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上投智慧生活(001984)

上投智慧生活: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上 投 摩根 智慧 生 活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 人:上 投 摩根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一 六 年 三月


























4-1 鉴 于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公司 ,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 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上投摩根 智 慧 生 活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管理 人,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上 投摩根 智慧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 为明确上投摩根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 利义 务关 系, 特制 订本协 议。 一、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 富城 路 99 号 震旦 国 际大 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开元 成立时 间:2004 年5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2004]5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4-2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 的 外 币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原 则和解 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与 《上投 摩根 智 慧生 活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订立 。 (二) 目的


























4-3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上投摩根 智慧生活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上投 摩根 智慧 生活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投 资 运作 、 净 值计 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 等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 义 务及职 责 , 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 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 本 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 基金 合 同》 的相 应术 语具 有相 同 含义 。 若有 抵触, 应以 《基 金合 同》 为准, 并依 其条 款解 释。 三、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股指 期货 、 股票期 权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0%-95%;投 资于本基 金所定 义的 智慧 生活 主题 相关的证 券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和股票 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内部研 究组 合股 票库 、 债 券库 、 投 资风 格证 券库 等 各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 对 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4-4 (1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 本基 金 所定义 的 智 慧生 活主题 相 关的证 券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1 年 ,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3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14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 的0%-95% ;


























4-5 (1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 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 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 金未 平仓 的期 权合约 面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其 中, 合 约面值 按 照行权 价乘 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18)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及 股票期 权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就股 指期 货开户 、 清 算、估 值、 交收 等事 宜另 行具体 协商 ; (1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本基 金持有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不得 超过 该债券 的 10% ; (20)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21) 法律 法规 约定 的其 他投资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 合同》及 本协议的 约定 ,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 收























4-6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当 视 情况 暂缓 或 拒绝执 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其 他有关规 定,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依 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四、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及 投 资所 需的 其 他 账 户 、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由 未执行或 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五、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4-7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 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前 募集资 金的 验资 和入 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规定 的 ,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法定 期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 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本 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账 户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该账 户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 相关信 息变 更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4-8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 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协 助。 新账 户按 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6、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上 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4-9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对 于 无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合同 复印件 , 并 在复 印件 上加 盖 公章,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 同原 件 不得转 移。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六、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知 ” ) , 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 权发送指 令的人 员名单( 以下称“ 指令发 送人员” ) 及各个 人员的权 限范围。 基 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预 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 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签字 人签署 , 若由 授权 签字 人 签署 , 还 应附 上法 定代 表 人的授 权书 。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授权 通知 后以电 话确 认。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 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 向指令发 送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 法律法 规或 有权 机关 要求 的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 基金财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投资 指令。 相 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 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 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 式或其他 双方确 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 对 于指 令发 送 人员发 出的 指令 ,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已经撤 销或 更改 对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 并 且基 金 托管人 已收 到该 通知 , 则 对于 此后 该指 令 发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 指令 , 或 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任 。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 并 依据 相关 业 务规则 发送 指令 。 指令 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 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 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通 知相符等 进行表 面真 实性 的检 查 , 如有疑 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对 合法 合规 的 指令 , 基 金托 管























4-10 人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不 合理 延误 。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 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 券交易成交单 经有权人员 签字并 加 盖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在 发送 指令 时,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指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时 所必 需的时 间 。 因基金 管理 人 指 令传 输不 及时未 能留 出足 够的 执行 时间, 致使 指令 未能 及时 执 行所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要 素错误 、 无 投资 行为 的指 令、 预 留 印 鉴错误 等情 形。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 有 权拒 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对基金 管理 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确认 后方 能执 行。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者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应当不 予 执行 , 并 立即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要 求其 变更 或撤 销相关 指令 , 若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发出上 述通 知后 仍未 变更 或撤销 相关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拒绝 执行 ,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应 确保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余 额 , 确保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有足 够的证 券余 额 。 对 超头 寸 的指令 , 以及 超过 证券 账 户证券 余额 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可 不予 执 行, 但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金 合同 》约 定和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 使本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 人 的利 益 受到损 害 , 基 金托 管人 在 发现后 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 补救 , 并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 除 此之 外,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 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 基金 和基金管理人造 成 的损 失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但 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与配合 。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知 的内容 进行 修改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名 单的修 改 , 及/或 权限 的修 改) , 应 当 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修改 授权 通 知的文 件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签 字人 签署 , 若 由授 权签 字人 签 署, 还应 附上 法























4-11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 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 修改 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 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 人, 同时 电话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变 更通知 后应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确 认 。 基 金 管理人 对授 权通 知的 内容 的修改 自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后 于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起 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在 此 后3 个 工作 日内将 对授 权通 知修 改的 文件原 件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七、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1、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 准: (1) 资金 雄厚 ,信 誉良 好 。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 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 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 管理机关 的处罚 。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 ,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 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 保密的要 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 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 行证券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 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 人员,能及时、定期、全 面地为基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业 情 况、 市场 走向 、 股票 分 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 并 能根 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2、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与 被选 择 的证券 经 营机构 签订 委托 协议 , 并 按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将 委托 协议 (或 交 易单 元 租 用协 议) 的原件 及时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3、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交易单 元 的 号码 、 券 商名 称、 佣 金 费 率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 更情况 ,其 中 交 易单 元 租 用应至 少在 首次 进行 交易 的 10 个工 作 日 前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交易 单元 退 租应 在次 日内 通知 到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4-12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 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 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 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 的,由责 任方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 基金无法 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 方应对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在 交 收日(T+1 日)10 :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 易所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如基金 的资 金头 寸不 足则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银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金 的资 金头 寸 不足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赔 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发送划 款指 令时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 对 于要 求当 天到帐 的指 令 , 应 在当 天15:00 前发 送; 对于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则 指令 需提 前2 个工 作小时 发送 ,并 相关 付款 条件已 经具 备 。 对于新 股申 购网 下公 开发 行业务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网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的 前一工 作日 下 班 前将新 股申 购指 令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指 令发 送时 间最迟 不应 晚 于T 日上午10 :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于行权 日 15:00 前将 需要 交付的 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在16:00 前支 付至 登记 结算 公司指 定账 户 。 对于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实行T+0 非担 保 交收的业务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交易 日14:00将 划款 指令 发送 至 基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致使 资金 未能 及时 划 入中登 公司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包 括赔 偿在 深 圳市场 引起 其他 托管 客户 交易失 败 、 赔 偿因 占用 中 登深圳 公司 最低 备付金 带来 的利 息损 失 。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议 的指 令不 得 不 合理 拖延或 拒绝 执行 。 (三) 资金 、证 券账 目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四)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4-13 1、T 日, 投资者进 行基金 申购、赎 回和转换 申请,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分别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 并 进行 核 对; 基金 管理 人将 双方 约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形 式发送 至相 关信 息披露 媒介 。 2、T+1 日, 登记 机构 根据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申 购份额 、赎 回金 额及 转换 份额, 更 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 据库; 并 将确 认的 申购 、 赎回及 转 换数 据向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传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确认 数据 进行 账务处 理。 3、 基金 托管 账户与 “基 金 清算账 户”间 的资 金结算 遵循“ 全额清 算、 净额交 收”的 原 则,每 日(R 日 :资 金交 收 日,下 同) 按照 托管 账户 应 收资金(R-2 日 申购 申请 对 应申购 金额 与R-3 日 基金 转换 入申 请 对应金 额之 和) 与应 付资 金(R-3 日赎 回申 请对 应赎 回 金额 与R-3 日 基金转 换出 申请 对应 金额 之和) 的差 额来 确定 托管 账 户净应 收额 或净 应付 额, 以此确 定资 金 交收额 。当 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收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R 日 15:00 之前 从基 金清算 账户 划 到基金 托管 账户 ;当 存在 托管账 户净 应付 额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R-1 日 将划 款指令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将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在 R 日 12:00 之前 划往基 金清 算账 户。 4、基金 管理 人未能 按上 款 约定将 托管账 户净 应收额 全额、 及时汇 至基 金托管 账户, 由 此 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该 基金管 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未 能 按上 款约 定将 托 管账户 净 应付 额全 额、 及 时汇 至 “ 基金 清算 账户”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不可 抗力或 基金 托 管人无 过错 的情 况除 外) 。 5、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 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传 递 的申购 、 赎回 、 转 换开 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查 收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时 划付 赎回 款项 。 八、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 对基金 财产估值 。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 外。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 基 金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4-14 净值 ,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 复核 , 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当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或者 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双 方 应及时 进 行协 商和 纠正。 5、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三 位内 (含 第三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进 行公 告。 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6、 除本 协议 和《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外 , 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 据 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 财产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实际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 对此承 担 责任 。若 基 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 值数据 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 人对该 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 部分未 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 的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 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 或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 已各 自承 担 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 利之主 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 利。如 果 返还 金额 不 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已 承担 的 赔偿金 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 自赔偿 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 期 货 公司及其 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于 其 他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 8、如果 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管 理 人 的计算 结果存 在差异 ,且 双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4-15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登 记和 保管 基 金的全 套 账册 ,对 双方 各 自的账 册 定期 进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 双方对 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终 了 后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两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完 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 告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 将复 核 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 均以加 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 方商定 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 整,调 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 务处理 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 无法达 成 一致 以基 金 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 托管人 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报告 上 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 具加盖 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 的复核 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 留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不能 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 日之前 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 致,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4-16 九、基 金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1、基金 收益 分配是 指将 该 基金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根 据持有 该基金 份额 的数量 按比例 向 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 行分配 。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 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2、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收 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2、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收益 分 配日 之 前将其 制定 的收益 分配方 案提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 托 管人 应于 收到 收 益分配 方 案后 完成 对收 益 分配方 案 的复 核, 并将 复 核意见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复 核通 过 后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将收 益 分配方 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 监会派 出 机构 备案 ,并 及 时公告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人 不能 于 收 益分 配日 之前 就 收益分 配 方案 达成 一致 , 基金托 管 人有 义务 将收 益 分配方 案 及相 关情 况 的 说明 提交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并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在上 述文 件提 交 完毕之 日 起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 利对 外公 告 其拟订 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 且基金 托 管人 有义 务协 助 基金管 理 人实 施该 收益分 配方 案, 但有 证据 证明该 方案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的除 外。 3、基金 收益 分配可 采用 现 金红利 的方式 ,或 者将现 金红利 按 除权 日除 权后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的方 式( 下称 “再 投 资方 式” ) ,投 资者 可以 选 择两 种方 式中的 一种 ;如 果投 资者 没有明 示选 择, 则视 为选 择现金 红利 的方 式处 理。 4、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收益分 配方 案和提 供的现 金红利 金额 的数据 ,在红 利 发 放 日将 分红 资金 划 入基金 管 理人 指定 账户 。 如果投 资 者选 择转 购基 金 份额,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当 进行 红利再 投资 的账 务处 理。 十、基 金信息 披 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除为履行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 务所必要 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 目的 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 的基 金 的信息 , 并且 应当 将基 金 的信息 限制 在为























4-17 履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 该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 但是 , 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 等监管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 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 互 相督 促、 彼此 监 督, 保证 其履 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 文件,包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 、临时报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及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4、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 和基金管 理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下 简称“网 站” )等 媒介进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 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 共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 披 露 信 息,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5、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 明书、定 期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 所, 并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查 询和 复制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文本 存放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供 必要 的场 所和其 他便 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对于因 不可抗力 等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情 形 导致 基金信息 的暂停或 延迟披 露的( 如 暂停披露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 告,并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采取 补救 措施 。 不 可抗 力等 情形 消 失 后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恢复 办 理信息 披露 。


























4-18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每个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及年 度报 告 中分别 出具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十一、 基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致 后,由基 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2-5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在 首期 支付 基金管 理费 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 如需要 变更 此 账户, 应提 前10 个工 作日 向托管 人出 具书 面的 收款 账户变 更通 知。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4-19 ( 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按 照基金 发展 情况 , 并 根据 法律法 规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调 整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及 基金 托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 四 )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之 外的 其他基 金 费 用,应 当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执 行。 ( 五 ) 对 于 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包括 基金 费 用的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支 付方 式等) 的基 金费 用, 不得 从任何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十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4-20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存 (一)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基金托管 人应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保存期限 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 各自 保存 的文 件和 档案履 行 保密义 务。 (三)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变更 后, 未变 更的 一方有 义务 协助 接任 人接 收基金 的 有 关文件 。 十四、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一 )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并 与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金 托管 人应 给予 积 极配合 , 并与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 与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十五、 禁止行 为 (一) 《基 金法 》 第 二十 一 条、第 三十 九 条 禁止 的行 为。 (二) 《基 金法 》第 七十 四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除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或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4-21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有 任 何冲突 。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本协议 约定 事项 如与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不 一致 ,应 以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为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经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应 当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十七、 违约责 任和 责任划 分 (一) 本协 议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 因 本协 议当 事人 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 应 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 对 损 失的赔 偿 , 仅 限于 直接 损 失 , 一方 承担 连带 责任 后 有权根 据另 一方 过错程 度向 另一 方追 偿 。 当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当事 人可以 免责 : (1)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市 场交易规 则作为 或不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2)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进 行的 投资 所造成 的损 失等 ; (3)计算 机系统故 障、网 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 故障、计 算机病毒 攻击及 其它非 基























4-22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成 的意 外事 故。 (4) 不可 抗力 。 当 事人 迟 延履行 后发 生不 可抗 力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四 ) 当 事人 一方 违约 ,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五)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 但本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六) 为明 确责 任, 在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 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 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即使 该人 员下 达 指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实 际授 权 (例 如基 金 管理人 在撤 销或 变更授 权权 限后 未能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


3、 基金 托管 人未 对指 令上 签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 行表 面真 实性审 核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各自 过错程 度承 担 责任 ;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 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5、基金管理人应 承担对其 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 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相应 责任 ;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 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 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 果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则基 金托 管 人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相 应 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业务 规则 及时 清算 的 , 由责任 方承 担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 受损害 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若由 于双 方原 因 导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业 务规 则 及时清 算的 ,双 方应 按照 各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8、 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 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 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交 收义务,























4-23 交收完 成后 资金 余额 方可 用于新 股申 购。 如果 因此 资 金不足 造成 新股 申购 失败 或者新 股申 购 不足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因 此提 出赔 偿要 求 , 相关法 律责 任和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八、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 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用 及 律师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本 协议 当 事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 继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 本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 他 规定 。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 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的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加 盖公 章, 协议 当事 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 (二 ) 本 协议 自 双 方签 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协 议 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 本 协议 正本 一式 陆 份, 协议 双方 各执 贰份 ,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各壹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二十、 托管协 议 的 签订 见签署 页。





(以下 无正 文)


(本页 为《 上投 摩根 智慧 生活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签署 页,无 正文 )


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管理 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