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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稳鑫保本(002446)

广发稳鑫保本: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六年 二月


目录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 3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规 则 ............... 9 三 、基 金的保 本 ................................................ 17 四、 基 金保 本的保 证 ........................................... 19 五 、保 本周期 到期 .............................................. 25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31 七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 32 八 、基 金的投 资 ................................................ 33 九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 40 十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41 十 一、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 42 十 二、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合同 的方式 .................... 43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联系人:段西军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8 月2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0.5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李峰 电话:021-52629999-212050 传真:021-62159217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法权 益。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 外,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5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 变更基金类别 , 但在保本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广 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在 保本到期 后在《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变 更为 “ 广 发 利鑫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并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广 发利 鑫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的投 资目 标 、 范围 或策略 执行 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并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及其他应当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保 本到期 后,在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变更为 “ 广发 利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广发利 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 (7 )保 本周期 内因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发生 合并或分 立,由 合并或 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或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更换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 基金管理人、 登记 机构、基 金销 售 机构在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许可 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2 )项 、或者 第 2 款第(3)项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方可召开。 3、 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 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在 法律 法规及 监管机 构允许 的前提下 ,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的保本 ( 一 ) 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保本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 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如果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的 可赎回 金额加 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 该部分基金份额的 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 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如果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的 可赎回 金额加 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该部分基金份额的 保本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 赔付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将该差额支付 至 指定账户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本额、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 并持有到 期 的基 金份额 的保本额, 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或者发 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不 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 二 ) 保本周 期 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本基金的每一保本周期为 3 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为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至 其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在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 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 (即该第 15 个 工作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公告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 离满足条 件之日 起不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如 果保本周 期提前 到期的 ,保本周期 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其不得晚于保本周期起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 保证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同 ,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 金存续 要求) ,本 基金继续存续 并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该 保 本 周 期 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仍 为 3 年, 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 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更为 “ 广发利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适用保 本条 款的情 形 1、对于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期 而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2、对于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 或过渡 期申购并 持有到 期、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 当 期保本 周期并持 有到期 的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无论 选择赎回、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 “ 广发 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均适用保本条款。 ( 四)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的 情形 1、在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 该 部 分 基 金份额的 保本额;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 日)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6、因不 可抗 力 原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损 ;或因 不可抗力 事件直 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五)保本责任的担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为履行保本责任提 供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该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 四、 基金 保 本的保 证 (一) 基金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3 层03B-03G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03B-03G 4、法定代表人:马力 5、成立日期:1997 年12 月5 日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10.02308 亿元 8、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 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 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自 有资金投资。 9、担保人对外担保 情况:截至 2015 年 9 月 15 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 公司对外 提供担 保的在 保余额为 【224.03】 亿 元人民币 元,其 中为【3】只保本 基金提供的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为【34.5】亿元人民币。 10、公司基本情况: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总资产【40.398】亿元人民币元,净资产【26.6】亿元人民币。 11、 其他: 除传统担保业务外, 首创担保金融产品部以直接融资和非融资类 金融产品担保业务为主, 以中小微创新融资为特色, 并根据不同企业多样性需求, 为其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及全方位增 值服务。具体业务包括: (1 )直接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首创担保作为最早进入资本市场的国有专业担保公司, 拥有丰富的资本市场 担保经验及资本市场 AA+长期主体信用评级, 可为各类大中型企业、 政府基础设 施项目等提供全面的债务融资方案, 具体担保产品包括: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 据、PPN 、信托 计划、 券商资 产管理计 划、基 金子公 司资产管理 计划等。 (2 )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保本基金、 货币基金、 专户保本 (如上市公司 定增、 协议存款等) 、 ( 类) 信 贷资产证 券化、 账户结 算(如远 期结售 汇等) 、合同履 约、要 约收购 等金融产品 担 保。 (3 )中小微特色金融产品担保 1)中小 企业创 新融资 。首创担 保成功 担保发 行全国第 一单中 小企业 集合票 据、全国 第一只 文化创 意中小企 业集合 票据和 全国首单 农业中 小企业 集合票据, 有丰富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担保经验。 2)微贷创新:针对 100 万以下微贷客户(包括经营类、消费类贷款和信用 卡等) , 采用集 合增信 、统一风 控方式 ,提供 打包担保 服务, 达到与 合作金融机 构共同控制贷款风险并快速核销不良的目的。 3)中小 微(类 )信贷 资产证券 化:与 银行、 小贷公司 等(类 )金融 机构合 作,为其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服务。 4)P2P/P2B: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对接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 5)工程 保证担 保:为 工程建设 甲乙方 提供业 主支付担 保、投 标担保 、履约 担保、预付款担保、质保金担保等。 6)一揽 子解决 方案。 针对具有 多样性 需求的 成长性企 业,充 分利用 银行、 信托、 证券、 融资租赁 、 小贷、 典当等资源优 势, 以信用增进为服务 手段, 为企 业提供间接融资类 (包括银行、 信托、 小贷、 典当等) 、 债券类 (如 短融、 中票、 中小企业集合债、 集合票据、 PPN 、 中小私募债等) 、 贸易融资类 (包括承兑汇票、 信用证及 押汇等 ) 、融 资租赁等 融资担 保服务 ,以及保 函类( 包括投 标、 履约、 预付款等) 、 结算类 (包括远期结售汇) 、 资产转让等非融资担保的一揽子解决方 案。 (二)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风 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 人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视为 同意 和接 受 届时 按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披露 的有效 保证 合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的 约定。 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 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担保人为 北京首创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机构。 担 保人的基本情况见本合同第八部分“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 (三) 担 保人出 具《 广 发稳鑫保 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保证合 同》 ( 全文详 见附件, 本节以下简称 《保证合同》 )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视为同 意 《保 证合 同 》的 约定 。 本基金保本由担保 人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 责任担保;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 即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该部分基金份额的 保本额之差额 部分。 担保期限为: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 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31 亿元人民币。 (四 )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 《保证合同》 项下担保责任 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当确定担 保人已 丧失履 行《保证 合同》 项下担 保责任能 力或宣 告破产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如下事项 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 《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且担 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 具有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合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含 1/2) 表决通过,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4、签订《 保证合同 》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 《 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 人在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 2 日 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 管理人 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 保 证 合 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担保业务资料, 及时 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担保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 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 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 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 责任。 (六)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低 出的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 ) , 基金管理人应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将保 本赔付 差额补 足 至本基 金在基 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 资金结算账户 ; 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 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 金管理人 应向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支 付的本 基金保 本赔付差 额、 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 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 处开立 的账户 信息) ,担保人 将在收 到基金 管理人发 出的《 履行担 保责任通知 书》 后的5 个工作日内 将尚未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 , 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代偿 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 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 人的代偿款)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本义务和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的约定, 有权 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 追偿,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 偿的,仅得在担保期间内提出。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31 亿元 人民币 。 (七)除 本部分第 (四) 款之第 6 项所指的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 原 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以及 下列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保本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 担担保责任; 6、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 日)基金 份额发 生 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7、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可能 加重担 保人担 保责任 的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 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八) 保 本周期 届满时 , 符合法 律法规 有关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资质 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 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 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存 续要求 的,本基 金将转 入下一 保本周期;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九 ) 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基金净资产的 0.17 %年费率计提担保费, 担保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度支付。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17% ×1/当年日历天数 。 担保费的 计 算期 间为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 至 担保人解 除保证 责任之 日或保 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十) 基金管理人可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 《 广发稳鑫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五 、保 本周期 到期 ( 一 ) 保本周 期到 期后基 金的 存续形 式 保本周期 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即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 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 《保证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 , 同时本基 金满足 法律法 规和本合 同规定 的基金 存续要求,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 保本及担保 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变更 为“ 广发 利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同时,基 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 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 据 《基金合 同》 约定相应变更。 上述变更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中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终止。 ( 二 ) 保本周 期到 期的处 理规 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到期 操作。 1 、 到 期操作 期间 (1 )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 及之后3个工作日 (含 第3个工作日) 。 (2 )在 到期操 作期间 ,本基金 将暂停 日常申 购和转换 转入业 务,但 接受赎 回和转换出申请。 (3 )在 到期操 作期间 ,除无法 变现的 资产外 ,基金管 理人原 则上应 使基金 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2 、 到 期操作 (1 ) 在本基金保本周期 到期操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其保本权利均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基金份额; 2) 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已公告开放转 换 转 入 的 其他 基 金 ; 3)本基 金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根据届 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单位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 法调整至1.000元; 4)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 广 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将其持 有的所 有基金 份额选择 上述四 种操作 方式之 一, 也可以部分选择赎 回、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转 入下一保 本周期 或转换 为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变更后的 “ 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的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 )保 本周期 到期操 作期间,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未进 行到期 操作, 本基金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未进 行到期 操作, 本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 广发利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5 )到 期操作 采取“ 未知价 ” 原则, 即:在 到期操作 期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本基金基金 份 额 或 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金份额的, 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的到期操 作期间 的基金 净值波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 )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 作期间 截止日 ,按照该 日单位 基金份 额净值( 若该日 为非交 易日, 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大于或等于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的募集规模上限, 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进行 比例确认, 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 同时, 本基金将不开放 过渡期申购。 ( 三 ) 保本周 期到 期的保 本条 款 1、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 保本周 期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或者转 入下一保 本周期 或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广发利 鑫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均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 购、或 过渡期 申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转型 后的 “ 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 或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差额部 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以保本额 (扣除相应基金份额 在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支付给投资者,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担保。 3、在到 期操作 期间, 无论采取 何种方 式作出 到期选择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 ( 四 ) 本基金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的方 案 1 、 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 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且基金 管理人与 之签订 《保证 合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同 时本基 金满足 法律法规和 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1、 过渡期和过渡期申 购的前提条件 (1 )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 (不含该日) 至下一保 本周期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 期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 )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投资者在 过渡期 内申请 购买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称为 “过渡 期申购 ” 。在 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在到期操 作期间 截止日 ,按照该 日单位 基金份 额净值( 若该日 为非交 易日, 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小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 则基金管理人将 开放过渡期申购; 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不低于法律法规允 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 将 不 设 立 过渡期申购。 2、 过渡期申购 (1 )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担保人 或者保 本义务 人提供的 下一保 本周期 担保额 度或保本偿付额度 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 以 及 规 模 控 制 的 方 法 。 (2 )过 渡期申 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 渡期 申购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具体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 中列 示 或届时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公 告 。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过 渡期申 购的日 期、时间 、场所 、方式 、程序、 比例确 认等事 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 )过渡期内,本基金可 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7 )过 渡期内 ,除无 法变现的 资产外 ,基金 管理人原 则上应 使基金 财产保 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 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折算日)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金额 在申购期间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 4、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 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 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 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 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 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 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 申购、 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 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起始 日,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并得到确认的 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 并得到确认的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如果下一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低于 该部分基金份额的 保本额, 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则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补足该差 额,并 由担保 人或者保 本义务 人提供 保本保证。 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额为: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下一保本周 期到期的基 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 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 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 本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 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 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相 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五)转为变更后的“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资 产 的 形 成 1、 保本 周期 届 满时, 若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本 基金变 更为“ 广发利 鑫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如 果保本 期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或 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差额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2、对于 投资者 在本基 金到期操 作期间 的基金 份额,选 择或默 认选择 转为变 更后的 “ 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 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 选择转为 “ 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在 “ 广发利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 值。 ( 六) 保本周 期到 期的公 告 1、保 本 周期届 满时, 若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本基 金将继 续存续 。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本 基金将 变更为 “ 广发 利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 基金管 理人将在 临时公 告或《 广发利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 ( 七) 保本周 期到 期的赔 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 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 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 后五个工作日内, 将 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 赔付资 金到账 后,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进 行分配 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在保本周期内: 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转型为“广 发 利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本基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情况下,基 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予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型为 “ 广发利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则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若基金因转型管理费率改变, 管理人需向托管人提交费率变更提示函。 本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 (即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 及之后 3 个工作 日 (含第 3 个工作日) ) 及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过渡期 (即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 (不 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免收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即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及之后 3 个工作 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及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过渡期(即到期操作期间 截止日起 (不含该日) 至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期间) 免收托管费。 由管理人书面向托管人出具过渡期免收托管费的提示函。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八、 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八 、基 金的投 资 ( 一 ) 保本周 期内 的投资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保证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债券 回购、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 权益类资 产 ,其 中 固定 收益类资 产 为国 内依法 公开发行 的各类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公司债、 企 业债、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债 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 持证券、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 转债、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等) 、 银行存 款、债 券回购、 国债期 货、大 额存单、同 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的 权益类资产 为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 整。 其中, 股票、 权证 、 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轧差计算后的净头寸等 权 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 固定收 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3、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保 本周期 内,本 基金股票 、权证 、股指 期货多头 头寸和 空头头 寸轧差 计算后的净头寸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公 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资债券 、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 证券、 次级 债、可转 换债券 、可交 换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 债、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等) 、银行 存款、 债券回购、 国债期货、 大额存单、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9)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国债期货,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9)在保本周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 消限制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 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 转 型为 广发利 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后的投 资 1、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 制风险 和保持 资产流动 性的基 础上, 本基金通 过灵活 的资产 配置, 在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中充分挖掘和利用潜在的投资机会, 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分 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 经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 其他债券 类金融 工具) 、权证、货 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 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3、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后,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8) 若本基金参与 国债期货交易后,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 消限制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 基金 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十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 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确认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一、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二、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