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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宝A(310338)

收益宝A/B:更新招募说明书(第十九次)查看PDF公告

 
 
 
 
 
申万 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申 万 菱信 收益 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 第十 九 次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 申万菱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 六年二 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5 月25 日证监基金字 【2006】【 98】号文 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人购买本 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





投资有风险, 请谨慎选择, 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1 月7 日, 有关基金的财务数据和 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 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 46 七、基金的投资 ............................................................ 56 八、基金的业绩 ............................................................ 67 九、基金财产 .............................................................. 70 十、基金资产估值 .......................................................... 72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1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五、风险揭示 ............................................................ 88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0 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2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5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二十、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6 二十二、 备查文件 ......................................................... 119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全文 )























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货币市 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 《基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向投 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 的要约邀请文件。 《基金合同》 是 规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 资者缴纳认购和申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 《基金合同》 成立 , 其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 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3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 基金合同》 指《申万菱信收 益 宝 货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不 时 对 其作出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 募集的申万菱信收 益 宝货 币 市 场 基金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申万菱信 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一份 公开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有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 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 资、基金的业绩、基金 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险 揭 示 、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 他应披露 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 件等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 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 提出基金 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4 发售公告 指《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 以 下 或 简 称 “中 国 工 商 银行” )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 金发售、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 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 申万菱信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 或 其 委 托 的 其它 符 合 条 件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 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 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 准设立的 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暂行办 法》的条件可投资中国 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 总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5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后 ,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募集期/ 募集期间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首日 至募集结束日止的确定 期间,具 体日期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 申请,将其原来持有的 开放式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6 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 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 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和 计划投资的基金,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 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费用。 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 用,该笔费用从各级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 提,属于 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




















指 本 基金 根 据 投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份额数 量 , 对 投 资 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用,因 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 级别。各级基金份额单 独设置 基 金 代码,并单独公布各 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 当 投 资者 在 单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某 级基 金 份 额 之 和 达 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投 资 者 在 该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该 级 基金 份 额 全 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 当 投 资者 在 单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某 级基 金 份 额 之 和 不 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 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 金份额全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7 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 成 本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定 利 率 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 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 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 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有关基金信息披 露的报纸 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预见、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 且在《基金合同》 由 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签 署 之 日 后发生的,使《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 法 全部 履行 或 无法 部分履行 《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8 三、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2004 年 1 月 15 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电话:+86 21 2326 1188 联系人: 牛锐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股本结构: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持有 67% 的股权, 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 持有 33% 的股权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姜国芳先生,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 先 后任职于中国 人民银行 上海市分行, 中国工商 银行上海市分 行组织处 ,上海申银证 券有限 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 (香港) 有限公司。2015 年 1 月起任申万宏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起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敏杰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1988 年起从事证券相关工作, 曾任万国证 券公司交易部 业务员、 静安营业部副 经理、交 易部兼计财部 经理、总 裁助理兼发展 研究中 心主任,申银 万国证券 国债总部总经 理、计划 统筹总部总经 理兼发展 协调办公室主 任、总 裁助理兼计划统筹总部总经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郎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副教授。 曾在湖南邵阳学院和东南大学任教。1994 年 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先后在泰阳证券、万联证券任公司总裁。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1 月在广州城市商学院担任主任 ,2007 年 1 月至 8 月在大通证券公司任副总经理。 现任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9 安田敬之先生, 董事, 日本籍, 大学学历。1987 年 4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托银行 株式会社( 原三菱信 托 银行)任职 ,曾任市 场 国际部部长 、伦敦分 行 分行长、执 行 役 员。现任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海外资产管理部执行役员、部长。 陈志成先生, 董事, 日本籍, 大学学历。1990 年 7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 式会社 (原 三菱信托 银 行) 任职, 历任中国 业 务科员、中 国业务科 长 、上海代表 处 首 席代表,现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过振华先生 ,董事 ,工 商管理硕士 ,经济 师。 曾任职于中 国工商银 行 上海分行、 上海申银证 券公司、 申 万泛达投资 管理(亚 洲 )有限公司 、申银万 国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等。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督察员, 副总经理, 现任公 司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白虹女士, 独立董 事, 硕士研究生 。曾任 职于 中国工商总 行、韩国 釜 山分行,万 事达卡国际组织,FEXCO 国际商务等,2012 年起任跨界创新平台 (COIN ) 创始人 兼 CEO 。 张军建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研究 生,教 授。 曾在四川外 国语大学 、 日本长崎县 立大学、 日本千叶大学、 早稻田大学任教; 此 后曾任职于日本菱南开发株式会社。 2001 年至今在中 南大学任 法 学院教授, 中日经济 法 研究所所长 ,中南大 学 信托与信托 法 研 究中心主任 ;中国银 行 法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 ; 中美法律交 流基金会 信 托法委员会 副 主 席。 阎小平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1969 年开始工作,1984 年进 入金融行业, 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等。2009 年 1 月 起退休。 2 、监事会成员 徐宜阳先生 ,监事 会主 席,硕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师、高 级政工师 。 曾任天津大 港石油管理局团委副书记、 书记, 天津大港石 油管理局炼油厂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副厂长,上 海爱使股 份 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 事、总经理 ,上海证 券 有限责任公 司 党 委委员、副 总经理, 上 海爱建股 份 有限公司 党 委委员、副 总经理、 董 事会秘书, 兼 爱 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上海 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等, 现任申万宏 源集团股 份 有限公司和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 、 纪委书记, 申 万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0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杉崎干雄先生, 监事, 日本籍, 大学学历。1988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行 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 ,历任投资企划部次长等职务,2014 年 4 月起任受托财产企 划部副部长。 赵鲜女士, 监事,硕 士 研究生。曾 任职于申 银 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主要从事 人 力 资源相关工作。2012 年加入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行政管理总部副总监, 兼任 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牛锐女士, 监事,法 学 博士,曾任 职于申银 万 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上 海 监管局、 中金公司、 国泰基金等公司,2013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监察 稽核总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 3 、高级管理人员 姜国芳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过振华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来肖贤先生 ,经济学 硕 士,中级经 济师。曾 任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国际业 务 总 部投资分析师、 部门副经理等。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监察稽核总 部副总经理,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伟先生, 管理学博士。 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加入申万巴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 组,后正式加 入申万菱 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副 总监、 总监, 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申万菱信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菲萍女士, 硕士研究生。 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问等职务, 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叶瑜珍女士, 法国格尔诺布勒第二大学硕士, 2005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风险分析师、 信用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13 年 7 月起任申万菱信收益 宝货币市场基 金、申万 菱信添益宝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申 万菱信可 转换债券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邱伟先生,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鸣女士,2009 年 6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1 王成先生,2007 年 7 月至 2009 年 6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源海先生,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 本委员会由 以下人员 组 成:总经理 、公司分 管 投资的副总 经理、投 资 管理总部总 监 、 研究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等。 公司总经理 为本委员 会 主席,分管 投资的副 总 经理为本委 员会召集 人 ,投资管理 总 部 总监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本公司董事 长、督察 长 、监察稽核 总部总监 、 风险管理总 部总监作 为 非执行委员 , 有 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非执行委员不参与投票表决。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 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 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设 施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或 委 托 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 记账, 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2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法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3)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规定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付赎回 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3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 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 、 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 人内控体 系 的设计基于 满足国家 有 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 以 及 本基金管 理 人 对相关法律法 规精神的 深入理解,结 合 本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管理业务 的理解和规划 并借鉴 股东单位 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 、 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贯穿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本基 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序, 同时各业务部 门和岗位 均设立并遵循 合理的管 理制度和有效 率的工作 流程。本 基金 管理人 内部控制体系 的建立在 各项业务的运 行过程中 将发挥事前防 范风险、 事中监控和事 后稽核 的作用。 (3) 独立性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 持相对独立, 公司 旗 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 运作应当 分离。设立独 立于各业 务和管理部门 的风险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4 管理部对各部 门、岗位 进行流程监控 和风险管 理。此外,更 具独立性 的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 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 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1)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 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 由公司 总经理、 督察 长、风险管理 总部总监 和监察稽核总 部总监 组 成。 该委员会 主要负责 审核本 公司的 风险控 制制度和风险 管理流程 , 以确保对公 司整体风 险进行风险评 估的识别 、监控与管理 ;对 本 公司存在的风 险隐患或 出现的风险问 题进行研 究,提出解决 方法;负 责对 本 公司所 管理 的 基金的 投资进 行风险评 估并设定风险 控制参数 ,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 供相关的风险 测算、 风险分析之咨 询建议; 对基金资产运 作的风险 进行预测、评 估和控制 管理;决定对 公司内 部员工严重违 法、违规 事件的调查, 并依据调 查结果 向公司 管理层建 议 做出相应的 处罚决 定。 (2)督察 长:本基 金 管理人设督 察长, 对 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 责 行使法律( 和其不 时修改的规定 )赋予其 的所有职权, 可列席 本基金管理人 的任何会 议, 对基金 运作、内 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独立出具稽核报告; 根据本基金 管理人监察稽 核工作的 需要并在董事 会授权范 围内,督察长 可以调阅 本基金管理人 相关档 案,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 地履行检 查、评价、报 告、建议 职能;定期和 不定期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监察稽核部: 该部 门直接向督察长负责。 监察稽核 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 期的抽查稽核 实现对公 司的内部风险 监控;监 察稽核部有权 对基金投 资交易过程实 施实时 监控;有权对 公司各部 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的 建立和落实情 况进行检 查稽核;对违 规事件 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意 见;对设立的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的合 理性、有 效性进行分析 ,提出 改进方案,上报督察长或在必要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4) 风险管理部: 该部 门直接向总裁负责。 风险管理部职责在于对本基金管理人的各 项经营活动中 的风险进 行评估及管理 ;对基金 投资、研究、 交易、基 金业务管理、 基金营 销、 基金会计、IT 系统 、 人力资源、 财务 管理 等各业务部门及运作流程中的各 个环节进行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5 监控,检查其 遵守公司 的规章、指引 和流程的 情况;针对此 类事项, 定期向总裁出 具独立 的风险控制报告,该报告须抄送督察长。 (六)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 、 内部控制环境 (1) 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素 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 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 本基金管理人 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建立 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运 行机制,充分 发挥独立 董事、监事会 对公司管 理层和经营活 动的监督 ,通过在董事 会 、监 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 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 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 本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科学的聘用、 培训、 评估考核、 晋升、 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 制度,建立 了 健全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 ,确保公 司职员具备和 保持良好 的职业操守和 专业素 养; (5) 本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 层次明晰、 权责统一、 监管明确的四层 内部控制防线 ,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 独立于各部门 、 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 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门实施 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 本基金管理人 建立 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有关部门和岗位之 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 、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 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准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6 确的估测;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 , 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 风险管理部 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 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击效 应。 3 、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 ) 本基金管理人 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 主要的基本业务流 程包括: 销售 和基金募 集管理流程、 客户开户 和注册登记 管 理流程、 客户服务与客 户关系 处理流程、投 资决策管 理流程、投资 交易管理 流程、基金清 算与基金 会计管理流程 、产品 开发流程、信 息披露管 理流程、信息 技术管理 与操作流程、 紧急应变 程序、绩效评 估与考 核程序 、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监察稽核程序等; 2 ) 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 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 岗位的职 责进一步制定 具体的、 涵盖操作细节 的操作流 程;在销售、 注册登记 、 投资、交易 、基金 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 3 )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记录; 4 ) 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 工作严格遵守相 关业务流程; 5 ) 监察稽核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 并对该 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 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 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 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部门 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 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7 4 、 信息沟通 (1) 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 保障信息的及时、 准确的传递, 并且维护渠道的 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 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 、 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 人 建立了 有 效的内部监 控体系, 设 置督察长和 独立的监 察 稽核部,对 公 司 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 设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 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监察 稽核部, 督察长是监察稽核部门的负责人。 监 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直接向总裁负责; (4) 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 授权 管理、岗位间 相互监督 与相互制衡以 及业务流 程中跨部门之 间的相互 校验与会签制 度的执 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 督察长、 风险管理 部和投资总监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有权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线监 控;信息技术 部在信息 技术方面对这 项实时监 控提供充分的 技术支持 。监控者根据 其 授权 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 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内控原则的行为时, 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 遇到 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 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行 处理。对各项 规定制度 完善、风险防 范工作积 极主动并卓有 成效的部 门,公司将给 予适当 表彰与鼓励。 由于部门 制度不合适或 管理不完 善而造成较大 风险并给 公司带来损失 的,公 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8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9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 宗旨,依 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 营运系统和专 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 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 管理机构和企 业客户提 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 托管服务,展 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 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 熟的产品 线。拥有包括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 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 管理等增 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 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96 只。自 2003 年 以来, 本行连续十 一年获得 香 港《亚洲货 币》 、英 国 《全球托管 人》 、香港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20 《财资》 、美 国《环球 金融》 、内地 《证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 境内外权威财 经媒体评 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 部自成立以 来,各项 业 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 持 在资产托管 行 业 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 的取得,是与 资产托管 部“一手抓业 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 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 的。资产 托管部非常重 视改进和 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 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 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 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 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 2011、 2012、 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 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 第 70 号) 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性报 告,表明 独立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 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 部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 服务的风险控 制能力 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 行 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 建 立守法经营 、 规 范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格,形成 一个运作 规范化、管理 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 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 险,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 全完整;维护 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 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 业务内部风 险控制组 织 结构由中国 工商银行 稽 核监察部门 ( 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风险 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 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 导、 监 督。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稽 核监察工 作的内部风险 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对业务的 运行独立 行使稽核监察 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21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 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 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 检查、评 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 执行部 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 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 求下级部 门及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 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 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 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 防线,健全绩 效考核和 激励机制,树 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 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 任心和荣 誉感,培育团 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 行定期、定向 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22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 地对业务 运作状况进行 检查、监 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 用、操作、环 境四个层 面的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 案,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 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 托管部不 断提高演练标 准,从最 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 演练” 。从演练结 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全面 贯彻落实 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 康、稳 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 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 才会全面、有 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 控制责任 落实到具体业 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 通过 建立 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 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 和方法融 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 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 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 程、稽核监察 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等,覆盖 所有部门和岗 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 个业务环节之 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 行新兴的 中间 业务,资 产托管部 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控 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 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 出现,资 产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业务 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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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23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 资品种输 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 监控系统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 申浩波


李濮君 公司网址:www.swsmu.com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6 21 962299 或 400 880 8588 2 、代销机构 (1) 名 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738 网址:www.icbc.com.cn (2)名 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联系人:张凯学 电话:010-85109230 传真:010-85109219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名 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4) 名 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名 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26 (6)名 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于慧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名 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王继伟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8) 名 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联系人: 陈秀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9)名 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27 注册办公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 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 15-20、22-27 层 法定 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 2999/4006 962 999 联系人:施传荣 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11)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翁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2)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28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3)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4)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周杨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2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6)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www.gf.com.cn (17)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18)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宋明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30 (19)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0)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1)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31 网址:www.hysec.com (22)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3)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24)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32 (25) 名称: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6)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7)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8)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33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9)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68815009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0)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31)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34 网址:www.glsc.com.cn (32)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传真:0755-23838999 网址:www.fcsc.com.cn (33)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4) 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站:www.westsecu.com (35)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35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36)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昆 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37)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邮政编码:100101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38)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代表法人:陈林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36 联系人:刘闻川 传真:021-6877879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39)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0)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41)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传真:010-88321819 网址:www.tpyzq.com (42) 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 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传真:010-2119660 网址:www.lxsec.com (43)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44)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传真:029-81887060 网址:www.kysec.cn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38 (45)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传真:010-85679203 网址:www.cicc.com.cn 网址:www.zts.com.cn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6)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 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47)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39 (48)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9) 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50)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1)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40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2)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om (53)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单丙烨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4)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41 传真:0571-889102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站:www.5ifund.com


(55)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6)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 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57)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8)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邮编:100102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传真:010-64788105 网址:http://www.wy-fund.com (59)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60)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 棱街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1)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86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62)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63)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86-010-58845304 传真:86-021-58845306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4)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65)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二) 注册登记人 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45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 李濮君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86 21 31358666 传真:+86 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绍信 电话:+86 -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姓名: 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姓名: 陈玲、赵钰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46 六 、基金 份额的交易、申购 和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 已于 2006 年 7 月 7 日生效 。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1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 、 各 基金销 售 代 理 人 开 办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的 营 业 网 点 , 具 体 名 单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本公司同时 考虑,在 适 当的时候, 投资者可 通 过基金管理 人或者其 指 定的基金销 售 代 理人进行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形式的 申购与赎 回。 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 据实际情况增 加或在 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 基金 销售代理人或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7 月 14 日起开始办理包括申购、赎回在内的日常交易业务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00-3:00 。 投资 者在 《基 金 合同 》 约定 的日 期和 时 间之 外 提出 申购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的 ,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 投资者通过申万菱信网上 直销平台可以申请快速赎回 A 级基金份额, 每个自然日 7 ×24 小时接受投资者 赎回 申请,但交易日下午 15:00 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 交易日处理。


4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时 间进行调 整,但此项调 整不应对 投资者利益造 成实质影 响并应报中国 证监会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47 备案,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余额时, 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 全部结转,再 进行赎回 款项结算;部 分赎回基 金份额时,剩 余的基金 份额必须足以 弥补其 当前累计收益 为负时的 损益,否则将 自动按部 分赎回份额占 投资者基 金账户总份额 的比例 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投 资 者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2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 根据基金 销 售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 业务办理时 间, 向基 金 销售机构提 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基 金份额 时须 按销售机 构 规定的方式 足额缴付 申 购资金,投 资 者 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其 在销售机构( 网点)必 须有足够可用 的基金份 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 T 日规定时间之内 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按照其规定 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 构对申购 、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 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发售 机 构 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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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48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 时 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 购 不成功,若 申 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 将赎回款项自在 T +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 出,经基金管理人的集中清算专户于 T+2 日内 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 定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 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起在申 万菱信网上直销系统开通 本基金 A 级基 金份额 T+0 快速 赎回 业务 ,并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00 起调 整本基金 A 份额快速 赎 回上限, 由 每个投资 者 每个基金账 号单日累 计 不超过 50 万 元调整为 每个投资者 每个基金 账号单日累计不超 100 万元。 具体信息请查阅相关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数额 限制 1 、A 级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及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人民币;B 级基 金份额首次最低金额及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分别为 500 万元人民币和 1,000 元人民币; 本基 金当期基金收 益结转基 金份额或采用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 制,本 基金 B 级基金份额暂不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各代销机构对上述首 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B 级基金份 额单个基金账户保留 的最低份额为 500 万份。 2 、客户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的, 应一次性赎回 。 客户通过 直销赎回本基金 A 级基金 份额,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 额,客户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 ,具体信息请查阅相关公告。 3 、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调整上述 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 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须至少在开始调 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 申购费用与赎回 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 率、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均为零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49 (八)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 元。 1 、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认购份额单位为 0.01 份。 2 、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 赎回份额的情况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基 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份额的情况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基 金份额净值+ 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计 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两位,第三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 的 误 差计入基金资产。 如出现负收 益,则体 现 为基金法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实际持有 (或可赎 回 份额)的减 少 ; 在基金份额被全部或部分冻结的情形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全额赎回。 但在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 行规定或 不违反同业通 行做法的 情形下,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经协商 一致后可在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 对此处理办法进行修改。 3 、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日 (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 益率采用百分比 形式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 的次日,通 过 网 站、 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 日,应于 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日, 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 金 净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50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 份额 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 份额 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 间 进行调整, 但 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2 、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51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备 案。已接受 的 赎 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将 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 支付的,可支 付部分按 每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 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并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 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的, 可以经届时 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申请。 4 、 在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5 、 暂停或恢复基金的申购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 份 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 基 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 况 决定全额赎 回 或 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 可能会对 基金的资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52 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明确作出 不参加顺 延下一个开放 日赎回 的表示外,自 动转为下 一个开放日赎 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的赎 回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 并将以下 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准进行 计算,并 以此类 推,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 刊登公告, 或邮寄、传真 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3 、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 两个开放 日 以上发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 受 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一天,基金 管理人应 于 重新开放日 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 布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 每 万份基金收益 率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 过一天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应提 前一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每万份基金收益率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 过两周,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 每 两周至 少 重复刊登暂 停 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到另 一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行 为。基金 注册登记人只 受理继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53 承、捐赠、司 法执行等 情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 者或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投资者。 “ 继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人继 承 ; “ 捐赠”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其 他 社会团 体; “ 司 法执 行” 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 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依生效法律文 书之规定 主动过户给其 他人,或 法院依据生效 法律文书 将有履行义务 的当事 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 理因继承、捐 赠原因 的非交易过户 可到转出 方的基金份额 托管机构 申请办理。投 资者办理 因司法执行原 因引起 的非交 易过户 须到基金 注册登记人处 办理。对 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申 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未来在各 项技术条 件 和准备完备 的情况下 , 投资者可以 选 择 在本基金和 基 金管理人 旗下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基 金转换的 数额限制、转 换费率 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并公告 。 (十五) 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 记人只受 理 国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 求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 自愿要求的 基 金 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 与解冻,有关 基金账户 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按《 申万菱 信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 的有关规 定办理。基金 账户或基 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 者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 计 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 管 理人在届时 发 布 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确定。投 资者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该等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54 (十七)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 实行份额 托 管的交易制 度。投资 者 可 将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 从一个交易 账 户 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 托管时, 投 资者可以将 其某个交 易 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全 部 或部分转托 管 。 办理转托管业 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需 在转出方 办理基金份额 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 理基金 份额转入手续 。对于有 效的转托管申 请,转出 的基金份额将 在投资者 办理转托管转 入手续 后转入其指定 的交易账 户。具体办理 方法参照 《 申万菱信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八) 基金份额分级 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 若 A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 保留的 A 级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 (不含未付收益)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 金账户持有的 A 级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级基金份 额, 并于升级当日按照 B 级基金份额等级享 有基金收益。 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若 B 级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 (不含未付收益) , 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 持有的 B 级基金份额 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并于降级当日按照 A 级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 金收益。 如果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于基金存续期内的某一开放日(T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进行了 升 降级处 理,那么投资 者在该日 对升降级前的 基金份额 提交的赎回、 基金转 换转出、转托 管等申请 将确认失败, 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一 切损失;投资 者可于 T +1 日就升级或降级后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申请。 本基金份额分级规则于 2013 年 1 月 21 日生效。本基金 A 级、B 级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费率均为 零。 投资 者可自行选择 申购的基 金份额级别, 不同基金 份额级别之间 不得互 相转换, 但依据 《基金合同》 约定因申购、 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原已开通的基金定投业务将继续适用于 A 级基金份额,B 级基 金份额暂不开通 基金定投业务。对于新增业务,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原已在 有关代销机构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A 级、B 级基金 份额均可办理转换业务, 具体以代销机构的安排为准。 本基金的 A 级、 B 级基金份额继续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55 适用已公布的收益宝货币基金转换费率。 投资者可在 本基金的 各 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转 换 业务,本基 金在各销 售 机构的可转 换 基 金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十 九)其他 在不违反届 时有效的 法 律法规的条 件下,基 金 管理人可以 开办基金 份 额的质押业 务 或 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修改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56 七、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力保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短期融资券; (8) 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奉行 主动式投 资 管理。本基 金以价值 分 析为基础, 定性与定 量 分析相结合 ,通 过积极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基金资产获得持续稳定的收益, 为投资 者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 市场价值 分 析,平衡投 资组合的 流 动性和收益 性,将以 价 值研究为导 向 , 利用基本分析 和数量化 分析方法,通 过对短期 金融工具的积 极投资, 在控制风险和 保证流 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本基金战略 资产 配置 策 略有:利率 预期策略 、 估值策略、 平均剩余 期 限控制策略 以 及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57 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战术 资产配置 策 略包括债券 回购的套 利 策略、滚动 配置策略 和 时机选择策 略 , 短期债券的投 资主要采 用收益率曲线 策略、收 益率利差策略 、一级市 场参与策略和 个券选 择策略。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 投资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 》 、 《货 币市 场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为 决 策 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 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 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的制定: 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限 制等规定 性要求,结合 证券市场 运行特点及研 究部门的 推荐意见,进 行分析和 判断,制定具 体的投 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2) 重要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 一般投资可由基 金经理自主决 定,并向 投资总监备案 。重要投 资(附带详细 的研究报 告)必须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制定 的投资审 批程序和相关 规定向投 资总监和投资 决策委员 会报告,并取 得相应 的批准。投资 决策委员 会在审批投资 计划和项 目方案之前必 须召开投 资决策听证会 ,由基 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3) 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 到批准后, 投资决策委员会向 基金经理授权,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4) 反馈与投资计划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 市场心理 变化等,进一 步分析判 断,并据此调 整投资组 合。如果遇有 重大变化 需要修改投资 计划和 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58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 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发行 的 债 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买 卖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其基 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本 基金不得 与基 金管理人的 股东进行 交 易,或通过 交易上的 安 排人为降低 剩 余 期限的真实天数; (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 、当 时有效的 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 有 关 规定及《基 金合同》 规 定禁止从事 的 其 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依据有 关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 运 作管理本基 金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 本基金不得投 资于以下金 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1)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59 (2) 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 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6)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80 天; (7)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 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或 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致的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 、 基金投资的短期 融资券的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 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 根 据有关规 定予 以豁免信用 评级的短 期 融资券,其 发行人最 近 三年的信用 评 级 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 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 级,则低 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基金持有短 期融资券 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 报 告 发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60 (七)业绩比较基准 综合考虑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性,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当市场上出 现更加合 适 的业绩基准 时,基金 管 理人有权对 业绩比较 基 准进行调整 , 并 按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进行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低风险、高流动性和持续稳定收益。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 .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购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 购履约金)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定期 存 款、大额存单 、 通知存 款、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 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正 回 购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 附 息 债 券 成本 包 括 债券 的 面 值 和 折溢 价 ; 贴现 式 债 券 成 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方法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 收日的剩 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买 断式回购履约 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余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天 数, 以下情况除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61 外: 允许投资的 浮动利率 债 券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 至下一个利 率调整日 的 实际剩余天 数 计 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 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十)基金 管理人代 表 基金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 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的处理原则 及 方 法 1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 严格遵守现 行有效的 相 关法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中国 证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62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的其他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 现行有效 的 有关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 有关规定, 泄漏 在 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 的有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 的有关规定 ,泄 漏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63 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382,084,632.88 31.24 其中:债券 3,382,084,632.88 31.24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85,008,797.50 21.10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886,453,850.04 45.13 4 其他资产 274,287,708.29 2.53 5 合计 10,827,834,988.71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 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7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 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 限 3.1 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7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6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5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6 报告期内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超过18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 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1.9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 天 4.5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 天 4.4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80 天 24.9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5 180天(含)—397 天(含) 21.6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7.50 - 4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42,168,562.22 5.9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42,168,562.22 5.93 4 企业债券 5,000,000.00 0.0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140,883,992.87 19.78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594,032,077.79 5.49 8 其他 - - 9 合计 3,382,084,632.88 31.25 1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397 天 的 浮 动 利率债券 - - 5 报告期末按摊 余成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65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50215 15国开15 3,500,000.00 349,742,672.32 3.23 2 111511253 15 平安CD253 3,000,000.00 297,056,735.51 2.74 3 111592184 15桂林银行 CD021 2,000,000.00 197,762,897.89 1.83 4 150222 15国开22 1,500,000.00 149,498,989.02 1.38 5 041566009 15 江铜CP001 1,000,000.00 100,278,651.34 0.93 6 111591805 15徽商银行 CD118 1,000,000.00 99,212,444.39 0.92 7 140401 14农发01 800,000.00 82,536,862.68 0.76 8 071548002 15国开证券 CP002 800,000.00 79,996,438.93 0.74 9 071550001 15华龙证券 CP001 800,000.00 79,996,128.11 0.74 10 011590012 15苏交通 SCP012 800,000.00 79,981,899.22 0.74 6 “影子定价”与 “摊余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97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89%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610%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8.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 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本基金通过每日分配收 益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 8.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内不存在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20%的情况。 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4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66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67,137,141.93 4 应收申购款 207,150,566.36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74,287,708.29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67 八、基 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数据截止时间 2015 年12 月 31 日)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 A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① 基金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6 年 7 月 7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0.9348% 0.0011% 0.8608% 0.0002% 0.0740% 0.0009% 2007 年 2.7128% 0.0051% 2.4441% 0.0017% 0.2687% 0.0034% 2008 年 2.8694% 0.0074% 3.4246% 0.0011% -0.5552% 0.0063% 2009 年 0.8559% 0.0054% 1.5007% 0.0020% -0.6448% 0.0034% 2010 年 1.5636% 0.0073% 0.3600% 0.0000% 1.2036% 0.0073% 2011 年 2.9347% 0.0032% 0.4697% 0.0001% 2.4650% 0.0031% 2012 年 3.1800% 0.0034% 0.4190% 0.0002% 2.7610% 0.0032% 2013 年 3.7624% 0.0038% 0.3500% 0.0000% 3.4124% 0.0038% 2014 年 4.2566% 0.0067% 0.3500% 0.0000% 3.9066% 0.0067% 2015 年 3.2847% 0.0045% 0.3500% 0.0000% 2.9347% 0.004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9.6367% 0.0059% 10.9854% 0.0031% 18.6513% 0.0028%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是“按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 B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68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① 基金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01 月 2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6105% 0.0044% 0.1544% 0.0000% 1.4561% 0.0044% 2014 年 4.5079% 0.0067% 0.3500% 0.0000% 4.1579% 0.0067% 2015 年 3.5330% 0.0045% 0.3500% 0.0000% 3.1830% 0.004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3113% 0.0053% 1.0343% 0.0000% 11.2770% 0.0053%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比较。 申万菱信收益宝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 A (2006 年7 月7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69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 B (2013 年1 月2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70 九、基金 财产 (一)基金 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的 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证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总值与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 所拥有的各 类证券及 票 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 息 和基金应收 的 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 益率采用百分比 形式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三)基金 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的 名义开立资 金结算账 户 和托管专户 用于基金 的 资金 结算业 务 , 以基金托管人和 “ 申万菱信 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并以 “ 申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71 万菱信 收益宝 货币市场 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管账 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行备 案。开 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人自 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代销机 构的财产 , 并由基金托 管 人 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 产归入其固有 财产;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 登记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 以其固有的财 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72 十、基 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一) 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 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 价日为相 关 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正 常 营业日,定 价时点为 上 述证券交易 场 所 的收市时间。 (三) 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 、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其 剩余期限 内按照实际利 率法每日 计提收益。本 基金不 采用市场利率 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和票 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在 有关法律法规 允许交 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 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 持有人的 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 于每一计价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 生了其他的重 大偏离时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进 行调整, 使基金资产净 值更能 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5、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计价对象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73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 计价程序 在计价日, 基金管理 人 完成计价后 ,将计价 结 果加盖业务 公章以书 面 形式报给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 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 规定的计价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 核,基 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加 盖业务公章返 回给基金 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 年末计价复核 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计价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 化收益率采用百分比形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法规法律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的计 算发生差错时,视为计价错误。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纠 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计价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计价 错误给投 资 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 基 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 管 理人对不应 由 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 过错原则向过 错人追偿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将按照 以下约 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 如 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 人 、或代理销 售 机 构、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错 ,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按 下 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并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 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 报 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 、 数据计算差 错 、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等;对 于因技术 原因引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 投资者的交 易资料灭 失 或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 其 他差错 ,因 不 可 抗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 担赔偿责任 ,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74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 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 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 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除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 当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 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 据 法律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 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出 现过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 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75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 由注册登记人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计价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 2、3 条方法 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计 价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76 十 一、 基金 收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 括:基金 投 资所得债券 利息、票 据 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 差 价、银行存 款 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 、 “每日分配、 按月 支付” 。 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 日收益并分配 ,当日分 配的收益参与 下一工作 日收益分配, 每月集中 支付收益。投 资者当 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 小数点后第 3 位采取去尾原则,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3 、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 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 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 投资者不记收益。


4 、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 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 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 资者可通过赎 回基金份 额获得现金收 益;若 投资者在每月 累计收益 支付时,其累 计收益恰 好为负值,则 缩减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 。若投 资者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 时,其对应收 益将立即 结清,若收益 为负值, 则从投资者的 基金份 额赎回款中扣除。


5 、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月 集 中 支 付 一 次 。 本 基 金 同 级 别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收 益 分 配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77 权。 。


7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按日 分配收益 , 每日分配收 益由基金 管 理人计算, 并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在 每 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 指定媒体、基 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 体,披 露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若 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 二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 的各级基 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节 假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对上述事 项,法律法规 有新的 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78 十二、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用 1 、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 4-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2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33% ÷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 理人向基金 托 管 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 款 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两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1% ÷ 当年天 数 ,其中: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79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 理人向基金 托 管 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 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两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A 级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B 级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R ÷当年天数 H 为各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 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 末,按月支 付,由基 金 管理人向基 金 托 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支 付销售机构 佣金、以 及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行 销 广告费、促 销 活 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费率为 0。 2 、 申购费用 本基金 申购采取金额 申购的方式,认购费率为 0。 3 、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采取份额申请赎回到方式,赎回费率为 0。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 或基金资产 的 损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80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 据 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 金 管理费率、 基 金 托管费率、基金 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 售 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审议;调低 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等费 率,无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 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81 十三、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基金 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 单位是人民币元;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基 金 会计帐目、 凭证(原 始 凭证由托管 行 保 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 核 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程序 1 、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82 十四、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 信 息,并保证 所 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息通 过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 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 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 义 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开始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83 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 项权利、义 务关系, 明 确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 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 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 载 《基金合同 》 生 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至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Ri 为最近 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 益率采用百分比 形式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 的次日,通 过 网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84 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7 日 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 金 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本基金固定按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人民币为基础进行计算。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后的 2 个工作日内,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 、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 本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 价格产生重 大 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85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18) 改聘基金的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20) 更换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21) 开始办理基金的申 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 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暂停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错误达 0.5%。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86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 内,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 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 传 的消息可能 对 基 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法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召 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 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理信 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披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报刊 和 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根据需 要 在 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 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 同媒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专业机 构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87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份额发售机 构 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88 十五、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 险、 政策风险、 信用风险、 道德风险、 营运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指金融工具 或证券的 价 值对市场参 数变化的 敏 感性,是基 金资产运 作 中所不可避 免 地 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经济周期风 险:市场 的 收益水平随 经济运行 的 周期性变动 而变动, 基 金所投资于 国 债 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 率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 价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 , 直接影响基 金 所 投资的国债与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 会导致其股票价格的下跌, 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 收 益主要通过 现金的形 式 来分配,而 现金可能 因 为通货膨胀 影 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包括两类 。 一是指在市 场中的投 资 操作由于市 场的深度 限 制或由于市 场 剧 烈波动而导致 投资交易 无法实现或不 能以当前 合理的价格实 现,从而 可能为基金带 来投资 损失的风险。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三)政策风险 指政府各种 经济和非 经 济政策的变 化 给公司 所 管理的基金 资产带来 的 风险;政策 风 险 包括:货币政 策的变动 、财政政策的 波动、税 收政策的变动 、产业政 策的变动、进 出口政 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89 基金在交易 过程中可 能 发生交收违 约或者所 投 资债券的发 行人违约 、 拒绝支付到 期 本 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道德风险 是由员工之 行为违反 法 律法规、监 管部门之 规 定及公认的 道德标准 , 损害客户或 公 司 利益所造成的风险。 (六)营运风险 指由于公司 组织结构 不 健全,内部 管理的漏 洞 与人为失误 所蕴藏的 风 险。营运风 险 可 以分内在和外在风险两方面。 内在风险包括因人员、 系统和程序而衍生的风险如人为错失、 犯法行为、 未授权活动、 人员损失等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系统稳定安装等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 外在风险主要因其他风险如法规、法律、公共责任等产生的营运风险。 (七)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 的专业技 能 、研究能力 及投资管 理 水平直接影 响到其对 信 息的占有、 分 析 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 格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 响基金的投资 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度是 否健全,能否 有效防范 道德风险和其 他合规 性风险,以及基 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八) 其他风险 1 、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90 十六、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除非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3 、除依《基金合同》 和/ 或 依 现 行 有 效 的有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 基 金合 同 》 的 变 更 须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 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4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 金财产 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91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 制作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6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 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是 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 行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 中 发生的所有 合 理 费用,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六)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 部 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 清算费用后 ,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按 持 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公 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92 十七、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 金管理人 的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 权 利或者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93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 《基金合同》 、 基 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 及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 基金商业 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分 配 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或 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 需要向基 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文 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 ,并且保证 投 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94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并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 反《基金 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 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 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规 和合同规 定 履行自己 的 义务,基 金 托管人违反 《 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 金管理人 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 实施其他法 律 行 为; (23)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时, 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 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95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 金财务会 计 报告、中期 和年度基 金 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 金管理人在 各 重 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 定进行;如 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96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 规定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 自行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和银 行 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 反《基金 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 基金管理 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 基金管理人 因 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 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和本基金之招募说明书进行认购或申购并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 其 不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 章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97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基金合 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 权 代表共同组 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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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98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4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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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99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00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 会 方式召开。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的 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现 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 者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 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显 示, 有效的 基金 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会议 召 集人,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总数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数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理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01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 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 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 会议召集人 发出会议 通知前向 会议 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 出后向 会议召集人 提交 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 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 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 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 的 修改应当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30 天 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会议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会议 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联性。 会议召集人 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如果会议 召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2 ) 程序性。 会议召集人 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会 议 召 集 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02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或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 确 定和公布 计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由 代表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 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提交书面表决意见时提交了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 资者身份文件 的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 者, 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03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 分开审议、 逐 项 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与会议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计票 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 2 ) 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会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04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 异 议意见之日 起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 决 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均有 约 束 力。 (五)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六)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仲裁,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关 的 仲 裁 的 地 点 为 北 京, 其 他 仲 裁 的 地 点 为 上 海,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 可印制 成 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销 售代理人的 办 公 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基金合同 》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 内容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05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 香港新世界大厦40楼 (200021) 办公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 香港新世界大厦40楼 (200021)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电话: (021)23261188 传真: (021)23261199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30年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 月1日 批准设 立机关 及批准 设 立文号 : 国务 院《关 于 中国人 民银行 专门行 使 中央银 行职能的 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办 理人民 币 存款、 贷款、 国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转 贴现、国 内会计业务、 代理资金 清算、提供信 用证服务 ,代理销售业 务,代理 发行、代理承 销、代 理承兑债券, 代收代付 业务,代理证 券资金清 算业务,保险 业代理业 务,代理外国 银行和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06 国际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 ,证券投资基 金、企业 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 金 账户 管理服 务、认 购申购业务, 咨询调查 业务,贷款承 诺、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 服务、组 织或参加银行 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 币兑换,出口 托收及进 口代收,外汇 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汇 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自营代外汇买 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 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 结 汇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的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投 融资比例 、投资禁止行 为、关联 投资限制、参 与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 、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 信息披露等行 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及其 他 运作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个工 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 解释和 举证。 在限期 内,基 金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 基金管理人赔 偿因其违 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基金 份额持有人遭 受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 督和核 查 ,必 须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 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托管人进 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07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 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 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 合同》、本托 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 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 一个工作 日内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进 行解释和 举证。在限期 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 正,并予 协助配合。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 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提 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管 理 人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 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08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 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售 机构按 销 售与服 务代理 协议的 约 定,将 认购资 金划入 基 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 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认购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由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名)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 到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 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3 、基金 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 开设资 产托管 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 管专户是 指基金托管人 在集中托 管模式下,代 表所托管 的基金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的 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其他 任何银行 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银行账 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 管专户 的管理 应 符合《 银行账 户管理 办 法》、 《现金 管理条 例 》、《 中国人民 银行利率管理 的有关规 定》、《关于 大额现金 支付管理的通 知》、《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09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的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 开设资 产托管 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 管专户是 指基金托管人 在集中托 管模式下,代 表所托管 的基金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的 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 资产托 管专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其他 任何银行 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银行账 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 管专户 的管理 应 符合《 银行账 户管理 办 法》、 《现金 管理条 例 》、《 中国人民 银行利率管理 的有关规 定》、《关于 大额现金 支付管理的通 知》、《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5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 资银行 定期存 款 前,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 应根据 《基金 法 》以及 相关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 ,就货币市场 基 金银行 存款业务签订 书面协议 。具体明确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相关 协议签署、账 户开设与 管理、投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 拨、账 目核对、到期 兑付、文 件保管以及存 款证实书 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 和职责。 6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10 理人不得出借 和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动。 7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 资格,并 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 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8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议 订立日 之 后,本 基金被 允许从 事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时,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9 、基金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投 资的有 关实物 证 券由基 金托管 人存放 于 托管银 行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的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10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应 由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11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四)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 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2 、基金 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 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 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本基金 计价采 用摊余 成 本法, 即估值 对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票面 利 率、商 定利率或 实际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 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 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 本息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 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 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 息;


(4) 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债券, 视 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回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12 购期间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每日计提。 (6)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3 、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之前, 本基金暂不投 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4 、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 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计 价日,采 用市场利率和 交易价格 ,对基金持有 的计价对 象进行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价” 。当“摊 余成本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 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0.25 %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后 ,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要调整投资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程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进行 临时公告。


5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6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7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款第2-6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 方法。如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 规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五)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须分 别妥善 保 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包 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 日、12月31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由 注册登 记人编 制,由 基 金管理 人审核 并提交 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1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 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 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 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以 电子版 形 式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并 定期刻 成 光盘备 份,保存 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任 何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若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 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北京, 仲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本协 议相 关各方 当 事人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 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 改 后的新协 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修 改后的新协议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完必 要的核 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14 十九、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一 系 列的服 务。以 下是主 要 的服务 内容,基 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直接登录公司网站下载或打印对帐单, 也可选择E-MAIL 、 短信、 微 信等方式 得到 投资记录 对 账服务。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特殊 原因需获 取指定期间的 纸质对 账单, 可拨打本公司客 服电话400-880-8588 (免长途话费) 或021-962299, 公司将按流程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 。 2 、互联网 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可 利用 公司官 方 网站(www.swsmu.com) 、 官 方微 信(SW_SMU )、 申万 菱 信申级宝 (SW_SMUZX )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基金查询/ 交易服务及各类在线 咨询服务。 3 、基金转换服务 为方便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投资 者可以 依照基 金 管理人 的有关 规定选 择 在本基 金和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基金 转换。基 金转换的数额 限制、转 换费率等具体 规定可 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 利用直 销 中心或 代销网 点为投 资 者提供 定期投 资的服 务 。通过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投 资者可以 通过固定的渠 道,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该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的 办理时间、费率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服务渠道 1 、咨询电话:+86-21-962299 或400-880-8588 ( 免长途话费) 2 、网站:www.swsmu.com 3 、微信:申万菱信基金(SW_SMU )或申万 菱信申级宝 (SW_SMUZX ) 4 、其他 :如微博等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15 二十、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书 存放在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及基金 代销网 点的营 业 场所,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16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15 年7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公告如下:


1 、2015年7月20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的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2015年第2 季度报告 ; 2 、2015 年7月27日, 刊 登于《 中国证 券报》 的 关于新 增第一 创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 定期定额 投资、转换业 务及参加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 、2015年8月3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的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 、2015 年8月20 日, 刊 登于《 中国证 券报》 的 申万菱 信收益 宝货币 市 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第十八次更新) ; 5 、2015 年8月25 日 ,刊 登于《 中国证 券报》 的 申万菱 信收益 宝货币 市 场基金2015年半 年度报告 ; 6 、2015 年8月29 日, 刊 登于《 中国证 券报》 的 申万菱 信收益 宝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暂停 申购、转换转入公告 ; 7 、2015年9月7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的 关于新增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基 金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转 换业务及 参加上海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开展的申 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8 、2015年9月9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的 关于银联通开通部分银行卡网 上直销业务 功能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9 、2015 年9月11 日, 刊 登于《 中国证 券报》 的 关于旗 下部分 开放式 基 金参加 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0 、2015年9月25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的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暂停 申购、转换转入公告 ; 11、2015 年10月21 日 , 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 》 的 关于 新增上 海陆金 所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为旗下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12、2015 年10月26 日 , 刊登于 《中国 证券 报》 的 申万 菱信收 益宝 货币 市场基 金2015年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17 第3季度报告 ; 13、2015 年10月28 日 , 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 》 的 关于 新增中 国国际 金 融股份 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 通转换业 务及参加中国 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的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4、2015 年11月13 日 , 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 》 的 关于 新增北 京恒天 明 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 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 通定期定 额投资、转换 业务及参 加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5、2015 年11月24 日 , 刊登 于 《中国 证券报 》 的 关于 新增联 讯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 16、2015 年11月25 日 , 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 》 的 关于 新增深 圳富济 财 富管理 有限公司 为旗下开放式 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定 期定额投 资、转换业务 及参加深 圳富济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7、2015 年11月28 日 , 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 》 的 关于 对银联 通部分 银 行借记 卡持卡人 开通基金网上 直销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 、微信端 交易业务及开 展定期定 额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 18 、2015年12月5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的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9 、2015年12月8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的 关于新增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 、2015 年12月11 日 , 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 》 的 关于 新增上 海利得 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 通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及 参加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1 、2015 年12月23 日 , 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 》 的 关于 新增上 海联泰 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 为旗下开放式 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定 期定额投 资、转换业务 及参加 上 海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2 、2015 年12月29 日 , 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 》 的 关于 调整旗 下部分 开 放式基 金在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的公告 ; 23 、2015 年12月29 日 , 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 》 的 关于 旗下部 分开放 式 基金参 加中国农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18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开放式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4 、2015 年12月29 日 , 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 》 的 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 继 续参加 平安银行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5 、2015 年1月4日 ,刊 登于《 中国证 券报》 的 关于旗 下开放 式基金2015 年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文 ) 119 二十二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 五) 《法律意见书 》 (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