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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禧保本混合A(002398)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华安安禧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华 安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4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8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2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9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101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0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03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104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5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 《指导意 见》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 安禧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依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 市 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2 投资 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安禧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华安安禧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安 安禧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担保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是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 保本保障机制: 指依据 《指导意见》 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 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担保人, 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 周期 开始前公告


5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 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9、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交 收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 以 30 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 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 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0 个公 历月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 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 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如无特别指明, 本基金合同中的保本周期即指 当期保本周期 38、 触发收益率: 指本 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 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增长率 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 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 A 类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39、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 即保本周期起始之日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 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提前到期情形下, 指达到触发收 益率之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如无特 别指明,本基金合同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40、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行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行为 41、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若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42、 到期操作: 指保本周期到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 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到期操作期间: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 由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7 44、 过渡期: 指到期操 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 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 45、 过渡期申购: 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6、 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 本周期除外)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47、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 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 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8、 保本金额: 指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 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购 费用及 募集期 间的利息 收入之 和) , 其后各保 本周期 的保本 金额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 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49、 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乘 积(即“ 可赎回 金额” )加上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 别计算保本赔付差额 50、 保证: 指担保人为 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担保,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51、保证 合同或 《保证 合同》 : 指担保 人和基 金管理人 签订的 《华安 安禧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 日: 指销售机 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8 开放日 5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5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6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4、C 类基金份额: 在 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6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7、 元:指人民币元 68、 基金收益: 本基金 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9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 每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该类 份额的 基金份额总数 7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74、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5、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 安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 有效 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在本金安全的基础 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及募集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70 亿元 (不含募集期利息) , 规模控制方案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11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 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 务费的,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的 设置进行调整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九、 保本周期及触发收益率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 30 个月为一个 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 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对应 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 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 满足上述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 告本基金当 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且 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累计净值增长率。 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 15% , 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 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 (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除 外 ) , 但投资 人在保本周 期内申购、 转换转入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12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 下,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 “华安安 禧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基 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 资策略以及 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十、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 用及募集 期间的 利息收 入之和) ;其后 各保本 周期的保 本金额 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下同) 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乘积 (以下 简称“ 可赎回金 额” ) 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 额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以下简称 “保 本赔付差额” )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 (含第 20 个工作日, 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 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约 定的基金 管理人 或保本 义 务人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一 、保本保障机制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但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证条 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13 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 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 告。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4、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70 亿元人民币 (不 包括募集期利息) , 规模控制 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不收取 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15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16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8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除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按 “后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注册 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变 更为非 保本基 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6、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 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19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 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 2、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 书。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20 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 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具体约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从投资人获得基金份额开始计算。 7、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8、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21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障 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4 项 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障 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22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23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5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 人:朱学华 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26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 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 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 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 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27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8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 14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 管 人的权 利包括 29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30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31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基 金管理 人或保 本义务人 未履行 其保本 清偿责任 ,或担 保人未 履行其 连带责任保证义务时, 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 担保人追偿;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32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3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销售 服务费 ,但在 保本周 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 金合同约定的 “华安 安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或 销 售 服务费 的除外 ; (6 )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保本 周期到 期后依 据基金合 同变更 为“华 安 安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但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在 保本周期 到期后 依据基 金合同 变更为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华安 安 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但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 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 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变更收 费方式; (5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 )保 本周期 内,因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歇 业、停业 、被 吊 销企业 法人营 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在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的情 况下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的 情况下 转型为 “华安 35 安禧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并按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华安 安禧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执行; (9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的 情况下 转型为 “华安 安禧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并按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华安 安禧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10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12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转托管、 基金 交易、 非交易过户、 定 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或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13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36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37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 通讯开会 以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38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少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39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40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法 41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 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2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43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44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5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 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 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 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47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48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保本 一、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 30 个月为一个 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 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 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对应 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 管理人将在 满足上述条件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 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 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 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 用及募集 期间的 利息收 入之和) ;其后 各保本 周期的保 本金额 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约 定的基金 管理人 或保本 义务人将保 49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而 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2、对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之 后的保 本周 期 而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转出、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 是转型 为“华 安 安禧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都同 样适用保本 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之后 各保本 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 其保本金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7、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 50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 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 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 下,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华安 安禧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同时, 基金的 投资目 标、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 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但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 以说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 第 5 个 工作日) 。基金 管理人 将在当期 保本周 期到期 前公告到 期操作 期间的 具体起止时 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 )在 到期操 作期间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就其持有 的部分 或全部 基金份 额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 金份额 转 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已 开通基金 转换业 务的其 他开放 式基金份额;


51 3)在本 基金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的 情况下 ,将基金 份额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 4)在本 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的情况 下,继续 持有转 型后的 “华安 安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 则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 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 )在 到期操 作期间 内,本基 金接受 赎 回和 转换转出 申请, 不接受 申购和 转换转入申请。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 出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为 了保障 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基 金管理 人可在 保本周 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 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 公告。 (5 )本 基金到 期操作 期间内( 除保本 周期到 期日)不 收取基 金管理 费 、基 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 )在 到期操 作期间 内,对于 认购并 持有到 期、过渡 期申购 并持有 到期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 选择赎回、 转换转出、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 )对 于适用 保本条 款的基金 份额, 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选择赎回,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 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 付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并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合 同、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 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3 )对 于适用 保本条 款的基金 份额, 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52 选择转换转出,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 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 额作为转 出金额 ,并由 当期有效 的基金 合同、 《保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4 )对 于适用 保本条 款的基金 份额, 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 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对 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 同、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 人或保 本义务 人在约定时 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对 于适用 保本条 款的基金 份额, 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 额,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 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 入金额, 并由当 期有效 的基金合 同、 《 保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同 》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 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个保 本周期之 后的各 保本周 期届满, 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 证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7 )对 于到期 操作期 间内赎回 或转换 转出的 基金份额 而言,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不含) 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 (含)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承担; 对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而言, 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含) 后至最近折算日 (含) 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 (不含) 的净值下 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3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 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 )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 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 过渡期 内申请 购买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称为 “过渡 期申购 ” 。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提 供的下一 保本周 期担保 额度或 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预估 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过渡 期申购 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 期申购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 人进行 过渡期 申购的, 其持有 相应基 金份额至 过渡期 最后一 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 期申购 费率在 届时的临 时公告 或更新 的基金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过 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 期申购 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 式和 程序等事 宜由基 金管理 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 (2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其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 54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 )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 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 )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到期操作 期间内 默认选 择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的 基金份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 款。 2)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默认选择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的基 金份额 和过渡 期申购 的 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制定业务规则, 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3)本基 金进入 下一保 本周期后 ,仍使 用原基 金名称和 基金代 码办理 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自本 基金进 入下一 保本周期 开始,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投资 组合管 理需要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 告。 5、转型为“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基 金管理 人将以 到期操作 期间结 束日的 基金份额 (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华安 安禧灵活 配置混合型 55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 转入金额。 (2 )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 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的业务规则、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 “华安 安 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56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由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 限额不超过 71 亿元,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其后各保本周 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基本情况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由重 庆三峡 担保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作为担 保人 , 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1 )担保人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3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4 )法定代表人 李卫东 (5 )成立时间 2006 年 4 月 (6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7 )注册资本


57 三十亿元人民币 (8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等融 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 一般经营项目: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履约 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 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由资金进行投资。 (9 )其他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有限 公司, 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组建的市级担保公司, 于 2006 年 4 月成立。2010 年 1 月, 公司正式更名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公司更名为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 三峡集 团公司 和国开金 融有限 责任公 司。2014 年 中诚信 国 际信用评级 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鹏 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 (10 )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 产规模为人民币 648.99 亿元, 不超过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人民币 50.25 亿元) 的 25 倍; 公司 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 148.06 亿元, 不超过 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倍。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后各 保本周 期的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及其 基本情 况,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担 保人与 基金管 理人签订 保证合 同,就 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 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视为同 意该保 证合同 的约定。 保证合 同的具 体内容详 见本基 金合同 附件: 《华 安 安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 58 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 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提供 的 保本 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金额 即保证 范围为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的 可赎回 金额” ) 加上其 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 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保本 周期内 申购、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持有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 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在本基金项下承 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71 亿元人民币。 4)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基金 保本周 期届满 的最后一 日。除 提前到 期情形 外,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0 个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 对应日止, 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在提前到期情形下,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指 满足提前到期条件 之后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59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 保本周 期内申 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可能 加重担 保人保 证责任 的,担保人对 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本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直 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保证 期间,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定主 张追偿 保本 金 额 ; 10)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5 )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 该差额 ,并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后 4 个工作日 内将该 差额支 付至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指定账户。 2)基金 管理人 未能按 照本条 1 )款的 约定全 额履行保 本义务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 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 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60 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 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根据本条 1)、 2)、 3) 款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 本条 1)、 2)、 3)、 4) 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 日起,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 ,直接向基 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 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后的 各保本 周期,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当期 的保本 保障机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并披露其 主要内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 供保本保障 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三、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1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的 保证费 用按前 一日 认购 并持有 的基金 份额所 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日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认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资产净值 (2 )保 证费用 从基金 管理人收 取的本 基金管 理费中列 支,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15 日内 向担保人 61 支付上一月份 的保证费用,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 , 支付日期顺延。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 法有效发票。 (3 )保 证费用 计算期 间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至 担保人 解除保 证责任 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结束 后,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 其后各 保本周 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四、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接到通 知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将上述 情况报 告中国 证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法。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 付能力的情况下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宣 告破产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 定尽快 确定新的担 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应在接到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上 述通知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上述情形。 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生 下列情 形时,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的 变更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 )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理人 根据基 金合同 约定在原 有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 )保 本周期 内,因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歇 业、停业 、被吊 销企业 法人营 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 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 62 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 )保 本周期 内,因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发 生合并或 分立, 由合并 或分立 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的情 况下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 除上述第 1 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 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 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1)提名


63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 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提 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 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 或更换 的新任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必 须具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更换后 ,原担 保人或 保本义务 人承担 的所有 与本基 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 保证责 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64 除本章第二条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中的 “除外责任” 部分 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所列明的免 责情形, 以及本章第五条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中提到的 “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更换后,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 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 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之外, 担 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65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作为保本基金运作时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 有效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在本金安全的基础 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 机制将资产配置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 与权益类资产 。 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及 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 城投债、 中小企业私募 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等; 本基金投资的 权益类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 货等。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 险机制对 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的 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等 固定收 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基于 VaR 的风险乘数全程可变的 CPPI 策略 (恒定比例组 合保险 策略) 。 基金管 理人主 要通过数 量分析 ,根 据 市场的波 动来调 整和修 正安全垫放 大倍数( 即风险 乘数) ,动态调 整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与权 益类资 产 的投 资比例,以 66 确保基金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而实现投资 组合的保本增值目标。 同时,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 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 分析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 收益及风险特征, 确定具体的投资券种选择, 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 长机会。 1、 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 组合安全垫的大小 确定并动态调 整固定收益类资产 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通过对 固定收益类资 产 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 通过对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寻求保 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对 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 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 确定基金价值底线和安全垫。 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 值(即最低保本金额,本基金的最低保本金额为投资本金的 100% )和合理的折 现率,计 算当期 的最低 保本金额 现值( 即基金 价值底线 ) ,基 金资产 净值超过基 金价值底线的数额即为安全垫; 第二步, 确定权益类资产 和固定收益类资产 配置比例。 根据 权益类资产 的预 期风险收益特性和我司相关量化模型确定当期风险乘数上限, 在此基础上结合市 场判断和安全垫厚度等因素设定当期风险乘数, 据此将放大后的安全垫投资于 权 益类资产 ,其余金额则配置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三步, 调整风险乘数及资产配置比例。 在保本周期内, 定期计算风险乘数 上限并对实际风险乘数(权益类资产/ 安全垫)进行监控,一旦实际风险乘数超 过当期风险乘数上限, 则重复前两个步骤的操作, 对风险乘数进而整体资产配置 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2、 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大类资产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自上而下 进 行 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投资管理, 力求在实现保本目标的基础上适当捕捉稳定收益 机会。 大类资产配置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货币金融政策和利率走势的判断 确定 固定收益类资产 在利率类、 信用类和货币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同时也对 67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选择性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分析债券市场变化、 投资人行为、 品种间相对价值变 化、债券供求关系变化和信用环境等进行具体券种的配置。除了国债、金融债、 央票、 短融、 中票、 企 业债、 公司债、 债券回 购等类型外, 本基金还 将在综合考 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 的投资。 (1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 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 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 和债券的相对安全、 收益固定的优势, 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 并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 偿及无条 件回售 价格) 、保护条 款的适 用范围 、期权价 值的大 小、基 础股票的质 地和成长性、 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 分析系统的支持下, 充分发掘投资价值, 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 以获取更高 的投资收益。 (2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规模小等特点。 短期内, 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 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进行择优投资。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体 异质性强、信息少且透明度低,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 ) , 通过 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 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 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 )等指标为重点。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 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 种风险。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市 场交易机会捕捉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68 个券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首先根据保本周期尽可能地投资于剩余期限匹配的 固定收益工具并持有到期, 以最大限度控制组合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实现本 金保障; 其次, 本基金还将通过利率趋势分析、 投资 人偏好分析、 收益率曲线形 态分析、 信用分析和流动性分析等, 筛选出流动性良好、 到期收益率有优势且信 用风险较低的券种。


3、 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与严谨规 范的选股方法相结合, 综合运用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的投资方法进行行 业配置和个股选择; 在对宏观经济运行、 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进 行定量评估、定性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优选重点行业中基本面状况健康、 具有估值优势、成长性良好、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权益类 资产 投资 (或拟 投资 ) 的总体规 模和风 险系数 决定股指期 货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 指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 冲 权益类资产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此外, 基金管理人还 将建立股指 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9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本 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4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 基金持 有的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得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9 )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10)本 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 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 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 额;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1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70 (12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 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7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选择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上述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是指中国人民 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三年期 “金融机 构人民 币存款 基准利率 ” 。基 金存续 期内,三 年期银 行定期 存款收益率 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的调整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1 )本 基金是 保本基 金,通过 第三方 担保机 制的引入 和投资 组合保 险技术 的运用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 其主要目标客户为低风险偏好的定期存款 客户, 以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 收益特征。 (2 )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 30 个月, 通过保本周期内高赎回费率的设置和随持 有期限递减的赎回费率结构安排, 鼓励长期持有、 稳健投资。 以三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目标客户群的预期持有期限基本一致。 (3 )相 较于两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益 率,三 年期银行 定期存 款收益 率期限 结构更合理、 在利率市场中适用更广, 容易被广大投资人所理解和接受, 其收益 水平也与保本基金的实际收益特性更吻合 。 综上所述, 选择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比较贴 切地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六 )风险收益特征


72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及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二、转型为“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投资 1、投资目标 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充分捕捉各证券子市场的 绝对收益机会, 在合理控制风险、 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求持续高效 地获取稳健 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73 3、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投资中将通过对宏观 经济、 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 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 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 子模型等数量工具, 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 例; 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将依托仓位弹性优势并借助股指期货等金融 工具快速灵活地作出反应,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及时调整。 此外, 本基金还将广泛运用各种定量和定性分析模型研究和比较不同证券子 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 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的 机会,以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具体券种间的配置比例。 (2 )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 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审慎进行股票投资, 并以公 司开发的数量分析模型为支持,以有效地增厚收益。 ①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和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 确 定重点投资的行业。 在此过程中, 基金将利用分类行业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门 的分析结果提供决策支持, 动态地建立起一个包含所有行业的系统, 数量化地分 析各行业与整体经济变动的相关性及各行业自身的周期性, 判断和预测行业的相 对价值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估值水平差异。 具体来说,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增长率 不低于同期国内 GDP 增长率的行业、具有较大市值的行业、价值低估的行业、 具有持续分红能力的行业等,同时适当配置或调节经济周期敏感性行业的比例。 ②个股选择 行业配置确定后, 基金经理将对股票库中个股进行分类和筛选, 对上市公司 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做出评级, 对重点公司建立财务模型, 预测其未来几年的经营 情况和财务状况, 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 以决定是否纳入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在个股选择的过程中,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华安开发的各类股票估值模型和公 司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作为决策支持, 对影响市场和股票价格变动的诸多因 74 素进行考察, 获取股票内在价值的相关 参数, 动态地建立起个股分析体系, 对个 股风险特征、 预期收益、 预期分红、 与行业和整体市场相关性进行量化, 判断股 票的内在价值。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 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权益类 资产 投资 (或拟 投资) 的总体规 模和风 险系数 决定股指期 货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 指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 冲 权益类资产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此外, 基金管理人还 将建立股指 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3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总体而言,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目标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相对价值策 略、 骑乘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进行投资; 具体券种方面, 本基金除了投资低风险的利率类品种之外,还将在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 上, 审慎投资信用债、 可转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工具。 1)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 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结合基金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 则 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 相反, 如 果预 测未来利率 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75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 期,调整 组合期 限结构 策略(主 要包括 子弹式 策略、两 极策略 和梯式 策略) ,在 短期、 中期、 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从短、 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 收益。 其中, 子弹式策 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 点; 两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 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 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3)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或 企业债之间的信用利差、 交易所与银 行间市场利差等。 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 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 式回购卖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 实行滚动 套利的策略。 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 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 由 于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 因此可以采用长期债 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 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 在制度允 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回购进行滚动操作,较长期的维持回购放大的负债杠杆, 持续获得利差收益。 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 收益率曲线的形态 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进行调整, 保持利差水平维持在合理的范围, 并控制 杠杆放大的风险。 6)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 在综合分析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 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 财务状 况、 管理 水平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约, 通过内部信用评级体制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建立债券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以期实现对信用风险的免疫。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管理人可以通过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价值策略。


76 7)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 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 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 和债券的相对安全、 收益固定的优势, 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 并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 偿及无条 件回售 价格) 、保护条 款的适 用范围 、期权价 值的大 小、基 础股票的 质 地和成长性、 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 分析系统的支持下, 充分发掘投资价值, 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 以获取更高 的投资收益。 8)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规模小等特点。 短期内, 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 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进行择优投资。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体 异质性强、信息少且透明度低,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 ) , 通过 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 , 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 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 )等指标为重点。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 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 种风险。 9)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4、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 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7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 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 券 指 股 票、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78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 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变更为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79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1 )业绩比较基准 选择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 益率 ×4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 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它的样本 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 ,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 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 趋势,具有权 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 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 收益类证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 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 )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1)基金投资范围 ①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组合注重对于股票和债券资产的灵活配置, 股 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 债券投 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 ; ②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范围兼顾价值型和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


80 ③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范围广泛覆盖各类利率债 和信用债品种。 2)沪深 300 指数特点 ①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②指数表现稳定并且成份股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③筛选成份股时加入了基本面选股的因素,成份股收益和利润状况长期稳 健; ④指数成份股数量适中,便于跟踪和分析。 3)中国债券总指数特点 ①指数样本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 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透明度;


②指数表现稳定并且在计算中加入了流动性调整, 能更为客观地反映债券市 场现券交投不活跃的特点; ③指数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具有权威性。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 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 利及债 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 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81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82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 益类 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 指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 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 融债、 可转 换 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 资工具、同业存单 等债券品种,下同) 的估值:


83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大事件的 ,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84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每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85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86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7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 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基金管 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 保本周期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基金 托管费 88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 保本周期内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 售机构等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4、 本基 金在到 期操作 期间(除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和过 渡期内 免收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5、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而 变更为 “华安 安禧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自变更为 “华 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法同上。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标准和方法保 持不变。 6、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 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9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 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 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 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90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 (1 )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2 )转 型为“ 华安安禧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后: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 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 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 为准 ;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3、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9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 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代为支付;本基金转型为“华安 安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92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93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保证合同


94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合同的附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及保证 合同 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95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96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7、 保本周期即将到期, 本基金将进 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 “华安 安禧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8、 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97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招募说 明书的 显著位 置披露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2、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后两 个交易 日内,基 金管理 人应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3、本基 金将在 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98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9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 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00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1 第 二十 二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应承担保本义务的情形除外。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四、由本基金的保本和保证引发的任何争议纠纷、权利请求、赔偿责任等, 基金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协商解决相关争议; 如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 相关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仲裁机构 提起仲裁。


102 第 二十 三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 并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03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 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4 第 二十 五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105 第 二十 六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基 金管理 人或保 本义务人 未履行 其保本 清偿责任 ,或担 保人未 履行其 连带责任保证义务时, 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 保本义 务人/ 担保人追偿;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106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 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07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 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 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108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109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 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110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111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销售 服务费 ,但在 保本周 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 金合同约定的 “华安 安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或 销 售 服务费 的除外 ; (6 )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保本 周期到 期后依 据基金合 同变更 为“华 安 安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但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在 保本周期 到期后 依据基 金合同 112 变更为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华安 安 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但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 )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 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 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变更收 费方式; (5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 )保 本周期 内,因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歇 业、停业 、被吊 销企业 法人营 113 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 况, 或者在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的情 况下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的 情况下 转型为 “华安 安禧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并按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华安 安禧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执行; (9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的 情况下 转型为 “华安 安禧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并按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华安 安禧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10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12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转托管、 基金 交易 、 非交易过户、 定 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或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 (13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114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115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通讯开会以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116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 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11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118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119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保本 1、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 30 个月为一个 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 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对应 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 管理人将在 满足上述条件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 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 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2、保本条款


120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 用及募集 期间的 利息收 入之和) ;其后 各保本 周期的保 本金额 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约 定 的基金 管理人 或保本 义务人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对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2) 对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之 后 的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过渡 期申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 转出、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 是转型 为 “华安 安禧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都同 样适用保本 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之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 121 其保本金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 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 (7)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 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8)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理人 或保本义务人 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5、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 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 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 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 下,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变更 为“华安 安禧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同时, 基金的 投资目 标、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 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但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 以说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122 (2) 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 (含第 5 个工作 日)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当期保本 周期到 期前公 告到期操 作期间 的具体 起止时间及 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选 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①赎回基金份额; ②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份额; ③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 ④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 华安 安 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 则基金 管理 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 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 不接受申购和转换 转入申请。 基金赎回或转换 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 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 申购、 赎回和 基金转换业务, 并提前公告。 5) 本基金 到期操作期间内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3) 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 赎回、 转换 转出、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123 2)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选择 赎回,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并由 当期有效 的基金 合同、 《保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3)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选择 转换转出,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 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 为转出金 额,并 由当期 有效的基 金合同 、 《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约定 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4)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 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 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 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 金额,并 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 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担保人重 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 期之后的 各保本 周期届 满,由当 期有效 的基金 合同、 《 保证合 同》或 《风险买断 124 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7) 对 于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而 言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不含) 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 (含)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 对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而言 , 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含) 后至最近折算日 (含) 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 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 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 过渡期 内申请 购买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称为 “过渡 期申购 ” 。在 过渡期内 ,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 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估 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②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③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该 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④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过渡 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⑤过渡期申购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提前公告。 ⑥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⑦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125 2)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其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 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 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 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 款。 ②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制定业务规则, 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③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④自本基金进入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 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 转型为“华安安禧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126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基金管理人将以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基金份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 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 金额。 2) 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 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 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的业务规则、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 “华安 安 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四、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 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由重 庆三峡 担保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作为担 保人, 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 额部分。担保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71 亿元,保证期间 为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 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1)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担 保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 就 第 一 个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 购 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 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视为同 意该保 证合同 的约定。 保证合 同的具 体内容详 见基金 合同附 件: 《华安 127 安禧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保 证合同 》 ,担 保人的保 证责任 以保证 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保证 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①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 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②担保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可 赎回金 额” )加 上其认 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 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③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 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 转 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在本基金项下承担 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71 亿元人民币。 ④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除提前到期情形 外,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0 个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 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 在提前到期情形下,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指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后 基金管理人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日 ( 距 离 满 足 提 前 到 期 条 件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①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128 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③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④在 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⑤在 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 担 保人 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⑥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之 后(不包 括该日 ) ,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⑦未经 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担保人对 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 的除外; ⑧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⑨保证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主张 追偿保本 金额; ⑩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5) 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①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 差额, 并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后 4 个 工作日 内 将该差 额支付 至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②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 ①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 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③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129 立的账户 中,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 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 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④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根据本条 ①、 ②、 ③款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⑤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 条 ①、② 、③、 ④款中 约定的保 本义务 及保证 责任的, 自保本 周期到 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 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 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当 期 的 保 本 保障机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并披露其 主要内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 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3、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 证费用 1)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费 用 按 前 一 日 认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对 应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日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认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资产净值 2) 保 证 费 用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15 日内 向担保人支 付 上一月份的保证费用,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 , 支付日期顺延。 担 保人 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 130 有效 发票。 3) 保证费用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 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4、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 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接到通 知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将上述 情况报 告中国 证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法。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 付能力的情况下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宣 告破产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 定尽快 确定新的担 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应在接到 担保人 或 保本 义务人上 述通知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上述情形。 5、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变 更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 保本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之 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 保本周期内, 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宣告破产或其 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 基金 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 保本周期内, 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 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31 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 除上述第(1) 款以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 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 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④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①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提 供保本保障。


132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④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 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 新 增 或 更 换 的 新 任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必 须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更 换 后 , 原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或保本 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6、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节第 2 条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中的 “除外责任” 部分 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所列明的免 责情形, 以及本节第 5 条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中提到的 “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更换后,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 偿 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之外, 担 保人或保本 133 义务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 (1 )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2 )转 型为“ 华安安禧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后: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 式,同 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 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 为准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134 (四)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 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代为支付;本基金转型为“华安 安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基金管 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13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 保本周期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基金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 保本周期内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 0.6%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 售机构等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 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 4、 本基 金在到 期操作 期间(除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和过 渡期内 免收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136 5、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而 变更为 “华安 安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自变更为 “华 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法同上。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标准和方法保 持不变。 6、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1、 作为保本基金运作时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 机制将资产配置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 与权益类资产 。 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及 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 城投债、 中小企业私募 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等; 本基金投资的 权益类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 货等。 本基金 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 按照投资组合保 险机制对 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的 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等 固定收 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37 2、转型为“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 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限制 1、 作为保本基金运作时 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本基 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 138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9) 本 基金投 资的 股票等 权益类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 高于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10) 本基金仅在投资股 指期货时 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 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1)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 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转型为“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组合限制


139 (1 )本基金的股票 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 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 券 指 股 140 票、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6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变更为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141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每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九、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2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143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 并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