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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双利(288102)

中信双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 信 稳 定 双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中信稳 定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6 年 6 月
16 日证 监基 金字[2006]121 号核 准 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于 2006 年 7 月 20 日正 式生 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2009 年 1 月 4 日《关 于核 准中 信 经典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等 四只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的 批复 》 (证 监许 可[2009]1 号 ) , 本 基金的 基金 管 理 人更 换为 华夏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 2016 年 2 月 27 日 刊登 的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中信 稳定
双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名的 公告 》 , 中信 稳定 双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将 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 起更 名为 “华 夏稳 定 双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 ,
其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人 申
购基金 时 , 应 认真 阅读 本 招募说 明书 ,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并充 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 断 市场 ,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 1 月 20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的 财务 资料未 经审 计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募集 ............................................................................................................................... 4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50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管 等业 务 ........................................................................................ 72 
十、基 金的 投资 ............................................................................................................................... 73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82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83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4 
十四、 基金 收益 和分 配 ................................................................................................................... 88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89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91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2 
十八、 风险 揭示 ............................................................................................................................... 95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97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8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0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8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120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1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1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中信 稳定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以 下简 称 “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
《中信 稳定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和 《 关于 核
准中信 经典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等 四只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批 复》 等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过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是约 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中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中信 稳定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 本基 金合 同 或 《基
金合同 》 : 
指 《 中信 稳定 双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中 信 稳定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招募说 明书 : 指 《中信 稳定 双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招 募说 明书 是基 金
向社会 公开 发售 时对 基金 情况进 行说 明的 法律 文件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每 6 个 月更 新 1 次, 并于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中 信稳 定双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 司 法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 身份 证件的 中国 公民, 以及 其他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规定 的条 件 , 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市 场, 并 取得 国家 外 汇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 中
国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直销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 基金 账
户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 构为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或 接受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由该 注 册登 记机 构办理
登记结 算 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交易 所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 集 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达 到法 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 获得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人有 效申请 的 工 作日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规 则: 指《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登记 运作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购回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效 的业 务规 则在
本基金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份 额 间的 转换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 其持 有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从某 一交 易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 应收申 购款 及其 他资 产
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 免且在 本基 金合 同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本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事 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乱 、 火灾 、 政 府征 用、 没收 、 法律 法规变 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 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 事长 、党 委书记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党 委委 员,硕 士 ,
高级经 济师 。 兼 任华 夏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曾任中 信证 券公 司董 事、 襄理、 副总 经理 ,
中信控 股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裁 ,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执 行董 事 、
总裁, 兼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等。 
杨一夫 先生 : 董 事 , 硕 士 。 现 任鲍 尔太平 有限 公司 总裁 , 负 责总部 加拿 大鲍 尔公司 在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 任三 川 能源开 发 有 限公 司董 事 、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 曾任国 际金 融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 董 事总 经
理 。 
徐刚先 生: 董事 , 博 士。 现任中 信证 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事 总经 理、 经纪 业务发 展与
管理委 员会 主任 、 战 略规 划部行 政负 责人 , 亦 担任 中信证 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信期
货有限 公司 、前 海股 权交 易中心 (深 圳) 有限 公司 、青岛 蓝海 股权 交易 中心 有限责 任公 司 、
厦门两 岸股 权交 易中 心 有 限公司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 司等公 司董 事。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中信 证券 执行 委员 会委员 、 董 事总 经理 、 全 球首席 财务
官、 财务 负责人 , 亦担 任 金石投 资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投 资有 限公 司等 公司 董事 , 中 信证券
上海自 贸试 验区 分公 司负 责人。 葛先 生于2007 年荣 获全国 金融 五一 劳动 奖章 。 
汤晓东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硕 士。 兼任 华夏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上海 华夏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曾任职 于摩 根大 通、 荷兰 银行、 苏格 兰皇 家银 行、 中国证 监 会 等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 师 ,兼 任北 京建 设( 香港 上 市) 、华 夏幸 福基 业 、中 海 油海 洋工 程、 荣信 股份 、 东兴 证券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 任 职于 北京 工艺 品进 出口 公 司、 美国 纽约 中国 物产 有 限公 司( 外派 工作 ) ,曾 担 任中 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 森堡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意 大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银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 事会 秘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 师 ,兼 任同 方环 境股 份有 限 公司 、博 彦科 技股 份有 限 公司 (上 市公 司) 、 朗新 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 计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 理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财 务成 本 分会第 八届 理事
会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博士 。 现 兼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技术 进出 口总 公司 项目 经理、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 会 (华 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任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 员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中 国农 业 发展银 行总 行信 息电 脑部 信息综 合处 副处
长(主 持工 作) ,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党办 主任、 养老 金业 务总 监等 。 
阳琨先 生 :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 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 副 总经 理 , 硕士 。 兼 任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曾 任基 金
营销部 总经 理、 营销 总监 、市场 总监 等。 
孙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 兼 任上海 华夏
财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中国 南方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项 目经理 , 国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高级 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
券 ( 香港 ) 有限 公司 企业 融资业 务董 事总 经理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业 务执 行总
经理、 董事 总经 理( 担任 投行委 运营 部、 资本 巿场 部、交 通行 业组 行政 负责 人)等。 
周璇女 士 : 督察 长 , 硕 士 。 现 任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纪 委书 记。 曾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 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 长 , 硕 士, 研究 员级高 级工 程师 。 现 任南 方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 国北 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划处 副处 长 、 计划处 处长 , 中 国兵 器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 监事 , 学士 。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 曾 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伟先 生: 监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 任山 东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兼 任山 东渤 海轮 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曾 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 济 青高 速公 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经理 。 曾 任财 政部科 研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关 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等。 
李彬女 士 : 监事 , 硕士 。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律 监察 部总 监。 曾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理 、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副总 裁 、 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副 总经 理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2、基 金经 理介 绍 
毛颖女 士 , 北京 大学 金融 学硕士 。 曾任 西 南证 券研 究员 , 原 中信基 金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华 夏基 金固 定收 益 部研究 员等 , 现任 固定 收 益部高 级副 总裁 , 中信 稳 定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5 月 13 日 起任 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2006 年 7 月 20 日至 2009 年 2 月 24 日期间 , 张 国强 先生 任基 金经理 ;
2009 年 2 月 4 日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期 间, 李广 云 先生任 基金 经理 。 
3、本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主任: 刘鲁 旦先生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总 经理、 固定 收益 总监 , 基 金经理 、 年
金投资 经理 。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韩会永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 基金经 理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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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 金管 理部 执行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 托经 国务 院 证券 监督管 理 机构 认定 的 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 按照 招募说 明 书列 明的 投 资目 标、策 略 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 事违反 《 证券 法》 的 行为 ,并建 立 健全 内部 控 制制 度,采 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 事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为 ,并建 立 健全 内部 控 制制 度,采 取 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 买卖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
者债券 。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 股关 系的股 东 或者 与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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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 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本着谨 慎 的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
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被代 理人 、 被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 其他 第三人 谋 取不
当利益 。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 开的基 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则 、 独立 性 原则 、 相 互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 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 列业务 管理 制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控 等 要素 。 公 司已 经通过 了ISAE3402 (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 则第3402 号》 ) 认证, 获得 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设计 合理 性及运 行有 效性 的报 告。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效 的监 督 管理 、 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3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 等 专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 ) 公司 各部 门之 间 有明确 的 授权 分工 , 既互 相合作 , 又互 相核 对 和制 衡,形 成 了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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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 坚持 稳健 经 营和规 范 运作 ,重 视 员工 的 合规 守 法意 识和 职 业道 德的培 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 各业务 部门 对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 中评估 相关 风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 并 要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 存和 严格 的
检 查、 复核; 在岗 位责 任 制度上 , 内 部岗 位分 工合 理、 职 责明 确, 不 相容 的 职务、 岗位 分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 资管 理决 策职 能和 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立 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订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和类属 配置 政策 ; 基金 经 理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 负 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 易管理 部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警示 性控 制 。 按 照法 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 交 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 根 据法 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 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的 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人相 关业 务的相 互核
查监督 制度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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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司 对硬 件设 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据 传输 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硬 件的维 护 、 数 据 的备份 、 信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训制 度 、 考 核 制度 、 薪 酬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 监 察制 度包 括违 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 反洗钱 和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 反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保 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目 前公 司业 务均 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 不 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 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价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 性和 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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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2,192 亿 元, 较 上年末 增 长 8.81% ; 客户 贷款和 垫款
总额 101,571 亿元 ,增长 7.20% ; 客户 存款 总额 136,970 亿元 ,增长 6.19% 。净 利润 1,322 亿
元,同 比增 长 0.97% ;营 业收入 3,110 亿 元, 同比 增长 8.34% , 其中 ,利息 净收入 同比 增 长
6.31%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 入同比 增 长 5.76% 。 成 本收 入比 23.23% , 同 比下 降 0.94 个百 分点 。
资本充 足 率 14.70% , 处于 同业领 先地 位。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总 行成 立了 渠道 与运 营 管理部 , 全面 推进 渠道 整 合; 营业 网
点“三 综合 ”建 设取 得新 进展, 综合 性网 点达 到 1.44 万个 ,综 合营 销团 队达 到 19,934 个、
综合柜 员占 比达 到 84% , 客户可 在转 型网 点享 受便 捷舒适 的 “ 一站 式” 服务 。 加快 打造 电子
银行的 主渠 道建 设 , 有 力 支持物 理渠 道的 综合 化转 型, 电子 银行 和自 助渠 道 账务性 交易 量占
比达 94.32% , 较上 年末 提 高 6.29 个百 分点 ;个 人网 上银行 客户 、企 业网 上银 行客户 、手 机
银行客 户分 别增 长 8.19% 、10.78% 和 11.47% ; 善融 商务推 出精 品移 动平 台, 个人商 城手 机客
户端“ 建行 善融 商城 ”正 式 上线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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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 2015 年 6 月 末, 累计 承销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2,374.76 亿
元, 承 销金 额继 续保 持同 业第一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只数 和新 发基 金托 管只 数均列 市场 第一 ,
成为首 批香 港基 金内 地销 售代理 人中 唯一 一家 银行 代理人 ; 多模 式现 金池 、 票据池 、 银联 单
位结算 卡等 战略 性产 品市 场份额 不断 扩大 ,现 金管 理品牌 “禹 道” 的市 场影 响力持 续提 升 ;
代理中 央财 政授 权支 付业 务、 代理 中央 非税 收入 收 缴业务 客户 数保 持同 业第 一, 在同 业中 首
家 按 照财 政部 要求 实现 中央 非 税收 入收 缴电 子化 上线 试 点。 “鑫 存管 ”证 券 客户 保 证金 第三
方存管 客户 数 3,076 万户 ,管理 资金 总 额 7,417.41 亿元, 均为 行业 第一 。 
2015 年上 半年,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知
名机构 授予的 40 多项 重要 奖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 行 1000 强排 名”
中,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全 球 第 2; 在美 国《 福布斯 》杂 志 2015 年全 球上市 公 司 2000
强排名 中继 续位 列第 2 ; 在美国 《财 富》 杂志 2015 年世界 500 强排 名第 29 位 ,较上 年上 升
9 位; 荣获 美国 《 环球 金 融》 杂 志颁 发的 “2015 年 中国最 佳银 行” 奖项; 荣 获中国 银行 业协
会授予 的 “年度 最具 社会 责任 金 融机 构奖 ” 和 “ 年 度社会 责任 最佳 民生 金融 奖” 两个 综合大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市场 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算 处、 监督 稽 核处 等 9 个职
能处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员 工 210 余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2、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省 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 人银 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 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贷 二部 、
信贷部 、 信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 公司 业务 部 ,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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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 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5 年 末,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 托管 55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国建 设银 行 自 2009 年 至今连 续五 年被 国际 权威 杂志《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流 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 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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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利用 自
行 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 过基金 监 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投 资 运作 比例 控 制指 标进行 例 行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 的划款 指 令后 ,对 涉 及各 基金的 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及交 易 对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 作监督 情 况, 定期 编 写基 金投资 运 作监 督报 告 ,对 各基金 投 资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 术手段 发 现基 金涉 嫌 违规 交易, 电 话或 书面 要 求基 金管理 人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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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8)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9)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1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2)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全 国 ) 
(13)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 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14)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15)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16)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全 国 ) 
(17)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18)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楼 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19)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20)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21)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22)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16 ( 内 蒙古、 北京 ) 、967210 ( 宁 波、深 圳) 、028-65558555 (成都 ) 
(23)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24)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 区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 区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25)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26) 恒生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恒 生银 行 大厦 34 楼、 36 楼及 上海 市 浦东南 路
528 号 证券 大厦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恒 生 银行大 厦 34 楼、 36 楼及 上 海市浦 东
南路 528 号 证券 大 厦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慧敏 
电话:021-38658644 
传真:021-68828880 
联系人 :叶 馨雯 
网址:www.hangse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8、400-830-8008 
(27)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28)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2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3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31)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3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3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34)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3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36)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37)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15801816961 传真:021-50583633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38)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39)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40)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41)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42)北 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43)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 作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 综合办 公楼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 前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44)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45)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信 息大 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 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46)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47)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18610508307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48)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 路 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49)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张 婷婷 网址:www.jimu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5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51)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 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5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5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5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 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5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56)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 5、18 、19 、36 、38 、39 、41 、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5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5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59)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6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网址:www.hysec.com (61)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6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6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64)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65)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66)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67)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68)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69)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70)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71)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72)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7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74)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7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76)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77)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78)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79)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80)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81)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82)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83)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84)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85)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86)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87)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88)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89)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90)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91)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92)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93)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94)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95)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96)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 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97)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98)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99)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00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101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02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03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04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105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06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 (107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08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09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二 层 负责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 :李 娜 经办律 师: 李志 宏、 李娜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吴 港平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濮晓达 六、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经中 国证 监会 2006 年 6 月 16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6]121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 为 债 券型 基金 ,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 集 4,206,671,453.29 份 基金 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63,645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 足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于 2006 年 7 月 20 日 正式 生效。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 南 京分 公 司、 杭州 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成 都 分公司 , 设 在北 京、 上 海、 广州的 投资 理财 中心 以及 电子 交 易平 台。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 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7)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8)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9)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0)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1 )上 海 分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2)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 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3)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4)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5)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6)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写 字楼 第 50 层 02 单 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7)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8)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 移 动客 户端 交易 等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具 体业务 办理 情况 及业 务规 则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销 售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基 金管理 人 、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投 资人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等基 金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销售 机构 约定 。基 金管 理人可 与销 售机 构约 定, 在开放 日的 其他 时间 受理 投资者 的申 购 、 赎回申 请 , 但是 对于 投资 者在非 开放 时间 提出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本基金 已于2006 年8 月1日 开放申 购业 务 , 于2006 年8 月21日 开放 赎回 业务,于2006 年8 月 21 日开 放基 金转 换业 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 原则 ,即 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受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 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每 笔申购 金额 不得 低于100.00 元; 投 资 者通过 代销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申 购业 务, 每笔 申购 金额不 得低 于1000.00 元 ( 定期定 额不 受此 限制 ) 。具 体业 务办 理请 遵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笔 赎回 申 请不得 低于100 份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00 份 的,在 赎回 时 需一 次 全部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理 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时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者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在其 销售 机构 (网 点)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者T 日申 购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T 日赎 回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者 应 在T+2 日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或到 其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办理业 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确认情 况, 打印 确认 单。 3、申 购与 赎回 款项 支付 的 方式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投资人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赎回款T +2日 从基 金托 管 账户划 出, 经销 售机 构于T +3日 内划 往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计 算方 法为 : 申购份额 =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一: 假定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2250 元, 申购 金额 为10,000.00 元 , 则 投资 者可 获得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00/1.2250=8163.27 份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持有 期限 在30 日以 内 的基金 份额 ,赎 回费 率为0.1% ,基 金赎 回金 额计 算方 法为,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 用 (2) 持有 期限 超过30 日(含30日 )的 基金 份额 ,不 收取赎 回费 用, 基金 赎回 金额计 算 方法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 有期限10天 , 该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50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1 %=12.5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12.50 =12,487.50 元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 有60天 , 该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2250 元,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 ×1.2250=12,250.00 元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3、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T 日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T 日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4、申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 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6、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7、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所 收取 赎回 费全 部归 入 基金资 产。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0.1%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 体公告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不 可抗 力。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 构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技 术 保障 或人员 支 持等 不充分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不 可抗 力。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3、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发生 巨 额赎回 。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投 资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 执行。 (2 ) 部分 顺延 赎回 : 当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 难或 认为支 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 未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 并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 2 日内 通过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连续 2 日以 上 ( 含本 数 )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 或赎回 情 况的 ,基 金 管理 人当日 应 立即 向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两个月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 对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行 调整。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一 )基 金转 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 ) 基金 转换 采取 “ 未知价 ” 法, 即基 金 的转 换价格 以 转换 申请 受 理当 日转出 、 转入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除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 )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 出与 基金 赎 回具 有相同 的 优先 级,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定 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 并 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在 转出 申请 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 )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 转换业 务 时, 转出 基 金必 须处于 可 赎回 状态 , 转入 基金必 须 处于 可申购 状态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 安排 等原 因 , 可 能开 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 投 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 根据 市场情 况 调整 转换 的 程序 及有关 限 制, 但应 最 迟在 调整生 效 前2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2、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 交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 或其它 原 因而 出现 连 续巨 额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必要 暂 停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于规 定期 限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新 开放 基 金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 ) 转出 基金 费用 : 按转出 基 金赎 回时 应 收的 赎回费 收 取, 如该 部 分基 金采用 后 端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 取赎 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 回时 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换 金 额 指扣 除赎 回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 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 端(固 定费用 )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 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 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⑩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后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一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二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 用收 取方 式: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转 出基 金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三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 用收 取方 式: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固定 费用 -转 换金额 ×转 出基 金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四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 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 转 入的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五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六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对于 货 币型基 金和 不 收取赎 回费 用的 债券 型基 金(目 前包 括华 夏债 券 C ) ,每当 有 基金新 增份 额时 ,均 调整 持有时 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对于除上述(i ) 之 外的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 金 ,其持有时 间为本次转 出委托中多 笔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 有时 间 。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 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 转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 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在 1 年 之 内,适 用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 且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 )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乙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 转 入基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 )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丙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0%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 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 )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500 元 , 乙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若 T 日 转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甲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 日甲 、 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在 1 年 之 内,适 用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 且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基 金 乙,甲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费 用。T 日甲 、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1,000 份 持有 期为 半年 的甲基 金基 金份 额 (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 该日 甲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 赎回费 率 为 0.5% 。申 购日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68.71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费 模式) ,转 出时 适用 甲基 金 后端申 购费 率 为 1.8% , 该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 转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 若 T 日 转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 有期 为 3 年 的后端 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0% , 该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确 认成 功。 申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 适 用赎 回费率 为 0.5% 。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 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 赎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为 2 年半 , 适 用后 端 申购费 率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为 0.5%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为 3 年的 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赎 回费率 为 0.5% , 转 出时 适 用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 率 为 1.0% 。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为 146 天 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T 日 甲、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 费。乙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2.0%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3% , 不 收取 赎 回费 。 乙 基金 适用 固定 申 购费 500 元 。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 转 入基 金 费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 有的不 收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分别 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 赎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为 3 年半 , 适 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0% , 且乙 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基金乙 。T 日 甲 、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1%。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与 转托管等业务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 、 符合 法 律法规 的 其 他情 况下 的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个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 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 起 2 个 月内办 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 交 易账 户间 的 转托 管手续,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产 品 , 投 资目 标是 在 强调本 金稳 妥的 基础 上 , 积极追 求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品种 ,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可 转换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央 行票 据 、 回 购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此 类投资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本 基金可 以通 过参 与新股 申购 和要 约收 购类 股票套 利等 低风 险的投 资方 式来 提高 基金 收益水 平, 但此 类投 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1、投 资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环境 和 市场利 率研 判。 (3 ) 各子 类资 产的 收 益、风 险 、流 动性 的 配比 关系。 在 充分 权衡 投 资对 象的收 益 和风 险的前 提下 做出 投资 决策 。 2、投 资策 略及 投资 组合 管 理的方 法和 标准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货币 政策 走势 及利 率走势 的综 合判 断, 在控 制利率 风险 、 信用风 险以 及流 动性 风险 等基础 上 , 采 取顺 势策 略 控制组 合久 期的 波动 范围 , 充 分运 用各 种 套利策 略提 升组 合的 持有 期收益 率, 实现 基金 的保 值增值 。 (1) 债券 投资 策略 ①久期 管理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及利 率分 析 , 对未 来的 经济 和利 率 走势进 行判 断 。 为 了充 分 地控制 利率 变动风 险 , 在 组合 久期 管 理上本 基金 采取 顺势 策略 , 及 时对 债券 投资 组合 进 行调整 , 组合 久 期调整 上限 不超 过 5 年。 ②类属 配置 本基金 根据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和可转 换债 券之 间的 相对 价值 , 以 其 历史价 格关 系的 数量 分析 为依据 , 同时 兼顾 特定 类 属收益 的基 本面 分析 。 确 定整个 债券 组合 中类属 债券 投资 比例 。 ③期限 结构 配置 期限结 构配 置是 债券 投资 中资产 配置 的另 一个 重要 方面 。 在 确定 组合 久期 后 , 针 对收益 率曲线 形态 特征 确定 合理 的组合 期限 结构 。 与期 限 结构配 置相 关的 因素 主要 是市场 利率 水平 的变化 方向 和幅 度的 大小 ,本基 金将 结合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的预 测 , 适当 选择 采用子 弹组 合 、 杠铃组 合和 梯形 组合 , 在 长期、 中期 和短 期债 券间 进行动 态调 整, 从长 、 中 、 短期 债券 的相 对价格 变化 中获 利。 在确定 基准 久期 的配 置范 围和每 类属 资产 配置 的范 围以后 , 在每 一类 属债 券 内部 , 本 基 金 采取 一系 列策 略挑 选适 合的债 券组 成策 略组 合 。 本基金 产品 的组 合构 建策 略主要 包括 : 收 益率曲 线的 骑乘 套利 策略 , 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变套 利 策略和 收益 率变 动在 收益 率曲线 上的 传递 策略, 来充 分 挖 掘收 益率 曲线动 态变 化而 带来 的潜 在的投 资机 会, 提升 投资 组合的 相对 价值 ; 同时应 用跨 市场 、 跨品 种 的套利 策略 以及 新品 种 、 新业务 带来 的无 风险 套利 策略提 高投 资收 益,实 现基 金的 保值 增值 。 ④债券 选择 标准 A 、 债券 的选 择 在符合 本基 金产 品资 产配 置策略 和组 合构 建策 略的 条件下 , 根据 已经 确定 的 组合久 期和 期限结 构配 置来 自下 而上 选择债 券品 种, 在选 择具 体债券 品种 时, 考虑 如下 方面: a 、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变 动 b、单 个债 券的 收益 率和 基 准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c 、债 券品 种的 发行 集中 度 和二级 市场 交易 的集 中度 分析 d、中 央银 行公 开市 场的 直 接操作 情 况 B 、 流动 性分 析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和交 易所 债券市 场的 流动 性不 同 ,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的双 边报 价券种 和非 双边报 价券 种的 流动 性不 同, 不同 发行 量和 发行 集 中度的 债券 的流 动性 不同 , 不 同信 用等 级 的债券 流动 性也 有差 异 。 确定债 券组 合时 根据 流动 性情况 调整 组合 , 保证 核 心债券 组合 的流 动性。 C 、 信用 分析 1 年期 以上 债券, 如果 由国 内评估 机构 进行 评估 后的 信用等 级 为 A+ 或同 等信 用 , 则可 作 为本基 金的 备选 产品 ;1 年期以 内债 券, 如果 由国 内评估 机构 评估 后获 得该 评级机 构的 最高 信用评 级 , 则可 作为 本基 金的备 选产 品。 此外 , 如 果某债 券获 得了 主管 机构 的豁免 评级 ,可 作为本 基金 的备 选产 品。 ⑤含权 债券 投资 作为含 权固 定收 益品 种 , 国 开行发 行的 投资 人选 择权/ 发行人 选择 权债 券和 交易 所市场 可 转换债 券均 包含 进可 攻退 可守的 特征 。 本基 金为 保 持纯债 券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将 以其 纯 债价值 作为 评价 的主 要标 准, 以期 权调 整后的 收益 率水平 (OAS ) 为基 础 , 纳入固 定收 益率 品种考 察。 另外 , 由 于可 转换债 券流 动性 较差 , 不 具备询 价基 础, 因此 严格 限制其 投资 比重 。 本基金 限制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比 重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总值 20% 的 比例, 基金 规 模越小 , 此 比例 范围越 小, 以满 足流 动性 需求。 ⑥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资产证 券化 产 品 作为 固定 收益证 券的 一种 , 该类 产 品具有 如下 特点 : 能够 分 享更多 领域 的债权 资产 带来 的稳 定收 益; 信用 级别 高且 表现 稳 定; 能获 得比 企业 债更 高 的回报 ; 流动 性 好。 上述 特点 是本 基金 选 择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原 因。 投资 该类 品种 , 关键 在于建 立科 学的 定价模 型 、 分 析债 券风 险 确定风 险补 偿 , 本 基金 结 合国内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特 点, 在合 理的 货 币利率 随机 模型 、 提前 还 款和坏 帐预 估水 平以 及现 有中标 利差 及即 期利 率期 限结构 等综 合条 件下运 用蒙 特卡 罗模 拟进 行利率 路径 模拟 , 估计 提 前清偿 率 , 确 定现 金流 量 , 最 后用 期权 定 价模型 进行 合理 定价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①新股 申购 从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 , 新 老 划 断 之 后 新 股 发 行 仍 然 会 保 持 一 定 的 数 量 与 规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模。 由于 一、 二级 市场 价 差的存 在 , 参与 新股 申购 能够取 得较 高的 固定 收益 。 通 过对 过往新 股发行 上市 的数 据分 析 , 我们发 现 , 新股 上市 首日 卖出 , 可获 得股 票市 场无 风险的 固定 收益 。 本基金 作为 固定 收益 类产 品 , 为获 得目 前股 票市 场 存在的 固定 收益 , 将在 充 分研究 新发 股票 基本面 的前 提下 ,参 与新 股的申 购 , 在所 得新 股上 市一个 月内 全部 卖出 。 ②要约 收购 类股 票投 资 在收购 人公 告要 约收 购报 告书后 , 被收 购公 司股 价 经历快 速拉 升过 程之 后 , 股价逐 步稳 定, 距离 收购 截止 日的 价 格波 动 幅度 小于2% , 达 到 固定收 益可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对 于要 约收 购类股 票的 投资 , 仅限 于 从固定 收益 的角 度出 发 , 自收购 人发 布要 约收 购后 进行投 资 。 本 基 金作为 固定 收益 类产 品 , 为获得 目前 股票 市场 存在 的固定 收益 , 将在 严格 测 算交易 成本 和投 资收益 率 , 充 分研 究和 判 断要约 收购 人的 实力 和收 购意愿 的前 提下 , 参与 要 约收购 类股 票的 投资。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 研究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研 究依 托 公司 整体 的债 券研 究平 台, 由固 定收 益部 负责 。 通过自 上而 下的宏 观基 本面 和资 金技 术面分 析 、 自 下而 上的 债 券信用 利差 分析 、 个券 估 值分析 以及 数量 化的相 对价 值分 析 , 研 究 员对未 来市 场利 率和 收益 率曲线 变化 趋势 、 债券 类 属和行 业配 置提 出分析 意见 , 并经 公司 固 定收益 部久 期和 收益 率曲 线决策 小组 、 类属 和行 业 配置决 策小 组讨 论后形 成结 论。 公司 的股 票投资 部负 责股 票投 资的 研究。 (2) 资产 配置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 决定 基金 资产 在 股票 、 债 券 等资产 类别 间的 分配 比例 范围 。 基 金经 理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决 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范 围内 , 结 合基金 风险 预算 的要 求, 决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投资 报告 , 结合 自身 的 研究判 断 , 决 定具 体的 投 资品种 并决 定买卖 时机 ,其 中重 大单 项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 (4) 交易 执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时 履行 一线 监 控的职 责 , 监 控内 容包 括 基金资 产配 置、个 股投 资比 例等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5)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提 供相 关报 告。 风 险报告 使得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能够 随时 了解 组合 承担 的风险 水平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策 略。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讨 投资 策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6)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 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 的 发展变 化 , 结 合基 金申 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 以及 组合 风 险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 使 之不 断得 到 优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80% ×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20% × 税后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率 其中 , “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 布并执 行的 一年 期金 融机 构人民 币存 款基准 利率 。 将来如 有更 合适 的指 数推 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确 定 变更基 金的 比较 基准 或其 权重构 成 。 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变更 需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混合 型基 金 , 高 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七)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 资降低 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十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债券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十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百分之 十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值的百 分之 十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 值不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二十,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6)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融 入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百 分之四 十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百 分之 八十 ;因 通过发 行 市场申 购 、 要 约收 购类 套 利以及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所 形成的 股票 资产 合计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百 分之二 十 。 (8) 本基 金投 资可 转换 债 券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总值的 百分 之二 十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百分 之十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超过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的 百分 之十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1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百分 之五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1) — (8) 项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 完毕。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或 者买 卖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发 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 控股 关系的 股 东或 者与 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管 理 。 2 、 所 有的 参与 均在 合 法合规 的 前提 下维 护 基金 投资人 利 益并 谋求 基 金资 产的保 值 和增 值。 (九)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以下内 容 摘 自本 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525,196,683.67 92.41 其中: 债券 1,523,169,950.87 92.28








资产 支持 证券 2,026,732.80 0.12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9,338,556.43 4.2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6,011,048.08 3.39 8 合计 1,650,546,288.18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87,635,782.50 6.3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2,705,000.00 3.0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 债 32,508,000.00 2.34 4 企业债 券 732,467,067.70 52.7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606,167,000.00 43.6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54,195,100.67 3.90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23,169,950.87 109.70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01575004 15 金 融街 MTN002 500,000 53,355,000.00 3.84 2 122374 14 招 商债 404,850 44,096,262.00 3.18 3 1480244 14 渝 保税 港债 300,000 33,480,000.00 2.41 4 124137 13 赣 发投 310,000 33,470,700.00 2.41 5 150210 15 国开 10 300,000 32,508,000.00 2.34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9031 澜沧 江 3 40,000 2,026,732.80 0.15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9 - - - - - 10 - - - - -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 告期 内 ,本 基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未 发现 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罚的 情形 。 5.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63,553.9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2,296,607.21 5 应收申 购款 23,650,886.88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6,011,048.08 5.11.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009 歌尔转 债 11,940,090.47 0.86 2 110030 格力转 债 10,451,985.00 0.75 5.11.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 际收益 水平 要 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


段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① 基金净 值 增长率 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06 年 7 月 20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3.74% 0.08% 1.32% 0.04% 2.42% 0.04%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1.77% 0.28% -0.22% 0.04% 21.99% 0.24%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12.72% 0.28% 8.51% 0.08% 4.21% 0.20%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64% 0.41% 0.67% 0.05% 6.97% 0.36%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6.59% 0.29% 2.07% 0.05% 4.52% 0.24%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0.77% 0.18% 3.70% 0.05% -4.47% 0.13%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6.98% 0.13% 3.88% 0.03% 3.10% 0.10%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16% 0.09% 2.03% 0.04% -3.19% 0.0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4.17% 0.20% 8.11% 0.13% 6.06% 0.07%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3.15% 0.35% 5.35% 0.05% 7.80% 0.30% 十二、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构成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或 者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和 其 他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 被处 分。非 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开 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三)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计 量 。 ②送股 、 转增 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在 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办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 未实行 净 价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价中 所 含的 应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3 )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4 )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固 定收 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6 )在 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5)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 (5)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在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交价 、 市场报 价 、 流 动 性、 收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 的 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7)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 有 确认 日起 到 卖出 日或行 权 日止 ,上 市 交易 的权证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基金 合 同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程 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会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开 放日 闭市 后 ,基 金资产 净 值除 以当 日 基金 份额的 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估 值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 估值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 值。 基金管 理 人每 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 估值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 册登 记机 构 、 或 代销机 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方 ”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 错 , 因 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 失时 ,差错 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该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 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 可能导 致 有关 当事 人 的直 接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负 有 及时 返还不 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 差错责 任 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 进行赔 偿 时, 如果 因 基金 管理人 过 错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 当事人 未 按规 定对 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 事人 ,并根 据 差错 发生 的 原因 确定差 错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错 误 ,给 基金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造 成损 失 的, 应由基 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由于 各自 技 术系 统设置 而 产生 的净 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属 于 紧急 事故 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不能出 售 或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估值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 及登 记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或 国 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基金收益和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 卖证 券差 价 。 2、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 3、银 行存 款利 息 。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金 收 益扣除 按国 家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 益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 的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应由 投 资人 自行 承 担。 当投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资 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 分红公 告为 准 )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4 、 在 满足 法律 、法 规 规定 的 基 金分 红条 件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季 度 至少 分配一 次 ,每 年最多 分配12次 ,每 次基 金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收 益的90% 。 5 、 本 基金 收益 以现 金 形式分 配 ,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可 以 选择 将 现金 红利 按分红 权 益再 投资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具 体以 届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 为准 )进行 再投 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视为 选择 现金 分红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付 现金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订 ,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在 分 配方 案公 布 后 ( 依据具 体 方案 的规 定 ) , 基 金管理 人 就支 付的 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费 用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费用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0.6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20%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 定期的 审计 和监 察稽 核监 督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支出 和使用 情况 , 确 保其用 于约 定的 用途 。 在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 务年 费率 为 0.40% ,计 算方 法如 下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服 务费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的 销售 费每 日计 提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首 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4) 其他 费用 上述 (一 ) 中 4 到 9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 销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 费率 、 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率。 降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 本 基金 申购 费、 赎 回费的 费 率水 平、 计 算公 式、收 取 方式 和使 用 方式 请详见 本 招募 说明书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 中的 “ (六 )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 中的相 关规 定。 2 、 本 基金 转换 费 用 的 费率水 平 、计 算公 式 、收 取方式 等 请详 见本 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中的 “ (十 一) 基金 转换 ” 中的 相关 规定 。 (三)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目 、凭 证 并进 行日常 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关规 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计师 对 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后在 2 日内 公告 。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规 定将 基金 信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互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包 括: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理 人 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 个开放 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 份额 销售 网 点以 及其他 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销售 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长、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9、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19、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0、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2、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3、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 2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有 关销 售机 构及其 网点 , 供 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八、风险揭示 (一)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 将使本 基金 资产面 临潜 在的 风险 ,主 要包括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发生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 直 接影 响企 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水平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央行 票据等 固定 收益 类产品 , 收益 水 平会直 接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票据 等发 行 主体信 用状 况恶 化 , 到 期 不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5、购 买力 风险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现 金的购 买力 会下降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收 益。 (二)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金融 市场 环境 及利 率走势 的综 合判 断, 在控 制利率 风险 、 信用风 险以 及流 动性 风险 等基础 上 , 采 取主 动的 自 上而下 的投 资策 略和 自下 而上个 券选 择相 互结合 , 为投 资者 实现 更 多的资 产增 值 , 但 同时 也 不可避 免地 给组 合的 风险 控制带 来一 定的 困难。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的判 断有 误、 获取 的 信息不 全等 因素 影响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 管 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对基 金收 益也 存在 影响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 我 国 债券市 场流 动性 相对 较好 , 但 在市 场出 现特 殊情 况 时会出 现交 投清 淡 、 交 易 量急剧 减少 的情 形, 此时 出现 巨额 赎回 可 能会导 致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 甚 至影 响基 金 单位面 值。 (四) 其他 风险 1 、 因 技术 因素 产生 的 风险。 在 本基 金的 日 常交 易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 的故障 或 者差 错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 能来自 基金 管理 公司、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 展而在 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内 控 制度 建立 等 方面 不完善 而 产生 的风险 。 3 、 因 人为 因素 导致 操 作失误 或 违反 操作 规 程等 而造成 的 风险 ,如 内 幕交 易、 越 权 违规 交易、 欺诈 行为 等产 生的 风险 。 4、因 行业 竞争 等因 素可 能 导致的 风险 。 5 、 战 争、 自 然 灾害 等 不可抗 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 会严重 影 响证 券市 场 的运 行,可 能 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从 而带 来风险 。 6、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续 担 任基 金管 理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续 担 任基 金托 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基 金合 并、 撤销 。 5、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 金清算 小 组在 中国 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清算 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中信 稳定 双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 “ (一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 权利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独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4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 提下 ,制 订 和调 整有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 (5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规 定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对 于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本基 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 (7 ) 选 择、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并 对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 (8 ) 选择 、更 换销 售 代理机 构 ,并 依据 销 售代 理协议 和 有关 法律 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或 者 委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 专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 险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理 及 人事 管理 等 制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使 计 算开 放式 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赎 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6 )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 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2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 (5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对 于 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金 合 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 托管部 , 具有 符合 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 的、 合格的 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8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出具 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 理人在 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约定 ,建 立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 (16)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7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8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 表出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 额发 售机构 损 害其 合法 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 过程中 因 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及 基金管 理 人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共同 组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每 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 定下列 事 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或 持有基 金 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下同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①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③变更 基金 类别 。 ④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 ⑤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⑥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⑦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⑧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⑨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2 )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 一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后 修 改基 金合同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②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④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⑤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开会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 。 基 金管 理人 未 按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 有必要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提 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 集人 (以 下 简称 “召集 人 ”)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会 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前 30 天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①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②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③会议 形式 。 ④议事 程序 。 ⑤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⑥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 代 理权 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⑦表决 方式 。 ⑧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⑨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 ⑩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上述三种情况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 知未能参加,不影响表决结果。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 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②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③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④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规 章制 度另 有规 定的 , 则 按相 关 规定确 定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①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以上 。 B 、到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 份证明及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代理人 身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但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变。 ②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 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 B 、召 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C 、本 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D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其他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E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表 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①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 集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②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时 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40 天提交 召集 人 。 召 集人 对 于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天公 告。 ③ 对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交 的 提案 (包 括 临时 提案 ) ,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以下 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④ 单独或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 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等事 项。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天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第 2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除下 列 ②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 通 过 ; ②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 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 者备案 , 并予 以公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各 项提 案或 同 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 各项 议 题应 当分开 审 议、 逐项表 决。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①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理人中 推 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③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 重 新清 点 ; 如会议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如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的计 票程 序进 行监 督或配 合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指 派授 权代表 完成 计票 程序 ; 如 基金托 管人 拒绝 按照 上述 规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的 计票 程序 进行监 督或 配合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指派 授权 代表 完成计 票 程 序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 (三)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 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4) 基金 合并 、撤 销 。 (5)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 基 金清 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②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③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 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②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③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 ④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 ⑤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⑥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⑦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⑧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⑨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③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中信 稳定 双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 “ (一 )基金 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4 月9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 一) 基 金募 集 ; (二) 基 金销 售; (三 ) 资产管 理; ( 四)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 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约 定进 行监督 。 (1)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产 品 , 投 资目 标是 在 强调本 金稳 妥的 基础 上 , 积极追 求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2) 投资 范围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品种 , 包 括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债、 可转 债、 资 产 支持证 券、 央行票 据 、 回 购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此 类投 资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参与 新股 申购和 要约 收购 类股 票套 利等低 风险 的投 资方式 来提 高基 金收 益水 平,但 此类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 投资 组合 的久 期 本基金 的组 合久 期调 整上 限不超 过 5 年, 计算 公式 如下: 投资组合的久期= ( ∑ 投 资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久期-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 久期 +∑ 债券 正回 购* 久期)/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产-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债券 正回购 ) (4) 新股 申购 从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 , 新 老 划 断 之 后 新 股 发 行 仍 然 会 保 持 一 定 的 数 量 与 规 模。 由于 一、 二级 市场 价 差的存 在 , 参与 新股 申购 能够取 得较 高的 固定 收益 。 通 过对 过往新 股发行 上市 的数 据分 析 , 我们发 现 , 新股 上市 首日 卖出 , 可获 得股 票市 场无 风险的 固定 收益 。 本基金 作为 固定 收益 类产 品 , 为获 得目 前股 票市 场 存在的 固定 收益 , 将在 充 分研究 新发 股票 基本面 的前 提下 , 参与 新 股的网 上申 购 , 不 参与 任 何形式 的投 资者 战略 申购 , 网 上中 签所 得 新股在 上市 一个 月内 全部 卖出。 (5) 要约 收购 类股 票投 资 在收购 人公 告要 约收 购报 告书后 , 被收 购公 司股 价 经历快 速拉 升过 程之 后 , 股价逐 步稳 定, 距离 收购 截止 日的 价 格波动 幅度 小于2% , 达 到 固定收 益可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对 于要 约收 购类股 票的 投资 , 仅限 于 从固定 收益 的角 度出 发 , 自收购 人发 布要 约收 购后 进行投 资 。 本 基 金作为 固定 收益 类产 品 , 为获得 目前 股票 市场 存在 的固定 收益 , 将在 严格 测 算交易 成本 和投 资收益 率 , 充 分研 究和 判 断要约 收购 人的 实力 和收 购意愿 的前 提下 , 参与 要 约收购 类股 票的 投资。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十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债券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十 。 (3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超过 本基金 资 产净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值的百 分之 十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 值不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二十 。 (5 )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 的债 券回 购 融入 的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百 分之四 十 。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 定收益 类 资产 的比 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的 百分 之 八十 ;因通 过 发行 市场申 购 、 要 约收 购类 套 利以及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所 形成的 股票 资产 合计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百 分之二 十 。 (7) 本基 金投 资可 转换 债 券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总值的 百分 之二 十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 超 过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的 百分 之十 。 (9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证券 投资 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 券,不 超过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的 百分 之十 。 (10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11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百分 之五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1 )- (7) 项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调整 完 毕。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本 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金 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 应 向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承担 交易 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6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上 述事 项 及投 资指令 或 实际 投资 运 作中 违反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7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规要 求 需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送基 金 监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8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 行托 管职 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 擅自 挪用 基 金财 产、未 对 基金 财 产 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 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但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 并 改正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 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 资产生 的 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负 责与 有 关当 事人确 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 资金应 存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托 管 人的 营业 机 构开 立的 “ 基 金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 基金停 止 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 总额 、基 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 验资的2名或2名 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 合同 生效的 条 件, 由基 金 管理 人按规 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1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基金的 名 义在 其营 业 机构 开立基 金 的资 金账 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条 件下 ,基 金 托管 人可以 通 过基 金托 管 人专 用账户 办 理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 国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为 基 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和 证 券账 户卡 的 保管 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的 管 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 而开立 的 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金 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 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管 原件 。 在基 金运 作 中签订 的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5年。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重大合 同包 括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及其 附件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 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会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月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按 照管理 人的 指令 负责 编制 和保管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 则按 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 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相 关规定 负责 保管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本公 司未 详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含 姓名、 手机 号码、 电子 邮 箱、 邮 寄地 址、 邮 政编 码 等)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借 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 借记 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 东方 卡/ 活 期账 户一 本通 、 广 发银 行借 记卡 、 上海银 行借 记卡 、 平安 银 行借记 卡 、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借 记卡 、 华 夏银行 借记 卡等 银行 卡的 个人投 资者 , 开通 天天 盈 账户 、 支 付宝 基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金专户 等第 三方 支付 账户 的个人 投资 者, 以及 在华 夏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 开户 的个人 投资 者 ,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ww.ChinaAMC.com ) 或 本公 司 移动客 户端 , 与本 公司 达 成电子 交易 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 司有 关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 续后, 即可 办理 基金 账户 开立、 基金 申购 、 赎回、 转换 、 资 料变 更、 分红方 式变 更、 信息 查询 等各项 业务 , 具 体业 务办 理情况 及业 务规 则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 手 机号 码 , 将 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四)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 供 每周7 天、 每天24 小时的 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 户可通 过 电话 查询 最 新热 点问题 、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 供 每周7天 的人 工服 务。周 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 时 间为8:30~21 :00,周 六 至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 资 者可 登录 本 公司 网站“ 基 金账 户查 询 ” , 查 询基金 账 户情 况、 更 改个 人信息 、 订制 个性化 服务 。 2、在 线客 服 投 资 者可 点击 本 公司 网站“ 在 线客 服 ” , 进行 咨 询。周 一 至周 五的 在 线客 服人工 服 务时 间为8 :30~21 :00 , 周六 至周日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间 为8 :3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 外 。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 基金 法律 文 件、 基金 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 客服 、 书 信、 电 子邮件 、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 者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一)2015 年8 月1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二)2015 年8 月22 日 发布华 夏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公 司董 事 、监 事、 高 级管 理 人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三)2015 年8 月29 日发 布 中信稳 定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5 年 半年 度报 告。 (四 )2015 年9 月1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上海 陆金 所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五)2015 年9 月11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深圳 分公 司经 营场 所变 更的公 告 。 (六)2015 年9 月23 日发 布 中信稳 定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5 年 第三 次分 红公告 。 (七)2015 年9 月23 日 发布华 夏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变 更旗 下 部分 开放 式 基金 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公 告。 (八 )2015 年10 月14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北 京恒 天明泽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 构 的公 告。 (九 )2015 年10 月21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北 京乐 融多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2015 年10 月27 日发 布中信 稳定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5 年第3季 度 报告。 (十一 )2015 年11 月13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上海 汇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二 )2015 年11 月20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成都 分公 司经 营场 所变更 的公 告。 (十三 )2015 年11 月24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南京 分公 司经 营 场 所变更 的公 告。 (十四 )2015 年11 月25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在杭 州数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调整 申购、 赎回 数额 限制 的公 告。 ( 十 五)2015年12 月1 日发布 华 夏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华夏 资 本管 理有 限 公司 变 更相 关事项 的公 告。 (十六 )2015 年12 月18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诺亚 正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十七)2015 年12 月22 日 发 布 中 信 稳 定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 第 四 次 分 红 公 告。 (十八 )2015 年12 月31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指数 熔断 机制 实施 后旗下 基金 业务配 套工 作安 排的 公告 。 (十九 )2016 年1 月4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指 数熔 断当 日旗 下基 金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安 排的 提示 性公 告。 (二十 )2016 年1月4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二十 一)2016 年1 月7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指数 熔断 当日 旗下 基金申 购 、 赎回等 业务 安排 的提 示性 公告。 ( 二 十二 )2016 年1月13 日发 布 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公 司 董事 、监 事 、高 级 管理 人员及 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兼 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二十 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 2、 《中 信稳 定双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中 信稳 定双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 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六年 三月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