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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主题(163822)

中银主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 三月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中银主 题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 以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 )2012 年6月13日 证监 许可[2012]805 号文核 准 进行募集 ,基金 合 同于2012 年7月25 日 正式 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投资 者根据 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 但同 时也 需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金 , 其 预 期收益 及预 期风 险水 平高 于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中 高预 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种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 风险 、 基 金特 有风险 、 管 理风 险、 合规 性风险 、 操 作风 险以 及其 他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者 根据 自 身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选择 适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 且中长 期持 有。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投资 人基 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6 年1 月25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5 年12月31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 本 基 金托管 人广 发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已复 核 了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 理人 .............................................................................................................. 9 四、 基金托 管人 ............................................................................................................ 19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 基金的 募集 ............................................................................................................ 27 七、 基金合 同生 效 ........................................................................................................ 28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9 九、 基金的 投资 ............................................................................................................ 37 十、 投资组 合报 告 ........................................................................................................ 44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 48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 49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0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54 十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6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8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9 十八、 风险揭 示 ................................................................................................................ 64 十九、 基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66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8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2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8 二十三 、其 他事 项 .............................................................................................................. 100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4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5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言 《 中 银 主题 策 略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 法律 法规 及 《 中银 主题 策略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 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银 主题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广发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中 银主题 策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该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中银 主题 策略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中 银主 题策 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中银 主题 策略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规 范性 文件、司 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 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 订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1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 额 ,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1、 销 售机 构: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2、 注册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3、 注册 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中 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册 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24、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 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5、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6、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7、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8、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29、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33、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5 、 《 业务 规则 》 :指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登记业 务规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投 资 人共同 遵守 36、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7、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39、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0、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1、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2、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43、元 :指 人民 币元 44、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5、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6、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7、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8、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49、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0、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生, 董事 长。 国籍 :中 国。上 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专业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历任 中 国银行 山西 省分 行综 合计 划处处 长及 办公 室主 任, 中国银 行宁 夏 回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记 , 中 国银 行广 西壮 族自治 区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国 银 行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长 、 党 委书 记等 职。 现任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 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 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具 有 16 年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赵春堂 (ZHAO Chuntang )先生 ,董 事。 国籍 :中 国。南 开大 学世 界经 济专 业硕士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历任中 国银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干 部, 中国 银行 董事 会秘书 部副 处长 、 主 管, 中国银 行上 市 办公室 主管 , 中 国银 行江 西省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行 长、 党 委委 员, 中国 银行 个人金 融总 部 副总经 理等 职。 现任 中国 银行财 富管 理与 私人 银行 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师 。 历任中 国银 行福 建省 分行 资金计 划处 外汇 交易 科科 长、 资 金计 划处 副处 长、 资金 业 务部 负 责人、 资金 业务 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总行 金融 市场 总部助 理总 经理 , 中 国银 行总行 投资 银 行与资 产管 理部 助理 总经 理等职 。现 任中 国银 行投 资银行 与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葛岱炜 (David Graham ) 先生, 董事。 国籍: 英国 。 现任 贝莱 德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经 理, 主要 负责 管理 贝莱德 合资 企业 关系 方面 的事务 。葛 岱炜 先生 于 1977 年—1984 年供职 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 为普 华永 道) 伦敦和 悉尼 分公 司, 之后 ,在拉 扎 兹 (Lazards ) 银 行 伦 敦 、 香 港 和 东 京 分 公 司 任 职 。1992 年 , 加 入 美 林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MLIM ) ,曾担任欧洲、中东、非洲、太平洋地区 客户关系部门的负责人。2006 年贝莱 德与美 林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合并 后, 加入 贝莱 德。 现任贝 莱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经 理,主 要负 责管 理贝 莱德 合资企 业关 系方 面的 事务 。 荆新(JING Xin ) 先生 ,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计学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博士 后合 作导 师, 兼任 财政部 中国 会计 准则 委员 会咨询 专 家 、 中国会 计学 会理 事、 全国 会计专 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员 、中 国青 少年 发展 基金会 监 事 、 安泰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风 神轮 胎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 事 。 曾 任中 国人民 大学 会 计系副 主任 ,中 国人 民大 学审计 处处 长、 中国 人民 大学商 学院 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ZHAO Xinge )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 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 学博士。 曾在美 国威 廉与 玛丽 学院 商学院 任教 , 并 曾为 美国 投资公 司协 会 ( 美国 共同 基金业 行业 协 会) 等 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金融 学与 会计 学教 授、 副教务 长和 金 融 MBA 主任 ,并 在中 国 的数家 上市 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司 担任 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籍 : 英 国。 法国 INSEAD 工 商管理 硕 士。 曾 任白 狐技 术有 限 公 司总经 理, 目前 仍担 任该 公司的 咨询 顾问 。 在 此之 前, 曾 任英 国 电信集 团零 售部 部门 经理 , 贝特 伯恩 顾问 公司 董事 、 北京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总经理 , 中 英 商会财 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理 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伙 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 独立 董事。 国籍 : 中 国 。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澳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 央财 经 大学经 济学 博士 。 现 任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 教授 , 兼任 新时 代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 事。 曾 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讲 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学 院副 教授 、 中 央财 经大学 独立 学 院(筹 )教 授、 副院 长、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等 职。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2、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 监 事 。 国 籍 : 中 国 。 中 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 本科 、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中国 银行 人力资 源部 综 合处副 处长 、处 长、 人事 部技术 干部 处干 部、 副处 长。 乐妮 (YUE Ni ) 女 士, 职 工监事 。 国籍 : 中国 。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分别 就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 7 月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基金 运营 部总 经理。 具 有 17 年证 券从 业 年限,12 年 基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 督 察长 。 国 籍 : 加 拿大 。 中 国证 券业 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 (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 书, 加拿 大 西部大 学毅 伟商学 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 工商管理硕 士 (MBA ) 和经济 学硕 士。 曾 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司 、 加 拿大 帝国 商业 银行和 加拿 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司 等海 外 机构从 事金 融工 作多 年, 也曾任 蔚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现英 大证 券) 研 究 发展中 心总 经 理、 融 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展 总监 、 监 察稽 核总 监和上 海复 旦大 学国 际金 融系国 际金 融 教研室 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行太 仓支 行副 行长 、 苏 州分行 风险 管理 处处 长、 苏州分 行工 业 园区支 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长 、党 委委 员 。 陈军 (CHEN Jun )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 国籍 : 中 国 。 上 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 硕士 、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经理 、 权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 助 理执 行总 裁。 4、基 金经 理 史彬先生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助理 副总 裁 (A VP ) , 上海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 2007 年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担任 股票 交易 员、 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等职 。2012 年 7 月 至今 任中 银主 题策 略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9 月至 今任 中银 新经 济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5 年 2 月至 今任 中银 新 动力基 金基 金经 理。 具 有 9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具备 基金、 证券 、 银行间 本币 市场 交易 员从 业资格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主席: 李道 滨 ( 执行 总裁 ) 成员 : 陈 军 ( 副 执行 总裁 ) 、 杨 军 (资 深投 资经 理 ) 、 奚 鹏 洲 ( 固定 收益 投 资部总 经 理)、 李建 (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 益 ;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2 、 有关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承诺 不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监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人 员 的 禁止 性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 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职务 之便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代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是指 基金管 理人 ( 以下 称为 “公司 ” )为 了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保 护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公 司和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保证 经营 活 动合法 合规 和有 效开 展, 保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的 发展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环 境的 基 础上, 通过 建立 组织 机制 、运用 管理 办 法 、实 施操 作程序 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统 。 1.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所有 业务 活 动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和 行业 监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续 、稳 定和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信息及 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确 保公 司对外 信息披 露及 时、 准确 、合 规。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必须覆 盖公 司各个 部门、 机构和 各级 岗位, 并渗透 到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2 ) 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在精 简的基 础上 设立能 够充分 满足经 营运 作需要 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各机 构、 部 门 和岗位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 立。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必 须独 立 地对各 部门 的内 部控 制执 行情况 进行 评估 、检 查和 稽核。 (4)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 公司 固有 财产以 及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必须分 离, 基 金投 资研 究、 决策 、 执行 、 清 算、 评估 等部 门和岗 位,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度 上适 当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隔离, 以达 到风 险防 范的 目的。 (5)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消 除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6)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的空 白和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因此 ,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制订要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市场 条件等 外 部环境 的变 化, 以及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 改或完 善。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 第 一个 层次 是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监 管机构 的 有关规 定和 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层 次是 内部 控制 制度 ; 第三 个层 次是 基本 管理 制度; 第四 个 层次是 部门 规章 制度 。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是公 司一切 制度 的最 高准 则, 公司章 程 是公司 管理 制度 的基 本原 则, 公 司章 程、 董 事会 及 其下属 的专 门委 员会 的管 理制度 是制 定 各项制 度的 基础 和前 提。 (2)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公司 章程规 定 的内控 原则 , 对 制定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的 总览 和指 导性 文件 , 是公 司经 营 运作和 风险 管理 的核 心制 度。 公司 内部 控制 是公 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的一 系列 组 织机制 、管 理办 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3) 公司 基本 管理制 度包 括了以 下内 容: 内部 控制 大纲、 风险 管理 制度 、 投 资管理 制 度、 市场 营销 制度 、 法 律 合规与 稽核 制度 、 反洗 钱 制度 、 基 金运 营业 务管 理 制度 、 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 信息 系统 管 理制度 、 危机 处理 制度 、 财务管 理制 度 、 人 力资 源 管理制 度 、 行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政管理 制度 等。 (4)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根据 公司章 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要 求,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 操作规 程等 内容 的具 体说 明, 将内 部控 制落实 到每 个岗 位、 每个 员工和 每道 程序 。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主要 包括 : 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 估、 控制 措施 、 信 息沟 通 、 内 部监 控完善 。 (1 ) 控制 环境 是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 括内 控文化 、 公 司治 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等内容 。 (2) 风险 是指 公司 经营 活 动不能 达到 内部 控制 目标 的可能 性 。 风 险评 估就 是 确定公 司 经营管 理的 哪些 方面 会偏 离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其实 质是确 定关 键控 制点 。 (3 ) 控 制 措 施 是 指 为 确 保 内 控 目 标 的 实 现 而 对 公 司 各 环 节 的 经 营 行 为 采 取 的 控 制 手 段。 (4 )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完 整的 经营信 息,并 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完善 是一 个 动态调 整的 过程 。 公司 定 期对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续 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宏 观控 制是 公司 董事 会及其 下属的 专门 委员 会和 经营 管理层 从公 司内 控文 化建 设、治 理机 构设 计、 总体 风险识 别、 内控制 度完 善等 角度 对整 体经营 活动 的控 制; 微观 控制则 是在 宏观 控制 之下 ,在公 司经 营管理 层的 领导 下, 由各 级组织 从业 务控 制和 组织 控制两 个相 互交 叉的 方面 对公司 日常 经营活 动进 行管 理和 控制 。从业 务的 角度 划分 ,公 司的内 部控 制可 分为 前线 业务控 制、 中线业 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从组 织的 角度 来看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由 公司 各级组 织的 自我控 制和 监督 控制 组成 。公司 内部 组织 包括 执行 总裁、 业务 部门 总经 理 、 各职能 部门 和员工 等多 个层 次。 7.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 组织体 系, 有效 贯 彻 内部 控制制 度,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1 ) 董事会 层面 下设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和 稽核 委 员会, 对董事 会负 责。风 险管理 委员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会的职 责为 根据 董事 会的 授权, 协助 董事 会制 定和 调整公 司风 险取 向及 风险 管理的 原 则 、 政策和 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到 有效 执行 。 稽核 委 员会的 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监 控的 角 度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 的合 规性进 行全 面、 重点 的跟 踪分析 并提 出改 进方 案。 (2 ) 公司经 营管 理层设 立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对 执行总 裁负责 ,协 助执行 总裁在 董事 会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调整 业务权 限, 讨论 重大 决策 风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 况, 并 就公 司 的风险 状况 向董 事会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做定 期和 不定 期 (如 遇特 殊事 件) 的 汇 报;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 QDII 及特定客户 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 定或 审议基 本投 资 策略和 原则 ,制 定或 审批 重要投 资项 目方 案, 审批 或协调 与投 资管 理有 关的 重要事 项。 (3 ) 公司设 立独 立的督 察长 ,负责 对公 司各项 业务( 含决策 程序 和运作 流程) 的合 法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 全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 保证 公司 的 各项规 章制 度和 业务 的发 展符合 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公司 相关 制 度和 章 程,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监 察稽 核 报告。 督察 长有 权参 加或 列席有 关会 议, 调查 档案 资料, 及时 报告 违规 行为 或事件 , 并 有 权根据 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则, 提请 和督 促公 司管 理层和 相关 部门 纠错 防弊、 堵塞 漏 洞 。 (4 ) 公司设 立独 立的法 律合 规部与 稽核 部,分 别通过 事前防 范、 事中监 督与事 后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 合 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不断完 善和 更 新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严 格和有 效地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健 全内部 控制 的 作业流 程。 (5 ) 公司设 立独 立的风 险 管 理部, 通过 检查、 评价和 控制各 项业 务运作 中的风 险特 别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 保国家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和公 司相 关制度 得到 有 效贯彻 和执 行。 (6 ) 公司其 他各 部门在 公司 基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上, 根据具 体情 况制订 本部门 的部 门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 工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 险的控 制。 8.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 务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程 和岗 位手 册, 明确 揭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 在的 风险点 并采 取相 应的 控制 措施。 对公 司 的前线 业务 、中 线业 务和 后线业 务均 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 制度、 归责 原则 、风 险评 估与管 理制 度、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 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 易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反 馈系 统、 交易 记录 制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易 审批 制 度等; ⅲ ) 投 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包括建 立完 善且 与业 务相 称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 人员 安 排、 风 险承 受水 平、 风 险度 量及申 报方 法、 买卖 限额 及持仓 限额 、 定 期检 查与 报告制 度 等 ; ⅳ ) 市场 营销 业务 控制 : 包括建 立渠 道销 售管 理 、 机构销 售管 理 、 市 场推 广 与媒体 关 系维护 、投 资者 服务 等制 度。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基 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间 的隔 离制 度、 清算 交割和 会 计核算 流程 、 产 品账 户设 立与核 算、 估值 方法 与估 值程序 、 与 托管 行的 互相 监督、 信息 披 露规则 等; ⅱ) 法律 合规 控制 : 包括 规 定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检 查和 评估 、 内 控制 度执 行情 况 的核查 、 全面推 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相关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等; ⅲ) 内 部稽 核控 制: 包 括 制定并 维持 稽核 政策 和有 关的监 察职 能、 设立 独立 的内部 稽 核部门 、制 定清 楚的 职权 范围、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确保 相关 人员 具备 专业 技能及 经 验 、 确保相 关工 作有 充分 的计 划、控 制及 记录 及报 告等 ; ⅳ)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 制度、 建立 信息 安全 、人 员备份 、授 权制 度、 事故 防范与 灾备 处理 、系 统维 护制度 等; ⅴ)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 序 、 界定相 关部 门与 岗位 职责 、 紧急 事件 处理、 系统 备 份、 贯 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等; ⅵ)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界定 信息 披露 的主 要内 容、 设 立 专门的 负责 人、 界定 岗位 职责、 禁止 披露 内幕 信息 、持续 检查 与评 价 制 度等 。 vii ) 风险管理 控制 : 包 括 投资业 绩归 因分 析、 投资 组合绩 效评 估、 运作 风险 识别及 评 估及定 期通 报与 汇报 制度 等。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 包括建 立公 司财 务 、 基 金 财务互 相独 立 、 凭 证制 度 、 用 印制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度、 会计 控制 措施 、 账 务 组织和 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度 、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 考核制 度 、 财 产登记 保管 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交 接制 度、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等; ⅱ)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 绩效 评 估体系 等。 9.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 测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10.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设立日 期:1988 年 7 月 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54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 :李 春磊 联系电 话:010-65169830 传真:010-65169555 发展概 况: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1988 年 ,是 国务 院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成立 的我国 首 批股份 制商 业银 行之 一, 总部设 于广 东省 广州 市, 注册资 本 154 亿 元。 二十 多年来 , 广 发 银行栉 风沐 雨, 艰苦 创业 , 以自 己不 断壮 大的 发展 历程, 见证 了中 国经 济腾 飞和金 融体 制 改革的 每一 个脚 印。 2006 年, 广 发银 行成 功重 组, 引 入了 花旗 集团、 中 国人寿 、 国 家电 网、 中 信 信托等世 界一流 的知 名企 业作 为战 略投资 者。 重组 后, 广发 银行紧 紧围 绕 “ 建设 一流 商业银 行” 的 战 略目标 ,注 重战略 规划的 执行, 坚持 “调结 构、打 基础、 抓创 新、促 发展 ” , 强化风 险 控制, 坚持 又好 又快 可持 续发展 ,取 得了 良好 的经 营业绩 。 截至2014 年12月31日 , 广 发银行 总资 本净 额1116.44 亿元, 资产 总额16480.56 亿元, 负 债总额15606.08 亿元,本 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0903.21 亿元,各项贷款余额7909.38 亿元。根 据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对 全球1000 家 大银 行排 定的 位次, 按一 级资 本排 名广 发银行 已连 续 多年入 选全 球银 行500强,2014 年 列第108 位。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是 从事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职能 部门 , 内设 业 务运行 处、 监控 管理 处、 产品营 销处 和期 货业 务处 , 部门 全体 人员 均具 备本 科以上 学历 和 基金从 业资 格, 部门 经理 以上人 员均 具备 研究 生以 上学历 。 总经理 寻卫 国先 生, 管理 学 博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高级 会计 师。 从事 托管 工作十 五 年, 具 有丰 富的 托管 业务 经验。 曾担 任大 型国 有商 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托 管业 务运作 中心 副 处长、 交易 监督 处处 长等 职务。2014 年 4 月 任广 发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职 务。 副总经 理蒋 柯先 生, 经济 学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从 事托管 工作 十七 年, 具有 丰富的 托 管业务 从业 经验 。 曾 担任 大型国 有商 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运 作中 心副 处长 、 全 球托管 业务 处 副处长 等职 务。2015 年2 月广发 银行 发布 公告 ,聘 任蒋柯 先生 担任 资产 托管 部副总 经 理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银 监会 核准 开办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 批准 文号 :证 监许 可[2009]363 号。 (二)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 法规 、 规 章、 行政性 规定 、 行 业准 则和 行内有 关 管理规 定 , 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作 、 严格 监察 , 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 保证 基 金资产 的安 全 完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下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是 全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管 理 和 运 营 部 门, 专 门设 置了 监控 管理 处 , 配 备了 专职 内部 监察 稽核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和 风 险管理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督 稽核 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资产托 管部 建立 了托 管系 统和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制度 体系 包含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 从业资 格 ; 业 务管 理严 格 实行复 核 、 审 核、 检查 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 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 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 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行使监督 权的职责。根 据《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对 象和 范围 、 投 资组合 比例 、 投资限 制、 费用 的计 提和 支付方 式、 基金 会计 核算 、 基金 资产 估值 和基 金净 值的计 算、 收 益分配 、 申 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关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监 督、 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徐琳 2、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宋 亚平 网址:














www.boc.cn 2)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东风 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东风 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建岳 电话:


(020 )38321739 传真:


(020 )87310955 联系人 :


李静筠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3)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2 号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联系人 :











姚 健英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4)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邮 政 编码:350003 法定代 表人 :


高建 平 联系人 :








李博 联系电 话:





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刘 晨、 李芳芳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www.ebscn.com 6)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客服电 话:





61195566 联系人 :








马瑾 公司网 站 :








www.bocichina.com 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客服电 话:








95536 联系人 :











周杨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8)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客服电 话:








95523











联系人 :











黄莹 公司网 站 :








www.swhysc.com





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开国


联系人 :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








www.htsec.com 10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联系电 话: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11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健 客服电 话:








95565 公司网 站:








www.newone.com.cn 12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


芮敏褀 客服电 话:








95521 公司网 站:








www.gtja.com


13 )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青 岛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 岛市 崂 山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zxwt.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 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任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力 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汤骏 、 许培 菁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6 月 13 日 证监 许可 【2012 】805 号文核 准, 向社 会公 开募 集。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存 续期间 为不 定 期。本 基金 自 2012 年 7 月 2 日起 开始 发售 ,每 份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人 民币 。 截至 2012 年 7 月 20 日 募 集结束 , 共 募集 基金 份额 895,045,013.12 份, 有效 认购 户 数为 9,800 户。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七、 基金合 同生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2 年 7 月 25 日正 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连 续二 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元 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 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本招 募 说明书 和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 起开 始办 理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详情参 见基 金管 理 人 2012 年 8 月 24 日刊 登的 《 中 银 主题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日 常申购 、赎 回业 务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注册 登记 机 构确认 接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 价格 以 申请 当 日收市 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 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 资金,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 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人 。 销售 机 构 对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申 购和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 管 理人 指定 的其他 销售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通过注册 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销售机 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 上直 销平台 或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他 销售 机构申购 本基 金时,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柜 台 申 购本基 金时 ,单 笔最 低申 购金额 为 1000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投资 人以 定 期定额 投资 方 式申 购本 基金 或者 将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额 时 , 不 受上 述申 购 最低金 额的 限 制。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基 金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规 、 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投资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如 遇巨 额赎回 等情 况 而 导致 延期 赎回时 , 赎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处 理。





3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量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与 其他 销售 机构 约定, 对投 资人 委托 其他 销售机 构代 为办理基 金申 购与赎 回的 ,其他 销售 机 构可以 按照 委托 代理 协议 的相关 规定 办理 ,不 必遵 守以 上 限 制 。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 ≤ M< 200 万 1.2% 200 万 ≤ M< 500 万 0.6% M≥ 5 00 万 每笔 1000 元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 ≤ Y < 2 年 0.25% Y ≥2 年 0 注 1: 就 赎回 费率 的计 算 而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此 类推 。 注 2: 上 述持 有期 是指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1、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不 低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册 登 记 费和其 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 投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申购 当日 (T 日)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计 算公 式 为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 元, 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 其 可得 到 46,915.31 份 基金 份 额。 2、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赎回 当日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 相 应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 间为两 年六 个月 , 对 应的 赎回 费 率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期 限 为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 元。 3、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 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 赎 回申 请; 已 经确认 的 赎回申 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 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 时间 超过 一 日,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 情形而 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 并 按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 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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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7 九、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以主 题投 资为 核心 , 充 分把 握驱 动中 国经 济 发展和 结构 转型 带来 的主 题性投 资 机会, 并精 选获 益程 度高 的主题 个股 进行 投资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力争实 现基 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含 中 小板、 创业 板) 、债券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 ,基 金 投资组合 中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产 的 60%-95% ,权 证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现金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的 5%-40% ,其中 ,基 金保 留 的现金 或者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各项 重要 的经 济指标 分析 宏观 经济 发展 变动趋 势 , 判 断当 前所 处 的经济 周 期, 进 而对 未来 做出 科学 预测。 在此 基础 上, 结合 对流动 性及 资金 流向 的分 析, 综 合股 市 和债市 估值 及风 险分 析进 行大类 资产 配置 。 此 外, 本基金 将持 续地 进行 定期 与不定 期的 资 产配置 风险 监控 ,适 时地 做出相 应的 调整 。 2、股 票投资 策略 主 题 投 资 策 略 是 基 于 自 上 而 下 的 投 资 主 题 分 析 框 架 , 综 合 运 用 定 量 和 定 性 的 分 析 方 法, 针 对经 济发 展趋 势及 成长动 因进 行前 瞻性 的分 析, 挖 掘市 场的 长期 性和 阶段性 主题 投 资机会 , 并 从中 发现 与投 资主题 相符 的行 业和 具有 核心竞 争力 的上 市公 司, 力争获 取市 场 超额收 益,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投资主 题是 指影 响经 济发 展或企 业盈 利的 关键 性驱 动因素 , 由于 驱动 因素 在 影响的 范 围、 程 度以 及期 限等 方面 的差异 , 形 成了 长期 性或 阶段性 的投 资主 题。 一般 而言, 主题 投 资策略 由四 个步 骤构 成: 主题挖 掘、 主题 配置 、个 股选择 和组 合建 仓。 (1) 主题 挖掘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中国经 济结 构一 直在 不断 地进行 调整 和优 化, 这是 一个多 层次 、长 周期 的复 杂过 程 。 本基金 在主 题挖 掘方 面将 采取纵 向和 横向 相结 合的 研究方 式。 纵向 研究 方面 , 本基 金将 通 过自上 而下 的方 式 , 从 宏 观经济 、 国家 政策 、 社 会 文化 、 资 本市 场发 展、 科 技进步 等多 角 度出发 , 通 过对 经济 发展 过程中 制度 性、 结构 性或 周期性 趋势 的判 断, 深入 分析影 响经 济 发展和 企业 赢利 的关 键性 因素, 从而 挖掘 具有 深刻 影响力 的投 资主 题。 纵向 研究中 , 投 资 主题会 随着 时间 的推 移发 生可预 期的 演变 , 如 历次 科技进 步都 带来 了巨 大的 投资机 会。 横 向研究 方面 , 主题挖 掘主 要是指 将 “ 中国 经济 结构 调 整 ” 从 产业 结构 、 分 配结 构 、 交 换结 构、 消费结 构、 技术 结构 和区 域经济 结构 六个 方向 分解 , 把握 经济 结构 调整 的脉 搏, 细 分出 具 有实际 投资 意义 的细 分主 题。 (2) 主题 配置 在主题 投资 的基 础上 , 将 综合考 虑主 题的 产生 原因 、 发展 阶段、 市场 容量 以 及估值 水 平等因 素, 确定 每个 主题 的配置 权重 范围 。 主题的 产生 原因 以及 该原 因的持 续性 是决 定主 题配 置的主 要因 素。 在主 题萌 芽阶 段 , 分析人 员根 据对 经济 规律 的深刻 理解 和投 资经 验进 行判断 , 研究 促进 主题 发 展的各 项原 因 的可持 续性 , 随 着主 题的 逐步形 成, 会出 现国 家政 策支持 、 经 济数 据披 露, 以及重 大技 术 突破等 关键 事件 作为 催化 因素, 研究 分析 人员 综合 考虑产 生原 因和 催化 因素 , 选择 出具 有 发展前 景和 投资 价值 的因 素,把 握投 资机 会。 主题的 发展 阶段 对相 关主 题的投 资价 值影 响很 大 , 主要运 用主 题的 生命 周期 理论对 其 阶段进 行划 分。 “ 主题 的生 命周期 ” 是 指投 资主 题对 经 济和资 本市 场的 影响 持续 期。 不 同投 资主题 生命 周期 长度 不同 , 对经 济影 响深 远的 投资 主题生 命周 期较 长, 事件 驱动型 的突 发 性投资 主题 的生 命周 期较 短。 根 据投 资主 题对 经济 和资本 市场 影响 力的 强弱 , 可以 将主 题 的生命 周期 划分 为四 个阶 段:主 题萌 芽、 主题 形成 、主题 实现 和主 题衰 退。 ? 主题萌 芽阶 段 : 投 资主 题 影响力 并不 明显 , 市场 对 主题的 关注 度较 低 , 相 关 行业 和板块 的股 票往 往被 低估 。 ? 主题形 成阶 段: 主题 影响 力不断 增强 , 主 题得 到市 场的广 泛认 同, 出现 实质 性的 主题催 化因 素, 如国 家政 策方向 或重 大技 术突 破等 , 因而 市场 对主 题反 应热 烈, 通 过深 入 的数据 分析 可初 步判 断主 题的具 体实 现时 间。 ? 主题实 现阶 段: 主题 的影 响力达 到鼎 盛, 市场 对 主 题的各 项预 期逐 步实 现, 股票 价格在 此时 往往 被高 估。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 主题衰 落阶 段: 主题 的影 响力逐 步减 弱并 消退 ,此 时主题 已不 具备 投资 价值 。 对基金 投资 而言 , 主 题萌 芽期和 形成 期前 期是 比较 好的介 入时 机, 主题 形成 期的中 后 期和实 现期 的前 期是 投资 收益最 好的 阶段 , 而实 现 期的中 后期 则应 是逐 步退 出此主 题投 资 的阶段 。通 过判 断主 题的 生命周 期的 各个 阶段 ,基 金可以 对主 题的 配置 比例 进行调 整。 主题市 场容 量是 指主 题所 覆盖的 个股 流动 性指 标, 本基金 选用 流动 市值 、 总 市值和 日 均成交 金额 作为 主题 市场 容量的 重要 参考 因素 。 主题市场估值是指主题覆盖个股的估值指标,本 基金主要采用市盈率(PE ) 、市净率 (PB )和 市销 率(PS )作 为市场 估值 的主 要参 考指 标。 (3) 个股 选择 1) 股票筛 选 在确立 投资 主题 及投 资主 题配置 比例 之后 , 本基 金 将选择 与投 资主 题相 关联 的股票 进 入备选 库, 并根 据企 业能 够受惠 于投 资主 题的 程度 来确定 “ 主 题相 关度 ” , 将 个股按 照主 题 相关度 进行 排序 。衡 量主 题相关 度的 因素 主要 有以 下三个 方面 : ? 经济区 位分 析: 公司 所处 行业受 宏观 经济 环境 和国 家产业 政策 的影 响程 度, 是否 符合政 府产 业政 策导 向、 是否享 受政 府税 收和 补贴 优惠、 是否 获得 政策 支持 等是主 要考 虑 因素。 ? 盈利能 力分 析 : 主 要指 公 司 拥有 比同 行业 其他 竞争 对手更 强的 研究 与开 发新 产品 的能力 。 这 种能 力主 要体 现在生 产的 技术 水平 和产 品的技 术含 量上 。 主 要考 虑公司 主营 业 务收入 和利 润受 主题 驱动 的变动 幅度 。 ? 竞争能 力分 析: 包括 企业 的核心 技术 领先 程度 、 持 续的技 术创 新能 力、 市场 营销 能力、 公司 治理 结构 、管 理者素 质以 及潜 在的 市场 需求。 2) 股票精 选 在股票 筛选 的基 础上 , 精 选与主 题相 关度 高、 流动 性好、 市场 估值 合理 且具 有核心 竞 争力的 优质 上市 公司 。 ? 财务指 标: 变现 能力 分析 、营运 能力 分析 、长 期偿 债能力 分析 、盈 利能 力分 析 、 投资收 益分 析、 现金 流量 分析 ? 估值指标: 市盈率(PE ) 、市净率(PB ) 、 市盈率 相对盈利增 长比率(PEG ) 、市 销率(PS )和 总市 值。 ? 流动性 :主 要参 考指 标为 股票的 流动 市值 、总 市值 和日均 成交 金额 等指 标。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3、债 券投 资策 略 依 据 资 产 配 置 结 果 , 本 基 金 将 在 部 分 阶 段 以 改 善 组 合 风 险 构 成 为 出 发 点 配 置 债 券 资 产。 首 先根 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 金面 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行 为分 析判 断未 来利 率期限 结构 变 化, 并 充分 考虑 组合 的流 动性管 理的 实际 情况 , 配 置债券 组合 的久 期和 期限 结构配 置; 其 次,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税 收分 析等 综合 因素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再 次 , 在上述 基础 上利 用债 券定 价技术 ,进 行个 券 选 择, 选择被 低估 的债 券进 行投 资。 (1) 久期 管理 债券久 期是 债券 组合 管理 的核心 环节 , 是 提高 收益 、 控制 风险 的有 效手 段。 衡量利 率 变化对 债券 组合 资产 价值 影响的 一个 重要 指标 即为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 本基 金 将在对 国内 宏 观经济 要素 变化 趋势 进行 分析和 判断 的基 础上 , 通 过有效 控制 风险 , 基 于对 利率水 平的 预 测和股 票基 金中 债券 投资 相对被 动的 特点 , 进 行以 “ 目标久 期 ” 为中 心的 资产 配 置, 以 收益 性和安 全性 为导 向配 置债 券组合 。 (2) 期限 结构 配置 在 组 合 久 期 既 定 的 情 况 下 ,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的 期 限 配 置 是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的 一 个 重 要 环 节。 由 于期 限不 同, 债 券 对市场 利率 的敏 感程 度也 不同, 本基 金将 结合 对收 益率曲 线变 化 的预测 , 采 取下 面的 几种 策略进 行期 限结 构配 置: 首先采 取主 动型 策略 , 直 接进行 期限 结 构配置 , 通过 分析 和情 景 测试 , 确 定长 、 中 、 短期 三种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 然 后与数 量化 方 法相结 合, 结合 对利 率走 势、 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情 况的判 断, 适时 采用 不同 投资组 合中 债 券的期 限结 构配 置。 (3) 确定 类属 配置 收益率 利差 策略 是债 券资 产在类 属间 的主 要配 置策 略。 按 照市 场的 划分, 可 以将债 券 分为银 行间 债券 与交 易所 债券, 按照 发行 主体 划分 , 又可 以将 债券 分为 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可转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 本 基金 考察 债券 品种的 相对 价值 是以 其收 益为基 础, 以 其历史 价格 关系 的数 量分 析为依 据, 同时 兼顾 相关 类属的 基本 面分 析。 本基 金在充 分考 虑 不同类 型债 券流 动性 、 税 收、 以 及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基础上 , 进 行类 属的 配置 , 优化 组合 收 益。 (4) 个债 选择 本基金 在综 合考 虑上 述配 置原则 基础 上, 通过 对个 体券种 的价 值分 析, 重点 考察各 券 种的收 益率 、 流 动性 、 信 用等级 , 选 择相 应的 最优 投资对 象。 本基 金还 将采 取积极 主动 的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策略, 针对 市场 定价 失误 和回购 套利 机会 等, 在确 定存在 超额 收益 的情 况下 , 积极 把握 市 场机会 。 本 基金 在已 有组 合基础 上, 根据 对未 来市 场预期 的变 化, 持续 运用 上述策 略对 债 券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4、现 金管 理 在现金 管理 上, 本基 金通 过对未 来现 金流 的预 测进 行现金 预算 管理 , 及 时满 足本基 金 运作中 的流 动性 需求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对权 证标的 证 券基本 面的 研究 , 并 结合 权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 估值水 平, 根据 权证 的高 杠杆性 、 有 限 损失性 、 灵活 性等 特性 , 通过限 量投 资 、 趋 势投 资 、 优 化组 合、 获利 等投 资 策略进 行权 证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权 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 过资产 配 置 、 品种与 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资 ,追 求较 稳 定 的当 期收益 。 (四) 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 为 混合 型基 金 ,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现金 、 债券 、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5%-40% , 其中 , 基 金保 留 的 现金 或 者 投资 于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7)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 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 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整 体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沪 深 300 指 数 收 益率× 80 %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20 %。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授权 ,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开发 的中 国 A 股 市场 指数 , 它 的样本 选自 沪深 两个 证券 市场 , 覆 盖了 大部 分流 通 市值 , 其 成份 股票为 中国 A 股 市场 中代 表性强 、流 动性 高的 主流 投资股 票, 能够 反映 A 股 市场总 体 发 展趋势 。 上证 国债 指数 由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所 有固定 利率 国债 组成 , 编 制合理 、 透明 , 运用广 泛, 具有 较强 的代 表性和 权威 性。 本基金 是混合 型 基金, 基 金在运 作过 程中 将维 持 60%-95% 比例的 股票 资产, 其余资 产 投资于 债券 及其 它具 有高 流动性 的短 期金 融 工 具。 从长期 看, 股票 资产 平均 配置比 例约 为 80% , 债券 资产 的配置 比 例约 为 20% , 因 此本 基金 将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股 票指 数与债 券指 数 的权重 确定 为 80% 与 20% , 并分 别用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代表 权益 类资 产收 益率, 上证 国 债指数 收益 率代 表债 券及 流动性 资产 收益 率。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或者 指数 编制单 位停 止编 制该 指数 , 或者 更 科学客 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于 本基金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 权益的 原则 ,根 据实 际情 况在履 行适 当的 程序 后对 业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 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高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水 平的投 资品 种。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及债 权人 权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牟 取任 何不当 利益 。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十、 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广发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6 年 3 月 8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312,866,864.96 88.36 其中: 股票 312,866,864.96 88.3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5,892,385.98 10.14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324,098.02 1.50 8 合计 354,083,348.96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3,526,705.47 47.28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5,585,274.00 1.61 E 建筑业 3,468,100.00 1.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 仓 储和 邮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4,672,261.00 1.35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服 务业 50,157,187.30 14.5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4,404,210.00 4.1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9,589,412.00 2.7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1,463,715.19 17.77 S 综合 - - 合计 312,866,864.96 90.45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2329 皇氏集 团 855,503 23,868,533.70 6.90 2 300364 中文在 线 78,700 14,008,600.00 4.05 3 300310 宜通世 纪 165,700 10,328,081.00 2.99 4 002292 奥飞动 漫 198,253 10,251,662.63 2.96 5 000673 当代东 方 293,600 10,246,640.00 2.96 6 603268 松发股 份 146,800 10,082,224.00 2.91 7 002141 蓉胜超 微 317,100 10,020,360.00 2.90 8 002699 美盛文 化 188,500 9,632,350.00 2.78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9 300031 宝通科 技 306,700 9,630,380.00 2.78 10 603598 引力传 媒 139,300 9,589,412.00 2.77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股 指期货 投资 。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 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 、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 十一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体本 期没有出现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55,781.6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8,457.1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932.12 5 应收申 购款 4,813,927.0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24,098.02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前十 名股 票未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预示 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2 年 7 月 25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7 月 25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6.20% 0.29% 5.34% 1.01% 0.86% -0.72%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1.96% 1.27% -5.30% 1.11% 17.26% 0.16%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9.69% 1.37% 41.16% 0.97% -11.47% 0.40%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78.21% 3.26% 6.98% 1.99% 71.23% 1.27%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74.80% 2.03% 50.64% 1.38% 124.16% 0.65%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 务 ,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十三、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 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四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三 位以 内 ( 含第三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1、估 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册 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 值错 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该 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 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估值错 误 、 数据 传输 估值 错误、数 据计算 估值 错误 、系 统故 障 估值 错误 、下 达指 令 估 值错误 等。 2、估 值错 误 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 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 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 估 值错 误 已得 到更 正。 (2) 估 值错 误 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 估 值错 误 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损 失 ( “ 受 损方 ”), 则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应赔 偿受 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估值 错误 方追 偿; 追偿过 程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6)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 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 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 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 定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 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 估 值错 误 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 偿损失 ;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由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 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错 误偏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公 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 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十四、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的孰 低数 。 其 中,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五、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 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8 项 费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六、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 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十七、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一)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互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 分 之三十 ;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 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八、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 产 生风险 。 本 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源 于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市 场价 格 的波动 ,主 要包 括: 1、 经济周 期风 险: 经济 运行 具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 宏观 经济 运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现 周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也 会随之 发生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2、 政策风 险 : 因 国家 宏观 政 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行业 政策 、 地 区发 展 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本基 金直 接投 资于股 票和 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 4、 通货膨 胀风 险: 基金 持有 人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现 金的 购买 力会 下降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 5、 汇率风 险: 汇率 的变 化可 能对国 民经 济不 同部 门造 成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业绩 及其股 票价 格发 生波 动, 基金收 益产 生变 化。 6、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该基 金投资 收益 下 降。本 基金 可通 过分 散化 投资减 少非 系统 风险 ,但 并不能 完全 消除 此类 风险 。 7、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风 险: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是 指收 益率 曲线 非平 行移 动有关 的风 险,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不 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险 的存 在。 8、 再投资 风险 : 市 场利 率下 降将影 响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利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 价格 风险互 为消 长。 (二)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 致使 本基 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1 、变 现风 险: 投资组 合的变 现能 力较弱 所导 致基 金收 益变 动的风 险。 当持有的 部分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债券品 种的 交投 不活 跃、 成交量 不足 时, 资产 变现 的难度 可能 会加 大。 同时 , 由于 基金 持 有的某 种资 产集 中度 过高 , 导致 难以 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现 , 有 可能 导致 基金 的净值 出现 损 失。 2 、巨 额赎 回风 险:本 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 由 于我 国证券 市场 的波 动性 较大 , 在市 场价 格下 跌时 会出 现交易 量急 剧 减少的 情形 , 此 时出 现巨 额赎回 可 能 会导 致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三)信用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四)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是基 于深 入研 究影响 经济 发展 以及 企业 盈利的 关键 性驱 动因 素 , 动态把 握 引导市 场运 行的 长期 性以 及阶段 性投 资主 题。 因此 存在对 关键 性驱 动因 素影 响的范 围、 程 度以及 期限 判断 错误 所导 致的主 题配 置失 误风 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 的收益 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具 有相 关性 。 (六)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不符 合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要 求而 带来 的 风 险 。 (七)操作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 导致的 风险 ,如 越权 法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 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 的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金融 市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违 约、 托 管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险 , 也可 能导 致基 金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九、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 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二十、 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 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 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证 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 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金 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保 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 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资 者 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 讼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 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一、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的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 间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 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 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 等方 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 开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 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项 中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 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 机 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表决。 七、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 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 的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 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商 、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 海分 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时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上海 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 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 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营业场 所查 阅。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一 、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一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东 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成立时 间:1988 年 7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36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54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券 、 金 融 债券等 有价 证券 ; 从 事同 业拆借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从 事银 行卡 服务 ;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 贷 款;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 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含 中 小板、 创业 板) 、债券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 60%-95% , 权 证投资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 现金、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5%-40% ,其中 ,基 金保 留 的现金 或者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现金 、 债券 、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5%-40% , 其中 ,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或 者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7)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三)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议 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 律法规 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 单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 性, 并 负责 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 发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 四)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新名 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承担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据 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手 或交 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损失和 责任 。 ( 五)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流 通受 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证 券行为的 紧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包括 由于 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 通受限 证券 。 3 .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相 关投资 决策 流程、风 险控 制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流 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通 受限 证 券的投 资比 例, 并在 相关 制度中 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 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 保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4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约 定时 间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 法 规要求 的有 关流通 受限证 券的信 息, 具体应 当包括 但不限 于如 下文件 (如有 ) : 拟发 行 证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件 、拟 发行 数量 、定 价依据 、锁 定期 、基 金拟 认购的 数 量 、 价格、 总成 本、 总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划款 账号 、 划 款 金额 、 划 款时 间文 件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 完 整。 5.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与基 金托 管银 行签订 风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协议 应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 动型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和 比例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等内 容。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在 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7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 查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就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拒 绝执 行 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 要求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予以 赔偿。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七)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 及 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反 法律 法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 面通知 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八)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 九)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十)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基 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 二)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 纠 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 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 关当 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7.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资 产;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开放式基 金认 购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开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 的 2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备 案的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基金 托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 专户进 行。 2 .基 金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的 其他 有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 交 收 价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市场 债券 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 协 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开 立有关 账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 管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但 基金 托管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管凭 证。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托管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 合同签 署后 及 时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并 在 30 个工 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大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 定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 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③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④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 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按 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5) 项进行 估值 时,所 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 发生 估 值错 误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托管 人同 时有 权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公告 ;当发 生净 值 计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 按 估 值错 误 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估 值错误 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 以下条 款进 行 赔偿: (1)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双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2) 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而且 基金 托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或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明 ,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 错且造 成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 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需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3) 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虽 然多 次重新计 算和 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赔付 。 3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由 于 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 成的影 响。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如 果行 业另有通 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 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复 核;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7 个工作 日 内 完成基 金 季 度报 告的 复核 ;在收 到报 告之 日 起 2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复核 ;在 收 到报告 之日 起 30 日内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的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规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 保存 期不 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 、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 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 海分会 , 仲 裁 地点为 上海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 (4)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二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供 基 金对账 单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在 电子 对账 单、 短信对 账单 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种 形式 的 对账单 中选 择一 种,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选择 发送 。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 度 、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 对账 单每 月 1 日发 送, 数 据截 至前 一 个 交易 日,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选 择按 月度 、季 度、半 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纸质对 账单 每半 年结 束后 15 个工 作 日 内寄出 ,数 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按半 年度发 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打 基 金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改 或转人 工服 务)定 制;2) 登录 基金管 理人官 网(www.bocim.com )点击“ 基 金账号 查询 ” 按钮, 进入 “ 账户信 息修改 ” 栏目 进行 自 助定制 ;3) 发送电 子邮 件 至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邮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在邮 件中注 明开户 证件号 码、 姓名 、 持有 基金名 称及 持有 金额 或份 额、E-mail 地址、 手机号 码、 定 制对 账单 形式 ( 电 子对账 单、 短 信对账 单、 纸质 对账 单) 、寄送 周期 (月 度、 季度 、半年 度、 年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投 资 人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交 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资 者 也可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平台 (网址 :www.bocim.com ) 办理开 户、 认 购、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投资者 在选 用网 上交 易服 务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 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传 真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每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每 月账 户信息 、 公 司 旗下基 金定 期刊 物 。 业务 开通时 间由 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况、 基金 产 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三 、 其他事 项 (一)基金专用交易 业务 单元/ 交易单元相关事宜 1、选 择使 用基 金专 用交 易 业务单 元/ 交 易单 元的 证券 经营机 构的 标准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 选 用其 专用 交 易席位 供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专用 , 选 择标准 为: (1) 实力 雄厚 ,信 誉良 好 ,注册 资本 不少 于 3 亿元 人民币 ; (2) 财务 状况 良好 ,各 项 财务指 标显 示公 司经 营状 况稳定 ; (3) 经营 行为 规范 ,最 近 一年未 因发 生重 大违 规行 为而受 到中 国证 监会 处罚 ; (4 ) 内部管 理规 范、严 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制 度,并 能满足 基金 运作高 度保密 的要 求; (5 ) 具备基 金 运 作所需 的高 效、安 全的 通讯条 件,交 易设施 符合 代理本 基金进 行证 券交易 的需 要, 并能 为本 基金提 供全 面的 信息 服务 ; (6 ) 研究实 力较 强,有 固定 的研究 机构 和专门 的研究 人员, 能及 时为本 基金提 供高 质量的 咨询 服务 , 包 括宏 观经济 报告 、 行 业报 告、 市场走 向分 析、 个股 分析 报告及 其他 专 门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2、交 易业 务单 元/ 交易 单 元租用 期限 及更 换方 式 交 易 业务 单元/ 交 易 单元 的使 用 期限 遵循 基 金管 理人与 证 券经 营机 构 签订 的交易 业 务 单元/ 交 易单 元租 用协 议 的约 定 。 约 定的 使 用期 届满后 , 基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各证 券 经营 机 构所提 供的 各类 研究 报告 和信息 资讯 进行 综合 评价 ,包括 : (1)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质 量 和数量 ; (2) 研究 报告 被基 金采 纳 的情况 ; (3)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 金运作 带来 的直 接效 益和 间接效 益; (4)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 金运作 避免 或减 少的 损失 ; (5)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课 题,证 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的 研究论 文质 量; (6) 开放 证券 经营 机构 资 料库的 情况 ; (7) 其他 可评 价的 量化 标 准。 根据上 述综 合评 价的 结果 进行排 名 。 在 这一 过程 中 , 管 理人 不但 对已 使用 交 易业务 单 元/ 交 易 单元 的证 券经 营 机构 进 行排 名, 同 时亦 关注并 接 受其 他证 券 经营 机构的 研 究报 告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和信息 资讯 ,为 使用 期届 满后 的 交易 业务 单元/ 交易 单元更 换作 准备 。 若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及 其他 信息 服务 不符合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提 前 终止租 用其 交易 业务 单元/ 交易单 元。 3、交 易业 务单 元/ 交易 单 元运作 方式 根 据 中国 证监 会《 关于 加强 证 券投 资基 金监 管有 关问 题 的通 知》 中关 于 “ 每 只基 金 通 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 30% ” 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将结合 各证 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研究 报告 及信 息服 务的 质量, 分配 基 金在各 交易 业务 单元/ 交易 单元买 卖证 券的 交易 量。 4、其 他事 宜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 基金 半年度 报 告和 年度报 告中 将所 选择 的证 券经营 机 构的有 关情 况、 基金 通过 该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交 量、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披 露,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二)相关基金公告 1. 2015 年 7 月 2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 法定 代表 人变更 公告 》 2. 2015 年 8 月 7 日 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 银主 题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5 年 7 月 修订) 》 3. 2015 年 8 月 7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 银主 题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5 年 7 月 修订) 》 4. 2015 年 8 月 7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关 于中 银主 题策 略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 更 名称为 中银 主题 策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公 告 》 5. 2015 年 8 月 11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6. 2015 年 8 月 1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开通 移动 客户 端“中 银基 金” 进行 基金 交易业 务的 公告 》 7. 2015 年 8 月 22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8. 2015 年 8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主 题策 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 》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9. 2015 年 8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主 题策 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半年 度报 告 》 10. 2015 年 9 月 8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 银主 题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 11. 2015 年 9 月 8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 银主 题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摘要 (2015 年第 2 号) 》 12. 2015 年 10 月 13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13. 2015 年 10 月 2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开 通中 国银 行 卡快捷 支付 网 上 直销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并 实施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 14. 2015 年 10 月 2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15. 2015 年 10 月 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主 题策 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16. 2015 年 10 月 2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 开通通 联快 捷支 付业 务并 实施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17. 2015 年 11 月 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中国 银行 借记卡 网上 直销 认、 申购 费率的 公告 》 18.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主 题策 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分红 公 告 》 19. 2015 年 11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20. 2015 年 12 月 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事宜的 公告 》 21.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调 整开 放时间 的提 示性 公告 》 22. 2016 年 1 月 4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关 于受 指数 熔断 影响暂 停旗 下部 分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的公 告 》 23. 2016 年 1 月 5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估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24. 2016 年 1 月 7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受指 数熔 断影 响 暂停旗 下部 分公 募基 金申 购、赎 回、 转 换 、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的 公告 》 25. 2016 年 1 月 22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主 题策 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证券 日报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公 告 。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四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招 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五 、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 准本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中银主题策略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三) 《 中银主题策略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四)关于申请募集 中银 主题策略 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 其他文件 以上各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至存放 地 点查阅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