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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珍利混合A(002461)

中银珍利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 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中银 珍 利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 年 二 月 中银 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 示 1. 中银珍利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 的 发售 已获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6]269 号 文 准予 注册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准予 注册 并 不代 表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风 险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推荐 或者 保证 。 2. 中银珍利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 的 发售 已获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6]269 号文 准予 注册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准予 注册并 不代 表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风 险和收 益 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推荐 或者 保证 。 3.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4. 本基 金的管理人 为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或简称 “ 本公 司 ” 或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 5.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 资 人 。 6. 本基金 募集 期限自 2016 年 2 月 23 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8 日,投 资者 可通 过 基金管 理 人的直 销中 心及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 认 购本 基金 。 7.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平 台 或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其他 销售机 构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 ,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中心 柜台 认购 本基 金份额 时, 首 次认购 金额 为 10000 元, 追加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8.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9. 基金合 同生 效时 , 认购 资 金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形 成的利 息折 算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资 者所有 。利 息的 确定 以实 际从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销售 机构取 得的 记录 为准 。 10.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表示 该申 请已 经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受 了认购 申请 , 申 请的 成功 与否应 以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登 记为 准。 认购申 请一 经销 售机构 受理 , 不 可撤 销。 投 资者可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或本 基金 客户服 务中 心 查询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情况 。 11. 投资人 在首 次认 购本 基金 时, 如 尚未 开立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 需按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提出 开立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户 和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申 请。 开户 和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 理, 一次性 完成 , 但认购 申请 的确认 须以 开户 确认 成功 为前提 条件 。 一 个投资 人只 能开 立和 使用 一个基 金账 户 , 已 经开 立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人中银 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可免予 开户 申请 。 投资人 不得 非法 利用 他人 账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 也 不 得违规 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 规进行 认 购。 12. 本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发 售的 有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 投资者 欲了 解本 基金 的详 细情 况, 请 详细阅 读 2016 年 2 月 20 日刊 登在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及 《 证券时 报》 上 的《中 银 珍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本 公告将 同时发布 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 ) 。投资者亦可通过 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 申请 表格, 了解 基金 发售 相关 事宜。 13. 未开设 销售 网点 的地 方的 投资者 , 可以 拨打 本公 司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8834788 , 400-888-5566)咨 询购 买事 宜。 14.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 告所列 示的 销售 机构 外, 如增加 或调 整销 售机 构, 本公 司 将另行 公告 。 各 销售 机构 可能增 加部 分基 金销 售网 点, 具 体网 点名 单及 开户 认购事 项详 见各 销售机 构有 关公 告或 拨打 各销售 机构 客户 服务 电话 咨询, 具体 规定 以各 销售 机构说 明为准 。 15.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期 限做 适当 调整 。 16. 风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 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 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人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 就 本基 金而 言,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 的一种 风险 , 即当单 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百分 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 回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 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投资本 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 管 理风 险、 投资股 指期 货的风 险、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风险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风 险等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预期 收益 及预 期风 险水平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 基金, 但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属于 中等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种 。 中银 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律 文 件 ,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本基金 由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约定 发起 , 并 经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6]167 号文准 予注 册。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和 《 招 募说 明书》 已通 过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及 《 证券 时报 》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www.bocim.com 进行了 公开 披露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本基金 在认 购期 内 按 1 元 初始面 值发 售, 在市 场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现 亏损 或基 金净 值仍 有可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其 他机构 购 买和赎 回基 金, 本基 金销 售机构 名单 详见 本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以 及相 关公 告。


中银 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 本 次发 售基本 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珍利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 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 简称 基金代 码:A 类基 金份 额 :002461 ;C 类基 金份 额 :002462 基金简 称: 中银 珍利 混合 基金英 文简 称:BOC Zhenli Flexible Allocation Balanced Fund (三) 基金类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风 险控 制的 前提下 , 通 过科 学严 谨、 具 有前瞻 性的 宏观 策略 分析 以及个 券 精选策 略, 结合 大类 资产 配置策 略,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健 增值 。 (六) 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股 指期 货等权 益类品 种,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包 括但不 限于 国债、 金融 债 、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债 、 企业债 、 公 司 债、 可 转换公 司债 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可交 换 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中期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 场工具 ) 、 国债期 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中银 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九) 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十) 募集的最低募集份额 总额 和募集目标 本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为两亿 份,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十一) 销售机构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和销 售机 构网 点发 售。 1. 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联系 方 式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 :021-6887 2488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办 理认 购业 务的 销售 机 构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投资者 如需 查询 详细 销售 地点, 请向 有关 销售 机构 咨询。 如本 次发 售期 间新 增或调 整销 售机构 ,将 另行 公告 。 (十二)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 2016 年 2 月 23 日至 2016 年 3 月 8 日止。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期 限做 适当 调整 , 但整个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 日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 在 基金的 募集 份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且认购 户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 则依 法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基 金合 同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二、 发 售方 式与相 关规 定 (一) 发售方式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柜 台、 电 子直 销平 台及 销售 机构的 代销中银 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网点 ) 公开 发售 。 (二) 认购程序 投资人 认购 时间 安排 ,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可 咨询 销售 机构 各基金 销售 网点的 经办 人员 。 (三)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 的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方式 。 2.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 示对该申请的是否成功的 确认,仅说明该网点收到 了认 购 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或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查询 认购申 请的 受理 情况 。 3. 基金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 理不得 撤销 。 4.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 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 额退 还 投资者 。 (四) 认购费率 (五)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认购费 用,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认 购费 用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C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 认 购费用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的 认购 费率 如下 : 认购费率 客户认 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 M ≥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 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销 平台 场外 认购 本基金 时, 可在 上述 认购 费率基 础上 享受一 定幅 度的 费率 优惠 , 详情 可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2014 年 3 月 21 日刊 登的 《 中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实 施基 金网 上直销 认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六)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时的认 购费 用采 用前 端收 费模式 ,即 投资 人在 认购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时 缴纳 认购 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采 用 金额认 购方 式。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认购 费用 。 中银 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A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A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利息折 算份 额= 认 购利 息/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 以后 部分舍去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某投资 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的A 类基 金 份额,如果 认购期 内认购 资金获得 的 利息为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 (1+0.8% )=9,920.63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20.63=79.37 元 认购份 额= (9,920.63+5 )/1.00=9,925.63 份 即投资人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金的A 类 基金份 额 ,加上认购 资金在 认购期 内获得的 利 息,可 得到9,925.63 份基 金 份额。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 如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利 息 为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C 类 基金认 购份 额为 : 认购份 额= (100,000+15 )/1.00 =100,015.00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认 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如 果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 获得 的利息 为 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C 类 基 金份 额 100,015.00 份。 (七)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 认购 前,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 的金额 ; 中银 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基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3. 在 T 日 的规 定时 间内 提交 的申请 ,一 般情 况下 投资 者可 在 T+2 日到 网点 查询 交易 情况, 在募 集截 止日 三个 工作日 后可 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确 认书 ; 4.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 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本基 金份额 时 , 首 次认购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追 加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时, 首次 认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0 元 , 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5. 募集期 间不 设置 投资 者单 个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和最 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三、 开 户及 认购程 序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柜台 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联系 方式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开户和 认购 办理 时间 :2016 年 2 月 1 日 9 :00-17:00 (法 定节 假日 不受 理) 。 3.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 申请开 户时 须递 交以 下申 请材料 :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个人投 资者 》 ; ? 预留印 鉴;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 预留银 行账 户信 息证 明复 印件;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调查 问卷- 个人投 资者 》 ; ? 个人投 资者 开户 原则 上须 本人亲 自办 理, 如委 托他 人 代办的 , 还 需提 供委 托代 办 书、 代办人 的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复 印件 。 机构投资者 ? 填妥的 加盖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签 章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业务 申请 表- 机 构投 资者 》 ; ? 企业营 业执 照副 本及 其复 印件 ( 加盖 公章) 或有 效注 册登记 证书 副本 及其 复印 件 ( 加 盖公章 ) 、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复印件 (加 盖公 章) 、税 务 登记证 复印 件( 加盖 公章 ) ; 中银 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签章 ) ; ? 预留印 鉴; ? 法定代 表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 授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印 件; ? 预留银 行账 户信 息证 明复 印件; ? 填妥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机构投资 者》 。 2 ) 申请认 购时 须提 交下 列材 料: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或 盖章 确认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 款回 单联 复印件 。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机构投资者 ?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 加盖 预留 印 鉴) ;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 款回 单联 复印件 。 3 ) 认购资 金的 划拨 投资者 在办 理认 购前 应将 足额认 购资 金划 入本 公司 指定的 下述 任意 一直 销专 户: (1)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中银 大厦 支行 (2)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市 分行 第二 营业 部 (3)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海市 浦东 分行 (4)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68030 中银 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开户银 行: 交通 银行 上海 市交银 大厦 支行 4. 注意事 项 ? 本直销 中心 不受 理投 资者 以现金 方式 提出 的认 购申 请; ? 投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当 天可申 请认 购, 但认 购的 有 效要以 基金 账户 开立 成功 为前 提; ? 投资者 开户 时须 预留 银行 账户, 该银 行账 户作 为投 资者赎 回、 分红、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银 行账 户的 户名 应与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户 名一 致; ? 投资者 应在 提交 认购 申请 的当 日 17 :00 前将 足额 认 购资金 划至 本公 司直 销专 户, 否则视 同认 购无 效; ? 如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认 购手续 的, 视同 认购 无效 ; ? 投资者 T 日 提交 的开 户和 认购申 请, 可于 T +2 日到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查询 确认 结果 , 或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 ? 直销中 心办 理地 址: 上海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 厦 45 楼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 ? 直销中 心网 上交 易网 址:http://www.bocim.com 。 (二) 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 平台 (网上直销平台、 微信 客 户端、APP 手机客户端) 办 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开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1)开 户时 间: 电子 直销 平 台 24 小时 (周 六、 周日 和法定 节假 日照 常受 理) 接受 个人投 资者 开户 业务 , 发 售期间 基金 交易 日 16 :00 之后提 交的 开户 申请 于下 一交 易日受 理。 2)认 购时 间: 电子 直销 平 台在基 金发 售时 段 内 24 小时( 周六 、周 日和 法定 节假 日照常 受理 ) 接受 个人 投 资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基 金交易 日 16 :00 之后 提交 的认 购申请 于下 一交 易日 受理 。 2.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可 通 过中 银基 金网 站 http://www.bocim.com 点 击 网上 交 易进 行开 户和 认购 程序 , 具体 网上直 销开户 及认购 程序 可参见 网站相 关说明 。微 信端点 击 “ 开户/绑定 ” 、APP 端登 陆主页 面点击 “开户 ” 进 行开 户和 认购程 序。 (三) 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程 序 中银 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个人投资者 1. 开户和 认购 办理 时 间 2016 年 2 月 1 日 9 :00-16:00 (周 六、 周日 和节 假日 照 常营 (具体 办理 时间 以中 国银 行公告 为准 ) 2.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 开立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的交 易账 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户 时须 递交以 下申 请材 料: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基金开 户申 请表 ;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长 城借记 卡;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个人投 资者 开户 原则 上须 本人亲 自办 理 , 如委 托他 人代办 的 , 还 需提供 委托 代办书 、 代 办人的 有效 身份 证明 文件 及复印 件。 2 ) 提出认 购申 请 个人投 资者 提出 认购 申请 时须提 交下 列材 料: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或 盖章 确认的 基金 认购 申请 表;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长 城借记 卡;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交易 卡。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在 接收到 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 后, 将 自动 向本 公司 提交 投资者 开 立 基金账 户的 申请 和认 购申 请,经 本公 司确 认后 投资 者可在 T+2 日( 工作 日) 在中国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销售 网点 打印 基金开 户确 认书 和认 购业 务确认 书。 机构投资者 1. 机构认 购开 户及 认购 时间 :2016 年 2 月 1 日 9:00 至 16:00 (周 六、 周日 和节 假日 不受理 ) 。 (具体 办理 时间 以中 国银 行公告 为准 ) 2.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开立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的交 易账 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交易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 组织机 构代 码证 、 营业 执照 或注册 登记 证书 正本 或副 本原件 及上 述文 件加 盖公 章的 复印件 ; ? 投资者 填写 并加 盖公 章 、 法 定代表 人签 章和 与资 金账 户一致 的预 留印 鉴的 基金 开户 申请表 ; 中银 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授权委 托书 (加 盖公 章和 法定代 表人 签章 ) ;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印 件; 2) 提出认 购申 请 ? 机构投 资者 在开 立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交易 账户 后, 可 提出 基金 认购 申请。 提出 认购申 请时 应提 供加 盖预 留印鉴 的基 金认 购申 请表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在 接收到 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 后, 将 自动 向本 公司 提交 投 资者开 立 基金账 户的 申请 和认 购申 请,经 本公 司确 认后 ,投 资者可 在 T+2 日 (工 作日 )在中 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销 售网 点打 印基金 账户 开户 确认 书和 认购业 务确 认书 。 四、 清 算与 交割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 认购 资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所 形 成的 利息 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本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在发 售结 束后完 成。 五、 基 金的 备案 (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且 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2.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合同 生效 ;否 则基 金合 同不生 效。 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 告 。 4.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 人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用账户 ,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有 效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将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 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有。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则基 金募 集失败 。 2.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 人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认 购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3.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请 求报 酬 。 基 金管 理人 、中银 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终 止 《 基金 合同》 , 并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程 序进行 清算 ,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六、 本 次基 金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志中 成立日 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高爽秋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建平 成立日 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电话:


021-52629999 联系人 :











刘峰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公司名 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中银 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日 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徐琳 2. 销售机 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











宋 亚平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时 公告。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志 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1801 联系人 :








乐妮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


上海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卫锋 中银 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孙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睿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


汤骏 经办会 计师 : 徐艳、 汤骏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