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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大数据(002269)

银华大数据: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银 华大 数据 灵 活配 置定 期开 放 混合 型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管理 人: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零 一六 年三 月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2 0 1 5 年 1 1 月 2 0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5 】 2 6 8 1 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 不 是 替 代 储 蓄 的 等 效 理 财 方 式 。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 投 资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产 品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中 高 预 期 风 险 、 中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基 金 产 品 。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1 . 0 0 元 发 售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能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操 作 和 技 术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风 险 揭 示 ”
章 节 )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本 基 金 为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即
当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时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招募说明书
2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可 能 会 高 于 或 低 于
投 资 人 先 前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担 。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相 关 公 告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5
七 、 基 金 备 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开 放 期 、 封 闭 期 、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0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0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7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8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0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言
《 银 华 大 数 据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银 华 大 数 据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银 华 大 数 据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银 华 大 数 据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银 华 大 数 据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银 华 大 数 据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银 华 大 数 据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银 华 大 数 据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 为 合 同 之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 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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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投 资 者
1 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 2 、 发 售 :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2 3 、 销 售 机 构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4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2 5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 6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 7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 8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 9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 0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 1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3 2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3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 4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 5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 6 、 定 期 开 放 : 指 本 基 金 采 取 的 在 封 闭 期 内 封 闭 运 作 、 封 闭 期 与 封 闭 期 之 间 定 期 开
放 的 运 作 方 式
3 7 、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首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的 首 日 ( 不
含 该 日 ) 之 间 的 期 间 , 之 后 的 封 闭 期 为 每 相 邻 两 个 开 放 期 之 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也 不 上 市 交 易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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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 、 开 放 期 : 指 本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自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进 入 开 放 期 , 期 间 可 以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 三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 每 个 开 放 期 所 在 月 份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月 份 在 后 续
每 三 个 日 历 月 中 最 后 一 个 日 历 月 , 每 个 开 放 期 为 当 月 最 后 5 个 工 作 日 。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开 放 期 前 2
日 进 行 公 告 。 如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或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或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需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顺 延 , 直
至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3 9 、 开 放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4 0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4 1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4 2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3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4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 5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6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 7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 本 基 金 不 设 置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4 8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 0 %
4 9 、 提 取 评 价 日 : 指 每 一 封 闭 期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5 0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 1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 2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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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 3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 5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 6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5 7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5 8 、 发 起 式 基 金 : 指 符 合 《 运 作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相 关 条 件 而 募 集 、 运 作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工 中 依 法 具 有 基 金 经 理 资 格 者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下 同 ) 承 诺
认 购 一 定 金 额 并 持 有 一 定 期 限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 9 、 发 起 资 金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东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参 与 认 购 的 资 金 。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1 0 0 0
万 元 , 且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不 低 于 三 年
6 0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 以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且 承 诺 以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三 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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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9 层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C 2 办 公 楼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珠 林 设 立 日 期 2 0 0 1 年 5 月 2 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1 ] 7
号
组 织 形 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2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冯 晶
电 话 0 1 0 - 8 5 1 8 6 5 5 8 传 真 0 1 0 - 5 8 1 6 3 0 2 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 0 0 1 年 5 月 2 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1 ] 7 号 文 ) 设 立 的 全 国 性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2 亿 元 人 民 币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为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4 9 % )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2 9 % )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2 1 % ) 及 山 西 海 鑫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1 % ) 。 公 司 的 主 要 业 务 是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公 司 注 册 地 为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和 “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 2 个 专 业 委 员 会 , 有 针 对 性 地 研 究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情 况 , 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 , 并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能 ,
切 实 加 强 对 公 司 运 作 的 监 督 。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4 位 监 事 组 成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公 司 具 体 经 营 管 理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 资 管 理 一 部 、 投 资
管 理 二 部 、 投 资 管 理 三 部 、 量 化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国 际 合 作
与 产 品 开 发 部 、 境 外 投 资 部 、 交 易 管 理 部 、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运 作 保 障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互 联 网 金 融 部 、 投 资 银 行 部 、 公 司 办 公 室 、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财 务 部 、 深
圳 管 理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战 略 发 展 部 等 2 2 个 职 能 部 门 , 并 设 有 北 京 分 公 司 、 青 岛 分 公
司 。 此 外 , 公 司 设 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作 为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同 时 下 设 “ 主
动 型 A 股 投 资 决 策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决 策 、 量 化 和 境 外 投 资 决 策 ” 三 个 专 门 委 员 会 。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理 念 、 投 资 政 策 及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管 理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王 珠 林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甘 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 院 财 会 系 讲 师 ; 甘 肃 省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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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公 司 发 行 部 经 理 ; 中 国 蓝 星 化 学 工 业 总 公 司 处 长 , 蓝 星 清 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 蓝 星 化 工 新 材 料 股 份 公 司 筹 备 组 组 长 ;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此 外 ,
还 曾 先 后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投 资 银 行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 重 庆 市 证 券 期 货 业 协 会 会 长 、 盐 田 港
集 团 外 部 董 事 、 国 投 电 力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上 海 城 投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等 职 务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银 华 国 际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银 华 财 富 资 本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兼 任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并 购 融 资 委 员 会 执 行 主 任 、 中 国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促 进 会 副 理 事 长 、 中 证
机 构 间 报 价 系 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中 航 动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财 政 部 资 产 评 估
准 则 委 员 会 委 员 、 北 京 大 学 公 共 经 济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员 。
钱 龙 海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北 京 京 放 投 资 管 理 顾 问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佛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 总 裁 ,
兼 任 第 一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第 一 创 业 摩 根 大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还
担 任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第 五 届 理 事 会 理 事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届 副
主 任 委 员 , 深 圳 市 证 券 业 协 会 副 会 长 。
李 福 春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研 究 生 , 高 级 工 程 师 。 曾 任 一 汽 集 团 公 司 发 展 部 部
长 、 吉 林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吉 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长 春 市 副 市 长 、
吉 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 吉 林 省 政 府 秘 书 长 。 现 任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常 忠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E M B A 硕 士 。 曾 任 宁 夏 大 元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宁 夏 沙 湖 旅 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副 总 经 理 , 宁 夏 农 垦 局 产 业 处 副 处 长 , 汇 中
天 恒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助 理 。 现 任 海 鑫 钢 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建 龙 钢 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王 立 新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科 员 ; 南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部 副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开 发 部 、 市 场 拓 展 部 总 监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代 总 经 理 、 代 董 事 长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银 华 财 富 资 本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银 华 国 际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郑 秉 文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后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培 训 中 心 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 副 院 长 。 现 任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美 国 研 究 所 党 委 书 记 、 所 长 ;
中 国 社 科 院 世 界 社 会 保 障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社 科 院 研 究 生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享 受 者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劳 动 人 事 学 院 兼 职 教 授 , 武 汉 大 学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中 心 兼 职 研
究 员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保 险 学 院 暨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所 兼 职 教 授 , 辽 宁 工 程 技 术 大 学 客 座 教 授 。
王 恬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行 长 , 深 圳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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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骥 基 金 董 事 , 中 国 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 董 事 长 , 首 长 四 方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现 任 南 方 国 际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首 长 四 方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总 经
理 。
陆 志 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律 师 。 曾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律 系 副 主 任 ,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国 际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海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合 伙 人 , 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 现 任 北 京 天 达 共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
刘 星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管 理 学 博 士 。 重 庆 大 学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会 计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享 受 者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理 事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对 外 学 术 交 流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教 育 分 会 前 任 会 长 、 中 国
管 理 现 代 化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中 国 优 选 法 统 筹 法 与 经 济 数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周 兰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货 币 银 行 学 专 业 研 究 生 学 历 。 曾 任 北 京 建
材 研 究 院 财 务 科 长 ; 北 京 京 放 经 济 发 展 公 司 计 财 部 经 理 ; 佛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长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王 致 贤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曾 任 重 庆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办 公 室 秘 书 、 重 庆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一 处 秘 书 、 重 庆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秘 书 、 重 庆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企 业 管 理 三 处 副 处 长 。 现 任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 党 委 办 公 室 ) 主 任 、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
龚 飒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财 务 负 责 人 ;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稽 核 经 理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 保 障 部 总 监 。
杜 永 军 先 生 : 监 事 , 大 专 学 历 。 曾 任 五 洲 大 酒 店 财 务 部 收 款 主 管 ; 北 京 赛 特 饭 店 财
务 部 收 款 主 管 、 收 款 主 任 、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财 务 部 总 监 助 理 。
封 树 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学 硕 士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天 津 营 业 部 经 理 、 平 安 证 券 综 合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平 安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广 发 基 金 机 构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 2 0 1 1 年 3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担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职 务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同 时 兼 任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二
部 总 监 及 投 资 经 理 。
周 毅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美 国 普 华 永 道 金 融 服 务 部 部 门 经 理 、 巴 克 莱
银 行 量 化 分 析 部 副 总 裁 及 巴 克 莱 亚 太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等 职 。 2 0 0 9 年 9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担 任 银 华 全 球 核 心 优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及 银 华 抗 通 胀 主 题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经 理 和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职 务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公 司 量 化 投 资 总 监 、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监 以 及 境 外 投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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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部 总 监 、 银 华 财 富 资 本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银 华 国 际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并 同 时 兼 任 银 华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中 证 8 0 0 等 权 重 指 数 增 强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职 务 。
凌 宇 翔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机 械 工 业 部 主 任 科 员 ;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及 银 华 国 际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杨 文 辉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博 士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水 利 经 济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证
监 会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2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张 凯 先 生 : C F A , 硕 士 学 位 , 毕 业 于 清 华 大 学 。 2 0 0 9 年 7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担 任 量 化 投 资 部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等 职 。 现 任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监
助 理 , 自 2 0 1 2 年 1 1 月 1 4 日 起 任 “ 银 华 中 证 等 权 重 9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经
理 , 自 2 0 1 3 年 1 1 月 5 日 起 任 “ 银 华 中 证 8 0 0 等 权 重 指 数 增 强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经 理 , 自 2 0 1 6 年 1 月 1 4 日 起 任 “ 银 华 全 球 核 心 优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经 理 。
3 .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委 员 会 主 席 : 王 立 新
委 员 : 封 树 标 、 周 毅 、 王 华 、 姜 永 康 、 王 世 伟 、 郭 建 兴 、 倪 明 、 董 岚 枫
王 立 新 先 生 : 详 见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封 树 标 先 生 : 详 见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周 毅 先 生 : 详 见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王 华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曾 任 职 于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2 0 0 0 年 1 0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筹 ) , 先 后 在 研 究 策 划 部 、 基 金 经 理
部 工 作 , 曾 任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富 裕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银 华 逆 向 投 资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管 理 一 部 总 监 及 A 股 基 金 投 资 总
监 。
姜 永 康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 2 0 0 1 年 至 2 0 0 5 年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组 合 经 理 等 职 。 2 0 0 5 年 9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养
老 金 管 理 部 投 资 经 理 职 务 。 曾 担 任 银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永 祥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中 证 转 债 指 数 增 强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管 理 三 部 总 监 及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投 资 总 监 以 及 银 华 财
富 资 本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并 同 时 担 任 银 华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永 泰 积 极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王 世 伟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 曾 担 任 吉 林 大 学 系 统 工 程 研 究 所 讲 师 ; 平 安 证 券 营 业 部 总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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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理 ; 南 方 基 金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 都 邦 保 险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金 元 证 券 资 本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2 0 1 3 年 1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担 任 银 华 财 富 资 本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财 富 资 本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郭 建 兴 先 生 : 学 士 学 位 。 曾 在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山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从 事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工 作 , 历 任 交 易 主 管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监 理 等 职 ; 并 曾 就 职 于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 曾 担 任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职 务 。
2 0 1 1 年 4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银 华 优 质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倪 明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在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研 究 分 析 工 作 , 历 任 债 券
信 用 分 析 师 、 债 券 基 金 助 理 、 行 业 研 究 员 、 股 票 基 金 助 理 等 职 , 并 曾 任 大 成 创 新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职 务 。 2 0 1 1 年 4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银 华 核
心 价 值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领 先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银 华 战 略 新 兴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董 岚 枫 先 生 : 博 士 学 位 ; 曾 任 五 矿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高 级 业 务 员 。 2 0 1 0 年 1 0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部 助 理 研 究 员 、 行 业 研 究 员 、 研 究 部 副 总 监 。
现 任 研 究 部 总 监 。
4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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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1 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的 业 务 规 则 ;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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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税 后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及
限 制 全 权 处 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 1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使 用 不 属 于 基 金 名 下 的 资 金 买 卖 证 券 ;
( 2 ) 动 用 银 行 信 贷 资 金 从 事 证 券 买 卖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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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违 反 规 定 将 基 金 资 产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4 ) 从 事 证 券 信 用 交 易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5 ) 以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房 地 产 投 资 ;
( 6 ) 从 事 有 可 能 使 基 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7 ) 从 事 证 券 承 销 行 为 ;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行 为 来 操 纵 和 扰 乱 市 场 价 格 ;
( 9 ) 进 行 高 位 接 盘 、 利 益 输 送 等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行 为 ;
( 1 0 ) 通 过 股 票 投 资 取 得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
( 1 1 ) 因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而 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 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持 有
5 % 以 上 投 票 权 的 股 东 恶 意 串 通 , 致 使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结 果 侵 犯 社 会 公 众 股 东 的 合 法 利 益 ;
( 1 2 ) 法 律 、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2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 3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材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4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5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 6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 7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5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声 誉 风 险 和 外 部 风 险 。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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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建 立 风 险 管 理 环 境 。 具 体 包 括 制 定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 目 标 , 设 置 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 围 等 内 容 。
( 2 ) 识 别 风 险 。 辨 识 组 织 系 统 与 业 务 流 程 中 存 在 什 么 样 的 风 险 , 为 什 么 会 存 在 以
及 如 何 引 起 风 险 。
( 3 ) 分 析 风 险 。 检 查 存 在 的 控 制 措 施 , 分 析 风 险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及 其 引 起 的 后 果 。
( 4 ) 度 量 风 险 。 评 估 风 险 水 平 的 高 低 , 既 有 定 性 的 度 量 手 段 , 也 有 定 量 的 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 , 测 量 其 数 值 的 大 小 。
( 5 ) 处 理 风 险 。 将 风 险 水 平 与 既 定 的 标 准 相 对 比 , 对 于 那 些 级 别 较 低 的 风 险 , 则
承 担 它 , 但 需 加 以 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实 施 一 定 的 管 理 计 划 , 对 于 一 些 后 果
极 其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准 备 相 应 的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
( 6 ) 监 视 与 检 查 。 对 已 有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要 监 视 及 评 价 其 管 理 绩 效 , 在 必 要 时 适
时 加 以 改 变 。
( 7 ) 报 告 与 咨 询 。 建 立 风 险 管 理 的 报 告 系 统 , 使 公 司 股 东 、 公 司 董 事 会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监 管 部 门 了 解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 并 寻 求 咨 询 意 见 。
2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A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B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与 权 威 性 。
C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来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盲 点 。
D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 主 要 通 过 对 工 作 流 程 的
控 制 , 进 而 达 到 对 各 项 经 营 风 险 的 控 制 。
E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和 监 督
处 罚 措 施 。
F . 适 时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
( 2 )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A . 控 制 环 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针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并 制 定 相 应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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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控 制 制 度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可 依 据 其 职 权 , 在 上 报 董 事 会 的 同 时 , 对
公 司 业 务 进 行 一 定 的 干 预 。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发 生 重 大 风 险 事
件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B . 风 险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 及 可 能 性 , 并
将 评 估 报 告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
C . 操 作 控 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 、 相 互 牵 制 。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管 理 制 度 。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D . 信 息 与 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E . 监 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定 期 出 具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报 公
司 督 察 长 、 董 事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声 明
A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B .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C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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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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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托管人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银 行 ” )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 1 9 8 3 年 1 0 月 3 1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4 号
托 管 部 门 信 息 披 露 联 系 人 : 王 永 民
传 真 : ( 0 1 0 ) 6 6 5 9 4 9 4 2
中 国 银 行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6
( 二 )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设 立 于 1 9 9 8 年 , 现 有 员 工 1 1 0 余 人 , 大 部 分 员 工 具 有 丰 富 的
银 行 、 证 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 经 验 , 且 具 有 海 外 工 作 、 学 习 或 培 训 经 历 , 6 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中 国 银 行 已 在 境 内 、
外 分 行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Q F I I 、 R Q F I I 、 Q D I 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 产 品 丰 富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 析 等 增 值 服 务 ,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增 值 服 务 , 是 国 内 领 先 的 大 型 中 资
托 管 银 行 。
( 三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截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 中 国 银 行 已 托 管 4 1 8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中 境 内 基 金 3 9 0
只 , Q D I I 基 金 2 8 只 , 覆 盖 了 股 票 型 、 债 券 型 、 混 合 型 、 货 币 型 、 指 数 型 等 多 种 类 型 的
基 金 , 满 足 了 不 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 投 资 理 财 需 求 ,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位 居 同 业 前 列 。
( 四 )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 秉 承 中 国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坚 持 “ 规 范 运 作 、 稳 健 经 营 ” 的 原 则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 外 部 检 查 及 审 计 等 措 施 强 化 托 管 业 务 全 员 、 全 面 、 全 程 的 风 险 管 控 。
2 0 0 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 。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 S A S 7 0 ” 、 “ A A F 0 1 / 0 6 ” “ I S A E 3 4 0 2 ” 和 “ S S A E 1 6 ”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 2 0 1 4 年 , 中 国 银 行 同 时 获 得 了 基 于 “ I S A E 3 4 0 2 ”招募说明书
2 1
和 “ S S A E 1 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 能 够 有 效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
( 五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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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1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C 2 办 公 楼 1 5 层
电 话 0 1 0 - 5 8 1 6 2 9 5 0 传 真 0 1 0 - 5 8 1 6 2 9 5 1
联 系 人 展 璐
( 2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t r a d e . y h f u n d . c o m . c n / e t r a d i n g
手 机 交 易 网 站 m . y h f u n d . c o m . c n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 1 0 - 8 5 1 8 6 5 5 8 , 4 0 0 6 7 8 3 3 3 3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2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1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田 国 立
客 服 电 话 9 5 5 6 6 网 址 w w w . b o c . c n
( 2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牛 锡 明
客 服 电 话 9 5 5 5 9 网 址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3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建 红
客 服 电 话 9 5 5 5 5 网 址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4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洪 崎
客 服 电 话 9 5 5 6 8 网 址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 5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中 国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建 一
客 服 电 话 9 5 5 1 1 - 3 网 址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 6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 0 0 号招募说明书
2 3
法 定 代 表 人 吉 晓 辉
客 服 电 话 9 5 5 2 8 网 址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 7 ) 包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内 蒙 古 包 头 市 钢 铁 大 街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镇 西
客 服 电 话 9 5 3 5 2 网 址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 8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伏 安
客 服 电 话 9 5 5 4 1 网 址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 9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何 沛 良
网 址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 1 0 )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8 号 1 5 - 2 0 楼 、 2 2 - 2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胡 平 西
客 服 电 话
0 2 1 - 9 6 2 9 9 9 、
4 0 0 6 9 6 2 9 9 9
网 址 w w w . s r c b . c o m
( 1 1 ) 哈 尔 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尚 志 大 街 1 6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郭 志 文
客 服 电 话 9 5 5 3 7 ; 4 0 0 - 6 0 9 - 5 5 3 7 网 址 w w w . h r b b . c o m . c n
( 1 2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春 峰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5 1 5 - 9 8 8 网 址 w w w . e w w w . c o m . c n
( 1 3 )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大 同 市 城 区 迎 宾 街 1 5 号 桐 城 中 央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祥
客 服 电 话 4 0 0 7 1 2 1 2 1 2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d t s b c . c o m . c n /
( 1 4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招募说明书
2 4
注 册 地 址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树 财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0 0 - 0 6 8 6 ;
0 4 3 1 - 8 5 0 9 6 7 3 3
网 址 w w w . n e s c . c n
( 1 5 )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常 喆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1 8 - 8 1 1 8 网 址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 1 6 )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财 富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晓 安
客 服 电 话 9 5 3 6 8 网 址 w w w . h l z q g s . c o m
( 1 7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名 扬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6 6 - 2 2 8 8 网 址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 1 8 )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刚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6 0 - 8 8 6 6 网 址 w w w . k y s e c . c n
( 1 9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中 国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徐 刚
客 服 电 话
9 5 5 6 4
网 址
w w w . l x z q . c o m . c n
( 2 0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玮
客 服 电 话 9 5 5 3 8 网 址 w w w . z t s . c o m . c n
( 2 1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侯 巍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6 6 - 1 6 1 8 ; 网 址 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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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5 5 7 3
( 2 2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建 武
客 服 电 话 9 5 5 8 2 网 址 w w w . w e s t s e c u . c o m . c n
( 2 3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田 德 军
客 服 电 话 4 0 0 6 - 9 8 - 9 8 - 9 8 网 址 w w w . x s d z q . c n
( 2 4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志 刚
客 服 电 话 9 5 3 2 1 网 址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 2 5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有 安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 8 8 8 8 网 址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 2 6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金 立 群
客 服 电 话
0 1 0 - 8 5 6 7 9 2 3 8 ;
0 1 0 - 8 5 6 7 9 1 6 9
网 址 w w w . c i c c s . c o m . c n
( 2 7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常 青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8 - 1 0 8 网 址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2 8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A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东 明
客 服 电 话 9 5 5 5 8 网 址 w w w . c i t i c s . c o m
( 2 9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2 0 层 ( 2 6 6 0 6 1 )招募说明书
2 6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宝 林
客 服 电 话 9 5 5 4 8 网 址 w w w . c i t i c s s d . c o m
( 3 0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世 纪 大 道 1 6 0 0 号 3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钱 华
网 址 w w w . a j z q . c o m
( 3 1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连 志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0 0 - 1 0 0 1 网 址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 3 2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黄 耀 华
客 服 电 话
0 7 5 5 - 3 3 6 8 0 0 0 0 ;
4 0 0 - 6 6 6 6 - 8 8 8
网 址 w w w . c g w s . c o m
( 3 3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学 民
客 服 电 话 9 5 3 5 8 网 址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
( 3 4 ) 东 莞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运 勇
客 服 电 话 0 7 6 9 - 9 6 1 1 3 0 网 址 w w w . d g z q . c o m . c n
( 3 5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朱 科 敏
客 服 电 话 9 5 5 3 1 ; 4 0 0 - 8 8 8 8 - 5 8 8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 3 6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东 吴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范 力招募说明书
2 7
客 服 电 话 4 0 0 8 - 6 0 1 - 5 5 5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d w z q . c o m . c n
( 3 7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薛 峰
客 服 电 话
9 5 5 2 5 ; 1 0 1 0 8 9 9 8 ;
4 0 0 - 8 8 8 - 8 7 8 8
网 址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 3 8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 3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树 明
客 服 电 话
9 5 5 7 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
网 点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 3 9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邱 三 发
客 服 电 话 9 5 3 9 6 网 址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 4 0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冉 云
客 服 电 话 4 0 0 6 - 6 0 0 1 0 9 网 址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 4 1 )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
法 定 代 表 人 曾 小 普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2 2 2 - 1 1 1 网 址 w w w . g s s t o c k . c o m
( 4 2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德 红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8 - 6 6 6 网 址 w w w . g t j a . c o m
( 4 3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 6 - 2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何 如
客 服 电 话 9 5 5 3 6 网 址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招募说明书
2 8
( 4 4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工
客 服 电 话 9 5 3 1 8 ; 4 0 0 - 8 0 9 - 6 5 1 8 网 址 w w w . h a z q . c o m
( 4 5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黄 金 琳
客 服 电 话
9 6 3 2 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 5 9 1 )
网 址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
( 4 6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俞 洋
客 服 电 话
0 2 1 - 3 2 1 0 9 9 9 9
0 2 9 - 6 8 9 1 8 8 8 8
4 0 0 - 1 0 9 - 9 9 1 8
网 址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 4 7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 6 号 证 券 大 厦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陆 涛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 8 2 2 8 网 址 w w w . j y z q . c n
( 4 8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谢 永 林
客 服 电 话 9 5 5 1 1 - 8 网 址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
( 4 9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 1 3 号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俊 杰
客 服 电 话 0 2 1 - 9 6 2 5 1 8 网 址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 5 0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梅
客 服 电 话 9 5 5 2 3 ; 4 0 0 - 8 8 9 - 5 5 2 3 网 址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招募说明书
2 9
( 5 1 ) 太 平 洋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青 年 路 3 8 9 号 志 远 大 厦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长 伟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6 5 - 0 9 9 9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t p y z q . c o m
( 5 2 )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楼 4 7 层 0 1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赵 立 功
客 服 电 话 4 0 0 - 1 8 4 - 0 0 2 8 网 址 w w w . w k z q . c o m . c n
( 5 3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余 维 佳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0 9 - 6 0 9 6 网 址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 5 4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兰 荣
客 服 电 话 9 5 5 6 2 网 址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 5 5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宫 少 林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8 - 1 1 1 ; 9 5 5 6 5 网 址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 5 6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层 、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黄 扬 录
客 服 电 话 4 0 0 - 1 0 2 2 - 0 1 1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z s z q . c o m /
( 5 7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皓
客 服 电 话
4 0 0 - 9 9 0 - 8 8 2 6
网 址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 5 8 )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招募说明书
3 0
联 系 人 童 彩 平
客 服 电 话 4 0 0 6 - 7 8 8 - 8 8 7 网 址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及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 5 9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联 系 人 单 丙 烨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2 0 - 2 8 9 9 网 址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6 0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德 胜 门 外 华 严 北 里 2 号 民 建 大 厦 6 层
联 系 人 朱 亚 菲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 6 6 6 1 网 址 w w w . m y f u n d . c o m
( 6 1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恒 生 大 厦 1 2 楼
联 系 人
徐 昳 绯
客 服 电 话 4 0 0 0 - 7 6 6 - 1 2 3 网 址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6 2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 楼 ( 2 0 0 1 2 0 )
联 系 人 罗 梦
客 服 电 话 4 0 0 - 7 0 0 - 9 6 6 5 网 址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 6 3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文 二 西 路 1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联 系 人
吴 杰
客 服 电 话 4 0 0 8 - 7 7 3 - 7 7 2 网 址 w w w . i j i j i n . c n
( 6 4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9 楼
联 系 人
潘 世 友
客 服 电 话 4 0 0 - 1 8 1 8 - 1 8 8 网 址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 6 5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8 楼 8 0 1
联 系 人
方 成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2 1 - 5 3 9 9 网 址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 6 6 ) 万 银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 层 0 4 - 0 8招募说明书
3 1
联 系 人
付 少 帅
客 服 电 话 4 0 0 - 0 5 9 - 8 8 8 8 网 址 w w w . w y - f u n d . c o m
( 6 7 )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S O H O 现 代 城 C 座 1 8 0 9
联 系 人
刘 梦 轩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0 9 9 - 2 0 0 网 址 w w w . y i x i n f u n d . c o m
( 6 8 ) 深 圳 腾 元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 0 2 8 号 皇 岗 商 务 中 心 主 楼 4 F ( 0 7 ) 单 元
联 系 人 叶 健
客 服 电 话 4 0 0 6 - 8 7 7 - 8 9 9 网 址 w w w . t e n y u a n f u n d . c o m
( 6 9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9 层
联 系 人
张 燕
客 服 电 话 4 0 0 8 5 0 7 7 7 1 网 址 t . j r j . c o m
( 7 0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联 系 人
吴 卫 东
客 服 电 话 4 0 0 9 2 0 0 0 2 2 网 址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 7 1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室
联 系 人 王 天
客 服 电 话 4 0 0 - 0 0 1 - 8 8 1 1 网 址 w w w . z c v c . c o m . c n
( 7 2 )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C 座 7 0 2 室
联 系 人 苏 昊
客 服 电 话 4 0 0 - 0 0 1 1 - 5 6 6 网 址 w w w . y i l u c a i f u . c o m
( 7 3 )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南 路 1 3 号 楼 6 层 6 1 6 室
联 系 人 魏 争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7 8 - 5 0 9 5 网 址 w w w . n i u j i . n e t招募说明书
3 2
( 7 4 )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9 1 号 金 地 中 心 A 座 6 层
联 系 人 费 勤 雯
客 服 电 话 4 0 0 - 0 2 1 - 8 8 5 0 网 址 w w w . h a r v e s t w m . c n
( 7 5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2 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 3 层
联 系 人
马 鹏 程
客 服 电 话 4 0 0 - 7 8 6 - 8 8 6 8 - 5 网 址 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 7 6 )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麦 子 店 西 路 3 号 新 恒 基 国 际 大 厦 1 5 层
联 系 人 孟 夏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8 - 1 6 0 网 址 w w w . c i f c o . n e t
( 7 7 )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 号 楼 2 1 5 A
联 系 人 赵 海 峰
客 服 电 话 0 1 0 - 8 8 0 6 7 5 2 5 网 址 w w w . 5 i r i c h . c o m
( 7 8 )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1 7 号 陆 家 嘴 金 融 服 务 广 场 1 6 楼
联 系 人 刘 艳 妮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0 8 - 1 0 1 6 网 址 w w w . f u n d h a i y i n . c o m
( 7 9 )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金 钟 路 6 5 8 弄 2 号 楼 B 座 6 楼
联 系 人 凌 秋 艳
客 服 电 话 4 0 0 0 - 4 6 6 - 7 8 8 网 址 w w w . 6 6 z i c h a n . c o m
( 8 0 )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 1 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金 融 商 业 楼 3 4 1 室
联 系 人 季 长 军
客 服 电 话 4 0 0 8 - 1 9 6 - 6 6 5 网 址 w w w . b u y f o r y o u . c o m . c n
( 8 1 ) 北 京 君 德 汇 富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招募说明书
3 3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 8 号 恒 基 中 心 办 公 楼 一 座 2 2 0 2 室
联 系 人 魏 尧
客 服 电 话 4 0 0 - 0 6 6 - 9 3 5 5 网 址 w w w . k s t r e a s u r e . c o m
( 8 2 )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 6 层 1 6 0 3 室
联 系 人 张 婷
客 服 电 话 4 0 0 - 0 6 8 - 1 1 7 6 网 址 w w w . j i m u f u n d . c o m
( 8 3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1 3 3 3 号 1 4 楼
联 系 人 宁 博 宇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2 1 - 9 0 3 1 网 址 w w w . l u f u n d s . c o m
( 8 4 )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2 2 2 号 奥 体 中 心 ( 西 便 门 ) 文 体 创 业 中 心
联 系 人 朱 海 涛
客 服 电 话 4 0 0 - 9 2 8 - 2 2 6 6 网 址 w w w . d t f u n d s . c o m
( 8 5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
联 系 人 黄 敏 嫦
客 服 电 话 0 2 0 - 8 9 6 2 9 0 6 6 网 址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 以 上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规 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履 行 公 告 义 务 。
( 二 )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9 层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C 2 办 公 楼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珠 林 联 系 人 伍 军 辉
电 话 0 1 0 - - 5 8 1 6 3 0 0 0 传 真 0 1 0 - 5 8 1 6 2 8 2 4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招募说明书
3 4
名 称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负 责 人 俞 卫 锋 联 系 人 孙 睿
电 话 0 2 1 - 3 1 3 5 8 6 6 6 传 真 0 2 1 - 3 1 3 5 8 6 0 0
经 办 律 师 黎 明 、 孙 睿
(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 即 东 3 办 公 楼 )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港 平 联 系 人 王 珊 珊
电 话
0 1 0 - 5 8 1 5 3 2 8 0 ;
0 1 0 - 5 8 1 5 2 1 4 5
传 真 0 1 0 - 8 5 1 8 8 2 9 8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汤 骏 、 王 珊 珊招募说明书
3 5
六、 基金 的募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5 年 1 1 月 2 0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5 】 2 6 8 1 号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
( 二 ) 基 金 类 别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 即 采 取 在 封 闭 期 内 封 闭 运 作 、 封 闭 期 与 封 闭 期 之 间 定
期 开 放 的 运 作 方 式 。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 五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和 认 购 价 格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本 基 金 认 购 价 格 为 1 . 0 0 元 / 份 。
( 六 ) 募 集 方 式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及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发 售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 七 ) 募 集 场 所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及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发 售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 八 ) 募 集 期 限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
本 基 金 自 2 0 1 6 年 3 月 1 4 日 至 2 0 1 6 年 4 月 1 日 进 行 发 售 。 如 果 在 此 期 间 届 满 时 未
达 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七 部 分 第 ( 一 ) 条 规 定 的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可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 并 及 时 公 告 。
( 九 )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招募说明书
3 6
投 资 人 。
( 十 ) 募 集 规 模
本 基 金 为 发 起 式 基 金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认 购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少 于 1 0 0 0 万 元 人 民 币 ,
且 持 有 认 购 份 额 的 期 限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不 少 于 3 年 。 期 间 份 额 不 能 赎 回 。 认 购 份 额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离 职 的 , 其 持 有 期 限 的 承 诺 不 受 影 响 。
本 基 金 发 起 资 金 的 认 购 情 况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售 情 况 对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进 行 规 模 控 制 , 具 体 规 定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十 一 )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本 基 金 认 购 时 间 为 2 0 1 6 年 3 月 1 4 日 至 2 0 1 6 年 4 月 1 日 。 如 遇 突 发 事 件 , 发 售 时
间 可 适 当 调 整 , 并 进 行 公 告 。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可 能 不 同 , 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 则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自 行 决 定 每 天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如 果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经
备 案 后 生 效 。 如 果 未 达 到 前 述 条 件 , 基 金 可 在 上 述 定 明 的 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 直 到 达
到 条 件 并 经 备 案 后 宣 布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具 体 发 售 方 案 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为 准 , 请 基 金 投 资 人 就 发 售 和 购 买 事 宜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2 . 认 购 原 则 :
( 1 )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 金 额 认 购 、 份 额 确 认 ” 的 方 式 ;
( 2 )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 3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认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 4 ) 认 购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没 有 上 限 限 制 , 但 须 受 到 本 基 金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和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等 限 制 ( 如 有 ) 。
3 . 认 购 限 额 :
在 本 基 金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认 购 时 , 投 资 人 以 金 额
申 请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笔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0 元 , 每 笔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元 。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仅 对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或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其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本 基 金 首 笔 认 购 和 每 笔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4 .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网 点 、 办 理 日 期 和 时 间 等 事 项 参 照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招募说明书
3 7
5 .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应 首 先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 已 开 立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无 需 重 新 开 户 ) , 然 后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手 续 。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请 详 细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规 则 。
( 十 二 )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 所 适 用 的 特 定 认 购 费 率 按 认 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分 档 , 如 下 所 示 :
认 购 费 率
认 购 金 额 ( M , 含 认 购 费 ) 认 购 费 率
M < 5 0 万 元 0 . 3 6 %
5 0 万 元 ≤ M < 1 0 0 万 元 0 . 3 0 %
1 0 0 万 元 ≤ M < 2 0 0 万 元 0 . 2 4 %
2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1 5 %
M ≥ 5 0 0 万 元 按 笔 收 取 , 1 0 0 0 元 / 笔
除 前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时 所 适 用 认 购 费 率 按 认
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分 档 , 如 下 表 所 示 :
认 购 费 率
认 购 金 额 ( M , 含 认 购 费 ) 认 购 费 率
M < 5 0 万 元 1 . 2 0 %
5 0 万 元 ≤ M < 1 0 0 万 元 1 . 0 0 %
1 0 0 万 元 ≤ M < 2 0 0 万 元 0 . 8 0 %
2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5 0 %
M ≥ 5 0 0 万 元 按 笔 收 取 , 1 0 0 0 元 / 笔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由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并 成 功 确 认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若 投 资 人
重 复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对 应 的 费 率 分 别 计 算 认 购 费 用 。
( 十 三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招募说明书
3 8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
本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 1 + 认 购 费 率 )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认 购 费 的 认 购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固 定 认 购 费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认 购 费 的 认 购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认 购 费 金 额 )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例 一 : 某 投 资 人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在 认 购 期 内 投 资 1 , 0 0 0 , 0 0 0 . 0 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率 为 0 . 8 0 % , 假 定 认 购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2 9 5 . 0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1 , 0 0 0 , 0 0 0 . 0 0 / ( 1 + 0 . 8 0 % ) = 9 9 2 , 0 6 3 . 4 9 元
认 购 费 用 = 1 , 0 0 0 , 0 0 0 . 0 0 - 9 9 2 , 0 6 3 . 4 9 = 7 9 3 6 . 5 1 元
认 购 份 额 = ( 9 9 2 , 0 6 3 . 4 9 + 2 9 5 . 0 0 ) / 1 . 0 0 = 9 9 2 , 3 5 8 . 4 9 份
即 : 某 投 资 人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1 , 0 0 0 , 0 0 0 . 0 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认 购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2 9 5 . 0 0 元 , 在 认 购 期 结 束 时 , 该 投 资 人 经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9 9 2 , 3 5 8 . 4 9 份 。
( 十 四 ) 认 购 的 确 认
对 于 T 日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 登 记 机 构 将 在 T + 1 日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 十 五 )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投 资 人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计 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
( 十 六 )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本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募 集 账 户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认 购 期 结 束 后 , 由 登 记 机 构 计 算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0 日
内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认 购 款 项 的 验 资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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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 备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 在 使 用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少 于
1 0 0 0 万 元 、 且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承 诺 其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3 年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 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 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税 后 )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满 3 年 后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满 3 年 后 , 在 任 一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日 终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的 ;
2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由 上 述 情 形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若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低 于 2 亿 元 , 基 金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且 不 得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方 式 延 续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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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 份额的 开放 期、封 闭期、 申购 与赎回
(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开 放 期 和 封 闭 期
本 基 金 每 三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 每 个 开 放 期 所 在 月 份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月 份 在 后 续
每 三 个 日 历 月 中 最 后 一 个 日 历 月 , 每 个 开 放 期 为 当 月 最 后 5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本 基 金 首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的 首 日 ( 不 含 该 日 ) 之 间
的 期 间 , 之 后 的 封 闭 期 为 每 相 邻 两 个 开 放 期 之 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也 不 上 市 交 易 。
例 如 : 假 设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于 2 0 1 5 年 6 月 2 6 日 生 效 , 则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含 ) 至 2 0 1 5 年 9 月 2 3 日 ( 含 ) ,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为 2 0 1 5
年 9 月 2 4 日 起 ( 含 ) 至 2 0 1 5 年 9 月 3 0 日 ( 含 ) 期 间 的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的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2 0 1 5 年 1 0 月 1 日 起 ( 含 )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2 4 日 ( 含 ) , 第 二 个 开 放 期 为 2 0 1 5 年
1 2 月 2 5 日 起 ( 含 )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 含 ) 期 间 的 工 作 日 。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开 放 期 前 2
日 进 行 公 告 。 如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或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或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需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顺 延 , 直
至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部 分 相 关 内 容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 三 ) 基 金 销 售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 四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开 放 日 为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时 间 为 准 。 在 封 闭 期 内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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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不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也 不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每 个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开 放 期 前 2 日 进 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在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但 若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 请 的 ,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在 当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份 额 登 记 日 期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 六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时
除 外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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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人 账 户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 若 申 购 不 成 立 或 无 效 ,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人 账 户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 否 则 , 如 因 申 请 未 得 到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公 告 。
( 七 ) 申 购 份 额 和 赎 回 金 额 的 限 制
1 . 在 本 基 金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申 购 时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0 元 , 每 笔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0 元 。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仅 对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或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其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5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但 某 笔 赎 回 申 请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5 0 0 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同 赎 回 。
3 . 投 资 人 将 所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4 .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或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比 例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八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 申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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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 所 适 用 的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分 档 , 如 下 所 示 :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金 额 ( M , 含 申 购 费 ) 申 购 费 率
M < 5 0 万 元 0 . 4 5 %
5 0 万 元 ≤ M < 1 0 0 万 元 0 . 3 6 %
1 0 0 万 元 ≤ M < 2 0 0 万 元 0 . 3 0 %
2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1 8 %
M ≥ 5 0 0 万 元 按 笔 收 取 , 1 0 0 0 元 / 笔
除 前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分 档 , 如 下 所 示 :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金 额 ( M , 含 申 购 费 ) 申 购 费 率
M < 5 0 万 元 1 . 5 0 %
5 0 万 元 ≤ M < 1 0 0 万 元 1 . 2 0 %
1 0 0 万 元 ≤ M < 2 0 0 万 元 1 . 0 0 %
2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6 0 %
M ≥ 5 0 0 万 元 按 笔 收 取 , 1 0 0 0 元 / 笔
2 . 赎 回 费 率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用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 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1 . 5 %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有 期 大 于 等 于 3 0 天 少 于 9 0 天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0 . 5 0 %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7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有 期 大 于 等 于 9 0 天 少 于 1 8 0 天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0 . 5 0 %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5 0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有 期 大 于 等 于 1 8 0 天 少 于 3 6 5 天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0 . 5 0 %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有 期 大 于 等 于 3 6 5
天 少 于 7 3 0 天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0 . 2 5 %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有 期 大 于 等 于 7 3 0 天 的 投 资 人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按 持 有 期 限 的 长 短 分 档 , 具 体 如 下 :
赎 回 费 率
持 有 期 限 ( Y ) 赎 回 费 率
Y < 3 0 天 1 . 5 0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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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 天 ≤ Y < 3 6 5 天 0 . 5 0 %
3 6 5 天 ≤ Y < 7 3 0 天 0 . 2 5 %
Y ≥ 7 3 0 天 0 %
3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并 另 行 公 告 。
( 九 ) 申 购 金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数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1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
( 2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
2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二 : 某 直 销 养 老 金 客 户 投 资 1 , 0 0 0 , 0 0 0 .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其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0 . 3 0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6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1 , 0 0 0 , 0 0 0 . 0 0 / ( 1 + 0 . 3 0 % ) = 9 9 7 , 0 0 8 . 9 7 元
申 购 费 用 = 1 , 0 0 0 , 0 0 0 . 0 0 - 9 9 7 , 0 0 8 . 9 7 = 2 , 9 9 1 . 0 3 元
申 购 份 额 = 9 9 7 , 0 0 8 . 9 7 / 1 . 0 6 0 = 9 4 0 , 5 7 4 . 5 0 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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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 某 直 销 养 老 金 客 户 投 资 1 , 0 0 0 , 0 0 0 .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6 0 元 , 则 可 得 到 9 4 0 , 5 7 4 . 5 0 份 基 金 份 额 。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三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持 有 的 1 , 0 0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3 6 0 天 , 其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0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4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 1 , 0 0 0 , 0 0 0 × 1 . 1 4 8 = 1 , 1 4 8 , 0 0 0 .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 1 4 8 , 0 0 0 . 0 0 × 0 . 5 0 % = 5 7 4 0 . 0 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 1 4 8 , 0 0 0 . 0 0 - 5 7 4 0 . 0 0 = 1 , 1 4 2 , 2 6 0 . 0 0 元
即 : 某 持 有 本 基 金 3 6 0 天 的 投 资 人 赎 回 持 有 的 1 , 0 0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4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为 1 , 1 4 2 , 2 6 0 . 0 0 元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在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附 加 管 理 费 提 取 评 价 日 的 次 日 披 露 提 取 评 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在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资 产 承 担 。
(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人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人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在 开 放 期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十 一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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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出 现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发 生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且 开 放 期 时 间 将 相 应 顺 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二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如 暂 停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且 开 放 期 时 间
将 相 应 顺 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三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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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 并 以 下 一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 关 公 告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 十 四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刊 登 公 告 的 频 率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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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以 上 暂 停 及 恢 复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公 告 规 定 , 不 适 用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引 起 的 暂 停 或 恢 复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情 形 。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的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按 照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相 关 约 定 执 行 。
( 十 五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 十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
( 十 七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 十 八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 九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 二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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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在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 被
冻 结 的 基 金 份 额 产 生 的 权 益 ( 权 益 为 现 金 红 利 部 分 , 按 照 红 利 再 投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先 行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 。
( 二 十 一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 或 安 排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依 法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或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等 相 关 业 务 , 届 时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但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并 提 前 公 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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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 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使 用 大 数 据 分 析 技 术 , 从 大 量 多 样 化 的 证 券 相 关 数 据 中 , 挖 掘 出 有 价 值 的 信
息 以 用 于 投 资 决 策 ,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回 报 ,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中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依 法 发 行 或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等 金 融 工 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具 体 包 括 :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债 券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 公 司 )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以 及 现 金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在 开 放 期 内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在 封
闭 期 内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1 0 0 %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 3 % ;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使 用 大 数 据 分 析 技 术 , 从 大 量 多 样 化 的 证 券 相 关 数 据 中 , 挖 掘 出 有 价 值 的 信
息 用 于 资 产 配 置 和 股 票 选 择 ,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使 用 大 数 据 分 析 技 术 ,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 经 济 类 数 据 ( 货 币 供
应 量 、 流 动 性 、 先 导 行 业 景 气 度 、 库 存 周 期 、 P M I 、 经 济 同 步 指 标 、 通 胀 等 ) 和 市 场 类
数 据 ( 基 金 仓 位 、 期 指 持 仓 及 升 水 率 、 股 票 账 户 活 跃 度 、 分 析 师 情 绪 等 ) , 来 研 判 货 币
市 场 、 债 券 市 场 与 股 票 市 场 的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确
定 或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2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使 用 大 数 据 分 析 技 术 ,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 投 资 人 行 为 类 数 据 ( 股
票 新 闻 点 击 率 、 股 票 行 情 浏 览 量 、 分 析 师 推 荐 评 级 等 ) 、 公 司 财 务 类 数 据 ( 估 值 、 盈 利 、
成 长 、 质 量 等 ) 、 公 司 公 告 类 数 据 ( 高 管 持 股 、 限 售 股 解 禁 、 业 绩 预 告 及 快 报 、 机 构 调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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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等 ) , 选 出 满 足 以 下 一 项 或 多 项 标 准 的 股 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 1 ) 股 票 相 关 新 闻 点 击 率 快 速 上 升 且 伴 随 股 价 上 涨 ;
( 2 ) 股 票 行 情 浏 览 量 快 速 上 升 且 伴 随 股 价 上 涨 ;
( 3 ) 多 数 分 析 师 强 烈 推 荐 ;
( 4 ) 低 估 值 、 高 成 长 、 高 资 产 回 报 率 、 充 沛 现 金 流 ;
( 5 ) 高 管 大 幅 增 持 ;
( 6 ) 限 售 股 解 禁 完 成 ;
( 7 ) 业 绩 大 幅 预 增 ;
( 8 ) 多 家 机 构 频 繁 调 研 。
3 、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投 资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风 险 防 御 及 现 金 替 代 性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投 资 将 坚 持 安 全 性 、 流 动 性 和 收 益 性 作 为 资 产 配 置 原 则 , 采 取 久 期 调 整 策 略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收 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策 略 , 以 兼 顾 投 资 组 合 的 安 全 性 、 收 益 性 与 流 动 性 。
4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对 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与 现 货 资 产 进 行 匹 配 , 通 过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如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 利 用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杠 杆 作 用 , 以 达 到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的 目 的 。
5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考 量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提 前 偿 还 率 、 违 约 率 、 资 产 池 结 构 以 及 资 产
池 资 产 所 在 行 业 景 气 情 况 等 因 素 , 预 判 资 产 池 未 来 现 金 流 变 动 ;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平 均 久 期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影 响 , 同 时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在 严 格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 风 险 调 整 后 收 益 较 高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 四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年 化 收 益 率 5 % 。
本 基 金 追 求 绝 对 收 益 , 因 此 以 年 化 收 益 率 5 %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比 较
准 确 地 体 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且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五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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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中 高 预 期 风 险 、 中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 六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在 开 放 期 内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在 封 闭 期 内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1 0 0 % ;
( 2 )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5 %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 5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 4 0 %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0 %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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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7 ) 如 果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 则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封 闭 期 内 的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0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等 ) ;
( 1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 0 % ;
( 1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2 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
( 2 1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及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不 需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5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6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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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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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 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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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 金资产 估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 并 为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计 价 依 据 。
( 二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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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回 购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合 同 利 率 在 回 购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应 收 或 应 付
利 息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银 行 存 款 和 备 付 金 余 额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相 应 利 率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8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9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四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 五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估 值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外 公 布 。
( 六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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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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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重 大 错 误 或 者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偏 离 的 , 应 当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履 行 披 露 和 报 告 义 务 。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八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 九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8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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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本 基 金 在 符 合 基 金 法 定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可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等 具 体 分 红 方 案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情 况 届 时 不 定 期 发 布 的 相 关 分 红 公 告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红 利 再 投 方 式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并 于 变 更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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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审 计 费 以 及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仲 裁 费
等 法 律 费 用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 管 理 费 和 附 加 管 理 费 之 和 。 其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 管 理 费 和 附 加 管 理 费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如 下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基 本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年 费 率 计 提 。 基 本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本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本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附 加 管 理 费
附 加 管 理 费 是 在 每 个 提 取 评 价 日 计 算 并 提 取 。 提 取 评 价 日 为 每 个 封 闭 期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1 ) 附 加 管 理 费 提 取 条 件
在 每 个 提 取 评 价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提 取 附 加 管 理
费 :
① 当 期 封 闭 期 收 益 率 超 过 1 . 2 5 % ;
② 当 个 提 取 评 价 日 提 取 附 加 管 理 费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必 须 超 过 以 往 提 取 评 价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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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的 最 高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以 往 开 放 期 期 间 最 高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和 1 的 孰 高 者 。
2 ) 提 取 方 法
① 计 算 当 期 封 闭 期 基 金 收 益 率 超 过 1 . 2 5 % 的 部 分 。
② 计 算 当 个 提 取 评 价 日 提 取 附 加 管 理 费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超 过 以 往 提 取 评 价
日 的 最 高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以 往 开 放 期 期 间 最 高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和 1 的 孰 高 者 部 分 。
③ 取 ① 和 ② 的 孰 低 者 , 按 照 1 5 % 的 比 率 提 取 附 加 管 理 费 。
3 ) 计 算 公 式
附 加 管 理 费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附 加 管 理 费 = M i n { ( P b / P a 1 . 2 5 % ) × P a , P b + M - P m a x } × 1 5 % × Q
其 中 , P a = 当 期 封 闭 期 首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首 个 封
闭 期 , P a 为 1 . 0 0 0 ) ;
P b = 当 个 提 取 评 价 日 提 取 附 加 管 理 费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M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P m a x 为 以 往 提 取 评 价 日 的 最 高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以 往 开 放 期 期 间 最 高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和 1 的 孰 高 者 , 其 中 首 次 封 闭 期 的 P m a x = 1 . 0 0 0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份 额 历 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
Q 为 当 期 封 闭 期 首 日 总 份 额 。
如 果 上 述 附 加 管 理 费 计 算 结 果 小 于 或 等 于 0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次 不 予 提 取 附 加 管 理
费 。
附 加 管 理 费 在 每 个 提 取 评 价 日 计 算 并 计 提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附 加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提 取 评
价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上 述 “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3 - 9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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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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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 金的会 计和 审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 露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期 货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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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1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其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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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中 将 说 明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承 诺 持 有 的 期 限 等 情 况 。
4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附 加 管 理 费 提 取 评 价 日 的 次 日 披 露 提 取 评 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在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5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其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其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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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中 分 别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持 有 基 金 的 份 额 、 期 限 及 期
间 的 变 动 情 况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7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 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 2 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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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进 入 开 放 期 ;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 3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 2 6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 2 7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1 0 、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相 关 信 息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等 。
1 1 、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 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1 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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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0 年 。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 八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发 生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3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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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风 险揭 示
( 一 ) 市 场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证 券 价 格 受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的 影 响 会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发 生 波 动 。
1 、 政 策 风 险
政 策 风 险 是 指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而
导 致 的 本 基 金 投 资 对 象 的 价 格 波 动 , 从 而 给 投 资 人 带 来 的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动 而 变 动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和 股 权 相 关 的 投 资 工 具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不 仅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还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 其 收 益
水 平 可 能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基 金 的 一 部 分 收 益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下 降 , 从 而 给 投 资 人 带 来 实 际 收 益 水 平 下 降 的 风 险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6 、 债 券 发 行 人 提 前 兑 付 风 险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拥 有 提 前 兑 付 权 的 债 券 发 行 人 往 往 会 行 使 该 类 权 利 。 在 此 情 形 下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不 将 兑 付 资 金 再 投 资 到 收 益 率 更 低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上 , 从 而 影 响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回 报 率 。
7 、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行 业 竞 争 、 市 场 前 景 、 技 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避 免 。
8 、 信 用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金 融 工 具 的 一 方 到 期 无 法 履 行 约 定 义 务 致 使 本 基 金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等 情 况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9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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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于 通 货 膨 胀 率 提 高 , 基 金 的 实 际 投 资 价 值 会 因 此 降 低 。
1 0 、 法 律 风 险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导 致 了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风 险 。
( 二 ) 基 金 运 作 风 险
1 、 管 理 风 险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道 德 标 准 同 样 都 有 可 能 对 本 基 金 回 报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2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导 致 本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等 。
在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等 等 。
( 三 ) 其 他 风 险
1 、 技 术 风 险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 险 ;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机 构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损 ;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4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 四 )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可 能 终 止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 临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满 3 年 后 , 在 任 一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日 终 , 有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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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的 ;
( 2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由 上 述 情 形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若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低 于 2 亿 元 , 基 金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2 、 定 期 开 放 机 制 存 在 的 风 险
( 1 ) 本 基 金 每 三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申 购 和 赎 回 , 投 资 人 需 在 开 放 期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
在 非 开 放 期 间 将 无 法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进 行 申 购 和 赎 回 。
( 2 ) 本 基 金 每 三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申 购 和 赎 回 , 并 且 每 个 开 放 期 的 起 始 日 和 终 止 日 所
对 应 的 日 历 日 期 并 不 相 同 , 因 此 , 投 资 人 需 关 注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公 告 , 避 免 因 错 过 开 放 期
而 无 法 申 购 或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 3 )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人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所 持 有 投 资 品 种 以 应 付
本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 , 则 可 能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 , 本 基 金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或 需 承
担 额 外 的 冲 击 成 本 。
3 、 混 合 型 基 金 存 在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业 绩 具 有 较 大 的 影 响 。 在 类 别 资
产 配 置 中 可 能 会 由 于 市 场 环 境 、 公 司 治 理 、 制 度 建 设 等 因 素 的 不 同 影 响 , 导 致 资 产 配 置
偏 离 优 化 水 平 , 为 组 合 绩 效 带 来 风 险 。
4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风 险
( 1 ) 基 差 风 险
在 使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市 场 风 险 的 过 程 中 , 基 金 财 产 可 能 因 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与 标 的 指
数 价 格 波 动 不 一 致 而 遭 受 基 差 风 险 。
( 2 ) 系 统 性 风 险
组 合 现 货 的 β 可 能 不 足 或 者 过 高 , 组 合 风 险 敞 口 过 大 , 股 指 期 货 空 头 头 寸 不 能 完 全
对 冲 现 货 的 风 险 , 组 合 存 在 系 统 性 暴 露 的 风 险 。
( 3 ) 保 证 金 风 险
产 品 的 期 货 头 寸 , 如 果 未 预 留 足 够 现 金 , 在 市 场 出 现 极 端 情 况 时 , 可 能 遭 遇 保 证 金
不 足 而 被 强 制 平 仓 的 风 险 。
( 4 ) 合 约 展 期 风 险
组 合 持 有 的 主 力 合 约 交 割 日 临 近 , 需 要 更 换 合 约 进 行 展 期 , 如 果 合 约 的 基 差 不 利 或
流 动 性 不 足 , 展 期 会 面 临 风 险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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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若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则 以 变 化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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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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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1 0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 1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1 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的 业 务 规 则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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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 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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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税 后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招募说明书
7 8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和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 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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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持 有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3 年 ;
1 0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1 、 召 开 事 由
(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法 律 法招募说明书
8 0
规 、 基 金 合 同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 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或 增 加 、 减 少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7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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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3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招募说明书
8 2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 意 见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 2 ( 含 1 / 2 )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有 代 表
1 / 3 以 上 ( 含 1 / 3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参 加 , 方 可 召 开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 包 括 邮 寄 、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 统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招募说明书
8 3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 2 ( 含 1 / 2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 2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有 代 表 1 / 3 以 上 ( 含 1 / 3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5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 含 1 0 %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1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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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 2 ) 议 事 程 序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6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 / 3 以 上 ( 含 2 / 3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人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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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7 、 计 票
( 1 ) 现 场 开 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8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9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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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若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则 以 变 化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2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 3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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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中 支 付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规 定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 为 合 同 之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法 律 ) 管 辖 。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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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简 称 “ 管 理 人 ” )
名 称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9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C 2 办 公 楼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珠 林
成 立 时 间 : 2 0 0 1 年 5 月 2 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1 ] 7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2 、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简 称 “ 托 管 人 ” )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成 立 时 间 : 1 9 8 3 年 1 0 月 3 1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4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 与 代 理 发 行 当 地 货 币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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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下 列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
( 1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股 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上 述 投 资 范 围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依 法 发 行 或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等 金 融 工 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具 体 包 括 :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债 券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 公 司 )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以 及 现 金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在 开 放 期 内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在 封
闭 期 内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1 0 0 %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 3 % ;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 2 ) 对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在 开 放 期 内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在 封 闭 期 内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1 0 0 % ;
2 )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5 %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招募说明书
9 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1 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 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 5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 4 0 %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0 % ;
1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1 7 ) 如 果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 则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封 闭 期 内 的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0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等 ) ;
1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 0 % ;
1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2 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
2 1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及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招募说明书
9 1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不 需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复 核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上 述 第 1 、 2 款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上 述 第 1 、 2
款 约 定 , 应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示 后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回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5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和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 在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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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5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和 入 账
(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且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交 的 验 资 报 告 需 对 发 起 资 金 的 持 有 人 及 其 持 有 份 额 进 行 专 门 说
明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中 , 并 确 保 划 入 的 资 金 与 验 资 确 认 金 额 相 一 致 。
3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
( 3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4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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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投 资 的 账 户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该 账 户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开 户 或 账 户 变 更 所 需 的 相 关 资 料 。
5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及 其 他 投 资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 2 )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 4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 使 用 的 规 定 。
6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报 备 。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其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 不 承 担 责 任 。
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 同 正 本 后 3 0 日 内
将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各 自 保 管 至 少 1 5 年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复 核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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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 3 ) 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公 允 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双 方 应 及 时 进 行 协
商 和 纠 正 。
( 5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的 同 时 并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
( 6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 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 担 的 赔 偿 金 额 , 则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赔 偿 金 额 的 比 例 对 返 还 金 额 进 行 分
配 。
( 7 )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 8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将 相 关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1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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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 2 )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的 核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存 在 不
符 , 双 方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 3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和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六 个 月 更 新 并 公 告
一 次 , 于 该 等 期 间 届 满 后 4 5 日 内 公 告 。 季 度 报 告 应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4 0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 0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 0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9 0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应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包 括 以 下 几 类 :
( 1 )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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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4 )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提 供
对 于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半 年 度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 对 于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相 关 的 名 册 生 成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此 产 生 的 保 管 费 给 予 补 偿 。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1 、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为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法 律 ) 并 从 其 解 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但 若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并 按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规 定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3 、 除 争 议 所 涉 的 内 容 之 外 , 本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其 他 规 定 。
(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托 管 协 议 的 终 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应 当 终 止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2 )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3 )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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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增 加 、 修 订 这 些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 资 料 寄 送
1 . 基 金 投 资 人 对 账 单
对 账 单 服 务 采 取 定 制 方 式 , 未 定 制 此 服 务 的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互 联 网 站 、 语 音 电 话 、
手 机 网 站 等 途 径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情 况 。 纸 质 对 账 单 按 季 度 提 供 ,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的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该 季 度 内 有 交 易 的 持 有 人 寄 送 。 电 子 对 账 单 按 月 度 和 季 度 提 供 , 包 括 彩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电 子 方 式 , 持 有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自 行 选 择 。
2 . 其 他 相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 二 ) 咨 询 、 查 询 服 务
1 . 信 息 查 询 密 码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人 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 资 人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的 后 6 位 数 字 , 不 足 6 位 数 字 的 , 前 面 加 “ 0 ” 补 足 。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 投 资 人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 投 资 人 请 在 其 知 晓 基 金 账 号 后 , 及 时 拨 打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 0 0 6 7 8 3 3 3 3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w w w . y h f u n d . c o m . c n 修 改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2 . 信 息 咨 询 、 查 询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了 解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进 行 咨 询 、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4 0 0 - 6 7 8 - 3 3 3 3 、 0 1 0 - 8 5 1 8 6 5 5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y h f u n d . c o m . c n
( 三 ) 在 线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已 的 网 站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投 资 资 讯 及 基 金 经 理
( 或 投 资 顾 问 ) 交 流 服 务 。
( 四 ) 电 子 交 易 与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 详 情 请 查
看 公 司 网 站 或 相 关 公 告 。
( 五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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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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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正 本 为 准 。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y h f u n d . c o m . c n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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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备查文 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银 华 大 数 据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 册 的 文 件 ;
2 . 《 银 华 大 数 据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 《 银 华 大 数 据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注 册 银 华 大 数 据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
7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存 放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