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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策略收益(000199)

国泰策略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一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泰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 二 零一 六年 一月 十六 日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37 七、基 金的 存续 ................................................................................................................................ 3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9 九、基 金的 投资 ................................................................................................................................ 46 十、基 金的 业绩 ................................................................................................................................ 56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6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7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61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62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63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4 十七、 风险 揭示 ................................................................................................................................ 6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1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72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85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5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9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99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99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 重要提 示 国泰策 略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由国 泰目 标 收 益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 更而 来。 国 泰 目 标收 益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经中 国 证监会 《 关 于核 准 国泰 目 标收益 保 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3 】364 号文 )核 准募 集, 于 2013 年 7 月 12 日 至 2013 年 8 月 8 日 公开 募 集, 募集 结束 后本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续 。 经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 《 国泰 目 标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于 2013 年 8 月 12 日生 效。 国泰目 标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保本 期最 长为 每 3 年 一个 周期 ,在 每一 个 保本 期内均 设置 该保 本期 的目 标收益 率 ,在 运作 期间 , 如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收益 率连 续 15 个工 作 日 达 到或 超 过预 设 目标 收益 率 ,则 国 泰目 标 收益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当期 保 本期 提 前到 期。 国泰 目标 收益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一个 保本期 的目 标收 益率 为 15%。自 2014 年 11 月 24 日起 至 2014 年 12 月 12 日止 国泰 目标 收益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收益 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 超过 15% ,即 国泰 目标 收 益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已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 触发 第一 个保 本期提 前到 期的 条件 。 依 据国泰 目标 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国 泰目 标收 益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第 一 个保 本 期 提 前到 期 并进 入 过渡 期。 过渡 期 结束 后 的下 一日 起 , 由 于 不再 符 合 保 本基 金 存续 条 件, 国 泰目 标收 益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变 更为 “ 国 泰 策略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但 并 不表 明 中国 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的 投 资价 值 、收 益和 市 场前 景 做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投资 人 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 需全 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 断市 场 ,对 投资 本 基金 的 意愿 、 时机 、数 量 等投 资 行为 作 出独 立决 策 。投 资 人根 据 所 持有 份 额享 受 基金 的收 益 ,但 同 时也 需 承担 相应 的 投资 风 险。 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 包 括: 因 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 境因 素 变化 对 证券 价格 产 生影 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性 风 险,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 非 系统 性 风险 ,由 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连 续大 量 赎回 基 金产 生 的流 动性 风 险, 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理 实 施过 程中 产 生的 基 金管 理 风险 ,本 基 金的 特 定风 险 等。 本基 金 是一 只 灵活 配 置 的混 合 型基 金 ,属 于基 金 中的 中 高风 险 品种 ,本 基 金的 风 险与 预 期收 益介 于 股票 型 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之 间。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 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投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投 资 人 应当 认 真阅 读 基金合 同 、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等信 息 披 露文 件 ,自 主 判断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6 年 1 月 16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 2015 年 4 季 度报 告 , 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以及 《 国泰 策略 收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由国 泰 目标 收 益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变 更 而 来。 本 基金 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 其他 人提 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基 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 担 义务 。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 同 。 二、释 义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泰 策略收 益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本 基金 由 “ 国泰目 标收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 益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变 更而 来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国泰 策 略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国泰 策略 收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国 泰策 略收 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通 过, 并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9、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3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 承 担义务 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5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6 、 机 构投 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在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 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7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 合《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境内 证 券投 资 管理办 法 》 及相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8 、 投 资人 :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1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 基 金销 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 人或 代 销机 构 宣传推 介 基 金, 销 售基 金 份额,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 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1 、 销 售机 构 :指 国 泰基金 公 司 以及 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条 件 , 取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22 、 登 记业 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登记 、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3 、 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 的机 构 。基 金 的登记 机 构 为国 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4 、 基 金账 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录其 持 有 的、 基 金管 理 人所管 理 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5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6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 《 国 泰 策略 收 益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生效 日,原 《国 泰目 标收 益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自 同一 日终止 27、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 存 续期: 指 《国 泰目 标 收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日 起 至 《 国 泰策略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29、 基 金 变更: 指 包 括 国 泰 目 标 收 益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类 别 变 更 为 非 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更名为 “ 国 泰 策 略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限 制 、 基 金 费 用 等 适 用 原 《 国 泰 目 标 收 益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变 更 后 国 泰 策 略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相 关 约 定 ,基 金合同进行修订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 3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2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3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 、开放 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5 、 《 业务 规则 》 : 指《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 基 金 管理 人 所管 理 的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登 记结 算方 面 的业 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36 、 申 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7 、 赎 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 的 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38 、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 某 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 同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的 变 更所持 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1、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2、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3、 基 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4 、 基 金资 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申 购 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 4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6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7 、 基 金资 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 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48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49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 (021 )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 2016 年 1 月 16 日,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58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鹰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龙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 括 2 只 子基 金, 分别 为国泰 金龙 行 业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金龙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金 马稳 健回 报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金 鹿保 本 增值 混 合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金 鹏蓝 筹价 值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金 鼎价 值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鼎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而来 ) 、 国泰 金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 牛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金象保 本增 值 混 合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双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 泰区 位优 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由 金 盛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 泰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国 泰价值 经典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上证180 金融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国 泰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事件 驱 动策 略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信 用互 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成长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大宗 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国 泰 信用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现金 管 理货 币市 场 基金 、 国泰 金 泰平 衡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泰 证券 投资 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 民安 增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国 证 房 地 产行 业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估 值优 势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由 国泰 估值 优势可 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来 ) 、上 证5 年期 国债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纳斯 达 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国 企 业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黄 金 交 易型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美国 房 地产 开发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国证 医 药卫 生 行 业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淘金 互 联网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聚 信 价值 优 势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民 益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国 泰国 策 驱动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浓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安 康养 老 定期 支 付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结 构 转型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金 鑫股 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由金 鑫证 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 新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证 食品 饮料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创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国 泰 6 个月 短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策 略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国 泰目标 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深 证TMT5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 国 证有 色 金属 行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睿 吉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兴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生 益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互 联网+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中 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国 泰央 企改 革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新目 标收 益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全球 绝 对收 益 型基 金优 选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鑫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另外 ,本 基 金管理 人 于2004 年 获得 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 会社 保基金 资产 管理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 人资格 , 目 前受 托管 理全 国社保 基金 多个 投资 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获 得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资格 。2008 年2 月14 日 , 本基 金管理 人成 为首 批获 准开 展特定 客户 资 产 管理业 务 (专 户理 财) 的 基金公 司之 一 ,并 于3 月24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获 得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者 (QDII )资 格, 成 为目前 业内 少数 拥有 “全 牌照 ”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 囊括了 公募 基金 、 社保、 年金 、专 户理 财 和QDII 等管 理业 务资 格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唐建光 ,董 事长 ,大 学本 科,高 级工 程师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 煤 炭工业 部基 建司任 工程 师 ;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 中国 统 配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 任副 处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 在中 煤 建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任 处长 ;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 在煤炭 部基 建管 理中 心工 作,先 后任 综合 处处 长、 中心副 主任 ;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 在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保全 部任副 总经 理;2005 年 1 月起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先 后 任 资产管 理处 置部 总经 理、 企业管 理部 高级 业务 总监 。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2014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党 委书记 ,2015 年 8 月起 任 公 司董 事长 、 法 定代表 人。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 权 管 理部 业 务副 经 理、 业务 经 理, 资 本市 场 部业 务经 理 ,策 略 投资 部 助理 投资 经 理, 公 开市 场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战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组 负责人 ,现 任战 略发 展部 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经 济师 。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工 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 资银行 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 务副经 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 务部业 务经 理 、 高级副 经理 。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 在中 投证 券资本 市场 部担 任执 行总 经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高 级 经理 、投 资部 高 级经理 、 企业 管理 部高 级 经理 。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 任建 投科 信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中 建投 租赁 有限责 任公 司纪 委书 记、 副总经 理。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长期 股权 投资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 国建 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战 略发 展部业 务总 监。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0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 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游一冰 , 董事 , 大 学本 科,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英国特 许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理 经理; 1994 年 起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 起任 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起 任中 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侯文捷 , 董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投 资 有 限公 司 工作 , 历任 经理 部 项目 经 理, 证 券部 项目 经 理, 北 京证 券 营业 部副 经 理, 天 津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 经理 。2002 年 2 月 起在 中国 电力 财务有 限公 司工 作 , 先 后 任信息 中心 主任 、 信息技 术 部 主任 、 首席 信息 师 、华 北 分公 司 总经 理、 党 组副 书 记, 现 任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 司党组 成员 、副 总经 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张峰,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16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1987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就职于 国 家 计划委 员会 , 历 任产 业经 济研究 所科 员、 政研 室经 济分析 处副 处长 、 财 金司 综合处 处长 。1999 年 3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 研究 部副 总监 、 市场 部总监 。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 在中保 集团资 产管 理公 司, 任总 经理助 理。2002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历 任督 察长 、 副 总经 理兼首 席市 场官 。2015 年 5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及公 司董事 。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 教 ,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 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 、法 学 院副 院 长、 院 长, 兼任 全 国法 律 专业 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委 员会 委 员、 国 际贸 易 和金 融法 律 研究 所 所长 、 中国 法学 会 国际 经 济法 学 研 究会 副 会长 、 中国 法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务 理事 、 中国 法 学教 育 研究 会第 一 届理 事 会常 务 理 事、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仲 裁 员、 新加 坡 国际 仲 裁中 心 仲裁 员、 北 京仲 裁 委员 会仲裁 员 、 大连 仲裁 委员 会仲裁 员等 职。2013 年起 兼任金 诚信 矿业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目 前 已上市 ) 独立 董事 ,2015 年 5 月 起兼 任北 京采 安律 师事务 所兼 职律 师 。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1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 白朝鲜 族自 治县 县委 常委 、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 任吉林 省抚 松县 县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吉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1995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 市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海南省 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2007 年 任海 南 省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 任河南 省分 行副 处长 、 处 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 任河南 省豫 财会 计师 事务 所副所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常瑞明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 北 沧 州市 支 行主 任 、副 行长 ; 河北 省 分行 办 公室 副主 任 、信 息 处处 长 、副 处长 ; 河北 保 定市 分行行 长、 党组 副书 记、 书记; 河 北 省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党 委书 记;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 行 山西省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工作 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银 泉大 厦董 事长 。2014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 2、监 事会 成员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建 设 银 行 辽宁 分 行国 际 业务 部、 人 力资 源 部、 葫 芦岛 市分 行 城内 支 行、 葫 芦岛 市分 行 计财 部 、葫 芦 岛 市分 行 国际 业 务部 、建 设 银行 辽 宁分 行 计划 财务 部 工作 , 任业 务 经理 、副 行 长、 副 总经 理等职 。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 在中 国 建 银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 计部 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中国 投 资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任高 级经 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建投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 及法 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 管、 公司秘 书兼 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 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 亚及南 亚合 规 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 行官 。 刘顺君 , 监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军 军事经 济学 院工 作 , 历 任 教员 、 副 主任 。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 长江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投 资银 行总 部 业务主 管 、 项 目经 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 任 长江巴 黎百 富勤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2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部 高级经 理。2005 年 6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金 融 租 赁公 司 筹建 处 综合 部主 任 ,营 业 管理 部 主任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 党组 成 员、 纪检 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 建业 务 部副 主 任、 主 任, 现任 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 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主任 。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监 事。 李辉, 监事, 大学 本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于 上海 远洋 运输 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 中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于 海康 人寿 保险有 限公 司 ,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团 ,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 于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财 富大 学负 责人、 总经 理 办 公室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 总 经理助 理、 人力 资源 部( 财富大 学) 及行 政管 理部 负责人 。2013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束琴 , 监 事 , 大 专学 历 。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和 工商银 行安 康地 区分 行,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 于陕 西省 住房 资金 管理中 心。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总 监助 理。 现任公 司行 政 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社 保 111 组 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 国泰 金鼎 价值 混合和 国 泰金泰 封闭 的基 金 经理助 理 ,2008 年 4 月 起 任国泰 金鼎 价值 精 选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起 兼任 国泰区 位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原国 泰区 位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任 国泰估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唐建光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张峰,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2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 在 华夏 证 券工 作 ,历 任营 业 部财 务 经理 、 公司 计划 财 务部 副 总经 理 兼上 海分 公 司财 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基 金运作 部总 经理 、 基 金运 营总监 、 稽 核总 监。2007 年 12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2015 年 8 月 31 日起 代任公 司督 察长 。 周向勇 , 硕士 研究 生,19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行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3 总行工 作, 先后 任办 公室 科员、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主 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办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 务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任 总经 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陈星德 ,博 士,13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经 历。 曾就 职于 江苏省 人大 常委 会、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 瑞士 银行 环球 资 产管理 香港 公司 和国 投瑞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09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 就职 于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长、 副总 经理 。2015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4、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邱晓华 ,硕 士研 究生 ,15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 曾 任职于 新华 通讯 社、 北京 首都国 际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银 河证 券。2007 年 4 月加 入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行业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2011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 国泰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1 年 6 月起 兼任 国泰 金鹿 保 本增值 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1 月 15 日 兼任 国泰 目标 收益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2014 年 5 月 起 兼任国 泰安 康养 老定期 支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2014 年11 月至2015 年 12 月 兼 任国泰 大宗 商品 配置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的 基金经 理;2015 年 1 月 16 日起 兼任 国泰 策略 收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原国 泰目 标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4 月 起兼 任 国 泰 国证 医 药卫 生 行业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和 国泰 国 证食 品饮料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12 月 起任 国泰 新目 标 收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国泰 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自转 型之 日 (2015 年 1 月 16 日) 起至 2015 年 7 月 16 日由 邱晓 华 、 姜 南林共 同担 任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7 月 17 日至 今由 邱晓 华担 任 本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5、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设有 公 司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在公 司 高 级管 理 人员 、 投研部 门 负 责人 及 业 务骨 干 等相 关 人员 中产 生 。公 司 总经 理 可以 推荐 上 述人 员 以外 的 投资 管理 相 关人 员 担任 成 员 ,督 察 长和 运 营体 系负 责 人列 席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会 议 。公 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 要职 责 是 根据 有 关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审 议 并决 策 公司 投资 研 究部 门 提出 的 公司 整体 投 资策 略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4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张峰: 总经 理、 董事 委员: 周向勇 :副 总经 理 黄焱: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 部总经 理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 资 (事 业)部 副总 监 张则斌 :权 益投 资总 监 6、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5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在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对 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并 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的 发生 。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6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且 不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理方 法 、操 作程 序与 控 制措施 ,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2)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 地位原 则 :公 司的 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风 险控 制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 控制 更具 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财 务会 计 准则 的 要求,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计控 制 制 度, 实 现 了职 责 分离 和 岗位 相互 制 约, 确 保会 计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管 理 运营中 的 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控 制 制度, 其 内 容由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主 要 包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 离制 度 、投 资 管理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营 销业 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 和独 立 的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源 管 理以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7 及 相 应的 业 务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这 些 控制 制 度和 流程 , 对公 司 面临 的 投资 风险 和 管理 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实 行独 立 的监 察 稽核制 度 , 通过 对 稽核 监 察部充 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遵循 情 况和 有效 性 进行 全 面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 司 经 过多 年 的管 理 实践, 建 立 了良 好 的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内 部 会计 控 制和管 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施 , 主要 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结 构 、 合理 的组 织 结构 和 分级 授 权、 注重 诚 信并 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 目前 有独 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审 查 委 员会 、 薪酬 委 员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 大经 营 决策 和发 展 规划 进 行决 策及监 督; 2)在 组织 结构 方面 ,公 司 设立的 执行 委员 会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等 机构 分 别 负责 公 司经 营 、基 金投 资 和风 险 控制 等 方面 的决 策 和监 督 控制 。 同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 间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和风 险控 制责任 , 既相 互独 立, 又 相互合 作和 制约 , 形成 了 合理的 组织 结构 、 决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3)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 资人服 务的 道德 观和 稳健 经营的 管理 理念 。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拥有 对 公司任 何经 营活 动进 行独 立监察 稽核 的权 限 ,并 对 公司内 部控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 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内 部会计 控 制 ,保 证 基金 核 算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的独 立 性、全 面 性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会 计制 度 和准则 ,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 司财务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以 及 会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的 核 算工 作, 真 实、 完 整、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8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从人 员 上、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动 上 严格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公 司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的 岗 位职责 分 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录控 制 、 资产 接 触控 制 、独立 稽 核 等制 度 ,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司 财 务管 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的 有 效控 制 、有 关 功能 的相 互 分离 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 外 公 司还 建 立了 严 格的财 务 管 理制 度 ,执 行 严 格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审批 制 度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 部 门的 相 对独立 性 ,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 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 资 管 理业 务 控制 : 通过建 立 完 整的 研 究业 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 控 制、 交 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决 策 职能 和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投 资 总监 和 基金 经 理 分级 授 权制 度 和股 票池 制 度,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 及 风险 管 理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加强 投资 管 理控 制 ,做 到研 究 、投 资 、交 易 、风 险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 险 ;建 立了 科 学先 进 的投 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 管 理体 系 ,控 制投 资 业务 中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 、集 中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投 资业 绩 绩效 评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 息 技 术控 制 :为 保 证信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全 稳 定,公 司 在 硬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软 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营 销 业 务控 制 :公 司 制定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 在 营销 业务 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 息 披 露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的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保证信 息 披 露的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 ;在 资料 保 全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 息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 统, 以 及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制 度 :稽核 监 察 部有 权 对公 司 各业务 部 门 工作 进 行稽 核 检查, 并 保 证稽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9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 司 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 首先从 总 体 上制 定 了公 司 风险控 制 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的主 要 风 险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制 定了 风险 控 制原 则 。在 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总 体 方针 指 导下 ,各 部 门根 据 各自 业 务 特点 , 对业 务 活动 中存 在 的风 险 点进 行 了揭 示和 梳 理, 有 针对 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 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各 业 务 活动 中 内部 控 制措施 的 实 施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的 监察 稽 核, 重 点是 业 务活 动中 风 险暴 露 程度 较 高的 环节 , 以确 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 确 保 现有 内 部控 制 制度实 施 情 况的 基 础上 , 公司会 根 据 新业 务 开展 和 市场变 化 情 况,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 经 营活 动 的变 化 。公 司稽 核 监察 部 在对 内部控 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 核的 基 础上 ,也 会 重点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有 效性 进 行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 司 建 立了 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实施 报 告流 程 ,各部 门 对 于内 部 控制 制 度实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效 情 况须 及 时向 公司 高 级管 理 层和 稽 核监 察部 报 告, 使 公司 高 级管 理层 和 稽核 监 察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 核 监 察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实 施 情 况的 监 察中 , 对发现 的 问 题均 立 即向 公 司高级 管 理 层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于重 大问 题 ,则 通过 督 察长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 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 诺基 金 管理人 将 根 据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0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 商业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 6 月末 ,本 集团 资 产总额 182,192 亿 元, 较 上年末 增长 8.81% ; 客户 贷款和 垫款 总额101,571 亿 元 ,增 长7.20% ;客 户存 款总 额136,970 亿元 ,增 长6.19% 。 净利 润 1,322 亿 元, 同比 增 长0.97% ; 营 业 收入 3,110 亿元 , 同比 增 长8.34% , 其 中 , 利 息净 收 入同比 增 长6.31% ,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同比 增长 5.76% 。成 本收 入 比23.23% ,同 比下 降0.94 个 百分点 。 资本 充 足率14.70% , 处于 同业 领 先地位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总行 成立 了渠 道与 运营 管理部 ,全 面推 进渠 道整 合;营 业网 点“三 综合 ”建 设取 得新 进展, 综合 性网 点达 到1.44 万个 ,综 合营 销团 队达 到19,934 个、 综 合柜 员 占比 达到84% ,客 户 可在转 型网 点享 受便 捷舒 适的 “一 站式 ”服 务。 加 快打造 电子 银行 的主渠 道建 设, 有力 支持 物理渠 道的 综合 化转 型, 电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 性交易 量占 比达 94.32% ,较 上年 末提 高6.29 个百 分点 ;个 人网 上银 行 客户、 企业 网上 银行 客户 、手机 银行 客 户分别 增长8.19% 、10.78% 和11.47% ;善 融商 务推 出 精品移 动平 台 ,个 人商 城 手机客 户端 “ 建 行善融 商城 ”正 式上 线。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 。2015 年6 月末 , 累计 承销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2,374.76 亿元, 承销金 额继 续保 持同 业第 一;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只 数和 新 发基 金托 管只 数均 列市场 第一 ,成 为首批 香港 基金 内地 销售 代理人 中唯 一一 家银 行代 理人; 多模 式现 金池 、票 据池、 银联 单位 结算卡 等战 略性 产品 市场 份额不 断扩 大, 现金 管理 品牌“ 禹道 ”的 市场 影响 力持续 提升 ;代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1 理中央 财政 授权 支付 业务 、代理 中央 非税 收入 收缴 业务客 户数 保持 同业 第一 ,在同 业中 首家 按照财 政部 要求 实现 中央 非税收 入收 缴电 子化 上线 试点。 “鑫 存管 ” 证券 客户 保证金 第三 方 存 管客户 数3,076 万户 ,管 理 资金总 额7,417.41 亿 元, 均为行 业第 一。 2015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知 名机 构 授予 的40 多项 重要 奖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15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 全球第2;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 志2015 年 全球 上市 公 司2000 强排 名中 继续位 列第2; 在美 国《 财 富》 杂志2015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第29位 , 较上 年上 升9 位; 荣获 美国 《环球 金融 》杂 志颁 发的 “2015 年中 国最 佳银 行” 奖项; 荣获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授予 的“ 年度 最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 构奖 ”和“ 年度 社会 责任 最佳 民生金 融奖 ”两 个综 合大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 金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算 处、 监督 稽 核处等9个 职能 处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 管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 共 有员工210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 观 甫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总 经 理 ,曾 先 后在 中 国建设 银 行 郑州 市 分行 、 总行信 贷 部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 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 河北省 分行 营业 部 、总 行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 总 行 审计 部 担任 领 导职 务, 长 期从 事 信贷 业 务、 个人 银 行业 务 和内 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户 服 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 红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青 岛 分行 、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 零 售业 务 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 部、 行 长办 公 室, 长期 从 事零 售 业务 和 个人 存款 业 务管 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 贷二 部、 信 贷 部、 信 贷管 理 部、 信贷 经 营部 、 公司 业 务部 ,并 在 总行 集 团客 户 部和 中国 建 设银 行 北京 市 分 行担 任 领导 职 务, 长期 从 事信 贷 业务 和 集团 客户 业 务等 工 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服 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 秀 莲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 建 设 银 行总 行 会计 部 ,长期 从 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国 内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商 业银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一 直秉持 “ 以 客户 为 中 心” 的 经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风 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 严格 履 行托 管 人的 各项 职 责, 切 实维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2 护 资 产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为 资产 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 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 中国 建 设 银行 托 管资 产 规模 不断 扩 大, 托 管业 务 品种 不断 增 加, 已 形成 包 括证 券投 资 基金 、 社保 基 金 、 保险 资 金、 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QFII 、企 业年 金 等 产品 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 系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至2015 年 末,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 托管556 只 证券 投 资 基金 。 中国 建 设银 行专 业 高效 的 托管 服 务能 力和 业 务水 平 ,赢 得 了业 内的 高 度认 同 。中 国建设 银行 自2009 年至 今 连续五 年被 国际 权威 杂志 《 全球托 管人 》 评为 “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 金托 管 人, 中 国建设 银 行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托 管 业 务的 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 管 规章 和 本 行内 有 关管 理 规定 ,守 法 经营 、 规范 运 作、 严格 监 察, 确 保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 真 实、 准 确、 完整 、 及 时 ,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内 控 管 理委 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 险 管理 与 内部 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行 检查 指 导。 投 资托 管 业务 部专 门 设置 了 监督 稽 核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完 善 的制 度 控制 体 系,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控 制制度 、 岗 位职 责 、 业务 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 托管 业 务的 规 范操 作和 顺 利进 行 ;业 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 格 ;业 务 管 理严 格 实行 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 度, 授 权 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 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 程保 管 、存 放 、 使用 , 账户 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 约 机制 严 格有 效; 业 务操 作 区专 门 设置 ,封 闭 管理 , 实施 音 像 监控 ; 业务 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 人负 责 ,防 止泄 密 ;业 务 实现 自 动化 操作 , 防止 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 基金 法 》及 其 配套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监 督 所 托管 基 金的 投 资运作 。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 运作 基金 的 投资 比 例、 投 资范 围、 投 资 组 合 等情 况 进行 监督 , 并定 期 编写 基 金 投资 运 作监 督 报告 ,报 送 中国 证 监会 。 在日 常为 基 金投 资 运作 所 提供 的基 金 清算 和 核算 服 务 环节 中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 送的 投 资指 令 、基 金管 理 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的 提取 与 开支 情 况进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3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 工 作日 按 时通 过 基金监 督 子 系统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 比例 控 制指 标 进行例 行 监 控, 发 现 投资 比 例超 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书 面 通知 , 与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 情况 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 到 基金 管 理人 的 划款指 令 后 ,对 涉 及各 基 金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对 象 及交易 对 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 3. 根 据 基金 投 资运 作 监督情 况 , 定期 编 写基 金 投资运 作 监 督报 告 ,对 各 基金投 资 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 技术 或 非技 术 手段发 现 基 金涉 嫌 违规 交 易,电 话 或 书面 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进 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 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 国泰 基金 ” 微信 交易 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2、 其 它销 售机构 (1) 销售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4 网址:www.95599.cn 2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7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8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9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 湖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 永成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5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0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 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1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http://www.hrbcb.com.cn 12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6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1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9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1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2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3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7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2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5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7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8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8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0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1


中泰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2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3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35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9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36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7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38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 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0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41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2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0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43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4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5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7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48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9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1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50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51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2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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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4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55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 19 号 法定代 表: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 -96633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2 56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 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 上官 永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57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58


张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 表: 王自 忠 联系人 :朱 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http://www.zrcbank.com 59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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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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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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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5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 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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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0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n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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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公司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外 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4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 陈继 武 联系人 : 李晓 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5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 表: 齐 小贺 联系人 :马 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3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路18号8号 楼嘉 昱大 厦16层-19层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联系人 :何 晔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7 ( 五)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黄 靖婷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黄靖 婷 六、基 金的历史沿革 国 泰 策 略收 益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 国泰目 标 收 益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变 更 而来 。 国 泰 目 标收 益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经中 国 证监会 《 关 于核 准 国泰 目 标收益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监 许 可【2013 】364 号 文 )核 准 募集 。 基金 管理 人 为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国泰目 标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于2013 年7 月12日至2013 年8 月8日 公开 募集 ,募 集 结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 理 备案 手续 。 经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 《 国 泰目标 收益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8月12 日 生 效。 国泰目 标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保本 期最 长为 每 3 年 一个 周期 ,在 每一个 保 本 期内均 设置 该保 本期 的目 标收益 率 ,在 运作 期间 , 如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收益 率连 续 15 个工 作 日 达 到或 超 过预 设 目标 收益 率 ,则 国 泰目 标 收益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当期 保 本期 提 前到 期。 国泰 目标 收益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一个 保本期 的目 标收 益率 为 15%。自 2014 年 11 月 24 日起 至 2014 年 12 月 12 日止 国泰 目标 收益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累 计净 值收益 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 超过 15% ,即 国泰 目标 收 益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已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 触发 第一 个保 本期提 前到 期的 条件 。 依 据国泰 目标 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国 泰目 标收 益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第 一 个保 本 期提 前到 期 并进 入 过渡 期 。 过渡 期 结束 后 的下 一日 起 ,由 于 不再 符 合保 本基 金 存续 条 件, 国 泰目 标收 益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变 更为 “ 国 泰 策略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 根 据 《 国泰 目 标收 益 保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 变更 后基金 合 同 、托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8 管协议 和招 募说 明书 分别 修改为 《 国 泰 策略 收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国 泰 策 略收 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和 《国 泰 策略 收 益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调 整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 保 留并适 用 《国 泰目 标收 益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关 于变 更 后的 国 泰策 略 收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名 称、 投 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 投资 限 制以 及 基金 费 率等 条款 的 约定 , 并根 据 现行 有效 的 法律 法 规规 定 , 在对 持 有人 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对基 金合 同 的其 他 条款 进 行了 修订 。 自过 渡 期结 束 后 的下 一 日起 , 《国 泰目标 收 益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失 效 , 《国 泰 策略 收益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国泰 目 标收 益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变更 为国泰 策略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前 述修改 变更 事项 已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 证券时 报 》 和 本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上 刊登 的 《关 于 国泰 目 标收 益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保 本 期提 前 到期 处理规 则及 变更 为国 泰策 略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公 告》 的相 关规定 ,2015 年 1 月 16 日是 国泰 策略 收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的基 金合同生 效 日 ,同 时 也是 基 金份 额折 算 基准 日 。在 该 日日 终, 基 金管 理 人将 对 该日 登记 在 册的 基 金份 额实施 折算 。 折算 后 , 基 金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数按 照 折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经本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 经本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复 核,2015 年 1 月 16 日 本 基 金 折 算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83 元 , 依 据 上 述 折 算 规 则 确 定 的 折 算 比 例 为 1.183489886 。 折算 后本 基 金的总 份额 由 64,095,910.03 份调 整为 75,856,861.24 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调整 为 1.000 元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持 不变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份额 数 按折 算比 例 相应 调 整并 进 行变 更登 记 ,并 以 调整 后 的基 金份 额 计为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数。 折算 后的 基金份 额数 以截 位法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并 采用 循环进 位的 方 法 分配因 小数 点运 算所 引起 的剩余 份额 ,最 终结 果以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的数 据为准 。 七、基 金的 存续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将 进行 本基 金份额 的更 名以 及必 要信 息的变 更。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9 现 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并 提 出解 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 方式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过 销 售 机构 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 网 点将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 关 公告 中 列 明。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 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 公告 。 若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 指定 的 代 销机 构 开通 电 话、 传真 或 网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资 人 可以 通 过上 述 方式 进行 申 购与 赎 回, 具体 参见 各 销售 机 构的 相关 公 告。 基 金投 资 者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 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 基 金 由国 泰 目标 收 益保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变更 而来。 基 金 管理 人 自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办 理申 购,自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1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 开 始日 期 见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发布 的 相关 公 告。 在确 定 申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时 间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申 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上 公 告申 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 或 者转 换 。 投资 人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0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 行 计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 理人 赎回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照 投 资人申 购的 先后 次 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 情况 下 , 根 据 基金运 作 的 实际 情 况依 法 对上述 原 则 进行 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 始 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00 元 ( 含申 购 费) 。 各销 售机 构对 本基 金 最低申 购 金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单笔赎 回申 请最 低份 数为 1,000.00 份, 若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 在销 售机构 保有 的 基金 份额不 足 1,000.00 份 ,则 该次赎 回时 必 须 一起赎 回。 3、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和 赎 回 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 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 申购 基 金份 额 时,必 须 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 项,投 资 人 交付 申 购款 项 ,申购 成 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递 交 赎回申 请 , 赎回 成 立; 基 金份额 登 记 机构 确 认赎 回 时,赎 回 生 效。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 效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及 时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1、 申 购费 用 (1)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2) 申购 费率 本基 金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 高不 得 高于 1.20% , 且 随 申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表 所示 : 申购 金 额(M ) 前端 申 购费 率 M<100 万 1.20% 100 万≤ M<3 00 万 0.80% 300 万≤ M<5 00 万 0.50%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赎 回费 用 (1)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 取的赎 回费 , 将全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 续持有 期长 于 30 日但 少 于 9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入 基 金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 于 90 日但 少于 180 日的 投 资人收 取的 赎回 费 ,将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长于 180 日的 投资人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归入 基金财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 增 加而 递减 ,赎回 费率 如下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N ) 赎回费 率 N <7 日 1.50%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2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80 日 0.50% 180 日≤N <365 日 0.10% 365 日≤N <730 日 0.05% N≥730 日 0.00% ( 注: 申请 份额 持有 时间 的计算 ,以 该份 额在 登记 机构的 登记 日开 始计 算。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或转换 转出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时应 按基 金合 同 和本 招募 说 明 书规 定 的费 率 确定 并支 付 赎回 费 ,但 对 于由 国泰 目 标收 益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变更 而来的 基金 份额 ,在 赎回 或转换 转出 时, 无 需 支付 赎回费 用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销 计 划 ,针 对 特定 地域 范 围、 特 定行 业 、特 定职 业 的投 资 人以 及 以特 定交 易 方式 ( 如网 上 交 易、 电 话交 易 等 ) 等进 行 基金 交 易的 投 资人 定期 或 不定 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 求 履行 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适 当调 低 基金 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购 份额 、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计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3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 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费 率 为 1.20% , 假 设申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20%)=4,940.71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40.71 =59.2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128 =4,380.06 份


投 资 人 投 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8 元 , 则 可 得 到 4,380.06 份 基金 份额 。 4、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相应 的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 投资 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假 设 该 份额 的持有 时间 为 1 年 5 个月 , 赎回 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5% =6.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6.25 =12,493.75 元 5、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3、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4 产生负 面影 响, 或出 现其 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5 、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情 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暂停 接 受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3、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赎 回 或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 可支 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户 申 请量 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 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 赎 回 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能 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5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当 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 赎回 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动 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 申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 回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如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未 作 明确 选 择,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 停 接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已 经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巨额 赎 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金 登 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强 制 执行 而 产生的 非 交 易过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6 户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法 规 的 其他 非交 易过 户 。无 论 在上 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 划转 的主体 必 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届 时 发 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必 须 不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 在相 关 公告 或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金份 额 的 冻结 与 解冻 , 以及登 记 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 许且 条 件具备 的 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可 受 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通过 中 国 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 。 基金 管 理人 拟 受理 基金 份 额转 让 业务 的 ,将 提前 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应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力图 通 过灵 活 的大类 资 产 配置 , 积极 把 握个股 的 投 资机 会 ,在 控 制风险 并 保 持基 金资产 良好 的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上 市 交 易的股 票( 包含 中小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7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 、 股指 期 货及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 但需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的 相 关规 定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其中, 股票 、股 指期 货、 权证等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30%-80% ,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现 金、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的 20% 以 上 ,其 中 ,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本 基 金保 留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股指期 货的 投 资 比例及 限制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执 行。 当 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定 变更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对 上述资 产配 置比 例进 行适当 调整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Melva 资产评 估体 系, 通过 考量 宏观经 济、 企业 盈利 、流 动性、 估 值 和行政 干预 等相 关变 量指 标的变 化, 评估 确定 一定 阶段股 票、 债券 和现 金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盈利 能力 股票 筛选 本 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资 主要 以具 有投 资价 值的股 票作 为投 资对 象, 采取自 下而 上精 选个 股策略 , 利用 ROIC 、ROE 、 股 息率 等财 务指 标筛 选 出盈利 能力 强的 上市 公司 , 构 成具 有盈 利 能力的 股票 备选 池。 (2) 价值 评估 分析 本 基金 通过 价值 评估分 析, 选择 价值 被低 估上市 公司 ,形 成优 化的 股票池 。价 值评 估分 析 主 要运 用 国际 化 视野 ,采 用 专业 的 估值 模 型, 合理 使 用估 值 指标 , 选择 其中 价 值被 低 估的 公 司。具 体采用 的方 法包括 市盈率 法、市 净率 法、市 销率、PEG 、EV/EBITDA 、 股息贴 现模 型 等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不同 行 业特 征 和市 场 特征 灵活 进 行运 用 ,努 力 为从 估值 层 面持 有 人发 掘价值 。 (3) 实地 调研 对 于本 基金 计划 重点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公 司投资 研究 团队 将实 地调 研上市 公司 ,深 入了 解 其 管理 团 队能 力 、企 业经 营 状况 、 重大 投 资项 目进 展 以及 财 务数 据 真实 性等 。 为了 保 证实 地 调 研的 准 确性 , 投资 研究 团 队还 将 通过 对 上市 公司 的 外部 合 作机 构 和相 关行 政 管理 部 门进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8 一步调 研, 对上 述结 论进 行核实 。 (4) 投资 组合 建立 和调 整 本 基 金 将在 案 头分 析 和实地 调 研 的基 础 上, 建 立和调 整 投 资组 合 。在 投 资组合 管 理 过程 中,本 基金 还将 注重 投资 品种的 交易 活跃 程度 ,以 保证整 体组 合具 有良 好的 流动性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债 券 资产 投 资主要 以 长 期利 率 趋势 分 析为基 础 , 结合 中 短期 的 经济周 期 、 宏观 政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通 过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等方法 ,实 施积 极的 债券 投资管 理。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 资将以价值分析为 基 础,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 理定 价的 基础 上,把 握市 场 的短 期波 动, 进 行积 极操 作, 追求 在风 险可控 的前 提下 稳健 的超 额收益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将分 析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 资 产特 征 ,估 计 违约率 和 提 前偿 付 比率 , 并利用 收 益 率曲 线 和 期权 定 价模 型 ,对 资产 支 持证 券 进行 估 值。 本基 金 将严 格 控制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总 体 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6、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将根 据 风险 管 理的原 则 , 以套 期 保值 为 目的, 有 选 择地 投 资于 股 指期货 。 套 期保 值 将 主要 采 用流 动 性好 、交 易 活跃 的 期货 合 约。 本基 金 在进 行 股指 期 货投 资时 , 将通 过 对证 券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研 究, 并结 合股 指期 货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 的估值 水平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 招 募 说明书 ( 更 新) 等 文 件中 披 露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 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股票 、股 指期 货、 权证等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30%-80% ;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 现金 、 资产 支 持证 券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 20% 以上 ;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9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所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以 后 , 保 持 不低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 指 同 一信 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40%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 不 得展期 ;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 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0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 货 市场 波 动、上 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 定 。 在 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60%*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40%* 中证全债指 数收 益率 采用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 股 票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主要 基于 以下 原因 : 1、沪深 300 指 数是 沪深 证券交 易所 第一 次联 合发 布的反 映 A 股 市场 整体 走 势的指 数 , 由中证 指数 公司 编制 和维 护, 是 在上 海和 深圳 证券 市 场中选 取 300 只 A 股 作为 样本编 制而 成 。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1 2、 该 指数 样本 覆盖 了沪 深 市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 有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投 资者可 以 方 便地从 报纸 、互 联网 等财 经媒体 中获 取。 3、 沪深 300 指数 引进 国际 指数编 制和 管理 的经 验 , 编制方 法清 晰透 明 , 具 有 独立性 和良 好 的 市场 流 动性 ; 与市 场整 体 表现 具 有较 高 的相 关度 , 且指 数 历史 表 现强 于市 场 平均 收 益水 平。 因此, 沪深 300 指数 是衡 量该混 合型 基金 股票 投资 业绩的 理想 基准 。同 时, 根据目 标 资 产 配 置比 例 ,业 绩 比较 基准 中 加入 了 中证 全 债指 数并 按 照该 混 合型 基 金的 目标 资 产配 置 比例 来安排 。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本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依据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 益的 原 则, 根 据实 际情 况 对业 绩 比较 基 准 进行 相 应调 整 。调 整业 绩 比较 基 准应 经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 ,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介 上 予以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是一 只 灵活 配 置的混 合 型 基金 , 属于 基 金中的 中 高 风险 品 种, 本 基金的 风 险 与预 期收益 介于 股票 型基 金和 债券型 基金 之间 。 (七)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董 事 保 证本 报 告所 载 资料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 2016 年 1 月18 日 复核 了 本 报 告中 的 财务 指 标、 净值 表 现和 投 资组 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 证 复核 内 容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53,701,477.98 74.23 其中: 股票 53,701,477.98 74.2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4,668,079.20 20.27 其中: 债券 14,668,079.20 20.27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241,903.99 4.48 7 其他资 产 735,508.46 1.02 8 合计 72,346,969.63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58,843.50 0.2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5,505,219.28 52.2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9,621.70 0.0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18,800.00 0.6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6,656,200.00 9.7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40,000.00 0.9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823,800.00 4.1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3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400,033.50 5.00 S 综合 4,068,960.00 5.99 合计 53,701,477.98 79.01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532 力合股 份 147,000 4,068,960.00 5.99 2 600325 华发股 份 220,000 3,586,000.00 5.28 3 000671 阳 光 城 340,000 3,070,200.00 4.52 4 002675 东诚药 业 54,000 3,024,540.00 4.45 5 300097 智云股 份 64,667 3,003,782.15 4.42 6 002551 尚荣医 疗 86,478 2,851,179.66 4.20 7 002672 东江环 保 140,000 2,823,800.00 4.15 8 300457 赢合科 技 40,000 2,660,000.00 3.91 9 002436 兴森科 技 135,371 2,605,891.75 3.83 10 000673 当代东 方 69,915 2,440,033.50 3.59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4,668,079.20 21.5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4 10 合计 14,668,079.20 21.58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19506 15 国债 06 144,330 14,467,639.20 21.29 2 019509 15 国债 09 2,000 200,440.00 0.29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 期收 益( 元) -47,220.00 股指期 货投 资本期 公 允价 值变动(元) -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1)套 保时 机选 择策 略 根 据 本 基金 对 经济 周 期运行 不 同 阶段 的 预测 和 对市场 情 绪 、估 值 指标 的 跟踪分 析 , 决定 是否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套期 保值以 及套 期保 值的 现货 标的及 其比 例。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5 2)期 货合 约选 择和 头寸 选 择策略 在 套 期 保值 的 现货 标 的确认 之 后 ,根 据 期货 合 约的基 差 水 平、 流 动性 等 因素选 择 合 适的 期货合 约; 运用 多种 量化 模 型计算 套期 保值 所需 的期 货合约 头寸 ; 对 套期 保值 的 现货标 的 Beta 值进行 动态 的跟 踪, 动态 的调整 套期 保值 的期 货头 寸。 3)展 期策 略 当 套 期 保值 的 时间 较 长时, 需 要 对期 货 合约 进 行展期 。 理 论上 , 不同 交 割时间 的 期 货合 约 价 差是 一 个确 定 值; 现实 中 ,价 差 是不 断 波动 的。 本 基金 将 动态 的 跟踪 不同 交 割时 间 的期 货合约 的价 差, 选择 合适 的交易 时机 进行 展仓 。 4)保 证金 管理 本 基 金 将根 据 套期 保 值的时 间 、 现货 标 的的 波 动性动 态 地 计算 所 需的 结 算准备 金 , 避免 因保证 金不 足被 迫平 仓导 致的套 保失 败。 5)流 动性 管理 策 略 利 用 股 指期 货 的现 货 替代功 能 和 其金 融 衍生 品 交易成 本 低 廉的 特 点, 可 以作为 管 理 现货 流 动 性风 险 的工 具 ,降 低现 货 市场 流 动性 不 足导 致的 交 易成 本 过高 的 风险 。在 基 金建 仓 期或 面 临 大规 模 赎回 时 ,大 规模 的 股票 现 货买 进 或卖 出交 易 会造 成 市场 的 剧烈 动荡 产 生较 大 的冲 击成本 ,此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考虑 运用 股指 期货 来化 解冲击 成本 的风 险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 前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况。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况。 11.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7,108.2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6 4 应收利 息 333,800.92 5 应收申 购款 374,599.2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35,508.46 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基 金的业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 守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 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 来表 现。 投 资有 风 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 1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9.90% 2.71% 7.23% 1.50% 42.67 1.21% 注:2015 年1 月16 日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 本息 和 基金 应 收的申 购 基 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 规范 性 文件 为 本基金 开 立 资金 账 户、 证 券账户 以 及 投资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7 所 需 的其 他 专用 账 户。 开立 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 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 机 构的 财 产, 并 由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登记 机 构和 基金 销 售机 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 担其 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等 原因 进 行清 算 的, 基 金 财产 不 属于 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基 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 债权 ,不 得 与其 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相 互 抵销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 作不 同基 金 的基 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债 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销 。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 以 及国 家 法律 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证、 债 券 和银 行 存款 本 息、应 收 款 项、 股 指期 货 合约、 其他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 未发 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8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2 ) 在任 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 如采 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 定的 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 均 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9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果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 或登 记 机构 、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过 错 造成 估值 错 误, 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 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 赔偿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0 责 任 ;若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 仍应 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 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 失,并在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 将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1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 认后 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上 述 “ (三 )估 值方 法 ”的第 5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每 次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单位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若 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 金默 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 现金 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2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截 止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由 投 资 者自 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 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3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与 基 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无 需 再出 具 资金 划拨 指 令。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 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应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与 基 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无 需 再出 具 资金 划拨 指 令。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 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应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3 -8 项费 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五、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4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时间内 , 将 应予 披 露的 基 金信息 通 过 中国 证监会 的 指 定媒 介 披露 ,并 保 证基 金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 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5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 同》 是 界定 《 基 金 合同 》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 利 、义 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的 规 则及 具体 程 序, 说 明基 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 及 基金 投 资者 重大 利 益的 事 项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明基 金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服 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其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 基金 管理 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的中 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 构报 送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 更新 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 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 赎 回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每个 开 放日 的 次日, 通过 其网 站、基 金份 额 销 售机 构 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前款 规定 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 次日 ,将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3、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计 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在 基金 份 额 销 售机 构 查阅 或 者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4、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其 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 年 度报 告 的财 务会 计 报告 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5、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指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7 (9)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 十;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 )基 金管 理 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8)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0)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1)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2)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3)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6、 澄 清公 告 在 《 基 金合 同 》存 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 媒介 中 出现的 或 者 在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8、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相关 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 说明书 ( 更 新) 等 文 件中 披 露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 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9、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相 关公告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8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年报及 半 年 报中 披 露其 持 有的资 产 支 持证 券 总额 、 资产支 持 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季度报 告 中 披露 其 持有 的 资产支 持 证 券总 额 、资 产 支持证 券 市 值占 基 金 净 资产 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 按 市值 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前 10 名资 产 支 持证 券明 细。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理 制 度 ,指 定 专人 负 责管理 信 息 披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披 露 基 金信 息 ,应 当 符合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基 金 信息披 露 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法 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 书 面文 件或者 盖 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 披露信 息 外 ,还 可 以根 据 需要在 其 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 得早 于 指定 媒介 披 露信 息 ,并 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 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出 具审计 报 告 、法 律 意见 书 的专业 机 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 办 公场 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办 公 场所 , 以 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受到 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 心理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的影 响 , 导致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9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 金投资 于国 债与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 国 债的 价 格和 收 益率 ,影 响 着企 业 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 投资 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 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 市 场 前景 、 行业 竞 争、 人员 素 质等 , 这些 都 会导 致企 业 的盈 利 发生 变 化。 如果 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可 能 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 配 的利 润 减少 ,使 基 金投 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 的影 响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二)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险 债 券 收 益率 曲 线变 动 风险是 指 与 收益 率 曲线 非 平行移 动 有 关的 风 险, 单 一的久 期 指 标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三)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 资 风险 反 映了 利 率下降 对 固 定收 益 证券 利 息收入 再 投 资收 益 的影 响 ,这与 利 率 上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风 险 (即 前面 所 提到 的 利率 风 险) 互为 消 长。 具 体为 当 利率 下降 时 ,基 金 从投 资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 得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较少 的收 益率 。 ( 四) 管理 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金 管 理 人的 知 识、 经 验、判 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 的判 断 ,从 而影 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因 此, 本 基金 的 收益 水 平 与本 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理 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 理技 术 等相 关 性较 大 。因 此本 基 金可 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 相 关 当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节 操 作 过程 中 ,因 内 部控制 存 在 缺陷 或 者人 为 因素造 成 操 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规 程等引 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 规 交易、会 计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0 在 开 放 式基 金 的各 种 交易行 为 或 者后 台 运作 中 ,可能 因 为 技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者 差 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 正 常进 行 或者 导致 投 资人 的 利益 受 到影 响。 这 种技 术 风险 可 能来 自基 金 管理 公 司、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 六)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 如 果 基金 资 产不 能 迅速 转变 成 现金 , 或者 变 现为 现金 时 使资 金 净值 产 生不 利的 影 响, 都 会影 响 基 金运 作 和收 益 水平 。尤 其 是在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如 果基 金 资产 变 现能 力差 , 可能 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可能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 七)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股 票、股 指期 货、 权证 等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30%-80% ;本基 金 投 资于国 内上 市交 易的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 券 、股 指 期货 及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因 此 股 市、 债 市的 变 化将 影响 到 本基 金 的业 绩 表现 。本 基 金管 理 人将 发 挥专 业研 究 优势 , 加强 对 市 场、 上 市公 司 基本 面和 固 定收 益 类产 品 的深 入研 究 ,持 续 优化 组 合配 置, 以 控制 特 定风 险。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于股 指 期货, 股 指 期货 作 为一 种 金融衍 生 品 ,具 备 一些 特 有的风 险 点 。投 资股指 期货 所面 临的 主要 风险是 市场 风 险 、 流动 性 风险 、基 差风 险、 保证 金 风险 、信 用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具 体为 : 1、 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股 指 期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 带来的 风险 。 市场 风险 是 股指期 货投 资中最 主要 的风 险。 2、 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股 指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来 的风 险。 3、 基 差风 险是 指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格和 标的 指数 价格 之间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风险 , 以 及不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格 之间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期限 价差 风险 。 4、 保证 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 法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 或维持 股指 期货 合约 头寸 所要求 的 保 证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 用风 险是 指期 货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 风 险。 6、 操 作风 险是 指由 于内 部 流程的 不完 善 ,业 务人 员 出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 者 系统出 现故 障等原 因造 成损 失的 风险 。 ( 八)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1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带 来 风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 基金 合 同涉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 约定应 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的 ,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对 于 可不 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 后 方可 执 行, 并 自 决 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2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 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产 ; 2)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3 3)销 售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5)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 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6)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7)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8)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9)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0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1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2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3 )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施 其 他 法律 行为;


14 ) 选 择、 更 换律 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 事 务所 、 证券经 纪 商 、期 货 经纪 机 构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下 , 制订 和 调整有 关 基 金申 购 、赎 回 、 转换 和 非 交易 过户 等 业务 规则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 基 金管 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4 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配 基 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 资料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益 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托 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金事 务 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5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 法 律 法规 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 户 、 证 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 、期 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 证 其托 管 的基 金财 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 同基 金 之间 在账 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 等 投 资所需 账户 ,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6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银 行 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任 不 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 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7 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服务 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 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表 有 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根 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8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 议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计算 ,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或在 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9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 及其 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0 到 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表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 通 讯开会 方 式 或法 律 法规 、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 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当 列 席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现 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 额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 6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 份额 应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会 议召 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 人(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 人或 基 金管 理 人经 通知 不 参加 收 取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 决效力 ;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 见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1 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意 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小 于 在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 内 , 就原 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 表 三分 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 一) 基 金份 额 的持 有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4)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代 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 项,如 《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 提 案的 修 改应当 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出 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 一 ) 选 举产 生 一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2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 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 者 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 明 ,否 则 提交符 合 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份 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者 ,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 应 当计 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大 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在 宣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即 对 所投 票数 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 点。 监票 人 应当 进 行重 新 清点 ,重 新 清点 以 一次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3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 凡 是 直接 引 用法 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将 来法 律 法规 修改 导 致相 关 内容 被 取消 或变 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并 自决 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4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5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争议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 尽量 通 过协 商、 调 解途 径 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 能通 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按 照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 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 基 金 合同 》 可印 制 成册, 供 投 资者 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销 售 机构的 办 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成立日 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1998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6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亿壹 仟零 玖拾 柒万 柒仟 肆佰捌 拾陆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进 行 监督 。 基金 合 同明 确约 定 基金 投 资风 格 或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用 相 关技 术 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上 市 交易 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 板 、 创业 板 及其 他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上市 的 股票 )、 债 券、 货 币市 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股 指 期货 及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需 符合 中 国证 监会 的 相关 规 定。 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基 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 、 权 证等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30%-80% ; 债券 、 货 币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7 市 场 工具 、 现金 、 资产 支持 证 券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 证券 品 种占 基金资 产 的 20% 以上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所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以 后 ,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40%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 不 得展期 ; (12)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8 5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内 交 易 (不 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 货 市场 波 动、上 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定 。 在上 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开 始。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 托 管人 通 过事 后 监督方 式 对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 关联 交 易 进行 监 督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有关 基 金禁 止从 事 关联 交 易的 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事 先 相互 提 供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与 本机 构 有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名 单 及有 关关 联 方发 行 的证 券 名 单。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有 责任 确 保关 联交 易 名单 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名 单 中列示 的 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 法规禁 止 基 金从 事 的 关联 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必 要 措施 阻 止该 关联 交 易的 发 生, 如 基 金托 管 人采 取 必要 措施 后 仍无 法 阻止 关 联交 易发 生 时,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 对于 基 金管 理 人已 成交 的 关联 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事 前无 法 阻止 该 关联 交易 的 发生 , 只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投 资 运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 的、 经 慎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适 用 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 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 式。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严格 按 照交 易对 手 名单 的 范围 在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选 择交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9 易 对 手。 基 金托 管 人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是 否 按 事前 提供 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进 行交 易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每 半年 对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 结算 方 式进 行更 新 ,新 名 单确 定 前 已与 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 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情 况 需要 临时 调 整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结 算 方式 的, 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损 失 。若 未 履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间 前仍 未 承担 违 约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然 后再 向 相关 交 易对 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或 交 易方 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 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 应事 先 根据 中 国证监 会 相 关规 定 ,明 确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比 例, 制 订严 格的 投 资决 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制 制 度, 防 范流 动 性风 险、 法 律风 险 和操 作 风 险等 各 种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遵 守 相关 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 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 在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大 消 息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时 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 未上 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 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 限证 券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 证 券。 本 基 金 投资 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限 于 可由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 中央国 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管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证券 。 本 基 金 投资 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应 保 证登 记 存管 在 本基金 名 下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相 关 工 作的 落 实 和协 调 ,并 确 保基 金托 管 人能 够 正常 查 询。 因基 金 管理 人 原因 产 生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 登记 存 管 问题 , 造成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安 全 保管 本 基金 资产 的 责任 与 损失 , 及因 受限 证 券存 管 直接 影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 理 人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0 风 险 处置 预 案应 包 括但 不限 于 因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需 要 解决 的 基金 投 资比 例限 制 失调 、 基金 流 动 性困 难 以及 相 关损 失的 应 对解 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 常情 况 的处 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的流 动 性风险 负 责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采 取 积 极有 效 的 措施 , 在合 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 决 基金 运 作的 流动 性 问题 。 如因 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 场 发生 剧 烈 变动 等 原因 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周 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提 供 足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 的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 因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导 致 的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 任何 责 任。 如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 因 导致 本 基金 出现 损 失致 使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连 带赔 偿 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交 有关 书 面资 料 ,并 保证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的 有关 资 料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有 关资 料 如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 服务协 议。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 媒 介 披 露所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的名 称 、数 量 、总 成本 、 账面 价 值, 以 及总 成本 和 账面 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 基 金 有关 投 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比 例如 违 反有 关 限制规 定 , 在合 理 期限 内 未能进 行 及 时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在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管理 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 建立与 完善 情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1 份 额 净值 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 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书面 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 函,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 证 ,说 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 提示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 的 要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提 供 相关 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9、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10 、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 为,应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同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并 将纠 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 托 管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 需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 披露 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 本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2 规 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管理 人并 改 正 。 3、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 有特 殊情 况 双方可 另行 协 商 解决 。 基金 托 管人 未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不得 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 配本 基 金的 任 何资 产 ( 不包 含 基金 托 管人 依据 中 国结 算 公司 结 算数 据完 成 场内 交 易交 收 、托 管资 产 开户 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基 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任 何其 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3 资产的 支付 。 3、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 或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金 完 成与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 收 价差 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基 金 托管 人比 照 上述 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4、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以 基 金的 名 义申请 并 取 得进 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 拆 借市 场 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中国 人 民银 行 、银 行间 市 场登 记 结算 机 构 的有 关 规定 , 在银 行间 市 场登 记 结算 机 构开 立债 券 托管 账 户, 持 有人 账户 和 资金 结 算账 户 , 并代 表 基金 进 行银 行间 市 场债 券 的结 算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共 同代 表 基金 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5、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 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投 资品 种 的投 资业 务 时, 如 果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 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 助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开 立有 关 账户 。 该账 户按 有 关规 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 银行 存 款开 户 证实书 等 有 价凭 证 由基 金 托管人 存 放 于基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4 金 托 管人 的 保管 库 ,也 可存 入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 凭 证 的购 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共同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对 由基 金 托管 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 金 信息 披 露协 议 及基 金投 资 业务 中 产生 的 重大 合同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重 大合 同 签署 后 及时 以加 密 方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并 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本 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重大 合 同的 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指 按 照每个 工 作 日闭 市 后, 基 金资产 净 值 除以 当日 基 金 份额总 数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及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每个 工 作日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除 外 。 基 金管 理 人每 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登 记机 构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制 和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分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5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 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 的服务 。 以 下是 主 要的 服 务内容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不断完 善并 增加 、修 改这 些服务 项目: 一、客 户服 务专 线 1、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全 天候 的 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 基金 净值 、 账户信 息 、公 司介 绍、 产 品介绍 、 交 易费率 等) 。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6 3、7×24 小 时留 言信 箱。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 留言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回电 。 二、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电 话 信函、 电 邮 、传 真 等方 式 提出咨 询 、 建议 、 投诉 等 需求, 基 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短 信服 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手 机 短信 资 讯 。内 容 包括 基 金净 值、 交 易确 认 、手 机 月度 对账 单 、生 日 节日 祝 福、 相关 基 金资 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四、电 子邮 件电 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电 子 邮件 资 讯 。基 金 管理 人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 订 制邮 件 服务 的投 资 人发 送 电子 资 讯和 电子 月 度交 易 对账 单等。 五、联 系基 金管 理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二十二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公司公告 报社 日期 国 泰 策 略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7/1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29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及 开 展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任 职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2015/8/8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7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京 东 旗 舰 店 开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13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离任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1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1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8/2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更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2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27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展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更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1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17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22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22 关 于 新 增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及 开 展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2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2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0/20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1/5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1/1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1/1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1/11 关 于 新 增 大 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11/25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11/2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1 关 于 新 增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2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2 关 于 新 增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杭 州 数 米 销 售 渠 道 申 购 金 额 下限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任职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1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放 旗 下 部 分 基金日 常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苏 州 银 行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30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指 数 熔 断 当 日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及 申 购 、 赎 回 等业务 安排 的临 时公 告 公司官 网 2016/1/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指 数 熔 断 当 日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及 申 购 、 赎 回 等业务 安排 的临 时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6/1/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6/1/14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登记 机构 的办 公 场所 , 投 资 人可 在 办公 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 可 按工 本 费购 买本 招 募说 明 书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应 以招 募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以 下 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 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 一) 《国 泰策 略收 益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二) 《国 泰策 略收 益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三) 法律 意见 书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国 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二 月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