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大华安盈保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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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重 要提示]
1、 平安大华 安盈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发售已
获中国证 监会 2016 年 3 月 7 日证监许可[2016]456 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的注册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 推荐或
保证。
2、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为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平安银行”)。
4、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6 年 3 月 21 日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通过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1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
认购每次最低金额50 元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 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
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
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 接受首次认购申请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 000,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
000,000 元 (含认购费) 。 已在 直销中心 有认 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 直销中心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7、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23 亿元 (不含 募集期利息) , 基金管理人在
本基 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规模上限。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 (包括首日) , 若预计 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
后, 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 (不包括利息) 接近、 达到或
超过23 亿元,则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本 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
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 (包括首日) , 若预计 次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
后, 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 (不包括利息) 接近、 达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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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3 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在本公 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
公告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 (不包括利息) 未超过募集上限, 则对
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 (不包括
利息) 超过募集上限, 则对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
认, 而对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 “ 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 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
8、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 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
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投资人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 ),在与本公司达
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
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认购等业务 (目前本公司仅
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11、 销售网点 (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 或 网上交易渠道受理申请并不表
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即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 网上交 易系统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额。
12、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 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
电话 (400-800-4800) 、 直销专线电话 (0755-22627627 ) 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
了解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安排做适当调整。
14、 本公告仅对 “平安大华 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发售的有关事项
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 “平安大华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详
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平安大华 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摘要 》 、 《托管协议》 、 《招募说
明书》及本公告 将同时发 布在本公司 网站(www.fund.pingan.com )。投资人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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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6、 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 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
构咨询。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风险、保证风险、到期赎回
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 用 风 险 ,
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 为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提供本金保障, 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品种。 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 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
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 件, 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建议基金投资人在选择本基金
之前, 通过正规的途径, 如: 基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热线 (400-800-4800) , 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 )或者通 过销售机构,对 本基金进 行充分、
详细的了解。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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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敬请投资人
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募集的基 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和基金代码
平安大华 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平安大华 安盈保本混合
基金代码:002537
2、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人民币
6、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本金安全为目标, 通过有效的组合管理,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
增长和保本期收益的最大化。
7、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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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电话:0755-22621438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2)代销机构
平安寿险(全称)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 9、10、11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 9、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丁新民
联系人:张露
客服电话:95511-1
传真:0755-82431019
网址:http://life.pingan.com/
在基金募集期内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上述代销机构在各代销城市的销售网点及联系 方式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9、募集目标及募集规模控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23 亿元 (不含募集 期利息) ,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
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规模上限。募集期内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如下:
(1)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 (包括首日) , 若 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
确认后, 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 (不包括利息) 接近、 达
到或超过 23 亿元, 则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 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
并自公告 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 (包括首日) , 若 预计次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
确认后, 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 (不包括利息) 接近、 达
到或超过 23 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
并自公告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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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 (不包括利息) 未超过募集上限, 则对
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 (不包括
利息) 超过募集上限, 则以 “末日比例配售 ” 方式进行规模控制, 即对最后一个
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而对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
申请采用 “比例确认 ”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依法退还
给投资者。
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则部分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23 亿 - 募集期内 认购末日前有效认购总金额)
/ 认购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 当日提交的有 效认购申请金额 ×末日认购申
请确认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有效认购金额均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 认购费按照认 购申请确认 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 率计算,
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日有多笔认购的, 适用
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单独计算。
敬请投资者注意, 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上限,
因采用 “末日比例配售 ” 的认购确认方式, 将导致募集期内最后一日的认购确认
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 确认金额= 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
请金额 ×末日认购申 请确认比例) , 可能会出 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 率高于认购申
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结束日 起的 2 个工 作日内予以公告。
二、认购 方式与相关规 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
差费率,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 5.00% ,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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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1.00%
50 万元≤M <200 万元 0.6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实行差别费
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部分代销机构 如实行差别费率, 请投资人参见其
公告。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
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 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
以确认,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 且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额 = (99,009.90 +50)/1.00 = 99,059.9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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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个人投资者的 开户与认购 程序
(一 )通过直销中 心办理开户 和认购的程 序
1、业务办理时间
个人投资者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发售日的 9:00 至 17:00 (周六、
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签字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一式两份);
(2) 提供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如身份证、 军官证、 户口簿或护照等)
复印件(如是第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提供本人银行储蓄存折(卡)复印件;
(4)提供签字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5)提供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委托他人代办开户的还须:
(1) 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或经公证的委托代办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2)提供授权经办 人有效身份证 件复印件( 如是第二代身份证, 须提供正
反面复印件)。
未满18 周岁的个人投资者,则须由该未成年 人的监护人办理并还须:
(1)提 供监护人有 效身份证件复 印件(如是 第二代身份证,须提 供正反面
复印件);
(2)提供未成年人 的户口簿复印 件(注:未 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 父母只需
提供未成年人的户口 簿;如由其他人 担任监护 人的,监护人除提交 上述资料外,
还需提供监护人具有监护资格的证明、 监护人 监护权的有效证明及有效身份证
件)。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出示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出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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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投资者提示
(1) 请有意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申请表。
个人投资者也 可从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 上
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
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3)直销咨询电话:0755-22627627 。
(二 ) 通过代销机构 办理开户 与认购的流 程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 金融机构 , 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程序以各代销 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代销 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 新增
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其相关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通过平安人寿 e 服务 APP 办理基金业务,7*24 小时均可提交申请,
交易日当日15 点前提交的业务申请, 按当日申请处理, 15 点后提交的业务申请,
按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处理 。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立 基金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 平安人寿的 基金交易账户时 ,应填写 下列资料:
① 姓名;
② 身份证号码;
③ 手机号码
④ 银行卡号码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 基金 交易账户后, 可 在平安人寿e 服务APP 中直接 提交基
金认购申请 ,通过输入交易密码的方式进行验证。
(3)注意事项
①身份证件仅身份证适用
②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范围详见捆绑页面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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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平安人寿e 服务APP 的开户和交易操作详情可参阅平安人寿e 服务APP
交易平台相关操作指引,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 以平安人寿 e 服务APP 的业务说
明为准。
(三 )缴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通过 代销网点认购 需准备足额 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 的资金结
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2、通过直销中心认 购的个人投资 者,需通过 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 ,具体方
式如下:
(1) 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 :00 之前, 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
本公司的直销专户。
①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76796301057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蛇口联检支行
②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账号:0122500000624
开户银行:平安 银行 深圳分行桂园支行
③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420150350005918816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
④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1-005000040018488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区支行
⑤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账号:443066450018010046284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学府支行
⑥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000020829200412316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八卦岭支行
⑦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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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755918093810802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城支行
以上七个账户均可进行资金的划入, 银行户名须填写完整, 包含括号和括号
里的全部内容。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个人投资者当 日提交申请并 在当日规定 时间内认购资金到账 ,方可视
为有效申请; 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 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
请可视为有效申请; 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 但是晚于规定时间, 则
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 个工作日受理。
3、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 机构投资者的 开户与认购 程序
通过 直销中心办理 开户和认购 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机构投资者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 基金发售日的9:00 至17:00 (周六、
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加 盖公章和法人 代表签章的 《基金账户业务申请 表-机构》
(一式两份);
(2)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最新年检);
(3)提供加盖公章 的组织机构代 码证和税务 登记证(国税或地税 任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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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可)复印件;
(4) 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是第二代身份证,
须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5) 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章和公章的 《基金业务印鉴卡》 (一式三份) ;
(6) 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的 《授权委托书- 机 构》 (一式两份) , 如有两个
以上的授权经办人且授权范围不同的,须分开授权;
(7) 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是第二代身份证,
须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8)提供加盖公章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证明复印件;
(9)提供加盖公章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0)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章的《机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11)提供加盖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如是保险产品、 企业年金或券商理财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还须提供其相应监
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 加盖资产管理机构公章。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 的填写必须真 实、准确, 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 和损失,
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 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是第二代身份证,
须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4、投资者提示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申请表 。 投资者也可从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网 站(www.fund.pingan.com) 上下载直销 业务申请表 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5、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6、直销咨询电话:0755-22627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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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缴款方式
1、机构投资者通过 直销中心认购 的机构投资 者,需通过全额缴款 的方式缴
款,具体方式如下:
(1) 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 :00 之前, 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
本公司的直销专户。
①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76796301057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蛇口联检支行
②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账号:0122500000624
开户银行:平安 银行 深圳分行桂园支行
③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420150350005918816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
④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1-005000040018488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区支行
⑤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账号:443066450018010046284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学府支行
⑥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000020829200412316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八卦岭支行
⑦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755918093810802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城支行
以上七个账户均可进行资金的划入, 银行户名须填写完整, 包含括号和括号
里的全部内容。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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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机构投资者当 日提交申请并 在当日规定 时间内认购资金到账 ,方可视
为有效申请; 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 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
请可视为有效申请; 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 但是晚于规定时间, 则
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3、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 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 过户登记与退 款
1、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在募集结 束后对基
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2、投资者的无效认 购资金,将于 认购申请被 确认无效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
向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
六、 基金资产的验 资与基金合 同生效
1、募集截止后,基 金管理人根据 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的数据,将有 效认购资
金 (不含认购费) 及有效认购申请资金产生的利 息一并划入在托管行的专用账户,
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注册
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若基金合同达到 生效条件,基 金管理人在 按照规定办理了基金 验资和备
案手续后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
3、若本基金合同未 能生效,则基 金管理人应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并将已募
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七、 本次募集有关 当事人或中 介机构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15
(一)基金管理 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 月7 日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王源
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 (0755) 2216 8677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同本 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部分第8 点内容。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16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23 楼
负责人:杨少南
电话:0755- 82960158
传真:0755-82960236
经办律师:段善武、陈福平
联系人:段善武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 地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 翠丽、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八、 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三月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