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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用(161713)

招商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 信用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二零一六年 第 一 号) 
 
 
 
 
 
 
 
 
 
 
基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六 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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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信 用增 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2012 年7月2 日 《关 于核 准 招商 信 用增 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 监 许可 〔2012 〕 878 号 文) 核准 公开 募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2 年7月20 日 正式 生效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 “管 理人 ” ) 保 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 容 真实、准 确、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但中 国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 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 有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 当投资 人赎回 时,所得 或会高于 或低于 投资人先 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应 寻 求独立 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基 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投资 者在 投 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 市 场, 并 承担 基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社 会等环 境因素对 证 券 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基 金投资人 连 续 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 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理 风 险,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等等。 基 金的 过 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基 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 其它基 金的业绩并 不构 成 对 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投资人在 认购(或 申购) 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 读本 基 金的 招募 说 明书 和 基金 合同 。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起 ,每 六 个月更新 一次, 并于每 六个月结束 之日 后 的45 日 内公 告 , 更新 内容 截至每 六个 月的 最后 一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6 年1 月20 日 , 有关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5 年12 月31 日, 财务 和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于2016 年2 月16 日 复 核 了 本 次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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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7 七、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6 八、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 结和 质押.................................... 45 九、基 金的 投资 ............................................................. 46 十、基 金的 业绩 ............................................................. 5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8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9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4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9 十七、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74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0 二 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4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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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招商 信 用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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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招商 信用 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该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商 信用 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招商 信用 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其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第 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者 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 为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托代 为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法律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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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 规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 境内 合法注 册登 记或经有 权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和有 效 存续并依 法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及相 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 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基 金合 同第九 部分 之规定召 集、 召开并 由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结 束, 基金募 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 数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 基金管理 人 依据《基 金法 》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 备案 手续后 ,中 国证监会 的 书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申 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间,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基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基 金账户内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管 理人 在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 投资 时,向 基金 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 代销业务 资格 并接受 基金 管理人委 托, 代为办 理 基 金认购、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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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和互 联网网站 或 其它媒 体;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 记机 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记录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 机构办理 认 购、申购 、赎 回、转 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 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的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 日 ;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银 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持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以及 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算 日基 金财产 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所得的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财 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财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一 年以 内(含一 年) 的银行定 期存 款、大 额存 单;剩余 期 限在三百 九十 七天以 内(含 三百九十 七天) 的债券 ;期 限在一 年 以内(含 一年)的 债券 回购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 银 行票据;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 行认 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现 行有 效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 法解释、 地 方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其 他规 范性文 件以 及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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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 立, 是中 国第 一家 中 外合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 由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限 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中 远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共同 投资组 建。 经公 司股 东会 通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公司 的注 册 资本金 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 (RMB100 , 000 , 000 元 ) 增加为 人民 币二 亿一 千 万 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 的公 司 10 %、 10 %、 10 %及 3.4% 的股 权; 公司 外资 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受 让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上述 股权转 让完 成后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结 构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持 有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 权 转让 给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11.7% 股权 转 让给 招 商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上 述股 权 转让完 成后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全 部股权 的 55 % ,招 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持 有全 部股 权的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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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 总 行设 在深 圳, 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 招 商银 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 股票 代 码: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 成为拥 有 证券市 场业 务全 牌照 的一 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 , 招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 专业 、 协 作、 成 长” 的 理念, 以 “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价 值” 为使命 ,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公 司。 ( 二) 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 男 ,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会 计师 。1997 年 5 月加入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行长 助理 、上 海分 行行 长、副 行长 ,现 任执 行董 事、党 委副 书记 、常 务副 行长兼 财务 负 责人。 现任 公司 董事 长。 邓晓力 ,女 ,毕 业于 美国 纽约州 立大 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 位。2001 年 加入 招 商证券 , 期间 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参与南 方证券 的清 算; 在加 入招 商证券 前, 曾在 美国 纽约 花旗银 行从 事风 险管 理工 作。现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分管 风险 管理 、公 司财 务、清 算及 培训 工作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 财务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 金旭, 女, 北 京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 作 。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 在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总经 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球 投 资有限 公司 北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2015 年 1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李俊江 , 男 , 经 济学 博士 , 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历任 吉林大 学经 济学 院副 院长 、 德 国不 莱梅大 学客 座教 授、 美国 印第安 纳大 学经 济系 高级 访问学 者。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金融学 院院 长、 社会 科学 学部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美 国研究 所所 长。 兼任 中国 世界经 济学 会 副秘书 长、 中国 美国 经济 学会副 秘书 长、 教育 部经 济学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中共 吉 林省委 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吉 林省 政府 决策 咨询 委员会 委员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王莉, 女, 高级 经济 师。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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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 明军区 三局 战士 、助 理研 究员;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局 二处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际 金融 处 干部、 银行 部资 金处 副处 长;中 信银 行( 原 中信 实业 银行) 资本 市场 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 副行长 等职 。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场研 究设 计中 心(联办) 常 务干事 兼基 金部 总经 理; 联办控 股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等 。现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蔡廷基 ,男 ,毕 业于 香港 理工学 院( 现为 香港 理工 大学) 会计 系。 历任 香港 毕马威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部副 经理 、经理 ,毕 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上 海办 事处 执 行 合伙 人,毕 马威 华 振会计 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 合伙人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务 所华 东华 西区 首席 合伙人 。现 为 香港会 计师 公会 资深 会员 、上海 市静 安区 政协 委员 、上海 市静 安区 归国 华侨 联合会 名誉 副 主席。 兼任 中国 石化 上海 石油化 工股 份有 限公 司等 三家香 港上 市公 司的 非执 行独立 董事 。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 就读 于北 京大 学 、复旦 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 理硕士 和经 济学博 士学 位。 曾任 新加 坡 南洋 理工 大学 商学 院副 教授、 厦门 大学 任财 务管 理与会 计研 究 院院长 及特 聘教 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现任 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特 聘教 授 和财务 金融 系主 任。 兼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金 融期货 交易 所和 上海 期货 交易所 博士 后 工作站 导师 ,科 技部 复旦 科技园 中小 型科 技企 业创 新型融 资平 台项 目负 责人 。现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张卫华 ,女 ,1981 年 07 月――1988 年 8 月, 曾在 江苏省 连云 港市 汽车 运输 公司财 务 部门任 职 ; 1983 年 11 月― ―1988 年 08 月 , 任中 国银 行连云 港分 行外 汇会 计部 主任 ; 1988 年 08 月― ―1994 年 11 月 ,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 部、 会计 部主 任、 证券 业 务部总 经理 助 理; 1994 年 11 月 ――2006 年 02 月 , 历 任招 银证 券 、 国 通证 券及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总 裁助理 兼稽 核审 计部 总经 理; 2006 年 03 月― ―2009 年 04 月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稽核监 察总 审计 师;2009 年 04 月起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合 规总 监。 现任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周松 , 男 ,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 历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经 理、总 经理 助理 、副 总经 理,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招 商 银行武 汉分 行副 行长 。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 主 持工作 )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 行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总 经理 。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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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 月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总 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商 银行 总 行同业 金融 总部 总裁 兼总 行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公司 监事 。 罗琳 , 女 ,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 先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 高级 经 理、 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筹备 , 公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产 品研 发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现任 产品 运 营官兼 市场 推广 部总 监、 公司监 事。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统 实施 顾问; 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惠 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顾 问; 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询 总监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倍 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 现 任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总监 、 公司监 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 , 男 ,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男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托投 资公 司任 福建 (集 团)公 司国 际业 务部 经理 ;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 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业 部总 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 海发投 资股 份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 深 圳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总 经理 ;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 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5 年 6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副 总经 理兼 招商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沙骎 , 男 , 中国 国籍 ,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任职 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 任设 计师;1998 年 3 月 加入 原 君安证 券南 京营 业部 交易 部,任 经理 助理 ;1999 年 11 月加 入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资 金运 营中 心基 金投资 部, 从事 交易 及证 券 研究 工作 ; 2000 年 11 月 加入 宝盈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投资 部,任 交易 主管 ;2008 年 2 月加入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量 化投 资事业 部 , 任 投资 总监 、 部门总 经理 ;2015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欧志明 ,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 ;2002 年 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 广发 证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2004 年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 任法 律合 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总 监、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事 会秘书 ,兼 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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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 司董事 。 潘西里 ,男 ,硕 士,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负 责法 务工 作;2001 年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2 月加 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深圳 监管 局,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副 处长 及处 长;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本基 金基 金经理 介绍 邓栋, 男, 中国 国籍 ,工 学硕士 。2008 年 加入 毕马 威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从 事审计 工 作,2010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研究 员, 现任招 商安 达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3 年 3 月 9 日至 今) 、招 商 安润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3 年4 月19 日至 今) 、 招 商瑞 丰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2 月12 日至 今) 、 招 商 信用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 4 月 1 日至今 )、 招商 丰泰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4 月 17 日至 今) 、招 商丰泽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6 月 11 日 至今 ) 、 招商 全 球资源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时 间:2015 年 7 月 3 日至今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 7 月3 日至 今 ) 、 招 商标 普高 收 益红利 贵族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 7 月 3 日至 今) 、招 商安本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7 月23 日至 今) 及招 商丰 融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 11 月起至 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 胡 慧颖 女士 , 管理 时间 为 2012 年7 月20 日至 2015 年1 月 5 日 ; 吴伟 明 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3 年9 月6 日 至2015 年4 月14 日 。 3、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公 司的投 资决策 委员会由如 下成员 组成: 总经理金旭 、副总 经理沙 骎、总经理 助理 及 投 资管理二 部负责人 杨渺、 总经理助 理兼投资 管理四 部负责人 王忠波、 总经理 助理兼全 球 量化投 资部 负责 人吴 武泽 、 总经 理助 理裴 晓辉 、 交 易部总 监路 明、 国际 业务 部总监 白海 峰 。 4 、上述 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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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2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等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 但是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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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3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活 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4、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在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 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部 控制 的组织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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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4 公 司的内 部控制 组织体系是 一个权 责分明 、分工明确 的组织 结构, 以实现对公 司从 决 策层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监 事会 :监事 会依 照公司法 和公 司章程 对公 司经营管 理活 动、董 事和 公司管理 层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 (2)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作 为董事会 下设 的专门 委员 会之一, 负 责决 定公司 各项 重要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并检 查其合法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负 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战略和 政策 并检查 其执 行情况, 审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检查 公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 查情况 等。 (3) 督 察长 : 督察 长负 责监督检 查基 金和公 司运 作的合法 合规 情况及 公司 内部风险 控 制情 况,并 负责 组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督察 长 发 现基金 和公 司存在重 大 风险 或隐患 ,或 发生督察 长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的其 他情 形以及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形时 ,应 当及 时向公 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4)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是总 经理 办公会下 设的 负责风 险管 理的专业 委 员会 ,主要 负责 对公司经 营管 理中的 重大 问题和重 大事 项进行 风险 评估并作 出 决策 ,并针 对公 司经营管 理活 动中发 生的 重大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危 机情况, 实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5) 监 察稽 核部门 :监 察稽核部 门 负 责对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和 风险管 理政 策的执行 情况进 行合 规性 监督 检查 ,向公 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经 理报 告。 (6) 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是每 一个 业务部 门和 员工最首 要的 责任。 各部 门的主管 在 权限 范围内 ,对 其负责的 业务 进行检 查监 督和风险 控制 。员工 根据 国家法律 法规、 公司 规章 制度 、道 德规范 和行 为准 则、 自己 的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 3、 内 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 中,公司 内控大 纲包括《 内部控制 大纲》 和《法规 遵循政策 (风险 管理制度 ) 》 ,它 们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公 司财务制 度、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业绩评估 考核制 度、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和 危机处理 制 度 等。部门 管理办法 在公司 基本制度 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 职责、岗 位设置 、岗位责 任 进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了 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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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5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 具 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 法 规 遵循政 策、 岗 位分离制 度、业务 隔离制 度、标准 化作业流 程制度 、集中交 易制度、 权限管 理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立 相对独 立的内部控 制组织 体系和 监察稽核部 门。监 察稽核 部门的职责 是依 据 国 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 、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在所 赋予的 权限内按 照所规定 的程序 和适当的 方 法 对监察稽 核对象进 行公正 客观的检 查和评价 ,包括 调查评价 公司内控 制度的 健全性、 合 理 性和有效 性、检查 公司执 行国家法 律法规和 公司规 章制度的 情况、进 行日常 风险控制 的 监控工 作、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 内 部控制 的五 个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 司致力 于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控 制的理 念,培养全 体员工 的风险 防范意识,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风 险控制的 文化氛 围和环境 ,使全体 员工及 时了解相 关的法律 法规、 管理层的 经 营 思想、公 司的规章 制度并 自觉遵循 ,使风险 意识贯 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 个 业务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 业 务流 程、 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 发 现风 险, 并 将风 险 进行分 类, 找 出风险分 布点,并 对风险 进行分析 和评估, 找出引 致风险产 生的原因 ,采取 定性定量 的 手段分 析考 量风 险的 高低 和危害 程度 。落 实责 任人 ,并不 断完 善相 关的 风险 防范措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 部门的 设置体 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 分工, 但部门之间 又相互 合作与 制衡的原则 。基 金 投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 市 场营销 部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 线: a.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 明确,并 有相应的 岗位说 明书和岗 位责任制 ,对不 相容的职 务、岗位 分离设 置,使不 同 的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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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6 b. 各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之 间建立标 准化的 业务操作 流程、重 要业务 处理凭据 传递和信 息沟通 制度,后 续 部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各 岗位 、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 司设定 了一系 列的操作控 制的制 度手段 ,如标准化 业务流 程、业 务、岗位和 空间 隔 离 制度、授 权分责制 度、集 中交易制 度、保密 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档 案资料 保全制度 、 客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 司确保 基金资 产与公司自 有财产 完 全分 开,分帐管 理,独 立核算 ;公司会计 核算 与 基 金会计核 算在业务 规范、 人员岗位 和办公区 域上进 行严格区 分。公司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 金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保 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 管理人 员可以充 分了解与 其职责 相关的信 息,保证 信息及 时送达适 当 的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 司制定 管理和 业务报告制 度,包 括定期 报告制度和 不定期 报告制 度。定 期报 告制 度 按照每 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a. 执行体 系报告 路线:各业 务人员 向部门 负责人报告 ;部门 负责人 向分管领导 、总 经 理报告 ; b. 监督体 系报告 路线:公司 员工、 各部门 负责人向 监 察稽核 部门 报 告, 监察稽 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c. 督察长 定期出 具监察报告 , 报送 董事会 及其下设的 风险控 制委员 会和中国证 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 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门人员 负责日常 监督工作 ,促使 公司员工 积极参与 和遵循 内部控制 制 度 ,保证制 度有效地 实施。 公司监事 会、 董事 会风险 控制委员 会 、督察 长、风 险管理委 员 会、 监察稽 核部门 对 内部控 制制度持 续地进行 检验, 检验其是 否符合规 定要求 并加以充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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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7 和改善 , 及 时反 映政 策法 规、 市 场环 境、 技 术等 因 素的变 化趋 势, 保证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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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 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信 托 从 业经 验,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 士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为给客 户提 供 专 业化 的托 管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外 分行 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一对 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 类机构 、券 商资产 管理 计划 、信 托计 划、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权 基金 、私 募基 金、资 金托 管 等 门类 齐全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 行首 家 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值 服务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三)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418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金 390 只,QDII 基金 28 只 ,覆 盖了股 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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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9 (四) 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承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坚 持“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 风险控 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风 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 起, 中 国 银 行 连续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计 师 事 务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内 部 控 制审 阅 工 作。 先后 获得 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 国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4 年 , 中 国 银 行 同 时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 准则 的内 部 控制审 计报 告 。 中 国银 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 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五) 托 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 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报告 。基 金托 管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应当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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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招 商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梓 招商基 金 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40


联系人 :刘超 招商基 金 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厦 1601 室 电话: (021 )68889916-116


联系人 : 秦向 东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83064741


联系人 :张鹤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层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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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1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2.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3. 代销机 构: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 构: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 李 鸿岩 5. 代销机 构: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 廉 赵峰 6. 代销机 构: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电话: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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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2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唐 文勇 7. 代销机 构: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8. 代销机 构: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红 9. 代销机 构: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0. 代销机 构: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孔超 11. 代销机 构: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 (010 )8523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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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3 传真: (010 )85238680 联系人 :郑 鹏 12. 代销机 构: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 硕 13. 代销机 构:浙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 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 :唐 燕 14. 代销机 构: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5. 代销机 构: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 林 生迎 16. 代销机 构: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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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4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17. 代销机 构 : 华融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18. 代销机 构: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19. 代销机 构: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 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 话: (0755 )22621866


传 真: (0755 )82400862


联 系人 :吴琼 20. 代销机 构: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21. 代销机 构: 广 州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法 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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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5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22. 代销机 构: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23. 代销机 构: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4. 代销机 构: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25. 代销机 构: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 : 王 炜哲 26. 代销机 构: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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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6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 :王 一彦 27. 代销机 构:华 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 : 刘 闻川


28. 代销机 构:华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29. 代销机 构: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30. 代销机 构: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 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31. 代销机 构: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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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7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32.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33.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 齐 市高 新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 定代 表人 :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34. 代销机 构: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35.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浙 江)有 限责任 公司 (原中 信金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1 36. 代销机 构: 中 信证 券(山 东)有 限责任 公司 (原 中 信万通 证券 )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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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8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37. 代销机 构: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38.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39. 代销机 构: 中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原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40. 代销机 构:国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桂 林市 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41.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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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9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宋 明 42. 代销机 构:民 生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43. 代销机 构:渤 海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44. 代销机 构:英 大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人 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 传真 :0755-83007034 45. 代销机 构: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46. 代销机 构: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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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47. 代销机 构: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 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48. 代销机 构: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联系人 :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49.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50. 代销机 构: 第 一创 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 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学民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联系人 :吴军 51. 代销机 构:万联 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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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1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 :王鑫 52. 代销机 构:大 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53. 代销机 构:太 平洋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青年 路 389 号 志远 大 厦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 伟 联系人 :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54. 代销机 构:联 讯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 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55. 代销机 构: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法人代 表: 张跃 伟 电话: (021 )58788678-8816 传真: (021 )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56. 代销机 构: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人代 表: 薛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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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2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 : 童 彩平 57. 代销机 构: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张裕 58. 代销机 构: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人代 表: 闫振 杰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 王 婉秋 59. 代销机 构:诺 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人代 表: 汪静 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方 成 60. 代销机 构: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人代 表: 杨文 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61. 代销机 构: 中 期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 1 幢 11 层 法人代 表: 路瑶 电话:400-888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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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3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62. 代销机 构: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人代 表: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63. 代销机 构: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人代 表: 王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64. 代销机 构: 浙江同 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杨翼 65. 代销机 构: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人代 表: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66. 代销机 构: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人代 表: 燕斌 电话:400-046-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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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4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67. 代销机 构:北 京乐 融 多源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人代 表: 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68. 代销机 构: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人代 表: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69. 代销机 构:深 圳富 济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人代 表: 齐小 贺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70. 代销机 构:嘉 实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 4609-10 单元 法人代 表: 赵学 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71. 代销机 构: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人代 表: 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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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择 其他 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 称: 北 京 市高 朋律 师事务 所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东 三环 北 路2 号 南银 大厦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磊





电 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 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王 明涛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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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6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联系人: 蔡 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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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7 六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 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业务规 则》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章及 基金合 同,并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 监许可 〔2012〕878 号文 核 准公开 募集 。 募 集期 从2011 年7月17日到2012 年7月17日止, 共募 集3,719,271,256.46 份基 金份额 , 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16,176户。 (二) 基 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2 年7月20日 正式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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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8 七、 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 (一) 申 购、赎 回 的场所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的销售 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销售 代理人 。


其 中,直 销机构 为招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代销渠道 为中 国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招 商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等 。具体 代销渠道 名单以份 额发售 公告为准 。 直销及 代销 机构 请参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第五 部分 “ 相 关服务 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酌情增加或 减少符 合要求 的机构代理 销售 本 基金。 新增 加的 代销 机构 将另行 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投 资者应 当通过 销售机构指 定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他 方式(如传 真、 电 话或网 上交 易等 形式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 (二) 申 购、赎回 的开放日期及 办理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 基金申 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 为本合 同生效 后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的正 常 交 易日的交 易时间 ,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或另行 公告 。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场、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 特殊情 况,基金管 理人 将 视 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并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赎 回或 者 转 换。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 申购、赎 回或转换 申请的 ,视为下 一 个 开放日的 申请,其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次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时间所在 开 放日的 价格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 申购 或赎 回开 始前 2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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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9 (三) 申 购、赎回 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 2、基 金采 用“ 金额 申购 、 份额赎 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 “先 进先 出” 的原 则, 即对该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在该销 售机构 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 行处理 时, 认购 、 申购确 认日期 在先的基 金 份额先 赎回 , 认 购、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 管 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更 改 上述原 则 , 但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四) 申 购、赎回 的有关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 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平台 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 低金额 均为10元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申购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50 万元人 民币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10 元人 民币 。 实 际操 作中 , 各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 可根据 情况 调高 首次 申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具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投 资人 需 遵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原则上 ,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赎 回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额 不得 低 于100 份,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100 份 的, 在赎回 时需 一 次全部 赎回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电 子商 务平台 “基 金易 ” 赎 回, 每次赎 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投 资人 参加 本基 金的 “ 定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时, 每期扣 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 人民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 申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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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0 ( 五)申 购、赎回的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 金投资 者须按 销售机构规 定的手 续,在 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 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 赎回 的 申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 资者提 交赎回 申请时,其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余额, 否则 所 提交的 赎回 申请 无效 ,不 予成交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间结 束前受 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 回申 请 日(T 日),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应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 在 T+2 日 后( 含 T+2 日) 投资者 可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购与 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基 金发售 机构申 购申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发售机构确 实接 收 到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 购采用 全额缴 款方式,若 申购资 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 账则申 购不成功, 申购 款 项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 资者赎 回申请 成功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将按规 定向投 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 款项 在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7 个 工作日 的时 间内 划往 投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 六)申 购、赎回的费用 1、投 资者 在申 购 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时需 交纳 前端 申购 费,费 率按 申购 金额 递减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中 心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 养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 老基 金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企 业年 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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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1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08% M≥10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2% M≥10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从申 购金 额中 扣除 , 不 列入基 金 财产, 由基 金管 理人 及代 销机构 收取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发生 的 各项费 用。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 应的费 率。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所有 赎回 费用 将全部 计 入基金 资产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按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 递减, 费率 如下 : 连续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365 天 1.5% 365 天 ≤N<547 天 1.0% 547 天 ≤N<730 天 0.5% N≥730 天 0% 3、本 公司 官网 交易 平台 包括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易 和400-887-9555 的 电话交 易, 详细 费率 标准 或费率 标 准的调 整请查 阅 招商 基金 公司网 站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 相关手 续后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 赎回费 率 或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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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2 基金促 销计 划, 对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 率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届 时将提 前 公告 。 ( 七)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1、基金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1)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4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基金 份 额, 申购 费率 为0.8%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 (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例: 某投 资人 (养 老金 客 户) 投资1000 万元 申购 本 基金基金 份 额 , 申 购费 为 每笔1000 元,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04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 元 申购费 用=1,000 元 申购份 额=9,999,000/1.040=9,614,423.07 份 (2)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 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 计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 小 数点后 第3位开 始舍去,舍 去部分 归 基金财 产。 2、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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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3 (1) 当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人赎 回1 万份 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假设 该笔 份额持 有期限 为600 天,则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5%, 假设 赎回当 日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是1.02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2 ×0.5% = 51.0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2-51= 10,149.00 元 (2) 赎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 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并扣除 相应 的费用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3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 基金财 产。 3、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为 计算 日 本 基金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总 数。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 ( 八)申 购、赎回 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注 册登记 人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 九)暂 停或拒绝 申购、赎回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财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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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4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 到 (4)项 和(6)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 人决定拒 绝或暂 停接受某 些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 ,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 在暂停申 购的情形 消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 依法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申 购的 方式 包括 :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3、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财 产净值 ; (3 ) 因 市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开 放日 出现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 情形 。 发 生上述 情形之 一,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 请, 基 金 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 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 量 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付 ,并以后 续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出 现上述 第 3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4、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情 况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备 案。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 站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并在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 一个开放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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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5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每两 周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 一次;当 连续暂停 时间超 过两个月 时,可对 重复刊 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 进行调 整。暂停 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依照《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连 续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 个开放 日中,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总 份额扣 除申购总份 额后 的 余 额)与净 转出申请 (转出 申请总份 额扣除转 入申请 总份额后 的余额) 之和超 过上一日 基 金总份 额的10% ,为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本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 者的赎回 申请进行 的资产 变现可能 使基金财 产净值 发生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的 赎回申 请,应当 按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 请赎回 份额占当 日申请赎 回总份 额的比例 , 确 定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 未受理 部分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 将 当日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 销者外, 延迟至下 一开放 日办理, 赎回价格 为下一 个开放日 的 价格。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2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予以 上公 告 。 若 本基金 连续 两 个开放日以 上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 本基金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十一)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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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6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前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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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7 八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冻 结和 质押 (一)基 金的转托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托 管,基金销 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 (二)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理继 承、捐 赠、司 法强制执行 和经注 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 其他 情 况 下的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 继承”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 赠”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 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交 易过户业 务必须 提供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三)基 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的基 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 注册 登 记 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 冻 结与解 冻。 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 的权益( 包 括现金 分红 和红 利再 投资 )一并 冻结 。 当 基金份 额处于 冻结状态时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其 他相关 机构应 拒绝该部分 基金 份 额的赎 回申 请、 转出 申请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 金的 转托管 。 (四)基 金的质押 如 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金管 理人办 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 其他基 金业务,基 金管 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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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8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通 过合理 安排固 定收益品种 的组合 期限结 构,运用积 极主动 的管理 ,力争获得 高于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为投资 者创 造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 二)投 资理念 以 价值分 析为基 础,通过积 极主动 的管理 ,充分挖掘 信用债 市场投 资机会, 可以 创造 超额收 益。 (三)投 资 范围 招 商信用 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 内 依法发行 交易的债 券(包 括可转换 债券及可 分离转 债、国债 、央行票 据、公 司债、企 业 债 、短期融 资券、政 府机构 债、政策 性金融机 构金融 债、商业 银行金融 债、资 产支持证 券 等) 、 股 票 、 权 证 、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可 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 申购或 增发新 股,也可在 二级市 场上投 资股票、权 证等 权 益类证 券。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信用 债的 投资比 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信 用 债投资 品种 包括 公司 债 、 企业债 、 短期 融资 券、 商 业银行 金融 债、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 可 分离 转债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非 国家 信用 的、固 定收益 类 金融工具 ) ,对股 票等权益 类证券的 投资比 例不超过 基 金资产 的 20 %, 基金 保留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四)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中债综 合指 数 收 益率 。 中 债综合 指数由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编制 并发布 ,该指 数样本具有 广泛 的 市场代 表性 , 涵盖 主要 交 易市场 ( 银行 间市 场 、 交 易所市 场等 ) 、 不 同发 行主 体 ( 政府 、 企 业等 ) 和 期限 (长 期、 中 期、 短期 等) , 是中 国目 前 最权威 , 应用 也最 广的 指 数。 中债 综合 指数反 映 了 债券 全市 场的 整体价 格和 投资 回报 情况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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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9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有更 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 金 管 理人有权 根据市场 发展 状 况及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策略 ,调整本 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 准 。业绩基 准的变更 须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并在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中 列 示,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风 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属 于证券 市场中的较 低风险 品种, 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 险高于 货币市场基 金, 低 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六)投 资策略 本 基金将 基本面 研究、严谨 的信用 债分析 与严格控制 投资风 险相结 合,通过自 上而 下 的 资产配置 程序、以 及自下 而上的个 券(股) 选择程 序,力争 持续达到 或超越 业绩比较 基 准,为 投资 者长 期稳 定地 保值增 值。


首 先,本 基金在 宏观经济趋 势研究 、货币 及财政政策 趋势研 究的基 础上, 采用 久期 控 制下的 主动 性投 资策 略, 主要包 括: 久期 控制 、 期 限结构 配置 、 信 用策 略、 相对价 值判 断、 期 权策略、 动态优化 等管理 手段,对 债券市场 、债券 收益率曲 线以及各 种债券 价格的变 化 进 行预测 。 其次,本 基金在 严谨深入 的信用分 析基础 上 ,综合 考量目标 债券的 信用评级 , 以 及各类债 券的流动 性、供 求关系和 收益率水 平等, 精选有较 强的自主 经营能 力,主要 收 入 来自于提 供商品或 服务收 入的企业 个券。另 外,本 基金也会 关注股票 市场、 权证市场 等 其 它相关市 场存在的 投资机 会,在分 析和判断 宏观经 济运行和 行业景气 变化、 以及上市 公 司 成长潜力 的基础上 精选股 票,力争 实现基金 总体风 险收益特 征保持不 变前提 下的基金 资 产增值 最大 化。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信 用债 的投 资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对 股票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的 20 %,基 金保 留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1) 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根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主 要 包括 : 利 率水 平、 通货 膨 胀率 、GDP 增长 率、 货币 供 应量 、 就 业率水 平、 国际 市场 利率 水平、 汇率 ) , 各类 资产 的 流动性 状况 、 证 券市 场走 势、 信 用风 险 情 况、风险 预算和有 关法律 法规等因 素的综合 分析, 在整体资 产之间进 行动态 配置,确 定 资产的 最优 配置 比例 和相 应的风 险水 平。 (2)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 整体资 产配置 策略的指导 下,根 据不同 类属资产的 收益率 水平、 利息支付方 式、 利 息 税务处理 、附加选 择权价 值、 类属 资产收益 差异、 市场偏好 、流动性 等因素 以及法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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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0 规的规 定决 定不 同类 属资 产的目 标配 置比 例。 (3) 明细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 明细资 产配置 上,首先根 据明细 资产的 剩余期限、 资产信 用等级 、流动性指 标( 流 通 总量、日 均交易量 )决定 是否纳入 组合;其 次,根 据个别债 券的收益 率(到 期收益率 、 票 面利率、 利息支付 方式、 利息税务 处理)与 剩余期 限的配比 决定是否 纳入组 合;最后 , 根据个 别债 券的 流动 性指 标(发 行总 量、 流通 量、 上市时 间) ,决 定投 资总 量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在 债券投 资中以信用 债投资 为主, 更加关注债 券的信 用风险 ,利用更加 有效 严 格 的内部风 险控制系 统,对 信用债进 行严加筛 选,选 取合格的 信用债最 为投资 标的,在 趋 避 信用风险 的同时, 取得较 好的投资 收益。投 资策略 方面主要 基于对国 家财政 政策、货 币 政 策的深入 分析以及 对宏观 经济的动 态跟踪, 采用久 期控制下 的主动性 投资策 略,主要 包 括 :久期控 制、期限 结构配 置、信用 策略、相 对价值 判断、期 权策略、 动态优 化等管理 手 段 ,对债券 市场、债 券收益 率曲线以 及各种债 券价格 的变化进 行预测, 相机而 动、积极 调 整。 (1) 信用 债筛 选及 投资 策 略 招商基 金拥 有一 套成 熟有 效的信 用债 券评 估和 内控 体系, 通过 定性 和定 量的 评分筛 选, 选出信 用风 险可 控的 信用 债作为 投资 标的 。 对 信用债 的筛选 是一个动态 过程, 债券发 行人自身素 质的变 化, 包 括公司产权 状况 、 法 人治理结 构、管理 水平、 经营状况 、财务质 量、抗 风险能力 等的变化 都将对 信用债的 投 资 价值产生 影响。基 金管理 人需要对 发行人发 生变化 后的情况 进行及时 跟踪, 重新评估 发 行人是 否符 合投 资的 标准 和要求 。 对 于经过 筛选的 信用债的投 资策略 ,采用 基于信用利 差曲线 变化的 投资策略, 信用 债 收 益率是在 基准收益 率基础 上加上反 映信用风 险的信 用利差。 基准收益 率受 宏 观经济和 政 策 环境 影响 ;信用利 差收益 率主要受 该信用债 对应信 用水平的 市场信用 利差曲 线以及该 信 用债本 身的 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基于 这两 方面 的因 素 ,我们 分别 采用 以下 的分 析策略 : 一 是分析 经济周 期和相关市 场变化 对信用 利差曲线的 影响, 若宏观 经济经济向 好, 企 业 盈利能力 增强,经 营现金 流改善, 则信用利 差可能 收窄;二 是分析信 用债市 场容量、 信 用 债券结构 、流动性 等变化 趋势对信 用利差曲 线的影 响,比如 信用债发 行利率 提高,相 对 于 贷款的成 本优势减 弱,则 企业债的 发行可能 减少; 同时政策 的变化影 响可投 资信用债 券 的 投资主体 对信用债 的需求 变化,这 些因素都 影响信 用债的供 求关系。 本基金 将综合各 种 因 素,分析 信用利差 曲线整 体及分行 业走势 , 确定信 用债券总 的投资比 例及分 行业的投 资 比例。 我 们主要 依靠内 部评级系统 分析信 用债的 相对信用水 平、违 约风险 及理论信用 利差 。 基 金管理人 开发的收 益率基 差分析模 型 能够分 析任意 时间段、 不同债券 的历史 利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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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1 并 且能够统 计出历史 利差的 均值和波 动 度,发 掘相对 价值被低 估的债券 ,以确 定债券组 合 的类属 配置 和个 券配 置 。 (2) 宏观 经济 和市 场因 素 分析, 确定 债券 组合 久期 宏 观经济 和市场 因素分析主 要是通 过债券 投资策略表 进行。 债券投 资策略表是 结合 宏 观 策略表与 市场因素 的综合 评分表 。 在具体投 资研究 工作中, 基金管理 人通过 对主要的 经 济 变量(如 宏观经济 指标、 货币政策 、通货膨 胀、财 政政策及 资金和证 券的供 求等因素 ) 的 跟踪预测 和结构分 析,建 立 “ 宏观 策略表 ” ,并结 合债券市 场收益率 曲线及 其变动、 货 币市场 利率 及央 行公 开市 场操作 等市 场因 素进 行评 分。 通 过对上 述指 标上 阶 段的回 顾 、 本 阶段的 分析 和下 阶段 的预 测, 债 券投 资策 略表 以定 量打分 的形 式给 出了 下一 阶段债 券市 场 和货币 市场 的利 率走 势。 基 金管理 人最终 根据债券投 资策略 表综合 打分结果给 出的下 一阶段 投资债券市 场的 发 展趋势 ,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久期配 置。 (3)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确 定债券 组合 期限 结构 配置 债 券收益 率曲线 是市场对当 前 经济 状况的 判断及对未 来经济 走势预 期的结果。 分析 债 券 收益率曲 线,不仅 可以非 常直观地 了解当前 债券市 场整体状 态,而且 能通过 收益率曲 线 隐 含的远期 利率,分 析预测 收益率曲 线的变化 趋势, 从而把握 债券市场 的走向 。通过收 益 率 曲线 形态 分析以及 收益率 变动预期 分析,形 成组合 的期限结 构策略, 即明确 组合采用 子 弹 、杠铃还 是 阶梯型 策略。 如预测收 益率曲线 变陡, 将采用子 弹策略; 如预测 收益率曲 线 变平, 将采 用杠 铃策 略。 (4) 相对 价值 判断 根 据对同 类债券 的相对价值 判断, 选择合 适的交易时 机,增 持相对 低估、价格 将上 升 的 债券,减 持相对高 估、价 格将下降 的 债券。 比如 判 断未来利 差曲线走 势,比 较期限相 近 的 债券的利 差水平, 选择利 差较高的 品种,进 行价值 置换。由 于利差水 平受流 动性和信 用 水 平的影响 ,因此该 策略也 可扩展到 新老券置 换、流 动性和信 用的置换 ,即在 相同收益 率 下 买入近期 发行的债 券,或 是流动性 更好的债 券,或 在相同外 部信用级 别和收 益率下, 买 入内部 信用 评级 更高 的债 券。 (5) 优化 配置 ,动 态调 整 本 基金管 理人 的 组合测试系 统主要 包括组 合分析模型 和情景 分析模 型两部分。 债券 组 合 分析模型 是用来实 时精确 监测债券 组合状况 的系统 ,情景分 析模型是 模拟未 来市场环 境 发生变 化 ( 例如 升息 ) 或 买入卖 出某 债券 时可 能对 组合产 生的 影响 的系 统。 通过组 合测 试, 能够计 算出 不同 情景 下组 合的回 报, 以确 定回 报最 高的模 拟组 合。 我 们同时 运用风 险管理模型 对固定 收益组 合进行事前 和事后 风险收 益测算,动 态调 整 组合, 实现 组合 的最 佳风 险收益 匹配 。 3、可 转换 公司 债投 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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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2 由 于可转 债兼具 债性和股性 ,其投 资风险 和收益介于 股票和 债券之 间,可转债 相对 价 值 分析策略 通过分析 不同市 场环境下 其股性和 债性的 相对价值 ,把握可 转债的 价值走向 , 选择相 应券 种, 从而 获取 较高投 资收 益。 可转债 相对 价值 分析 策略 首先从 可转 债的 债性 和股 性分析 两方 面入 手。 本 基金用 可转债 的底价溢价 率和可 转债的 到期收益率 来衡量 可转债 的债性特征 。底 价 溢 价率越高 ,债性特 征越弱 ;底价溢 价率越低 ,则债 性特征越 强;可转 债的到 期收益率 越 高 ,可转债 的债性越 强;可 转债的到 期收益率 越低, 可转债的 股性越强 。在实 际投资中 , 可转债 的底 价溢 价率 小 于10%或 到期 收益 率大 于 2% 的可转 债可 视为 债性 较强 。 本基金 用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和 可转 债的 Delta 系 数来衡 量可 转债 的股 性特 征。平 价 溢价率 越高 ,股 性特 征越 弱;溢 价率 越低 ,则 股性 特征越 强。 可转 债的 Delta 系数越 接近 于 1,股 性越 强;Delta 系 数越远 离 1, 股性 越弱 。 在实际 投资 中, 可转 债的 平价溢 价率 小 于5% 或Delta 值大 于 0.6 可视为 股性 较强 。 此 外,在 进行可 转债筛选时 ,本基 金还对 可转债自身 的基本 面要素 进行综合分 析。 这 些 基本面要 素包括股 性特征 、债性特 征、摊薄 率、流 动性等。 本基金还 会充分 借鉴基金 管 理 人股票分 析团队的 研究成 果,对可 转债的基 础股票 的基本面 进行分析 ,形成 对基础股 票 的 价值评估 。将可转 债自身 的基本面 评分和其 基础股 票的基本 面评分结 合在一 起,最终 确 定投资 的品 种。 4、权 益类 品种 投资 策略 (1) 一级 市场 投资 策略 在 参与股 票一级 市场投资和 新股增 发的过 程中,本基 金管理 人将全 面深入 地把 握上 市 公 司基本面 ,运用招 商基金 的研究平 台和股票 估值体 系,深入 发掘新股 内在价 值,结合 市 场 估值水平 和股市投 资环境 ,积极参 与新股的 申购、 询价,有 效识别并 防范风 险,以获 取 较好收 益。 (2)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策 略 本 基金充 分发挥 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 优势, 将严谨、规 范化的 选股方 法与积极主 动的 投 资 风格相结 合,在分 析和判 断宏观经 济运行和 行业景 气变化、 以及上市 公司成 长潜力的 基 础 上,通过 优选具有 良好成 长性、质 量优良、 定价相 对合理的 股票进行 投资, 以谋求超 额 收益。 1)行 业配 置 本 基金从 经济周 期因素评估 、行业 政策因 素评估和行 业基本 面 指标 评估(包括 行业 生 命 周期、行 业发展趋 势和发 展空间、 行业内竞 争态势 、行业收 入及利润 增长情 况等)三 个 方面挑 选具 有良 好景 气和 发展潜 力行 业 。 一 般而 言 , 对 于国 民经 济快 速增 长 中的先 锋行 业, 受 国家政策 重点扶持 的优势 行业,以 及受国内 外宏观 经济运行 有利因素 影响具 备良好成 长 特性的 行业 ,为 本基 金股 票投资 重点 投资 的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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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3 2) 本基 金综 合运 用招 商基 金的股 票研 究分 析方 法和 其它投 资分 析工 具挑 选具 有良好 成 长性、 成长 质量 优良 、定 价相对 合理 的股 票构 建股 票投资 组合 。 具体分 以下 三个 层次 进行 : ①品质 筛选 筛 选出在 公司治 理、财务及 管理品 质上符 合 基本品质 要求的 上市公 司,构建备 选股 票 池。主 要筛 选指 标包 括: 盈利能 力( 如 P/E 、P/Cash Flow 、P/FCF 、P/S 、P/EBIT 等) ,经 营效率 (如 ROE 、ROA 等 )和财 务状 况( 如 D/A 、 流动比 率等 )等 。 ②公司 质量 评价 通 过对上 市公司 直接接触和 实地调 研,了 解并评估公 司治理 结构、 公司战略、 所处 行 业 的竞争动 力、公司 的财务 特点,决 定股票的 合理估 值中应该 考虑的折 价或溢 价水平。 在 调 研基础上 ,分析员 依据公 司成长性 、盈利能 力可预 见性、盈 利质量、 管理层 素质、流 通 股东受 关注 程度 五大 质量 排名标 准给 每个 目标 公司 评分 。 ③多元 化价 值评 估 在 质量评 估的基 础上,根据 上市公 司所处 的不同行业 特点, 综合运 用多元化的 股票 估 值 指标,对 股票进行 合理估 值,并评 定投资级 别。在 明确的价 值评估基 础上选 择价值被 低 估的投 资标 的。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对 权证资 产的投资主 要是通 过分析 影响权证内 在价值 最重要 的两种因素 —— 标 的资产 价格 以及 市场 隐含 波动率 的变 化 , 灵 活构 建 避险策 略 , 波 动率 差策 略 以及套 利策 略。


(七) 投 资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 证券市 场运 行环 境和 走势 ,以及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 (3) 投资 对象 的预 期收 益 和预期 风险 的匹 配关 系 , 本 基金将 在承 担适 度风 险的 范围内 , 选择收 益风 险配 比最 佳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2、投资 决 策流 程 本 基金采 用投资 决策委员会 领导下 的团队 式投资管理 模式。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定 期就 投 资管理 业务 的重 大问 题进 行讨论 。 基 金经 理、 分析 员、 交 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责 任明 确、 密 切合作, 在各自职 责内按 照业务程 序独立工 作并合 理地相互 制衡。具 体的投 资管理程 序 如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周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 拟 组合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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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4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 投资决 策过程 中,风险管 理部门 负责对 各决策环节 的事前 及事后 风险、操作 风险 等 投 资风险进 行监控, 并在整 个投资流 程完成后 ,对投 资风险及 绩效做出 评估, 提供给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策 参考 。 (八)投 资限制 1、基金 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财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 (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基 金对 固定 收益 类 证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其中 信用 债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5)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


(7)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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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上 述禁止 行为为 引用当时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的 有关禁 止性规定,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九)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十)基 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 信用 增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管理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的董事会及 董事 保 证 本报告所 载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内 容的真 实性、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来源于 《招商 信 用增 强债 券 型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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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6 投资基 金2015 年第4 季 度 报告》 。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0,193,866.76 5.66 其中: 股票


50,193,866.76 5.6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23,353,472.25 81.51 其中: 债券


723,353,472.25 81.5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0,626,045.05 7.96 8 其他资 产


43,320,287.72 4.88 9 合计





887,493,671.78





100.00 2 、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6,390,923.40 6.35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13,802,943.36 2.4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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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7 S 综合 - - 合计 50,193,866.76 8.76 3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458 全志科 技 136,937 16,295,503.00 2.84 2 600654 中安消 471,412 13,802,943.36 2.41 3 002347 泰尔重 工 531,700 12,564,071.00 2.19 4 300119 瑞普生 物 374,694 7,531,349.40 1.31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10,583,593.90 54.1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358,492,622.10 62.5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50,085,000.00 8.74 7 可转债 4,192,256.25 0.7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23,353,472.25 126.19 5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9519 15 国债 19 1,400,000 142,814,000.00 24.91 2 010107 21 国债 ⑺ 708,730 76,847,593.90 13.41 3 122691 PR 武 清债 800,000 68,584,000.00 11.96 4 1280480 12 双 鸭山 债 800,000 66,832,000.00 11.66 5 019511 15 国债 11 500,000 50,910,000.00 8.88 6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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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8 9 、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9.2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9.3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 、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0.1 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10.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本 基金 管理人 从制 度 和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 入库再 买入 。 10.3 其 他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67,162.2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8,680,306.1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823,515.74 5 应收申 购款 549,303.5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320,287.72 10.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0654 中安消 13,802,943.36 2.41 重大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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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9 十、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 投资 者 购买本基 金并不等 于将资 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 银行或 存款类金 融机构, 本 基金 管理人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07.20-2012.12.31 2.70% 0.08% 0.22% 0.04% 2.48% 0.04% 2013.01.01-2013.12.31 1.74% 0.21% -0.47% 0.09% 2.21% 0.12% 2014.01.01-2014.12.31 20.35% 0.28% 10.34% 0.11% 10.01% 0.17% 2015.01.01-2015.12.31 9.33% 0.49% 8.15% 0.08% 1.18% 0.41% 基金成 立起 至2015.12.31 37.50% 0.33% 19.04% 0.09% 18.46% 0.24%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2 年7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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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0 十一 、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 金资产 总值是 指 基金所持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的应收款 项和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规 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 开立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 户。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 抵销。非 因基金财 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 行。 5、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议 》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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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1 十 二、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 价(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以 最 近 交易日的 市价(收 盘价 ) 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 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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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2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购 期 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或应 付利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7、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因 此,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 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 后,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 后 ,将估 值 结果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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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3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 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 交易 结束后 将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月 末、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开放 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八) 估 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含 第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 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 理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 销机构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差 错责 任方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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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4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并 有权 要求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并 有权 要求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 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有 责任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 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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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5 ( 九)特 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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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6 十 三、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 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每 季度 至 少 1 次 , 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次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收益 的 70% ; 2、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若投 资者不 选择,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 (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 在 权 益登记 日 前2 日 于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 并按 法律法 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本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至 日) 的 时间不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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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7 ( 六)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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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8 十 四、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 资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H=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年 费 率计提 。 托 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类 ” 中 第 3 -6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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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9 (三)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 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调低 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至 少一种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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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0 十 五、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 基 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 互独立 的 、 具 有证 券从 业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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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1 十 六、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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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2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应当将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1 )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明基 金 认 购、申购 和赎回安 排、基 金投资、 基金产品 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 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 理 人在公 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2)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 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 文件。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 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前述 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的次 日,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定期 报告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 的有关 证券投资基 金信 息 披 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 的规定单 独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相关 内 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及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年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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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3 报 告,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度 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7、临 时报 告 与 公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和 本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 款所称 重大事 件,是指可 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 重大 影 响的事 件 , 包括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动 超过 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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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4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 增加 、减 少基 金代 销 机构 ; (20)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7)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公 开澄 清 在 基金合 同存续 期限内,任 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 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定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 息,并 且在 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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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5 (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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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6 十 七、风险揭示 与 管理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预 期 的金融 工具 ,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也可 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 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能 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市 场风 险, 也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 的一种 风险 ,即 当单 个交 易日基 金 的 净赎 回申 请超 过上一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 投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 同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 将承 担不 同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基金 的收 益 预期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也 越大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阅 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在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较 低风险 品种 。本 基金 适合 具有中 等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能 正确 认识和 对待 本基 金可 能出 现的投 资风 险的 投资 者。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国 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 证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因此 ,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性 波动 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反 映 出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 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的 收 益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 业竞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 价格可 能会 下跌 ,或 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导 致本基 金投 资收 益减 少。 虽然, 本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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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7 可以通 过多 样化 投资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避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影 响基金 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二)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我国 证券 市场 波动 性大 ,在市 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如果在 这时 出 现较大 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 ( 三)本 基金 特定风险 本基金 对投 资级 别以 上的 信用 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信用 债发生 违 约的可 能性 高于 国债 。若 信用 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不能 按时 或全 额支 付本 金和利 息, 将 导致基 金资 产发 生损 失, 出现信 用风 险。 ( 四)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经 验、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 关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但 并不 保证 基金 投资收 益 为正。 管理 人可 能因 信息 不全等 原因 导致 判断 失误 ,使得 基金 投资 目标 无法 完成, 甚至 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 ( 五)其 他风险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 统 故障 等风 险。 2.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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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8 4.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管 理人 自 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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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9 十 八、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者 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 改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 和 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他 情形 ,以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 基 金合同终 止后,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 请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 产中获 得补 偿 的权利 。 (三)基 金 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并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在基金财 产 清 算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 议的规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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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0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 组在进 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基金 缴存于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的最 低结算 备付金 和交易席位 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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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1 十 九、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收取认购 费、申 购费、赎 回费及其 他事先 核准或公 告的合理 费用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的 其他 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 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 的基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本合 同的情况 进 行 必要的监 督。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 金财产 、其他基 金 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应及时呈 报中国 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 会,以 及采取其 他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 提下,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 基金进行融 资、 融 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按 照法律 法规,代表 基金对 被投资 企业行使股 东权利 ,代表 基金行使因 投资 于 其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选 择、更 换 律师事务 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 的 外部机 构并 确定 有关 费率 ;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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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2 (1 ) 依 法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采 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 开放式 基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 回和注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保 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代 表基金 签订的重大 合同 及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以 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9)组 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 分 配; (20)因 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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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3 (22)确 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 时间发 出,并且保 证投 资 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随时 查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3)面 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4)当 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基金 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保 留向 第三 方追 偿的 权利;


(25)基 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 件,基 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以 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 泄 露; (10 )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 合同的 约定 , 办理 与基 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11)对 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 的相关 内容出 具意见,说 明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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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4 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6)按 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1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 从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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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5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2)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调 低赎回 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7)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4、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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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6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含)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 含)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 含)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面 答复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 含)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6)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作 为监 督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作为 监 督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 和表决 效力 。 5、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将 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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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7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 )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还 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和 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截 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地 址等 内 容 。 6、开 会方 式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 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 会。会 议的召开方 式由 召 集 人确定, 但基金管 理人更 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和终止 基金合同 事 宜 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 式召开 。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 委派其代 理 人 出席,现 场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基 金管理 人或托管 人 不 派代表列 席的,不 影响表 决效力 ; 通讯开会 应以书 面方式 或 会议通知 等相关 公告中指 定 的其他 形式 进行 表决 ,在 表决截 止日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50%)。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含 )以 上 ; (4)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至少应 在40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持 不 变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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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8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述 “第 (二) 款” 规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事项 。 2)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表 基金 份额10% (含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在 大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 召开日 至少 35 天 前 提 交召 集人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a、 关联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含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案,或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未获得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 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其时间间 隔 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 最 迟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 会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 决,并 形成大会 决议。大 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 理 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 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 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由 基金托管 人 授 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 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含 ) 以上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不出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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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9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 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8、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含 )以上 通 过。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含 )以 上通过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或终止 基金合 同应当以特 别决 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规 定的表决意 见即 视 为 有效的表 决;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 具表决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的 代表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推 举 两名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与大会 召 集 人授 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如 果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如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监督员 由基 金 托管人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指 定)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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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0 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5)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10、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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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1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律 法规 和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 以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 补偿的 权利 。 (四)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1、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 因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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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2 二十 、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它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 办 理票 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 汇存款 ;外 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 币兑 换;国 际结 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 款;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 汇;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 营外 汇买卖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 行和代 理国 外 信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际贵 金属 买 卖;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 当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当 地法 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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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3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招 商信用 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 内 依法发行 交易的债 券(包 括可转换 债券及可 分离转 债、国债 、央行票 据、公 司债、企 业 债、 短期融 资券、政 府机构 债、政策 性金融机 构金融 债、商业 银行金融 债、资 产支持证 券 等) 、 股 票 、 权 证 、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可 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 申购或 增发新 股,也可在 二级市 场上投 资股票、权 证等 权 益类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情 况的变化 ,对各投 资品种 的具体范 围予以更 新和调 整,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本 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其 中信 用债 的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2)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7)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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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4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9)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月; 10)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上 述限制 行为为 引用当时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的 有关限 制性规定,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对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上 述禁止 行为为 引用当时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的 有关禁 止性规定, 如法 律 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禁 止性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不受 上述规定 的 限制。 为 对基金 禁止从 事的关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相互提供 与本 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及时 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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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5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定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 易中 , 应尽力 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方 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赔偿 责任 。 (6 )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3、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核 查中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4、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 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管理 人有权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协议 的情况进 行 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 账 户和证券 账户、复 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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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6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基金 托 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在限 期内, 基金管理 人 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 )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除依 据法律法 规规定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约 定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外,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 何 财产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除依 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 定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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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7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以基 金名义在 基金托 管人认可 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 营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 户, 并负责 该账 户的 日常 管理 以及银 行预 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用 。基 金 管理人 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事 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基金 管 理人 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关 资料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给 予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 5、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账 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 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行 证券 投 资所涉 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规 定 执行。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 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 申请并 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报 备。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实物证 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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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8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 后30 日 内将一 份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及 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结 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 复核 ,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双 方应 及时进 行协 商 和纠正 。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 含第 三位 ) 内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 的,按 其规 定处 理。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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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9 基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 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 述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 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 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核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会计 数 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 了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0 个 工作日 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 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4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予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 束 后6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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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0 在收到 后应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成 一致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 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如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 人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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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1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 七)适 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 提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 管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的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签 字人 签字 并加盖 公章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2、 本协 议自 双方 签署 之日 起成立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生效 。 本协 议的 有 效期自 其 生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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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2 二十 一、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投 资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 情况 , 提 供纸质 、 电 子邮 件或 短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户可 通过招商 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或者网 站进行 账单服务 定制或更 改。服 务费用由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 果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 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 通讯地址 及联系方 式,并 及时进行 更新。本 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资料邮 寄服务 原则上采 用 邮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 并 不 对邮寄 资料 的送 达做 出承 诺和保 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 资料出 现遗 漏、 泄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3、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 可 能因 邮件 服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 容,也无 法完全保 证其安 全性与及 时性。因 此招商 基金管理 公司不对 电子邮 件或短信 息 电 子化账单 的送达做 出承诺 和保证, 也不对因 互联网 或通讯等 原因造成 的信息 不完整、 泄 露等 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 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通过招 商基金 管理公 司网站、客 户服务 热线提 交信息定制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过 手机短讯或E-MAIL 方式 发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定制的 信息。可定 制的信 息包 括: 基 金净 值、 投 研观 点 、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实 际需 要,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 了发送 基金份 额持有人定 制的各 类信息 外,基金公 司也会 定期或 不定期向留 有手 机 及EMAIL 地 址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发 送基 金分 红、 节日 问候、 产品 推广 等信 息。 如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 息,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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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3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号/ 开户 证件 号码 及登录密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 可 享有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 话服务 招 商基金 客户服 务热线提供 全天候24小时 的自动语音 查询服 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 商基金客 户服务 热线提供 每周六天 (法定 节假日除 外) , 每天不 少于7 小时的 人工咨 询 服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可 通过该热 线享受业 务咨询 、信息查 询、投诉 建议、 信息定制 、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 全 国统 一 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 务热线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 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售 网点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于不能 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基金 公 司将在 承诺 的时 限内 进行 处理。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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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4 二十 二、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汇 付金 融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6/1/20 2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盈 米财 富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6/1/8 3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1 月 7 日指 数熔 断触 发旗下 公募 基金 开放 时间 调整的 公告 2016/1/7 4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指数 熔断 实施 期间 调整旗 下交 易所 场内 基金 开放时 间的 公 告2016/1/4 5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1 月 4 日指 数熔 断触 发旗下 公募 基金 开放 时间 调整的 公告 2016/1/4 6 、 招 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 指 数熔 断 机制 实 施后对 旗 下 基金 开 放时 间 进行调 整 的 公告 2015/12/31 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估 值变 更的 公告 2015/12/31 8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平 安银 行基金 定投 及申 购费 率优 惠推广 活动 的 公告2015/12/31 9 、 招商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中 国农 业银 行公 募基金 组合 、 定 投产 品费 率优惠 活动 的 公告2015/12/31 10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参 加 浙 商 银 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5/12/30 11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工 商银 行—— “2016 倾心回 馈 ” 基 金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2/29 12 、关 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参加 中国 邮储 银行 个人网 上银 行和 手机 银行 基金前 端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5/12/29 13 、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四 次分红 公 告 2015/12/28 14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嘉实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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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5 15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新兰 德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5/12/7 16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富济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2015/12/7 1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产品 增加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参 加浙商 银行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1/27 18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参加 积木 基金 费率 优惠的 公 告2015/11/11 19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诺亚 正行 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2015/11/9 20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相关 基金 参加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2015/11/2 21 、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3 季度报 告2015/10/24 22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乐融 多源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2015/10/23 23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华宝证 券手 机、 网上 委托 等非现 场交 易 方 式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0/19 24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相关 基金 增加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2015/10/16 25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好买 基金 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2015/10/13 26 、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度 第 三次分 红公 告 2015/9/25 27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联泰 资产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2015/9/16 28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产品 增加 中国邮 储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并参加 中国 邮 储银行 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9/9 29 、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二 零一 五年 第二 号)2015/9/1 30 、 招 商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二 号 ) 2015/9/1 31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陆金 所为 代销 机构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9/1 32 、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半 年 度报 告 2015/8/26 33 、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半 年 度报告 摘 要 2015/8/26 34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 更 的公 告201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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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6 35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中国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申 购场 外开放 式基 金 费率优 惠的 公 告2015/8/19 36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相关 基金 参加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申 购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2015/8/12 3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微信0 元 购” 活动 实施 费率优 惠的 公 告2015/8/7 38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5/8/7 39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参加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8/7 40、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5/8/5 41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网 上银 行、 手机银 行基 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2015/8/3 42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7/21 43 、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2 季度报 告20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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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7 二十 三、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的 住 所,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的 网站 上。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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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8 二十 四、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请 查 阅以下 文件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信 用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招商 信 用增 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招商 信 用增 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招商 信 用增 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5、 《招商 信 用增 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协 议》 6、 《律 师事 务所 法律 意见 书》 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业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和公司 章程 8、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业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