, 经济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党组成员; 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 历任团委干事、 团 委副书记、 宣传副部长、 办公室副主任、 党总 支书记; 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任金融产业部经理;黑龙江龙电典当公司,任总经理;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梁永强: 董事。 男, 经 济学博士。 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基金 经理, 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 历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 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曲飞: 独立董事。 男,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工程师。 现任北京亿路特通新 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亿阳汇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南京长江第 三大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 曾就职于江苏 盐城悦达集团、亿阳集团经贸公司;亿阳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裁、总裁;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裁。 马光远: 独立董事。 男, 经济学博士。 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法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 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 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 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方国春: 独立董事。 男, 博士研究 生学历, 经济师。 现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国家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 司, 任副处长; 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 国家留学基金委中 澳项目办公室, 任副主任;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任项目中心经理; 历任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职工监事。 戚向东: 独立董事。 男, 本科学历, 研究员、 高级会计师。 现已退休, 曾就 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 任管理干部; 河北 省冶金工业厅, 任经济研究室主任; 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 任副司长; 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 任副司长; 中国钢 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 监事。 男, 本 科学历, 会计师。 现任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总会计 师; 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 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 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 李亦军: 监事。 女, 会 计专业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华电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部门经理; 曾就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中进会计师事 务所(后 并入信 永中和 会计师事 务所) 、中瑞 华恒会计 师事务 所;历 任华电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 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部门 经理。 徐亮天: 监事。 男, 硕 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处处长,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物价科科员、 成本科科员、 科长、 财 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梁永强:董事、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2004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 公司筹备组, 公司成立后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副 总经理, 现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主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新锐 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公司投资银行部,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周亚红:督察长。女,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TA 主管、 产品设计师、 渠道主管、 市场部副总经理,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总 经理助理等职务。 陆涛:副总经理。男,2006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 保障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 曾任裕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管 理员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 刘宏:副总经理。男,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2002 年 7 月至 2007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任项目经理;2007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 就职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员;2008 年 4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华商产业 升级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现任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创新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 管理部总经 理。 4.基金经理 梁伟泓: 男,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公司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7 月, 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任财 务分析师; 2003 年 7 月至 2004 年 4 月, 就职于海科创业投资公司, 任投资专员; 2004 年 4 月, 就职于平安资产管理公司, 任投资组合经理;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12 月, 就职于生命人寿保险公司, 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2008 年 12 月至 2010 年 6 月,就职于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0 年 6 月至 2011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任资管部副总经理;2011 年 12 月加 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2 月起至 9 月担任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 2012 年 9 月 14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 月 28 日起, 担任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自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担任华商双翼平 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刘晓晨,男,金融学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999 年 9 月至 2001 年 12 月, 就 职于 泰康 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任团 体业 务管 理员 ;2004 年 6 月 至 2010 年 7 月, 就职 于瑞 泰人寿 保险 公司 总公 司, 历任投 资分 析师 、高 级投 资分析 师及 固 定收益 助理 经理 。2010 年 7 月, 加入 华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任 宏观 策略 研究员 、 债 券研 究员 。 2012 年 9 月 21 日 , 转入投 资管 理部 任职 , 2012 年 12 月 11 日 起至 今担 任华商 现金 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7 月 21 日 起至 2015 年 10 月 13 日担 任华 商双债 丰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2015 年 9 月 8 日起 担任华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10 月 14 日起 担任 华商 双债 丰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永强: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 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刘宏: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华商盛世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价值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 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伟泓: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双翼 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建军: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鹏飞: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红利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 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 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 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 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的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 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 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 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 对公司规章制度、 经营管理、 基 金运作、 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 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 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 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 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业务控制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管理制度、 风险控 制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 在 上海证券 交易 所挂牌 上 市( 股 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 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8.81% ; 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 101,571 亿元,增长 7.20% ; 客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增长 6.19% 。净利润 1,322 亿元,同比增长 0.97% ;营业收入 3,110 亿元,同比增长 8.34% , 其中, 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 6.31% , 手续费 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76% 。 成本收入比 23.23% , 同比下降 0.94 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 14.70% , 处于同业领 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 全面推进渠道整 合; 营业网点 “ 三综合 ”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点达到1.44万个, 综合营销团 队达到19,934 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4% , 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 “ 一 站式 ” 服务。 加快打造 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 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转型,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4.32% ,较上年末提高6.29 个百分点;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 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8.19% 、10.78% 和11.47% ;善融商务推 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 “ 建行善融商城 ” 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年6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374.76 亿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 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 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现金管理品牌 “ 禹道 ” 的 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 代理 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代理 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 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 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 “ 鑫存管 ” 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数 3,076 万户,管理资金总额7,417.41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 年上半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 年“ 世界 银行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 在美国 《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2015年世 界500强排名第29位,较上年上升9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颁发的 “ 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 ” 奖项; 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奖 ” 和“ 年度社会责任最 佳民生金融奖 ” 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 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 算处、 核算 处、监督 稽核处 等9 个 职能处室 ,在上 海设有 投资托管 服务上 海备份 中心,共有 员工210 余 人。自2007 年起,托 管部连 续聘请 外部会计 师事务 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 老个人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56 只证券投 资基金。中 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 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 为 “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8)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 96699,上海地区 962699 公司网址:www.wzbank.com.cn (9)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 339 号商行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热线: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朱雅崴 客服电话:400-8888-666 、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网址:www.cs.ecitic.com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14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hysc.com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6078823 联系人:李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0571-95548 (2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 广场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庞晓芸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服务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A 座 21层( 26606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A 座 21层( 266061)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uzc@zxwt.com.cn (2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胡岩 客服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3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大厦 16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 大厦 16 —20 层 (518048 )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66-22621866 传真:0215-58991896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安徽省内) 、4008096518 (全国) (基金业务咨询电 话) 网址: www.hazq.com (3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00155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梁旭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 0791-86289667 传真 0791-8628148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3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注册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8) 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ats.com.cn (3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4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宗锐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章力彬 客服电话:96336 (浙江),40086-96336 (全国) 网址:www.ctsec.com (4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3)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100031)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客服电话:010-83991716 网址: www.rxzq.com.cn (4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6)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勇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om.cn (4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4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联系人:黄旭成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4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5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5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81147394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5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 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7)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fund.com (5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0)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联系人:付少帅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6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王巨明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段京璐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4)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 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人代表: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19-9868 (65)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6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网址:www.citicsf.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2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周祎 联系人:周祎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六 、基 金的募 集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86 号文批准, 于 2014 年 1 月 6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止到 2014 年 1 月 24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 1,50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493,282,691.63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246,108,599.63 份,C 类 247,174,092.00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51,982.59 份 基金份额, 其中 A 类 31,949.87 份, C 类 20,032.72 份。 两项合计共 493,334,674.22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得到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说明出 现上述 情况的原因 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申购开始 时间由基 金管理 人于开 放申购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赎回开始 时间由基 金管理 人于开 放赎回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本基 金份额 分为多 个类别, 适用不 同的申 购费或销 售服务 费,投 资者在 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6、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 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超过部分不 设最低级 差限 制;追 加 申购的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1,000元, 超过1,000 元的部分不 设最低级差限制; 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 申购的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1,000元, 超过1,000 元的部分 不设 最低级 差 限制;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 回,但 某笔赎 回导致在 一个销 售机构 的基金份 额余额 少于500 份时,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0份; 4.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在 不损 害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 ,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 申购份额 、余 额的处 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 为净申购 金额 除以当 日 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赎回金额 的处 理方式 :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可以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 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 对于A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投资人缴纳申购 费用时, 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0.5%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3% 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财产。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但收取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 计入基金 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25% 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赎回费用扣除计入基金财 产部分, 其他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30 日以内 0.5% 0% 30 日(含)以上 3 个月以内 0.2% 3 个月(含)以上 1 年以内 0.1% 1 年(含)以上 2 年以内 0.05 % 2 年(含)以上 0%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调整 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相 关公告中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 )上 述计算 结果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T 日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 元,某投资者三笔申 购金额 分别为1,000.00 元、100 万元、400 万元 ,则各 笔申购负 担的 前端申 购 费用和获得 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适用前端 申购费率 (b) 0.8% 0.5% 0.3% 净申购金 额(c=a/ (1+b)) 992.06 995,024.88 3,988,035.89 前端申购 7.94 4,975.12 11,964.11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费(d=a-c ) 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 (e ) 1.210 1.210 1.210 申购份额 (=c/e ) 819.88 822,334.61 3,295,897.43 若该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为500万元, 则申 购负担 的申购费 用和 获得的 基 金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 (c=a-b) 4,999,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d) 1.210 申购份额(e=c/d ) 4,131,404.96


例四:假定T 日基金 的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200 元,某投 资者申购 金 额为10 万元,则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83,333.33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赎回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2 )当投资者赎回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 )上 述计算 结果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420 天,该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4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240=12,400.00 元 赎回费用=12,400.00× 0.05%=6.20元 赎回金额=12,400.00-6.20 =12,393.80元 例 六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T 日 赎 回10,000 份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420 天 , 该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425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 1.425=14,250.00 元 (4 )本 基金各 个基金 份额类别 单独计 算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公式为 计算日 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两类 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一 天但少 于两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 4、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需 要刊登 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是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管 理人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在合理控制信用 风险、 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 以信用债和可转债为主要投资标的, 力争获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信用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国债 、政策 性金融债 、央行 票据、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本基金同时投资于 A 股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 品种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 非政策性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 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 远期交易 、固定 收益期 货(含国 债期货 等) 、 固定收益 互换( 含利率 互换、信用 风险缓释工具、 信用违约互换等) 等,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固定收益期货 (含国债期货等) 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固定收益期货(含国债期货等)的投资,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固定收益期货 (含国债期货等) 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 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等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主要采用信用策略, 同时采用久期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 策略、 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 可转债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进行判断, 力争获取信用溢 价。 2、债券投资策略 (1 ) 信用策略 信用类品种具有高风险、 高收益的特征。 本基 金投资信用类品种主要面临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 根据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业、 发展前景、 竞争地位、 财务状况、 公司治理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具体来说,管理人将采用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 利差曲 线变化 策略:通 过对宏 观经济 周期和市 场变化 的研究 ,分析 债券市场的结构和流动性等变化趋势, 最后综合判断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 走势,确定各行业信用债的投资比例; 2)信用 变化策 略:信 用债信用 等级发 生变化 后,本基 金采用 最新信 用级别 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 进行重新定价。 此外, 本基金将根据内、 外部信用评级结果, 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 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趋势的判断,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 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2 ) 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 控制。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 组合久期。 如果判断利率下降, 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 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反之, 如果判断利率上升, 本基金将缩短久期, 以减小债券 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3 ) 期限结构配置策 略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 本基金通过 数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 在各种情形、 各 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动 进行模拟分析, 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 梯式组合 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4 ) 骑乘策略 本基金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 的分析,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 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 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 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度的下滑, 从而获 得较高的资本收益; 即使收益率曲线上 升或者进一步变陡,骑乘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5 )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 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组合的投资收益。 (6 )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券等, 这类债券赋予债权人或债 务人某种期权,比普通债券更为灵活。 1)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本基金管 理人和行业研究员对可转债发行人的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 对公司的盈利 和成长能力进 行充分论证。 在对可转债的价值评估方面, 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 利价值, 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债的价值进行估算, 选 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2)其他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投资将根据债券投资策略进行, 权证 部分将在可交易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卖出。 (7 )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高收益债品种之一,其特点是信用风险高、收益率高、 债券流动性较低。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仍处于起步阶段, 仅有小部分中小 企业私募债有评级机构评级; 与高信用风险相对应的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较高的票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面利率和到期收益率;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我国目前市场规模较小, 市场参与 者较少, 单只债券的规模也较小, 且有持有人数上限限制, 因此债券的流动性较 差, 随着我国信用债市场的发展,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规模将会急剧的扩大, 流动 性也将得到改善, 但从长期来看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动性仍将低于信用评级在投 资级以上的品种,这是其品种 本身固有的风险点之一。 本基金在对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发展动态紧密跟踪基础之上, 依据独立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评估体系, 配备专业的研究力量, 并执行相应的内控制度, 更加审慎地分析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进行中小企业私 募债投资。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组合的管理上, 将使用更加严格的风控标准, 严格 限制单只债券持有比例的上限, 采用更分散化的投资组合, 更短的组合到期期限 来控制组合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8 ) 资产支持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 对普通的和创 新性的资 产支持证券品种进行深入分析, 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 在具体投资过程 中, 重点关注基础资产的类型和资产池的质量, 特别加强对未来现金流稳定性的 分析。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评估方面综合运用定性基本面分析和定量分析。 此 外, 流动性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配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为此本基金将 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 不片面追求收益率水平, 实现资产支持证券 对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9 ) 其他衍生工具的投资策略 未来市场推出国债期货等新的衍生产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 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套期保值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 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 框架内, 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 在 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为主, 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 式,投资以成长型股票为主。 (1 )定 量筛选 :定量 的方法主 要通过 对公司 财务状况 、盈利 质量、 成长能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力、估值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评估,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的公司。 1)财务 状况: 评估公 司在应对 不同宏 观经济 周期和产 业周期 阶段的 财务的 能力,主要考察指标为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流动比率等; 2)盈利质量:评估公司持续发展能力,主要考察近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ROE) 、平均投资资本 回报率(ROIC) 等; 3)成长 能力: 评估公 司未来发 展趋势 与发展 速度,成 长能力 是随着 市场环 境的变化, 企业资产规模、 盈利能力、 市场占有率持续增长的能力, 反映了企业 未来的发展前景。 主要考察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 务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等; 4)估值 分析: 评估公 司相对市 场和行 业的相 对投资价 值,选 择价格 低于价 值的上市公司, 或是比 较企业动态市盈率等指标, 选择目前估值水平明显较低或 估 值 合 理 的 以 及 未 来 预 期 估 值 较 低 的 上 市 公 司 , 主 要 考 察 指 标 为 市 盈 率(P/E) 、 市净率(P/B) 、PEG 、EV/EBITDA 等。 (2 )定 性筛选 :作为 定量筛选 的重要 补充, 本基金还 将通过 基金经 理和研 究员定性研究分析,选择具备投资潜力的个股,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备选股票库。 1)行业 地位突 出、有 市场定价 能力。 属于行 业龙头, 具有较 高的市 场占有 率,对产品定价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2)具有 核心竞 争力。 在管理、 品牌、 资源、 技术、创 新能力 中的某 一方面 或多个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短时间内难 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从而能够获得超越行 业平均的盈利水平和增长速度。 3)主营 业务突 出,具 有良好的 盈利能 力。主 营业务收 入占比 较高, 盈利能 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未来盈利具有可持续性。 4)公司 治理结 构规范 ,管理能 力强。 已建立 合理的公 司治理 结构和 市场化 经营机制,管理层对企业未来发展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思路。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为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投资于信 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 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具有广 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中债综合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者中债综合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债综合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 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 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 金资产 净值为 2,206,087,092.55 元, 份额净值为 1.316 元, 份额累计净值为 1.606 元;C 类基金资产净值为 2.001.270.500.41 元,份额净值为 1.316 元,份额累计净值为 1.586 元。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23,462,532.78 6.77 其中: 股票


423,462,532.78 6.7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203,789,815.42 83.17 其中: 债券


5,203,789,815.42 83.1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15,130,772.05 6.64 8 其他资 产


214,192,277.09 3.42 9 合计





6,256,575,397.3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32,430,268.88 0.7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71,914,008.06 6.4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1,233,172.26 0.5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7,478,065.96 1.6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30,407,017.62 0.7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3,462,532.78 10.0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600356 恒丰纸 业 3,889,953 49,519,101.69 1.18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2 000985 大庆华 科 1,600,003 49,056,091.98 1.17 3 000617 石油济 柴 2,568,258 39,936,411.90 0.95 4 600662 强生控 股 2,259,432 37,348,410.96 0.89 5 000157 中联重 科 6,310,000 33,758,500.00 0.80 6 002679 福建金 森 1,162,792 32,430,268.88 0.77 7 002026 山东威 达 1,800,000 31,716,000.00 0.75 8 000882 华联股 份 5,325,222 30,407,017.62 0.72 9 603128 华贸物 流 2,619,970 30,129,655.00 0.72 10 600328 兰太实 业 1,452,425 21,728,278.00 0.5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10,957,000.00 2.6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10,957,000.00 2.64 4 企业债 券 2,212,071,315.42 52.5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74,494,500.00 49.31 6 中期票 据 806,267,000.00 19.16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203,789,815.42 123.68 5. 报告期末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22067 11 南 钢债 1,973,410 197,459,404.60 4.69 2 112138 12 苏宁 01 1,341,297 138,623,044.95 3.29 3 112144 12 晨 鸣债 1,357,749 137,811,523.50 3.28 4 011599303 15 荣盛 SCP003 1,200,000 120,852,000.00 2.87 5 101551110 15 武钢 MTN002 1,000,000 100,990,000.00 2.40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未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且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未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97,950.3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1,580,486.62 5 应收申 购款 121,813,475.09 6 其他应 收款 365.0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9 合计 214,192,277.09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含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 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 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 立日-2014/12/31 24.61% 0.41% 5.71% 0.11% 18.90% 0.30% 2015/01/01-2015/06/30 28.00% 0.80% 1.20% 0.10% 26.80% 0.70% 2015/07/01-2015/09/30 -3.85% 1.58% 1.12% 0.06% -4.97% 1.52% 2015/10/01-2015/12/31 8.31% 0.48% 1.81% 0.08% 6.50% 0.40% (2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 C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 立日-2014/12/31 23.50% 0.41% 5.71% 0.11% 17.79% 0.30% 2015/01/01-2015/06/30 27.64% 0.80% 1.20% 0.10% 26.44% 0.70% 2015/07/01-2015/09/30 -4.04% 1.58% 1.12% 0.06% -5.16% 1.52% 2015/10/01-2015/12/31 8.13% 0.48% 1.81% 0.08% 6.32% 0.40%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金累 计份额 净值增 长率变动 及其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注: ①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4 年 1 月 28 日。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② 根据 《 华商 双债丰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基 金主 要 投资于 国内 依法发 行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包括 信用 债、 可转 换债 券(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国债 、政 策 性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等 。本 基金同 时投 资 于 A 股股 票 (含中 小板 、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 等权益 类品 种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投资 债券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信 用债和 可转 债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基 金保 留的现 金或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6 个月 内基 金各 项资 产配置 比例 需符 合基 金合 同要求 。 本 基金 在建 仓期 结束时 , 各 项资 产配置 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同 有关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应收申购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四)估值程序 1、 两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 该 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 两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 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两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 两类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部分余额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次, 基金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 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同一类别 每 10 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1 元( 含) ,则基金须在 15 个 工作日之内 进行收益分配,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同一类别每 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但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 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 其中,A 类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 、 基金 费 用的 种类 中 第 (4 ) -(9 )项费 用 ” , 根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二)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两类基金的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两类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两类基金的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两类基 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 10、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11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3 )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于 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基金投资 人进行投资的工具, 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3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1 )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 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 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类资 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 ,其中信用债 和可转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债 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 债券类资产的80% ,这些品种发生违约的可能性高于国债。 若信用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 将导致基金资产 发生损失, 出现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选择中强调成长性策略, 这种评估具有 一定的主观性, 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而存在个股 选择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5、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 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 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 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的合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可进行合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存续期内, 满足基金合并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决定将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设立日期: 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573600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5)提 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基金 份额类 别设置 或调整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 在权益 登 记日 所持有的 有效基 金份额 低于第(1)条 第 2) 款、第 (2)条 第 3) 款规定 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情 况下, 本基金亦 可采用 网络、 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授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 并表决的 ,授权 方式可 以采用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 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个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基金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同一 类别每 10 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1 元( 含) ,则基金须在 15 个工作日 之内进行收益分配,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同一类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别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但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3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 R÷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 C 类基金份额适用 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 的种 类 中 第(3)-(7 ) 、 (9 ) 项费 用 ” , 根 据有关 法 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2、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4、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 基金税收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在合理控制信用 风险、 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 以信用债和可转债为主要投资标的, 力争获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信用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国债 、政策 性金融债 、央行 票据、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本基金同时 投资于 A 股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 品种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 非政策性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 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 远期交易 、固定 收益期 货(含国 债期货 等) 、 固定收益 互换( 含利率 互换、信用 风险缓释工具、 信用违约互换等) 等,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固定收益期货 (含国债期货等) 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固定收益期货(含国债期货等)的投资,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固定收益期货 (含国债期货等) 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 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两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两类基金资产净值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两类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的合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可进行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 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存续期内, 满足基金合并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决定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3、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4、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 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总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5 】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信用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国债 、政策 性金融债 、央行 票据、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本基金同时投资于 A 股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 品种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包括企业债、 公司 债、 非政策性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 远期交易 、固定 收益期 货(含国 债期货 等) 、 固定收益 互换( 含利率 互换、信用 风险缓释工具、 信用违约互换等) 等,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基金托管人依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 其 投 资 进 行 监 督。 待基金参与固定收益期货 (含国债期货等) 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固定收益期货(含国债期货等)的投资,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固定收益期货 (含国债期货等) 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 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为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投资于信 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在同一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在同一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5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在同一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1 )本 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券须 为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 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投资 前三个 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 金投资 受限证 券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 度、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审 慎原则 ,制定 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乙 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 失。 7、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两类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8、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 以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两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 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或基 金停止 募集时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4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 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两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两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交易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 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 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 管理人 应在编 制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之前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和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出 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30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5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 、 基金 管 理 人向 账 单期 内 发 生 交易 、 或 账单期 末 仍 持 有本 公 司 基金份 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其成功定制的对账单形式, 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寄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 (含姓名、 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发送,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定制或 主动取消寄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 (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本 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原因, 小灵通用户暂不享 有短信服务) 、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 每 笔交易确认 信息、每周基金净值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五)资讯服务 1、投资 人如果 想了解 申购与赎 回的交 易情况 、基金账 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免长途费) ,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 发生变化, 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 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等有关规定 (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 改了本基金合同,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 基金托管人不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 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解 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申购 、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7-1 2 华商双 债丰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度 第三 次分 红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7-15 3 华商双 债丰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7-17 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申购 费率优 惠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8-10 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转 换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8-12 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8-12 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数 米基 金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8-17 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2015-8-19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报、公 司网 站 9 华商双 债丰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半 年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8-29 1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数 米基 金申 ( 认 ) 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8-31 1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展 直销 网上交 易系 统基 金转 换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8-31 1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9-1 1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9-1 14 华商双 债丰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9-10 1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新 增晋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申 购、 赎回 转换及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9-17 1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数 米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9-23 1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商 双债 丰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变 更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0-15 1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0-27 19 华商双 债丰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0-27 2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数 米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0-28 2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新 增深 圳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0-30 2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深 圳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0-30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2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新 增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转 换及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1-4 2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申 购 (含 定期 定额 申 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1-4 2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申 (认) 购、 定 期定额 投资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2-1 2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大 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2-14 2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大 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认)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2-14 2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并开 通转 换及 定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2-15 2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认) 申 购、 定 期定 额投资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2-15 3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2-30 3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2-30 3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2-30 3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 大连 ) 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2-30 3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 大连 ) 有 限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2-30 3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新 增浙 江泰 隆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2015-12-30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转 换及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报、公 司网 站 3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浙 江泰 隆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2-30 3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2-31 3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 定期定 额投 资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2-31 3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2-31 4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指 数熔 断实施 期间 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开 放时 间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2-31 4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度最 后 一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5-12-31 4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 2016 年 1 月 4 日指 数熔 断实 施期 间调整 旗下 部 分基金 开放 时间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6-1-4 4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 2016 年 1 月 7 日指 数熔 断实 施期 间调整 旗下 部 分基金 开放 时间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6-1-7 4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6-1-15 45 华商双 债丰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度 第一 次分 红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6-1-18 4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中 证金 牛 (北 京 )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6-1-18 4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中 证金 牛 (北 京 )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6-1-18 4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展 直销 平台基 金转 换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6-1-20 49 华商双 债丰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2016-1-21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2015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注册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 二)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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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