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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大数据(002269)

银华大数据: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银 华 大数 据灵 活 配置 定期 开 放混 合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 人:银 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一 六 年三月


2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 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格 和能力 ;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拟担任银华大数 据灵活 配置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银华大数据 灵活配 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 的权 利义 务关 系, 特制订 本协 议。 一、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 ]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田 国立 成 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 3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 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 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 外汇 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 汇担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 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 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 卡的 发行及付款;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 贵金 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 一切银行业 务;在港澳地 区的 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 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原 则和解 释 (一)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 银华大数据灵活 配置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 )订立 。 (二) 目的 订立本协议 的目的是明确银华大数据 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托 管人和银华大数据灵活配 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 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 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三、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下 列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 1 、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对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 上述投资范围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 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 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 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4 股票) 、 权证、 股指 期货 、 债券 (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 (公 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 离交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等 ) 、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在开放 期内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在 封闭期 内股 票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100% ;权 证投 资比 例为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 ;开 放 期内 的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5% 的限 制 , 但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 遵 循以 下限制 : (1)在开放期内本基金股 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在封闭期 内本基 金股票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0%-100%; (2) 开 放期 内的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5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15)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的 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7)如果本基金参与股 指期货,则开放期内的每 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 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和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 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和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其中 , 有价 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 符合本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 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不 需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 查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上述第 (一 ) 、 (二)款 约定 ,应及时提 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基金管理 人收到 提示 后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 应当拒绝执 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 及时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6 (五)根据法律法规有关 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 方发 行和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名单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 六)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四、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1 、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 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结算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当 理 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五、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 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或者 《 基 金合同 》 及 本 协议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7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期限内聘 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 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且 会计 师事务 所提 交的 验 资报告 需对 发起 资金 的持 有人及 其持 有份 额进 行专 门说明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金 银 行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 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 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 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 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 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 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 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 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及的资 金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4、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 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8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 金托管 人对 其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 凭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 同正 本 后30 日内 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 少15 年。 六、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事 先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以 下称 “ 授权 通知 ” ) , 载明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发送 指令 的人 员名 单 ( 以下 称 “ 指令 发送 人 员” ) 及各 个人 员的 权限 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 令发 送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 预留 印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 2、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 加盖 公章并 由法 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签 署人 签 署,若由授权签署人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 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授权通知后以电 话确认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通 知及 其更 改负 有保密 义务 , 其 内容 不得 向指令 发送 人 员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人 披露 、泄 露。 (二) 指 令 的内 容 指令是基金 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投资指令。相关 登 记结算 公司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结算 通知 视为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令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 指 令由 “ 授权 通知 ” 确 定的指 令发 送人 员代 表基 金管理 人用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其 他双 方 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 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 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 已收到该通知,则 对于此 后该 指令 发送 人员 无权发 送的 指令 ,或 超权 限发送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不承 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 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 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3、 基 金托 管人 在接 受指 令 时,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 齐全 、 印 鉴是 否与 授权 通 知相符 等进 行 表面真 实性 的检 查, 对合 法合规 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不 合理 延误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 易结 束后将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债 券交易 成交 单 经 有权 人员 签字并 加盖 预 留印鉴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9 5、 基 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 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 指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时 所必 需的时 间 。 指 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 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 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 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 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 鉴 错误等 情形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 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 对基金 管理 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确认 后方 能执 行。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 金合同》约定,应当不予 执 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 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人发出 上述通 知后 仍未 变更 或撤 销相关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拒 绝执 行,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 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 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 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 证券余额的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 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 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 金 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 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 合规指令对基金造 成的损 失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知 的内容 进行 修改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名 单的修 改, 及/ 或权限 的修 改) , 应当 至少 提前 1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修改 授权 通知 的 文件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 若由授权签署人签署,还 应附上法定代表人 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 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 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同时电话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 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基 金管理人对授权通 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 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 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基 金 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 日内 将对 授权 通知 修改的 文件 原件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七、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 、 期货 买卖的 证券 、期 货 经 营机 构。 1、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 准: 基金管理人 根据 相关 标准进行考察后 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 证 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委托协 议(或 交易 单元 租用 协议 )的原 件及 时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2、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专用 交易单 元 的号码、券商名称、佣 金 10 费率等 基金 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情 况, 其中 交易 单元 租 用应至 少在 首次 进行 交易 的 10 个工 作日 前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交 易单 元 退租 应在 次日 内通 知到 基金托 管人 。 3、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为 本基金 提供 期货 交易 服务 的期货 经纪 公司 , 并 与其 签订期 货经 纪 合同 。 其 他事 宜根 据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 规定执 行 , 若 无明 确规 定 的, 可参 照有 关证 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 择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 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 办理委托资产的期 货交易 的清 算交 割。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 因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发 生的所 有场 内 、 场 外交 易 的清算 交收 ,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根据 相 关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 则办理 。 2、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原因 导致 基金 资金 透支 、 超 买或 超卖 等情 形 的, 由责 任方 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 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 时,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3、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 按时支 付清 算款 时, 责任 方应对 由此 给 基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 相应的 赔偿 责任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在交 收日 (T+1 日)10 :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易 所 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在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时, 基金 银行账 户或 资 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 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 款指令时应充分考 虑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 处理 时间。 对于 要求 当天 到 账 的指令 ,应 在当 天 15:00 前发送 ;对 于要 求 当天某 一时 点到 账, 则指 令需提 前 2 个工 作小 时发 送,并 相关 付款 条件 已经 具备。 对于 新股 申 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 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 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 发送给 托管 人, 指令 发送 时间最 迟不 应晚 于T 日上 午 10 :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行 权 日 15:00 前 将需 要交付 的行 权 金额及 费用 书面 通知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在 16:00 前支付 至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指 定账户 。 对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实行T+0 非担 保 交收的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易 日14 : 00 前将 划款 指令 发送 至托 管人。 因基金管理 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所 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 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 失败、赔偿因占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深圳公司最低备付 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在基 金资金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 不合理拖延 或拒绝 执行 。 (三) 资金 、证 券账 目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四)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1 1、T 日 ,投 资者 进行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基 金 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 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 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 用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的形 式传真 至相 关信 息披 露媒 介。 2、T+1 日 ,登 记机构 根 据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申 购份额 、赎 回金 额及 转换 份额, 更新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 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 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传送。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确认 数据 进行 账务 处理 。 3、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 清算账 户” 间实 行申购 T+2 、赎 回T+3 清算 。 4、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 清算账 户” 间的 资金 结算 遵循“ 全额 清算 、净 额交 收”的 原则 , 每日 (L 日 : 资 金交 收日 , 下 同 ) 按 照托 管账 户应 收资金 (L-2 日申 购申 请 对应申 购金 额 与 L-3 日基金 转换 入申 请对 应金 额之和 )与 应付 资金 (L-3 日赎 回申 请对 应赎 回金 额与 L-3 日基 金转 换出申请对应金额之和)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 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L 日 15:00 之 前从 基金 清算 账 户划到 基金 托管 账 户;当 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L-1 日将 划款 指令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人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 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在 L 日 12:00 之前 划往 基金清 算账 户。 5、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上 款 约定将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全额 、 及 时汇 至基 金托 管 账户 , 由 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 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 应付额全额、及时 汇至“ 基金 清算 账户 ” ,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6、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每个 开 放日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 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 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 况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及时 划付赎 回款 项。 (五) 基金 融资 、融 券和 转融通


如本基金按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转融通业务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 融 券、转 融通 提供 必要 的协 助。 八、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后 的价 值。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估 值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结 束后计算得出当日 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 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对净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当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以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12 5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 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 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 人也应承担部分未 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 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已 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 得利之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 期 货 交 易 所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达 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 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 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 准。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 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 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 应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 终了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于 该 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 予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 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 13 到后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 收到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九、基 金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指 将该 基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根 据持有 该基 金份 额的 数量 按比例 向该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 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 部分 的孰 低数 。 2、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收 益分 配原 则 的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2、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收益 分 配日之 前将 其制 定的 收益 分配方 案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应 于收 到收 益分 配方 案后完 成对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复核 , 并 将复 核意 见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收益分配日之前就 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 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 明提交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 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 对外公告其拟订的 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 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 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 但有证据证明该方 案违反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除 外。 3、 基 金收 益分 配 可 采用 现 金红利 的方 式, 或者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的 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 ” ) ,投资者 可以选择两种方 式中的一种;如果 投资者 没有明示选择, 则视为 选择 现金 红利 的方 式 处理 。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和提 供的现 金红 利金 额的 数据 , 在红 利发 放 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 金管 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 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则 应当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的账 务处 理。


14 十、基 金信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为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所 必 要 之 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 信息,并且应当将基金的 信息限制在为履行 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 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违反 保密 义务 :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证 监会 等监管 机构 的 命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 披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 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 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 法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 务。 2、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所 有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定期 报告 、临时 报告 、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 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 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 公布 。 3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必 须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4、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应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的 指 定媒 介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5、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将 招募 说 明书 、 定 期报 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查询和复制要求。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 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 必要的场所和其他 便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 、 对于 因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基 金信 息的 暂停 或延 迟披露 的 (如 暂停 披露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采取补 救措 施。 不 可抗力 等情 形消 失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恢 复办 理信 息披 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于 每个上 半年 度结 束 后 60 日 内、每 个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 内在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及年度 报告 中分 别出具 托管 人报 告。


15 十一、 基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基 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 附加管理费之和。其中, 基金管理人的 基本管 理费 和附 加管 理费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式 如下 :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本 管 理费 本基金 的基 本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1%÷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本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本管理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2-5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在首期 支付基本管理费前,基金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 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 收款账户。基金管 理人如 需要 变更 此账 户, 应提前10个 工作 日向 托管 人出具 书面 的收 款账 户变 更通知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附加 管 理费 附加管 理费 是在 每个 提取 评价日 计算 并提 取。 提取 评 价日为 每个 封闭 期的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 1 )附 加管 理费 提取 条件 在每个 提取 评价 日,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同时 满足 以下 条件的 前提 下, 提取 附加 管理费 : ①当期 封闭 期收 益率 超过1.25% ; ②当个提取评价日提取附 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 评价日的最高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以往 开放期 期间 最高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和1的 孰高 者。 2 )提 取方 法 ①计算 当期 封闭 期基 金收 益率超 过1.25% 的部 分。 ②计算当个提取评价日提 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超过以往提取 评价日的最高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以往 开放期 期间 最高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和1的 孰高 者部 分 。 ③取① 和② 的孰 低者 ,按 照15% 的比 率提 取附 加管 理 费。 3 )计 算公 式 附加管 理费 计算 公式 如下 : 附加管 理费=Min{(Pb/Pa-1-1.25%) ×Pa ,Pb+M -Pmax} ×15% ×Q 其中,Pa= 当 期封 闭期 首日 前一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首 个封闭 期,Pa 为1.000); Pb=当 个提 取评 价日 提取 附 加管理 费前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M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累 计分 红 金额;


16 Pmax为以往提取评价日 的 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和1的 孰高 者, 其中 首次 封 闭期的Pmax=1.000 ;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为 基金 份额净 值与 基金 份额 历次 分红金 额之 和。 Q 为当 期封 闭期 首日 总份 额 。 如果上 述附 加管 理费 计算 结果小 于或 等于0, 则基 金 管理人 当次 不予 提取 附加 管理费 。 附加管理费在每个提取评 价日计算并计提。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附加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提取 评 价日起3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 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 次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三) 经双 方当 事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可酌 情调 低该 基金 管理费 和/ 或托 管费。 (四)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之 外的 其他基 金费 用, 应当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执 行。 (五)对于 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 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方 法、计 提标 准、 支付 方式 等)的 基金 费用 ,不 得从 任何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十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权益 17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 理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 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职责。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存 (一)基金 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 金托管 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保 存期限 为 15 年。 (二)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 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保 密义务 。 十四、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 后 ,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 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 配合,并与新任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 后 ,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 并与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 积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三) 其他 事宜 见《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十五、 禁止行 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一 条、第 三十 九条 禁止 的行 为。 (二) 《基 金法 》第 七十 四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 ) 除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令 或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动 用 或处分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8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 清算。 十七、 违约责 任和 责任划 分 (一) 本协 议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 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 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但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事 人可以 免责 : 1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为 而 造成的 损失 等; 2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 基金合 同》 规定 行使 或不 行使其 投资 权 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3 、不 可抗 力; 4 、 计算 机系 统故 障、 网络 故障、 通讯 故障、 电力 故 障、 计 算机 病毒 攻击 及其 它非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的意外 事故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四) 因不 可抗 力不 能履 行本协 议的 , 根 据不 可抗 力的影 响, 违约 方部 分或 全部免 除责 任, 但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当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 可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 (五)当事 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失 的扩大 。 (六)违约 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 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 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 前 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继续 履行本 协议 。 (七)为明 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 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 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于如 下行 为造成 的损 失的 责任 承担 问题, 明确 如下 : 1、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 指 令发送 人 员在 授权 通 知载明 的权 限范 围内 下达 的指令 所导 致的 责任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 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 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 人在撤销或变更授 权权限 后未 能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3、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 行表 面真 实性审 核, 导 19 致基金 托管 人执 行了 应当 无效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未审 核指 令的 相应 责任 ; 4、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 效控制 下的 基金 财产 ( 包 括实物 证券 ) 在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期间 的 损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 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其 应收取 的管 理费 数额 计算 错误的 责任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同 意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未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相 应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基 金托管 人应 收取 的托 管费 数额计 算错 误的 责任 。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承 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相应 责任 ; 7、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原因 导致 本基 金不 能依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业 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 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 害方造成的直接损 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 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业务规则及时清算 的,双 方应 按照 各自 的过 错程度 对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合理分 担责 任; 8、 在 资金 交收 日 , 基 金资 金账户 资金 首先 用于 除新 股申购 以外 的其 他资 金交 收义务 , 交收 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 新股申购。如果 因此资金 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 者新股申购不足,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 律责任和损失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十八、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 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 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 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 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应经托 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签 署人签署 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 案。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 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 的有效期自其 生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 止。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本协 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 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20 二十、 托管协 议 的 签订 见签署 页。 (以下 无正 文)


21 (本页为《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 无正文 )


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签署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管理 人: 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签署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