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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岁赢利一年期(002355)

国投岁赢利一年期: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 岁赢 利 一 年 期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投 瑞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0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2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14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 23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30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38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4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 记 ....................................................................................................... 42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2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3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58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60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62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63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9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77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 78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 效力 ................................................................................................... 79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80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 81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国投瑞银 岁赢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 并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 
2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投瑞银岁赢利 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国投 瑞银 岁 赢利 一年 期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投瑞 银 岁赢
利 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国投瑞银 岁赢利 一年期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国 投瑞银 岁赢利 一年期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为本合 同之目 的,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 
4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 
5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运作周期: 本基金以 1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 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 或每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 该日) 至 1
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在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
再投资除外) ,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 期:本 基金自 每个运作 周期结 束之后 第一个工 作日起 进入开 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 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运作周期
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
日开始 。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
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国投瑞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基金合同 
6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 本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的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基金合同 
7 
53、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岁赢利 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 1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 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 1 年后的对应日的
前一日止。在运作周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
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
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 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
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 继续计
算该开放期时间。 
假设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
作周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即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为 10 个工作日, 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4 日的 10 个工作日; 第二个运作周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的 1 年,即 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4 日。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金合同 
9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为 投资人
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 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 可以增加本基金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提前公告。 
 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遵守相关法规最高额限制的规定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合同 
11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基金 投资人 在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认购 费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合同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 满或者 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书 可以决 定停止 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1、 以定期开放 方式运作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合同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 情形时 , 本基金将转型为 “国
投瑞银 岁赢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 
(1 )某个开放期 届满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某个开放期 届满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 本基金根据本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 “基金转型” 相关规定 转型为开放式基金 的, 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转型为开放式 基金后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 基金后,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 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运 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 并或者 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14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开放期内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期内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
期内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如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
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基金合同 
15 
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 开放期内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不
成功。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基金合同 
16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运作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基金合同 
17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前一
日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 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销售机构 可以根 据市场 情况对基 金销售 费用实 行一定
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基金合同 
18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
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合同 
19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且开放
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的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基金合同 
20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若下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一个 运作周期, 则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在本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受理, 赎回价格依据该开放期内最后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但少于两周 (含两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 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三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基金合同 
21 
期与运作周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
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合同 
22 
十六、 基金的冻结 、解冻与质押 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
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 
23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83575992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基金合同 
24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基金合同 25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合同 26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 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基金合同 27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基金合同 28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人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基金合同 29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30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本 基金运 作周期 与开放期 之间的 转 换及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或本合 同另有规定之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在 不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基金合同 31 有 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调整 收费方式; (4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产 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且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 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许 可的范 围内,在 不对份 额持有 人权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内 , 发生 以下任 何一种情 形时, 本基金 将转型 为“国投瑞银 岁赢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1 )某个开放期届满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某个开放期届满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根据本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 “基金转型” 相关规定转型为开放式基金的, 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基金合同 32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基金合同 33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 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现场 开会方 式或通 讯开会方 式召开 及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基金合同 34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两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合同 35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基金合同 36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基金合同 37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38 第 九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基金合同 39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合同 40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合同 4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42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代 理机构 在投资 人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 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 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基金合同 43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 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人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基金合同 4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为 投资人 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央行票据 、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债 、 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公司 债券部分、 次级债、 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地方政 府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等 固定收益金融工具,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国债期货 、 股票 (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本基金不 主动参与权证 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基金投资于股 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在开放期内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 通过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主动管理, 力 求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根据对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 , 适 度 参 与 股 票 投 资 , 力求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2、债券 投资管理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债 券分析方法, 确定债券 投资 组合, 并管理组合基金合同 45 风险。 (1) 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 (EquilibriumYield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 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 收益率曲线的合理 位置。风 险补偿 包括五 个方面: 资金的 时间价 值(补偿 ) 、通 货膨胀 补偿、期限 补偿、 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 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 得 到均衡收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 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 算各种剩余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本基金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 计算不同资产类别、 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 预期超额回报, 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 得到投资评级。 在此基础上, 卖出 内部收益率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 )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 线策略、 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 选择策略。 在不同的时期, 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 具 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是指, 根据基本价值评估、 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 并考虑在运 作周期中所处阶段, 确定债 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本基金将在预期市场利率下行时, 适当拉长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 在预期市场利率上行时, 适当缩短债券组合的久 期水平,以此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 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 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 形态, 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 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 的价值偏离程度, 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 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 大小进行配置,由此形成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的期限配置策略。 3)类别选择策略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各类型 信用债等债券类别间 的配置。 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各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 (包括 利差波动、 信用转移概率、 流动性溢价等数量分析) , 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 下,根据类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 基金合同 46 在各类型信用债券之间, 本基金将基于不同类型信用债券信用利差水平的变 化特征、 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 综合考虑流动性、 收益性等因 素, 建立不同类型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利差变动预测模型, 并进行估值分析, 由此在各类型信用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同时, 在市场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在 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 的前提下, 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信用 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变化、 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信 用债券所占的投资比例。 4)个券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 策略是 指,在 价格/内 在价值 分析基 础上,通 过自下 而上的 债券分 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 在进行各类型信用债券的个券选择时,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 水平, 在综合考虑个券 信用等级、 剩余期限、 流动性、 市场分割、 息 票率、 税赋 特点、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 进行个券内在价值分析, 从中重点选择 具备以下特征 的个券: 价值被低估、 预期信用等级将提升、 较高到期收益率、 较 高当期收入、 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 期权和债权突出、 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 被市场充分发现。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 个券增信措施 等因素, 以及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 在充分考虑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基 础上,进行投资决策。 5)可转债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 综合分 析可转 债的股性 特征、 债性特 征、流动 性等因 素的基 础上, 采用定价 模型等 数量化 估值工具 评定其 投资价 值,审慎 筛选其 中安全 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动性良好, 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 的品种, 并以合理的 价格买入,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但应自转换后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 日内卖 出, 若因市场 原因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卖出 的,应 自该等情形 消除之日起 的 5 个交易日内卖出。 6)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等 多种因 素影响 。本基金 将在基 本面分 析和债券 市场宏 观分析 的基础上,基金合同 47 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7) 组合构建及调整 本公司设有固定收益部, 结合各成员债券研究和投资管理经验, 评估债券价 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 投资组合。 固定收益部定期开会讨论债券策略组合, 买入低估债券, 卖出高估债券。 同 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组合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 以及日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 可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出现时, 本基金将基于审慎的原则, 对这些新品种 予以评估, 在满足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基金投资品种的范围和投资 比例。 3、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把握股票市场出现的 趋势性或结构性投资机会, 在本基金合同 约定范围内直接投资股票市场, 努力获取超额收益。 在股票投资方面, 基金管理 人将遵循稳健和灵活兼顾的投资思路。 基金管理人在剔除了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 的上市公司股票后, 形成股票初选库。 在稳健投资方面, 基金管理人以现金流充 沛、 行业竞争优势明显、 具有良好现金分红记录或分红潜力的优质公司作为主要 投资目标。 其中主要研究指标包括股息收益率、 历史分红频率和数量等。 在灵活 投资方面, 则以主题投资为主线, 着重投资在中国经济增长进程和股票市场发展 中均有代表性的投资主题所覆 盖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主题的挖掘主要是通 过深入研究中国经济、 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变化和趋势性规律, 有效分析影 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 群体性和趋势性因素, 结合股票市场板块运行 特征和动态估值水平而得来的。 对于所有股票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会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全面考量公司基本 面,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 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 基金管理人对模拟 组合 (事前) 和实际投 资组合 (事后) 进行风 险评估、 绩效与归因分 析, 从而确 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4、 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基金合同 48 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 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 券的 关系, 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 其次, 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 情况, 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 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 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3 )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在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 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 49 的 10%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5)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 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开放期内, 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8)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投资 比例限制 。 除第 (10) 项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基金合同 50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运作周期起始日对应的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其中, “本运作周期起始日对应的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 采 用该运作 周期 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 本基金 为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 每个运作周期 为 1 年, 期间投资人不 能 进行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以与运作周期区间长度相一致的 “ 一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率 (税后)+1% ”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 能够使本 基金 投资 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 合理衡量本基金 的业绩表现。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风险与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合同 51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基金合同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合同 53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债券、 国债期货和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 股票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 票、 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国债 期货合 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4、债券以及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采用交基金合同 54 易所收盘价估值 ; (2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 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3 )交 易所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后续计量 ; (4 )对 只在上 海证券 交易所固 定收益 平台或 只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综 合协议 平台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 (6 )本 基金持 有的回 购以成本 列示, 按合同 利率在回 购期间 内逐日 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 (7 )本 基金持 有的银 行存款和 备付金 余额以 本金列示 ,按相 应利率 逐日计 提利息。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基金合同 55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第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基金合同 56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进行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基金合同 57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交易 所、期 货公司 、登记机 构及存 款银行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 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58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或不可抗 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付的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基金合同 5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8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 60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61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 投资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合同 62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63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 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基金合同 6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 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运作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基金合同 65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不包括 本基金 运作周 期与开放 期的转 换 及本 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基金合同 66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放期安排;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基金合同 67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 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 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基金合同 68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 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合同 69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转型 (一 )基金转型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 , 本基金将转型为 “国 投瑞银 岁赢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1、某个开放期 届满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某个开放期 届满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的,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二)基金转型后的名称 本基 金转型 为开放式基金后, 基金名称变更为 “ 国投瑞银 岁赢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同 时,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限 制、开放 申购与 赎回以 及基金收益 分配等相 关内容 也将相 应修改 如下 ,相关 变更 不需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三) 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1、 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转 型 为开放式基金后, 投资对象 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可 转债、 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地方政府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国 债期货 、 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发行上 市的股票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权 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基金合同 70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2、 基金的投资限制 本基金转 型 为开放式基金后的投资限制如下: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3 )在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 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合同 71 (15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投资 比例限制 。 除第 (10)项 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本 基 金转型 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转型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基金合同 72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 ,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是当前较为权 威的债券市场基准指数之一,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 整体走势,因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基金转型后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转型 为开放式基金后,收益分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 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的 5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 人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人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基金转型后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时间 本基金 转型 为开放式基金后, 投资人 在开放日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合同 73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六) 基金转型后的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合同 74 (七) 基金转型后 基金份额净值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转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且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基金合同 75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或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完成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等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 未 结 事 项 占 用 资 金 , 该 资 产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垫 付 后 先 行 分 配 投 资 人 ,并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相 关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对 其 进 行 调 整 并 完成变现 收回 后返还基金管理人。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基金合同 76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 77 第 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 4、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 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 机病毒 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78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其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基金合同 79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 式六份, 除上报 有关监 管机构二 份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80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基金合同 81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基金合同 82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基金合同 83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基金合同 84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基金合同 85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为 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 86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 87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除本 基金运 作周期 与开放期 之间的 转换及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或本合 同另有规定之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基金合同 88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在 不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调整收费方式; (4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产 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且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 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许 可的范 围内,在 不对份 额持有 人权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3、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内 ,发生 以下任 何一种情 形时, 本基金 将转型 为“国投瑞银岁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 运作: (1 )某个开放期届满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某个开放期届满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根据本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 “基金转型” 相关规定转型为开放式基金的, 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合同 89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基金合同 90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现场 开会方 式或通 讯开会方 式召开 及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 上 (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基金合同 91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两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 上 ( 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基金合同 92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基金合同 93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基金合同 94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6基金合同 95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 《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 人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基金合同 96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或不可抗 力致使 无法按 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 97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为投资人 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 的公司 债券部分、 次级债、 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地方政 府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国债期货、 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本基金不主动参与权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 98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基金投资 于股 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在开放期内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 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3 )本 基金在 运作周 期内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债 期货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合同 99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5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 3 个月和 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8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投资 比例限制 。除第 (10)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基金合同 100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基金合同 101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国债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采用交 易所收盘价估值; (2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 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后续计量; (4 )对 只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固 定收益 平台或 只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综 合协议 平台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本 基金持 有的回 购以成本 列示, 按合同 利率在回 购期间 内逐日 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7 )本 基金持 有的银 行存款和 备付金 余额以 本金列示 ,按相 应利率 逐日计 提利息。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基金合同 102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运作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转型 1、基金转型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内,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 本基金将转型为 “国 投瑞银岁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1 )某个开放期届满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某个开放期届满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的,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转型后的名称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 基金名称变更为 “国投瑞银岁赢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同 时,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限 制、开放 申购与 赎回以 及基金收益 分配等相 关内容 也将相 应修改如 下,相 关变更 不需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基金合同 103 (1 )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 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可 转债、 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地方政府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国 债期货、 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发行上 市的股票)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权 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2 )基金的投资限制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3)在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6)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基金合同 104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5)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 资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 (10) 项 外,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本 基 金转型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禁止行为 基金合同 105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4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是当前较为权 威的债券市场基准指数之一,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 整体走势,因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转型后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基金 份额每 年收益 分配次基金合同 106 数最多为 6 次,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 人 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转为 相应的 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转型后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 投资人在开放日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6、基金转型后的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基金合同 107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基金转型后基金份额净值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转 为开放 式基金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 108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或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完成。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登记结算公司的最低结 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未结事项占用资金, 该资产可由基金管理人垫付后 先行分配投资 人 , 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并完 成变现收回后返还基金管理人。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基金合同 109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其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