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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鑫益A(000212)

泰信鑫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号)查看PDF公告

























泰 信鑫 益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016 年 1 号)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基金管 理人: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三 月 二日























泰 信鑫 益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016 年 1 号)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6 月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核准泰信 鑫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 】746 号)和 2013 年 6 月 13 日 《关于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 确认函》 ( 基金部函 【2013】 483 号)的核准,进行 募集。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 2015 年 6 月 19 日 15:00 起至 2015 年 7 月 19 日 15:00 止以通讯方式召 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 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 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 险、 合规风险等 。 在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有关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净值表 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其 余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17 日。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为准。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3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7 六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35 七 、基 金的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及转托 管 ..................................... 42 八 、基 金的投 资 ......................................................... 45 九 、基 金业绩 ........................................................... 54 十 、基 金的财 产 ......................................................... 56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7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62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3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5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6 十 六、 风险揭 示 ......................................................... 71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4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6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91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08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1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14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 114























泰 信鑫 益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016 年 1 号) 第 1 页(共 114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 明 书 的内 容与 格 式> 》等 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 泰信 鑫益 定期 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享 有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有关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净值表 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其 余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17 日。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为准。























泰 信鑫 益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016 年 1 号) 第 2 页(共 114 页)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泰信鑫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3 页(共 114 页)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泰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基 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泰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4 页(共 114 页)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运作周期:本基金 以 1 年为一个运作周 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 1 年后的 对应日的前一日为止 32 、自由开放期: 在 每 个 运 作 周 期 结 束 后 进 入 自 由 开 放 期 。 第 一 个 自 由 开 放 期 的 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1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 第二个及之后的自由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 个自由开放期结束次日的一年以后的年度对日。 本基金每个自由开放期最短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3 、 受 限 开 放 期 : 在 首 个 运 作 周 期 中 , 本 基 金 的 受 限 开 放 期 为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的半年度对日。 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 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 首日的半年度对日 。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一个工作日 34 、 封 闭 期 : 指 本 基 金 在 每 个 运 作 周 期 内 , 除 受 限 开 放 期 以 外 的 期 间 。 在 每 个 封 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 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5 、 年 度 对 日 : 指 某 一 特 定 日 期 在 后 续 日 历 年 度 中 的 对 应 日 期 , 如 该 对 应 日 期 为 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 、 半 年 度 对 日 : 指 某 一 特 定 日 期 在 后 续 每 一 半 年 度 中 的 对 应 日 期 , 如 该 对 应 日 期为非工作日或该半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泰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5 页(共 114 页)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52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媒介 57 、不可抗力: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6 页(共 114 页) 三 、 基金 管 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人 概 况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36-37 层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 王斌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 ,Ltd. ) 是原山东省国 际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 现更名为 山东省 国际信 托 股份 有 限公司) 联 合 江苏省投 资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于 2002 年 9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委员会批准正式筹建,2003 年 5 月 8 日获准 开业, 是国内第一家 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发起人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 上海 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部、 产品部、 营销部 (分华东、 华 北 、 华 南 三 大 营销 中 心) 、 理 财 顾 问 部、 深 圳分 公 司 、 北 京 分公 司 、电 子 商 务 部 、 客 服 中心、 基金投资部、 研究部、 专户投资部、 清算会计部、 集中交易部、 计划财务部、 信 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综合管理部。截至 2016 年 1 月底 ,公司有正式 员工 108 人, 多数具有 硕士以上学历。 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 截至 2016 年 1 月 17 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有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 信先行策略混合、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 、 泰信优势增长混合、 泰信 蓝 筹精选混合 、 泰 信 债 券 增 强 收 益 、 泰 信 发 展 主 题 混 合 、 泰 信 债 券 周 期 回 报 、 泰 信 中 证 200 指数、泰信 中小盘 精选混合 、泰信行业精选 混合、泰信中证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 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 、泰信国策驱动混合共 16 只开放式基金 及泰信乐利 5 号、 泰信吉渊分级 1 号、 泰信鲁信 1 号、 泰信磐晟稳健 1 号、 泰信磐晟定 增 1 号、 泰信价值 1 号 、 泰信添盈债券分级 1 号、 泰信中行新时代 6 号共 8 个资产管理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7 页(共 114 页) 计划。 ( 二 ) 注 册 资 本、 股 权 结 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 币。其中,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 公司出资 9000 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的 45%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000 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的 30% ; 青岛国信实业有 限公司出资 5000 万元 , 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 ( 三 ) 主 要 人 员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王小林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 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 、 总经理 (拟任) , 中国银监会国际部副主任 (挂职) ; 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宏强, 副董事长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租赁部项目 经 理 , 南 京 国 际租 赁 有限 公 司 业 务 部 经理 , 江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资 公 司综 合 计 划 部 科 长 , 江苏省国际集团综合计划部科长、 副总经理, 南京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江苏省国 信集团发展规划部副总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财务部总经理。 葛航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学士;1989 年 7 月 加 入 山 东 省 国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 , 曾 任山 东 省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司 租 赁部 高 级 业 务 经 理 、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徐国君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任北京林业管理干部学院 助教, 青岛大学副教授、 教授, 中国海洋大学教授、 校长助理; 现任青岛国信集团副总 经理。 俞二牛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法硕士; 曾任西藏军区第二通信总站政治处主任, 财 股 东单 位名称


现 金出 资金额


股 权比 例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 有限公司


9000万元


45%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000万元


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


5000万元


25%


合计


2亿元


100%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8 页(共 114 页) 政部人事教育司司长, 中央汇金公司派任中国银行董事、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主席, 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干部,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人力资源部总监、 党委组织部部 长、工会主席。 王川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管理学大专, 高级经济师; 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干 部 、 省 委 办 公 厅秘 书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办公 室 秘书 、 综 合 处 副 处长 、 人事 教 育 部 副 主 任 、 研 究 室 副 主 任 、信 贷 业务 部 主 任 、 吉 林分 行 行长 兼 党 组 书 记 、党 组 成员 兼 纪 检 组 组 长 、 副 行 长 兼 党 组 成员 ( 党委 委 员 ) 、 副 行长 兼 党委 副 书 记 , 中 国光 大 (集 团 ) 总 公 司 副 董 事长、 党委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 行长,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 党委 委员、中信(金融)控股总裁。 丁玮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学士; 曾任世界银行华盛顿总部经济学家、 项目经理、 部门主管, 德意志银行中国区总裁,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投行业务负责 人,淡马锡投资控股高级董事总经理、中国区总裁。 (2 )监事会成员 刘晓东先生, 监事会主席, 金融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 资金调度员、 信贷员, 青岛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长、 副处长,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经理,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张牧农先生, 监事, 工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 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 副经理、 项目评审部副经理 , 青岛华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 , 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 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理; 现任山东鲁信投资控股公司投资管理部 高级业务经理。 戴平先生, 监事, 大专文化, 工程师; 曾任江苏省投资公司科长, 江苏省计划干部 培训中心办公室副主任, 中外合资东西方投资咨询公司副总经理, 江苏省机电轻纺投资 公司投资部经理, 江苏省投资管理公司工业部副经理,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 合投资部副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投资部总经理。 唐光杰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 工程师。 2007 年 1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董山青先生, 职工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对公业务业务经 理; 2004 年 8 月加入泰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投资部总监助理、泰信 行业精选混 合基金经理。 周向光先生, 职工监事, 本科。2002 年 12 月 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9 页(共 114 页) 任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北京办事处主任、 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务副总监, 现任董 监事工作部主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工会主席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林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 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 、 总经理 (拟任) , 中国银监会国际部副主任 (挂职) ; 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葛航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学士;1989 年 7 月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曾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任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 务部经理。 吴胜光先生, 督察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任、 江 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二部经理、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 桑维英女士,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硕士; 2002 年 10 月加入泰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监察稽核部负责 人兼营销策划部负责人、行政总监、第一届及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 韩波先生, 副总经理, 大学本科; 曾先后任山 东国投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 鲁信投 资有限公司财务、 投资管理部门经理。2002 年 10 月加入泰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经历 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何 俊 春 女 士, 工 商 管理硕 士 。19 年 证券 从 业经 历 , 曾 任职 于 上 海鸿安 投 资 咨 询 有 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2002 年 12 月加 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泰信 天 天 收 益 货 币 基 金 交 易 员 、 交 易 主 管 , 泰 信 天 天 收 益 货 币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2007 年 2 月至 2009 年 4 月 担任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08 年 10 月 10 日 起担任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09 年 7 月 29 日 起担任泰信债券增强 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2 年10 月25 日起 担任泰信债券周期回报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 7 月 17 日起 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同时担任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韩波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0 页( 共 114 页) 会主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 朱志权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投资总监,泰信优势增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梁剑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兼研究副总监; 何俊春女士, 基金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基金、 泰信债券增 强收益基金、泰信债券周期回报基金、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另外,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及相关基金经理列席会议。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四 )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职 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金 , 办 理或者 委 托 经 中国 证 监 会认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 办理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职责。 ( 五 )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承 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严格遵 守 现 行 有效 的 相 关法律 、 法 规 、规 章 、 基金合 同 和 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严格遵 守 《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及 有 关法 律 法 规,建 立 健 全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1 页(共 114 页)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 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加强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操守 , 督 促 和约 束 员 工遵守 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 其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者 与其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4 、基金经理承诺 (1 )遵 守 中 国 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 的 各 项规 定 , 遵 守 公司 章 程 和选 定规 范、恪宁诚信、审慎勤勉、忠实负责 ; (2 )维 护 所 管 理 基金 的 合 法权 益 , 在 发 生利 益 冲 突时 , 坚 持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 (3 )认真履行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 (4 )在 基 金 投 资 等业 务 活 动中 合 规 运 作 ,不 为 其 他公 司 或 人 员 提供 配 合 ,不 从事 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等活动。 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不从事 《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2 页( 共 114 页) ( 六 )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制 度 覆 盖 公 司的 各 项 业务 、 各 个 部 门和 各 级 人员 ,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 立独 立 的 督 察 长与 监 察 稽核 部 门 , 并 使它 们 保 持高 度的 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 部门 和 岗 位 的 设置 权 责 分明 、 相 互 牵 制, 并 通 过切 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重 要 性 原 则 。公 司 的 发展 必 须 建 立 在风 险 控 制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风 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 审计、 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等, 负 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履行职责的范围, 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对 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 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 风险管理 部和内部 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 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 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3 页( 共 114 页) 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 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 , 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 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 制定严格的检查、 复核 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设置风 险管理部, 分析和监控 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 和风险管理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内部稽 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金 托 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情 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信银行 ” )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东方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4 页( 共 114 页) 注册资本:467.873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融 债 券 ; 代 理 发行 、 代理 兑 付 、 承 销 政府 债 券;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于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 行, 是中国改 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 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 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 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年8 月,正式更名“中 信 银 行 ” 。2006 年12月 , 以 中 国 中 信 集 团 和 中 信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为 股 东 , 正 式 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 行(BBVA )建 立 了优势 互 补 的战 略 合作 关 系。2007 年4 月27 日 ,中信 银 行 在上 海 交 易 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 2009年, 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 公司(简称:中信 国金 )70.32% 股权。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中信 银行已成为国内资 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 行。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订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SAS70 审 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5 页( 共 114 页) ( 二 ) 主 要 人 员情 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 济师。1984 年8 月至2007 年1 月 , 任中 国 农 业银 行 总 行 国 际 业务部干部、 副处长、 处长、 副总经理、 总经 理。2007 年1 月至2008 年12 月, 任中国农 业 银 行 广西 分 行党 委 书记 、 行 长。2009 年1 月至2009 年5 月 , 任中 国农 业 银 行零 售 业 务 总 监 兼 个人 业 务部 、 个人 信 贷 业务 部 总经 理 。2009 年5 月至2013 年9 月 , 任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总 行 零售 业 务总 监 兼个 人 金 融部 总 经理 。2013 年9 月至2014 年7 月, 任 中 国中 信 股 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7 月,任中国中信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1962 年12月生,2011 年4 月起担任中 国 建 设 银行 江 苏省 分 行行 长 , 党委 书 记;2006 年7 月至2011 年3 月 担任 中 国 建 设银行河 北 省 分 行行 长 ,党 委 书记 ;1982 年8 月至2006 年7 月在 中 国建 设 银行河 南 省 分行 工 作 , 历任计划财务处科员, 副处长, 信阳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 党组成员, 计划处处长, 中 介处处长, 郑州市铁路专业支行行长, 党组书记, 郑州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金水支行 行长,党委书记,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1996 年8 月进 入本 行 工作 ,历 任 总 行行 长 秘书 室科长 、 总 行投 资 银行 部处经 理 、 总行 资 产 保 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三 ) 基 金 托 管业 务 经 营 情 况 2004 年8 月18 日 , 中 信 银 行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切 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 中信银行已托管63只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 产 品、 信托 产品 、企业 年 金、 股权 基金 、QDII 等其他托 管资 产, 托管 总规 模突 破4 万 亿元人民币。 ( 四 )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 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 察 , 建 立 高 效 的风 险 监控 体 系 , 及 时 有效 地 发现 、 分 析 、 控 制和 避 免风 险 , 确保基金 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6 页( 共 114 页)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托管 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 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 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 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 合规、 持续、 稳健发展。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 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 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 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 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 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持 续 培 训 ,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 五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同 、 托 管 协 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运作、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律 法 规及 规 章 的 行 为 ,将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限期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或 违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管人将以 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7 页( 共 114 页)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发 售 机 构 1 、直销机构 (1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崔佳权 网址:www.ftfund.com (2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 4 号院 1 号楼 305 、306 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林洁 (3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 1310 室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史明伟 2 、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8 页( 共 114 页)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010-8523005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4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金 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9 页( 共 114 页)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李飒 电话:0579-82178322 传真:025-84544129 客服电话:400-7116668


0579-2178322 网址:www.jhccb.com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传真 :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20 页( 共 114 页)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 鉴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事宜, 业务整 合将会持续一定的时期,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 投等业务暂时沿用各代销网点原有规则; 后续若有更新,请以公示信息为准。 (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21 页( 共 114 页)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11 )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全国客服热线 4008918918 网址 :www.962518.com (12 )新时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3 )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22 页( 共 114 页)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4 )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5161821 传真 :0551-5161672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网址 :www.hazq.com.cn (15 )财富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 :0731-84403350 网址 :www.cfzq.com (16 )东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19 楼(213003 )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23 页( 共 114 页)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7 )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或拨 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qlzq.com.cn (18 )中航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 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 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24 页( 共 114 页) (19 )德邦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20 )西藏同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人:汪尚斌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或拨打各城市营 业网点咨询电话 (21 )恒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荀航 电话 :0471-4979545 传真 :0471-4961259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25 页( 共 114 页) (22 )江海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3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4 )华宝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 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 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26 页( 共 114 页) (25 )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070 传 真: 028-86690126 客户热线: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7 )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红光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28 )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27 页( 共 114 页)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9 )华龙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1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0931-96668 、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30 )国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徐欣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400-888-528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31 )杭州数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28 页( 共 114 页)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2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近田东路)195 号 3C 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3 )嘉实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34 )中山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 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35 )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29 页( 共 114 页)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cn/ (36 )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7 )中信期货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8 )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9 )深圳众禄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30 页( 共 114 页)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0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41 )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 法定代表人:常 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2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3 )北京恒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 成中心 A 座 23 层 2302 法定代表人: 梁越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31 页( 共 114 页)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4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5 )五矿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46 )万联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7 )金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 厦 4 层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32 页( 共 114 页)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48 )上海汇付金融服 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朱翔宇 客服电话:400-820-2819 (49 )深圳富济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50 )和讯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1 )北京乐融多源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33 页( 共 114 页)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52 )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秦朗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53 )大泰金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客服电话:400-928-2266


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54 )上海陆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5 )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34 页( 共 114 页)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话:95562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 二 )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 行大厦 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总经理: 葛航


成立日期:2003年5 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 韩波 网址:www.ftfund.com ( 三 ) 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务 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 张兰 联系人: 刘佳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35 页( 共 114 页) ( 四 ) 审 计 基 金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 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 、周祎 六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二 ) 申 购 与 赎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每个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 (含该日) ,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含自由开放期和受限开放期, 下同) , 开始办理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 每个受限开放期为 1 个工作日, 每个自由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或运作 周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36 页( 共 114 页)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期 自 不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形 的 影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起 的 下一 个 工 作 日 开 始 。 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或转换的价格。 自成立以来, 本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开 放时 间 开 放类 型 1 2014 年 1 月 17 日 受限开放 期 2 2014 年 7 月 17 日至 2014 年 8 月 1 日 自由开放 期 3 2015 年 2 月 2 日 受限开放期 4 2015 年 8 月 3 日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 自由开放期 ( 三 ) 申 购 与 赎回 的 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 遵 循“ 先 进先出 ” 原 则, 即 按照 投 资人 认 购 、申 购 的先 后 次序 进 行 顺序 赎 回; 5 、 在每 个 受限 开 放期, 本 基 金将 对 净赎 回 数量 进 行 控制 , 以此 保 证净 赎 回 数量 占 该 受 限 开放 期 前一 日基金 份 额 总数 的 比例 在[0 , 特定 比例 ] 区间 内, 该 特 定比 例 不 超 过 15% (含 15% ) , 且 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自由开放期前通过指定媒 体公告。 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 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全部确认, 对赎回申请 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 (即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 加计当 日的申购申请占该日实际赎回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 如果净赎回 数量小于零, 即发生净 申购时,则对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全部确认。 6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37 页( 共 114 页)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回 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 购 不 成功 。 投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机 构 确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 况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对 该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 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 五 ) 申 购 与 赎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5 万元 (含申购 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为 1 万元 (含申购费 ) ,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 购本基金记录的投 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38 页( 共 114 页) 通过本公 司直销网站 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 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 、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 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 请赎回份额精 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 、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 购 费 与赎 回 费 1 、 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按照 《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收取,本基金基金份额 采用前端收费 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费率按 申购金额递减,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费 用种 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 基 金份额 申 购费 率 M <100 万 0.60% 0% 100 万≤M <500 万 0.3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赎 回费 率 赎 回时 点 费率 受限开放期 1.0% 自由开放期 0%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39 页( 共 114 页)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 申 购 份 额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算 方 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0.6%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701.79 =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 =47,335.04 份 (2 )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2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40 页( 共 114 页)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受限开放期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对 应的赎回费率 为 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1% =10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 -105=10,395.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财 产 承担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在 封 闭 期 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 拒 绝 或 暂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41 页( 共 114 页)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 停 赎 回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收 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 巨 额 赎 回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延缓支付。 (1 )全 额 赎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 资 人的 全 部赎 回 申请 时 , 按正 常 赎回程序执行。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42 页( 共 114 页) (2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 请有 困 难 或认 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 额的 20% ,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 、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十 一 ) 暂 停 申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生 上 述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当 日应 立 即向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七 、 基金 的 转换 、 非交 易 过户 及 转托 管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截至 2016 年 1 月 17 日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基金 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可转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43 页( 共 114 页) 换情况如下( 仅限于开放期,详情请见相关公告 ): 1 、直销渠道: 对于本公司管理的包括泰信天天收益货币 (代码:290001)、 泰信先行 策略混合 (代 码:290002)、 泰信双息 双利债券 (代码:290003)、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 (代码:290004)、 泰信优势增长混合 (代码:290005)、 泰信蓝 筹精选混合 (代码:290006)、 泰信债券增 强收益 (代码:A类290007 、C类291007)、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 (代码:290008)、 泰信债 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 ) 、泰信中证200指数(代码:290010)、 泰信 中小盘精选混 合 (代码:290011)、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 (代码:290012)、 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 (代码: 290014 )在内的基金,直销客户均可申请办理转换业务。 2 、代销渠道:银行渠道 (1)中信银行、交通银行 对于中信银行、 交通银行代销渠道的客户,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 信天天收益货币 (代码:290001) 、 泰信先行 策略混合 (代码:290002 ) 、 泰信双息双 利债券 (代码:290003 ) 、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 (代码:290004) 、 泰 信优势增长混合 (代 码:290005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类 290007 、C类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 码: 290009 ) 、 泰信中证200 指数 (代码: 290010) 、 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 (代码: 290011)、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 (代码:290012) 、 泰信现 代服务业混合 (代码:290014 ) 、 泰信鑫 益定期开放债券 (代码:A类000212、C类000213 ; 仅限于开放期, 详 情请见公告) 基金 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2)中国银行 对于中国银行代销渠道的客户,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 货币 (代码:290001) 、 泰信先行策略混合 ( 代码:290002) 、 泰信 双息双利债券 (代 码: 290003 ) 、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 (代码: 290004) 、 泰信优势增长混合 (代码: 290005)、 泰信蓝筹精选 混合 (代码: 290006) 、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 (代码: A类290007 、 C类291007)、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 (代码:290008) 、 泰信债 券周期回报 (代码:290009 ) 、 泰信中证 200指数(代码:290010 )、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 合 (代码:290012) 、 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 (代码:290014) 、 泰信 鑫益定期开放债券 (代码:A类000212、C 类000213; 仅限于开放期, 详情请见公告) 、 泰信国策驱动混合 (代码:001569)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44 页( 共 114 页) 3 、代销渠道:证券公司 (1)中山证券、中金公司 、兴业证券 对于中山证券、 中金公司 、 兴业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 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 (代码:290003) 、 泰信优 质生活混合 (代码:290004 ) 、 泰信优势 增长混合 (代码:290005 ) 、 泰信蓝筹精选混 合 (代码:290006) 、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 (代码:A类290007、C 类291007) 、 泰信发展 主题混合 (代码:290008 ) 、 泰信债券周 期回报(代码:290009 )、泰信中证200指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 (代码:290011) 、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 (代码:290012 ) 、 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 (代码: 290014 ) 、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 (代码:A类000212 、C类000213; 仅限于开放期, 详 情请见公告)、泰信国策驱动混合(代码:001569 )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4 、代销渠道:第三方销售机构 (1)和讯信息、富济财富 、大泰金石、积木基金 对于和讯信息、 富济财富 、 大泰金石、 积木基金代销渠道的客户, 本基金转换业务 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 收 益 货 币 ( 代 码 :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 290002 ) 、 泰信双息双 利债券 (代码:290003 ) 、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 (代码:290004)、 泰信优势增长混合 (代码:290005) 、 泰信蓝 筹精选混合 (代码:290006 ) 、 泰信债券 增强收益 (代码:A类290007 、C类291007)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 (代码:290008)、泰 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200 指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 精选混合 (代码:290011 ) 、 泰信行业精选混 合 (代码:290012) 、 泰信现代服务业混 合 (代码:290014) 、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 (代码:A类000212、C 类000213 ; 仅限于 开放期,详情请见公告)、泰 信 国 策 驱 动 混 合 ( 代 码 :001569)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 二 )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45 页( 共 114 页) 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 ( 三 ) 基 金 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 四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截至 2016 年 1 月 17 日, 可办理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的销售机构如下 (办理时间仅 限于基金开放期) : 序号 机 构名 称 最 低限 额(元 ) 1 中山证券 100 2 华宝证券 100 3 富济财富 100 4 和讯信息 100 5 积木基金 100 6


兴业证券 100 ( 五 ) 基 金 的 冻结 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 、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投资将追求资金的安全与长期稳定增长, 并力求 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46 页( 共 114 页)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 上市的国债、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债 券 回购、银 行存款( 包 括 协议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行 存款) 、货 币 市场工具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 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主动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的申购或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 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 每个自由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于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三 )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 在认 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 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 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 根据类属资 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市场利率走势、 资金供求情况, 并仔细考虑和分析证券 市场走势、 信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综合因素, 对整体资产进行动态 配置,以此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控制相应的风险水平。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的情况, 本基金将对不同类型资产品种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47 页( 共 114 页) 类属资产收益差异、 税赋水平、 市场偏好和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 制定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以获取不同类属资产之间利差 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 、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对于明细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首先根据各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产信用级别、 流通 性指标, 对各资产进行筛选; 其次, 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 并对照 基金的收益率要求对债券进行二次筛选; 最终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对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及宏观经济三方面进行深入 分析, 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期配置、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 风险管理、 跨市场套利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 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 变化进行预测,适时地对债券进行调整。 1 、久期配置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各方面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 的整体久期, 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 有效地控制整体资 产风险。 2 、期限结构配置 首先,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 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 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 的期限偏好,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 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通过采 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从而 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 、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风险管理是基金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据发债主体的经 营状况和现金流等因素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基准利率走势、 资金面状况、 行业以 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 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的投资品种; 同时通过行业及 个券信用等级限定、 久期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场状态下往往会有不同的表现, 针对不同的表现, 管理人将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48 页( 共 114 页) 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 如果信用债一、 二级市场利差高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 管理 人将在该信用债上市时就寻找适当的时机卖出实现利润; 如果一、 二 级市场利差处于管 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 管理人将持券一段时间再行卖出, 获取该段时间里的骑乘收益和 持有期间的票息收益。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以博取骑乘和票息收益为主, 这 种 操 作 方 式 决 定 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体 操 作 上 必 须 在 获 取 收 益 和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之 间 取 得平衡。 4 、跨市场套利 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征, 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 提高投资收益, 实现跨市场套利。 5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 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从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掌控。 久期 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 信用风险控制 方面, 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 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 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 性安全。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 住 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 资产) ,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 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 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 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三)回购套利投资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将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相结合, 并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 在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 或者通过回购 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 四 ) 投 资 决 策依 据 和 决 策 程 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 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投资部、 研 究 部 以 及 风 险 管理 部 ,投 资 操 作 包 括 投资 准 备、 投 资 决 策 、 投资 执 行和 投 资 评 估 等四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49 页( 共 114 页) 个程序。 1 、投资准备程序 (1 )债 券 备选 库 的建立 与 维 护: 研 究员 根 据基 金 合 同中 的 规定 及 市场 状 况 ,初 选 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债券,建立备选库,并定期进行维护。 (2 )债 券 核心 库 的建立 与 维 护: 研究 部 与投 资 部 综合 分 析各 类 债券 的 信 用状 况 、 收益率水平、 风险特征、 流动性、 久期、 利息 税务处理等因素, 精选债券, 建立债券 核 心库,并动态进行维护。 2 、投资决策程序 (1 )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2 )风 险 管理 部 对投资 组 合 计划 进 行风 险 收益 分 析 ,提 出 修正 意 见; 研 究 部策 略 研究员通过宏观、中观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意见; (3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通 过 月 度、 季 度、 年 度会 议 和 不定 期 会议 对 基金 战 略 性资 产 配置、战术性资产配置进行审议和确定。 3 、 投资执行程序 基金经理根据战略性资产、 战术性资产、 类别资产配置方案、 投 资组合计划,将选择的个券通过交易室进行实施。 4 、投资评估程序 (1 )风 险 管理 部 对投资 组 合 进行 跟 踪评 估 ,提 出 风 险控 制 意见 , 按照 风 险 大小 , 定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2 )评 估 和调 整 决策程 序 :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根 据 环 境的 变 化和 实 际需 要 可 以调 整 决策的程序,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 每个受限开放期 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 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 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 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 本基 金 在 开放 期内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但在封闭期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50 页( 共 114 页) 10%;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5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本 基 金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 基 金资 产 持有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本基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期; (8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 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 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出资 或 者买 卖 其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发 行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51 页( 共 114 页)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其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有 控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其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 制。 ( 六 )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后 ) +0.5% 。 本基金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 每个运作周期为一年。 为满足每个运作周期 后自由开放期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进 行适当的匹配。 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0.5% 的收益率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合理地衡量比较本 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基 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七 ) 风 险 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 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八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相 关 权 利 的 处 理原 则 及 方 法 1 、 基金 管 理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 代 表基 金 独立 行 使 相关 权 利,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不通 过 关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 授权 代 理人 或 任 何存 在 利害 关 系的 第 三 人牟 取 任何不当利益。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52 页( 共 114 页) (九) 基 金 投 资组 合 报 告 ( 未 经审 计 )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已 于 2016 年 2 月 3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72,242,888.00 97.33 其中:债券


172,242,888.00 97.3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42,610.46 0.70 8 其他资产


3,483,860.86 1.97 9 合计





176,969,359.32





100.00 2 、截 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票。 4 、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票。


截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2,038,000.00 59.3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2,038,000.00 59.35 4 企业债券 33,367,088.00 27.4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11,000.00 8.25 6 中期票据 56,826,800.00 46.82 7 可转债 - -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53 页( 共 114 页)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2,242,888.00 141.90 5、 截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张)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1 140225 14 国开25 200,000 20,590,000.00 16.96 2 150201 15 国开01 200,000 20,496,000.00 16.89 3 101463012 14 新海连MTN002 100,000 11,088,000.00 9.13 4 101459024 14 桐乡城建MTN001 100,000 11,068,000.00 9.12 5 122762 11 吴江债 100,000 10,836,000.00 8.93 6 、截 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 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截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8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8.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8.2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申购或增发新股。 8.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8,922.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74,938.2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83,860.86 8.4


截至2015 年12 月 31 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54 页( 共 114 页)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截至2015 年12 月 31 日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票。 8.6


本报告涉及合计 数相关比例的,均以合计数除以相关数据计算,而不是对不同比 例进行合计。 九 、 基金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 金合 同生效日 为 2013 年 7 月17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泰 信鑫 益定期 开放 A 泰 信鑫 益定期 开放 C 阶段(A 级) 净 值增 长率 ① 净 值增 长 率标 准 差② 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 益率 ③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1-01 至2015-12-31 9.60% 0.10% 2.69% 0.01% 6.91% 0.09% 2015-01-01 至2015-06-30 4.68% 0.12% 1.52% 0.01% 3.16% 0.11% 2014-01-01 至2014-12-31 9.17% 0.16% 3.52% 0.01% 5.65% 0.15% 2013-07-17 至2013-12-31 0.70% 0.06% 1.64% 0.01% -0.94% 0.05% 2013-07-17 至2015-12-31 20.49% 0.12% 8.11% 0.01% 12.38% 0.11% 阶段(C 级) 净 值增 长率 ① 净 值增 长 率标 准 差② 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 益率 ③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1-01 至2015-12-31 9.16% 0.10% 2.69% 0.01% 6.47% 0.09% 2015-01-01 至2015-06-30 4.42% 0.12% 1.52% 0.01% 2.90% 0.11% 2014-01-01 至2014-12-31 8.79% 0.16% 3.52% 0.01% 5.27% 0.15% 2013-07-17 至2013-12-31 0.50% 0.06% 1.64% 0.01% -1.14% 0.05% 2013-07-17 至2015-12-31 19.35% 0.12% 8.11% 0.01% 11.24% 0.11%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55 页( 共 114 页) ( 二)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变动 情况 , 及 与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的变 动 进行 比较:


(2013 年7 月17 日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A 类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56 页( 共 114 页) (2013 年7 月17 日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C 类 注:1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7 月17 日正式生效。


2 、本基金建仓期为 六 个月。建仓期满本基 金 各项投资比例将符合 基 金合同关于投 资组合的相关规定: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受限开放期 的前10 个工作日和后10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 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十 、 基金 的 财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57 页( 共 114 页) ( 二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 与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一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 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 为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交易提供公 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58 页( 共 114 页)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 所发 行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或 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 所发 行 未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4 )交 易 所上 市 不存在 活 跃 市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交 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 增 发的 新 股,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 债券 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同一 股 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 后, 按 交 易所 上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59 页( 共 114 页)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持 有 股票 而 享有的 配 股 权,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固 定 收益 品 种,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基金 所 持有 的 证券公 司 短 期公 司 债券 , 按估 值 技 术估 值 。国 家 有最 新 规 定的 ,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 如有 确 凿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 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 项 , 按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 基金 份 额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市 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以 当 日该 类 基 金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A 类和 C 类的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 值。 但 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或基 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60 页( 共 114 页) ( 六 ) 暂 停 估 值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 可 抗 力或 其 他情 形 致 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准确 评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 3 、 占基 金 相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 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 变 ,而 基 金管 理 人为 保 障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 出现 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属 于 紧急 事 故的 情 况,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不 能出 售 或 评估 基 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估 值 错 误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 错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 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 时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 及 时协 调 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61 页( 共 114 页)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 值 错误 的 责任方 对 有 关当 事 人的 直 接损 失 负 责, 不 对间 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 值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负有 及 时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义 务 。 但估 值 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 方”) ,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 估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 列 明所 有 的当 事 人 ,并 根 据估 值 错误 发 生 的原 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 估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 事 人协 商 的方 法 对 因估 值 错误 造 成的 损 失 进行 评 估; (3 )根 据 估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 事 人协 商 的方 法 由 估值 错 误的 责 任方 进 行 更正 和 赔偿损失; (4 )根 据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 需 要修 改 基金 登 记 机构 交 易数 据 的, 由 基 金登 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各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 算 出现 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62 页( 共 114 页)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九 ) 特 殊 情 形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十 二 、基 金 的收 益 分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63 页( 共 114 页)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方 案 的 确 定 、 公告 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 金 收 益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十 三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自 C 类基金份额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计 提 方 法 、 计 提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64 页( 共 114 页)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 。 本基金销售服务 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年度报 告中对 该项费用的列支 情况作 专项说明。销售 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 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8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65 页( 共 114 页) ( 三 )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 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的 费 用支 出 或 基金 财 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 四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 一 ) 基 金 的 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 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 保 留完 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 会计 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 就 基金 的 会计 核 算 、报 表 编制 等 进行 核 对 并以 书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66 页( 共 114 页) 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 的 年度 审 计 1 、 基金 管 理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立 的 具有 证 券从 业 资 格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 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 , 须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 更 换会 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五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媒 体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站 ( 以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67 页( 共 114 页)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的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应 当 最 大限 度 地披 露 影响 基 金 投资 人 决策 的 全部 事 项 ,说 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 托管 协 议是界 定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 金 财产 保 管及 基 金 运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 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68 页( 共 114 页)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受限开放期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 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69 页( 共 114 页) 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 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不 包括 本 基金 运 作周 期 与 自由 开 放期 、 封闭 期 与 受限 开 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事 长 、 总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70 页( 共 114 页)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数 量、 期 限 、 收 益 率等 信 息, 并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 六 ) 信 息 披 露事 务 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71 页( 共 114 页) ( 七 ) 信 息 披 露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 八 ) 暂 停 或 延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 可 抗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 评估 基 金 资产 价 值时; 3 、 占基 金 相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 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 变 ,而 基 金管 理 人为 保 障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现 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属 于 会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不 能 出售 或 评估 基 金资 产 的 紧急 事 故的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风 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政策等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从而导致债券和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产生投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 市公司股票与债权,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72 页( 共 114 页)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 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 降。 5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 基 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 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 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 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6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手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或者债券回购交易到 期时交易对手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7 、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 中、 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 异, 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 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8 、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 政府财政政策、 市场监管政策、 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 变化, 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 变化,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二)管理风险 虽然基金管理人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 以应有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职地 为投资人服务, 但是仍可能因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研究、 管理、 判断、 决策、 技 能 以 及 信 息 占 有 不 全 面 和 具 体 操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失 误 等 因 素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三 ) 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四 ) 流 动 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73 页( 共 114 页) 在本基金进入开放期以后,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 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 五 )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投 资 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 由 于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信 用 质 量 降 低导 致 价格 下 降 , 可 能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 。 此 外 ,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 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 六 ) 本 基 金 特有 的 风 险 1 、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 券类资产而面 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2 、 信用违约风险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投 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将 力争通过良好的研究与 投资流程来尽 量规避基金资产中信用违约事件的发生, 然而期间一旦出现引用违约事件, 基金净值将 产生较大波动。 3 、 流动性风险 (1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自 由 开 放 期 可 自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但 受 限 开 放 期 本 基金仅确认不超过特定比例的净赎回申请, 当净赎回申请超过该比例时, 本基金将对赎 回申请进行比例确认, 因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因不能赎回全额基金而出现的流动 性风险。 (2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即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 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在此情况下,持有人将面临期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4 、 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在每个自由开放期的最 后一日日终,满足一定 的情况时,则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将被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一定的基金清算风险。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74 页( 共 114 页) ( 七 )其他风险 1 、因 基 金 业 务快 速 发 展,在 制 度 建 设、 人 员 配备、 内 控 制 度建 立 等 方面不 完 善 而 产生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2 、在 开 放 式 基金 的 各 种交易 行 为 或 者后 台 运 作中, 可 能 因 为技 术 系 统的故 障 或 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 、战 争 、 自 然灾 害 等 不可抗 力 因 素 的出 现 , 将会严 重 影 响 证券 市 场 的运行 , 可 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 、金 融 市 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 销 机构 违 约 、托管 人 违 约 等超 出 基 金管理 人 自 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 益受损。 5 、公 司 主 要 业务 人 员 (如基 金 经 理 )的 离 职 可能会 在 一 定 程度 上 影 响工作 的 连 续 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6 、由 于 法 律 法规 方 面 的原因 , 某 些 市场 行 为 受到限 制 或 合 同不 能 正 常执行 , 导 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1 、 变更 基 金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本 合 同约 定 应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于 《 基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须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自 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 二 ) 基 金 合 同的 终 止 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75 页( 共 114 页)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 告 进行 外 部审 计 , 聘请 律 师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76 页( 共 114 页)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A.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设立日期:2003 年 5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91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权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77 页( 共 114 页) (6 ) 依 据 《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 回 、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的 义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和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78 页( 共 114 页)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79 页( 共 114 页) 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权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80 页( 共 114 页)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义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 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81 页( 共 114 页)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同 》 取 得 的 基 金份 额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82 页( 共 114 页)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 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 值 ,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 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方式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运作周 期 与 自 由 开 放 期 、封闭 期 与 受 限 开 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提高 该 等 报 酬 和 费率标准的除外;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83 页( 共 114 页)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率 、 调 低 赎 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84 页( 共 114 页) 4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 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 点对表决意见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85 页( 共 114 页)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 明委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 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 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 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86 页( 共 114 页) 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符 合 法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 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 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基 金 托 管 人 、 与其 他 基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87 页( 共 114 页)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证 明 文件 号 码 、 持 有 或代 表 有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额 、 委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 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88 页( 共 114 页)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 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89 页( 共 114 页)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变 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90 页( 共 114 页)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的 处 理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 仲裁 裁 决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 基金合 同 》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勤 勉 、 尽 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91 页( 共 114 页) 十 九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成立时间:2003 年 5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融 债 券 ; 代 理 发行 、 代理 兑 付 、 承 销 政府 债 券;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92 页( 共 114 页)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 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 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10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3 个 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 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但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 前10 个工作日和后10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 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93 页( 共 114 页)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 本基金应投资于债项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 本 基 金 资 产 持有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期; (7)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但在封闭期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8)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需满足基金合同中投资范围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 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者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股票或债券;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94 页( 共 114 页)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股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 照 法 律 、 行政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规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 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名单变 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 名单的变更。 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 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 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 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 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和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基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95 页( 共 114 页)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认 收 到后 , 对 名 单 进 行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基 金 托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 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易 对 手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式 , 经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并 造 成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责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信风 险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于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发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流通受限证券指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明 确 一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96 页( 共 114 页)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符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对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法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 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 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基 金 在 投 资 中 期 票据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根据法 律 、 法 规 、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 和比例进行监督。 (2 ) 如 未 来 有 关 监管部 门 发 布 的 法 律 法 规对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中期票 据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约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关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时的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 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 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 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97 页( 共 114 页)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 的,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 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 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 业 务另行签 订书 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兑 付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款 证 实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 强 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的 监督与核查,严格审 查 、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存 款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守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的 监 督 应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 前提前两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9.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 针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规范对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 事 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 制 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届时 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决策流程、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98 页( 共 114 页)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 金 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 议 和相关制度,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 管人可以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前述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未尽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对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及其他运作违反《基 金 法》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99 页( 共 114 页)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行 基 金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息 等 违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 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 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 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除依 据 法律法规规定、基金 合 同和本托管协 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与基金托 管 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00 页(共 114 页)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按 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 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 人托管基金资 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 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 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 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 法 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 督 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01 页(共 114 页)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 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 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 间 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代 保 管库 。 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 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 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 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 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02 页(共 114 页)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果 复 核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 审 查 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 易 的 , 且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03 页(共 114 页)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行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在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交 易 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产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品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成本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以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定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增 事 项 ,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04 页(共 114 页) 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 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 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 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 新,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05 页(共 114 页)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 人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 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 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 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包 括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名 称 和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金托管人可以采 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06 页(共 114 页)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点 为 北京 ,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均 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的 内容进行变更。变更 后 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07 页(共 114 页)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行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 基 金 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08 页(共 114 页) 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 “专业、 效率、 真诚、 超越” 。 为保证旗下基金的正常 运营,为投资者提供安 全 、 高 效 、 方 便 的 服 务 ,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投 资 者 服 务 系 统 , 主要通过柜台直销、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 一 ) 为 投 资 者服 务 的 种 类 1 、柜台服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 为方便直销投资者, 本公 司在上海建立了直销柜台。具体内容包括: 类别 直 销柜 台 代 销柜 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帐务查询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 、Call Center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Call Center 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 设备 完善,目前拥有6名 坐席 、60 条 中 继 线 ,提 供5*12 小时的人工座 席服务及7*24 小 时 的自动 语 音 服 务 , 能 够确 保投 资 者 的 要 求 在3个 工作 日 内 得 到 答 复 。 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如下: 类别 泰 信基 金的CALL-CENTER 代 销机 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务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交易确认短信 提供手机号码的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Call Center 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功能 IVR ( 自动 语音系 统) 人 工坐 席服务 系统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09 页(共 114 页) 公共信息查 询 公司简介 基金产品简介 基金费率 基金分红 销售机构热线 基金经理信息 基金信息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政策法规 每日NAV公告 直销投资者 帐务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帐单查询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诉 以人工座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 动交流,受理、处理、 回复 投资者的投诉与建议 3 、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经过版本更新之后, 包括泰信之窗、 旗下基金、 网上交易、 净值公告、 基金学院及客户服务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 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 投资者帐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网上交易 基金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定投 基金转换 基金赎回 修改分红方式 个人资料修改 信息定制 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投诉 实现方式:邮件、网站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信函、电话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10 页(共 114 页) 4 、资料寄送 资 料类 型 投 资者 类型 寄 送方 式 寄 送人 交易确认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自助打印 (T+2个工作日开始)


基金帐户开户 确认书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自助打印 (T+2个工作日开始)


交易对帐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公司按月提供电子对账单, 纸 质 对 账 单 对 有 需 求 的 客 户 进 行寄送 客户服务中 心 《泰信通讯》 季刊及其他投 资理财咨询材 料 部分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 有 需 求 的 客 户 进 行 定 期 寄 送 客户服务中 心 5 、一对一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 (包括电话查询、 信息查询、 资料寄送、 基金经 理报告会、 咨讯服务等) 之外, 还将以公司的整 体资源为支撑, 度身定制一对一的、 个 性化的增值服务, 包括指定机构理财 经理、 上门服务、 充分的信息交流等。 公司制定了 规范的机构投资者访问制度、 服务流程和行为准则, 并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进行专业 知识的培训。 ( 二 ) 投 诉 人 处理 方 式 本公司客服中心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 由于呼叫中心将 成为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 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 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 诉处理流程, 这是一个闭环流程, 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 同 时我们将代销机构也纳入了这一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客服 中心 客服专员 客户 相关部门 投诉(T 日) 电话、email 、书 面 回复(T+3 日内 ) 经整理的投诉 回复(T+3 日内 ) 客服 中心 客服专员 email 电话、email 、书 面 email 代销机构 电话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11 页(共 114 页) (三)联络信息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厦银行大厦36、37层 电话: (021)20899167 传真: (021)20899008 联系人: 王超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 费颖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1310室 电话:0755-33981702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 何明清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988 或( 021) 38784566 , 该电话为24小时语音服务电话, 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二 十 一、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15年2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7月20日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2015年7月21日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12 页(共 114 页)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3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第二个自由开放期)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7月28日 4 新增中国银行为代销机 构并开通转换业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7月28日 5 在中信银行开通转换业 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7月28日 6 新增五矿证券为代销机 构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 年8月4日 7 新增汇付金融为代销机 构并开通申购费率优惠 业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8月11日 8 新增万联证券为代销机 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8月11日 9 新增金元证券为代销机 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8月13日 10 参加数米基金费率优惠 业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8月13日 11 15 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8月25日 12 在天天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8月27日 13 参加国都证券手机客户 端申购费率优惠业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2015年8月28日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13 页(共 114 页)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14 参加华宝证券费率优惠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9月10日 15 新增富济财富为销售机 构并开通定投转换及费 率优惠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10月10日 16 在平安证券申购定投费 率优惠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10月16日 17 新增和讯为销售机构并 开通定投转换及费率优 惠业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10月24日 18 自基金合同成立以来第 三次分红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11月3日 19 新增积木基金为销售机 构并开通定投转换及费 率优惠业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11月24日 20 新增中国国际金融、大 泰金石为销售机构并开 通转换及费率优惠业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11月26日 21 在长量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且调整最低申购金额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12月3日 22 新增陆金所为销售机构 并开通费率优惠业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12月16日 23 在众禄金融开通费率优 惠业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12月16日 24 取消纸质账单寄送业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2015年12月21日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14 页(共 114 页)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5 在诺亚正行、利得基金 申购、定投费率优惠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12月21日 26 关于指数熔断实施后调 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5年12月31日 27 新增安信证券、兴业证 券、陆金所证券为销售 机构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6 年1月8日 28 新增兴业证券为销售机 构并开通定投转换及费 率优惠业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www.ftfund.com ) 2016年1月12日 二十二 、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 放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基金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资人也可直接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法律文件。 二 十 三、 备 查文 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申请 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第 115 页(共 114 页)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 资 者可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复 印 件,也可直接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 查 阅和下载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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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