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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强回报A(100072)

富国强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1 富国 强回报 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二 0 一六 年第一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11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2】1479 号 文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 年 1 月29 日生效。 基金管 理人保 证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完 整。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证 券 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读本 招募 说明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和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理 性判断 市场,对 认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人 在获得 基金投资 收益 的同时 ,亦承 担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类风 险, 可能包 括:证 券市场 整体环境 引发 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统性 风险 、大量 赎回或 暴跌导 致的流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在投 资经营 过程 中产生的 操作 风险以 及本基 金特有 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 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 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 为定期 开放基 金, 开放频 率为 每季度 。 本基金 封闭期 内不办 理申 购赎 回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 自由 开放期为5 至20 个 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自由 开 放期可自由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但本基金的每个 受限 开放期仅为 1 个工作日,




















招募说明书 3 且在 受限 开放 期 ,本 基金仅 有限度地 确认 申购 、赎回申 请。 因而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能面临因不能全部赎回基金 而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 2016 年 1 月 29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和业绩 表现 截止至2015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九、基金的投资 ..................................................... 57 十、基金的业绩 ..................................................... 6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十七、风险揭示 ..................................................... 8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5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7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二、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8




















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强回报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合同” 或“基 金合 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书 阐述 了 富国 强回报 定期 开放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风 险、 费率等 与投资 者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必要 事项 ,投资 人在做 出 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 假内容 、误导 性陈述 或 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 募集的 。本招 募说明 书由 富国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解 释。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 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 资 人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 强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富国 强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强回报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富国强回 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富国强回报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招募说明书 7 17、机 构投资 者: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 续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现 实有效 的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合 法取得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销 售机构 :指富国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以 及 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销 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销 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 户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登 记机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基 金 的登记 机构为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开 立 的、记 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的 日期 28、基 金募集 期: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 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招募说明书 8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和 投资人共 同遵守 36、认 购:指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据 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 购:指 在本基 金 开 放期 内 ,投 资人根 据 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 回:指 在本基 金 开 放期 内 的开 放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 金转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 托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的 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关 销 售机构 提出申 请,约 定每 期 申 购日、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定 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巨额赎回: 指 在本基金 开放期 的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43、运作周期: 本基金以 2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 ,每个运作周期为 自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包括 基金合 同生效 日)或 每个自 由开 放期结束 之日 次日起 (包括 该日) 至 2 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招募说明书 9 44、自由 开放 期: 在 每个 运作周 期结 束后进 入 自由开 放期。 第一个 自由 开放 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年以后的年度对 日,第二个及以后的 自由开放期 的 首日 为上一个自由 开放期结束次日的 2 年以后 的年度对日 。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 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45、受限 开放 期: 在 首个 运作周 期中 ,本基 金 的受限 开放期 为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日 的季 度对日 。在第 二个及 以后的 运作 周期中, 本基 金的受 限开放 期为该 运作周期首日的季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 开放期为1 个工作日 46、年 度对日 :指某 一特 定日期 在后 续日历 年 度中的 对应日 期, 如 该对 应日 期为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下 一个工 作日, 若该 日历年度 中不 存在对 应日期 的,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7、季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每 3 个 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的对 应日期, 如该 对应日 期为非 工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工 作日 , 若该 日历月 中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8、封 闭期: 指本基 金 在 每个运 作周 期内, 除 受限开 放期以 外的期 间 。在 每 个封闭期 内本 基金采 取封闭 运作模 式,期 间基 金份额总 额保 持不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 金 49、销 售服务 费: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用 于本基 金市场 推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0、基金 份额 类别: 指根据 认购 费用、 申购费 用、销售 服务 费收取 方式的 不 同将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类 别,各 基金份 额类 别代码不 同,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 金收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 金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银 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 金资产 估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和 负 债的价 值,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招募说明书 10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 定媒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 露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体 58、不 可抗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见 、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6 年 1 月29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 立了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等专业 委员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责制 定基 金投资 的重大 决策和 投资风 险管 理。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责 公 司日常 运作的风 险控 制和管 理工作 ,确保 公司日 常经 营活动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和 行业监




















招募说明书 11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 前下设 二十二 个部 门、三 个分 公司和 二 个子公 司,分 别是: 权益 投资 部、固定 收益 投资部 、固定 收益专 户投资 部、 固定收益 研究 部、量 化与海 外投资 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 究部、 集中交易部、 董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 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 战略与产 品部 、监察 稽核部 、计划 财务部 、人 力资源部 、信 息技术 部、运 营部、 北京分公 司、 成都分 公司、 广州分 公司、 富国 资产管理 (香 港)有 限公司 、富国 资产管理 (上 海)有 限公司 。权益 投资部 :负 责权益类 基金 产品的 投资管 理;固 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 括公司自 有资 金等) 的投资 管理; 固定收 益专 户投资部 :负 责一对 一、一 对多等 非公募固 定收 益类专 户的投 资管理 ;固定 收益 研究部: 负责 固定收 益类公 募产品 和非固定 收益 类公募 产品的 债券部 分的研 究管 理等;量 化与 海外投 资部: 负 责量 化权益投 资、 量化衍 生品投 资及境 外权益 等各 类投资的 研究 与投资 管理; 权益专 户投资部 :负 责社保 、保险 、QFII 、一对 一、 一对多等 非公 募权益 类专户 的投资 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 社保等) 及类养老 金专 户等产 品的投 资管理 ;权益 研究 部:负责 行业 研究、 上市公 司研究 和宏观研 究等 ;集中 交易部 :负责 投资交 易和 风险控制 ;董 事会办 公室: 履行公 司章程规 定的 工作职 责,暂 与综合 管理部 合署 办公;综 合管 理部: 负责公 司董事 会日常事 务、 公司文 秘管理 、公司 (内部 )宣 传、信息 调研 、行政 后勤管 理等工 作;机构 业务 部:负 责年金 、专户 、社保 以及 共同基金 的机 构客户 营销工 作;零 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 方营销中 心(北 京分公 司) 、西部 营销中 心( 成都分公 司) 、 华北营 销中 心,负责 共同基金 的零 售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 营销 计划的拟 定和 落实、 品牌建 设和媒 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 服务 策略, 制定客 户服务 规范, 建设 客户服务 团队 ,提高 客户满 意度, 收集客户 信息 ,分析 客户需 求,支 持公司 决策 ;电子商 务部 :负责 基金电 子商务 发展趋势 分析 ,拟定 并落实 公 司电 子商务 发展 策略和实 施细 则,有 效推进 公司电 子商务业 务; 战略与 产品部 :负责 开发、 维护 公募和非 公募 产品, 协助管 理层研 究、制定 、落 实、调 整公司 发展战 略,建 立数 据搜集、 分析 平台, 为公司 投资决




















招募说明书 12 策、销售 决策 、业务 发展、 绩效分 析等提 供整 合的数据 支持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监察、风 控、 法务和 信息披 露;信 息技术 部: 负责软件 开发 与系统 维护等 ;运营 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 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 资源 规划与 管理; 富国资 产管理 (香 港)有限 公司 :证券 交易、 就证券 提供意见 和提 供资产 管理; 富国资 产管理 (上 海)有 限 公司 :经营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5 年11 月30 日,公司有员工331 人,其中62%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 先生, 董事长 ,研 究生学 历, 高级经 济 师。历 任交通 银行扬 州分 行监 察室副主 任、 办公室 主任、 会计部 经理、 证券 部经理,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扬 州营业部 总经 理,兴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托管 组组长,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黑 龙江管理 总部 总经理 兼党委 书记、 上海分 公司 总经理兼 党委 书记、 公司机 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 生,董 事,总 经理 ,研究 生 学 历。历 任 国泰君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所研究 员, 富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员、 基金经理 、研 究部总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 富国天益价值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麦陈婉 芬女 士(Constance Mak ) ,董 事, 文学 及商学 学士 ,加 拿大注 册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 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 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 先生, 董事, 研究 生学历 ,高 级会计 师 。现任 申万宏 源证券 有限 公司 副总经理 、财 务总监 。历任 北京用 友电子 财务 技术有限 公司 研究所 信息中 心副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深圳监 管局财 务会 计处处长 、国 有银行 监管处 处长,




















招募说明书 1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 先生, 董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海通 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历 任上海万 国证 券公司 研究部 研究员 、闸北 营业 部总经理 助理 、总经 理,申 银万国 证券公司 闸北 营业部 总经理 、浙江 管理总 部副 总经理、 经纪 总部副 总经理 ,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 蒲冰先生, 董事,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自营业务 部副 总经理 。历任 山东正 源和信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部、评 估部员 工,山 东省鲁信 置地 有限公 司计财 部业务 经理, 山东 省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计财部 业务经 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 先生, 董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申万 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战略 规划 总部 总经理。 历任 福建兴 业银行 厦门分 行电脑 部副 经理、计 划部 副经理 、证券 部副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平先 生,独 立董事 ,研 究生学 历。 现任上 海 盛源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 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党 委书记。 历任 上海财 经大学 助教、 讲师、 副教 授、教授 ,金 融学院 副院长 、金融 学院常务 副院 长、金 融学院 院长; 上海财 经大 学教授、 博士 生导师, 金融 学院党 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 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 生, 独立董 事, 研究 生学历 ,加 拿大特 许会 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 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招募说明书 14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 先生, 独立董 事, 研究生 学历 。现任 上 海市锦 天城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纪委 书记 、风控 总监。 历任山 东省济 南市 经济发展 总公 司会计 ,山东 正源和 信有限责 任会 计师事 务所室 主任, 山东鲁 信实 业集团公 司财 务,山 东省鲁 信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 生,监 事,本 科学 历。现 任申 银宏源 证 券有 限 公司合 规与风 险管 理总 部总经理 助理 及公司 律师。 历任上 海市中 级人 民法院助 理审 判员、 审判员 、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 女士,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蒙特 利 尔银行 上海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历任上海 大学 外语系 教师; 荷兰银 行上海 分行 结构融资 部经 理;蒙 特利尔 银行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 女士,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海通 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历 任中 国工商 银行上 海分行 杨浦支 行所 任职;在 华夏 证券有 限公司 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IT 副总监。 历任杭 州恒生电 子股 份公司 职员, 东吴证 券有限 公司 职员,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系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 夏商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研 究员, 富国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助理 、助理 研究员。 王旭辉 先生,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富国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华东 营销 中心 总经理。 历任 职于郏 县政府 办公室 职员, 郏县 国营一厂 厂长 ,富国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 先生,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富国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电子 商务 部电 子商务总 监助 理。历 任汇添 富基金 任电子 商务 经理,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资深 电子商务经理。




















招募说明书 15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1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 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 、督察 长。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支行职员、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营销总部投资顾问、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助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 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 员,巴克莱国际投 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 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 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 理: 黄纪亮先生, 硕士, 曾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 理研究员; 2012 年11 月至2013 年2 月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2013 年2 月起任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3 月起任 富国汇利 回报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和富国 天利 增长债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2014 年6 月起任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




















招募说明书 16 业资格 。 (2) 历任基金经理: 郑迎迎女士自2013 年1 月至2015 年 4 月担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成员 构成 如下: 公司 总经理 陈 戈先 生 、主动 权益及 固定 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 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关于遵守法 律法规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招募说明书 17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 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 关于禁止性 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招募说明书 18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金经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 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 述各种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套 完 整的风 险管理 体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 配备 相应的 人力资 源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空 间范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 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 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招募说明书 19 量手段。 定性 的度量 是把风 险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生 的可能 性与后果 的严 重程度 分别进 入相应 的级别 。定 量的方法 则是 设计一 些风险 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 ,但 需加以 监控。 而对较 为严重 的风 险,则实 施一 定的管 理计划 ,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各 项 业务、 各个部 门和各 级人 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监 察 稽核部 门,并 使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权 责 分明、 相互牵 制,并 通过 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 性原则 :公司 的发 展必须 建立 在风险 控 制完善 和稳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 事会、 监事会 重视 建立完 善的 公司治 理 结构与 内部控 制体系 。基 金管 理人在董 事会 下设立 有独立 董事参 加的风 险委 员会,负 责评 价与完 善公司 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 司监事 会负责 审阅外 部独立 审计 机构的审 计报 告,确 保公司 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 理层在 总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事 会 确定的 内部控 制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公 司董 事会制 定的经 营方针 及发展 战略 ,设立了 总经 理办公 会、投 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 控制委 员会等 委员会 ,分别 负责 公司经营 、基 金投资 、风险 管理的




















招募说明书 20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 有督察 长, 全权负 责公 司的监 察 与稽核 工作, 对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及合理 性进行 全面检 查与 监督,参 与公 司风险 控制工 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 产生 负面影 响的内 部和外 部因素 ,对 公司总体 经营 目标产 生影响 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 部组织 结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之 间 职责有 分工, 但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与 制衡 的原则 。基金 投资管 理、基 金运 作、市场 等业 务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各 部门 的操作 相互独 立,并 且有独 立的 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 门之间 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 部门内 部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明 确 ,形成 相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 的岗位 责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合 理、标 准化的 业务操 作流 程, 每项业务 操作 有清晰 、书面 化的操 作手册 ,同 时,规定 完备 的处理 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 立了内 部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务 汇 报体系 ,通过 建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道 ,保 证公司 员工及 各级管 理人员 可以 充分了解 与其 职责相 关的信 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 理人设 立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监察 稽 核部, 履行内 部稽核 职能 ,检 查、评价 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 合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督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 示公司 内部管 理及基 金运作 中的 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 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行 。内部 稽核人 员具 有相对的 独立 性,监 察稽核 报 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招募说明书 21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 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洪 渊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




















招募说明书 22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5 年 9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96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 七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 2014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八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前,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招募说明书 23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招募说明书 24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招募说明书 25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 、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人代表: 刘士余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员: 张宏革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 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文 化大厦 法人代表: 常振明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招募说明书 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 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 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 唐双宁 联系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电话: 010-63639709 联系人员: 朱红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 9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电话: (010)57092611 联系人员: 杨成茜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电话: (021)68476111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1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人代表: 刘宝凤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电话: 022-58316259 联系人员: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 1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 -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5 层




















招募说明书 30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 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招募说明书 32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2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2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 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2121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2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招募说明书 33 ( 2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2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2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14 、16、17 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83515567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深圳) 、400-6666-888(非深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2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2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3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3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3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 时代金融 中心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3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3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35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3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招募说明书 37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3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 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电话: 027-87618863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3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39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4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4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 大厦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4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4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 号电 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招募说明书 39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4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电话: (010)62020088 联系人员: 宋丽冉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 4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46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招募说明书 40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47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 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电话: 010-65181028 传真电话: 010-65174782/65231189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 4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座 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49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 厦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招募说明书 41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5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51 )珠海盈米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电话: (021 )20361818




















招募说明书 42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 ) 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基 金募集时 ) 名称: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 ) 审计基金财 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11 月 9 日证监许可 【2012 】 【1479】 号文核准。 (一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 )基金运作方 式




















招募说明书 43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 以定期 开放的 方式 运作, 即本 基金以 运 作 周期 和自由 开放期 相结 合的 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 2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 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2 年后的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 5 至20 个工作日 。自 由开放 期的具 体期间 由基金 管理 人在上一 个运 作周期 结束前 公告说 明。在自 由开 放期间 本基金 采取开 放运作 模式 ,投资人 可 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或其他 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 共包含为 8 个封闭期和7 个受限开放期。 在首个 运作周 期中, 本基 金的受 限开 放期为 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日 的季 度对 日。在第 二个 及以后 的运作 周期中 ,本基 金的 受限开放 期为 该运作 周期首 日的季 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 个工作 日。 在每个 受限开 放期, 本基 金将对 净赎 回数量 进 行控制 ,确保 净赎回 数量 占该 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 , 特定比例]区间内, 该特定比 例不超过10% ( 含 ) , 且 该 特 定 比 例 的 数 值 将 在 基 金 发 售 前 或 在 自 由 开 放 期 前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公 告。如净 赎回 数量占 比超过 特定比 例,则 对当 日的申购 申请 进行全 部确认 ,对赎 回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 (即开放期 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 加计当日 的申 购申请 占该日 实际赎 回申请 的比 例进行部 分确 认。如 净赎回 数量小 于零,即 发生 净申购 时,则 对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全部确认 ,按 照赎回 申请占 申购申 请的比例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 在每个 运作周 期内, 除受 限开放 期以 外,均 为 封闭期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如封闭 期或 运 作周期 结束 之日后 第一 个工作 日 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 (含自由开放期和受限开放期, 下同) 自不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的影 响因素 消除之 日起 的下一个 工作 日开始 。开放 期内因 发生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而 发生基 金暂停 申购 与赎回业 务的 ,开放 期将按 因不可




















招募说明书 44 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在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内 , 上述特定比例 设定为10%, 即 本基金在受限开 放期 将对 净赎 回数量 进行控 制,确 保净赎 回数 量占该 受限 开 放期前 一日基 金份额 总数的比 例在[0 ,10%] 区间内 。适 用于 第 二个 运作周期 的特 定比例的 数值 将 在第 一个 自由开放期 开始前在指定媒体进行 公告,以此类推。 例1, 假设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 年12 月 5 日 生效, 则本基金 的第一个运作 周期为2012 年12 月 5 日至2014 年12 月 4 日 ,其中 受限开放期 分别为2013 年3 月5 日、2013 年6 月5 日、2013 年 9 月 5 日、2013 年12 月5 日、2014 年 3 月5 日、2014 年6 月5 日和2014 年9 月5 日。 在以 上每个 受限开放期, 投资者可提出 基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申请 , 本基 金将对 当日 的净赎回 数量 进行控 制,确 保净赎 回数量占该 受限 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 ,10%] 区间内。 本基金的首个运作周期结束后即进入 首个自由开放期,为 2014 年 12 月 5 日 起5 至20 个工作日。 若基金首次 自由开放期确定为10 个工作日, 则自2014 年12 月5 日至2014 年12 月19 日的十个工作日为 本基金的 自由开放期, 在此期间投资 者可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业务。 自2014 年12 月23 日起进入本基金下一个 运作周期 ,以此类推。 (三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 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本基金 根据认 购费、 申购 费、销 售服 务费收 取 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类 别。 按 前端收 费模 式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的,称 为A 类基金份 额; 按后端收费模式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 称为B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类。 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A类 、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B 类基金 份额 和C类 基金份 额将分 别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 并分 别公告 ,计算 公式为 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 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招募说明书 45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 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 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 )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10,166 户, 本次 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1,601,261,525.58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341,248.82 份,两项合计共1,601,602,774.40 份基金份 额。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若在自由开放期 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在 自由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加上 当日净 申购 的基金份 额对 应的资 产净值 或减去 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于次日终止并根




















招募说明书 46 据基金合同 第十九 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三 ) 基金合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 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在开放 期 的申 购与 赎回将 通过 销售机 构 进行。 具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1)本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代 销机构 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中信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中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 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中 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渤 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东 莞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天 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国 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海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申 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 司、西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渤海




















招募说明书 47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证 券(山 东)有 限责 任公司、 信达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长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国海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国都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金 元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华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华龙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瑞银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江 海证券 有限公 司、天 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诺 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深 圳众禄 金融 控 股股 份有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上海 好买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杭 州数 米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浙江 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嘉实 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北京 创金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北京 君德汇 富投 资咨询有 限公 司、上 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上海凯 石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陆 金所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在 开放 期 内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申 请。本 基金在 开放期 办理 本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开放日为 开放期 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可 在 开 放期内的 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除 外。 开 放期 内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期内 的第一个受限开放 日为2013 年 5 月 2 日, 第一个运 作周期内 的第二个受限开放日为 2013 年 7 月 29 日 ,第一个运作周期内 的第三个 受限开放 日为2013 年10 月29 日, 第一个运作 周期内 的第四个受限开放 日为2014




















招募说明书 48 年1 月29 日, 第一个运作周期内 的第五个受限 开放 日为2014 年 4 月29 日, 第一 个运作周期内 的第六个受限 开放日为2014 年 7 月29 日。 本基金 自2015 年1 月29 日起进入自由开放期, 自 2015 年 1 月 29 日( 含该日) 至 2015 年 2 月 25 日(含 该日) 的20 个工作日 期间投资者可以办理本基 金的申购、 赎回业务 。 自2015 年2 月26 日起进入本基金的第二个运作周期。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自 每个 封 闭期 或 运作周 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 本基金进入 开放期 , 开 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每个 受 限开放期为上一封闭期结束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每个 自由开放期为上一 个运作周 期结束后的 5 至 20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上一个运作 周期 结束 前公 告说明 。 如封 闭期 或 运作周 期 结 束之日后 第一 个工作 日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按 时开放 申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开放 期 自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的影 响因 素消除 之日起 的下一 个工作 日开 始。 开放 期 内 因发生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而 发生 基金暂 停申购 与赎回 业务的 , 开 放期 将按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而 暂停申购 与赎 回的期 间相应 延长。 开放期 间本 基金采取 开放 运作模 式,投 资人可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每次 开放 期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 时间。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者 转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基 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开放期 内的有效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招募说明书 49 (5) 在每个 受限开放期, 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 确保净赎回数量 占该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 数的比例在[0 , 特定比例] 区间内, 该特定比例不超 过 10% (含) , 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 售前或在 自由开放期前通过指定媒 体公告 。 如净 赎回数 量占比 超过特 定比例 ,则 对当日的 申购 申请进 行全部 确认, 对赎回申 请的 确认按 照该日 净赎回 额度( 即开 放期前一 日基 金份额 总数乘 以特定 比例)加 计当 日的申 购申请 占该日 实际赎 回申 请的比例 进行 部分确 认。如 净赎回 数量小于 零, 即发生 净申购 时,则 对当日 的赎 回申请全 部确 认,按 照赎回 申请占 申购申请的比例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 述原则 进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 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 项,投 资人交 付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申 购 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情况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与 赎回 的确认 以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管理人 规定,本基金 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 100 元 ,投资者通过代 销机构申 购本 基金时 , 除需 满足 基 金管理 人最低 申 购金 额限 制外, 当代理 销售机 构设定的 最低 金额高 于上述 金额限 制时, 投资 者还应遵 循相 关代理 销售机 构的业 务规定 。 直销网点单个 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20,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 额的限制 。投 资者当 期分配 的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金 额的限 制。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系 统办理 基金申 购业 务的不受 直销 网点单 笔申购 最低金 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 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用由 投资 人承担 ,不 列入基 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销 售、 登记等 各项费 用。 投 资者可 选择 在申购本 基金 或赎回 本基金 时交纳 申购费用 。投 资者选 择在申 购时交 纳的称 为前 端申购费 用, 投资者 选择在 赎回时 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1)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 前端申 购费用, 前端申购 费率按申购金 额递减。 投资 人在一 天之内 如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本基金 前端收费 模式 对通过 直销柜 台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与除此 之外 的其他 投资者 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具体费率如下: A、前端申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 51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注: 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 购买金额( 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24%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1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 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 出现经 养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 新的 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司 将在 招募 说明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公 告将其 纳入养 老金 客户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2) 投资者申 购B类基金份额需交纳 后 端申购费, 费率按 持有时间 递减, 具体如 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 1年-3 年(含) 0.6% 3年-5 年(含) 0.4% 5年以上 0 本基金 的后端 收费模 式目 前仅适 用于 本公司 基 金直销 系统, 如有变 更, 详见 届时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实 际办理 过程 中根据支 付渠 道不同 可能存 在限制




















招募说明书 52 办理后端申购模式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3)投资者在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申购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 赎回费用 1)本基金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赎回时点 赎回费率


受限 开放期 1%


自由 开放期 0%


2)本基金B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年以内(含) 0.1% 1年-2年(含) 0.05% 2年以上 0 3)本基金C 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B 类份额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份 额时收 取,扣 除用于 市场推 广、 注册登记 费和 其他手 续费后 的余额 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10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 资人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 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 果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招募说明书 53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上述计 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4: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 于 开放期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2)B 类基金份额 :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的后 端申购 费在 投资者 申购 基金份 额 时 不收 取,在 投资者 赎回 或转 换该部分基金份额时收取。 3)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5: 某投资人 于开放期 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1 万元,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056 元,则可得到: 申购份额 = 10,000 / 1.056 = 9,469.70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 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招募说明书 54 例6:某投资者 在受限开放期 赎回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10,000 份,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1%=10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 —105=10,395 元


2)B 类基金份额 : 投资者 赎回以 后端收 费模 式申购 的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后端赎 回费和 后端 申购 费。后端 赎回 费率及 后端申 购费率 按照本 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 费率标 准执行 。赎回 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率 后端申 购 费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或 转换入 )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后端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3)C 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 期 内 发 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拒 绝或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招募说明书 55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 第 (4) 项外的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且开放期 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 内 发 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户 申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理 并公 告 ,且 开放期 间按暂 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的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日 的 基金 总 份额 的 20% , 即 认 为 是 发生 了 巨 额 赎 回。




















招募说明书 56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或终止基金合同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动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对 当日全 部赎回 申请进 行确认 ,但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 3) 终止基金合同: 当基金发生大规模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大于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 且申 请确认后 因交 易成本 等因素 该等申 请将明 显损 害剩余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 缓支付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过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 告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决定 在开放 期 内 开办 本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执 行 等 情形




















招募说明书 57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 申请按 基金登 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九、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投资目 标是在 追求 本金长 期安 全的基 础 上,力 争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创 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 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转债 的纯 债部分 、 质押 及买断 式回购、 协议 存款、 通知存 款、定 期存款 、资 产支持证 券 等 金融工 具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固定 收益 证券品种 (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直接 从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等 权 益类资 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招募说明书 58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 受限 开放期的前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 自由 开放期的前3 个 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 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持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受限 制,但 在开放期 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三 )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采用 自上而 下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 动态的 整体资 产配置 和类 属资 产配置。 在认 真研判 宏观经 济运行 状况和 金融 市场运行 趋势 的基础 上,根 据整体 资产配置 策略 动态调 整大类 金融资 产的比 例; 在充分分 析债 券市场 环境及 市场流 动性的基 础上 ,根据 类属资 产配置 策略对 投资 组合类属 资产 进行最 优化配 置和调 整。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 国内外 宏观经 济状 况、市 场利 率走势 、 市场资 金供求 情况, 以及 证券 市场走势 、信 用风险 情况、 风险预 算和有 关法 律法规等 因素 的综合 分析, 在整体 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利息支付 方式 、利息 税务处 理、附 加选择 权价 值、类属 资产 收益差 异、市 场偏好 以及流动 性等 因素, 采取积 极投资 策略, 定期 对投资组 合类 属资产 进行最 优化配 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 资产配 置上, 首先 根据明 细资 产的剩 余 期限、 资产信 用等级 、流 动性 指标决定 是否 纳入组 合;其 次,根 据个别 债券 的收益率 与剩 余期限 的配比 ,对照 基金的收 益要 求决 定 是否纳 入组合 ;最后 ,根 据个别债 券的 流动性 指标决 定投资




















招募说明书 59 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普通 债券的 投资 中主要 基于 对国家 财 政政策 、货币 政策的 深入 分析 以及对宏 观经 济的动 态跟踪 ,采用 久期控 制下 的主动性 投资 策略, 主要包 括:久 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 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 场、 债券收 益率曲 线以及 各种债 券价 格的变化 进行 预测, 相机而 动、积 极调整。


(1) 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 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 的整 体久期 ,有效 的控制 整体资 产风 险。本基 金在 久期控 制上遵 循组 合 久期与 运作周期的 期限适当匹配的原则。 (2) 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对 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组合期 限结 构,包 括采用 集中策 略、两 端策 略和梯形 策略 等,在 长期、 中期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据发债主 体的经营 状况 和现金 流等情 况对其 信用风 险进 行评估, 以此 作为品 种选择 的基本 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基金 认为, 信用债 市场 运行的 中枢 既取决 基 准利率 的变动 ,也取 决于 发行 人的整体 信用 状况。 监管层 的相关 政策指 导、 信用债投 资群 体的投 资理念 及其行 为等变化 决定 了信用 债收益 率的变 动区间 ,整 个市场资 金面 的松紧 程度以 及信用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 理人将 自上而 下通 过对宏 观经 济形势 、 基准利 率走势 、资金 面状 况、 行业以及 个券 信用状 况的研 判,积 极主动 发掘 收益充分 覆盖 风险, 甚至在 覆盖之 余还存在 超额 收益的 投资品 种;同 时通过 行业 及个券信 用等 级限定 、久期 控制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 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 用产品 在不同 市场 状态下 往往 会有不 同 的表现 ,针 对 不同的 表现 ,管 理人将采 取不 同的操 作方式 :如果 信用债 一二 级市场利 差高 于管理 人判断 的正常 区间,管 理人 将在该 信用债 上市时 就寻找 适当 的时机卖 出实 现利润 ;如果 一二级 市场利差 处于 管理人 判断的 正常区 间,管 理人 将持券一 段时 间再行 卖出, 获取该




















招募说明书 60 段时间里 的骑 乘收益 和持有 期间的 票息收 益。 本基金信 用债 投资在 操作上 主要以 博取骑乘 和票 息收益 为主, 这种以 时间换 空间 的操作方 式决 定了本 基金管 理人在 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 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和调整债 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 现跨市场套利。


(5) 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6)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 面展开。 久期 控制方 面,根 据宏观 经济运 行状 况的分析 和预 判,灵 活调整 组合的 久期。信 用风 险控制 方面, 对个券 信用资 质进 行详尽的 分析 ,对企 业性质 、所处 行业、增 信措 施以及 经营情 况进行 综合考 量, 尽可能地 缩小 信用风 险暴露 。流动 性控制方 面, 要根据 中小企 业私募 债整体 的流 动性情况 来调 整持仓 规模, 在力求 获取较高收 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 利策略 是本基 金重 要的操 作策 略之一 , 把信用 产品投 资和回 购交 易结 合起来, 管理 人根据 信用产 品的特 征,在 信用 风险和流 动性 风险可 控的前 提下, 或者通过 回购 融资来 博取超 额收益 ,或者 通过 回购的不 断滚 动来套 取信用 债收益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4、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 策委员 会负责 确定 本基金 的大 类资产 配 置比例 、组合 基准久 期、 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 理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确定 的投 资范围 内 制定并 实施具 体的投 资策 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 易室设 立债券 交易 员,负 责执 行投资 指 令,就 指令执 行过程 中的 问题 及市场面 的变 化对指 令执行 的影响 等问题 及时 向基金经 理反 馈,并 可提出 基于市 场面的具 体建 议。集 中交易 室同时 负责各 项投 资限制的 监控 以及本 基金资 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5、投资程序




















招募说明书 61 投资决 策委员 会负责 决定 基金投 资的 重大决 策 。基金 经理在 授权范 围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 受 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 自由 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 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 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不受限 制,但 在开放 期本基 金持 有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招募说明书 62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0) 本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剩余 期 限,不 得超过 自投资 之日 起至 本次运作周期结束之日 的时间长度 ; (11)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0%; 因证券 市场波 动、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绩 比较基 准为 同期中 国人 民银行 公 布的 两 年期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招募说明书 63 (税后)+1% 。 如果今 后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指数 时,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 较低风 险品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305,847,995.70 94.24 其中:债券 305,847,995.70 94.24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式 回 购的 买 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9,714,670.25 2.99 7


其他资产 8,981,414.23 2.77 8


合计 324,544,080.18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1,002,100.00 9.50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21,002,100.00 9.50 4 企业债券 284,845,895.70 128.83




















招募说明书 64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5,847,995.70 138.3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380162 13 金霞债 200,000 21,246,000.00 9.61 2 1380128 13 河源城投 债 200,000 21,154,000.00 9.57 3 018001 国开1301 210,000 21,002,100.00 9.50 4 124014 12 筑住投 250,000 20,960,000.00 9.48 5 127055 14 邳恒润 200,000 20,894,000.00 9.45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 动总额合 计( 元) - 股指期货投 资 本期收 益( 元) - 股指期货投 资 本期 公 允价值变 动( 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 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 动总额合 计(元) -




















招募说明书 65 国债期货投 资本期收 益(元) - 国债期货投 资本期公 允价值变 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 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720.8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898,677.2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069,016.1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981,414.2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 入原 因,投 资组合 报告中 市值占 净值 比例的分 项之 和与合 计可能 存在尾 差。 十、基金的 业绩




















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 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A\B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 ④ 2013.1.29-2013.12.31 0.00% 0.11% 4.45% 0.02% -4.45% 0.09% 2014.1.1-2014.12.31 15.11% 0.14% 4.77% 0.01% 10.34% 0.13% 2015.1.1-2015.12.31 13.21% 0.10% 3.77% 0.01% 9.45% 0.09% 2013.1.29-2015.12.31 30.32% 0.12% 12.99% 0.01% 17.34% 0.11% (2)C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 ④ 2013.1.29-2013.12.31 -0.50% 0.11% 4.45% 0.02% -4.95% 0.09% 2014.1.1-2014.12.31 14.28% 0.13% 4.77% 0.01% 9.51% 0.12% 2015.1.1-2015.12.31 12.48% 0.09% 3.77% 0.01% 8.71% 0.08% 2013.1.29-2015.12.31 27.89% 0.12% 12.99% 0.01% 14.91% 0.1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 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强回报定期 开放 债券A/B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 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招募说明书 67 注: 截止日期为2015 年12 月31 日, 本基金 于2013 年 1 月29 日成立。 本基金建 仓期 6 个月,即从 2013 年 1 月 29 日至 2013 年 7 月 28 日止,建仓期结束时各项 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C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截止日期为2015 年12 月31 日, 本基金 于2013 年 1 月29 日成立。 本基金建




















招募说明书 68 仓期 6 个月,即从 2013 年 1 月 29 日至 2013 年 7 月 28 日止,建仓期结束时各项 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一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值 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为 本基金 开立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以及投 资所 需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构 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 属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 得与其 固有资 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作 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招募说明书 69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基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 资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招募说明书 71 上述估 值错误 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资 料 申报差 错、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错 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于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未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任 方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三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招募说明书 73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 同基金 份额类 别对 应的可 供分 配利润 不 同,基 金管理 人可相 应制 定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五 )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可 将投资 人的现 金红利 按红利 发放 日投资人 所持 有的、 实施收 益分配 的各类 基 金份 额类别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 转为 相应类别 的基 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 74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6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8%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8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将专门用 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 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 务。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 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务 费每日 计算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 出,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相关合 同规定 支付给 基金 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结 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二、 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 购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 式 和使用 方式参 见本 招 募说 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赎 回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 式 和使用 方式参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纳 税 义务按 国家税 收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五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六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招募说明书 77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除 特 别说明 外,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的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招募说明书 78 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 资、 基金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宜 编 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 次日在 指定媒 体上登 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 期 内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工作日 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 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 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在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招募说明书 79 度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度 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 告,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招募说明书 8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在 受限 开放期 ,本 基金可 确认 的净赎 回 数额占 该开放 期前一 日基 金份 额的比例区间; (22)本基金进入 开放期;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 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或 者 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核 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体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招募说明书 81 息。 (2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季度 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 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息 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应 当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体 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 揭示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 较低风 险品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 基金 和股票型 基金 。本基 金在追 求本金




















招募说明书 82 长期安全 的基 础上, 力争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创 造追求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的 稳定收 益。 (一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 因受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投 资 心理和 交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 策、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策 的 变化对 证券市 场产生 一定 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 场是国 民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行 具 有周期 性的特 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市 场 的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 动, 同时 直接影响 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水 平。因 此基 金投资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 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市 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 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 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得 的 收益可 能会被 通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易 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 所 投资债 券之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 响, 这与利 率上升 所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险 )互为




















招募说明书 83 消长。具 体为 当利率 下降时 ,基金 从投资 的固 定收益证 券所 得的利 息收入 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不 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能 应 付可能 出现的 投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回 的 情形。 巨额赎 回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 作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人 对 经济形 势和证 券市场 等判 断有 误、获取 的信 息不全 等影响 基金的 收益水 平。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 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 当事人 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 内 部控制 存在缺 陷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 操作规 程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越 权违 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 金的各 种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系 统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影响 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致 投资者 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险 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或 运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在 具体投 资管 理中, 本 基金主 要投资 债券类 资产 ,因 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2)信用违约风险 本基金 以信用 债券为 重点 投资对 象, 尽管基 金 管理人 力图通 过良好 的研 究与




















招募说明书 84 投资流程 来尽 量规避 基金资 产中信 用违约 事件 的发生, 然而 期间一 旦出现 信用违 约事件,基金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3)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 质相对较差的中 小企业,其经营状 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 由于其 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 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 5 至20 个工作日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 自由 开放期 可自 由申购、 赎回 基金份额 。但 本基金 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仅为 1 个工作日,且在 受限 开放期 ,本基金仅有限确认申购、 赎回申请 。因 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能面临 因不 能全部赎 回基 金 而出 现 的流 动性风 险。 ②如开 放期 本 基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即 基金单 个 开放日 内的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 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对当日 全部 赎回申请 进行 确认时 ,可以 延缓支 付 (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赎回款项。 因此, 持有人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 支付的风险。 (5)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基金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①在自由开放期 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在 自由 开放期 最 后一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加上 当日净 申购 的基金份 额对 应的资 产净值 或减去 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 ②在自由 开放 期 ,基 金发 生大规 模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大于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 且申请 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利益。 因此,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在开放期终止的风险。 11、其他风险




















招募说明书 85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 严重影 响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 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在 自由 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 自由 开 放期 基金 资产 净值加 上当日 净申购 的基金 份额 对应的资 产净 值或减 去当日 净赎回 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4、 在 自由 开放期, 基金发生大规模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大于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 且申请 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利益;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86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 财产清 算报 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招募说明书 87 审计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 88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 金合 同》及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 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招募说明书 89 15)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所 、 证券经 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 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和非 交易过 户的业 务规则 ,决定 和调 整除调高 管理 费率、 托管费 率和销 售服务费 率之 外的基 金相关 费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但依 据基 金合同 应当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的,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决定和调整) ;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招募说明书 90 12)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 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要 向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件 或 资料在 规定时 间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有 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 临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或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管 理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理 时 ,应当 对第三 方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费 用,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招募说明书 91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招募说明书 92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合同 》的 规定进 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采 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支 付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 临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明书 93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 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招募说明书 94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招募说明书 95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则 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或 通 讯开会 方式召 开,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96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意见 ;基 金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 系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大 事 项,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议 的 通知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 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含 三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招募说明书 98 符合会议 通知 中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 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新 清点结 果。 4 ) 计 票 过 程应 由 公 证机 关 予 以公 证,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 情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 表(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8、生效与公告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公 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合同解 除和终止的 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的清算方 式 1.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在 自由 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加上 当日净 申购的 基金份 额对应 的资 产净值或 减去 当日净 赎回的 基金份 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4)在 自由 开放期, 基金发生大规模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大 于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 且申 请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利益;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招募说明书 100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招募说明书 101 各方当 事人同 意,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的 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决 的,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托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 1.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 围:基 金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招募说明书 10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中 国 人民银 行专门 行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办 理人民 币存 款、贷 款、 同业拆 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贴 现、 转贴现 、各类 汇兑业 务;代 理资 金清算;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销售 业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 付政府债 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国际金 融机 构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融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企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理 服务;开 放式 基金的 注册登 记、认 购、申 购和 赎回业务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贷 款承 诺;企 业、个 人财务 顾问服 务; 组织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外汇 存款; 外汇贷款 ;外 币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代 收; 外汇票据 承兑 和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代 理发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衍 生业务 ;银行 卡业 务;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 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招募说明书 103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可分 离交 易可转债 的纯 债部分 、质押 及买断 式回购、 协议 存款、 通知存 款、定 期存款 、资 产支持证 券等 金融工 具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固定 收益 证券品种 (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直接 从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等 权 益类资 产,也 不参与 一级 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受限 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10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期的前3 个月和后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 受前述投 资组 合比例 的限制 。本基 金在封 闭期 内持有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在开放 期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 规模或 市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合 不 符合上 述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理 的期 限内调 整基金 的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理 地调整 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a、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40%; b、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 受限制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 持有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招募说明书 104 c、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e、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f、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自投资之日起至 本次 运作周期结束之日 的时间长度 ; g、 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h、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0% 。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函说 明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托 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 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105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规 有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易 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与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名单 及其 更新, 加盖公 章并书 面提交 , 并 确保所提 供的 关联交 易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 时更 新该名 单。名 单变更 后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 监督 流程, 基金管 理人仍 违规进 行关 联交易, 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名 单 中列示 的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 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 基金管 理人采 取必要 措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 金托管 人采 取必要措 施后 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 发生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交易 所场 内已成 交的违 规关联 交易,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相关 法律法 规和交 易所 规则的规 定进 行结算 ,同时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招募说明书 106 手的名单 ,并 按照审 慎的风 险控制 原则在 该名 单中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 期或 不定期 对银行 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名单中 增加或减 少银 行间市 场交易 对手时 须提前 书面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后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基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管 人书面 确认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单 开始生 效,新 名单 生效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单 内 的银行 间市场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撤销交 易,经 提醒 后基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并 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责任, 发生 此种情形 时, 托管人 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回 购 交易时 ,需按 交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交 易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 人仍 未改正 ,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 免责 ,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责任 。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况调 整核心 交易对 手名 单。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控制 交易对 手的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交 易对手 以外的 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时,由 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引 起的 损失先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其后 有权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赔 偿。 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信用风险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 支付能力 等涉 及到存 款银行 选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为 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 设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交 通银 行, 本 基金投 资除核 心存款银 行以 外的银 行存款 出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先由基




















招募说明书 107 金管理人 负责 赔偿, 之后有 权要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赔偿 。基 金管理 人在通 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 以根据 当时的 市场情 况对于 核心 存款银行 名单 进行调 整。 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 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 理人是否遵守 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 险处置 预案以及 相关 投资额 度和比 例的情 况进行 监督 等内容。 如果 基金托 管人没 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须 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务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合 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和核 查,必 须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管 人并改 正,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根 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书 面形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 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招募说明书 109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到 达基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售 机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的 约 定,将 认购资 金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开设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 专户中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 开设资 产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 专户 的管理 应符合 《人 民币银 行结算 账户管理 办法 》 、 《 现金管 理暂




















招募说明书 110 行条例》 、 《人 民币利 率管理 规定》 、 《利 率管理 暂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 管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 不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以 本基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并 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托 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 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人 存 放于基 金托管 人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效 控制下 的实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灭 失,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 制或 保管的 证券不 承担保




















招募说明书 111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的 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保 管。除 本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证 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 达、 挂号邮 寄等安 全方式 将合同 原件 送达基金 托管 人处。 合同原 件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该计算 日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数值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各基 金份额 类别分 别设置 代码, 分别 计算和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公 式为计 算日该 类别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该类 别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管理 人应 每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 计核算 办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并以 双 方认 可的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 核后以 双方认 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 计责 任方是 基金管 理人,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




















招募说明书 112 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明书 113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 估值错 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由 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的 ,由 此造成 的投资 者或基 金的损 失, 应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 资者或 基金支付 赔偿 金,就 实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 方当事 人提供 的信 息错误 ,另 一方当 事 人在采 取了必 要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发 现该 错误, 进而导 致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造成 投资者 或基金的 损失 ,以及 由此造 成以后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托 管 人的计 算结果 不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本 着勤 勉尽责 的态度 重新计 算核对 ,如 果最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 结果为 准对外 公布, 由此造 成的 损失以及 因该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延 错误 而引起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负 赔偿责 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应 按照相 关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 会计处 理原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套 账册,




















招募说明书 114 对相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以保 证基 金资产 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相 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因 而影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表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每 月 分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 次 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 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 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 各方的 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 方认 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核对 无误 后,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报告 上加 盖业务 印鉴 或 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的复 核意见 书 ,相 关各 方各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关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招募说明书 115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在 对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或 年 度报告 复核完 毕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登 记机构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 于下月 前十 个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 到基金 重要事 项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 日后十 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以 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并 定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 式 双方当 事人同 意,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本 协 议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以 解决 的,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方均 有约束




















招募说明书 116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 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十一、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系 列 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交易资 料的寄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 应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制对 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 持有本公 司基 金份额 并定制 对账单 服务 的 投资 者,或在 第四 季度有 交易、 年末基 金份额余额为零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 账单。 (二 ) 网上交易服务




















招募说明书 117 投资者 除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和代 销 机构的 代销网 点办理 申购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 )免费信息定 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 值、交易 确认 信息、 富国周 刊、公 告信息 、月 度、季度 电子 对账单 等,基 金管理 公司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 )网络在线服 务 客户通 过基金 账户号 和查 询密码 登录 基金公 司 网站“ 客户服 务”栏 目, 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 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 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 过该 热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投诉 、信 息定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服务。 (六 )客户投诉受 理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 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金 公 司网站 投诉栏 目、自 动语 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七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 )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二、其 他应披露 事项 1、2015 年8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强回




















招募说明书 118 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 回业务公告》 。 2、2015 年8 月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强回 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受限开放日申购赎回结果公告》 。 3、2015 年11 月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提请广大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业务的公告》 。 4、2015 年11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强回 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 5、2015 年11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强回 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受限开放日申购赎回结果公告》 。 二十三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销售代 理人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 可在办 公时间 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 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 强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富国 强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 募集 富国 富国强 回报 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募说明书 119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三月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