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商 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要 求 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4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日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亦 可 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在 会议召 开 方 式上, 本 基 金亦可 采 用 其他非 现 场 方式或 者 以 现场方 式 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止《 基 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投 资 者可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基金 份 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 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 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及 其 他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上 市 的股票 等 ) 、债券 ( 包 括国债 、 金 融债、 企 业 债 、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含
可分离交 易可转换债券) 、 次级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
在 封 闭 期 ,本 基 金 投 资组 合 中 股 票投 资 比 例 为基 金 资 产的 0%-100% ,其中
定向增发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以 事件驱 动 策 略投资 的 股 票资产 占 非 现金基 金 资 产的比 例 不 低于 80%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投资策略
(一)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
对水平和增长率、 利率水平与走势等) 以及国家财政、 税收、 货币、 汇率各项 政
策,来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二)股票投资策略
(1 )定增参与策略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采取一级市场参与定向增发策略:
1)
精 选 策 略 : 以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和 方 法 分 析 拟 参 与 定 增 项 目 的 内 在 价 值。
首先, 采用竞争优势和价值链分析方法, 对企业所在的产业结构与发展、 企业的
竞争策略和措施、 募投项目的质量、 募投项目是否与公司发展具有协同效应等进
行深入调研; 其次, 用 财务和运营等相关数据如投资回报率 (ROIC) 、 税息折旧
及摊销前利润(EBITDA )等表征主营业务健康状况的系列指标进行企业盈利能
力和发展 前景的评估。
2 )
成本 策略: 在价值精选的基础上, 严格执行成本控制和安全边际法则。
通过内在价值比较和市场相对价值比较确定安全边际。 对于内在价值相较于市场
相对价值具有一定的差距时, 相应地, 本基金在参与此定增项目时将要求较高的
折价比例。
3 )
配置 策略:以 价 值分析方法 指导组合内 各定增项目 的资产配置 比例 。
组合的构建从单个项目选取出发, 不事先做特定行业筛选。 本组合采取一定措施
管理组合行业集中度风险,单一行业所占组合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0% 。
4 )
价 值跟踪策 略 :基金管 理 人将密切 跟 踪投资项 目 的基本面 情 况, 动
态评估企业投资价值,及时调整未来售出时的目标价。
5 )
售出 策略:对 于 解除锁定的 增发股份, 基金管理人 将基于市场 环境 、
公司估值水平\ 同 类 行 业 估 值 水 平 、 公 司 近 期 的 经 营 管 理 状 况 等 作 出 是 否 售 出 的
判断。项目退出策略更注重本金和盈利的安全。
基于以上定向增发策略, 结合当前政策的变化, 基金管理人采取相对灵活的
参与方法获取超额收益。
(2 ) 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主要采用事件驱动的投资策略 。
包括
1 )定增事件驱动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 过 “自上而下” 和 “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投资思路和定性分析
与 定 量 分 析 相 佐 证 的 分 析 方 法, 立 足 于 上 市 公 司 的 定 增 行 为 对 上 市 公 司 估 值 重 构 、
盈利提升的影响、 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需要、 市场情绪特征、 宏观经济环境等多方
面的因素综合判断, 把握定增事件的二级市场联动效应, 审慎制定参与二级市场
投资交易的投资方案。
定 向 增 发项目 自 预 案公告 开 始 至成功 实 施 历经董 事 会 、股东 大 会 、发审 委 、
证监会等几个环节的审议批准。 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定增事项的成功性判断, 结合
二级市场投资者认同度, 重点关注自股东大会公告至发审委审批通过阶段投资机
遇。
基金管理人对定向增发概念股票的筛选兼顾公司基本面分析以及定增项目
前 景 及 收益分 析 。 就基本 面 分 析而言 , 通 过分析 上 市 公司所 处 行 业、主 营 业 务 、
同行业竞争水平、 公司内部管理水平、 盈利能力、 资本负债结构、 商誉等, 评 估
上 市 公 司的“ 内 在 价值” 。 就 定向增 发 项 目而言 , 基 金管理 人 将 侧重于 定 增 方 案
是 否 与 公司现 有 业 务具有 协 同 效应, 是 否 有助于 提 升 公司核 心 竞 争力和 成 长 性 ,
是否具有良好的业务增长空间等, 并对定增项目的风险因素做充分的评估。 从以
上定增项 目 的选择标 准 出发,基 金 管理人拟(1 )重点 关 注资产重组 、资产收购
类以及大股东参与的增发项目; (2 ) 规避周期性行业在景气高位的扩产增发项目;
(3 )设 定 溢价率( 二 级市场交 易 价格相比与 增发预案底 价)以及“ 预案公告至
股东大会公告”期间涨幅率量化 指 标 ; 精 选 具 有 潜 在 定 向 增 发 效 应 提 振 的 个 股 。
2 )股东增持与回购事件驱动
股份增持包括股东增持和高管增持, 其中股东增持是指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增持股份行为; 高管增持是指公司高管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行为; 股
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公司股
权 的 变 动不仅 仅 直 接改变 公 司 的资产 结 构 ,同时 也 会 对企业 未 来 在生产 、 经 营 、
管理等多个方面产生影响。 本基金通 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股权变动可能带来的影
响进行模拟分析, 挑选具有绝对或相对估值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再通过分析和评
估股权变化,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 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 成长性较
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3 )超预期业绩预告事件驱动
超预期业 绩 预告事件 是 指公司披 露 的实际业 绩 显著超越 过 去 3 个月 券商 等
研究机构的预测平均数的情况。 此两种情况都显示公司经营上出现显著变化, 本
基金将通过筛选与分析业绩变化情况, 自下而上评估, 结合公司基本面情况, 择
优选取成长性好,安全边际高的公司进行投资。
4 )资产重组,包括重组、注入与并购 事件
资产重组是企业与其他主体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 调整、 配
置的过程, 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重组前后公司的估
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本基金在市场上收集公开的事件信息, 对事件影响中的公司进行分析与估值,
挑选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5 )高分红及高转送事件
分红指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将盈余公积和当期应付利润的部分或全部发放
给股东, 是股东分享公司红利的重要方式, 高分红是指公司分红比例较高的股票。
高转送是实施较高比例的送股或者转股的股票。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 分析和评估高分红 , 高转送股票;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
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6 )股权激励事件
股权激励包括员工持股、 股票期权等不同形式, 使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
一致,利润与风险共担;起到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运营效率的作用。
本基金将对采用股权激励的公司进行调研, 综合分析公司基本面、 预期盈利
水平和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7 )其他影响公司的重大事件
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布对预期业绩及行业造成极大影响的重要产
品或重大合同公告; 有影响上下游公司的重大事项发 生; 公司遭遇重大危机; 管
理层发生重大变更等。 此类事件会对公司的运营造成深远的影响, 继而影响其市
场估值。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 分析和评估发生重大变动的股票, 结合其预期盈利水平
和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三)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根据 风 险 管理的 原 则 ,以套 期 保 值为目 的 , 在风险 可 控 的前提 下 ,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四)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流动性管理、 资产配置等需要, 本基金将进行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等
固 定 收 益类证 券 的 投资。 债 券 投资策 略 包 括利率 策 略 、信用 策 略 、久期 策 略 等 ,
由相关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 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
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五)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
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七)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
度量,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 封闭 期 , 本 基金 投 资 组 合中 股 票 投 资比 例 为 基 金资 产 的 0%-100% ,
其中定向增发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转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
(2 ) 转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转成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转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在封闭期,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期货 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持 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 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封 闭期内,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
之日;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12) 项以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 遵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优 先 的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 全 内部审 批 机 制和评 估 机 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 律 、 行政法 规 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或变 更 上 述禁止 性 规 定,如 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六、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 自 出 现《基 金 合 同》终 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作 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5 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