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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大数据(002269)

银华大数据: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摘要 1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依法 募集资金 ;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4)销售 基金份 额; (5) 按照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 人的 利 益; (7)在基 金托管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 (8)选择 、更换 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 的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


(10)依 据《基 金合同 》 及有关法 律规定 决定基 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11 ) 在《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 使股东权 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 法为基金 进行融 资 、融 券 ;


(14)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 期货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 转换和非 交易过 户 等的 业 务规则; (17)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依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摘要 2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 理, 分 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运作 基 金财产; (7)依法 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 法 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10)编 制季度 、半年 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益 ; (14)按 规定受 理申购 与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 付赎回款 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会计 账 册、 报 表 、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 人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时 间和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金 有关的 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 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 散 、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 益时,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 他法律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摘要 3 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税后 ) 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 金认购 人; (25)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26)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人的利 益 ;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 金办理证 券/期货 交易 资 金清算 ; (5)提议 召开或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在基 金管理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 (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 人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 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 金 财产与 基金托 管 人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相 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之 间 在账户设 置、资 金划拨 、 账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 金财产; (5)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6)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 户和投 资所需 账户 ,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 令,及时 办理清 算、交 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 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 (8)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摘要 4 (9)办理 与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 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基 金 管理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 施; (11 ) 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 、报 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 规定制 作相关 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监督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17)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8) 面临解 散 、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19) 因违反 《 基金合 同 》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 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管 理人追偿 ; (21)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22)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与义 务 基金投资 人持有 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 行为即 视为对 《 基金合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 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 当事人, 直 至其不 再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 为必要 条 件。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 合法权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分享 基金财 产收益 ; (2)参与 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照 法律法 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申请赎 回 或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 (4)按照 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 者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摘要 5 诉讼或仲 裁; (9)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认真 阅读并 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自主做出 投资决 策, 自 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 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 务; (4)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合法 权益的 活动; (7)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 当得利; (9) 发起 资金提 供方持 有认购的 基金份 额不少 于 3 年; (10)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 拥有平等 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 设日常机 构。 ( 一) 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更换 基金管 理人; (3)更换 基金托 管人; (4)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5)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 规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除外 ; (6)变更 基金类 别; (7)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 (10)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 (12)对 基金当 事人权 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其 他事项;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摘要 6 (13)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事 项。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 法规要 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 调整 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 费方式 , 或增加 、 减 少、调整 基金份 额类别 设 置 ; (4)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 合同》进 行修改 ;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 推出新 业 务或服务 ; (7)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 登记机构 、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有关 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 等业务的 规则; (8)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 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 的 , 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应当配 合 ; 4、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 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 人 决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 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决 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管理人应 当 配合; 5、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摘要 7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 并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当 配 合,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 间、通 知 内容、通 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得 就 未经公告 的事项 进行表 决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至少 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的 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 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 (5)会务 常设联 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 会议者 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 续; (7)召集 人需要 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联 系 人、表决 意见 提 交的截 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 行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 对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 表对表决 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 计票效 力 。 (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允 许的其他 方式 召 开,会 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 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 表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不 派代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下条 件 时,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 金管理 人 持有的登 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 基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2 (含 1/2)。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 金 份额低于 上述规 定比例 的 , 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 的 三个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摘要 8 议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 理人参加 ,方可 召开。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 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以 召集人 通知的 非现 场方 式 (包括邮 寄、 网络、 电 话或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 投票 以召 集人通 知的非 现 场方式 在 表决截 止日以 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 定的地 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通讯开会 的方式 视为有 效 : (1)会议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 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 会议 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式 收 取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表 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收 取 表决意见 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 (3)本人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小于 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2 (含 1/2);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小于在 权益登 记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2 ,召 集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 三个月 以 后、 六 个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重新 召集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 1/3 以 上( 含 1/3 )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 表决意见 。 (4) 上述第 (3 ) 项 中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 出具 表 决 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基金 登记机 构记录 相 符 。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 以采用网 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授 权他人代 为 出席会议 并表 决 , 具体 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并 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 在会 议 召开方式 上,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会议 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 和通讯 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 行。 (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如 《基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 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讨论 的 其他事项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含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 的提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发出后 向大会 召集人 提 交临时提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 议的通 知 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摘要 9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内 容 进行表决 。 召 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 的临时 提案进 行审 核 。 大会召集 人应当 按照以 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 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于提 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 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上进 行解释 和说明 。 (2)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 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 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以就 程 序性问题 提请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的程序 进 行审议。 2、议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决 议。 大 会主持人 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 的代表 ,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 出席会 议 的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 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 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该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主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作 出 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 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 式等事 项 。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 截止日 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 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 基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权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 过事项以 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 的方式通 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通 过方可做 出。转 换基金 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以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决 。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摘要 10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 除非 在 计票 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 人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为 有 效出席的 投资 人, 表 面符 合会议通 知 规定的表 决意见 视为有 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出具 表决意 见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 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 逐 项表决。 ( 七)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 召 集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中选举 三名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 以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 进 行重 新 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点 ,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 限。重 新 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 点结果 。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 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为 : 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人 授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 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 的,不 影响计 票 和表决结 果。 ( 八)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 召 集人 应 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生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 日起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 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定 ,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规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修 改导致 相关内 容 被取 消或 变 更的,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并提前 公 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摘要 11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后的 余额。 (二)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 金收益 分配原 则 1 、本基金 在符合 基金法 定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可进 行收益分 配,每 次收益分 配比例 等具体分 红方案 详见基 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 运作情 况 届时不定 期发布 的相关 分 红公告,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 2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 资; 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 是 现金分红 ; 红利 再投方 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 用; 3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4 、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5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前 提 下酌情调 整以上 基金收 益 分配原则, 并 于变更 实施 日前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 及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 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 分配基准 日 (即期末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 的 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中 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资 人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 人的 现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 不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或 其 他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构可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 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 法, 依 照 《业务规 则》 执行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摘要 12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 披露费 用 ; 4、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审 计费以及 律师费 和诉讼 费 、 仲裁 费等法律 费用 ;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6、基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基金的 银行汇 划费用 ; 8、基金的 开户费 用、账 户维护费 用; 9、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为 基 金管理人 的基本 管理费 和 附加管理 费之和 。 其 中, 基金管 理人的基 本管理 费和附 加 管理费计 提方法 、计提 标 准和支付 方式如 下: (1)基金 管理人 的基本 管理费 本基金的 基本管 理费按 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 年费率计 提。基本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本 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本管理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 首 日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付 给 基金管 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使无 法按时 支付的 , 顺延至最 近 可支付日 支付。 (2)基金 管理人 的附加 管理费 附加管理 费是在 每个提 取 评价日计 算并提 取。 提取 评价日为 每个封 闭期的 最 后一个 工作日。 1)附加管 理费提 取条件 在每个提 取评价 日, 基 金 管理人可 在同时 满足以 下 条件的前 提下, 提取附 加 管理费: ①当期封 闭期收 益率超 过 1.25% ; ② 当 个 提 取 评 价 日 提 取 附 加 管 理 费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必 须 超 过 以 往 提 取 评 价 日的最高 基金份 额累计 净 值、以往 开放期 期间最 高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和 1 的 孰高者 。 2)提取方 法 ①计算当 期封闭 期基金 收 益率超过 1.25% 的部 分。 ② 计 算 当 个 提 取 评 价 日 提 取 附 加 管 理 费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超 过 以 往 提 取 评 价 日的最高 基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以往开 放期期 间最高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和1 的 孰高者部 分。 ③取①和 ②的孰 低者, 按 照 15% 的比率 提取附 加管 理费。 3)计算公 式 附加管理 费计算 公式如 下 : 附加管理 费=Min{(Pb/Pa-1-1.25%) ×Pa ,Pb+M-Pmax} ×15% ×Q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摘要 13 其中 ,Pa= 当期封闭期 首日前 一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首个 封 闭期,Pa 为 1.000); Pb= 当个提 取评价 日提取 附加管理 费前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M 为每 份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金额; Pmax 为以往提取评 价日 的最高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 、以往开 放期期 间最高 基 金份额 累计净值 和 1 的 孰高者 , 其中首次 封闭期 的 Pmax=1.000 ;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为基 金 份额净值 与基金 份额历 次 分红金额 之和。 Q 为当期封 闭期首日 总份 额。 如果上述 附加管 理费计 算 结果小于 或等于 0 , 则基 金管理人 当次不 予提取 附 加管理 费。 附加管理 费在每 个提取 评 价日计算 并计提。 经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核 对 一致后, 由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基 金附加 管理费 划 款指令, 由基 金托管 人于 提取评价 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假或 不 可抗力等 致使无 法按时 支 付的,顺 延至最 近可支 付 日支付。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 提。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 首 日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付 给 基金托 管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使无 法按时 支付的 , 顺延至最 近 可支付日 支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 类 ”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 规定,按 费用实际 支出金 额列入 当 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损失 ; 2、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 ; 4、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 定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四)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 各纳税主 体,其 纳税义 务 按国家税 收法律 、法规 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依 法发行 或 上市的股 票、 债券等 金融 工具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摘要 14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 具 。 具体包 括: 股票 (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 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债 券(国债 、金融 债、企业 (公司) 债、次 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央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超 短期融资 券、中 期 票 据等)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以 及现金, 以及法 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在开放期 内股票 投资比 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 %-95 %, 在封闭 期内股票 投资比 例为基 金 资产的 0%-100%;权证 投资比例 为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3% ; 开放期内 的每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在 封闭期 内 ,本基金 不 受上述 5% 的 限制, 但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 一倍的现 金。 (二)投 资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在开 放期内 本基金 股票投资 比例为 基金资 产 的 0 %-95%;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 股票投 资 比例为 基金资 产 的 0%-100%; (2) 开放期 内的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在封闭期 内, 本基金不 受 5% 的限制 , 但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 证 金一倍的 现金; (3)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6)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权证 , 不 得超 过 该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9)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12)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发 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 卖出; (13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摘要 15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 债券回购 的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 期 ; (15) 开放期 内,本 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封闭期 内,本 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0% ; (16)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7) 如果 本 基金参 与股 指期货 , 则开 放期内 的每 个交易日 日终 , 本基 金持 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 和有价 证 券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封闭 期内的每 个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和 有价证 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 票、债 券(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 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 (18)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 有的股 票总市值 的20% ; (19)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20)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 本基金 合同关 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 有关规 定 ; (21)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投资比 例 限制。 因证券市 场 及期 货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 上述 期间内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 始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不需 召开持 有人大 会 )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1)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 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5)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6)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法律、 行政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摘要 16 或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 资策略 ,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 建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 和 评估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价格 执 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金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法 规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联交 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董 事 会应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 易事项 进 行审查 。 六、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 的 价值。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在 封闭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附 加 管 理 费 提 取 评 价 日 的 次 日 披 露 提 取 评 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 在开放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 易日 ( 或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的 市 场交易日 ( 或自然 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 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同意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介公告。 若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则 以变化后 的 规定为准 。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 他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摘要 17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时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对基 金 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5、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 剩余 财产中 支 付。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 余 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的 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 经友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 任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 委员会, 根据 该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 点为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 终局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 具有约束 力, 除非仲裁 裁决另 有规定 , 仲裁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基金合 同》 受中 国法律 (为本合同 之目的, 不包 括香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 特别行 政区和台 湾地区 法律) 管 辖。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摘要 18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印 制成册 , 供投资人 在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和营 业场所 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