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易方达中债(001512)

易方达中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2月)查看PDF公告

 
 
 
 
 
 
 
 
易 方 达 中债 3-5 年 期国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浙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二 月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 示 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6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 会《关于 准予易方达 中债 3-5 年期 国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1163 号) , 进行募集。 本 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 2015 年 7 月 8 日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 基金经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 注册,并 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 金 的 投资 价 值、 市 场前 景 和 收 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 投资 本 基金 前 ,请 认 真 阅 读本 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 和 基金 合 同等 信 息披 露 文 件 ,全 面 认 识 本 基金 产 品的 风 险收 益 特 征 和产 品 特性 , 充分 考 虑 自 身的 风 险承 受 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场, 自 主判 断 基金 的 投资 价 值 , 对认 购 (或 申 购) 基 金 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 等 投 资 行为 作 出 独 立 决策 , 承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 现的 各 类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可 能 遇到 的 风险 包 括 : 证券 市 场 整 体 环境 引 发的 系 统性 风 险 ; 个别 证 券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 大量 赎 回或 暴 跌 导 致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投 资 过程 中 产 生 的操 作 风险 ; 因交 收 违 约 和 存 款 银行 信 用状 况 恶 化 引发 的 信 用 风 险; 本 基金 投 资 范围包括国债 期 货 , 可 能给 本 基 金 带来 额 外风 险 等。 本 基 金 的具 体 运 作 特 点详 见 基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 明书 的 约定 。 本基 金 的 一 般风 险 及特 有 风险 详 见 本 招募 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部 分。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指 数基 金, 其 预 期 风险 和 预 期收 益低 于 股 票 基金 、 混 合基 金, 高 于 货 币市场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者 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则 , 在 投 资者 作 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 ,本 基金以 1 元初 始面值进行募集,在 市场 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存 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 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与债 券, 基金 投资人有可能 获 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人 在 进行 投 资 决 策前 , 请仔 细 阅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 同》 。 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 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 本 招 募 说 明书 已 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除 非 另有 说明 ,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 日 为 2016 年1 月8 日,有关 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净值 表现 截止日为 2015 年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 基金的募集 .................................................... 1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1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29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 .................... 30 十一、基金的投资 .................................................. 31 十二、基金的业绩 .................................................. 3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3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39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4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47 十九、风险揭示 .................................................... 5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5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8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 8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84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与 格 式 准则 第5号< 招 募说明 书 的 内容 与 格式>》、《 易方 达 中 债3-5 年期国 债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等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 方 达中 债 3-5 年期 国债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浙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易 方达 中债 3-5 年期 国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易 方达 中债 3-5 年期国 债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易 方 达中债 3-5 年期国债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易方 达中 债 3-5 年期国 债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9、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 销售 机构 :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机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 指《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1、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 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董 事长 。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 科 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 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 副 总裁 ,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董 事 、 副 董事 长。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副 董事 长 、 总 裁 。 曾 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部 副 经理 、 基 金经 理 , 基 金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 基 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员 、监 察部总 经 理、市 场部 总经 理、总 裁 助理、 公司 副总 裁、常 务 副总裁 、董 事。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秦力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经理 、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 、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现任 广发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 经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空 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山 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行 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营 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 总经 理, 长虹 空 调广州 营销 中心 营销 总监 ,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 董 事 、 副 总裁 。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盈 峰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刘东辉 先生 , 管理 学博 士 , 董 事 。 曾 任广 州市 东建 实业总 公 司 发展 部投 资计 划员 , 广 州 商贸中 心 (马 来西 亚 )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董事 总 经理 , 广 州东 建南 洋经 贸 发展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有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信托 管理 三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助 理。现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信 托管 理三部 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湖 南证 券发 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财 证券 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富证 券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五矿 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资 本运营 部部 长, 兼任 佛山 市国星 光电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中 金岭南 有 色 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监 事, 新晟 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 佛山 电器照 明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王化成 先生 ,经济 学博 士 ,独立 董事 。曾任 中国 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教 、讲 师 、副教 授。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 中 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京 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教 授 、 金 融系 主任 。 现任 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 先生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曾任广 东经 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金 融房 地 产部主 任,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 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陈国祥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 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立根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 现 任广 州金 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广 州银 行副 董事 长, 广 州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广 州金控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州 中盈 ( 三明 )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永期 货 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贷 款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廖智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市场 部总 经理 。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互联 网 金 融部 总经理 ,兼 任广 东粤 财互 联网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常 务副 总裁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中 心业 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 市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业 务 部总经 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总 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 易 方 达资产 管理 (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副总裁 。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港 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 信( 香港) 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 经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 、 专 户投 资总 监 、 专 户首 席投 资官 ; 基金 科翔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策 略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投资 经 理, ACE GP 董 事,ACE MANCO 董事,ACE Investment Fund LP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员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易 方 达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长,广 东易方 达源 臻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监 事。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 总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发部 副 经理 、 交 易部 经理 、 研发 部经理 、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东 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部 总 经理助 理 、 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成 都分 公 司总经 理 、 上 海分 公司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市 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方 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金管 理部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固 定收 益投资 总监 、 固 定收益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讯基 金经 理 、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深 证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总 部总经 理, 易方达 资产 管 理(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投资 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 (RO ) 、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责 人员 (RO ) 、 提供 资产管 理负 责 人 员(RO )、RQFII/QFII 产 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中债资 信评 估有 限责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 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长。 范岳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席 产品 执行官 。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深圳 分 行国际 业 务部科 员, 深圳 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 国 际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 理 主任 、 上 市部 副总 监 、 基 金债券 部副 总监 、 基金 管 理部总 监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首席产 品执 行官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另 类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2、基 金经 理 张雅君 女士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项目 经理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债券 交易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交易员 、 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 现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 达增 强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4 年7 月19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5 年 1 月 10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中 债 3-5 年期国 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5 年7 月8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裕 惠回报 定期 开 放式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 方 达裕丰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助理 、 易 方达 安心 回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易方 达投 资级 信用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方 达安 心回 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 方达 裕 如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 新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保本 一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裕 祥回报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3、 固 定收 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本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马骏 先 生、 袁方 女士 、 王晓 晨女 士、 胡剑 先 生、张 清华 先生 。 马骏先 生, 同上 。 袁方女 士 , 工 学硕 士 。 曾 任中慧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资产 评估 师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投 资经 理, 泰康 人寿 保险公 司投 资经 理,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固 定收 益 总 监, 泰 康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执 行总 监,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固 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固定收 益机 构投 资部 总经 理。 王晓晨 女士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集中 交易 室债 券交 易员、 债 券 交易主 管、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保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 易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合债 券指 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兼易 方达 资 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基 金经理 、就 证券 提供意 见 负责人 员(RO ) 、 提供 资产 管理负 责人 员 (RO)、 RQFII/QFII 产品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胡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债 券研 究员 、 基金 经 理助理 兼债 券研 究员 、 固 定收益 研究 部负 责人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中债 新 综 合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纯债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永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纯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 稳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健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 达 裕惠回 报定 期开 放式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张清华 先生 , 物理 学硕 士 。 曾 任晨 星资 讯 (深 圳) 有限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 收 益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丰 回报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裕 如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新 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 安心回 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瑞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裕祥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 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行 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6 )泄 漏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的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防 范各 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立 相对 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高 度的 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6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 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 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各 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它 们 的制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 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及 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司 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分履 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 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 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1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2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仁 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27 成 立 时 间 :1993 年4 月16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非 上 市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11 ,506 ,872 ,431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经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批 准 , 可 以 经 营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沈仁康先生 , 浙 商 银 行 董 事 长 。 曾 任 浙 江 省 丽 水 市 青 田 县 副 县 长 , 县 委 常 委 、 副 县 长 , 县 委 副 书 记 、 代 县 长 、 县 长 ; 丽 水 市 副 市 长 , 副 市 长 、 丽 水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党 工 委 书 记 , 市 委 常 委 、 副 市 长 、 丽 水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党 工 委 书 记 , 市 委 常 委 、 副 市 长 , 市 委 副 书 记 、 市 委 政 法 委 书 记 ; 浙 江 省 衢 州 市 市 委 副 书 记 、 代 市 长 、 市 长 。


刘晓春先生 , 浙 商 银 行 行 长 。 曾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浙 江 省 分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编 辑 部 副 主 任 、 国 际 业 务 部 信 贷 部 经 理 、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浙 江 省 分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总 经 理 。


陈春祥先生 , 浙 商 银 行 副 行 长 。 曾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长 兴 县 支 行 行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湖 州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浙 江 省 分 行 直 属 支 行 行 长 、 市 场 开 发 处 处 长 、 公 司 业 务 处 处 长 , 浙 商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 丁文忠 先生 , 浙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曾 任浙 江省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国 际金融 部 科 员、 主任 科员 、 副经 理, 香港善 高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 中信 银行 杭州分 行公 司 银 行部、 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浙 商 银 行 于2013 年 11 月13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 银 监 会 核 准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务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许 可[2013]1519 号。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严格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行 政 性 规 定 、 行 业 准 则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下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是 全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管 理 和 运 营 部 门 ,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团 队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的 职 权 和 能 力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资 产 托 管 部 建 立 了 托 管 系 统 和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制 度 体 系 包 含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行 使 监 督 权 的 职 责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和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费 用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方 式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和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 收 益 分 配 、 申 购 赎 回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和 运 作 的 事 项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直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1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 蕾 (3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4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国 浩律 师(广州) 事务 所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 路 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 38 层 负责人 :程 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45-200 经办律 师: 黄贞 、陈 桂华 联系人 :黄 贞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熊姝英 联系人 :许 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沈兆杰 联系人 :沈 兆杰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准予 易方 达中 债 3-5 年期 国债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注册 的 批复》 ( 证 监许 可[2015]1163 号) 进行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债 券型基 金、 指数 型基 金 。 基金的 存续 期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为 自2015 年7 月6 日至 2015 年 7 月 7 日 止。 募集对 象为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和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 。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于 2015 年 7 月 8 日 正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 理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 或 《基 金合 同 》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人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 更 、其 他特 殊情况 或根 据 业务需 要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15 年 9 月 30 日开放 日常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依法 决定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的具 体日 期,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 间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申购 开放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按先 进先 出 的原则 ,对 该持 有人账 户 在该销 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后确 认的 份额 后赎 回, 以 确定 所 适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用的赎 回费 率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 本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 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 申购申 请及 申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前 提 下,登 记机 构可根 据《 业 务规则 》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公 告。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 生效以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如遇 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 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回 款项 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顺 延。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或本 基金 合同 载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通过 非直 销 销 售 机构 或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首 次 申 购 的 单笔 最 低 限额 为 人 民币 1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 投 资 人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首 次申购 的单 笔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最低限额 为 人民 币50,000 元,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是人 民 币1,000 元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各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需 同 时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以 上金 额均 含申 购 费)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基金 份额 单笔赎 回或 转换 不得 少 于 10 份 (如 该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只 基金 余额 不 足 1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 或转 出基金 全部 份 额 )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 资人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 不 足 10 份时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将 投资人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 的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性 全 部赎回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各销售 机构 对赎 回份 额限 制有其 他规 定的 , 需 同时 遵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 规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主 要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赎回 费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2、申 购费 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直 销 中 心 申购 的 特 定 投 资群 体 与 除 此之 外 的 其 他 投资 者 实 施 差别 的 申购 费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 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特 定投资 群体 申购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元 )(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08% 100 万 ≤M <200 万 0.05%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200 万 ≤M <500 万 0.0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元 )(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 100 万 ≤M <200 万 0.5% 200 万 ≤M <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 应 的费率 。 3、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时 间( 天) 赎回费 率


0-364 0.1% 365-729 0.05%


730 及 以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 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市场 推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费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 或 变更 收 费方式 , 调整后 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 费率 或 变更 的收 费方 式 在 更新的 《 招募 说明 书 》 中 列示 。 上 述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 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 优 惠活动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申 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涉及 金额 、 份 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2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 金额 的单 位为 人民币 元, 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 产。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注 : 对 于 500 万 ( 含 ) 以 上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的 申购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 金额- 固 定申购 费金 额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三: 某投 资人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 投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0.8%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40=95,390.72 份


例四: 某投 资人 ( 特定 投资 群体 ) 通过 本管 理人 的直 销 中心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 申购费 率 为 0.08%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08% )=99,920.06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920.06=79.94 元


申购份 额=99,920.06/1.040=96,076.98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例五: 某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 份额持 有期 限 为 100 天, 则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1%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 0.1% = 10.16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10.16 = 10,149.84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149.84 元。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日基 金总份 额。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三位 ,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遇特殊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 权益并 办 理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起 (含 该日 )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其 办理扣 除 权益的 登记 手续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登 记机 构可 以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 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临时 停止 交易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5) 、 (6 )项情 形且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临时 停止 交易 。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暂 停交 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继续 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 构、支 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7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可暂停 接 受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 基金 转换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办理 本 基 金各类 基金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 业务可 以收 取 一定的 费用 ,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制 定并 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十、基金的转托管、 质押、 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 各 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二)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其 业务 规则 , 办 理基金 份 额 质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四)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指数 化投 资, 争取在 扣除 各项 费用 之前 获得与 标的 指数 相似 的总 回报, 追 求 跟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政 策 性金融 债、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国债期 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股票、 权证 等 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扣除国债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主要 采用抽 样复 制和 动态 最优 化的方 法,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中具 有 代 表性和 流动 性的 成份 券和 备选成 份券 , 或 选择 非成 份券作 为替 代, 构造 与标 的指数 风险 收 益 特征相 似的 资产 组合 ,以 实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力争 将年 化跟 踪误 差控 制在 2% 以内 。 如 因指 数编 制规则 调 整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 踪误 差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 金管 理 人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 踪误差 进一 步 扩大。 1、债 券指 数化 投资 策略 (1 )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策略 构建投 资组 合的 过程 主要 分为三 步: 划分 债券 层级 、 筛选目 标组 合成 份券 和逐 步调整 建 仓。 1) 划 分债 券层 级 本基金 根据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将标 的指 数成 份券 划分 层级, 按照 分层 抽样 的原 理, 确 定 各 层级成 份券 及其 权重 。 2) 筛 选目 标组 合成 份券 分层完 成后 , 本 基金 在各 层 级成份 券内 利用 动态 最优 化或随 机抽 样等 方法 筛选 出与各 层 级总体 风险 收益 特征 ( 例 如久期 、 凸性 等 ) 相 近的 且流动 性较 好 (主 要考 虑 发行规 模 、 日 均 成交金 额 、 期 间成 交天 数 等指标 ) 的个 券组 合 , 或 部分投 资于 非成 份券 , 以 更好的 实现 对标 的指数 的跟 踪。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3) 逐 步建 仓 本基金 将根 据实 际的 市场 流动性 情况 和市 场投 资机 会逐步 建仓 。 (2 )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策略 1) 定 期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将每 月评 估投 资组合 整体 以及 各层 级债 券与标 的指 数的 偏离 情况 , 定期对 投 资组合 进行 调整 ,以 确保 组合总 体特 征与 标的 指数 相似, 并缩 小跟 踪误 差。 2) 不 定期 调整 当发生 较大 的申 购赎 回、 组合中 债券 派息 、 债 券到 期以及 市场 波动 剧烈 等情 况, 导 致 投 资组合 与标 的指 数出现 偏 离,本 基金 将综 合考虑 市 场流动 性、 交易 成本、 偏 离程度 等因 素,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不定 期的 动态调 整以 缩小 跟踪 误差 。 2、其 他投 资策 略 为了在 一定 程度 上弥 补基 金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可 以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使用其 他 投 资策略 。 例如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利用 银行 间市 场与 交易所 市场 , 或债 券一 、 二级市 场间 的 套 利机会 进行 跨市 场套 利; 还可以 使用 事件 驱动 策略 , 即通 过分 析重 大事 件发 生对投 资标 的 定 价的影 响而 进行 套利 ; 也 可以使 用公 允价 值策 略, 即通过 对债 券市 场价 格与 模型价 格偏 离 度 的研究 ,采 取相 应的 增/ 减 仓操作 ;或 运用 杠杆 原理 进行回 购交 易等 。 3、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主要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易活 跃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进行交 易 , 以降低 债券 仓位 调整 的交 易成本 , 提 高 投资效 率 , 从 而更好 地跟 踪标 的指 数, 实 现投资 目 标 。 4、 未来 ,随 着市 场的 发展 和基金 管理 运作的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改 变 投资目 标 的前提 下, 遵循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相 应调 整或 更新 投资策 略,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中公 告。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 中债-3-5 年期 国债指 数” 收益 率 。 若基金 标的 指数 发生 变更 ,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随之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维护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根据 投资 情况 和市 场惯 例调整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无需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基金 管理人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应取得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指数 基金 ,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 高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 份券、 备 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的 投资 ; (2 ) 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4 )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期 货,还 应遵 循如 下投 资组 合限制 : 1)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本 基金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市值 和买入 、 卖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述 期间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管理 人、 托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或 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 独 立董事 通过 。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 为规定 或从 事关 联交易 的 条件和 要 求, 本 基金 可不 受相 关限 制。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规定 或从 事 关 联交易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金 可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该变 更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七)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或股 东 权 利,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浙商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据 本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复核 了本 报 告的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8,800,800.00 75.79 其中: 债券 198,800,800.00 75.7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4,600,227.30 20.81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088,219.64 1.56 7 其他资 产 4,824,946.54 1.84 8 合计 262,314,193.48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52,980,800.00 25.1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45,820,000.00 69.2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45,820,000.00 69.2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8,800,800.00 94.39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50207 15 国开 07 600,000 62,034,000.00 29.45 2 150405 15 农发 05 500,000 52,785,000.00 25.06 3 150019 15 附息 国债19 500,000 51,005,000.00 24.22 4 150208 15 国开 08 200,000 20,978,000.00 9.96 5 150416 15 农发 16 100,000 10,023,000.00 4.76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本 期没 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没 有 投资股 票。 (3 )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4,641.0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800,305.5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24,946.54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5 年 7 月8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截 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 (3) (2) - (4) 基金合 同生 效 至2015 年12 月31 日 5.20% 0.13% 3.30% 0.06% 1.90% 0.07%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 衍生 工具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1、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的 不含 权和含 权固 定 收益品 种, 选取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期货 合约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如有 充分 理由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 视为 估值 错误。 各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或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 存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非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调整 基 金收益 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次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出具 资金划 拨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支 付。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等 ,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次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出具 资金划 拨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支 付。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等 , 支付 日 期顺延 。 3、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 根 据与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可 协 议的约 定向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支 付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指数 许 可 使用费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万 分之 一点 五(1.5 个基 点) 的年 费率 计提 。指数 许可 使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用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 万分 之一 点五/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 提 的指数 许 可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费时 间从 基 金成 立日 的后 一日 开始计 算; 基金 成立 的首 个 季度费 用 按照基 金成 立日 所在 季度 剩余自 然日 计提 。 从基金 成立 的第 二个 季度 起, 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五 万元 (5 万 元) 。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支 付方 式为每 季度 支付 一次 , 由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季 初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若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对指 数 许 可 使 用费 的 费 率 及支 付 方式 另有约 定的 ,从 其最 新约 定。 上述 “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 金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请 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中的 “ (七 ) 基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 与 “ (八) 申购 和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中 的相关 规定 。 2、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上 述费率 。上 述费 率如发 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 告。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基 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 率 优惠活 动。 (五)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针对 全部 或部 分份额 类别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相 关费率 。 (六)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 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 载媒 介、 报备 方 式等规 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 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 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 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 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 公 告, 并 依 法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备 案。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若本基 金投 资 国 债期 货 ,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相关 法律 法规要 求进 行披 露。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 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十九、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 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投资范 围包 括 债 券, 其收 益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3、 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 基 金资产 的实 际收 益率 。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 是 指在 交易 过程 发生交 收违 约, 或者 存款 银 行 信用 状况 可能 恶化 而可 能产生 的 到期不 能兑 付的 风险 。 5、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 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二)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 是基 金管 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可 能由 于市场 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按 预 期的价 格将 债券 或其他 资 产 买进 或卖 出; 二是为 应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困 难,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格 大量 抛 售 债券 或 其他 资产 。两 者均 可能使 基金 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三)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 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 收 益水 平。 (四) 本基 金投 资特 定品 种的特 有风 险 1 、 指数 化投 资相 关的 风险 (1 ) 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1)标 的指 数下 跌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券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投 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 因 素的影 响而 波动 ,导 致指 数值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平 发生 变化 ,产 生风 险。 2)标 的指 数计 算出 错的 风 险 指数编 制方 法的 缺陷 可能 导致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与总 体市场 表现 产生 差异 , 从 而 使基金 收 益发生 变化 。 同 时, 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不对指 数的 实时 性、 完整 性和准 确性 做 出任何 承诺 。标 的指 数值 可能出 现错 误, 投资 者若 参考指 数值 进行 投资 决策 可能导 致损 失。 3)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如 果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 标的 指数 停止 编制 , 或者有 更 权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用于本 基金 的 业 绩基准 的指 数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变 更标 的指 数和 调整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金 投资 组 合 将随之 调整 , 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将 与新 标的 指数 一致, 投资 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带 来的 风 险 与成本 。 (2 ) 基金 跟踪 偏离 风险 基 金 在 跟 踪 标的 指 数 时 由于 各 种 原 因 导致 基 金 的 业绩 表 现 与 标 的指 数 表 现 之间 可 能产 生差异 ,主 要影 响因 素可 能包括 : 1)本基 金采 用分 层抽 样和 动态最 优化 策略, 投资 于 标的指 数中 具有 代表性 和 流动性 的 成份券 和备 选成 份券 , 或 选择非 成份 券作 为替 代, 基金投 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构成可 能存 在 差 异,从 而可 能导 致基 金实 际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产生 偏离 ; 2)在标 的指 数编 制中 ,债 券利息 计算 再投资 收益 , 而基金 再投 资中 未必能 获 得相同 的 收益率 ; 3) 指数 调整 成份 券时 , 基 金 在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可能 暂时扩 大与 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异 , 而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4)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的 费用, 包括 交易成 本、 市 场冲击 成本 、管 理费和 托 管费等 , 可能导 致本 基金 在跟 踪指 数时产 生收 益上 的偏 离; 5) 基金 发生 申购 或赎 回时 将带来 一定 的现 金流 或变 现需求 , 当 债券 市场 流动 性 不足时 , 或受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交易起 点的 限制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面 临一 定程 度的 跟踪偏 离风 险; 6) 在指 数化 投资 过程 中, 基 金管理 人对 指数 基金 的管 理能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技 术手段 、 买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 等都 会对本 基金 的收 益产 生影 响 ,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 对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跟 踪程度 。 2、本 基金 投资 特定 品种 的 特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国债 期货, 可能 给本 基金 带来 额外风 险, 包括 杠杆 风险 、 期货价 格 与基金 投资 品种 价格 的相 关度降 低带 来的 风险 等, 由此可 能增 加本 基金 净值 的波动 性。 (五) 其他 风险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2、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服务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3、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基 金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4、因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在 场外 市场进 行交 易 ,场外 市场 交易 现阶段 自 动化程 度 较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5、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效,自决 议 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2)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并 管 理基金 财 产;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 人,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12)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和 监管规 定且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为支付 本基 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易 清算 等款 项,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资 产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3)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在 条件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进行 融资、 融券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6)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 机构;


17)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 券投资 ;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实 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 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 算 ,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且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许可 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基 金交 易、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 质押 等业 务 规 则; 7)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 基金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8)增 加或 减少 份额 类别 , 或调整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则 ; 9)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 10)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调 整基 金收益 的分 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11 )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对 基金 份额进 行折 算; 12)本 基金 在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申购 和赎 回; 13)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管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配 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的 其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的 有关证 明文 件、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示 的委 托人的 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明 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核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上述 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有 关证明 文件 、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示 的委 托人的 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证 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3 )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电 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 具 体方 式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 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 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力。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 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 效,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 字或盖 章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成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电话:057187659342 传真:057187659965 联系人 : 何 燕燕 成立时 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非上 市)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1 ,506 ,872 ,431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经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批准 ,可 以经营 结汇 、售 汇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 托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 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行 监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 事项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政 策 性金融 债、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国债期 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股票、 权证 等 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标 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扣 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 份券、 备 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的 投资 ; (2 ) 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4 )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期 货,还 应遵 循如 下投 资组 合限制 : 1)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本 基金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2)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3)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4)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市值 和买入 、 卖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上 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本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 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 确 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整 性 、 全 面性 。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 并 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 名 单 变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 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由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并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履行 信息披 露 义 务。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 场情况 需要 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 确认 调 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 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 进 行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 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 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确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存 款业 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选 择 存 款银 行 时 有 违反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人 未 经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 不 实的 业 绩 表 现 数据 印 制 在 宣传 推 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8、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中期 票据前 ,与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相 应的风 险 控制补 充 协议,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和补 充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的有关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 9、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 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违 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 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 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 金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 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1、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 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 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其 他投 资账 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如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从 公开 信息或 基 金管理 人 提供的 书面 资料 中获 取到 账日期 信息 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具 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 的基金 认 购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 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托 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5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 ,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用 并 管理 ; 若 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 债 券托 管 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 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在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 议后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 序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产。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债券 、衍 生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1)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的 不含 权和含 权固 定 收益品 种, 选取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期货 合约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如有 充分 理由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 , 或证 券交易 所、 登记结 算机 构 及存款 银行 等第 三方机 构 发送的 数 据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非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偏 差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若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而 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2)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等 ) ,基金 托 管人在 履行 正常 复核 程序 后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 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3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 误,有 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如果行 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5、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 值 时;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 变,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 ) 如 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任 何 情况, 会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不能出 售 或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6、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7、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8、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 整的 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 度报 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 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予 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 报表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后 应 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 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9、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益 登 记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权 益 登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基 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交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交 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20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4)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 编制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8) 公告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3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 顺 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交易记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直销 网 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人 直 销 网 点进 行 交 易 的 投资 者 的 要 求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 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 构应根 据在 其销 售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 认 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 阅对 账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利 用 非 直 销销 售 机 构 网 点和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投 资 者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 关公告 。 (五) 资讯 服务 1、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或 反馈投 资过 程中需 要投 诉 与建议 的情 况 ,可 拨打 如 下电话 :4008818088 (免 长途话 费) 。 投 资者如 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解 本基 金 《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 的具 体 内容, 也可 拨 打上述 电话 详询 。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日 期 易方达 中 债3-5 年期 国债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2015/7/9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子 公司 变更 的公 告 2015/8/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降 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申 购、 赎 回、转 换转 出及 最低 持有 份额的 数额 限制 的公 告 2015/9/2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中 债3-5 年期 国债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开 放日 常赎 回业 务的公 告 2015/9/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降 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在 直销 中 心赎回 、转 换转 出及 最低 持有份 额的 数额 限制 的公 告 2015/10/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设 立大 连分 公司 的公 告 2015/11/4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办 公地 址变更 的公 告 2015/12/18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在 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易方达中债3 —5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二十六、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易方 达 中债3-5 年 期国 债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2、 《易 方达 中债 3-5 年期 国债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3、 《易 方达 中债 3-5 年期 国债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