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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瑞A(002476)

博时安瑞: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时安瑞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6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博时
安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261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
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回购风险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在本基金的封闭
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
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
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4、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发行门槛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
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是通过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
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同时,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
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因
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着流动性风险。
  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
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每个封闭期首日,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但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
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
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
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
一封闭期,至少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安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博时安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安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安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安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安瑞18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安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安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的18个月,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
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
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
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6、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53、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6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
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
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七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
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
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国际业务部、销售管理部、养老金业务
部、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
零售-南方、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
部下设股票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
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
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
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
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销售管理部负责进行市场和销售战略管理、市场分析与策略管理、协调组织、
目标和费用管理、市场销售体系专业培训。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
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
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
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
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
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投资部负
责公司各类指数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
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
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
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
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国际业务部负责公司国际业务的规划管理、资源协调和国际业务的产品线研发,
会同博时国际等相关部门拟定公司国际业务的市场策略并协调组织实施。客户服
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
会务工作;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
治理、战略发展研究;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
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总裁办公室负责公
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
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
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
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
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
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
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
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
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
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人数为418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
超过94%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
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
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
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
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
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
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
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1993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
理、副总经理、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
限公司筹备组组长,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投行事业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1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
事。2013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2014年
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年5月至1993年4月任职于深圳
山星电子有限公司。1993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
中心总经理;2004年1月至2004年10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
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年12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
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
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年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7月至1995年4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
系工作,任教师。1995年4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
经理。2002年10月至2008年7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
事会监事。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年8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
1992年7月至2006年6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
2006年7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
经理。2007年10月至今,出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
理。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2013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
北京东城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
克利分校、布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年9月至今任瑞银
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年1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
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
总干事。2012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
地、四川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
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
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
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994年至2008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年退休。2013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
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年至1978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
厂,任共青团总支书记;1983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秘书、主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
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退休。2008年2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年
11月至2010年10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6月至
今,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年
3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兼任
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董事;2013年6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
珠海证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监事。1974年12月入伍服役。自1979年4月进入中国农业银
行总行工作,先后在办公室、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
担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1993年8月起先后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农业
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8年8月回到中国农业银行
总行,在零售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1999年10月起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
作,先后在总部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担任总经理;2008年8月起先后到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担任总经理;2014年3月至今担任中
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长城环亚
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年至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
1995年至2012年5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
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2012年5月筹备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年11月至今
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年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
北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MIS系统分析员、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
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
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年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
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
资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
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
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
证监会、摩根斯坦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年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
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凯杨先生,硕士。2003年起先后在深圳发展银行、博时基金、长城基金工
作。2009年1月再次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特定资
产投资经理、博时理财30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
投资副总监兼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6日-至今)
、博时岁岁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至今)、博
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7月25日至今)、博时双月薪定
期支付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0月22日至今)、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基金基
金经理(2015年5月22日至今)、博时外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6月19日至今)、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30日至今)、
博时裕盈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29日至今)、博时裕恒纯债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0月23日至今)、博时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5年11月6日至今)、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1月19日至今)、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1月19日至今)、博时裕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1月25日至今)、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1月27日至今)、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1月30日至今)、博时裕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2月2日至今)、博时裕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2月3日至今)、博时裕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2月3日至今)、博时安誉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5年12月23日至今)、博时裕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月15日至今)、博时裕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月18日至今)、博时安和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年1月26日至今)、博时安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2月4日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
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
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
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
资部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
资总监、博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
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助理。现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
大学、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投资经理。现任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基金、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
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
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
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
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
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
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
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
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
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
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
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
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5人,平均年龄
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5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496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
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
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
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
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
的托管协议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
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
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6年2月14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博时安
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261号)
注册。
  一、基金名称
  博时安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内,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
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六、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
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
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费率水平、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
所示:
  ■  3、认购金额的计算及举例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某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0/ (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 = 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 =(99,403.58+50)/1.00 =99,453.58份
  即:该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
择其可获得99,453.58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某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期利息为100元,
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该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C类基金份额
100,100.00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详情请见当
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如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则基
金合同终止,履行清算程序,上述事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
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开放期和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内,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该日)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
个开放期的期限原则上为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
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购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
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
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
所示:
  ■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
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某投资人本次通过申购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1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6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
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0%)=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6 =97,838.1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元,可得到97,838.17份A类基金份额。
  例2: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0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 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101,70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01,700.00-0==101,7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1. 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7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
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
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
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
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
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
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
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
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家
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是买入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并持有到期,或者是
持有回售期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同时,根据所持债券
信用状况变化,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对于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主要从四个层次进行独立、客观、综合
的考量,以筛选出合适的投资标的。
  第一,基于全部公开信息对已经上市或待上市债券的发行主体进行研究,内
容主要涉及发行人的股东背景、行业地位及发展趋势、担保方式及担保资产、外
部增信质量、自由现金流量动态、债务压力、再融资能力等,并从以上角度对发
行主体进行精细化分析和归类,规避同一信用等级中外部评级偏高以及信用风险
偏高的个券,甄选同一信用评级中内生资质及外部增信好的个券,纳入债券池。
  第二,使用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备选个券进行评分,着重考察
发行人的偿债能力、现金管理能力、盈利能力三个核心要素。
  第三,对市场同类可比债券、信用收益率曲线、市场交易活跃度、机构需求
进行偏好分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综合定价,判断其合理估值
水平。
  第四,根据市场结构与需求特征,在前三个层次的分析基础上,对个券进行深入的跟踪分析,发掘其中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对
低估品种进行择机配置和交易。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
资策略,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
较高收益。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
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
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
控制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在严格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正回购,获得杠杆放大收益。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0%。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
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宏观策略部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建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为行业研究与分析提供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
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
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
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根据风
险限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
益和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
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剩余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1、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2、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8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每个封闭期首日,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利率水平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
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
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受
封闭期限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
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8%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
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
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
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
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
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
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
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基金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
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证券,
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
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在本基金
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3)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经理会
对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
放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
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在每个开放期结束日次日,如出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约定的资产规模过小、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较少等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5)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发行门槛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
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是通过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
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同时,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
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着流动性风险。
  6、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
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4、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
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
  5、《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如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
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且基金
管理人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
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基
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5、《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如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
则基金合同终止,履行清算程序,上述事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4、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
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
  5、《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如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140
  联系人:王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
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
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
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1)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其中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2)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除上述第(8)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
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
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
列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
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
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4)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
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6)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
定的比例要求。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扣
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
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
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对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
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纸质对账单
  根据客户需要,博时基金向投资人提供纸质账单寄送服务。每季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
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
单。
  3、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
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
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4、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
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
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
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
易,如基金认/申购、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1、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
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2、 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
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3、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
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
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访问博时WAP网站(http://wap.bosera.com)、博时移动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http://m.bosera.com)和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
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博时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
站式综合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
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
在线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
受理、信息订制、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安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文件
  (二)《博时安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安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