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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双动力(200010)

长城双动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城 双动 力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2016 年 第1 号 
 
 
 
 
 
 
 
 
基金管理 人:长 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二○一六 年二月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长城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由长城 双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名 而成 。 根 据 《 长 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变 更基 金 名称 、基 金类 别并 相应 修 改基 金合 同条款 的公 告》 , 长城 双动 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自2015 年8 月3 日起 更名 为 “长城 双动 力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金类 别 由“ 股票 型” 变更 为“ 混合 型 ” , 并相 应修 改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 长城 双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经2008年9 月26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 可 【2008 】1155 号文 核准 募集 。 基金 合同 于2009 年1 月15日 生效 。 重 要 提 示 ( 一 )管 理 人保 证招 募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完 整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三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 示其 未来 表 现。 基金管 理 人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实 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四)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6年1月14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截 止 日为2015年9月30 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五) 本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情 况 说明 中涉 及 的与 托管相 关 的基 金信 息 已经 本基金 托 管人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复核 。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0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1 八、基 金的 投资 管 理 .......................................................... 49 九、基 金的 业绩 .............................................................. 56 十、基 金的 财产 .............................................................. 57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8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2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7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7 十六、 风险 揭示 .............................................................. 71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4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6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4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4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7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98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管 理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管 理办 法》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及 《长 城双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 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 长城 双动力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风险 、 费 率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 非文 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长城 双动 力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 或本 基 金管 理人 指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或本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长城 双动 力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或 本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长城 双动力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长城双动力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 》 , 招 募 说 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文件,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每6 个月 更新1 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后的45 日 内公告 ,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6 个月的 最后1 日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长城 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 知等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居 民 身份证、 军人 证件 等有 效 身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以 及中国 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规定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的条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取得 国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 司、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理 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合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 或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 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 内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 并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长城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投 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机构 买 卖 长城双动力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成立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收 到其 书面 确认 的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 得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T 日 指销售 机构 确认 的投 资 人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开放日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务 的日期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具体 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指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 存 续期 内 ,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间的 转换 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变 更的操 作 巨额赎 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时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抗 拒、 无 法避 免且在 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 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 乱、 火 灾、 政府 征用 、 没 收、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 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情 况 1 、名 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0-41 层 3、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40-41 层 4 、法 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5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6、设 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27 日 7、电 话: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联 系人 : 袁 江天 9 、 管 理 基 金情 况 : 目 前 管理 久 嘉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城 久 恒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长 城久 泰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消 费增 值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城 久富 核心 成 长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 长城品牌 优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城 景气 行业 龙 头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城 中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积 极增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兆 中小 板 3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优 化升 级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 城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岁岁 金 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 利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增强 收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 城医 疗保 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淘金 一年 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工 资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长城 久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久 盈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稳 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新 兴产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城 环保 主题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改革 红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 城久 惠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祥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 新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安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等 三十 二 只 基金 。 10、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注 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 元人 民币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12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7.059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 司董 事、 监事 及高 管 人员介 绍 (1 ) 公司 董事 杨光裕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曾 任江 西省 审计 厅办 公室主 任,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副总裁 。 熊科金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江西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负 责 人, 中国 东方 信托投 资公 司南昌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公 司证 券总 部负责 人 , 华夏证 券有 限 公司江 西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部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 何伟先 生 , 董事 , 硕 士 。 现任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总裁 、 党 委副 书记 。 曾 任职于 北 京兵器 工业 部计 算机 所、 深圳蛇 口工 业区 电子 开发 公司、 深圳 蛇口 百佳 超市 有限公 司等 公 司,1993 年 2 月 起历 任君 安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二部 经理、 总裁 办主 任、 公司 总裁助 理 兼 资产管 理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营业 部总 经理 , 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 华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筹) 拟 任总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司副 总 裁 。 范小新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 长城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 党 委 委员 、 纪 委书 记。 曾任 重 庆市对 外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副处长 , 西南 技术进 出口 公司总 经理 助 理, 重庆 对外 经贸委 美国 公司筹 备组 组长 , 中 国机 电产品 进出 口商 会法 律部 副主任 , 华 能 资本服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工作部 副经 理。 杨玉成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 东方 金 融控股 (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上海 财经 大 学财政 系教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上 海大 众科 技创 业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会 秘书、 副总 经理 ,上 海申 能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 理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姬宏俊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曾任 河南 省计 划委 员会 老 干部处 副处 长 、 投资 处副 处长 , 发 展计 划委员 会财 政金融 处副 处长 , 国 家开 发银行 河 南 省 分行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良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北 方国 际 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济师 。 曾 任职 于北 京 大学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 7 月起 历任 海南 省证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京 华宇世 纪 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昆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部 总经理 及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渤海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 理 及总经 理、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连洲 先生 ,独立 董 事, 现已退 休。 中国 《证 券法 》 、 《信 托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三部重 要民 商法 律起 草工 作的主 要组 织者 和参 与者 。 曾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印 制管理 局 工 作,1983 年 调任全 国人大 财经委员 会, 历任办 公室 财金组组 长、 办公室 副主 任、经济 法 室副主 任、 研究 室负 责人 、巡视 员。 谢志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现任 北京 工商 大学 副校长 。 曾任 湖 南国 营大 通湖农 场 教师、 湘西 自治 州商 业学 校教师 、 北 京商 学院 (现 北京工 商大 学) 副院 长、 北京工 商大 学 校长助 理。 刘杉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 现任 中华 工商 时报 社副 总编辑 , 兼 任北 京工 商大 学教授 、 中国人 民大 学信 托与 基金 研究所 研究 员 。 曾任 中华 工商时 报社 海外 部编 辑、 副主任 、 中 华 工商时 报财 经新 闻部 主任 , 中国 人民 银行 深圳 分行 金融早 报社 总编 辑, 中华 工商时 报社 总 编辑助 理。 鄢维民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 现任 深圳 市证 券业 协会常 务副 会长 兼秘 书长 、 深圳 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 长兼 秘书 长。曾任 江 西省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发 展室 副主 任,深 圳市 体 改委宏 观调 控处 、企 业处 副处长 ,深 圳市 证券 管理 办公室 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招银证 券公 司 副总经 理。 (2) 公司 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 ,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 师(非执业) 。现 任 长城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董 事会 秘书 、 财 务总监 。 曾 任安 徽省 地矿 局三二 六地 质队 会计 主管 , 深圳 中达 信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一 部部 长, 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财 综合 部经 理,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3 年进 入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财 务部 总经 理 。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曾广炜 先生 , 监 事, 高 级 会计师 。 现 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风 险 控制部 总经 理 。 曾 任职 于 中国燕 兴天 津公 司 、 天 津 开发区 总公 司 、 天 津滨 海 新兴产 业公 司, 2003 年 1 月 起历 任北 方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四 部 副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部 副 总 经理、 财务 中心 总经 理、 风险控 制部 总经 理。 张令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现任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稽核 总部 总经 理 。 历 任 中国纺 织 机械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 副科 长、 科长 、 副总 会 计师 、 上 海浦 发银 行信 托 证券部 科长 、 副总经 理 、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资 金财 务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黄魁粉 女士 , 监事 , 硕士 。 现 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固有业 务部 总经 理 。2002 年 7 月 进入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 曾在信 托投 资部 、 信托 综 合部 、 风 险与 合规 管理 部 、 信 托理 财服 务中心 工作 。 袁江天 先生 , 监 事, 博 士。 现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兼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 理。 曾任 职于 广西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 、 国海 (广 西 )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银 行部 、 证券 营业 部、 总裁 办、北 方国 际信 托投 资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士 后工 作站 。 王燕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现 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经 理 、 综 合管 理部 副 总经理 。 2007 年5 月进 入 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曾 在运 行 保障部 登记 结算 室从 事基 金清算 工作 , 2010 年8 月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女 士, 监事 ,硕 士。 现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曾任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 员。 (3 )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杨光裕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熊科金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简 历同 上。 彭洪波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运 行保障 部总 经理 , 硕士 。 曾 就职于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历任深 圳东 园路 营业 部电 脑部经 理 , 公 司电 子商 务筹 备组项 目经 理 , 公 司审 计部 技术主 审 。 2002 年 3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 稽核部 业务 主管 、部 门副 总经理 、 部 门总经 理、 公司 督察 长兼 监察稽 核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兼运 行保 障部 总经理 。 桑煜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市场 开发部 总经 理 , 学 士。 曾任 职于中 国建 设银 行山 东省 分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基 金托 管部。2002 年 8 月进 入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市场 开 发 部业务 主管 、 运行 保障 部 副总经 理 、 运 行保 障部 总 经理 、 市 场开 发部 总经 理 、 综 合管 理部 总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杨建华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硕 士。 曾就职 于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大庆石 油管 理局 、华 为 技 术有限 公司 、深 圳和 君创 业有限 公司 、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 2001 年 10 月 进入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基金 经理 助理 、 “ 长城 安 心回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车君女 士,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 任职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有 限 公司 ,1993 年 起先 后在 中 国证监 会深 圳监 管局 市场 处、 机构 监管 处 、 审 理执 行处 、 稽 查一 处、机 构监 管二 处、 党办 等部门 工作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正处 级调 研 员等职 务。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吴文庆 先生 , 上 海交 通大 学生物 医学 工程 连读 博士 。2010 年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曾任 行业 研究 员、 “长 城品牌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经理 助理 , 自 2013 年12 月至今 任 “长 城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和 “ 长 城久恒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经 理 , 自2015 年 2 月 至今任 “长 城新 兴产 业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经 理, 自 2015 年 4 月 至今 任“ 长城环 保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6 月 至今 任“ 长城 改革 红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长城 双动 力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如下:2009 年 1 月 15 日-2010 年 2 月 23 日, 李硕 任基 金经 理 。2010 年 2 月 24 日 -2011 年 12 月 9 日, 阮涛 任 基金经 理。 2011 年10 月 19 日 -2014 年 3 月 11 日, 王文 祥任 基 金经理 。 3 、 本 公司 公募 基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委 员,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兼基 金管 理部总 经 理、基 金经 理。 钟光正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 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徐九龙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基金 经理 。 吴文庆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认购 和申 购费 用 、 基 金 赎回手 续费 用和 管理 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登记 结算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登记结 算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更 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 代理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 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9)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 益 ; (16 )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 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管 理办法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 为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 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健全、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是 规范 公司 行为 , 有 效 防范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 持 续、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 、风 险控 制的 目标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稳 定 、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不断 提高 基金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有 效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 努 力实 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努力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 保 障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塞漏 洞、 消 除隐 患、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 、建 立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应 覆盖 公司的 各项 业务 、各 个部 门和各 级人 员,并 渗透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2 )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 公 司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风 险控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应当独立 于风 险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部门 ;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 合 规审 查委 员会 、 督 察 长和监 察稽 核部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 权威性 ,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 和检查 ; (4 )有 效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和监 管部 门的规 章, 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 ,成 为所 有员 工严格 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执行风 险控 制制 度不 能存 在任何 例 外 , 公司任 何员 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5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风 险控制应 随着 公司经 营战 略、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 完 善 ; (6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 金投资、 研究 策划、 市场 开发等相 关部 门,应 当在 空间上 和制度 上适 当分 离, 以达 到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对因 业务需 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应 制 定 严格的 批准 程序 。 3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保 障风险 控制制 度的 持续性和 有效 性,制 定可 行的风险 控制 制度的 评价 和检查 机制。 4 、风 险控 制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 审 查 和 公司 的审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 协 助董 事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 行研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 体 系 。 ②审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 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 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 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 行的预 防和控 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 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 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 投资策 略, 对基 金的 总体投 资情 况提出 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分 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性的 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主 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 独 立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责是 :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门 一 起,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的 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职 能 ;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 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部 门根据 经营计 划 、业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定 本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制 措施 ,达 到: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相监 督; 直 接与 交易、 资金、 电 脑系 统、 重 要空 白 支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 实 行双人 负责 ; 属 于单 人、 单 岗处理 的业 务, 强化 后续 的监督 机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凭据顺 畅传 递的 渠道 , 各 部门和 岗位 分别 在自 己的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 责, 将 风险 控 制在最 小范 围内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 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 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银 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股 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601939) 。 2015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2,192 亿元 ,较 上年末 增 长8.81% ; 客户 贷款和 垫 款总 额101,571 亿元 , 增 长 7.20% ;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970 亿元 , 增长6.19% 。 净利 润1,322 亿元, 同比 增长0.97% ; 营 业收 入3,110 亿 元, 同比 增长 8.34% , 其中 , 利 息净 收入同 比增 长6.31%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 收入同 比增 长 5.76% 。 成 本 收入 比23.23% , 同 比下 降0.94 个百 分点。 资本 充足 率14.70% ,处于 同业 领先 地位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总行 成立 了渠 道与 运营 管理部 ,全 面推 进渠 道整 合;营 业 网点“ 三综 合” 建设 取得 新进展 ,综 合性 网点 达到 1.44 万 个, 综合 营销 团队 达到 19,934 个、综 合柜 员占 比达 到 84% ,客 户可 在转 型网 点享 受 便捷舒 适的 “一 站式 ”服 务。加 快打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造电子 银行 的主 渠道 建设 ,有力 支持 物理 渠道 的综 合化转 型, 电子 银行 和自 助渠道 账务 性 交易量 占比 达 94.32% ,较 上年末 提高 6.29 个 百分 点 ;个人 网上 银行 客户 、企 业网上 银行 客户、 手机 银行 客户 分别 增长 8.19% 、10.78% 和 11.47% ; 善融 商务 推出 精品 移 动平台 ,个 人商城 手机 客户 端“ 建行 善融商 城” 正式 上线 。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2015 年6 月 末, 累 计承 销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2,374.76 亿元, 承销 金额 继续 保持 同业第 一;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只 数和 新发 基金 托管 只数均 列市 场 第一 , 成 为首 批香 港基 金 内地销 售代 理人 中唯 一一 家银行 代理 人 ; 多 模式 现 金池 、 票 据池 、 银联单 位结 算卡 等战 略性 产品市 场份 额不 断扩 大, 现金管 理品 牌“ 禹道 ”的 市场影 响力 持 续提升 ;代 理中 央财 政授 权支付 业务 、代 理中 央非 税收入 收缴 业务 客户 数保 持同业 第一 , 在同业 中首 家按 照财 政部 要求实 现中 央非 税收 入收 缴电子 化上 线试 点。 “ 鑫存 管” 证 券客 户 保证金 第三 方存 管客 户 数3,076 万户 ,管 理资 金总 额 7,417.41 亿 元, 均为 行 业第一 。 2015 年上 半年 , 本 集团 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 得 到市 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 先后 荣 获国内 外 知名机 构授 予 的40 多项 重 要奖项 。 在 英国 《 银行 家》 杂志 2015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 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全 球 第2; 在美 国 《福 布斯》 杂志2015 年 全球 上 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 中继 续位 列第 2; 在美国 《财 富》 杂志 2015 年世界 500 强排 名第 29 位 ,较上 年上 升9 位 ; 荣 获美 国 《环 球 金融》 杂志 颁发 的 “2015 年中国 最佳 银行 ” 奖 项; 荣获中 国银 行 业协会 授予 的“ 年度 最具 社会责 任金 融机 构奖 ”和 “年度 社会 责任 最佳 民生 金融奖 ”两 个 综合大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 算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9 个职 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 有员 工210 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规 化的 内 控工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行信 贷二 部、 行长 办公 室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北 省分 行营 业部 、总 行个人 银行 业 务部、 总行 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个 人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 经验 。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零 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从 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业 务管 理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 部、信 贷部 、信 贷管 理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并 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国 建设 银 行北京 市分 行担 任领 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 集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5 年末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556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国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了 业内 的 高度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自 2009 年 至今 连续 五年 被 国际权 威杂 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 “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 每 工 作 日按 时 通 过基 金监 督 子 系 统 ,对 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 比 例 控制 指 标 进行例 行 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根据 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黄 念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李 鸿岩 电话:010-661079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联系人 :牛峰 电话:010-85108223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5)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 : 胡 迪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光 大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联系人 :穆 欣欣 电话:010-63636104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 华夏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 刘 军祥 电话:010-85238820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9) 上海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宁 黎明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中国 民 生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010 -57092623 传真:010 -57092611 联系人 :王 继伟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信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http://bank.ecitic.com/ (12) 北京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13) 上海 浦 东发 展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唐 苑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14) 平安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375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5)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联系电 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94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公司网 站:www.961200.net (16)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7)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联系电 话:0472-5109729 传真:0472-5176541 客服电 话 : 内 蒙古 地区 : 0472-96016 ; 北 京地 区: 010-96016 ; 宁 波地 区 : 0574-967210 ;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18)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联系人 :董 培姗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19)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n (20) 东海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投资 广场1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区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 场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0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网址:www.longone.com.cn (21) 渤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2) 长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3) 东方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5)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 静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6) 国盛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联系人 :周 欣玲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27) 国泰君 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28) 国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9) 海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991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程 丽辉 客服电 话: 4008888001 、95553 网站:www.htsec.com (30) 中航证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845 联系人 : 庞 晓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2) 平安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联系人 :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33)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34) 世纪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袁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5) 长江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6) 兴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99 号 标力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7) 中国 银 河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嶶 电话:(010)66568047 咨询电 话:4008 -888 -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8) 招商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 黄 婵君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 -85130577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40)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炜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41) 中信 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 吴 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42) 安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 凤 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3) 光大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 : 李 芳芳 客服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44) 恒泰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72042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孙 伟 客服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5) 国元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 线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 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6)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7) 西部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地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 线:029 —87419999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8) 日信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9) 华宝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0)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16-18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人 :赵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52)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 6 楼 法人代 表: 林小 明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联系人 :王 斌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1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www.tyzq.com.cn (53) 华西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慎修 联系人 :张 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公司网 站:www.hx168.com.cn (54)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55)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电话:0755-83702462 传真:0755-83700205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 张 亦潇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56) 民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赵 明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7)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世 贸中 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8)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5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0)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 、41、42 、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61)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62)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 :秦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63)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联系人 :洪 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www.citicsf.com (64)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 -88085195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5)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6)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罗 湖区 笋岗 街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7)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朱 晓超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68)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8 楼8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6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6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高 莉莉 联系电 话:020-87599121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70)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盘古 大 观 A 座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10-53300532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公司网 站:www.wy-fund.com (71)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站:www.myfund.com (72)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张蕾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73)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74)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联系人 :胡 锴隽 联系电 话: 021-2061363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75)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8105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站:www.66zichan.com (76)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销 售机 构可以 根 据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售 城市 、网 点, 并另 行公告 。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市 中伦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张 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 :李 雅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 李 妍明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08 年 9 月26 日证监 许可 【2008 】 1155 号 文核准 , 由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募集 , 募 集期 自2008 年12 月10 日至2009 年1 月12 日, 共募 集485,751,247.50 份基金 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2,298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9 年1 月 15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 构及代销机构的指定营业 网点进 行。销 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详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条 件成 熟时 , 投 资者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以 电话 、传 真或 网上等 形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 体办 法 另行公 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 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或 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90 天开 始 办理申 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90 天开 始 办理赎 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迟于 开始 日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自2015 年 10 月 12 日 起, 本 基金 每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由1000 元 调整 为 10 元(含申 购费) 。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业 务不受 此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 不得低于 100 份, 全额 赎回 时 不受该 限制 。投 资者 每个 交易账 户不 设最 低基 金份 额余额 限制 。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的 申购的 金额和 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3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本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采用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消; 4、对 投资 者持 有的 本基 金 同一基 金代 码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赎回 业务 遵循 “先 进先出 ” 的原则 ,即 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投资 者实 质利 益的 前提 下调整 上 述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3个 工作 日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交 易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 可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7 日(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随 申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投资 人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本基金自2015 年3 月13日 起对 通 过 直 销 柜台 申 购 的养老 金 客 户 与 除此 之 外 的其他 投 资 者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具体如 下: (1)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 上述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 特定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3%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2%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 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归 基金 管理 人及代 销机 构所 有, 主要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等各 项费用 。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2 年 0.25 % 2 年(含)以上 0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赎 回费总 额的25% 归基 金财 产, 75 %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特 定 地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 职业的 投资 者以 及 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等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整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于 500 万元 ( 含) 以 上的 申购, 净申购 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假定T 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1.0880 元, 四 笔申购 金 额 分 别为100,000 元、1,000,000 元、2,000,000 元和5,000,000 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数 计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 1,000,000 2,000,000 5,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1.5 % 1.0% 0.5% 每笔1000 元 净申购金额(C=A/(1+B) ) 98,522.17 990,099.01 1,990,049.75 4,999,000 申购费(D=A-C ) 1,477.83 9,900.99 9,950.25 1000 申购份数(E=C/1.0880 ) 90,553.47 910,017.47 1,829,089.84 4,594,669.12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0880 元, 三 笔10,000 份基金 份额 赎回 的持 有期 限分别 为 1年以 内 、1 年( 含)-2年 、2年( 含) 以上 ,则 各笔 赎 回负担 的赎 回费 用和 获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数(份,A ) 10,000 10,000 10,000 赎回总额(元,B ) 10,880 10,880 10,880 持有期限 1 年以内 1 年( 含) -2 年 2 年( 含) 以上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适用赎回费率(C ) 0.5 % 0.25 % 0 赎回费(D=C ×B ) 54.40 27.20 0 净赎回金额(元,E=B-D ) 10,825.60 10,852.80 10,880.00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收市 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 不得 超 过20 个工作 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予以 公 告 。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 购和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为了 更好 的保 护投 资人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出现 可能有 损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发 生 《基 金合 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立即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 停公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按规 定申 请将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并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登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基金 转换 收取 相应 费用, 费用 详 情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十三部 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消费 增值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品牌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稳健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景气行 业龙 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中小盘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积极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优化 升级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 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 久利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医疗 保健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长 城新 兴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环 保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城 改革 红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惠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长城久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新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间 的基 金 转换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结 算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 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 定额 投资 ” 是 指投 资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提 交申 请, 约定 每月 扣款时 间、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 完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中国 建设银 行、 招商 银行 、农 业银行 、交 通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 工商 银行 、 华 夏银 行、 光大银 行、 上海 银行 、中 信银行 、北 京银 行、 民生 银行、 浦发 银 行、 平 安银 行、 深圳 农村 商业银 行、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包商 银行 、泉 州银 行、 中 信建 投 证券、 申万 宏源 证券 、申 万宏源 西部 证券 、海 通证 券、长 城证 券、 银河 证券 、招商 证券 、 兴业证 券 、 国 信证 券、 国 盛证券 、 华泰 证券 、 平 安 证券 、 中泰 证 券、 广州 证 券、 世纪 证券、 安信证 券 、 长 江证 券、 中 信证券 、 恒泰 证券 、 日 信 证券 、 华 宝证 券 、 民生 证 券 、 天源 证券 、 中信证 券 (山东 ) 、 华西 证 券、 华融 证券 、 国海 证券 、 信 达证 券 、 广 发证 券 、 西南证 券 、 中 信期货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诺 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万 银财 富( 北京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 司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理 有限 公 司 等机 构为 投资 者提 供本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详情 请查 阅相 关公 告。 (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登 记 结算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充分挖 掘上 市公 司从 内生 性增长 到外 延式 扩张 过程 中产生 的投 资机 会, 追求 基金资 产 的长期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60% -95% ,权 证投 资 占 基金 资产 0% -3%,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 0% -35%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三)投资策略 采用“ 自下 而上 、个 股优 选 ”的 投资 策略 ,运 用长 城基金 上市 公司 价值 创造 评估系 统 分析上 市公 司内 生性 增长 潜力与 外延 式扩 张潜 质, 选择以 内生 性增 长为 基础 或具备 外延 式 扩张能 力的 优秀 上市 公司 构建并 动态 优化 投资 组合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在 对宏观 经济 、政 策环 境、 资金供 给以 及资 本市 场现 状及发 展 趋势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研究 的基础 上, 依据 成长 优势 确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 券、现 金类 资 产上的 配置 比例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具 备内 生性增 长基 础或 具备 外延 式扩张 能力 的价 值创 造型 企业。 在 股票选 择方 面, 充分 发挥 “自下 而上 ”的 主动 选股 能力,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状 况、行 业成 长 空间、 行业 集中 度、 公司 内生性 增长 动力 的判 断, 选择具 备外 延式 扩张 能力 的优势 上市 公 司,结 合财 务与 估值 分析 ,深入 挖掘 盈利 预期 稳步 上 升、 成长 性发 生根 本变 化且价 值低 估 的上市 公司 ,构 建股 票投 资组合 ,同 时将 根据 行业 、公司 状况 的变 化, 基于 估值水 平的 波 动,动 态优 化股 票投 资组 合。 3、债 券及 短期 金融 工具 投 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股票市 场投资 风险较大时 ,将择 机把部 分股票资产 转换为 债券资 产以获取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较稳定 的收 益。 由于 目前 中国债 券市 场仍 处于 制度 完善与 规则 建立 的发 展阶 段,本 基金 采 取组合 久期 控制 下的 主动 性投资 策略 ,结 合收 益率 曲线选 择有 利投 资品 种, 构建债 券投 资 组合, 并综 合运 用久 期控 制、期 限结 构配 置、 跨市 场套利 、相 对价 值判 断和 信用风 险评 估 等管理 手段 实现 债券 组合 的动态 优化 调整。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将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谋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改 变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件 ,运 用有 关数 量模 型进行 估值 和风 险评 估, 谨慎投 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 宏观 经济 环境 、国 家 政策和 市场 周期 分析 ; (3) 上市 公司 财务 品质 和 管理能 力, 以及 对公 司盈 利增长 能力 的预 测。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 研究 部 定期 对宏 观经 济、 市 场、 行 业、 投 资品 种和投 资策 略等 提出 分析 报告, 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提供 投资 决策 依据 ;对 于可能 对证 券市 场造 成重 大影响 的突 发 事件, 及时 提出 评估 意见 及决策 建议 ; (2) 研究 部 负 责建 立和 维 护公司 各级 股票 库 , 并提 供 重点 股票 的投 资价 值分 析报告 ; 在公司 各级 股票 库 的 基础 上,基 金经 理负 责建 立符 合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和 投资 需求的 股票 投 资备选 库; (3 ) 在 对经 济形 势和 市场 运作态 势进 行讨 论分 析后 , 基 金经 理拟 定下 一阶 段 股票 、 债 券及短 期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做出 《资 产配 置提 案》和 重点 个股 投资 方案 ,报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讨论 ; (4)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经理 上报 的资 产配 置提 案的基 础上 , 讨 论并 确定 下一阶 段 的资产 配置 和重 点个 股投 资决定 ,会 议决 定以 书面 形式下 达给 基金 经理 ; (5)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的 资产 配置 决议 和重 点个股 投资 决定 , 基 金经 理负责 在 股票投 资备 选库 中选 择拟 投资的 个股 制定 投资 组合 方案; (6) 在基 金经 理权 限内 的 投资, 由基 金经 理自 主实 施; 超 过基 金经 理权 限的 , 须经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 员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后方 可实施 ; (7) 金融 工程 小组 负责 开 发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分 析评 价体系 及其 它辅 助分 析统 计工具 , 对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定 期跟踪 分析 ,为 基金 经理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供决 策支持 。 3、交 易指 令的 下达 和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基金 经 理 下达 的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 室实施 。 集中交 易室 接到 基金 经理 的投资 指令 后, 根据 有关 规定对 投资 指令 的合 规性 、合理 性和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令在 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到 高效 的执 行。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4、投 资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 (1) 监 察稽 核部 对投 资风 险的日 常监 管: 监察 稽核 部通过 交易 系统 检查 包括 投资集 中 度、投 资组 合比 例、 投资 禁止、 投资 限制 、投 资权 限等交 易情 况, 对投 资风 险进行 日常 监 管。 (2 ) 基 金绩 效评 估和 风险 管理 : 基 金管 理人 设有 基 金绩效 评估 和风 险管 理岗 位, 定期 出具基 金绩 效评 估和 风险 管理报 告。 基金 经理 根据 有关意 见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75%× 标普 中国A 股300 指 数收益 率+25% × 中证 综合 债指数 收益率 。 标普中 国A 股300 指数 选 择中国 A股 市场 中市 值规 模最大 、流 动性 强和 基本 因素良 好 的 300 家上 市公 司作 为样 本股, 充分 反映 了A 股市 场的行 业代 表性 ,描 述了 沪深A 股市 场 的总体 趋势 ,是 目前 市场 上较有 影响 力的 股票 投资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证 综合 债指数 是综 合 反映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央票及 短期 融资 券整 体走 势的跨 市场 债 券指数 ,该 指数 的推 出旨 在更全 面地 反映 我国 债券 市场的 整体 价格 变动 趋势 。 基于 本基 金 的股票 、债 券和 现金 比例 ,选用 该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忠实 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内 生性增 长潜 力或 外延 式扩 张潜质 的 优势上 市公 司 。 属于 预期 风险收 益较 高的 基金 品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债 券型 基 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七)建仓期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八)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 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 制 :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6)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60% -95% , 投资 于权 证 占 基 金资产 的 比例 为 0% -3% , 投 资于 债券资 产的 占基 金资 产 比 例为 0% -35% , 本基 金保 持不低 于基 金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7)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5) 如果 法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 于 因 基 金 份额 拆 分 、大比 例 分 红 等 集中 持 续 营销活 动 引 起 的 基金 净 资 产规模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增 加 10 亿元 以 上的情 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 金管 理 人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可 将调 整时限 从 10 个 交易 日延 长 到 3 个 月。 法 律 法规 如有 变更, 从其 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除 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九)基金的融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 务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理人按照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关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 2016 年2 月2 日复 核了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中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数据 截 至2015 年 9 月 30 日止 ,本 报告中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684,402,028.71 86.62 其中: 股票


684,402,028.71 86.6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4,561,732.90 13.23 7 其他资 产


1,141,151.17 0.14 8 合计





790,104,912.78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91,791,926.43 63.2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27,447,998.10 3.53 E 建筑业 26,840,000.00 3.4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0,340,393.88 2.6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38,642,496.92 4.9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9,395,433.05 2.5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2,537,987.44 4.1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2,899,957.00 1.66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14,505,835.89 1.87 合计 684,402,028.71 88.05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01696 宗申动 力 2,999,171 32,541,005.35 4.19 2 002183 怡 亚 通 749,896 32,537,987.44 4.19 3 002009 天奇股 份 1,999,918 29,298,798.70 3.77 4 002375 亚厦股 份 2,200,000 26,840,000.00 3.45 5 002488 金固股 份 1,299,795 25,151,033.25 3.24 6 002228 合兴包 装 1,652,707 25,137,673.47 3.23 7 603008 喜临门 1,800,000 23,364,000.00 3.01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8 300295 三六五 网 355,692 22,718,048.04 2.92 9 300049 福瑞股 份 800,000 22,248,000.00 2.86 10 000902 新洋丰 999,851 22,246,684.75 2.86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 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暂 不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国 债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过 公开谴 责、 处罚 。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未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股 票 。 11.3 其他 资产 的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21,188.0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685.09 5 应收申 购款 96,278.0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41,151.17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183 怡 亚 通 32,537,987.44 4.19 重大事 项 2 002228 合兴包 装 25,137,673.47 3.23 重大事 项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基金的业绩 过往一 定阶 段长 城双 动力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截至2015 年9月30日) 时间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2009 年1 月15 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30.17% 1.36% 57.88% 1.52% -27.71% -0.16% 2010 年1 月1 日至 2010 年12月31日 -9.24% 1.46% -7.47% 1.18% -1.77% 0.28%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12月31日 -27.57% 1.23% -18.87% 0.97% -8.70% 0.26%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月31日 7.95% 1.03% 6.83% 0.94% 1.12% 0.09%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月31日 27.74% 1.39% -3.31% 1.03% 31.05% 0.36%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月31日 19.00% 1.26% 38.33% 0.89% -19.33% 0.37%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9月30 日 24.52% 3.32% -4.08% 1.99% 28.60% 1.3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5年9月30 日 74.82% 1.65% 62.46% 1.24% 12.36% 0.41% 基 金 的过 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十、基金的财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 财产 的 债务相 抵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 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 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每 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原因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差错 方 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赔 偿 责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原因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 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并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 应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 利 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3.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6 次 , 每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 10 %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选 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6.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金 当期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8.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9.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由基金 管 理人 拟订 , 由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2.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 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 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9)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2.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 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金自2015 年3 月13日 起对 通 过 直 销 柜台 申 购 的养老 金 客 户 与 除此 之 外 的其他 投 资 者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具体如 下: (1) 申购 费率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5%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 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 特定 申购 费率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0.3 % 50 万 元( 含)-200 万元 0.2 %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1 %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 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1 年以 内 0.5% 1 年( 含)-2 年 0.25% 2 年( 含) 以上 0 3、转 换费 用 (1)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二 部分 构成 ,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基 金转换 费用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转入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剩余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转 入基金 财 产所有 。 ①如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转 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 基金 申 购 费补 差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长城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10 万 份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 为 100 天 , 决 定转换 为本 基金 ,假 设转 换当日 转入 基金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50 元, 转出基 金(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0 ,申 购补差 费率 为 1.5% , 则可 得到的 转换 份 额及基 金转 换费 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0 转入总 金额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00,000 -100,000/(1+1.5%) =1,477.83 元 转入净 金额 =100,000 -1,477.83 =98,522.17 元 转入份 额=98,522.17/1.25 =78,817.73 份 基金转 换费 =0 +1,477.83 =1,477.83 元 ②如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 为100 天 , 决 定转 换为 长 城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假 设转 换当日 转出 基金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50 元, 转出基 金对 应 赎回费 率 为0.5% , 申购 补 差费率 为 0 ,则 可得 到的 转换份 额及 基金 转换 费为 : 转出金 额=100,000 ×1.25 =125,000 元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125,000 ×0.5% =625 元 转入总 金额 =125,000 -625 =124,375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转入净 金额 =124,375 -0 =124,375 元 转入份 额=124,375/1 =124,375 份 基金转 换费 =125,000 ×0.5% =625 元 (2) 对 于实 行级 差申 购费 率(不同 申购 金额 对应 不同 申 购费率 的基 金) , 以转 入总 金额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如 转入 总金 额对应 转出 基 金申购 费或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为固 定费 用时 ,申 购补 差费用 视 为0。 (3)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的 25 %计入 转出 基金 资产 (基 金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4) 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 及的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均按基 金合 同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对于 通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费 率优 惠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按 照 本公司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 率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资 人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 归 基金 管 理人及 代销 机构 所有 , 主 要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等 各项费 用。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回 人承 担, 赎回 费将 按照赎 回当 时 适用的 费率 收取 , 所 收取 赎回费 的 25 % 归入 基金 资 产, 其 余部 分作 为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 续费支 出。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合同 生 效 前 发生 的律师 费 、会 计师 费 和信 息披露 费 用 以 及其 他 费用 不得从 基 金财 产 中 列支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 据基 金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 金 管理 费 率 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 日2 日前 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首 次募 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月 ,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 3、本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 意,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规 定时 间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编 制 并在 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1 日 。 (二)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四)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六)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七)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 需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 出具 审计 报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 式 。 (九)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 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基 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有关 销售 机构及 其网 点, 供公 众查 阅。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内 生性增 长潜 力或 外延 式扩 张潜质 的 优势上 市公 司 。 属于 预期 风险收 益较 高的 基金 品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债 券型 基 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股 权分 置改 革与 非流通 股流 通政 策等 国家 经济政 策 及资本 市场 政策 的变 化会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映 出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同 时也 影响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并 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 的收益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及人员 素质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如 果本 基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盈 利下降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会下 跌, 或上 市公司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收益减 少。 虽 然本基 金将 通过 分散 化投 资来降 低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收 益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分 配, 而通 货膨 胀将使 现金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影 响 基金收 益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 求。 由 于证券 市场 存在 大幅 波动 的可能 ,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如果 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赎 回申 请,而 部分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就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三)管理风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技 能、 经 验及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影 响 其对相 关信 息、 经济 形势 及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2、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四)其它风险 1、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 致 的风险 ,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2、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3、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4、其 它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 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及代 理商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十七、基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 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变 更 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5)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 自生 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公 告。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 双动 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 换登记 结算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登记结 算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 为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 割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合 法 授 权代 表 共同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2、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议时 ,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5)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召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天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效力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 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 托管人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若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本 基金 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④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一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有 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⑤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登记 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 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 权 利登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 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2) 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上通 过方 为 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等 重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可 自 行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9、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 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当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 止 的事由、程序 1、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①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②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③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②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③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④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⑤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⑥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⑦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⑧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⑨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⑩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③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五)基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本基 金合 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加盖 公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法 定代表 人 授 权的 代理 人签 字,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并 获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效 。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2、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3、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八 份, 除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各持 两份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4、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登记 结 算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 双动 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5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 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金 销 售、 资产 管 理 、 特定客 户 资产 管理 和 中国 证监会 许 可的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其他业 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办 理 票据 承 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 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 择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照 基金 托 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 资 品 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以 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 系统 ,对 基 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 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为 具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 融工 具,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4) 本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60% -95% , 权证 投 资 占 基金 资 产 0% -3% ,债券 占 基金 资产 0%-35%,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 如果 法 律法 规对 上 述投 资 组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 变 更后 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 元以 上 的 情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10 个交 易日 延长 到 3 个 月 。 法 律法 规如 有 变更 , 从 其变 更。 除 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外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 九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投 资禁 止 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 股东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 保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 名单 中列示 的 关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规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向中 国证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监 会 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及 行 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 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选 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 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 协议 进行 结 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 结算 方式 的,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 商解决 。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对交 易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并 负 责 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 成的 任何 法 律 责任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 交易 对 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 仍未 承担 违 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 应损 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 监督 。如 基 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 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 议 ,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 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 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 种风 险。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7、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 作日 前及 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说明 违 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8、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 基 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 并改 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10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应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同 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基 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属 于基 金财 产 的 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 立的 基金 资金 账户 ,同 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 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资 金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资 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 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 中国 人 民银 行、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的 有 关 规定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银 行间 市 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 等有 价凭 证 由基 金托管 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的保 管 库,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 有价 凭证 的 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 签署 ,由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表基 金 签署 的 、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 年度 审 计 合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 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 重大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 后及 时以 加 密 方式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及基 金份额 净 值,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 按规 定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 金 管理 人 每开 放日 对基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 后, 将基金 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金托 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至少应 包 括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名 称 和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按 相关 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 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 性 和完 整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方 当 事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 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 间, 双方 当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 协议 ,其内 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账单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网站 、 电 话等 方式 向本 基 金管理 人定 制对 账单 。 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定 制情 况, 向账 单期 内发生 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本 公司 旗 下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但 由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写 或未 及 时更新 相关 信息 (包 括姓 名、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邮寄 地址 、邮 政编 码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电话服务 1、24 小时 自动 语音 应答 服务,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净值查 询、 基金 账户 查询 、基金 信 息查询 等服 务。 2、工 作时 间由 专门 客服 人 员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 咨询( 包括 公司 信息 、基 金信息 、 基金投 资指 南等 )及 投诉 受理等 服务 。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7/15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与平安证券开展的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7/17 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7/18 4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中信期货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7/24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7/28 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7/29 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并相 应修改基金合同条款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8/03 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与浦发银行开展的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8/03 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8/04 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 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8/05 1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 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8/07 1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8/08 1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与中金公司开展的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8/19 1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8/19 1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8/22 1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 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8/25 1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 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8/25 18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宁波银行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8/26 1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8/26 2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8/27 2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8/29 22 关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 与国都证券手机炒股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8/31 23 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9/02 2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9/07 2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9/10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2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9/16 2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9/26 2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好买基 金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9/28 2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9/30 30 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9/30 3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宝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9/30 32 长城基金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申购金额起 点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0/12 3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0/13 3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0/17 3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0/21 36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为 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0/22 3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因指数更名进行相应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1/02 3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1/05 39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国金证券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1/06 4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1/07 4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1/11 4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1/12 4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1/25 4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1/28 45 关于增加联泰资产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 换业务及 同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2/11 4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众 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2/17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4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2/18 48 关于增加盈米财富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同 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2/28 4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机 制对旗下公募 基金相关业务规则影响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2/31 5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实施熔断对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影 响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01/04 51 关于增加中信银行为长城久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1/05 5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01/05 5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01/06 5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场内基 金在指数熔断期间暂停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01/07 55 关于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继续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1/07 5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01/08 57 关于增加民生银行为长城久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1/08 58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 结束募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1/09 5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01/12 6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01/13 61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01/13 6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债券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01/13 63 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01/14 64 本期刊登的其他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 场所以 及 相关网 站,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印件 ,但 应 以正本 为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长城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投 资 者 还 可 以直 接 登 录 基金 管 理 人 的 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 阅 和下 载 招 募说明 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本 基金设 立的 文件 (二) 《长 城 双 动力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长 城 双 动力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一六年二 月二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