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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全球(070031)

嘉实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重 要提 示 (一)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3 月 9 日《 关于 核准 嘉实 全 球房地 产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2]320 号文 ) 和 2012 年 6 月 29 日 《 关 于嘉实 全球 房地 产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基 金部 函[2012]500 号) 的核 准 进行募 集。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12 年 7 月 24 日起 生效, 自该 日 起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 管 理本基 金。 (二) 本招 募说 明书 是对 原《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 定期更 新,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招募 说明书 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四)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以房地 产投 资信 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 以下简 称 REITs ) 为 代表的 全球 房地 产证券 产品 , 基金 净值 会 因为境 外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投 资者 应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 对 认购 ( 或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策 ,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一是 本基 金特有 风险 , 包 括投资 标的 风险 、 主 动管 理风险 、 外 汇额 度限 制引 致的特 殊风 险等 ; 二 是境 外投资 风险 , 包 括 汇率 及外 汇管 制风 险、 政治风 险、 税务 风险 、 法 律风险 等; 三是 开放 式基 金风险 , 包 括利 率风险 、 流动 性风险 、 证 券借贷/ 正回 购/ 逆回 购风 险 、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管 理 风险 、证 券经 纪商风 险、 操 作风 险、 会 计核算 风险、 交易 结算 风 险、 技术 系统 运行 风险、 通讯风 险、 巨额 赎回风 险 、 不可 抗力 风险 等。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REITs , 并不代 表本 基金 可以 保本或 保证 收 益, 基 金投 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损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 责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六 ) 投 资有 风险 ,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 七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6 年1 月24 日 (特 别事 项注 明除 外 ) , 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5 年12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风险 揭示 ...................................................................................................................................... 9 四、基金 的投资 ................................................................................................................................ 13 五、基金 的业绩 ................................................................................................................................ 26 六、基金 管理人 ................................................................................................................................ 28 七、基金 的募集 ................................................................................................................................ 37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9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 39 十、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 50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 53 十二、基 金资产 估值 ........................................................................................................................ 54 十三、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59 十四、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1 十五、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2 十六、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和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66 十七、基 金托管 人 ............................................................................................................................ 68 十八、境 外托管 人 ............................................................................................................................ 70 十九、相 关服务 机构 ........................................................................................................................ 71 二十、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91 二十二、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4 二十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24 二十四、 其它应 披露事 项 .............................................................................................................. 125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 其查阅方 式 ...................................................................................... 127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 12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试行 办法》 ) 、 《 关于 实施 <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以 下简 称 《通知 》 以及《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 全球 房地 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 募说 明书 : 指《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 发售公 告: 指《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本基金 合同 目的 ,不 包括 中国香 港 特别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及 台湾 地区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及 其派 出机构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据 本《 基金 合同 》享 受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签订的 合 同,为 本基 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根 据 基 金管 理人 与其 签订的 合 同,为 本基 金境 外证 券投 资提供 证券 买卖 建议 或投 资组合 管 理等服 务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运作 情 况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外 投资顾 问;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 为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的总称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经 有权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的 境外 投资 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及 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可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者;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 中载明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 聘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基 金合 同备 案手 续, 获得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 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工 作 日;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基金 账户内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方 机构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进行 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 接受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代为 办理 本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或其他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 构 为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注册登 记 机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括 T 日 );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基金资 产 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后得出 的 基金份 额财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财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地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部 门规章 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房地产 投资 信托 房地产 投 资 信托 是一 种以 发行收 益凭 证的 方式 汇集 特定多 数 投资者 的资 金, 由专 门投 资机构 进行 房地 产投 资经 营管理 , 并将投 资综 合收 益按 比例 分配给 投资 者的 一种 金融 创新。 房 地产投 资信 托集 房地 产属 性和证 券属 性于 一体 ,兼 具地产 和 金融的 特质 , 在风 险/ 收 益 组合上 一般 介于 股票 ( 高 风险/高收 益) 和债 券( 低风 险/ 低收 益) 之间 ; 与中国 证监 会签 订了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和地 区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共有 56 个国 家和 地区 ,包 括 美国、 中国香 港、 新加 坡、 澳大 利亚、 英国 、日 本、 马来 西亚、 巴 西、法 国、 德国 、意 大利 、埃及 、韩 国、 罗马 尼亚 、南非 共 和国、 荷兰 、比 利时 、加 拿大、 瑞士 联邦 、印 度尼 西亚、 新 西兰、 葡萄 牙、 尼日 利亚 、越南 、阿 根廷 、约 旦、 挪威、 土 耳其、 印度 、阿 联酋 、泰 国、列 支敦 士、 蒙古 、俄 罗斯、 迪 拜、 爱 尔兰、 奥地 利、 西 班牙、 中国 台湾、 马耳 他 、 科威 特、 巴基斯 坦、 以色 列、 卡塔 尔、老 挝、 瑞典 、卢 森堡 、塞浦 路 斯、乌 克兰 、立 陶宛 、白 俄罗斯 、文 莱、 耿西 、 泽 西岛 、 马 恩岛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情况 ,包括 但 不限于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重大 政策 调整、 台 风、洪 水、 地震 、 流 行病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 灾、政 府征 用、 戒严 、没 收、恐 怖主 义行 为、 突发 停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事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主 要投资 于全 球房 地产 相关 的证券 市场 , 不 会直 接购 买不动 产。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全球 房地 产市场 、证 券市 场及 汇率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 的风险 分为 如下 三类 :一 是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包括 投资标 的风 险、 主动 管理 风险、 外汇 额 度限制 引致 的特 殊风 险等 ;二 是 境外 投资 风险 ,包 括 汇率 及外 汇管 制风 险、 政治风 险、 税 务风险 、 法律 风险 等 ; 三 是开放 式基 金风 险 , 包 括 利率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证券借 贷/正回 购/ 逆回 购风 险、 衍 生 品投 资风险 、 管理 风险 、 证 券 经纪商 风险 、 操作 风险 、 会计核 算风 险、 交易结 算风 险、 技术 系统 运行风 险、 通讯 风险 、 巨 额赎回 风险 、不 可抗 力风 险 等。 (一)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1 、投 资标 的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房 地产 投资信 托收 益凭 证( 以下 简称“REITs ” ) 、 房地 产投 资信托 凭证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 “ 以下 简称 “REIT ETF ” ) 和房 地产 行业 上市 公 司股票 ( “以 下简称 “REOCs ” ) 等全 球房地 产证 券, 为投 资者 提供兼 具较 高红 利和 资本 增值潜 力的 全 收益型 投资 工具 。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既 存在 共性风 险也 存在 特性 风险 : (1 ) 投资 标的 的 共 性风 险 A . 房地 产一 级市 场周 期性 波动风 险 房地产 市场 具有 周期 性特 征, 与 全球 和区 域宏 观经 济的周 期波 动相 关性 较强 , 房地 产 一级市 场价 格的 周期 性波 动将对 本基 金投 资标 的的 价格波 动产 生影 响, 是本 基金面 临的 主 要风险 之一 ; B. 房地 产租 金收 入波 动风 险 对于 REITs 和 REOCs 而 言, 租金 收入 均是 公司 主 营业务 收入 的重 要部 分 , 而房地 产 租金水 平和 出租 率容 易受 到经济 周期 和供 需关 系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影 响 REITs 和 REOCs 的当期 现金 流与 估值 ,从 而影响 本基 金的 当期 收益 。 C . 持仓 过度 集中 的风 险 REITs/REOCs 的投资 范 围包 含 各类 业态 ,如 购物 中心、 租赁 型公 寓、 工业 设施、 办 公楼、 酒店 、仓 储、 及医 疗保健 等, 本基 金会 通过 分散投 资于 不同 业态 、不 同地区 、不 同 行业租 户 的 REITs/REOCs ,以降 低单 一业 态、 地区 、租户 对基 金 的 影响 ,但 不表示 业态 、 地区以 及租 户的 集中 度风 险被完 全分 散。 D. 房地 产管 理风 险 房地产 管理 是 REITs/REOCs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房地 产的管 理水 平会 在一 定程 度上影 响房地 产的 市场 价值 、 租 金的可 持续 性、 增长 速度 以及出 租率 。 REITs/REOCs 可能 会因 为 基础房 地产 管理 的不 完善 而影响 收益 水平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 投资 标的 的特 性风 险 REITs 通常需 要将 90% 以 上的收 益分 配给 股东 , 当基 金需要 购买 新资 产或 偿还 到期债 务时, 需要 从市 场上 融资 ,但公 司可 能由 于评 级、 市场状 况等 因素 的变 化, 不能以 较低 的 收益率 水平 从市 场上 融资 ,进而 增加 公司 营运 成本 ,使公 司面 临融 资风 险。 REOCs 由 于不 受强 制分红 条件的 法律 约束 ,投 资的 基础房 地产 的范 围可 以扩 展到虽 然无法 产生 稳定 的租 金收 入,但 是区 位优 势明 显、 增值潜 力较 大的 其他 地产 ,这在 投资 范 围方面 是 对 REITs 有效 补 充与分 散, 有利 于降 低集 中风险 ;另 一方 面, 由 于 REOCs 的租 金收入 可以 作为 公司 后续 投资发 展的 资本 ,因 而 REOCs 的融 资成 本较 低。 但 是,由 于投 资 REOCs 无法 享受 分红 带来的 当期 现金 流和 税收 优惠, 这将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和 成本 结 构。 此外, 投 资 REITs ETF 还 将面临 指数 选择 、跟 踪误 差等风 险。 本基金 对上 述投 资标 的的 有效选 择和 分散 配置 能够 大幅降 低某 一类 投资 标的 的特性 风险, 但不 能保 证消 除这 类风险 。 2 、主 动管 理风 险 指基金 经理 对基 金的 主动 性操作 导致 的风 险。 本基 金是一 只主 动管 理型 基金 , 在本 基 金精选 个股 或基 金的 操作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限于知 识、 技术 、经 验等 因素而 影响 其 对相关 信息 、经 济形 势和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其 精选处 的个 股或 基金 的业 绩表现 并不 一 定持续 的优 于其 他股 票或 基金。 3 、外 汇额 度限 制引 致的 风 险 本基金 将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和国家 外汇 局核 准的 额度 (美元 额度 需折 算为 人民 币) 设 定 基金募 集期 内的 募集 规模 上限, 若募 集期 内认 购申 请金额 全部 确认 后本 基金 募集规 模超过 该额度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用末 日比 例确 认的 方式 实现募 集规 模的 有效 控制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的 资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的外 汇 额度控 制基 金申 购规 模并 暂停基 金的 申购 。 (二) 境外 投资 风险 1 、汇 率及 外汇 管制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在全 球范 围内 进行投 资 , 而本 基金 的记 账货币 是人 民币 , 基 金净 值也是 用 人民币 表示 , 因 此在 投资 外汇计 价资 产时 , 除 了证 券本身 的收 益/ 损 失外 , 人 民币的 升值 会 给基金 资产 带来 额外 的损 失,从 而对 基金 净值 和投 资者收 益产 生影 响。 2 、政 治风 险 不同国 家或 地区 的内 外政 治关系 发生 , 如政 府更 迭 、政 策调 整 、制 度变 革 、 国内出 现 动乱、 对外 政治 关系 发生 危机等 ,都 可能 对本 基金 所参与 的投 资市 场或 投资 产品造 成直 接 或者间 接的 负面 冲击 。另 外,不 同国 家或 地区 的 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 展政策 等宏 观政 策发 生变 化,导 致市 场波 动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 产生 风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税 务风 险 税务风 险是 指本 基金 投资 各 国或 地区 市场 时, 因 各 国、 地 区税 务法 律法规 的 不同, 可 能会就 股息 、利 息、 资本 利得等 收益 向各 国、 地区 税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 预扣税 ,该 行 为可能 会使 得资 产回 报受 到一定 影响 ;各 国、 地区 的税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可 能变化 ,或 者 加以具 有追 溯力 的修 订, 所以可 能须 向该 等国 家缴 纳本基 金销 售、 估值 或者 出售投 资当 日 并未预 计的 额外 税项 都可 能对本 基金 造成 影响 。 4 、法 律风 险 由于各 个国 家或 地区 适用 不同法 律法 规的 原因 , 可 能基金 的某 些投 资行 为在 部分国 际 或地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常 执行 ,或 者由 于税 制、破 产制 度的 改变 等法 律上的 原因 , 给交易 者带 来损 失的 可能 性。 另外, 由于 基金 合同部 分 条款在 法律 上引 起争 议或 诉讼, 或由 于现 行的法 律 法规、 税 制、估 值等 制度 的改 变, 给基金 带来 损失 的可 能性 。 (三) 开放 式基 金风 险 1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利率 风险 是 货币 市 场 投资 所面 临的 主要 风险 ,国家 或地 区的 利率 变动 还将影 响该 地区 的经 济与 汇率等 。 2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 变现成 本 高 , 影 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 水平。 在出 现的 投资 人巨 额赎回 时, 如果 基金 资产 变现能 力差 ,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 的困难 。 同时, 由 于本 基金 涉 及跨 境交 易, 其 赎回 到账 期通常 比国 内开 放式 基金 需要更 长的 时 间。 3 、证 券借 贷/ 正回 购/ 逆 回 购风险 证券借 贷/ 正 回购/ 逆 回购 风 险的主 要风 险在 于交 易对 手风险 ,对 于证 券借 贷, 交易期 满时借 方未 如约 偿还 所借 证券, 或在 交易 期间 未如 约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 息和分 红; 对于 正回 购, 交易期 满时 买方 未如 约卖 回已买 入证 券, 或在 交易 期间未 如约 支 付售出 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利 息和 分红 ;对 于逆 回购, 交易 期满 时卖 方未 如约买 回已 售 出证券 。 4 、衍 生品 风险 (1 ) 衍生 品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中为 规避 系统 性风险 、 单 支证 券 风 险和 汇率风 险 可 选择 使用 股指 期货和 期 权、股 票期 货、 期权 和权 证,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衍 生 工具。 因此 ,各 种金 融衍 生品的 价格 波动 将直 接影 响本基 金资 产的 价值 。 (2 ) 衍生 品模 型风 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在组 合避 险和 汇率 风险规 避时 采用 套期 保值 方式, 将计 算组 合套 期保 值比例 以 调整金 融衍 生品 的头 寸。 由于资 本市 场的 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 力, 按模 型结 果调整 衍生 品 的持仓 比例 或难 以实 现套 期保值 的目 标, 将给 本基 金的收 益带 来影 响。 5 、管 理风 险 管理风 险是 指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例 如资 产 配置 、类 属配 置因 市场原 因不 能符 合基 金合 同的要 求, 不 能达到 预期 收益 目标 ;也 可能表 现在 单支 证券 的选 择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和 投资 目 标等, 从而 产生 风险 。 6 、证 券经 纪商 风险 证券经 纪商 风险 是指 证券 经纪商 的财 务状 况与 经营 水平不 断变 化, 当证 券经 纪商由 于 自身或 外在 的不 利因 素而 出现薄 弱环 节时 ,会 影响 到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与交 易活动 ,可 能 导致基 金资 产受 到损 失。 7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那 些由 于内 部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规 程等原 因可 能引 致的 风险 。这种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境 外投 资顾 问、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登 记结 算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以下事 件有 可能 引发 操作 风险: (1) 内部 程序 出错 造成的 资 产计量 错误 ; (2) 员工 的操 作造 成的错 误 ; (3) 违规 操作 造成 的损害 , 如市场 操纵 、内 幕交 易、 利益输 送等 。 8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操 作或 工作 疏忽 形成 的风险 , 如经常 性的 串户 、账 务记 重、透 支、 过失 付款 、资 金汇划 系统 款项 错划 、日 终轧账 假平 、 会计备 份数 据丢 失、 利息 计算错 误等 。 另外, 由于 各个 国家/ 地区 对上市 公司 日常 经营 活动 的会计 处理 、 财 务报 表披 露 等会 计 核算标 准的 规定 存在 一定 差异, 可 能给 本基 金投 资带 来潜在 风险 。 9 、交 易结 算风 险 交易清 算风 险主 要因 为国 际结算 的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的差异 , 造 成划 付款 项的 延误和 错 划,进 而影 响到 投资 者的 申购赎 回及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10、 技术 系统 运行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人 、 境外投 资顾 问、 基金 托管 人、境 外托 管人 、登 记结 算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通 讯风 险 通讯风 险是 指境 外投 资管 理活动 对远 距离 、 跨 时区 的通讯 系统 要求 较高 , 技 术失误 或 自然灾 害等 因素 造成 的通 讯故障 可能 会影 响到 本基 金投资 管理 活动 的准 确性 和时效 性, 从 而导致 基金 资产 受到 损失 。 12、 巨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 金单位 的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 若是 由 于投资 者的 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致 基金 管理 人被 迫抛 售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则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到 不利影 响。 此外 ,因 为市 场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 连续出 现巨 额 赎回, 并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基 金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可 能会 遇 到部分 顺延 赎回 或暂 停 赎 回等风 险。 13、 不可 抗力 风险 不可抗 力风 险是 指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因素 的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 运行,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金 融市 场危 机、 境外代 理机 构破 产等 超出 基金管 理人 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及 投资 人的利 益受 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房 地产证 券,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风险 和保 障资 产流 动性 的基础 上,力 争长 期、 持续 战胜 业绩比 较基 准, 为国 内投 资者分 享全 球房 地产 相对 稳定的 现金 流 收益和 资本 增值 收益 。 (二)投资理念 全球房 地产 ( 主要 包括 出 租型公 寓、 办 公楼、 工业 地产、 养 老地 产 、 酒 店等 盈利性 房 地产) 作为 一种 特殊 的资 产类别 ,具 有资 产增 值、 风险分 散、 现金 流收 益相 对稳定 、抵 御 通胀等 投资 优势 ,但 同时 也存在 投资 门槛 高、 缺乏 流动性 、需 要专 业管 理、 难于变 现等 诸 多不便 。以 房地 产投 资信 托为代 表的 全新 税收 透明 的房地 产投 资工 具能 提供 类似于 直接 投 资房地 产的 租金 收益 和资 本利得 ,但 投资 门槛 大幅 降低, 流动 性更 高, 交易 费用更 低, 是 近年来 国际 市场 上发 展最 迅速的 金融 创新 产品 之一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优 质房 地产投 资信 托收 益凭 证、 投资于 房地 产投 资信 托凭 证的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和房 地产行 业上 市公 司股 票等 全球 房 地产 证券 ,为 投资 者提供 兼具 较 高红利 和资 本增 值潜 力的 全收益 型投 资工 具, 有效 降低投 资組 合风 险, 优化 资产配 置结 构 。 (三)投资范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已 与中 国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 区证券 市场挂 牌交 易的 优质 房地 产投资 信托 收益 凭证 ( 以 下简称 “REITs ” ) 、 投 资 于房地 产投 资 信托凭 证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以 下简 称“REIT ETF ” )和 房地 产行 业 上市公 司股 票 ( “ 以下 简称 “REOCs ” ) 等 全球 房地 产证 券 , 以 及货币 市场 工具 和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此外 ,本 基金 为对冲 外币 的汇 率风 险, 可以投 资于 外 汇远期 合约 、结 构性 外汇 远期合 约、 外汇 期权 及外 汇期权 组合 、外 汇互 换协 议、与 汇率 挂 钩的结 构性 投资 产品 等金 融工具 。 房地产 投资 信托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 简称 REITs )是 一种 以 发行收 益凭证 的方 式汇 集特 定多 数投资 者的 资金 ,由 专门 投资机 构对 能够 产生 稳定 租金收 益的 房 地产进 行投 资经 营管 理, 主要通 过标 的房 地产 产生 的租金 收入 来获 取投 资综 合收益 ,并 且 每年将 净收 益的 绝大 部分 (通 常 为 90% 以上 ) 按比 例 分配给 投资 者的 金融 工具 。REITs 兼具 房地产 和金 融的 特质 ,在 风险和 收益 组合 上一 般介 于股票 和债 券之 间。REITs 使个 人和 机 构投资 人通 过资 本市 场获 得写字 楼、 公寓 、酒 店等 商业地 产的 所有 权与 经营 权,是 近年 来 在海外 证券 市场 迅速 发展 的金融 创新 产品 ,具 有其 他投资 品种 无法 提供 的独 特优势 。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范围 :投 资于 REITs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60%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不超过 一年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 它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如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种 的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并 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可相 应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本基金 不直 接购 买房 地产 ,也不 投资 于抵 押 型 REITs 或混 合型REITs 。 在保 证 流动性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现 金头 寸可存 放于 境内 ,满 足基 金赎回 、支 付管 理费 、托 管费、 手续 费 等需要 ,并 可以 投资 货币 市场工 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资 产配置 与自 下而 上的 证券 选择相 结合 的主 动投 资策 略,在 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同 时为 投资 人提高 分红 收益 和长 期资 本增值 。同 时本 基金 根据 对汇率 变动 前 景的预 测, 可选 择相 应的 对冲工 具进 行外 汇对 冲。 1、房 地产 证券 备选 库的 建 立 本基金 主要 根据 市值 规模 ,流动 性, 国家 或地 区的 法规透 明度 、经 济自 由度 和公司 治 理标准 ,盈 利模 式等 指标 建立房 地产 证券 备选 库。 2、资 产配 置策 略 (1) 大类 资产 配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方面 ,本 基金的 大类 资产 主要 为 REITs 、REIT ETF 和 REOCs 等构成 的 权益类 资产 以及 货币 市场 工具。 本基 金将 根据 海外 市场环 境的 变化 ,各 大类 资产的 风险 及 预期收 益, 在保 持长 期资 产配置 稳定 的前 提下 ,积 极进行 短期 的灵 活配 置。 (2) 地区 资产 配置 在地区 资产 配置 方面 , 全 球房地 产证 券市 场可 分为 六大地 区 (美 洲 、 欧 洲不 包括英 国、 英国、 澳 大 利亚 、亚 洲不 包括日 本、 日本 ), 本基 金将根 据各 地区 的经 济发 展,证 券市 场 情况, 房地 产市 场趋 势, 房地产 证券 的估 值、 价格 、风险 及预 期收 益, 货币 汇率等 因素 决 定基金 资产 在不 同地 区的 配置比 例。 (3) 业态 资产 配置 在业态 资产 配置 方面 ,本 基金将 根据 不同 国家 或地 区的房 地产 证券 市场 特征 对其房 地 产证券 按业 态 ( 如综 合、 医疗保 健、 酒店 、 工 业设 施、 写 字楼 、 仓 储、 零售 、 出租 型公 寓、 特殊用 途等 )或 其他 指标 进行有 效分 类, 综合 考虑 各业态 的周 期性 、预 期收 益和波 动性 、 贝塔系 数等 因素 决定 基金 资产在 每个 国家 或地 区内 不同业 态的 配置 比例 。 3、证 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 证券 投资 以 REITs 为主 ,REOCs 为辅 ,ETF 投 资为适 时补 充 。 其 中 ,REITs 投资 旨在 产 生稳 定现 金流 收益 和长期 资本 增值 ;REOCs 投资为 把握 阶段 性机 会和 降低组 合整 体 波动性 ;ETF 投 资为 进行 有效市 场覆 盖和 流动 性管 理 。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定性 与定 量相结 合的 评估 方式 进行 证券选 择。 (1) 定性 评估 1) 资 产质 量: 主要 从物 业 的地点 、建 筑品 质、 用户 结构等 方面 进行 判断 。 2) 资 产负 债情 况: 主要 从 资产负 债状 况和 结构 、融 资能力 等方 面进 行分 析。 3) 盈 利能 力: 主要 从盈 利 模式和 结构 、现 金流 的稳 定性和 增长 性等 方面 进 行 分析。 4) 管 理能 力 : 根 据不 同类 型的房 地产 证券 , 从管 理 团队在 房地 产领 域的 专业 能力 、 稳 定性和 激励 约束 机制 、历 史业绩 表现 、公 司治 理的 合理性 和透 明度 等方 面进 行评估 。 (2) 定量 分析 1) 净 资产 估值 和目 标价 格 :预测 证券 的未 来盈 利情 况和现 金流 ,应 用合 理的 折现率 、 资本化 率估 算资 产价 值, 综合考 虑负 责等 因素 ,得 出证券 的净 资产 价值 和目 标价格 。 2) 分 红预 测: 根据 盈利 预 测和该 证券 的历 史分 红情 况,预 测未 来分 红。 3) 估 值指 标: 从 价格/净 资产 价 值 (P/NAV)、 价 格/ 运营现 金流 (P/FFO ) 、 资 本化率 、 分红率 等指 标, 分析 该证 券的可 投资 价值 。 4、组 合构 建策 略 根据以 上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对证 券备 选库 内的 证券 进行排 名, 结合 资产 配置 策略, 考 虑不同 风险 ,构 建投 资组 合。 5、现 金管 理策 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现金管 理主 要包 含现 金流 预测、 现金 资产 配置 和现 金收益 管理 三个 方面 。基 金管理 人 将合理 把握 因基 金申 购赎 回、基 金投 资标 的物 波动 增大等 因素 带来 的现 金流 变化, 对未 来 若干交 易日 现金 流动 制定 相应计 划。 基金 管理 人将 严格遵 守法 律法 规要 求, 执行战 略和 战 术资产 配置 方案 ,保 持相 应比例 的现 金资 产。 对于 现金资 产, 在保 证基 金流 动性需 求的 前 提下, 提高 现金 资产 使用 效率, 尽可 能提 高现 金资 产的收 益率 。 6、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衍生品 不是 本基 金的 主要 投资方 向。 本基 金的 衍生 品投资 将严 格遵 守证 监会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约 束, 合理 利用 衍生工 具, 控制 下跌 风险 , 对冲 汇率 风险 , 实 现保 值和锁 定收 益 。 为对冲 汇率 风险 ,本 基金 将投资 于外 汇远 期合 约、 结构性 外汇 远期 合约 、外 汇期权 及 外汇期 权组 合、 外汇 互换 协议、 与汇 率挂 钩的 结构 性投资 产品 等金 融工 具。 此外,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还可通 过证 券借 贷交 易和 回购交 易 等投资 增加 收益 。未 来, 随着证 券市 场投 资工 具的 发展和 丰富 ,基 金可 相应 调整和 更新 相 关投资 策略 ,并 在更 新招 募说明 书中 公告 。 7、市 场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将借 鉴国 外风 险管 理的成 功经 验 如Barra 多 因子模 型、 风险 预算 模型 等,并 结 合公司 现有 的风 险管 理流 程,在 各个 投资 环节 中来 识别、 度量 和控 制投 资风 险,并 通过 调 整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结 构, 来优化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风险指 标及 应用 : (1) 在险 价值 (Value at Risk ):VaR 代表 了在 正 常的市 场情 况下 ,在 给定 的概率 和给定 的持 有期 限内 的最 大可能 潜在 损失 。 通 常情 况下 以 95% 或 99% 置 信水 平 ,1 天 持有 期 计算得 到 的VaR 作 为衡 量 每日风 险的 指标 ,风 险限 额通过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设定 。 (2) 压力 测试 (Stress Testing ) : 模拟 一些 极端 市场情 形下 , 投 资组 合的 风险值 及 可能发 生的 损失 。 压 力测 试应每 月进 行一 次, 结果 上报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本基金 将使 用Barra 系统 多因子 风险 模型 :对 超额 收益分 别从 择时 ,风 险指 标,资 产 配置, 证券 选择 ,交 易环 节等因 子进 行分 解。 具体而 言, 在资 产配 置策 略的风 险控 制上 ,由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宏 观策 略研 究小组 进 行监控 ;在 证券 个体 投资 的风险 控制 上, 本基 金将 严格遵 守公 司的 内部 规章 制度, 控制 单 一证券 投资 风险 。 (五)投资决策 1、决 策依 据 (1 ) 国 家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依 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 投资的 前 提; (2) 全球 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 区 域经 济发 展情 况、 各国微 观经 济运 行环 境、 房地产 市 场状况 、以 及证 券市 场走 势等因 素是 本基 金投 资决 策的基 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投 资对 象收 益和 风险 的配比 关系 。 在 充分 权衡 投资对 象的 收益 和风 险的 前提下 作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4 ) 团 队投 资方 式 。 本 基 金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 通过 投资 团队 的共 同 努力与 分 工协作 ,由 基金 经理 具体 执行投 资计 划, 争取 良好 投资业 绩。 2、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范 围内 的 REITs , 通过 积 极 的资产 配置 和证 券投 资达 成投资 目 标。总 体上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构建 的具 体流 程如 下: (1 ) 投 资原 则的 制定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在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 规定的 前提 下, 根据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团队 的有 关报告 ,决 定基 金投 资的 主要原 则; (2) 备 选证 券库 筛选 。 本 基金主 要根 据市 值规 模, 流动性 , 国 家或 地区 的法 规透明 度、 经济自 由度 和公 司治 理标 准,盈 利模 式等 指标 建立 房地产 证券 备选 库; (3 ) 资 产配 置。 在大 类资 产配置 方面 , 本基 金的 大 类资产 主要 为 REITs 、REIT ETF 和 REOCs 构成 的权 益类 资产 以及货 币市 场工 具。 本 基 金将根 据海 外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在保 持 长期资 产配 置稳 定的 前提 下,积 极进 行短 期的 灵活 配置。 在地 区资 产配 置方 面,全 球房 地 产证券 市场 可分 为六 大地 区 ( 美洲 、 欧 洲不 包括 英 国、 英国 、 澳 大利 亚 、 亚 洲不包 括日 本、 日本) ,本 基金 将根 据各 地区的 经济 发展 ,证 券市 场情况 ,房 地产 市场 趋势 ,房地 产证 券 的估值 、价 格、 风险 及预 期收益 ,货 币汇 率等 因素 决定基 金资 产在 不同 地区 的配置 比例 。 在业态 资产 配置 方面 ,本 基金将 根据 不同 国家 或地 区的房 地产 证券 市场 特征 对其房 地产 证 券按业 态( 如综 合、 医疗 保健、 酒店 、工 业设 施、 写字楼 、仓 储、 零售 、出 租型公 寓、 特 殊用途 等) 或其 他指 标进 行有效 分类 ,综 合考 虑各 业态的 周期 性、 预期 收益 和波动 性、 贝 塔系数 等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在每 个国 家或 地区 内不 同业态 的配 置比 例; (4) 证券 投资 。 本 基金 主 要采取 定性 与定 量相 结合 的评估 方式 进行 证券 选择 。 定性 上, 本基金 主要 从资 产质 量 、 资产负 债情 况 、 盈 利能 力 、 管 理能 力等 方面 对标 的 证券进 行评 估; 定量上 ,本 基金 主要 从净 资产估 值、 目标 价格 、分 红预测 、估 值等 指标 进行 分析; (5 ) 组 合构 建 。 基 金经 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要 求, 制定 基金 实际 的投 资 组合及 执 行方案 ,并 负责 组织 投资 方案的 执行 ; (6) 交易 执行、 监控 和反 馈。 监 察 稽 核团 队, 风险 控制团 队和 投资 交易 团队 严格按 照 相关流 程操 作, 进行 交易 的风险 控制 。基 金经 理通 过指令 管理 系统 发出 交易 指令给 集中 交 易室, 交易 员根 据市 场环 境确定 最优 的交 易策 略, 选择最 恰当 的时 机进 行交 易; (7) 风 险评 估和 绩效 分析。 风险管 理团 队使 用不 同的 系统分 析来 跟踪 和监 控组 合风险 , 并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 基金 组合进 行风 险评 估和 绩效 分析并 提交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调整 上 述投资 管理 程序 。 (六)禁止行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购买不动 产 ; 2 、


购买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


购买贵重 金属 或代 表贵 重 金属的 凭证 ; 4 、


购买实物 商品 ; 5 、


除应付赎 回 、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以 外 , 借 入现 金 。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


利用融资 购买 证券 ,但 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7 、


参与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 卖 空交易 ; 8 、


从事证券 承销 业务 ; 9 、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 10、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1、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2、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 者 与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13、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4、 不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 同投资 组合 ; 15、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 任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 16、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在 可适 用于 本基金 的情 况下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七)投资组合限制 1 、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的约定 ; 2 、 本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3 、 本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政 府、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4 、 本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 他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不得 持 有同 一机 构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将合 并计 算, 同时全 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所 代表 的基 础证 券将 一并计 算,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 6 、 本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前项 非流 动性 资产 是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7 、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不得 超过 该境 外基 金总 份额的20% ; 8 、 关于投 资基 金的 限制 本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但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 不受此 限制 。 9 、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1) 本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 敞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2) 本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 始保证 金、 投资 期权 支付 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 资柜 台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①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② 交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 工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 公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③ 任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④ 本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工 作 日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10、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 )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 ) 应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进 行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 不低于 已借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3 ) 借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 向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 息和 分红。 一旦 借方 违约 ,本 基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和 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需 要; (4 )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 工具或 品种 :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 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③ 商业票 据; ④ 政府债 券; ⑤ 中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信 用证 ; 本基金 有权 在任 何时 候终 止证券 借贷 交易 并在 正常 市场惯 例的 合理 期限 内要 求归还 任 一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11、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 列规定: (1 ) 所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 ) 参与正 回购 交易 ,应 当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 益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 低于已 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 保留或 处置 卖出 收益 以 满 足索赔 需要 ; (3 ) 买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期 内及时 向本 基金 支付 售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利 息和分 红; (4 ) 参与逆 回购 交易 ,应 当对 购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 证券市 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或 处置 已购 入证 券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12、 基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回购 交易 ,所 有已 借出 而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 有 已售出 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不 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现金 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或设 定其他 本基 金须 遵循 的比 例限制 的,从 其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致 使现 行法 律法 规的 投资禁 止 行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被修改 或取 消,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 整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3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比 例分 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增 加 10 亿 元以 上 的情形 ,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30 个 工作日 延长 到 3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FTSE EPRA/NAREIT Developed REITs Total Return Index (经汇 率调 整后 的) 。 该 指 数由富 时指 数有 限公 司 (FTSE ) 与欧 洲公共 不动 产协 会 (EPRA)、 全美不 动产 协会 (NAREIT )合作 编制 ,指 数成 分涵 盖美国 、澳 大利 亚、 英国 、法国 、加 拿 大、 日 本、 香港、 新加 坡 等主 要 REITs 市场, 能够 反映全 球市 场上 市交 易REITs 的 投资 表 现。该 指数 于2005 年 2 月推出 ,涵 盖的 交易 货币 包括美 元、 加元 、欧 元、 英镑、 澳元 、 日元、 港元 、新 币等 世界 主要货 币。 该指 数数 据可 以从 Bloomberg 或Reuters 得到 , Bloomberg 代码 TERGLU ,Reuters 代码.TFTERGLU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指数 编制 单位 停止 计算编 制该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称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 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 用于本 基金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主 要投资 于 以 REITs 为 代表 的全球 房地 产证 券, 为证 券投资 基 金中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基金 品种 。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 生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投 资者 的利 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十一)基金的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 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代理投票 基金管 理人 应作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 行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基 金管理 人 将本着 维护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勤勉 尽职 地代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行 使投 票权 。在履 行代 理 投票职 责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操作 需要 ,委 托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或 其他 专业机 构提 供 代理投 票的 建议 、协 助完 成代理 投票 的程 序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代 理机 构的 行为进 行必 要 的监督 ,并 承担 相应 责任 。 (十三)证券交易管 理 1 、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1 ) 交易 执行 能力 : 能 够 公平对 待所 有客 户, 实现 最佳价 格成 交, 可靠 、 诚 信、 及时 成交 , 具备 充分 流动 性, 交易差 错少 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 研究 支持 服务 : 能 够 针对本 基金 业务 需要 , 提 供高质 量的 研究 报告 和较 为全面 的 服务 , 包 括举 办推 介会 、 拜访公 司 、 及 时沟 通市 场 情况 、 承 接专 项研 究、 协 助交易 评价 等; (3 ) 财 务实 力: 净资 产、 总市值 、 受托 资产 等指 标 处于行 业前 列 , 或 具有 明 显的安 全 边际; (4 ) 后台 便利 性和 可靠 性 : 交 易和 清算支 持多 种方 案, 软件 再开发 的能 力强 , 系 统稳 定安全 等; (5 ) 组织 框架 和业 务构 成 : 具 有战 略规划 和定 位 , 能够积 极推 动多 边业 务合 作, 最大 限度地 调动 整体 资源 ,为 基金投 资赢 取机 会; (6 )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选取 最适 合基 金投 资业 务的经 纪 商合作 ,并 根据 综合 考察 结果分 配基 金在 各个 经纪 商的交 易量 。 3 、佣 金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经 纪商 提供的 服务 内容 和服 务质 量,按 照最 佳市 场惯 例原 则确定 佣 金费率 。交 易佣 金如 有折 扣或返 还, 应归 入基 金资 产。 (十四)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于2016 年1 月18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5 年12 月31日( “ 报告期 末 ”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3,577,265.75 93.04 其中: 普通 股 1,115,315.78 7.64 优先股 - - 存托凭 证 - -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12,461,949.97 85.4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39.24 0.00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39.24 0.0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820,424.68 5.62 8 其他资 产 195,417.99 1.34 合计 14,593,147.66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 (地 区)证券市场的股票 及存 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澳大利 亚 717,959.15 5.03 德国 199,817.15 1.40 法国 291,008.92 2.04 荷兰 327,774.12 2.29 加拿大 123,954.19 0.87 美国 9,192,168.01 64.35 日本 830,370.01 5.81 瑞典 152,558.67 1.07 西班牙 32,754.85 0.23 新加坡 128,819.44 0.90 英国 901,958.73 6.31 中国香 港 678,122.51 4.75 合计 13,577,265.75 95.05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多元化 类 1,641,029.04 11.49 医疗保 健类 1,109,506.54 7.77 酒店及 度假 村类 531,786.88 3.72 工业类 801,347.76 5.61 写字楼 类 1,890,000.85 13.23 住宅类 1,694,848.58 11.87 零售类 3,797,875.87 26.59 特殊类 1,066,454.26 7.47 房地产 股票 1,044,415.97 7.3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合计 13,577,265.75 95.05 注:本 基金 持有 的权 益投 资采用 全球 行业 分类 标准 (GICS )进 行行 业分 类。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 凭证 投资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SIMON PROPERTY GROUP INC - SPG UN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701 885,093.52 6.20 2 EQUITY RESIDENTIAL - EQR UN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900 476,831.54 3.34 3 PROLOGIS INC - PLD UN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700 473,799.03 3.32 4 ESSEX PROPERTY TRUST INC - ESS UN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274 425,969.38 2.98 5 KIMCO REALTY CORP - KIM UN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2,400 412,369.57 2.89 6 PUBLIC STORAGE - PSA UN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227 365,121.49 2.56 7 BOSTON PROPERTIES INC - BXP UN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400 331,277.50 2.32 8 GENERAL GROWTH PROPERTIES - GGP UN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800 318,043.54 2.23 9 HEALTH CARE REIT INC - HCN UN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702 310,115.24 2.17 10 ALEXANDRIA REAL ESTATE EQUIT - ARE UN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500 293,380.85 2.05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 等级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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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 明细 序号 衍生品 类别 衍生品 名称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1 权证投 资 AREIT SP RIGHTS 39.24 0.00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1 只金 融衍 生品 。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65,307.56 4 应收利 息 83.23 5 应收申 购款 130,027.2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195,41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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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五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1.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7 月 24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 0.80% 0.39% 5.93% 0.50% -5.13% -0.11% 2013 年 -2.05% 0.75% -0.42% 0.79% -1.63% -0.04% 2014 年 18.29% 0.55% 23.79% 0.54% -5.50% 0.01% 2015 年 3.91% 0.91% 7.47% 0.91% -3.56% 0.00% 2.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变 动比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图:嘉 实全 球房 地产(QDII)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2 年7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注: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建 仓期结 束时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十四( 三) 投资 范围 和( 八)投 资禁 止 行为与 限 制2、 基金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 的有 关约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 本情 况 1 、 基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46 层 06-08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亚洲 )有限 公 司 30% ,立 信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3 月 25 日成立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部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成 都、杭 州、 青岛 、福 州、 南京、 广州 分公 司。 公司 获得首 批全 国 社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 资产管 理业 务资 格。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管理资 产情 况 截止 2016 年 2 月 22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2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81 只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具 体包 括嘉 实丰和 价值 封闭 、 嘉 实元 和、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实增 长混 合、 嘉实稳 健混 合、 嘉实 债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嘉 实货币 、嘉实 沪深 300ETF 联 接(LOF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嘉 实主题 混合 、嘉 实策 略混 合、嘉 实海 外 中国股 票混合 (QDII )、嘉实研 究精 选混合 、 嘉实 多元债 券、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 混合 、嘉 实 回报混 合 、 嘉 实基 本面 50 指数 (LOF ) 、 嘉 实价 值 优势混合 、 嘉 实稳 固收 益 债券 、 嘉 实 H 股指数 (QDII-LOF ) 、 嘉实主题 新动 力混合 、 嘉实 多利分 级债 券、 嘉实 领先 成长混合、嘉 实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嘉实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接、嘉 实黄 金(QDII-FOF-LOF )、嘉 实信用 债券 、 嘉 实周期 优 选 混合 、 嘉 实安 心货币 、 嘉实中 创 400ETF 、 嘉实中 创 400ETF 联 接 、 嘉 实沪 深 300ETF 、 嘉实优 化红 利混合 、 嘉实 全球房 地产 (QDII ) 、 嘉实 理财 宝 7 天债 券、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 券、嘉 实纯 债债 券、 嘉实 中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嘉实中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证 500ETF 、嘉实 增强 信用 定期债 券、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 实中 证中 期国 债 ETF 、 嘉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 接、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 期债券 、 嘉实 研究 阿尔 法 股票 、 嘉 实如 意宝定 期债 券、 嘉实 美国 成长股 票 (QDII ) 、 嘉实 丰 益策略 定期 债券 、 嘉 实丰 益信用 定期 债 券、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 嘉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嘉 实 宝 A/B 、 嘉实 活 期宝货 币、 嘉 实 1 个 月理 财债 券、 嘉实 活钱包 货币 、嘉 实泰 和混 合、嘉 实薪 金宝 货币 、嘉 实对冲 套利 定 期开放 混合 、 嘉实 中证 医 药卫 生 ETF 、 嘉实 中证 主 要消 费 ETF 、 嘉实 中证 金 融地 产 ETF、嘉 实3 个 月理 财债 券、 嘉实 医疗保 健股 票 、 嘉实 新兴 产业股 票、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嘉 实沪 深 300 指 数研 究增 强、 嘉实 逆向策 略股 票、 嘉实 企业 变革股 票 、 嘉实 新消 费股 票、嘉 实全 球 互联网 股票 、嘉 实先 进制 造股票 、嘉 实事 件驱 动股 票 、嘉 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嘉实新 机遇 混 合发起 式 、 嘉实 低价 策略 股票 、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 产 ETF 联接、 嘉 实新 起点 混 合、 嘉 实腾 讯 自选股 大数 据策 略股 票、 嘉实环 保低 碳股 票 、 嘉实 创新成 长混 合 、 嘉实 智能 汽车股 票 。 其 中嘉实 增长 混合 、嘉 实稳 健混合 和嘉 实债 券属 于嘉 实理财 通系 列基 金。 同时 ,管理 多个 全 国社保 基金 、企 业年 金、 特定客 户资 产投 资组 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邓红国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研究 生, 中共 党员 。曾 任物资 部研 究室 、政 策体 制法规 司 副处长 ; 中 国人 民银 行国 际司、 外资 金融 机构 管理 司、 银 行监 管一 司、 银行 管理司 副处 长、 处长、 副巡 视员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 主任 、四部 主任 ;中 诚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法 定代 表人。2014 年 12 月2 日 起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赵学军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中 共党 员, 经济 学博 士。 曾 就职 于 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 视设计 所 、 外经 贸部 中国 仪器进 出口 总公 司 、 北京 商品交 易所 、天 津纺 织原 材料交 易所 、 商鼎期 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 北京证 券有 限公 司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 今 任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苗菁先 生, 董事 ,学 士学 位,中 共党 员。 曾任 中煤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际业 务部项 目 经理、 投资 管理 部业 务经 理;2004 年3 月 至今 历任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管理 部业 务 经理、 副经 理、 经理、 投 资总监 兼投 资管 理部 经理 ; 现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总 监、 副总经 理、 公司 党委 委员 。 Bernd Amlung 先生 ,董 事 ,德国 籍, 德国 拜罗 伊特 大学商 业管 理专 业硕 士。 自 1989 年起加 入德 意志 银行 以来 ,曾在 私人 财富 管理 、全 球市场 部工 作。 现任 德意 志资产 与财 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管理公 司 (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全 球战 略与 业务 发展部 负责 人,MD 。 Mark Cullen 先生 ,董 事 ,澳大 利亚 籍, 澳大 利亚 莫纳什 大学 经济 政治 专业 学士。 曾 任达灵 顿商 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 管,贝 恩(Bain&Company) 期货与 商品 部负责 人, 德意 志银 行 (纽 约) 全 球股 票投 资部 首席 运营官 、 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产管 理 ( 纽 约)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 董事 。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 硕士 研究 生。 。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 至今 , 任 北 京德恒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至 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独立 董事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 设银行 辽宁 分行 。曾 任中 国银行 总行 国际 金融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美国 化学 银行分 析师 , 美国世 界银 行顾 问 , 中 国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万 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任上 海交 通大 学动 力机 械工程 系教 师, 上海 交通 大学管 理学 院副 教授 、 副 院长。1997 年 至今任 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教授、 副院 长。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中 共党员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 副 主编 , 汤 姆森 路透 集 团 “ 中国 商法 ” 丛 书编 辑 咨询委 员会 成 员。曾 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第一 、二 届并 购重组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兼任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朱蕾女 士, 监事 ,中 共党 员,硕 士研 究生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 理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国都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高 级经 理,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发展 战略 官、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董 事会秘 书。2007 年 10 月 至今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国 际业 务 部总经 理。 穆群先 生, 监事 ,经 济师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西安 电子科 技大 学助 教, 长安 信息产 业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信 投资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龚康先 生 , 监 事 , 中 共党 员, 博士 研究 生 。2005 年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曾宪政 先生 ,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 职于 首钢 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 事 务所证 券部 律师 。2008 年 7 月至 今, 就 职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律 稽核 部、 法律 部, 现任法 律部 总监 。 宋振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中共党 员 , 硕 士研 究 生 ,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 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助 理。1999 年 3 月 至 今任职 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督察 员和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 通联合 律师 事务 所、 北京 市智浩 律师 事务 所、 新华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曾任 嘉实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 究部副 经理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李松林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南方 证 券金通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蔡德森 先生 ,多 伦多 大学 学士, 哥伦 比亚 大学 房地 产开发 学硕 士, 特许 金融 分析师 。 15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历任 摩根 大通 高 级会 计师 、索 罗斯 基金管 理公 司 会计师 , 2005 年至2008 年任 美国国 际集 团(AIG) 子公 司 南山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资深 投资 经理, 负责 南山 人寿 和AIG 全球房 地产 投资 公司 旗下 房地产 基金 的投 资项 目。2008 年12 月加 入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2 年7 月24 日至 今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 2013年2月7 日至2015 年8 月19 日, 高茜 女士 任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3、海 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海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嘉实 国际 行政总 裁 Peng Wah Choy , 嘉实 国际 首 席投资 官 Thomas Kwan , 高 级基金 经理Yi Qian Jiang 、 June Chua , 风险管 理经 理 Patrick Chan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严 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按照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标 、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事 违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并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发 生: (1) 基金 之间 相互 投资 ; (2)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3)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任 何 形式的 证券 承销 或者 从事 除国家 债券 以外 的其 他证 券自营 业 务; (4)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资 金 拆借业 务; (5)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基金 投资 ; (6)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7)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8)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0 ) 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11) 中国 证监 会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人员 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收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4)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15)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16)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承担 损失 ; (17)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 操作 风 险, 确保 基金财 务和 公司 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从 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本公 司建 立了 科学合 理、 控制 严密 、运 行高效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控 制制 度 是公司 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建 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管 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的 总称。 它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 业 务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指导 ,包 括内 控目标 、内 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内控 措施 等内 容。 公司基 本管 理 制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投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基金 会 计制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 度和 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 业务 规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 置、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进行 了具 体规 定。 2.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 现职 责明 确、 相互 制约的 原则 , 各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海 外业 务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由 公司 海外 业务 首席 投资官 以及 嘉实 国际 行政 总裁、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高 级基 金经理 、风 险管 理经 理组 成,负 责指 导QDII 类 基金 资产的 运作 、 确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合 的原 则。 (3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为公 司风险 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由公 司总 经理 、 督察 长以及 部 门总监 组成 ,负 责全 面评 估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并提 出防 范化 解措施 。 (4) 督 察长 积极 对公 司各 项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 ) 监 察稽 核部 : 公司 管 理层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 保证 监察 稽核 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 流程、 组织 纪律 。监 察稽 核部具 体负 责公 司各 项制 度、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内 部控 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6 ) 业 务部 门 : 部 门负 责 人为所 在部 门的 风险 控制 第一责 任人 , 对本 部门 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 ) 岗 位员 工 : 公 司 努 力 树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 险防范 意 识, 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 应的内 控责 任, 并负 有对 岗位工 作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报 告、 反馈的 义务 。 4、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 司逐 步健 全法 人治理 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严 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 )公 司设 置的 组织 结构, 充分 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均有 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 括民主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理 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全 、有 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 书 和业 务流 程,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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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 司建 立有 效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健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确保 公司 人员具 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 公司 建立 科学 严 密的风 险评 估体 系, 对公 司内外 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评估和 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 ) 建立 完善 的基 金 财务核 算与 基金 资产 估值 系统和 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产 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及时 、准 确 和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财 产的 状况。


(8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位 分离 制度 , 明确 划 分各岗 位职 责 , 投 资和 交 易、 交易 和清 算、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投资 、研 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 建 立和 维护 信息 管理系 统 , 严 格信 息管 理 , 保 证客 户资 料等 信息 安 全、 真实 和完 整。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 确的报 告途 径。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务 标准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不 得有 不 正当销 售行 为和 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11)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可能 引起系 统性 风险 、严 重影 响社会 稳定 的突 发事 件, 按照预 案妥善 处理。 (12) 公司 建立 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时 改进 。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 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确 保 公 司各 项制 度、业 务符 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我 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在 告知 总经 理和 其他 有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七、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试 行办 法》 、 《 通知》 、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2012 年3 月9 日 《关 于核 准 嘉实全 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监 许 可[2012]320 号 )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别 、运 作方 式及存 续期 间 基金类 别: 股票 型境 外投 资基金 (QDII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三) 募集 期限 、募 集方 式及场 所、 募集 对象 、募 集规模 1、募 集期 限:2012 年6 月25 日到2012 年 7 月 20 日 2、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销 和 中 国农 业银 行以 及其他 代 销机构 进行 募集 。 3、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4、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首次 募集 份额 目标 上限 为 30 亿元 人民 币 (四) 募集 币种


人民币 (五) 基金 面值 、认 购费 用、认 购价 格及 计算 公式 1、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2、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认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3、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按认 购金 额的大 小分 为不 同档 次, 如下表 所示 : 认购金 额(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M<50 万元 1.2% 50万元 ≤M <200 万元 1.0% 200万 元≤M <500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承 担,认 购费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结 算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时, 需按 单笔认 购金 额对 应的 费率 分别计 算认 购费 用。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方法 如下 : (1)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 (2) 认购 费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 金额 ; (3)认 购 份额 = (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利 息)/ 基 金份额 面值 。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间 利息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其中: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财产 。多 笔认 购时 ,按 上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 算。 (六)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确认成 功的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其中 利 息的数 额以 基金 注册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七)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与 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 用。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费 、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财 产中 列 支。 八、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7 月 24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 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九、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基 金份 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予以 公 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移动 通信或 网上 交易 等非 现场 方 式实 现 的自助 交易 业务 的,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 基金管 理人 或 其委托 的代 销机 构另 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同 时正 常交 易的交 易 日,但 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市场因 节假 日而 休市 的日 期除外 。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办理 时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 实 际情况 需 要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基金 管理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接受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转换价 格为 基金 管理 人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转 换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 业务 自 2012 年 8 月 24 日起 开 始办理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份额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份额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业 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依法 对上 述原 则 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 按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 申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者T日 提交 的申 购 、 赎 回申请 , 正常 情况 下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 +2日 对该 交易申 请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T 日 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者应 在T+3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因 申请 不符 合基 金管 理人、 销售 机 构、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而不予 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 询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 否则 , 因 投资 者怠 于行 使 权利而 造成 的损 失 , 由 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基金销 售机 构受 理投 资者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该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 整并公 告。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 申购不 成 功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T 日 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金 销 售机构 在 T +10 日 内将 赎 回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户 , 但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除外 。 如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主要 市场休 市时 ,本 基金 所投 资市场 的交 易清 算规 则有 变更或 国家 外 汇管理 相关 规定 有变 更时 ,赎回 款项 支付 的时 间将 相应调 整。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4、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 况, 在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权益的 情 况下调 整上 述程序 , 但应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5,000 元 , 投 资者 通过 直 销中心 柜 台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20,000 元, 但已 认购本 基金 的投 资者 可以 适用首 次单 笔 最低限 额人 民币1,000 元 , 投资者 通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 直 销首 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限 额为人 民币100 元 ; 投资 者 通过代 销机 构和 直销 中心 柜台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通 过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 元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不 受最低 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和直 销中心 柜台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于 1,000 份 (如 该帐 户 在该销 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 1,00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 致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0 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资 者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投 资者通 过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上 直 销单笔 赎回 不得 少 于 100 份 (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 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 则 必须 一次性 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 份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部 赎 回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 、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 购金额 递减 , 即 申购 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越低 。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申 购本 基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其 申 购费率 不按 申购 金额 分 档 , 统 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0.6 % , 但 中国 银行 长城 借 记卡 、 招 商银 行借记 卡、 中国 农业 银行 借记卡 持卡 人, 申购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优 惠按 照相 关公告 规定 的 费率执 行;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上 交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 申购金 额分 档, 统一 优惠 为申购 金额 的0.6 % 。 优 惠 后费率 如果 低于0.6 %, 则 按0.6 %执 行。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规定 的相 应申 购费 率低 于0.6% 时, 按实 际费 率收 取申购 费。 个 人投资 者于 本公 司网 上直 销系统 通过 汇款 方式 申购 本基金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按照相 关公 告 规定的 优惠 费率 执行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2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照 持有时 间递 减 , 即相 关基 金份额 持有 时间 越长 , 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越低 。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随 持有 期限 的增 加 而递减 。具 体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50% 365 天≤M <730 天 0.3% ≥730 天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 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资 产, 其余部 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 、 赎回 费率等 。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5、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的 币 种为人 民币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下 , 履行届 时合 法的 程序 后, 可以接 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 赎回 ,并 提前 公告 。 6、 未 来条 件成 熟时 , 经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可增 加外币 同时 作为本 基 金申购 、赎 回的 币种 ,基 金管理 人也 可就 外币 申购 基金份 额增 设基 金份 额类 别。以 外币 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购、赎 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流程 、方 式、 增设 基金 份额类 别等 事宜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 告后执 行,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决定 。 (七)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 计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具 体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 的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四 : 二 投资 者分 别提 出 申购请 求 , 申 购金 额分 别 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100 元 。申购 份数 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 1.2% 净申购 金额 (元 ,C ) 108,374.38 1,086,956.52 申购费 用( 元,D) 1,625.62 13,043.48 申购份 额(E=C/1.1 ) 98,522.16 988,142.29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 份额 赎回 ” 方式 , 赎 回价 格以 赎回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计算公 式为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 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例五: 假定 三笔 赎回 申请 的赎回 份额 均为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不 同, 其中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 1.100 1.300 1.40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0.3%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9 0 赎回金 额(F=D-E) 10,945 12,961 14,000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T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T+1 日计算 , 并 在T+2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在 外的 基 金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单位 为元 ,计 算结 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 后第4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 资者 T 日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 自 T+3 日起 的赎回 开放 日内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2、投 资者 T 日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于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 (九)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赎回申 请总 数与 基金 转换 申请转 出份 额总 数之 和扣 除申购 申 请总数 及基 金转 换申 请转 入份额 总数 的余 额) 申请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为 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予以 延期办 理。 对 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份 额的 比 例,确 定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当 日赎 回申 请中 未被 受理部 分, 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外 ,自 动延 迟至 下一开 放日 办 理。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并将 按下 一个开 放日 赎 回申请 总量 确定 赎回 份额 及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准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开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3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之 一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 时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含 两个 开放 日)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延期期 限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不 可控制 因素 , 导 致基 金无 法 正常 运作 ; (2) 本基 金进 行交 易的 主 要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 导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准确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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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证 券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的 公众节 假日 , 并可 能影 响 本基金 正 常估值 时; (4) 基金 资产 规模 或者 份 额数量 达到 了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上限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外 管局的 审批 及市 场情 况进 行调整 )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6) 因基 金收 益分 配或 基 金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 进 行权 益分 派或 发生 重大事 项 可能导 致净 值的 较大 波动 等原因 ,使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 (7) 个别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回过 于频 繁, 导致 基金 的交易 费用 和变 现成 本增 加, 或使 得基金 管理 人无 法顺 利实 施投资 策略 ,继 续接 受其 申购可 能对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产生损 害;或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 (8)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导 致突破 国家 外汇 局批 准的 外汇额 度; (9)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10) 注册 登记 机构 等因 异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的; (11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除上 述第 (7) 项以 外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 体刊登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公 告。 在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照 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不 可控制 因素 , 导 致基 金无 法支付 赎回 款项 ; (2) 本基 金进 行交 易的 主 要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 导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准确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3) 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证 券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的 公众节 假日 , 并可 能影 响 本基金 正 常估值 时; (4)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交易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 继续 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7) 注册 登记 机构 等因 异 常情况 无法 办 理 赎回 业务 的;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可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可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按每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确 认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未 支 付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 20 个 工作 日内 予 以支付 。 同时 , 在 出现 上述 第 (4) 项的情 形时 , 对已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二 十个 工作日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选择 撤销的 ,基 金 管理人 对未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可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理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价 格。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十一)其他暂停申 购和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 停基金 申购 、 赎回 的 , 可 以经届 时有 效的 合法 程序 宣布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申 请 。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 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自 2013 年4 月12 日 起,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开通 旗下 部 分基金 产品 的后 端收 费模 式(包 括 申 购、 定期 定额 投资、 基金 转换 等业 务) 、并对 通过 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交 易的后 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和代销 机构 暂 不开通 后端 收费 模式 。具 体请参 见嘉 实基 金网 站刊 载的公 告。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1、 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 申购 、 赎 回等 基金交 易方 式, 将一 定数 量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包括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执 行 等 ,及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行为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 的投 资者 等。其 中: (1) “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2) “ 捐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其 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社 会团 体; (3)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据生 效的 法律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2、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相关 资料 , 并向 注 册登记 机 构统一 申请 办理 。 3、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 申请 按 相关 规定 办理 ; 申 请人按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缴 纳 有关 费用 。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相 关规 定 办 理; 申请 人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 缴纳有关 费 用。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具 体办 理方法 参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规则 的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如 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登记 机 构 、办 理转 托管的 销售 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构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 其它合 理原 因, 可以 暂停 该业务 或者 拒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转 托 管申请 。 (十五)冻结与质押 注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被 冻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益 一律 转为 基金 份额 并冻结 。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具体事 宜 , 按照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 通知 或判 决等 有效 文件、 基金 管理 人与 注册 登记机 构的规 定办理 。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金 业 务,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自 2012 年 8 月 24 日开始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十、基 金 的 费 用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含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收 取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 律师 费 等根 据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付 ,列 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6、基金 银 行汇 划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及 在境外 市场 的交 易、 清算 、登记 等实 际发 生的 费用 (out-of-pocket fees ) , 包 括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印花 税、证 管费 、过 户费 、手 续费、 券商 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8、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 的相关 费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基 金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 税、 印花税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 及预扣 提税 (以 及与 前述 各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及费 用) ; 10、与 基金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等 ; 11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境外 托管人 及基 金资 产由 原基 金托管 人 转移新 托管 人所 引起 的费 用;


12、与 基金 有关 的诉 讼、 追索费 用; 但由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 自身 原因 造成 的此类 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自行承 担; 13、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含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70% 年 费率 计提 ,即 本基 金的年 管理 费率 为 1.70%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的 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 致后,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的具 体使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支配 ;如 果委托 境外 投资 顾问 ,基 金的管 理 费可以 部分 作为 境外 投资 顾问的 费用 ,具 体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境 外投 资顾 问在有 关协 议 中进行 约定 。 2、基 金托 管 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 费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含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即 本基 金的年 托管 费率 为 0.35%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托 管 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 致后,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的具 体使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支配 ;如 果委托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其中可 以 部分作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的 费用, 具体 支付 由中 国农 业银 行 与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在有关 协议 中 进行约 定。 3、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13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等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 相关费 率或 改变 收费 模式 。调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须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 获得监 管机 构的 豁免 、基 金合同 或相 关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调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或 在不 提高 整体费 率水 平的 情况 下改 变收费 模式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许可 本基 金或 本类 型的 基金采 取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模式 , 则本基 金可 以依 法引 入持 续性销 售服 务费 收费 模式 ;若引 入该 类收 费模 式没 有增加 现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负担 ,则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境 外市 场的 规定 履行纳 税 义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净资 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在 境内 开立 人民币 和外 币资 金账 户, 在境 外 投 资市场 根据 适用 的法 律法 规、监 管要 求、 行业 惯例 及托管 业务 需要 以本 基金 名义或 基金 托 管人名 义开 立外 币资 金账 户及证 券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销 ;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 行。 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 并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本 基金事 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为基 金份 额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的开放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 开放日 。T+1 日 完成 T 日 估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 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金 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送股 、 转增 股 、 配 股和 增 发等方 式发 行的 股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②


首次 发行 的股 票, 按成 本 价估值 。 (3)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 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 本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估 值方 法 (1) 债券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 证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果不 存在 交易所 交易 价格 , 则 根据行 业通 用权 威报 价系 统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债 券按 其成 本 价估值 。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3)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 本项第(1)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综 合考 虑 市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 通 衍生 品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衍 生品 按成 本 价估值 ,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基 金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的基 金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6、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或流 通受 限或暂 停交 易的 证 券 ,应 参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 值。如 果 上述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在 两个 或者 两个 以上 的 交易场 所交 易的 同一 证券 , 一 般采 用该 证券 主要 交 易市场 的 收盘价 或报 价; 根据 不同 交易市 场的 发行 量之 比确 定该证 券的 主要 交易 市场 。个别 市场 有 特殊交 易结 算规 则的 ,根 据该市 场规 则处 理。 8、汇 率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涉 及人 民币 对美 元 、 港 币、 英镑 、 欧元 、 日 元的汇 率应 当以基 金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涉及到 其它 币 种与人 民币 之间 的汇 率, 参照数 据服 务商 提供 的当 日各种 货币 兑美 元折 算率 采用套 算的 方 法进行 折算 。 9、税 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 将按权 责发 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纳 税金 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10、为 股票 、固 定收 益证 券、外 汇等 基金 资产 估值 需要, 经过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并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利 用及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确定 的一 种或多 种来 源 的数据 信息 。 11 、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款 第 1-10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10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12、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有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估值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人民币 ,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估值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披露 。 2、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一 同进 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理人 完 成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果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各 自委托 第 三方机 构进 行基 金资 产估 值,但 不改 变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各 自承 担 的责任 ,同 时, 须按 照 有 关规定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中 进行披 露。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证券 交 易所或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 时; 2、 因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 评估基 金 财产价 值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延 迟估 值有 利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利 益的保 护;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 准确性 、 及时 性 。 当 基金 估值出 现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其中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 于基 金份额 净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应 在发 现日 对账 务进行 更正 调整 ,不 做追 溯处理 ;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2、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 销机构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原 因 造 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3、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及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予 以承 担。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的 原则 处理 基金 估值差 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的损 失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由 此造成 或扩 大的 损失 由差 错责任 方和 未 更正方 根据 各自 的差 错程 度分别 各自 承担 相 应 的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仅对 可 能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补 偿由 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当基 金估 值出 现影 响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本 条第 (四 )款 “估 值方法 ”的 规定 的 第 11 项 条款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有 关注 册登记 机构 、 数据服 务机 构发送 的 数据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3、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基 金按 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十三、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季度至 少分 配 1 次, 每份 基金 份额每 次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5%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金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1、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公 告并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在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依 据具 体方 案 的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就 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3、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注 册登 记机 构有 权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额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按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核 算 制度执 行, 并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参 考国 际会 计准 则 。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以委 托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独 立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担任基 金会 计, 但该 会计 师事务 所不 能同 时从 事本 基金的 审计 业 务。 6、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8、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 规规定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 日内 向证 监会 提 交包括 衍生品 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告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及 境 外资产 托管 人 相 独立 的、 具有从 事 证券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 进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经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进 行 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基金法 》 、 《 试行 办法 》 、 《 运作管 理办 法》 、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 法》及 其实 施准 则、 本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可以 人民 币、 美元 等主要 外汇 币种 计算 并披 露净值 及相 关信 息。 涉及 币种之 间 转换的 ,应 当披 露汇 率数 据来源 ,并 保持 一致 性。 如果出 现改 变, 应当 予以 披露并 说明 改 变的理 由。 本基金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将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T+2 日内 ,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T+2 日内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查阅 或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相关 内 容进行 复核 。基 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 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 第 2 个 工作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 式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 问 ; 5、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或境 外投资 顾问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发 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对基 金投 资可 能产 生 重大影 响的 境外 投资 顾问 主 要负 责人 员发 生变 更; 12、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境 外资 产托管 人或 境外投 资顾 问 受 到监 管部 门的调 查 ; 14、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1、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3、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5、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九) 公开 澄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清 ,并 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一 )本 基金 在条 件成 熟的情 况下 ,为 方便 投资 者交易 本基 金, 可增 加信 息披露 的 范围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六、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基金 合同 等约 定的 其 他事项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 者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修改 ,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若 基金 规模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在 不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情 况 下终止 基金 合同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公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十七、基 金 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部 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构 网点 和 员工。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点 遍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 网点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围 最广, 服务 领 域最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务功 能齐 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银 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农 业银 行 同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 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作为 一 家城乡 并举 、联 通国 际、 功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以 客户 为 中心的 经营 理念 ,坚 持审 慎稳健 经营 、可 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实 施差 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化竞争 策略 ,着 力打 造“ 伴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大的 电子 化 网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 产品 ,致力 为广 大客 户提 供优 质的金 融服 务, 与广 大客 户共创 价值 、 共同成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被 英国 《 全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中 国农 业银 行 通过了 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 明了独 立公 正 第三方 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中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设 ,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 升, 在2010 年首 届 “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奖盛 典 ” 中 成绩 突出 , 获 “ 最佳 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 再次 荣获 《 首席 财 务官 》 杂 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1998 年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 技 术 保 障处 、 营 运中心 、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综 合管理 处、 风 险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 程师 、 律 师等 专家10 余 名 , 服 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 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 力强 , 高 级管 理层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融 从 业经验 和高 级技 术职 称, 精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2015 年9 月30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共306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 察, 确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对 托管 业 务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配 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 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 流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 行 严格的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 披露人 负责,防 止泄 密 ;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并 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十八、境 外 托 管人 公司名 称: 摩根 大通 银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注册地 址 : 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 址 : 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 法定代 表人 :James Dimon


成立时 间 :1799 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实 收资 本: 1,785 百万 美元 (截止 2013 年 6 月 30 日)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托 管资 产规模 : 20.5 万亿 美元 ( 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信用等 级: 穆迪 评 级 Aa3 ( 长期发 行人 评级) 作为全 球领 先的 金融 服务 公司, 摩根 大通 拥有 2.1 万亿美 元资 产, 在超 过 60 个国 家 经营。 在投 资银 行业 务、 消费者 金融 服务 、小 企业 和商业 银行 业务 、金 融交 易处理 、资 产 管理和 私募 股权 投资 基金 等方面 ,摩 根大 通均 为业 界领导 者。 摩根大 通自 1946 年开 始 为其美 国客 户提 供托 管服 务。之 后为 响应 客户 投资 海外的 要 求, 该 公司 在 1974 年率 先开展 了一 种综 合性 的服 务 —全球 托管。 此 后 , 摩 根大通 继续 扩 展服务 ,以 满足 不断 变化 的客户 需要 。通 过提 供优 质服务 和创 新的 产品 ,摩 根大通 始终 保 持其领 先地 位。 如今, 作为 全球 托管 行业 的领先 者, 摩根 大通 托管 资产达 20.5 万 亿美 元, 为全世 界 最大的 机构 投资 者提 供创 新的托 管、 基金 会计 和服 务以及 证券 服务 。摩 根大 通是一 家真 正 的全球 机构 ,在 超过 60 个国家 有实 体运 作。 与很 多竞争 对手 不同 之处 在于 ,我们 还可 为 客户提 供顶 级投 资银 行在 市场领 先的 服务 ,包 括外 汇交易 、全 球期 货与 期权 清算、 股权 及 股权挂 钩产 品以 及固 定收 益投资 的交 易与 研究 。同 时,在 资产 负债 表内 和表 外的现 金和 流 动性方 面 , 我们 也有 很强 的解决 方案 能力 。 此外, 摩根 大通 还是 亚太 地区全 球托 管的 先行 者之 一,其 历史 可以 追溯 到 1974 年, 在亚太 地区 15 个国 家/ 地 区均有 客户 :日 本、 澳大 利亚、 文莱 、中 国、 香港 、印度 、马 来 西亚、 新西 兰、 新加 坡、 韩国、 台湾 、菲 律宾 、泰 国、东 帝汶 和越 南。 十九、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0)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3)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 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 话 95594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 岛) 、 4006696588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展海军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025 )96098 、 400869609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16)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7)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18)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璇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深 圳) 4001961200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办公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413 号 注册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96005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刘芳 电话 (0472 )5109729 传真 (0472 )5176541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0472-96016 010-96016 0574-967210 0755-9672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21)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23) 诺亚正行(上海)基 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 份有 限公司 028-65558555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办公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 路508 号北美 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25 层IJ 单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责 任公司 (2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2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2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2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翠 柏 路7 号 杭州电 子商 务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茂 大 厦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 份有 限公司 (3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3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33) 万银财富(北京)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34)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35) 中经北证(北京)资 产管 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华 严北 里2 号民建 大 厦 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顺义 区后 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 13520236631 传真 010-62020355 网址 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 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 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59-8888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礼士 路 甲129 号3 号 楼创 新工 场一 层109-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 限公 司 (37)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3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 (3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 限公 司 (4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礼士 路 甲129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 话 010-6829274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西 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西 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张婷婷 电话 18510450202 传真 010-56580660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 大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2)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4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4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4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4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办公地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68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99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http://www.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5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点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6)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5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05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 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凤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22 层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2) 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 任公司 (6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圳 市深 南 大道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2)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 (7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 )53686888 传真 (021 ) 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8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钱欢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6518 、40080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 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 春艳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53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3)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8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8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8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9)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90)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9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010 )85679238 ; (010 )85679169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021 )32109999 , (029 )6891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 -21 层 及第04 层01、02、03、05、11 、12、13、15、16 、18、19 、 20、21 、22 、23 单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9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9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9)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3)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二)注册登记 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办公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二十、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义务 1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管 理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依照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定和 调整 业务规 则 , 决定 和调 整除 调高管 理 费率和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或 称基金 管理 人 的管理 费、 管理 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基 金赎 回手续 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告 的合 理 费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依据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以 及采 取其 他必 要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利益 ;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 并 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对 基金代 销 机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经 办 律 师 吕红、 黎明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 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自行 担任 注册 登记 机 构或选 择 、 更换 注册 登记 代理机 构 , 获得 有关 费用 , 办 理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 并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代 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 查 ; (9) 在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范 围内, 增加 或减 少交 易模 式; (10)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11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2)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3)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 其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6)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选择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并 确定 有关 费率 ; (18) 选择 、更 换 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管 理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20 ) 如 委托 境外投 资顾 问, 境外 投 资 顾问应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有关 条件 , 在 挑选 、 委托境 外投 资顾 问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承担 受信 责任, 履行 尽职 调查 义务 ; (21)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而 基金 管 理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方 追偿 ; (22 ) 基 金进 行境外 证券 投资 , 应 当遵 守当地 监管 机构 、 交 易所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 (23) 确保 基金 投资 于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金融 产品 或工具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试 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 法 规有 关投 资范 围和 比例限 制的 规定 ; (24)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管 理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 外资产 托管 人; (3)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或 称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托管 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收入 ; (4)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不 予执 行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6)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 按照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管 理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 和赎回 款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按 照规定 对 基金日 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入 情况 实施 监督 , 如 发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 汇出 入违法 、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国家外 汇局 报告 ;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9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20) 当基 金托 管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而 基金 托 管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第三方 追偿 ; (21) 安全 保护 基金 财产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确保 基金 及时收 取 所有应 得收 入; (22) 依据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在 每月 结束 后 7 个工作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国 家 外汇局 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资 情况 ,并 按相 关规 定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 (23)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 算业务 ; (24)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汇入、 兑换 、收 汇、 付汇 、资金 往 来、委 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少 于 20 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 汇局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销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2)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关于 基金 业务 的相关 规 则及规 定; (3)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 的活 动;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代 销 机构及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决议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召 开原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表决 权。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 过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2、召 开事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就下 列事 由之一 ,可 依 据本基 金合 同召 开或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终止基 金合 同; (2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4 )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5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6 ) 变更基 金类 别; (7 )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8 )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9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产 生不利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10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3、以 下情 况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2)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 以外币 申购 、 赎回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流程 、 方式 、 增设基 金份 额类 别等 事宜 ;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 (6)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基金 管理 人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 单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1 ) 单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该 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2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体 上 公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 知将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文件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6) 如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还 应载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 表 达意 见的 送达 和收取 方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意见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7) 召集人 认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通 讯方式 开会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机 构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 ;通 讯方 式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以 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 具体通 讯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但 决定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须 以现 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 托文 件 等资 料 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全 部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境 内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本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直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其 他代 表,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文 件等 资料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即 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表 决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① 议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二)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 事项。 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须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③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a)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审 议; 对 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b)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须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 持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④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该 提案人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天公布 提案 ,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第 2 个 境内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并形成 决议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8、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① 特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 通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或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 特别决 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② 一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通 过。 除 上 列第(1)项 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 通过 。 a)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 进 行投 票表 决。 b)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c)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9、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 会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督 员由 基 金托管 人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指定 )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②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③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理 人 对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大 会 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④ 在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则 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10、生 效与 公告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定 。 (3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在 至少 一 家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执行方式 1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季度至 少分 配 1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5% ;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金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2、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3、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1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 在 分 配方案 公布 后( 依据 具体 方 案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 支付 的 现金 红利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3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4、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注 册登 记机 构有 权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额 。 (四)与基金财产管 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 付方式与比例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含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70% 年 费率 计提 ,即 本基 金的年 管理 费率 为 1.70%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的 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 致后,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的具 体使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支配 ;如 果委托 境外 投资 顾问 ,基 金的管 理 费可以 部分 作为 境外 投资 顾问的 费用 ,具 体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境 外投 资顾 问在有 关协 议 中进行 约定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含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即 本基 金的年 托管 费率 为 0.35%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本基金 的托 管 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 致后,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的具 体使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支配 ;如 果委托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其中可 以 部分作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的 费用, 具体 支付 由中 国农 业银行 与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在 有关 协议 中 进行约 定。 3、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13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4、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5、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 费 等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等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 相关费 率或 改变 收费 模式 。调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须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 获得监 管机 构的 豁免 、基 金合同 或相 关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调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或 在不 提高 整体费 率水 平的 情况 下改 变收费 模式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许可 本基 金或 本类 型的 基金采 取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模式 , 则本基 金可 以依 法引 入持 续性销 售服 务费 收费 模式 ;若引 入该 类收 费模 式没 有增加 现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负担 ,则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资限制 1、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已 与中 国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 区证券 市 场挂牌 交易 的优 质房 地产 投资信 托收 益凭 证 ( 以下 简称 “REITs ” ) 、 投资 于房 地产投 资信 托 凭证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 “以 下简 称 “REIT ETF ” ) 和房地产 行业 上市 公 司股票 ( “ 以 下简称 “REOCs ” ) 等全 球 房地产 证券 , 以 及货 币市 场工具 和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此外 ,本 基金 为对 冲外 币的汇 率风 险, 可以 投资 于外汇 远期 合 约、结 构性 外汇 远期 合约 、外汇 期权 及外 汇期 权组 合、外 汇互 换协 议、 与汇 率挂钩 的结 构 性投资 产品 等金 融工 具。 房地产 投资 信托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 简称 REITs )是 一种 以发 行 收益凭 证 的方式 汇集 特定 多数 投资 者的资 金, 由专 门投 资机 构对能 够产 生稳 定租 金收 益的房 地产 进 行投资 经营 管理 ,主 要通 过标的 房地 产产 生的 租金 收入来 获取 投资 综合 收益 ,并且 每年 将 净收益 的绝 大部 分( 通常 为 90% 以上 )按 比例 分配 给投资 者的 金融 工具 。REITs 兼 具房 地 产和金 融的 特质 ,在 风险 和收益 组合 上一 般介 于股 票和债 券之 间。REITs 使 个人和 机构 投 资人通 过资 本市 场获 得写 字楼、 公寓 、酒 店等 商业 地产的 所有 权与 经营 权, 是近年 来在 海 外证券 市场 迅速 发展 的金 融创新 产品 ,具 有其 他投 资品种 无法 提供 的独 特优 势。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范围 :投 资于 REITs 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的 60%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不超过 一年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 它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如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种 的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可相 应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本基金 不直 接购 买房 地产 ,也不 投资 于抵 押 型 REITs 或混 合型 REITs 。 在保 证 流动性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现 金头 寸可存 放于 境内 ,满 足基 金赎回 、支 付管 理费 、托 管费、 手续 费 等需要 ,并 可以 投资 货币 市场工 具。 2 、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2 )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在基 金托 管账户 的 存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 府、 国际 金 融 组织 除 外) 发行 的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 ; (4 ) 本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其中 持有任 一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不得 持 有同 一机 构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发行 总量。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将合 并计 算, 同时全 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凭 证所 代 表的基 础证 券将 一并 计算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使 转换 ; (6 )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前项 非流 动性资 产 是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7 )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基 金 , 不 得超 过该 境 外基金 总 份额的20% ; (8 ) 关于 投资 基金 的限 制 本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但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不 受 此限制 。 (9 ) 本基 金投 资衍 生品 应 当遵守 下列 规定 : ① 本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 敞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② 本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 始保证 金、 投资 期权 支付 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 资柜 台交易 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的 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③ 本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a)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b) 交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 工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 公允价 值终 止交 易; c) 任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d) 本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工 作 日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10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 券 借贷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①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② 应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进 行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 不低于 已借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③ 借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 向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 息和 分红。 一旦 借方 违约 ,本 基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和 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需 要; ④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 工具或 品种 : a) 现金; b) 存款证 明; c) 商业票 据; d) 政府债 券; e) 中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作 为交 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方 的除 外) 出具 的不 可撤销 信用 证; 本基金 有权 在任 何时 候终 止证券 借贷 交易 并在 正常 市场惯 例的 合理 期限 内要 求归还 任 一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11 )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场 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逆 回购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守 下 列规定: ① 所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② 参与正 回购 交易 ,应 当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 益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 低于已 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 保留或 处置 卖出 收益 以满 足索赔 需要 ; ③ 买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期 内及时 向本 基金 支付 售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利 息和分 红; ④ 参与逆 回购 交易 ,应 当对 购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 证券市 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或 处置 已购 入证 券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12 )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 交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有 已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 已售出 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不 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现金 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或设 定其他 本基 金须 遵循 的比 例限制 的,从 其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致 使现 行法 律法 规的 投资禁 止 行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被修改 或取 消,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 整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3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比 例分红 等集 中 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增 加 10 亿 元以 上 的情形 ,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30 个 工作日 延长 到 3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购买 不动 产 ; (2 )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该 临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7 )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10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11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境 外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2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13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 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4 )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 户或不 同投 资组 合; (15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16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在 可适 用于 本基金 的情 况下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净资 产值。 2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股票 估值 方法 ①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②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a)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增 发等方 式发 行的 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b) 首次发 行的 股票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③ 在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 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④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2) 固定收 益证 券估 值方 法 ① 债券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果不存 在交 易所 交易 价格 , 则根据 行业 通用 权威 报价 系统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 ② 未上市 债券 按其 成本 价估 值。如 成本 价不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③ 在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 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 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④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3) 衍生 品估 值方 法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① 上市流 通衍 生品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② 未上市 衍生 品按 成本 价估 值,如 成本 价不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存托 凭证 估值 方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 基金 估值 方法 ① 上市流 通的 基金 按估 值 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② 其他基 金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6) 非流 动性 资产 或暂 停 交易的 证券 估值 方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或流 通受 限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应 参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 值。如 果 上述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在两 个或 者两 个以 上 的交易 场所 交易 的同 一证 券, 一般 采用 该证 券主 要 交易市 场 的收盘 价或 报价 ;根 据不 同交易 市场 的发 行量 之比 确定该 证券 的主 要交 易市 场。个 别市 场 有特殊 交易 结算 规则 的, 根据该 市场 规则 处理 。 (8 )汇 率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涉 及人 民币 对美 元 、 港 币、 英镑 、 欧元 、 日 元的汇 率应 当以基 金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涉及到 其它 币 种与人 民币 之间 的汇 率, 参照数 据服 务商 提供 的当 日各种 货币 兑美 元折 算率 采用套 算的 方 法进行 折算 。 (9) 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 将按权 责发 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纳 税金 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日 进 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10) 为股 票、 固定 收益 证券 、 外汇 等基 金资 产估 值需 要, 经 过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 致, 并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利用 及依 据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确 定的 一种 或多种 来源 的 数据信 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 -10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10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1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有 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值 。 公告方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T+2 日 内,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T+2 日内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 (七)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 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以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基金 合同 等约 定的 其 他事项 。 变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如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 须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者基 金 合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 改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公告。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 (4) 若基 金规 模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在不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情 况下终 止基 金合 同;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①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发生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②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③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3) 清算 程序 ①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②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 财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③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④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 现; ⑤ 制作清 算报 告; ⑥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⑦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⑧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⑨ 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⑩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金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① 支付清 算费 用; ② 交纳所 欠税 款; ③ 清偿基 金债 务; ④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 ② 、 ③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 管辖。 2、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 对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因 本基金 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协 商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按 照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3、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复印本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 但 若 有 歧义, 则应 以本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46 层 06-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邓 红国 设立日 期: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5215588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9 】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 算 ;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各 类汇 兑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组 织或参 加银 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外 汇汇 款;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外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 营、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币 兑换; 外汇 担 保;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服 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结 算资 金 存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产业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 资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 机银行 、 网 上 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 系统 ,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已 与中 国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解 备忘 录 的 国家 或地 区证券 市 场挂牌 交易 的优 质房 地产 投资信 托收 益凭 证 ( 以下 简称 “REITs ” ) 、 投资 于房 地产投 资信 托 凭证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 “以 下简 称 “REIT ETF ” ) 和房地产 行业 上市 公 司股票 ( “ 以 下简称 “REOCs ” ) 等全 球 房地产 证券 , 以 及货 币市 场工具 和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此外 ,本 基金 为对 冲外 币的汇 率风 险, 可以 投资 于外汇 远期 合 约、结 构性 外汇 远期 合约 、外汇 期权 及外 汇期 权组 合、外 汇互 换协 议、 与汇 率挂钩 的结 构 性投资 产品 等金 融工 具。 房地产 投资 信托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 简称 REITs ) 是 一种 以发 行 收益凭 证 的方式 汇集 特定 多数 投资 者的资 金, 由专 门投 资机 构对能 够产 生稳 定租 金收 益的房 地产 进 行投资 经营 管理 ,主 要通 过标的 房地 产产 生的 租金 收入来 获取 投资 综合 收益 ,并且 每年 将 净收益 的绝 大部 分( 通常 为 90% 以上 )按 比例 分配 给投资 者的 金融 工具 。REITs 兼 具房 地 产和金 融的 特质 ,在 风险 和收益 组合 上一 般介 于股 票和债 券之 间。REITs 使 个人和 机构 投 资人通 过资 本市 场获 得写 字楼、 公寓 、酒 店等 商业 地产的 所有 权与 经营 权, 是近年 来在 海 外证券 市场 迅速 发展 的金 融创新 产品 ,具 有其 他投 资品种 无 法 提供 的独 特优 势。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范围 :投 资于 REITs 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的 60%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不超过 一年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 它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如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种 的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可相 应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不直 接购 买房 地产 ,也不 投资 于抵 押 型 REITs 或混 合型 REITs 。 在保 证 流动性 的前提 下, 本 基 金现 金头 寸可存 放于 境内 ,满 足基 金赎回 、支 付管 理费 、托 管费、 手续 费 等需要 ,并 可以 投资 货币 市场工 具。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① 基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a)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的约定 ; b) 本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存 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c) 本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政 府、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d) 本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易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其中持 有任 一国 家或 地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 e)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不得 持 有同 一机 构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 发行 总 量。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市 的总 股本 将合 并计 算,同 时全 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存 托凭 证所 代表 的基 础证券 将一 并计 算,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f) 本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前项 非流 动性 资产是 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g)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不得 超过 该境 外基 金总份 额的20% ; h) 关于投 资基 金的 限制 本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但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 不受此 限制 。 i)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A. 本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 敞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B. 本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 始保证 金、 投资 期权 支付 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 资柜台 交易 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费 用的 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C. 本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i.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级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ii. 交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 工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候 以公 允价 值终 止交 易; iii. 任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iv. 本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工 作 日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 衍生品 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告 ; j)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A.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 B. 应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进 行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 不低于 已借 出 证 券市 值的 102% ; C. 借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 向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 息和分 红。 一旦 借方 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和 处置 担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D.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 工具或 品种 : i. 现金; ii. 存款证 明; iii. 商业票 据; iv. 政府债 券; v. 中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融 机构 (作 为交 易对 手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 外) 出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 证; 本基金 有权 在任 何时 候终 止证券 借贷 交易 并在 正常 市场惯 例的 合理 期限 内要 求 归还任 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k)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正 常 市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A. 所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级 ; B. 参与正 回购 交易 ,应 当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 益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已 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卖出收 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C. 买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期 内及时 向本 基金 支付 售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 息、利 息和 分红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D. 参与逆 回购 交易 ,应 当对 购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市 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已 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l) 基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回购 交易 ,所 有已 借出 而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 有已售 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的50% 。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现金 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或设 定其他 本基 金须 遵循 的比 例限制 的,从 其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致 使现 行法 律法 规的 投资禁 止 行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被修改 或取 消,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 整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② 投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3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增 加 10 亿 元以 上 的情形 ,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30 个 工作日 延长 到 3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十七 条 第(九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关 联交 易进行 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 据法律 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 关系的 股东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5)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确认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4、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在 规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5、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 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和管 理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试 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 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本托 管协 议另有 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规 定开 立或变 更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可 另行 协 商 解决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时,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有效 。 (2)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 全 部认 购款 项 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认 文件 。 (3)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事 宜。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资金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2 ) 基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 进行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 地区相 关监 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所 投资 市场的 证券 交易 所或 注册 登记机 构处 ,按 照该 交易 所或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业务 规则为 基金 开立 证券 账户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负 责办理 与开 立证 券账 户有 关的手 续。 (2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均 不得 出借 或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相关 证明 文件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于合 法合 规、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非交易 所市 场的 投资 品种 时,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投资 所在 市场以 及国 家或 地区 的相 关规定 , 开立进 行基 金的 投资 活动 所需要 的各 类证 券和 结算 账户。 (5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投资 市场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金 托管 人 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负 责开 立。 (2 ) 投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的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 相关 规定办理 。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 将一 份 正本的 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除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构 在代 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一 般应 保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原件 。重 大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定 各自 保 管至 少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基 金份 额余 额所 得的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 计核算 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个 估值 日的 约定 时间 之前将 前一 日 的基金 估值 结果 发送 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 传真 后对 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 复核 后 ,并 在当 日约 定时 间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定期 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在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各 自委托 第 三方机 构进 行基 金资 产估 值,但 不改 变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各 自承 担 的责任 ,同 时, 须按 照有 关规定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中 进行披 露。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 值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5、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以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 协商和 纠 正 。 6、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 准确性 、 及时 性 。 当 基金 估值出 现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其中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 于基 金份额 净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应 在发 现日 对账 务进行 更正 调整 ,不 做追 溯处理 ;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7、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 应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 不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8、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有 关登 记结算 机构 、 数据 服务 机 构发送 的 数据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9、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应 包括 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由基 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任 意一个 交易 日 或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提供 ,不 得拖 延或 拒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年6 月30 日和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 与各 自职 责相 关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 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地 点为 北 京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合 同终 止; (2 )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二十二、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资 料寄 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15 个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开 户确认 书 和 交易 对帐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第1-3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在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 季度对 账单 , 在每 年第4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季 度内 有交 易或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仍 持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账 单 ;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 对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帐 单。 3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手机 号码 、电 子邮 箱不详 、错 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从 2012 年 8 月 24 日开 始正 式推 出本 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 资者可 与 中国农业 银 行等 代销 机构 就本基 金申 请开 办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约定 每期 固定 申购金 额。 (四)手 机短 信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定 制净 值短 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 费) 、(010)85712266 , 也 可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 站 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办理 认购/申 购、 赎回 、 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 、定 期定 额赎 回、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具 体参 见相 关公 告。


(六)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 额、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途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三、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自 2015 年 7 月 24 日至 2016 年 1 月 24 日 , 本 基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中 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嘉实全 球房地 产 (QDII )2015 年 8 月 3 日暂停申 购赎回 业务 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30 日 2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嘉实全 球房地 产 证券投资 基金解 除境外 投 资顾问协 议的公 告 2015 年 8 月 6 日 3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在京东 店铺开 展 0 折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4 关于嘉实 全球房 地产(QDII) 基金经理变更的 公告 2015 年 8 月 19 日 5 关于增加 诺亚正 行为嘉 实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 并开展定 投业务 及参加 诺 亚正行费 率 优惠 的 公告 2015 年 8 月 19 日 含本基 金 6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在中 金 公司所有 渠道实 施申购 费 率优惠 ( 不含 转入、 定投) 的 公告 2015 年 8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7 关于增加 上海汇 付为嘉 实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 及参加上 海汇付 费率优 惠 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8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嘉实全 球房地 产 (QDII )2015 年 9 月 7 日暂停申 购赎回 业务 2015 年 9 月 1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的公告 9 于增加上 海陆金 所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为嘉 实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及参 加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2015 年 9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于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基 金在华 宝 证券网上 、 手 机端等 非现 场交易方 式实施 申购 费率优惠 ( 含 定投、 不含 转入) 的 公告 2015 年 9 月 30 日 含本基 金 11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嘉实全 球房地 产 (QDII )2015 年 10 月 12 日暂停 申购赎 回业 务的公告 2015 年 10 月 8 日 12 关于增加 盈米财 富为嘉 实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 并开展定 投业务 及参加 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5 年 10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13 嘉实全球 房地产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5 年第二 次 收益分配 公告 2015 年 10 月 21 日 14 关于增加 中经北 证为嘉 实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 并开展定 投业务 及参加 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5 年 11 月 6 日 含本基 金 15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嘉实全 球房地 产 (QDII )2015 年 11 月 26 日暂停 申购赎 回业 务的公告 2015 年 11 月 24 日 16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在京东 店铺开 展 0 折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4 日 含本基 金 17 关于增加 乐清农 商行为 嘉 实旗下基 金代销 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及参 加 乐清农商 行费率 优 惠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18 关于增加 北京乐 融多源 投 资 咨询有 限公司 为 嘉实旗下 基金代 销机构 并 开展定投 业务及 参 加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19 关于增加 泉州银 行为嘉 实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 并开展定 投业务 及参加 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5 年 12 月 21 日 含本基 金 20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嘉实全 球房地 产 (QDII ) 2015 年 12 月 25 日、 12 月 28 日暂 停 申购赎回 业务的 公告 2015 年 12 月 23 日 21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嘉实全 球房地 产 (QDII ) 2016 年 1 月 18 日暂停申 购赎回 业务 的公告 2016 年 1 月 14 日 22 嘉实全球 房地产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5 年第三 次 收益分配 公告 2016 年 1 月 15 日 23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嘉实全 球房地 产 (QDII )暂停大额申购及 定投业务 的公告 2016 年 1 月 20 日 24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嘉实全 球房地 产 (QDII ) 2016 年 1 月 26 日暂停申 购赎回 业务 的公告 2016 年 1 月 22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二十四、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二十五、备 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嘉实 全 球房地 产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2 、 《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关 于募 集嘉 实全 球房 地 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 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处 ; 2 、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