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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安盈保本(002537)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安盈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 平 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平 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一五 年十二 月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 1 目





录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 2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 原则和解 释 ................................................................................... 3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 13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 发送、确 认及执行 ..................................................................................................... 16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 安排 ............................................................................................................. 18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 20 九、基金收 益分配 ......................................................................................................................... 23 十、基金信 息披露 ......................................................................................................................... 24 十一、基金 费用 ............................................................................................................................. 25 十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 26 十三、基金 有关文件 档案的保 存 ................................................................................................. 27 十四、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 27 十五、禁止 行 为 ............................................................................................................................. 28 十六、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28 十七、违约 责任和责 任划分 ......................................................................................................... 29 十八、适用 法律与争 议解决方 式 ................................................................................................. 30 十九、托管 协议的效 力 ................................................................................................................. 31 二十、托管 协议的签 订 ................................................................................................................. 31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 2 鉴于平 安大 华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是 一 家依 照 中国 法律 合 法 成立 并 有效 存 续 的有 限 责 任公司,按 照相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具备 担任基金 管理 人的资格和 能力 ; 鉴于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是 一家依照 中国法律 合法 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银 行,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资格和 能力 ; 鉴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平安大华 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平安大 华安盈 保本混合 型 基金的 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 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








平安大 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星 河发展中 心大 厦酒店 01:419 法定代表人 : 罗春风 成立时间:


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证监 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0000 万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 理和中国 证监会许 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平 安银行)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 3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 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 币存、贷 、结算、 汇兑业务 ;人 民币票据承 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 务; 经监管机 构批准发 行或买 卖人民币 有 价证券;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外汇存 款、 汇款; 境内境 外借款; 从事同业 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在境内 境外发行 或代理发 行外 币有价证券; 买 卖或代客 买卖外汇 及外 币有价证券 、 自营 外汇买卖 ; 贸易 、 非贸 易结算 ; 办 理国内结算 ; 国际 结算; 外币票据 的承 兑和贴现; 外 汇贷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 代 理收付款 项; 黄 金进口业务 ; 提供 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 ;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外币 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 务;经有关 监管机构 批准或允 许的其他 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 的、原则和 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 办法》 ” ) 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与《 平安 大华 安盈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 称“ 《基金 合同》 ” ) 订立。 (二)目的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 4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 是明 确 平 安大 华安盈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托管 人和 平安 大 华 安盈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管 理人之间 在基 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 运作、净 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 及相互监 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 权利 、义务及职 责,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本着 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的 原则,经协 商一致, 签订本协 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 有所指, 本协议的 所有术语 与 《基金 合同 》 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 同含义。 若有 不同的,以 《基金合 同》为准 ,并依其 条款解释 。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下列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 1、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投资 的股票库、 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 范围及时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 变化, 对 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 围予以更 新 和调整, 并及时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 述投资 范围对基金 的投资进 行监督; (1)本基金 在当期保 本期内或 保本期到 期自动 转为 下一保本期 ,投资范 围为: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含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国债期 货、 股指期 货、 权证 和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将投 资对象主 要分为稳 健资产和 风险资产, 其 中稳健资产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 上市 的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地 方 政府债 、 企业债 、 公 司债、 短期融 资券、 超 级短期融 资券、 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型可转 换债券) 、 可 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国债期货、 银行存款、 中 期票据、 现金等货 币市场工 具、 次级 债 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等 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固 定收益资 产 ;风险 资产为股 票、 权证、股指 期货等。 本基金按照 CPPI 和TIPP 策略 对各类金 融工具的 投资 比例进行动 态调整。 其中,股 票、 权证等风险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不高 于 40%; 债 券 、 国债期货、 银行存款 等稳健资 产占基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5 5 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60%, 其中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基金 持有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高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2)本基金 在到期期 间和过渡 期内时, 基金的 投资 适用如下约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在到期 期间和过 渡期内使 基金资产 保持 现金形式。 (3) 若本基金保 本期到期 后变更 为 “平安大华 安盈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投 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交易 的股票 (包 含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 、 债券、中期票 据、央行票 据、短期 融资券、 国债期货 、 超级 短期融资 券、 商 业银行次 级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股指期货、 定 期存款等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 法规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 围为 0%-95%,权证 投资 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和国债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基金保 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本基金在当 期保本期 内或保本 期到期自 动转为下 一保 本期,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在保 本期内投资 稳健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60% ;投资风险 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高 于 40%;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6 6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15 )本基 金持有的 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其 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6 ) 本基金 参与投资 股指期货 交易应当 符合基金 合 同约定的保 本策略和 投资目标; 本 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不超过基 金资产 的 40%; 本基金 每日所持 期货合约 及有价证 券的最大 可能损失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扣除用于 保本部分资 产后的余 额; (17 ) 本基金每 日所持国 债期货合 约及有价 证券的最 大可能损失 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 产扣 除用于保本 部分资产 后的余额 ; (18 )本基 金的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0%; (19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7 7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对 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 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若本基金保本期 到期后变更 为“平安大 华 安盈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则 基金 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 下限制: (1) 本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范围 为 0%-95% ;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2)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 (6)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7)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8 8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15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16 )本基 金投资股 指期货, 遵循以下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投资限 制: 1)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 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等; 3)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 易所要求 的内 容、 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 、交易目 的及对应 的证 券资产情况 等; 4)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 合约 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 定,即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0 ~95% ; 5)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7 )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9 9 (18 )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与 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托 管协议中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比 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 人应 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 度, 防范流 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 风险等 各种风 险; (19 )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20 )本基 金投资国 债期货, 遵循以下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投资限 制: 1)该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2)该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 3)该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 (21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基金 托管 人就股指期 货开户、 清算、估 值、 交收等事宜 另行具体 协商。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 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转型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0 10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三)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投资 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 提供 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责任确保 关联 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 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本 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 单。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 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 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 手 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 调 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的, 应 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 由,并在 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 易前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承 担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 同造成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则根 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 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 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不承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 存款银行进 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 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与存款 银行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1 11 2、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相关 规定,就本 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 书面协 议, 明确双方 在相关协 议签署、 账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 资 金划拨、 账目核 对、 到期 兑付、 文件保管 以及存款 证实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程中 的权利 、 义务和 职责, 以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 加强对基金 银行存款业 务的监督与 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 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在开展基金 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国家有关账 户管理、利 率 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 定。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 存款银行 时有违反 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的行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 正。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 正或拒绝 结算, 若基 金管理人 拒不执行 造 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任。 (六)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 券进行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遵守《关 于规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 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 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 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资决 策流程、风 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 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安 排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 并在 相关制度 中明确具 体比例, 避免 基金 出现流动性 风险。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应 提供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 上 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 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 上述规章制 度须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 上述规 章 制度经董事 会通过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至少于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两个工作 日将 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 保 证基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2 12 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 核。 4.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按约定 时间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流 通受限证券 的信息,具 体应当包括 但 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拟 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国 证监会批 准文件、 拟发行数 量、定价 依据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 受限证券市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 间文件等 。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上述 信息的真 实、完整 。 5.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本协议 的规定与基 金托管银 行签订风 险控 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 括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 流 动型风险 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 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 监督等内 容。 6.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名称、 数 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 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锁定期等 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 对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情 况进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管理 人 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 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 险的, 有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 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 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应及 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七)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 八)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 在两个工作 日内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 时 改正。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3 13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 定 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 管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十)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十一)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托 管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 基 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 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 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 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4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管理 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 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和入账 1、 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管 理人 宣布 停止募集 时, 募 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定 的, 由 基金管理 人 在法定 期限 内 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资, 并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 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设 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 办 理托管专户 的开立、 销 户、 变更 工作, 本 基金托管 账 户无需预留 印鉴, 具体 按基金托 管人要 求办理。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 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 过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 有关 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 户开 设和管理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5 15 基金管理人 以基金名 义在基金 托管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业 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 基 金托管人 负 责该账户 银行预留 印鉴的保 管和使用。 在 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 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 账户 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 (五)基金 证券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他投 资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 或 转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 法人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本基 金在 内的 全 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所进 行证 券投资 所涉 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5、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 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 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 有 价凭证 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 负 责妥善保 管 。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证 的 保管 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 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 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6 16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六、指令的发 送、确认 及 执行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发送指令 人员的书面 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知” ) ,载明基 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 名单(以下 称“指令发 送 人员” )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 围 及授权 通知生效日 期 。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指令 发送人员的 人名印鉴 的预留印 鉴样本和 签字样本。 2、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授权通知 应加盖公 章。3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授权通知 及其更改 负有保密 义务, 其内容 不得向指 令发送人员 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 外的任何 人披露、泄 露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有权机 关要求的 除外 。 。 (二)指令 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 管理人在 运作基金 财产时, 向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 投资 指令。 相关 登记结算公 司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的结算 通知视为 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指 令。 (三)指令 的发送、 确认和执 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 发送人员代表基 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 他 双方确认的 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 对于 指令发送 人 员发出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不得 否认其 效力。 但如果 基金管理 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 对指令发 送 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 托管人 已 收到该 通知 , 则对于此 后该指令 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 送的指令, 基 金管理人 不承 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在其合法的 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 限内, 并依据 相关业务 规则发送指 令。 指令发出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 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 。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 指令的要素是否 齐全、印鉴是否与 授权通知 相符 等 进行表面真 实性的检 查, 对 合法合 规 的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规 定期限内 执行, 不得 不 合理 延误。 4、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 银 行间 同业市场债 券交易成交单 经有权人员签字并 加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7 17 盖印章后及 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 指令时 , 应为基 金托管人 执行指 令留出执行 指令时所 必需的时 间。 指令传输不 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 的执行时 间, 致使指令 未能及时执 行所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四)基金 管理人发 送错误指 令的情形 和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情 形主要包 括: 指 令要素 错误、 无 投资行为 的指令 、 预留 印 鉴错误等情 形。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错误 时, 有权 拒绝 执行, 并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对基金管理 人更正并 重新发送 后的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 核对确认后 方能执行 。 (五)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 或者 《基 金合同 》 约定 , 应当 不予 执行, 并立即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要求其 变更或撤 销 相关指令, 若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发出上述通 知后仍未 变更或撤 销相关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应当拒绝 执行, 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下达 指令时, 应确保基 金的 银行存款账 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 额, 确保基金的 证券账户 有足够的 证券余额。 对超头寸 的 指令, 以及超 过证券账 户证券余 额的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 执行, 但 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 人, 由此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六)基金 托管人未 按照基金 管理人指 令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 因未正确 执行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 指令 , 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 受到损害 , 基 金托管人应 承担相应 的责任。 除 此之外, 基 金托管人 对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 指令对基 金造成的损 失不承担 任何责任 。 (七)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权限 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 若对授权 通知的内 容进行修 改(包括 但不 限于指令发 送人员的 名单的修 改, 及/或权限的 修改) , 应 当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通知 基 金托管人; 修 改授权通 知的文件 应由基 金 管理 人加盖 公章。 基金 管理人 对授权 通知 的修改 应当 以加 密传真 的形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同时电话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对授 权通 知 的内容的 修改自 载 明的日期 生 效。 基 金管理人在 此后 3 个 工作日内 将对授权 通知修改 的文 件原件送交 基金托管 人 , 若基金托 管人 收到的原件 与传真件 不一致的 ,以基金 托管人收 到的 传真件为准 。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8 18 七、交易 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基金 管理人负 责选择代 理本基金 证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机构 。 1、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 营机构的 标准: (1 )资金雄 厚,信誉 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最近一年未因 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 关 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 全的内控制度, 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 要 求。 (4 )具备基金 运作所需的高效、安 全的通讯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 交 易的需要, 并能为基 金提供全 面的信息 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 机构和专门研究 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 基 金提供宏观 经济、 行业 情况、 市 场走向、 股票分析 的 研究报告及 周到的信 息服务, 并 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 特定要求 ,提供专 题研究报 告。 2、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 营机构的 程序 基金管理人 根据以上 标准进行 考察后确 定证券经 营机 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 人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 托协议, 并 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告 。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委 托协议(或 席位 租用 协议)的 原件及时 送交基金 托管 人。 3、相关信息 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 金专 用席位的号 码、 券商 名称、 佣 金费 率等基金基 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 况,其中 席位租用 应至 少在首次进 行交易的 10 个工作日 前通 知基金托管 人,席位 退租应在 次日内通 知到基金 托管 人。 (二)基金 清算交收 1、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 场内、场外交易 的清算 交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根 据相关登记 结算公司 的结算规 则办理。 2、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导致基金资金 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 由 责 任 方承担相 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 人同意在发 生以上 情 形时,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9 19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并 及时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 因导致 基金无法 按时支付清算款时, 责任 方应对 由 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的 损失承担 相应的赔 偿责任。 4、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在交收日 (T+1 日)10:00 前 基金银行账 户有足够 的资金用 于交 易所的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如 基金 的 资金头寸 不足则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办理 。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 执行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 户 或资金交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 资 金。 基金的 资金头寸 不 足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 指令 , 由此造 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赔偿。 基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 令时 应充分考虑 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 处理时间。 对于要求 当 天到帐的指 令, 应在当 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 点到账, 则指令需 提前 2 个 工作 小时发送, 并相关付 款条件已 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 购网下公 开发行业 务, 投资管 理人应在 网 下申购缴款 日(T 日) 的前一日 下班前将 新股申购指 令发送给 托管人, 指令发送 时间最迟 不应 晚于 T 日上 午 10 :00 时。 对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 购权证行 权交易, 投资管理 人应 于行权日 15:00 前将 需要交付 的行 权金额及费 用书面通 知托管人 ,托管人 在 16:00 前支 付至登记结 算公司指 定账户。 对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实 行 T+0 非担保 交收的业务, 资产管理 人应在交 易 日 14:00 将 划款指令 发送至托 管人。 因资产管理 人指令传 输不及时 , 致使资 金未能及 时划 入中登公司 所造成的 损失由资 产管 理人承担, 包 括赔偿在 深圳市场 引起其他 托管客户 交 易失败、 赔偿 因占用中 登深圳公 司最低 备付金带来 的利息损 失。 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 本 协议的指 令不得 不 合理 拖延 或拒绝执 行。 如基金新增 投资范围 或投资品 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以 双方接受 的方式商 定运 作流程。 (三)资金 、 证券账 目 和交易 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对 本基金的 资金、证 券账 目及交易记 录进行核 对。 (四)申购 、赎回 和 基金转换 的资金清 算 1、T 日,投 资者进行 基金申购 、赎回和 转换申请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分别计 算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0 20 基金资产净值 ,并进行 核对;基 金管理人将 双方盖章 确认的或基金 管理人决 定采用的 基金 份额净值以 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的形式传 真至相关 信息 披露 媒介。 2、T+1 日, 注 册登记机 构根据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申购份额、 赎 回金额及 转换份额 , 更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据库;并 将确认的申 购、赎回 及转换数据向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 人传送。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根据 确认数据 进行 账务处理。 3、 基金托管 账户与“ 基金清算 账户”间 实行申购 T+2 日、赎回 T+3 日清 算交收 。 4、 基金托管 账户与“ 基金清算 账户”间 的资金清 算 遵循“净额清 算、净额 交收”的 原 则,即按照托 管账户当日 应收资 金(包括申 购资金及 基金转换转入 款)与托 管账户应 付额 (含赎回资金 、赎回费 、基金转 换转出款及 转换费) 的差额来确定 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 或净 应付额,以此 确定资金 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 收 额时,基金 管理人负 责将托管 账户 净应收额 在 T+2 日 16:00 前 从“基金 清算账户 ”划 到基金托管 账户;当 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 托管行 按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将托管 账户 净应付额 在 T+2 日 12:00 前 划到“基 金清算账户” 。 5、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 管账户净应 收 额 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管账户, 由 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该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 未能 按上 款约定 将托管 账户 净应付 额全 额、及时汇至 “ 基金清算账 户” ,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不可抗 力或基金托 管人无过错 的除外) 。 6、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 购、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 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应对传 递的申购 、 赎回、 转换开放 式 基金的数据 真实性负 责。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 购资金的 到账情况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 及时划付赎 回款项。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 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 每开放日对 基金 资产 估 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 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 该基金份 额净值, 并 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发 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对净值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1 21 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 并 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 果 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时进 行。 3、当 相关 法律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 反《 基 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程序 以 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 商和 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四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 的措 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当 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当 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的同时 并 及时进行 公告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 对 前述内容 另 有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6、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金 净值数据 错 误,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实际损 失,基金 管理人应 对此承担责 任。若 基金 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 据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 人 计算的 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 基金托管 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 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 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 误造成了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 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 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 还金额不 足以弥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已 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 双方按照 各自赔 偿 金额的比 例对 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7、 由于证 券 、 期 货 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 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 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 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 能 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 其对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 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 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 进行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2 22 核对,互相监 督,以保 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 如发现存 在不符, 双 方应 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基 金托管账 户的开立 网点 无需与基金 管理人进 行银企对 账。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 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 毕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 内予以 公告 。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后提 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 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复 核 ,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 来均以加 密传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若 双方无法 达成一致 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 准。核对 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书,双方 各自留存 一份。如 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 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 就相关情况 报证监会 备案。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3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 收益分配 的依据 1、 基金收益 分配是指 将该基金 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 根 据持有该基金 份额的数 量按比例 向 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 分配。期 末可供分配 利润采用 期末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 配利润与 未分 配利润中已 实现部分 的 孰低数 。 2、收益分配 应该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定。 (二)基金 收益分配 的时间和 程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关规 定制定。 (1)保本期 内, 本基金仅采 取现金分红 一种收益分 配方式,不进行 红利再投资 ;如本 基金变更为“平 安大华 安盈 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则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为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人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 利按红利再 投日的份 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人不选 择, 变更后的 “平 安大华 安盈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 值。 (3)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4)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基金管理 人应于收 益分配日 之前将其 制定的收 益 分配方案提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于 收到收益 分配方案 后完成对收 益分配方 案的 复核,并 将 复核意 见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复核 通过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收 益分配方 案报中国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 备案, 并 及时 公告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不能 于收益分配日 之前就收 益分配方 案达成一致 ,基金托 管人有义务将 收益分配 方案及相 关情 况的说明提交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上述文件 提交完毕 之日起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利对 外公告其 拟订的收 益分配方案 ,且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 协助基金 管理人实 施该 收益分配方 案,但有 证据证明 该方案违 反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 的除外 。 3、 保本期内 , 基金收 益分配 仅 采用现金 红利的方 式 , 不进行红利 再投资; 如本基金 变 更为 “平安大华 安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则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为 现金分红 或者 将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的 该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 资的方式 (下称“ 再投 资方式” ) ,投资者可以选择两 种方式中 的一种;如 果 投资者没有明 示选择,则 视为选择现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4 24 金红利的方 式处理。 4、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收益分 配 方案和 提 供的现金红利 金额的数 据,在红 利 发放日将分红 资金划 入 基金管理 人指定账户 。如果投 资者选择转购 基金份额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则应当 进行红利 再投资的 账务处理 。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 要 之外, 不得为其 他目的使 用、 利用其所 知悉的基 金的 信息, 并且应当 将 基金的 信息限制 在为 履行前述义 务而需要 了解该信 息的职员 范围之内。 但 是, 如下情况 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 反保密义 务: 1、 非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原因 导致保 密信 息被披露 、 泄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 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 构的命令、 决定所做 出的信息 披露或公 开。 (二)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 职责 和信息披露 程序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 应的 信息披露职 责。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负有积 极配 合、 互相督促 、 彼此监 督, 保证 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 式和时限 披露的义 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 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 报 告、 基金资产 净值公告 及其他必 要的公告 文件,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予 以公布。 3、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必须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 审计。 4、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 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 是其他公 共 媒介 不得 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 5、信息文本 的存放与 备查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5 2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 定 期报告 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 并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查 询 和复制 要求。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为文 本存放、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查询有关 文件提供 必要的场 所和其他便 利。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6、 对于因不可抗 力等原因导 致基金信息 的暂停或延 迟披露的(如暂 停披露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采取补救 措施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失后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恢复 办理 信息披露 。 (三)基金 托管人报 告 基金托管人 应按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于每个上半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 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在基 金半年度 报告及年 度报告 中分别出具 托管人报 告。 十 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1.20%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1.20%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E ×1.20% ÷当年天 数 H为每日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个 月月末, 按 月 支付 。 基金管 理费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计至每个 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 由基 金托管人 于次 月第2-5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其中, 在基金 保本周期 内, 本基金的 保证费用或 风险买断 费用从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 。 在首期支 付 基金管理 费前, 基金管 理人应向 托管人出 具正式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费的 收款 账户。 基金管 理人 如需 要变更此 账户, 应提 前10个工 作日向托管 人出具书 面的收款 账户变更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6 26 通知。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0%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20%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 提 , 逐日 累计至每 个月月末 , 按 月 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若 保本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 金份额转 为 变更后的 “平 安大华 安盈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0% 的 年费率计 提,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的年 费率计提 。 计 算方法同上 , 此项 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在到 期期间 (除保本 期到期日 ) 和 过渡期内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免 收基 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 (三)经双方当事 人协商一致,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 或托管费。 (四) 从基 金财产中 列支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 托管人的托 管费之外 的其他基 金费 用,应当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执行 。 (五) 对于 违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包括基 金费用的 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支 付方 式等 ) 的基金 费用,不 得从 任何基金财 产中列支 。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7 27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 以下 几类 : 1、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2、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 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每 半年度 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 对于 基 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 相关 的 名册生 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履行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 保管费 给予补偿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基金 管理人应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 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 (二)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第十 条的 约定对各自 保存的文 件和档案 履行 保密义务。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后, 仍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资料, 并 与新任基 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 及 时办理基 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 手续 。 基金托管人 应给予积 极配合, 并 与新 任基金管理 人 或临时 基金管理 人 核对基 金资产总 值和 净值。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8 28 (二)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后, 仍应 妥 善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 料, 并与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临时基 金 托管 人 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 续。 基金管理 人应 给予积极配 合,并与 新任基金 托管人 或 临时基金 托管 人 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和净值。 (三)其他 事宜见 《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 十 五、禁止行为 (一) 《基金 法》第二 十 一条、 第三十 九 条禁止 的行 为。 (二) 《基金 法》第七十 四条禁 止的投资 或活动 。 (三)除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 基金财产 。 (四)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 和其 他从业人员 不 得相互 兼职。 (五)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 对协议进 行变更 。 变更后 的新协议 ,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当 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9 29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 分 (一)本协 议 当事人 不履行本 协议或履 行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 二) 因 本 协 议当事人 违约给基 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分别对 各 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 产 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对损失的 赔偿,仅 限于直接 损失 。 如发生下 列情况, 当事人可 以免责: 1、不可抗力 ;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按照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3、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投 资或不 投资 造成的损失 等。 (三)一方 当 事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一 方当事人 造成 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 责任。 ( 四 ) 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 行本协议 的, 根据不可 抗力 的影响, 违约方 部分或全 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 另有规定 的除外。 当事人迟 延履行后 发生 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 除责任。 (五) 当 事人一方 违约 , 另一方 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 务 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 ,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大。 (六) 违 约行为虽 已发生 , 但本 协议能够 继续履行 的 , 在最大 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 提下,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 继 续 履行本协议 。 (七) 为 明确责任 , 在 不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规定 的 普遍适用性 的前提下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对由于 如下行为 造成的损 失的责任 承担 问题,明确 如下: 1、由于下达 违法、违 规的指令 所导致的 责任, 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 权限范围内下达 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 理 人承担, 即使 该人员下 达指令并 没有获得 基金管理 人 的实际授权 ( 例如基金 管理人在 撤销或 变更授权权 限后未能 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


3、 基金托管 人未对指 令上签 名和印鉴 与预留签 字样本 和预留印鉴 进行 表面 真实性审 核 , 导致基金托 管人执 行 了应当无 效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 承担未审核 指令的责 任, 如管理 人内部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0 30 管理不当导 致指令下 达人员发 出无效指 令,管理 人也 应承担相应 责任 ; 4、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 基金财产(包 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 间的损坏、 灭失,由 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该基金托 管人 承担; 5、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 管理费数额计算 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 核 后同意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则基金 托管人也 应承 担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 务的 相应 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 应收取的托管费 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 托 管人复核后 同意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果, 则 基金托管 人也应承担 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 务的 相应 责任; 7、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不能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的业务规则 及时清算 的, 由 责任 方承担由 此 给基金 财 产、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 受损 害 方 造成的 直接损失, 若由 于双方原 因导致本 基金不能 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业务规则 及时清算的 ,双方应 按照各自 的过错程 度对造成 的直 接损失合理 分担责任 ; 8、 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 金首先用于除新 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收义务 , 交收完成后 资金余额 方可用于 新股申购。 如 果因此资 金不足造成 新股申购 失 败或者 新股申购 不足,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如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因此提出 赔偿要求, 相 关法律责 任和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 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华南 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 仲裁地点 为深圳 市,按 照华南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 律 师费用 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 (为本 协议之目 的, 在此不包 括香 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 律)管辖。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1 3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管 理人在向 中国证监 会申请发 售基金份 额 时提交的基 金托管协 议草案, 应 经 托管协议双方 当事人 的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 签字人 签字 并加盖公章 , 协 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 中国 证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 管协议草 案。托管 协议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 本协议自 双方签署 之日起成 立,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生 效。 本 协议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 起至基金 财 产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 止。 (三)本 协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对 双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束力 。 (四) 本协议正 本一式陆 份, 协议双 方各执贰 份, 上报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 监会各壹 份, 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 力。 二十、托管协议 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 文)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2 32 (本页为《 平安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签 署页,无 正文)





基金管理人: 平安大华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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