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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现金添利A(000981)

北信现金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年2月)查看PDF公告

北信瑞 丰现金添利货 币市场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 
 
 基金 管理 人: 北信 瑞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华夏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六 年二 月 
 重要 提 示 
 ( 一 ) 本 次基 金募 集的 准予注 册文 件名 称为 : 《 关于核 准北 信瑞 丰现 金添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的募 集的 批复 》 (证 监
许可〔2014 〕1375 号) , 注册日 期为 :2014 年12 月 17 日 。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 招募 说明 书 》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 招募说 明书 》 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资于 本基 金
没有风 险 。 
 (三)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人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 时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 同 》 等信 息披 露
文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全 面认 识 本 基金 产 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应充 分 考虑 投资 人自 身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并对于 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 买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须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市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 本
基金特 有风 险、 操作 或技 术风险 、合 规性 风险 和其 他风险 等 。 
 (四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成 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 
 (五) 本基 金为 货币 市 场基金 , 投 资者 购买 本货 币市场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 或 存款类 金融 机
构,基 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 六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与 债券 , 基金 投资 人 有可能 获得 较高 的收 益 , 也有可 能损 失本 金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 。 
 (七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1? 月?2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5 年 12 月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本 基金 托 管人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已 复核 了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北 信瑞 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怀柔 区九 渡河镇 黄坎 村 735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首体 南 路 9 号 主语 国际 大厦四 号 楼 3 层 
 法定 代表 人: 周瑞 明 
 设立 日期 :2014 年3 月17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中 国 证监 会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 监许 可[2014]265 号 组织 形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人民 币1.7 亿 元存 续期 限:持 续经 营 
 联系 人: 吕佳 静 
 联系 电话 :010-68619312 
 股权 结构 :北 信瑞 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是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4]265 
 号文 批准 ,由 北京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与 莱州 瑞海 投资 有限 公司 公司 共同 发起 设 立, 注册 资本达 1.7 亿 元 人民 币。
目前股 权结 构: 北京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 60% 、 莱州 瑞海投 资有 限公 司 40% 。 
 二、 主要 人员 情 况 
 1、 董事 会成 员


周瑞 明先 生, 董事 长, 中共党 员, 毕业 于中 国社 会科学 院工 经所 , 获 博士 学位。 历任 原河 北省 师范 学院政 教系 助 教, 中 国人 民银行 金融 管 理司干 部, 原国务 院证 券 委办公 室处 长, 中 国证 监 会上市 公司 部监 管二 处处 长, 中 国证监 会信息 统计 部副 主任, 中 国证监 会党 委办 公室 副主 任、 宣 传部 副部长 、 系 统 团委书 记, 现 任北 京国 际 信托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北信 瑞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吴京 林先 生, 董事 , 中 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毕业 于 美国德 大阿 灵顿 分校 , 获 硕士学 位。 历任 北京 市审 计局职 员, 现任北 京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会 计师 、北 京国 投汇 成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富 智阳 光管 理公 司董 事长 。 田垣 芳女 士 , 董 事 , 中 共党员 , 经济 师 , 毕 业于 清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 , 获硕士 学位 。 历任 中国 技 术进出 口总 公 司金融 部项 目经 理, 现任 北京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证 券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 朱彦 先生 , 董事 , 中 共 党员 , 助 理会 计师 , 毕业 于中国 人民 大学 投资 经济 系基本 建设 经济 专业 , 获 学士学 位 。 历 任北京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计划财 务部 员工 , 海南 赛 格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资金 计划部 主管 , 海南 华银 国 际信托 投资 公 司北京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北 京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上海昆 明路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上 海通 北 路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国 都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长阳路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副 总 经理, 现任 北信 瑞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薇 女士 , 董事 , 中共 党员 , 会 计师 , 毕业 于首 都经济 贸易 大学 会计 系 , 获学士 学位 。 历任 北京 万 全会计 师事 务 所项目 经理 、 信 永中 和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北京金 象大 药房 医药 连锁 有限责 任公 司内 审专 员, 现任北 京正 润 创业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经理 。 赵鹏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 法学专 业硕 士。 现任 聚益 科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助理、 运营 总 监。曾 任北 京正 润创 业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项目 经理 。 李方 先生 , 独立 董事 , 中共党 员 , 毕 业于 哈佛 大 学法学 院 , 获 硕士 学位 。 历任宁 夏电 视台 干部 、 北 京大学 法学 系 讲师, 现任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务 所合 伙人 。 岳彦 芳女 士, 独立 董事 ,硕士 ,51 岁 ,现 任中 央 财经大 学会 计学 院副 教授 ,硕 士 研究 生导 师 。 张青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毕业 于 中国矿 业大 学 ( 北京) 经 济管理 系, 获博 士学 位。 历任中 国矿 业 大学管 理学 院副 主任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教授 。 2、 监事 会成 员 杨海 坤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经 济学 硕士 。 历 任山 东省农 业银 行业 务人 员, 山东证 券登 记公 司业 务经 理, 山 东证 券 公司投 行部 经理 , 上 海甘 证投资 管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卡斯 特公 司投 行部 负责 人、 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现任正 润创 业 投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北信 瑞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 赵颐 先生 , 监 事, 法学 硕士。 历任 河北 定州 新华 中学教 师、 河北 林平 律所 律师助 理、 北京 正润 创业 投资有 限责 任 公司投 行部 经理 助理 ,现 任北信 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稽 核检 查部 副总 监 。 崔丽 伟女 士, 监事 , 大 专学历 。 历 任海 航直 属柜 台售票 主管 、 河 北开 元集 团北京 万通 汽车 贸易 有限 公司会 计, 现 任北信 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综 合管 理部 财务 。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 员 周瑞 明先 生, 董事 长, 中共党 员, 毕业 于中 国社 会科学 院工 经所 ,获 博士 学 位。 历任 原河北 省师 范 学院政 教系 助教, 中国 人 民银行 金融 管理 司干 部, 原国务 院证 券委 办公 室处 长, 中 国证监 会上市 公司 部监 管二 处处 长, 中 国证 监会信 息统 计 部副主 任, 中国证 监会 党 委办公 室副 主任、 宣传 部 副部长 、 系统 团委书 记, 现任 北京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北信瑞 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朱彦 先生 ,总 经理 ,中 共党员 ,助 理会 计师 ,毕 业 于 中国 人民 大学 投资 经济 系 基本 建设 经济 专业 ,获 学 士学 位。 历任北 京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计划 财务 部员 工 , 海 南 赛格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资 金计划 部主 管 , 海 南华 银 国际信 托投 资 公司北 京证 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北京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 司上海 昆明 路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海 通 北路证 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长阳 路证 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副 总经理 ,现 任北 信瑞 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高峰 先生 ,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毕业 于北 京大 学光华 管理 学院 国民 经济 管理专 业, 获硕 士学 位, 拥有律 师资 格 证书。 曾为 全国人 大财 经 委 《破 产法》 起草 小组 正 式成员 , 历任 中国 对外 经 济贸易 信托 投资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财务 科 经理和 公司 发展 战略 小组 成员, 中化 总公 司财 务部 财务综 合部 经理 , 宝 盈基 金管理 公司 筹备 组成 员、 研究发 展部 高 级策略 分析 师、 研究 发展 部副总 经理 ,中 国对 外经 济 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 部副 总经 理、 证券 业务 部 总经 理、 资产管 理总 部执 行总 经理 并兼任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 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任公 司投 委 会主席 ,现 任北 信瑞 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张洪 水先 生, 督察 长, 无党派 人士 ,毕 业于 中国 科学院 研究 生院 管理 科学 与 工程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 。 历任 中央 财政 金融 学院 (现中 央财 经大 学) 经济 信息管 理系 助教 , 中 国长 城计算 机集 团 公司应 用开 发部、 发展 计 划部职 员,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机构 监管 部主 任科员 、 副 处长, 中国 证 券业协 会资 格 管理部 、场 外市 场委 、发 展战略 委主 任, 长安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北 信瑞 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督察 长 。 李鑫 先生 ,副 总经 理, 无党派 人士 ,毕 业于 对外 经 贸 大学 金融 学专 业硕 士研 究 生。 历任 湘财 证券 营业 部 总经 理、 泰达荷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方 区总 经理、 渠道 部 总经理 ; 汇 添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专 户部 总监、 机 构部总 监、 上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总监、 北信 瑞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北 信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4、 本基 金拟 任基 金经 理 王靖 先生 ,澳 大利 亚国 立大学 财务 管理 硕士 ,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曾任 职于 毕马威 华振 会计 事务 所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运作 部 、 华 融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和国 盛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 历 任华融 稳健 成 长 1 号 集合 资 产 管理 计划 和国 盛金 麒麟 1 号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投 资 主办 人。 2014 年 5 月加 入北 信瑞 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北信瑞 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北信 瑞丰稳 定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北信 瑞丰 宜投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北信 瑞 丰现金 添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李富 强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院西 方经 济学 专业 硕士研 究生 ,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曾 任职 于中 国 银行间 市场 交易商 协会 与中 国人 民银 行, 负 责固 定收 益产 品的 研究。2014 年1 月 加入 北 信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北信 瑞 丰宜投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北信 瑞丰 现金 添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北 信瑞 丰新 成长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5、 本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 员 总经 理朱 彦先 生, 副 总 经理高 峰先 生, 投 资研 究 部基金 经理 王靖 先生、 李 富强先 生、 中 央交 易室 副 总监吴 士彬 先 生。 6、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一 )基 本情 况 名称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22 号(100005 )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 定 代表 人: 吴 建 成立 时间 :1992 年10 月14 日 组织 形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资本 :10,685,572,211 元 人民 币 批准 设立 机关 和设 立文 号: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复 (1992 )391 号] 基金 托管 资格 批文 及文 号: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25 号 联系 人: 徐昊 光 电话 :(010 )85238982 传真 :(010 )85238680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华夏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市场 一室 、 市 场二 室、 风险与 合规 管理 室和 运营 室 4 个职 能处 室。 资产 托 管部共 有员 工 29 人 ,高 管人 员拥 有硕 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三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华夏 银行 于 2005 年2 月23 日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员 会核 准 , 获 得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资 格, 是 《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和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资格 管理 办法 》 实 施后取 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格 的第 一 家银行 。 自 成立 以来 , 华 夏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本 着 “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的 行业精 神, 始终 遵循 “安 全保管 基 金 资 产, 提供 优质 托管 服务 ” 的原则 , 坚持 以客 户为 中 心的服 务理 念 , 依 托严 格 的内控 管理 、 先进 的技 术 系统 、 优 秀的 业务团 队、 丰富 的业 务经 验, 严 格履 行法 律和 托 管 协议所 规定 的各 项义 务, 为广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资产管 理机 构 提供安 全、 高效 、专 业的 托管服 务, 取得 了优 异业 绩。截至 2015 年 12 月 末, 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券商 集 合计 划、 银行理 财、 信托 、保 险等 各类产 品合 计 651 只, 托 管规 模13065.25 亿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一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 管 规 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 察, 确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 保 证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二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负 责华 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的风 险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 总行审 计部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 行检查 指导 。 资产 托管 部 内部专 门设 置了 风险 与合 规管理 室 , 配 备了 专职 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 作,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必须 符 合国家 及监 管部 门的 法律 法规和 各项 制度 并贯 穿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完整 性原 则: 一切 业 务、管 理活 动的 发生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监 督制 约必 须渗 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到 资产 托管 部所 有的部 门、 岗位 和人 员 ;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原 则, 新设 机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必须 实 现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必须 根 据国家 政策 、法 律及 华夏 银行经 营管 理的 发展 变化 进行适 时修 订; 必须 保证 制度的 全面 落实执 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时 限及 人员 的例 外 ; 6、 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 管部内 部专 门设 置了 风险 与合规 管理 室, 配备 了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的 职权 和能 力 。 (四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 施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 控制体 系 , 建 立了 管理 办 法、 实施 细则 、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等 ,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 行严 格的 复核 、审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实 行集 中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有 效; 专门 设置 业务 操作区 , 封 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 指 定专人 负责 受托 资产 的信 息披露 工作 , 防 止泄 密; 业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 防 止人为 事故 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管理 人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托管 人根 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其他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 投 资比例 、 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等进 行监 督 。


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行 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2、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 3、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相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 1、 直销 机 构 名称 :北 信瑞 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怀柔 区九 渡河镇 黄坎 村 735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首体 南 路 9 号 主语 国 际4 号楼3 层 法定 代表 人: 周瑞 明 电话 :(010 )68619312 传真 :(010 )68619300 联系 人: 吕佳 静 公司 网址 :www.bxrfund.com 2、 其它 销售 机 构 (1 )名 称: 华夏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 建 客户 服务 电话 :95577 联系 人: 陈秀 良 传真 :010-85238680 公司 网址 :www.hxb.com.cn 3、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 单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 及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二、 登记 机 构 名称 :北 信瑞 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怀柔 区九 渡河镇 黄坎 村 735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首体 南 路 9 号 主语 国 际4 号楼3 层 法定 代表 人: 周瑞 明 电话 :(010 )68619312 传真 :(010 )68619300 联系 人: 吕佳 静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 所 名称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 海市 银城 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 人: 俞卫 锋


联系 人: 孙 睿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 律师 :吕 红、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 所 名称 :中 喜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 住所 :北 京东 城区 崇文 门外大 街 11 号 新成 文化 大 厦A 座 11 层 办公 地址 :北 京东 城区 崇文门 外大 街 11 号 新成 文 化大 厦A 座 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增 刚 联系 人: 王会 栓 联系 电话 :(010 )67091210 传真 :(010 )67084147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王会 栓、吴 兴 华 四、 基金 的名 称和 类 型 本基 金名 称: 北信 瑞丰 现金添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类型 :契 约性 开放 式 五、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 标 在力 求基 金资 产安 全性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追求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稳定 收益 。 二、 投资 范 围 本基 金投 资于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允许 投资 的金 融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知 存款,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 定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剩余 期 限在397 天 以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 货币市 场工 具的 , 在不 改 变基金 投资 目标 、 不改 变 基金风 险收 益 特征的 条件 下, 本基 金可 参与其 他货 币市 场工 具的 投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 范围 。 三、 投资 策 略 1、 资产 配置 策 略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发展 态势 、 金 融 监 管政 策、 财 政与 货币 政策、 市 场及其 结构 变化 和短 期的 资金供 需等 因 素的分 析, 形成对 市场 短 期利率 走势 的判 断。 在 以 上分析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 将根据 不同 类别 资产 的收 益率水 平 (不 同剩余 期限 到期 收益 率 、 利息支 付方 式以 及再 投资 便利性 ) , 结合 各类 资产 的 流动性 特征 ( 日均 成交 量 、 交易方 式、 市场流 量) 和风 险特 征( 信用等 级、 波动 性) ,决 定各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和 期限匹 配情 况 。 2、 债券 筛选 策 略 本基 金将 优先 考虑 安全 性因素 , 优 先选 择央 票、 短期国 债等 高信 用等 级的 债券品 种进 行投 资以 规避 风险。 在基 金 投资中 对个 券进 行选 择时 , 首先 本基 金将针 对各 券 种的信 用等 级、 剩 余期 限 和流动 性进 行初 步筛 选; 第二步 , 本基 金将评 估其 投资 价值 ,进 行再次 筛选 ,这 一步 主要 针 对 各券 种的 收益 率与 剩余 期 限的 结构 合理 性进 行筛 选 ;最 后, 在前两 步筛 选的 基础 上, 再评估 各券 种的 到期 收益 率 波 动性 与可 投资 量( 流通 量 、日 均成 交量 与冲 击成 本 估算 ), 从而综 合决 定具 体各 个券 种的投 资比 例 。 3、 现金 流管 理策 略


作为 现金 管理 工具 ,本 基金具 有较 高的 流动 性要 求。本 基金 将会 紧密 关注 申购/ 赎回 现金 流变 化情 况 、季节 性资 金流动 等影 响货 币市 场基 金流动 性管 理的 因素 , 建 立 组合流 动性 监控 管理 指标 , 实现对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 的 实时管 理。 具体操 作中 , 本 基金 将综 合平衡 基金 资产 在流 动性 资产和 收益 性资 产之 间的 配置比 例, 通过 现金 留存 、 银行 定期 存 款提前 支取 、 持有 高流 动 性券种 、 正 向回购 、 降 低 组合久 期等 方式 提高 基金 资产整 体的 流动 性, 也 可 采用持 续滚 动 投资方 法, 将回 购或 债券 的到期 日进 行均 衡等 量配 置 等 手段 ,从 而争 取在 保持 充 分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取得 较 高收 益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当前 国内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场以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产 品为主 (包 括以 银行 贷款 资 产、 住 房抵 押贷 款等 作为 基 础资产 ) , 仍处于 创新 试点 阶段 。 产 品投资 关键 在于 对基 础资 产质量 及未 来现 金流 的 分 析, 本基 金将 在国 内资 产 证券化 产品 具 体政策 框架 下, 采用 基本 面分析 和数 量化 模型 相结 合, 对 个券 进行 风险 分析 和价值 评估 后进 行投 资。 本基金 将严 格 控制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总体 投资规 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降 低流 动性 风险 。 5、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策 略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类基 金投 资于 其他衍 生金 融工 具,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本 基金 对衍 生金 融工 具 的投资 主要 以对 提高 组合 整体收 益为 主 要目的 。 本 基金 将在 有效 风险管 理的 前提 下, 通过 对标的 品种 的基 本面 研究 , 结合 衍生 工具 定价 模型 预估衍 生工 具 价值 或 风险 ,谨 慎投 资 。 未来 , 随 着证券 市场 投 资工具 的发 展和 丰富, 在 履行相 应程 序后,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 资策略 ,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 四、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产 的决 策依 据、 决策 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 据 (1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经 济运 行态 势和 证 券市场 走势 。 (3 )投 资对 象的 风险 收 益配比 。 2、 投资 决策 程 序 (1 )投 资决 策支 持: 研 究人员 、基 金经 理及 相关 人员根 据独 立研 究及 各咨 询机构 的研 究方 案, 向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提出 宏观 经济 分析 方案 和投资 策略 方案 等决 策支 持。 (2 )投 资原 则的 制定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的前 提下 ,根据 研究 人员和 基金 经理 的有 关方 案,决 定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原则,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资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 性意见 。 (3 )研 究支 持: 研究 分 析人员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决 议, 为基 金经 理提 供各类 分析 方案 和投 资建 议;也 可根 据基金 经理 的要 求进 行有 关的研 究 。 (4 )制 定投 资决 策: 基 金经理 按照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定 的投 资原 则, 根据 研究分 析人 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以 及自 己的分 析判 断, 做出 具体 的投资 决策 。 (5 )风 险控 制与 评估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定期 召开 会议, 听取 投资 研究 部、 基金经 理、 风险 控制 人员 对基金 投资 组合进 行的 风险 评估 ,并 提出风 险控 制意 见 。 (6 )组 合的 调整 :基 金 经理有 权根 据环 境的 变化 和实际 的需 要, 在其 权限 范围内 对组 合进 行调 整, 超出其 权限 的调整 ,需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 。 五、 投资 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 票 。 (2 )可 转换 债券 。 (3 )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的债 券 。 (4 )信 用等 级在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 基准利 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6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交易 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7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 人民银 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2、 组合 限 制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 (1 )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120 天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 行的短 期企 业债 券及 短期 融资券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 (5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外 ,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组 合中 ,债 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 20%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6 )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 放在 不具 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 存款( 不包 括有 存款 期限 ,但根 据协 议可 以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3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 期限不 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券摊 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10%;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AAA 以上 ( 含AAA)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10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入 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得 超 过 397 天。 (11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 除上 述第 (4 ) 、 (8) 条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 期间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 始。 3、 禁止 行为 为维 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6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遵 循持 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 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基金 合同 所述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组 合限 制、 投资禁 止等 作出 强制 性调 整的, 本基 金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调 整涉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限 制、 组合限 制、 禁止行 为等 , 且该等 调整 或修 改属 于非 强制性 的, 则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协商 一致 后, 可按照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 修改 后的规 定执 行, 而无 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 定 , 但基金 管理 人在 执行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 改后的 规定 前 , 应 向投 资 者履行 信息 披 露义务 并向 监管 机关 报告 或备案 。 六、 业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按 税后 计算 的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的人 民币 活期 存款基 准利 率 。 活期 存款 是具 备最 高流 动性的 存款 , 本基 金期 望 通过科 学严 谨的 管理 , 使 本基金 达到 类似 活期 存款 的流动 性以 及 更高的 收益 ,因 此选 择活 期存款 利率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者证 券市 场中 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适 用于本 基金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 根 据实 际情 况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 整业 绩比 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2 日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七、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 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的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 券 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 融券 。 九、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的 计 算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 其中 :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 产生的 资产 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 含银 行存 款 、 清 算备 付金 、 交 易保 证 金 、 证券 清算款 、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 ,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 年) 的 逆回 购, 期 限在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 银行票 据,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中 国证 监会 及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负债包 括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正回 购、 买 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 用 “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附 息债 券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 值和 折溢价 ;贴 现式 债券 成本 包括债 券投 资成 本和 内在 应收利 息。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 期限的 确 定 (1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买 断式 回购履 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2 )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银行 通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 款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 (3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 期限是 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为 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情 况除 外 : 允许 投资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下一个 利率 调整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允 许投 资 的含回 售条 款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售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4 )回 购( 包括 正回 购 和逆回 购)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5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6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 待回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 (7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8 )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十、 基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行 使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1、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 身、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 的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华 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 2016 年1 月18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数 据截 至2015 年12 月31 日 ,本报 告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 合情 况 ■ 2、 报告 期债 券回 购融 资 情 况 ■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无债 券正回 购 。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的说明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 超过 资产净 值 的 20 % 。 3、 基金 投资 组合 剩余 期 限 (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 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超 过 120 天 情况 说 明 注 :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 , 本报 告期内 , 本基 金未发 生超 标情 况 。 (2 )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 例 ■ 4、 报告 期末 债券 投资 组 合 (1 )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 (2 )按 摊余 成本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 5、 “影 子定 价” 与“ 摊 余成本 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偏 离 ■ 6、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 7、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 )本 基金 计价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商 定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价 ,在 其剩 余期 限内 按照实 际利 率法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基 金通 过每 日分 红使基 金份 额净 值维 持 在1.0000 元 。 (2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 未持有 剩余 期限 小 于 397 天但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 3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 在 本报 告期内 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 4 ) 其 他资 产构 成 ■


(5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 分 无 。 十一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0% 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25% ,对于 由B 类降 级 为A 类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应 自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率。B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01% , 对于 由A 类升 级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应 自 其升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享 受B 类 基金 份额 的费 率。 两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公 式相 同, 具体 如下 : H=E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销 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 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登记 机构, 由 登记机 构代 付给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4-10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四、 基金 税 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义 务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 十二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一、 更新 了“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信 息 。 二、 更新 了“ 基金 托管 人”相 关信 息 。 三、 更新 了“ 相关 服务 机构” 相关 信息 。 四、 更新 了“ 基金 的募 集”相 关信 息 。 五、 增加 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 六、 在 “ 基金 的投 资” 中根据 本基 金的 实际 运作 情况, 更新 了最 近一 期投 资组合 报告 的内 容, 并更 新了最 近一 期 基金业 绩和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表现 。 七、 更新 了“ 基金 的业 绩”相 关信 息 。 上述 内容 仅为 摘要 ,需 与本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所 载之 详细 资料 一并阅 读 。 2016 年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