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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尚债券A(002395)

鹏华丰尚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 2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 4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5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12 六、 指令的发送、确 认和 执行................................................ 15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 17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 20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 信息披露 ............................................................. 25 十一、 基金费用 ........................................................... 27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 29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 和档 案的保存 ............................................ 30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 31 十五、 禁止行为 ........................................................... 34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35 十七、 违约责任 ........................................................... 37 十八、 争议解 决方式 ....................................................... 38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 的效 力 ................................................. 39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 订 ................................................. 40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 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时 间: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998 ]31 号文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321,234,595 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 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和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内 容与 格式 〉 》 、 《 鹏 华 丰尚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 配、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中 的权 利 、 义 务及 职 责,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 本 协议所 使用 的词 语或 简称 与其在 《 基金 合同 》 的 释 义部分 具有 相同含 义。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 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或上市交易 的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 府债、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可转 换债 券(含可 分离交易 可转债) 、资产支 持证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 、次级债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本 基金不直 接买入股 票、权 证等权益 类金 融工 具,因 所持可转 换 公 司债券 转股 形成 的股 票 、 因投资 于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生 的权 证 , 在 其可 上 市交易 后不 超过 10 个 交易 日的 时间 内卖 出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 但在每 次开 放期 前一 个月 、开放 期 内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一 个月 的期间 内 , 基 金投 资不 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 开 放期 内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因 基金规 模或市场 变化等因 素导致 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 述规定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合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一 个 月、 开放 期内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 月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2)开 放期 内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 8)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1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2) 在封 闭期内 , 本 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在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总 资产不得 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4、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人按 以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 开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 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 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 金管 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8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的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 银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 行的支 付 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基 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 先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后 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基金 管理 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 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 核核 心 存款银 行是 否在 名单内 列明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于 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9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 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0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1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 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 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2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 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 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3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 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4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预留 印鉴 和被 授权 人签字 样本 , 事先 书面 通 知 ( 以下 称 “授权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 员名单 ,注明相 应的交易 权限, 并规定基 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时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有权 发送人 员身 份的 方法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授权通 知当 日回 函向 基金 管理人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授权 文件 负有保 密义 务 , 其内容 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 关操作 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资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 项支付 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的纸 质指 令应 写明款 项事 由 、 支 付时 间 、 到 账时 间、 金 额、 账户 等, 加盖 预留 印 鉴并有 被授 权人 签字 , 对 电子直 连划 款指 令或 者网 银形式 发送 的指 令应包 括但 不限 于款 项事 由、 支付 时间 、 金 额、 账户 等, 基金 托管 人以 收到 电 子指令 为合 规 有效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由“ 授权通知 ”确定 的有权发 送人(下 称“被 授权人” ) 代表基金 管理人 用电子 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 指令 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 送 , 并 以 传真 作为 应 急 方 式 备 用。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在 发送指 令后 及时 与托 管人 进行确 认 , 因 管理 人未 能 及时与 托管 人进 行指令确 认,致使 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 损失不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本 托管协 议及 “ 授权 通知 ” 约定的 方法 确认 指令 有效 后, 方可 执行 指令 。 对 于 被授权 人发 出的 指令,基 金管理人 不得否 认其效力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法》 、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在 其合 法 的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 发送划 款指 令 , 发 送人 应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划 款指 令 。 基 金管 理 人在发 送指 令时 , 应为 基 金托管 人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间 。 发 送 指令 日完 成划 款的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应给 基金 托管 人预留 出距 划款 截至 时 点2 小时 的指 令 执行时 间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造 成的 指令 传输 不及 时、 未能 留出 足够 划款 所 需时间 , 致使 资 金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指 令后 , 应审 慎 验证有 关指 令内 容要 素 , 复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不 得延误 。 指令 执行 完毕 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执行 完 毕的指 令盖 章回 传给基 金管 理人 。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6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确 保基 金 银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基 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令 , 基金 托 管 人可 不 予执行 , 并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因为 不执 行该 指令而 造成 损失 的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同业 市场 国债交 易通 知单 加盖 印章 后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 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及交割信 息错误 ,指 令中 重要 信息 不完整 等。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 拒绝 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发送的 指令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或有关 基 金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 不 予 执行 , 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 并 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确认 ,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 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 有效指令 执行,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应 负赔 偿责 任。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 员或改 变被 授权 人员 的权 限, 必须 提前 至少 一个 交 易日 , 使 用 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 书 面 确 认过 的方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 由授 权 人 签 字 和 盖章的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 同 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变更 通知 应载 明生 效 时间 , 并 提供 新 的被授 权人 的签 字样 本。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当 日将回 函书 面传 真基 金管 理人或 通过 电 话向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 授 权变更 于变 更通 知载 明的 生效时 间生 效 。 若 变更 通 知载明 的生 效时 间早于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知 时间 , 则授 权变 更 于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时生 效 。 基 金 管理人 在此 后三 日内 将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的正 本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被 授权 人 通知生 效后 ,对 于已 被撤 换的人 员无 权发 送的 指令 ,或被 改变 授权 人 员 超权 限发送 的指 令 , 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 责任. 被 授权人变 更通知正 本与基 金托管人 之前收到 的副本 不一致的 , 以 副本为 准, 相关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选 择的 标准 是: 1、资 历雄 厚, 信誉 良好 。 2、财务状 况良好, 经营行 为规范, 最近一年 未发生 重大违规 行为而受 到有关 管理机 关 的处罚 。 3、内 部管 理规 范、 严格 ,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足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求 。 4、具备基 金运作所 需的高 效、安全 的通讯条 件,交 易设施符 合代理本 基金进 行证券 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本 基金 提供全 面的 信息 服务 。 5、研究实 力较强, 有固定 的研究机 构和专门 研究人 员,能及 时、定期 、全面 地为本 基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业 情 况、 市场 走向 、 个 券分 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 并 能根 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 察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机 构 , 并 承担 相应 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被选 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席 位使 用协 议 , 由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在法定 信息 披露 公告 中披 露有关 内 容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专用席 位号 、 佣 金费 率等 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在基 金清 算和 交收 中的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关业务 规则 , 签订 《 证券 交 易资金 结 算协议 》 , 用以 具体 明确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 证券交 易资 金结 算业 务中 的责任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资金 划拨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无 误后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并在执 行 完毕后 回函 确认 ,不 得延 误。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发 生的 所有场 内 、 场 外交 易的 资 金清算 交割 , 全部 由基 金 托 管人 负责 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 的清 算交 割, 由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其他 相 关登记 结算 机构 及清 算代 理银行 办理 。 基金参 与上 交所 港股 通交 易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 在 T+1 日9 :30 之 前在 托 管的托 管专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8 户或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上有 足够的 头寸 用于 上交 所港 股通 T+1 日 公司 行动 、 证 券 组合费 和风 控 资金的 交收 , 在 T+1 日 14 :00 之前 在托 管的 托管 专 户或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上有 足够的 头寸 用 于上交 所港 股 通T+2 日交 易资金 的交 收。 如由 于基 金 管理人 的原 因导 致上 交所 港股通 交收 失 败,由 此给 托管 人、 托管 人托管 的其 他资 产组 合造 成的经 济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在 清算和 交收 中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赔 偿 基金的 损失 ; 如果 因为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或 违反 双方签 订的 《 证 券交易 资金 结算 协议 》 而 造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的 , 托管 人发 现后 应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基 金出 现超 买或 超卖 的 责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如 果发 现基 金投 资 证券过 程中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现象 , 应 立即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 由 此给基 金及 基金 托管 人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 果非 因基 金托管 人原 因发 生超 买行 为,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 T+1 日 上午 12 时 之前划 拨资 金, 用以 完成 清算交 收。 3、基 金无 法按 时支 付证 券 清算款 的责 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 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 收。 基金 的资 金头 寸不 足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 在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 充分 考虑基 金托 管 人 的划 款处 理所需 的合 理时 间。 如由 于 基金管 理人 的 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 付证 券清算款,由此给基 金及 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执行 。 如 由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按 时支 付 证券清 算款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三) 资金 、证 券账 目及 交易记 录的 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 录 , 由 基 金管理 人按 日进 行核 对 。 每日对 外披 露基 金份 额净 值之前 , 必 须保证 当天 所有 实际 交易 记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 交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如果 实 际交易 记录 与 会计账 簿记 录不 一致 , 造 成基金 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 不真实 ,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 由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承 担。 对基金 的资 金账 目, 由相 关各方 每日 对账 一次 ,确 保相关 各方 账账 相符 。 对基金 证券 账目 ,由 每周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终了 时相 关各方 进行 对账 。 对实物 券账 目, 每月 月末 相关各 方进 行账 实核 对。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9 对交易 记录 ,由 相关 各方 每日对 账一 次。 (四) 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资 金清 算、 数据传 递及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的责 任 1、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在开 放 式基金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 中的责 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 代理人的代 销 网 点 进 行 申购 和 赎 回 申请 , 由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 和登 记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接收 并确 认资金 的到 账情 况,以 及依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来划 付赎 回款 项。 2、开 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递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 14:00 之前 将前 一个 开 放日经 确认 的基 金申 购金 额和赎 回 份额以 书面 形式 并加 盖业 务专用 章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 申购 、 赎 回数 据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负责 。 3、开 放式 基金 的资 金清 算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款 项采 用轧差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 基金申 购净 额在 最晚 不迟 于 T+2 日 上午 11 :00 前 在基 金管 理 人总清 算账 户和 资产 托管 专户之 间交 收 ; 基 金赎 回 净额在 最晚 不 迟于 T+2 日上午 11 :00 前 在基金 管理 人总 清算 账户 和资产 托管 专户 之间 交收 。 如 果 当日 基 金为 净应 收 款,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查 收资 金 是否 到 账, 对于 未 准时 到 账的 资 金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划付 。对 于未 准时 划付 的 资金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划 付,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后 果严 重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如 果 当日 基 金为 净应 付 款, 基 金托 管 人应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及 时进 行 划付 。 对于 未 准 时划 付的 资金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划付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后果 严重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负债 后的 价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 工作 日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 合《 基金 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 日交 易结 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1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3 ) 对在交 易所市场 上 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 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5)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估值。如 使用的估 值技术 难以确 定 和计量 其公 允价 值的 , 按 成本估 值 。 同 一债 券同 时 在两 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 按 债券 所 处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 错误 给投 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2 由 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 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 和托 管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 事人 提供 的 信息 错 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 合理 的措 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 错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以 及 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 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3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 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B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收 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 基 金同一 类别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制定 和实 施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收 益分 配的 付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按指 令将 收益 分配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5 十、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除 按 照《 基金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中 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 有 关 规定 进行 披露 以外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运 作中 产生 的信 息以 及 从对 方获 得 的 业务 信息 应恪 守保 密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任何 信息 , 除法 律法 规 规 定之 外, 不 得 在其 公开 披 露之 前, 先行 对任 何第 三 方披 露。 但是 ,如 下情 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保 密义 务: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或中国 证监会 等监管 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 相应的 信 息 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 互相 督促 、彼 此监 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 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根据《信 息披露办 法》的 要求,本 基金信息 披露的 文件包括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公 告、 定期 报告 、 临时报 告 、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等其 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并负 责公布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查 ,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年 报中 的财 务报 告部 分, 经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 方 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根据 法律 法规 应由 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予以披露 的信息文 本,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处,投 资者可以 免费查 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保 证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6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三)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7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管 理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6%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0.6%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三)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本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 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 基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E ×0.35% ÷当 年天 数


H 为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B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四) 证券 交易 费用 、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等 根据 有关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及 相应 协 议的规 定 , 由 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 并根 据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支 付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因 未 履行 或 未完 全履 行 义务 导 致的 费 用支 出或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 用等费 用) 、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其他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以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8 (六)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 根 据基 金 规模 等因 素 协商 一 致, 酌 情调 低基 金 管理 费 率、 基 金 托管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提高 上述 费率 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七 )基 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 费 、 销 售服 务费 的 复核 程 序、 支 付方 式和 时 间。 基 金托 管 人 对不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其 他费 用 有权 拒绝 执行。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计 提 的基 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 费 、 销 售服 务费 等 ,根 据 本托 管协议 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 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 经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基 金 托管 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 经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销 售 服务 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经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八)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 、 本 协 议的 约定 ,从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 费用 ,有 权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做 出书 面解 释,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认 为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或合 理的 理由 ,可 以拒 绝支付 。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20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20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 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金 账 册、 交易 记 录和重 要合 同等 ,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对 相关 信 息负有 保密 义务 ,但 司法 强制检 查情 形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除外 。其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存 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 他相关 资料 。 基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同 文本后 ,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 本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将 与本 基金 账务 处理、 资金 划拨 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 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 件。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基 金管 理 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可以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资格 ;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情形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程 序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代 表10%以 上 ( 含10%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2/3 以 上 ( 含 2/3)表 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告 :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由 基金托管 人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与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资产 管 理的交 接手 续 , 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核对 资产 总值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同时 更换 , 新 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 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上 联合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及时向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 时 基金管 理人 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6)审计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7)基金 名称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如 果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3、原任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 止后,新 任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临时 管理人接 受基金 管理业 务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2 前,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失, 并有 义 务协助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财 产的 投 资运作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可以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情形 。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程 序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代 表10%以 上 ( 含10%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2/3 以 上 ( 含 2/3)表 决通过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告 : 基金托 管人更 换后,由 基金管理 人在更 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新任 基 金托管 人与 原基 金托 管人 进行资 产托 管 的交接 手续 , 并 与 基金 管 理人核 对资 产总 值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同时更 换 , 由 新 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 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上 联合 公告 ; (6)审计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 时基金 托管 人接 受基 金财 产和基 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需采 取审 慎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不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尽 快交接 基金 资 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时 更换 程序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3 同 时更换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分别按 照上述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更 换程序 进行。 ( 四)本 部分关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更换条件 和程序 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 可 直 接对相 应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4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 一)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 事证券 投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或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 三)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利 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 五)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 他人泄漏 基金经营 过程中 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 规规定 的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 六)基 金管理人 在没有充 足资金 的情况下 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投资指 令和赎回 、分红 资金的 划拨 指令 ,或 违规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常有 效指 令拖 延或拒 绝执 行。 ( 八)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在 行政上、 财务上不 独立, 其高级基 金管理人 员相互 兼职。


( 九)基 金托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 基金资产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合法 指令、基 金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 十)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用 于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1 )承 销 证券; (2 ) 违 反规 定向 他 人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 其 他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 易 、 操 纵证 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 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 十一)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禁止 的其他行 为,以及 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5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6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 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7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的 不履 行本 托管 协议或 者履 行本 托管 协议 不符合 约 定的, 应当 承担 违约 责任 。 (二 ) 因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违约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 应当分 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基金管 理人由于 按照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而行 使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 成的损 失等 ; 3、不 可抗 力。 4、计算机 系统故障 、网络 故障 、通 讯故障、 电力故 障、计算 机病毒攻 击及其 它非托 管 人故意 造成 的意 外事 故。


(三)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违 反托管 协议 ,给 另一 方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 (四 ) 当 事人 一方 违约 , 非违约 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 防 止损失 的扩 大 。 没 有采 取 适当措 施致 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的 ,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 失要求 赔偿 。 非 违约方 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五 ) 违 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 够继 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本协 议 所 指损 失均 为直接 损失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草案 , 该 等草案 系经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协 议当事 人双 方 可能不 时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 托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的文 本为 正 式文本 。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自 《 基 金合同 》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日 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基 金托 管协 议正 本 一式 2 份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分别 持 有1 份 , 每 份具 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 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 章,并 由各 自的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并注 明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地 点和签 订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