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宝 兴业 标 普美 国 品质 消 费股 票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 明书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 据 2015 年 5 月 21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 关于 准予 华宝 兴业 标普美 国品
质消费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注册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2015 ]955 号)和 2016 年
1 月 20 日《 关于 华宝 兴业 标普美 国品 质消 费股 票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延期募 集备 案
的回函 》 ( 机构 部函 [2016 ]126 号) 进行 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 宝 兴 业 标 普 美 国 品 质 消 费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招募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 书”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的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市 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者 保证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美国 证 券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 美国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 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
包括: 政治 风险、 海外 市 场风险 、 政 府管 制风 险、 汇率风 险、 法律 风险、 利 率风险 、 税 务风
险、 境 外上市 公司 经营 风 险 , 开 放式 基 金的 一般 风 险, 如 : 流动 性风险 、 管 理风险 、 操作 或
技术风 险 、 合规 性风 险、 交 易对手 的 信 用风 险 、 大宗 交易风 险 等 。 另 外, 本 基金 为指数 基金 ,
其特定 风险 包括 指数 化投 资的风 险、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票 市场 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险 、 标 的指
数波动 的风 险、 标的 指数 编制的 风险 、 跟 踪误 差 的 风险、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衍 生品 投资 的风 险等。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混 合基 金 、
债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基 金为 指数 基金 ,主 要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数 的表 现 ,
具有与 标的 指数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 者 在进行 投 资 决策 前 ,请 仔 细阅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及基 金 合 同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并 根据 自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
和 投资 者 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 自 主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
投资风 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对 本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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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担。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风 险揭 示 ................................................................................................................................... 7
四、基 金的 投资 ............................................................................................................................. 12
五、基 金管 理人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26
七、基 金的 备案 ............................................................................................................................. 33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4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6
十、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9
十一、 基金 财产 ............................................................................................................................. 52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53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8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0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1
十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6
十七、 基金 托管 人 ......................................................................................................................... 68
十八、 境外 托管 人 ......................................................................................................................... 72
十九、 相关 服务 机构 ..................................................................................................................... 74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7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3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2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4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5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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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行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试行办 法》 ” ) 、
《关于 实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办 法>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以下 简称
“ 《通 知》 ” ) 、 其他 有关 规 定及 《 华 宝兴 业标 普美 国 品质消 费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华 宝 兴 业 标 普 美 国 品 质 消 费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 风 险、 费 率等 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事 项, 投资 者 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由 本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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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 宝 兴业标 普美 国品 质消 费股 票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境外 托管人 :指符 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 根据 基金托管 人与 其签订 的合 同,为 本
基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 管服 务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5 、 基金 合同: 指 《 华 宝兴 业标普 美国 品质 消费 股票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宝 兴业标 普美 国品质 消
费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7 、招募 说明书 或本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华 宝兴业 标普 美国品质 消费 股票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8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华宝 兴业 标普 美国 品质 消费股 票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9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并自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1、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 《试 行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 同 年7 月5 日 实 施的 《合 格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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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5 、 《通 知》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 布、 同 年7 月5 日 实施 的 《关于实 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 证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16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外 管局 :指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或其 授权 的代 表机 构
19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1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2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3 、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以 人民 币、 美元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 相 应币 种份额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5、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 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6、 销 售机 构: 指 华 宝兴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机 构 ,以 及 可 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系 统 办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会 员单
位。 其中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必须 是具 有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
单位
27 、 场外 :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
回等业 务的 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购 、 场 外申
购、场 外赎 回
28 、 场 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系 统办理 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 等业 务的 场所 。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
购、赎 回也 称为 场内 认购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 回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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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和/或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 建立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30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和 接受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的登 记
机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 美 元份 额的 登记机 构为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31 、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 通 过
场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人民 币份 额登 记在 本系 统
32 、 证券 登记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 券 登记 系统 。 通 过
场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购 或买入 的人 民币 份额 登记 在本系 统
33 、 基金 账户 : 指 投资 者 通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登记 机构 注 册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 用于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场外 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 其 中场 外人民 币份 额记
录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的基 金账 户并登 记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 美元份 额记 录
在 华 宝 兴 业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开 立 的 基金 账 户 并 登记 在 华 宝 兴 业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的 注册
登记系 统
34 、 深 圳证 券账 户: 指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的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即A 股 账户 ) 或 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 本基金 的场 内人民 币份 额记
录在该 账户 并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系 统
35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导致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6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7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8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0 、工 作日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41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2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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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即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纽约 证券 交易所 和美 国纳 斯达 克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
44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申请 的时 间段
45 、 《业 务规 则》 : 指 本 基金管 理人、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及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6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者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7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者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8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9 、 上市 交易 : 指 基金 存 续期间 , 投资 者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价 的方
式买卖 本基 金 人 民币 份额 的行为
5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包 括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52 、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人民 币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或 证券 登 记 系 统内 不 同 会 员 单位 之 间 进 行转 托 管 的 行 为或 者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持
有 的 美 元 份 额在 华 宝 兴 业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注 册 登记 系 统 内 销 售机 构 之 间 进行 转 托 管 的行
为
53 、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人民 币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系统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除非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本 基金 不支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登记 结 算 系 统 或证 券 登 记 系统 与 华 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登 记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
54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5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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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6 、标 的指 数: 指标 普美 国品质 消费 股票 指数 及其 未来可 能发 生的 变更
57 、基金 份额 类别: 指本 基金根据 认购/ 申购、 赎回 所使用的 货币 的不同 ,将 基金份 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 以 人民 币计价 并进 行认 购、 申购 、 赎回 或上 市交 易的 份额 类别, 称为 人民
币份额 ;以 美元 计价 并进 行认购 、申 购、 赎回 的份 额类别 ,称 为美 元份 额
58 、基 准货 币: 指基 金资 产估值 的记 账本 位币 。本 基金的 基准 货币 为人 民币
59 、人 民币 :指 中国 法定 货币及 法定 货币 单位
60 、美 元: 指美 国法 定货 币及法 定货 币单 位
61 、元: 如 无特 指, 指人 民币元
62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3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5 、 基 金份 额净 值: 人 民币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以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基
金份额 余额 后得 出的 单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为计 算日 各币 种基金 份额 余
额的合 计数 ; 美元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以 人民 币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础 , 按照 计算 日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元 汇率 中间 价进行 计算
66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7 、 公 司行 为信 息: 指 证券 发行人 所公 告的 会或 将会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的价 值及 权益的 任
何未完 成或 已完 成的 行动 , 及其 他与 本基 金持 仓证 券所投 资的 发行 公司 有关 的重大 信息 , 包
括但不 限于 权益 派发 、配 股、股 本变 动等 信息
68 、 指定 媒 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69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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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揭示
(一)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指 数化 投资 的风险
本基金 作为 股票 指数 基金 , 在日 常投 资管 理中 会至 少维 持 80%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具 有对
股票市 场的 系统 性 风 险, 不能规 避市 场下 跌的 风险 和个股 风险 。
2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目 标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目 标
股票市 场的 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在 偏离 。
3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4 、标 的指 数编 制的 风险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由 指数 提供商 负责 日常 管理 。 指 数提供 商在 编制 、 计 算相 关指数 时没
有 义 务 顾 及 到本 基 金 管 理人 和 投 资 者 的利 益 。 指 数提 供 商 不 保 证标 的 指 数 的准 确 性 和 正确
性,亦 不保 证在 指数 编制 和计算 时不 会损 害到 本基 金投资 者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利益。
5 、跟 踪误 差 的 风险
跟踪误 差反 映的 是投 资组 合与跟 踪基 准之 间的 偏离 程度 , 是 控制 投资 组合 与基 准之间 相
对风险 的重 要指 标, 跟踪 误差的 大小 是衡 量指 数化 投资成 功与 否的 关键 。 以 下原因 可能 会影
响到基 金的 跟踪 误差 扩大 ,与业 绩基 准产 生偏 离:
(1)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配 股、增 发、 分红 等公 司行 为;
(2)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调 整;
(3) 基金 现金 资产 的拖 累 ;
(4) 基金 的管 理费 和托 管 费带来 的跟 踪误 差;
(5) 指数 成份 股停 牌、 摘 牌等因 素带 来的 偏差 ;
(6) 由 于缺 少衍 生金 融工 具, 基 金建 仓期 间无 法实 现对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所带 来的偏 差 ;
(7) 基金 由于 申购 赎回 导 致资金 在途 带来 的跟 踪误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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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 如 出现变 更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的情形 ,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同意
本基金 将 变 更标 的指 数。 基于原 标的 指数 的投 资策 略将会 改变 , 投资组 合将 随之调 整 , 本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将 与新 的标的 指数 保持 一致 ,投 资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 带来 的风险 与 成 本 。
7 、股 指期 货投 资的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投资 于同 一标 的指数 股指 期货 合约 , 用 以替代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面临 如下 风险 :
(1)杠杆 风险 : 因股 指期 货采用保 证金 交易而 存在 杠杆,基 金财 产可能 因此 产生更 大
的收益 波动 。
(2) 流动 性风 险: 由于 股 指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来 的风 险。
(3)基 差风险 :是指 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 和指数 价格 之间的价 格 变 动方向 不同 所造成 的
风险 。 因 存在 基差风 险 , 在股指 期货 合约 展期 操作 时, 基金 资产 可能因 股指 期货合 约之 间价
差的异 常变 动而 遭受 展期 风险。
(4) 保证 金风 险: 股指 期货 采取 盯市 结算 制度 , 如果 未能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证 金,
可能面 临被 强制 平仓 的风 险。
(6)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7)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8 、其他 衍 生品 投资 的风险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期 权以 及外汇 远期 合约 等其 他 衍 生品 。 尽 管本 基金 将谨 慎地 使用衍 生
品进行 投资 ,但 衍生 品仍 可能给 基金 带来 额外 风险 ,包括 杠杆 风险 、交 易对 手的信 用风 险 、
衍 生 品 价 格 与其 基 础 品 种的 相 关 度 降 低带 来 的 风 险等 , 由 此 可 能会 增 加 基 金净 值 的 波 动幅
度。 本 基金 衍生 品 的 投资 将仅用 于避 险和 进行 组合 的有效 管理 。
9 、上 市交 易风 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人民币 份额 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由 于上 市期间 可能 因 各
种 原因 导致 停牌 , 投 资者 在停牌 期间 不能 买卖 本基 金人民 币份 额 , 产生 风险 ; 同时 , 可 能因
上市后 流动 性不 足导 致 人 民币份 额 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 二) 海外 投资 的风险
1 、政 治风 险
政治风 险是 指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国 家出 现大 的政 治变 化, 例如 政府 更迭 、 国 内 动乱 、 政 策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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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对外 政治 关系 发生 危机等 , 以 及财 政、 货币、 产业和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宏 观政策 发生 变
化等, 这些 事件 甚至 可能 造成市 场剧 烈波 动, 从而 带来投 资风 险, 影响 基金 的投资 收益 。
2 、海外 市 场风 险
海外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市 场因素 如基 础利 率、 汇率、 股票价 格和 商品 价格 的变 化或由 于
这些市 场因 素的 波动 率的 变化而 引起 的证 券价 格的 非预期 变化 ,并 产生 损失 的可能 性。
由于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美国 证券市 场 , 因 此一 方面 基金 净值会 因美国 证券 市 场的 整体变 化
而出现 价格 波动 。 另 一方 面由于 美国 所特 有的 政治 因素、 法律 法规 、 市 场状 况、 经 济发 展趋
势等也 将对 基金 的业 绩产 生影响 。 另外 由于 美国 的证 券交易 市场 对每 日证 券交 易价格 并无 涨
跌幅上 下限 的规 定, 使得 证券的 每日 涨跌 幅空 间相 对较大 。 以 上所 述因 素可 能会带 来市 场的
急剧下 跌, 从而 导致 投资 风险的 增加 。
3 、政 府管 制风 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 家政 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 法律 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 手段 对社会经
济行为 实施 直接 控制 而使 基金资 产有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在 境外 证券 投资 过程 中, 基 金所 投资
的国家/ 地 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 是 美国)可能会不时采取 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 外汇
管制、 对公 司或 行业 的国 有化、 没收 资产 以及 征收 高额税 收等 , 造 成相 应的 财产受 损、 交易
延误等 相关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收 益以 及基 金资 产带 来不利 影响 。
4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每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以人 民币 计价 ,但 本基 金所投 资 的 资产 大部 分以 美元计价,
因此当 美元 与人 民币 汇率 发生变 动时 ,将 会影 响到 人民币 计价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5 、法 律风 险
由于美国 所 适用 法律 法规 与中国 法律 法规 有所 不同 的原因 , 可能 导致 本基 金的 某些投 资
行为在 美国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能 正常 执行 ,从 而使 得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的可 能性。
6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可投资 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水 平可 能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7 、境 外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境外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 然本 基金 通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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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指数 化投 资可 以尽 可能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8 、税 务风 险
本基金 在美国 市 场进 行投 资时 , 需 按照 当地税 务法 律法规 就股 息 、 利息 、 资 本利得 等收
益向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为 可能 会使得 资产 回报 受到 一定 影响 。 美国 税收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可能 变化 , 或者加 以具 有追 溯力 的修 订, 所以 可能 须向 该国 缴纳 本基金 销售 、
估值或 者出 售投 资当 日并 未预计 的额 外税 项。
(三) 一般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及境外 托管 人等 相关 当事 人的业 务发 展状 况、 人员 配备 、 管 理
水平与 内部 控制 等对 基金 收益水 平存 在影 响。
2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操作失 误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者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 人、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3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4 、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者的 赎回 , 如 果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时 使资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 运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 果基 金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 从 而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于境 外市场 的交 易日 、交 易时 间、结 算规 则等 与国 内存 在一定 的差 异 ,
本基金 有关 申购 、 赎 回的 开放与 交易 确认 的安 排不 同于国 内一 般开 放式 基金 。 本基 金赎 回款
项到达 投资 者指 定账 户需 要更长 的时 间。
5 、交 易对 手的 信用 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 交易 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 券的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 付债券本
息,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6 、会 计核 算风 险
主要是 指由 于会 计核 算及 会计管 理上 违规 操作 形成 的风险 , 如经 常性 的串 户 , 账务记 重,
透支、 过失 付款 , 资 金汇 划系统 款项 错划 , 日 终轧 帐假平 , 会 计备 份数 据丢 失, 利 息计 算错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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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等。 通过双 会计 制以及 基金会 计核算 、托管 方会 计复核 的方法 可以有 效控 制会计 核算风
险。
7 、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 易是 指单 笔交 易规 模远大 于市 场平 均单 笔交 易规模 的交 易 。 大 宗交 易价 格的形 成
并非完 全是 由市 场供 求关 系决定 的, 可能 与市 场价 格存在 一定 差异 , 从 而导 致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非 正常 损益 。
8 、证 券借 贷 、 正回 购/ 逆 回购风 险
证券借 贷 、 正回 购/ 逆回 购的主 要风 险在 于交 易对 手风险 , 具 体讲 , 对 于证 券借贷 , 作
为证券 借出 方, 如果 交易 对手方 (即 证券 借入 方) 违约, 则基 金可 能面 临到 期无法 获得 证券
借贷收 入甚 至借 出证 券无 法归还 的风 险 , 从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发 生损 失 ; 对于 正回购 , 交易 期
满时 , 可能 会出 现交 易对 手方 未 如约 卖回 已买 入证 券未如 约支 付售 出证 券产 生 的所 有股 息 、
利息和 分红 的风 险 ; 对于 逆回购 , 交易 期满时 , 可 能会出 现交 易对 手方 未如 约买回 已售 出证
券 的风 险 。
9 、交 易结 算风 险
基金在 证券 交割 或现 金交 割过程 中, 由于 交易 对手 违 约而引 发的 风险 。
10 、其 他风 险
(1)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 ,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2)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3)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4)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5)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四)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销售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销售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销售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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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 金力争 控制
净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对 值不 超过 0.5% ,年 化跟踪 误差 不
超过 5%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标 的指 数成 分股 、备 选成分 股 、
在 已 与 中 国 证监 会 签 署 双边 监 管 合 作 谅解 备 忘 录 的国 家 或 地 区 证券 监 管 机 构登 记 注 册 的跟
踪同一 标的 指数 的公 募基 金( 包括 ETF) 、 已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的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其 他股 票、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 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 回 购、
证券借 贷 、 跟 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 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投资于跟踪同 一
标的指 数的 公募 基金( 包括 ETF) 的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原则 上采 取完 全复 制策略 , 即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股 票
投资组 合 , 并 根据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进行相 应调 整 。 但在 因特 殊情况 ( 如股 票
停牌 、 流 动性 不足 ) 导 致 无法获 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使 用其 他合理 方法 进行
适当的 替代 ,追 求尽 可能 贴近目 标指 数的 表现 。
本基金 还可 能将 一定 比例 的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标的 指数相 关的 公募 基金( 包括 ETF),以
优化投 资组 合的 建立 ,达 到节约 交易 成本 和有 效追 踪标的 指数 表现 的目 的。
本基金 在投 资的 过程 中, 造成跟 踪误 差的 原因 主要 有以下 几方 面:
1 、基 金日 常运 作过 程中 必 须保有 一定 比例 的现 金资 产;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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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权重 与 目标指 数的 成分 股的 权重 可能在 调整 周期 当中 出现 不一致 ;
3 、基 金补 券过 程中 股票 买 卖价格 与股 票收 盘价 存在 差异;
4 、各 种交 易费 用及 基金 运 作过程 中所 产生 的费 用和 开支;
5 、成 分股 红利 再投 资等 。
基金管 理人 会定 期对 跟踪 误差进 行归 因分 析 , 为 基金 投资组 合下 一步 的调 整及 跟踪目 标
指数偏 离风 险的 控制 提供 量化决 策依 据 。 同时 , 为 更好地 实现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还
将在条 件允 许的 情况 下, 适当开 展证 券借 贷业 务, 以期降 低跟 踪误 差水 平。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适 当投 资 于债 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固定
收益投 资的 目的 是在 保证 基金资 产流 动性 的同 时有 效利用 基金 资产 ,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收
益。
同时 , 为 更好 地实现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本基 金还 将在条 件允 许的 情况 下, 开展证 券 借
贷业务 以及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等金 融衍 生品 , 以 期降 低跟踪 误差 水平 。 本 基金 投资于 金融 衍生
品的目 标是 替代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更 紧密 地跟 踪标 的指数 。 不 得应
用于投 机交 易目 的, 或用 作杠杆 工具 放大 基金 的投 资。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力 争控 制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
值不超 过 0.5% , 年化 跟踪 误差不 超 过 5% 。
未来, 随着 全球 证券 市场 投资工 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投 资策
略,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公 告。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分 股、 备选 成分 股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公 募基金( 包括 ETF) 的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 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款 所称银 行应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在 境 外 设 立的 分 行 或 在 最近 一 个 会 计年 度 达 到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的 信 用 评 级机
构评级 的境 外银 行, 但在 基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 可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4)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忘录 国家 或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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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前 述非 流动性 资产是 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
(6 )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持有 货币市 场基金 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7)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任 何一只 境外 基金,不 得超 过该境 外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
(8) 为应 付赎 回 、 交 易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3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5) 本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 与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3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分 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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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 金;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4 )政 府债 券;
5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 贷交易 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4 、 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交 易 , 并 且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
(1)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卖 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售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4)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5 、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回购 交易 ,所有 已借 出而未归 还证 券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 的 50% 。前述 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
券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若基
金超过 上 述 1-5 项投 资比 例限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 的商业 措施 以
符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托 管协 议》 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和检 查, 对基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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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7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 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4)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本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五) 标的 指数 与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 金的标的 指数为标普美国 品质消费 股票指数(S&P Consumer Discretionary Select
Sector Index ) 。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经 人 民 币 汇 率 调 整 的 标 普 美 国 品 质 消 费 股 票 指 数 收 益 率 ×
95%+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5%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跟
踪标的 , 或证 券市场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更适 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据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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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称 。 若变 更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 较基 准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等 无实 质性影 响 (包 括
但不限 于指数 编制单 位变 更、指 数更名 等事项 ) ,则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及 时公 告 。 若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 标
的 指 数 涉 及 本基 金 投 资 范围 或 投 资 策 略等 实 质 性 变更 , 则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就 变更 业 绩 比 较基
准、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 平高 于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本基 金为 指数基 金 , 主要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表现 , 具 有与 标的指 数相 似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七) 经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有关规 则及 事项 ,本 基金 可以依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参与融 资 、
融券。
( 八) 未来 条件 许可 情况 下的基 金模 式转 换
若将 来基金管理人 推出同一标 的指数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ETF ) ,则基金管 理人
可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使本 基金采 取 ETF 联接基 金模 式进行 运作 并相 应修 改 基 金合同 ,届 时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须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向 中国 证监 会履 行相关 手续 并
提前公 告。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有 关规 定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有 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十) 代理 投票
基金管 理人 应作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 行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 基 金管理 人将
本着维 护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勤 勉尽 职地 代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 在履行 代理 投票
职责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操作 需要 , 委 托境 外资产 托管 人或 其他 专业 机构提 供代 理投
票的建 议、 协助 完成 代理 投票的 程序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代理 机构 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
并承担 相应 责任 。
( 十一 )证 券交 易管 理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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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1)交 易执行 能力: 能够 公平 对待 所有 客户, 实现 最佳价格 成交 ,可靠 、诚 信、及 时
成交, 具备 充分 流动 性, 交易差 错少 等;
(2)研 究支持 服务: 能够 针对本基 金业 务需要 ,提 供高质量 的研 究报告 和较 为全面 的
服务, 包括 举办 推介 会、 拜访公 司、 及时 沟通 市场 情况、 承接 专项 研究 、协 助交易 评 价 等 ;
(3)财 务实力 :净资 产、 总市值、 受托 资产等 指标 处于行业 前列 ,或具 有明 显的安 全
边际;
(4)后 台便利 性和可 靠性 :交易和 清算 支持多 种方 案,软件 再开 发的能 力强 ,系统 稳
定安全 等;
(5)组 织框架 和业务 构成 :具有战 略规 划和定 位, 能够积极 推动 多边业 务合 作,最 大
限度地 调动 整体 资源 , 为 基金投 资赢 取机 会;
(6)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 选取最 适合 基金 投资 业务 的经纪 商
合作, 并根 据综 合考 察结 果分配 基金 在各 个经 纪商 的交易 量。
3 、佣 金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经 纪商 提供的 服务 内容 和服 务质 量 , 按照 最佳 市场 惯例 原则 确定佣 金
费率。 交易 佣金 如有 折扣 或返还 ,应 归入 基金 资产 。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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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 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 51% 的 股份,外方股东领先资产管 理
有限公 司持 有 49% 的 股份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南方证 券公 司研 究所 总经 理级副 所长 、 华 宝信 托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总裁、
董事长 。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宝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中 国太
平洋保 险(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 TD Securities 公司 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曾在法 国财 政 部、 法国 兴业 银行 、 领 先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专 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Alexandre Werno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兴 集团 从事内 审监 察及 国际 业务 战略风 险
管理工 作; 曾任 法国 兴业 银行全 球市 场执 行董 事、 中国业 务发 展负 责人 。2013 年 5 月 加入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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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公 司任 总经理 高级 顾问 。现 任公 司常务 副总 经理 。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国集 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信 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 上海 胡光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 首 席
合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 世界 银行 农业经 济学 家 , 荷兰 合作 银行东 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管 , 新希 望
集团常 务副 总裁 , 比 利时 富通银 行中 国 区 CEO 兼 上 海分行 行长 , 山 东亚 太中 慧集团 董事 长。
现任上 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合 伙人,苏 黎世金融服 务集团 中国区董事长 。现任华彬 国际投资(集 团)有限公 司高级顾
问。
2 、监 事会 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 任普华 永道 总监 ,杰 米尼 咨询金 融
机构业 务副 总裁 ,索 尔文 国际副 总裁 ,法 兴集 团人 力资源 高级 执行 副总 裁兼 执行委 员会 委
员。现 任法 兴集 团中 国区 负责人 ,集 团管 理委 员会 委员。
欧江洪 先生 , 监事 , 本科 。曾 任宝 钢集 团财 务部 主 办、 宝钢 集团 成本 管理 处 主管 、宝
钢集团 办公 室 (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管/ 高级 秘书、 宝 钢集团 办公 厅秘 书室 主任 。 现任 华宝 投
资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贺桂先先 生, 监事, 本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投资 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现任公 司
营运副 总监 。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生 ,常 务副总 经理 ,简 历同 上。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
南方证 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经 理 , 华 宝信 托投 资责 任有限 公司 发展 研究 中心 总经理 兼投 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华宝 信托 投资责 任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董 事会 秘书 , 华 宝证 券经纪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2007 年 8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华宝 兴业行 业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总监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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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兴业基 金公 司参与公 司的 筹建工 作, 先后担任 公司
清算登 记部 总经 理、 营运 副总监 、营 运总 监。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拟任 基 金经 理
周晶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MBA , 先 后在 美国 德州 奥斯 丁市德 亚资 本、 泛太 平洋 证券 ( 美
国) 和 汇丰 证券 ( 美国) 从 事数量 分析 、 另 类投 资分 析和证 券投 资研 究工 作。 2005 年至 2007
年在华宝兴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任内 控审计 风险管 理部主管,2011 年再 次加 入华宝兴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策 略部 总经理 兼首 席策 略分 析师 ,现任 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2013 年 6 月
至 2015 年 11 月任 华宝 兴 业成熟 市场 动量 优选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起 兼任
华宝兴 业标 普石 油天 然气 上游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 起兼 任华
宝兴业 中国 互联 网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目前兼 任华 宝兴 业资 产管 理 ( 香港 ) 有 限
公司策 略研 究部 经理 。
5 、权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刘自强 先生 , 投资副 总监 、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 宝兴 业
高端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国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闫旭女 士 , 助 理投资 总监 、 国 内投 资部 总经理 、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稳健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范红兵 先生 , 助理投 资总 监、 华宝 兴业 医药生 物 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胡戈游 先生 , 助理投 资总 监、 华宝 兴业 宝康消 费品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兴 业 品
质生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宝 兴业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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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 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基 金法》 、 《 中国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
并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规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有 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 务便 利 获取的 未 公 开信 息 、利 用 该信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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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 关的 交易 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政治 风险 、海外 市场 风险 、政 府管 制风险 、
汇率风 险、 法律 风险 、利 率风险 、税 务风 险、 境外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 开放 式基金 的一 般
风险 , 如 : 流 动性 风险 、 管理风 险 、 操 作或 技术 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交易 对 手的信 用风 险、
大宗交 易风 险等 。 本 基金 特定风 险包 括 指 数化 投资 的风险 、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市 场平 均
回报偏 离的 风险 、标 的指 数波动 的风 险、 标的 指数 编制的 风险 、跟 踪误 差的 风险、 标的 指
数变更 的风 险 、 股指 期货 及其他 衍生 品投 资的 风险 等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
(1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 资源 、 开 发适 用的 技术 支 持系统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度 量风 险 。评 估风 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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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营 销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 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
在此基 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惯 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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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由 公司总 经理 提名 , 董事 会 聘任 , 并 应当 经全 体独 立 董事同 意。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 报 告。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 责调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 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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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准予注 册 文 件: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5 ]955 号
准予注 册 日 期:2015 年 5 月 21 日
(一) 基金 的类 别、 运作 方式 与 存续 期 限
1 、基金 的 类别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上市契约型 开放 式
3 、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二)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时 间、方 式、 对象 及目 标
1 、募 集方 式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通 过场 外、场 内两 种方 式公 开发 售,美 元份 额仅 通过 场外 公开发 售 。
以人民 币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为 人民 币份 额, 以美 元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为 美元份 额。 目前
只有部 分销 售机 构支 持美 元账户 认购 业务 ,具 体请 参照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执行。
场外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 具体 名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整 销 售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 场 内通 过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会 员单 位发 售, 尚未 取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但属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的其 他机
构, 可 在本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上市 后, 代理 投资 者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参与 人民 币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2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以 人民 币 、 美 元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相应 币种份 额的其
他投资 者 。
3 、募 集期 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 月, 具体发 售时 间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基 金最 低募 集金额 (募 集资 金中 的美 元应以 募集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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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最 后 一 日 中国 人 民 银 行公 布 的 人 民 币对 美 元 汇 率中 间 价 折 算 为人 民 币 ) 不少 于 人 民 币 2
亿元。
本基金 可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 外 管局 核准 的境外 投资 额度 (美 元额 度需折 算为 人民币 ) 设
定基金 募集 上限 ,具 体规 模限制 在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中约 定。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募 集情 况向 外管 局申 请追加 额度 , 若 获得 外管 局批准 的追
加额度 ,则 募集 期内 本基 金的最 终募 集规 模将 以外 管局批 准的 额度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的 资产规 模不 受募 集规 模上 限限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基金
的外汇 额度 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并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三) 基金 的发售 面 值、 认购价 格、 认购 费用 及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1 、 本基 金 人 民币 份额 的发售 面值 和认 购价 格 为 人民 币 1.00 元。 美元 份额 发售 面值和 认
购价格 为 1.00 元 人民 币按 基金募 集期 最后 一日 中国 人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 币对美 元汇 率
中间价 折算 的美 元金 额 ,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三 位。
2 、认 购费 用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1) 人民 币份 额场 外认 购 费率
人民币 份额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认 购的 方式 , 认 购费 率表如 下:
认购金 额 (M ) (人 民币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60%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人民 币份 额场 内认 购 费率
人民币 份额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认 购方 式, 场内 会员 单位应 按照 场外 认购 费率 设定投 资 者
的场内 认购 费率 。
(3) 美元 份额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美元 份额 仅通 过场 外认购 ,并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认购金 额 (M ) (美 元) 认购费 率
M <10 万美 元
1.00%
10 万 美元 ≤M <30 万 美元
0.60%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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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万 美元 ≤M <60 万 美元
0.30%
M ≥60 万美 元
按笔收 取 ,200 美元/ 笔
基金认 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场外 认购 人民 币 份 额 的计算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通 过场 外认购 ,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1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的情形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人 民币 份额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人 民币 份 额发 售面 值
利息转 份额= 认购 期间 的利 息/ 人民 币 份 额发 售面 值
认购总 份额= 认购 份额+ 利 息转份 额
2 )认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的情形 下: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人 民币 份 额发 售面 值
利息转 份额= 认购 期间 的利 息/ 人民 币 份 额发 售面 值
认购总 份额= 认购 份额+ 利 息转份 额
场外认 购金 额在 认购 期间 的利息 折算 的基 金份 额, 按截尾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归 基金财 产。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人 民币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人民 币份 额 , 假设 其认 购资金 在认
购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10.00 元, 其对 应的 认购 费率 为 1.0%,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 购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 额=99,009.90/1.00=99,009.90 份
利息转 份额=10.00/1.00=10.00 份
认购总 份额=99,009.90+10.00=99,019.90 份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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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人 民币 份额 ,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 在 认购 期间产 生 的
利息 为10.00 元, 则 可得 到 99,019.90 份 基金 份额 。
(2) 场内 认购 人民 币 份 额 的计算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认购 ,采 用份额 认购 方式 。
本基金 的挂 牌价 格为 人民 币 1.00 元/ 份。
1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挂 牌价 格× 认 购份额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 购 份额× 人民 币份 额 认 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费用
利息折 算的 份额=认 购期 间 的利息/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2 )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挂 牌价 格× 认 购份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认 购期 间 的利息/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场内认 购金 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采用
截位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余 额计入 基金 资产 。
例:某投 资者通 过场 内认 购 100,000 份本 基金, 如 果认购期 内认购 资金 获得 的利息 为
10 元, 场内 会员 单位 按照 场外的 认购 费率 设定 场内 认购费 率 为 1.0% ,则 其可 得到的 基金 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 ×100,000=100,000 元
认购费 用=1.00 ×100,000 ×1.0% =1,000.00 元
认购金 额=100,000 +1,000.00 =101,0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10/1.00 =1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100,000 +10=100,010 份
即投资 者通 过场 内认 购 100,000 份基 金份 额, 需缴 纳 101,000.00 元 ,加 上认 购资金 在
认购期 内获 得的 利息 ,总 共可得 到 100,010 份 基金 份额。
(3) 认购 美元 份额 的计 算
认购本 基金 美元 份额 ,采 用金额 认购 的方 式。
1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的情形 下: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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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美 元份 额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美 元份额 发售 面值
利息转 份额= 认购 期间 的利 息/ 美元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总 份额= 认购 份额+ 利 息转份 额
美 元 份 额发 售 面值=1.00 元/ 募 集 期 最后 一 日中 国 人民 银 行 最新 公 布的 人 民币对 美 元汇
率中间 价,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三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 基金资 产。
2 )认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的情形 下: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美元 份额 发售 面值
利息转 份额= 认购 期间 的利 息/ 美元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总 份额= 认购 份额+ 利 息转份 额
美 元 份 额发 售 面值=1.00 元/ 募 集 期 最后 一 日中 国 人民 银 行 最新 公 布的 人 民币对 美 元汇
率中间 价,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三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 基金资 产。
认购金 额在 认购 期间 的利 息折算 的基 金份 额, 按截 尾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去归 基金 财产。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 两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美元 认 购本 基金 美元 份额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 在 认购 期间产 生
的利息 为1.00 美元, 其对 应的认 购费 率 为 1.0%, 募 集期最 后一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新 公布 的
人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为 6.2175 ,则 其可 得到 的 认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1.0%)= 9,900.99 美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00.99 = 99.01 美 元
美元份 额发 售面 值=1.00/6.2175 = 0.161 美元
认购份 额=9,900.99/0.161 = 61,496.83 份
利息转 份额=1.00/0.161 = 6.21 份
认购总 份额=61,496.83+ 6.21 = 61,503.04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000 美 元认购 本基 金美元 份额 , 假设其 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间产生 的
利息 为1.00 美 元, 则可得到 61,503.04 份 基金 份额 。
( 四) 投资 者 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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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 安排: 具体 认购 时间 安排 请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2 、认购 应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手续: 投资 者 认购 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 理手续 请详 细查阅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3 、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基金销售 机构 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T 日的 申请 是否有 效应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登 记为 准。 投资 者 应自 T +2 日
起, 通 过其 原认 购网 点柜 台或 华 宝兴 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 查 询认购 申请 的 受
理 情况 。 投 资者 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份 额。
投资者 认购 前, 应认 真阅 读基金 管理 人 及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一 旦选 择在 某销售 机构
提出认 购申 请 , 即 视为 投资 者 已完 全阅 读 、 理 解并 认可 基金 管 理人 及该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并接受 该规 则的 约束 。
4 、认 购限 制
(1)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 内可多 次认 购, 但已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
(2) 投资 者 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通过 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时,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e 网
金和其 他销 售机 构每 笔认 购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人 民 币(含 认购 费) ;认 购美 元 份额时 ,每 笔
认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美 元(含 认购 费) 。 在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柜 台首 次认 购 人 民币份 额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 含 认购费 ) , 追加 认购 人民 币 份额 的 最低 金额 为每 笔 100 元人 民币 ( 含
认购费) 。已在 基金 管理人 直销柜 台购买 过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投资 者,不 受直销
柜台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低 认购 限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准 。
认购美 元份 额 的投 资 者需注 意 , 在现 钞 认购 的 情况下 , 投 资者 应 将美 元 资金从 现 钞 账
户转入 现汇 账户 , 相 应费 用 (若 有)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由于 美元 资金 的划 款时间 较长 , 投
资者认 购美元 份额 时 ,其 认购申 请的 提交 日和 认购 申请受 理日 可能 有所 不同 。
(4 )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人 民 币 份 额 ,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 超过 1,000 份 的 应为 1,000 份的 整数 倍 , 且每笔 认购 最高 不得 超 过 99,999,000 份。
(5) 募集 期间 的单 个投 资 者的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设上 限。
( 五)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本 基 金 的有 效 认购 款 项在基 金 募 集期 间 产生 的 利息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将 折算为 基 金 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利息 转 份额 以登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 准。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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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基金 募 集期 间 募集的 资 金 存入 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 募 集行 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 不 得
动用。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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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备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募集资 金中 的美 元应 以募 集期最 后一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的人 民
币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折算 为人民 币) 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验 资,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 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 (美 元份 额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需按 计算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人 民币对 美元 汇
率中间 价折 算为 人民 币)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形 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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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 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本基 金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 下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申 请本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上市 交易 。
在条件 成熟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也可 申请本 基金 美元 份额 上市 交易,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需 要修 改基 金合同 相关 内容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 二)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 三)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人民币 份额 将申 请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据 法律 法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
( 四)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 、本基 金人民 币份额 上市 首日的开 盘参 考价为 上市 前最新公 布的 人民币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
2 、本基 金人民 币份额 上市 交易遵循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其他 相关 规定 。
( 五)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 六)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七)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 和 终止上 市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 恢 复上 市 和终止 上市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关 规定 执行 。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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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其他 事项
相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内容 进
行调整 的,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并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 九)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新 功
能,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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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本基金 同时 设立 人民 币份 额和美 元份 额。 人民 币份 额以人 民币 计价 并进 行申 购、赎 回 ;
美元份 额以 美元 计价 并进 行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情况 下 ,
增设以 其它 销售 币种 计价 的基金 份额 以及 接受 其它 销售币 种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其他 销
售币种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原 则、 费用 等届 时由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并提 前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 资者 可通过 场外 、 场 内两 种方 式对本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进 行申购 与赎
回,投 资者 仅可 通过 场外 方式对 美元 份额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机 构或 有不 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投资者 可使 用基 金账 户, 通过场 外销 售机 构, 办理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和 美元 份额的 场外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
投资者 也可 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系统办 理人 民币 份额 的场 内申购 与
赎回业 务。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 经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可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美国 纽约 证券交 易所 和美 国纳 斯达 克证券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
日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投 资者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如 本基 金 境外主 要投 资场 所遇 节假 日、 休市 或暂 停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将 决定 本基金 是否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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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 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对应 份额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对应份 额类 别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场外 赎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 按照投 资者 认购、申 购 、 转托管 时基 金份额 登
记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5 、场内 申购与 赎回业 务遵 循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
业务规 定 。 若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等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按新 规定执 行 ;
6 、“分 币种申 赎”原 则 , 即以人民 币申 购获得 人民 币份额, 赎回 人民币 份额 获得人 民
币赎回 款, 以美 元申 购获 得美元 份额 ,赎 回美 元份 额获得 美元 赎回 款, 依此 类推。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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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10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如遇 外
管局相 关规 定有 变更 、 本 基金所 投资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暂停 交易 、 延 迟支 付赎 回款项 或交 易清
算规则 发生 变更 等特 殊情 况, 赎回 款项 支付时 间可 相应调 整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2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 者 应 在T+3 日后 ( 包括该 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者。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业务的 确认 及办理 的时 间 和程 序
进行调 整, 并提 前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量 限制
1 、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e 网 金、其 他场 外销 售机 构和 场内销 售机 构申 购本 基金 人民币 份
额 时,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申 购美 元份 额时 ,每 笔 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00 美元 ( 含 申 购费 ) 。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 台首 次申购 本基 金人 民币 份额 的最低 金额 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每 笔 10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 费) 。 已在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柜 台购 买过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投 资者 , 不受 直销 柜台 首次申 购最 低
金额的 限制 , 但 受追 加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各销 售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 准。
申 购 美 元份 额 的投 资 者需注 意 , 在现 钞 申购 的 情况下 , 投 资者 应 将美 元 资金从 现 钞 账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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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转入 现汇 账户 , 相 应费 用 (若 有)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由于 美元 资金 的划 款时间 较长 , 投
资者申购 美元 份额 时 ,其 申购申 请的 提交 日和 申购 申请受 理日 可能 有所 不同 。
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投资 者欲转 入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进 行交 易, 要受 直销 柜台最 低金 额
的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2 、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单 笔赎回 份额 不
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时 或赎回 后在 销售机构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必须 一次 全部赎 回。
3 、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4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投资 者 每 个基 金交 易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限制 、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等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对于 人民币 份额 场 内申 购、赎回 及持 有场内 份额 的数量限 制,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和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有规 定的, 从其 最新 规定 办理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用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1) 人民 币份 额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的 场外 申购费 率如 下 , 场 内 申 购费 率 由场 内销 售机 构参 照场 外申购 费
率执行 。
申 购金 额 (M ) (人 民币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80%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40%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美元 份额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美元 份额 的场 外申 购费率 如下 。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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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 额 (M ) ( 美元 ) 申购费 率
M <10 万美 元
1.20%
10 万 美元≤M <30 万 美元
0.80%
30 万 美元≤M <60 万 美元
0.40%
M ≥60 万美 元
按笔收 取,200 美元/ 笔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 担,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的 场内 赎回费 率为 0.5% 。本 基金 人民币 份额 和美 元份 额 的 场外赎回
费率 表 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Y ) 赎回费 率
Y <1 年 0.50%
1 年 ≤Y <2 年 0.25%
Y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日 ,2 年 为 730 日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赎 回费 的25% 应 当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记 结算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5 、办理 人民币 份额 的 场内 申购、赎 回业 务应遵 守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 若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申 购 、 赎 回业务 规则 有新的 规定 , 基金合 同相 应予以 修改 , 并
按照新 规定 执行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七) 申购 份额 、 赎 回金 额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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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购 人民 币份 额的 计 算方式
场外、 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均 采用 金额 申购 的方式 , 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人民 币份额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外申 购 人 民币 份额 的计 算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场内 申购 人 民币 份额 的计 算先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再
按截尾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小数部 分对 应的 剩余 金额 由场内 销售 机构 返还 投资 者。申 购费 用 、
净申购 金额 的计 算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资产 承担 。
例 1:某 投资者 投资 100,000 元 通过场 外申购 本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为
1.2%, 假定 申购 当 日 人民 币 份额 净值 为1.086 元, 该投资 者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086 =90,989.16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通过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假定 申购 当日 人民币 份额
净值 为1.086 元 ,可 得 到90,989.16 份人 民币 份额 。
例 2:某 投资者 投资 100,000 元 通过场 内申购 本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为
1.2%, 假定 申购 当 日 人民 币 份额 净值 为1.090 元, 该投资 者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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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 额=98,814.23/1.090 =90,655.26 份=90,655 份
返还给 投资 者的 剩余 金额=0.26×1.090=0.28 元
即: 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通过 场 内 申购 本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假定 申购 当日 人民币 份额
净值 为1.090 元 ,可 得 到90,655 份 基金 份额 ,剩 余 0.28 元返 还投 资者 。
(2) 申购 美元 份额 的计 算 方式
申购本 基金 美元 份额 采用 金额申 购的 方式 ,申 购金 额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美元 份额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美元申 购本 基金 美元 份额 ,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1.2% , 假定 申
购当 日 美元 份额 净值 为 0.183 美 元, 该投 资者 可得 到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 (1+1.2%)=9,881.42 美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81.42 =119.58 美元
申购份 额=9,881.42/0.183 =53,996.83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10,000 美 元申购 本基 金 美 元份 额 , 假 定申购 当日 美元 份额 净值 为 0.183
美 元, 可得 到53,996.83 份美元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赎回 均采 用份 额赎 回的方 式。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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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人 民币 份额, 持有 时间 为一 年三 个月,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0.25% , 假 设赎回 当日 人民 币 份 额净 值是 1.152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 ×1.152=11,520 元
赎回费 用=11,520 ×0.25%=28.80 元
赎回金 额=11,520-28.80=11,491.20 元
即: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 人民 币 份 额,持 有期 限为 一年 三个 月,假 设
赎回当 日 人 民币 份额 净值 是 1.152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11,491.20 元。
例: 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 人民 币 份额,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0.5%,假
设赎回 当日 人民 币 份 额净 值是 1.1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150=11,500 元
赎回费 用=11,500 ×0.5%=57.50 元
赎回金 额=11,500-57.50=11,442.50 元
即:投 资者 通过 场 内 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 人民 币 份 额,假 设赎 回当 日 人 民币 份额净 值
是1.1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1,442.50 元。
3 、本基 金分别 计算人 民币 份额和美 元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人民 币份额 净值 和美元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分 别精 确 到0.001 元和0.001 美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基金 份额 净值 应当 在估 值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投 资 者 T 日场外 申购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 记机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 者增加 权益
并办理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3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2 、 投 资者T 日 场外 赎回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登 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
办理相 应的 登记 手续 。
3 、本基 金场内 申购和 赎回 的登记业 务, 按照深 圳证 券交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处理 。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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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最迟 于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
3 、 本 基金 投资 所处 的 证 券 交易所 或外 汇市 场正 常或 非正常 停市 , 可 能影 响本 基金投 资,
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指数 编制 单位 或指 数发 布机构 因异 常情况 使指 数 数据无 法正 常计 算、计 算 错误或 发
布异常 时。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6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出现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7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境外 证券投 资基 金的资 产规 模 达到监 管机 构核 定的本 基 金管理 人
境外证 券投 资额 度。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4 、6-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购 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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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基金 投资所 处的 证 券交 易所 或外 汇市 场正常 或 非 正常停市 , 可 能影响 本基 金投资 ,
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6 、指数 编制单 位或指 数发 布机构因 异常 情况使 指数 数据无法 正常 计算、 计算 错误或 发
布异常 时;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对 于场 外赎回 申请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 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付 。 若出 现上述 第4 项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 对 于场 内赎 回 部分 ,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有
关规定 办理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份 额总数的10%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场 外处 理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对于 场外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者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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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受理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 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2) 巨额 赎回 的场 内处 理
巨额赎 回 的 场内 处理 ,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关 规
定办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1 日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自 行确 定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基 金暂 停公 告的 次数 , 并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估 值日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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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在未 来条 件成熟 后另 行公 告开 通相 关业务 , 本基 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别 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 登记 和 转托 管
1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采 用分系统 登记 的原则 。场 外认购或 申购 的人民 币份 额,登 记
在登记 结算 系统 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认 购、 申购 或上 市交 易买入 的人 民币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 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深 圳证 券账户 下; 场外 认购 或申 购的美 元份 额 ,
由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进 行登 记。
(2)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系统 中的人民 币份 额,可 以直 接申请场 内赎 回,也 可在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3)登 记在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人民 币份 额,可 以直 接申请场 外赎 回,也 可以 办理跨 系
统转托 管转 至证 券登 记系 统后,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2 、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本基 金人 民币 份额 的转托 管包 括系 统内 转托 管和跨 系统 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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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人民 币份额在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 )人民 币份额 登记在 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人民币 份额 赎回业 务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须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内 转托 管。
3 )人民 币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人民币 份额 场内赎 回
或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 位( 交易单 元)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人民 币份额在 登记 结算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系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人民 币份额 跨系统 转托 管的具体 业务 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及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3 )除非 基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本基 金不 支持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在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登 记 结 算系 统 或 证 券登 记 系 统 与 华宝 兴 业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登 记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3)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转 托管 费。
(4) 处于 募集 期内 的人 民 币份额 不能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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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的 费 用与 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托管 代理 行收 取的 费用;
3 、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税务 顾问 费 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 基 金的 证券交 易 或 结算 而产生 的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在 境外 市场 开户 、 交 易、 清 算、
登记、 存管 等各 项费 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和 外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用 ;
9 、 基 金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 税、
印花税 、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 及预扣 提税 (以 及与 前述 各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 罚 金及费 用) 以及
相关手 续费 、汇 款费 、基 金的税 务代 理费 ;
10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1 、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因自 身原 因而 导致 的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及 基 金 资 产 由原 任 基 金 托管 人 转 移 至 新任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及 由 于 境外 托 管 人 更换 导 致 基 金资
产转移 所引 起的 费用 ;
12 、为 应付 赎回 和交 易清 算而进 行临 时借 款所 发生 的费用 ;
13 、基 金的 上市 费用 ;
14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0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 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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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在 次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境 外托管 人 的托管 费从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中扣 除。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 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次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3 、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 签订 的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协 议 的约 定计 提 标 的
指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标 的指 数使 用相关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包 括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和 标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
(1)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0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若 任一 年度 累计 计提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金额 按年度 最 后一日 (如 为节 假日 取最 近一日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其 授 权 机 构公 布 的 汇 率 中间 价 折 算 的金 额 小 于 指 数许 可 使 用 协议 规 定 的 年度
费用下 限 , 则 基金 于 该 年度 最后一 日补 提标的 指 数许 可使用 费至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规 定的 费
用收取 下限 ,本 基金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收取 下限 为 每 年 20,000 美元。
(2) 标的 指数 数据 使用 费
标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每 年 6,000 美 元。 计算方 法如 下:
H=6,000 ×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 布的 人 民币 兑美 元 汇 率中 间价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数据 使用 费
标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每日 以人民 币计 提, 按年度 支 付。 若 由于 汇率 影响 当年 计提的 标的
指数数 据使 用费 高于 或低 于 6,000 美 元 , 则 基金 与该 年度最 后一 日调 整计 提的 数据使 用费 至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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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美元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标的 指数许 可
使用费 和标 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年首 日起 15 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指数 许可 使用协 议所 规定 的方 式支 付给标 的指 数
许可方 。
如果指 数许 可使 用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和指 数数据 使用 费 的 计算 方法 、 费率和 支
付 方 式 发 生 调整 , 本 基 金将 采 用 调 整 后的 方 法 或 费率 计 算 指 数 许可 使 用费 和指 数 数 据 使用
费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 介进 行公 告, 此项调 整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4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基金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 金管理 人
对最终 税务 的处 理的 真实 准确负 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 和 境外市 场的
规定 执 行。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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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其 他专用 账户。基金托管人 可委托境外托管人根据基 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规则 、市 场惯 例以及 其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的协 议为 本基 金在 境外 开立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境外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 独 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或
境外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境外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理 费、 托管 费以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理解 现金 于存入 托管 账户 时即 构成 基金托 管
人、 境 外托 管人 的等 额债 务, 该 等现 金归 入其 清算 财产并 不视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本 合同 的规
定,除 非法 律法 规及 撤销 或清盘 程序 明文 规定 该等 现金不 得归 于其 清算 财产 。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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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的开放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 金净 值 的 非
交易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基金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 存 托凭证 、ETF 基金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2) 交易 所上 市 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债 券, 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和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在估值日 公布 的净值 进行 估值,开 放式 基金未 公布 估值日 净
值的, 以 估 值日 前最 新的 净值进 行估 值 。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证,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若 配股 权证可 以
在交易 所交 易 , 则按 照 1 中确定 的方 法进 行估 值; 不能在 交易 所交 易的 配股 权证 ,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 则按 收盘 价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如果 收盘 价低于 或等 于配股 价 , 则 估
值为零 。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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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 持有的 衍生品 等其 他有价证 券, 上市交 易的 ,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未 上市 交易 的,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停 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6 、汇 率
(1)人 民币对 主要外 汇的 汇率应当 以中 国人民 银行 或其授权 机构 最新公 布的 人民币 汇
率中间 价为 准。
(2)其 他货币 与人民 币的 汇率则以 估值 日伦敦 时间 下午四点 (或 能够取 到的 离下午 四
点最近 时点 )由 彭博 信息(Bloomberg) 提供的 其他 币 种与美 元的 中间 价套 算。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基 金托 管人 或境 外托管 人所 提供 的合 理公 开外汇 市
场交易 价格 为准 。
7 、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 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对于非 代扣 代缴 的税 收 , 基 金管理 人可 聘请 税收 顾问 对相关 投资 市场 的税 收情 况给予 意
见和建 议。 境外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示 具体 协调基 金在 海外 税务 的申 报、 缴 纳及 索取
税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 基 金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投资 所在 地的 法律 法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对 最终 税务的 处理 的真 实准 确负 责。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8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第 1-7 项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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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本基 金分别 计算并 披露 不同币种 基金 份额对 应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人民 币份 额净值 和
美元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分别 精确到 0.001 元和 0.001 美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 日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进行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 估值 日 的下 一工作 日内 计算估 值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并 将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3 、在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允许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各 自委托 第
三方机 构进 行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各自 承担 的
责任。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含人 民币 份额 或美 元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下同 ) 小数 点后 三位
以内(含第 三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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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 外汇 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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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估值 时间 点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约 定 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9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 、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金与 基金 按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 、由于 时差、 通讯或 其他 非可控的 客观 原因, 在本 基金管理 人和 本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
致的时 间点 前无 法确 认的 交易, 导致 的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影响 , 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4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公司、 指数 公司或 数据 供应商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等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
影响。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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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每份 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对 某一 基金份 额类 别,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 益分配 方式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红利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现金分 红形 式, 则美 元份 额以美 元进 行现
金分红 , 人民 币份额 以人 民币进 行现 金分 红; 如果 选择红 利再 投资 形式 , 则 同一类 别基 金 份
额的分 红资 金将 按除 息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为 准) 该类 别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转 成相
应的同 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场内 人民 币份 额收 益分 配方式 只能 为现 金分 红;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人 民币 份额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人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对于 美元 份
额, 由 于汇 率因 素影 响, 存 在收益 分配 后美 元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低 于对 应的 基金份 额面 值
的可能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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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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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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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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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 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 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份 额 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获 准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上 市
交易前 至 少3 个工 作日 ,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估值 日 后 2 个 工作 日 内 ,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 介 上。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各类 基金 份额申 购、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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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境外 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 的 法定 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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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变更 标的 指数 ;
(27) 本基 金 人 民币 份额 停复牌 、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8) 本基 金增 设除 人民 币、美 元以 外币 种的 基金 份额;
(29)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3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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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 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 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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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公告 ,并在 决议 生 效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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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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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托 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 ,
于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6 月末 , 本 集团 资 产总 额 182,192 亿元 , 较 上年末 增 长 8.81% ; 客户 贷 款和垫 款
总额 101,571 亿元 ,增 长 7.20%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970 亿元 ,增 长 6.19% 。 净利 润 1,322
亿元, 同比 增长0.97% ; 营业收 入 3,110 亿元 ,同 比增长 8.34% , 其中 ,利 息 净收 入同 比增
长 6.31%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入 同比 增长 5.76% 。 成本收 入比 23.23% , 同比 下降 0.94 个百
分点。 资本 充足 率14.70% ,处于 同业 领先 地位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总 行成 立了 渠道与 运营 管理部 , 全面 推进渠 道整 合; 营业 网
点“三 综合 ”建 设取 得新 进展, 综合 性网 点达 到1.44 万 个, 综合 营销 团队 达 到 19,934 个、
综合柜 员占 比达 到84% , 客户可 在转 型网 点享 受便 捷舒适 的 “一 站式 ” 服务 。 加 快打 造电 子
银行的 主渠 道建 设, 有力 支持物 理渠 道的 综合 化转 型, 电 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性 交易 量占
比达94.32% , 较上 年末 提 高 6.29 个 百分 点 ; 个 人网 上银行 客户 、 企业 网上 银 行客户 、 手机
银行客 户分 别增 长8.19% 、10.78% 和11.47% ; 善融 商 务推出 精品 移动 平台 , 个 人商城 手机 客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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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端“ 建行 善融 商城 ”正 式上线 。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2015 年 6 月末 ,累 计承 销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2,374.76
亿元, 承销 金额 继续 保持 同业第 一;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只 数和 新发 基金 托管 只数均 列市 场第
一, 成 为首 批香 港基 金内 地销售 代理 人中 唯一 一家 银行代 理人 ; 多 模式 现金 池、 票 据池 、 银
联单位 结算 卡等 战略 性产 品市场 份额 不断 扩大 , 现 金管理 品牌 “ 禹道 ” 的 市 场影响 力持 续 提
升; 代理 中央 财政授 权支 付业务 、 代理 中央非 税收 入收缴 业务 客户 数保 持同 业第一 , 在同 业
中首家 按照财 政部要 求实 现中央 非税收 入收缴 电子 化上线 试点。 “ 鑫存 管”证 券客户 保证金
第三方 存管 客户 数3,076 万户, 管理 资金 总 额7,417.41 亿元 ,均 为行 业第 一 。
2015 年 上半 年,本 集团各 方面良好 表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广 泛认 可,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知名机 构授 予 的40 多项 重 要奖项 。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 排名”
中,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全 球第 2; 在美 国《 福布斯 》杂 志 2015 年 全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 中继 续位 列 第2 ; 在美国 《 财富 》 杂志2015 年世 界500 强排 名 第29 位 , 较 上年 上升
9 位; 荣 获美 国 《环 球金 融 》 杂志 颁发的 “2015 年 中 国最佳 银行” 奖项; 荣获 中国银 行业 协
会授予 的 “ 年度 最具 社会 责任金 融机 构奖 ” 和 “年 度社会 责任 最佳 民生 金融 奖” 两 个综 合大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10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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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5 年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 55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 今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 中国最 佳托 管
银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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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 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 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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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境 外 托 管人
(一) 境外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布朗 兄弟 哈里 曼银 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注册地 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办公地 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 表人 :Douglas A. Donahue (Managing Partner)
成立 于1818 年 的布 朗兄 弟 哈里曼 银行 ( “B BH” ) 是 全球领 先的 托管 银行 之一 。BBH 自
1928 年起 已经 开始 在美 国 提供托 管服 务。 1963 年,BBH 开 始为 客户 提供 全球 托管服 务, 是
首批开 展全 球托 管业 务的 美国银 行之 一。 目前 全球 员工约 5 千 人, 在全 球 17 个国家 和地 区
设有分 支机 构。
BBH 的 惠誉 长期 评级 为 A+ ,短期 评级 为 F1 。
(二) 托管 业务 和主 要人 员情况
布朗兄 弟哈里 曼银 行的全 球托管业 务隶 属于本 行的 投资者服 务部 。在全 球范 围内, 该
部门由 本行 合伙 人William B. Tyree 先生 领导 。 在亚 洲, 该部 门由 本行 合伙 人Taylor Bodman
及William Rosensweig 先 生领导 。 作为 一家 全球 化 公司,BBH 拥有 服务 全球 跨境投 资的 专
长,其 全球 托管 网络 覆盖 近一百 个市 场。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 资产 规模达 到 了 4
万亿美 元, 其中 约百 分之 七 十是跨 境投 资的 资产 。 亚 洲 是 BBH 业务 增长 最快 的地 区之一 。 BBH
投身于 亚洲 市场 ,迄 今已 逾 25 年, 亚洲 服务 管理 资 产近 6 千亿 美元。
投资者 服务 部是 公司 最大 的业务 ,拥 有 近 3800 名 员工。BBH 致 力为客 户提 供稳定 优质
的服务 ,并 根据 客户 具体 需求提 供定 制化 的全 面解 决方案 ,真 正做 到 “ 以客 户为中 心 ” 。
(三) 境外 托管 人的 职责
1 、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 、计 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 、按照 相关合 同的约 定和 所适用国 家、 地区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开 设受托 资产 的资金 账
户以及 证券 账户 ;
5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 、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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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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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1)直 销柜 台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 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网 上交 易 直销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 基金的 认/
申购 、 赎 回 等 业务 , 具 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上 交易 网
址:www.fsfund.com 。
(2) 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其它 销售机 构情况 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及 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 布的调 整销 售机构 的
相关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2 、场 内发 售机 构
本基金场内将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 券交 易所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的 会员 单位 发售 。 本基金 认购 期结 束前 获得 基金销 售业 务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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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的 证券 公司 也可 代理 场内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尚 未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但属 于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的 其他 机构 , 可在 本基 金份 额上 市后,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本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二) 登记 机构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的 登记 机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 美 元份 额的 登记机 构
为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 、名 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 话: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2 、名 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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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负责人 : 曾顺 福
联系电 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 :曾浩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曾 浩、 吴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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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检查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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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开 通人 民币 、 美 元之 外 的其他 销售 币种 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基于谨 慎的 原则 ,控 制基 金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保 证基金 资产 正常 运作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确保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交易 数据 符合 《基 金法》 、 《试 行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并 保证 该数 据真 实、准 确、 完整 ;
(10 ) 确 保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的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数据 符合 《基 金法》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保 证该 数据的 真实 、准 确和 完整 ;
(11 ) 委 托境 外证券 服务 机构代 理买 卖证 券的 , 应 当严格 履行 受信 责任 , 并 按 照有 关 规
定对投 资交 易的 流程 、信 息披露 、记 录保 存进 行管 理 ;
(12) 与境 外证 券服 务机 构 之间的 证券 交易 和研 究服 务安排 , 应 当严 格按 照 《试 行办法 》
第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3) 进行 境外 证券 投资 ,应当 遵守 当地 监管 机构 、交易 所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14) 如需 在基 金托 管人 选择的 机构 之外 保管 、 登 记基金 财产 , 应 严格 审查 , 保证 基金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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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 安全 ,以 及相 关资 产收益 准确 、按 时归 入基 金财产 ;
(1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16)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7)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8)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9)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20)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21)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22)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3)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24)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5)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6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7)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8)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9)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30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31)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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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3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3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3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 可以 保
管的 基 金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在基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处 为基 金开 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期货 交 易资 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
(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可以保 管的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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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 规定在 基金托 管人 、境外托 管人 处开设 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等 投资所 需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 事 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 基金托 管人 可授 权境 外托 管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 的受 托人职 责。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 过错 、 疏 忽 等原因 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
(23)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4)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确保 基金及 时收 取应 得收 入;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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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25 ) 每 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6) 办理 基金 的有 关 结 汇、售 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币 资金 结算 业务 ;
(27) 保存 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汇 入、 兑 换、 收 汇、 付汇、 资金 往来、 委托 及 成交记 录等
相关资 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不 少 于20 年;
(28)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确保 基金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目 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29 )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算 、 交
割事宜 ;
(30) 确保 基金 的份 额净 值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31) 确保 基金 按照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申 购、 认购、 赎回 等日 常交易 ;
(32) 确保 基金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确定 并实施 收益 分配 方案 ;
(33)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正常 履行上 述义 务,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并对造 成的 基金 财产 损失 承担相 关赔 偿责 任。
(34 ) 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以 及外 管局根 据 审
慎监管 原则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职责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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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7) 本基 金 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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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终止 人民 币份 额上 市, 但 因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止 上市
的除外 ;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在 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变 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按 照基金 管理人 与标 的指数许 可方 所签订 的指 数使用许 可协 议调整 本基 金的标的
指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
(7)若 将来本 基金管 理人 推出同一 标的 指数的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基金(ETF ) ,则基 金
管理人可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使本基 金采 取 ETF 联接 基金模式 进行 运作并 相应 修改《基 金合
同》 ;
(8)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 且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本 基
金通过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开 通除人 民币 、 美 元 以 外的 其他销 售币 种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
(9)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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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 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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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基金份 额应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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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约 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两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 以 在原 公 告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开 时间 的 三 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比 照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4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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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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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 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按照 《基
金法》 第八 十七 条的 规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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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公告 ,并在 决议 生 效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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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可通 过
友好协 商 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按 照其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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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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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2
法定代 表人 : 郑 安国
成立日期 :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基 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亿壹 仟零 玖拾 柒万 柒仟 肆佰捌 拾陆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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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门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 资 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标 的指 数成 分股 、 备 选成分 股、
在 已 与 中 国 证监 会 签 署 双边 监 管 合 作 谅解 备 忘 录 的国 家 或 地 区 证券 监 管 机 构登 记 注 册 的跟
踪同一 标的 指数 的公 募基 金( 包括 ETF) 、 已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的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其 他股 票、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 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 回 购、
证券借 贷 、 跟 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于标 的指数 成分股 、 备选成分 股的资 产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投 资于 跟踪同 一
标的指 数的 公募 基金( 包括 ETF) 的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 组合 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分股 、 备 选成 分股 的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投资 于
跟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 公募 基金(包括 ETF) 的比例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 款所 称银 行 应当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境 外 设 立 的分 行 或 在 最 近一 个 会 计 年度 达 到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级的 境外 银行 ,但 在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 款可 以不 受上述 限制 ;
4 ) 本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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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5 )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前述 非流 动性 资 产是指 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6 )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持 有货 币市 场 基金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
7 ) 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大 交易 ,
同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 投 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①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 当具有 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②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③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5 )本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3 )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 场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 逆回购 交易 , 并且 应当 遵 守下列 规
定:
1 ) 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 对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 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 参 与正 回购交 易,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 买 方应 当在正 回购 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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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4 ) 参 与逆 回购交 易, 应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或 处置 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对 基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4 ) 基金 参与正 回购 交易 , 所有 已借 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市 值或 所有 已售 出而 未回购 证
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 的 50% 。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 持
有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 入基金 总资 产。
(5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若基
金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 工作日 内采 用合 理的 商业 措施以 符合 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 如 遇流 动性问 题等 不可 抗力 影响 , 本 基金 无法 在规定 时期 内调整 完毕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3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进行 监督。
4 、 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本 条 第 2 项及 第 3 项监 督义 务的 方式为 事后 监督 。 于 估值 日结束 且
相关数 据齐 备后 ,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交 易后 的投 资监 督和 报告。 即基 金托
管 人 履 行 上 述监 督 义 务 的方 式 仅 限 于 在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已 经 执 行完 毕 的 投 资指 令 违 反 上述
约定后 ,按 照本 协议 约定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 监管 部门。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6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作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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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合理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8 、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9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试行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
不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 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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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保 管于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或同 意存 放的 机构 处。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 可以 保管 的 基 金财 产。
(4)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 在基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处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并按指 令进 行结 算,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7)基 金托管 人在因 依法 解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告 清盘 或破产 等原 因进行 终
止清算 时, 不得 将托 管证 券及其 收益 归入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理 解现 金于
存入现 金账 户时 构成 基金 托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的等 额债务 , 除 非法 律法 规及 撤销或 清盘 程序
明文许 可该 等现 金不 归于 清算财 产外 , 该等 现金 归入 清算财 产并 不构 成基 金托 管人违 反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
(8)基 金托管 人自身 ,并 尽商业上 的合 理努力 尽量 确保境外 托管 人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托 管证 券。
(9)除 非根据 基金管 理人 书面同意 ,基 金托管 人自 身,并应 尽商 业上的 合理 努力尽量
确保境 外托 管人 不得 在任 何基金 资产 上设 立任 何担 保权利 , 包括 但不限 于抵 押、 质押 、 留 置
等,但 根据 基金 财产 所在 地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而 产生 的担保 权利 除外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托管 人的 营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试行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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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基金
托管人 可委托 境外托 管人 开立资 金账户 (境外 ) ,境 外托管 人根据 基金托 管人 的指令 办理境
外资金 收付 。
(2)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或地区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4)在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在境 外, 根据 当地 市场 法律法 规规 定, 开立 和管 理基金 证券
账户。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委 托机 构根 据投资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开立有 关账 户。
(2)投 资所在 国家或 地区 法律法规 对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境外 有关 实物证 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委托 境
外托管 人存 放于 保管 库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
管责任 。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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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
金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基 金管理 人与 期货 经纪 商签 订的有 关金 融衍 生产 品的 合同, 应该 发
送复印 件给 基金 托管 人,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完整 的基金 档案 资料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 基金 资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的金 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估 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人民 币基金 份额 净值 和美 元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计算分 别精 确 到0.001 元和 0.001 美元, 小数 点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2 ) 复核 程序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估 值日 估值 时间 点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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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除非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有 权机 关另 有要求 。
( 七 ) 争议 解决 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议 , 可 通过 友好 协商解 决 , 但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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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者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负责
寄送以 下资 料:
1 、基 金 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度结 束后的3 个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了 电子 对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如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因特 殊原因 需要 获取 指定 期间 的纸质 对账 单 ,
可拨打 基金 管理 人 客 服电 话400-700-5588 (免 长途 话费) 、021-38924558 , 按 “0” 转 人工 服
务, 提 供姓名 、 开户 证件 号码或 基金 账号、 邮寄 地 址、 邮政 编码 、 联系 电话 , 客服人 员核 对
信息无 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免费 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者 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时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 以选择 将所 获 场外份 额的 红利再 投资 于本基金,
登记机 构将 其所 获红 利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免收 申购 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投 资者 可通 过固 定的渠 道,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份 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具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规 则将 在本 基金 开放 申购赎 回后 公告 。
(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五) 在线 服务 华宝兴业 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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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金投资 者 提 供网 上 查询、 网
上资讯 服务 。
( 六)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打 基金 管理 人 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该 电话 可 转人工 座席 。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七)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销 售 机构 的服 务电话 对该 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八)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联 系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
务热线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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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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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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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者 查阅 。
(一 )中国证 监会 准予华宝兴 业标普美 国品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募集 注
册 的文 件
(二) 《 华 宝兴 业标 普美 国 品质消 费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三) 《 华 宝兴 业标 普美 国 品质消 费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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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2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