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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禧保本混合A(002398)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安安禧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三月


重要提 示 华安 安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 年1月20日证监许可[2016]143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 )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 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恒 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风险、 保证风险、 到 期赎回风险、 技术风险、 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此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可能增加 本基 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 , 为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提供本金保障, 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品种。但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 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自主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 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保本范围外的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认/ 申 购 和 赎回基金 份额,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 管理人 ........................................................................................................... 9 四、基金 托管人 ......................................................................................................... 20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 的募集 ......................................................................................................... 41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 47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九、基金 的保本 ......................................................................................................... 61 十、基金 的保本保障机制 ......................................................................................... 69 十一、基 金的投资 ..................................................................................................... 78 十二、基 金的财产 ..................................................................................................... 97 十三、基 金资产的估值 ............................................................................................. 98 十四、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4 十五、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6 十六、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9 十七、基 金的信息披露 ........................................................................................... 110 十八、风 险揭示 ....................................................................................................... 117 十九、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22 二十、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4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125 二十二、 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126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 132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33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34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6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 一、绪 言 《 华安安禧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安安禧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 华安安禧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安禧 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安 安禧 保本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担保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是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 保本保障机制: 指依据 《指导意见》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 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 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担保人, 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公告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 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1、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 以 30 个月 为一个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 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0 个公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 历 月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 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如无特别指明, 本 招募说明书中的保本周期即 指当期保本周期 39、 触发收益率: 指本 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 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增长率 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 A 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40、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长率 :指(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保本 周期内 份额累 计分红 —1)/1 ×100% 41、 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 即保本周期起始之日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 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提前到期情形下, 指达到触发收 益率之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距离满足 提前到期 条件之日起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如无特 别指明,本 招募说明书 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42、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行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行为 43、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 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44、 到期操作: 指保本周期到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 转入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 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到期操作期间: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 由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46、 过渡期: 指到期操 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时间区 间, 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 47、 过渡期申购: 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8、 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 本周期除外)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49、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 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 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0、 保本金额: 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 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购 费用及 募集期 间的利息 收入之 和) , 其后各保 本周期 的保本 金额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 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51、 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 补足该差额 (即“ 保本 赔付差额” )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计算保本赔付差额 52、 保证: 指担保人为 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担保,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53、保证 合同或 《保证 合同》 : 指担保 人和基 金管理人 签订的 《 华安 安禧保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 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 日 5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5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9、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招募说明书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6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5、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 66、C 类基金份额: 在 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6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9、元:指人民币元 70、 基金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7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 每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该类 份额的 基金份额总数 7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76、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7、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招募 说明 书 9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二期 31-32 层 4、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 生, 博士 研究生 学历,14 年 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曾任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上 投摩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经 理, 上海 国际集 团有 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 上海市工业 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上海 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副总裁、 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党委书记。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 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 副处长、 处长, 上海市 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现任上海电气 (集团 ) 总公司财 务总监。 王松先生,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 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 发行二部副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 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教授。 历任全国政 协委员, 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市、 云南省、 吉林省、 成 都市、 武汉 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 《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 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 党委委员、 纪委 书记、 合规总监, 现任 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 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 经理、 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副科长、 科长, 现任上海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 外经处会计主管, 英国 SONOFEC 公司 (长驻 伦敦) 业务经理, 上海 有色金属总 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 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 业务主管、副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 大专学历, 会计师。 历任上海新 亚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 部副经理、 上海新亚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 大 学学历, 经济师。 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 直属党委 书记, 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 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国泰证券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专职党委副 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 党委办公室主任、 机关党 委书记, 公司党委委员、 工会主席,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 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 历任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上海营销总部总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 生, 博士 研究生 学历,14 年 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曾任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 经理 ( 主持工 作) ,上 投摩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经 理, 上海 国际集 团有 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国富 先生 ,博 士研究 生学历 ,28 年经 济、 金融从 业经 验。曾 任上 海财经 大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虹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主持工 作) 、 上海信 虹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上海新 鑫投资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 士, 研究 生学历 ,15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曾 任华东 政法 大学副 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 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可成 先生 ,硕 士研究 生,14 年证 券基 金从 业经历 。 曾 任闽发 证券 有限公 司债券研究员 , 福建儒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员,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2008 年 4 月至 2009 年 7 月起任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08 年 5 月至 2009 年 7 月任益民多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 8 月至今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10 年 12 月起 担任华安稳 固收益债券型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 起同时担任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起同时担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 任华安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华安 7 日鑫短 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华 安年年红债 券型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同时担 任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同时担 任华安新机遇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华安 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同 时担 任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起同 时担任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乐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朱才敏女士, 金融工程硕士,8 年基金从业经历。2007 年 7 月加入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金融工程部风险管理员、 产品经理,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基 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14 年 11 月起担任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华安月月鑫 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 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3、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集 体投资 决策 制度,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和 职务如下: 朱学华先生,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翁启森先生,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 部总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18 人(含香港公司) ,其中 55.7% 具 有 硕 士 及以 上学 位 ,84% 以 上具 有 三年 证 券 业 或五 年 金融 业从 业 经 历 ,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 营销、 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6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 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7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 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8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 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 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 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9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8.81% ; 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101,571 亿元, 增长 7.20%; 客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 增长 6.19% 。净利润 1,322 亿元,同比增长 0.97% ;营业收入 3,110 亿元,同比增长 8.34% , 其中, 利息净收 入同比增长 6.31%,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76%。 成本收入比23.23%, 同比下降 0.94 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 14.70%, 处于同业领 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 全面推进渠道整 合;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 个,综合营 销团队达到 19,934 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 适的 “一站式” 服务。 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 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 合化转型,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4.32%, 较上年末提高 6.2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1 个百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 8.19% 、 10.78%和11.47% ; 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 动平台, 个人商城手机 客户 端 “建 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 6 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2,374.76 亿元,承 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 基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 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 代理人; 多模式现金池、 票据池、 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 大, 现金管理品牌 “禹 道” 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 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 实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 “鑫存管” 证券客户保 证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数3,076 万户,管理资金总额 7,417.41 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 年上半 年, 本集 团各方面 良好 表现, 得 到市场与 业界 广泛认 可 ,先后 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多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 界银行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 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 国 《福布斯 》 杂志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 2; 在美国 《财 富》 杂志 2015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9 位,较上年上升 9 位 ;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颁发 的“2015 年 中国最 佳 银行”奖 项;荣 获中国 银行业协 会授 予 的“年 度最具社会 责任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 处、理 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 有员工 21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2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 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5 年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56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 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 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3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 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金监 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 比例控 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4 国证监会。 (4 )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5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891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 林承壮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 (029)87651812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 翟均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 张晓帆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6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仅销售 A 类(基金代码:002398)的销售机构如下: (1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仅销售 C 类(基金代码:002399)的销售机构如下: (1)深圳前海微众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36 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同时销售 A 类 (基金代 码:002398)、 C 类 ( 基金代码:002399 ) 的 销售机 构如下 :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zq.cn (1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9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63933 网址: www.gzs.com.cn (1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电话:0086-21-38576709 传真:0086-21-50105085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1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0 (1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7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1 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21 传真号码: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1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2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2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电话:021-22267987 传真号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2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2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2 (2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号码:021-22066653 (26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2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2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操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https://t.jrj.com/ (3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31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32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3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3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38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5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0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4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6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5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 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4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7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5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5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3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8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5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5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5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57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9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8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2 )其他基金 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边卓群 经办会计师:边卓群 、蒋燕华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1 六、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 月 20 日证监许可 【2016】143 号 文 注册募集 。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 务费的,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的 设置进行调整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保本周期 及触发收益率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以 30 个月为一个 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2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周期届满时, 本基金将安排到期操作期间 供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九章 ) ,本 基金转 入下一保 本周期 ,并在 下一保本 周期开 始前安 排过渡期进 行申购;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 期的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 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对 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 期的触发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 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 满足上述条件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 告本基金当 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且 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累计净值增长率。 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 15% , 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 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 内开放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 购、赎 回时除外 ) ,但 投资人 在保本周期 内申购 、 转换转入或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 份额 不适用保本条款。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 下,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 “华安安 禧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基 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 资策略以及 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 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 2016 年 3 月 14 日到 2016 年 4 月 8 日 , 本基金同时对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3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 (九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十 )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70 亿元 (不含募集期利息) , 规模控制方案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 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欲购买本基 金, 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立基金账户 ,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 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 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销售机构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4 的相关公告 。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 )本 基金采 取全额 缴款认购 的方式 。投资 人认购基 金份额 时,需 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 )基 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申 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认购份额 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 投资人 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及时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但认 购 申请一经 登记 机构有 效性确 认, 不得 撤销。


(5 )若 认购申 请被确 认为无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将投 资人已 支付的 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本基金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2 )认 购最低 限额: 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者通过 代 销机构 或基金 管理人 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 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 (电子 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3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二)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在募集期内, 本 基金按初 始面值发售。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5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的 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认购费 率 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0.7% 3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认购费用 由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投 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 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6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 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2% ,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 +50)/1.00 =98,864.23 份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 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其认购费金额为 500 元 ,若 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认购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认购份额=(99,500 +50)/1.00 =99,550.00 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三: 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若认购金 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 +50)/1.00 =100,050.00 份 3、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 五)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募集验资账户 ,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7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 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在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8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信 息 将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 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经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9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后 进 先 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注册登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以 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变更为非保本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 先进先出” 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6、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申 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的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0 支 付 时 间 可 相 应 顺 延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 机构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申购 不 成功, 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和 赎 回 申请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资人 任 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 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 电 子 交 易平台除外) 申购本基金的,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在本基金转型 为“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 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 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 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保本周期内的申购费用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本 基 金 对通 过直销机构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 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 资 者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表所示: 单笔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3%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过渡期内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并 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安 排 过 渡 期 进 行 申 购 。 过 渡 期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 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转型为“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 若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转型为“华安 安禧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的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用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保本周期和到期操作期间内的赎回费用 保 本 周 期 和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随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而 递减 ,持有期从投资人获得基金份额开始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1)非提前到期: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5 年 1.5% 1.5 年≤N <2.5 年 1.0% N≥2.5 年 0 其中,1 年为 365 天,1.5 年为 547 天,以此类推。 2)提前到期: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其他基金份额仍按 1)中 约定的赎回费率收取赎回费 。 份额类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Y <7天 1.5% 7天≤Y <30 天 0.75% 30天≤Y <180 天 0.5% Y≥180 天 0 C 类基金份额 Y <30天 0.5% Y≥30 天 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 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 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 于总额的 25% 计 入基 金财产。 未计入 基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 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 的手续费。 (2)转型为“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赎回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 若本基金转型为“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转型后的赎回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保本周期内 , 若 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 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 保本周期内,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 基金份额 , 对应申购费率为 1.3%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3% )=98,716.68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716.68=1283.32 元 申购份额=98,716.68/1.015 =97,257.81 份 例五: 保本周期内, 某 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 其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 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申购份额=99,500/1.015 =98,029.56 份 (2) 保本周期内,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则申购份额的计 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 =98,522.17 份 (3)过渡期内或转型后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届时公告为准。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在保本周期或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基金份额, 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 基金份额两年后赎回 (非提前到期) , 对应赎回费率为 1%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 =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 1% =1,015.0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1,015.00=100,485.00 元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 (2)转型后赎回金额的计算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 2、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 外的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7、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 的赎回申请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届 时 发 布 的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金 账 户 或 基金份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时 ,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该 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0 (十八)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以 及 相 关 业 务 的 安 排 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1 九、基 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以 30 个月为一个 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 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对应 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 管理人将在 满足上述条件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 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 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 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 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 用及募集 期间的 利息收 入之和) ;其后 各保本 周期的保 本金额 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 保本赔付差额” )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约 定的基金 管理人 或保本 义务人将保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2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而 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2、对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之 后的保 本周期 而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转出、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是转型为“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都同样 适用保本条 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之后 各保本 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 其保本金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 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7、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3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 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 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 下,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 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但 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 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人将 在当期保 本周期 到期前 公告到期 操作期 间的具 体起止时间 及 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就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已 开通基金 转换业 务的其 他开放 式基金份额;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4 3)在本 基金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的 情况下 ,将基金 份额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 4) 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华安安 禧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 则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作 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接 受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 不 接 受 申 购 和 转 换转入申请。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为 了 保 障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周 期 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公 告。 (5) 本 基 金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 除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不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 对 于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或 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 择赎回 、转 换转 出、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还是 转 型为“华安 安禧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 对 于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选 择赎回, 而相应基金份 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 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3) 对 于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选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5 择转换转出,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 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 作为转出 金额, 并由当 期有效的 基金合 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约 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4) 对 于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 值总额 作为转 入下一保 本周期 的转入 金额,并 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对 于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默 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华安安禧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 金额,并 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届满, 由基金 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 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 重 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 期之后的 各保本 周期届 满,由当 期有效 的基金 合同、 《 保证合 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7) 对 于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而 言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不含) 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 (含)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 承 担 ;对 于默 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或转型 为“华安 安禧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而言, 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含) 后至最 近折算日 (含) 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6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 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 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 。 在过 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提 供的下一 保本周 期担保 额度或 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估 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 ) 过 渡期 申 购采 取“ 未知 价” 原 则, 即 过渡 期申 购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 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 人进行 过 渡期 申购的, 其持有 相应基 金份额至 过渡期 最后一 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过渡 期申购 费率在 届时的临 时公告 或更新 的基金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 过 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 期申购 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 程序等事 宜由基 金管理 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 (2)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其资产净值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7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 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 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 额 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 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到期操作 期间内 默认选 择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的 基金份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 款。 2)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默认选择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的基 金份额 和过渡 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制定业务规则, 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3)本基 金进入 下一保 本周期后 ,仍使 用原基 金名称和 基金代 码办理 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自本 基金进 入下一 保本周期 开始,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投资 组合管 理需要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 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转型为“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8 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华安 安禧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 入金额。 (2) 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 金转型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 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 括但不 限于 保本 周期 到 期处理 的业 务规 则、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或转 型 为“ 华安安 禧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9 十、基 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 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由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 限额不超过 71 亿元 ,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其后各保本周 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基本情况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由 重 庆三峡 担保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作为担 保人, 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有关信息如下: (1 )担保人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3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4 )法定代表人 李卫东 (5 )成立时间 2006 年 4 月 (6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7 )注册资本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0 三十亿元人民币 (8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等融 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 一般经营项目: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 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由资金进行投资。 (9 )其他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有限 公司, 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组建的市级担保公司, 于 2006 年 4 月成立。2010 年 1 月, 公司正式更名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公司更名为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长江 三峡集 团公司 和国开金 融有限 责任公 司。2014 年 中诚信 国 际信用评级 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鹏 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 (10 )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 产规模为人民币 648.99 亿元, 不超过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人民币 50.25 亿元) 的 25 倍; 公司 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 148.06 亿元 , 不超过 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倍。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后各 保本周 期的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及其 基本情 况,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担 保人与 基金管 理人签订 保证合 同,就 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 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视为同 意该保 证合同 的约定。 保证合 同的具 体内容详 见基金 合同附 件: 《 华安 安禧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保 证合同 》 ,担 保人的保 证责任 以保证 合同为准。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1 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 额 1) 本基 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提供 的保本 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 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金额 即保证 范围为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的 可赎回 金额” ) 加上其 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 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保本 周期内 申购、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 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在本基金项下承 担保证 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71 亿元人民币。 4) 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基金 保本周 期届满 的最后一 日。除 提前到 期情形 外,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0 个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 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 在提前到期情形下,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指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后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2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 保本周 期内申 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可能 加重担 保人保 证责任 的,担保人对 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本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直 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保证 期间,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定主 张追偿 保本 金 额 ; 10)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5) 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 该差额 ,并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后 4 个工作日 内将该 差额支 付至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 基金 管理人 未能按 照本条 1 )款的 约定全 额履行保 本义务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 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 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3 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 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根据本条 1) 、2 ) 、3) 款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 本条 1) 、2) 、3) 、4 ) 款中约定的 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 日起,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 ,直接向基 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 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后的 各保本 周期,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当期 的保本 保障机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并披露其 主要内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三 )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1)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费 用 按 前 一 日 认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对 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日历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认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资产净值 (2) 保 证 费 用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15 日内 向担保人支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4 付 上一月份的 保证费用,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 支付日期顺延 。 担 保人于收到款 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 有效 发票。 (3) 保 证 费 用 计 算 期 间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至 担 保 人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之 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 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结束 后,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 其后各 保本周 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四 )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接到通 知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将上述 情况报 告中国 证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法。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 付能力的情况下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宣 告破产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 定尽快 确定新的担 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应在接到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上 述通知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上述情形。 (五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生 下列情 形时,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的 变更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 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上公告。 (1) 保 本 周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在 原 有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 保 本 周 期 内 , 因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 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 基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5 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 保 本 周 期 内 , 因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 除上述第 1 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 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 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2)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1)提名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6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 本义 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提 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 保本保障机制的 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3、新增 或更换 的新任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必 须具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更换后 ,原担 保人或 保本义务 人承担 的所有 与本基 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 任之前,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六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7 除本章 第( 二) 条“ 保证 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主 要 内容”中的“ 除 外责 任” 部分所 列明的免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所列明的免责 情形, 以及本章第( 五) 条“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中提到的“ 担 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更换后,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 任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 任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 人承担” 之外 ,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8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 作为保本基金运作时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 有效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在本金安全的基础 上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 机制将资产配置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 与权益类资产 。 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及 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 城投债、 中小企业私募 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等; 本基金投资的 权益类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权证、 股指期 货等。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 险机制对 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 本基金投资的 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等 固定收 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基于 VaR 的风险乘数全程可变的 CPPI 策略 (恒定比例组 合保险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9 策略) 。 基金管 理人主 要通过数 量分析 ,根据 市场的波 动来调 整和修 正安全垫放 大倍数( 即风险 乘数) ,动态调 整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与权 益类资 产 的投 资比例,以 确保基金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而实现投资 组合的保本增值目标。 同时,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 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 分析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 收益 及风险特征, 确定具体的投资券种选择, 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 长机会。 1、 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 组合安全垫的大小 确定并动态调整 固定收益类资产 与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 通过对固定收益类资 产 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 通过对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寻求保 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对 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 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 确定基金价值底线和安全垫。 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 值(即最低保本金额,本基金的最低保 本金额为投资本金的 100% )和合理的折 现率,计 算当期 的最低 保本金额 现值( 即基金 价值底线 ) ,基 金资产 净值超过基 金价值底线的数额即为安全垫; 第二步, 确定权益类资产 和固定收益类资产 配置比例。 根据 权益类资产 的预 期风险收益特性和我司相关量化模型确定当期风险乘数上限, 在此基础上结合市 场判断和安全垫厚度等因素设定当期风险乘数, 据此将放大后的安全垫投资于 权 益类资产 ,其余金额则配置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 ; 第三步, 调整风险乘数及资产配置比例。 在保本周期内, 定期计算风险乘数 上限并对实际风险乘数(权益类资产/ 安全垫)进行监控,一旦实际风险乘数超 过当期风险乘数上限, 则重复前两个步骤的操作, 对风险乘数进而整体资产配置 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CPPI 策略举例说明: 假定基金合同生效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为 50 亿 元,当期三年期无风险利率为 3% (年利率,按复利计算 ) 。 因本基 金保 本比例 为 100% , 则期初 基金 价值 底线为 44 . 46 %) 3 1 ( 50 5 . 2 ? ? ?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0 亿元,安全垫金额为 50-46.44=3.56 亿元。假设 基金管理人根据量化分析和市场 判断 等设定初始风险乘数为 3,则期初本基金 权益类资产的配置金额为 10.68 亿 元,相应地 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配置金额为 39.32 亿元。 假设 1 年后权益类资产 上涨 20% , 固定收益类资产 按无风险利率增长, 则 1 年后 基金资产净值为 10.68× (1+20% )+39.32× (1+3% )=53.32 亿元 。 此时,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底 线 为 83 . 47 %) 3 1 ( 50 5 . 1 ? ? ? 亿元,安全垫金额为 53.32-47.83=5.49 亿元 。 若此时基金管理人 根据实际情况 将风险乘数调整为 1, 则相应地本基金 权 益类资产 的 配 置 金 额 调 整 为 5.49 亿 元 , 而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金 额 上 升 为 47.83 亿元,即基金管理人卖出 7.33 亿元(10.68× (1+20% )-5.49 ) 的权益类资 产 、转而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 。 假设 本基金又经过 1 年的运作,期间 权益类资产 遭受 10% 的损失,而 固定 收益类资产 继 续 按 无 风 险 利 率 增 长 , 则 此时基金资产净值为 5.49× (1-10% ) +47.83× (1+3% )=54.21 亿元,基金价值底线为 27 . 49 %) 3 1 ( 50 5 . 0 ? ? ? 亿元,安 全 垫金额为 54.21-49.27=4.94 亿元。 假定基金 管理人 判断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市场 经过调整后具有一定的上涨空间, 在不超过当期风险乘数上限的前提下将风险乘 数重又 调整为 3,则 相应地本基金将投资 4.94× 3=14.82 亿元于权益类 资产 , 剩余 部分(54.21-14.82=39.39 亿 元 ) 则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9.87 亿元 (47.83× (1+3% ) -39.39)的 固定收益 类资产 、 转而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 。 假设在最后 6 个月 的运作期内, 权益类资产 上涨 15% , 固定收益类资 产 仍按 无 风 险 利 率 增 长 , 则 在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14.82× (1+15% ) +39.39× 5 . 0 %) 3 1 ( ? =57.02 亿元。在 CPPI 策略下,本基 金成功实现保本周期到期 保本,并取得了 14.04% 的累计收益率。 2、 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大类资产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自上而下进 行 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投资管理, 力求在实现保本目标的基础上适当捕捉稳定收益 机会。 大类资产配置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货币金融政策和利率走势的判断 确定 固定收益类资产 在利率类、 信用类和货币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同时也对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1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选择性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分析债券市场变化、 投资人行为、 品种间相对价值变 化、债券供求关系变化和信用环境等进行具体券种的配置。除了国债、金融债、 央票、 短融、 中票、 企 业债、 公司债、 债券回 购等类型外, 本基金还 将在综合考 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 的投资。 (1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 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 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 和债券的相对安全、 收益固定的优势, 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 并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 偿及无条 件回售 价格) 、保护条 款的适 用范围 、期权价 值的大 小、基 础股票的质 地和成长性、 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 分析系统的支持下, 充分发掘投资价值, 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 以获取更高 的投资收益。 (2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 规模小等特点。 短期内, 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 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进行择优投资。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体 异质性强、信息少且透明度低,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 ) , 通过 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 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 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 )等指标为重点。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 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 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 种风险。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市 场交易机会捕捉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2 个券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首先根据保本周期尽可能地投资于剩余期限匹配的 固定收益工具并持有到期, 以最大限度控制组合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实现本 金保障; 其次, 本基金还将通过利率趋势分析、 投资人偏好分析、 收益率曲线形 态分析、 信用分析和流动性分析 等, 筛选出流动性良好、 到期收益率有优势且信 用风险较低的券种。


3、 权益类资产 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与严谨规 范的选股方法相结合, 综合运用“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的投资方法 进行行业配 置和个股选择; 在对宏观经济运行、 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进行定 量评估、 定性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 优选重点行业中基本面状况健康、 具有 估值优势、成长性良好、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 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权益类 资产 投资 (或拟 投资) 的总体规 模和风 险系数 决定股指期 货的投资比例; 其次 ,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 指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 冲 权益类资产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此外, 基金管理人还 将建立股指 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程序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3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微观企业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体系 本基金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 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 分层 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公募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 由公司总经理室管理层成员、 各相关投资部门第一负责人、 研究发展部第一负责 人、 集中交易部第一负责人组成,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人员可列席会议; 投资协调 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间桥梁, 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 投资研究 部、 固定收益部和量化投资中心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 基金经理是基金运作 的直 接管理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包括一名债券基金经理和一名股票基金经理。 3、投资管理程序 严谨、 科学的投资程序是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 也是稳定管理、 规范运作和 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 本基金实行以资产配置、 证券选择、 组合构建、 交易 执行、 评估 与调 整、 数 量分析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 为核心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 ,强调“ 投 资始于研究,研究创造价值” 。 (1 )资产配置 投资研究部、 固定收益部和量化投资中心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宏观经济分 析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 市场分析报告、 利率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 在此基 础之上, 投资协调小组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及资产配置建议报告, 基金经理提 交基金组合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审议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 两名基金 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 协商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 置和类属资产配置。 (2 )证券选择 在资产配置框架下, 债券基金经理和股票基金经理根据决策会议的决议、 基 金的投 资 限 制 和 市 场 判 断 分 别 选 择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和 本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的 券 种 以 构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4 建核心资产池。 (3 )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研究报告, 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 基于核心资产 池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及其买卖数量、 时机, 其中超权限投资安排等需经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批。 对于拟投资的个券, 基金经理将采取长期关注、 择机介入的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 控制投资风险; 对于已经买入的个券, 基金一般采取长期持有 策略,以有效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4 )交易执行 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风险与绩效评估 基金风险评估采用风险管理部门开发的量化模型, 评估组合风险价值、 风险 乘数、 行业配置、 估值、 流动性、 利率和信用等风险; 绩效评估采用华安自主研 发的组合绩效归因分析系统和第三方绩效归因系统, 对投资组合指定时间段进行 绩效分解,归因收益风险来源。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风 险评估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 绩效评估报告则有助于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 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 此检讨投资策略, 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监控与调整 合规稽核部依据证券基金相关投资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 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合规监控。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 证券市场和具体企业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 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选择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5 上述“ 三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收 益 率” 是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网 站 上 发 布 的 三 年 期 “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基金存续期内,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随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的调整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主要考虑如下: (1 )本 基金是 保本基 金,通过 第三方 担保机 制的引入 和投资 组合保 险技术 的运用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 其主要目标客户为低风险偏好的定期存款 客户, 以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 收益特征。 (2 )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 30 个月, 通过保本周期内高赎回费率的设置和随持 有期限递减的赎回费率结构安排, 鼓励长期持有、 稳健投资。 以三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目标客户群的预期持有期限 基本一致。 (3 )相 较于两 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收益 率,三 年期银行 定期存 款收益 率期限 结构更合理 、 在利率市场中适用更广, 容易被广大投资人所理解和接受, 其收益 水平也与保本基金的实际收益特性更吻合 。 综上所述, 选择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比较贴 切地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6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本 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4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 基金持 有的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得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9 )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10 ) 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 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 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7 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1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2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招募说明书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8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二、 转型为“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后的投资 1、投资目标 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充分捕捉各证券子市场的 绝对收益机会, 在合理控制风险、 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求持续高效 地获取稳健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9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3、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投资中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 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 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 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 子模型等数量工具, 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 例; 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将依托仓位弹性优势并借助股指期货等金融 工具快速灵活地作出反应,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及时调整。 此外, 本基金还将广泛运用各种定量和定性分析模型研究和比较不同证券子 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 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的 机会,以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具体券种间的配置比例。 (2 )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审慎进行股票投资, 并以公 司开发的数量分析模型为支持,以有效地增厚收益。 ①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和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 确 定重点投资的行业。 在此过程中, 基金将利用分类行业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门 的分析结果提供决策支持, 动态地建立起一个包含所有行业的系统, 数量化地分 析各行业与整体经济变动的相关性及各行业自身的周期性, 判断和预测行业的相 对价值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估值水平差异。 具体来说,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增长率 不低于同期国内 GDP 增长率的行业、具有较大市值的行业、价值低估的行业、 具有持续分红能力的行业等,同时适当配置或调节经济周期敏感性行业的比例。 ②个股选择 行业配置确定后, 基金经理将对股票库中个股进行分类和筛选, 对上市公司 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做出评级, 对重点公司建立财务模型, 预测其未来几年的经营 情况和财务状况, 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 以决定是否纳入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0 在个股选择的过程中,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华安开发的各类股票估值模型和公 司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作为决策支持, 对影响市场和股票价格变动的诸多因 素进行考察, 获取股票内在价值的相关参数 , 动态地建立起个股分析体系, 对个 股风险特征、 预期收益、 预期分红、 与行业和整体市场相关性进行量化, 判断股 票的内在价值。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 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权益类 资产 投资 (或拟 投资) 的总体规 模和风 险系数 决定股指期 货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 指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 冲 权益类资产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此外, 基金管理人还 将建立股指 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 (3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总体而言,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目标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相对价值策 略、 骑乘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进行投资; 具体券种方面, 本基金除了投资低风险的利率类品种之外,还将在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 上, 审慎投资信用债、 可转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 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工具。 1)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 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结合基金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 则 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 相反, 如果预 测未来利率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1 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 期,调整 组合期 限结构 策略(主 要包括 子弹式 策略、两 极策略 和梯式 策略) ,在 短期、 中期、 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从短、 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 收益。 其中, 子弹式策 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 点; 两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 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 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3)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或企业债之间的信用利差、 交易所与银 行间市场利差等。 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 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 式回购卖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 实行滚动 套利的策略。 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 长 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 由 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 因此可以采用长期债 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 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 在制度允 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回购进行滚动操作,较长期的维持回购放大的负债杠杆, 持续获得利差收益。 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 收益率曲线的形态 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进行调整, 保持利差水平维持在合理的范围, 并控制 杠杆放大的风险。 6)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 在综合分析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 状况、 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 水平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约, 通过内部信用评级体制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2 建立债券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以期实现对信用风险的免疫。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管理人可以通过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价值策略。 7)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 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 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 和债券的相对安全、 收益固定的优势, 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 并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 偿及无条 件回售 价格) 、保护条 款的适 用范围 、期权价 值的大 小、基 础股票的质 地和成长性、 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 分析系统的支持下, 充分发掘投资价值, 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 以获取更高 的投资收益。 8)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规模小等特点。 短期内, 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 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进行择优投资。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体 异质性强、信息少且透明度低,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 ) , 通过 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 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 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 )等指标为重点。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 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 种风险。 9)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 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4、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 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保 持不低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3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 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 券 指 股 票、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4 20% ;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 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因证券 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变更为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5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1 )业绩比较基准 选择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 益率 ×4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 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它的样本 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 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 趋势,具有权 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 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 收益类证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 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 )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1)基金投资范围 ①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组合注重对于股票和债券资产的灵活配置, 股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6 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 债券投 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 ; ②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范围兼顾价值型和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 ③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范围广泛覆盖各类利率债和信用债品种。 2)沪深 300 指数特点 ①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②指数表现稳定并且成份股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③ 筛选成份股时加入了基本面选股的因素,成份股收益和利润状况长期稳 健; ④指数成份股数量适中,便于跟踪和分析。 3)中国债券总指数特点 ①指数样本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 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透明度;


②指数表现稳定并且在计算中加入了流动性调整, 能更为客观地反映债券市 场现券交投不活跃的特点; ③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具有权威性。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 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 利及债 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7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8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 益类 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 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9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 指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 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据、 企业 债 、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 融债、 可转 换 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 资工具、同业存单 等 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大事件的 ,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 4、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0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每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1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2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3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4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2 ) 转型 为“ 华安 安禧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后: 现 金分 红与 红 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对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 投资者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 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 准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 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 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5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 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代为支付;本基金转型为“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6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保本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基金 管 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 保本周期内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 托管费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7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次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 3、 保本周期内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 售机构等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4、 本基 金在到 期操作 期间(除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和过 渡期内 免收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5、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 而 变更为 “华安 安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自 变更为 “华 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法同上。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标准和方法保 持不变。 6、 除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售 服务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8 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 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 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9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0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1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 )保证合同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及保证 合同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2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规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3 (2 )终止《基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 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4 (27 )保 本周 期即 将到期 , 本基 金将 进入 下一保 本 周期 或转 型为“ 华安 安禧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28 )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30 )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 )本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后 两个交 易日内, 基金管 理人应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 )本 基金将 在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招 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5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6 (九)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7 十八、 风险揭示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 产生风险。 另外,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投资 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 (即认购保本金额) 的可能性; 未持有到期 以及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 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 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此外,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在极端情况下, 投资者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 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 基金可能到期终止、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转为其他类型 基金,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告为准。 具体而言,投资者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市场,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 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 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 包括价格 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8 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 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 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 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 将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足。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到 市场行 情、投 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9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匀, 存在个 券和个 股流动性 风险。 由于流 动性存 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 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或个股停牌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风险 本基金主要运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来进行基础资产和风险资产的 配置, 该投资策略在理论上可以降低资金损失风险、 保障本金安全, 但其中蕴含 一个重要假设, 即投资组合中基础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作出适时、 连续的调整。 但在实际投资中, 流动性限制 或者市场环境急剧 变化可能导致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保本功能。 2、保证风险 本基金虽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 但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 期日不能偿付本金, 由此产生保证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更换管理人, 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 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 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 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3、到期赎回风险 本基金在过渡期将暂停基金份额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 、 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 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 , 从而面临赎回失败的风险。 同 时,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能在保本周期到 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不欲持有到 期的投资者若不及时赎回,将同样面临赎回失败的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0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 存在更大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 的资 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信息披露不透明,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 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和交易,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 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特点使得这类债券可能出现因信用水平波动 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 同时, 流动性差导致 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5、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 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 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 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 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1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 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 个股的选择不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同时,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正 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2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3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4 二 十、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5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6 二十二 、对基金投资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 送电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7X24 小 时 的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投 资 人 账 户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的 “在线客服 ”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 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定制电子对账单 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基金管理人对于工作日 期间受理 的投诉 ,原则 上在受理 投诉后1个工 作日内回 复;对 于不能 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在3个工 作日内 给予答 复。对于 非工作 日提出 的投诉,将 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可向个人投资 者 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 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7 1、 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 赎回转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转换、 基金赎回、 代销份 额托管转入、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 预约赎回转认购、 预 约申购、 预约转换、 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 修改、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其中预约认购、 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 日期进行预约 ; 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 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 指定日 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 智赢定投、 利增利、 自动停损、 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 创建、 修改、 暂停与恢复、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投资人账户资产 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 工商银行、 建 设银行、 农业银行、 中 国银行、 交通银行、 招 商银行、 浦发银行、 民 生银行、 兴 业银行、平安银行、 上海银行。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 天 天盈、通联支付。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 “自动扣款模式 ” 和 “页面支付模式 ” 。 不同结算银行、 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 下表所示: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8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 “WEB ” ) 、 智 能 手 机APP 平台(以下简称“APP ” ) 、 电 话 语 音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IVR ” ) 。 对于不同类 型的资金结算模式, 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 详见下表: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 支持 -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9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 认购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 支持 -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 - 转 - - 智赢定投 支持 - - 转 - - 利增利 支持 - - 转 - - 自动停损 支持 - - 转 -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 支持 - - 注: 1. 上表中的“ 支持” 表示该平台 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 转” 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 赎” 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个人投资 者和机构投资者 提供电子查询服务。 具体查询服务内 容以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 账户资产/ 收益查询服务, 支持按照 “ 基金产品” 和 “交易账户 ” 两种不 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电子 对账单 查询服 务,允许 投资人 查询任 意时间 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 管理服 务,基 金管理人 提供账 户信息 修改、风 险测评 、密码 修改、 分红方式修改、 银行卡管理 (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 增加或减少资 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6、 电子 账单定 制与服 务定制, 基金管 理人提 供 电子对 账单定 制服务 ,以及 其他 各类 电子服务的定制; 7、电子 查询服 务平台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电 子查询服 务平台 包括: 网上平 台、 智能手机APP 平台、 电话语音平台。 对于 不同渠道的投资人, 不同平台所支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0 持的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 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1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2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3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本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余文件均在 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4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基金 管理人 或保本 义务人未 履行其 保本清 偿责任, 或担保 人未履 行其连 带责任保证义务时, 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 人/ 担保人追偿;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5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6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 转托管、 非 交易过户 、 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7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8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9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0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设立日常 机构。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或销售服 务费 , 但在保 本周期 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 华安安禧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 合同约定的“ 华安安禧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计 提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或 销 售 服 务费 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 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 华安 安禧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除外; 7)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 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8)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但在保 本周期到 期后依 据基金 合同变 更为“ 华安安禧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 的“ 华安安禧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执 行 以及法 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但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1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 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 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4)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 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变 更收费 方式 ; 5)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 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在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不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 华安安禧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2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执行; 9)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 华安安禧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10)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1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配 等业务规则 ,或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 会议召集人 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3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4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通讯开会以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 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5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6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保本 1、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以 30 个月为一个 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 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对应 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 管理人将在 满足上述条件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 内公告本基金当 期保本周期提前到 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 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 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2、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 用及募集 期间的 利息收 入之和) ;其后 各保本 周期的保 本金额 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9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 保本赔付差额” )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约 定的基金 管理人 或保本 义务人将保 本赔 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对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期 而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2 )对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期 之后的 保本周 期而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过 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转出、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是转型为“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都同样 适用保本条 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之 后各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 于其保本金额;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过 渡期申 购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 )在保本周期内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 )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0 (7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8 )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基 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 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 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 下,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 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但 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 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 )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 第 5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人将 在当期保 本周期 到期前 公告到期 操作期 间的具 体起止时间 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就 其持有的 部分或 全部基 金份额 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①赎回基金份额;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1 ②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份额; ③ 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 ④ 在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基 金 存续 条件 的情 况下, 继 续持 有转 型后 的“华安 安 禧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 则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作 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本基金 接受赎 回和转 换转出申 请,不 接受申 购和转 换转入申请。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为了 保障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 管理人 可在保 本周期 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公 告。 5)本基 金到期 操作期 间内(除 保本周 期到期 日)不收 取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3 )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对于认 购并持 有到期 、过渡期 申购并 持有到 期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 择赎回 、转 换转 出、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还是 转 型为“华安 安禧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金份 额,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到期 操作期 间内选 择赎回,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当期累计分红金 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2 3)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金份 额,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到期 操作期 间内选 择转换转出,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 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 作为转出 金额, 并由当 期有效的 基金合 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约 定 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4)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金份 额,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到期 操作期 间内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 值总额 作为转 入下一保 本周期 的转入 金额,并 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金份 额,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到 期 操作期 间内默 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华安安禧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 金额,并 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 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 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 重 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 期之后的 各保本 周期届 满,由当 期有效 的基金 合同、 《 保证合 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7)对于 到期操 作期间 内赎回或 转换转 出的基 金份额而 言,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不含) 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 (含)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 承担 ;对 于默 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或转型 为“华安 安禧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而言, 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含) 后至最 近折算日 (含)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3 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 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 。 在过 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①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 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估 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②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期申 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③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该 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④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 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⑤过渡期申购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提前公告。 ⑥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⑦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其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4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 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 款。 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制定业务规则, 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③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④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 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 )转型为“ 华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1)基金 管理人 将以到 期操作期 间结束 日的基 金份额( 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华安 安禧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 入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 申购、赎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5 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 )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 括但不 限于 保本 周期 到 期处理 的业 务规 则、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或转 型 为“ 华安安 禧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四)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由 重 庆三峡 担保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作为担 保人, 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 额部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71 亿元,保证期间 为基金 第一 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1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担保人 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保证 合同, 就第一 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 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视为 同意该 保证合 同的约定 。保证 合同的 具体内容 详见基 金合同 附件: 《 华 安 安禧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 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①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 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6 ②担保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可 赎回金 额” )加 上其认 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 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③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 转 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在本基金项下承担 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71 亿元人民币。 ④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除提前到期情形 外,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0 个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 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 在提前到期情形下,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指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后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 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①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③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④在 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7 ⑤在 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 担 保人 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⑥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之 后(不包 括该日 ) ,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⑦未经 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担保人对 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⑧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⑨保证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主张 追偿保本 金额; ⑩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①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 差额, 并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后 4 个 工作日内 将该差 额支付 至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②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 ①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 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③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 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 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④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根据本条 ①、 ② 、 ③款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8 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⑤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 条 ①、② 、③、 ④款中 约定的保 本义务 及保证 责任的, 自保本 周期到 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 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 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后 的各保 本周期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当 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并披露 其主要内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 障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3、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的保 证费用 按前一 日 认购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所对 应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日历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认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资产净值 2)保证 费用从 基金管 理人收取 的本基 金管理 费中列支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15 日内 向担保人支 付 上一月份的 保证费用,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 , 支付日期顺延。 担 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合法 有效 发票。 3)保证 费用计 算期间 为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至担 保人解 除保证 责任之 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 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其后 各保本 周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9 4、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接到通 知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将上述 情况报 告中国 证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法。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 付能力的情况下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宣 告破产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 定尽快 确定新的担 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应在接到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上 述通知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上述情形。 5、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 )发 生下列 情形时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的变更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 保证 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上公告。 1)保本 周期内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 合同约 定在原有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 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 基 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发生 合并或分 立,由 合并或 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 ) 除上述第 (1) 款 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更换担 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此种情 况下,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①提名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6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提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 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④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①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提 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61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④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 保本保障机制的 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3 )新 增或更 换的新 任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必须具有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 )担 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更换 后,原 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承 担的所 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 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6、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节第 2 条“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中的“ 除外责任” 部分所列 明的免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 形,以及本节第 5 条“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中提到的“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 人更换后,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相关 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 的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承担” 之 外,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不得免除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五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62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须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 2、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 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63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64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65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6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下: A 、作为保本基金运作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 机制将资产配置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 与权益类资产 。 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及 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 城投债、 中小企业私募 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等; 本基金投资的 权益类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权证、 股指期 货等。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 险机制对 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的 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等 固定收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67 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B 、转型为“ 华安安禧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A 、作为保本基金运作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68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持 有的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得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8 )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9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8% 。 B 、转型为“ 华安安禧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5% ;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69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2 ) 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 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 券 指 股 票、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4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8%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70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71 5、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券须 为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 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 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72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投资 前三个 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 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 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 金投资 受限证 券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 度、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审 慎原则 ,制定 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73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 遭 受 的 损 失。 7、 本基 金在开 始进行 股指期货 投资之 前,应 与基金托 管人、 期货公 司三方 一同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 《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 方备忘录》 8、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9、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74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75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 或登记结算机构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76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 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将代垫开 户费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以 及 基 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执行。 (5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77 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 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78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每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 益类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79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 指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 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 融债、 可转 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 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 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 及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件的 ,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4)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 本估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80 价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 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 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81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 市场规则变更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 易所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82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编 制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之前及 时向基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83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 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2、 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 金管理 人签署 重大合同 文本后 ,应及 时将合同 文本正 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处。 (2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合 同、协 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3、 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各自 职责完 整保存原 始凭证 、记账 凭证、 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84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