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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亚洲(118001)

易基亚洲: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3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亚 洲 精选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 年三月

















易方达 亚洲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据 2008 年 8 月 27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 亚 洲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08 】1064 号) 、2009 年5 月8 日 《 关于 核准 易方达 亚洲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备案 的批 复》 ( 证监许 可 【2009 】367 号) 和 2009 年 11 月 12 日《 关于 易方 达 亚洲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 基金 部函 [2009]711 号) ,进 行募 集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1 月 21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在亚 洲地 区 (日 本除 外) 证券 市场 交 易的 企业 以及 在其 他证 券 市场 交易的 亚洲 企业 (日 本除 外) , 对以 上两 类企 业的 投 资合计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 80%。 基金 净 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请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 书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 判断 市场 ,对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获 得 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风 险包 括: 海 外 投资 面临 的汇 率风 险、国 别风 险、 新兴 市场 风险等 特别 投资 风险 ;基 金所投 资的 股票 、 债 券、 衍生 品等 各种 投资工 具的 相关 风险 ;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量赎 回或市 场暴 跌导 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投 资 过程中 产生 的操 作风 险; 因交收 违约 和投 资债 券引 发的信 用风 险 ; 基 金投 资对 象与 投资 策略引 致的 特有 风险 ;不 可抗力 风险 ;等 等。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本基金 由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独 立管 理, 未聘 请境外 投资 顾问 。 投 资 有风 险 , 投资 者 投 资本 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本招募 说 明书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除非 另有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2016 年1 月21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净 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5 年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I 目





录 第 一节 绪


言 ................................................... 1 第 二节 释


义 ................................................... 2 第 三节 风 险揭 示 ................................................. 6 第 四节 基 金的 投资 ............................................... 9 一、投 资目 标 ............................................................................................................. 9 二、投 资范 围 ............................................................................................................. 9 三、投 资理 念 ............................................................................................................. 9 四、投 资策 略 ............................................................................................................. 9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 12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 12 七、投 资决 策依 据与 决策 程序................................................................................ 12 八、投 资禁 止与 限制 ............................................................................................... 13 九、衍 生品 投资 的风 险管 理与决 策流 程 ................................................................ 16 十、代 理投 票 ........................................................................................................... 17 十一、 证券 交易 管理 ............................................................................................... 17 十二、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 18 十 三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未 经 审 计) ....................................................................... 18 第 五节 基 金的 业绩 .............................................. 24 第 六节 基 金管 理人 .............................................. 25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 25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 25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 28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 29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30 第 七节 基 金的 募集 .............................................. 33 第 八节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4 一、 基 金合 同生 效 .................................................................................................. 34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 34 第 九节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 35 一、基 金投 资者 范围 ............................................................................................... 35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II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 35 三、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35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 35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 ........................................................................................... 36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 36 七、申 购与 赎回 的费 率 ........................................................................................... 37 八、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38 九、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 39 十、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 39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40 十二、 其他 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41 十三、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41 十四、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41 十五、 基金 的转 换 ................................................................................................... 42 十六、 转托 管 ........................................................................................................... 46 十七、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 46 十八、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 47 第 十节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48 一、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 48 二、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 49 三、基 金税 收 ........................................................................................................... 51 第 十一 节 基 金的 财产 .............................................. 52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 52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 52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 52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 52 第 十二 节 基 金资 产估值 ............................................ 54 一、估 值目 的 ........................................................................................................... 54 二、估 值日 ............................................................................................................... 54 三、估 值对 象 ........................................................................................................... 54 四、估 值方 法 ........................................................................................................... 54 五、估 值程 序 ........................................................................................................... 55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III 六、可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55 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和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 55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 58 第 十三 节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59 第 十四 节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60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 60 二、基 金年 度审 计 ................................................................................................... 60 第 十五 节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61 第 十六 节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66 一、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 66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6 第 十七 节 基 金托 管人 .............................................. 67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 67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67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 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 70 第 十八 节 境 外资 产托管 人 .......................................... 71 第 十九 节 相 关服 务机构 ............................................ 73 一、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 73 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114 三、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 114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 114 第 二十 节 基 金合 同内容 摘要 ....................................... 116 第 二十 一节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29 第 二十 二节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45 第 二十 三节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146 第 二十 四节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50 第 二十 五节 备 查文 件 ........................................... 151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节 绪


言 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 资者境 外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法》 (以下 简称 “ 《试 行办法》 ” ) 、《 关 于实 施< 合 格境内 机构投 资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法>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以 下简 称 《 通知 》 等 有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 《易方 达 亚 洲精 选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节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 合同 》 指 《易 方达 亚洲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 国(仅为 《 基金合同 》目的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试行 办法 》 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通知 》 指《关于 实施<合 格境内 机 构投资者 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 法>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 募集 的易方 达亚 洲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指《易 方达亚 洲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即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请文 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易 方达 亚洲 精选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 公告 》 指《易 方达 亚洲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业务 规则 》 指《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或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为 本基 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 同, 为本 基金 境外 证券 投资 提供证 券买 卖建 议或 投资 组合管 理 等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运 作情况 选 择、更换 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 募说 明书 》 和 《 基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得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 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直销机 构: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的 销售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 条 件, 基金 管 理人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 获 得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申购 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投 资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手 续, 向基金 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 定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的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 引 起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 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银行 存款 、 可 转让 存单 、 银行 承兑 汇票 、 银 行票 据、 商 业票 据、 回购 协 议 、 短 期政 府 债券等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具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的任 何未 完成 或已 完成 的行动 , 及其 他与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证 券发行 公司 有关 的重 大信 息,包 括但 不限 于权 益派 发、配 股 、 提前赎 回等 信息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系列 服 务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或因素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 疫 情、骚 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没 收、 恐怖 袭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场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 主要面 临投 资风 险和 基金 运作风 险 。 其 中投 资风 险主 要包括 , 市场风 险、 政府 管制 风险 、 政治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汇率 风险、 利率 风险、 衍生品 风险 、 新 兴市场 风险 、金 融模 型风 险、信 用风 险等 ;运 作风 险主要 包括 ,操 作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 、 税务风 险、 交易 结算 风险 、法律 风险 、证 券借 贷/ 正 回购/ 逆回 购风 险 、 不可 抗 力风险 等。 一、投 资风 险 1 、市场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海外市 场, 面临市 场波 动带来的 风险 。影响 金融 市场波 动 的因素 比较 复杂 , 包 括经 济发展 、 政 策变 化、 资 金供 求、 公 司盈 利的 变化、 利率 汇率波 动等 , 都将影 响基 金净 值的 升跌 。 2 、政府 管制风 险:在 特殊 情况下, 部分 发展中 国家 有可能采 取政 府管制 措施 ,包括 没 收公司 财产 、 对 货币 兑换 进行限 制、 限制 资本 外流 、 征收 高额 税收 、 取 消经 营资格 等, 会对 基金投 资造 成影 响。 3 、 政 治风 险 : 基 金投 资的 国家/ 地区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结构 不稳 定, 可能 发生 政府的 快 速更替 、 政 策变 化、 地 区 冲突、 发生 恐怖 袭击、 战 争、 暴 动等, 从而 影响 经 济增长 、 行 业发 展,导 致证 券和 货币 市场 大幅波 动, 最终 对基 金净 值产生 不利 影响 。 4 、流动 性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指基金 在短 时间内 购买 以及售出 金融 工具, 成交 价格较 远 地偏离 了真实 价值。 当某 国/ 地区 的资本 市场 规模较 小,金 融市场 不发达 ,某 金融品 种流通 市值较 低, 参与 机构 数量 较少, 成交 不活 跃, 以及 基金需 要在 短时 间内 进行 大量交 易时 , 有 可能发 生流 动性 风险 , 导 致基金 难以 快速 建仓 , 或 在出现 大额 赎回 时, 被迫 在 不利 价格 大 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净 值遭 受不利 影响 。 5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海外市 场, 海外市 场金 融品种以 外币 计价, 如果 所投资 市 场的货 币相 对于 人民 币贬 值, 将 对基 金收 益产 生不 利影响 ; 外 币对 人民 币的 汇率大 幅波 动也 将加大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幅 度。 6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7 、衍生 品风险 :尽管 本基 金将谨慎 地使 用衍生 品进 行投资, 衍生 品仍可 能给 基金带 来 额外风 险, 包括 交 易 对手 的信用 风险 、衍 生品 价格 与其基 础品 种的 相关 度降 低带来 的风 险 、 基金净 值的 波动 幅度 加大 等。在 本基 金中 ,衍 生品 将仅用 于避 险和 进行 组合 的有效 管理 。 8 、 新 兴市 场风 险: 本基 金 有可能 投资 于新 兴市 场。 新兴市 场国 家/ 地区 仍处 于 现代化 发 展的初 级阶 段, 难以 预计 的改变 有可 能影 响基 金净 值。 新 兴市 场政 府会 维持 高度而 直接 的经 济控制 权, 可能 采取 一些 突然而 且影 响深 远的 行动 。 国有 化、 征用 私人 财产 、 提高 税收 、 外 汇管制 、 政 治变 动、 政府 规定 的 变化 、 社 会不 稳定 或外交 事件 , 均 有可 能对 新兴市 场经 济以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 及基金 所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构成不 良影 响 。 此外 , 投 资新兴 市场 还面 临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 价 格 波动大 、对 外国 投资 及本 金汇出 有管 制、 高通 胀、 高利率 的风 险。 9 、金融 模型风 险:基金 管 理人有时 会使 用金融 模型 来进行资 产定 价、趋 势判 断、风 险 评估等 , 辅助 其做出 投资 决策 。 但 是金 融模型 通常 是建立 在一 系列 的学 术假 设之上 的 , 投 资 实践和 学术 假设 之间 存在 一定的 差距 ; 而且 金融 模型 结论的 准确 性往 往受 制于 模型使 用的 数 据的精 确性 。 因 此, 基金 管理人 在使 用金 融模 型时 , 面临 出现 错误 结论 的可 能性, 形成 投资 风险。 10 、 信用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是指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违 约 ,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券 之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 付 到期本 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二、基 金运 作风 险 1 、操作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 障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种 操作 风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注 册登 记 机构、 销售机 构、 交 易对 手、 托管 行、 证券交 易所 、 证券登 记结 算 机构等 等。 2 、会计 核算风 险:会 计核 算风险主 要是 指由于 会计 核算及会 计管 理上违 规操 作形成 的 风险或 错误,通 常是 指基金 管理人 在计算 、整理 、制 证、填 单、登 账、编 表、 保管及 其相关 业务处 理中,由 于客 观原因 与非主 观故意 所造成 的行 为过失 ,从而 对基金 收益 造成影 响的风 险。 3 、法 律及 税务 风险 :基 金 所投资 的国 家/ 地区 在法 律 法规、 税务 政策 可能 与国 内不同 , 海外市 场可 能要 求基 金就 股息 、 利 息、 资本 利得 等 收益向 当地 税务 机构 缴纳 税金 , 使 基金 收 益受到 一定影 响。此 外, 各国/地区 的法 律及 税收规 定可能 发生变 化,有 可能 对基金 造成不 利影响 。 4 、交易 结算风 险:海 外的 证券交易 佣金 可能比 国内 高。海外 股票 交易所 、货 币市场 、 证券交 易体 系以 及证 券经 纪商的 监管 体系 和制 度与 国内不 同。 证券 交易 交割 时间、 资金 清算 时间有 可能 比国 内需 要更 长时间 。 此外 , 在 基金 的 投资交 易中 , 因交易 的 对 手方无 法履 行对 一位或 多位 的交 易对 手的 支付义 务而 使得 基金 在投 资交易 中蒙 受损 失。 5 、证券 借贷/正 回购/ 逆回 购风险: 证券 借贷的 风险 表现为, 作为 证券借 出方 ,如果 交 易对手 方 (即 证券借 入方 ) 违 约, 则基 金可 能面 临 到期无 法获 得证 券借 贷收 入甚至 借出 证券 无法归 还的 风险 ,从 而导 致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证 券回购 中的 风险 体现 为, 在回购 交易 中 , 交易对 手方 可能 因财 务状 况或其 它原 因不 能履 行付 款或结 算的 义务 , 从而 对基 金资产 价值 造 成不利 影响 。 三、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证 券交易 所、登 记结算 机构 和 销售 机构等 可能因 不可 抗力无 法正常 工作, 从而影 响基金 的各项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使 投资者 和持 有人 无法 及时 查询权 益、 进行 日常 交易 以致利 益 受 损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 第四节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亚 洲企业 , 追求 在有 效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 实 现基金 资产 的持续 、 稳 健增值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下列 金融 产品或 工具 : 权 益类 品种 , 包括 普通 股、 优先 股、 全球 及美 国 存托凭 证 、 股票 型基 金等 ;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包括 政府债 券、 公司 债券 、 可 转换债 券及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国际 金融 组织发 行的 固定 收益 类 证 券; 银行 存款 、 回 购、 短期 政府债 券与 货 币市场 基金 等 货 币市 场工 具 ; 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境外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金 融衍生 产品 ; 以 及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在 亚洲 地区 ( 日本 除外) 证券 市场 交易的 企业 以及 在其 他证 券市场 交 易的亚洲 企业 (日本 除外) ,对以上 两类 企业的 投资 合计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80% ;其他 不高 于20% 的股 票资 产可 以根 据投资 策略 投资 于超 出前 述投资 范围 的其 他市 场的 企业 。 上 述亚 洲 企业指 注册 登记 或者 总部 在亚洲 的企 业。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及 其他 权益类 证 券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60%, 现金 、 债 券及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高 于40% 。 如与中 国证 监会 签订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地区 增 加、 减少 或变 更 ,本基 金 投资的 主要 证券 市场 将相 应调整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 理念 对亚洲 市场 进行 分散 投资 , 既可 分享 区域 经济 高速 增长带 来的 收益 , 又 可更 好地分 散单 一国家 风险 , 为 持有 人带 来稳健 回报 ; 以 全球 视野 、 基于 公司 基本 面进 行选 股, 坚 持价 值投 资,争 取超 额回 报。 四、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基 于对 以下 因素 的分析 与判 断, 进行 权益 类资产 、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和货币 市场 工具的 配置 : (1)宏 观经济 因素: 包括 亚洲 各国/地区 经济金 融政 策、各国/ 地区 的经济 增长 趋势、 物价水 平变 化、 利率 走势 、各国/地区 汇 率走 势等 ; (2)权 益类资 产的风 险与 收益水平 :亚 洲区股 票市 场的预期 收益 率与风 险情 况、亚洲 地区 股 票市 场的 整体 估值 水平、 亚洲 地区 股票 市场 的走势 等;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 (3)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风 险与收益 水平 : 亚洲 地区 市场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利 率期限 结 构以及 汇率 对其 实际 收益 率的影 响、 亚洲 地区 利率 的走势 等; (4)货 币市场 工具的 风险 与收益水 平: 货币市 场工 具的收益 率以 及汇率 对其 实际收 益 率的影 响。 2 、股票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坚持 价值 投资 的理 念, 以自 下而 上的基 本面 分析 、 深 入的 公司研 究 、 对股票 价值 的评估 作为股 票投资 的根 本依据 ,辅以 自上而 下的 宏观经 济分析 、国别/ 地区 因素分 析、行 业分析 ,争 取获 得超 越比 较基准 的回 报。 (1) 股票 初选 范围 的确 定 在可投 资的 股票 中, 本基 金将采 取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方 法 , 主 要根据 下列 因素 , 排 除 不满足 基本 投资 要求 的公 司, 衡量 标准 包括 公司 治理 结构是 否健 全 、 是 否有 明显 的财务 风险 、 股票流 动性 是否 足够 等, 确定出 股 票 的初 选范 围。 (2) 股票 的选 择标 准 在初选 股票 范围 内 , 本 基金 将在参 考 内 外部 研究 报告 的基础 上 , 对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模式 、 公司所 在行 业的 发展 前景 、 行业 竞争 优势 、 盈 利能 力、 成 长性 、 公 司管 理水 平、 股 票估 值水 平等因 素进 行深 入分 析, 对上市 公司 的投 资价 值进 行综合 评估 。 具体而 言 , 选择股 票的 标准 主要包 括: 1 )良好 的盈利 模式: 通过 综合分析 公司 所在行 业的 进入壁垒 、行 业内竞 争状 况、上 下 游企业 的议 价能 力、 替代 品及进 口产 品对 企业 产品 与服务 的竞 争等 , 判 断企 业从事 的业 务是 否具有 相对 稳定 或不 断提 高的盈 利水 平, 是否 有良 好的盈 利模 式; 2 )所在 行业具 有较好 的发 展前景: 行业 处于成 长期 或正从低 谷中 恢复, 行业 具有较 大 的发展 空间 ,行 业利 润率 保持稳 定或 处于 增长 期; 3 )具有 较强的 行业竞 争优 势:企业 的行 业竞争 优势 最终体现 为具 有相对 较高 的营业 利 润率和 资产 利润 率、 较高 的或不 断增 长的 市场 占有 率、 较强 的抗 行业周 期风 险的能 力 。 企 业 可通过 保持 较低 的生 产成 本、 差 异化 产品 策略 、 创 新与技 术的 改进 、 高 效的 管理等 , 维 持并 不断强 化行 业竞 争优 势; 4 )较强 的盈利 能力: 主要 体现为营 业利 润率、 资产 利润率以 及净 资产利 润率 高于行 业 平均水 平; 5 )较 高的 成长 性: 预期 企 业中长 期净 利润 增长 率高 于行 业 平均 水平 ; 6 )管理 水平较 高并重 视股 东利益: 公司 的管理 层能 有效地控 制成 本、开 发新 产品或 新 业务, 不断 提升 股东 价值 ; 而且 管理 层的 收入 与公 司效益 紧密 挂钩 , 员 工激 励体系 完善 , 公 司管理 层关 心股 东利 益; 7 )股票 估值水 平合理 或被 市场低估 :根 据企业 的行 业特点、 预期 中长期 净利 润的成 长 性、所 在国家/ 地区 与行业 的平均 股票估 值水平 ,采 取市盈 率、市 净率、 现金 流贴现 法等估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 值方法 ,对 股票 价值 进行 评估, 选择 股票 估值 水平 合理或 被市 场低 估的 股票 。 在对股 票进 行以 上综 合评 估的基 础上 ,本 基金 可初 步构造 股票 组合 。 (3) 国别/ 地区 与行 业配 置的调 整 本基金将 对 亚 洲地区 可投 资国家/ 地区进 行自上 而下 的研究, 主要 通过对 政治 局势、 财 政金融政 策、GDP 增 长率 、贸易与 资本 项下的 盈余 状况、物 价水 平、利 率走 势、所在 国家/ 地区 汇 率的走 势、证 券市 场相对 估值水 平、市 场成 熟度等 方面的 分析, 对 亚 洲地区 各国/ 地 区 的投 资潜 力进 行综 合评 价,作 为进 行国 别/ 地区 配 置的依 据。 本基金 还将 根据 对各 行业 发展空 间、 所处 的行 业周 期及景 气度 的高 低等 因素 的分析 , 对 各行业 的投 资潜 力进 行综 合评价 ,作 为行 业配 置的 依据。 在初步构 造的 股票组 合中 ,本基金 将国 别/地区 配置 、行业配 置比 例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 标准配 置 比例 进行比 较, 结合国 别/地区 评价 和行业 评价, 进行股 票组合 配置 的相应 调整, 以避免 国别/地区 和 行业 配 置与基 准相 差过 大带 来的 风险, 提高 组合 的收 益。 (4)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造 在个股选 择、 国别/地区 与 行业配置 调整 的基础 上, 本基金将 构造 股票组 合, 并持续 地 进行跟 踪研究 。当国 家/地区 、行 业及公 司的基 本面 发生实 质性变 化、公 司股 价已达 到预期 水平 、 公 司的 业绩前 景已 为市场 充分 预期 、 有 更好 的投资 机会 时 , 本基 金将 相应进 行组 合 的 调整。 3 、固 定收 益品 种与 货币 市 场工具 的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 品种 与货币 市场 工具 的主 要目 的在于 : 在权 益 类 品种 存在 较高风 险 时, 作 为回 避投 资风 险、 取得稳 定回 报的 手段 , 以 及保持 必要 的灵 活性 , 及 时把握 重大 的投 资机会 。 在构造 固定 收益 和货 币市 场工具 投资 组合 的过 程中 , 本基 金主 要考 虑: 基 金的 申购赎 回 需求; 基金 的国 别/地区 资 产配置 要求 ; 所 在国 家/地区 的通 胀率 、 财 政及 金融 政策、 利率 水 平与走 势、 贸易 及经 常项 目下余 额等 ; 各 国/地区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期 限、 收益 率、 信 用风 险、 利率走 势、 相对 人民 币的 汇率走 势等 ,以 追求 稳健 的回报 。 4 、衍 生品 的投 资 本基金 将本 着谨 慎的 原则 ,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以 避险和 有效 地进 行组 合管 理为主 要 目的, 适度 参与 衍 生 品的 投资。 衍生 品投 资的 主要 策略包 括: (1)避 险。本 基金可 利用 货币远期 、期 货、期 权或 掉期等衍 生品 种,以 规避 外币资 产 对人民 币的 汇率 风险 , 避 免汇率 剧烈 波动 对基 金的 业绩产 生不 良影 响; 可利 用股票 市场 指数 相关的 衍生 产品 , 以 规避 市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可利 用证券 相关 的衍 生产 品, 以规避 单个 证 券 在短时 期内 剧烈 波动 的风 险等。 (2)有 效管理 。主要 包括 对现金流 量的 有效管 理、 降低冲击 成本 等。在 短期 的申购 规 模较大 时 , 基 金净 值会 因仓 位的大 幅摊 薄而 受到 影响 , 利用金 融衍 生品 可有 效管 理现金 仓位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 减少不 利影 响 。 在基 金对 某个组 合进 行建 仓时 , 大 量买 入 会造 成股 价的 短期 波动 , 抬 高建 仓 成本, 可考 虑利 用金 融衍 生品的 杠杆 和流 动性 进行 阶段性 替代 ,以 降低 冲击 成本等 。 未来 , 随 着全 球证 券市 场投 资工具 的发 展和 丰富 ,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 资策略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此外,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还 可进 行 证券借 贷交 易、 回购 交易 等 投资, 以提高 收益 。 五、业绩 比较基 准 MSCI AC 亚 洲除 日本 指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在 亚洲 地区 ( 日本 除外) 证券 市场 交易的 企业 以及 在其 他证 券市场 交 易的亚洲 企业 (日本 除外) 。MSCI AC 亚 洲除 日本指 数是可代 表亚 洲地区 (日 本除外) 海外 股票市 场而 且受 到全 球机 构投资 者广 泛认 可的 指数 。 未来, 如基 金变 更投 资范 围 、 或市 场中 出现 其它 代表 性 更强、 投资 者认 同度 更高 的 指数、 或原指 数供 应商 变更 或停 止原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对 业绩 比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 需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新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实施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上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理论 上其风 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 债 券基 金和 混合 型基金 。 一方面 , 本 基金 投资 于境 外市场 , 承 担了 汇率 风险 、 国家 风险 、 新 兴市 场风 险等境 外投 资面 临的特 殊风险 ;另一 方面 ,本基 金对亚 洲主要 国家/ 地区进 行分散 投资, 基金 整体风 险低于 对单一 国家/地 区投 资的 风 险。 七、投资 决策依 据 与决策程 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宏观研 究、 行业 研究 、 公 司研究 、 固 定收 益研 究、 衍生品 研究 、 投 资策 略研 究等方 面的报 告。 2、 决策程序 (1) 投资 研究 。 研究员 充分 利用 外部 研究 成果 、 市 场信 息和公 司资 源展开 宏观 研究 、 策 略研 究、 行业 研 究、 公司 基本 面研究 、 固 定收益 证券 研究 和金 融衍 生品研 究 , 强 调自上 而下 和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研 究过 程, 注重 研究 的前瞻 性和 准确 性, 为各 层次的 投资 决策 提供 支持 。 (2) 资产 配置 。 在内外 部研 究支 持下 , 基金 经理对 市场 中长 期宏 观经 济政策 形势 和市 场趋 势以 及行业 发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 展趋势 进行 研判 , 制 定资 产配置 计划 ,按 照公 司制 度提交 审议 并实 施 。 (3) 国家/ 地区 配置 。 基金经理 在资 产配置 计划 中, 确定 基金 投资组 合在 各国家/ 地区间 的配置 比例 , 按照 公 司制度 提交 审议 并实 施 。 (4)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 基金经 理在 参考 内外 部研 究报告 的基 础上 , 参 考研 究员的 投资 建议 , 形 成行 业配置 比例 的决策 ,构 建股 票组 合。


(5) 债券 投 资 组合 的构 建 。 基金经理 基于 投资需 求及 对各国/ 地区债 券市场 的研 究,决定 债券 组合的 期限 结构、 债 券类别 配置 并选 择具 体债 券,构 建债 券组 合。 (6) 交易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基金 经理 下达 的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 室实施 。 集 中交易 室接 到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后 , 根 据有 关规 定对投 资指 令的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进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令 在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效 的执 行。


(7) 投资 风险 的监 控和 管 理 。 1 )投资 风险管 理部定 期出 具基金绩 效评 估和风 险管 理报告, 供基 金经理 调整 投资组 合 时参考 ; 2 )监 察部 对基 金的 日常 投 资 和交 易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进 行独 立监 督检查 。 八、投资 禁止与限制 (一) 投资 禁止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 8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 ;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14 、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6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二)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20% 。 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 款可以 不 受上述 限制 。 2 、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政 府、国际 金融 组织除 外) 发行的证 券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 的10% 。 3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券 市场 挂牌交 易的 证券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 , 其中 持有任 一国家或 地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4 、 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 券发行 总 量。 前 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并 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市 的总 股本 , 同 时应 当一并 计算 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10% 。 前 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律 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资产 。 6 、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但持 有货 币市 场基金 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7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 额的20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 在基 金合同 生 效6 个月 后,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 1-7 项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在 超过 比例 后30 个工 作日 内采 用合 理 的商业 措施 减仓 , 以 符合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30 个 工作日 延长 到 3 个月 。 法律法规 或中 国有关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本基 金不受上 述限 制。 《基 金法 》及其 他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上 述限 制的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 可依 据届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上 述限 制。 (三)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 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交 易对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作 日对 交易进 行估 值,并且 基金 可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3)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四)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商业 票据 ; (4) 政府 债券 ; (5 ) 中 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构 (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五 ) 基 金可 以根据 正常 市场惯 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 交易 , 并 且应 当 遵守下 列规 定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6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 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六 ) 基 金参 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 已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 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50%。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九、衍生 品投资 的 风险管理 与决策 流 程 1 、投 资衍 生品 的风 险管 理 金融衍 生品 的投 资过 程, 同时也 是风 险管 理的 过程 。 在 金融 衍生 品的投 资业 务中 , 包 括 了 “事 前的 风险 定位 、 事 中的风 险管 理和 事后 的风 险评估 ” 的 全过 程、 多角 度、 全 方位 的风 险监控 体系 。 事前风 险控 制: 投资 决策 前 , 投资 研究 人员 必须 对所 运 用的金 融衍 生工 具的 特性 、 机理、 风险有 深入 的研 究和 分析 。 对拟 投资 方案 可能 蕴含 的风险 进行 充分 评估 和量 化, 进 行必 要的 情形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 金 融衍生 品的 投资 在投 资方 案经审 批通 过后 ,方 可实 施 。 事中风 险控 制: 衍生 品研究 组对 交易 对手 的信 用评 级进行 跟踪 ,防 范信 用风 险的发 生 , 并利用 现代 金融 工程 的手 段对对 组合 进行 风险 评估 。 基金经 理或 衍生 品研究 组 对衍生 品头 寸 以及风 险敞 口进 行监 控, 一旦衍 生品 的亏 损超 过投 资方案 防范 的目 标, 应按 制度进 行汇 报 , 并 考虑 采取 强制 平仓 等措 施以避 免出 现严 重的 风险 事件。


事后风 险控 制: 基金 经理 或衍生 品研究 组 定期 对基 金的衍 生品 交易 策略 、 运 作情况 做投 资回顾 分析 和风 险评 估, 识别内 部控 制中 的弱 点和 系统中 的不 足 , 提供 改进 的建议 ; 定期 评 估、审 定和 改进 风险 管理 政策。 2 、投 资衍 生品 的决 策流 程 (1)基 金经理 在内外 部研 究的支持 下, 本着组 合避 险和有效 管理 的策略 原则 ,提出 衍 生品投 资需 求及 相关 报告 , 并 按照 公司 制度提 交审 议。 审批 通过 后, 基金 经 理将投 资指 令提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7 交集中 交易 室执 行。 (2) 基金 经理 对衍 生品 的 投资运 作情 况进 行回 顾和 评估检 讨。 十、代理 投票 1 、基 金管 理人 行使 代理 投 票权应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最大 化的 原则 。 2 、行使 代理投 票权应 考虑 不同地区 市场 上适用 的法 律或监管 要求 、公司 治理 标准、 披 露实务 操作 等存 在的 差异 , 充 分研 究提 案的合 理性 , 并 综合 考虑 投资顾 问 、 独立第 三方 研 究 机构等 的意 见后 , 选 择合 适的方 式行 使投 票权 。 本 着基金 投资 者利 益最 大化 的原则 , 对持 股 比例较 小或 审议 非重 要事 项、 支 付较 高费 用等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选择 不参与 上市 公司 的投票 。 3 、代理 投票权 的执行 ,可 选择实地 投票 、通过 交易 经纪商系 统投 票、委 托境 外投资 顾 问、托 管人 或第 三方 代理 投票机 构投 票等 方式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投 票 记录。 十一、证 券交易 管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挑选证 券经 纪商主要 考虑 的因素 包括 :交易执 行能 力、研 究报 告质量 、 提供研 究服 务质 量、 法规 监管资 讯服 务以 及价 值贡 献等方 面。 (1) 交易执 行能 力。 主要 指券 商是否 能够 对投 资指 令进 行有效 的执 行, 以及 能否 取得较 高质量 的成 交结 果。 衡量 交易执 行能 力的 指标 主要 有: 是 否完 成交 易、 成交 的及时 性、 成交 价格、 对市 场的 影响 等; (2) 研究报 告的 质量 。 主 要是 指券商 能否 提供 高质 量的 宏观经 济研 究、 行业 研究 及市场 走向、 个股 分析 报告 和专题 研究 报告 ,报 告内 容是 否详实 ,投 资建 议是 否准 确等; (3) 提供研 究服 务的 质量 。 主 要 包括协 助安 排上 市公 司调 研、 研 究资 料共 享、 路 演服 务、 日常沟 通交 流、 接受 委托 研究的 服务 质量 等方 面; (4) 法规监 管资 讯服 务。 主要 包括境 外投 资法 律规 定、 交易监 管规 则、 信息 披露 、 个人 利益冲 突、 税收 等资 讯的 提供与 培训 ; (5) 价值贡 献。 主要 是指 证券 经纪商 对公 司研 究团 队、 投资团 队在 业务 能力 提升 上所做 的培训 服务 、对 公司 投资 提升所 作出 的贡 献; (6) 其他因 素。 主要 是证 券经 纪商的 财务 状况 、 经 营行 为规范 、 风 险管 理机 制、 近年内 有无重 大违 规行 为等 。 2 、席 位交 易量 的分 配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根据 对证 券经纪 商的 评价 结果 进行 交易量 分配 。 评价 证券 经纪 商将重 点 依据其 交易 执行 能力 、 研 究报告 质量 、 提供研 究服 务质量 、 法规 监管资 讯服 务和价 值贡 献 等 方面的 指标 ,并 采用 十分 制进行 评分 。 评分的 计算 公式 是: ∑i( 第 i 项评 价项 目× 项目 权 重), 其中 各项 目权 重由 基 金管理 人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8 根据相 关法 规要 求和 内部 制度进 行确 定。 3 、其 他事 项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中 对所选 择的 证券 经纪 商、 基金通 过该 证券经 纪商 买卖 证券 的成 交量以 及所 支付 的佣 金等 进行披 露 。 对 于在 证券 经纪 商选择 和交 易 量分配 中存 在或 潜在 的利 益冲突 ,管 理人 应该 本着 尽可能 维护 持有 人的 利益 进行妥 善处 理 , 并按规 定进 行报 告。 十二、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所投 资证 券权 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十 三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未 经 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核 了 本 报告的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681,854,235.54 92.67 其中: 普通 股 662,916,949.86 90.10 存托凭 证 18,937,285.68 2.57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9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5,280,335.62 6.15 8 其他资 产 8,653,661.92 1.18 9 合计 735,788,233.08 100.00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通 过沪港 通交 易机 制投 资的 港股市 值 为 15,901,064.40 元, 占 净 值比 例2.19% 。 2 、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香港 662,916,949.86 91.18 美国 18,937,285.68 2.60 合计 681,854,235.54 93.78 注: (1 )国 家( 地区 )类 别根据 其所 在的 证券 交易 所确定 。 (2)ADR 、GDR 按照 存托 凭证本 身挂 牌的 证券 交易 所确定 。 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能源 2,979,145.68 0.41 材料 51,473,203.20 7.08 工业 164,813,946.06 22.67 非必需 消费 品 130,485,072.78 17.95 必需消 费品 - - 保健 104,369,023.86 14.36 金融 98,108,146.14 13.49 信息技 术 125,520,575.82 17.26 电信服 务 - - 公用事 业 4,105,122.00 0.56 合计 681,854,235.54 93.78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4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 名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 明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 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Dongjiang Environmental Co Ltd. 东江 环保 股份 有限 公司 895 HK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香港 6,000,000 66,050,575.20 9.08 2 Poly Culture Group Co Ltd. 保利 文化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3636 HK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香港 3,420,000 60,742,401.12 8.35 3 Guangdong Yueyun Transportation Co. Ltd. 广东 粤运 交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3399 HK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香港 11,100,000 54,401,244.30 7.48 4 Bloomage BioTechnology Corporation Ltd.


华熙 生物 科技 有限 公司


963 HK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香港 3,200,000 51,473,203.20 7.08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1 所 5 Haitong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Group Ltd.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665 HK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香港 11,300,000 45,157,179.78 6.21 6 Kingsoft Corporation Ltd. 金山 软件 股份 有限 公司 3888 HK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香港 2,600,000 41,342,767.44 5.69 7 Guangzhou Automobile Group Co., Ltd. 广州 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2238 HK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香港 6,500,000 37,628,888.70 5.18 8 Hua Han Bio-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td. 华瀚 生物 制药 控股 有限 公司 587 HK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香港 40,000,000 36,192,096.00 4.98 9 Guotai Juna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国泰 君安 国际 控股 1788 HK 香 港 证 券 香港 14,500,000 33,042,043.20 4.54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2 有限 公司 交 易 所 10 Kingdee International Software Group Co. Ltd. 金蝶 国际 软件 集团 有限 公司 268 HK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香港 10,800,000 32,210,965.44 4.43 注:此 处所 用证 券代 码的 类别是 当地 市场 代码 。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 本期没 有出 现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848,389.31 3 应收股 利 904,802.40 4 应收利 息 879.16 5 应收申 购款 899,591.05 6 其他应 收款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3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653,661.92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本基金 可以 将不 高 于 20% 的股票 资产 投资 于除 在亚 洲地区 (日 本除 外) 证 券 市场交 易的 企业以 及在 其他 证券 市场 交易的 亚洲 企业 (日 本除 外) 之外 的其 他企业 , 本 报告期 末该 部分 股票的 投资 比例 为0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4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0 年1月21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来( 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的 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5.70% 0.93% 12.09% 1.17% -6.39% -0.24%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26.96% 1.78% -22.72% 1.50% -4.24% 0.28%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14.90% 1.02% 18.20% 0.98% -3.30% 0.04%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10.26% 0.97% -2.27% 0.92% -7.99% 0.05%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0.63% 0.90% 4.84% 0.65% -5.47% 0.25%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0.13% 3.07% -7.31% 1.09% 7.44% 1.98%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20.80% 1.65% -2.76% 1.09% -18.04% 0.56% 注:1 、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 已经转 换为 以人 民币 计价 。 2、 上述 净值 表现 数据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规 则第2 号<基 金净 值 表现 的编制 及披 露> 》的 相关 规 定编制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5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基 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 投 资控 股 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 人员情 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科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 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副总 裁,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董事 、 副 董事 长。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 副董 事长 、 总 裁。 曾 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部 副 经理、 基金 经理 , 基 金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员 、监 察部 总经 理、市 场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裁 、董 事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6 杨力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曾任 美的 集团 空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 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董事 、 副 总裁。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盈 峰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刘东辉 先生 , 管 理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州市 东建 实业总 公司 发展 部投 资计 划员, 广州 商贸中 心 ( 马来 西亚 )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 经理, 广州 东建 南洋 经贸 发展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 广 东粤 财 信托 有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信 托管 理三部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助 理。现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信 托管 理三部 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湖南 证券 发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 财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 富证 券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五矿 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资 本运营 部部 长, 兼任 佛山 市国星 光电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中 金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监 事, 新晟 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 佛山 电器照 明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王化成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教 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 教授 、 金融 系主 任。 现任 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 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立 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现任 广州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总 经理 ,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银行 副董事 长 , 广州汽 车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广 州金控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 州中 盈 ( 三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永 期货 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贷 款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理 、 互 联网金 融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兼任 广东粤 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董 事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7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 信(香港)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 经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研 究部 总经 理、 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 专户 投资 总监 、 专户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翔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策 略成长二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投 资经 理, ACE GP 董 事,ACE MANCO 董事 ,ACE Investment Fund LP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委 员。现 任 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裁, 易方 达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广东 易方达 源臻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监 事。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市 场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 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现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固 定收 益投资 总监 、 固 定收益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深 证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基 金经 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总 部总经理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投 资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 (RO ) 、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责 人员 (RO ) 、 提供 资产管 理负 责人 员(RO )、RQFII/QFII 产 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中债资 信评 估有 限责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执行 官。 曾任中国 工商 银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 务部科 员 , 深 圳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 国 际部经 理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 理 主任、 上市 部副 总监 、 基 金债券 部副 总监 、 基 金管 理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产 品执 行官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另 类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2 、基 金经 理 张坤先 生, 理学 硕士 。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达 中小 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起任 职) 、 易 方达 亚洲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 2014 年 4 月8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 新丝 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11 月 7 日 起任职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Yi Li Gratale ( 李弋 ) 女士, 管 理 时间 为 2010 年1 月 21 日至2012 年1 月12 日 ; 张小 刚先 生 , 管理 时间 为 2010 年1 月21 日至2012 年5 月 17 日 ;Guan Yu ( 管宇)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2012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4 月 7 日 。 3 、权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本公司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包括 : 吴 欣荣 先生 、孙松 先生 、冯 波先 生、 宋昆 先 生 。 吴欣荣 先生 , 工 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投 资管 理部 经理、 基金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 究部 副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公 募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权 益投 资总监 、 基 金 科 瑞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价 值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主动 权益 投资 的分 管领 导,兼 权益 投资 总部 总经 理。 孙松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员 、 集 中交 易室 主管、 集中 交易室 经理 、 基金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助 理兼 任行 业研 究员 、 机 构理 财部总 经理 助理 、 机 构理 财 部副总 经理 、 权益投 资总 部副总 经理 、 专户投 资部 总经理 。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养 老金与 专户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投资 经理 。 冯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广 东发 展银 行行 员,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市场拓 展部 研究员 、 市 场拓 展部 副经 理、 市 场部 大区 销售 经理 、 北京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助 理、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企业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宋昆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行 业研 究员 、 公 募基 金投资 部总 经理助 理 、 公 募基 金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公 募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科讯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新 兴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创新 驱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新 常态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9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 境 外投资 顾问 ; 13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0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 司组 织体 系的 构成 、 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 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根据 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 公 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效性 原则 : 各 种内 部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1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 权 力 ; (6)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 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 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 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2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 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 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3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核 准易方 达亚 洲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2008]1064 号 ) 和 《关 于核 准易 方达 亚 洲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备案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2009]367 号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基金 。基 金 的 存续 期间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09 年12 月7 日至2010 年1 月 15 日 。 募 集对象 为符 合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4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 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1 月21 日 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 存续期 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5 第九节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一、基金 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二、申购 与 赎回 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基 金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 具体的 基 金销售 机构的 名称、 住所 等内容 详见 本 招募说 明书 “ 第十 九节 相 关服 务机构 ”中“ 一、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的 相关 内容。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基 金销售 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三、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日及 时间 本 基金 已 于2010 年4 月19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以及 境外 主要 投资场 所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的每 个工 作日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 在 开放 日的其 他时 间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 回申请 , 但 是对于 投资 者在 非开 放时 间提出 的申 购 、 赎回 申请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若 本基 金的 主要 交易 市场 发生变 化 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 可对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和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 与 赎回 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人 账户 在该销 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后确 认的 份额 后赎 回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6 五、申购 和 赎回 的 程序 1 、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将可 能无 效而不 予 成 交 。 2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正常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投资 者 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开放 日起 三个 工作日 内 , 对该申 购、 赎回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 投资 者应 在T+3 日 ( 包括 该日) 后及 时到 销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与 赎回 的确 认情况 。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注 册登记 机构 的 确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T +10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赎 回款 项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当 遇基 金投资 主要 市 场 休市或 暂停 交易 时顺 延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条款 处理 。 六、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额限制 1 、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 直 销 销售 机构 或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 为10 元人 民币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10 元人 民币 ; 通过 直销 中心首 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为50000 元人民 币 ,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金 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 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各销售 机构 对最低 申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定 的 ,需 同时 遵循该 销售机 构的 相 关规 定 。 (以 上金 额 均含申 购费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赎 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单 位赎 回 。 单 笔赎 回或 转换不 得少 于 10 份( 如该 帐户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余额不 足 1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赎 回或 转出 该基 金全 部份额); 若 某 笔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 额不足 10 份时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将投 资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7 者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剩 余份 额 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七、申购 与 赎回 的 费率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申 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 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 别的申购 费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划) ,以 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 保险 基金。 如将来 出现可 以投 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 元)(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下 0.16% 100 万 元( 含 )-500 万 元 0.12% 5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0.03%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 元)(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下 1.6% 100 万 元( 含 )-500 万 元 1.2% 5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0.3%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2、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率


本基金 具体 赎回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1]


赎回费 率


1 年 [1] 以下


0.5%


1 年( 含1 年) 至2 年


0.3%


2 年以 上( 含2 年) 0%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8 注:就 赎回 费的 计算 而言 ,1 年指 365 天,2 年为730 天 ,以 此类 推。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率和 赎回 费率, 调整 后的申 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在 《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上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 还 应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八、申购 份额 与 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1000 万元 (含 )以 上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金额-绝 对数 额的 申购 费 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 保 留至 小 数点后 二位 ; 申购份 数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二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举例说 明: 例一:某 投资 人(通 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 销中心 申购 本基金的 特定 投资群 体) 投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为 0.16% , 假 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 元 ,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16% )=49,920.13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920.13=79.87 元 申购份 额=49920.13 ÷1.050=47,542.98 份 例二: 某投 资者 (其 他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 1.6%,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 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6% )=49,212.60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212.60=787.4 元 申购份 额=49,212.60 ÷1.050=46,869.14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其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数量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9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举例说 明: 假定某 投资 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 时间 为 100 天,T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050 元,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额=10,000 ?1.050=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5%=52.50 元 赎回金 额=10,500.00 ?52.50=10,447.50 元 赎回金 额 、 赎 回费 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3 、 基 金份 额净 值应 当在 开放 日后 2 个 工作 日内 披露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其计 算公 式为 :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由 申购 投资者承 担, 不计入 基金 财产;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由 赎回投资 者 承担 , 扣除 用于市 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比例 为所 收赎 回费 的 25% 。 九、申购 和 赎回 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3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扣 除权 益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拒绝 或暂停 申 购的情形 及处理 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本基 金投资 的主要 证券 交易市场 或外 汇市场 的公 众节假日 、休 市,并 可能 影响本 基 金正常 估值 与投 资时 ; 3 、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或 者份 额 数量达 到了 监管 部门 或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 上限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0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 因技 术 故 障 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7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1 到6 项 和第8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 绝接 受、 暂停 接受 某 笔或某 数笔 申购 申请 ; 2 、拒 绝接 受、 暂停 接受 某 个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 全部 申购申 请; 3 、按 比例 拒绝 接受 、暂 停 接受某 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申购 申请 。 十一、暂 停赎回 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的情形 及处理 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本基 金进行 交易的 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 或 外汇 市场 交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或遇 公众节 假 日,可 能影 响本 基金 投资 ,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本基 金投资 的主要 证券 交易市场 或外 汇市场 的公 众节假日 、休 市,并 可能 影响本 基 金正常 估值 与投 资时 ; 5 、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 因技 术 故障 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或 基金 注册 登 记 系统 或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时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 在20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支付 。 同时 , 在 出现 上述 第 3 款 的情形 时 , 对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 超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1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二、 其 他暂停 申 购和赎回 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效 的合 法程序 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十三、 重 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始办 理 申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 两周(含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 四 周 ( 含四 周) 时 ,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十四、 巨 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2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 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或基 金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同时以 邮寄 、 传 真 或 《招 募说明 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十五、 基 金的转 换 1 、基 金转 换开 始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11 月19 日 开始 在本 公司 直销 机 构 办理 与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市 场 基金转 换 业 务, 具体 实施 办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转换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以 及境 外主 要投 资场 所同时 开 放的每 个工 作日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转 换时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在开 放日 的其 他时 间受理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但是 对于 投资者 在非 开放 时间 提出 的转换 申请 , 其基 金份 额转 换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转换 时间 所 在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本基 金的 主要 交易 市场 发生变 化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 可对转 换的 开放 日和 时间 进行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2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 》 和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同 一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1)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 只基金必 须都 是该销 售机 构销售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 (2)基 金转换 以份额 为单 位进行申 请。 投资者 可以 发起多次 基金 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转 换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 (3)基 金转换 采取未 知价 法,即基 金的 转换价 格以 转换申请 受理 当日各 转出 、转入 基 金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转换 成功 后( 包括 本基 金为转 出基 金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3 易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为 转入 基金 ,或 者易 方达天 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为转 出 基 金 , 本基金 为转 入基 金) , 转 换 转出和 转换 转入 均按 照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注 册 登记机 构将 在 T+2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转 出基 金份 额、 增加 转入基 金份 额的 权益 登记 手续 。 (4)基 金转换 后,转 入的 基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 始计算 。 (5)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方的基 金必 须处于可 赎回 状态, 转入 方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6)转 换业务 遵循“ 先进 先出”的 业务 规则, 即份 额注册日 期在 前的先 转换 出,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后的 后转 换出 。 (7)具 体份额 以注册 登记 机构的记 录为 准,转 入份 额的计算 结果 保留位 数依 照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的 规定 。 其 中转 入本基 金的 份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8) 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 在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撤 销。 (9) 当投 资者 T 日申 请将 易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某 类份 额全 部转 换转 出到本 基 金时,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2 工作日 转换 转出确 认时 将该类基 金份 额的全 部未 付收益一 并确 认, 投 资者 自T+2 工 作日 起不再 享有 易 方 达天 天理 财货币 市场 基金 该类 份额 对应的 收益 。 当 投资 者T 日 申请 将本 基金 转换转 出到 易方 达天 天理 财货币 市场 基金 时 , 投 资者 自 T+2 工作 日 起享有 转换 转入 的易 方达 天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份 额对应 的收 益 。 (10) 当投 资者 申请 将本 基金转 换转 出到 易方 达天 天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时, 也必须 同时 符合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大 额申 购限 制或 暂停转 换转 入等 相关 公告 的规定 。 如果 投 资者在 T 日申 请将 本基金 转换转出 到易 方达天 天理 财货币市 场基 金某类 份额 ,同时 在 T+1 日提交 该类 份额 的申 购或 转换转 入申 请 , 则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2 日确 认时 优先 确认申 请日 期 在前 的 申请 (即 优先 确认 T 日本 基金 转换 转出 到易 方达天 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的申 请) 。如 果投资 者在 同一 申请 日期 提交申 购或 者转 换转 入易 方达天 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的申 请 , 则 注 册登记 机构 按照 易方 达天 天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相关 公告的 数额 限制 规定 进行 确认 。 3 、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基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 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4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 换成另一只 基金,本基金 单笔转出申 请 不得少 于10 份 ( 如该 账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余额 不足10份 , 则 必须 一次性 赎回 或转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4 出该基 金全部 份额) ;若某 笔转换 导致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该 基金余 额不 足10份 时,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剩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 情况在不违 反 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之 前提 下 调 整 上述基金转 换的 程 序 及 有关 限 制 , 但 应在 调 整 生 效前 在 至 少 一 种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媒 介 上 予以公 告。 5 、基 金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用和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构 成 , 其 中转 出基 金赎 回费按 照 基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基金 转换 费率详 见相 关公告 。 转换 费用以 人民 币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市场情 况 调 整基 金 转换 费 率,转 换 费 率如 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调 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上予以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优 惠活动 。 6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基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A =[B ×C ×(1-D)/ (1+G )+F]/E H =B×C×D J =[B ×C×(1-D)/(1+G)]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费 率;E 为转 换申请 当日转 入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F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 转出 时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 收益 ( 仅限转 出基 金为 易方 达天 天理财 货币 市 场基金 ) ;G 为 对应 的申 购 补差费 率;H 为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说明: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转 入基金 时,从 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 向申购 费用 高的基金 转换 时,每 次收 取申购 补 差费用 ;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注: 对通 过直销 中心 申购 实施 差别 申购费 率的 特定 投资 群 体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 以 除通 过直销 中心 申 购的 特 定投资 群 体之 外的 其他投 资者申 购费为 比较 标准) 。 申购补 差费 用按照 转换金 额对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的差 异情 况而 定 并 见相关 公告 。 (3)转 出基金 时,如 涉及 的转出基 金有 赎回费 用, 收取该基 金的 赎回费 用。 收取的 赎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5 回费按 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4)投 资者可 以发起 多次 基金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每 笔申 请单独 计算 。 转换 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 假 设某 持有 人 ( 非特 定投资 群体 ) 持 有本 基金10,000 份, 持有90 天 , 现 欲转换 为 易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A 类份 额; 假设 转出 基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转 入基金 易方 达天 天理 财货 币市场 基 金 A 类份 额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000 元,则 转出 基 金的赎 回费 率 为0.5% , 申 购补差 费率 为0 。转 换份 额计算 如下 :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1,000.00 ×0.5%=55 元 申购补差费= (转 换 金 额-转 出 基 金 赎 回费 ) × 申 购补 差 费 率 ÷ (1+ 申 购 补 差费 率 )= (11,000.00-55) ×0.00% ÷(1+0.00%)=0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55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1,000.00-55 =10,945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945 ÷1.0000=10,945 份 注: 本 基金 转出 至 易 方达 天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 时 ,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7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 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包 括本 基金 为转 出基金 、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市 场基 金为转 入基 金 , 或者 易方 达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为转出 基金 , 本基 金为 转 入基金 ) , 注册 登记机 构将 在T+2 工 作日 为投资 者办 理减 少转 出基 金份额 、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益 登记 手 续,转换 转出 和转换 转入 均按照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正 常情 况下, 投资 者不晚 于 T+3 工作日 (含 该日 )起 有权 赎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具体 以直 销机 构规 定时 间为准 。 8 、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 额赎回 。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 的优 先 级,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 和 基金赎 回,将 采取相 同的 比例确 认(除 另有公 告外) ;在转 出申请 得到部 分确 认的情 况下, 未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延 。 9 、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6 (1)基 金转换 是基金 管理 人提供的 一种 服务,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因 业务规 则调 整、系 统 升级或 其他 因素 ,暂 停或 停止接 受投 资者 的转 换申 请。 (2)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3)本 基金投 资的主 要证 券交易市 场或 外汇市 场的 公众节假 日、 休市, 并可 能影响 本 基金正 常估 值与 投资 时。 (4)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转换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6) 基金 资产 规模 或者 份 额数量 达到 了监 管部 门或 基金管 理人 规定 的上 限。 (7)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转入 。 (9)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转换 转出款 项。 (10 ) 本 基金 进行 交易 的主 要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或 遇公众 节 假日, 可能 影响 本基 金投 资,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11)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原 因而 出现 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转 换转出 ,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12)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转换 的情 形。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在不 违反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之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转换 的收费 方式 、 费 率水 平、 业务规 则、 注册 登记规 则及 有关 限制 等, 基金管 理人 也有 权因 业务 规则调 整 、 系 统升级 或其 他因素 , 暂停 或 停止接 受投 资者 的转 换申 请。 但应 在调 整生效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十六、 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十七、 基 金的非 交 易过户 1 、非交 易过户 是指不 采用 申购、赎 回等 基金交 易方 式 ,将一 定数 量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过 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7 承人继 承; “捐 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的情 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2 、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自申 请受 理日起 , 两 个月内办 理 ; 申请人 按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十八、 基 金的冻 结 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 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8 第十节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与基 金运作 相 关的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的管 理费 ; (2) 基金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和 其他 为基 金利 益而 产生的 中 介机构 费用(包 括税 务咨 询 顾问服 务费 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代表 基金 投票 或其 他 与基金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费 用; (9)基 金依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应当缴 纳或 预提的 任何 税收、征 费以 及相关 的利 息、罚 金 及费用 ; (10) 与基 金有 关的 诉讼 、追索 费用 ;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1.5% 的年 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如 基金 托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 包括境 外托 管费 ) 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0.35%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3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9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1、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 (11 ) 项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基 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 关费用, 包括 但不限 于验 资费、会 计 师 和律师 费、 信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 基金合 同 、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与基 金销售 有 关的费用 1 、申 购费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申 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 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 别的申购 费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划) ,以 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 保险 基金。 如将来 出现可 以投 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额 (元)(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0.16%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12%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0 500 万元 ( 含 )-1000 万元 0.03%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额(元)(含 申购 费) 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下 1.6% 100 万 元( 含 )-500 万 元 1.2% 5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0.3% 1000 万 元 (含 )以 上 每笔1000 元 (2) 申购 费的 收取 方式 和 用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申购费 用 由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投资 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3)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1000 万元 (含 )以 上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绝对 数额 的 申 购费 金 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 保 留至 小 数点后 二 位 ; 申购份 数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二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2 、赎 回费 (1) 赎回 费率 为 :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1 年 [1] 以下 0.5% 1 年( 含 1 年) 至2 年 0.3%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 注:就 赎回 费的 计算 而言 ,1 年指 365 天,2 年为730 天 ,以 此类 推。 (2) 赎回 费的 收取 和用 途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由赎 回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所 收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3)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 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数量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 赎回 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3 、转换 费,基 金转换 费用 由转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和基 金申购补 差费 用构成 ,其 中转出 基 金赎回 费按 照基 金合 同、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基 金转 换费率 详见 相关 公告 。 转 换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位 。 4 、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赎回 的交 易费率 , 请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 站上 的相关 说明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上述 费率 。 上述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三、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各个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行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基 金投 资及其 估 值调 整 ; 7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 应计 利息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资产托 管 人按照 规定 或境 外市 场惯 例开设 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基 金托 管人应 确保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金 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始终 是所 有证券的 实益所 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 持有 基金 财产 中的 所有证 券 。 有关 境 外证 券的 注册登 记方 式应 符合 投资 当地市 场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市场 惯例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 、 境 外投 资顾 问、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 托管人 和销售 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在符合基金合 同 和 托管 协议 有 关 资 产 保 管 的 要求 下,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破产 而产 生 的 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应采 取措 施进行 追偿 , 基金管 理人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存 在故意 或过 失行 为的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 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将不保 证托 管人 或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 合法性 或真 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应妥善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财产 汇入 、 汇 出、 兑换、 收汇、 现 金往来 及证券 交易的 记录 、凭证 等相关 资料, 并按 规定的 期限保 管 , 但境外 托管人 持有的 与境外 托管 人账 户相 关的 资料的 保管 应按 照境 外托 管人的 业务 惯例 保管。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 金的 开 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 金净 值 的 非 开放日 。 三、 估值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已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的 股票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 价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股票应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增发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 价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的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开 放式 基金 以估 值时 点 能够取 得的 最新 基金 份额 净值进 行 估 值。 4 、配股 权证, 从配股 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 认日止 ,如 果收盘价 高于 配股价 ,按 收盘价 高 于配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值 为零 。 5 、 基金 持有 的 衍 生工 具 、 债券、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基金 (ETF ) 等 其他 有价 证 券 , 上市 交易的 有价 证券 按估 值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 值;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第 1-5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 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9 、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 (1)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美 元 、 港币 、 日 元、 欧 元、 英镑 等五种 主要 货币 对人 民币 汇率的 , 将依据 下列 信息 提供 机构 所提供 的汇 率为 基准 : 当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人民 币与主 要货 币 的中间 价。 (2)其 他货币 采用美 元作 为中间货 币进 行换算 ,采 用路透 伦 敦下 午四点 的汇 率套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经协 商可对 所采 用的 汇率 来源 进行调 整。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托 管银 行中 国工 商银行 或境 外托 管人 所提 供的合 理 公开外 汇市 埸交 易价 格为 准。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于估 值日的 下一 工作 日完 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 加盖 业务 公章 以书 面形式 加密 传真 或以 其它 双方均 认可 的方 式传 递 至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复核无 误后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真 的 书 面 估值 结 果 上 加 盖业 务 公 章 返回 给 基 金 管 理人 或 以 其 它双 方 均 认 可的 方式对 估值 结果 进行 确认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在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各 自委 托第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但 不 改 变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各 自 承 担 的责 任。 六、 可暂停估 值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的 主要 证 券 交 易 所或 市 场 或外汇 市 场 遇 法 定节 假 日 或因其 他 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 确 认和估值 错误 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3 位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纠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 大。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小于 基金 份额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应 在发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 现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 不 做追 溯处 理; 当基 金 管理人 将 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理 时 , 应 当 对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关于差 错处 理,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 在 基金 管理 人可 承担的 范围 内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错原 则, 向过 错人 追偿 ,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当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 告的 ,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2)由 于一方 当事人 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采取 了必 要合理 的措 施后仍 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 以及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 易市场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及 数据供应 商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由 此 造 成 的影 响。 (4)当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计算 结果 不一致 时, 相关各 方 应本着 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以及 因 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起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 (5)法 律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6)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 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7)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8)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 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9)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10)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但 该 第 三方是 由基金 托 管人 委托 的情况 下 , 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赔偿 并向 差错方 追偿 。 (11)如 果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 对受损 方进 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12)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 理。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三节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 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 可供分 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 收益分 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 次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收益 分配 基准日 每份 基金份额 可供 分配利 润的 10% ; 若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分配 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 分配方 案 的确定、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基金 收益分 配 中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四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五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二、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 开 披露的 基 金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 金公开 披 露的信息 应采用 中 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 招募 说 明 书 》 、 《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媒 体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网站 上。 1 、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购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2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 上披露 。 2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 、 《托 管协 议》 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发售公 告》 , 并 在披 露 《 招 募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每个 开放 日后 2 个 工作 日内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2 个工 作日 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3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本基金 可以 将不 高 于 20% 的股票 资产 投资 于除 在亚 洲地区 (日 本除 外) 证 券 市场交 易的 企业以 及在 其他 证券 市场 交易的 亚洲 企业 (日 本除 外) 之外 的其 他企业 , 该 部分股 票的 投资 比例应 在定 期报 告中 披露 。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或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更 换境 外托 管人 、境 外 投资顾 问;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0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1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2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4 18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1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2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 披露事 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 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5 七、信息 披露文 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有关基 金交 易管 理、 佣金 返还安 排、 代理 投票 政策 、 流程 、 记 录等 文件, 应 当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的住 所, 供投 资者 查阅。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六节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七节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基本 情 况


1 、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2、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205人 , 平 均 年 龄30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2015 年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496只。 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二、 基金托管 人的内 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8 项目全过 程风险 管理作 为 重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次顺 利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的最 权威 的 SAS70 ( 审计标准 第 70 号)审 阅后 ,2014 年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 次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 大型托管 银行 接轨, 达到 国际先进 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度 化、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 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9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 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 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0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 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 三、 基金托管 人对管 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 监 督的方法 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 证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证 券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八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 渣打 银行 (香 港) 有限公 司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注册 地 址 : 香 港 中 环 德 辅 道 中 四 至 四 A 渣 打 银 行 大 厦 三 十 二 楼 [32/F.,Standard


Chartered


Bank Building, 4-4A Des Voeux Road, Central,Hong Kong] 办公地 址 : 香 港九 龙官 塘 道388 号渣 打中 心十 五楼 [15/F., Standard Chartered Tower, 388 Kwun Tong Road, Kowloon, Hong Kong] 法定代 表人 :洪 丕正 先生/Ben Hung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成立时 间: 渣打 银行 (香 港)有 限公 司于2004 年7 月1日完 成在 香港 本地 注册 的 手续。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实收资 本: 港币34,061,000,000 元( 港币340 亿 元) 截至2012 年12月31 日 渣打银行 在1853 年获 得英 国皇家特 许状 注册成 立, 至今已有 超过150 年 的历史 。渣打 集 团的业 务遍 及全 球增 长最 快的市 场 , 拥 有超过1700 个经营 网点 ( 包括子 公司 、 关 联公 司和 合 资公司) ,涉及 亚太 地区、 南亚、 中东、 非洲、 英国 和美国 等70 多 个国家 。 渣 打银行 现有超 过88,000 名 雇员 ,来 自115 个国家 ,遍 布70 个市 场。 渣打银 行标 准普 尔中 长期 评级为AA- 。 渣打银行 (香港 )有 限公 司的证券 资产 托管规 模截 至2013 年12月31日维 持在2,710亿美 元以上 ,标 准普 尔中 长期 评级为AA- 。 二、托管 业务及 主 要人员情 况 渣打银行证券托管业 务是 渣打银行的核心业务 之一 ,主要提供托管和投 资组 合会计服 务, 机构 客户 群广泛 分布 在北美 , 欧洲 及亚洲 。 渣 打银行 在香 港有 超过 五十 年 的证 券托 管经 验, 是 亚洲 区具 备较 强实 力的托 管银 行之 一, 也是 全球笫 一家 拿到ISO 国际 认 证的托 管银 行。 证券托 管服 务业 务不 仅是 渣打银 行的 核心 业务 之一 , 该部门 也是 债打 银行 主要 的利润 来源 部 门。 渣 打银 行集 团董 事会 对证券 托管 业务 提供 了巨 大支持 , 为 证券 托管 业务 发展提 供相 应的 财务支 持。


渣打银 行 ( 香港) 有限 公司 作为渣 打银 行的 地区 托管 运作中 心, 支持 该行 在美 洲、 欧 洲、 澳洲、 非洲 、 中 东和 亚洲 的托管 业务 。 渣 打银 行也 在亚洲 , 非 洲和 中东39 个 国家和 地区 通过 本地分 行提 供托 管服 务。 三、境外 资产托 管 人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委托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2 2 、计 算境 外基 金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 、按照 相关合 同的约 定和 所适用国 家、 地区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开 设基金 资产 的资金 账 户以及 证券 账户 ; 5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基金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 、保 存基 金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 、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九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 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以 下 排序不 分先 后) (1)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4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3)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唐 文勇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包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内 蒙 古 及 北 京 地 区 :96016 ; 宁 波 、 深 圳 地 区 :967210 ; 成 都 地 区 : 028-65558555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7)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 渤 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公司网 站: www.cbhb.com.cn (9) 长 安银 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毛 亚社


联系人 : 闫石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6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0)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 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1)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陈 幸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 富滇 银行 注册地 址: 昆明 市拓 东 路41 号 办公地 址: 昆明 市拓 东 路4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戴 秋娟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33 公司网 站: http://www.fudian-bank.com/ (13) 广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4) 广州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7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黎 超雄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111 公司网 站:www.grcbank.com (15) 广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16) 哈尔 滨银 行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17) 杭州 联合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2 公司网 站:www.urcb.com (18)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8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9) 河北 银行 注册地 址: 石 家庄 市平 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 家庄 市平 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 强 联系人 :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 站:www.hebbank.com (20) 华夏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王 者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1) 华兴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汕 头金 砂路 92 号 嘉信 大厦1-2 楼 部分 和5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泽荣 联系人 :刘 涛 电话:020-38173038 传真:020-381738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1 公司网 站:www.ghbank.com.cn (22) 吉林 银行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9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 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公司网 站: www.jlbank.com (23)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05


公司网 站:http://www.jnbank.cc (24) 江苏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张 洪玮 联系电 话:025-58587018 、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25) 金华 银行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11-6668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0 公司网 站:www.jhccb.com.cn (26) 乐清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乐清 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 金晓 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yqbank.com (27) 龙湾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龙 湾农商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公司网 站:www.lwrcb.com (28) 洛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公司网 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29)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继伟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0) 江西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晓明 联系人 :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266 公司网 站:www.nccbank.com.cn (31) 南洋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岳 毅 联系人 :刘 怡 电话:021-38566661 传真:021-38566400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2066 ,4008302066 公司网 站: 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32) 平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 bank.pingan.com (33)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2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34) 齐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郭 媛媛 电话:0533-2178888-9591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588 公司网 站:www.qsbank.cc (35) 泉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 www.qzccbank.com (36) 日照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 人 :王 森 联系人 :刘 慧贤 电话:0633-80812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 站: 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37)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福宁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38523664 网址:www.srcb.com (38)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39)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 山市 顺德 区 大 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联系电 话:0757-223864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 www.sdebank.com (40) 苏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中区 东吴 北 路14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熊 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公司网 站:www.suzhoubank.com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4 (41) 天津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联系人 :卢 梦圆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 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42)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谭先 国 联系人 : 刘文 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96636 ,中 国境 内 40000-96636 公司网 站: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43) 潍坊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跃峰 联系人 :潘 学正 电话:0536-8051910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6588 公司网 站:www.wfccb.com (44) 新昌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新昌县 七星 街道 七星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新昌县 七星 街道 七星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夫 联系人 :陈 春华 电话:0575-86266991 传真:0575-86383121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5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0575-86266928 公司网 站: http://xcbank.com (45)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耀 江广 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冯 捷 电话:0571 —87117604 / 18072722098 传真:0571 —87117607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27 公司网 站:http://www.czcb.com.cn/ (46) 浙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王盈 虚 电话:0571-87659056/0571- 88267825 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47)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 (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48) 重庆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建 忠 联系人 :范 亮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6 联系电 话:023-676379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 www.cqrcb.com (49) 珠海 华润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伟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50)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51)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52)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7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958 网址:www.bhzq.com (53) 财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54)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5)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 话:0571 -879251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 浙 江) 、40086-96336 ( 全国 ) 网址:www.ctsec.com (56) 长城 国瑞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8 联系人 :赵 钦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57)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58)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59)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红 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9 (60) 大同 证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61)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62)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 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3)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0 网址:www.nesc.cn (64) 东方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65)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66)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唐 俊 联系电 话:0769-2211934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32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67)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 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1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68)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69)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人 :徐 锦福 联系电 话:010-685467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70)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71)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2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72)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73)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74)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75)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3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76)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俞 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77)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或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78)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79)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4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80)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81) 红塔 证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82)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省 内) 、400-80-96518 (全 国 ) 开放式 基 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83)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5 联系电 话:021-687787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68777992 网址:www.cnhbstock.com (84)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联系电 话:021-20655175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85)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86)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87)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6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88)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张 曼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89)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20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 54967293 网址: www.cfsc.com.cn (90) 华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91)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7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92)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93)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付 琦 联系电 话:029-81887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 www.kysec.cn (94) 联讯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1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公司网 站:http://www.lxsec.com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8 (95)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5 号院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96)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孙 秀玉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1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97)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联系电 话:021-386374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98) 日信 证 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99)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 话:010-583283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100)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01)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02)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0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03)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04)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雷 新东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05)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杨 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5000 公司网 站:http://www.tfzq.com/ (106)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1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om.cn (107)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联系电 话:029-87406168 客 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cn (108)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09)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 话:021-68634510-88193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10)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2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11)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12)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柯 延超 联系电 话:0591-3850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13)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4)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3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 :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15)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陆 云 联系电 话:021-643186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116)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8088 网址:www.cicc.com.cn (117)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18) 中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马 晓男 联系电 话:021-203152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21-20315137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4 网址:www.qlzq.com.cn (119) 中天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王 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http://www.stockren.com/ (120)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21)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8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22)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5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3)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24)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联系人: 王 炜哲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25)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26) 长量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6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27) 创金 启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站:www.5irich.com (128) 海银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刘 艳妮 电话:021-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站:www.fundhaiyin.com (129)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30)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7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131)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电话:010-5775607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公司网 站: www.chtfund.com (132) 积木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于 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公司网 站:www.jimufund.com (133) 济安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 心 A 座46 层 济 安财 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 济安 财富 官网 )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公司网 站:www.jianfortune.com (134)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109 室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8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 赵惠 蓉 联系人 : 徐金 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公司网 站: www.jfcta.com (135) 凯石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 站:www.lingxianfund.com (136) 利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 站:www.leadfund.com.cn (137) 联泰 资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站: www.66zichan.com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9 (138) 陆金 所资 管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139)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140)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 http://8.jrj.com.cn (141)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站: www.shengshiview.com (142) 数米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 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43)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4)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45) 万银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联系人 :付 少帅 电话:010-59497361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站: http://www.wy-fund.com (146) 阳光 人寿 保险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 泰国际 大 厦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联系人 :龙 尧 电话:010-59054007 传真:010-590537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0 公司网 站: http://fund.sinosig.com (147)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2 号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148) 宜投 基金 销售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 门 街1 号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合 办 公楼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23919658 传真:0755-88603185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955-811 公司网 站:www.yitfund.com (149) 宜信 普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2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 王巨 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站:www.yixinfund.com (150) 盈米 财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151) 增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52)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琳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 www.myfund.com (153) 中国 国际 期货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 、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 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http://www.cifco.net/ (154) 中期 资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 www.cifcofund.com (155) 中信 建投 期货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名义 层11-A,8-B4,9-B、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公司网 站:www.cfc108.com (156) 中信 期货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 场 ( 二期 )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4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http://www.citicsf.com/ (157) 众禄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 www.zl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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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 余贤 高 三、 律师事务 所和经 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源 泰 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田 卫红 四、 会计师事 务所和 经 办注册会 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5 首席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陈 玲、 沈兆杰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6 第二十节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7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决 定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制 订和 调整《 业务 规则》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7) 委托境 外投 资顾 问协 助管 理运作 基金 资产 , 选 择、 更换 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 问 ; (18)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 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如认 为基金 代销 机构违 反《基 金合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8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 人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9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2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选择、 更换 或撤 销 境 外托 管人 ; (5)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6)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0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确保基 金份 额净 值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复核 、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本基 金的 资金汇 出、 汇 入、 兑 换、 收汇、 付 汇、 资金往 来、 委 托及成 交记 录等 相关 资料 ,保存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其 它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相 关的 资 料,保 存时 间应 不少 于 15 年;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2) 对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基金 托管人 可授 权境 外托 管人 代为履 行其 承担 的职 责。 境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1 外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忽 等 原因而 导致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基金 托管 人 承担相 应责 任; (23) 如需委 任境外 托管 人, 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境外托 管人选 定结果 , 尽商业 上的合理 努力确 保境外 托 管人履行 相应托 管职责 ; (24)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按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 行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 施监督 ,如 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金 汇出 入违 法、 违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外管 局 报 告 ; (25) 安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准时 将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确 保基 金及 时收 取 所有应 得收 入; (26) 每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 向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 告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 况,并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支 申报 ; (27) 办理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的 有关 结汇 、 售 汇 、 收汇 、 付 汇和 人民币 资金 结 算业务 。 (28) 确 保本 基金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目 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29) 确保本 基金按 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申购 、认购 、赎 回等日 常 交易; (30) 确 保本 基金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确 定并 实施 收益 分配 方案; (31) 按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以 受托 人名义或 其指 定的代 理人 名义登 记 资产;


(32)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根据 审慎监 管 原则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职 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2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3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4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5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6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7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8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合 同》 复制 件 或 复印 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9 第二十一节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4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0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权 益类品 种, 包括 普通 股、 优先股 、 全球 及 美国 存托 凭证 、 股票 型基金 等;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包 括 政 府债 券、 公司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及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国际金 融组 织发 行的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 银行存 款 、 回购 、 短 期政 府债券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等 货 币市场 工具 ;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境 外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金融 衍生 产品 ; 以 及法律 、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为: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在 亚洲 地区 (日 本除 外) 证券 市场 交 易的企 业以 及在其 他证 券市 场交 易的 亚洲企 业( 日本 除外 ) , 对 以上两 类企 业的 投资 合计 不低于 股票 资 产的80% ; 其他 不高 于 20% 的股票 资产 可以 根据 投资 策略投 资于 超出 前述 投资 范围的 其他 市 场的企 业 。 上述 亚洲 企业 指注册 登记 或者 总部 在亚 洲的企 业。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及 其他 权益类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60%, 现金 、 债 券及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高于 40% 。 如与中 国证 监会 签订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地区 增 加、 减少 或变 更 ,本基 金 投资的 主要 证券 市场 将相 应调整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1 1)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 政府 、 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本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 )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发 行 总量。 上述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上述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资产 。 6 )基金 持有境 外基金 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但 持有 货币 市场基 金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7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 额的 20 %。 若基金 超过 上 述 1)-7) 项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 超过比 例 后 30 个工 作 日 内采用 合理 的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30 个 工作日 延长 到 3 个月 。 9)本 基 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理 , 不 得用 于投 机或 放大交 易, 同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A.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B. 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交 易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C.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 b. 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 公允价 值 终止交 易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2 c.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 10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A.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 构评级 。 B.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C. 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及 时向 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 旦借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D.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现金 ; b. 存款 证明 ; c. 商业 票据 ; d. 政府 债券 ; e.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E.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时 候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在 正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限 内要 求 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F.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 11 ) 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 购交易 ,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 规定: A. 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B.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 应 当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 益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 低于已 售 出证券 市值 的102 %。 一旦 买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有 关法 律 有 权保 留或 处置卖 出收 益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C.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向 本 基 金 支付 售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息 、利 息 和 分 红。 D. 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 应 当对 购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 证券市 值 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102 %。 一旦卖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已 购 入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12 ) 基金 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有 已 借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售 出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3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 ;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 (11)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 向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债券 ; (14 ) 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1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16)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17) 如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4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 列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其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 并 及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除 提供的 存款 银行 名单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于 由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 书面或 电话 或双 方认 可的 其他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进行 核对 确认并 回函 ; 在限期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如 基金管 理人 未予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监管 部门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授权 投资 机构 有重 大违法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有关 监 管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有关监 管 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5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 基 金管 理人认 可 , 合规投 资责 任方 为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合规监 管系 统的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受限 于基 金管 理人 、 经纪人 及其 他中 介机 构提 供用于 该系 统 的数据 和信 息。 在不 存在 过 错的 前提 下,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对 这些 机构的 信息 不准 确、不 完整 所引 起的 损失 不负任 何责 任。 (五) 无投 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 托 管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交 易监 督 服 务 是一种加工 应用 信息的服 务,而 非 投 资服 务。 除下 列第 ( 六) 项及 法律 法规 明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将 不会 因为 提供 交易 监督服 务 而 承担 任何 因基 金管理 人违 规投 资所 产生 的 有关 责任 , 也 没有义 务去 采取 任何 手段 回应任 何与 合规 分析 服务 有关的 信息 和报 道 , 除 非接 到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授 权机 构 要 求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针对 某个信 息和 报道 作回 应的 书面指示 。 (六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应 本着 诚实 尽责 的原则 , 采取 合理的 手段 、 方 法和 实 施工具 , 来提 高交易 监督 服务的 质量 , 除非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因疏 忽、 过失 或故 意 而未能 尽职 尽责 , 造 成交 易监督 结果 不准 确, 并进 而给基 金资 产或 基金 管理 人造成 损失 , 否 则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不 应就 交易 监督 服务 承担任 何责 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协 议的 情况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与检 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人 须向基 金托管 人作出 书面 提示; 基金托 管人在 接到 提示 后, 应立 即对提 示内 容予 以确 认, 如无异 议 , 应 在基金 管理 人给定 的合 理 期 限内改 进, 如有 异议 ,应 作出书 面解 释。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 ) 基 金管 理人 须尽 其最 大努力 保证 其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不 影响 基金 托管人 的 正常营 业活 动。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 则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6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 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除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本协 议约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或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违反 此义 务所 得利 益归于 基金 财产 , 由 此造 成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该 等责 任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 财产的 原状 、 承 担因 此所 引起的 直接 损失 的赔偿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自身 , 并 尽商 业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 境外 托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托 管证券 ; 除非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同意,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在 任何托 管资 产上 设立 任何 担保权 利 , 包括但 不限 于抵 押、 质押 、留置 等; 对于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本协议 项下 基金 投资 交易 产生 的 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对 于因为 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所 产生的 应收 资 产,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上 述应收 资产 如果 在到账 日没 有到 达托 管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并配合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或 追偿。 (二)基金募集期间 及募 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2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事宜 。 (三)资产保管内容 和约 定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现金 账户 中的现 金将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以基 金或 基金托 管 人或境 外托 管人 的名 义持 有。 除非被 授权 人按 指令 程序 发送的 指令 另有 规定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人 应在 收到被授 权人 的 指令 后, 按下述方 式支 付现金 、售 出或交付 证券 :(a) 按照交 易发生的 司法 管辖区或 市场 的有关 惯常 和既定惯 例和 程序作 出; 或(b)就 通过证 券系 统进行 的买卖而 言, 按照管 辖该 系统 运营 的规 则、 条 例和 条件 作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 人应 不时将 该等 有 关惯例 、程 序、 规则 、条 例和条 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终止清 算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7 时, 不得 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清算 财产 。 基金托 管人 应自身 , 并尽 商业上 的合 理努力 确保 其 境 外托管 人建 立安 全的 数据 管理机 制, 安全 完整 地保 存与基 金财 产相 关的 业务 数据和 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 基金托管 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或 其境外 托 管人开 立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的营 业机构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五)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所投 资市场或 证券 交易所 适用 的登记结 算机 构为基 金开 立基金 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名义 或以上 任一 方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 人负责 办理 与开 立证 券账 户有关 的手 续。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以及 境外 托管 人均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双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相关 证明文 件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于 合法 合规、符 合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非交易 所市 场的投 资品 种时,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其 境 外托 管 人 根 据投 资 所 在 市 场以 及 国 家 或地 区 的 相 关规 定,开 立进 行基 金的 投资 活动所 需要 的各 类证 券和 结算账 户。 5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 2 、 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七)证券登记 1 、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基金 托管人 应确保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始终是 所有 证券的 实 益所有 人(beneficial owner)的 方式 持有 基金 财产 中 的所有 证券 。 3 、基金 托管人 应该:(a) 在其帐目 和记 录中单 独列 记属于本 基金 的证券 ,并 且(b)要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合 理 努 力 确保 其 境 外 托 管人 在 其 帐 目和 记 录 中 单 独清 楚 列 记 证券 不 属 于 境外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8 托管人 , 不 论证 券以 何人 的名义 登记 。 而 且, 若证 券由基 金 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以 无记 名方 式实际 持有 , 要 求和 尽商 业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 其境 外托管 人将 这些 证券 和基 金托管 人、 其境 外托管 人自 有资 产、 任何 其他人 的资 产分 别独 立存 放。 4 、除非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 真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 管人应 指示 存放 在证 券系 统的证 券为 基金 的实 益所 有人持 有, 但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 运营 的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 6 、 由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记 名证 券和 在 证券系 统 持有的 证券 除外)应 按本 协 议约定 登记 。 7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应就 其为 基金利 益而 持有证券 的市 场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 的重大 改变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应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将 这些市 场发 生的 事件 或惯 例变化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若基 金管 理人 要求改 变本 协议 约定 的证 券登记 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应就此 予以 充分 配合 。 (八)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 人的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九)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 财产 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 的副 本或相关 证明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门 , 保 存时 间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资产定价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定价 。 在 进行基 金资 产定价 时,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本着 诚意 原则, 依赖 本协 议所 约定 的经纪 人、 定价 服务机 构或 其他 机构 的定 价信息 , 但在 不存在 过错 的前提 下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对上 述机构 提供 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不作 任何 担保 , 并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所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损失 不负 任何 责任。 对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基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9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约 定的定 价原 则所 引起 的直 接损失 ,由 责任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 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会 计核 算和 估值 的处 理 原则 (1)基金 资产的 会计 责任主 体为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应根 据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 定 的会计 原则 和核 算方 法进 行会计 处理 。 监 管部 门或 行业组 织另 有约 定的 从其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确定 的会 计原 则和 核算 方法对 本基 金进 行会 计处 理、 对资 产净 值 计算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本基 金的 净值 计算复 核和 本 基金进 行信 息披 露所 需要 的相 关 信息 。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应 按国家 规定 和基 金管 理人 要求对 基金 资产 中的 证券 账户和 现 金账户 进行 帐实 核对 。 (2)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委托第 三方独立 机构 进行会 计核 算,并认 可其 委托的 第三 方独立 机 构所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 第三 方独 立机 构所 计算的 资产 净 值进行 复核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会 计核 算 处理 (1)在遵 守相关 会计 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定的 会计 核算 方法 和处 理原则 进行 会计 核算 , 对 基金财 产单 独建 账、 独立 核算 , 并 应指 定 专门人 员负 责会 计核 算与 会计资 料保 管。 属于 基金 财产的 收益 应全 额计 入会 计账簿 , 不 得与 其他托 管资 产的 收益 相混 淆。 (2)基 金资 产核 算的 内容 包 括但不 限于 : 证券买 卖业 务的核 算 、 持 有资产 的付 息、 兑付、 分红等 业务 的核 算、 证券 发行认 购业 务的 核算 、 货 币市场 工具 买卖 业务 的核 算、 银行 存款 计 息、存 款账 户间 的资 金划 付业务 的核 算、 支付 费用 的核算 、汇 兑损 益的 核算 等。 3 、净 值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人民 币,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日 为每一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集净 值计算 日 估值价 格截 止时 点所 估值 证券的 最近 市场 价格 后, 对各类 估值 资产 进行 估值 , 计算 出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规 定公 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3 位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纠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 大。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小于 基金 份额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应 在发 现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 处理 ;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承 担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0 责任。 关于差 错处 理,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 在 基金 管理 人可 承担的 范围 内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错原 则, 向过 错人 追偿 ,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当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 告的 ,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2)由 于一方 当事人 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采取 了必 要合理 的措 施后仍 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 以及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 易市场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及 数据供应 商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由 此 造 成 的影 响。 (4)当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计算 结果 不一致 时, 相关各 方 应本着 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以及 因 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起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5)法 律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基金管 理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1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6)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7)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予以赔 偿, 间接损 失不 予赔偿 , 并且仅 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8)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 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9)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10)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损 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方 追偿 , 但该第 三方 是由 托管 人委 托的情 况下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赔 偿并 向差 错方 追偿。 (11)如 果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 对受损 方进 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12)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2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可暂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 主 要证券 交易 所或 市场 或外 汇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 暂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监管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估 值 方法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六) 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相符 。 (七) 基金定期报告 的编 制和复核 1 、基 金托 管人 法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相 关信 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以下 内 容: (1)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 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外 管局 ; (2) 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并 按 相关监 管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3)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指令或资 金汇 出违法 、违 规的,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或外管 局 报告;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 规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上述报 告应 同时 抄送 基金 管理人 ,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提供上 述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予 以支 持和配 合。 2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3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3 、定 期信 息和 报告 (1)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本 协议及时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供与 基金 财产 托管业 务相 关的信 息 报告, 包括 但不 限于 定期 报告的 基金 财产 账户 的相 关评估 报告 、 会 计报 表、 估值报 告、 监管 报告; (2) 应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 基金托 管人 及境 外托 管人 可以就 有关 法律 规定 和市 场惯例 等 事项向 咨询 机构 进行 咨询 ,但应 谨慎 处理 该等 咨询 事项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报告 有关结 果。 (八)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和准 则执 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管期 限为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 一)本 托管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依 照其 解释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本协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4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均 应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在北 京仲 裁 , 按 照申 请仲 裁时 该会 现行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双 方均 有约 束力。 ( 二)当 任何 争议 发生 或任 何争议 正在 进行 仲裁 时, 除争议 事项 外, 双方 仍有 权行使 本协 议项下 的其 它权 利并 应履 行本协 议项 下的 其它 义务 。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 与终止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书 面形式 对本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和变更 应报 送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任 一情 况, 本 协 议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终止情 形。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5 第二十二节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以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 容,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 留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基金交易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点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 供 成 交 确 认 单 。 基 金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应 根 据 在 销售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的 要 求 提 供 成 交 确 认 单。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对账单 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和 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 投 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对 个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相 关公告 。 ( 五) 资讯 服务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服 务等 信 息 , 或反馈 投资 过程 中需 要投 诉与建 议的 情况 ,可 拨打 如下电 话:4008818088 ( 免长途 话费 ) 。 投资者 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 准确理 解本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的具 体内容 ,也 可 拨打上 述电 话详 询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6 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数 米基 金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5-7-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浦 发 银行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8-3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子 公司 变更 的公 告 2015-8-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平 安 银行橙 子银 行渠 道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8-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平 安 证券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8-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信 期货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5-8-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官方 京东 店开 展申 购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8-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金 公司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8-2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天 天基 金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5-8-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国 都 证券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8-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河 北 银行电 子渠 道申 购及 定期 定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8-31 易方达 亚洲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5 年 9 月 7 日暂停 申 购、赎 回、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公告 2015-8-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陆 金 所资管 为销 售机 构、 参加 陆金所 资管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5-9-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济 安 财富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5-9-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降 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出 及最 低持有 份额 的数 额限 制的 公告 2015-9-24 易方达 亚洲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 9 月 28 日暂 停 2015-9-30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7 申购、 赎回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公 告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 开 放式 基金 增加盈 米 财富为 销售 机构 、参 加盈 米财富 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10-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积 木 基金为 销售 机构 、参 加积 木基金 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10-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降 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在 直 销中心 赎回 、转 换转 出及 最低持 有份 额的 数额 限制 的公告 2015-10-16 易方达 亚洲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5 年 10 月 21 日暂 停 申购、 赎回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公 告 2015-10-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阳 光 人寿保 险为 销售 机构 、参 加阳光 人寿 保险 申购 与定 期定额 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0-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西 南 证券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联 泰 资产为 销售 机构 、参 加联 泰资产 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1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乐 清 农商银 行为 销售 机构 、参 加乐清 农商 银行 申购 与定 期定额 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设 立大 连分 公司 的公 告 2015-1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民族 证 券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加 民族 证券 定期 定额 投资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长 量 基金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亚洲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与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市 场基 金在 直销 机构 开放日 常 转换业 务公 告 2015-11-1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凯 石 财富为 销售 机构 、参 加凯 石财富 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 2015-11-20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8 惠活动 的公 告 易方达 亚洲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 11 月 26 日 暂停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5-11-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积 木 基金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2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联 讯 证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5-1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官方 京东 店开 展基 金申购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12-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众 禄 金融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18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办 公地 址变更 的 公告 2015-12-18 易方达 亚洲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5 年 12 月 24 日和 12 月 25 日暂 停申 购、 赎回 、 转换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告 2015-12-21 易方达 亚洲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5 年 12 月 31 日暂 停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5-12-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莞 银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南 洋 商业银 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平 安 银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苏 州 银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浙 商 银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 工商银 行“2016 倾 心回 馈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 农业银 行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新 昌 2015-12-31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9 农商银 行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深圳 新兰 德开 通旗 下部分 开 放式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业 务、 参加 深圳 新兰 德定期 定 额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的 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 亚洲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 1 月 18 日暂 停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6-1-1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平 安 证券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0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0 第二十四节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销售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易方达亚 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1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亚洲精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2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亚洲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备 案的 文件 ; 3 、 《易 方达 亚洲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4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5 、 《易 方达 亚洲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6 、法 律意 见书 ; 7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8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3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