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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证通货币(002243)

东方金证通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东 方金证 通货币 市场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东方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 金 证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1 重要提示 1 、东 方金 证通 货币 市场 基 金(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根据2015 年11 月19 日中 国证监 会 证监许 可[2015]2652 号文 准予募 集注 册 。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的 注册 并不 代表 中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的风 险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推 荐或 保证 。 2 、本 基金 的基 金类 型为 货 币市场 基金 ,本 基金 的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开 放式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为 东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 下简称 “本 公司 ”) ,基 金托管 人 为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中国 民生银 行” ), 登记 机构 为本公 司。 4 、本 基金 此次 份额 发售 的 销售机 构仅 包括 直销 机构 。 5 、本 基金 自2016 年3 月14 日至2016 年3月16 日 通过 基 金销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本 基金的 募 集期限 不超 过3 个月 ,自 基 金份额 开始 发 售 之日 起计 算。本 公司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在 募 集期限 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发 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6 、本 基金 募集 对象 为个 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本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 投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 织;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7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 少于2 亿元 。 8 、投 资者 欲购 买本 基金 , 需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每个投 资 者仅允 许开 立一 个本 公司 基金账 户, 已经 开立 本公 司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无须 重复开 户。 本基 金直销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开立基 金账 户和 认购 的手 续, 但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须以 开户确 认成 功 为前提 条件 。如 同日 在不 同销售 机构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可能 导致 开户 失败 。 9 、投资 者认购 本基金 份额 时,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全额 交付 认购款 项, 投资者 可 以多次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在销 售机 构首 次认 购本基 金的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0.01 元人 民 币,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0.01 元,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上 限。 当日 的认 购申 请在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时间 之后 不得 撤销 。 10 、投资 者有 效认购 款项 在基金募 集期 间形成 的利 息归投资 者所 有,如 基金 合同生效 , 则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 入投 资者的 账户 ,具 体份 额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11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直 销机构网 点和/ 或本公 司网 上交易平 台) 对申请 的受 理并不 表 示对该 申请 的成 功确 认, 而仅代 表销 售网 点确 实接 受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的成 功确认 应以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 投资者 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 况 和认购 的份 额。 12 、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 金的详 细情东方 金 证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2 况, 请 详细 阅读 刊登 在 2016 年3 月 11 日 《 中国 证券 报》 上 的 《 东方 金证 通货 币市场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募说 明书 ” ) 和 《 东方 金证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 本 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 书及本 公告 将同 时在 本公 司网站 发布。 投 资人亦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基 金业 务申 请表 格、 了解本 基金 发售 的相 关事 宜。 13 、 本 基金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机构 的网 点为 投资 者办 理基金 认购 等业 务。 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办理 网点 、办 理日 期和 时间等 事项 参照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 14 、在 募集 期间 ,如 本基 金增加 其他 销售 机构 ,本 公司将 及时 公告 。 15 、投 资者 如有 任何 问题 ,可拨 打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28-5888 咨 询。 16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各种情 况对 募集 安排 做适 当调整 。 17 、风 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者购 买货 币市 场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 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 基金份 额。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中将 资产 支持 证券 纳入到 投资 范围 当中 , 可能 带来以 下 风险: ①信用 风险 : 基 金所 投资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之债 务人 出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生 交收 违约,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证券 价格下 降,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②利率 风险 : 市场利 率波 动会导 致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率 和价 格的 变动 , 一 般而言 , 如 果市场 利率 上升 , 本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将 面临 价格下 降 、 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而如 果市 场 利率下 降, 资产 支持 证券 利息的 再投 资收 益将 面临 下降的 风险 。


③流动 性风 险: 受资 产支 持证券 市场 规模 及交 易活 跃程度 的影 响, 资产 支持 证券可 能无 法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数 量的 买入 或卖 出, 存在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④提前 偿付 风险 : 债 务人 可能会 由于 利率 变化 等原 因进行 提前 偿付 , 从 而使 基金资 产面 临再投 资风 险。


⑤操作 风险 : 基 金相 关当 事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 控 制存 在缺 陷或者 人为 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越 权违 规交易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⑥法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执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东方 金 证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3 本基金 的估 值过 程中 , 当 发 生影子 定价 法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0%时 ,本 基金 可能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本基金 的估 值过 程中 , 当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 负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使用 风险准 备金 或 者固有 资金 弥补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用公 允价值 估值 方法对持 有投 资组合 的账 面价值进 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接 受所 有赎回 申请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行 财产 清算 等措 施。 由此 , 本 基金 面 临基金 资产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或 者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风险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 读 《 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销售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发售 公告、 本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以 及相 关公 告。 18 、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释 权。东方 金 证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4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 基本 情况 1 、基 金名 称: 东方 金证 通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简 称: 东方 金证 通货 币 基金代 码:002243 2 、基 金类 别: 货币 市场 基 金 3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 式 4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5 、基 金初 始份 额面 值:1.00 元 人民 币 6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投资 者公 开发售 。除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外 ,任 何与 基金 份额发 售有 关的 当事 人不 得预留 和提 前发 售基 金份 额。 7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 8 、募 集规 模: 基金 募集 份 额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 金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 9、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亦即 直销 中心, 包括 本公 司网 下直 销柜台 以及 本公 司的 网上 交易平台 。 直销中 心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锦 什坊 街 28 号3 层 直销业 务电 话:010-66295921 直销业 务传 真:010-665786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8-5888 发售期 间, 客户 可以 通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进行募 集相 关事 宜的 问询 、 开放 式基 金的投 资咨 询及 投诉 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直销 交易 平台 , 使 用中 国银行 、 中国 工商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招 商 银行、 广发 银行、 中国 民 生银行 、 浦 发银 行、 交 通 银行、 中国 光大 银行、 华夏 银 行 、 平 安银 行、 兴 业银 行、 中信 银行 、 上海 银行 借记 卡以 及汇 付天下 天天 盈账 户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等业 务, 亦可 通过 东方 基金APP 、 东方 基金 微信 服 务号使 用中 国 银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 招商银 行 、 中 国民 生银 行、 浦发银 行、 中国光 大银 行、 华夏 银行 、 平安 银行 、 兴 业银 行、 中信银 行、 上海 银行 借记 卡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购 等业 务,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告 。 10 、募 集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基金 自2016 年 3 月14 日至2016 年3 月16 日进 行发售 。 基 金 管理 人也 可根 据基金 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公 告。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 达到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条件 , 或 基金募 集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使基 金合 同无法 生效 ,则 基金 募集 失败。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在东方 金 证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5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款 项,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在基 金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募集 期限 届满 之日 起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 验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 基 金合同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 11 、基 金认 购方 式与 费率 (1)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2)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①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例 1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假设 该笔 认购按 照100% 比例 全部 予 以确认 , 且该笔 认购 产生 利 息5.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认购份 额= (10,000+5.50 )/1.00 =10,005.50 份 ②认购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12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折算 成基 金份额 计入 基金 投资 者的 账户 。 具 体 份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13 、募 集资 金的 管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二、直销中心的开户 与认 购程序 (一) 网下 直销 柜台 1 、个 人投 资者 (1)开 户及认 购的时 间: 基金发售 日的 周一至 周五 9:00~16:30( 周六 、日和 法定节 假 日不受 理) 。 (2)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1 )开 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 理基金 的开 户手 续: ①有效 身份 证明 原件 及复 印件 , 包 括第 二代 身份 证 ( 第二代 身份 证需 提供 正反 面复印 件 ) 、 军官证 ; 士兵 证; 警 官证 ; 文职 证; 外 国人永 久居 留证; 外 国护 照; 港 澳居 民来往 内地 通 行 证;台 胞证 等有 效身 份证 件; 东方 金 证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6 ②填妥 的经 本人 签字 确认 的《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个人 )》 (原 件) 一式 两份; ③指定 的同 名的 银行 存折 或银行 储蓄 卡及 复印 件; ④ 填妥 的《 个人 客户 风险 承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 2 )认 购资 金的 缴付 以银行 转账 方式 将足 额认 购资金 汇入 本公 司指 定的 直销资 金专 户 , 或 持带 有银 联标志 的 银行储 蓄卡 通过 直销 中 心POS 机 刷卡 缴款 。本 公司 指定的 直销 资金 专户 如下 : ①名


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账


号:11001007300059507311 开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中关 村分 行 ②名


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账


号:0105014040000243 开户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北 京中关 村支 行 投资者 若未 向上 述指 定账 户足额 划付 认购 资金 , 造 成其认 购不 成功 的, 本公 司将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3 )认 购申 请: 投资 者开 户 的同时 可办 理认 购手 续, 并需提 供下 列资 料: ①由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开 放式基 金交 易业 务申 请表 》一式 两份 ; ②加盖银 行受 理章的 银行 付款凭证/划款 回单联 原件 及复印件 (投 资者划 付的 认购资 金 在办理 认购 手续 时未 到达 本公司 指定 的直 销资 金专 户时) ; ③本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原件 及复印 件; ④经公 证的 《基 金授 权委 托书》 、代 办人 有效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委托 他人 代办时) 。 (3) 注意 事项 : 1)投 资者 应在 “汇 款人 ” 栏中填 写其 在基 金直 销机 构开户 时登 记的 名称 。 2)投 资者 应在 认购 申请 当 日 16 :30 之 前将 足额 资金 划入本 公司 指定 的基 金直 销资金 专户。 若认 购资 金在 投资 者提出 认购 申请 当日 未到 达本公 司指 定基 金直 销资 金专户 , 则 该笔 交易无 效。 3)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经 基 金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失 败的 认购申 请 , 投 资者可 以就 已到账 资 金再次 提出 认购 申请 ,未 再次提 出认 购申 请的 由本 公司将 认购 款划 往投 资者 指定银 行账户 。 4)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以 下 认购申 请将 被认 定为 无效 认购: ①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户 不成 功的 ; ②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的; ③投资 者已 划付 的认 购资 金少于 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④本公 司确 认的 其它 无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2 、机 构投 资者 (1) 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基金发 售日 的周 一至 周 五9:00 ~16:30( 周 六、 日和 法定节 假 日不受 理) 。 东方 金 证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7 (2)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1 )开 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 理基金 的开 户手 续: ①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 税务 登记 证复印 件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需提 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部 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 书复印 件 ) ( 相关 证件 在有 效年检 期内 ) ; 资产管 理人 以管 理的 投资 组合名 义自 行办 理账 户类 业务的 , 需 提供 资产 管理 人营业 执照 、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 、 税务 登记 证复印 件 (相 关证件 在有 效年检 期内 ) 及监管 部门 下发的 关于 投 资 组合的 批复 文件 或其 他相 关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②填妥 的《 基金 账户 业务 申请表 (机 构) 》;


③填写 完 整 并加 盖公 章的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一式两 份( 原件 ); ④填妥 并加 盖预 留印 鉴的 《印鉴 卡》 一式 三份 ; ⑤填妥 的 《 传真 委托 协议 书》 (适 用于 选择 “ 传真 业务” 事项) ; 填妥 并由 经办人 签章 的《投 资者 风险 调查 问卷 (机构 )》 ⑥填妥 并由 经办 人签 章的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问 卷 (机 构) ” 填写 完整 并加 盖机构 公 章、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表) 、 授 权经 办人 签章 的 《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机构 ) 》 一式 两份( 原件 ); ⑦预留 关联 银行 账户 的证 明文件 及复 印件 , 包 括 《 银行开 户许 可证 》 、 开立 银行账 户申 请表或 开户 银行 出具 的开 户证明 。 《银 行开 户许 可 证》 或指 定 银 行出具 的开 户证明 原件 及加 盖机构 公章 的复 印件 ; ⑧ 法人 代表 的加 盖机 构公 章的有 效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第二 代身 份证 需提 供正、 反两面 复 印件) ; ⑨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加 盖机 构公 章的 复印 件 (第 二代 身份 证需 提供 正、 反 两面 复印件 )。 2 )认 购资 金的 缴付 以银行 转账 方式 将足 额认 购资金 汇入 本公 司指 定银 行开立 的直 销资 金专 户 , 本 公司指 定 的直销 资金 专户 如下 : ①名


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账


号:11001007300059507311 开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中关 村分 行 ②名


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账


号:0105014040000243 开户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北 京中关 村支 行 投资者 若因 未向 上述 指定 账户足 额划 付认 购资 金, 造成其 认购 不成 功的 , 本 公司将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3 )认 购申 请: 投资 者开 户 同时可 办理 认购 手续 ,并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 ①填写 完整 并加 盖预 留印 鉴和授 权经 办人 签字 的《 基金交 易业 务申 请表 》( 原件) ; 东方 金 证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8 ②认购资 金已 划出的 有效 凭证,包 括但 不限于 加盖 银行受理 章的 银行付 款凭 证/划款 回 单联原 件及 复印 件 (投 资者 划付的 认购 资金 在办 理认 购手续 时未 到达 本公 司指 定的直 销资 金 专户时 );


(3) 注意 事项 : 1 )投 资者 应在 “汇 款人 ” 栏中填 写其 在基 金直 销机 构开户 时登 记的 名称 ; 2 ) 投资 者应 在认 购申 请当 日 16:30 之 前将 足额 资金 划入本 公司 指定 的基 金直 销资金 专 户。 若 认购 资金 在投 资者 提出认 购申 请当 日未 到达 本公司 指定 基金 直销 资金 专户, 则该 笔交 易无效 。 3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以下 将被认 定为 无效 认购 : ①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户 不成 功的 ; ②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的; ③投资 者已 划付 的认 购资 金少于 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④本公 司确 认的 其它 无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4 )在基 金登记 机构确 认为 无效认购 后, 投资者 可以 就已到账 资金 再次提 出认 购申请 , 未再次 提出 认购 申请 的由 本公司 将认 购款 划往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 (二) 网上 交易 系统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募集 期每 日 24 小 时 均可进 行认 购, 但交 易日 16 :30 之 后以 及法 定节 假日 的认购 申请, 视为 下一 交易 日提 交的认 购申 请。 2 、开 立基 金账 户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东 方基 金 APP 、 东方基 金微 信服 务号 开立 基金账 户, 开户时 投资 者需 接受 本公 司认可 的身 份验 证方 式。 3 、认 购流 程 (1)投 资者通 过网上 交易 系统、东 方基 金 APP 、东 方基金微 信服 务号开 立基 金账户 当 日,即 可使 用开 户证 件号 码或交 易账 号登 录进 行基 金的认 购业 务。 (2)网 上交易 现开通 支付 银行:中 国银 行、中 国工 商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农 业 银行、 招商 银行、 广发 银 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 浦 发 银行、 交通 银行、 中国 光 大银行 、 华 夏银 行、平 安银 行、 兴业 银行 、中信 银行 、上 海银 行借 记卡以 及汇 付天 下天 天盈 账户。 东方基 金APP 、 东 方基 金 微信服 务号 现开 通支 付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 招商银 行 、 中 国民 生银 行、 浦发银 行 、 中 国光 大银 行、 华夏银 行、 平安银 行、 兴业 银行 、中 信银行 、上 海银 行借 记卡 。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ww.df5888.com 或 www.orient-fund.com ) 、 东 方基 金 APP 、 东 方 基金微 信服 务号 , 与 本公 司达成 网上 交易 的相 关协 议, 接 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并 办理 相关 手续后 方可 认购 。 (3)投 资者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易系 统、 东方基 金 APP 、东方 基金微 信服务 号认 购本基东方 金 证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9 金,具 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司 网站 公告 。 (4) 已经 成功 提交 的认 购 申请不 得撤 销。 4 、缴 款方 式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 东方 基金 APP 、 东方 基金 微信服 务号 认购 的个 人投 资者需 准 备足额 的认 购资 金存 入其 在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指 定的资 金结 算账 户 , 在 提交 认购申 请时 通 过实时 支付 的方 式缴 款。 三、清算与交割 1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全部 认购资金 将被 冻结在 本基 金募集专 户中 ,有效 认购 款项在 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利 息以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认购资金 利息 计算结 果保 留小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由此误 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2 、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在 募集 结束 后完 成。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在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民 币,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人 数不 少 于200 人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 起10 日内 聘请 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 会 提交验 资报 告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 金 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 、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投 资人的认 购款 项只能 存入 专用账户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认 购 资金在 募集期 形成的 利息 在本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折成 投资人 认购的 基金份 额, 归投资 人所有 。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4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五、本次份额发售当 事人 和中介机构 (一) 基金 管理人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东方 金 证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10 电话:010-66295888 传真:010-66295999 联系人 :李 景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8-5888 网址:www.df5888.com 或www.orient-fund.com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罗 菲菲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三) 直销 机构 1 、柜 台交 易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3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联系人 : 孙桂 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2、电 子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具 体业务 办 理情况 及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询 。 本公司 网址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四)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1-4 层 联系人 :王 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东方 金 证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11 住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陆 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安东 、陆 奇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 61 号新黄 浦金 融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建弟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联系人 :朱 锦梅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朱 锦梅 、赵立 卿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6 年3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