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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益(001531)

招商安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安益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 二 零 一六 年 第一 号) 
 
 
 
 
 
 
 
 
 
 
 
 
 
 
基金管 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 六年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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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安益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5 年 6 月 17 日《关 于 准予招商 安益 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 监许可 【2015 】1277 号文 )注册 公开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 正式生 效。 本 基金为 契约 型 开 放式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或“管理 人” )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中 国证 监会 对基 金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 主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投资 者提 供保 本的保 证, 并由 担保 人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投 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不 等于 将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放 在 银 行 或存 款 类 金 融 机构 , 保 本 基金 在 极 端 情 况下 仍 然 存 在本 金 损 失 的风 险。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必须 自担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人在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自 《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 每 六个月 更新 一次, 并于 每 六 个月 结束 之日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 新内容 截至 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日 。 本更新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6年1 月14日 ,有关财 务和 业绩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5 年12 月31 日, 财务 和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设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于2016 年2 月15 日复 核了 本 次 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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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12 四、基 金托 管人 ............................................................................................................................. 2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6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合 同的 生效 ..................................................................................................... 33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4 八、基 金的 保本 及保 证 ................................................................................................................. 43 九、基 金的 投资 ............................................................................................................................. 55 十、基 金的 业绩 ............................................................................................................................. 71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2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3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7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9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解 冻 ................................................. 81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83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4 十八、 风 险 揭示 与管 理 ................................................................................................................. 89 十九、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4 二十、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摘要 ................................................................................................... 96 二十一 、 《 托管 协议 》的 内 容摘要 ............................................................................................. 118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3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5 二十四 、 《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3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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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招商 安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 招募 说明书 》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 募说 明书 》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 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 《 招募 说明 书》 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 募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 基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 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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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 》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安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担保人 : 指根据 《基金合同》的 约定,为 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的保本清偿义 务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保 证责任的 机 构。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担保 人为 重庆市三 峡担保集 团有限公司或本基 金保 本周期 内增 加或 更换 的其 他机构 保本义 务人 : 指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风 险买断合 同,为本基金的 某 保本周 期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除 外) 承担保 本偿 付责 任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 : 指《招 商 安益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托管 协议 》 :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招 商 安益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招募 说明 书》 : 指《招 商 安益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份额 发售 公告 》 : 指《招 商安益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 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 法》 : 指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通过, 并 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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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就 《基金合 同》而言,不包 括香港特 别 行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和台湾 地区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 担 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投资人 、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 合 称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 《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 八部分之 规定召集、召开 并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 等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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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 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 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 招商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或接受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委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 务 的机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 理基金 业务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 金 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 算 完毕, 清算 结 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至终 止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保本周 期: 指本基 金的 保本 期限 。本 基金一 般 每3 年为 一个 保 本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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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起至 3 个 公历年 后对 应日 止的 期间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 3 个公 历年 后 无该对应日,则 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 将 在保本 周期到期前公告 到期处理 规则,并确定 下 一保本周 期 的起始 时间。《基金合 同》中若 无特别所指,保 本周期即 为 当期保 本周 期 保本周 期起 始日: 第一个 保本周期起始日 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 其后保本 周 期起始 日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为准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保本周 期届满的最后一 日,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 延 至下一 个工作日。《基 金合同》 中若无特别所指 即为当期 保 本周期 届满 日 持有到 期: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保本 周期内一 直持有其所认购 或过渡期 申 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至当期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过渡期: 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 前公告的到期处 理规则中 确 定的当 期保本周期结束 后(不含 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日)至 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 之前 不超 过 30 天的 一段 期间 过渡期 申购: 投资人 在过渡期的限定 期限内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在 过渡期 内投资者转换转 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视 同为过渡 期 申购 折算日: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 周期开始日的前 一工作日 , 即过渡 期最后一个工作 日。《基 金合同》中若无 特别所指 , 折算日 即为 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基金份 额折 算: 在折算 日,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 人 在过渡 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和持有 人在上一保本周 期结束后 选 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 变的前 提 下,变更登记为 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0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调 整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净 认购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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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额的投 资金 额: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过渡 期 的限定 期限 内进行申购 并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在折算日所 代表的资 产净值及过渡期 申购费用 之 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上 一保本周 期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的 ,其 基金 份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 , 即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净 认购金额 、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过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 金 额,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过渡期 的限定期限 内进 行申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折 算日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及 过渡期申 购 费用之 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其基金份额在 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金 额: 根据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可 赎回金额 , 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 在第一个 保本周期,持有 到期的基 金 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即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 基金份 额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 积 到期期 间: 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 公告指定的一个 期间。在 此 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 在当期保本周期 持有到期 的 基金份 额进行赎回、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基金、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 续持 有变更 后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保本: 在第一 个保本周期到期 日,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 其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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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额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认 购保本金额,基 金管理人 应 补足该 差额 (该 差额 即为 保本差 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后 二十个 工作日内(含第 二十个工 作日)将该差额 支付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 周期后各保本周 期到期日 ,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 期 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过渡 期 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 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 基 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 内的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其过渡 期 申购保 本金额、或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基 金 份额的 保本金额,由基 金管理人 、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根 据 当期有效 的《基金合同 》 、 《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 的约定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保证: 指担保 人为本基金保本 提供的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 本 基金的 第一个保本周期 由担保人 为本基金保本提 供的不可 撤 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保 证范围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 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该差 额即 为保 本差 额) , 保证期 限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 六个月 保证合 同: 《基金 合同》中如无特 别说明, 指基金管理人与 本基金第 一 个保本 周期担保人签署 的《招商 安益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保证 合同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在形式 : 指保本 周期届满时,本 基金管理 人根据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是 否发生 变化 ,对 本基 金的 类别所 做的 变更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保本周 期届满时,在符 合法律法 规有关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 人资质 要求、并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认可 的担保人 、 或保本 义务人同意为下 一个保本 周期提供保本 保 障,与本 基 金管理 人签 订 《 保证 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 合同 》 , 同 时本基 金 满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情况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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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本基金 继续存续并进入 下一保本 周期,下一保本 周期的具 体 起讫日 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公 告为 准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在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下,本 基金存续并进入 新一个保 本 周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到期期间内 选择或默 认 选择继 续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及相关金融 期货交易 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日: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 请的开 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 ,n 指自 然 数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业务规 则 指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 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 基金 合同 》 及招募 说 明书中 如无特指,则不 包括 根据 本基金管理人在 保本周期 到 期前公 告的 处理 规则 在限 定期限 内进 行的 过渡 期申 购 赎回: 指《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 《基 金合同 》 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 同 》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 效 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 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 的 行为 转换转 入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 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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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为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 换转 出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本基 金的全部 或 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 转 入基金 )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人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 实 现部分 的孰 低数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 数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介 :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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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 是中 国第一 家中 外合资基 金管 理公司 。公 司由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会通 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复同 意,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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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为拥 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价 值 ”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 公 司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介绍 : 李浩, 男, 工商 管理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曾 任行长 助理 、 上 海分 行行 长、 副 行长 , 现 任执 行董 事、 党 委副 书记 、 常 务副 行长兼 财务 负责 人。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 期间 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 参 与南 方 证券的 清算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前 , 曾在 美国纽 约花 旗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现 任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分 管风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清算及 培训 工作 ;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 现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 , 女 , 北 京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 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 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李 俊 江, 男, 经 济学 博士, 教 授, 博 士生 导 师。 历任吉 林 大学 经济 学 院副 院长、 德 国不 莱梅大 学客 座教 授、 美国 印第安 纳大 学经 济系 高级 访问学 者。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 金融学 院院 长 、 社会 科学 学部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 美 国研究 所所 长 。 兼任 中国 世界经 济学 会 副 秘书长 、 中国 美国经 济学 会副秘 书长 、 教育部 经济 学专业 教学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中共 吉林 省 委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吉林省 政府 决策 咨 询 委员 会委员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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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 历 任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昆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 员 ;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局 二处 干 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 国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 行部 资金处 副处长 ;中信 银行( 原中信 实业银 行) 资 本市场 部总 经理、 行长助 理、副 行长 等职。现任 中国证券 市场 研究设计中 心( 联办) 常务 干事兼基金 部总经理; 联 办控股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蔡廷基 , 男, 毕业 于香 港 理工学 院 (现 为香 港理 工 大学 ) 会 计系 。 历 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 经理 , 毕 马威 会计师 事 务 所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 毕 马威 华振 会 计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 合伙 人,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华 东华 西区 首席 合伙 人。 现 为香 港会 计师公 会资 深会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政 协委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名誉副 主席 。 兼 任中国 石化 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公 司的 非执 行独 立董 事。 现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孙谦, 男, 新 加坡 籍, 经 济 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 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张卫华 , 女,1981 年 07 月 ――1988 年 8 月, 曾 在江 苏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公 司财务 部 门任职 ;1983 年 11 月― ―1988 年 08 月, 任中国 银 行连云 港分 行外 汇会 计部 主任;1988 年 08 月 ――1994 年 11 月 , 历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会计 部主 任、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1994 年 11 月 ――2006 年 02 月, 历任 招银 证券 、国 通证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裁 助 理兼稽 核审 计部 总经 理; 2006 年 03 月― ―2009 年 04 月,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稽核 监 察总审 计师 ;2009 年 04 月起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合 规总 监。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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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 产 品研 发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现任产 品运 营 官兼市 场推 广部 总监 、公 司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 才 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 男 ,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 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 任深 圳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副 总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 男, 中 国国 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任职 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 任 设计 师; 1998 年 3 月加 入原 君 安证券 南京 营业 部交 易部 , 任经 理助 理; 1999 年 11 月加入 中国 平 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资金运营中心 基金投 资部 , 从 事 交 易 及证 券 研究 工 作 ;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2008 年 2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量 化投资 事业 部,任投 资总 监、部 门总 经理;2015 年加入 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欧志明, 男, 华中科 技大 学经济学 及法 学双学 士、 投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 监、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 事 会秘书 , 兼 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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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潘西里 ,男 ,硕 士,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负 责法 务工 作;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深圳 监管 局,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副 处长 及处 长;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介绍 马龙, 男, 中国 国籍 ,经 济学博 士。2009 年 7 月 加 入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研究员, 从事 宏观 经济、 债券市 场策 略、 股 票市 场 策略研 究工 作,2012 年 11 月加入 招商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 曾 任研 究员 , 从 事宏观 经济 、 债 券市 场策 略研究 , 现 任招 商安心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4 年 3 月 27 日至 今 ) 、 招 商招 利 1 个月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4 年 9 月 25 日至 今) 、 招商 安盈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4 年 12 月 5 日 至今) 、招 商产业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5 年 4 月 1 日至今 ) 、 招 商可 转债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 4 月 1 日 至今 ) 、 招商 安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管 理 时 间:2014 年 7 月 14 日至 今) 、 招商 安弘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 今)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 总经 理金 旭、 副总 经理 沙骎 、 总 经 理助理 及投 资管理 二部 负责 人杨 渺、 总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四 部负责 人王 忠波 、 总 经理 助理兼 全球 量化 投资部 负责 人吴 武泽 、总 经理助 理裴 晓辉 、交 易部 总监路 明、 国际 业务 部总 监白海 峰。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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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得 从事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 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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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 本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 五)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责 决定 公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 况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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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 监督 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 部风 险控制情 况, 并负 责组 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 督察 长发 现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 险或隐 患 , 或 发 生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 应 当及时 向公 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专 业委员 会 , 主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策 , 并针对 公司 经 营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实 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行 情况进 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业 务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 公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进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行 日常 风险 控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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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 遵循,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 业务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1 )组 织结 构控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①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 明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 相容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 不同 的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② 各相 关部 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③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的 第三道 监控 防线 。 2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务 、 岗 位 和空间 隔离 制度、 授权分 责制 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保密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 案资 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3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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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1 )执行 体系报 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 向部 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 负责 人向分 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2 )监督 体系报 告路线 :公 司员工、 各部 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 部门 报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3 )督察 长定期 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 董事 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 督 工作 , 促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 司监 事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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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 , 于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6 月末 , 中 国建 设 银行 集 团资 产总 额182,192 亿元 , 较 上年 末增 长 8.81% ; 客户 贷款和 垫款 总 额 101,571 亿元, 增 长 7.20% ;客 户 存款总 额 136,970 亿元 , 增长 6.19%。净 利润1,322 亿 元, 同比 增 长 0.97% ;营 业收 入 3,110 亿 元, 同比 增长8.34% , 其中, 利息 净 收入同 比增 长6.31% , 手 续 费及佣 金净 收入 同比 增 长5.76%。 成本 收入 比23.23% , 同比 下降 0.94 个百 分点 。资 本充 足 率 14.70% ,处 于同 业领 先 地位。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总 行成 立了 渠道与 运营 管理部 , 全面 推进渠 道整 合; 营业 网 点“三 综合 ”建 设取 得新 进展, 综合 性网 点达 到1.44 万 个, 综合 营销 团队 达 到 19,934 个、 综合柜 员占 比达 到84% , 客户可 在转 型网 点享 受便 捷舒适 的 “一 站式 ” 服务 。 加 快打 造电 子 银行的 主渠 道建 设, 有力 支持物 理渠 道的 综合 化转 型, 电 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性 交易 量占 比达94.32% , 较上 年末 提 高 6.29 个 百分 点 ; 个 人网 上银行 客户 、 企业 网上 银 行客户 、 手机 银行客 户分 别增 长8.19% 、10.78% 和11.47% ; 善融 商 务推出 精品 移动 平台 , 个 人商城 手机 客 户端“ 建行 善融 商城 ”正 式上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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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2015 年 6 月末 ,累 计承 销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2,374.76 亿元, 承销 金额 继续 保持 同业第 一;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只 数和 新发 基金 托管 只数均 列市 场第 一, 成 为首 批香 港基 金内 地销售 代理 人中 唯一 一家 银行代 理人 ; 多 模式 现金 池、 票 据池 、 银 联单位 结算 卡等 战略 性产 品市场 份额 不断 扩大 , 现 金管理 品牌 “ 禹道 ” 的 市 场影响 力持 续提 升; 代理 中央 财政授 权支 付业务 、 代理 中央非 税收 入收缴 业务 客户 数保 持同 业第一 , 在同 业 中首家 按照财 政部要 求实 现中央 非税收 入收缴 电子 化上线 试点。 “ 鑫存 管”证 券客户 保证金 第三方 存管 客户 数3,076 万户, 管理 资金 总 额7,417.41 亿元 ,均 为行 业第 一 。 2015 年 上半 年, 中 国建设 银行 集团 各方 面良好 表现 ,得到市 场与 业界广 泛认 可,先 后 荣获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40 多项 重要 奖项 。在 英国《 银行 家》 杂志 2015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 2;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 2015 年全 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 名中 继 续位列 第 2 ;在 美国 《财 富》杂 志 2015 年世 界 500 强排 名第 29 位,较 上年 上 升 9 位; 荣 获美国 《环 球金 融》 杂志 颁发的 “2015 年中 国最 佳 银行” 奖项 ; 荣获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授予 的 “ 年度 最具 社会责 任金 融机构 奖 ” 和 “年 度社 会 责任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两个 综合 大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 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10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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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 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5 年 9 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537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 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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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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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40


联系人 :刘 超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厦 1601 室 电话: (021 )68889916-116


联系人 : 秦向 东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83064741


联系人 :张 鹤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层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2、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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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3、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6223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5、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 菲 6、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廉 赵峰 7、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8、 代销机构:平安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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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张 莉 9、 代销机构:中国光大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 红 10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1 、代销机构:中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王 继伟 12 、代销机构:中国邮政 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 硕 13 、代销机构:包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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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 : 张 建鑫 14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 表: 薛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 :童彩 平 15 、代销机构: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人代 表: 杨文 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16 、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杨 翼 17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 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法人代 表: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18 、代销机构:上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人代 表: 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19 、代销机构:北京乐融 多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人代 表: 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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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20 、代销机构:深圳市新 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人代 表: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21 、代销机构:深圳富济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201 室 法人代 表: 齐小 贺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22 、代销机构:嘉实财富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 4609-10 单元 法人代 表: 赵学 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23 、代销机构:珠海盈米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人代 表: 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规 定, 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并 及 时公告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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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 担保 人 名称: 重庆 市三 峡担 保集 团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渝 北区 青枫 北路 12 号3 幢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北区 青枫北 路 12 号3 幢 法定代 表人 : 李 卫东 成立日 期:2006 年4 月 30 日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0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围 : 贷 款担保 、票 据承兑担 保、 贸易融 资担 保、项目 融资 担保、 信用 证担保等 融 资性担 保业 务; 再担 保, 债券发 行担 保。 诉讼 保全 担保业 务, 履约 担保 业务 , 与担 保业 务相 关的融 资咨 询、 财务 顾问 等中介 服务 ,以 自有 资金 进行投 资。 (四)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负 责人 ) : 廖 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佳


联系人 : 刘佳 (五)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联系人: 蔡 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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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六、基 金的 募集与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业务 规则》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及 《基 金合 同》 ,并 经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5】1277 号文 注册 公开 募集 。 募 集期 从 2015 年 6 月 23 日至 2015 年 7 月 10 日 止, 共募 集 1,666,482,590.47 份 基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 10,241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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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七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的销售 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销售 代理人 。 其中 , 直 销机 构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 销渠 道为中 国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 具体代 销渠 道名 单以 《份 额发售 公告 》 为 准。 直销 及代销 机构 请参 见本 《 招募 说明 书》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 根 据情 况 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期及 办理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效后,若 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 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 日 及 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3 、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 成熟 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 之间的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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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在保本周期内, 赎回遵 循 “ 后进先出” 原则, 即注 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 金份额先 赎回, 注册 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先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定 被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限和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5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本 基金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变 更为“ 招商安 益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则 变更后 对所有 基金份 额的 赎回按 照“先 进先出 ”的 原则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6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请 , 赎回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时 , 赎 回生 效。 投资 人赎回 申请 成功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 基金 合同 》 载 明的 其 他暂停 赎回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 》 有关 条款 处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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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银行 账户。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申 请及 申购 份额 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否则 , 由 此产 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在不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损 害的前提 下, 对上 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 方式 等规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 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网 点和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最 低 金额均 为 10 元 ; 通 过本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申 购, 首次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50 万 元人民 币 ,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人民 币。 实际 操作 中, 各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 可根据 情况 调高 首次 申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具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 投 资人 需遵 循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 部赎回 。 实际 操作中 , 以 各代销 机构 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网 上交 易平台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00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 基金 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得 低于100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留 存份额 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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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100 份 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不 能进 行转 换。 4 、 投 资人 参加 本基 金的 “ 定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 时 ,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 购份 额 M ( 元)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0.80% 500 万 ≤M <1000 万 0.6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具体 费率 在届 时的 临时公 告或 更新 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中列示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递 减, 费率 如下: 连续持 有时间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2.0% 1 年( 含) 至 2 年 1.6% 2 年( 含) 至 3 年 1.2% 3 年( 含) 以上 0% (注:1 个 月指 30 天,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 此类 推)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基 金份额 持 有 期仍按 投资 者取 得该 基金 份额的 确认 日开 始计 算。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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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 并根据相关规定按比 例归 入基金财 产,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 期 大于 30 日 (含 ) 但少 于 3 个月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 ,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 含) 但少 于 6 个月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 将不低 于赎 回 费总额的 50% 计入 基金 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期长于 6 个月( 含)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回 费, 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若保本期到期 后,本基 金 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 ,转为变更后 的 “ 招商安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具 体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 但该费 率需 符 合届时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要 求 。 3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平 台 交易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 和 400-887-9555 的 电话交 易, 详细 费率 标准 或费率 标 准的调 整请 查阅 官网 交易 平台 及 公司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 相关手续 后,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赎 回 费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在 指定媒介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本 基金的 销售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 如养 老金客 户等 ) 开 展费 率优 惠活动 , 届 时将提 前公 告。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申购 份额的 计算方 式: 申购的有 效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 购金 额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除 以 申 请 当 日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有 效 份 额单 位 为 份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结 果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注: 对 于适 用固 定金 额申 购费的 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金 额 -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赎回总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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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额净值 的金 额, 赎回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 赎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总 额 -赎 回费用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八) 申购 、赎 回的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公告 。 (九) 暂停 或拒 绝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 法正 常运 作 或 者无 法接 受申购 申请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为 了保障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基金管理 人可 在保本 周期 到期前 6 个月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常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 业 务。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 (2) 、 (3 ) 、 (5) 、 (6) 、 (7 ) 暂 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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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者无 法接 受赎 回申 请。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回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6) 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务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 上述第 (5)项 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 介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在 重新 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 1 次 。 暂 停结束 ,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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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照 其申 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份 额的 比 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确认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额 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 过 渡期 申购 的特 别规定 1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处 理 规则 , 允 许投 资人 在下 一保 本周期 起始 日前 的过 渡期 的限定 期限 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投 资人在 上述期 限内 申请购 买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称为 “过渡 期申 购” 。投 资人 在 过渡期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购 本基金 的 , 按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在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的折 算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值 和 过 渡 期申 购 的 费 用 确认 下 一 保 本周 期 的 保 本 金额 并 适 用 下一 周 期 的 保本 条款。 2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在当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 将根据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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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保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提 供 的下 一 保 本 周 期担 保 额 度 或保 本 偿 付 额 度 确定并公告 本 基 金 过 渡期 申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办 法 , 规模 控制 的具 体方案 详见 相关 公告 的处 理规则 。 (十二 )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 的规 定制 定 并 公告 ,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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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八 、基 金的保本 及保证 ( 一) 基金 的保 本 1 、保 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本 金额 , 则 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该 差额 (该差 额即为 保本差 额) , 并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内 (含第 二十 个工 作日 , 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 各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 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 其在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内 的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和 低 于 其 过渡 期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由 基金 管理 人、 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根据当 期有 效的 《 基金 合 同》 、 《 保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的 约定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申 购、 转换 转入, 或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赎 回或转 换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情形 的, 相应基 金份 额不 适用本 条款 。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即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之 和。 过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过 渡期 的限定期限 内 进 行 申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在折 算 日 所 代表 的资产 净值 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之 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本周 期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 其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 对于基 金持有人多次 认购/ 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后进先出 的原则确定持 有到期的基 金 份额。 2 、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 为 3 年。 本基金的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3 个公历 年后 对应日 止。如 果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 3 个公历 年后 无该 对应 日,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继续 存 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该保 本周 期的 具体 起讫日 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公 告为 准。 3 、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 份额、 或过 渡期申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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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2)对 于前条 所述持 有到 期的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无论选 择赎 回、转 换到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是 转型为 “招 商安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都同 样适 用保 本 条款。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 额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累 计 分 红款 项 之 和 计 算的 总 金 额 不低 于 其 认 购保 本金额 ; 对第 一个保 本周 期之外 的保 本周 期,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过 渡 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其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之 和不 低于 其过 渡期 申购的 保本 金额 、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基 金份 额的 保本金 额;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在 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担 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担保 责任,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或 担保人 无 法 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的 ,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使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保 本基 金到 期的 处理 方 案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有 关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资 质要 求、 并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同意 为下 一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与本 基金 管 理 人签 订《保 证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 同时本 基金满 足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存续 要求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具体 起讫 日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如保本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 能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于保本 周期到 期日 次日变 更为非 保本的 “招 商安益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同时,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 略以 及基 金费率 等相 关内 容也 将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约定 作相 应修 改 。 上 述变更 无须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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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提前在 临时 公告 或更 新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说 明。 如果本 基 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终 止。 (2)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 规则 1 )到期 期间是 指基金 管理 人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公 告指定的 一个 期间。 如本 基金转 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则到 期期 间为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指定 的过渡 期内 的一 个期 限, 加上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在 内的一 段期间 ,该 期间为 五个工 作日( 自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开始计 算) ; 如本基 金变更 为“招 商安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到 期期间 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到 期期间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此 期间 内作 出到期 选择 。 2 )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到期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做 出如 下选 择: a. 在到 期期 间内 赎回 持 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b. 在到 期期 间内 将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已 公告 开 放转换 转入 的其他 基金 ; c.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根据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告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d.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持 有变更 后 的“招 商安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持有的所 有基 金份额 选择 上述四种 处理 方式之 一, 也可以 选 择部分 赎回 、部 分转 换转 出、部 分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4 )无论 持有人 采取何 种方 式作出到 期选 择,均 无需 就其认购 、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到 期 期 间的 赎 回 和 转换 支 付 赎 回费 用和转 换费 用 ( 包括 转出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和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补差 , 下 同) 等交易 费用 。 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后或 转为 “招 商安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后 的其 他费用 ,适 用其 所转 入基 金的费 用、 费率 体系 。 5 )在 到期 期间 ,本 基金 接 受赎回 、转 换转 出申 请, 不接受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申 请。 6 )本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没有 作出到期 选择 且本基 金符 合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从上一 保本 周 期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择 且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 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了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招 商安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7 ) 在 到期 期间 内 ( 除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将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赎 回 或转换 转出 时 , 将自 行承 担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不 含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至赎 回或转 换转 出 实 际操作 日( 含)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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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3)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基金将 继续 存续。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基 金继 续存 续 、 到 期赎 回或转 换的 到期 期间 以及 为下一 保本 周 期开放 申购 的期 限等 的相 关事宜 进行 公告 。 2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 将变 更为“ 招商 安益灵 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将在临 时公 告或“ 招商安 益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书 》中公 告相 关规 则。 3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4 ) 为了 保障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6 个 月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业 务。 (4)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 条款 1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无论 选择赎 回 、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 还 是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 招商 安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认 购、 或 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 条款。 2 )若认 购、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选 择在持 有到 期后赎 回基 金份 额、 转换 到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 或者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招 商安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而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其 持有 期间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低于 其认购 保本 金额 、 或 过渡 期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 (含 第二 十个工 作日 ,下 同)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 日 内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 的支付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于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五 个工作 日内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 额 、 需 担保人支 付 的 代 偿款 项 以 及 基 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本 基 金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处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并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赔付 款到 账日 期。 担保 人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书面通 知后 五个 工作日 内,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划入 托管 账户 中。 担保 人将金 额划 入托 管账 户即 为完成 了保 本义 务,由 托管 人根 据管 理人 的 指令 划拨 款项 。 2 )在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保本 差额 支付义 务、 由担保人 代偿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查 收资 金是 否到 账。如 未按 时到 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资金 到账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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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3 )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6)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 处理规 则 1 )过渡 期是指 当期保 本周 期结束后 (不 含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至下一 保本 周期起 始 日之前不 超过 30 天 的期 间 ,具 体日期 由基金 管理 人在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的到期处 理规 则中确 定。 2 )过 渡期 的运 作的 相关 规 定 在过渡 期内 基金 资产 应保 持为现 金形 式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过渡 期内 免收基 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基 金资产 在过 渡期 内产 生的 利息将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在过 渡期 内对 本基金 进行 每日 估值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处理 规则 , 允许投 资人 在过 渡期 的限 定期限 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投资 人在 上述 期限 内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称 为 “ 过渡 期申购” 。在此 限定 期限内 ,投资 人可按 申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申购 份额 ,适用 的申购 费率见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章节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 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 下一 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 保本 偿付额度 确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办 法 。 如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大 于下 一保 本周 期保证 额度 或规 模上 限, 则不再 开放 “过 渡期 申购 ” 。 折算日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的前 一工 作日 ( 即过 渡期 最后一 个 工作日) 。折算 日时 ,基金 管理人 将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以 折算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变更 登记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数 按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3 )自折 算日的 下一个 工作 日开始,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周期 。基 金管理 人以 过渡期 申 购、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 确 定为 本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时 的基 金资 产。 4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 转入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分 别按 其在折 算 日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及过 渡期申 购的 费用 之和 、 或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确认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投资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5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 转入的 基金 份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自行承 担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不含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至 折算 日(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的 风险 。 (7) 转为 变更 后的 “招 商 安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资 产的 形成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 若 本基 金依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转为 变更 后的 “招 商安 益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1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可赎 回金 额加上 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保本 额, 差额 部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差 额并 以现 金形 式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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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2 )变更 后的“ 招商安 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申购 的具 体操作 办法 由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 3 )对于 投资者 在本基 金募 集期内认 购的 基金份 额、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转 换入 的基金 份 额, 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变更后 的 “ 招商 安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转入 金额 等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招 商安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在 “ 招商 安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前一个 工作 日所 对应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 二) 保本 的保 证 1 、本节 所述基 金保本 的保 证责任仅 适用 于第一 个保 本周期。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 各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保 证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 2 、本基 金由担 保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 保本 义务提 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保证的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认购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担保 人保证 期间 为 基金本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日起六 个月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内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过 按《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3 、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出 现足以影 响其 担保能 力情 形的,应 在该 情形发 生之 日起三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三个 工作日 内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并 提 出 处 理 办法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加 强 对担 保 人 担 保能 力 的 持 续监 督、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力 的情 形下 及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更 换担保 人等 ; 在 确信担 保人 丧失 担保 能力 的情形 下, 除更 换担 保人 不会对 份额 持有 人产 生不 利影响 或 《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就 更换担 保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基金转 型等 事项进 行审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接到担 保人通 知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上述 情形 。 4 、保本 周期内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更换 担保人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通过 , 并 且担 保人 的更 换必须 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保 人的 程序 见第 10 项 “更 换担 保人 的 程序”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 任的担 保人 承担 。在 新任 担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5 、如果 符合条 件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其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 且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五 个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人 发出书 面《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应 当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的 本基金 保本 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 担保 人清 偿的 金额 以及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开 立的指 定账 户信息 ) 。担保 人应 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发 出的《 履行 保证责 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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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书》 后 的五 个工 作日 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载明 的清 偿款 项划 入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理 人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担 保人 将清 偿款 项划入 本基 金在 及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后 即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逐 一进 行 清偿。 清偿 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担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6 、除 本部 分第 4 款所 指的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 担保 人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任 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 责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 免除保 证 责 任 :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认购保 本 金 额 ;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但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 基金份 额; (3)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提供保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保本 周期 内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 基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外 ;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或 担保人 无法 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的 ,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使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7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担保 人或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认可 的其 他机构 继续 与本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保证合 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 律法规 和本 合同规 定的基 金存续 要求 的, 本基 金将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间 内的 担保人 承诺 继续 对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证 或风险 买断 保本 保障 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 另行 签订保 证合 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 ; 否则, 本基金 变更为 非保本 的混 合型基 金,基 金名称 相应 变更为 “招商 安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担 保人 不再 为 该基金 承担 保证 责任 。 8 、保 证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9 、更 换担 保人 的情 形 (1)保 本周期 内更换 担保 人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通 过, 但因担 保人 丧失担 保 资质时 更换 担保 人的 , 担 保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 合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 其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 , 且这 两种情 况不 会对 份额 持有 人产生 不利 影响 或者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 的除外 ; (2)某 一保本 周期期 结束 后,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更换 下一保本 周期 的担保 人, 更换后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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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担保人 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提 供的 担保 不得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 基金 合同》 项下 享有 的保本 条款 ,此 项变 更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0 、更 换担 保人 的程 序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 1 )提 名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提 名新 担保 人, 被提 名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 合保 本基金 担保 人的资 质条 件, 且同 意为 本基金 的保 本提 供担 保。 2 )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 基金 合同》 中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章 节中 约定 的程 序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 的新担 保人 形成 决议 (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担 保人 已丧 失履行 担保 责 任能力 或宣 告破 产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知 道 该等情 况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更 换担 保人 ) 。 更换担 保 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表决通 过,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3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担保 义务的 承继: 基金 管理人应 自更 换担保 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之 日 起 5 个工 作 日内与 新担 保人 签署 《 保 证合同 》 。 自新 《 保证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将 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的担 保 人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 继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5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更换 担保人的 决议 生 效后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2)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更 换 担保人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保 本周期 的担 保人 , 由 更换 后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机制 , 此 项担 保人 更换 事项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有关 资质 情 况、 《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 买断合 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备 。 ( 三) 担保 人情 况 1 、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由重庆 市三 峡担 保 集团 有限 公司 作为 担保人 。 (1) 担保 人名 称 重庆市 三峡 担保 集团 有限 公司 (2)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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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重庆市 渝北 区青 枫北 路 12 号 3 幢 (3)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渝北 区青 枫北 路 12 号 3 幢 (4) 法定 代表 人 李卫东 (5) 成立 日期 2006 年 4 月 30 日 (6) 组织 形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7) 注册 资本 30 亿 元人 民币 (8) 经营 范围 贷款担 保、 票据 承兑 担保 、 贸易 融资 担保 、 项 目融 资担保 、 信 用证 担保 等融 资性担 保业 务; 再 担保 , 债 券发 行担 保。 诉 讼保 全担 保业 务, 履约担 保业 务, 与担 保业 务相关 的融 资咨 询、财 务顾 问等 中介 服务 ,以自 有资 金进 行投 资。 2 、担 保人 对外 担保 情况 截至 2015 年一 季度 末, 重 庆市三 峡担 保集 团有 限公 司对外 提供 担保 规模 为 5584232.47 亿元人 民币 元, 其中 为保 本基金 提供 担保 的目 前在 保余额 为 237068.41 亿元 人民币 ( 四) 保证 合同 基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 为本 基金第 一个 保证 周期 的保 本保障 签署 《 招商 安益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保 证合同 》 (以 下简称 “保证 合同” ) 。担 保人就 本基金 的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内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保 本周 期到期 日的 基金 份额 (本 合同 中, 认 购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包 含 该 持有 人 的 净 认 购金 额 对 应 份额 与 募 集 期 内产 生 的 利 息所 折 算 成 的基 金份额 部分 ) 所 承担 保本 义务的 履行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 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承担 以本 《 保证 合同 》 为 准。 如无特 殊说 明, 保本 周期 均指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保 证合同 中涉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主要 内容如 下: 1 、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担 保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为 认 购 本 基 金 并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供 的 保 本 金额 ( 即认 购保 本金 额) 为: 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所 对应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用 及募集 期利 息收入 之 和。 本基金 的募 集规 模上 限 为 50 亿 元人 民币 ( 不含 募集 期利息 ) 。 担 保 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 高限额 为 51 亿 元人 民币 。 (2)担 保人承 担保证 责任 的金额即 保证 范围为 : 在 本基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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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与到 期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即 “ 可赎回 金额 ” ) 加 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 计分 红 金额 之和 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 于 其 认购 保 本 金 额的 差额部 分 ( 该差 额部 分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 (3)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提供保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本保 本周 期内申 购 、 转换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 以及基 金持 有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 换转出 的部 分不 在保 证范 围之内 ,且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 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 超 过 51 亿元 。 (4)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是指 本基金保 本周 期(如 无特 别指明, 保本 周期即 为本 基金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为 3 年,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起至 3 个公 历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 该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次 3 个 公历年 无该 对应 日 ,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2 、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3 、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保证 。 4 、除 外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 金额 不 低 于 本基 金 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提供 的认 购保 本金额 ;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前(不 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换 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提供保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本保 本周 期内申 购或 转换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 , 基金 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担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担保 责任,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或 担保人 无法 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的 ,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使 基金 管理 人 或 担保 人 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 5 、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如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 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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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与相应 基 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差 额 ,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4 个工 作日内 将该 差额 支付 至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指定 账户 。 (2)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按照 本条 (1) 款 的约 定全 额履 行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履 行保 证责 任 通知书 》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的 本基 金保 本赔 付差 额总额 、 基 金管 理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担保 人清 偿的 金额 以及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账 户 信 息 。 (3)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后 的 5 个 工 作日内 , 将 《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载 明的 清偿 款项划 入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 , 由 基 金管理 人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担保 人将 上述 清偿 款项全 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 立的账 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保 证责 任, 担保 人无 须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清 偿。 清偿 款项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4)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 20 个 工作 日) 内将根 据 本条 (1) 、 (2 ) 、 (3 ) 款 已划入 本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处所 开立的 账户的 保本 赔付差 额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5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金 额 低 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及 担保 人未履 行 《 基金 合同》 及本 条 (1) 、 (2 ) 、 (3) 、 (4) 款中 约定 的保 本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 自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第 21 个工 作日 起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 合同 》 第 二十 二部分 “ 争议 的处理 和适 用 的法律 ” 约定, 直接向基 金 管理人或担保 人请求解 决 保本赔付差额 支付事 宜 , 但基金份额 持 有人直 接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仅得 在保 证期 间内 提出 。 6 、追 偿权 、追 偿程 序和 还 款方式 (1)担 保人履 行了保 证责 任后,即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归还 担保 人为履 行保 证责任 支 付的全 部款 项 ( 包括 但不 限 于担保 人按 《履 行保 证责 任 通知书 》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 的 实际款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要 求清 偿的 金额 及担 保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其他 金额 , 前 述款项 重叠 部分 不重 复计 算) 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及 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 和损失 (包 括但 不限于 担保 人为 清偿 及追 偿产生 的律 师费 、 调 查取 证费、 诉讼 费、 保 全费、 评 估费、 拍卖 费、 公证费 、差 旅费 、抵 押物 或质押 物的 处置 费等 ) 。 (2)基 金管理 人应自 担保 人履行保 证责 任之日 起一 个月内, 向担 保人提 交担 保人认 可 的还款 计划 , 在还款 计划 中载明 还款 时间 、 还 款方 式, 并按 担保 人认可 的还 款计划 归还 担 保 人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款 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息 以及 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和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未 能按 本条 约定 提交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 划, 或 未按 还款 计划 履行 还款义 务的 , 担 保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立即支 付上 述款 项 和 其他 费用 , 以及 赔偿 对担 保人 造成的 损失 。 7 、保 证费 的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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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1)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本 条 规定向 担保 人支 付保证 费。 (2)保 证费收 取方式 :保 证费从基 金管 理人收 取的 本基金 管 理费 中列支 ,按 本条第 3 款公式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 费 之 后的十 个工 作日 内与 担保 人核对 上月 保证 费, 担保 人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上月 保证费 划款 函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划款 函后 于 20 个 工作 日内 一次 性将 保证费 划入 担保 人指 定的 下述银 行账 户 中,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 担保人 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合法 发票 。 (3 ) 每 日保 证 费计 算 公式= 保证 费 计 提日 前 一日 认购 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所对应 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0.2%÷ 当年 日历 天数。 保证费 计算 期间 自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 期 起始 之日 起, 至担 保人 解除 保证 责任 之日或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较 早者 止, 起始日 及终 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8 、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 式 本 《 保 证合 同 》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 协 商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可向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提起 仲裁 , 仲 裁裁 决为终 局 , 并 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9 、其 他条 款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公告 本《保 证合 同》 。 (2)本 《保证 合同 》 自基 金管理人 、担 保人双 方加 盖公司公 章或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保 人双方 法定 代表 人 ( 或其 授权代 理人 ) 签 字 ( 或加 盖人名 章)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后成 立, 自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 起 生效 。 (3)本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基 金管 理人、 担保 人全面履 行了 本合同 规定 的义务 , 且基金 管理 人全 面履 行了 其在《 基金 合同 》项 下的 义务的 ,本 合同 终止 。 (4)担 保人承 诺继续 对下 一个保本 周期 提供保 本保 障的,基 金管 理人、 担保 人另行 签 署合同 。


(5)本 合同正 本一式 六份 ,甲方及 乙方 各执二 份, 其余报送 相关 监管部 门备 案。每 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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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九 、基 金的投资 一 、保 本周 期内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运 用 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 ,控 制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 寻求 组合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理念 精确控 制投 资风 险和 稳健 投资, 是实 现保 本和 增值 的关键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 包括 中小企 业私募 债等) 、货币 市场工 具、中 期票据 、现 金、股 票(包 括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证、 股指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安全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 本基 金投资 的 安全资 产为 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的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和企 业债 、 金 融债、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等)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本 基金投 资的风 险资 产为股 票、权 证、股 票指 数期 货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 4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其中基金保留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投 资品 种分 为风 险资产 和安 全资 产两 类, 通过固 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 (CPPI ) 策略 和 OBPI 策略 , 在 保本 周期中 对资 产配 置严 格按 照保本 策略 进行 优化 动态 调整, 确保 投 资者的 投资 本金 的安 全性 。 同 时, 本基 金通 过积 极 稳健的 风险 资产 投资 策略 , 竭 力为 基金 资 产获取 更高 的增 值回 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原则 是: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 根 据类 别资 产市场 相对 风险度 , 按 照 CPPI+OBPI 的策 略动 态调整 安全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的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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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1) 恒定 比例 组合 保险 策 略(CPPI 策略 ) 根据恒 定比 例 组 合保 险策 略 (CPPI 策略) , 本 基金 将根据 市场 的波 动、 组合 安全垫 (即 基金净 资产 超过 基金 价值 底线的 数额 ) 的 大小 动态 调整安 全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投资的 比例 , 通 过对安 全资 产的 投资 实现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投资 本金 的安全 , 通过 对风 险资 产的 投资寻 求保 本 期间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本 基金对 安全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的资 产配 置具 体可 分为 以下三 步: 第一步 , 确定 安全资 产的 最低配 置比 例 。 根据 保本 周期末 投资 组合 最低 目标 价值 (本 基 金的最 低保 本值 为投 资本 金的 100% ) 和 合理 的贴 现 率 ( 初期 以三 年期 金融 债 的到期 收益 率 为贴现 率) ,设 定当 期应 持 有的安 全资 产的 最低 配置 比 例, 即设 定基 金价 值底 线 ; 第二步 , 确定 风险资 产的 最高配 置比 例 。 根据 组合 安全垫 和风 险资 产风 险特 性, 决定 安 全垫的 放大 倍数 —— 风险 乘数 , 然 后根 据安 全垫 和风 险乘数 计算 当期 可持 有的 风险资 产的 最 高配置 比例 ; 第三步 , 动 态调 整安 全资 产和风 险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并结 合市 场实 际运 行态 势制定 风险 资产投 资策 略, 进行 投资 组合管 理, 实现 基金 资产 在保本 基础 上的 保值 增值 。 (2)OBPI 策略 OBPI 策 略主 要根 据权证的收益 特性 进行 构建 , 本 基金可 以通 过不 同类 型的 组合配 置实 现两 类 OBPI 投资 策略 , 一是在 投资 看跌 权证 时, 可在买 入该 权证 的同 时, 买入权 证对 应的 股票类 资产 ;二 是构 建债 券组合 和看 涨权证 的 组合 。 从投资 效果 分析 ,OBPI 的 投资目 标为 一方 面可 以享 受市场 上涨 时的 收益 , 另 一方面 又 可以锁 定市 场下 跌时 的损 失。 从 这个 角度 出发, OBPI 策略 的核 心思 想为 构建 一 个投资 组合 , 使其下 行风 险可 控, 上行 可享受 投资 收益 。 (3) 合理 调整 资产 配置 CPPI 和 OBPI 策 略要 求资 产组合 投资 在安 全资 产与 风险资 产的 比例 根据 基金 净值水 平 进行动 态调 整 。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基 金资 产的 动态 调整 , 使基金 净值 始终 保持 在保 险底线 之上 。 同时, 本基 金为 了控 制交 易成本 以及 过度 频繁 调整 造成的 方向 逆反 错误 , 当 风险资 产实 际仓 位比例 偏离 策略 仓位 达到 适当的 程度 时, 才予 以调 整至策 略仓 位。


2 、债 券( 不含 可转 换公 司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中 主要 基于对 国家 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的 深入 分析 以及 对宏 观经济 的 动态跟 踪, 采用 久期 匹配 下的主 动性 投资 策略 , 主 要包括 : 久 期匹 配、 期限 结构配 置、 信用 策略、 相对 价值 判断 、 期 权策略 、 动 态优 化等 管理 手段, 对债 券市 场、 债券 收益率 曲线 以及 各种债 券价 格的 变化 进行 预测, 相机 而动 、积 极调 整。 3 、可 转换 公司 债投 资策略


由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本 基金 通过 对可 转债 相对价 值的 分析 , 确 定不 同市场 环境 下可转 债股 性和 债性 的相 对价值 , 把握 可转债 的价 值走向 , 选择 相应券 种 , 从而获 取较 高投 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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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此外 , 在 进行 可转债 筛选 时, 本基 金还 对可转 债自 身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 这 些 基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 债性 特征 、 摊 薄率、 流动 性等。 本基 金还 会充 分借 鉴基金 管理 人 股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 对可 转债 的基 础股 票的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 形 成对 基础股 票的 价值 评估。 将可 转债 自身 的基 本面评 分和 其基 础股 票的 基本面 评分 结合 在一 起, 最终确 定投 资的 品种。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具 有票 面利率 较高 、 信用风 险较 大、 二级 市场 流动性 较 差 等特点 。 因 此本基 金审 慎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 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调 整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类属 资产 的配置比 例, 谋求 避险 增收 。 因 为 经济周 期的 复苏 初期 通常 是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表现 的最佳 阶段 , 而 过热期 通常 是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表现 的最 差阶 段。 本基金 运用 深刻 的基 本面 研究, 力求 前瞻 性判断 经济 周期 , 在 经济 周期的 复苏 初期 保持 适当 增加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配置比 例, 在经 济周期 的过 热期 保持 适当 降低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配置比 例。 针对非 系统 性信 用风 险,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发债 主体 的信用 水平 及个 债增 信措 施, 量 化比 较判断 估值 ,精 选个 债, 谋求避 险增 收。 针对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在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投 资, 主要 采 取期限 匹配 原则 , 持 有债 券的到 期日 控制 在保 本周 期之内 ; 同时 通过分 散投 资, 控制 整体 投 资比例 和个 债持 有比 例;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买入 持有 到期策 略; 当预 期发 债企 业的基 本面 情况 出现恶 化时 ,采 取“ 尽早 出售” 策略 ,控 制投 资风 险。 另外,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内 嵌转 股选 择权 , 本 基金将 通过 深入 的基 本面 分析及 定性 定量研 究, 自下 而上 地精 选个债 ,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谋求 内嵌 转股 权潜 在的增 强 收 益 。 5 、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投资 策 略 资产证 券化 产品 的定 价 受 市场利 率 、 发 行条款 、 标 的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偿还 率等 多种 因素影响。本 基金将在基 本面分析和债 券市场宏观 分析的基础上,对资 产证券 化产品的 交易结 构风 险、 信用 风险 、 提前 偿还 风险 和利 率风 险等进 行分 析, 采取 包括 收 益率曲 线策 略、 信用利 差曲 线策 略、 预期 利率波 动率 策略 等积 极主 动的投 资策 略, 投资 于资 产 证券化 产品 。 6 、股 票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注重 对股 市趋 势的 研究 , 在 股票 投资限 额内 , 精 选优 势行 业和优 势个 股, 控制 股 票市场 下跌 风险 ,分 享股 票市场 成长 收益 。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 上下 游行业 运行 态势 与价 值链 分布来 确定 优势 或景 气行 业, 同 时结 合 行业 的潜 在风 险, 在行 业优势 或景 气度 和行 业风 险两方 面确 定重 点投 资行 业: 在 行业 优势 或景气 度分 析中 , 本 基金 注 重 宏观 经济 景气 状况 及所 处阶段 , 对 经济 增长 的动 力 、 增长 速度、 持续性 进行 分析 , 寻 找增 长空间 较大 、 持 续性 较强 的行业 和经 济转 型发展 中 受益程 度最 高的 行业 ; 在行 业风 险分 析中 , 主要 通过 成本 结构 分析 、 行业 成熟 期分 析 、 行业 同期性 分析 、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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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业盈利 性分 析 、 行业 依赖 性分析 、 产 品潜 在性 分析 和法律 、 政 策环 境分 析, 了解整 个行 业的 基本状 况和 发展 趋势 , 判 断行业 的风 险 。 本基 金选 择行业 优势 明显 , 景 气度 高且行 业风 险 较 低的行 业为 重点 投资 行业 。 在个股 的选 择上 , 本 基金 按照个 股的 风险 性由 低至 高、 中期 上涨 潜力 、 股 票 流动性 对重 点投资 行业 股票 分析 , 选 择其中 综合 条件 较好 的公 司进入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对 于非 重点 投资行 业股 票, 如果 从风 险性、 上涨 潜力 、 流 动性 三方面 都符 合本 基金 的投 资要求 , 也 可以 进入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 7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在股 指 期货投 资中 主要 遵循 有效 管理投 资策 略 , 主要 采用 流动性 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 , 通过 对 现货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值 操作 。 本基金 的股 指期 货投 资将 充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 过资产 配 置、品 种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风 险。 8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对权证 资 产 的投 资主 要 是 通 过 分 析 影 响其 内在 价 值 最 重 要 的 两 种因 素 ——标的 资产价 格以 及市 场隐 含波 动率的 变化 ,灵 活构 建避 险策略 ,波 动率 差策 略以 及套利 策略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人 民银行 公布 的三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收 益率 (税 后) 。 本基金 选择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收益 率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原 因如 下 : 在 目前 国内金 融 市场环 境下 ,银 行定 期存 款可以 近似 理解 为保 本定 息产品 。本 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基 金产 品 , 保本周 期为 三年 , 保 本但 不保证 收益 率。 以三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能 够使 本基 金保 本受益 人理 性判 断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合 理地衡 量比 较本 基金保 本保 证的 有效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但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七) 投资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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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40% ;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具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其 中基金 保留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 本 基金 每日 所持 期货 合约及 有价 证券 的最 大可 能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扣除 用 于保本 部分 资产 后的 余额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必须 符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本 策略和 投资 目 标;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17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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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 保本 周期 届满时 , 在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 本基金 继续 存续并 转入 下 一 保本周 期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理 规则 中确 定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起 始时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保本周 期起 始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期间 ,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 基 金合 同 》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 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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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二 、变 更后 “招商 安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下简 称“ 招商 安益 混合 基金 ” ) 的投资 目标 、范 围、 理念 、策略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将基 金资 产在 不同投 资资 产类 别之 间灵 活配置 , 在控 制下 行风 险的 前提下 为 投资人 获取 稳健 回报 。 (二) 投资 理念 在严谨 的研 究分 析的 基础 上,遵 循价 值投 资的 理念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 A 股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债券 (含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地方政 府债券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股指期 货,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权 证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比例遵 循国 家 相关法 律法 规。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过 程中, 注重 平衡 投资 的收 益和风 险水 平 , 以实 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稳定 增长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国 家财 政和 货币 政策、 国家产 业 政策以 及资 本市 场资 金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 预 测宏 观经 济的发 展趋 势, 并据 此评 价 未来一 段时 间股 票、 债券 市场相 对收 益率 , 主 动调 整股票 、 债券 类资产 在给 定区间 内的 动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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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配置, 以使 基金 在保 持总 体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 的基 础上, 优化 投资 组合 。 2 、个 股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精 选个 股来 构造股 票组 合 , 以 实现 在控 制下行 风险 的前 提下 为投 资人获 取 稳健回 报的 目的 。 本基金 通过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的 方法 来精 选个 股。 (1) 定性 分析 本基金 定性 分析 主要 判断 公司的 业务 是否 符合 经济 发展规 律、 产业 政策 方向, 是否具 有 较强的 竞争 力和 良好 的治 理结构 。 根据定 性分 析结 果, 选择 具有以 下特 征的 公司 股票 重点投 资: 1 )符 合产 业升 级发 展方 向 ; 2 )在 行业 或者 产业 中具 备 核心竞 争力 ; 3 )具 有良 好的 公司 治理 结 构,规 范的 内部 管理 ; 4 )具 有高 效灵 活的 经营 机 制。 (2) 定量 分析 本基金 主要 考察 上市 公司 的成长 性、 盈利 能力 及其 估值水 平, 选取 具备 良好 业绩成 长性 并且估 值合 理的 上市 公司 ,主要 采用 的指 标包 括: 1 )成长 性指标 :过去 两年 和预计未 来两 年公司 收入 和利润 的 增长 率、资 本支 出、人 员 招聘情 况等 。 2 )盈 利能 力: 毛利 率、ROE 、ROA 、ROIC 等。 3 )估 值水 平:PE 、PEG 、PB 、PS 等。 3 、债 券( 不含 可转 换公 司 债)投 资策 略 根据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 财政 、 货 币政 策、 市 场资 金与债 券供 求状 况、 央行 公开市 场 操作等 方面 情况 , 采 用定 性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 确定债 券投 资的 组合 久期 ; 在 满足 组合 久 期设置 的基 础上 , 投 资团 队分析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各 期限 段品 种收 益率 及收益 率基 差波 动等因 素 , 预 测收益 率曲 线的变 动趋 势 , 并结 合流 动性偏 好 、 信 用分析 等多 种市场 因素 进 行 分析, 综合 评判 个券 的投 资 价值 。 在 个券 选择 的基 础上, 投资 团队 构建 模拟 组合, 并比 较不 同模拟 组合 之间 的收 益和 风险匹 配情 况, 确定 风险 、收益 最佳 匹配 的组 合。 4 、可 转换 公司 债投 资策 略


由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本 基金 通过 对可 转债 相对价 值的 分析 , 确 定不 同市场 环境 下可转 债股 性和 债性 的相 对价值 , 把握 可转债 的价 值走向 , 选择 相应券 种 , 从而获 取较 高投 资收益 。 此外 , 在 进行 可转债 筛选 时, 本基 金还 对可转 债自 身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 这 些 基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 债性 特征 、 摊 薄率、 流动 性等。 本基 金还 会充 分借 鉴基金 管理 人 股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 对可 转债 的基 础 股 票的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 形 成对 基础股 票的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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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评估。 将可 转债 自身 的基 本面评 分和 其基 础股 票的 基本面 评分 结合 在一 起, 最终确 定投 资的 品种。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具有 票面 利率较 高 、 信 用风险 较大 、 二 级市 场流 动性较 差等 特点 。 因 此 本基金 审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针对市 场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调 整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类 属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 谋求避 险增 收。 因为 经济 周期的 复苏 初期 通常 是中 小企业 私募 债表 现的 最佳 阶段, 而过 热期 通常是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表 现的最 差阶 段。 本基 金运 用深刻 的基 本面 研究 , 力 求前瞻 性判 断经 济周期 , 在 经济 周期 的复 苏初期 保持 适当 增加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配 置比 例, 在经济 周期 的过 热期保 持适 当降 低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配置 比例 。 针对非 系统 性信 用风 险,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发债 主体 的信用 水平 及个 债增 信措 施, 量 化比 较判断 估值 ,精 选个 债, 谋求避 险增 收。 针对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通过分 散投 资 , 控制 整体 投资比 例和 个债 持有 比例 ; 本 基金 主 要采取 买入 持有 到期 策略 ; 当预 期发 债企 业的 基本 面情况 出现 恶化 时, 采取 “尽早 出售 ” 策 略,控 制投 资风 险。 另外,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内嵌 转股 选择 权, 本基 金将通 过深 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定 性定 量研究 ,自 下而 上地 精选 个债,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内 嵌转 股权 潜在 的增强 收益 。 6 、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投资 策 略 资产证 券化 产品 的定 价受 市场利 率 、 发 行条款 、 标 的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偿还 率等 多种 因素影响。本 基金将在基 本面分析和债 券市场宏观 分析的基础上,对资 产证券 化产品的 交易结 构风 险、 信用 风险 、 提前 偿还 风险 和利 率风 险等进 行分 析, 采取 包括 收 益率曲 线策 略、 信用利 差曲 线策 略、 预期 利率波 动率 策略 等积 极主 动的投 资策 略, 投资 于资 产 证券化 产品 。 7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权证 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 种因 素——标 的资产 价格 以及 市场 隐 含 波动率 的变 化, 灵活 构建 避险策 略, 波动 率差 策略 以及套 利 策 略 。 8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套期 保值 的方 式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交 易, 以管 理市 场风 险和 调节 股票仓 位 为主要 目的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金 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3% (单利 年化 ) 本基金 采用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款 基准 利率+3% ( 单 利年化 ) 为 比较基 准主 要是 基于 本基 金为绝 对收 益基 金 , 选 取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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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存款基 准利 率+3% ( 单利 年化) 为业 绩基 准比 较适 宜。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与 本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同 意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和 业 绩比较 基准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变 更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介 上公 告。 (六)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投 资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基金 经理 、 分 析员、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密 切合作 , 在各 自职 责内 按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体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如 下 :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分析 与支持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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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如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则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15) 本基 金 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7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 限制。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本基 金变 更 为 “ 招 商 安 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 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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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 基 金合 同 》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 需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在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预期 风险收 益水 平中 等的 投资 品种,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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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商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来源于 《招 商 安 益保 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 度 报告》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7,750,360.17 5.79 其中: 股票


97,750,360.17 5.7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546,641,745.60 91.62 其中: 债券


1,546,641,745.60 91.6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303,928.28 0.91 7 其他资 产 28,442,624.21 1.68 8 合计 1,688,138,658.26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7,597,570.32 0.4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4,168,482.05 3.9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569,223.75 0.0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33,257.06 0.01 J 金融业 16,899,300.00 1.05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282,526.99 0.5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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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 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7,750,360.17 6.08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166 兴业银 行 990,000 16,899,300.00 1.05 2 002236 大华股 份 429,000 15,830,100.00 0.98 3 000639 西王食 品 785,175 13,285,161.00 0.83 4 600485 信威集 团 309,950 8,291,162.50 0.52 5 300070 碧水源 159,987 8,282,526.99 0.51 6 000488 晨鸣纸 业 920,000 8,206,400.00 0.51 7 300143 星河生 物 257,022 7,597,570.32 0.47 8 002117 东港股 份 158,195 7,280,133.90 0.45 9 002693 双成药 业 479,981 7,127,717.85 0.44 10 000678 襄阳轴 承 313,000 3,884,330.00 0.24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49,965,000.00 3.1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45,434,000.00 9.0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45,434,000.00 9.04 4 企业债 券 818,280,564.80 50.8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21,219,000.00 19.96 6 中期票 据 206,749,000.00 12.85 7 可转债 4,994,180.80 0.3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46,641,745.60 96.12


5.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50208 15 国开 08 1,000,000 104,890,000.00 6.52 2 011599620 15 日 照港SCP004 1,000,000 100,460,000.00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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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3 011523002 15 大唐 SCP002 1,000,000 100,430,000.00 6.24 4 1480245 14 马 城投 债 800,000 87,208,000.00 5.42 5 1380269 13 哈 高新 债 800,000 85,848,000.00 5.34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采取 套期 保值 的方 式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交 易, 以管 理市 场风 险和 调节 股票仓 位 为主要 目的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报告期内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 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不存在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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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11.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 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 入库再 买入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2,550.1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8,253,170.48 5 应收申 购款 136,903.5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442,624.21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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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投资 者 购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本 基 金管 理人 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的 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基 准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 立起 至2015.12.31 2.80% 0.06% 1.39% 0.01% 1.41%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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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 资 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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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衍生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 价 值 。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估值;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 但收盘 价未 能代 表估 值日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使用 调整后 的收 盘价 估值;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减去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 但收 盘价未 能代 表 估值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使用调 整后 的收 盘价 减去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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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等 衍生品种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 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 同 》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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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 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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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协 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 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公司及登 记结 算公司 等第 三方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 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 造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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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十 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10% ;若 《基 金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基 金转型 为“招商 安益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后: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投资 者在不 同销 售 机 构可以 选择 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 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只能选 择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 基 金登记 机 构将以 投资 者最 后一 次选 择的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准;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在 2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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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2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至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在保 本周期 内,本 基金 红利分配 时发 生的银 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2 、基金 转型为 “招商 安益 灵活配置 混合 证券投 资基 金”后, 基金 收益分 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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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期 货 户 开户 费 用、银 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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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非 保本的 “ 招商 安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和支付 方式 同上 。 4 、 上述 “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种类 中 第 3-9 项 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媒 介上 刊 登公告 。 (六)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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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十五 、 基金份额的 登记、 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冻结与解冻 ( 一)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基金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建 立和管 理 、 基金份额 登记 、 基金 份额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本基金 的登记 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负 责办理 。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登记 业 务的 , 应 与代理 机构 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以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 在登记 业务 中的 权利 义务 ,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 益。 登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 利: 1 、取 得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登 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依照 有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登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称、 身份信息 及基 金份额 明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除 外;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者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义 务。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指基金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 经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情况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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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其 它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四) 基金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登记 机 构办理 。 基金登记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 金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 及 登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他 情况 的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基金 份额 所产 生的 权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按 其规 定执 行。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 关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申请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的 转托 管。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五)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本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 回以 外的其 他交 易方式 进行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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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十 六、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 会计年 度 按如下 原则 :如果 《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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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 《招 募说 明书 》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 议》 、 《保 证合同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3 日前 , 将 《招 募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同 》 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将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登 载在 网站 上。 (1) 《招 募说 明书 》 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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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 招募 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报 送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2)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3) 《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4) 《 保证 合同 》作 为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的 附件 ,并 随基金 合同 一同 公告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 《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招 募说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 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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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 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该披 露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等 投资管 理人 员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 有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 间的变 动情 况。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担保 人 或 保本 义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 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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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 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6)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即 将到期 或本 基金 将进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或本 基金 转为 “招商 安益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应当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货 交易 对本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并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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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 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关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4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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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十八 、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时 赎回 持 有的全 部基 金 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 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投 资者 投资 于保本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本 基金 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存 在本 金 损失的 风险 。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 投资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存在 着仅 能收 回本金 (含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 收入 ) 的可 能性 ; 未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 人赎回 或转 换出 时不能 获得 保本 保证 , 将 承担市 场波 动的 风险 。 此 外, 如 果发 生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不 适用 保本条 款的 情形 , 投 资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亦存 在着 无法 收回 本金 的可能 性。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 本基金 可能 到期终 止或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或 根据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转为 其他 类型基 金, 到期 具体 操作 以届时 公告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 如 : 招 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 机 构,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详细 的了解 。 在 对自 己的 资金 状况、 投资 期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 做出 是否 投资的 决定 。 投 资者 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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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意 , 因基 金份额 拆分 、 封 转开 、 分 红等 行为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变 化 , 不 会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不 会降 低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 金投资 收益 。 因 基金份 额拆 分 、 封转 开 、 分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调 整 至 1 元 初始 面值 , 在 市场 波动 等 因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 仍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 份额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 始面值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 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一)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 国有 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因此,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波 动将 会通 过证 券市 场反映 出 来,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 义 务在 基金 开放日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如果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迅速 变现 对资 金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 。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基金 将面临 流动 性 风 险, 可 能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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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三)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 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 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五) 本基 金投 资策 略所 特有的 风险 1 、本基 金是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采用恒 定比 例组合保 险机 制将资 产配 置于保 本 资产与 风险 资产 。 恒 定比 例组合 保险 机制 在理 论上 可以实 现保 本的 目的 , 该 机制的 重要 前提 之一是 投资 组合 中保 本资 产与 风 险资 产 的 仓位 比例 能够根 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作出适 时 、 连 续 地调整 。 但 在实 际投 资中, 可能由 于流 动性 影响 或者 市场环 境急 剧变 化的 影响 导致恒 定比 例 组合保 险机 制不 能有 效发 挥其保 本功 能, 并产 生一 定的风 险。 此外, 本基 金在 过渡 期 申 购期间 将暂 停日 常赎 回和 转换出 业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到 期、 但 未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赎回或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将无法 在过 渡期 申购 期间 变现或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份 额。 2 、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投资风 险 金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 其 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 其 评价主 要源 自于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与 价格波 动的 预期 。 投 资于 衍生品 需承 受市 场风 险、 信用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风险和 法律 风险等 。 由于 衍生品 通常 具有杠 杆效 应 , 价格 波动 比标的 工具 更 为 剧烈 , 有 时候 比投资 标的 资产要 承担 更高 的风 险。 并且由 于衍 生品 定价 相当 复杂 , 不 适当 的 估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风险 。 股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 由 于保 证金交 易具 有杠杆 性 , 当 出现不 利行 情时 , 股 价 指数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资 者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股 指期 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结 算制 度 , 如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可能 给投 资带 来重大 损失 。 3 、保 证风 险 本基金 引入 担保 人 机 制, 但可能 由于 下列 原因 导致 保本周 期到 期而 不能 偿付 本金, 产生 保证风 险 。 这 些情况 包括 但不限 于 : 本 基金在 保本 周期 内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而 担保 人不同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发生 不可抗 力事 件,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履行 保本 义务, 同时 担保 人 也 无法履 行保 证责 任 ; 在 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 因 经营 风险 丧失保 证能 力或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担保 人 的资产 状况 、财 务状 况以 及偿付 能力 发生 不利 变化 ,无法 履行 保证 责任 等。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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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1)在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累 计 分 红款 项 之 和 计 算的 总 金 额 不低 于 其 认 购保 本金额 ; 对第 一个保 本周 期之外 的保 本周 期,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过 渡 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其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之 和不 低于 其过 渡期 申购的 保本 金额 、 或从 上 一 保本周 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基 金份 额的 保本金 额;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在 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 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担 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担保 责任,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或 担保人 无法 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的 ,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使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未 知价 风险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并提 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出到 期选择 申 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届时公 告规 定的 时间 内按 照公告 规定 的方 式作 出到 期选择 申请 。 为 了保障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 前 30 个 工作 日内 视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 赎回和 转换 出业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提出 申请 至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之间, 基金 资产 净值 可能 受证券 市场 影响 有所 波动 ,产生 未知 价风 险。 6 、流 动性 风险 为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30 个工 作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 务 。 此期 间如 投资 者需 要赎 回或 转 换转 出 基金份 额, 将有 可能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7 、保 本周 期到 期转 型风 险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金 将按照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的约定 变更为 “招 商安益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临 时公告 或 “招 商安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 招募说 明书 》 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招商 安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 相 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等 条款请 参见 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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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金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 ( 六) 其他 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 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4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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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十 九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自 决议生 效 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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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若 遇基 金持 有 的股票 出现 长期 休市 、停 牌或其 他流 通受限 的情 形除 外)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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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 、 《基金合同 》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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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 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 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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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按照 本合 同约 定履 行保本 义务 ;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 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及投 资所需的 其他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 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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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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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3) 依法 转让 或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 外, 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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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标准的 、 或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在 《 基金 合同 》 规 定范 围内变 更为 “招 商安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并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招商安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管 理费 率 和托管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以 及法 律法 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6)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 保本周期 到期 后在《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变 更为 “招商安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但在保 本周 期到期后 在《 基金合 同》 规定范 围 内变更 为 “ 招商 安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招 商安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执行 的以 及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 但因 担保 人丧失 担保 资质 时更 换担 保人的 ,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 合并或 分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的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承继担 保人 、 或 保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 且这 两种 情况 不会 对份 额持有 人产 生不 利影 响或 者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13 ) 保 本周 期内出 现严 重影响 担保 人 、 或保 本义 务人担 保能 力或 偿付 能力 , 需 要更 换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情 形; (14)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5)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2)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 《基金合 同》 规定范 围内 变更为“ 招商 安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并 按《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招 商安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执 行; (3)某 一保本 周期结 束后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更换下一 保本 周期的 担保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 (4)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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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5)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变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8)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条件下 , 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基 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9)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基金合 同约 定,且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10 )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开 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或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答 复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 自 行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面 答复,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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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日, 在指定 媒 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 或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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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 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议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并且 委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第 1 条第 (2) 款、 第 2 条第 (3) 款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当 参加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应 不小 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三 分之 一时, 方可 召开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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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 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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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条件 等 内容,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定的 部分 ,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定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直接对 该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或调 整, 无需 召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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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基 金转型 为“招 商安 益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后: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投 资者 在不同 销售 机 构 可以选 择不 同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只 能选择 一种 收益 分配 方式 , 基金 登记 机构 将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为准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 、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银 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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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非 保本的 “ 招商 安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和支付 方式 同上 。 4 、 上述 “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种类 中 第 3-9 项 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 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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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媒 介上 刊 登公告 。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限 制 ? 保本周 期内 的投 资: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 包括 中小企 业私募 债等) 、货币 市场工 具、中 期票据 、现 金、股 票(包 括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证、 股指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安全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 本基 金投资 的 安全资 产为 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的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和企 业债 、 金 融债、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等)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本 基金投 资的风 险资 产为股 票、权 证、股 票指 数期 货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 4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其中基金保留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 (二) 投资 比例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40% ;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具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其 中基金 保留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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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 本 基金 每日 所持 期货 合约及 有价 证券 的最 大可 能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扣除 用 于保本 部分 资产 后的 余额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必须 符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本 策略和 投资 目 标;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17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 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 存 续条件 下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转 入下 一 保 本周期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规 则中 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起 始 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保 本周期 起始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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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变更为 “ 招商 安益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的投 资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 A 股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债券 (含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地方政 府债券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股指期 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权 证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比例遵 循国 家 相关法 律法 规。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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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如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15)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7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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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 限制。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本基 金变 更 为 “ 招 商 安 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 需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 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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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估值;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 但收盘 价未 能代 表估 值日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使用 调整后 的收 盘价 估值;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减去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 但收 盘价未 能代 表 估值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使用调 整后 的收 盘价 减去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 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等 衍生品种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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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二)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七】 基金 合同 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自 决议生 效 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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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若 遇基 金持 有 的股票 出现 长期 休市 、停 牌或其 他流 通受限 的情 形除 外)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 律 师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 应 恪 守各自 的职 责,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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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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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二十 一 、 《托管协 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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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1 、保 本周 期内 的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 包括 中小企 业私募 债等) 、货币 市场工 具、中 期票据 、现 金、股 票(包 括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证、 股指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安全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 本基 金投资 的 安全资 产为 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的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和企 业债 、 金 融债、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等)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本 基金投 资的风 险资 产为股 票、权 证、股 票指 数期 货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 4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其中基金保留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


2 、变 更为 “招 商安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后 的投 资范 围: 变更为 “招商 安益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后,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有良 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 A 股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股 票) 、 债 券 ( 含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权 证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比例遵 循国 家 相关法 律法 规。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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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1 、保 本周 期内 的组 合限 制 : (1)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40% ;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具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其 中基金 保留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 本 基金 每日 所持 期货 合约及 有价 证券 的最 大可 能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扣除 用 于保本 部分 资产 后的 余额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必须 符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本 策略和 投资 目 标; (12)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1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百分 之二 ; 本 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之 十 ; 经 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 商, 可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转 入下 一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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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本周期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规 则中 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起 始 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保 本周期 起始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变 更为 “ 招商 安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后 的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如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 期货, 则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证 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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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政 府债 券; (12)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 限制。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本基 金变 更 为 “ 招 商 安 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之 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 需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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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 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 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 要解 决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 调、 基金 流动 性 困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 情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 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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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 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资 决 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董事 会批 准, 以 防范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异 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乙 方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因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出 现损 失致 使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失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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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 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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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 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 生 效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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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于 证券 账户 开立 次月第 七个 工作 日由 基金 托管人 从 本 基 金 银 行 存款 账 户 中 直接 扣 收 ; 若 因基 金 银 行 存款 余 额 不 足 导致 证 券 账 户开 户 费 无 法扣 收, 基金 托管 人顺延 至次 月第七 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 证 券账 户开 立后连 续六 个月内 , 因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余额 持续 不足 导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 扣收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先行支 付基 金 托管人 垫付 的开 户费 用。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按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双 方约 定办理 。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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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及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 每个工作 日 闭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作 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 票、 债券 、 衍生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对 于存在 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 值;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 场但 收盘价 未能 代表 估值 日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使 用调 整后的 收盘 价估 值;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减去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但 收盘 价未能 代表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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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值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 使 用调整 后的 收盘 价减 去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 估值;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 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 价格数 据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等衍生品 种合 约,一 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 估 值 。 (7)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8)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基 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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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而 且基 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 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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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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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七】 争议 的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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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 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份 额持有人 的定 制情况 ,提 供纸质、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不 对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 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 信息 发送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人 通过 手机短 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定制 的信息 。可 定制的信 息包 括: 基 金净 值、 投研 观点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实 际需 要 ,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 基 金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 节日问 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 息。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 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四) 网 络在 线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 基金账号/ 开 户证件号码及 登录密码登 录招商基金网 站,可享有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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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 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 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 投诉 建议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六)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回 复 ,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 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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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二十 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招商 基金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盈米 财富 为代销 机构 及开通定 投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8 2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1 月 7 日 指数 熔断 触 发旗下 公募 基金 开放 时间 调整的 公 告 2016/1/7 3 、招商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在指 数熔 断实施 期间 调整旗下 交易 所场内 基金 开放时 间 的公 告 2016/1/4 4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1 月 4 日 指数 熔断 触 发旗下 公募 基金 开放 时间 调整的 公 告 2016/1/4 5 、招商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指数 熔断 机制实 施后 对旗下基 金开 放时间 进行 调整的 公 告 2015/12/31 6 、招商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参加平 安银 行基金定 投及 申购费 率优 惠推广 活 动的公 告 2015/12/31 7 、关于 招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参加 中国 邮储银 行个 人网上银 行和 手机银 行基 金前端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2/29 8 、招商 基金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嘉实 财富 为代销 机构 及开通转 换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5/12/16 9 、招商 基金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新兰 德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5/12/7 10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富 济财 富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2/7 11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参加 积木 基金 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2015/11/11 12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诺亚 正行 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2015/11/9 13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众 禄金 融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0/28 14 、招 商安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5/10/24 15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产 品增 加中 国邮储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加中 国 邮储银 行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10/23 16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乐 融多 源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0/23 1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好买 基金 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2015/10/13 18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同 花顺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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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19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联 泰资 产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9/16 20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陆 金 所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5/9/1 21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招商 安益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国 企改革 主题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包商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5/9/1 22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好 买基 金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8/28 23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5/8/24 24 、 招商 基金 关于招 商安 益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参加 中国 银行 、 工 商银 行、 交通 银 行、 光 大银 行、 浦发 银行 、 平安银 行基 金定 投申 购优 惠活动 、 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5/8/17 25 、 关于 开放 招商 安益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日常 申购赎 回及 转换 和定 期定 额投资 业 务的公 告 2015/8/12 26 、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微 信 0 元购 ” 活 动实 施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8/7 2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5/8/7 28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015/8/7 29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5/8/5 30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网 上银 行、 手机银 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8/3 31 、招 商安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15/7/15 32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5/7/10 33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5/7/9 34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公司、高管及 基金 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相 关事 宜的公告 2015/7/7 35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招商 安益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中信 银行、 光大 银行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5/7/2 36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继续 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网上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7/1 3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5/6/25 38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招 商安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增 加民 生银 行为代 销 机构的 公 告 201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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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39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招商 安益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中国 银行、 中国 工商银 行、 交通 银行 、上 海浦发 银行 和平 安银 行为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2015/6/23 40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养 老金 账户 通过 直销 中心认 购旗 下招 商安 益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6/19 41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招商 安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2015/6/19 42 、招 商安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2015/6/19 43 、招 商安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5/6/19 44 、招 商安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015/6/19 45 、招 商安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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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二十 四 、 《招募说 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 方式 (一) 《招 募说 明书 》 的 存 放地点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登记 人 的住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 募说 明书 》 的 查 阅方式 投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 《 招募 说明书》 ,也 可按工本 费购 买本 《 招募 说明书 》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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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 准 予注 册 招商 安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招商 安益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招商 安益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七) 《招商 安益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