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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货币A(270004)

广发货币: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 
 
 
 
 
广 发 货币 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4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 5 五、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8 六、 交易安排 ............................................................................................................ 9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10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 ........................................... 16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16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8 十一、 信息披露 .......................................................................................................... 18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19 十三、 基金托管人报告 ............................................................................................. 19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0 十五、 基金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基金持续销售费用 ........... 22 十六、 禁止行为 .......................................................................................................... 23 十七、 违约责任 .......................................................................................................... 23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24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24 二十、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25 二十一、 其他事项 .......................................................................................................... 25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中国人民 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字[1998]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321,234,595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 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 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 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 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 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订 立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和 原则 本 协 议 依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基 金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作 、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有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及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 签 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费 用 的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后六个 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有关基 金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5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 是 否 擅 自 动 用 基 金 资 产 、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划 入 分 红 派 息 账 户 等 事 项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灭 失 、 减 损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的 方 式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配 合和协 助对方依 照本 协 议对基 金业务 执行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6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对所托管的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帐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托 管 人 处 的 ,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 购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基金募 集期满,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发 起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该账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7 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除 非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 易 中 心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进 行 使 用 和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托 管 人 对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8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 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保管。 五、 划 款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预 留 印 鉴 和 授 权 人 签 字 样 本 , 事 先 书 面 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 的 交 易 权 限 , 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有 权 发 送 人 员 身 份 的 方 法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授 权 通 知 当 日 回 函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其 内 容 不 得 向 授 权 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 款 指 令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 拨 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划 款 指 令 由 “ 授 权 通 知 ” 确 定 的 有 权 发 送 人 ( 下 称 “ 被 授 权 人 “ ) 代 表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其 它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的 方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 授 权 通 知 ” 规 定 的 方 法 确 认 指 令 有 效 后 , 方 可 执 行 划 款 指 令 。 对 于 被 授 权 人 发 出 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否 认 其 效 力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经 撤 销 或 更 改 对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的 授 权 , 并 已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且 得 到 回 函 确 认 的 , 则 对 于 此 后 该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无 权 发 送 的 指 令 , 或 超 权 限 发 送 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划 款 指 令 违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才 发 现 的 , 托 管 人 仍 应 及 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9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在 其 合 法 的 经 营 权 限 和 交 易 权 限 内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发 送 人 应 按 照 其 授 权 权 限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后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执 行 , 不 得 延 误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监 督 职 能 时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违 法 、 违 规 的 , 不 予 执 行 , 并 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 赔偿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 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 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内容的修改自 基金管理人收 到托管人回函确认之时起生效 。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 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六、 交 易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选择的标准 是: (1)经营行为稳健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2)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 安全的通讯条件, 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 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3) 具有较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包括但不限于: 有较 好的 研究能力和行业分析能力,能及时、全面地向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 行业及市场走向、 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 能根据公司所管 理基金的特定要求, 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 能积极为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 投资信息的交流以及其他方面业务的开展提 供良好的服务和 支持。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0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以 及内 部 管理 制度 对有 关 证券 经 营机 构进 行考 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 托协议,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无 误 后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执 行 , 不 得 延 误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有 违 法 、 违 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予 执 行 , 并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其 变 更 或 撤 销 相 关 指 令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上 述 通 知 后 仍 未 变 更 或 撤 销 相 关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不 予 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票、支票、本票和电子支付平台等。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因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发 生 的 所 有 场 内 、 场 外 交 易 的 清 算 交 割 , 全 部 由 基 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的 清 算 交 割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在 清 算 上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赔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如 果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而 造 成 基 金 投 资 清 算 困 难 和 风 险 的 , 托 管 人 发 现 后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解 决 , 托 管 人 应 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七、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 产计价。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E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 益 、 三类份额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E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 三类份额 7 日 年化收益率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A 类基金份额 和B 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E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和三类份 额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 并以传真 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E 类基金份额 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和三类份额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二) 基金资产计价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 面 值 。 1、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2、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 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3、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 )本基金计价采用 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 按 票 面 利 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 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 本基 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2 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 行重新评 估,即 “影子 定价” 。 当基金 资产净 值与影子 定价的 偏 离达 到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0.5%时,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 价。 (4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4、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5、计价程序 在计价日, 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 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本合同 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 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 予以纠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计 价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资 产净值 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 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 照以下约定处理 :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3 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A、 差错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 ,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B、差错 的责任 方 对可能导 致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 不对第三方负责;





C、因差 错而获 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 ,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D、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差错 责任方 拒 绝进行赔 偿时 ,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4 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追偿;





F、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本合同或其他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G、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 ,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 差错发 生 的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生 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B、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 差错处 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 损失;





D、根据 差错处 理 的方法 , 需要修 改注册 与过户登 记人的 交易数 据的 ,由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基金 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 人基金 资产净 值计价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暂停计价的情形





(1 )与 本基金 投 资有关的 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8、特殊情形的处理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5 (1 )基金管理人按计 价方法的第2 、3 条 方 法 进 行 计 价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本基金所投 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 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盖 章 后 , 以 传 真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 立即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6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和 转换 的资金 清算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和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 网 点 进 行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和 登 记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 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的基金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投资者申购、赎回等款项的划付 T-2 日申购款及 T-1 日赎回款于 T 日进行轧 差交收,净额在 11 :00 前在 基金公司总清算帐户和基金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收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对 于 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付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划付。 九、 基 金收 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 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比例向基金 持有人进行分配。 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7 提取的费用后得出的余额。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中 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具体 规定如下: 1、本基金每日将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已实 现收益分配给相应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每月中旬集中支付收益, 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1 个月时可不结转。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三位 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 本基金每日将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记入 E 类份 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若 E 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收益账户内 的累计收益不低于 100 元时,则 100 元整数倍 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 E 类基 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 尾形 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3、 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如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 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如当月累计分 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 4、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账户在本月累计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 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如 本月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B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不结算基金收益, 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 结算基金收益。在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 的累计收 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 则扣减赎回金额。 5、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 E 类基金份额时, 不支付对应的收益, 全部卖 出 E 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若累 计收益为负, 则投资人应当以现金方式全额弥补, 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追索相应收益及损失。 6、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 T 日分红权益 ,T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仍享有 T 日分红权益。 当日买入的 E 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 当 日卖出的 E 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 7、相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8 8、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参 见 《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条 款规定。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 负责编制,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十 一 、 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除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披 露 以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有 关 信 息 均 应 恪 守 保 密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任 何 信 息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之 外 , 不 得 在 其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 先 行 对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 但 是 , 如 下 情 况 不 应 视 为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 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原因导 致保密信 息被披 露、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各自承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9 担 相 应 的 信 息 披 露 职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积 极 配 合 、 互 相 督 促 、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 据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要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拟 定 并 公 布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 《 基 金 合 同 》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 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告》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 额申购和赎回价格等公告文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 必须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 时报》 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 媒介发布; 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 还可 以同时通过其他 媒介 发布。 十 二、 基 金有 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 三、 基 金托 管人报 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抄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报告 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同》 的情况, 是基金年度报告 的组成部分。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50% 以上 (含 5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更 换基金 管理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 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送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媒介上公 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1 新任的基 金托管 人在相 关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 )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广发”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50% 以上 (含 50%)基 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更 换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 , 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送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媒介上公 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的基 金托管 人在相 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上公告; (6 )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2 十 五、 基 金的 管理费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费 和基 金持续 销售 费 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3% 的 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10% 的 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3、销售 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 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 ×G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G 为对应的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 本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 销售 服务费每日计算,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3 送持续销售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公告,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由于 本基金 为开放 式基金, 规模随 时可变 ,当本基 金达到 一定规 模或市 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或 托管费。 十 六、 禁 止行 为 1、 《基金法》第二十 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6、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相互兼职 。 7、 《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8、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 七、 违 约责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 基 金 法 》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4 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协 议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它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它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当 事 人 一 方 违 约 , 另 一 方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有 义 务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 尽 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 度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 八 、 争 议解 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九 、 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1 、 本 协 议 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盖 章 以 及 相 关 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后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二十条第 2 款发生时止。 2、本协议一式 6 份, 协议相关各方各执 2 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有关银行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5 监管机构各1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十、 托 管协 议的修 改和 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向 中 国 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 注册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一 、 其 他事 项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 。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